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基金产品创新思考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宏纲
基金产品的创新,是基金公司内在发展的需求。随着市场的发展,投资人财富水平的提高,理念的进步和投资需求的多元化,客观上要求基金公司开发出更多的创新产品来满足市场需要。此外,基金业相关制度、法规的创新和基础投资工具的创新是基金产品创新的客观条件。
中国基金业起步于1998年, 是在总结发达国家基金业经验且得益于先进的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回顾中国基金业十年的路程,我们的产品发展和布局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产品创新上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本文在总结和对比中、美两国基金业发展历程和制度变迁的基础上,以期寻找国内基金产品创新的一些新思路。
美国基金市场发展历程
美国是全球共同基金发展最为成熟和完善的市场, 2007年共同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已经突破了12万亿美元(图1)。从美国共同基金市场发展的历程看,其行业发展相关制度的完善和产品创新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
图1 美国共同基金发展历程(1940-2007)
数据来源:ICI
1.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阶段
美国投资公司鼻祖是19世纪在欧洲形成的各类集合投资工具,如1868年伦敦成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可能是第一个专门为小额投资人取得规模经济的投资目的而进行的集资。到1875年,英国已有18个与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类似的信托产生,信托实收资本总额超过650万英镑。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出现了一些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投资信托类似的投资工具。1889年成立的纽约股票信托(the New York Stock Trust)、1893年成立的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以及1904年成立的铁路和电灯证券公司(the Railway and Light Securities Company)都有可能被认为是第一家美国投资信托。然而,这些投资信托所代表的美国人的投资比例是微小的,其在美国家庭金融资产价值中所占比重远不到1%。
2.20世纪20年代:繁荣时期,1929年大危机时达到顶点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开始了一个由需要引发投资的时期。美国人的收入不仅能满足消费,而且更有富余的用于投资。20年代投资信托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最流行的是类似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投资信托,或我们目前所称的封闭式基金。从1924年开始至1929年5年中,建立了56个封闭式投资信托。在大危机发生时,89个公开发售封闭式投资信托向公众披露其所持有的资产价值总额约为30亿美元。与此同时,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值总额为870亿美元。另一类主要的投资公司类型是开放式基金,有时也被称为“波士顿型”投资信托, 也首次出现在20年代。虽然在20年代之前已经形成了一些开放式投资信托,但是这些信托并未公开发行。到1929年,仅有19只开放式基金,其总资产仅为亿美元。
3.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发展并通过适合的法律,包括1940年《投资公司法》
1933年《证券法》建立了任何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规则,由于开放式共同基金的份额为公开交易股份,它们处于1933年《证券法》及有关规则管理之下。每一只基金必须准备一份综合的注册登记报告,以便获得有关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时,招募说明书必须对基金进行说明,且必须在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之前送达其手中。如果投资者提出要求,基金必须在《附加信息说明书》中,提供有关附加信息的详细情况。
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出了公开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则。根据该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用以执行联邦证券法律法规。对共同基金而言,1934年《证券交易法》建立了销售机构和过户代理人必须遵守的规则。过户代理人必须在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其中,银行在联邦储备局注册,而其他机构几乎都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如不遵守这些规则,将导致取消代理资格的后果。
1936年《税法》颁布时,共同基金行业获得了重要的税收减让。《税法》确立了共同基金内投资公司——这是官方提及基金行业时,第一次使用“共同”这一术语——在满足下述一系列条件时,可以不向联邦政府支付收入所得税。这些条件包括将所有应税收入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能根据持有人的需要赎回基金份额。
1940年《投资公司法》在国会通过,并于1940年11月1日生效,该法特别关注时间中发生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8个问题。从根本上看,该法相成了针对共同基金行业监管的所有专门法律的基础。
1940年《投资顾问法》是将开放式基金行业早已采纳的实际操作行为确立为法律而已。它要求任何给共同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组织(银行除外,由于银行受银行管辖)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该法还对投资顾问和基金公司所签合约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咨询顾问合约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在提前60天通知的情况下,基金公司有权决定终止合约并不遭受处罚;合约的续签,必须得到基金公司中大多数外部董事的批准。
由于1936年《税法》通过后,共同基金行业获得了重要的税收减让,其相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有着明显的优越性,进而促进了开放式基金日趋流行。1929年封闭式基金在大约30亿美元基金总资产中占比超过95%。到1940年,封闭式基金所占份额(金额约11亿美元)下降至57%。1943年,开放式基金市场份额首次超过封闭式基金,并且从此之后开放式基金相对份额持续增长。
4.20世纪40年代—70年代后期,缓慢而稳定增长的时期
在此期间,美国基金行业缓慢但稳步增长。从1940年68只增加到1951年的103只,再增加到1967年204只,但到1980年,基金总数仍未到500只。并且,共同基金相对于银行储蓄,几乎没有增长,1978年共同基金总资产大约为550亿元(当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为万亿美元),相对于美国经济规模,共同基金总资产不值一提。
1970年《投资法》修正案指出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权利的不平衡,要求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应公正无私,该修订案也明确指出基金投资顾问对从基金公司收到的费用和其他报酬应承担的信托责任。有关的70条修订条款对鼓励人们对投资顾问的超额收费提起诉讼起到了作用。
1979年,证券交易委员会采用12b-1规则,该规则对基金运作有着很大的影响。12b-1规则直接规定只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基金公司使用持有人支付的一定数量资产销售费用是合法的。
5.20世纪80年代后-2003年:爆发式发展时期
20世纪70年代后期,一系列经济因素拉动利率上扬至前所未有的水平(1978年末-1982年末,美国联邦基金利率通常保持在两位数水平,甚至一度高至20%)。 同时,银行监管法规对银行为中等财产个人的传统储蓄账户支付利息规定了上限,这一管理规定的发布为货币市场基金发展打开了空间,共同基金行业的创新者迅速进入这一领域。1974年-1982年间,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奇迹般地增加了两位数,从不到20亿美元增加到2000多亿美元,1983年,共同基金资产的3/4是货币市场基金。
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ERISA)试图改革美国退休基金管理办法。根据法律要求,加之寿命日益增加的美国流动劳动力,使得很多雇主选择向雇员提供缴费确定型(DC)退休计划,而放弃传统的受益确定型(DB)计划的退休基金。从80年代后期进入90年代,缴费确定型退休基金计划越来越多的转向了共同基金,由共同基金为参与计划的投资者的缴款提供投资工具。1998年,雇主发起的缴款约占当年美国共同基金净现金流入的10%。
直到70年代后期,共同基金的销售分为两种形式:收费基金(即由根据交易来收取销售佣金的证券经纪商销售的基金)和免佣基金(即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向公众销售的基金)。 1979年12b-1法则首次允许直接使用基金资产支付销售费用。此法则为新的分销渠道开启了方便之门,日益增长的基金规模和行业利润激励着创新者不断创新。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竞争驱使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将其为顾客提供的单纯服务转向多方位的产品。ICI跟踪统计的共同基金类别从1970年5类增加到2000年33类。
6.2004年后:基金业丑闻催生基金治理新政
随着2003年9月3日,纽约州检察官斯皮策向公众宣布,四家著名共同基金涉嫌与对冲基金Canary Captial Partners在1999至2003年之间进行非法交易,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个向来以“60年来无丑闻”而自豪的行业的发展之路。针对共同基金丑闻,相继于2003年和2004年分别提出《共同基金诚信与费用透明法案》和《2004共同基金改革法案》等。
《2004共同基金改革法案》被先锋基金的创始人和基金业专家Bogle称为“使基金持有人真正归位的黄金标准”,其重点是在证券法的框架下提高共同基金的治理和监管,简化基金费用,整治不正当交易,并消除那些驱使费用上涨的隐性交易及其他目的,最终通过市场力量的释放而把投资人利益置于行业的首位。其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基金治理、基金透明化、基金管制与监督及相关研究。
国内基金发展和相关法规、办法与制度的变迁
我国基金业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经历了一段探索之后, 1997年出台了规范基金的法规。我国真正意义上证券投资基金始于封闭式基金,以股票型基金为单一品种。1998年3月第一只规范化的封闭式基金成立,标志着中国基金业进入全面建设和发展阶段。
2002年起,封闭式基金停止发行,开放式基金成为基金业主流产品。经过5年多的发展,监管的不断完善,从封闭式基金成为主发展为开放式基金为主,产品种类日渐丰富,由单一的股票型基金发展为多元化基金品种,开放式基金逐步形成了完整的股票、混合、债券、指数、ETF、货币等多种类型产品结构,离岸基金(QDII)也有了长足的发展(详见附件一)。
与此同时, 我国不断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基金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也为基金产品的丰富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7年,国家实行新老基金划断,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基金业的发展。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一种具体金融产品进行单独立法的重要举措。《基金法》对基金运作的基本法律关系、基本运作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监管制度安排等作了明确规定。《基金法》颁布后,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则及时出台,详细具体明确了基金行业参与主体、从业人员和基金产品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的制度。从而为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具体的行为指南。以不断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相关的法规、规章、规则配套完善的法规体系,则为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令人基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8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建议》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对今后拟申请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提出了系统的明确要求,满足《内控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同时按照《适用性意见》的要求制定基金销售适用性的长期推行计划。这是继今年3月监管层颁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之后,在基金销售监管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
《适用性意见》核心内容是引导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基金投资人了解基金的风险,有利于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
从制定架构角度看,通过资产托管制度解决委托资金的安全问题;通过基金管理人专业独立运作促进提升基金资产投资效益;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了基金运作公开和透明;实施高标准市场准入制度保持了基金行业较高的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准;通过严格的专业监管有效维护行业的信誉和规范。
坚守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核心,托管、代销及第三方独立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都为维护基金行业公平交易、信息透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如托管制度的有效实施消除了投资人对资金资产安全的担心。持有人大会保障了持有人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投资行为监督形成了有效的制衡机制,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障了投资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知情权,专业评级、媒体监督强化对基金资产管理的外部约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酝酿多年的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尘埃落定,基金管理公司为特定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试点工作即将展开。
中美基金发展及制度的比较
从中国和美国基金制度的变化以及相关法规的内容来看,目前中国的基金业的发展速度相当快,但是与美国的共同基金市场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形式的差异。与中国的契约型基金不同,美国的共同基金多为公司型,公司制基金的持有人是股东,对自己的财产以股权的形式享有包括投票权在内的完整所有权,这种形式的共同基金有利于实现持有人利益优先。
第二,发审制度的差异。美国的共同基金发行采用备案制,而我国的基金发行采用审批制,严格的审批流程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金业的发展。
第三,销售模式的差异。中国的基金多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券商、银行、邮政等机构进行销售,而在美国独立的共同基金销售机构是销售基金的主要方式。由于美国基金品种繁多,竞争激烈,带动了美国丰富的促销方式。
第四,发展领域的差异。从美国基金制度的变迁可以看到,美国的共同基金已经深入到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等领域,而目前中国的基金在企业年金等方面的发展还属于起步阶段。
第五,可投资品种和投资工具的差异。美国的共同基金可投资的品种较为广泛,包括股票、债券、共同基金、房地产、期货、外汇、股权直投等,还可以卖空,从而带动美国共同基金品种的多元化。中国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中,投资工具相对较少,跨领域投资尚存在技术难点,这也为基金的进一步创新增加了难点。
国内基金产品创新思路探讨
一、已有产品创新思路
首先我们来回顾中国基金业发展10年来的产品创新之路。
(1)运作模式创新
2000年起,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为标志,我国共同基金产品逐渐向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模式转变,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于2001年9月21日正式设立。至2008年9月30日,我国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规模分别为亿元和亿元,前者占共同基金总规模比例高达%,成为我国共同基金产品的核心运作模式。
在产品组织形式从封闭式向开放式的转变过程中,集二者之长的ETFs与LOFs产品分别在上海、深圳两地交易所上市。这些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增加了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是结合国内微观市场环境所进行的创新。其中,ETFs是产品创新的典范,LOFs产品则是交易方式创新的一种大胆尝试。
表1 不同运作模式下产品规模
产品运作模式
数量(只)
资产净值规模(亿元)
总份额(亿份)
封闭式基金
34
开放式基金
386
其中:ETFs
5
LOFs
27
封闭式基金份额的逐年缩减并不意味着交易所上市基金规模的减少,一方面,ETFs与LOFs的出现拓宽了交易所上市基金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创新型的封闭式基金开始涌现。2007年7月,第一只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大成优选获准发行,在设计条款中引入奖惩机制和“救生艇”条款,将管理人业绩报酬与基金表现绑定,并允许在基金长期折价时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基金运作模式转换为LOF。
表2 产品运作模式创新时间表
产品运作模式
发行时间
名称
管理人
创新点
封闭式基金
1998-3-27
基金金泰
基金开元
国泰基金
南方基金
首批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2001-9-21
华安创新
华安基金
首个开放式基金
ETFs
2004-12-30
华夏上证50ETF
华夏基金
首个ETF基金
LOFs
2004-10-14
南方积极配置
南方基金
首个LOF基金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
2007-7-17
瑞福分级
国投瑞银基金
首个分级股票型
(2)产品设计理念创新
短短10年内我国的基金产品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品线,几乎拥有了所有的主流共同基金品种。在尚未出现金融衍生工具的情况下,共同基金产品基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方案设计,不断推陈出新。图2描述了我国基金产品的发展路径。
图2 基金规模增长与基金产品创新路径
图表来源:联合证券
我们看到,国内基金产品设计人员并不仅仅满足于照搬国外流行的产品方案,更重要的工作是在不断地在寻找国外成熟产品设计经验与A股市场的结合点,从而推进国内基金产品设计理念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伞形基金、保本型基金、复制基金、行业基金、主题投资基金、生命周期基金、数量化基金、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都源源不断的涌现出来,从而极大丰富了我国共同基金市场的产品形态。
表3 产品设计模式创新时间表
产品设计模式
代表性基金
成立时间
管理人
创新点
增强型指数基金
基金普丰
1999-7-8
鹏华基金
指数投资结合组合优化进行增强。
行业基金
泰达荷银价值优化
2003-4-25
泰达荷银
行业基金结合伞形基金结构。
伞形基金
招商安泰
2003-4-28
招商基金
首个伞形基金,不设“母基金”。
保本型基金
南方避险增值
2003-6-27
南方基金
首个保本基金
数量化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
2004-8-27
光大保德信
首个量化选股模型主导的基金。
债券指数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
2003-8-48
长盛基金
首个债券型指数基金。
主题投资基金
博时行业主题
2004-11-22
博时基金
首个主题投资基金。
生命周期基金
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
2006-5-23
汇丰晋信
首个生命周期基金。
复制基金
南方稳健成长2号
2006-7-25
南方基金
首个复制基金,降低投资费率。
股票型基金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
2007-7-17
国投瑞银
分级结构与创新型封闭式基金结合
二、产品创新新思路
以现有和即将推出的基础投资工具,还有哪些可以进行产品创新的点和思路?通过比较研究,我们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也是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基金业同仁的共鸣和探讨。
(1)基金组织形式的创新
要推进基金制度创新,大力发展公司制基金,使之成为我国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制基金比契约制基金更能有效防范和遏制管理人的权力滥用和道德风险,更好地保护持有人的权益。
从持有人法律地位看,公司制基金的持有人是股东,对自己的财产以股权的形式享有包括投票权在内的完整所有权,是真正的主人,而契约制基金的持有人只是信托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除了享有不确定的收益权外,其他的权利都被所谓“信托”给剥夺了。
从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来看,公司制基金的基金公司(投资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即持有人负责,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基金管理人由投资公司通过招标选定。而契约制基金的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二为一,它除了只需要证监会核准外,天然地成为基金管理人,其运作必然受大股东影响,并以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可能使“持有人利益优先”。
从法律法规来看,公司制基金除了受《基金法》和《信托法》规范外,还要受《公司法》规范,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管理人的违约和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缺乏严密而切实有效的“纠错”程序和详细、严厉、可操作的惩处细则,使契约制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更加难以受到有效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信用基础未能普遍有效地建立起来,不但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而且低于很多周边国家和地区。不适合把建立在高度发达信用基础上的契约制基金作为我国基金发展的主战略,更不应作为唯一的发展战略。因此,以公司制基金替代契约制基金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有效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2) 发审制度的创新
根据我国《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系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这表明我国的基金发行实行审核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审批工作。然而美国的基金发行实行备案制,当基金申请公开注册时,遵照《1933年联邦证券法》的要求,提交一份全面介绍该基金情况的文件,同时规定了基金在向潜在投资者销售时必须提供详细介绍基金管理、投资目标、投资政策以及其他关于基金情况的招募说明书。此外,当基金向公众发起销售时,他们还要受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经纪人的规范,而基金投资顾问则要求按照《1940年投资顾问法》进行注册。管理公司和其他行业公司能够通过一种“无行动”(No-action)信函的方式从证券交易委员会得到非正式的解释性建议,询问的组织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写信,基本上是询问“如果我们这样做,你们会采取行动吗?”,信上描述一些它们想要从事但不确信是否允许的活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研究所要实施的行动,如果他们认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规章,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the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就会发一封“无行动”信函。这封信上通常说,工作人员“不会建议委员会就管理公司想要实施的行为进行强制制裁”。这些信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有助于减缓提出要求的组织的对它们提议的行为遭受强制制裁的担心。备案制大大缩减了产品从研发到推出的时间,可以让基金公司伺机而动,在合适的市场环境下推出合适的产品,增加基金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内在动力。
如果产品的发审制能引进备案机制,由市场竞争来约束行业行为,会从一定意义上提升竞争力及产品的创新动力。
(3)销售模式创新
在欧洲,基金分销渠道主要通过银行代理,其次是保险公司,其他分销渠道包括独立的金融中介,邮政系统和证券经纪人等。
与我国相邻的日本则主要通过证券公司代理销售。日本监管当局于1951年6月颁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建立了以契约型基金为主的日本证券投资基金制度,随后日本的野村、山一、大和等证券公司相继开办了投资信托业务并使其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据统计,多数基金是通过银行销售的,其他的代销机构则有独立财务顾问公司和保险公司。在我国台湾,无论是基金形态的选择还是基金的发展模式都借鉴了日本和韩国的经验。
在基金销售上,美国的模式主要有四点不同的销售渠道:券商、基金超市、理财顾问、自销。
从银行的角度来讲,银行不销售基金。因为美国的商业银行首先以安全和保险为主,从收益风险结构来讲基金更像股票,不像银行存款,因此美国共同基金的销售通过券商而不是通过银行。
另一种销售渠道是基金超市。由于美国出现了折扣商,约有95%的基金是通过券商和基金超市来销售。在美国有大量的销售理财顾问,他们会一对一介绍自己的产品,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力,来帮客户制定一个投资组合。
最后一个渠道是自销,这种渠道相对较少,不采用理财顾问来销售,而是自己销售,多通过网上进行销售。
从传统销售模式来看,理财顾问是第一,然后是券商、基金超市,最后一种是自销,形成了美国基金的销售模式。
美国基金数目繁多,品种五花八门,竞争非一般的激烈。为实现持续营销,基金公司除了广泛应用交流会、赠品、广告、热线中心和互联网等手段外,还会通过改进基金销售模式和降低基金费用,来吸引新投资者和鼓励原持有人再投资。
(4)发展领域的创新
共同基金在养老金市场中日益壮大,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当美国的养老金市场的总资产由2002年底的10. 2万亿美元上升到2005年底的14. 3万亿美元时,投资于共同基金的部分也由2002年底的2. 1万亿美元上升到2005年底的3. 4万亿美元,所占的比重也从21%逐年上升到24%。由此可见,养老金对美国共同基金快速发展的突出。而剩下的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经纪公司所占有的部分的比重则在不断的降低,共同基金在养老金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投资于共同基金的养老金资产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个人退休账户( IRAs)和雇主支持的养老金计划( employer sponsored pension fund plans),包括401 ( k)计划、403 ( b)计划等。个人退休账户( IRAs) IRA是养老金市场中发展最迅速的部分。1996年颁布的引入了新的IRA种类的法案刺激了退休储蓄,2001年颁布的经济增长税收优惠法案( EGTRRA)增加了投资者的数量,特别是吸引了50岁以上的人开始参与IRAs。在雇主支持的养老金计划( employer sponsored pension fund plans)中,共同基金资产的最重要的来源是固定缴款计划(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特别是近几年增长迅速的401( k)计划,成为了共同基金的最大持有者。第二大的固定缴费计划的持有者便是403 ( b)计划,是针对教育机构和确定的非盈利机构提供的税务优惠的养老金计划。
自从20世纪90年代教育储蓄被引进以来,由于缺少实质性优惠,需求一直很低。2001年经济增长税收优惠法案( EGTRRA)的颁布通过提高缴费金额、免税比例和计划的灵活性,提高了529大学储蓄计划和Coverdell教育储蓄账户的吸引力。这些鼓励政策立竿见影,2002、2003年529大学储蓄计划的资产相较于前一年都实现了翻倍增长,2003年底达到351亿美元,账户的数量接近400万,账户平均金额8200美元。2005年529大学储蓄计划达到687亿美元,账户的数量接近620万,账户平均金额11000美元。而共同基金在教育储蓄计划迅速扩大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储蓄计划增长绝大部分来自于对共同基金投资,2002年底,共同基金占有资产为185亿美元的529储蓄计划的98%,在随后的两年中,529储蓄计划迅速发展至522亿美元,共同基金资产仍旧占有97%的份额。
(5)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工具的创新
目前我国基金主要投资的对象为股票、债券和权证,与国外的基金投资领域相比差距很远。美国的共同基金除了股票、债券和权证以外,还可以涉及共同基金、房地产、期货、外汇、股权直投等。并且从投资工具来看,还可以卖空。投资范围和投资工具的增加,无疑为基金产品线的丰富提供了保障。
基金产品的创新是借助在基金投资范围创新和证券市场投资工具创新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基金的投资范围得以拓展、证券市场的投资工具加以丰富,必定会推动基金产品的创新。
另类投资
以跟踪业绩基准为核心的“相对回报”的投资策略在基金管理人的传统产品开发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目前,在美国股市及债市双双疲软的情况下,以追求“绝对回报”为核心的投资策略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而这一投资策略主要在传统基金投资未涉足的私募股权、结构性产品及对冲基金等另类投资领域中实现。
简单来说,另类投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对冲基金;商品基金,包括商品交易顾问和管理期货等;保本类的结构型产品;房地产类投资,包括房地产信托基金;外汇;私人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可以发现,另类投资采用的是跨市场、多空配合的投资策略。
结构性产品
现代结构性产品市场首先在美国市场兴起,初期较著名的产品包括1986年8月所罗门兄弟公司发行的S&P 500指数连动次级债券 (SPIN)、1987年3月大通银行发行的市场指数连动存单 (MICD)、1987年10月美林证券发行的指数流动收益选择权债券 (LYON)、1991年1月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发行,高盛证券设计的股价指数成长债券(SIGN)、1991年8月联合科技公司发行,高盛证券设计的化学制药交换债券(PEN)等。90年代,银行推出的结构性存单成为市场主角。如花旗银行的股价指数保险账户、信孚银行的90%保本市场联动存款等。截至到2006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结构性产品就达382只。
FOF
FOF基金发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起初是基金公司为方便销售旗下基金和其他关联基金创设的一种基金捆绑销售方式,随后美国市场也出现了可投资非关联的其他基金的FOF,而后得到快速发展的原因则是FOF可以更好的发挥专家集合理财的优势。1990年美国市场仅有16只FOF,管理总资产14亿美元,到2006年底,FOF的数量达到604只,管理资产高达亿美元,增长了300多倍。欧洲、加拿大、台湾、香港等地区的FOF规模也飞速扩张,不仅有投资共同基金的FOF,也有投资于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FOF。FOF的日益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和热情,成为基金行业来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
表 5 美国FOF基金发展情况
年份
资产总值(百万美元)
净资产(百万美元)
FOF数量
1996
13404
2457
45
1997
21480
3380
94
1998
35368
5376
175
1999
48310
6376
212
2000
56911
10401
215
2001
63385
8929
213
2002
68960
11593
268
2003
123091
23900
201
2004
199552
50220
375
2005
306016
79480
475
2006
471024
101336
604
资料来源:海通证券研究所
多元经理人
多重经理人是指由一家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行托管各个分基金的一种基金产品。它的投资对象是由各个不同
的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的各种不同的基金或理财产品组合,然而,与FOF不同的是,多元经理人产品在同一托管行,是FOF规模达到一定阶段,进一步发展的产物。
“多重管理人”基金产品本质上替投资者做两件事情,第一是基金管理人的选择(Manager Selection),第二是资产配置决策(Asset Allocation)。目前资产管理行业的传统是,理财顾问承担前者的角色,基金管理人承担后者的角色。由于多重基金管理人产品的出现,将两者有机地融合起来,由一家基金管理人同时承担这两种任务,同时提供一站式的基金产品理财和投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