第十三章 特殊项目审计
特殊项目通常具有内容特殊、性质敏感、金额较大、情况复杂等特点,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往往需要由专业理论知识比较扎实、执业经验比较丰富的审计人员专门实施,并且单独编制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特殊项目审计一般包括期初余额的审计、关联方交易审计,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的审计等内容。
第一节 期初余额和关联方交易审计
一、期初余额审计
(一) 期初余额审计的目标
(1)确定期初余额是否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已恰当地重新表述。
(2)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3)确定上期使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具有一贯性。
(二)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
1.审查会计政策运用的恰当性和一贯性
2.确定上期是否经过审计
3.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1)向管理当局询问有关情况。(2)审查上期的有关资料。(3)通过本期的审计程序加以证实。
4.确定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及审计意见的影响
(1)期初余额对本期有重大影响,但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审计单位又拒绝调整的,应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2)期初余额中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和漏报,而被审计单位又拒绝调整的,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3)在上期的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中,相关事项的影响未消除的,应在本期审计报告中适当反映。
二、关联方交易审计
(一)关联方的识别
(1)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识别关联方。
(2)实施审计程序时发现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1)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2)查询管理当局有关重大交易的授权情况。
(3)审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声明书。
(4)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的交易性质与范围。
(5)了解是否存在已经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
(6)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的及不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余额,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交易。
(7)审阅有关存款、借款的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关系。
(三)关联方交易审计
1.一般程序
(1)询问管理当局,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2)检查有关发票、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3)确定有关易是否已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及管理人员的批准。
(4)检查会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5)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账户余额,必要时与对关联方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沟通,核实关联方的某些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关联方交易。
(6)检查有关抵押、质押物的价格及可转让性。
2.追加审计程序
3.确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
第二节 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审计
一、期后事项审计
1.期后事项的审计目标
(1)确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和重要性。
(2)确定期后事项的恰当性。
2. 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
(1)结合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进行审计。
(2)专为发现所审会计期间必须弄清的事项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
3.期后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1)对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如不调整,审计人员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对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如不披露,审计人员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之间发现期后事项
(1)签署双重报告日期。
(2)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5.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期后事项
二、或有事项审计
1、或有事项的审计目标;
(1)确定或有事项是否存在;
(2)确定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规定;
(3)确定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否恰当;
2、或有事项的审计程序
(1)询问被审计单位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负债的政策和程序。
(2)取得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往业函件,以便查找应收账款抵借、通融票据背书和对其他债务担保。
(3)复核上年和本年的税务机构的结算报告。
(4)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费用。
(5)向被审计单位的法律顾问和律师函证。
(6)审阅董事会股东大会记录。
(7)复核现存的审计工作底稿,寻找任何可以说明潜在或有负债的各项资料。
(8)查找被审计单位对未来事项和协议的财务承诺。
第三节 非货币交易审计
一、非货币交易审计的目的
1、确定非货币性交易事项是否存在;
2、确定非货币性交易事项是否合法;
3、确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确定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非货币交易的审计程序
1、获取并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会议记录等,查明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非货币性交易事项。
2、取得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审核交易的合法性。
3、通过查阅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识别非货币性交易的种类,分析其具体内容。
4、在检查不同的非货币性交易类型下,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是否区分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在非货币性交易,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是否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7、检查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时损益的确认是否正确。
8、审核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其他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9、必要时,对非货币性交易所涉及的重要资产应发函询证。
10、检查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
第四节 管理当局和律师的声明书
一、管理当局声明书
(一) 作用
(1)提醒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
(2)保护注册会计师。
(3)印证已查得的资料。
(二)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三)审计意见与管理当局声明书
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拒绝准备声明书并拒绝签名,注册会计师就应考虑签发保留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表。
二、律师声明书
(一)含义
律师声明书是指被审计单位律师对审计人员函证问题的答复和说明。
(二)内容与格式
律师声明书所用的格式和措辞并没有定式,其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叙述和评价与该律师业务有关的情况。律师的责任在于声明被审计单位对有关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等的叙述是完整的(或指明其疏漏),并对被审计单位就有关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等情况的的说明做出评价。
(三)审计意见与律师声明书
律师声明书的内容会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但其本身不足以对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提供基本理由。
如果律师声明书表明或暗示律师拒绝提供信息,或是隐瞒信息,或是对被审计单位叙述的情况不加修正,审计人员一般应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就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