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Remittance)和托收(Collection)都是国际贸中经常采用
的支付方式。
汇付与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贷款的支付以商号或个人的信用为保证。
银行信用指贷款的支付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信用证)
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以分为顺汇
和逆汇两种方法。
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
汇付方式采用的是顺汇方法。
逆汇是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的是逆汇方法。
一、汇付(Remittance)
(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
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的货款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
1、汇款人(Remitter)。即汇出款项的人, 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2、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二)汇付的种类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采用电传或SWIFT(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的手段将电汇委托书给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手续费用较高。适应电子化的高速发展,应用广泛。
2、信汇(Mail Transfer, 简称M/T)。它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3、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和信汇流程图
电、信汇委托书必须注明汇款币别及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地址、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和地址、收款人账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收款人还是汇款人负担。
票汇业务流程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
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收取,这种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三)汇付的特点
1、风险大。 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能否按时收汇或能否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则可能钱货两空。
2、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
3、手续简便,费用少。汇付的手续比较简单,银行的手续费用也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在跨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的结算,可以采用汇付方式。
(四)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是指在订货时汇付或交货前汇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办法。多应用在一些客户提出特殊加工要求或专门为客户加工的特殊商品,或一些市场畅销而又稀缺的商品。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优先取得供应。
预付货款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但对进口方来说,却要过早地垫出资金,承担出口方延迟交货和不交货的风险。因此,这种付款方式不易被普遍接受,只能在个别小额交易中采用。
合同中的汇付条款举例如下:
买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部货款用电汇(信汇/票汇)方式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署后30天内,买方应以电汇方式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10%(××××美元)。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相反,它是指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或一定的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赊账业务(Open Account Transaction)。出口方在发货后能否按时顺利收回货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如果进口方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付款义务,出口方就要发生货款落空的严重损失或晚收款的利息损失。因此,除非进口方的信誉可靠,出口方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
汇付方式如运用得当,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因为,就进口方而言,先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或货物,然后再付款,有利于资金周转,并可以节省费用;就出口方而言,在进口方商誉可靠或与出口方有特殊密切关系的条件下,采用汇付方式,有利于扩大出口。
目前,我国货到付款汇付方法,主要用于下述三方面业务:
(1)在我国对某些地区的供应中,为了方便客户,巩固和扩大市场,作为一种特殊做法,对一些长年供应的鲜活商品,大部分采取汇付方式结算货款。
(2)在空运进出口买卖合同中,采用凭出口方电报或电传发货通知,进口方汇付货款的做法,以适应空运货物到货迅速的特点。
(3)在寄售出口业务中,为适应寄售业务先出货由代销商凭实货向买方进行现货销售的特点,通常采用先出后结的汇付方法。
3.凭单付汇(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凭单付汇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会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或某种装运证明(如提单)即可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或进口商向出口商提供信用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因此,一定要了解双方的资信状况,否则,不要轻易使用这种付款方式。
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及有关当事人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又指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
简言之,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按照一般银行的做法,出口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附具一份托收指示书,在指示书中对办理托收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指示。银行接受托收后,即按托收指示书的指示办理托收。
《URC522》第4条规定,一切寄出的托收单据均须附有托收指示书,注明该托收按照《URC522》办理,并给予完整明确的指示,银行则必须根据托收指示书所给予的指示及本规则办理托收。
托收的有关当事人
根据《URC522》第3条规定,托收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 或称寄单行
托收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提示银行可以是代收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
5.付款人(Payer)
付款人是指对汇票和/或单据付款的人。如使用汇票,即为汇票的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即债务人。
6.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 。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
(二)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只是按照卖方的指示办事,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如无特殊约定,对已运到目的地的货物不负提货和看管责任。因此,卖方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所以,托收的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托收方式对卖方来说是先发货后收款,如果是远期托收,卖方还可能要在货到后才能收回全部货款,这实际上是向买方提供信用。而卖方是否能按时收回全部货款,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誉。因此卖方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在:如果买方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是因为行市下跌,买方借故不履行合同,拒不付款,卖方不但要承担无法按时收回货款或货款落空的损失,而且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存仓、保险的费用和变质、短重的风险,以及转售可能发生的价格损失;将货物转运他地或运回本国的运费负担;或是因储存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价拍卖的损失等。当然,上述各项损失是买方违约造成的,卖方完全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但在实践中,在买方已经破产或逃之夭夭或撕毁合同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赔偿,也往往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特别是在行市下跌时,有些商人往往会利用不赎单给卖方造成被动,借以要挟卖方调低合同价格,对此,应特别予以注意。如采用承兑交单,卖方有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托收对卖方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买方较为有利,可以免去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还有利于资金融通。由于托收对买方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买方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卖方都把采用托收支付方式作为推销库存和加强对外竞争的手段。
(三)托收的种类及支付程序
托收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承兑交单
根据托收单据的不同,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仅凭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主要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样品费等小额款项,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出具汇票,并附上发票、提单、保险单在内的商业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按照向进口人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4、
付
款
5、
交
单
3、
提
示
汇
票
要
求
付
款
2、航寄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
1、
托
收
申
请
书
及
即
期
汇
票
7、
付款
合同
委托人
代收/提示行
托收行
付款人
6、通知款已收讫并贷记银行账户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
②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6、
付
款
票
要
求
付
款
5、
到
期
日
提
示
汇
7、
交
单
4、
承
兑
汇
票
3、
提
示
汇
票
承
兑
2、航寄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
1、
托
收
申
请
书
及
远
期
汇
票
9、
付
款
合同
委托人
代收/提示行
托收行
付款人
8、通知款已收讫并贷记银行账户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
上述即期付款交单或远期付款交单的两种做法,都说明进口人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付款日和实际到货日基本一致,则不失为对进口人的一种资金融通。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人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人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其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
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人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远期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承兑交单是在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并凭以提货,这对出口人来说,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只能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就有可能蒙受货物与货款两空的损失。所以,如采用承兑交单这种做法,必须从严掌握。
7、
付
款
票
要
求
付
款
6、
到
期
日
提
示
汇
5、
交
单
4、
承
兑
汇
票
3、
提
示
汇
票
要
求
承
兑
2、航寄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
1、
托
收
申
请
书
及
远
期
汇
票
9、
付
款
合同
委托人
代收/提示行
托收行
付款人
8、通知款已收讫并贷记银行账户
承兑交单流程
承兑交单项下,只使用远期汇票,其汇票的付款到期日的计算又分为:
(一)出票后若干天 D/A at …days after date
(二)见票后若干天 D/A at …days after sight
(三)发货后若干天 D/A at …days after B/L date汇票付款期限通常从30天到150天。
(三) 托收业务中资金融通
一、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托收虽属于商业信用,但银行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这也是托收与汇款之间的显著差别之一。
(一)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要求,以出口商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以及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为质押,并从银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的方式;或者指银行有追索权的向出口商购买跟单汇票或全套货权单据的行为。
出口托收押汇是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融资活动,出口商据此得以尽快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有时考虑汇率变动因素,出口商还可以规避汇率变动风险,而银行可获得手续费和押汇利息。
在出口押汇当中,押汇行是具备追索权的,一般在押汇合同中会对银行的追索权做出明确规定,如果银行未能按时从国外收回货款,有权要求出口商立即归还融资本息。
(2)进口托收押汇----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还代收行押汇本息的一种融资业务。
(四)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不同,各个银行的具体业务做法也有差异,因而会导致争议和纠纷。国际商会为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的开展,早在1958年即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规则。后几经修订,于l 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l 996年1月1日生效。
《URC522》包括7部分:A.总则及定义;B.托收的方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及新增条款见P86 (了解)
(五)托收的注意事项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为加强对外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可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习惯,适当和慎重地使用托收方式。但是,在使用此种方式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认真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人的具体情况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国家和地区不宜使用托收方式,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要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例如,有些拉美国家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按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在进口人承兑远期汇票后立即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即把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改为按承兑交单(D/A)处理。因而会使出口人增加收汇的风险,并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不采用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也有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支付货款的。我国进口企业使用托收方式,可以节省费用,免于支付国外银行手续费。进口跟单托收方式,一般只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条件,但也有采用远期付款的。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为了坚持先收后付、不垫外汇的原则,在来料、来件需要计价结算的情况下,对来料、来件有时可用远期承兑交单托收方式。加工、装配后的成品出口,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或其他即期付款方式,收取了成品外汇后,再用以偿付到期应付的进口料件托收价款。
补充:合同中的托收条款
现将合同中有关托收条款举例说明如下: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1)“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 一次提示时应即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付款 后交单。”
(2)“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单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3)“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汇票出票日后×X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3.承兑交单(D/A)
(1)“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付款,承兑后交单。”
(2)“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承兑,并应于提单日后(或出票日后)××天付款,承兑后交单。”
案例
香港某公司偕同其国外总公司负责人与我方某出口公司签订贸易合约,价格条件为CIF C5%鹿特丹,以托收为结算方式。合约有我方出口公司与香港A公司出面签字,合约上购货人栏注明其国外总公司的名称。我方出口公司根据合约缮制单据时,认为合约是与香港A公司签订的,汇票的付款人、发票的收货人与提单的被通知人均应作成香港A公司抬头,全套单据委托中国银行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向香港A公司收款。
此后,我方出口公司发现该批货款逾期多时尚未收回,经查明货物早已抵达目的港,但因为香港A公司的总公司未见到有关单据,货物尚存海关仓库,须支付存储费用7000美元。我方出口公司只能通过托收行将单据从香港退还,更改各种单据的抬头,通过银行对其总公司进行托收。在此期间,存储费增至35000美元。不久,香港A公司的总共来电声称只承担10000美元的存储费用。当我方同意并要求对方迅速付款赎单时,对方再度提出要求按发票金额的40%付款。由于港口费用激增,我方被迫减价。
分析
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托收中的银行只是一般的代理人,对托收业务中的一切风险、费用等概不负责。本案中出口商单据抬头制作的错误所引致的货款无法及时回收应当由其自身负责,这是由于进口商资信不佳,而出口商因自身的错误而给了进口商压价的机会,所以才导致损失。
案 例
D/P的损失案
——国际商报,2000年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五章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FTER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 AFTER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五章
案 情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五章
[分 析]
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 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