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第五节 房产税 第六节 契税 第七节 车船税 第八节 印花税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 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和盐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资源税的概念
(二)资源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狭窄。
2.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3.实行源泉课征。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不包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地区在内,能有效行使税收征收管辖权的地区。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是指现行税法列举的矿产品或生产盐。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外籍人员。
三、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又设有若干个子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3个子目。
(6)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9个子目。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数额
1.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以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例8-1】某油田10月份生产原油10万吨,当月销售6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1万吨,用于自办油厂加工2万吨,待销售1万吨。当月在采油过程中回收伴生天然气1千万立方米。请计算该油田当月应纳资源税额(原油20元/吨,天然气15元/千立方米)。
解: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原油课税数量=6+2=8(万吨)
应纳税额=8×20=160(万元)
天然气应纳税额=10 000×15=15(万元)
该油田当月应纳税额=160+15=175(万元)
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 ,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二)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有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3.征收范围广泛。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有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单位数额
【例8-2】某市一连锁超市实行统一核算,其土地使用证上载明,该企业实际占用土地情况为:中心店占地面积12 500平方米,一分店占地面积7 500平方米,二分店占地面积5 600平方米,该企业仓库占地面积6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确认,该企业所占用土地使用税额为:中心店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一分店每平方米年税额元,二分店每平方米年税额元,仓库每平方米年税额元。另外该企业三分店与某娱乐中心共同使用一面积为4 300平方米的土地,其中三分店实际占用3 000平方米,其余归娱乐中心使用,其每平方米年税额核定为元。计算该超市年度应纳土地使用税额。
解:应纳税额=12 500×7+7 500×
+5 600×+600×+3 000×
=183 050(元)
五、税收优惠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三)纳税申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2.征税面较广。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4.实行按次征收。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凡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我国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一)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例8-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并出售了一幢写字楼,取得转让销售收入1 500万元,该公司为建造该写字楼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花费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开发费用为120万元,已缴税金万元。计算该公司出售此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1.扣除项目金额=150+250+120+=(万元)
2.增值额=1 500-=(万元)
3.增值率=÷×100%=149%
4.应纳税额=×50%-×15%=(万元)
七、税收优惠
八、征收管理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等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和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为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占用了耕地;(2)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耕地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8-4】云岗村农民小李2009年初经批准搬迁,原宅基恢复耕种。拆除的原房屋宅基面积为150平方米,新房占用耕地总面积350平方米。另外,小李还就近批得一块面积为600平方米的农田用于建面粉加工厂。
要求:请计算小李应纳的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解:应纳税额=(350-150)×25×50%+ 600×25=17 500(元)
五、减免税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第五节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纳税。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征税;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房产税税率
1.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
2.依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例8-5】某企业经营用房的房产原值为6 0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请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房产税额。
解:应纳房产税额=6 000×(1-30%)×%=(万元)
四、房产税的减免税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五、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申报
第六节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税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一、契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予。
5.房屋交换。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契约价格。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例8-6】李先生在某市共有两套住房,将其中一套住房与何先生交换,支付给何先生换房价差150 000元;将另一套住房出售给赵先生,成交价格为200 000元,所在省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请计算上述三人的涉税行为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解:李先生应纳契税税额=150 000×3%=4 500(元)
赵先生应纳契税税额=200 000×3%=
6 000(元)
何先生不缴纳契税。
四、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可减征或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财产税。
第七节 车船税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二、车船税的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2.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车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规定的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载客汽车、摩托车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年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例8-7】某运输公司2009年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和船舶:
(1)从事运输用的自重为2吨的三轮汽车5辆;
(2)自重5吨载货卡车10辆;
(3)净吨位为4吨的拖船5辆;
(4)2辆客车,每辆乘坐20人。
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的税额为60元/吨,乘坐20人的客车税额为500元/辆,船舶每年税额为6元/吨。
要求:请计算该公司2009年应纳的车船税额。
解:(1)三轮汽车应纳车船税额=2×60×5=600(元)
(2)载货卡车应纳车船税额=5×60×10=3 000(元)
(3)应纳车船税额=4×6×50%×5=60(元)
(4)应纳车船税额=500×2=1 000(元)
2009年应纳车船税额=600+3 000+60+1 000=4 660(元)
四、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三)纳税申报
第八节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印花税的特点
1.以应税凭证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广。
2.采用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自行完税。
3.轻税重罚。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椐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三、印花税的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四、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共4个档次,分别为‰、‰、‰、1‰。
2.定额税率
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五、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六、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所载应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例8-8】某企业2009年发生下列业务事项:
(1)实收资本比上一年增加2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12本;
(2)与银行订立一年期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500万元;
(3)与A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一份,所载金额120万元;
(4)与B公司签订受托加工合同一份,B公司提供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本企业提供价值12万元的辅助材料并收加工费32万元;
(5)与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0万元(其中,装卸费用万元,保险费万元);
(6)与C公司订立转让技术合同,所载金额110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该年度应缴纳的印花税额。
解:(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税额=2 000 000×
‰=1 000(元)
其他营业账簿应纳税额=12×5=60(元)
(2)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额=5 000 000×
‰=250(元)
(3)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1 200 000׉=360(元)
(4)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应纳税额=(120 000+320 000)׉=220(元)
(5)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纳税额=(100 000-
4 000-2 000)׉=47(元)
(6)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纳税额=1 100 000× ‰=330(元)
该企业该年度应缴纳的印花税合计:1 000+60+250+360+220+47+330=2 267(元)
七、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经财政部确定免税的其他凭证。
八、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二)纳税环节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建税的特点
1.具有附加性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税基,附加于“三税”税额之上,是税上加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2.具有明确的征税目的,所筹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城建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三、城建税的的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四、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
五、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城建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环节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四)纳税申报
七、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征比率
(四)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