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 基本财务规则 (草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资产………………………………………………………… (3) 第三章 资产减值……………………………………………………(18) 第四章 负债…………………………………………………………(23) 第五章 衍生金融工具………………………………………………(26) 第六章 公允价值……………………………………………………(30) 第七章 股东权益……………………………………………………(32) 第八章 收入…………………………………………………………(34) 第九章 营业成本和费用……………………………………………(35)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39) 第十一章 特殊业务事项 ……………………………………………(40)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46)第十三章 会计调整……………………………………………………(50) 第十四章 附则…………………………………………………………(52) 第 1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行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和事业部。总行财务主管部门、分行(直属支行)、事业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针对具体业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财经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以及全行统一的规章制度,抵制违法、违规活动。 (二)及时提供财务信息。提供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 (三)明确划分权责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机构和事业部的财务管理权限,各自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财务责任。 (四)重大财务支出实行集体审批。各级机构和事业部要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委员会,对固定资产购置、房屋租赁、装修工程等重大财务开支实行集体审批。 (五)重大财务支出实行统一采购。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统一采购,降低财务成本。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负盈亏、条块结合、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总行对全行的财务活动统一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提出财务管理要求,并开展监督和检查。 统负盈亏是实行一级法人制,由总行统负全行盈亏,对全体股东负责。 条块结合是各级机构和事业部均建立财务管理机构,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分级核算是各级机构和事业部按照统一的财务制度要求核算财务收支,反映的财务状况。 分级管理是指各级机构和事业部应根据财务预算,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合理配置资源,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 各级机构和事业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财务部门,合理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各机构和事业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领导、组织、检查和督促本机构财务工作,支持财务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并向上级机构负责。 第六条 各级机构和事业部要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保证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有效使用各项资产;依法缴纳税金;做好财务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规范财务行为,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 2 页
第二章 资产 第七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本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八条 金融资产是指本行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本行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本行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本行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本行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本行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存拆放款项、各类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第九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十条 金融资产的分类应由资产业务发生部门依据资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初始认定,并于每季对资产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 本行将以下金融资产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金融资产: (一)交易类金融资产 如果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或回购,或金融资产是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则将其归入此类别。 衍生金融资产也属于此类别。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 3 页
1、可以消除或大幅降低以不同基础计量金融资产,或确认其损益而出现会计错配的情况; 2、用于一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两者兼有的组合,其管理是依据本行事先确立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来运作,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作出内部报告; 3、金融工具内含一种或多种衍生工具,这些衍生工具会大幅改变金融工具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十三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当本行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获得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当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该金融资产已转移时,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从本行的相关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十六条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十七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行根据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除上述情况外,本行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八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适用的利率。 本行在计算实际利率时,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回购和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量作出预计,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中支付或收取得手续费等交易成本以及溢折价,计算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期限难以可靠预计时,应当在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九条 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 第 4 页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第二十条 本行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如果转移前后该项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本行的风险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则表明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如果本行放弃了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则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如果本行未放弃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则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应负债。 第二节 现金及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行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二十二条 现金资产管理要求: (一)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二)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调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 (三)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按时计算、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为保证结算等现金清算业务,全行备付率应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保持合理的备付水平。 (四)在保证支付、资金清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压缩低收益率的现金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现金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帐。 业务处理发生现金错款、自助设备错款、事故错款、突发事件现金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现金溢余或短缺时,应分别情况处理,属于记账差错的,应及时更正,对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柜台人员失职等造成的短款,应由责任人赔偿,对于无法查明原因并且确系无法追回得短款,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 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的会计处理参见贷款和投资部分的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帐。 第三节 贵金属 第二十六条 贵金属是指本行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第 5 页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并将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目的之外而持有的贵金属,应比照存货进行核算。 第四节 贷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要求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资金。具体包括客户贷款、贸易融资、垫款和透支。 第三十条 本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应按照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本行各类贷款在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贷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等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对贷款的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应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是指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自担,并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垫资金,并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本行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发放的委托贷款,在发放前,委托贷款资金应在表内核算。贷款发放后其本金和未收利息均在表外进行核算,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应作为应付款项。 第三十三条 当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拥有的自营贷款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让渡给对方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贷款。当本行保留了自营贷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继续对该项贷款拥有控制权时,不应对该项贷款进行终止确认。 第五节 票据贴现 第三十四条 票据贴现是指本行对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抵押,向持有人发放的贷款。本行的票据贴现包括接受持有业经承兑且尚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的贴现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本行的买断式转贴现。贴现的票据种类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十五条 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按照贴入票据面值入帐,票据面值与实际支付贴现款项的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票据到期日前按实际利率法逐期摊销,计入票据第 6 页
贴现利息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行将贴现票据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如果这些贴现票据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均被完全转让时予以终止确认;如果终止确认得条件不能满足,则该交易被确认为有抵押的借款,反映在贴现负债中。 第六节 拆放款项 第三十七条 拆放款项是指因合理运用资金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包括拆放同业款项、拆放金融性公司款项。 第三十八条 拆放款项应按实际拆出金额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期末,对未到期的拆出款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第七节 买入返售资产 第三十九条 买入返售资产,是指按规定进行证券、票据、贷款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第四十条 买入返售资产按业务发生当时实际支付的款项入帐,取得买入返售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该项资产的实际成本入帐。买入与返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协议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第八节 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 第四十一条 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是指本行在办理资金结算、清算以及资金划拨等发生的各类内部上下级行之间存放和拆借的款项。 第四十二条 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应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实际金额进行确认。月末,应按照本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率确认系统内利息收支。 第四十三条 月末,本级机构(直属支行、分行、全行以及事业部)辖内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应与系统内存放及拆借款项数额一致。 第九节 股权投资 第 7 页
第四十四条 本行的股权性投资主要指购入或取得的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和为近期进行交易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五条 当本行进行以下股权投资时,应按照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联营企业投资; (三)对合营企业投资; (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六条 除上述情况外,本行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按照金融资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十七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本行作为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地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合并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四十八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对于通过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债务重组核算办法确定。 第四十九条 本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 第五十条 当本行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十一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五十二条 当本行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五十三条 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第 8 页
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当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行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本行应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四条 本行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金融资产核算规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五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节 债券投资 第五十六条 债券投资是指本行持有的各类债权性有价证券。按照持有目的可以划分为:交易类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券、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以及可供出售类债券。 (一)交易类债券投资是指本行为近期回购或出售等交易获利目的而持有的债券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就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也视同交易类债券投资。 (二)持有至到期类债券投资是指本行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期限并且可在公开交易市场上标价交易的债券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期限但没有公开活跃市场的债券资产。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可以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债券投资;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债券投资; 第 9 页
(四)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是指初始确认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其他债券资产。 第五十七条 各类债券投资帐户实行分类管理。在初始确认时将某债券投资划分为交易类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的,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债券投资;其他类债券投资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类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 第五十八条 根据债券资产的类别采用不同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方法: (一)交易类债券投资按照买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类、持有至到期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按照买入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含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持有至到期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未到期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计利息单独核算。 第五十九条 债券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交易类债券投资和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交易类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按票面金额和使用利率确认得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 (二)持有至到期类及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应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这两类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消,作为对当期确认的投资收益额的调整。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条 本行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投资,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债券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 10 页
第六十一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本行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三条 对按照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债券投资,本行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债券投资类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 第六十四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债券投资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本行可以将该债券投资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债券投资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债券投资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债券投资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债券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五条 当债券资产因到期或处置而终止确认时,应将实际取得价款与债券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前期已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节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在购置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控制、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全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根据全行总体规划,负责全行固定资产的综合平衡和价值管理,根据各级机构和各事业部业务发展情况确定固定资产规模,并对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权。购置固定资产要讲求经济效益。各级机构和事业部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后勤服务中心和科技部共同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六十八条 总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并应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有变更,报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取得固定资产时,按取得时的成本计价。 第 11 页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租赁开时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着最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为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四)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分别按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相关财务制度确定。 (五)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其成本为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如受赠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确定。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确定;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八)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价。 (九)抵债资产转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将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即抵债资产账面原值扣减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作为自用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第七十条 本行对所有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支出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照估计价值暂估计价,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 12 页
第七十一条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计价的土地。 第七十二条 月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确定。预计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1-5%)/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5%)×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分类 折旧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 营业用房 30年 非营业用房 30年 房产装修工程及配套设备 5年 (二)经营设备 机械设备 10年 动力设备 10年 通讯设备 5年 科技设备(不含系统科技设备)3年 系统科技设备 5年 自助银行设备 5年 保管箱设备 20年 电器设备 5年 安全保卫设备 5年 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5年 (三)交通运输设备 专用运钞车 5年 其他运输设备 5年 第七十五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第 13 页
本: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 (二)该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单独计价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后续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非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一并计价,重新测算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其他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报废、对外捐赠、融资租出、盘亏、出售等,固定资产减少必须按规定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二)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三)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四)改、扩建需要必须拆除的; 各级机构及事业部应严格执行上述标准,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置。 第七十八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末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写出书面报告,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十九条 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由行长按照年度预算核准的项目和额度执行。遇有超出预算核准以及预算中虽有额度的规定,但内容未经细化的项目,按以下授权执行: (1)单笔数额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由行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2)单笔数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3)单笔数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含)以内的,由董事会决议批准。 (4)单笔数额在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不含)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计价。 第八十一条 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价。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第八十二条 采用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施工费等计价。 第八十三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 14 页
第八十四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决算后进行调整。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节 无形资产 第八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行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本行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八十六条 本行内部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当时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七条 本行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成本入帐。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使其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并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照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五)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照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八十八条 本行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其他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 15 页
第八十九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第九十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 第九十一条 本行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 第九十二条 本行应当在每季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九十三条 出售无形资产时,应以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十三节 抵债资产 第九十四条 抵债资产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九十五条 抵债资产在取得时,按其公允价值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以及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抵债资产价值。 本行实际的抵债部分债权的帐面余额与抵债资产入帐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如本行已对重组债券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六条 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营业外收支。处置抵债资产时,应先冲销针对该抵债资产所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季末,应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十七条 抵债资产转自用固定资产时,应将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即抵债资产账面原值扣减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作为自用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第九十八条 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需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进行确认后方可入帐。 第九十九条 要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收取的抵第 16 页
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第十四节 其他资产 第一百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一百零一条 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并应在1年以内(含1年)进行分摊的的费用。待摊费用应按其摊销期限按月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一百零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且其受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租入网点装修费用以及一次性支付的1年以上的房租费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计价,在其受益期限内按月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租入网点装修费用及房租费应按照剩余租赁期限平均摊销。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资产减值 第一百零三条 本行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四条 本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贷款呆帐准备、债券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递延税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五条 本行对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分别按照不同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季末,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存在减值迹象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折现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非金融资产按照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表明非金融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本行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本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本行计算资产预计第 17 页
未来现金流折现值得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本行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一百零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表明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本行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一节 坏账准备 第一百零八条 本行对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根据其可收回性逐项分析计提坏账准备。 第一百零九条 季末,逐项对其他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折现值和帐面价值进行比较,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 本行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提取的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发生的坏账损失,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确认为坏账损失并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如又收回的,在收回时,按原核销的坏账准备金额转回。 第二节 贷款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客户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贴现、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款项以及其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季末,对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各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 18 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可以按照单项金额重大的减值资产和非重大减值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对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三节 债券投资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行于每季末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债券投资发生减值的,计提投资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持有至到期类债券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上述两类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投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投资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发生减值时,即使该投资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类投资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 19 页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节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行对于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于每季末逐项检查其账面价值,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将其帐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减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得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一百二十条 本行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于每季末逐项检查其账面价值,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该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行应在每季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当存在以下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其是否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者发生实体损坏等。 (三)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计划终止或重组改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本行产生负面影响。 (四)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得情况。 当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扣除计提的累计折旧)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 20 页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六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行应于每季末逐项检查无形资产,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即账面摊余后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其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计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形资产,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为当期费用: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七节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应于每季末逐项检查各项抵债资产,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当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抵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八节 递延税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本行应于每季末对递延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第 21 页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不能实现时,本行应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计提减值准备,并进行相应账户调整以反映当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实现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减记递延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的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后已确认损失的递延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范围内转回。 第四章 负债 第一百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行的现时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筹集资金,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一节 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金融负债,是指本行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本行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本行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本行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本行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本行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一)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行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本行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并承担合同的现实义务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第 22 页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初始确认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一百三十九条 根据金融负债的不同种类,分别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客户存款及应付利息 第一百四十条 客户存款应按实际存入的款项入帐。存款应按照个人和对公分别进行核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存款应根据存款金额、期限和适用利率在月末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第三节 融资性负债 第一百四十二条 融资性负债包括同业存放款项、同业拆入款项、卖出回购资产、向中央银行借款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 融资性负债应根据融入资金金额、期限和约定利率在月末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第四节 发行债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发行债券主要包括本行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以及混合金融债等长期债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债券按照债券发行实际金额,包括发行费用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债券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应付的债券利息按月计提。利息费用、溢、折价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第 23 页
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可转换债券中负债成份以不含可转换期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计算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应以实际收到款项与负债部分公允价值的差额按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负债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实际收到的发行债券净额和到期偿还金额之间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债券期间内摊销,并计入当期费用。 发行可转换金融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五节 其他负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其他负债主要包括代理业务资金、递延收益、应付款项、系统内存放及拆借款项和长期应付款等。 (一)代理业务资金按业务发生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入帐,按规定划转、核销或清算时,根据实际划转金额记帐; (二)递延收益按发生时实际金额入帐,在实际受益期内,分期确认为收益; (三)应付款项主要包括汇出汇款、应解汇款、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应按发生时的实际金额入帐。 (四)系统内存放及拆借款项是指本行在办理资金结算、清算以及资金划拨等发生的各类内部上下级行之间存放和拆借的款项。系统内存放及拆借款项应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实际金额进行确认。月末,应按照本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率确认系统内利息收支。月末,本级机构(直属支行、分行、全行以及事业部)辖内系统内存放及拆借款项应与存放及拆借系统内款项数额一致。 (五)长期应付款主要用于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应按发生时的实际金额入帐,支付相关款项时转销。 第五章 衍生金融工具 第一节 交易性衍生金融工具 第一百四十八条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合约: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第 24 页
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第一百五十条 除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且仅当本行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条款中的一方时,本行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同时按照合同的名义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二)当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到期或者该项衍生金融资产已转移时,应进行终止确认。 (三)采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结果反映到损益表中。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由资金交易部门的产品定价部门完成。 (五)衍生金融工具的损益应通过“交易性损益”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节 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 第一百五十一条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 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三)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且仅当符合以下条件时,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2)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第一百五十三条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 25 页
第三节 套期会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套期是指本行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本行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本行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本行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本行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本行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本行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本行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本行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行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五十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停止采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本行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本行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一百六十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 26 页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本行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四)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本行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本行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本行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五)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本行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本行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1)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本行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本行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行不应当再按照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本行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规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行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第 27 页
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公允价值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对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允价值的确定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一)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1、在活跃市场上,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2、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1、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银行特定相关的参数。 2、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第 28 页
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一百六十五条 特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一)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 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二)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三)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1、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2、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 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第七章 股东权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股东权益,是指本行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股东权益,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一般准备等。 第一节 股本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本行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本行的资本。 (一)股本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或股东出资取得。发行的股票所收到的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第 29 页
(二)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在转股日以确定的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计算确定的金额作为股本入帐。所持有的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以现金偿还。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行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自身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行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股票过程中,不确认任何利得或损失。 本行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藏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藏股成本。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库藏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行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库藏股成本按照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行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库藏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藏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低于库藏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本行回购自身普通股形成的库藏股不参加本行利润分配,应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列示。 第一百七十条 股本由总行统一注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行、直属支行的营运资金,由总行核定和拨付。 总行拨付给分行、直属支行营运资金时,计为拨付所属营运资金;分行、直属支行收到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计为上级拨入营运资金;月末,全行辖内拨付所属营运资金应与上级拨入营运资金数额一致。 第二节 资本公积 第一百七十一条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一)股本溢价,是指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取得的新股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作为资本公积。 (二)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行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3、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所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第 30 页
第三节 盈余公积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行在分配当期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净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任意盈余公积,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任意盈余公积。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节 一般准备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般准备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计提比例在净利润中提取。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行提取的一般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第八章 收入 第一百七十八条 收入,是指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而产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 条 各级机构的收入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列入相关帐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收抵支或者以支抵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含贴现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含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投资收益、中间业务收入、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中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一)利息收入,是指发放的各类贷款(包括贷款、贴现、垫款、信用卡透支等)取得的收入。本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应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当期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本行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本行内部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月末,本级机构(直属支行、分行或全行)辖内资金往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应与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数额一致。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以及买入返售资产,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第 31 页
(三)投资收益,是指进行各项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予以确认。 (四)中间业务收入,是指办理中间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的非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委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佣金。如结算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保管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五)汇兑收益,是指办理外汇买卖和兑换外币等业务产生的收益。即外币资金在使用时,或外币债权、外币债务在偿还时,由于期末汇率与记账汇率的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期末汇率高于记账汇率而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为汇兑收益,反之,则为汇兑损失。 (六)其他营业收入,是指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实现的收入。 (七)交易性资产损益,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出售时按卖出价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期末估值时以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第九章 营业成本和费用 第一百八十条 成本费用应以发生的成本与相关的收入相配比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行成本核算以月为计算期,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费用。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严格区分本期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与下期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的界限;严格区分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要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要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一节 营业成本 第一百八十四条 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具体包括: 第 32 页
(一)利息支出。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同业往来资金),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付存款利息以及发行债券的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指本行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行内各级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月末,本级机构(直属支行、分行或全行)辖内资金往来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应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数额一致。 (三)手续费支出。指委托其他企业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包括POS手续费、其它手续费支出等。 (四)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五)汇兑损失,是指办理外汇买卖和兑换外币等业务产生的损失,即外币资金在使用时,或外币债权、外币债务在偿还时,由于期末汇率与记账汇率的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期末汇率低于记账汇率而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为汇兑损失。 第二节 营业费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营业费用是指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一)工资,是指支付给业务人员、管理人员、支持保障类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资、奖金。 (二)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三)工会经费,是指用于工会活动的经费。 (四)职工教育经费,是指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费用。 (五)劳动保护费,是指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所支付的费用,如购置劳保用品、购置及清洗工装、特岗补助等。 (六)劳动保险费,是指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及职工子女保险费等。 (七)待业保险费,是指按规定计提并由本行负担的职工基本失业保险费用。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规定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九)降温费,是指按规定发放的降温费支出。 (十)取暖费,是指按规定发放的取暖费支出。 (十一)房租费,是指租用营业及办公用房所支付的房租、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运行费等。 (十二)物业管理费:是指租用营业、办公用房及员工周转房所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运行费等(向员工收取周转房物业费后冲减该科目)。 (十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是指本期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本期摊销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房屋建筑物、工具、用具、家具、电子设备等维护所支付的大修理支出以及房租费等。 (十三)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按规定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 第 33 页
(十四)保险费,是指为保证本行财产安全而支付的保险费,如车辆保险费、财产保险费等。 (十五)车辆使用费,是指因公务用车所发生的费用,如养路费、燃料费、修理费、停车费、停车泊位费、过路过桥费、验车费、租车费、市内交通费等。 (十六)公杂费,是指购置办公用品、清洁卫生用具、订阅报刊、刻制印章、办公场所清洁等费用。 (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购置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低值易耗品。 (十八)水电费,是指支付营业、办公用房的水费(包括饮用水)、电费。 (十九)会议费,是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召开会议所支付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二十)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交通补贴等费用。 (二十一)电子设备运转费,是指为保证计算机、磁码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设备正常运行所耗费的材料费,如配件、耗材、复印纸、打印纸、墨盒、硒鼓、色带、软盘、光盘等。 (二十二)钞币运送费,是指运送各种钞币、金银及有价证券所支付的汽车燃料费、养路费、过路过桥费、存车费、维护费、牌照费,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司机及押运人员差旅费及支付给专业押钞公司的费用等。 (二十三)安全防卫费,是指用于金库加固、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铁栅栏、安全防卫器械、消防专用灭火器、款车入网费、人防经费、押运费、购置录象带、支付保安公司的保安费、保安人员工资及其他为安全保卫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二十四)邮电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安装电话的电话安装费、租金以及邮寄费、快递费、电报费、电话费、专线费、电传费、上网费、寻呼费、线路租用费等。 (二十五)外事费,是指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以及接待外宾等费用。 (二十六)印刷费,是指印刷制作各种业务用品所需的设计费、印刷费及购买账表、凭证、名片、资料等所支付的费用。 (二十七)修理费,是指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房屋修理、固定资产、工具、用具、家具、电子设备等维护时所支付的费用。 (二十八)诉讼费,是指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本行承担的诉讼费用。 (三十)公证费,是指因业务需要,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所支付的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三十一)咨询费,是指聘请技术顾问、会计顾问、税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等咨询及其他专业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十二)审计费,是指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稽审检查,聘请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查账验资、年报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十三)研究开发费,是指为业务发展所进行业务项目、软件系统的研究和开发所支付的费用。但是,开发阶段的费用在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标准时,应予以资本化。 (三十五)绿化费,是指为绿化环境所支付的费用。 第 34 页
(三十六)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差旅费、津贴、补贴、会议费、公杂费、公告费以及召开股东大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三十七)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三十八)设备租赁费,是指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车辆、其他设备所支付的费用。 (三十九)广告费,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经批准后所进行的街头、灯箱、楼顶、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广告宣传(一般通过广告媒体)而支出的费用。 (三十九)网点装修费:是指不需要进行分期摊销的零星装修支出。 (四十)出纳费:出纳补贴、以及和出纳工作有关的各项支出。 (四十一)监管费:按规定支付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四十)开办费用,是指本行在筹备分支机构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筹备新分行所发生的费用在总行列支;筹备新支行所发生的费用在分行列支。 (四十一)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十二)业务宣传费,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未通过广告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业务宣传费应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四十三) 业务招待费,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应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四十)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项目之外属于管理费用性质的费用支出。 第三节 税金 第一百八十六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按税法、地方性法规规定交纳的营业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政策性收费(如防洪费等)。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行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根据营业税计税基数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营业税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所得税,是指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本行应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费用进行核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行向税务部门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对所得税进行预缴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当期所得税费用为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之和,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行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第 35 页
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本行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一百九十五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一百九十七条 每季末,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当期应交所得税,按照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润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净额。 (二)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本行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 、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违约支出、赔偿支出、损赠支出、赞助支出、出纳短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 (三)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支出后的金额。 (四)净利润,是指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营业外支出中各类损失和捐赠性质的支出按照以下授权执行: (1)单笔数额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由行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2)单笔数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董事会授权审计委第 36 页
员会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3)单笔数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含)以内的,由董事会决议批准。 (4)单笔数额在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不含)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条 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二百零一条 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扣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后,加上其他转入后的余额,进行下列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二)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三)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股本。 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弥补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二百零二条 各级机构以及业务线条应于次年3个月内将本机构上年实现利润(或亏损)全额上缴总行。 第十一章 特殊业务事项 第一节 外币业务 第二百零三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具体包括结售汇、外币买卖、货币兑换、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等。 第二百零四条 本行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对外币交易进行日常核算。发生外币业务时按照外币原币记账。 第二百零五条 月末,要将以原币编制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对各种外币账户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费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月末即期汇率折算。因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上季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差额;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零六条 将境外经营的外币财务报表并入本行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第 37 页
行折算: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每季末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三)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并入后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第二百零七条 本行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已列入并入后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二节 债务重组 第二百零八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本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本行作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债务人的资产清偿其债务; (二)将债务人的债务转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对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㈠和㈡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第二百零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一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对债务人投资方式的,应以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一十二条 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行已对重组前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则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第 38 页
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债务重组采用混合重组方式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其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或有事项 第二百一十四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 该义务是本行承担的现时义务; 2、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参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行,通常是指执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行的可能性超过50%;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二百一十六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进行初始计量。计量预计负债时,通常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计量金额: 1、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2、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清偿预计负债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如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应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及计量 重组,是指本行制定和控制的,将显改变本行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第 39 页
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本行的部分经营业务; 2、对本行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本行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本行承担了重组义务: 1、 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员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对本行承担的重组义务,如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应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并同时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其中,直接支出不包括员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二百二十条 对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将补偿建议金额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一)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经过批准。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本行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应将该计划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节 股份支付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份支付,是指本行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权益工具是本行自身发行的股份、股份期权及其他权益性工具。 股份支付中可采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者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进行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二百二十二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等待期内的每月末,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每月末,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第 40 页
第二百二十三条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行为换取其他方服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其他方服务的取得日,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以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 行权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股本的金额。 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得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本行承担的以股份支付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本行在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等待期内的每月末,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本行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月末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每月末,后续信息表明本行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本行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月末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第五节 企业合并 第二百二十八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二百二十九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企业合并。 第二百三十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 41 页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条款中规定确认。 第二百三十三条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第二百三十四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三十五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应予确认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收入的确认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二百三十七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第 42 页
第二百三十八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第二百三十九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的结果列示。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一节 会计报表 第二百四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会计部门提供的基本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财务部门按规定格式和期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按有关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行资产负债表应区分金融资产、其他资产、金融负债、其他负债单独列示。资产和负债项目在表内分别列示,不得互相抵消。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以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本行具有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权利现在可执行; (2)本行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第二百四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原始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放同业活期存款、原到期日在三个月以内的存放同业定期款项、拆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证券及市场上流通的短期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经营管理的财务建议,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提高资产盈利能力。 第 43 页
第二节 分部报告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行的分部报告包括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行分部报告的确认基础为营业收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未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二百四十七条 报告分部的营业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未满足报告分部的确认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行分部报告信息的主要形式为业务分部,次要形式为地区分部。 第二百零一条 本行对于业务分部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行对地区分部主要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营业收入占本行对外营业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三节 合并会计报表 第二百五十条 本行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以下机构应纳入全行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一)境内外分支机构; (二)本行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本行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 44 页
(三)虽然不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本行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行和所有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总行统一编制。 第二百五十三条 纳入合并范围的各机构均应与本行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保持一致。会计期间或会计政策与本行不一致的,应按照本行规定对其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后,方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四节 关联方披露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关联方的定义及类型 (一)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 45 页
(三) 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本行的关联方: 1、与本行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本行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 3、与本行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和抵押。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权益性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第二百五十六条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本行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第 46 页
第十三章 会计调整 第二百五十七条 会计调整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包括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四类。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九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百六十条 本行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当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则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行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当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 47 页
第三节 前期差错更正 第二百六十三条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行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 第二百六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行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二百六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视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 (一)对于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二)对于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调整。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相关科目。 第二百六十九条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原则上只能总行本级使用。如分支机构或业务线条需要使用本科目进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需报请总行财务管理部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本行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各分行、直属支行和事业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总行备案。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 4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