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案
第一章 导论
[本章要点]
1.国际贸易的相关概念是学习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前提条件。注意区分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国际贸易额与对外贸易额、净出口与贸易顺差的差别以及贸易条件的意义;
2.国际贸易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分类有助于进一步深入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含义。本章从七个角度对国际贸易进行分类和理解,注意区分总贸易与专门贸易的区别;
3.贸易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即剩余产品的出现。国际贸易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国际贸易的发展也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世界市场的扩大而不断发展。
本章是全书的导论。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成为WTO的成员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和研究国际贸易。在我们学习国际贸易的理论、政策及实务之前,应对国际贸易的产生及发展阶段有所了解,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贸易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要有国家的存在,二是产生了对国际分工的需要,而国际分工只有在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基础上才可能形成。这些条件不是人类社会一产生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形成的。
原始社会的贸易
在原始社会初期,人类的祖先结伙群居,打鱼捕兽,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人们处于自然分工状态,劳动成果仅能维持群体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剩余产品用以交换,因此谈不上有对外贸易。
人类历史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促进了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品除维持自身需要以外,还有少量的剩余。人们为了获得本群体不生产的产品,便出现了氏族或部落之间用剩余产品进行原始的物物交换。当然,这种交换还是极其原始并偶然发生的物物交换。
在漫长的年代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继续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部门,形成了人类社会第二次大分工。由于手工业的出现,便产生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商品生产。当产品是专门为满足别人的需要而生产时,商品交换就逐渐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活动。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扩大,出现了货币,于是,商品交换就变成了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这样就进一步促使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由于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和交换的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又产生了专门从事贸易的商人阶层。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使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进一步扩大。商品生产和流通更加频繁和广泛,从而阶级和国家相继最后形成。于是,到原则社会末期,商品流通开始超越国界,这就产生了对外贸易。
人类社会三次大分工,每次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同时也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和奴隶制的形成。在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商品交换超出了国界,国家之间的贸易便产生了。可见,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扩大,以及国家的形成,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必要条件。
奴隶社会的国际贸易
在奴隶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其特点是自给自足,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而不是为了交换。奴隶社会虽然出现了手工业和商品生产,但在一国整个社会生产中显得微不足道,进入流通的商品数量很少。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生产技术落后,交通工具简陋,道路条件恶劣,严重阻碍了人与物的交流,对外贸易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其规模和内容都受到很大的限制。
奴隶社会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的社会,奴隶社会的对外贸易是为了奴隶主阶级服务的。当时,奴隶主拥有财富的重要标志是其占有多少奴隶,因此奴隶社会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商品是奴隶。据记载,希腊的雅典就曾经是一个贩卖奴隶的中心。此外,粮食、酒及其他专供奴隶主阶级享用的奢侈品,如宝石、香料和各种织物等也都是当时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
奴隶社会时期从事国际贸易的国家主要有腓尼基、希腊、罗马等,这些国家在地中海东部和黑海沿岸地区主要从事贩运贸易。我国在夏商时代进入奴隶社会,贸易集中在黄河流域沿岸各国。
对外贸易在奴隶社会经济中不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它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奴隶贸易成为奴隶主经常补充奴隶的重要来源。
封建社会的国际贸易
封建社会时期的国际贸易比奴隶社会时期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封建社会早期,封建地租采取劳役和实物的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并不多。到了中期,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封建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的形式,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封建社会晚期,随着城市手工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因素已孕育生产,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都有较快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封建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对外贸易是为封建地主阶级服务的。奴隶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基本消失。参加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除了奢侈品以外,还有日用手工业品和食品,如棉织品、地毯、瓷器、谷物和酒等。这些商品主要是供国王、君主、教堂、封建地主和部分富裕的城市居民享用的。
在封建社会,国际贸易的范围明显地扩大。亚洲各国之间的贸易由近海逐渐扩展到远洋。早在西汉时期,中国就开辟了从长安经中亚通往西亚和欧洲的陆路商路——丝绸之路,把中国的丝绸、茶叶等商品输往西方各国,换回良马、种子、药材和饰品等。到了唐朝,除了陆路贸易外,还开辟了通往波斯湾以及朝鲜和日本等地的海上贸易。在宋、元时期,由于造船技术的进步,海上贸易进一步发展。在明朝永乐年间,郑和曾率领商船队七次下“西洋”,经东南亚、印度洋到达非洲东岸,先后访问了30多个国家,用中国的丝绸、瓷器、茶叶、铜铁器等同所到的国家进行贸易,换回各国的香料、珠宝、象牙和药材等。
在欧洲,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国际贸易主要集中在地中海东部。在东罗马帝国时期,君士坦丁堡是当时最大的国际贸易中心。公元7—8世纪,阿拉伯人控制了地中海的贸易,通过贩运非洲的象牙、中国的丝绸、远东的香料和宝石,成为欧、亚、非三大洲的贸易中间商。11世纪以后,随着意大利北部和波罗的海沿岸城市的兴起,国际贸易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整个地中海以及北海、波罗的海和黑海的沿岸地区。当时,南欧的贸易中心是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如威尼斯、热那亚等,北欧的贸易中心是汉撒同盟的一些城市,如汉堡、卢卑克等。
综上所述,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国际贸易是为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利益服务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扩大。但是,由于受到生产方式和交通条件的限制,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剥削阶级奢侈生活的需要,贸易主要局限于各洲之内和欧亚大陆之间,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经济中都不占有重要的地位,贸易的范围和商品品种都有很大的局限性,贸易活动也不经常发生。那么,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及由此产生的欧洲各国的殖民扩张则大大发展了各洲之间的贸易,从而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贸易”,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国际贸易才获得了广泛的发展。
资本主义时期的国际贸易
15世纪末期至16世纪初,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瓦斯哥达·加成从欧洲经由好望角到达亚洲,麦哲伦完成环球航行,这些地理大发现对西欧经济发展和全球国际贸易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大批欧洲冒险家前往非洲和美洲进行惊夺性贸易,运回大量金银财富,甚至还开始买卖黑人的罪恶勾当,同时还将这些地区沦为本国的殖民地,妄图长久地保持其霸权。这样,既加速了资本原始积累,又大大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西班牙、荷兰、英国之间长期战火不断,目的就是为了争夺海上霸权,讲到底,就是要争夺殖民地和国际贸易的控制权。可见,国际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同争夺海运和国际贸易的霸权相呼应,这些欧洲国家的外贸活动常常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甚至还建立了垄断性外贸公司(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
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段革命的胜利,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式确立。随后英国夺得海上霸权,意味着它在世界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就为它向外掠夺扩张铺平了道路。18世纪中期的产业革命又为国际贸易的空前发展提供着十分坚实而又广阔的物质基础。一方面,蒸汽机的发明使用开创了机器大工业时代,生产力迅速提高,物质产品大为丰富,从而真正的国际分工开始形成。另一方面,交通运输和通讯联络的技术和工具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距离似乎骤然变短,这就使得世界市场真正得以建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有了惊人的巨大发展,并且从原先局部的、地区性的交易活动转变为全球性的国际贸易。这个时期的国际贸易,不仅贸易数量和种类有长足增长,而且贸易方式和机构职能也有创新发展。显然,国际贸易的巨大发展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
19世纪70年代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此时的国际贸易不可避免地带有“垄断”的特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被为数不多的垄断组织所控制,由它们决定着一国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和商品构成。垄断组织输出巨额资本,用来扩大商品输出的范围和规模。
二战后的国际贸易
它们又互相勾结,建立起国际联盟组织,共同瓜分势力范围。如果说自由竞争时期的国际贸易活动还在推动资本主义主义方式发展的话,此时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则完全是为了攫取高额垄断利润,为了更有效地争夺原料产地、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正因为这样,从全球范围来看,总的说国际贸易的范围和规模在不断扩大,国际贸易越来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时期,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三次经济危机,战争的破坏和空前的经济危机使世界工业生产极为缓慢,在1912—1938年的25年间,世界工业生产量只增长了83%同时,这一时期贸易保护主义显著加强,奖出限入措施交互推进,螺旋上升,给国际贸易的发展设置了层层的人为障碍。因此,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贸易的扩大过程几乎处于停滞状态。1913—1938年,世界贸易量只增长了3%,年增长率为%,世界贸易值反而减少了32%,而且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的增长更为明显地落后于世界工业生产的增长,许多国家对对外贸易的依赖性减小了。
在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的地理格局发生了变化。第一次世界大战打断了各国间特别是欧洲国家与海外国家间的经济贸易联系,使欧洲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下降,而美国的比重却有了较大的增长。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经济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亦有所上升。但在这一时期,欧洲国家仍然处于国际贸易的控制地位,因为两次大战间的经济危机和超保护主义政策措施在限制欧洲各国间贸易的同时,鼓励和扩大了欧洲对其他国家的贸易。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时期,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特点表现为初级产品和制成品上。在1913—1937年的初级产品贸易中,食品和农业原料所占的比重都下降了,而燃料和其他矿产品所占比重均有增加。制成品贸易结构的突出变化是重工业品贸易所占比重显著增加和纺织品贸易比重下降。金属和化学品的国际贸易比重也有所增加,但其他轻工产品贸易比重则下降了。制成品贸易日益从消费品贸易转向资本货物贸易,半制成品贸易也稍有增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又一次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贸易再次出现了飞速增长,其速度和规模都远远超过了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的贸易增长。从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全世界的商品出口总值从约610亿美元增加到61328亿美元,增长了将近100倍。即使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商品出口值也增长了15倍多,远远超过了工业革命后乃至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的国际贸易增长速度。而且,世界贸易实际价值的增长速度(年平均增长6%左右)超过了同期世界实际GDP增长的速度(年平均增长%左右)。这意味着国际贸易在各国的GDP中的比重在不断上升,国际贸易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战后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两个不同于以前的特征: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二战后,伴随着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的发生,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第三产业急剧发展,加上资本国际化和国际分工的扩大和深化,国际服务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发达国家服务业占其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2/3,其中美国已达3/4,发展中国家服务业所占比重也达1/2。发达国家服务业就业人数占其总就业人数比重达2/3,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重达1/3。随着服务业的发展,其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效率不断提高,为国际服务贸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不断软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的交易手段也发生着变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在国际贸易上的应用,出现了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贸易手段,无纸贸易和网上贸易市场的发展方兴未艾。已经引起了全球范围的结构性商业革命,有人声称,没有EDI,就没有定单。据统计,EDI使商务文件传递速度提高81%,文件成本降低44%,文件处理成本降低38%,由于错讯造成的商贸损失减少40%,市场竞争能力则提高34%。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网上交易量也呈逐年上扬的势头,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称,1996年因特网交易总额为20亿—30亿美元,1998年增长至500亿美元。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企业生存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充分发挥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优势,加紧研究,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发挥积极的市场导向作用。运用现代先进的电子网络技术,建立高新技术产品的信息数据库和电子交易系统,形成连接国际市场和国内高技术企业产品出口的专用信息网、交易网,使广大中、小高技术企业能够及时获得国内外高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和高技术产品的供求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完成自己的技术创新,跻身国际市场。
随着历史的演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无论是其总量、规模,还是结构、形式都将逐步改变。
二、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这里讲的商品交换是广义的,即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贸易活动。既然国际贸易泛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那么,它就既包括本国与他国之间的贸易,也包括别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因此,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国际贸易也就是世界贸易(World Trade),一般讲的国际贸易,就是指世界贸易。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如果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是指该国(或地区)同别国(或地区)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因为这是立足于一个国家的立场来看待这种商品贸易活动,所以称为对外贸易,或者也可称为“国外贸易”或“外部贸易”(External Trade)。有一些海洋岛国或者对外贸易活动主要依靠海运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又很自然地将对外贸易称作“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由于对外贸易是由商品的进口和出口两部分构成的,人们有时又把它叫做“进出口贸易”或者“输出入贸易”(Import and Export Trade)。
可见,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联又有所区别,是不能被等同起来的。它们都是国际的商品交换活动,不过就其涵盖的范围而言,任何一国的对外贸易都远远不及国际贸易,它只是后者这个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占着其中较小的份额(如我国对外贸易额目前仅为世界贸易额的3%左右)。但是,一国对外贸易只有遵循国际贸易所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才得以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对外贸易又可视为国际贸易,所以,本章论及的国际贸易知识自然也是我国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所不可缺少的。
贸易额
贸易额又叫贸易值(Value of Trade),是用货币表示的反映贸易规模的指标。各国一般都用本国货币加以表示,但为了便于国际比较,许多国家按汇率折算成国际上通用的美元来计量。贸易额通常分为对外贸易额和国际贸易额两种。
对外贸易额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出口贸易额和进口贸易额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一国的出口即意味着其他国家的进口。
国际贸易额则专指世界各国出口贸易额的总和,它亦称世界贸易额。因此,计算一国对外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时,通常只能用本国的出口贸易额与世界贸易额相比较而得出。不注意这点,则可能因重复计算而夸大了一国的国际贸易地位。同时,考虑到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等不应算作出口贸易额,世界上一般都用离岸价格(FOB)来计算出口额。只有少数国家的出口贸易额是按到岸价格(CIF)计算的。
用国际贸易额来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规模和水平,既简洁明了,又便于国际比较,因而它最为通用。可是,如果有关货币的价值发生变动,这个指标就可能会有虚假的反映。例如,由于本国货币或者美元的汇率发生变动,同样数量的出口商品就表现为不同的出口贸易额,有时这个差额还相当巨大。
国际贸易量(Quantity of Trade)
是用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等)表示的反映贸易规模的指标。按照实物计量单位进行计算,可以剔除价格变动等因素带来的虚假成分,更准确地反映实际贸易情况。贸易值增加了,贸易量不一定增加,还可能减少。但对一个国家千千万万种进出口商品来说,无法用同类计量单位来表示一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只有同种货币的金额才能相加,因此,技术上以剔除价格变动的贸易值来替代贸易量,即许多国家和联合国通常用贸易量指数来表示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这样,贸易量的计量单位仍是货币单位。
贸易量的计算要用比较的方法。首先,以基期的价格为基数计算出比较期的价格指数。然后,用比较期的价格指数除比较期的贸易值,从而计算出以基期的不变价格为基础的比较期贸易值,以此作为比较期的贸易量。最后,把比较期的贸易量与基期的贸易值比较,就可以较真实地反映比较期贸易规模的变化。其中,计算公式如下:
比较期价格指数=
比较期贸易量=比较期贸易值/比较期价格指数
比较期贸易量指数=
上述公式中,P表示比较期价格,Q表示比较期数量,P表示基期价格,Q表示基期数量。
例如,某国的出口值1990年为980亿美元,1998年为1680亿美元;出口价格指数1990年为100%,1998年为180%,计算1998年的贸易量指数。
1998年贸易量=
1998年贸易量指数=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按贸易值计算,该国1998年的出口规模比1990年是扩大了;但按贸易量计算,该国1998年的出口规模比1990年并没有扩大,而是缩小了。
净出口与净进口 一个国家在同类产品上既有出口又有进口。在一定时期里(如一年)将某种商品的出口数量与进口数量相比较,如果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叫做净出口(Net Export);如果出口量小于进口量,叫做净进口(Net Import)。在某一类商品上是净出口还是净进口,反映了一国对该商品的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如果一国对某类商品的生产能力大于消费能力,则该国在该类商品的外贸中会出现净出口;反之则出现净进口。另外,净出口或净进口也可能是由于一国的某类商品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造成的。竞争力强,会出现净出口;竞争力弱,则会出现净进口。
贸易差额
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如一年)里,出口额与进口额的相差数,叫作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如果出口额大于进口额,叫做“贸易顺差”或“贸易盈余”,亦称“出超”(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如果出口额小于进口额,则叫“贸易逆差”或“贸易赤字”,亦称“入超”(Unfavorabe Balance of Trade)。贸易差额是衡量一国对外贸易状况的重要标志。一般说来,贸易顺差表明一国在对外贸易收支上处于有利地位,贸易逆差则处于不利地位。争取贸易顺差的手段首先是扩大出口
但是,贸易长期顺差不一定是好事。这是因为,要长期赚取贸易顺差就必须把国内大量的商品和劳务让外国人享受和使用,手中只留有充当国际清偿手段的外汇,这样一来本国自己可用的经济资源反而相对减少,从而实际上降低了广大国民的经济福利。同时,长期顺差往往易于引发同他国的经济摩擦。给本国今后的外贸发展增加了障碍和困难。当今的日本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样逆差也并非绝对是坏事,贸易逆差若是发生于为加速经济发展而适度举借外债,引进先进技术及生产资料,也不是坏事。况且逆差也是减少长期顺差的手段。因此,从长期趋势来看,一国的进出口贸易应保持基本平衡。
国际收支(Balance of Payment)
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所有对外经济交易的收入与支出总额的对比。如果收入大于支出,称为国际收支顺差(或黑字);如果支出大于收入,则称为国际收支逆差(或赤字);如果收入等于支出,则称为国际收支平衡。但是,一般很少见国际收支绝对平衡的。国际收支是由经常帐户、资本帐户、官方结算帐户等组成的。对外贸易收支是经常帐户中的主要内容,因此,贸易差额对国际收支具有重要影响。
贸易条件
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是指出口一单位商品可以换回多少单位的外国商品。换回的外国商品越多,称为贸易条件好转;换回的外国商品越少,称为贸易条件恶化。在以货币为媒介、以价格表示交换价值的条件下,贸易条件一般以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比率。所以贸易条件又叫“进出口交换比价”,或简称“交换比价”。这里涉及的是所有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而一个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种类又很多,因此通常用一国在一定时期(如一年)里的出口商品价格指数同进口商品价格指数对比进行计算。其具体公式是:
贸易条件指数(TOT)=(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00
TOT的计算值有三种情况:(1)TOT大于100,即贸易条件好转;(2)TOT小于1,即贸易条件恶化;(3)TOT等于1,即贸易条件不变。
例如现以1994年为基准年,其进出口价格指数均是100,而1995年出口价格上涨6%,进口价格下降2%。这样,该年出口价格指数为106,进口价格指数为98,那么贸易条件指数就是(106/98×100)。可见贸易条件改善了%。贸易条件改善或有利,就是指交换比价上升,即同等数量的出口商品能换回比以前更多的进口商品。反之则称贸易条件恶化。必须注意,这种改善或恶化只是就进出口时期与基期相比较而言的,因而完全是相对的。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外贸活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贸易条件和其他一些反映外贸效益的概念(如换汇成本等)将越来越为我国外贸界人士所普遍重视。
一般来说,在TOT小于1的情况下,出口越多越不利。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以改变对外贸易的不利状况。但是,孤立地考察贸易条件并不能很好地计量福利或贸易利益变动。比如,在出口价格下降而进口价格相对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当生产出口商品的劳动生产率在没有一定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才能判断出贸易对本国福利的不利影响。假设美国找到一种成本更低的种植小麦的方法,则美国供给出口的小麦增多,降低了小麦价格和美国的贸易条件,这就不能认为美国的经济变坏了或是美国从贸易中获得的利益减少了,因为美国可以从出口成本的降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换汇成本是指换回1美元需要花多少人民币,它的计算公式是:
出口换汇成本=
对外贸易依存度(Ratio of Dependence on Foreign Trade)
是指一国对外贸易额在该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重。也有人用国民生产总值(GNP)来计算外贸依存度,但现在较多地使用GDP来计算外贸依存度。若以X表示出口,M表示进口,则外贸依存度的公式为:
外贸依存度表明一国的经济对外贸的依赖程度,也可表明一国经济国际化的程度。由于进口值不是该国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使外贸依存度表现得较高,因此,很多人使用出口依存度这个概念。出口依存度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出口依存度的公式为:
另外,可以把进口额在GDP中的比重称为进口依存度。进口依存度的公式为:
进口依存度可以用来表示一国的市场开放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出口总额占世界GDP的比重在不断地提高:1950年为5%,1960年为%,1970年为%,1980年为%,1990年为%,2000年为%。这充分反映了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联系越来越密切,外贸在各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出口依存度也在大幅度提高。1978年为%,1980年为%,1990年为%,2000年为%。由此可见,我国的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在日益提高,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Com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一国在一定时期里(如一年)各类商品在进出口贸易额中所占的比重,叫做该国的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商品的种类繁多,一种常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商品的加工程度,把商品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两大类。前者是指未经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农、林、牧、渔和矿藏的产品,如食品、工业原料、燃料等。后者是指经过机器完全加工的产品,如机器设备、化学制品和其他工业品等。还有一种常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商品生产中所需要的某种较多的生产要素,把商品分为劳动密集型商品、资本密集型商品等。联合国正式采用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把贸易商品分为10大类,其中前五类即为初级产品,后五类是工业制成品。一国出口商品构成取决于它的国民经济状况、自然资源丰欠以及对外经济政策等因素。
必须指出,不断提高外贸商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的比重,是一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一国出口制成品所占的比重越大,反映它的生产力水平越高,从而它在国际分工的优势地位越明显。何况,由于大多数初级产品的国际需求难以大幅度上升,增加它们的出口量并非易事,并且初级产品的相对价格一般呈现下跌趋势,其贸易利益明显不及工业制成品。总的来说,发达国家主要出口制成品和进口初级产品,发展中国家则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和进口制成品。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构成已有较大变化,但尚未根本改变上述的基本状况。同时,一国出口商品构成还应力求多元化。出口商品的种类越是多样化,越从多方面适应国际市场的广泛需求,就越能抵御国际市场大起大落的猛烈冲击,从而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就是相对有利。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Trade)
从一国对外贸易的角度而言,地理方向是指一国对外贸易额的地区分布和国别分布状况,即该国的出口商品流向和进口商品来自哪些国家或地区。该指标反映了一国同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以中国为例,2000年,中国的主要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排名前四位的是日本(%)、美国(%)、欧盟(%)、中国香港(%)。这表明,我国同日本、欧盟、香港、美国的对外贸易额所占比重很大,而同拉美国家的贸易交往相对就很少。从国际贸易方面来看,地理方向是指世界贸易额的国别分布或洲别分布情况,反映了各国或各洲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例如,2000年,中国的对外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为%,排名第7位。该年,国际贸易排名前三位的是美国(%)、德国(17%)、日本(%)。这表明,这些发达国家参加国际商品流通水平较高,在世界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国际贸易的主要分类
国际贸易范围广泛,性质复杂,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主要的分类有七种:
1、按商品流向划分: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过境贸易、转口贸易、复出口、复进口
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出口贸易是指一国把自己生产的商品输往国外市场销售,又称输出贸易。如果商品不是因外销而输往国外,则不计入出口贸易的统计之中,如运往境外使馆、驻外机构的物品,或者携带个人使用物品到境外等。
进口贸易(Import Trade) 进口贸易是指一国从国外市场购进用以生产或消费的商品,又称输入贸易。如果商品不是因购入而输入国内,则不计入进口贸易。同样,若不是因购买而输入国内的商品,则不称进口贸易,也不列入统计,如外国使、领馆运进自用的货物,以及旅客携带个人使用物品进入国内等。
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某种商品从甲国经由乙国输往丙国销售,对乙国来说,这项买卖就是过境贸易。在过境贸易中,又可分为直接过境贸易和间接过境贸易。直接过境贸易是指A国的商品进入本国境内后不存放海关仓库而直接运往B国;间接过境贸易是指A国的商品进入C国境内后存放仓库,然后再运往B国。在过境贸易中,由于本国未通过买卖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过境商品一般不列入本国的进出口统计中。
转口贸易(Entreport Trade)是指本国从A国进口商品后,再出口至B国的贸易,本国的贸易就称为转口贸易。转口贸易中的货物运输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转口运输,即货物从A国运入本国后,再运往B国;另一种方式是直接运输,即货物从A国直接运往B国,而不经过本国。
复出口(Re-export) 从国外输入的商品,没有在本国消费,又未经加工就再出口,称作复出口或复输出。如进口货物的退货、转口贸易等。
复进口(Re-import)输往国外的商品未经加工又输入本国,则叫做复进口或再输入。产生复进口的原因,或者是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商品销售不对路,或者是国内本身就供不应求。从经济效益考虑,一国应该尽量避免出现复进口的情况。
2、按商品形态划分: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有形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是指买卖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具有物质形态的商品(如粮食、机器等)的交换活动。为了便于统计和分析,联合国秘书处于1950年公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简称SITC)。1960年、1975年、1985年还分别对其作过三次修订。在这个标准分类中,把有形商品分为10大类(Section)、67章(Division)、261组(Group)、1033个分组(Sub-group)和3118个项目(Item),(见表)。SITC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有形贸易商品。每种商品都有一个五位数的目录编号。第一位数表明类,前两位数表示章,前三位数表示组,前四位数表示分组,五位数一起表示某个商品项目。例如,活山羊的标准分类编号为001.22。其中,0表示类,名称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0表示章,名称为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01表示组,名称为主要供食用;001.2表示分组,名称为活绵羊及山羊;001.22表示项目,名称为活山羊。
表
大类编号
类别名称
0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
1
饮料及烟草
2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
3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
4
动植物油脂
5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
6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
7
机械及运输设备
8
杂项制品
9
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
无形贸易(Intangible Goods Trade)是指买卖一切不具备物质形态的商品的交换活动,例如运输、保险、金融、文化娱乐、国际旅游、技术转让、咨询等方面的提供和接受。无形贸易可以分为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一般来说,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是指提供活劳动(非物化劳动)以满足服务接受者的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为了便于统计,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把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方式:(1)过境交付,即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即在一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自然人流动,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方式在其他国家境内提供服务;(4)商业存在,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家境内以各种形式的商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技术贸易(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de)是指技术供应方通过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将技术有偿转让给技术接受方使用。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有一个鲜明的区别,即有形贸易均需办理海关手续,其贸易额总是列入海关的贸易统计,而无形贸易尽管也是一国国际收支的构成部分,但由于无须经过海关手续,一般不反映在海关资料上。但是,对形成国际收支来讲,这两种贸易是完全相同的。
然而,无形贸易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的贸易额在最近几年接近于国际商品贸易额的1/4。不少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额已占其出口贸易额的相当比重,有的(如美国)已达一半左右。近年来,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有形贸易的增长速度,且继续保持着十分强劲的势头。特别是乌拉圭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把服务贸易纳入国际贸易的规范轨道,逐步实现自由化。这将促使各国进一步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我国提出的发展大经贸的工作思路,实际上就强调了发展无形贸易的重要意义。
3、按境界标准划分:总贸易和专门贸易。这是由于国境和关境不一致所产生的统计标准。
总贸易(General Trade)是以国境为标准统计的进出口贸易。凡因购买输入国境的商品一律计入进口,凡因外销输出国境的商品一律计入出口。总贸易可以分为总进口和总出口。总进口是指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内)跨国境进口的总额。总出口是指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内)跨国境出口的总额。将这两者的总额相加,即总进口和总出口之和,称作总贸易(General Trade)额。世界上某些国家,如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采用总贸易方式来统计。
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是以关境为标准统计的进出口贸易。凡因购买输入关境的商品一律计入进口,凡因外销输出关境的商品一律计入出口。专门贸易可以分为专门进口和专门出口。专门进口是指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内)跨关境进口的总额,专门出口是指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内)跨关境出口的总额。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额就是专门进口额与出口额的总和。这样,外国商品直接存入保税仓库(区)的一类贸易活动不再列入进口贸易项目之中。显然,专门贸易与总贸易在数额上不可能相等,但两者都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时(如一年)对外贸易的总额。世界上某些国家,如美国、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采用专门贸易方式来统计。
各国都按自己的统计方式公布对外贸易的统计数据,并向联合国报告。联合国公布的国际贸易统计数据一般注明总贸易或专门贸易。过境贸易列入总贸易,不列入专门贸易。
4、按贸易关系分:直接贸易和间接贸易
直接贸易(Direct Trade)是指商品直接从生产国(出口国)销往消费国(进口国),不通过第三国转手而进行的贸易,这两国之间的贸易称为直接贸易。
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是指商品从生产国销往消费国中通过第三国转手的贸易。对生产国和消费国来说,开展的是间接贸易;而对于第三国来说,则进行的是转口贸易。
直接贸易和间接贸易的区别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否经过第三国(中间国)为标准,而与运输方式无关。直接贸易可以是生产国的商品通过第三国转运至消费国,间接贸易可以是生产国的商品直接运往消费国。
5、按贸易国数目划分:双边贸易、三角贸易和多边贸易
双边贸易(Bilateral Trade)是指两国政府之间商定的贸易规则和调节机制下的贸易。两国政府往往通过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来规定贸易规则和调节机制,要求两国在开展贸易时必须遵守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的规定。双边贸易所遵守的规则和调节机制不适用于任何一个签约国与第三方非签约国之间开展的贸易。例如,在《中美贸易条约》下开展的中美贸易就是一种双边贸易。
多边贸易(Multilateral Trade)是指在多个国家政府之间商定的贸易规则和调节机制下的贸易。同样,多个国家政府之间也需要通过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来规定贸易规则和调节机制,而且这些贸易规则和调节机制也不适用于任何一个签约国与其他非签约国之间的贸易。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国家所开展的贸易就属于多边贸易。
6、按清偿工具划分:自由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
自由结汇贸易(Free-Liquidation Trade)指的是以国际货币作为清偿手段的国际贸易,又称现汇贸易。能够充当这种国际支付手段的,主要是美元、英镑、马克、法郎和日元这些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反之,以经过计价的商品作为清偿手段的国际贸易,则称易货贸易(Barter Trade),或叫换货贸易。它的特点是,进口与出口直接相联系,以货换货,进出基本平衡,可以不用现汇支付。这就解决了那些外汇匮乏国家开展对外贸易的困难。加上现在各国之间经济依赖性加强,有支付能力的国家有时也不得不接受这种贸易方式,因此,易货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十分兴盛,大致已接近世界贸易额的1/3。
必须注意,倘若两国间签订了贸易支付协定,规定双方贸易经由清算帐户收付款,则一般不允许进行现汇贸易。因此,从清偿工具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贸易。
7、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水平贸易和垂直贸易
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国家之间开展贸易活动,叫做水平贸易(Horizontal Trade)。例如,北北之间、南南之间以及区域性集团内的国际贸易,一般都是水平贸易。相反,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之间的贸易,称为垂直贸易(Vertical Trade)。这两类国家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地位相差甚远,其贸易往来有着许多与水平贸易大不一样的特点。南北之间贸易一般就属此类。区分和研究这两者的差异,对一国确定其对外贸易的政策和策略具有重要作用。
讨论与思考练习
1.什么叫国际贸易?它与对外贸易有何区别?
2.简述国际贸易有关的基本概念或常用术语。
3.国际贸易主要有哪些分类?试举例说明。
4.国际贸易是如何产生的?
5.国际贸易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重要阶段?
第二章 比较优势贸易理论
[本章要点]
1.亚当·斯密所强调的在一国拥有“绝对成本优势”或“绝对利益”时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观点是非常特殊的情况,现实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但“绝对成本说”为后来从事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
2.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在生产过程中只投入一种生产要素―劳动,但各国的生产技术是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只取决于生产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比较成本说的核心内容是一国应专业化生产和出口其具有更大的优势或更小的劣势的商品。其所指的比较成本就是指更大的优势和更小的劣势。与“绝对成本说”相比,其更能解释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国际贸易现象。
3.李嘉图的贸易理论只依赖于供给分析,不能精确地确定均衡的贸易条件。约翰·穆勒在他的相互需求理论中论及了这一问题。他认为,①国际交换比率的上下限是由两国国内交换比率所决定的;②实际的国际交换比率取决于两个贸易国家各自对对方商品的相互需求程度;③贸易利益在两国之间分配的多寡,则决定于具体的交换比率,这个具体的交换比率又决定于两国各自对对方商品需求的相对强度。外国对本国商品的需求强度越是大于本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强度,实际贸易条件就越接近外国的国内交换比率,这个比率会使贸易利益的分配对本国越是有利。
4.穆勒的相互需求理论可以借助于提供曲线来分析,提供曲线说明了均衡贸易条件的决定因素。经济增长、偏好的改变以及经济政策行为都会使一国的提供曲线发生移动。这种移动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曲线上不同位置的弹性。
5.“比较成本说”的成立受八个严格的假定条件的限制,因此对其假定前提条件的放松将更全面地理解现实经济中影响国际贸易方式的因素。相对工资与汇率、生产成本递增、运输成本以及不完全竞争的因素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但实证检验结果支持古典经济学家所提出的相对劳动生产率与贸易方式之间的关系。
6.在两种产品多个国家的模型中,一国的比较优势由该国生产产品的相对成本与国际市场产品的相对价格的相比较来决定。在两个国家多种产品的模型中,一种产品的比较优势由该产品生产的相对成本(或相对劳动生产率)与两国的相对工资相比较来确定。如果一国相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超过相对工资率的提高,就说明该国在这些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该国专业化地生产并出口这些商品。
本章将介绍西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众所周知,开展国际贸易的前提是在各国之间进行国际分工,因此,首先从国际分工入手,熟悉和掌握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按照比较优势理论产生和发展的脉络,系统地介绍比较优势理论。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体系的建立是从绝对利益论的提出开始的,这一理论为比较利益论的创立铺平了道路。
国际分工
国际分工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分工(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ur)是指超越了国家界限的专业化分工,是社会分工的延伸和发展。社会分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当各国国民经济内部分工冲破了国界并广泛发展时,又出现了国际分工。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联系的基础。
国际分工和社会分工当然有相同的方面,即它们都是劳动分工,都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原因和结果。但是它们又有不同之处:第一,形成的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分工出现于原始社会时期,并存在于其他社会经济形态。国际分工则形成于资本主义大机器工业时代。第二,商品交换方式不同。前者的商品交换表现为国内贸易,后者的商品交换受到种种限制,一般来说还不能自由地进行。第三,受制约的价值规律不同。国内社会分工的商品交换受国内价值规律所制约,而国际分工的商品交换受制于国际价值规律,两种价值规律的内涵和作用不尽相同。
国际分工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提高的必然产物。在原始社会末期,特别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虽然社会分工继续不断地有所发展,但总的来讲,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自然经济占着统治地位。此时的国内贸易尚不够发达,只有一些地方性的交易场所,国际贸易更是小规模的和低水平的。因此,各国的社会分工要演进到国际分工的条件并不成熟,邻近国家之间出现少量的国际分工,完全是一种偶然的局部性的现象。
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以后,国际贸易活动开始迅速扩大,手工业生产向工场手工业生产过渡,促进了资本主义国际分工的形成,当时欧洲殖民主义者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建立的种植园,就是早期资本主义的国际专业化生产,它产生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国际分工。
从18世纪中期英国产业革命的兴起到19世纪中期其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的大致完成,则是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国际分工真正形成的时期。在这一百年里,这些国家机器大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导致它们的生产力水平巨大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极大进步。随之而来的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迅速进步,又为大大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工具。这样,经济活动必然超越国界和民族的局限,终于把各国的商品生产活动纳入国际分工的轨道,从而出现了真正的国际分工格局,正如马克思所说,由于机器和蒸汽机的应用,分工的规模已使大工业脱离了本国基地,完全依赖于世界市场、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新的科学技术革命推动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又有新的迅速增长。新的工业部门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资本进一步积聚和集中,导致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和生产组织的重大变化,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主义为了攫取高额利润,不仅扩大对外贸易活动,而且开始对外输出资本,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日益国际化。其结果是,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发达工业国与初级产品生产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愈益加深,终于形成了资本主义的国际分工体系和世界经济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深刻影响,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促使传统的国际分工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动。一系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崛起,使得原来以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经济联系为主的国际分工形式几乎不复存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对国际经济联系的内容和实质也发生重要影响。这些都使战后的国际分工具有新的特征。例如,发达国家之间的工业分工迅速发展,同一工业部门内部的国际分工日趋加强,一些发展中国家进入工业制成品的分工行列,国际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形式日益多样化,等等。特别是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更使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有了极大发展。这些都赋予战后国际分工新的内容和形式。
特别是进入90年代之后,世界经贸格局呈现出众多新的特点和趋势,例如,整个世界的经济热战已替代往昔的政治冷战,合作与协调已成为世界经济活动的主流,世界贸易活动随着乌拉圭一揽子协议的达成而迅猛发展,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形式蓬勃发展,等等,这一切将推动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而预示着全世界的国际分工必将进一步宽化和深化。
可见,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是科学技术革命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对世界经济活动产生着重大影响。反过来,世界经贸活动的不断深化又进一步推动国际分工往更高的层次和更深的程度上发展。而各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取决于其本身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外经贸战略。因此,国际分工一方面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代表着一种进步的历史趋势,另一方面又成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进行剥削和惊夺的工具,以往的国际分工过程就是它们霸占商品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的过程。尽管战后国际分工的特点和形式已有很大不同,但目前国际经济旧秩序并未根本改变,剥削、掠夺和不平等依然是当今国际分工的重要性质和内容。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并以此来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又应当采取恰当的策略步骤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地改变当今仍不平等的国际分工格局,同其中的掠夺性行为展开斗争。
影响国际分工的因素
国际分工的产生和发展,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影响或制约。它们主要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
社会生产力是开展国际分工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它的不断发展,就谈不上国际分工的必要和可能。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又决定着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展中国家大多生产力水平较低,科技能力较落后,原先主要只能生产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分工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反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先进的科技水平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占据着国际分工体系的支配地位。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还导致国际分工日益多样化和细分化,例如出现了“三来一补”、“合作经营”、车间内部工种、工序、工艺的细化的国际分工。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也决定着国际分工中的产品构成。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从最初的初级产品为主,发展到战后以工业制成品为主,再演进到当今技术贸易有了迅速发展和无形贸易已占相当份额。因此,一国要提高自身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首先要立足于本国经济实力的不断进步。
2、国际生产关系的性质
这是指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各国在世界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它决定国际分工的性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际分工具有互助互利的基本特点,而资本主义国际分工则必然存在剥削、掠夺和不平等交换。从当今的世界经济体系来看,依然存在着多种生产关系(包括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当今国际分工体系的主要方面仍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但同时要看到,以发展民族经济为旨的南方(发展中国家)经济与北方(发达国家)经济的分工,以及南南之间的国际分工,从国际生产关系的角度而言,都已具有新的内涵和特点,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
3、上层建筑
政府、军队和各种组织机构等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于上层建筑的力量。其对国际分工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发达国家至今对各种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如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拥有很大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例如,美国在世界银行所掌握的投票权足以否定一切重要的借贷项目,并且一直控制着该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历任行长均为美国人)。这样,发达国家有时利用这类经济组织来影响一些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作用,如项目贷款只用于初级产品部门,易于造成发展中国家的畸型经济结构;有时采用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来削弱和打击贸易对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试图人为地改变后者在国际分工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时则干脆运用封锁、禁运、制裁或断绝经济贸易关系等手段来对付某个国家,妄图强行割断该国的国际经济联系,从外部环境方面延缓其经济发展。
4、自然因素
这主要是指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如气候、土地、矿藏等。它是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国际分工活动也离不开它。尽管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自然因素的作用相对下降,但它仍然对国际分工具有重要影响。赞比亚被誉为“铜矿之国”,有的东南亚国家有“橡胶之国”的美称,大多是由资源、气候等自然条件带来的。最典型的要数一些中东石油输出国家(如沙特阿拉伯等)。它们原来并无成熟的工业体系和农业生产,仅仅凭借地下蕴藏的石油资源,不仅成为高收入发展中国家(沙特因而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常任董事国),而且在国际分工格局中拥有颇令人注目的影响,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的爆发即为一例。同样,日本这个资源相当贫乏的经济大国,必然比别的国家更加依赖国外市场,从而尤为注重国际分工的意义和作用。可见,自然因素对国际分工影响和制约非但不能忽视,有时甚至对某些国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5、跨国公司
从战后的情况看,新的科技革命和跨国公司的出现,深刻影响着国际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新科技革命极大地改变着社会物质生产状况,促进新的生产部门和新产品不断涌现,因而它仍是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力影响着国际分工。而跨国公司以新的经济组织形式直接对国际分工发生重大作用,完全是战后新出现的重要因素。跨国公司资产雄厚,规模巨大,控制着国际市场上的不少重要行业。它们的子公司遍及世界各地,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有利条件分工合作生产,然后集中装配或实行专业化分工,并同许多国家的有关厂商保持较固定的供求关系。简言之,分布全球的子公司完全是跨国公司这个总工厂的生产车间甚至生产小组。这无疑是促使传统国际分工格局发生重大变动的直接原因之一。
上述因素决定或影响着现行国际分工体系的种种特点,以及各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和作用。发展中国家只有发挥或解决上述因素的优势方面或不利条件,才可能扭转自己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并改变不合理的现行国际分工格局。
国际分工对国际贸易的作用
当今世界的国际分工基本上有三种类型,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分工。这些分工类型的特点各不相同,世界各国参加国际分工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异,但它们参与的方式基本上有如下三种:
1、垂直型
这种类型的国际分工表现在国际贸易上是指进口原料和出口工业制成品,或者是出口原料和进口制成品。例如,日本身为富裕的经济大国,资源却极其贫乏。其进口额中原料占80%以上,而工业制成品却占出口的90%。这是十分典型的“垂直型”。中东石油输出国则主要出口原油,交换回所需的大部分制成品。它们参与国际分工的方式同样属于“垂直型”。
2、水平型
这主要是指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或相似的国家之间的生产专业化和协作。例如,欧洲联盟内部15个国家之间的分工合作,就是属于这种类型。
3、混合型
这是指将垂直型和水平型相混合的国际分工方式。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它与发展中国家的分工是“垂直型”,从中得到了自己所需的大部分原料和其他初级产品;它与发达国家开展的国际分工则是“水平型”,特别是在欧盟内部平行进行的生产联合和专业化分工,都给其经济发展带来很大好处。
分析国际分工的类型和各国的参与方式,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那么,应如何看待国际分工对于国际贸易的作用呢?
国际分工是社会分工的延伸和深化,当然同样能够带来分工所固有的经济利益。国际分工的产生和发展,推动生产日益国际化,促使专业化程度不断加强,这就能大量节约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使用价值和产品数量。同时,国际分工促使国际商品活动和交换关系空前发展。各国面对优胜劣汰的激烈贸易竞争,自然要取长补短,你追我赶,为自己的经济发展而不断地提高生产效率。这些都十分有益于物质财富的迅速增长。因此,节约社会劳动是国际分工带来的最基本经济效益,也是大多数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主要推动力。
正基于这点,国际分工的发展必然大大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国际分工既是各国之间展开大规模商品交换活动的基本条件,又要借助商品形式来实现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它的扩大和深化自然与国际贸易的增长紧密联系。国际生产专业化的加强,把许多国家越来越多的厂商联系到相关的或同一的生产过程,一件完整产品的零部件常常来自许多地方,这样国际商品流通势必呈现扩大趋势。显然,国际分工对国际贸易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战后世界贸易额持续地迅速增长,已经充分说明了这点。
但是,资本主义国际分工毕竟仍是当今世界国际分工的主要方面,我们必须充分看到它的两重性。一方面,正如前述,国际分工能够节约社会劳动,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并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正如《共产党宣言》所指出的,资产阶级利用国际分工,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国际分工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剥削和掠夺别国的工具,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性质。这表现为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不平等交换。因此,我们应对资本主义国际分工剥削性质保持警觉并加以揭露。
必须指出,充分利用和积极参加国际分工,是我国应当采取的正确态度。这是因为,国际分工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现象,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国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途径,是一种反映社会进步的历史趋势。所以,我们不仅要参加而且应推动国际分工的发展,这样做是坚持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也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才能行之有效地揭露和反对国际剥削,为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努力奋斗。
二、绝对优势贸易理论
亚当·斯密 [1](Adam Smith,1723—1790)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也是国际贸易理论的创始者,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带头人。亚当·斯密花了将近10年的时间,于1776年写出了一部奠定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简称《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 )。在这部著作中,斯密第一次把经济科学所有主要领域的知识归结成一个统一和完整的体系,而贯穿这一体系的基本思想就是自由的市场经济思想。
1776年正是英国资本主义的成长时期,英国手工制造业正在开始向大工业过渡,英国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残余的封建制度和流行一时的重商主义的限制政策的束缚。处在青年时期的英国资产阶段,为了清除它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正迫切要求一个自由的经济学说体系为它鸣锣开道。《国富论》就是在这个历史时期,负有这样的阶级历史任务而问世的,此书出版以后,不但对于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直接产生了重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对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没有任何其他一部资产阶级的经济著作曾产生那么广泛的影响,有些资产阶级学者把它奉为至宝。可是,历史很快就把它的局限性和缺点错误显示出来。在这部书出版后将近一百年左右的19世纪七八十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已开始逐渐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从此,亚当·斯密强调的自由而又自然的体制已经失灵了,再往后不到半个世纪时间,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登上了历史舞台,被斯密所强调的资本主义的永恒性就遭到彻底否定。
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通过对国家和家庭进行对比来描述国际贸易的必要性。他认为,既然每个家庭都认为只生产一部分它自己需要的产品而用那些它能出售的产品来购买其他产品是合算的,同样的道理应该适用于每个国家。
斯密首先从劳动分工开始论述国际贸易问题,他认为,国民财富的增长有两条途径,一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增加劳动数量,其中前者的作用尤其大,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则主要取决于分工。以制针为例,每个工人单独劳动时,一日绝对制不成20枚,说不定连1枚也造不出来。但经过较精细的分工后,一人一日竟可制成4800枚针,劳动效率提高了百余倍。这表明,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正是来自分工的作用。同样,一国内部的劳动分工原则也应适用于各国之间。据此,他得出结论,国际贸易应该遵循国际分工的原则,使各国都能从中获得更大的好处。
一国内部的劳动分工原则也适用于各国之间,那么,国际分工如何进行呢?他强调,国际分工的基础是在各自占有优势的自然禀赋中后天获得的有利条件。前者是指导致自然赋予的有关气候、土壤、矿产、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优势。一个国家在生产某些特定商品时,或许有非常巨大的自然优势,使得其他国家无法与之竞争。后者是指通过自身努力而掌握的特殊技艺,或称之为技术。各国应当按照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然后交换各自的商品,从而使得各国的资源、劳力、资本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相反,不注意发挥优势进行生产,只能导致国民财富的减少。譬如,苏格兰可以用暖房栽培葡萄,然后酿出上等美酒,但成本要比国外高30倍。如果苏格兰禁止一切外国酒进口而自己来生产,那就十分荒唐可笑。
亚当·斯密所讲的优势实际上是绝对优势或绝对利益,意在说明为了更多地增加国民财富,一国应该专业化生产和出口那些本国具有绝对优势的商品,进口那些本国具有绝对劣势,即外国具有绝对优势的商品。所以通常称之为“绝对优势理论”(Absolute Advantage)。一国的自然优势和后天获得的优势又总是体现为生产某产品的成本优势,即该国生产特定商品的实际成本绝对地低于其他国家所花费的成本,因此这个理论又称“绝对成本说”(Absolute Cost)。
根据绝对优势贸易理论,各国应该专门生产并出口其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不生产但进口其不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那么,怎样确定一国在哪种产品上具有绝对优势呢?绝对优势的衡量有两种办法:
(1)用劳动生产率来衡量,即用单位要素投入的产出率来衡量。产品j的劳动生产率可用()来表示,其中是j产品的产量,L是劳动投入。一国如果在某种产品上具有比别国高的劳动生产率,该国在这一产品上就具有绝对优势。
(2)用生产成本来衡量,即用生产1单位产品所需的要素投入数量来衡量。单位产品j的生产成本(劳动使用量)可用=表示。如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中,一国单位产量所需的要素投入低于另一国,该国在这一产品上就具有绝对优势。
为了进一步理解“绝对优势”贸易理论,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我们假设有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两国都生产两种产品“小麦”和“布”,但生产技术不同,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在国际分工发生前,英、法两国各自生产小麦和布两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力数量如下:
表 国际分工前
小 麦
布
劳动力(人)
产量(吨)
劳动力(人)
产量(匹)
法国
英国
100
150
50
50
100
50
20
20
合计
250
100
150
40
按照判断绝对优势的方法,我们判断两国各自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
从劳动生产率的角度说,法国生产小麦的劳动生产率,即每人生产小麦的数量是吨,英国生产小麦的劳动生产率,即每人生产小麦的数量是吨,法国生产小麦的劳动生产率高于英国,所以法国在小麦的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法国生产布的劳动生产率是匹,英国生产布的劳动生产率是匹,英国生产布的劳动生产率高于法国,所以英国在布的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见表)。
表 两国的劳动生产率(/)
小麦(人均产量) 布(人均产量)
法国
英国
从生产成本的角度来说,法国生产小麦的成本,即生产1吨小麦的所需投入的劳动力数量是2人,英国生产小麦的成本,即生产1吨小麦的所需投入的劳动力数量是3人,法国生产1单位小麦的生产成本低于英国,所以法国在小麦的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法国生产布的成本,即生产1匹布所需投入的劳动力数量是5人,英国生产布的成本,即生产1匹布所需投入的劳动力数量是人,英国生产1单位布的生产成本低于法国,所以英国在布的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见表)。
表 两国的生产成本()
小麦 布
法国 2 5
英国 3
通过两种方法确定两国各自具有的绝对优势的产品是一致的,所以按照绝对优势的贸易理论,法国应该专业化生产小麦,英国应该专业化生产布。进行国际分工后,两国各自生产的商品数量如表:
表 国际分工后
小 麦
布
劳动力(人)
产量(吨)
劳动力(人)
产量(匹)
法国
英国
200
100
200
80
合计
200
100
200
80
两国进行专业化分工后,法国专门生产小麦,英国专门生产布,法国将其所有的劳动力资源200人用于生产小麦,可生产100吨小麦;英国将其所有的劳动力资源200人用于生产布,可生产80匹布。所以,在同样的劳动投入情况下,小麦的生产总量并没有变化,但布的生产总量由原来的40匹增加到80匹。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技术条件等并没有变化,而仅仅是由于开展了国际分工,两国都专业化生产其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使世界范围内的总产量增加了。现假定国际市场上按照1吨小麦换1匹布的交换比例开展国际贸易,则交换后两国各自可供消费的两种商品的数量如表:
表 开展国际贸易后
小 麦(吨)
布(匹)
法国
英国
50
50
50
30
合计
100
80
按照1小麦:1布的交换比较开展国际贸易后,虽然两国小麦的消费数量没有发生变化,但布的消费数量都增加了。这说明,两国按照绝对优势理论进行专业化生产并开展国际贸易,对英、法两国都有好处,使两国的可供消费的商品的数量都增加了。
亚当·斯密还论述了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好处,概括说来,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互通有无,交换多余的使用价值。就是说,把本国多余的商品输出国外,换回本国无法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商品,满足了双方需要;第二,增加社会价值,获取更大利益。由于各国的社会劳动生产率参差不齐,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自然不尽相同,这样,通过对外贸易得到的某些商品的数量会超过本国所可能生产的,从而节省了本国的劳动力或增加了使用价值;第三,互惠互利,共同富裕。一国从对外贸易中得到的主要利益在于输出了本国消费不了的剩余货物,因此,即使两国贸易平衡,由于都为对方的剩余货物提供了市场,双方还是都有利益。所以对外贸易具有共同利益,而不是一方得到,一方受损。不难看出,亚当·斯密关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利益的分析基本上是正确的。他对国际贸易的产生原因首先作了理论探讨,同样应予肯定。同时,他指出,国际贸易可以是一个“双赢”的局面而不是一个“零和游戏”。可以说,斯密把国际贸易理论纳入了市场经济的理论体系,开创了对国际贸易的经济分析。但绝对优势贸易理论的局限性很大,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有些国家比较先进发达,有可能在各种产品的生产上都具有绝对优势,而另一些国家可能不具有任何生产技术上的绝对优势,但是贸易仍然在两种国家之间发生,而斯密的理论无法解释这种绝对先进和绝对落后国家之间的贸易,从而暴露出他的理论具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三、比较优势贸易理论
在亚当·斯密之后的另一位著名的古典经济学家是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其贸易学说是他整个经济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卫·李嘉图所创立的著名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Comparative Advantage Doctrine)奠定了国际贸易理论演进的重大基础,以后一个多世纪的有关研究很大程度上都是对其理论的补充、发展和修正。李嘉图在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17)一书论证了以“比较优势贸易理论”为中心的国际贸易理论。
作为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考察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同亚当·斯密一样,也是从论述个人的分工和专业化开始,而且也明确指出,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活动应该根据各国的自然优势和后天获得的优势来进行。所不同的是,斯密讲的优势是指绝对的优势即生产成本绝对低于别国,而李嘉图心目中的优势则是一种相对的优势,也就是比较优势。李嘉图反对把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建立在各国绝对优势的差别上,认为这种理论无法解释所有产品都不具有绝对优势的国家同样要参与国际交换的现实。
那么,什么是比较优势呢?某种商品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可以用相对劳动生产率、相对生产成本或者机会成本三种方法来确定。
(1)用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来衡量。相对劳动生产率是不同产品劳动生产率的比率,或两种不同产品的人均产量之比。用公式表示则可写成:
产品A的相对劳动生产率(相对于产品B)=
如果一个国家某种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高于其他国家同样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该国在这一产品上就拥有比较优势。反之,则只有比较劣势。
(2)用相对成本来衡量。所谓“相对成本”,指的是一个产品的单位要素投入与另一产品单位要素投入的比率。用公式表示:
产品A的相对成本(相对于产品B)=
如果一国生产某种产品的相对成本低于别国生产同样产品的相对成本,该国就具有生产该产品的比较优势。
(3)一种产品是否具有生产上的比较优势还可用该产品的机会成本来衡量。
产品A的机会成本=
李嘉图指出,从个人之间的分工来看,每个人都可以拥有生产某种产品的比较优势。例如,在制鞋和帽两方面甲都比乙强,不过制帽只强1/5,而制鞋要强1/3,甲的更大优势在制鞋,乙的更小劣势是制帽。所以,甲专门制鞋而乙只制帽,然后双方通过交换都能得到更多的鞋和帽。这就是说,尽管乙在两方面都具有绝对劣势,但那种绝对劣势较小的商品生产(制帽)实际上就是他能得到“比较利益”的相对优势。因此,贸易活动中的相对优势既是指更大的绝对优势,或较小的绝对劣势。这种优势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的相对差异带来的,反映了它在生产成本上的相对差异,所以又称为“比较成本说”(Comparative Cost Doctrine)。李嘉图进一步强调,这种优势标准其实更加适用于国际贸易。这是因为,劳动、资本、资源等生产要素不可能轻易地在国与国之间随意流动,经济处于绝对劣势的国家既不会也不可能把它们的居民全部移送到富国,它们唯有正视本国实情,通过国际分工与贸易来增加本国财富。所以发挥相对优势是至关重要的。对此,他举了一个有名的例子。
假设英国和葡萄牙都生产毛呢和葡萄酒,但两国生产两种产品的劳动生产率不同,每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如表。
表 国际分工前
一单位毛呢
一单位酒
葡萄牙
90人/年
80人/年
英 国
100人/年
120人/年
如果按照斯密的绝对优势贸易理论,两国似乎没有进行国际贸易的可能性。现在,让我们按照上述的方法来确定两国各自所具有的比较优势的商品。
(1)用相对劳动生产率来衡量的话,葡萄牙毛呢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是,酒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是;英国毛呢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是,酒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是。由此可见,英国毛呢的相对劳动生产率较高,所以英国在毛呢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葡萄牙酒的相对劳动生产率较高,所以葡萄牙在酒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如表所示。
表 两国生产商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
毛呢 酒
葡萄牙
英 国
(2)用相对成本来衡量的话,葡萄牙毛呢的相对成本是,酒的相对成本是;英国毛呢的相对成本是,酒的相对成本是。由此可见,葡萄牙酒的相对成本较低,所以葡萄牙在酒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英国毛呢的相对成本较低,所以英国在毛呢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如表所示。
表 两国生产商品的相对成本
毛呢 酒
葡萄牙
英 国
(3)用机会成本来衡量的话,葡萄牙生产毛呢的机会成本是,生产酒的机会成本是;英国生产毛呢的机会成本是,生产酒的机会成本是。由此可见,葡萄牙生产酒的机会成本低于英国,所以葡萄牙在酒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英国生产毛呢的机会成本低于葡萄牙,所以英国在毛呢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如表所示。
表 两国生产商品的机会成本
毛呢 酒
葡萄牙
英 国
由此可见,三种方法的结论是相同的,都能确定两国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的产品。然后,两国开展国际分工,专门生产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即葡萄牙专门生产酒,英国专门生产毛呢,其结果如表。
表 国际分工后
毛呢
酒
葡萄牙
/
(90+80)÷80=
英 国
(100+120)÷100=
/
葡萄牙专门酿酒而英国专门生产毛呢的情况下,两国的一年劳动总量,即葡萄牙的(90+80)人/年和英国的(100+120)人/年,就能生产比分工前更多的产量。具体地说,正如表所示,葡萄牙生产出单位酒,比原先总共的2单位多出(-2)单位酒,英国生产出单位毛呢,比原先的2单位增加(-2)=单位毛呢。显然,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一定的劳动总量就能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或使用价值。现在假定国际市场上按照1单位毛呢换1单位酒的交换比例进行交换,则交换后两国各自消费的两种商品的数量如表。
表 分工后贸易利益
毛呢
酒
葡萄牙
单位
单位
英 国
单位
单位
至于两国从贸易中获得利益的多寡,则取决于这两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交换比率。李嘉图假定这里的交换比率为1单位毛呢与1单位酒相交换。按照这一贸易条件,如果葡萄牙用单位酒与英国单位毛呢相交换,两国所得的贸易利益可用表说明,即:葡萄牙增加(-1=)单位毛呢和(-1=)单位酒,英国增加(-1=)单位毛呢和(-1=)单位酒。
可以看到,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不仅论述了国际贸易能够互惠互利,而且阐明这种国际贸易利益具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普遍意义。更重要的是,他指明了取得国际贸易利益的关键所在,那就是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扬长避短、发挥自己的相对优势。这是其国际贸易理论的核心思想,它准确地概括出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极具启迪意义。
必须指出,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是个简化了的理论模式,有着许多重要的假定作为前提条件。大致说来,主要有如下八条:
1、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它们只生产两种产品。此即所谓的两个国家、两种产品模型或2×2模型;
两种产品的生产都只有一种要素投入:劳动;
两国在不同产品上的生产技术不同,存在着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
给定生产要素的供给量,要素可以在国内不同部门流动但不能在国家之间流动;
规模报酬不变;
完全竞争市场;
无运输成本;
两国之间的贸易是平衡的。
以上八个假设条件对正确理解“比较优势说”十分重要。
李嘉图实际上还提出了国际价值论问题。他是一个比较彻底的劳动价值论者,但又认为价值规律的国际作用与国内交换不同,依他所见,国内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但国际贸易中两种商品的交换比率决定于两种产品的比较优势即比较成本。因此,国际商品交换虽则对交换双方都有利益,却可能是不等量劳动的交换,它反映出两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他的这些论述给后人如何正确决定国际交换标准和建立科学的国际价值论,留下了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
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不仅在历史上起着重要的进步作用,而且对西方贸易理论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进行国际贸易要扬长避短、将劣势转为优势的思想,也显然具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不过,单纯强调取得比较利益主要是一种静态的微观的分析,而出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考虑,有些外贸活动(如进口生活必需品、对外援助等)并不能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因此,不加分析地对待比较成本说,也是不恰当的。
四、比较优势贸易理论的发展
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是指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学说,它们的核心思想是自由贸易和比较利益。两位古典经济学派大师提出和阐发的自由贸易学说,始终得到极大多数西方学者的赞成和拥护。“比较优势贸易理论”不断地得到补充、发展和修正,从中演化出许多新的理论学说。本章下面所涉及的一般是20世纪30年代以前提出的理论内容。
相互需求说
约翰·穆勒 [3]通常被看作是“最后一个古典主义者”,他也自称为斯密、李嘉图的追随者。由于李嘉图没有阐明国际商品交换比率究竟如何确定以及贸易利益将怎样分配的问题,也未考虑需求因素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于是约翰·穆勒在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中作了进一步的阐发,提出了他的“相互需求学说”(Reciprocal Demand Doctrine)。
同李嘉图一样,约翰·穆勒也认为:国际交换的产生基于两国比较成本的差别;国际贸易的利益表现在可以进口廉价的商品,节约本国的劳动力,并且促进全世界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价值规律在国际交换中的作用又明显不同于国内。他进一步认为,国际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为了得到该商品所须支付给外国的本国商品的数量,换言之,外国商品的价值由国际贸易条件所决定。为此,他明确提出了“国际价值”概念,并第一个作了详尽的考察。约翰·穆勒的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是关于国际价值论的分析。但是,穆勒的所谓国际价值是指国际交换中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比率,实际上就是贸易条件。其理论涉及的是物质产品的增加和分配问题,即讨论国际贸易利益问题,并不研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否增加的问题。
穆勒讨论了国际商品交换比率的上下限问题。他举了一个有名的例子来说明(见表)。假定英国每生产10码毛呢所消耗的劳动和生产15码麻布的相等,德国每生产10码毛呢所消耗的劳动则等于生产20码麻布的耗费劳动。这样10码毛呢在英国换到15码麻布,在德国则可换到20码麻布,即两种商品的国内交换比率分别是10码毛呢:15码麻布和10码毛呢:20码麻布。按照比较成本说,英国出口毛呢,德国出口麻布。如按10:15交换,全部利益都归德国,按10:20交换,利益全归英国。显然在这两种情况下必有一方对贸易失去兴趣。所以,只有当英国用10码毛呢换到15码以上的麻布和德国用少于20码的麻布换到10码毛呢,即两国都分享到贸易利益时,英德双方才可能进行交换。10码毛呢交换到的麻布介乎15码与20码之间,是双方贸易得以发生的限定范围。这表明,国际交换比率的上下限是由两国国内交换比率所决定的。
表
英国
德国
麻布
15码
20码
毛呢
10码
10码
那么,10码毛呢到底能换回多少码麻布呢?穆勒认为,双方消费者对对方商品的需求确定了这种实际的贸易条件。例如在一个讨价还价的市场中,两国先以10码毛呢换17码麻布开始。按照这个交换比率,英国愿用1,000×10码毛呢换进1,000×17码麻布,德国愿用1,000×17码麻布换进1,000×10码毛呢。此时双方的需求正好吸收掉对方的供给,于是它们会按10:17的比例继续进行贸易。然而,如果英国认为10:17的比例太高,将麻布的需求量降低为800×17码,从而只出口800×10码毛呢。而德国对毛呢的需求量没有变化,只好提高毛呢的价格(即用多于17码的麻布换取10码毛呢)来吸收尚未获得的(1,000×10-800×10=)200×10码毛呢。于是,双方的需求再一次与对方的供给相等,双方将继续按新的贸易条件(10:18)把贸易进行下去。
再假定发生相反的情况,即英国感到10:17的交换比率十分合算,想购买1,200×17码麻布。可是在这种价格水平下德国没有充分满足英国的需求。于是麻布的价格开始上涨,即10码毛呢的价格跌至17码麻布以下。同时,两者的交换比率将不断地自行调整,直至双方的需求又一次吸收掉对方的供给时为止。可见,两种商品的贸易条件是根据双方消费者需求情况的变动自行调整的,实际贸易条件就是使双方进出口都达到均衡时的那种交换比率。换句话说,实际贸易条件就是均衡贸易条件,它是由两国的相互需求决定的。
穆勒又进一步指明了相互需求对国际贸易利益的影响。国际贸易利益的大小取决于贸易交换比率的范围的大小。两国国内交换比率的差异越大,可能获得的贸易利益也越大。这种贸易利益在两国之间分配的多寡,则决定于具体的交换比率。如上所述,10:17的比例将使美国多获利益。10:16的比例对德国更为有利。同时这个具体交换比率(即均衡贸易条件)又决定于两国各自对对方商品需求的相对强度。外国对本国商品的需求强度越是大于本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强度,实际贸易条件就越接近外国的那种国内交换比率,这个比率会使贸易利益的分配对本国越是有利。反之亦然,上述内容就是穆勒的相互需求学说,用他自己的提法,叫做“国际需求方程式”或“价值法则”。
穆勒明确论证了国际贸易条件变动的范围和贸易利益分配各为多少,对完善和发展比较利益论不失为一个重要贡献。力图从需求方面深化有关的认识和分析,本身也是不可取的。但是,商品价格虽然受到供求关系的重要影响,毕竟不能脱离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因而穆勒所解释的比较利益和国际价值背离了劳动价值论的方向,并产生重大的错误影响。
提供曲线分析
“国际价值”的供求分析在英国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艾尔弗雷德·马歇尔 [4](A·Marshall,1842-1924)的著作《货币、信用与商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马歇尔指出,“相互需求说”就是供求均衡分析,不过穆勒的论述比较简单粗糙。无法精确指明两国供求均衡时的具体交换比率,于是进一步采用几何图形加以阐发,提出了有名的提供曲线(Offer Curve)图。
按照相互需求说,两国商品的交换形成了一个国际交换比率,它就是互利的贸易条件,必定在两国国内交换比率所规定的上下限之间。例如,用毛呢交换麻布,英国国内交换比率是10:15,德国的国内交换率为10:20,所以两国互利的贸易条件限定在10:15与10:20的范围。现用图表示。横座标X代表麻布量,纵座标Y代表毛呢量,两国国内的交换率用从原点引伸出来的射线的斜率(即射线任一点到X轴的距离和到Y轴的距离之比)加以表示。代表英国国内交换比率的射线为两国贸易下限,代表德国国内交换比率的射线为两国贸易的上限,它们之间的区域即为互利贸易区。这样,从原点引伸出的射线,只要在互利贸易区内,都代表着互利的贸易条件,其中某一条即为一定时点上两国的实际贸易条件线。这条实际贸易条件线决定着贸易利益的分享状况,它越接近下限,对英国越不利而对德国越有利,反之,它越接近上限,对德国越不利而对英国越有利。
贸易条件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会发生变动的,两国愿意进出口的商品数量也就随之变动。先以德国为例。如图所示,当贸易条件为t0时,德国愿意出口OM0麻布换进ON0毛呢;当贸易条件为t1时,愿意出口OM1麻布换进ON1毛呢;当贸易条件为t2时,愿意出口OM2麻布换进ON2毛呢。对德国人来说,与to相比,t1的贸易条件有所改善,t2改善得更多,这意味着它用一定量的麻布能换回的毛呢量更多。因此,贸易条件对德国越有利时,它就愿意出口更多的麻布量以换回更多的毛呢量。现在将代表t0、t1、t2时德国进出口数量的A、B、C点连接起来,其所形成的这条曲线OG就称为“提供曲线”或“相互供求曲线”。同时,也可求得英国的提供曲线OE(见图)。
必须看到,提供曲线OE和OG既是需求曲线,又是供线曲线。这就是说,它们分别表示英德两国在一定的交换比例条件下,需求进口货的数量和供给出口货的数量。同时,它们实际上还是一种相互供求的曲线。这是因为,在易货交易的2×2模型里,一国对他国商品发生需求就意味着同时向对方供给本国商品,进口一定量商品必须出口一定量本国商品来换得。所以需求和供给是互为依存的。
然而,什么样的贸易条件能使双方的供求都处于均衡状态呢?马歇尔是用图这个基本图形进行分析的。在分析时,他同样设定一些前提条件表明两国完全是两种商品的易货贸易。在图中,X轴表示德国在不同贸易条件下愿意出口本国商品的数量,Y轴则表示英国在不同贸易条件下愿意出口本国商品的数量。在马歇尔看来,倘若国际贸易按P或P′点所代表的贸易条件来进行,只能各自满足某一国的供求愿望,必然导致另一国的供求出现缺口。只有当OG与OE相交于A点时,即在这种贸易条件下,G国商品出口量才恰好等于E国需进口的商品量。这表明,两国的相互供求达到均衡状态。因此,A点称为均衡点,从原点引出经过A点的射线OF实际上就是均衡贸易条件线。在这种均衡贸易条件下,两国进出口数量相等,互利贸易得以圆满实施。
前面所述各国的提供曲线都是给定的情况下,讨论了均衡相对价格是如何决定的问题,是静态状况。实际上提供曲线并不会保持固定不变。提供曲线既可看做一国出口供给曲线,又可视为一国的进口需求曲线。因此,当供给或需求发生变化时,一国的提供曲线的位置就会移动。一段时间过后,两国经济的调整会导致提供曲线的改变。从需求方面看,引起提供曲线转移的主要原因有消费偏好、收入水平、需求构成的改变等。例如,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社会价值观念的更改,以及传统产品出现某种新的用途等等。如果其他条件不变,需求的变化就会改变一国提供曲线的形状。从供给方面看,造成提供曲线转移的主要因素有资源总量、技术水平和要素生产率的变化等等。提供曲线的移动不同于同一提供曲线上的贸易数量的变动,它往往会改变一国的贸易条件,进而对一国的总福利水平和贸易利益发生显著影响。因供给变动使得提供曲线移动时,将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贸易条件效应;二是贸易数量效应。供给情况不变的条件下,需求变动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内对出口商品的需求增加;另一种是国内对进口商品的需求增加。需求变动导致提供曲线移动对某个国家净福利的影响则取决于上述两者的比较。如果贸易条件改善的有利程度大于贸易数量缩减的不利程度,一国总的贸易情况改善,净福利增加;反之,则一国总的贸易情况恶化,净福利减少。
当提供曲线移动时,均衡的贸易条件和贸易水平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反映了市场基本条件的变动。如图,甲和乙最初在TOTZ处达到均衡,贸易额为OXE的X商品和Oyz的Y商品。现在假设国家I的偏好转向更喜欢进口商品了,偏好的转变会使提供曲线从OC1移到OC1′。随着国家I从事贸易愿望的增加,原先的贸易条件TOTE不可能继续保持不变。TOTZ导致了Y商品的过度需求,和相应地X商品的过度供给。国家I愿意购买Oy2的Y商品,并提供Ox2的X商品用于交换,然而,国家Ⅱ的提供曲给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在TOTZ下,它依然只愿意提供Oyz的Y产品,需求OXZ的X商品。由于存在着YzY2的Y商品的过度需求和XZX2的X商品的过度供给,因此在国际市场上Y的价格将上涨,X的价格则会下跌,相对价格的变化将一直持续到新的均衡点E′和TOT1的贸易条件下,Y商品的过度需求和X商品的过度供给被消除时为止。
马歇尔将供求均衡论形象化运用于国际贸易分析中,又比较精确地说明了均衡贸易条件的形成,它的积极意义应当肯定。马歇尔的提供曲线理论就均衡贸易条件所得出的结论与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是一致的,即均衡贸易条件决定于进行贸易的两个国家各自对对方商品的相互需求程度,但提供曲线的分析比穆勒的文字叙述更为精确。可以说马歇尔的提供曲线对贸易条件的分析开创了把几何方法作为国际贸易理论的分析工具的先河,为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增添了新的表达手段和研究手段。但他的分析主要是发挥和补充约翰·穆勒的学说,并无太多的创新。
多个国家多种商品的贸易模型
对李嘉图“比较优势贸易理论”的修正,实质上是从另一方面对它进行补充和发展。这种修正主要是修改“比较成本说”的假定前提条件,分析比较利益在新的理论假定下是如何产生和分配的。首先系统修改这些假定条件的,是美国学者弗兰克·陶西格(Frank Taussig,1859-1940)的《国际贸易》(1927)一书,以后别人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发挥。这里先介绍对两个国家两种商品假定的修正,即多个国家和多种商品的贸易模型。
西方经济学者们认为,李嘉图假定国际贸易由两个国家从事两种商品交换所构成的做法有明显的缺陷。它首先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同时,它未能指明比较利益原则可以适用于更广泛的范围。比方说,两国的两种商品的成本比例都一样,它们之间的贸易便无从发生。但在多国贸易的情况下,因为它们商品的成本比例会与其他很多国家不同,比较利益原则就会起作用。同样,在多种商品的情况下,两国的某些商品必然会各具比较优势,互利贸易就会随之发生。所以,多种商品和多国贸易假定能更全面地反映出“比较利益说”的适用性。为了分析方便,该假定的阐述一般分为多个国家交换两种商品和两个国家交换多种商品这两类情况。
1.多个国家两种商品的贸易模型
先看多个国家交换两种商品的贸易。假设美、英、法三国都只生产毛呢和小麦,并且彼此交换,它们的比较成本可见表。
表
美国
法国
英国
小麦单价
(美元)
(法朗)
(英镑)
毛呢单价
(美元)
(法朗)
(英镑)
小麦相对价格
1/3
1/2
1
毛呢相对价格
3
2
1
在表中,两种商品的各国价格由各国的货币量表示,各国小麦的相对价格是本国小麦单价与本国毛呢单价之比,同理,毛呢的相对价格是本国的毛呢单价与本国小麦单价之比。小麦的相对价格即为能交换到的毛呢数量,所以小麦相对价格也就是其相对成本。如表所示,1单位的小麦能交换到的毛呢量,在美国是1/3单位,在法国是1/2单位,在英国是1单位,这意味着,在美国增产1单位小麦仅仅减少1/3单位毛呢的生产,比在英、法两国生产小麦要来得合算(即机会成本最低),显示美国具有生产和出口小麦的相对优势。同样,英国则具有生产和出口毛呢的相对优势,因为毛呢的相对价格表明,在英国增加1单位毛呢生产只少生产1单位小麦。而在法国和美国分别要少生产2单位和3单位的毛呢。将各国小麦的相对成本从低到高排列:
美国小麦的相对成本<法国小麦的相对成本<英国小麦的相对成本
三个国家将出口什么进口什么则取决于国际市场上小麦的相对价格,而国际市场上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又取决于整个世界对这两种产品的供给与需求(见图)。当国际市场上小麦的相对价格确定之后,小麦的相对生产成本低于国际市场上的小麦相对价格的国家就会生产和出口小麦并进口毛呢。现假定国际市场上小麦的相对价格是2:1,则美国将向英国出口小麦,英国将向美国出口毛呢。而此时,法国的贸易地位比较独特。它的国内交换比率(2:1)处在英美两国互利贸易区内,一般总会参与国际贸易,但当英美两国的贸易条件恰好也是1单位小麦交换1/2单位毛呢即等于法国国内交换比率时,法国则会被排除在贸易之外。至于法国的相对优势和贸易流向则要决定于实际的贸易条件。假定在2:1的贸易条件下,英国小麦的需求强度增加,导致新的贸易条件(3:2,见图虚线所示)比较接近英国国内交换比率,使美国的贸易地位得到改善,由于新的贸易条件介于英法两国国内交换比率之间,表明法国出口小麦具有贸易利益(1单位小麦在国内只换到1/2单位毛呢,在国外能换到2/3单位毛呢),于是法国将同美国一道向英国出口小麦。反过来,如果美国对毛呢的需求强度增加,英国取得较前有利的贸易地位,新的贸易条件就会介于美法两国国内交换比率之间。此时法国占据相对优势的反而是毛呢,于是它又将同英国一道向美国出口毛呢。可见,法国在自己比较成本差异为既定的情况下,它的相对优势和贸易流向很大程度上是由英美两国的相互需求所决定的。
2.两个国家多种商品的贸易模型
再看两个国家交换多种商品的贸易。假定美国和加拿大都生产十种商品,按照比较成本说,美国和加拿大各自应该生产并出口哪些产品,进口哪些产品呢?
用来表示美国生产第i种产品的单位成本(劳动投入),为加拿大生产第i种产品的单位成本。为了确定这两个国家在生产哪些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我们将美国和加拿大生产这些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从高到低排列起来,如表。但是如何确定美国和加拿大将生产和出口哪些商品呢?
表
美国(顺序)
商品
加拿大(顺序)
1
A
10
2
B
9
3
C
8
4
D
7
5
E
6
6
F
5
7
G
4
8
H
3
9
I
1
10
J
1
我们知道,当一国生产某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另一国时,该国将生产和出口这种产品。令W为美国的小时工资率,W*为加拿大的小时工资率,则两国的工资率之比,即美国的相对工资就是W/W*。商品总是在生产成本最低的地方进行。在美国生产产品i的成本是W·。在加拿大生产产品i的成本是W*·,在下列情况下,本国将出口i商,即W·<W*·或改写为/>W/W*,任何符合/>W/W*条件的产品将在本国生产,而任何符合/<W/W*条件的产品将在外国生产,本国的劳动生产率,W/W*为本国工资相对比率,也就是说,当本国生产某种商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大于本国的相对工资率时,本国在生产这种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本国将专业化生产和出口这种产品。
按照上述的基本思路,可以由简到繁,进一步推论许多国家生产千万种商品的贸易格局。这表明,比较利益说同样适用于多个国家多种商品模式,可以概略地解释贸易的构成和流向。
生产成本递增假定
从实际情况看,成本不变假定所得的各国完全专业化的结论,即各国都完全专门生产具有比较利益的产品以获取最大利益,并不符合国际贸易实际。许多国家常常继续生产它们的大多数商品以供国内消费,同时进口一部分同类商品。为了使比较成本说更适合大多数情况,西方学者们用成本递增的假定代替了李嘉图的成本不变假定。
成本递增假定对于国际贸易影响,可用图说明。假定英美两国从事小麦交易。图的右半部是英国的供求图,左半部为美国的供求图,但为了比较的方便,故意使美国小麦的供求曲线Sa和Da同英国小麦的供求曲线Se和De完全对称。在没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两国各自供求曲线的交点决定小麦的产品和价格。即英国小麦的价格为OPe,供求量都是OH,美国小麦的价格为OPa,供求量都是OC。美国的小麦价格明显低于英国,这就因为美国耕地相对丰裕,小麦生产无疑具有相对优势。所以英美两国发生小麦贸易,必定是美国出口小麦到英国,换回它自己在生产上比较不利的商品(如毛呢),这样双方都能带来贸易利益。
如果小麦的生产成本始终不变,而且英磅与美元的比价是1:1,那么,美国按照OPa价格可以充分生产小麦,不仅满足本国需要的数量(OC),而且完全供给英国所需的小麦量(PaM)。这是由于英国小麦的供给曲线Se完全在进口价格OPa的上面,英国生产者在这个价格水平下,不会向本国供给任何数量的小麦,于是,小麦生产就实行完全的国际分工,美国专门生产小麦,而英国所需的小麦完全从美国进口。
但是,小麦的生产成本随产量增加而递增。本来美国国内供求均衡时的小麦量为OC,现在为了小麦出口,就需扩大生产(数量为PaM)。小麦产量增加,它的边际成本(即增加一单位产量所增加的那部分成本)就递增,于是小麦价格上升,国内需求量相应减少。相反,廉价小麦的大量进口,又使英国生产者(在愿意生产的条件下)被迫缩减供给量,导致边际成本降低,其供给价格也从原先的OPe下跌。这样,美国小麦的总供给增加,其边际成本和价格上升,英国小麦的总供给减少,其边际成本和价格下跌,最后至OP时两国小麦价格相等,经济达到均衡。此时,美国生产PD数量,其中国内需求为PE,ED出口到英国。英国生产PF数量,进口PG数量(恰好等于美国出口的ED数量),两者构成国内总消费量PG。可见,英国既自己生产一定量小麦,又从美国进口。
很显然,在成本递增的条件下,贸易双方依然进行国际分工,但实行不完全的专业化,即各国没有专门生产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这意味着,两国还是获得了贸易利益,不过确实减少了有利可图的贸易机会。完全的国际分工则作为例外存在。例如,当一个国家实际上无法生产某种特定商品(如矿产品和土特产),或虽能生产但成本太高时,它就会完全依靠进口来满足这方面的需求。
运输成本假定
商品由出口国运往进口国,需要一系列的流通费用,统称转移成本。这项成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各国政府管理对外贸易所引起的,叫无形转移成本;另一类是包装、运输和装卸商品所需的实物流通费用,又称有形转移成本,其中主要是运输成本。在国际贸易中,运输成本不仅总是存在,而且常常占商品成本的较大比重,因此不应忽略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如图所示,美国以OP1价格出口小麦到英国,运输成本为P1P2;它在英国市场上的卖价就是OP2。在这种价格下,英国对小麦的供求存在缺口,需进口FG数量,正好同美国小麦出口量ED相等。显然,运输成本的存在,使得美国小麦在英国市场上的卖价提高。从而导致它的出口量减少甚至停止。具体地说,第一,有了运输成本,美国小麦出口量比没有运输成本时的出口量必然要少,因为英国对进口小麦的需求量在价格为OP1时远远大于价格为OP2时的数量;第二,运输费用越高,它的出口量减少得越多。如运输成本为P1P3时,英国的进口量明显小于OP2价格时的进口需求量;第三,运输成本太高,等于或超过双方国内小麦价格的差额,小麦贸易便停止。如运输成本为P1P4时,美国小麦在英国的售价要等于OP4,在这种价格下,英国本身的小麦就供大于求。
前面指出,当符合/>W/W*条件时,本国出口i商品。但是当考虑到运费时,上式变为W/W*</时,本国出口i商品(tri表示以劳动小时数计算的每单位商品I的运输成本)。由于式子右边的数变小了,所以式子成立的条件更严格了,国际贸易的范围变小了。
这意味着,原先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并不一定适于出口。例如,那些单位价值很小而运费因体积、重量、难于装卸等因素相对很高的商品(如砖瓦、沙石),在国际市场上就没有竞争能力。相反,谷物、棉花、羊毛一类商品尽管价格不高,即使经过长途运输,仍能具有国际竞争能力。所以,依据运输成本在商品价值或成本中的相对比重,可以把商品分为两类,前者叫国内商品,后者称为国际商品,换言之,只有那些具有相对优势的国际商品才能进入国际市场。当然两类商品的区分是相对的。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已使许多种商品的运输成本大为下降,于是它们就从国内商品转化为国际商品。如果按照商品是供进口或出口的角度而言,引入运输成本以后产生了第三类商品,即非贸易。即使有某个国家在生产这种商品上可能具有比较优势,但这种商品也不会参与国际贸易。
可见,运输成本的存在,减少或取消了有些商品原先的相对优势,从而相对缩小国际贸易的范围和数量。同时,它总使两国同种商品保持一定差价,天然保护进口国相竞争商品的生产。总之,完全的国际分工已难以实现。另外,运输成本实际上成为决定一国相对优势的因素之一。那些靠近国际市场因而可减少运输成本的国家就有这方面的优势,反之,那些远离国际市场因而要增加运输成本的国家则呈现这方面的劣势,这无疑影响到它们的商品是否真正居于相对优势。正因为这样,深入研究工业区位或工业布局(包括它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后来便成为一门新的分支学科。
不完全竞争假定
李嘉图关于完全竞争的假定是一种理论抽象,至多只适用于很少一些标准化产品(主要指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普遍现象则是不完全竞争,它具有多种类型:完全垄断,即只有一个卖者;寡头垄断,即只有少数几个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卖者;垄断竞争,即有很多生产那些既有差别又能互相代替的产品的卖者;以及由上述类型所衍生的国际贸易垄断、国际商品协议等形式。既然不完全竞争的类型不同,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就不尽相同。这里仅列举几个主要方面。
1、垄断利润的影响。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说法,传统贸易模式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生产者只能接受即定的市场价格,即超额利润为零,但实际则不然。考虑到边际收益递增,大厂商往往比小厂商更具有优势,市场趋于由一家或几家控制,市场相应地演变为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而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生产者却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或者拥有为数众多的固定主顾,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控制商品价格。就是说,生产者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可以控制价格和产量,进而获取和保持超额利润或垄断利润。但这一来,商品价格无法如实反映一国商品的比较成本的优势或劣势。本来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商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包括资本家所得的“正常利润”),国际间商品价格的差异便充分反映出一国比较成本的优势或劣势。而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商品价格高于它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这导致商品价格势必扭曲一国相对优势的程度甚至颠倒优势的位置。一国比较成本的优势缺乏清晰度,国际贸易便无法充分展开,国际贸易量自然不会达到应有的发展水平。
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有两个鲜明特征:一个是同行业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厂商,它们是价格的决定者而不是价格的接受者;另外一个是各厂商生产的产品互有差别,即具有异质性。按照垄断程度的高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可以划分为完全竞争、寡头竞争和垄断竞争等三种形式。一般而言,完全垄断的市场罕见,寡头垄断不多,垄断竞争最为普遍。对寡头垄断的一般分析是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领域,因为寡头垄断中厂商的价格政策是相互依存的。厂商制定价格不仅要考虑消费者的反应,而且要考虑竞争对手的反应。而这些反应又决定于竞争对手对其他厂商行为的预期。这样,问题就归结为一个各厂商都试图推测其他厂商策略的复杂博弈。因而,我们在此主要讨论已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运用的垄断竞争模型。
在垄断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每个厂商所生产的产品是不同质的,存在着差别;但这些有差别的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替代性。这样,每个厂商面对的需求曲线不像完全竞争条件下那样是弹性为无穷的水平线,而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参见图)。
分析垄断竞争情形下的贸易,须从建立垄断竞争的基础模型开始。假定厂商面临的是一条线性需求曲线,那么垄断厂商的总销售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则为:
Q=A-B×P ()
式中:Q为销售量;P为单位产品价格;A、B是常数。
在这种情形下,边际收益MR为:
MR=P-Q/B 即P-MR=Q/B ()
这表明,价格和边际收益之间的差距取决于厂商的销售量Q和其需求曲线的斜率B。销售量越大,边际收益越低,因为降价将给厂商带来较大损失;而B越大,即在给定的价格增幅下的销售量下降越多,则边际收益与价格越接近。
与价格、边际收益间的关系相似,我们考察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的关系。假定某厂商的现形成本函数为:
C=F+c×Q ()
式中:C为总成本;F为固定成本;c为边际成本;Q为产量。则平均成本为:
AC=C/Q=F/Q+c ()
如果厂商面临的是一条线性需求曲线,那么垄断厂商的总销售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为:
Q=A-B×P
式中:Q为销售量;P为单位产品价格;A、B是常数。
一般来说,一个典型的垄断竞争厂商所面临的需求可以表示为:
Q=S×[1/n-b×(P-)] ()
式中:Q为某厂商的销售量;S为行业的总销售量;n是行业中的厂商数目、P是该厂商产品的价格;是竞争者的平均价格;b是衡量各厂商的市场份额对其定价的敏感性系数。如果所有厂商都制定相同的价格,则每家分享1/n的市场份额。价格定得高于平均水平的厂商只拥有较小的份额,而价格定得低于平均水平的厂商将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假定这一行业的所有厂商都是对称的,即尽管它们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尽相同,但各厂商的需求曲线和成本函数完全一致。这样主要考察的是整个行业的状况,关键在于确定行业中厂商的数目n和它们的平均价格P(参见图)。
首先考虑厂商数与平均成本的关系。作为一个典型厂商,其制定的价格等于平均价格,即P=时,从等式()可知Q=S/n,再代入等式()得到:
AC=F/Q+c=n×F/S+c ()
这种厂商数与平均成本之间的正向关系可用曲线CC表示。
其次来看厂商数与价格的关系。如果各厂商均把P当做既定价格,用(S/n+S×b×)替换常数A,用S×b代替斜率系数B,那么等式()可改成:
Q=(S/n+S×b*)-S×b×P ()
若再代入(),就得出一个典型厂商的边际收益函数:
MR=P-Q×(S×b) ()
由于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
MR=P-Q×(S×b)=c
整理后,可得出一个典型厂商的价格函数:
P=c+Q/(S×b) ()
再将Q=S/n 代入(),得出:
P=c+1/(b+n)
这种厂商数与各自定价之间的反向关系可用曲线PP表示。
最后来分析均衡的厂商数。两条曲线相交于E点,对应的厂商数为n2,即全行业利润等于零的厂商数;同时利润最大化的定价为P2,且等于平均成本AC2。如果价格超过平均成本,该行业就会盈利,更多的厂商会进入该行业;相反,若价格低于平均成本,该行业就会亏损,一些厂商就会从赔本的行业中退出。因此,从长远看,行业中的厂商数将趋向于n2,E点也将成为该行业的长期均衡点。
垄断竞争模型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是建立在贸易能够扩大市场规模这一基础之上的。在拥有规模经济的产业中,在垄断竞争条件下的厂商数和它们的定价受市场规模的影响,但通过国际贸易,能够形成一个一体化的世界市场。这个市场比单个国家的国内市场要大得多,各国可以在一个比贸易前要狭窄的范围内专业化从事某些产品的大规模生产,同时通过从别国进口自己不生产的产品来扩大消费者可获取的产品种类。这一模型用于贸易后一体化市场的形成,可以说较好地解决了生产的规模经济与消费的多样化选择的两难冲突,参见图。
因此,即使国与国之间没有技术上的差异,贸易仍为互利性的生产提供了机会。例如,假定有两个国家,各自的国内照相机年需求量为50万架。通过双边贸易,创造出一个总需求为100万架的一体化市场,这样更多种类的照相机能够以比贸易前更低的成本来生产。
垄断竞争模型说明了不完全竞争是规模经济的必然结果,解释了国际贸易是如何通过规模经济来影响各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福利的。贸易带来的国民收益由广大的消费者所得到,尤其体现为通过面对更丰富的商品品种选择而得到了收益;并被附加到贸易对一国内部不同集团的其他福利效应之中,贸易的扩张不会导致国内要素收入的重新分配。因为在出口扩大的同时,国内市场上的进口产品增加,国内总产出没有多少该改变,这样也不存在会促使要素价格变化的产业间生产转移。
2、规模经济的影响。
完全竞争要求一个行业有许多小企业共同生产,当然不可能有很大规模的企业出现。然而,适度的大规模生产却能带来许多经济上的节约,即促使商品单位成本递减。这是因为,大规模生产既可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各种生产要素的效能(即内部经济),又能广泛利用企业外部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即外部经济),从而导致单位成本递减。这种成本递减意味着商品价格降低,从而增加获利性贸易的机会。显然,这种情况下的国际贸易是完全竞争条件下所不及的。(详见第3章产业内贸易)
3、技术进步的影响。
完全竞争下的小企业无法考虑技术进步。但垄断或寡头生产者实力雄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他们在一定限度内会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单位成本。可见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同规模经济一样,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详见第3章技术差距论)
4、非价格竞争的影响。
国际市场上还广泛进行着非价格竞争,它的主要形式有产品差别和广告宣传等。产品差别既是质量、效能、商标等的不同,又是包装、款式等的不同,还是销售条件和地点、经营方式甚至服务态度等的不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企业都力图在这些方面使自己的产品与众不同,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所以,同价格竞争只能接受现有的需求不同,这类非价格竞争采用各种手段(如帮助消费者了解现有产品和新产品、增加产品的花式种类、方便顾客购买、大力加强售后服务等)把潜在的需求变成现实的需求,即能创造需求。所以,它扩大国际贸易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总之,不完全竞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既有限制性的,也有扩张性的或者中性的,因而缩小或扩大国际贸易都有可能性,绝不能一概而论,不过,追逐高额利润毕竟是垄断企业的主要动力,其对国际贸易的实际有害作用,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
讨论与思考练习
1.什么叫国际分工?它对国际贸易有什么作用?
2.国际贸易与国际分工之间是什么关系?
3.哪些因素影响着国际分工的发展?试举例说明。
4.简述亚当·斯密的国际贸易理论?
5.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有什么重大意义?试联系实际加以说明。
6.穆勒的“相互需求说”包括哪些内容?用“提供曲给”作进一步说明。
7.西方经济学者是怎样修正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他们从中得出了哪些理论结论?
8.本国生产1单位小麦的劳动投入1/4,生产1单位布的单位劳动投入为1;外国生产1单位小麦的劳动投入为1,生产1单位布的劳动投入为1/2。
(1)本国在哪一样商品的生产上拥有绝对优势?外国在哪一样商品的生产上拥有绝对优势?为什么?
(2)假如外国用1单位布换取本国3单位小麦,本国与外国的贸易得益分别是多少?为什么?
(3)假如外国用1单位布换取本国1单位小麦,本国与外国的贸易利益分别是多少?为什么?
9.本国生产奶酪的单位劳动投入为6,生产面包的单位劳动投入为2:外国生产奶酪的单位劳动投入为1,生产面包的单位劳动投入为4。
(1)本国在哪种产品上拥有相对生产优势(即比较优势),为什么?
(2)对本国和外国而言,用奶酪表示的面包的机会成本是多少?
(3)在贸易均衡状态下,面包的价格大致如何?
(4)如果在世界市场上,面包的价格/奶酪的价格=2,为什么两国会展开专业化分工?
(5)证明外国通过专业生产奶酪可以从贸易中获益。
10.下表给出了两种产品、多个国家模型中的劳动投入量,假设国际贸易条件为1匹布:2蒲式耳小麦,是否所有的国家都必定能从贸易中获利?如果是,每个国家将进口和出口哪些商品?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布
小麦
英国
5小时/匹
2小时/蒲式耳
葡萄牙
4小时/匹
1小时/蒲式耳
美国
3小时/匹
3小时/蒲式耳
11.下表给出了两个国家为获得1单位的下列五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投入天数:
面包
影碟机
灯具
地毯
书
英国
2
8
4
3
2
美国
2
6
2
2
3
美国的工资是每天20美元,英国的工资是每天8英镑,汇率是1英镑换2美元;
(1)假设美国的工资不变,汇率不变,请计算出与两国间双向贸易一致的英国工资的上限与下限(用英镑/天来表示)
(2)假设两国的工资均不变,计算出与两国间双向贸易一致的汇率上限与下限(用美元/英镑来表示)
第三章 要素禀赋理论
[本章要点]
1、如果像李嘉图模型所假设的那样,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那么产生比较优势的唯一原因就是各国之间劳动生产率的不同。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各国间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只能部分地解释贸易产生的原因。贸易还反映了各国之间资源的差异。在H-O定理中,生产要素不只一种。在每一个地区,应该进口那些昂贵生产要素占较大比重的商品而生产那些便宜生产要素占较大比重的商品,可见,生产要素禀赋的不同即决定了各国的相对优势和贸易格局,又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因。
2、在理想的模型中,国际贸易会导致两国要素价格相等。实际上,由于资源差异、贸易壁垒和技术差异的原因,完全的要素价格相等化是不存在的。
3、二战后,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检验H-O定理,但不少经验性工作非但不能证明该学说的有关观点,反而得出完全相对立的结论,其中最著名的里昂惕夫之谜。尽管实证研究的结果有反对H-O定理的,但也有支持的,大多数研究者并不相信只是资源差异就能解释世界贸易模式或世界要素价格。相反,似乎有必要充分看到国际上实际存在的技术差异。然而,H-O定理仍然相当有效,尤其是用来分析贸易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时。围绕里昂惕夫之谜所进行的研究和解释又导致了战后初期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产品生命周期说,产业内贸易说都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国际贸易进行的原因。
一、要素禀赋说
H—O定理
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在其诞生一个世纪以后,遭遇到严重的理论挑战。著名的瑞典经济学家贝蒂尔·戈特哈得·俄林(Bertil·Gotthard·Ohlin,1899—1979) [1]接受他的老师伊·菲·赫克歇尔(Eli 1879-1952) [2]的基本论点和大致思路,撰写出一部重要的现代国际贸易理论著作《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1933年)。在这部被称颂为作出开创性研究的著作中,俄林系统阐发了生产要素禀赋学说(Theory of Eadowment),用以说明国际贸易的起因和影响,这就形成后人称作的赫克歇尔—俄林学说(简称H—O学说或模型)。由于该学说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理论的又一块基石,俄林还于1977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俄林首先创立了区域贸易学说。他认为,地区是进行贸易的最初的基本单位,地区间贸易的发展才演化成国际贸易。这里地区的划分不是人为的,其划分标准是生产要素的天然禀赋。所谓生产要素禀赋,指的是生产要素的供给状况。例如有的地区劳动力充裕,有的地区资本量雄厚,有的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同样是自然资源丰富或自然条件良好,矿藏、水源、气温、湿度、日照、降雨等方面又会有众多差别。总之,不同地区的生产要素的供给状况或者说生产要素比例有着明显的差别,地区间贸易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展开的。就全世界而言,一个大地区可以包括若干个国家,一个小地区又可以只是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因此,国际贸易实际上是区域贸易的组织部分。但是,国际贸易毕竟不同于区域贸易的其他形式,因为各国之间的贸易障碍最多,它们的货币制度、国家利益和国内经济发展特点各自不同,这些都使国际贸易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国际贸易是最为重要的贸易方式。
依据上述分析,俄林较严密地阐发了要素禀赋说。他明确指出,商品价格在国家之间的绝对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当同种商品在不同国家里用同种货币表示的价格不同时,商品从价低的国家输往价高的国家,只要价格差额大于运输成本等费用,这种贸易对双方都有利益,即能够得到的商品都比自己生产的更多。不过他强调,虽则国际贸易的产生起因于商品价格在国家之间的绝对差异,但它真正能发生的话,还须具备重要的前提条件,即贸易双方商品的国内价格比例必须不同。这是因为,没有这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差异,就无比较优势可言,国际贸易自然无从发生。他又进一步指出,商品相对价格不同是由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不同所决定的。很清楚,商品价格的国际差异来自各国生产成本的差异。生产同种商品,有的花费较多的成本,有的则用较少的成本,前者的价格就会高于后者。
那么,如何衡量生产成本的大小呢?俄林认为,这是商品生产所支付的要素费用即要素报酬所决定的。支付工资、利息、地租的货币额越多,意味着所花费的生产成本就越高。简言之,商品价格的不同取决于生产要素价格的不同,所以,反映商品比较优势的相对价格的差异自然来自生产要素的国内价格比例的不同。这可用表加以说明。这里必须注意,俄林通常采用两个国家使用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生产出两种商品进行贸易的分析模式,即2×2×2模型。同时为了更明了地说明问题,他还假设两国生产的物质条件或技术系数都一样,即生产要素的密集性相同。此外,俄林仍继承李嘉图的大多数假定。
表
技术系数
劳动(A)资本(C)
(2)要素价格
工资(W)利息(I)
(3)成本
P=W·A+I·C
日本
纺织品
40(日元)200(日元)
P=80(日元)
机器
40(日元)200(日元)
P=160(日元)
美国
纺织品
1(美元) 1(美元)
P=1(美元)
机器
1(美元) 1(美元)
P=1(美元)
如表所示,美国和日本都用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生产纺织品和机器。假定单位劳动的价格(工资W)和单位资本的价格(利息I)在日本分别为40和200日元,在美国分别为1美元。再假定两种商品的要素密集性在两国都一样,纺织品为:,机器为:。这样,纺织品和机器的单位价格在日本分别为80和160日元,在美国分别为1美元。由此可知,日本纺织品的相对价格较低(用2单位纺织品换1单位机器),美国机器的相对价格较低(1单位机器换1单位纺织品),它们分别是该国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于是日本的纺织品和美国的机器相交换,彼此都得到贸易利益。很显然,两种产品的相对价格不同是由生产要素的国内相对价格不同所带来的。日本的劳动价格相对便宜,于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的成本较低和价格较低。它的资本价格相对较昂贵,则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器)的成本和价格就较高。美国的情况恰好相反。
那么,为什么日本的劳动价格相对便宜而美国则是资本价格相对便宜呢?在俄林看来,尽管生产要素的价格受到其供求双方的影响,但要素的供给是主要的。因此,他强调指出,一国生产要素价格的高低是由它的生产要素禀赋的不同所引起的。一国某种生产要素的供给丰裕,该要素在该国的价格相对便宜,一国某种要素稀缺,该要素在该国的价格相对昂贵。必须指出,生产要素的丰裕是个相对的概念,意指要素的供给相对需求而言比较充足,相对他们要素的供给而言也更为充足。它不能简单用绝对数值加以衡量,可采用两种定义。一种是价格定义,倘一单位某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低于其他要素的价格,则称该要素丰裕,另一种是实物定义,用生产要素供给的实物量表示,如一单位劳动拥有资本量很多,说明资本丰裕。所以,日本的劳动力丰裕导致其劳动价格相对便宜,美国的资本量丰裕造成其资本价格的相对便宜。俄林进而得出结论,在每一个地区,应该进口那些昂贵生产要素占较大比重的商品,而出口那些便宜生产要素占较大比重的商品。可见,生产要素禀赋的不同既决定了各国的相对优势和贸易格局,又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因。
生产要素禀赋理论的拓展
自从要素禀赋理论提出以来,经济学家们就开始对其进行拓展。在所有拓展中,最有意义同时也是影响较大的,是一系列基于要素禀赋理论的“定理”的提出与阐发。除了赫克歇尔-俄林的理论“定理化”之外,经济学家们还提出并归纳了一些重要的定理。与基本理论本身联系密切的定理主要有三个:两个是关于商品价格变动与要素价格变动之间关系的定理,一个是关于要素禀赋变化及其影响的定理,分别称为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与雷布琴斯基定理。这些定理是在要素禀赋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国际贸易的影响和后果,是H—O学说的又一重要内容,有些人称为广义的要素禀赋说。
1、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
按照H-O定理推断,国际贸易首先会促使两国同一种商品价格趋于一致:封闭经济下本国较为便宜的商品受到外国较高价格刺激而大量出口,价格随之上升;本国原来较为昂贵的商品受到较为便宜的进口货冲击而价格下降。如果不考虑运输成本与贸易壁垒因素,国际贸易带来的最终情形便可想而知:两国同一种商品的价格均等化。由于商品价格是由要素相对价格决定的,因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商品相对价格的上述变化对要素相对价格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现以商品X(假定它是资本密集型产品)相对价格上升为例,考察一下商品相对价格变动变动是如何影响要素价格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生产要素在每一部门的报酬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即等于其边际产出与商品价格的乘积。在均衡条件下,生产要素在所有部门的报酬应当是相同的。此时,如果商品X的相对价格上升,那么X部门的资本和劳动报酬与Y(假定它是劳动密集型产品)部门就不再保持一致,X部门的资本和劳动可以获得比Y部门更多的报酬,于是资本和劳动就会从报酬低的Y部门流向报酬高的X部门。由于X部门是资本密集型的,所以,X部门生产扩张需要相对较多的资本与较少的劳动相匹配。但由于Y部门是劳动密集型的,Y部门只能释放出相对较少的资本和更多的劳动。于是在生产要素重新配置过程中,对资本新增加的需求(X部门生产所增加所需的资本)超过了资本新出现的供给(Y部门所释放的资本),而劳动新出现的供给则超过了对劳动新增加的需求,从而在要素市场上,资本价格将会上涨,而劳动价格将会下跌。
随着生产要素价格的重新调整,每个部门中的厂商在生产中所使用的资本-劳动比率也将发生变化。由于资本变得相对越来愈昂贵,劳动变得相对越来越便宜,所以每个部门的厂商都会调整其要素使用比例,尽管多使用变得便宜了的劳动,来替代一部分变得昂贵了的资本。最后,每个部门所使用的资本-劳动比率都要低于X相对价格变化之前的要素使用比例。
由以上分析可知,X相对价格上升导致它所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资本名义价格上升,以及另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名义价格的下降。但要素名义价格的变化说明不了要素实际价格的变化,只有将要素名义价格的变化与商品价格的变化加以对比之后,才能确定要素实际价格的变化。在均衡状态下,劳动和资本的价格分别为:
w=PX×MPLX=PY×MPLY ()
r= PX×MPKX=PY×MPKY ()
上面两个表达式表示在均衡条件下,资本和劳动价格是如何决定的。其中w,r分别代表劳动、资本的价格(或报酬);MPLX,MPLY分别表示劳动在X、Y两个部门中的边际产出,MPKX,MPKY分别表示资本在X、Y两个部门中的边际产出。由()和()两式,可以得到:
w/PX=MPLX, w/PY=MPLY ()
r/ PX=MPKX, r/ PY=MPKY ()
上述各等式的左边均表示要素的实际价格和报酬,即各生产要素的名义价格或报酬若分别用于购买X、Y商品时,所能够买到的X、Y的数量。上述表达式表明,要素的实际报酬等于其边际生产力。由于在规模收益不变的条件下,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只取决于两个要素的使用比例,与两个要素投入的绝对量没有关系,因此,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化对要素实际收入的影响只取决于两种商品所使用的要素比例的变化。当X的相对价格上升时,X、Y两个部门所使用的资本-劳动比率均下降。由()、()两式可知,r/ PX, r/ PY均上升;而w/PX, w/PY均下降,即X相对价格上升后,资本的实际价格或报酬上升,劳动的实际价格或报酬下降。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结论:某一商品相对价格的上升,将导致该商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要素的实际价格或报酬上升,并使另一种生产要素的实际价格或报酬下降。这个思想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斯托尔帕()和萨缪尔森两人共同阐发并论证的,因此被归纳为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The Stolper-Samuelson Theoren)。
由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可以引申出另一个重要结论:国际贸易会提高一国丰裕要素所有者的实际收入,降低稀缺要素所有者的实际收入,原因在于贸易后一国出口商品相对价格上升。根据H-O定理,一国出口商品实际上是在间接地出口其丰裕要素。按照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出口商品价格的上升将导致该国丰裕要素实际报酬上升,稀缺要素实际报酬下降。这一结果的重要涵义在于:国际贸易虽然可以改善一国整体的福利水平,但这种福利水平的分配在不同要素拥有者之间是有差别的,贸易会对一国要素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实质性影响。
2、国际贸易与要素价格均等化
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的进一步发展,便是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这一定理的基本涵义是:随着自由贸易的发生,两国间产品的价格将趋于均等,并将使得两国间要素的价格也趋于均等。
要素价格的均等化的逻辑过程,可以借助一张简单的表格予以描述,参见表。
贸易开始前,由于两国要素禀赋存在差异,因而两国的要素价格不一致。随着贸易发生,原来A国相对价格较低的X商品,由于对方国家的需求,其相对价格趋于上升。依据前面的分析,X商品所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资本的价格上涨,而劳动的价格将下跌。于是,原来在A国比较廉价的资本现在变得不那么廉价了,而原来在A国比较昂贵的劳动现在也因贸易变得不那么昂贵了。在B国,则出现相反的情况,原来比较昂贵的资本现在变得不太昂贵了,原来比较廉价的劳动现在也不那么廉价了。
表 要素价格均等化的过程
A国
B国
生产要素禀赋状况
资本相对丰裕、劳动相对稀缺
劳动相对丰裕、资本相对稀缺
贸易前生产要素价格
资本相对便宜、劳动相对昂贵
劳动相对便宜、资本相对昂贵
两种产品X和Y
X是资本密集型产品
Y是劳动密集型产品
贸易前两种产品价格
X产品在A国相对便宜
Y产品在B国相对便宜
贸易后
出口X产品、进口Y产品
出口Y产品、进口X产品
贸易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X产品的价格相对上升、Y产品的价格相对下降
Y产品的价格相对上升、X产品的价格相对下降
两国X产品及Y产品的价格达到一致
贸易与两国生产结构
X产品的产量增加、Y产品的产量减少
Y产品的产量增加、X产品的产量减少
贸易与两国生产要素需求
资本密集型的X产品产量增加,导致资本需求增加快于劳动需求增加;劳动密集型的Y产品产量减少,导致资本需求减少较少,而劳动需求减少较多。结果:资本需求增加,劳动需求减少。
劳动密集型的Y产品产量增加,导致劳动需求增加较多,资本需求增加较少;资本密集型的X产品产量减少,导致资本需求量减少较多,而劳动量需求减少较少。结果:劳动需求量增加,资本需求量减少。
贸易与两国要素价格
资本的价格相对上升,劳动的价格相对下降
劳动的价格相对上升,资本的价格相对下降
在一定条件下,两国资本及劳动的价格达到一致
随着贸易的开展,两国X、Y商品各自的相对价格差异会不断缩小,并最终达到均等。在这个过程中,两国各自的丰裕要素的价格不断上升,稀缺要素的价格不断下降。随着商品价格的拉平,两国要素价格也将达到均等。
当然,要素价格均等化的实现是有严格条件的。萨缪尔森在其《再论国际要素价格均等》(1949年)一文中认为,讨论要素价格均等化的实现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1)不变的产出物,即贸易发生前后两国生产同样两种产品,如粮食和纺织品。(2)不变的要素投入与同一且不变的技术,就是说生产每种商品都使用土地和劳动这两种生产要素,两国生产每种商品的技术水平一样。(3)不同的要素密集度,即两种商品的要素密集度不同,一种是土地密集型的,另一种则须是劳动密集型的。(4)不变的要素供给,即两国要素禀赋状况不变。(5)没有贸易壁垒与运输成本,商品在国际间完全自由流动,但生产要素在国际间完全不流动。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要素价格的均等是以商品价格的均等为先决条件的。在现实中,由于运输成本和一些贸易壁垒的存在,各国的商品价格难以达到一致,因此国际间要素价格均等化在现实中一般难以实现。另外,要素价格均等化还要求生产技术条件必须完全一致,这也是一个比较苛刻的条件。
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指出,自由贸易不仅会使商品价格均等化,而且会使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从而两国的所有工人都能得到同样的工资率,所有的土地都能得到同样的土地报酬率,所有的资本都能得到同样的收益率,而不论两国生产要素的供给和禀赋状况有任何差别。任何人为的贸易障碍都会阻止要素价格均等化的实现,导致要素价格均等化的停滞或反向运动。对进口竞争性产品的保护会提高该部门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这也为贸易保护行为提供了一种解释。
3、雷布琴斯基定理
赫克歇尔-俄林理论最初是以不变的要素禀赋为前提的,即假定一国要素禀赋固定不变。事实上,这一假定与现实多少是有些脱节的,因为在现实世界中,一国的要素禀赋是可以改变的。通常说来,一国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会随时间而增长。同样,通过资本积累,一国的资本存量也会增加。各类生产要素数量的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要素比例的变化,而要素禀赋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要素比例变化究竟会对产出产生怎样的影响,则是后来的经济学家们探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1955年,英籍波兰经济学家塔德乌什•雷布琴斯基(Tadeusz Rybczynski)发表了一篇题为《要素禀赋与相对商品价格》的论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引出了一个定理,这便是以其姓氏命名的雷布琴斯基定理(Rybczynski Theorem)。按照这一定理,在商品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一种生产要素增加,会导致密集使用这种生产要素的产品的产量增加,同时导致另一种产品即非密集地使用该要素的产品的产量减少。
假定某国拥有劳动和资本两种生产要素,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X和资本密集型产品Y两种产品。在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该国的劳动数量增加,则该国劳动密集型产品X的产出将增加,而且增加的比例将超过要素增长的比例,同时另一种产品Y(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产出将减少。
上述推断,可借助埃奇沃斯盒状图来证明。如图所示,XKY0L0是一个埃奇沃斯方盒,K代表资本,L代表劳动。X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Y产品是资本密集型产品。A点是从X到Y0契约线上的一个均衡点。当劳动供给从L0增加到L1时,B点成为X到Y1契约线上的一个新的均衡点。
假定商品价格不变,那么要素价格必须不变。但只有在两种商品生产中资本-劳动比率以及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率都保持不变的条件下,才能使要素相对价格不变。为了保证资本-劳动比率不变,同时在劳动增加后资本和劳动都不存在闲置,那么B点应该在XA射线上,而且Y0A与Y1B是平行的。
从图中可以看出,劳动增加后,劳动密集型的X产品的产量明显增加了,而资本密集型的Y产品的产量却下降了。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劳动要素供给的增加使得资本要素相对变少了。如果假定生产技术保持不变,则该国只能通过增加X产品的生产来维持一个与劳动要素供给增加之前完全相同的K/L,以便使这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保持不变,并使比较优势保持不变。
综上所述,H—O学说从要素禀赋即供给状况的角度出发,坚持相对利益说,阐明了比较成本为什么能够以及如何决定相对优势,解决了李嘉图未曾深入研究的问题。该学说着重用经济结构说明国际贸易的原因、流向和格局,并立足于要素配置合理化的思想来强调自由贸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它抛弃劳动价值论,又不揭示资本主义国际分工和交换的实质和内在动力,其庸俗性质依然明显。忽略需求对国际贸易的作用,也使它存有理论缺陷。
机会成本分析法
绝对优势贸易理论中,贸易所得比较看得清楚,因为一国出口产品的绝对生产成本一定比别国低,而且进口的也一定是自己生产成本绝对比别国高的产品,所以通过贸易一定能够赚钱或省钱。但在比较优势理论中,贸易所得就不是那么直观。一国有可能出口比别国生产成本高的产品,也有可能从别国进口生产成本不如本国低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利益可以用图形和曲线来说明。
自20世纪30年代起,用几何图形说明国际贸易问题的做法开始流行,它被看成是现代分析方法的兴起。采用这类方法阐述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说,实质上是从技术角度对理论的一种发展,因而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分析工具,从供给方面说有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和生产可能性曲线(Production Possibility Curve),从需求方面说是无差异曲线(Indifference curve),其中机会成本分析可谓是其核心内容。
什么是机会成本呢?它是指用一定生产资源生产一单位的某种商品,而必须放弃生产另一种商品的那些数量。按照前述的例子,英国制造1单位毛呢耗费100人/年的劳动量,制造1单位酒耗费120人一年的劳动量,两者的成本比例为1单位酒:单位毛呢。这就是说,生产1单位酒必须牺牲单位毛呢,因此,1单位酒的机会成本即为单位毛呢。机会成本可用生产可能性曲线予以表示。
所谓生产可能性曲线是指这样一条几何曲线,它表示一国生产要素得到充分而有效使用时所能生产的两种商品的数量组合。在一国生产资源为既定的条件下,要多生产某种商品,必然需少生产另一种商品,两种商品的各种组合就是它们数量上的互相转换或替代,故该曲线又称转换曲线或生产替代曲线。如表所示,美国生产酒和肉可以有六种组合。现用图表示表中的各种组合,设X轴为酒的数量,Y轴为肉的数量,分别在图上画出代表六种不同组合的A、B、C、D、E、F点,然后将它们相连接。这条连接起来的AF线就是美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可以看出,这条曲线反映了使用美国全部生产资源所可能达到的两种商品的最大数量组合,或者说,两种商品的这些产量是美国生产能力所胜任的。例如,AF线上面的H点(代表40单位肉和20单位酒),是美国生产无法企及的。相反,美国完全有能力生产出AF线下面G点所代表的20单位肉和10单位酒,但没有充分发挥生产资源的最大效率,因而G点也不可取。显然,生产可能性曲线上各点代表着既定生产资源下两种商品最佳的各种组合。
从表可以看出,美国每增加10单位肉的生产量,就得减少5单位酒的生产量。就是说,美国生产1单位肉的机会成本是1/2单位酒。同样,肉和酒的交换比例也必定是2:1(即10单位肉换5单位酒)。图的生产可能性曲线AF就形象地对此作了说明。图中AF线的斜率=AO/AF=50/25=2,其实这个斜率值2,既指明了生产1单位肉的机会成本(即1/2单位酒),也表示了肉和酒的交换比例即相对价格(即2单位肉:1单位酒)。另外,AF是一条直线,而直线的斜率是固定不变的,这意味着机会成本不变。因此,直线型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可以用来表示一国在机会成本不变情况下的各种生产组合。
表
组合
肉
酒
A
50
0
B
40
5
C
30
10
D
20
15
E
10
20
F
0
25
下面,我们用生产可能性曲线来分析贸易利益。图表明美国只能选择AF线上的某种组合进行生产。但是开展国际贸易后,情况就发生变化。由于美国生产肉类具有相对优势,它不再生产酒,并按1:1的贸易条件同对方(英国)交换。这样,进行这种国际交换时,美国可以在高于自己生产可能性曲线之上的AF′线上加以选择,出口一定量的肉换回同样数量的酒(见图)。例如,美国选择了AF′线上的D′点,这意味着它在专业生产50单位肉时,自己愿意消费其中的30单位,余下的20单位肉则出口换回20单位酒。由于D′点在AF′线之上,其组合显然优于贸易开展前美国所能实现的任何生产组合,如原来要生产30单位肉时,只能再生产10单位酒。而现在却换回20单位酒。这表明美国通过贸易取得了经济利益。同理,英国也获得高于本国原先能生产的两种商品数量。两国都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获得了利益,达到了比贸易前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需要说明的是,在总体均衡分析中,衡量福利水平的是社会无差异曲线的水平而非产品的绝对消费量。如果美国特别偏好肉的话,贸易后的消费水平也可能是45单位的肉和5单位的酒。与贸易前相比,肉的消费量增加了,但酒的消费量却减少了,但总的社会福利水平仍是提高了。贸易后两种产品的消费都增加的情况可以用来说明整个国家的贸易所得,但说明贸易所得并不一定需要两种产品的消费都增加。
但是,机会成本不变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情形,这就需要考察机会成本变动(特别是递增)情况下的国际贸易。图中的AF是一条机会成本递增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如图所示,美国用其全部生产资源单独生产肉可得60单位,单独生产酒可得55单位。现在少生产5单位肉即生产55单位肉,多余的资源可生产15单位酒;再减产5单位肉,多生产10单位酒;又减产5单位肉,多生产单位酒;再减产5单位肉,多生产5单位酒;依次类推。总之,随着肉类生产量的不断减少,每1单位肉所替换的酒的数量越来越少。换言之,每多生产1单位酒要牺牲越来越多的肉类。显然,对生产酒来讲,它的机会成本在递增。
同样,这条凹向原点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可用以说明机会成本递增条件下的国际贸易利益。首先要指出,在机会成本变动的情况下,选择生产可能性曲线上的各种生产组合必须考虑商品价格,这与机会成本不变的情况不一样(后者的机会成本和商品相对价格始终一致)。其选择的基本原则是,要取得最大的利润,必然使生产的机会成本和商品的相对价格相等。因此,生产可能性曲线与相对价格线相切的一点,即代表最佳的生产组合。从图可看到,在不发生国际贸易时,国内相对价格线P0P0与生产可能性曲线AF相切于M点,该国(如美国)将按均衡点M所代表的两种商品量进行生产和消费。进行国际交换后,国际价格线P1P1与生产可能性曲线相切于N点。假设美国选择K点进行消费,于是它出口LN量酒,进口KL量肉。毫无疑问,K点比M点代表着更多数量的两种商品组合,因为它在M点的右方。可见国际贸易给该国带来明显的利益。不过,为什么一定会选择在K点而不是别的点进行消费呢?这就必须结合需求因素加以分析说明。下面将与此密切相关的无差异曲线作个简略介绍。
所谓无差异曲线,是指用以表示消费者对于两种商品的各种组合有着同样偏好的一条曲线。换句话说,该曲线上任何一点所代表的两种商品的不同组合,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或满足程度是无差异的。如图的U1线就是一条无差异曲线,它上面的A点代表30单位肉和10单位酒,B点代表20单位肉和15单位酒,给某些消费者带来了同样的满足程度。图中U1、U2、U3三条无差异曲线代表不同的满足程度,D点为40单位肉和35单位酒,C点为40单位肉和20单位酒。可见U3各点所代表的商品组合带来的满足程度最高,而U1则最低。
无差异曲线表明了消费者对两种商品的许多不同组合有着同样的偏好。不过消费者实际的消费选择又受到收入和商品价格的制约,也离不开一国生产能力所提供的实际产量。因此,使消费者得到最大满足的消费水平,既必须在生产可能性曲线的边界上,又应该是边界上各种生产组合具有最高满足程度的某种组合,图中的AF线就是一条机会成本不变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又是一条反映两种商品相对价格的价格线,它与U1线的相切点B所代表的组合(20单位肉和15单位酒)成为能带来最高满足程度的实际消费水平。可见,这是供求均衡条件下应该生产和消费的数量。
同时,在机会成本变动情况下生产和消费的均衡,也应通过生产可能性曲线、无差异曲线和价格线的关系来求得。如图所示,生产可能性曲线AF与无差异曲线U1相切于M点,M点成了生产和消费的均衡点。相反,尽管U2也与AF相交,但由于U2只带来较低的满足程度,因而不是消费者的最佳选择。经过切点M的切线P0P0自然也是U1和AF的公切线,即U1和AF的斜率相同。这表明,边际生产转换率(即多生产1单位酒与为此必须减少肉类生产的数量的比率)等于边际消费替代率(即多消费1单位酒与为此而必须减少肉类消费的数量比率),同时它们的比值也正是酒和肉的价格之比。换言之,P0P0线实际上就是相对价格线。可见,M点所代表的商品组合正是应该生产和消费的数量。
必须看到,无差异曲线通常是表示消费者个人对于各种商品组合能带来多少福利的一种心理判断。把这种分析工具直接引入国际贸易研究,用以分析整个国家或社会的贸易利益,显然极不妥当。因此,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仍然广泛运用它时,已对此作出许多限制性的假定,将其描述为“社会消费无差异曲线”。它是指,在整个社会全体居民的爱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他们对各种商品组合的偏好没有差异。本书涉及的就是这种社会消费无差异曲线。
至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上述分析工具来考察国际贸易利益问题。这里仅简要分析在机会成本递增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如何通过国际贸易获得利益。图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发生之前,该图的生产可能性曲线AF与社会消费无差异曲线U1相切于M点,这表明此时生产和消费的均衡量是40单位肉和20单位酒。过M点的切点P0P0即为国内相对价格线,其斜率表明酒与肉的交换比例是1:,或者说生产一单位酒的机会成本是单位肉,可见,该国生产酒有相对优势。假设另一国生产肉类有相对优势,即它的价格线的斜率与P0P0不同,两国就进行相互贸易,该国出口酒,另一国出口肉。至于两国的各自优势,则是由两国要素禀赋不同所造成的。就是说,该国密集使用酒类生产的要素相对丰裕,而另一国拥有的丰裕的要素则是密集使用于肉类生产的。
两国发生贸易后,假定酒与肉的交换比率为1:(即P1P1所示)由于酒的国内相对价格(1:)低于国际交换比率,该国必然扩大酒的产品生产以供出口,即生产组合由M点向下移动,同时酒的相对价格上升。当生产组合达到N点时,酒的国内价格线已与国际价格线重合,该国不再增加酒的生产。于是生产的均衡产量为40单位酒和20单位肉。同样,发生贸易后,国际价格线切社会无差异曲线U2于K点(这就是图为什么会选择K点进行消费的原因),该点即代表消费组合,它带来最佳的福利水平。可见,此时该国居民消费20单位酒和52单位肉,比M点多了12单位肉。这12单位肉就是该国通过国际贸易获得的利益。具体说,该国按N点的商品组织进行生产,然后将其中20单位酒出口,按1:的比例换回32单位肉。同理,另一国也这样达到自己的生产和消费均衡,并取得贸易利益,这里不再赘述。
这些分析工具能够很好说明比较利益说和要素禀赋说的有关原理,但没有多大的理论创造,因而依然具有这两种学说所存的缺陷和不足。它们的主要贡献在于从技术性角度有所创新,能够明了精确地解释有关的各种学说。
二、里昂惕夫悖论
二次大战以后,随着经济计量方法等经验检验手段的发展,西方学者纷纷从不同角度用经验资料来验证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和赫克歇尔—俄林学说。一些著名国际贸易理论家所作的几项有重要影响的验证工作,似乎证实了李嘉图理论的有效和正确。但是,关于赫克歇—俄林学说的验证则出现复杂情况,不少经验性工作非但未能证明该学说的有关命题,反而得出完全相对立的结论,其中最著名的是里昂惕夫的研究。
50年代初,瓦西里·里昂惕夫 [3](M·Leon tief,1906—)运用他首倡的投入产出分析法,试图验证赫—俄学说。他根据1947年美国200种产业部门的出口产品和进口产品的资料,编制了美国的投入产出表。他假设美国减少出口品生产和进口品的数值都为100万美元,然后考察它们各自的资本与劳动的比率有何影响:当出口减少时,将有多少数量的资本和劳动会多余,而当进口替代商品生产增加时,资本和劳动的需求量会如何增加。按照赫—俄学说,一国出口的是密集使用本国丰裕的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商品,进口的是密集使用本国稀少的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商品。一般认为美国是个资本丰裕的国家,它应该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进口劳动密集型商品。因此,里昂惕夫期望他的验证将表明,出口产业部门将有相对多的资本量被释放出来,而进口替代产业部门会相对需求较多的劳动量。可是,他所发现的恰好是完全相反的结果(见表)
表
1947年
1951年
出口品
进口替代品
出口品
进口替代品
资本( 1947年美元)
2550780
3091339
2256800
2303400
劳动(人/年)
人均资本量
14015
18184
12977
13726
从表中可以看到,在1947年,美国出口每100万美元的商品,在国内使用资本2550780美元,劳动力182个,即每个工人耗用的资本量为14015美元。同时,美国每进口100万美元商品的国内替代品,则用3091339美元资本和170个劳动力,即每个工人耗用的资本量为18184美元。这样,在每100万美元的商品中,进口品与出口品之间人均资本量的比值为(18184÷14015)。这意味着,美国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口则为资本密集型商品。里昂惕夫后来又用1951年的有关资料再次验证,所得结果(进口品与出口品之间的人均资本量比值是即13726÷12977)仍然同生产要素禀赋说的推论相矛盾。于是,里昂惕夫所得的验证结果被称为“里昂惕夫之谜”(Leontief Paradox)。
“里昂惕夫之谜”的出现引起国际贸易理论界的很大震动。一些学者采用投入产出法又对其他一些国家进行验证,得出了互相矛盾的研究结果。例如,日本是一个劳动要素丰裕的国家,却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但要仔细的分析显示,它向欠发达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对美国和西欧出口的则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又如,对原东德的验证证实了赫-俄学说的结论。还有,关于加拿大和印度对外贸易的研究结果表明,它们都向美国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可见里昂惕夫之谜有着一定的普遍性。这样,围绕如何解释里昂惕夫之谜的问题,西方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见解。
需求偏好论。
有人认为,生产要素禀赋的差异确实决定了一国的比较利益,促使其出口那些密集使用丰裕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商品,不过需求偏好状况可能会抵消这种作用。如果一国的需求状况特别偏好那些密集使用了本国丰裕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商品,这就可能使得这类物质数量上十分丰富的商品相对需求而言却是稀少的,因而它此时就会改变原先的贸易结构,进口而不是出口该类商品。因此,美国尽管是一个资本丰富的国家,如果它对资本密集产品相对说来有很高国内需求,则完全可能进口这类商品。可见,单是根据进出口商品的生产要素数量资料,并不能对要素禀赋说作出任何推论。应该说,这种说法在理论上能够解释“里昂惕夫之谜”,但它未能找到多少经验证据予以支持,因而没有被人们所接受。
劳动高效率论。
里昂惕夫自己有种解释,美国工人的劳动效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大约达到别国的3倍),如果美国的劳动供给按照劳动效率的高低加以调整,即现有的劳动量乘以3倍,那么,美国实际是一个劳动相对丰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所以里昂惕夫之谜的出现就不足为怪了。至于美国劳动效率高,是因为工人所受的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较好、企业管理水平高以及具有较强的进取精神。他还用美国出口产业部门的工资高于进口替代产业部门的工资作为事实证据。但是,这种基于劳动熟练程度有差别的解释,违背了赫一俄学说中劳动同一性的假定,又夸大了美国工人的劳动效率(别人证明至多是倍),反而真正接受的人也不多。
要素密集倒转论。
有人认为,由于生产要素的价格在每一个国家是不相同的,那么,在一组要素价格下,商品A相对商品B而言就是资本密集型的,而在另一组要素价格下,商品A却变成了劳动密集型的,这就是说,判断一种商品究竟属于哪一种要素密集型产品并没有绝对的标准。例如,农产品在美国被看成是资本密集型的商品,而在广大经济落后国家则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这就是要素密集的倒转。这样,美国进口的商品本来明明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但在美国国内可能属于资本密集型的,从而在美国人心目中造成一种错觉,似乎进口品以资本密集型为主。这种解释明确否定赫一俄学说关于一种商品总是以某种要素密集型方法所生产的假定,实际上指明了它的重大缺陷,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然而,该解释面对着大量与其相矛盾的事实,仍然未能令人信服地证实要素密集倒转具有普遍性,因此有些人认为它还是没有能用要素禀赋不同来解开此谜。
自然资源缺乏论。
有人提出,决定一国生产能力的生产要素,除了劳动和资本外,还有自然资源。里昂惕夫的验证明显忽略了自然资源投入。各国自然资源的种类和数量有很大不同,例如美国就是大量矿产和木材的进口国。如果美国严重依赖几种自然产品(如原油、纸浆、铜、铅以及其他金属矿产)的进口,而这些产品还是使用大量非人力资本的资本密集型产品,那么里昂惕夫之谜就能得到解释。里昂惕夫本人也讲过,倘若自然资源行业不包括在计算范围之内,美国进口资本密集型商品和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的情形便不复存在。可见他实际上是支持这个解释的。还有人按照里昂惕夫的计算方法,发现里昂惕夫之谜并不存在于美国同日本、西欧之间的贸易,却存在于同加拿大等自然资源丰富国家的贸易中。这似乎也给用美国缺乏自然资源作为理由来解里昂惕夫之谜的做法提供了某些支持。但是这种解释的适用范围其实十分有限,因为美国毕竟没有长期地严重依赖国外自然资源,该解释未免有无的放矢之嫌。
关税结构论。
有人还声称,里昂惕夫之谜是美国的关税结构所造成的。美国政府出于政府需要和集团利益的考虑,对那些雇用大量不熟练和半熟练工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采取了较严厉的保护贸易政策。它运用关税政策限制和阻碍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口,从而人为地增加了进口商品中资本密集型的比重。里昂惕夫是依据实际的进口构成来计算的,这里已包含着关税结构带来的后果。如果实行自由贸易的话,美国就会进口比现在更多的劳动密集型商品。这种见解注意到贸易政策对国际贸易格局的明显影响,但没有能具体计量这种保护究竟多大程度上促成了里昂惕夫之谜。因而它只是部分地解释了此谜。
综上所述,里昂惕夫对赫一俄学说的验证,不仅开创了用投入-产出法一类经验手段检验理论假说的先河,大大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实证研究,而且第一个指明该理论学说与事实相悖逆,从而促进了战后各种各样贸易理论和见解的涌现。可见,里昂惕夫之谜的发现已成为战后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石。对该谜的种种解释,也没有从根本上否定赫一俄学说,而只是试图改变该学说的某些理论前提以适用实际情况。这表明,比较利益说仍是这些理论解释的内核。
三、新要素贸易论
如果说有关里昂惕夫之谜的种种解释主要还是为了维护赫一俄学说的适用性,那么另外一些学者针对战后国际贸易的新情况、新特点,又提出不少比较新颖的理论,则直接修正和发展了赫一俄学说。其中一部分人仍然沿袭使用生产要素禀赋差异来论述国际贸易的传统做法,但同时赋予生产要素以新的内涵,扩大了它的应用范围。由此而产生的新理论统称为“新要素贸易说”,它主要有以下几种。
人力技能论。
这种理论认为,赫一俄学说关于劳动同一性的假定不符合实际,因为一国的人力资源是由教育水平、劳动熟练程度、职业、生活方式各不相同的人们所组成,同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关系密切,所以各国的人力结构并不一样,不可能提供同质的劳动。劳动的技术熟练程度有不同的等级,熟练劳动和专门技术不应该同非熟练劳动相提并论,它们是一种“人力技能”,以它们为主创造的是技能密集型产品。按照这样的区分,美国、瑞典、联邦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相对丰富的人力技能,即熟练劳动在劳动总量中的比例占50%以上,而印度一类较贫穷的国家的非熟练劳动占多数。进一步的经验研究也表明,前一类国家趋向于出口技能密集型产品,而后一类国家则出口非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美国出口产品所使用的熟练劳动的比例显然要比进口替代产品的高,进口产品则是非熟练劳动的比例较大,可见人力技能也可单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
同物质资本一样,创造人力技能也需要通过储蓄和投资来形成,所以人力技能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人力投资。具体地说,劳动者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向劳动者的健康、教育、职业训练等方面的投资,劳动力投资上的差异造成了人力技能以及技术禀赋的差异。换言之,一国向劳动力花费的投资越多,所造就的人力技能就越多越高。而熟练劳动者可以不断取得较高的收入,国家也能因人力技能而获得更多的财富。
显然,把创造人力技能当成一种人力资本,指明教育、文化、卫生、公共福利等方面的投资是形成一国人力技能禀赋进而获得国际贸易比较利益的极其重要源泉,有助于合理地解释里昂惕夫之谜。但严格地说,这种理论只是对生产要素禀赋说的进一步扩展,还没有独特的理论创新。
研究与发展论。
这个理论强调的是“研究与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对于国际贸易比较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研究与发展”要素是指经济发展过程中用于研究和开发各种各样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它通常用一种新形成的产品中有关研究开发的指标加以衡量。从战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的高度重视研究与开发的投资,使得该要素成为迅速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力量。例如,有人根据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和科研、技术人员在全部在职人员中的比例等指标,分析了美国19个产业的有关资料以及同出口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其中五个高技术水平的产业在这方面十分突出,其研究开发费用占19个产业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占%。值得强调的是,它们只占19个产业销售量的%,但其出口量却占72%。这显示出美国是个研究与发展占优势的国家,而研究与发展密度高的产品必然就是知识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因而它能据此取得国际贸易的比较利益。
技术差距论
1959年,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首先运用技术创新理论修正赫克歇尔-俄林模式,提出了技术差距论。
这种理论认为技术也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因为它改变土地、劳动和资本在生产中的相互比例关系,提高这三者的生产率。因此,同人力技能、研究与发展等要素一样,技术进展也决定着一国生产要素禀赋状况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可见该理论同样是对赫一俄学说的补充和扩展。不过该理论是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发展的。技术进展是过去以研究与发展工作进行投资的结果,所以强调技术进展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决定作用,实际上也是强调“研究与发展”要素的作用。
技术进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展出新的更富效率的方法来生产现有的产品;另一种则是发明出崭新的产品或改进现有的产品。在第一种方式下,技术进展提高了要素的生产率,同时又导致各国之间出现技术差距;在第二种方式下,获得新技术的国家能够出口新产品,并在一段时间里垄断出口优势。简言之,技术进展使得一国能享有特殊的贸易利益。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一种新技术从创新国转移到其他国家存在一个时差即“仿效差距”。一种新产品进口后,本国消费者认识到它是国内商品的完全替代品从而对其产生需要,会有一段时间间隔,这称为“需求差距”。从新产品进口后到本国生产者意识到它的竞争性威胁,进而摹仿生产加以抵制,也会有一段时间间隔,这又称“反应差距”。正是这两种差距之间的时间差异,决定着国际贸易的可能性和国际贸易利益的大小。这就是说,技术创新国将新产品出口到需求差距比仿效差距更短的国家,就能获得贸易利益,仿效差距中的需求差距越短(即反应差距越长),创新国的贸易利益就越多。可见,技术差距是技术创新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相对优势乃至出口垄断优势的症结所在。
一般说来,需求差距总比反应差距要短,所以创新国能够得到贸易利益。反应差距的长短取决于规模经济、关税、运费、国外市场规模收入弹性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如果创新国从新产品的大规模生产取得了规模经济(即因生产规模适度而带来的生产节约),并且关税和运费较低,进口国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弹性较低而市场又较狭小,那么就有利于继续保持创新国的出口优势。反之,进口国的反应差距就会缩短,创新国的贸易利益相应减少。
其他要素论。
此外,有些人还主张将信息、管理、创新也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来对待。他们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认为信息是一种无形资源,能够创造价值并进行交换,它同有形资产相结合同样影响着一国的比较优势。这样,如何及时地准确地获得大量的信息,已成为在国际贸易中能否取胜的关键。所以信息也构成国际贸易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这些“现代生产要素”的分析,虽则都未成系统,但提供了值得注意和研究的新见解。
四、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在许多西方学者看来,用技术差距来解释技术要素对于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还没有清楚地说明仿效差距的具体演变过程,也未指明技术进展所创造的新产品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哪些影响。为了解答这些问题,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弗农(Vernon Raymand)在其《国际投资和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国际贸易》一文中,建立了国际贸易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了产品技术的变化及其对贸易格局的影响,并提出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cycle)直接解释美国制成品出口的周期性变化,以及贸易模式的动态变化。以后许多经济学家如威尔斯()、赫希哲(Hirsch)等对该理论进行了验证,并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这一理论。
按照这个理论,一个新产品的生命周期要经历三个阶段:新产品阶段、成熟阶段、标准化阶段。
在第一阶段,产品仍属新颖,技术上是新发明。美国垄断着某种新产品。由于生产一种新的高级产品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开发,而美国拥有雄厚的科学技术力量,重视研究与发展的投资,人力资本也十分丰富,所以它在新产品开发上占有优势。而国外对这一项新技术知之不多,而且国外生产者起而仿效生产新产品会有个时滞过程。因此,美国此时垄断着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满足国内外消费者的需求。
在第二阶段,技术已经成熟,生产过程已经比较标准化,成熟的生产技术也随着产品的出口而转移,外国生产者开始仿制新产品。美国新产品在国外打开销路后,吸引了发达国家的大量消费者。随着新产品日趋成熟,生产过程逐渐稳定和完善,生产成本会有所下降。但是,美国进口货要支付运费和交纳关税,又花费大量的科研发展费用,加之劳动力成本特别高,这使得美国进口货的价格比本国生产同类产品要高。于是在本国仿制新产品后,美国产品因为处于价格竞争劣势,只能逐步退出这些发达国家市场,它的出口市场开始缩小。
在第三阶段,技术已不再是什么新颖的和秘密的了,生产过程已经标准化了。此时劳动力成本则成为决定产品是否有比较优势的主要因素。此时,原来的发明国(美国)既更新换代了技术上的比较优势,又缺乏生产要素配置上的比较优势,不得不开始进口,而发展中国家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呈现出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于是该产品的生命周期在美国结束。
但是这种产品的周期在其他发达国家仍继续着。当它们大量出口该种产品时,有一些后起的国家也会开始仿制它们的产品,进而同它们展开各种市场的竞争,即按照产品生命周期不断地演进,直到它们的市场也被后起国家的同类产品所占据为止。总之,新产品的传播和其进出口的消长犹如海涛奔腾,一浪又一浪地向前推进。
必须看到,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一种动态的理论,产品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情况下会有各自的特点。从产品的要素密集程度来看,会随产品在其生命周期中演进而有规则地变化。在第一阶段即新产品时期,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都须改进和完善。需要科学家、工程师和高技术熟练工人的大量劳动。此时的产品属于技能或技术密集型。在产品即将或已经进入增长的时期(主要是第二阶段),产品创新国已经采用大规模生产的方式来制造该产品,即已转入正常的生产阶段,相应地,要素投入已转而主要使用半熟练劳动,产品的生产也改变为资本密集型。等到产品成熟时期即第三阶段,其特点表现为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长期生产,劳动技能相对变得更不重要,产品的资本密集程度自然较前更高。
从产品的需求状况来看,整个生命周期也发生有规则的变化。在新产品时期,生产者数目很少,产品缺乏相近的替代品,又主要满足高消费水平的需要,所以产品的价格昂贵,其需求面狭窄。到了产品增长时期,市场不断扩大,参与竞争的生产者大量增加,生产成本也趋于下降,此时只有降低价格才能放大产品销路。这样,比较便宜的价格又刺激了该产品的需求。进入产品成熟时期后,该产品已经标准化,各国的技术差距拉平,大规模生产已普遍化,于是生产者之间展开激烈的价格竞争。
从不同类型国家的相对优势来看,它们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也有不同特点。第一种类型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最发达国家。它们工业先进,技术力量雄厚,资本和自然资源相对丰富,国内市场广阔。因此,它们研制新产品有明显优势,生产增长产品也获益甚多。第二类是较小的发达国家,它们同样有丰富的人力资本和科技力量,国土虽小而发达。但是它们国内市场狭小,过份依赖出口,致使其生产优势到了产品增长时期就减少,进入成熟阶段更是完全丧失。因此,它们主要适合于研究开发新产品。第三类是经济后起的国家。它们拥有相对丰富的熟练劳动,资本比起技能和科研力量还相对丰裕些,因此生产成熟产品占有优势。况且成熟产品的国际市场比较健全,出口也比较健全,出口也比较容易。可见,不同国家应该只生产那些在生命周期中处于本国具有相对优势阶段的产品。
总之,产品生命周期学说从产品的生命运动过程以及同赫一俄学说相结合,说明了比较利益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它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从一种类型国家转移到另一种类型国家,因而不存在那种一国能永远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显然,它比传统的贸易理论前进了一大步,而且可以用来解释工业品的国际贸易格局,它对我们确定进出口贸易的方向和重点,同样颇具启发意义。
在该学说的基础上,70年代又出现了一种解释原料贸易格局的原料产品周期理论。它指出,原料生命周期恰好同产品周期相反:在原料生产的“生命”初期,发展中国家占据很重要地位,是原料的净出口国;在原料生命的后期,原料生产的优势逐渐转移到发达国家,其原因在于,发达工业国家用高级技术不断生产出原料的合成替代品。具体地说,原料周期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派生需求上涨。因为某种产品的需求量大量增加,导致有关的原料需求随之猛涨,从而导致原料价格大幅度上升。第二阶段进入需求和供给来源出现替代的朝代。由于天然原料的供给出现了越来越多可供选择的来源,生产者会用较便宜的替代品来替换天然原料。于是原料价格的上涨速度会减缓,甚至出现实际的下降。第三阶段则是研究与开发起着重大作用,最终导致了人工合成替代品的广泛使用和发现了节约使用原料的重要方法,从而天然原料的重要性进一步下降。该理论实际上还告诉人们,一国的技术进步可以代替天然原料的国际贸易活动,因此,全球天然原料供给的完全耗竭并不意味着它的供给全部断绝,现时天然原料的世界市场价格必然随着人工合成原料或其他替代品的广泛出现而不断下降。不难看出,这些论述同样富于借鉴参考作用。
五、产业内贸易理论
6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特点,即绝大多数国际贸易量在要素禀赋相似的国家之间进行,而且大部分贸易具有在同一产业内进行的性质,甚至还出现相同产品的互相买卖。此外,战后国际贸易虽有巨大发展,但对资源重新配置和收入分析的变化不见得有很大影响。这些都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给予解释的。不少人先后对此作了探讨分析。70年代中期,格鲁贝尔、劳艾德、克鲁格曼 [4]等人进一步系统地阐述了产业内国际贸易理论,并指出产业内贸易发生的主要依据是产品的异质性、规模经济、需求偏好,引起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界的广泛兴趣。
所谓产业内贸易,是指一国同时存在着进口和出口同类产品的贸易活动,或者说贸易两国彼此买卖着同一产业所生产的产品。同类产品是那些消费上能够互相替代而生产上又投入相近或相似的生产要素的产品,它还有同质和异质的区分。同质产品是指性质完全一致因而能够完全相互替代的产品,如同样的水果、砖等。国际贸易中出现同质产品的买卖,往往来自如下原因:第一,许多原材料(如黄沙、水泥等)单位价值低而运输成本相对很高,消费者应该尽可能靠近原料供应地来获得它们。所以一国可能同时进口和出口大宗原材料。第二,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大量开展转口贸易和再出口贸易,其许多进出口商品的形式自然基本不变。第三,由于一些产品(如水果、蔬菜)具有季节性特点,一个国家会有时进口而有时出口这类商品。第四,某些商品的价格被人为地扭曲(如国家干预导致某些国家一些商品的国内价格明显低于世界市场价格),为了利润极大化,私人企业便同时进出口一些同样的商品。第五,出于经济合作或特殊技术条件的需要,有些国家也进行某些同质产品的交易。这些同质产品贸易只要加入运输成本等一类因素的分析,都仍然能用赫一俄学说加以说明。因此,异质产品贸易分析是产业内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
按照产业内贸易理论,异质产品是那些不能完全互相替代的产品。在人们日益追求生活质量的时代里,在科技进步的作用下,出口产品要真正能跻身于世界市场,已不再是依赖其生产要素禀赋的优势,而在于凭借它的某些特色来满足消费者的欲望,因此同一类商品也会有异质性。例如同样是轿车,它们的牌号、款式、性能以及销售服务都可能有所不同,它们都是具有异质性的同类产品。应该看到,正是这种异质性构成了产业内贸易的基础。如果一国消费者对外国产品的某种特色产生了需求,它就可能出口和进口同类产品。比方说,美国轿车豪华舒适,日本轿车轻便省油,两国都有一部分人需求对方轿车的特色,于是两国就同时进口和出口轿车。可见,生产要素禀赋相同或相似的国家之间同样可以进行贸易活动。这样,产业内贸易理论就解释了赫一俄学说所无法说明的战后国际贸易的重要特点。
然而,既然产业内贸易并不来自要素禀赋的差异,那么这种贸易利益又来自何处呢?该学说认为,规模经济是获取产业内贸易利益的来源。一个国家享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它的成本就是随着产量增加而减少,从而得到了生产的优势。这样它的产品在贸易活动中的竞争能力必然大大提高,占据贸易优势,取得贸易利益。规模经济的优势可以分为两种:就静态意义而言,它是指由于延长生产期、减少机器设备的闲置期,缩短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库存期、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等导致单位产品成本大为下降。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指随着生产者的生产经验不断积累而带来越来越多的经济优势,很显然,只要两个国家在两种具有异质性的同类产品生产上各有规模优势,它们就可能发生产业内贸易并且各自获得利益。
规模经济是引起产业内贸易的另一个原因。规模经济通常可以分为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因此它与国际贸易模式的决定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内部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
要理解规模经济必须先搞清楚一个概念,这就是规模报酬。规模报酬(returns to scale)是指所有投入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即生产规模扩大时,总产量的变化情况。根据产量的变化程度,规模报酬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规模报酬不变(constant returns to scale),指所有投入的增加导致了产出水平同比例的增加。(2)规模报酬递减(de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指所有投入的增加导致了产出水平较小比例的增加。(3)规模报酬递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指所有投入的增加导致了产出水平更大比例的增加。
上述第三种情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规模经济(scale of economies)。如若存在规模经济,则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总产量增加的速度超过要素投入的增加速度,意味着平均成本下降,生产效率提高。
根据产品平均成本下降的原因,规模经济可分为内部的和外部的。内部规模经济(internal economies of scale)指的是单位产品成本取决于单个厂商的规模而非行业规模;外部规模经济(external economies of scale)则指的是单位产品成本取决于行业规模而非单个厂商的规模。内部的和外部的规模经济对市场结构具有不同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内部规模经济的实现与一个产业或行业内的厂商数量呈反比,即厂商数量越少,专业化程度就越高,规模收益也就越高。内部规模经济依赖于厂商自身规模的扩大和产出的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大厂商比小厂商更具有成本优势,能够迫使小厂商退出市场,从而获得市场实力,也形成了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我们知道,新古典经济学常用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往往是以要素边际收益递减为前提条件的,也是以边际成本递增为前提条件的,这种生产可能性曲线或转换曲线是一条凹向原点的曲线。但若考虑到规模经济因素,则要素的边际收益应当是递增的,而边际收益递增也意味着机会成本递减,机会成本递减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应当是一条凸向原点的曲线。规模经济下的国际贸易模式及利益,可以借助一个简单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图式予以表述,参见图。
外部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
一个只存在外部规模经济的行业,一般由许多生产规模相对较小的厂商构成,且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即大厂商比小厂商并没有更多的成本优势。
外部规模经济或外部经济是,由于各种原因某个产业集中在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区域内集中生产,这种地理上的产业集聚降低了该产业的成本。导致外部规模经济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厂商集中能够促进专业化的供应商形成;二是厂商的地理集中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共享;三是厂商的地理集中有助于产生知识外溢。这一切都使整个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所有厂商的成本下降,该产业有一条向下倾斜的供给曲线。产业规模越大,生产成本越低。
这种外部经济的存在决定了贸易模式。具体地说,由外部经济所带来的成本优势,能使该国成为商品出口国。或许出口产业的建立是偶然性的,但一国一旦建立起大于别国的生产规模,该国就会获得更多的成本优势。这样,即使其他国家更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该国已先行将产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那么其他国家就不可能成为该产品的出口国。在外部规模经济存在的情形下,贸易模式并不能根据比较优势而加以确定,强烈的外部经济会巩固现有的贸易模式,可能导致一国被“锁定”在某种以无比较优势的专业化分工模式中,甚至可能导致该国因国际贸易而遭受损失。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瑞士的钟表业。
分析外部规模经济,可以在如下假定条件下,借助一个简单的图式进行,参见图;假定有A、B两国,两国在某种产品生产上对于单个厂商来说均存在外部规模经济,并且由于厂商内部不存在规模经济,两国的产业都是由许多完全竞争的小厂商构成,竞争的结果使得产品价格等于厂商的平均成本。由于历史原因,A国首先建立了自己的这种产业,那么世界市场的均衡点在 E1,其中产量为Q1,价格为P1。现在,来讨论B国介入生产的可能性。如果B国能够占领世界市场,均衡点变为E2,但B国未曾生产过该产品,即Q等于零,那么有意于从事该产品生产的B国厂商就得按生产成本C0生产,而这是市场所不能接受的。
最主要的外部规模经济一般来自于知识的积累。当某个厂商通过经验积累而提高其产品质量或生产技术时,其他厂商可通过对该技术的模仿从中获益。随着该产业整体知识的不断累积,这种知识外溢有助于产业内各厂商的生产成本下降。
如若考虑产业知识随时间推移而积累导致的劳动生产率提高而非单纯成本下降,则外部规模经济就是动态的。一般情况下,知识累积最初由个别厂商突破,而后通过各种形式的“外溢”与模仿传播至整个产业,导致整个产业整体知识积累的增加,由此使产业平均成本不断下降。这个过程与单个企业的边干边学(learning by doing)极其相似,实际上是单个企业边干边学模式的放大,因此也可以借助学习曲线图式予以描述。
如图所示,产业累计产量与成本之间的关系意味着,一国某个产业的累积产出越大,其单位成本也就越低。
此外,还有人试图从需求角度来解释工业发达国家之间产生贸易的原因,提出了“偏好相似学说”。后来它又被引入产业内贸易理论,成为该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偏好相似学说认为,一种工业品是否可能出口要由它的国内需求来决定。这是因为,生产者对国外市场不可能象对国内市场那样熟悉了解。他们总是面对国内需求来捞取利润,决不会想到满足一个国内不存在的需求。只有长期为国内需求进行生产以后,他们才开始考虑出口产品。同时,一项新产品的发明和生产,也是国内需求推动的结果。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总是首先在国内市场进行,然后才逐渐适应出口需要。而且,只有存在国内需求的商品才会成为具有相对优势的商品。没有国内需求,生产者难以想象出适合国外需求的产品,或者要花费高昂的代价才能得到国外信息,这自然很难产出优势产品。可见,国内的需求结构决定和制约着一国的出口贸易结构。
该理论进一步指出,需求结构的相似程度决定着两国之间的贸易数量。具体地说,两国的需求结构越相似,两国之间贸易量越大。一个国家在将国内贸易延伸扩展为国际贸易以后,它的产品多数会出口到那些需求结构相似的国家。这是因为,两国经济越相似,它们的社会政策制度、经济政策、文化背景的差异相对小些,所形成的“市场隔离”也较小,从而贸易机会就越多,贸易潜力也越大,彼此的贸易利益也可能越多。经济发达国家之间工业制成品贸易的比重不断增大的事实,恰好印证了这点。
那么,怎样来衡量需求结构的相似程度呢?该理论认为,人均国民收入是影响需求结构的最主要因素,两国的人均收入越一致,它们的需求结构越相似,彼此从事贸易的可能性越大。相反,人均收入水平的明显差异倒成了贸易的潜在障碍。例如,一国拥有优势产品,但别的国家因收入较低而对它缺乏需求,彼此贸易自然无从发生。这表明,具有相同或相近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更易于开展彼此得利的贸易活动。
在成本递增的情况下,即使两国的要素禀赋相同,具有相同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但只要两国的需求偏好不同,就仍然存在着通过贸易共同获利的可能性。现在我们来考察由于需求差别而产生的贸易。
在以前的分析中,我们都假定需求是给定的,而没有探讨过各国的需求有什么差别,以及这种差别是怎样决定的。而事实上,各国对各种商品的需求是很不同的,即在同样的价格下,各国消费者愿意并且有能力购买的数量会很不同。
造成各国对同一商品需求不同的原因是什么呢?决定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1)实际需求。所谓实际需求指的是地理气候等环境的差别造成的需求不同。(2)喜爱偏好。对商品的不同喜爱偏好主要是由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造成的。各国消费者喜爱偏好的差异会造成对同一商品需求不同。不过与实际需求不同,偏好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交流和互相影响而改变的可能性比较大。随着喜爱偏好的转移,对商品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3)收入水平。实际上,各国对同一商品的需求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收入水平不同。对耐用消费品、医疗保健、旅游度假、高档住宅等商品的需求,发达国家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对粮食尤其是基本谷物的需求,发展中国家则相对比较高。这种需求上的差别是由收入水平不同造成的。
在分析以需求不同为基础的贸易之前,我们将进一步说明收入水平对需求的影响。这一关系在微观经济学中已有很多研究。一般说来,当消费者的收入增加或减少时,其对具体商品的需求量也会发生某些变动。经济学家将价格不变时人们对收入变动所作出的需求反应作为需求的收入弹性,用需求变动的百分率与收入变动的百分率的比来衡量。例如,商品X的需求收入弹性可以表示为
η=对产品A需求变动的百分率/收入变动的百分率
如果人们的收入增加1%,而对商品X需求量的增加大于1%,收入弹性即大于1;如果两者变动的百分率相同,收入弹性就等于1。收入弹性也可能小于1,甚至小于零。如果收入弹性小于零则表示收入增加时,消费者对商品X的需求量反而减少。
经济学家根据商品的需求收入弹性的值,即根据需求量对收入变动的反应程度将商品分为奢侈品(η>1),必需品(1>η>0)和劣等品(η<0)。奢侈品主要包括大多数高级耐用消费品,如冰箱、彩电、汽车、旅游等。必需品即一般商品,包括大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其中食品是主要的一般商品。劣等品则是一些不断被淘汰的低质消费品,如简易房屋、杂粮、粗布等。在对各种商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做出估算值之后,人们便可根据收入的差别来说明需求的不同,根据收入的增加来预测需求的变动。
恩格尔法则在贸易理论中的意义不只局限于分析食品需求,我们可用这一法则来说明整个初级产品尤其是农产品需求的变动。当经济不断增长、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时候,各国对商品的需求会逐渐从农副产品转移到工业消费品。这不仅说明了为什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不同的需求模式,也说明了整个世界的贸易为什么会有从初级产品为主发展到以工业产品为主的变动。
我们首先分析由于偏好不同而产生的贸易。为集中说明需求偏好方面的原因,假定各国在生产方面的能力是完全一致的,即同样的生产技术、同样的资源比例、同样的生产规模等。各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假设是相同的。
在图中,假设中国和美国在小麦和大米上有相同的生产能力(用一条生产可能性曲线表示),但有不同的需求偏好。中国人喜欢大米,美国人喜欢小麦。在双方没有贸易的情况下,中国人根据需求不得不多种水稻,甚至不惜在不适合种水稻的土地上种水稻,生产和消费都在C1点。美国人不得不多种小麦,也可能把本来应该种水稻的土地改种小麦,生产和消费点都在A1。美国的小麦机会成本和相对价格(P2)比较高,大米的相对价格低;而中国正好相反,小麦相对便宜(P1),而大米的成本高。
两国大米和小麦市场价格的差异产生贸易的可能。如果开放贸易的话,美国会增加成本较低的大米生产并向中国出口以换小麦;中国也不必人为地将旱地改种水稻,而将这些土地有效的用来生产更多小麦然后跟美国换水稻。如图所示,贸易和分工的结果使两国的生产都移向S点。
偏好不同可以成为互利贸易的一种基础。如果一国与美国的差别在于偏好格局方面,不在于生产能力方面,进行贸易能在国际上导致消费方面而不是生产方面的专业化。
我们再来看收入变动引起需求变动的贸易。说明这一贸易模式的主要是瑞典经济学家戴芬·伯伦斯坦·林德(Staffan Burenstam Linder)。他提出的偏好相似理论(The Preference Similarity Theory)从需求方面探讨了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两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密切程度是由两国的需求结构与收入水平决定的。
偏好相似理论具有下列基本假设:首先,一种产品的国内需求是其能够出口的前提。
林德认为一种产品是否生产取决于国内市场的有效需求,而若要出口,还须有来自国外市场的有效需求。当厂商决定生产什么产品时,完全要看他所能获得利润的多少。要使生产有利可图,则先决条件是这种产品先在国内有市场。总之,厂商根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与需求结构来决定其生产方向与内容,而生产的必要条件是存在对其产品的有效需求。
其次,林德假设,一国的需求由其“代表性消费者”的需求倾向决定。影响一个国家需求结构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平均收入水平。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偏好不同,收入越高的消费者越偏好奢侈品,收入越低的消费者越偏好必需品。一国的“代表性消费者”的需求倾向会随着该国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渐转向奢侈品并造成社会需求的转移。当人们收入提高,对工业消费品特别是奢侈品的需求增加时,本国的工业品和奢侈品生产也会增加。
再次,他还假设,世界不同地方的消费者如果收入水平相同,则其偏好也相同,即需求的重叠部分越大。这样,一国生产很容易与另一国的需求相适应,两国之间开展贸易的可能性就越大,贸易量也越大。
根据上面的基本假设,可推断两国的消费结构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是一致的。如果两国的平均收入水平相近,则两国的需求结构也必定相似;反之,如果两国的收入水平相差很大,则它们的需求结构也必存在显著的差异。例如,欧、美的一些高收入国家收入水平比较接近,打高尔夫球是一项比较普及的运动。但在非洲的一些低收入国家里,虽有少数富人有能力从事这种运动,但打高尔夫球不是代表性需求,这些国家的人民大量需要的可能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两国之间的需求结构越接近,则两国之间进行贸易的基础就越雄厚。若两国的需求结构相同,则对任意一个国家的厂商来说,他会发现对其产品的需求,除了国内之外,还有国外。那么厂商不断扩大生产,改进技术,通过贸易(出口)来扩大其产品的有效需求,获取更多的利润,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结果是,产量增加的速度超过需求增长的速度,从而使该国有能力向别国出口。对于该国出口的工业产品,只有与之收入相近的国家才会有需求。因此,进口工业产品的主要国家也是收入较高的国家。
比较一下中国和美国。在图中,假定中国人均收入水平为yc,中国所需商品的品质等级处于以D为基点,上限点为F,下限点为C的范围内;美国的人均收入水平为yus,所需商品的品质等级处在以G为基点,上下限点分别为H和F的范围内。对于两国来说,落在各自范围之外的物品不是太高档就是太低劣,是其不能或不愿购买的。
由图可知,重叠需求是两国开展贸易的基础,当两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越接近时,重叠需求的范围就越大,两国重复需要的商品都有可能成为贸易品。所以,收入水平相似的国家,相互间的贸易关系也就越密切;反之,如果收入水平相差悬殊,则两国之间重复需要的商品可能很少,甚至不存在,贸易的密切程度也就很小。
林德实际上是从需求的角度来分析说明当代工业国家之间贸易和同一工业行业的双向贸易。根据林德的理论,需求是引起工业变动和产业贸易的基础,收入变动又是引起需求变动的主要因素。收入增加的结果是工业制成品的贸易在人均收入较高的国家之间得到更大发展。
关于偏好相似理论的适用性,林德曾指出,其理论主要是针对工业产品或制成品。他认为,初级产品的贸易是由自然资源的禀赋不同引起的,所以初级产品的需求与收入水平无关。而且,就算生产国缺少对初级产品的国内需求,它也可能成为出口品。也就是说,初级产品的贸易可以在收入水平相差很大的国家之间进行,所以初级产品的贸易可以用要素禀赋理论来说明。而工业产品的品质差异较明显,其消费结构与一国的收入水平有很大的关系。从需求方面看,发生在工业品之间的贸易与两国的发展水平或收入水平有密切关系。所以,偏好相似理论适用于解释工业品贸易。另外,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它们之间对工业品的重复需要范围较大,因此工业品的贸易应主要发生在收入水平比较接近的发达国家之间。
偏好相似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概括而言,要素禀赋理论主要解释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产业间贸易,即工业品与初级产品或资本密集型产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贸易;而偏好相似理论则适合于解释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即制造业内部的一种水平式贸易。
综上所述,产业内贸易理论对发达国家之间大力发展工业制成品贸易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分析,指明它的产生原因和重要特点,弥补了赫一俄学说的缺陷和不足。应该说这是贸易理论的一大突破。偏好相似理论深入研究需求结构对国际贸易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也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把规模经济视作贸易利益的来源,对分析国际贸易格局也有现实作用。但是,产业内贸易理论只是补充而非取代比较利益学说。
六、经济增长与国际贸易
经济增长一般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实际的商品和劳务产出的增长。基于分析的方便,我们在这里所指的经济增长只意味着产量的提高,这反映在生产可能性曲线上,就是它的向外扩张或移动。要素供给增加和技术进步是引起经济增长的两大因素。要素投入包括自然资源、土地、劳动、资本等。为简便起见,我们假设只有两种要素投入:劳动和资本。同时假定在规模收益不变的情况下,一国只生产两种商品,分别为劳动密集型的X商品与资本密集型的Y商品。
要素供给增加与经济增长
一般说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国的生产要素通常会增加,即劳动以及非劳动要素供给量会增加。考虑到要素供给增加,即使该国技术条件不变,其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能力也将增加,因此该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将向外扩张,扩张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劳动和资本供给增加的比率。如果劳动和资本以相同比率增长,则该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将按要素供给增加的比率在所有方向上均匀地向外移动。结果,如果从原点任意引一条射线与原有的和新的生产可能性曲线(要素供给增加前后的)分别相交于E点和E`点,则这两点切线的斜率相同,如图(a)所示。这是平衡增长的情况。
更为复杂的情况是不平衡增长,不平衡增长的发生有三种可能的情形:其一是仅劳动供给增加但资本供给不增加。这时两种商品的产出增加,因为两种商品都使用劳动并且在两种商品生产中劳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资本,但X(劳动密集型商品)产出的增长比Y商品(资本密集型商品)产出增长更快。这样,生产可能性曲线在劳动密集型商品X轴上扩展较多,而在资本密集型商品Y轴上扩展较少,见图(b)中实线表示的扩展后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其二是仅资本供给增加但劳动供给保持不变,则情形刚好相反,见(b)中虚线表示的扩展后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其三是劳动和资本供给以不同比率增长,则该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外移动的情况可以由上述情况类推加以确定。上述情况都是不平衡的增长。显然,只要资本和劳动两要素供给增加的程度不同,增长就是不平衡的。
当资本供给与劳动供给以相同比率增长,两种商品生产的规模收益不变,要素生产率及要素报酬在增长前后都不变时,如果该国劳动参与率(即劳动力占总人口的比重)也不变,则增长前后该国人均实际收入和福利水平也将保持不变。如果仅有劳动供给增加(或劳动供给增加快于资本供给增加),则资本-劳动比率下降(资本浅化),劳动生产率将因边际收益递减而下降,从而劳动报酬和人均收入都下降。如果仅有资本供给增加(或资本供给增加快于劳动供给增加),则资本-劳动比率上升(资本深化),劳动生产率将上升,劳动报酬和人均收入都将上升。
另外,在商品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劳动供给增加而资本供给不变,会使劳动密集型商品X的产出上升而资本密集型商品Y的产出下降。同样,当仅有资本增加时,Y产出上升而X下降,且Y产出的上升比X产出下降的比例,且Y产出的上升比X产出下降的比例更大。雷布琴斯基定理揭示了这一运行机理,该定理认为,在商品价格不变的条件下,一种生产要素的增加(给定另一种要素不变),将导致密集地使用该要素的商品产出增加,其他商品产出减少。
技术进步与增长
各种经验研究已经证明,工业化国家大多数人均实际收入的增加是由于技术进步而很少是由于资本的积累。然而,技术进步的分析比要素供给增加的分析要复杂得多,因为技术进步有各种定义和类型,并且在一种或两种商品生产中,技术进步发生的比率也不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直接表现于两方面:首先,技术进步意味着一个新的生产函数的产生。技术进步改变了原有的投入-产出关系,使等量的投入可以实现更多的产出,这是因为技术的运用使生产效率得到了提高,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节约。其次,技术的发明可以产生替代品,从而使生产要素的供给扩大。根据希克斯()的定义,技术进步通常分为中性、劳动节约型或资本节约型三种类型。所有的技术进步,不管它的类型如何,能在任意给定产出水平上减少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不同类型的希克斯技术进步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中性技术进步(neutral technical progress)是指,当技术进步发生时,在要素相对价格(工资率w/利率r)不变时,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率以相同比率增加,以至于技术进步前后的资本-劳动比率保持不变。此时如果要素相对价格不变,在生产中没有劳动替代资本(反之亦然),以至于资本-劳动比率保持不变,结果是现在能够用更少的劳动和更少的资本生产出原先给定的产量。
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capital-saving technical progress)是指,当技术进步发生时,劳动要素的生产效率的增加大于资本要素的生产效率的增加,结果在要素相对价格不变时,生产中的劳动替代了资本并且劳动-资本比率上升(资本-劳动比率下降),因为每单位资本使用了更多的劳动。注意:所给定的产量现在能够用更少单位的劳动和资本生产出来,但劳动-资本的比率提高了(资本-劳动比率降低了)。
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labor-saving technical progress)是指,当技术进步发生时,生产中资本要素的生产效率的增加大于劳动的生产效率的增加。结果,生产中资本替代了劳动,在要素相对价格不变时,资本-劳动比率上升,因为每单位的劳动使用了更多的资本。现在可用更少数量的劳动和资本就能生产出原来的产量,但资本-劳动的比率提高了。
像生产要素供给增加的情况一样,所有类型的技术进步都将引起国家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外移动。因为技术进步提高了要素的生产率,使得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能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扩大了一国的生产可能性。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外移动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各部门技术进步的情况和种类。在两个部门(劳动密集型部门和资本密集型部门)和前述3种类型的技术进步情况下,如何确定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外移动,是极为复杂的事情。这里我们仅涉及中性的技术进步。
如果在两种商品生产中发生同等程度的中性技术进步,则在发生技术进步的该国生产可能性曲线在所有方向以相同的速率均匀向外移动。这种情况与均衡要素供给增加对该国生产可能性曲线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因此,从原点任意引一条射线与旧的和新的生产可能性曲线(该类技术进步前后的曲线)分别相交时,两个交点的切线的斜率相同。
当仅有一个部门发生中性技术进步时,发生技术进步的部门产出增加,而未发生技术进步的部门产出不增加。图表示一国技术进步前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以及仅在X商品生产中或仅在Y商品生产中劳动和资本生产率以相同的程度提高(即发生中性技术进步)后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经济增长与贸易:小国经济
我们已了解了要素供给增加和技术进步导致一国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外移动,即产出增长。产出增长对贸易量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接下来,我们围绕这一问题分别从小国、大国的角度来分析。所谓小国,是指该国的进出口贸易变动不能影响国际市场价格,是国际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因此,小国的经济增长不会导致该国贸易条件的改变,即小国的经济增长没有贸易条件效应(terms of trade effect),不会改变进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
1、经济增长的贸易效应
在具体展开增长对小国贸易的影响之前我们先对经济增长的贸易效应作一具体分析。基于这里的分析,故我们把其放在此节来讲。
一国的经济增长必然会对该国的国际贸易量的变化产生影响,这就是经济增长的贸易效应。具体分析这种影响,又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经济增长通过生产方面的变动对一国贸易产生直接影响,成为生产的贸易效应;二是经济增长后,消费需求的改变对一国贸易产生间接影响,称为消费变动的贸易效应。下面我们逐一加以分析。
当经济增长发生时,该国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外扩张,该国的生产者会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在新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上选择一个点,来决定两种商品的生产数量。这时生产增长有三种可能:(1)同时扩大两种商品的生产,且两种商品等比例增长;(2)同时扩大两种商品的生产,但增长比例不同;(3)扩大一种商品的绝对产量,而减少另一种商品的绝对产量。各种不同的增长类型会产生不同的贸易效应。下面,我们对此逐一加以分析。假设一个小国C,其特征是在世界价格既定、机会成本递增的条件下,处于均衡状态。该国生产两种商品:X(劳动密集型)与Y(资本密集型)。该国在A点生产,在B点消费。为了做到这一点,该国出口商品X并进口商品Y,如图(a)所示。我们以原生产可能性曲线相交,与射线OA一起把新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分成了四段,如图(b)所示。这样,C国的生产可能均衡点的变化可能有五种情况。
(1)C国的生产均衡点可能处于OA射线上:这说明经济增长后,C国Y商品和X商品产出数量出现了等比例平衡增长的情况。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可以设想C国愿意出口的X数量和愿意进口的Y数量也将等比例平衡增长,这就是中性贸易生产效应(neutral-trade production effect)。
(2)C国的生产均衡点可能出于I区域内:这说明经济增长后,C国X商品和Y商品的产出量都增长了,但Y商品相对增长多而X商品相对增长少。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可以设想C国将不愿意进口那么多的Y,因而也不愿意出口那么多的X,贸易流量将减少,这就是逆贸易生产效应(antitrade production effect)。
(3)C国的生产均衡点可能出于II区域内:这说明经济增长后,C国X商品和Y商品的产出量都增长了,但X商品相对增长多而Y商品相对增长少。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可以设想C国将愿意出口更多的X换取更多的Y的进口,贸易流量将增加,这就是顺贸易生产效应(protrade production effect)。
(4)C国的生产均衡点可能处于III区域内:这说明经济增长后,C国Y商品的产量绝对减少了,而X商品的产量绝对增加了。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可以设想C国进口的Y和出口的X的数量肯定会增加,贸易流量必然扩大,这就是超顺贸易生产效应(ultra- protrade production effect)。
(5)C国的生产均衡点可能处于IV区域内:这说明经济增长后,C国X商品的产量绝对减少了,而Y商品的产量绝对增加了。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可以设想C国进口的Y和出口的X的数量肯定会减少,贸易流量必然减少,这就是超逆贸易生产效应(ultra- antitrade production effect)。
消费变动的贸易效应
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C国内部的消费均衡点肯定也要发生移动,消费均衡点的移动变化有5种情况,见图。
(1)消费点可能沿着OB射线扩展:这说明经济增长和收入水平提高使C国消费的X和Y的数量都增长了,而且X消费量和Y消费量增长的比例相同,即等比例增长,这就是中性贸易消费效应(neutral-trade consumption effect)。
(2)消费点可能处于I区域内:这说明经济增长和收入水平提高使A国消费的X和Y的数量都增长了,而且Y消费量增长比X消费量增长得相对较多,可以设想A国的贸易流量将扩大,因为C国愿意出口更多的X去进口更多的Y,这就是顺贸易消费效应(protrade consumption effect)。
(3) 消费点可能处于II区域内:这说明随着经济增长和消费者收入的变化,C国消费的X和Y的数量都增长了,而且Y消费量增长比X消费量增长得相对较少,可以设想C国的贸易流量将减少,因为C国不愿意出口更多的X,也不愿意进口更多的Y,这就是逆贸易消费效应(antitrade consumption effect)。
(4) 消费点可能处于III区域内:这说明随着经济增长和消费者收入的变化,C国消费的X商品的数量绝对增加,而消费的Y商品的数量绝对减少。也就是说,C国对于进口商品Y的消费需求数量将减少,对于出口商品X的消费需求数量绝对增加。可以设想C国的贸易量将减少,因为C国不愿意出口更多的X,也不愿意进口更多的Y,这就是超逆贸易消费效应(ultra-antitrade consumption effect)。
(5) 消费点可能处于IV区域内:这说明随着经济增长和消费者收入的变化,C国消费的X商品的数量绝对减少,而消费的Y商品的数量绝对增加。也就是说,C国对于进口商品Y的消费需求数量将增加,对于出口商品X的消费需求数量绝对减少。可以设想C国的贸易量将渐扩大,因为C国愿意出口更多的X,也愿意进口更多的Y,这就是超顺贸易消费效应(ultra-protrade consumption effect)。
生产效应和消费效应的综合
经济增长可能导致国内生产均衡的调整和消费均衡的调整,两者的调整都会导致不同的贸易效应。一国贸易量的实际变化是两者的贸易效应的综合体现。经济增长对于贸易影响的总体效应的发生路径,可简单地概括为图所示。
无论是生产调整还是消费调整,都可能是中性贸易的,也可能是顺贸易的,也可能是逆贸易的;可能是超顺贸易的,也可能是超逆贸易的。这样,经济增长对于贸易影响的总体效应有25种可能的结果,见表。
若要详细准确地判断经济增长以后生产变化的贸易效应和消费变化的贸易效应相互作用的最终结果,可以通过进口需求的收入弹性(income elasticity of demand for imports,IEDI)来测量。所谓进口需求的收入弹性,是指进口需求增长随着收入增长的变化程度。它常用来表示一国经济增长的净贸易效应。其具体的测算公式是这样出来的:
令YM为一国的进口需求量;YD为可能进口产品的国内总需求量;YS为可能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供给量;Q为一国生产总量,在假定产品相对价格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即为国民收入。将需求和供给表示成国民收入的函数形式,有如下关系:
YM=YD(Q)-YS(Q)
表 经济增长的贸易流量效应
消费
生产
中性贸易
顺贸易
逆贸易
超逆贸易
超顺贸易
中性贸易
贸易流量
平衡增长
贸易流量
肯定扩大
贸易流量
肯定减少
贸易流量
肯定减少
贸易流量
肯定扩大
顺贸易
贸易流量
肯定扩大
贸易流量
肯定增加
不确定
不确定
贸易流量
肯定扩大
逆贸易
贸易流量
肯定减少
不确定
贸易流量
肯定减少
贸易流量
肯定减少
不确定
超逆贸易
贸易流量
肯定减少
不确定
贸易流量
肯定减少
贸易流量
肯定减少
不确定
超顺贸易
贸易流量
肯定扩大
贸易流量
肯定扩大
不确定
不确定
贸易流量
肯定增加
将该式对Q微分并加以改写,得到:
(dYM/YM)/(dQ/Q)=(YD/YM)*(dYD/YD)/(dQ/Q)-(YS/YM)*(dYS/YS)/(dQ/Q)
再令ε=(dYM/YM)/(dQ/Q),此即为进口需求的收入弹性,表明再收入增长1%时,进口需求增长的百分数。
如果ε=1,进口量与国民收入等比例增长,最终结果是中性贸易的。
如果0<ε<1,进口量增长,但增长速度低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最终结果将是逆贸易的。
如果ε<0,伴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进口量不仅不会增加反而要减少,最终结果将是超逆贸易的。
如果ε>1,伴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进口量增长将快于国民收入的增长,最终结果将是超顺贸易的。
小国条件下的要素供给增加及贸易与福利
要素的不平衡增长将以不对称的方式移动生产可能性边界,改变一国的相对要素富裕度。这一变化引起的经济调整取决于商品的相对价格水平。在小国条件下,当一种要素如劳动力增长了,而资本存量保持固定时,生产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从可以看出,在仅有劳动供给增加的情况下,与资本密集型商品A相比,PPF线更大比例地偏向于劳动密集型商品B向外移动。由于在小国的情形中,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世界相对价格,因此,可利用的劳动的增加将导致劳动密集型商品的产出扩张。由于需要部分的资本才能生产出额外的B的产出,而这又只能通过从资本密集型商品中转移出资本才能实现,因此,随着B的增长,A的产量必然减少。如果劳动密集型商品是出口商品,这就是超顺贸易生产效应;如果劳动密集型商品是进口商品,劳动力的增长就产生超逆贸易生产效应。正如雷布琴斯基定理指出的那样,一种要素的增长会带来密集地使用该种要素的产品的产出绝对扩张于密集地使用另一种要素的产品的产出的绝对缩减。
在小国的情形下,要素供给增加对贸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要素供给增加影响贸易的生产效应取决于发生增长的要素究竟是丰裕要素还是稀缺要素。假设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理论,该国出口那些密集地使用丰裕要素生产的商品,如果发生增长的要素是丰裕要素,那么,就存在超顺贸易效应。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丰裕要素增加对贸易的扩张效应应大于稀缺要素供给增加的影响。然而,对贸易的总效应既取决于生产效应,又取决于消费效应。作为一般性规律,如果消费效应是顺贸易的,那么,丰裕要素的增长就会使该国更加愿意参与贸易。如果稀缺要素发生增长,那么,总效应就会降低该国参与贸易的意愿。
对于要素供给增加的福利效应,总的说来,资本存量增加或技术发生进步时,社会福利都会增加。因为这两种变化都会增加实际人均收入,使消费水平达到更高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产出增加带来福利的同时,劳动人口也增加,由于新增人口的偏好同原来不一样,经济增长的福利效应就不那么明显,社会无差异曲线将发生变化,两条不同的社会无差异曲线无法进行福利比较。
经济通常使用人均收入水平来衡量一国福利水平的变化。尽管这一标准有一定缺陷,不能明确表现收入分配的情况,但它和其他衡量福利水平的指标往往相关程度很高。在图中,假设规模经济报酬不变,劳动增加100%,要使某特定商品的产量增加100%,必须使其他要素也增加100%。这样,各种投入按同一比例增长,生产可能性曲线MN向外扩展到M`N`。如果单纯劳动要素供给增加,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扩张就会偏向劳动密集商品一端,如图虚线M``N``。由于只有劳动供给增加,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扩张幅度要低于两种要素同比例增长的情况。当其他条件不变时,M``N``所代表的收入增长水平要低于M``N``的增长水平。劳动供给增加10%,产量和收入增加却小于10%,因此人均收入水平下降。
经济增长与贸易:大国经济
在上一节,我们分析增长对贸易的效应时,是以一国无法影响国际贸易条件为假设前提的。但若一国是个足够大的商品消费国或生产国,它就能够影响商品的世界价格,即大国的增长会产生贸易条件效应。下面,我们对此作一具体分析。
大国的增长与贸易条件
为了分析经济增长对大国贸易条件的影响,我们假定一个可以影响国际商品价格水平的大国I,在其丰裕的生产要素(资本)增长的情况下,引起超顺贸易生产效应和中性消费效应。按当前国际贸易价格,对贸易的净影响是进口和出口均增加。
在图(a)中,I国经济增长引起超顺贸易生产效应和中性消费贸易效应。在初始国际价格P0下,I国愿意增加贸易量(虚线贸易三角形),实际情况是I国的B商品出口数量的增加使世界商品比价降为P1,见图(b),I国出口单位商品所换回的A商品数量下降,贸易条件对I国不利。因此,I国在经济增长后按照国际市场价格P1调整其产出水平,对商品A进口需求和对商品B出口供给同时增加,这将恶化本国的贸易条件。
进口商品相对价格的上涨事实上减少了经济从增长与贸易中获得的收益,因为现在该国每单位的出口品只能换到更少的进口品了;见图。增长后,I国的贸易条件从P0下降至P1,与相对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时的情况相比,I国将生产更少的出口商品A(从N1移动到N2)。与此同时,商品A相对更高的价格使得消费者从C1移动至C2进行消费。对增长引起的贸易条件变化作出的各种反应,其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专业化和贸易程度降低,从而与贸易条件未改变时的情况相比,导致了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部分增长的收益事实上就被贸易条件的恶化抵消了。若要增长有利于贸易大国,那么,这些负的贸易条件效应就不能完全抵消掉经济增长的正效应。
在大国的情形下,增长会以两种方式导致福利水平的下降。首先,如果劳动是富裕且正在增长的资源,那么,由其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下降而带来的福利损失会因为国际贸易条件恶化而进一步扩大(进口品相对价格上涨)。这种结果基本上与小国的情况相同,只不过由于负的贸易条件效应加剧了对福利的影响。其次,如果资本是正在增长富裕要素(或在出口商品中出现了技术进步),且负的贸易条件效应足够大的话,经济增长之后,该国的景况也会变得更糟。
2、贫困化增长
当一个大国因经济增长而恶化了贸易条件,从而导致本国福利水平净下降的情况,即为巴格瓦蒂()所说的贫困化增长(immiserizing growth).
如图,A国增长前的贸易条件为P,该国在B点生产,C点消费。但经济增长之后,由于贸易条件急剧下降,该国新的贸易条件为P`(P`<P)时,就在B`点生产,C点消费。C`点与C点相比,位于较低的无差异曲线上,表明该国增长后发生福利水平的净下降。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贫困化增长,经济和贸易的增长反而导致了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来说,这种贫困化增长的情况大多发生在生产、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其出口量已占有世界该种初级产品出口量的相当大的比重,而且世界其他国家对于该国这种初级产品的需求弹性很低,不会大量增加进口,因而该国继续大量生产并扩大出口,就导致世界市场大大供过于求,价格大幅度下跌。面对持续下跌的国际价格,该国又缺乏结构调整的能力,强烈依赖于这种初级产品的出口来支持经济发展。即使贸易条件极为不利也不敢紧缩出口,甚至为保持一定的进口支付能力而不得不增加出口,最终导致出口量增加、贸易条件恶化及国民福利下降的后果。20世纪30年代,巴西是当时的咖啡生产大国,咖啡的出口量在世界市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巴西咖啡生产的扩大使得当时的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大幅下跌,造成巴西实际收入反而比生产扩大前减少,这就是贫困化增长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个例子。根据国际经验,贫困化增长的发生须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
第一、增加的生产要素必须是用于生产偏向出口的产品的。若一国的经济增长倾向于可出口部分,就会导致出口供给的扩大,从而使该种商品的世界总供给有可能大于世界总需求,使得该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降,导致贸易条件对该国不利。
第二、外国对该种商品的进口需求为价格无弹性。当外国对该种商品的进口需求为价格无弹性时,该国该种商品出口供给的扩大就会使价格下跌,从而使贸易条件恶化,出现贫困化现象。
第三、该国在该产品贸易上是贸易大国,即其供应量的增长会影响国际商品价格水平。
两国经济增长与贸易模式
上面的分析都假定经济增长仅在一国发生,即仅有一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和提供曲线变动。本节将增长的分析拓展到两国,也即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和提供曲线都发生变动。下面,我们运用提供曲线来分析两国经济增长和偏好改变的贸易效应。
在这里,我们着重分析各种类型的经济增长对两国贸易量和贸易条件的影响。假设A、B两国都是大国,A1和B1提供曲线分别是A国和B国经济增长前的曲线,见图。
A国在各平衡点的贸易条件(即PX/PY)可以由该点Y的贸易量除以X的贸易量得出。要得到B国在各点的贸易条件,只需用相似的方法即可。
根据增长前的提供曲线A1和B1,当P=1时,A国与B国交换在E1点达到均衡。如果A国的劳动增加,它的提供曲线沿顺时针方向从曲线A1转到曲线A2,A、B两国的交换在E2点达到均衡。在这种情况下,A国的贸易条件恶化,而B国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
如果经济增长仅在B国发生,并且它的提供曲线从曲线B1逆时针转到曲线B2,我们得到均衡点E3。例如,如果B国资本增加一倍,我们就会得到这种结果。在E3点,B国的贸易条件恶化,而A国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随着经济增长在两国发生,提供曲线为A2和B2时,我们得到了均衡点E4。贸易量随之扩大,但两国的贸易条件仍为1。
随着两国产品生产中的均衡增长或中性技术进步,两国的提供曲线都会外移,并且更接近于测度可出口类商品的X轴。在这种情况下,贸易量会增加,而且一国贸易条件不变或改变,而另一国则恶化,这取决于各国提供曲线的形状及每条曲线旋转的程度。
讨论与思考练习
1.为什么说赫克歇尔—俄林学说是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又一个里程牌?
2.试用机会成本分析法解释一国在机会成本递增情况下是如何获得国际贸易利益的。
3.什么是里昂惕夫之谜?西方学者是如何解释它的?
4.具体举例说明新要素贸易说同赫—俄学说的关系。
5. 根据产品差距理论,模仿时滞与需求时滞之间有什么关系?这些关系会对贸易产生什么影响?
6.产品生命周期说对我们有什么启发意义?
7.简述产业内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8.西方新贸易理论有何重大特点?请举例说明。
9.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几个阶段?
10.电视机生产是劳动密集型的,每台电视机的生产需要20单位劳动与4单位土地,它的单价为60美元;大米生产是土地密集型的,每500克大米的生产需要1单位劳动与4单位土地,其单价是4美元。
(1)如果本国有120单位劳动和200单位土地,外国有40单位劳动和50单位土地,根据赫克歇尔—俄林理论,这两个国家将有什么样的贸易模式?
(2)在何种情况下,现实世界中的贸易模式会不同于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预测?
(3)根据上面所说的价格,画出电视机与大米的价格与其生产成本相等曲线。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政策概述
[本章要点]
1. 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是该国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各国对外贸易总政策、进出口商品政策和国别政策。
2. 自世界意义上的国际贸易产生以来,国际贸易政策的主导基本上是以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的相互贸易关系为准则,同时也体现了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的相互交替。从世界范围看,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变大概经历了重商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政策、超保护贸易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阶段。
3. 虽然自由贸易具有效率上的优势,能够带来额外的收益,但是在现实中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自由贸易,多数国家总是希望通过干预贸易来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
4. 反对自由贸易而赞成保护贸易的观点主要有:保护幼稚工业论、保护就业论、保护公平竞争论、保护夕阳产业论、改善国际收支论、改善贸易条件论、社会公平论、战略性贸易政策论。
5. 贸易政策的决定受不同集团组织起来在政治上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不同能力的影响。单边的贸易自由化往往很难实施,而通过国际谈判缔结贸易协定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就比较容易推行,这也正是多边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原因。
一、国际贸易政策的类型与演变
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与类型
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是该国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是一国总的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为该国经济基础和对外政策服务的。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因各自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有所不同,并且随其经济实力的变化而不断变换,但就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而言,大体上是一致的:第一,保护本国的市场;第二,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第三,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第四,积累资金;第五,为本国的对外政策服务。
国际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1、各国对外贸易总政策。它是各国从整个国民经济出发,根据本国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及发展战略,结合本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所处的地位而制定的、在较长时期内实行的政策。它是各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政策,是整个对外贸易政策的立足点。
2、进出口商品政策。它是各国在本国对外贸易总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结构和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制定的政策。其基本原则是对不同的进出口商品实行不同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关税的税率、计税价格和课税手续等方面的差异。例如对某类进口商品,有时采用较高税率和数量限制手段来阻挡其进口,有时则对其实施较宽松的做法,允许较多的进口。
3、国别政策。它是各国根据对外贸易总政策,依据对外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制定的国别和地区政策。它在不违反国际规范的前提下,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外贸策略和措施。对不同国家规定差别关税率和差别优惠待遇是各国国别政策的基本做法。
从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具体内容来看,一般而言,它主要包括一国的关税制度和政策、非关税壁垒的种类和做法、鼓励出口的体制和手段、管制出口的政策和手段等。这些范围内的有关体制、政策和基本做法都反映着上述三方面的含义,因而构成了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内容。
关于一国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历来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思潮和理论主张。一种叫经济自由主义,它主张全社会的经济活动应该按照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自由地进行,政府不必加以干预和管制。另一种叫政府干预主义,它人为本国政府应该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有时候这甚至是决定性的,让其放任自流是不行的。这两种基本思潮在实现国际贸易政策目标的做法上,同样表现为两种不同的主张。前者主张自由贸易,后者推行保护贸易政策。
所谓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活动不加干预,即对商品进口不加限制,不设障碍,对商品出口也不给予特权和优惠,任其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自由地竞争与发展。所谓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活动积极进行干预甚至管制,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品免受外国商品的竞争,而对本国商品的出口则给以优惠和补贴,鼓励扩大出口。长期以来,两派各执一词,争论激烈,其结果对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变发生着互为消长的重要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变
与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主张的分野相一致,在过去数百年的世界贸易发展中,现实的贸易政策演进也呈现出了两个倾向的冲突:一个倾向是减少贸易壁垒,朝着自由贸易的方向发展;另一个倾向是维持乃至加强贸易保护,与自由贸易目标背道而驰。就世界贸易史来看,大多数国家、多数历史时段所奉行的贸易政策均带有鲜明的保护主义色彩,但也有一些国家、—些较少的历史时段,贸易政策朝着自由放任方向发展。
1、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
最早的国际贸易政策应属重商主义,它产生于15世纪,时值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认为,贵金属或货币就是财富,人们获取财富的来源是金银矿的采掘和商品的交换,其中商品的交换更具持续性。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要想使这种商品交换能够增加一国的财富总量,就必须开展对外贸易,因为一国范围内的商品交换只能使贵金属或财富实现在不同居民手中的转移,而不能增加该国的财富总量,只有对外贸易才能够增加该国贵金属的总量(假定本国不生产贵金属)。因此,重商主义贸易政策的理论是,国际贸易是一种“零和游戏”,一方得益必定使另一方受损,要增加一国的财富总量就必须在国际贸易中多出口、少进口,实现贸易收支的顺差,形成外国对本国的贵金属支付。为此,国家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是奖励出口、限制进口,使贵金属或财富在本国积累起来,从而增加本国的财富总量。
在具体贸易政策重心上,不同时代的重商主义者的主张是不同的,由此而使重商主义的发展呈现出了早期与晚期两个阶段。
早期重商主义流行于15世纪到16世纪中叶,其贸易政策主张的鲜明特征是,强调限制进口甚于鼓励出口,禁止金银输出。这一时期的重商主义者坚持认为,一国的所有进口都会减少它所积累的货币或“财富”,而所有的出口则会增加它所积累的货币或“财富”,因此增加国民财富的贸易政策应该是尽可能少地输入且尽可能多地输出,最好的政策是光输出不输入。由于早期重商主义者特别强调金属货币余额,因此又被称为重金主义或货币差额论。在16世纪中叶之前的大约150年时间内,欧洲主要君主国的贸易政策都带有重金主义的特征。其中最典型的做法,莫过于严禁输出贵金属。比如,英国在爱德华四世统治期间,即1461—1483年间,就将输出金银定为大罪,与叛国罪相提并论。而欧洲大陆的西班牙、葡萄牙、法兰西等国,亦有类似法规或政策。对于这一时期欧洲主要国家的政策,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曾经这样来形象地予以描述:“各国彼此对立着,就像守财奴一样,双手抱住他心爱的钱袋,用嫉妒和猜忌的目光打量着自己的邻居。”
晚期重商主义盛行于16世纪下半叶之后。其鲜明特征是,强调鼓励出口甚于限制进口,为着扩大出口的目的,赞成适当输出金银。认为既然对外贸易是增加国民财富的主要源泉,一国政府就应该大力鼓励对外贸易,而增加国家财富的外贸政策不仅应该鼓励出口,而且应该鼓励那些可以增强本国未来出口能力的进口;只要出于扩大贸易的目的,适当的金银输出是有利的;只要在贸易中始终保持顺差,即出口大于进口,就会增加一国货币存量,因而增加一国的财富。这些思想在英国最著名的重商主义者托马斯·孟(Thomas Mun,1571—1641)的论著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孟在1641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中写道:“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时时谨守这一原则:在价值上,每年卖给外国人的货物,必须比我们消费他们的为多。”对于出于扩大贸易的金银输出,孟打了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像农民把玉米撒在土地上,初看起来有点疯,但到收获季节,则可以看到他们的远见与智慧。由于晚期重商主义强调贸易差额甚于货币差额,因此晚期重商主义又被称为贸易差额论。
贸易差额论是重商主义国际贸易思想中的核心内容,比货币差额论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在这重商主义流行的几个世纪中,西欧各君主国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严格的关税保护政策。对进口货除原材料外,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限制外国制成品尤其是奢侈品的进口。(2)积极的出口鼓励补贴政策。对出口制成品实施财政补贴,现金奖励在国外市场上出售本国产品的商人,禁止本国熟练工人外流和工具设备的出口,为工场手工业者发放贷款等。(3)独占性的海外殖民政策与国家特许贸易体制。各国纷纷开辟海外独占殖民地,发展贸易,政府设立特许贸易公司,独占与某个地区的贸易。(4)国家武力垄断的海上运输。各国竞相颁布《航海法》,实行国家对外贸运输的特许与垄断经营。
2、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政策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欧洲各国和美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建立了大机器工业,改善了交通运输通讯工具,消灭了古老的民族工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完全确立并占统治地位,世界经济进入商品资本国际化阶段,产生了适应工业资产阶级利益的国际贸易政策。在这个时期,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不同,因而也就采取了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英国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美、德等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在英国,1817年,李嘉图“比较成本”学说的问世,给自由贸易政策的推行奠定了理论基础。此后,新兴的产业资本家与土地贵族两种势力进行了长期斗争,新兴资产阶级逐步占据了上风。19世纪20年代初,英国放宽了对外贸易的管制,减低了进口税率,但同时采取了带有保护色彩的滑动关税政策,如粮食的进口税率随国内粮价的跌涨而升降。直到1846年废除代表土地贵族利益的《谷物法》,才标志着自由贸易在英国取得了决定性胜利。1860年,英国与法国“科伯登条约”的签定,从此为欧洲开辟了一个经济自由主义的新时代,形成了国际贸易史上的第一次自由贸易趋势。
在英国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美国和德国则开始实施严格的保护贸易政策。美国首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于1791年提出了著名的《关于制造业报告》,为美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他的保护幼稚工业思想被德国历史学派先驱李斯特吸收并进一步发挥,并集中反映在后者于1841年出版的巨著《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之中。从此,国家主义、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为后起资本主义国家所奉行。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提倡新工业,利用保护关税手段来扶植民族工业,甚至不惜冒战争危险禁止英国商品输入。从1789年到1866年,美国将平均关税税率从%逐步提高到%,许多商品的税率越过100%,到1897年平均关税税率达到57%。在德国,19世纪40年代后开始不断提高关税,实行保护关税政策。1871年统一后,为使新兴的产业避免外国工业品竞争,继续采取了贸易保护措施。
1870年开始的第二次产业革命打破了原有世界经济秩序,美国与德国借助这次产业革命迅速崛起,对英国等欧洲老牌资本主义工业国构成威胁。英国则因依然沉醉于第一次工业革命取得的优势地位而不忍淘汰旧的产业及设备,加上巨额的海外资本输出,工业技术设备的更新和扩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而逐步丧失了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宰地位。自由贸易政策越来越难以维持。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英帝国的经济实力终于为后起的美国所超越,国际竞争力急剧下降,不得不废除维持了半个多世纪的自由贸易政策,时在1919年。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兴起
超保护贸易政策是一种侵略性的保护贸易政策,与自由竞争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不是防御性地保护国内幼稚工业,以增强其自由竞争能力,而是保护国内高度发达或出现衰落的垄断工业,以巩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保护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工业资产阶级,而是垄断资产阶级;保护的手法也趋于多样化,不仅仅是高关税,还有其他各种奖出限入的措施。
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组织在发达国家取得支配地位。资本过剩,市场狭小,各国垄断组织争夺世界市场地位的斗争取代了英国领导的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1929年—1933年大危机之后,各国普遍大幅度地提高关税,同时非关税措施如配额、许可证、外汇管制泛滥,外汇倾销、出口信贷、补贴等鼓励出口的政策手段被广泛使用。无论是在一贯倡导自由贸易的英国,还是长期实行保护主义政策的美、德等国,都推行了带有进攻性的超保护贸易政策,并且在凯恩斯宏观干预主义确立之后得到了强化。
英国在进入20世纪之后30年,其经济江河日下,从20年代起对许多商品规定了高额保护税率,30年代大危机,使它完全抛弃自由贸易政策,彻底走上保护贸易政策的道路。美国在进入20世纪后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30年代大危机以后,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国家干预政策,经济恢复和发展很快,实力进一步增强。德国是实行超保护贸易政策最早的国家。19世纪70年代末开始恢复60年代前的关税水平,80年代末又大幅度提高,20世纪30年代,为备战需要,在普遍提高工业品关税同时,一再提高农产品关税。法国继德国之后也实行超保护贸易政策。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不断调整税则,工农业产品关税不断提高。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政府对贸易实行了严格的管制,以保证外汇用于购买食物和战争物资。许多国家将这种管制延续到战后,以便将稀缺的外汇用于重建家园。美国作为世界政治和经济的新领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积极倡导贸易自由化,具体表现为:一是建立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1947~1962年五轮贸易谈判中,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共减低关税35%。根据1962年扩大贸易法的授权,美国发起了第六轮谈判即肯尼迪回合,谈判于1967年结束,产生了一项减让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的协议,到1972年底,该协议获得了完全的执行,发达国家对工业品征收的平均关税税率已低于35%。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一体化发展。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内取消关税,对外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的协议,导致了关税的大幅度的下降。三是普遍优惠制度的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善贸易条件,增加外汇收入,要求发达国家对其出口商品给予关税优惠待遇。经过长期的斗争,终于在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普惠制决议。自1971年7月1日起,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四是放宽或逐步取消了进口限额、外汇管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战后出现的贸易自由化倾向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由英国等少数国家倡导的自由贸易不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自由贸易反映了英国工业资产阶级资本自由扩张的利益与要求,代表了资本主义上升阶段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而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反映了垄断资本的利益,是世界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在一定程度上和保护贸易政策相结合,是一种有选择的贸易自由化。在具体实行中,这种自由化政策形成了这样的趋势:工业制成品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超过农产品;机器设备一类资本品的超过工业消费品;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的超过其外部;发达国家之间的超过发展中国家。因此,这种贸易自由化倾向发展并不平衡,甚至是不稳定的。当本国的经济利益受到威胁时,保护贸易倾向必然重新抬头。
5、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在欧共体和日本等国经济崛起的同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世界市场份额不断上升,而两次石油危机又使发达国家从经济的高速增长转向滞胀时期,失业问题深深困扰着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强烈地上升。此外,由于工业国家发展不平衡,美国的贸易逆差迅速上升,其主要工业产品如钢铁、汽车、电器等不仅受到日本、西欧等国家的激烈竞争,甚至面临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出口国的竞争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方面迫使拥有巨额贸易顺差的国家开放市场,另一方面则加强对进口的限制。因此美国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策源地。美国率先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引起了各国贸易政策的连锁反应,各国纷纷效尤,致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得以蔓延和扩张。
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同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其表现出以下鲜明的特点:第一,贸易保护措施由过去以关税壁垒和直接贸易限制为主逐渐被间接的贸易限制所取代。发达国家求助于关贸总协定的免责条款,即为了保护本国暂时性的国际收支平衡或为了避免进口国国内工业受到大量进口的严重损害等,从本国的需要和目的出发,重新进行贸易立法的解释,设置进口限制。并且越来越倾向于滥用反补贴、反倾销这些所谓的维持“公平”贸易的武器,来削弱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其他出口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成本方面的优势,阻挡发展中国家新的进口竞争。第二,贸易政策措施朝制度化、系统化和综合化的方向发展。贸易保护制度越来越转向于管理贸易制度,不少发达国家越来越把贸易领域的问题与其他经济领域的问题甚至包括某些非经济领域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而推动许多国家的贸易政策明显向综合性方向发展。第三,其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双边和多边谈判与协调成为扩展贸易的重要手段。第四,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实行区域内的共同开放和区域外的共同保护。
6、新自由主义的贸易政策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经济品尝到凯恩斯注意刺激经济而带来的通货膨胀乃至停滞膨胀的涩果后求助于新保护贸易政策的同时,另一股思潮——新自由主义几乎同时兴起。新自由主义强调“竞争性秩序”,强调市场的完美性,认为政府干预是市场失灵的原因,使得市场机制不能顺畅自由地运行,所以要重新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这种思潮在20世纪60年代也渗入国际贸易领域,在贸易理论和政策如对保护成本、贸易扭曲、中性贸易体制、贸易与经济增长、开放以及贸易自由化等方面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形成了一套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贸易政策理论。在这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有贝拉·巴拉萨、杰格·迪什巴格瓦蒂等。和50年代所强调的“有选择的贸易自由化”所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贸易政策理论将市场的完美性推广到国际贸易,强调没有干预的自由贸易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才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各国的福利。相反,贸易保护会减少财富。这些理论立足于正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但新自由主义者不满于新古典的静态分析和对保护主义的容忍,从而开始了以开放经济研究为核心的“新古典主义复兴”。与传统的新古典主义相比,他们的主张通常带有更加浓厚的经济自由主义色彩。
对市场完美性的推崇没能帮助新自由主义击败新贸易保护主义,但这种思潮在后来拉美、东亚等地区的市场化改革中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并且也体现在GATT/WTO的管理之中。
7、基于新贸易理论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就在新自由主义者还在与新贸易保护注意纠缠不休之际,一种基于新贸易理论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脱颖而出,对自由贸易主义的现实意义提出质疑。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家们引入新贸易理论强调的不完全竞争,认为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决定了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上要根据市场结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这种战略性贸易政策就是,政府借助不同的政策行为改变或支持本国企业的战略行为,并影响外国不完全竞争企业的战略行为,使对外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获得最大限度利润的方向转变。其最具代表性的论文是詹姆士·布兰德和巴巴拉·斯本司于1981年8月在《加拿大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存在潜在进入者条件下对外国厂商征收关税和抽取垄断租》和詹姆士·布兰德发表在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工作论文《战略性贸易政策》(5020号)。他们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在不完全竞争,特别是寡头垄断的条件下,一国通过政府行为改变企业战略行为的政策。在这里,政府是企业搏弈的前提,并影响着企业在搏弈中的行为,特别是获得本国政府支持的一方可以采取更具进攻性的政策,使竞争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转移。战略性贸易政策不是一种单纯的贸易保护政策,它有时还表现为自由贸易政策主张,是战略性进口政策、用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和战略性出口政策三者的统一。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观点,只要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政府就要干预对外贸易,干预的目标不再是贸易收支的顺差,而是本国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或利润。在这种利润动机的支配下,政府可能支持少出口(对出口征税),甚至多进口(采取抽取垄断租金,而不是将外国厂商挤出市场的战略)。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不是一个单纯的贸易保护政策,而是一个使本国利益最大化的政策。该政策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个针对不同产业或行业所实施的贸易政策,而不是一个宏观性的总体贸易政策。这一点与幼稚产业保护政策有类似之处,但与凯恩斯主义的贸易政策有明显的差异。
从对外贸易政策的发展可以看出,历史上具有主导作用的贸易政策理论主要有五个方面:重商主义贸易保护;完全竞争基础上的自由贸易;幼稚产业保护贸易;凯恩斯主义贸易保护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由于自由贸易政策并没有在根本上被各个保护贸易政策彻底否定或代替,所以它应该是一个一直伴随国际贸易发展的政策,而其他四种贸易政策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过。其中,单纯的重商主义式的贸易保护政策已经成为历史;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政策在发达国家经济萧条时期还不断地被人们想起并启用;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一直是作为发展中国家走上工业化道路的重要政策选择;而战略性贸易政策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制订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参考。
二、国际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
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
实行自由贸易还是保护贸易,历来是贸易政策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自由贸易论者和保护贸易论者在长期的论战中,各自对自己所偏爱的贸易政策类型大加颂扬,并用许多支持论据阐述了其政策类型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在自由贸易论者看来,一般而言,自由贸易政策比保护贸易政策要优越得多,因为自由贸易可以带来最佳的生产效率和最大的经济福利。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各国都参加其中的国际分工,并且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那么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全世界生产资源就能得到最佳的配置。具体地说,不仅世界各国的生产资源配置处于最佳境地,而且各种具体产品的要素投入、人们的收入以及消费水平都最为理想。同样,自由贸易能最大限度地为社会获取经济福利,而保护关税一类保护政策则是少数人受益和多数人受损。简言之,一是经济效率高,二是社会福利大,即为自由贸易政策的两大基本长处。这就是自由贸易信奉者共同所持的基本理由。可以看出,这些阐述实际上是西方标准市场理论在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上的体现和发挥而已。
除此之外,开展自由贸易还能对贸易双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间接的积极影响。首先,一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使得出口企业不得不同外国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竞争,国内企业不得不同进口商品竞争,这无疑是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能力的必要途径。其次,开展自由贸易可以促使出口企业去寻求新的市场,而国际市场的扩大及其带来的新需求又会促进原有工业企业的发展和新工业企业的产生,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再次,实行自由贸易可以促使—国发展本国具有现实或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淘汰和放弃某些不合理的产业,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最后,开展自由贸易必然带来人员的交流、文化的传播和思想的交换,特别是现代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孕育出的效率观念、福利观念、服务观念、冒险精神、开拓进取精神等,必然会对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进步产生积极影响。上述见解同样成了一些自由贸易论者各自的主要理沦根据。
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
大多数贸易理论支持自由贸易政策,但现实中从未有过纯而又纯的自由贸易政策。自由贸易虽会给世界带来经济利益,但也会引起经济利益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利益集团间的重新分配。一国政府出于某种目的,可以并且必须采取某种手段来干预这种经济利益的分配过程,这正是保护贸易理论的出发点。在一国的不同发展阶段,其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是不同的。
1、主要流行于欠发达国家的保护贸易理论
(1)保护幼稚工业论
在欠发达国家中,贸易保护最重要最流行的依据是保护幼稚工业(infant industry)论。保护幼稚工业论的主要观点是:后起国家的新兴工业起步时如同幼儿一样没有自立能力,在自由贸易环境下,必然会被国外有竞争力的同类工业所摧毁而永无长大的可能,因此在欠发达国家中,政府必须通过征收关税限制国外同类产品的进口,以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
这种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7—1804)于1791年在其《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提出来的。后由美籍德国经济学家弗·李斯特(F.List,1789—1846)予以阐发。李斯特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中详细阐述了后起国家推行贸易保护政策的历史与理论。
李斯特认为,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是世界经济主义,即只考虑全人类与个人的利益,而没有考虑作为两者中间体的国家的存在。国家之间进行贸易,不能单纯按照商人的看法从价值理论来衡量,还必须时时考虑与国家现在和将来的生存、发展以及权力等有重要关系的因素,即一国的生产力。按照他的理解,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更重要。他指出,从经济方面看,国家必须经过以下各发展阶段:原始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时期,农工商时期。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各国应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在农工时期以前的三个阶段,应采取自由贸易政策,以便于国内农产品的出口和外国工业品的进口,逐步培育本国工业基础;进入农工时期后,由于本国产业处于幼稚阶段而缺乏竞争力,应采取保护贸易政策以利于本国工业的生存和发展;而到了农工商时期,随着本国工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应消除保护政策来充分享受自由贸易的利益。李斯特主张的保护贸易政策的目的是促进本国生产力的发展,保护的对象是受到国外强有力竞争的有发展潜力的幼稚工业,保护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措施是以禁止进口和征收高额进口税为手段。
该理论在逻辑和实践上都证明是正确和有效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对象的选择。正确地选择保护对象是保护幼稚工业政策成败的关键,为此,许多经济学家提出了各种选择保护对象的标准和方法。如成本差距标准将保护对象定位于具有成本下降趋势,且国内与国际的差距越来越小的产业;要素动态禀赋标准则提出若一国对某种产业的保护,使该国的要素禀赋发生有利于该产业发展或获得比较利益的变化,则该产业是有前途的。二是保护手段的选择。保护幼稚工业的传统手段主要是征收进口关税,但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既然保护的目的是增加国内生产,而不是减少国内消费,最佳的策略应是采取生产补贴而不是关税的手段来鼓励国内生产。由于采用关税手段政府可以得到关税收入,而采取生产补贴政府既失去关税收入,又要增加财政开支,因而欠发达国家更多地倾向于采用征收关税限制进口的手段来保护本国工业。
另外,通过限制进口的手段来保护幼稚工业还可能付出一种常常不被人注意的社会代价,即推迟接受和普及先进技术和知识所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在大多数欠发达国家处于幼稚阶段的新兴工业或高科技工业领域。最明显的例子是对电子计算机(电脑)工业的保护。为了保护国内幼稚的电子计算机工业,一些国家对国外的电子计算机实行进口管制。结果是,在发达国家电脑已普及到家庭的电子时代,这些国家的电子计算机仍因价格昂贵而使大多数人望而却步。与彩电、冰箱等不同,电脑不是一般的消费品,电脑的普及价值是整个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先进技术的外溢与普及,限制电脑进口,保护的只是一个行业,拖延的是整个社会的进步,其损失是远远超过所得的。
(2)改善国际收支论
贸易虽然是有进有出,但不一定平衡。如果出口额多于进口额,称为贸易出超或贸易顺差;反之,则是贸易入超或贸易逆差。贸易的出超和入超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有很大影响,出超时给国家带来外汇净收入,外汇储备增加;入超则是外汇净支出,外汇储备减少。改善国际收支论认为,实行贸易保护可以减少进口,从而减少外汇支出,增加外汇储备。
该观点从理论上说没有问题,但实施起来有两个问题必须考虑到:
第一,别国的对策以及这种对策对本国出口的影响。贸易是双方的,一国实行保护,别的国家也会跟进,不管是有意报复还是进口能力下降,都会反过来影响本国的出口,其结果是,虽然少买了东西省了钱,但也少出口少赚了钱。国际收支也许没改善多少,本国消费者和出口行业都要为之付出很大的代价。
第二,要平衡收支,不仅要“节流”,更要注重“开源”。少进口省外汇只是一种消极的、代价昂贵的平衡方法,而提高出口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挖掘更多的出口潜力去多赚外汇,才是积极的、代价较少的改善国际收支的办法。
以国际收支方面的理由作为贸易保护的依据,在发展中国家很普遍。从1979年东京回合到80年代末,发展中国家在向关贸总协定通报进口限制时,85%以上都以平衡国际收支为理由,这主要与发展中国家普遍出口能力低,外债严重有关。
通过贸易保护手段来达到出超和增加外汇储备的目的,往往以牺牲其他领域的利益为代价,有可能得不偿失。出超越多并不表示一国的福利水平越高。从宏观范围来说,出超只是表明一国的消费水平低于生产水平,生产出来的一部分产品出口到外国去了。在生产水平给定的前提下,出超越多,本国应有的当前消费越少。当然,出超增加了外汇储备,积攒了今后进口和消费的能力,因此,出超只相当于一种储蓄。此外,通过贸易保护(包括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来追求出超还会引起与入超国的矛盾和纠纷。比如,近年来美国多次指责中国实行贸易保护从而使美对华贸易出现巨额逆差,并一再扬言,如果中国不采取措施开放市场,就要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相应的报复行动,对中美的正常贸易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3)改善贸易条件论
改善贸易条件论认为,用增加关税等贸易保护的手段限制进口减少需求可以降低进口商品的价格。由于贸易条件是出口商品的国际价格与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的比率,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降低可以使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即同样数量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更多的进口商品,从而使整个国家获利。
以改善贸易条件为依据进行贸易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想从中获利,而获利的手段则是迫使别国降价,这种做法等于把别人的财富占为已有。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自身经济行为的目标。但是,通过贸易保护来改善贸易条件的有效性仍然值得考虑。
首先,能否成功地通过贸易保护来降低产品的进口价格,首先取决于该国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事实上,只有贸易大国才会对市场价格有影响力,才能通过限制进口来降低进口价格。如果是一个贸易小国,本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无足轻重,那么,再怎么保护也不会对世界市场产生影响,哪怕完全不进口,进口产品的国际价格也不会下降。
其次,即使是贸易大国也未必能通过降低进口价格来获益。因为贸易是互相的,如果为了改善贸易条件而实行保护,很容易引起别国相应的报复措施。最终结果是,贸易条件没有得到改善,贸易量却因此下降。不仅进口商品的消费者受到损失,出口商品的生产者也遭池鱼之殃。
再次,无论别国报复与否,为改善贸易条件所进行的贸易保护会造成国际市场价格的扭曲,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4)增加政府收入论
通过关税来增加政府收入,与其说是一种政策理论,不如说是一种利益行为。不管消费者和整个社会所付的代价如何,作为政府,征收的关税则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这也是政府要实行贸易保护的动力之一。对于一些私有化叫彻底的欠发达国家来说,政府既没有什么自己拥有的企业.又由于本国工业生产能力有限,国内人民生活水平低而没有多少收入税可征,关税就成了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另外,征收关税比增加国内的各种税收要容易得多。国内的各种税收,无论收入税、销售税还是生产税,国内的消费者或生产者都直接看到,征税的阻力自然就大,而关税则在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前就征收了,由此产生的商品价格上涨似乎并不是政府的原因。虽然,最终还是消费者支付了一定的关税,但消费者对这种间接的支付感觉并不灵敏,反对的声浪也不大。这一点,对政府来说,尤其是对那些要靠选民投票的政治家们来说是很重要的。而且,在发展程度越低的国家,关税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就越高。
从理论上说,征收关税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将一部分税赋转嫁到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身上。如果是进口大国的话,通过关税减少进口,会压低国际市场价格,结果相当于外国生产者为此承担了部分税赋负担,而且如果税率恰当的话,进口国的总福利水平还会得到提高。当然,这里的必要条件是:实行贸易保护的必须是举足轻重的进口大国。事实上,有这种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尤其是那些国内没有多少税源的穷国,根本不可能有钱大量进口外国商品,无法大量进口自然就无法成为进口大国。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关税所得主要还是由国内消费者支付,并且,消费者的支付要超过政府关税税收所得。
(5)民族自尊论
进口商品并不仅仅是一种与国内产品无差别的消费品,进口商品的品种、质量常常反映了别国的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进口的商品上都带有“某某国制造”的标签,以示与进口国商品的区别。一般来说,进口货总是比国产的要“物美”一些,比同质产品又“价廉”一些(否则也不会进口),尤其是欠发达国家所进口的先进工业商品,许多是本国不能制造的。在消费者“崇洋赞洋”的时候,政府往往会觉得有损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为了增加民族自豪感,政府一方面从政治上把使用国货作为爱国主义来宣传,另一方面企图通过贸易保护政策来减少外来冲击,发展本国工业。当然,这种保护也应有战略眼光。韩国鼓励购买国产车的主张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还算是成功的。
2、主要流行于发达国家的保护贸易理论
(1)保护就业论
保护就业论虽不像保护幼稚工业论那样具有悠久历史,但流行范围却同样广泛,而且主要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每当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时,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家和工会领袖就归罪于来自外国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竞争,纷纷主张以限制进口来保障本国工业的生产和就业。20世纪80、90年代的西方贸易保护主义加强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就是保护国内的生产和就业。
保护就业论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来解释。从微观上说,某个行业得到了保护,生产增加,工人就业也就增加。从宏观上说,保护就业论是建立在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说基础之上的。
l929—l933年的经济大萧条导致的空前失业浪潮,使自由贸易政策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即“充分就业”不复存在。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M.Keynes,l883—1946)完全放弃了自由经济思想,认为增加贸易顺差可以增加国内需求,从而扩大生产,同时又可增加国内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促进国内投资。他主张政府放弃自由贸易政策,采取直接措施奖出限入来干预对外贸易,实现贸易顺差,以使增加就业,刺激经济繁荣。凯恩斯主义的保护就业论带有超保护贸易的特征,与以前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这种政策主张将贸易保护的对象从幼稚产业转向了国内高度发展了的或出现衰落的产业,保护的目的从培养自由竞争能力转向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保护的措施也日益多样化,出现了关税以外的各种奖出限入的措施,并建议通过组建货币集团来争夺世界市场。
(2)保护公平竞争论
保护公平竞争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用来进行贸易保护的另一依据。这一理论最初是用来对付国际贸易中因为政府参与而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后来又被广泛用来要求对等开放市场。保护公平竞争论是以一种受害者的姿态出现来进行贸易保护,这种保护似乎是迫不得已的,保护的目的也似乎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际上的公平竞争,以推动真正的自由贸易。
但是,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的界定在各国很不一样。一般来说,凡是由政府通过某些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竞争,并造成对国外同类企业的伤害,即被看成是不公平竞争。具体来说,出口补贴、低价倾销等都算不公平竞争,将监狱中犯人或其他奴工制做的产品,或使用童工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国外,也是不公平贸易行为。因为犯人、童工的工资被强迫性压低,生产成本当然就低,正常企业无法与之竞争。通过不同的汇率制度人为地降低出口成本,对外国知识产权不加保护等也包括在不公平贸易的范围之内。
近年来,不公平竞争的定义扩大到不对等开放市场。许多西方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不够,指责中央计划经济没有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实行自由竞争。美国还用这一论点来针对欧洲、日本等别的发达国家,指责他们对美国产品的进入设置重重障碍。一些国家甚至把自己的贸易逆差归罪于对方市场开放上的不平等。
用公平竞争作理由来保护贸易的最主要是美国,美国不仅在理论上觉得自己理直气壮,还在法律上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作出报复性的明文规定。早在1897年美国就通过了《反补贴关税法》,1930年的《关税法案》的第701节对反补贴作了更具体规定,并在1979年和1984年作了进一步修改。《反倾销法》在1916年首次通过,后列入《关税法案》的第731节。1974年通过的《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进一步明确授权政府运用限制进口等贸易保护措施来反对任何外国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其中有一个“特别301条款”(Special 301),专门用来对那些没有很好保护版权、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或制裁威胁。1988年《贸易和竞争综合法案》(The Omnibus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更是把焦点集中于对付不公平贸易和竞争方面。该法案中的“超级301条款”(Super 301 Clause)不仅将不公平案的起诉权从总统下放到美国贸易代表(相当于外贸部长)手中,还要求贸易代表在每年4月30日将“不公平贸易国家’的名单递交国会。一旦上了这份“黑名单”,该国家就可能被列入报复对象。日本、中国都曾经被列入这种黑名单。
用保护公平竞争为理由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包括: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或其他惩罚性关税、进口限额、贸易制裁等。这些政策在理论上说可能有助于限制不公平竞争,促进自由贸易,但在实施中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首先,“反不公平竞争”可能被国内厂商用来作为反对进口的借口,一些国家的某些行业劳动生产宰低下,面对国际竞争不求改进,反怪罪于外国商品。其次,像其他所有贸易保护一样,以公平竞争为由实行保护也同样可能遭到对方的反指控、反报复,尤其在国际交往中各国都有国家尊严,有时明知反报复行为会使本国损失更大,但为了在某种程度上维护国家的独立性和为了特定的政治利益,仍然会采取反报复政策。
(3)保护夕阳产业论
一国的某个产业丧失了国际竞争力,进入衰退阶段以后,会引起结构性的摩擦,使国际收支状况恶化,结构性失业加剧,因此,必须对现已失去比较优势的产业采用贸易壁垒措施加以保护。
保护夕阳产业在短期内能成功地获得增加工资和就业机会,但从长远来看保护阻碍了创新,使原来趋向衰落的企业对国际竞争的反应更为迟钝。对纺织、钢铁行业的保护并不必然改善国内机会,同时通常也使其他产业丧失了更多的机会。例如,由于美国对钢铁产业进行保护使其钢材涨价比国外高得多,结果损害了只得购买本国钢材的美国企业,导致了钢材消费产业工人的失业。在发达国家中,夕阳产业的利益集团常常通过院外活动而谋求保护,使消费者承担高价格的损失。这种寻租活动导致国民收入的转移,降低了资源的使用效率。
(4)社会公平论
这里的社会公平主要指的是社会各阶层或各种生产要素在收入上的相对平衡。不少国家利用贸易保护来调节国内各阶层的收入水平,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保护。在发达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中,资本的加速积累和土地的相对稀缺,使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农产品生产的成本相对上升。发达国家逐渐失去了用相对成本来衡量的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如果仍然坚持自由贸易的话,农民势必竞争不过其他生产成本较低的国家,农民收入即使不下降,也跟不上其他行业收人的增加。为了保证农民和地主的收入能跟上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或者说为了缩小农民与社会其他阶层收入的差距,不少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地区)就通过限制进口、价格支持、出口补贴等各种保护手段将社会其他行业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农民和地主手中,以达到一定的社会公平。
(5)国家安全论
贸易保护主义有时还以国家安全为依据,主张限制进口,以保持经济的独立自主。国家安全论认为,自由贸易会增强本国对外国的经济依赖性。这种情况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一旦战争爆发或国家之间关系紧张,贸易停止,供应中断,过于依赖对外贸易的经济会出现危机,在战争中可能会不战自败。
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限制贸易的思想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的重商主义,当时的贸易保护主义就以国家安全为依据,主张限制使用外国海运服务和购买外国商船。20世纪以来战争连续不断,二次世界大战后又经历了长期的东西方“冷战”,国家安全论也就经久不衰。国家安全的理论认为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必须以自己生产为主,不能依靠进口。在这些行业面临国际市场竞争时,政府应加以保护。这些重要商品包括粮食、石油等重要原、燃料。对某些不友好国家的出口也要控制,任何有可能加强敌方实力、威胁自身安全的商品都应严加控制,“巴统”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3、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观点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基础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学者们提出三种政策可供选择。
抽取垄断租金。
当本国尚不具有潜在的进入者时,政府对外国垄断厂商商品的进口,可选择征收最佳关税的政策。面对进口国政府的政策措施,外国出口商需要确定自己的对策——是将这种关税转嫁给消费者,还是自己承担全部关税。如果转嫁给消费者,进口国市场上该商品的价格就会上升,从而进口国生产成本比较高的厂商就可能进入市场,形成同外国厂商的竞争局面;如果外国出口商承担全部关税,它必须牺牲掉因垄断市场所获得的一部分额外利润或垄断利润。倘若选择后者,进口国政府的关税收入并非是外国进口产品的加价,而是来自外国厂商为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被迫让出的一部分垄断利润。对进口国政府而言,这种租金征收的原则不是满足于单纯的征收关税,而是征收尽可能多的关税或最佳关税。这种关税达到最佳是指,外国企业处在被迫承担关税的边缘。如果征税水平或关税率过高,外国出口商将放弃阻止进口国企业进入市场的战略。
政府征收关税高到外国出口商放弃阻止本国厂商进入市场的战略。
外国厂商在进口国市场上居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国政府希望通过贸易政策,使本国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发展起来,进入市场,那么政府将采取征收关税的措施。在此情况下,外国厂商可能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承担征收的关税,以便阻止进口国企业进入该市场;二是放弃承担关税,默许进口国厂商进入市场,自己只是作为市场价格的领先者,决定市场价格的水平。而后者正是进口国政府所希望看到的,即希望市场价格高到这样的程度,以致进口国的厂商也能卖出自己生产的商品,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从而达到鼓励本国厂商进一步增加商品生产的目的。对外国出口厂商而言,其被迫接受进口国厂商进入的条件是:采取承担关税战略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少于采取允许进口国企业进入市场战略所获得的利润。相应地,对于进口国政府而言,迫使外国出口厂商选择第二种战略的最佳关税水平是:使外国厂商选择承担关税战略后所得的利润水平,低于选择允许进口国企业进入的利润水平。对进口国自己的企业而言,当它进入市场后,能够在跟随垄断厂商定价的基础上弥补自己的生产成本,并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由此它受到激励,增加商品的生产,使市场的供应量不断增加,进而使市场价格下降。直到外国垄断者认为,该市场不再具有获取垄断利润的价值时,进口国自己的企业将外国企业挤出该国市场。这一结果正是进口国政府实施贸易政策的目标。
政府对本国的出口采取某种干预政策。
当外国厂商退出本国市场后,本国的生产不断增加,直到能够满足本国自己的需求而有余。实际上,在规模经济能够发挥作用的部门或产业,当企业的生产规模足够大时,它的生产成本也会随之降低,从而该国商品不仅在本国市场上代替了外国商品,而且在第三国市场上也会有与外国厂商展开竞争的实力。在本国厂商与外国厂商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政府的某种支持或资助将有利于本国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也就是说,在势均力敌的企业搏弈中,额外的支持将改变整个搏弈的天平。因此,政府对本国企业的某种支持或补贴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如果在外国市场上,本国企业处于绝对的竞争优势地位,而外国企业处在竞争劣势地位,以致不需要政府的干预或支持,本国企业也能占据竞争的有利地位时,政府宁愿鼓吹自由贸易。但是这里的自由贸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放任,而是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政府所作出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如果本国出口企业规模过小,以致在国外市场有限的情况下,形成了本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相互竞争的局面,那么,在此情况下,政府为使本国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或利益,即使本国企业有强有力的价格竞争能力,也要对过度的出口实施干预,从而使本国的出口规模适度。政府的干预工具是对出口征收关税,以便阻止一些生产成本比较高的企业难以在国外市场上获得利润。
三、贸易政策制定中的政治经济学
现实中,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支持贸易保护,但为什么政府最终采用的是这样一种保护措施而非另一种呢?为什么政府要对一种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而对另一种商品征收较低的关税呢?事实上,贸易政策的决定不仅仅是政府的一种经济选择,同时也是—项政治与社会决策。
贸易政策制定中的基本思路
正如产品的价格是由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来决定,一项具体贸易政策的决定也是由对这项政策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从需求方面来看,对一项政策的需求,既要有相关的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还要有代表和反映这些利益的组织。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必定会涉及到各种集团的利益。如斯托尔珀—萨缪尔森理论所述,开放贸易的结果是使本国原来充裕的要素受益,使原来稀缺的要素受损。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一国的稀缺要素通常会要求保护而充裕的要素会希望更自由的贸易。在贸易政策的具体分析中我们将会知道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贸易政策有不同的要求。
那么,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和渠道来表达对政策的偏好和需求的呢?是通过对政府的游说工作,通过在政府中代表这些利益集团的政党或代言人来表达,还是直接通过社会舆论或民间团体来对政府施加压力?具体的表达方式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的政治体制会使同样的政策需求出现不同的表现方式,对政策的最终制定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政策的供给角度看,也有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是政府对政策的偏好,另一个是制定具体政策的机制。政府对政策的偏好取决于政府的目标函数,也就是说,政府采用不同政策所要求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从经济理论上说,政府应是全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经济政策的目标应是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在现实中,政府的目标往往是多重的,既有经济的考虑,也有政治和社会的考虑。对于任何执政党来说,维持政权的稳定和保证继续执政都是最根本的。因此,不管政治体制如何,政府在制定或选择经济政策(包括贸易政策)时,都会权衡利弊,考虑其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在经济学的分析中,是否实行某种贸易政策应取决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在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任何一项贸易政策的实施是利益集团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给的均衡。
贸易政策制定中的政治经济学模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政策制定中的政治和社会因素越来越受到经济学家的重视。与此相应地,经济学家们在国际经济学领域中建立起了一些政治经济学模型,在这些模型中,政府的目标是成功地掌握政权和维护政权的稳定而非社会福利最大化。
1、中点选民模型
中点选民模型假设政府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任何一个政党只有得到了多数选民的支持,该政党才有可能执政,因而政府在选择任何经济贸易政策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如何得到多数选民的支持。
怎样才能选择得到多数选民支持的政策呢?重要的方法就是尽可能地选择靠近中点选民的意见的政策。所谓中点选民的意见一般表现为两种意见之间的观点。以中点意见为界,一边更为保守,另一边更为急进,且两边人数基本相等。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模型。假设本国有9个选民,他们对关税的偏好都不同。假设第1人主张关税率为1%,第2人主张2%,依此类推,第9个人主张9%的关税率。在这里,中点选民是第5个,中点选民的意见是关税率定在5%。再假设本国有两个政党存在,如民主党和社会党。两党都想得到大多数选民的支持。在贸易政策的选择中,假定民主党选择了征收7%的关税,而社会党选择了6%的关税,这时,主张高关税的选民)7、8、9)就会支持民主党,但主张低关税的选民,包括从第1到第6个选民就都会支持社会党。从第l到第5个选民的意见虽然没有被采纳,但相对于主张7%的关税的民主党来说,社会党更接近他们的意见。如果这时有一个第三党,比如说进步党,选择了关税率为5%的政策,那么,从第1到第5个选民就会转而支持进步党,支持社会党的就只剩下第6个选民一人了。由此可见,越接近中点选民意见的政策越能得到大多数选民的支持。这就是中点选民模型。
2、集体行动和有效游说
贸易政策的中点选民决定论理论上似乎没有问题,可是如果观察一下民主选举制国家的贸易政策实践,不难发现,在许多情况下贸易政策保护的恰恰都是少数人。例如,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保护农产品,而农民占这些国家的总人口都不到10%。在发展中国家中农民是大多数,但这些占大多数的农民不但得不到保护,政府还通过对出口的控制压低国内的农产品市场价格,间接地保护了人数较少的城市中的农产品消费者。钢铁、纺织品等行业在美国也是夕阳工业,就业人数越来越少,但他们受到的保护仍很高,占大多数的消费者为保护这些少数人而支付了不小的代价。那么,怎样解释政府选择这种牺牲大多数人利益来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贸易政策的行为呢?
研究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家提出了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理论,认为一种政策是否被政府采纳并不在于受益或受损人数的多少,而在于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是否有效。
假如一国政府在考虑是否要对进口的苹果征10%的关税,征税的结果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因而会反对这项政策,但本国的苹果生产者则会因得到保护获得利益而支持征税。从人数上来说,苹果的消费者一定比生产者多,但在集体行动方面,消费者一定不如生产者有效。其主要原因是,人越多,“搭便车的人”(free rider)越多,积极参与的人反而少,意见也不容易统一,集体行动的效率低,而人少的一方却更容易组织得好。在影响政府政策的游说中,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容易统一,从而在集体行动中步调一致,在游说中取得成效。
决定利益集团集体行动有效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集团中个人利益的大小。政府如果对苹果征10%的关税,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其总损失要比生产者收益和政府关税收入的总和还要大,但如果将总损失除以消费者总人数,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就很小了。另一方面,对于每个生产看来说这一政策所产生的利益就会很大,值得为此不遗余力地拼搏一下。所以,生产者参与影响政府政策的集体行动和游说活动的积极性都远远超过消费者,甚至会因此而极力支持政府或反对政府,对政府能否实现其稳定执政的目标影响较大。政府面对的一边是对任何政策实际上都无所谓的众多消费者,另一边却是弄得不好会为此拼命少数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会选择总福利水平下降,大多数人利益受损而少数人受益的贸易政策。
3、竞选贡献或政治贡献
在民主选举政府的国家里,贸易政策的制定还要受到各执政党支持者的影响。一般来说,每个政党都代表一些特殊集团的利益,而这些利益集团也在竞选中积极支持能考虑他们利益的政党。例如,在美国的两党中,工会(尤其是劳联,产联)一般支持民主党,大财团或企业主一般会支持共和党。这些利益集团在国会和总统的竞选中出钱出力极力支持各自的党派当选,这些党派的候选人一旦当选之后就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里制定或维持有利于这些利益集团的政策。否则他们就会在下一轮竞选中失去这些利益集团的资金、支持和选票。
由于大多数政府政策的目标函数是维护其政权的稳定性,所以对于帮助其当选或连任的利益集团,政府会握力地去加以保护。政府实行有利于这些利益集团的贸易政策是为了对他们政治支持的一种回报。保护这些利益集团本身也就是保护政府本身。
国际谈判与贸易政策
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作为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倡导者,其自由观点基于以下假定前提:个人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角色和分析单位;个人是理性的;个人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其效用满足最大化的。结论是政府的经济角色相对有限,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会限制市场力量,从而阻碍贸易的发生。诚然,自由主义者也承认某些“公共物品”应由政府而不是由市场提供,认为政府在维护自由竞争中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推广到国际经济领域,自由主义者强调了不仅国家内部而且国家之间利益协调的重要性。一个有力的历史例证是,19世纪英国废除谷物法取得自由贸易的伟大胜利,不仅给英国而且给其他国家带来利益。自由贸易将增进各国福利水平,从而亦使国家冲突和战争缺乏经济基础。
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国际现实主义,则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大萧条时期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以邻为壑”贸易政策的福利原因。现实主义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主要角色和分析单位;理性的国家追求自身权力最大化,各国都有其国家的整体利益,而各国政府则是这种利益的保证。不同于经济,政治是一种零和游戏;国家通过成本与收益分析,作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学和政治学很大程度上属于各为自政的领域,而现实主义者认为,国际政治学是国际经济学的基础。他们强调了国家政治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认为一国的贸易政策仅仅是一国对外政策的反映,贸易政策的制定目的在于增强与国家利益相关的竞争力。此外,现实主义者也强调了贸易的外部性,认为安全因素对一国贸易政策有着重要的影响。
贸易政策的这种国际经济学分析,最有代表性的当属金德尔伯格等提出的“霸权安定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对外经济政策。当国际体系中具有超群的军事力量、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的某一突出国家即所谓霸权国家出现的时候,它必然要求并试图建立开放的国际贸易体制,并且通过制裁、报复等强制手段来执行规则。霸权国家提供了自由贸易这一公共物品,并具有稳定和维护国际体制的能力。霸权安定理论从英国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这一时期贸易政策演化中受到了启发,旨在解释各国相对国际地位变化过程中国际经济体制的演变。金德尔伯格甚至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部分地是英国作为霸权国家角色的接力棒交给尚未完全形成霸权国家的美国而不幸落地的结果。拿这一理论来检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政策,可以发现,美国作为霸权国家期间,它构筑起自由贸易体制并竭力维持;一旦其霸权地位下降,便逐步从自由贸易的立场后退,转向新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政策的国际政治经济学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解释了贸易政策的变化,认为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和途径,各国的相互作用决定了贸易政策的选择。各国在选择贸易政策时虽然按国家利益行事,但常处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两难境地,并且常有实施贸易保护的冲动,结果往往背离了效率的原则。因此。在贸易政策实践中,赫莱尼尔(Helleiner)等用国际谈判模型解释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税不断下降的趋势。通过两国或多国谈判达成协议要比单方面实施减税政策容易,单方面实施关税减让会引起国内较强烈的反对,而双边或多边协议可以得到那些因关税减让而得益的部门、集团和阶层的支持;而且政府之间达成协议之后,各自都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有助于避免贸易战的发生。事实上,当今的国际贸易体系正是维系在一系列双边或多边的国际贸易协定之上的。通过一系列国际谈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各国政府同意共同进行关税减让。这些协议把各国减少进口竞争行业的保护与降低对这些国家出口行业的外国进口保护联系起来。
贸易政策中的政治经济学之现实应用
根据政治决策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阐明了贸易保护的产业特征,并在多方面得到应用。
消费品等进口所占比例较高的产业、纺织业等就业人数较多的产业和钢铁、汽车等寡头竞争产业易于得到更多的保护。这种分析也具体印证了贸易政策的格局:一是阶梯关税的格局。利益集团决定关税结构,各种产业对贸易保护的游说活动有着不同的收益和成本。对最终消费品征收的关税一般高于中间产品和原料,这归因为分散的消费者利益集团受困于大量的免费搭车者,在政治上缺乏组织力量;集体行动的困难解释了有些政策不但得不偿失而且受损选民远超过受益选民却仍被采纳。二是美国和加拿大的保护格局。政府在决定关税率时存在偏袒组织得好、与进口竞争的集团的倾向,这表明出口集团在维护与它们利益相关的自由贸易方面,不如受到进口威胁的集团为实行保护贸易而组织得好。三是关税减让的格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GATT/WTO主持下以关税减让为核心的贸易自由化谈判实际上是各国相互间的一种让步,谈判者把削减关税当作让步正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以迎合与进口竞争的生产者集团。
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还在多方面得到了运用。第一是在有关“直接非生产性寻租活动”的经济研究上。克鲁格曼认为,政府的关税政策旨在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但是当国内市场被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时,这些企业可能就没有很强的激励去改进技术,提高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使关税政策成为对寻租行为的保护。此外,与进口替代政策体制相伴随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制、汇率高估以及外汇管制等都将产生追求经济租的活动,这种对社会有限经济资源的耗费构成贸易保护社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是在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上。当今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政策工具与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是相违背的。之所以选择直接让国外承担保护成本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自愿出口限制等造成更大福利损失的政策工具,而不运用经济效率最优或次优的政策工具,是因为政治决策者不但从经济上而且更多地从政治上考虑其影响。第三是在贸易政策的决策分析上。多数发达国家的政府管理,形成了两个分离的政策领域——产业部门领域和国民经济领域。政策焦点本应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但实际上却偏向单个产业部门。例如,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妥协、与各种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是美国寡头政治的核心特点,行政部门之间的互相牵制反而可能使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贸易政策无法得到实施。
讨论与思考练习
1. 试论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
2. 自由贸易政策信奉者的主要论据是什么?
3. 既然自由贸易有贸易保护所不具有的诸多好处,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你估计到什么时候“自由贸易时代”会到来?
4、研究显示,发达国家中消费者为每一个被保护的就业机会付出的代价都不小,为什么政府仍要保护这些行业?
5. 发达国家常以“保护公平竞争论”、“保护就业论”、“保护社会公平”为理由对贸易进行干预?结合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79年所说的一句名言:“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被贸易所摧毁的”评析这些贸易政策。
6. 谈谈你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解。
7. 结合本章附录2分析:为什么有的国家保护幼稚工业比较成功,促进了本国工业的成长壮大;而有的国家对本国幼稚工业长期实施保护政策,但本国工业始终未能发展起来?
第五章 关税措施
[本章要点]
1、关税是一国政府针对进出本国关境的商品向其经营者即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一国调节进出口贸易和实施本国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国内市场。关税的种类很多,其征收方法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一般依据海关税则加以征收。
2、一般情况下,进口关税有利于本国的生产者而不利于本国的消费者。
3、在小国情形下,征收关税会降低征税国的整体福利水平,却不能对贸易伙伴国产生影响。小国的福利净损失也就是世界整体福利的净损失。
4、在大国情形下,征收关税对征税国的净福利效应是不确定的。如果关税引起的贸易条件效应比较显著,则有可能改善本国福利;反之,则降低本国的福利水平。大国征收关税会使贸易伙伴国贸易条件恶化,导致其社会福利损失。大国征收关税同样会导致世界整体福利净损失。
5、关税水平可以大体衡量或比较一个国家进口税的保护程度。对小国而言,零关税是最优关税;而大国的最优关税应是征收关税所引起的额外损失(边际损失)与额外得益(边际收益)相等之时的关税水平。
6、关税的有效保护率与名义保护率都反映一国对某一商品的保护程度,但二者往往不一致。如果一国的政策目标是保护最终产品部门,则在关税结构安排上,应对中间产品和原材料少征或免征进口关税。
关税的含义和作用
关税的含义
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是指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课征的一种税收。由于征收关税提高了进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客观上限制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故关税又被称为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s)。早在欧洲古希腊、雅典时代,关税就已出现。但统一国境关税是在封建社会解体和出现了资本主义国家后产生的。这种国境关税制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世界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借以实施的主要措施之一。
关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关税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第二,关税具有涉外性,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由于关税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征收,进出口商可以把关税税额作为成本的一部分追加到进出口商品上,最终将关税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同其他赋税一样,关税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可预见性等特点。也就是说,关税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征收的,是国家无偿取得的国库收入,其数额是按照国家事先规定的税则计征缴纳的,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和减免。
关税的征收是通过海关来执行的。海关是设立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依照国家法令,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编制进出口统计等。
海关执行海关法令规章、行使管辖权、征收关税的领域称为关境(customs territory;customs frontier),亦称税境或关税领域。货物只有在进出关境时才被视为进出口货物而征收关税。一般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重合,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经济特区虽在国境之内,但却在关境之外,因此,设有经济特区的国家关境小于国境。另一种情况,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如欧盟),对内取消一切贸易限制,对外建立统一的关税制度,则这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
关税的作用
征收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国内市场。其中以前者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以后者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最初征收关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财政关税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当时经济不够发达,其他税源有限,财政关税便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1805年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关税收入约占90%~95%。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以直接税为主,关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作用逐渐减弱。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仅占其财政总收入的2%~3%。然而,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国内经济不发达,直接税源有限,关税收入仍然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一个重要来源。目前,发展中国家关税收入一般约占其财政收入的%,我国则约为7%。财政关税的税率视国库的需要和影响贸易的数量而定,如果税率过高将减少或阻碍进口,反而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财政关税的征收对象也应是进口数量多、消费量大、税赋力强的商品,如烟、酒、茶、咖啡等,而不应是本国生活必需品和生产必需品,这样才能既有稳定的税源又不影响国内生产和人民生活。
随着关税的财政收入作用逐渐减弱,关税的保护作用却一度明显增强。保护关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率的确定,税率越高就越能保护本国生产和本国市场。保护关税通过提高税率来加重进口商品的成本负担,削弱其竞争力,从而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保护国内同类商品生产。另外,保护关税还可以通过调整关税税率的高低来控制进出口商品的数量,以此调节国内价格,保证国内市场供求平衡,从而达到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于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生产,纷纷使用保护关税作为自由竞争的防卫手段,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和竞争中的敏感商品。到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时,各国为了转嫁危机,竞相提高税率,使用了超保护关税。其税率之高超过了一般保护程度,保护对象也变成本国的成熟工业和衰退工业或垄断资本需要大量出口的商品,以保护其既得利益。一时间关税战狼烟四起,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直至二战后,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推动世界经济贸易顺利开展,关贸总协定得以面世。自生效以来,关贸总协定在消除关税壁垒方面作出巨大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经过前七轮国际多边贸易谈判,发达国家进口工业品的平均关税由40%下降到%,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也下降到14%。关税壁垒的大幅度下降使关税的保护作用被严重削弱.但是,关贸总协定并没有取消关税,而是允许各国把关税作为唯一合法的经济保护手段。因此,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放弃保护关税这个防卫手段,相反还经常以提高关税或使用惩罚关税、报复关税相威胁,以迫使别国作出贸易方面的让步。发展中国家更有理由、有必要使用关税这个武器,保护本国民族经济,并在世界市场上取得应有的地位。
财政作用和保护作用是关税作用的两个重要方面,除此之外,关税还有涉外作用。关税一直与国际经济关系和外交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各国可以利用关税税率的高低和不同的减免手段来对待不同类型国家商品的进口,以此开展其对外经贸关系;通过提供优惠待遇可以改善国际关系,争取友好贸易往来;利用关税壁垒,可以限制对方商品进口甚至作为惩罚或报复手段。发展中国家还普遍利用关税减让作为“入门费”来取得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或者作为对外谈判的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二、关税的种类
关税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进口税
进口税(import duties)是指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或者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进口税又称正常关税normaltariff)或进口正税。
进口税是保护关税的主要手段。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实际上就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此提高其成本,进而削弱其竞争力,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关税壁垒是一国推行保护贸易政策所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国进口税税率的制定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从有效保护和经济发展出发,应对不同商品制定不同的税率。一般地说,进口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这称为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进口国也可以根据对商品的需求程度对不同商品实行差别税率,对于国内紧缺而又急需的生活必需品和机器设备予以低关税或免税,而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或奢侈品则征收高关税。另外,进口国也可以结合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
一般说来,进口税税率可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三种。
1、普通税率。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税率征税。普通税率通常为一国税则中的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2、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是一种优惠税率,往往和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相关。所谓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 ment--MFNT),是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很广,但主要是关税待遇。最惠国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税率低,有时甚至差别很大。例如,美国对进口玩具征税的普通税率为70%,而最惠国税率仅为%。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关贸总协定(现由世界贸易组织继承其协定),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条约(如中美之间),因而这种关税税率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率。
不过,最惠国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3、特惠税。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又称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其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目前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响的是2000年6月23日欧盟15国与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地区77国(简称非加太集团)签订的科托努协定》(前身为《洛美协定》)的特惠税,它是欧共体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根据协定,在协定的8年过渡期中,非加太国家97%的产品可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4、普遍制税率。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的简称,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税率一般比最惠国税率低约三分之一。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即非对等性,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出特殊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待遇。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的受惠商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增长。
普遍优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长期斗争的成果。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实施了30余年。目前,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则达到29个,分别是:欧洲联盟十五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奥地利、芬兰、瑞典)、瑞士、挪威、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其中28个给惠国给予了中国普惠制待遇。
给惠国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法体现在普惠制方案之中。各发达国家(即给惠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目前全世界共有16个普惠制方案。从具体内容看,各方案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给惠产品范围、受惠国家和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给惠方案有效期等六个方面。
(1)给惠产品范围。一般而言,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例如,欧盟1994年12月31日颁布的对工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该法规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工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税率。具体地说,对第一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的纺织品,征正常关税的85%;对第二类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70%;对第三类半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35%;对第四类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而对第五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将不给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又如美国的普惠制方案规定,纺织品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和服装、手表、敏感性电子产品、敏感性钢铁产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类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2)受惠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例如,美国就曾以我国不是关贸总协定成员为由拒绝把普惠制待遇给予我国的出口产品。
(3)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一普惠制税率,并且减税幅度与给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关。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例如,日本对给惠的农产品实行优惠关税,而对给惠的工业品除其中的“选择性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的50%优惠外,其余全都免税。
(4)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三个方面。
所谓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很明显,例外条款表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其国内市场不会因给惠而受到干扰。如加拿大曾对橡胶鞋及彩电的进口引用例外条款,对来自受惠国的这两种商品停止使用普惠制税率,而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税。给惠国常常引用例外条款对农产品进行保护。
所谓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额度后,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给惠国通常引用预定限额对工业产品的进口进行控制。
所谓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是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标准可分为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两种,由各给惠国自行具体确定。例如,美国规定,一国人均收入超过8500美元或某项产品出口占美国进口的50%即为毕业。美国自1981年4月1日开始启用毕业条款,至1988年底,终止了16个国家的受惠国地位,免除了来自14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约3000多种进口商品的普惠制待遇。
毕业条款是一项最敏感、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其实施会对相关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具体地说,“已毕业”的国家和产品因为不能再享受优惠待遇,一方面不得不在进口国市场上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竞争,另一方面又面临其他发展中国家乘势取而代之打人进口国市场的严峻挑战。以亚洲“四小龙”为例,1987年他们享受美国普惠制的受惠额占美国所给全部受惠额的60%,达到美国规定的毕业标准。于是美国政府1988年1月29日宣布,亚洲“四小龙”已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中毕业,从1989年起取消其向美国出口商品所享受的普惠制待遇。这样,亚洲“四小龙”被迫在不享受普惠待遇的情况下同美国市场上的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竞争。同时,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从中得益甚多,向美国市场扩大出口。
毕业条款同样也困扰着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欧盟新的普惠制方案中,被取消普惠制待遇的中国产品,涉及《协调制度》37个章节,共七大类商品,占了近41%。从1993年的出口金额看,这七大类产品对欧出口为177亿欧洲货币单位,占中国对欧总出口的60%。可见,欧盟新普惠制方案的毕业条款会对中国向欧出口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5)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待遇的标准。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书。所谓原产地标准(origincriteria),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直接运输规则(rule of direct consignment),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制定这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领土运转,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所谓书面证明书(documentary evidence),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表格A),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6)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目前正处于普惠制第四个实施期。
普惠制在实施30年来,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给惠国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制定了种种繁琐的规定和严厉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预期目标还没有真正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尚需为此继续斗争。
出口税
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但目前世界上仍有少数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税。
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有:第一,对本国资源丰富、出口量大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增加财政收入。第二,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对出口的原料征税,以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商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加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例如,瑞典、挪威对于木材出口征税,以保护其纸浆及造纸工业。第三,为保障本国市场的供应,除了对某些出口原料征税外,还对某些本国生产不足而又需求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征税,以抑制价格上涨。第四,控制和调节某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防止盲目出口,以保持在国外市场上的有利价格。第五,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或减少在所在国的纳税,向跨国公司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出口税,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我国历来采用鼓励出口的政策,但为了控制一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采用了对极少数商品征出口税的办法。被征出口税的商品主要有生丝、有色金属、铁合金、绸缎等。
过境税
过境税(transit duties)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过境税在重商主义时期盛行于欧洲各国。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的发达,各国在货运方面的竞争激烈,同时,过境货物对本国生产和市场没有影响,于是,到19世纪后半期,各国相继废除了过境税。二战后,关贸总协定规定了“自由过境”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只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印花费、登记费、统计费等。
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在一国《海关税则》中并不能找到,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关贸总协定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特定措施,又称特别关税。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
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时期有较大的作用。一般来说,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这类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由此抵销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该商品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而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销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需的期限。一旦损害得到弥补,进口国应立即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另外,若被指控倾销其产品的出口商愿作出“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即愿意修改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出口倾销的做法,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暂停或终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counter-veiling duties)又称反津贴税、抵销税或补偿税,是指进口国为了抵销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 格,抵销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关贸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税守则》规定,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时,进口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得超过该产品接受补贴的净颠,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另外,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既征反倾销 税,同时又征反补贴税。
紧急关税。
紧急关税(emergency tariff)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当短期内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时,一般正常关税已难以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因此需借助税率较高的特别关税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例如,1972年5月,澳大利亚受到外国涤纶和棉纶涤纶进口的冲击,为保护国内生产,澳大利亚决定征收紧急关税,在每磅20澳分的正税外另加征每磅48澳分的进口附加税。由于紧急关税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的,是一种临时性关税,因此,当紧急情况缓解后,紧急关税必须撤除,否则会受到别国的关税报复。
惩罚关税。
惩罚关税(penalty tariff)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这种特别关税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例如,1988年日本半导体元件出口商因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协定,被美国征收了100%的惩罚关税。又如,若某进口商虚报成交价格,以低价假报进口手续,一经发现,进口国海关将对该进口商征收特别关税作为罚款。
另外,惩罚关税有时还被用作贸易谈判的手段。例如,美国在与别国进行贸易谈判时,就经常扬言若谈判破裂就要向对方课征高额惩罚关税,以此逼迫对方让步。这一手段在美国经济政治实力鼎盛时期是非常有效的,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多极化、国际化等趋势的加强,这一手段日渐乏力,且越来越容易招致别国的报复。
报复关税。
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然而,报复关税也像惩罚关税一样易引起他国的反报复,最终导致关税战。例如,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国和欧洲联盟就农产品补贴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美国提出一个“零点方案”,要求欧盟十年内将补贴降为零,否则除了向美国农产品增加补贴外,还要对欧盟进口商品增收200%的报复关税。欧盟也不甘示弱,扬言反报复.双方剑拔弩张,若非最后相互妥协,就差点葬送了这一轮谈判的成果。
征收进口附加税主要是为弥补正税的财政收入作用和保护作用的不足。由于进口附加税比正税所受国际社会约束要少,使用灵活,因而常常会被用作限制进口与贸易斗争的武器。过去,我国在合理地、适当地应用进口附加税的手段方面显得非常不足.比如,因长期没有自己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规,不能利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抵制外国商品的不公平竞争,以保护我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直到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才使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差价税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征收差价税的目的是使该种进口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
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的税率和税额,而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
差价税的典型表现是欧盟对进口农畜产品的做法。欧盟为了保护其农畜产品免受非成员国低价农产品竞争,而对进口的农产品征收差价税。欧盟征收差价税首先在共同市场内部按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制订统一的目标价格(target price)其次从目标价格中扣除从进境地运到内地中心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和销售费用后,得到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或称闸门价格;最后若外国农产品抵达欧盟进境地的CIF(到岸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按其间差额确定差价税率。实行差价税后,进口农产品的价格被抬至欧盟内部的最高价格,从而丧失了价格竞争优势。欧盟则借此有力地保护了其内部的农业生产。此外,对使用了部分农产品加工成的进口制成品,欧盟除征收工业品的进口税外,还对其所含农产品部分另征部分差价税,并把所征税款用作农业发展资金,资助和扶持内部农业的发展。因此,欧盟使用差价税实际上是其实现共同农业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保护和促进了欧盟内部的农业生产。
三、关税的征收
关税的征收标准
关税的征收标准又称征收方法,一般来说,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
1、从量税
从量税(specific duties)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例如,美国对薄荷脑的进口征收从量税,普通税率为每磅50美分,最惠国税率为每磅17美分。
以重量为单位征收从量税必须注意,在实际应用中各国计算重量的标准各不相同,一般采用毛重、净重和净净重。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内外包装材料在内的总重量。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包括部分内包装材料的重量。净净重(net net weight)则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不包括内外包装材料的重量。
采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有以下特点:(1)手续简便。不需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可以节省大量征收费用。(2)税负并不合理。同一税目的货物,不管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相同。因而对质劣价廉进口物品的抑制作用比较大,不利于低档商品的进口,对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或低报进口价格有积极作用;对于质优价高的商品,税负相对减轻,关税的保护与财政收入作用相对减弱。(3)不能随价格变动作出调整。当国内物价上涨时,税额不能随之变动,使税收相对减少,保护作用削弱;物价回落时,税负又相对增高,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关税的调控作用。(4)难以普遍采用。征收对象一般是谷物、棉花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物品(古玩、字画、雕刻、宝石等)不便使用。
在工业生产还不十分发达,商品品种规格简单,税则分类也不太细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不少国家对大多数商品使用过从量税。但二战后,随着严重通货膨胀的出现和工业制成品贸易比重的加大,征收从量税起不到关税保护作用,各国纷纷放弃了完全按从量税计征关税的做法。目前,完全采用从量税的发达国家仅有瑞士一个。
2、从价税
从价税(ad valorem duties)是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标准的关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例如,美国规定对羽毛制品的进口,普通税率为60%,最惠国税率为%。又如,到2006年中国的汽车关税率为25%,如果进口一辆价值2万美元的汽车,关税额为5000美元。
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所谓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完税。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往往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来确定完税价格,目前大致有以下三种:出口国离岸价格(.)、进口国到岸价格(.)和进口国的官方价格。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离岸价格来估价,而西欧等国采用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不少国家甚至故意抬高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以此增加进口商品成本,把海关估价变成一种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为了弥补各国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且减少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消极作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六种应依次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其中采用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actual value)作为估价的主要依据,即以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或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为依据,而不能以臆断或虚构的价格为依据。当实际价格不能确定时,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依据。
征收从价税有以下特点:(1)税负合理。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和奢侈品价高,税额较高,相应的保护作用较大。(2)物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人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但在商品价格下跌或者别国蓄意对进口国进行低价倾销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保护作用也会明显减弱。(3)各种商品均可适用。(4)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进行比较。(5)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由于从量税和从价税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关税的征收方法在采用从量税或从价税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混合税和选择税,以弥补从量税、从价税的不足。目前单一使用从价税的国家并不太多,主要有阿尔及利亚、埃及、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3、混合税
混合税(mixed duty)是在税则的同一税目中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征税时混合使用两种税率计征。混合税又可分为复合税和选择税两种。
(1)复合税。复合税(compound duties)是指征税时同时使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征,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复合税按从量、从价的主次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即在对每单位进口商品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价格加征一定比例的从价税。例如,美国进口小提琴每把征税美元,另加征35%的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即在按进口商品的价格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数量单位加征一定数额的从量税。我国进口征税以从价税为主,1999年起对部分商品征收复合税。例如,对于完税价格低于或等于2000美元/台的录像机执行单一的从价税,普通税率是130%,优惠税率是45%(2002年降到36%);但对完税价格高于2000美元/台的录像机征收复合税,普通税率每台20600元人民币的从量税,再加征6%的从价税,优惠税率是每台7000元(2002年降到5480元)人民币的从量税,再加3%的从价税。
(2)选择税。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是指对某种商品同时订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商品的应征关税额。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收,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或给某出口国以优惠待遇,也有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税率征收关税的。
由于混合税结合使用了从量税和从价税,扬长避短,哪一种方法更有利,就使用哪一种方法或以其为主征收关税,因而无论进口商品价格高低,都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使用混合税,如主要发达国家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拿马等。
关税的征收依据
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税则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其中,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号列(tariff No.或heading No.或tariff item,简称税号)、商品分类目录(description of goods)及税率(rate of duty)三部分。
商品分类目录将种类繁多的商品或按加工程度,或按自然属性、功能和用途等,把商品分为不同类别。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越来越细,这不仅是由于商品日益增多而产生技术上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各国开始利用海关税则更有针对性地限制有关商品进口和更有效地进行贸易谈判,将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
为了减少各国海关在商品分类上的矛盾,统一税则目录开始出现并不断完善。1950年,有关国家签署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使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原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该目录的分类原则是按商品的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和商品的最终用途来划分。它把全部商品共分为21类(section)、99章(chapter)、1015项税目号(heading No.)。前4类(第1~24章)为农畜产品,其余17类(第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
《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在世界各国海关税则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与此同时,出于贸易统计和研究的需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统计委员会于1950年编制并公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
两种商品分类目录在国际上同时并存,虽然制订了相互对照表,但仍给很多工作带来不便。为了更进一步协调和统一这两种国际贸易分类体系,1970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决定成立协调制度委员会和各国代表团组成的工作团来研究探讨是否可能建立一个同时能满足海关税则、进出口统计、运输和生产等各部门需要的商品列名和编码的“协调制度”目录。60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包括关贸总协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国际航运协会、国际航空协会、铁路国际运输组织等参加了研究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完成制订了一套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截至1991年10月,已有88个国家在其税则中正式采用了《协调制度》目录。并且关贸总协定也是按《协调制度》目录统计的数据作为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我国自1992年1月1日起也正式实施了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协调制度》基本上按商品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成分、用途、加工程度、制造阶段等进行编制,共有2l类(section)、97章,其中第1~24章为农副产品,第25~97章为加工制成品,第77章金属材料为空缺,是为新型材料的出现而留空。在章下设有用四位数编码的项目(heading)1241个,其中有311个没有细分目录,其余930个项目被分为3246个一级子目(one-dash subheading),这些子目中又有796个被进一步分出2258个二级子目(two-dash subheading),因此,在《协调制度》中共有5019个税目。
《协调制度》的基础目都用六位数字编码。六位数中的前四位数是协调制度的项目号(即税目号),其中,前两位数表示商品所在的章,后两位表示该商品在章中所处的位置。项目以下,第五位数字为一级子目,表示该商品在项目中的位置,第六位数为二级子目,是一级子目的进一步细分。前四位与后两位之间用实点隔开。各国可以在子目之下增设分目(additional subheading)。例如,我国的海关税则在《协调制度》目录六位数编码的基础上,加列了1832个七位数子目和282个八位数子目,共有6250个税目。此外,为了使《协调制度》执行起来清楚、明确,《协调制度》有类、章的注释及项目和子目的注释,并在目录之首列有六条归类总规则,作为商品归类的指导。
海关税则中的同一商品,可以一种税率征税,也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率征税。按照税率表的栏数,可将海关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类。
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又称一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即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均以同一税率征税,没有差别待遇。目前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又称多栏税则,是指同一税目下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实行差别待遇。其中,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特惠税率是最低税率,在两者之间,还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等。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复式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四栏不等。我国目前采用二栏税则(参见本章附录1),美国、加拿大等国实行三栏税则,而欧盟等国实行四栏税则。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制订税则的权限又可分为自主税则或国定税则和协定税则。前者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后者则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率。协定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通过与他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而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
此外,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进出口商品流向的不同,还可分为进口货物税则和出口货物税则。
关税的征收程序
关税的征收程序即通关手续,又称报关手续,通常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基本环节。具体地说,是指进出口商在进出口商品时要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提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以及有关证明,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然后,海关按照有关法令和规定,查验审核有关单证和货物,计算进出口税额;最后,进出口商结清应征税额和其他费用,海关在有关单证上签印,以示货物可以通关放行。
通常进口商在货物到达后所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如果进口商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如水果、蔬菜、鲜鱼等易腐商品,要求货到时立即从海关提出,可在货到前先办理提货手续,并预付一笔进口税,至次日再正式结算进口税。如果进口商想延期提货,在办理存栈报关手续后,可将货物存人保税仓库,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在存仓期间,货物可再行出口,就不必付进口税,如打算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在提货前必须办理通关手续。
货物到达后,进口商如在规定日期内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将货物存人候领货物仓库,期间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进口商负责。如果存仓货物在规定期间内仍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处理该批货物。
四、关税的经济效应
从经济学角度看,征收关税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并可能对征税国、其贸易伙伴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福利水平产生影响。本书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分析了进口关税的经济效应。静态分析主要是采用均衡分析的方法(包括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析征收关税后的近期效应,动态分析则是分析了征收关税的远期效应。
在进行关税效应的均衡分析时,我们将分别考察“小国”和“大国”两种情形。所谓“小国”,是假定这个国家不是某种产品重要的进口国,该国征收并不能影响到外国出口商品的价格;而“大国”则是重要的进口国,征收进口关税会影响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
关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
局部均衡分析是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即假定一种商品的均衡价格只取决于这种商品的供求情况。
1、小国的关税效应
小国对某种商品征收进口关税的效应我们可以通过图来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征收进口关税对本国的影响。
(1)价格效应。征收进口关税后,进口成本的上升必然引起进口品在国内的售价提高。由于小国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没有影响力,因此课征关税后,商品的国际售价仍为Pw ,但其国内价格却升至Pt,且Pt=Pw+T,即小国征收关税使进口品及其替代品的国内价格提高了相当于所征税额相当的幅度。
(2)生产效应。征收关税以后,国内的进口竞争厂商面对更高的价格,能够补偿因产出增加而提高的边际成本,于是他们会扩大生产使本国产量增加,此即关税所带来的生产效应。如图(a)所示,自由贸易时,世界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均为Pw,国内生产为OS1;征收关税后,国内市场价格升至Pt,国内生产提高到OS2,增加S1S2,所以关税保护了国内生产者。国内生产者因为关税而获得的利益可以用生产者剩余的变动来衡量。生产者剩余是指生产者为一定量某种商品实际收取的价格和他愿意收取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从图(a)可看到,征税后,本国生产者剩余比征税前增加了面积为a的梯形PwABPt部分,这就是征收关税后由生产者得到的福利。
(3)消费效应。关税的征收使得国内市场价格提高,而这将导致消费的减少,此即关税的消费效应。如图(a)所示,征税后国内消费量为OC2,比征税前减少了C1C2。消费量的下降意味着消费者福利的减少,从图(a)可看到,征收关税后消费者剩余比征税前减少了相当于面积为(a+b+c+d)的梯形PwCDPt部分。
(4)贸易效应。把关税的生产效应和消费效应综合起来,不难看出,征税后国内生产的增加和消费的减少将导致进口的减少,这是关税的贸易效应,即关税效应=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在图(a)中,关税的贸易效应为进口减少S1S2+ C1C2。
(5)税收效应。本国所征收的关税归属政府,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即关税的税收效应。在图(a)中,相当于面积为c的矩形部分即政府获得的关税收入。
(6)净福利效应。如果把关税的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和税收效应综合起来,就可以得到关税的净福利效应,即关税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福利增加-消费者福利损失+政府税收收入,也就是图(a)的a-(a+b+c+d)+c=-(b+d)。其中,b为生产扭曲,表示征税后成本较高的国内生产替代了成本较低的外国生产,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d为消费扭曲,表示征税后因消费量下降所导致的消费者满意程度的降低,是扣除消费支出的下降部分之后的净额。净福利损失的存在,表明对小国而言,关税会降低本国的福利水平。
我们再来看看征收进口关税对贸易伙伴国及世界的影响。
根据假定,由于征税国是一个小国,不能影响征税的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因此该国征收关税对贸易伙伴国也就没有什么影响,贸易伙伴国的福利水平不变。然而,征收关税却会降低世界总体福利水平,下降部分即为关税实施国的福利净损失部分。图(b)反映了进口小国所面临的国际商品交换形势。征收关税后,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升相当于关税税额t幅度,在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减少,表现为本国进口需求减少,进口需求曲线向下平移T单位。在国际市场价格不变的条件下,本国进口需求曲线显示的进口国消费者剩余减少了梯形EFKH部分,扣除平行四边形EFGH(面积即进口国政府税收c),世界净福利损失为三角形FGK(面积即b+d)。
2、进口大国的关税效应
由于进口大国减少进口量会影响到国际市场的需求量,进而引起国际市场价格下降,所以与小国相比,进口大国征收关税后其国内价格的上涨幅度要小于小国。国际市场价格的下降会部分抵消关税的效应,从而减弱关税对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影响。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大国征收关税对进口本国、贸易伙伴和世界的福利效应。
大国征收关税以后,除了前述价格效应,在本国还会产生其他与小国情形下相似的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和贸易效应。如图(a)所示,面积a是征收关税后国内生产者的福利所得,即生产效应;面积(a+b+c+d)表示本国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即消费效应;同时进口将减少S1S2+ C1C2,即贸易效应。
但是,与小国情形相比,大国征收关税后产生的效应至少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第一,大国征收关税后,进口价格将会下降,从降到,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即产生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这是在小国情形下所没有的效应。
第二,大国征收关税所获得的收入在图(a)中表现为c+e,显然,政府由于征收关税而获得的财政收入即关税的税收效应要比小国情形要大。
第三,就关税的净福利效应而言,贸易条件效应会使本国的福利增加,但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仍会使本国福利减少。所以,在大国情形下,关税的净福利效应是不确定的,它主要取决于贸易条件效应与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两种效应之和的对比。净福利=生产者福利增加-消费者福利损失+政府税收收入,也就是图(a)的a-(a+b+c+d)+(c+e)=e-(b+d)。当e>b+d时,征收关税能使该大国的福利增加b+d,当e<b+d时,征税会使该国福利减少。
如上所述,大国征收关税会使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这也意味着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条件恶化,贸易伙伴国的总体福利水平将因此下降。如图(b)所示,由于本国是进口大国,外国出口供给表现出正斜率;本国征收进口关税导致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下降使国外出口商的利益损失了e+f部分。此外,由于本国的净损失为b+d-e,所以世界整体的福利净损失为(b+d-e)+(e+f)=b+d+f,即图(b)中的三角形ABC。
为什么进口“小国”征收关税造成社会经济净损失而进口“大国”征税有可能提高国民收益呢?其主要原因是“大国”在国际市场上有左右价格的能力,通过减少进口,大国可以迫使出口国降低价格。这实际上是迫使出口国也承担一部分税赋。图中的e部分是由出口国间接支付的,对进口国来说是一笔额外收入,如果这笔收入大于因关税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话,进口国就可能在总体上得益。小国则不然,国际市场价格不会因小国进口减少而下降。因此,小国无法让外国出口商通过降价来支付一部分税收,整个关税的负担完全由本国消费者承受,整体上不得不是净损失。
不过,大国想完全由出口国来支付关税也不大可能,除非出口国的出口供给曲线是完全没有价格弹性的垂直曲线。在完全没有弹性的情况下,出口国必须把一定数量的商品销售出去而不管什么价格,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进口国才能将全部关税都转嫁到出口国头上。此时,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不会上涨,国内生产不会增加,进口量最终也不会减少,通过关税来减少进口以保护国内进口替代工业的政策目标就不能达到。不过,进口国政府到时通过关税获得了收入,整个社会福利也因此增加。
关税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
一般均衡分析是假定一种商品的价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的供求状况,还要受到其他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状况的影响,即一种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的均衡,只有在所有商品的价格和供求都达到均衡时才能决定。在做一般均衡分析时,我们引入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社会无差异曲线和提供曲线加以分析。
1、小国关税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把所有产品分为两个部门:出口部门(X)和进口竞争部门(Y)。
如图所示,在封闭条件下,该国最多只能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进行生产和消费。但是在开放条件下,可以通过国际交换在相对价格线上进行消费。例如,该国可以在Q点上进行生产,并根据国际相对价格用AQ数量的X产品去换取数量的Y产品,此时消费点为(国际交换相对价格线与本国社会无差异曲线相切点),超出了封闭条件下生产可能性边界的范围。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的生产和消费的均衡点应该满足这样的条件: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与斜率等于相对价格的直线(其斜率为-)相切的点上从事生产,在预算约束线与可能达到的最高无差异曲线的切点上消费。
所以该国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生产均衡点为Q点,消费均衡点为点。对该国来说,此时出口AQ数量的X产品,进口数量的Y产品。
对于小国,在对单位商品征收进口关税T后,X产品的出口价格和Y产品的进口价格不变,但Y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从上升为+T,故国内生产者面对一条新的相对价格线,其斜率为-。相对价格线的斜率的绝对值变小,故其自由贸易下的相对价格线更平坦一些。
于是生产均衡点由Q上移至Qt,与征税前相比进口竞争部门的生产增加,但出口部门的生产减少了。由此可见,关税壁垒不利于出口部门的生产,但却有利于进口竞争部门的生产,即具有反贸易倾向。
由于征税国是一个小国,征税后其贸易条件不发生变化,国际贸易仍按照原来的国际相对价格进行,所以新的消费均衡点应在通过Qt与相对价格线平行的线上。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面对的相对价格为,根据效用最大化条件,通过新的消费均衡点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在该点的切线斜率绝对值应等于。如图所示,通过新的消费均衡点的社会无差异曲线的切线与相对价格线是平行的。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国际贸易仍按原来的价格进行,而国内消费者则按征税后的国内价格来决定其最佳选择。
征税后的消费水平由原来的降至,通过的社会无差异曲线位于通过的社会无差异曲线之下,这表明征税国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了。
归纳起来.小国征收关税后会产生以下几种主要效应:
(1)关税的生产效应。征收关税使进口竞争部门的产出增加、出口部门的产出减少。如图所示,进口竞争部门的产出由原来的QF增加到;出口部门的产出由原来的QE减少到QtM。
(2)关税的消费效应。征收关税使X产品和Y产品的消费都减少了。如图所示,X产品的消费由原来的OK减少到OG,Y产品的消费由原来的OD减少到OL。
(3)关税的贸易效应。征税以后,X产品和Y产品的贸易量都会减少。如图所示,X产品的出口量从AQ下降到BQt,Y产品的进口量从AC1下降到BC2。
(4)关税的净福利效应。征税将使本国社会福利受到损失。如图所示,社会无差异曲线从下降到,这说明征税目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了。
因此,无论局部均衡分析还是一般均衡分析,小国征收关税都会导致其福利的净损失。
2、大国关税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
在分析大国关税效应的一般均衡时,我们引入另一种分析工具——贸易提供曲线。假定世界上只有本国和外国两个国家,只生产X和Y两种产品,本国出口X产品、进口Y产品;外国则相反,进口X产品、出口Y产品。如图(a)所示,本国在没有征税时的贸易提供曲线OB和外国的贸易提供曲线OA的交点确定了自由贸易时的均衡点F,对应的国际市场的相对价格PX / PY等于OD的斜率。
大国征收关税以后,Y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降,本国的提供曲线将沿着衡量其可进口商品的Y轴旋转。如图(a)所示,本国新的提供曲线为OC,与外国的提供曲线OA相交于G点,此即新的贸易均衡点,新的国际相对均衡价格等于OE的斜率,其值大于OD的斜率,即国际市场相对均衡价格PX / PY变大,本国的贸易条件PX / PY改善,而外国的贸易条件PY / PX 恶化。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征收关税以后,两国的贸易量减少。对本国来说,贸易条件的改善增进了其福利,但是贸易量的减少却降低了福利水平。所以本国福利水平的变化并不确定,取决于这两种相反作用的净效应。同局部均衡的结论一样,大国征收关税的一般均衡效应也是不确定的。
下面我们来讨论一种特殊情况,即外国提供曲线无弹性或者说外国完全依赖本国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本国征收关税以后的出口量减少,而进口量则在外国被迫降低其出口价格后增加。
如图(b)所示,本国在没有征税时的贸易提供曲线为OB,外国的贸易提供曲线为OA。本国出口X产品,进口Y产品;而外国进口X产品,出口Y产品。外国的提供曲线在开始一段的斜率是正的,说明该段提供曲线是有弹性的;但是后半段斜率变负,说明该段提供曲线是无弹性的。
本国征收关税以后,本国的提供曲线旋转到OC,本国的贸易条件由原来的OD变为OE,贸易条件改善。征税前本国出口OK数量的X产品来换取外国OM数量的Y产品的进口。本国征税以后,本国用OH数量的X产品来换取外国OL数量的Y产品。这说明本国征税后,不仅贸易条件改善了,而且用更少的X能比征税前换取更多的Y产品。这时征税的福利效应是正的,即征税能增进该国的福利水平。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大国关税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中,本国征税的效应与外国的贸易提供曲线的弹性有很大关系。如果外国的贸易提供曲线是无弹性的,而本国的贸易提供曲线是有弹性的,则征税能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本国的贸易提供曲线的弹性越大,外国的贸易提供曲线的弹性越小,征收关税对本国就越有利。
关税效应的动态分析
根据以上静态分析,可看出关税的征收不仅会带来国民的净损失,使得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征收关税对本国经济还会带来许多动态的不利影响。
1、征收关税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征收关税在收入分配上的影响最为明显的是为了保护某些生产者集团的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一方面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以补贴生产者,另一方面要将收入的一部分交给政府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当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本国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为了长远的利益,国家需要对幼小工业进行保护,在一定时期内,本国的消费者需要作出一定的牺牲。但是,一旦幼小工业成长壮大了,消费者应该得到补偿。这是政府保护幼小工业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
就发达国家来看,征收关税在收人分配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发达国家用征收关税的办法,所保护的是本国没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这些产业大多数是夕阳工业,这种保护的结果不仅仅损害了消费者眼前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使得一些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不能用于本国有前途的新兴产业。其政策的理论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最有影响力的是保护本国的就业。其二,发达国家征收进口关税,在收入分配上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大量的税收负担落在低收入者身上。这是因为发达国家所保护的产业是纺织服装、食品、鞋类、汽车等等,低收入者收入中的大部分用于这些日常的消费品。因此,低收入者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以关税的形式被吞噬。据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计算,美国在服装、食糖和汽车方面所征收的关税,或实施进口配额和自愿出口限制等,造成价格的上升,使得每年收入在1万美元以下的家庭,收人中的23%用以交纳关税等保护性的费用,而年收人在6万美元以上的家庭的收入中只有3%用以交纳关税等保护性的费用。另据世界银行统计,年收入在8000美元以下的家庭,其收入中的66%用于支付关税等保护性的措施,年收入超过6万美元的家庭,其收入中只有1%支付关税等保护性的费用。其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征收进口关税,其收入分配的影响还表现在谁从关税中受益。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对于使用高速公路、桥梁、汽油者征税,属于谁从使用道路或使用汽油中获益谁纳税的情况,是比较公平的。然而,征收关税的情况却不同,广大的消费者并非纳税的受益者,而生产者是纳税的受益者。其结果是:受益者不纳税,纳税者不受益。
2、征收关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征收进口关税,对某些产业实施保护,其结果会降低经济增长的效益和效率。
其一,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各国之间可以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发挥本国的技术或资源的比较优势,进行产业间贸易,使得本国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的使用。即使进行贸易的国家要素禀赋相同,可以通过产业内贸易,同一产品实行国际专业化分工,不仅能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同时能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这两种情况都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加建经济的发展。然而,征收关税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就阻碍了国际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影响各国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的效益的发挥,使得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的使用,降低了经济的增长速度。
其二,征收关税实施保护会带来X—低效率,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速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在两种动力的推动下发展的:一是内在的动力,即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企业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必须降低成本。降低成本的方法,一方面要改进技术,另一方面需要改善管理,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另一是外在的压力即竞争。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同时,还得提高产品质量,或开发新的品种,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然而,当今企业的内在动力发生着变化。在政府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的条件下,企业的管理者们不需要作出很大的努力,很容易获得满意的利润。这是因为征收关税使得商品的价格上升,进而导致利润的上升,企业的管理者不需要作出特别的努力,就可以获得满意的利润。从外在的压力来看,由于实施关税保护,阻碍了国际竞争,使得企业减少了竞争的压力,企业不需要作出很大的努力,就可以平平稳稳地生存下去。经济学家哈维·利本斯坦(Harvey Leibenstein)指出,一家企业的最佳经营效率和实际的经营效率之间存在着差距,但是这个差距究竟有多大,即后者低效率的程度究竟是多少,则是一个未知数,即X,因此,经济学家将这种低效率称之为X—低效率。也就是说,企业是在政府的保护下,在X—低效率中经营的。可以说,政府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落后。
其三,正是在政府征收关税的保护下,企业发展的动力极大地被削弱,降低了经济的增长速度。由于政府实施关税保护,企业的效率下降表现为:生产中单位产品投入的资源增多,产品的质量下降,成本上升;企业不需要努力加强研究和开发新的技术和新的产品。经济学家F·M·谢尔(F.M.Scherer)指出,在获得贸易保护的条件下,企业大量地减少研究和开发费用。
3、征收进口关税不利本国的出口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核心是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然而,对于进口商品征收关税,限制进口,其结果不仅不能鼓励出口,还会损害本国的出口行业。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分析,其一,由于征收关税,进口产品的价格上升,进口数量减少,这就导致为了购买进口商品换取外汇的需求量减少。对于外汇需求的减少,会导致外汇市场上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比价的上升。本国货币汇率上升,出口者将会发现,出口所赚得的外汇换回的本国货币减少了,也就是本币升值不利本国的出口。据统计,美国的指数表明,全面的进口关税提高11%,将会使美元升值7%,最终会减少本国的出口量。
其二,关税有着传递的效应。由于征收关税使得商品的价格上升,人们都想将征收关税所带来的损失传递出去。例如,进口商将关税加入在商品的价格中,传递给商品的购买者。而一些企业购买这些征税的进口商品,作为生产中的投入,它们会将这些关税计算在生产成本之中。例如,一些国家对进口钢铁征收关税,井非这些钢铁的进口商承担了关税的损失,而是在将钢铁卖给汽车制造商、建筑商、机器制造商时,将关税转移至价格之中,而汽车制造商、建筑商、机器制造商也不会承担这一部分关税的负担。它们会将进口钢铁所征收的关税计算在汽车、建筑物、机器的成本之中,将关税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由于征收关税不仅仅使得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升,同时还会使得本国同类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引起价格的全面上升,消费者会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受到关税的损害。他们也会极力将这种损失传递出去,要求提高工资。总之,每一个人都会寻找办法,将征收关税所带来的损失传递给别人,但是仅仅只有出口者集团无法将征收关税的损失传递至出口市场。因为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是国际竞争者,必须按照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企图提高商品的价格,转嫁国内因征收进口关税的损失,在竞争中只会丢失市场。可见,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最终导致出口商品的成本上升,出口商不得不吞下进口关税的苦果。据世界银行研究的数据表明,发展中国家对于进口实施保护,通过传递的效应,其征收关税的43%~95%传递至出口厂商。澳大利亚的研究资料表明,如果征收关税导致价格上升5%,紧接着劳动成本会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关税的80%最终传递给出口商。征收进口关税导致阻碍本国出口贸易,这种情况往往是政策的制定者们所未预料到的。
五、关税的保护程度和关税结构
关税水平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是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用关税水平可以大体衡量或比较一个国家进口税的保护程度,也是一国参加国际贸易协定进行关税谈判时必须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谈判中,就经常将关税水平作为比较各国关税高低及削减关税的指标。关税水平的计算主要有简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
简单平均法是根据一国税则中的税率(法定税率)来计算,即不管每个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算术平均值。由于税则中很多高税率的税目是禁止性关税,有关商品很少或根本没有进口,而有些大量进口的商品是零税或免税的,因此,这种将贸易中的重要税目和次要税目均以同样分量计算的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鉴于简单平均法不能如实反映一国关税水平,因此很少被使用。
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按照统计口径或比较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全额加权平均和取样加权平均两种。
1、全额加权平均。
即按一个时期内所征收的进口关税总金额占所有进口商品价值总额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为:
关税水平=(进口税款总额/进口总值)×100%
在这种计算方法中,如果一国税则中免税的项目较多,计算出来的数值就偏低,不易看出有税商品税率的高低。因此,另一种方法是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数值比上述方法高一些。计算公式为:
关税水平=(进口税款总额/有税商品进口总值)×100%
但由于各国的税则并不相同,税则下的商品数目众多,也不尽相同,因而这种方法使各国关税水平的可比性相对减少。
2、取样加权平均。
即选取若干种有代表性的商品,按一定时期内这些商品的进口税总额占这些代表性商品进口总额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为:
关税水平=(代表性商品进口税款总额/代表性商品有税商品进口总值)×100%
现举例说明:假定选取A、B、C三种代表性商品计算,
A B C
进口值(万元) 100 40 60
税率(%) 10 20 30
则,关税水平=[(100×l0%+40×20%+60×30%)/(100+40+60)]×100%=18%
若各国选取同样的代表性商品进行加权平均,对各国的关税水平比较则成为可能。这种方法比全额加权平均更为简单和实用。在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就关税减让谈判时,各国就是使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选取的504种有代表性的商品来计算和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的。
最优关税率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得知,对贸易小国,任何关税都会带来社会福利的纯损失,而对于大国来说,关税有可能带来收益。因此,对小国而言,最优关税就是零关税。对大国而言是否关税越高收益越大呢?答案是:不一定。高关税固然使进口商品的单位税收额增加,但也造成进口数量的减少,总的关税收入不一定增加。如果关税过高,进口量下降严重,关税收入有可能下降。另外,如果进口缩减得厉害,造成国内价格大幅上升,消费下降,消费者所受的损失也会增加。因此,只有在适当的税率下,进口国才有可能使净收益达到最大。这个能使本国的经济收益达到最大的适当税率,我们称之为“最优关税率”,用来表示。
这一最优税率选择的原则是:税率上的任何微小变动所引起的额外损失不能超过与由此带来的额外收益,在最优点上两者正好相等,用图(b)中收益损失的部分来表示的话,最优关税率的条件是:
我们也可以利用图来说明最优关税税率的决定。这里的M和M‘,分别是关税变动前后的商品进口数量;P和Pw分别是关税变动前的国内价格和国际价格,P=Pw+T,T是单位商品进口关税税额(T= Pw t,其中t为进口关税税率)。大国的关税税率变动会引起进口量的变动,从而引起国际市场价格变动。一般来说,税率与国际价格反向变动:税率提高,大国进口量减少,国际市场价格下降,dPw/dt<0。另一方面,税率又与国内价格正向变动:税率提高,大国进口量减少,国内市场价格上升,dP/dt>0。的绝对值就是由于提高(或降低)税率而增加(或减少)的由外国出口商间接支付的政府税收收入部分。对本国来说,这是收益的变动。dM/dt是由于税率变动而造成的进口量的变动。如果税率提高,进口量必定减少,两者反向运动,dM/dt<0,因此,的绝对值是提高(或降低)关税率而造成的本国社会损失的变动。本国的社会损失包括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和由于进口量下降而造成的税收减少。不管是降低还是提高关税率,在最优税率上,两者的绝对值都必须相等。
根据这一条件,我们可推导出最优税率的公式:
为了计算方便,我们把计算公式简化为:
移项后进一步整理,可得:
由于(dM/dPw)(Pw/M‘)是进口商品的供给价格弹性(可写成),(dPw/dM)(M‘/Pw)即是这一供给价格弹性的倒数,最优关税率则可简化成:
=1/
由于小国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供给曲线具有完全弹性(=∞),因此对于小国来说,最优税率是零,即没有关税。大国面临的供给曲线是有弹性但不是无限的,就会大于零。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越没有弹性,关税率就越可以提高,最优关税率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外国出口供给的价格弹性。根据供给价格弹性制定的关税率使进口国的经济利益达到最大,低于这一税率,进口国失去了一部分可以获得的利益,高于这一税率,损失开始增加。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最优税率只是对本国利益而言,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任何关税都会带来效率的损失。最优税率给进口国带来的收益,实际上只是出口国损失的一部分。另外,这一最优关税率的设计是以出口国不报复为假设前提的,如果出口国也采取同样方法进行报复,那么通过关税所得利益就会在出口中失去,甚至有得不偿失的可能。如图(a)所示,如果出口国不甘于进口国征收最适当关税而使其福利下降,采取最适当关税报复,假如它有足够的能力使其提供曲线由OA移到OJ,均衡点由G移到K,出口国的贸易条件因而优于自由贸易时的情形,而进口国的贸易条件则低于自由贸易时的情形,两国的贸易量进一步减少。如果进口国也不甘示弱,再度提高关税税率予以报复,一场关税战就难以避免。
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
关税水平的数字虽能比较各国关税的高低,但还不能完全表示保护的程度。为了衡量关税的保护程度,本书引入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两个概念。
1、名义保护率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对某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NRP),是指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占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名义保护率=
或 名义保护率=
与关税水平衡量一国关税保护程度不同,名义保护率衡量的是一国对某一类商品的保护程度。由于在理论上,国内外差价与国外价格之比等于关税税率,因而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名义保护率在数值上和关税税率相同,通过关税税则公布的税率表现出来。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名义保护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越高。
2、有效保护率
关税的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ERP)是指关税使受保护产品的单位产出增加值在征税后所提高的百分比,也就是对单位产品增值部分所提供的保护。
有效保护率E可以表示为一国征收进口关税后的价值增加额V‘与征收进口关税前的价值增加额V之差与V本身之比,即:
E=(V′-V)/V
有效保护率不仅考察了进口制成品关税税率对其价格的影响,而且还考察了本国同类制成品所用进口原材料关税税率对本国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因为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会影响本国制成品(最终产品)的增加值。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会使相关最终产品所征关税产生的保护效应降低。从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就相当于对生产征税,会降低国内生产的附加值。
关税的有效保护率与其名义保护率并不一致。这一结果意味着要保护某一特定行业,不一定要依靠提高该行业的名义关税率来实现,降低其使用的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也同样可以使其获得更高的保护。根据这一道理,如果一国的政策目标是保护量终产品部门,则在关税结构安排上,应对中间产品部门和原材料少征或免征进口关税。
如果我们知道某种制成品和中间品的名义税率,以及中间品在制成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就可以推导出该种制成品获得的有效保护率:
假定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为T,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为t,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在最终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例为q(其中最终产品价值为Z,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的价值为Y)。
先按V,V的含义求出各自的表达式。V′为征收关税后的价值增加额。当对进口原料征收关税时,V′等于征收关税后最终产品增值额减去征收关税后原材料增值额。则有:
V′=[(T·Z+Z)-Y]-t·Y
V=Z-Y
E=(V′-V)/V
={[(T·Z+Z)-Y]-t·Y-(Z-Y)}/(Z-Y)
=(T·Z-t·Y)/(Z-Y)
=(T-t·q)/(1-q)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之间的关系:
(1)若q=0,E=T。即假如国内生产的产品中不含进口原料或中间产品,则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其名义保护率。
(2)当q、t一定时,最终产品名义关税率T越大,E值越大。
(3)当T、t一定时,q越大,E值越大,即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例越大,有效保护率越大。
(4)当t<T时,E>T;当t=T时,E=T;当t>T时,E<T。这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道理,即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应当低于制成品的名义关税率,否则制造部门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5)若t·q>T,则E<0。即假如最终产品名义关税率小于原材料名义关税率与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价值中所占比例之乘积时,有效保护率为负值。
表提供了一些参考数据,从中可以看到,美国、日本和欧洲共同体对一些商品所征收的进口关税的名义税率不算太高,但其有效关税率却比名义关税率高出几倍。
表 美国、日本和欧洲共同体的名义关税税率和有效关税税率(%)
欧共体
日本
美国
名义税率
有效税率
名义税率
有效税率
名义税率
有效税率
牛奶、奶酪和黄油
可可产品和巧克力
棉籽油
豆油
烟草和香烟
资料来源:王俊宜、李权《国际贸易》,第85页。
下面我们再讨论一下有多种中间投入品情形下的有效保护率问题。
在上述关于有效保护率的讨论中,仅涉及只有一种中间投入品的情况。现在放宽条件,假定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中间投入品。在这种情况下,要计算有效保护率,需要知道投入进口中间品的数量、它们各自在最终产品价值中的比重以及每种中间投入品的名义关税率。
其中:代表种进口投入品的任何一种;是国内生产最终产品所用进口投入品的成本。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最终产品的国内增加值等于自由贸易下生产最终产品的国际固定价格减去自由贸易下国际固定价格中的进口投入品成本,即:
对最终产品和进口投入品征收关税后,国内增加值为:
其中:为最终产品名义关税率;为进口中间投入品的名义关税率。多种中间品情形下的有效保护率就可以表示为:
关税结构
又称为关税税率结构,是指一国关税税则中各类商品关税税率之间高低的相互关系。世界各国因其国内经济和进出口商品的差异,关税结构也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表现为:资本品税率较低,消费品税率较高;生活必需品税率较低,奢侈品税率较高;本国不能生产的商品税率较低,本国能够生产的税率较高。其中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关税税率随产品加工程度的逐渐深化而不断提高。制成品的关税税率高于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高于初级产品的关税税率。这种关税结构现象称为关税升级或阶梯式关税结构(cascading tarriff structure)。
用有效保护率的相关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关税结构中的关税升级现象。有效保护理论说明,原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口税率与其制成品的进口税率相比越低,对有关的加工制造业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则越高。关税升级,使得一国可对制成品征收比其所用的中间投入物更高的关税,这样,对该制成品的关税有效保护率将大于该国税则中所列该制成品的名义保护率。以发达国家为例,在60年代,发达国家平均名义保护税率在第一加工阶段为%,在第二加工阶段为%,在第三加工阶段为%,在第四加工阶段为%,而有效保护税率分别为%、%、%、%。由此可见,尽管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较低,但是由于关税呈升级现象,关税的有效保护程度一般都大于名义保护程度,且对制成品的实际保护最强(可参见本章附录2)。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提供的优惠,远大于对制成品提供的优惠,缘由即出于此。
因此,考察一国对某商品的保护程度,不仅要考察该商品的关税税率,还要考察对其各种投入物的关税税率,即要考察整个关税结构。了解这一点,对于一国制定进口税率或进行关税谈判都有重要意义。
讨论与思考练习
l. 什么叫关税?它有何作用?
2. 关税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3. 简述征收关税的方法及其特点。
4. 小国征收关税对征税国、贸易伙伴国及这个世界的福利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5. 设中国是汽车进口的小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
Dc=2000- Sc=1200+
设国际市场上汽车的价格为10000美元,请用数字和图形说明下列问题:
(1)自由贸易下,中国汽车的产量及进口量,自由贸易对国内消费及厂商的福利影响。
(2)中国对汽车征收每辆3000美元的进口税,这时国内汽车的产量及贸易量;与自由贸易时相比,消费者和厂商的福利变化。
6. 大国征收关税对征税国、贸易伙伴国及这个世界的福利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7. 两国贸易模型:中国和美国。
设中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c=2000- Sc=1200+
美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us=1800- Sus=1400+
试计算:
(1)贸易前,双方汽车的均衡价格和产量。
(2)自由贸易条件下,国际市场汽车的均衡价格、各国的产量及贸易量(不考虑运输成本)。自由贸易给两国的福利带来的影响。
(3)①中国对汽车进口征收3 000美元的单位税,这时各国汽车市场的价格、产量及贸易量。
②关税对中国汽车制造商、国内消费者和中国政府的福利带来的影响。
③关税的福利净损失(与自由贸易时相比)。
8. 什么是关税水平?什么是最优关税率?
9. 什么是有效保护关税率?它和名义关税率的关系如何?
10.设中国对小汽车的关税税率为180%,国内一典型的汽车制造商的成本结构和部件关税如下:
成 本 项 目 钢板 发动机 轮胎
占汽车价格比重 20% 30% 10%
关税税率 60% 120% 30%
(1)试计算对中国小汽车行业的有效保护率。
(2)如果钢板、发动机、轮胎的关税分别降为l0%、30%、5%,计算小汽车的有效保护率。
(3)从上面的计算中,可以推出哪些关于有效保护率的一般结论?
11.何谓关税结构?试解释关税升级效应。
第六章 非关税贸易壁垒
[本章要点]
1. 非关税壁垒措施的种类十分繁多,常见的有进口配额制、“自愿”出口限制、反倾销、歧视性政府采购、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进口许可证制度、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等。
2. 进口配额是一种通过对进口数量或金额的限制来保护本国生产的非关税壁垒。进口配额主要可以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与关税相比,配额在进口限制方面更直接、更易于控制,也更严厉。
3. 进口配额的福利效应与关税大致相同。在国内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小国配额会导致本国福利的净损失,福利损失额与小国关税效应相同;与大国关税一样,大国配额的净福利效应不确定。但是,与关税相比,配额更有可能在进口国国内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4. 倾销是一种低价出口行为。由于它可能给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损害,因而被视为不公正的贸易竞争行为。对于进口国来说,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了进口竞争厂商利益的同时,可能损害到包括下游产业在内的消费者的利益。反倾销措施的滥用肯定既不利于进口国的总体利益,也不利于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
5. “自愿”出口限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配额,从进口国的角度看,选择“自愿”出口限制比提高关税成规定配额能更好地避开GATT(WTO)的规则,因而,“自愿”出口限制作为灰色区域措施的一种主要形式而迅速蔓延。它对于进口国的影响基本上和进口配额一样,所不同的是,在“自愿”出口限制的条件下,配额的发放是由出口国政府分配配额给本国的出口公司。因此,出口国可能从中受益。
非关税壁垒概述
非关税壁垒的涵义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它和关税壁垒一起充当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
非关税壁垒早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就已出现,但普遍建立起来却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西方各国为了缓和国内市场的矛盾,对进口的限制变本加厉,一方面高筑关税壁垒;另一方面采用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阻止他国商品进口。二次大战后,特别是60年代后期以来,在关贸总协定的努力下,关税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下降。因而关税作为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的作用已越来越弱。于是发达国家为了转嫁经济危机,实现
超额垄断利润,转而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限制进口。到70年代中期,非关税壁垒已经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形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据统计,非关税壁垒从60年代末的850多项增加到70年代末的900多项,目前已达2 000多项,还有不断加强的趋势。
非关税壁垒与GATT(WTO)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关贸总协定较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在第七轮谈判“东京回合”中第一次把谈判矛头指向了非关税壁垒,提出减少、消除非关税壁垒,以及将此类壁垒置于更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等条款。但这些条款和协议往往是有保留的,并且非关税壁垒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关贸总协定也不可能对每一种非关税壁垒都用具体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非关税壁垒越来越趋向采用处于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如自动出口限制等),从而成为“灰色区域措施(gray area measurements)”,以绕开关贸总协定的直接约束。目前,越来越多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灰色区域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体系的威胁。
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虽然与关税壁垒一样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却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
1、灵活性。一般来说,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要求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以调整或更改税率的随意性有限。同时关税税率的调整直接受到GATT(WTO)的约束(非成员国也会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约束),各国海关不能随意提高以应付紧急限制进口的需要,因此关税壁垒的灵活性很弱。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制定、改变或调整都来得迅速、简单,伸缩性大,在限制进口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同时能根据实际情况,变换限制进口措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有效性。关税壁垒的实施旨在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它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当面对国际贸易中越来越普遍出现的商品倾销和出口补贴等鼓励出口措施,关税就会显得作用乏力。同时,外国商品凭借生产成本的降低(如节省原材料、提高生产效率、甚至降低利润率等),也能冲破高关税的障碍而进入对方国家。而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比如用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进口。这种方法在限制进口方面更直接、更严厉,因而也更有效。
3、隐蔽性。要通过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唯一途径就是提高关税税率,而关税税率必须在《海关税则》中公布,毫无隐蔽性可言。非关税壁垒则完全不同,其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它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也可借用进口国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需作公开的规定。
4、歧视性。因为一国只有一部关税税则,因而关税壁垒像堤坝一样同等程度地限制了所有国家的进出口。而非关税壁垒可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相应制定,因而更具歧视性。比如,1989年欧共体宣布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这一作法,就是针对美国作出的,美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又比如,英国生产的糖果在法国市场上曾经长期有很好的销路,后来法国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而英国糖果正是普遍使用红霉素染色的,这一来,英国糖果大大失去了其在法国的市场。
综上所述,非关税壁垒在限制进口方面比关税壁垒更有效、更隐蔽、更灵活和更有歧视性。正由于这些特点,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有其客观必然性。
二、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内容复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将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成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分为A、B两组,其中A组为数量限制,B组为影响进口商品的成本(参见表)。目前,传统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配额、金融控制、政府参与贸易、海关与海关手段及对产品的要求五个大类。而从其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不外乎是直接和间接两种。所谓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商品进口的数量成金额,或者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自动”限制出口、进出口许可证、市场秩序协定等。所谓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利用行政机制,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条例和技术标准,从而间接限制进口,如外汇管制,海关估价制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及有关健康、卫生、安全、环境等过于苛刻繁复的标准等。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所实施的非关税壁垒巳达2000多种。主要种类有以下13种。
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因此,进口配额制是限制进口数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形式。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限额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按照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又有全球配额、国别配额和进口商配额三种形式。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unallocated quota);即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总的限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内的进口实际额发放配额,直至总配额发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或地区,因而进口商取得配额后可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这样,邻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交通便捷、到货迅速,处于有利地位。这种情况使进口国家在限额的分配和利用上难以贯彻国别政策,因而不少国家转而采用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即政府不仅规定了一定时期内的进口总配额,而且将总配额在各出口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按国别配额进口时,进口商必须提供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明书。与全球配额不同的是,实行国别配额可以很方便地贯彻国别政策,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歧视性。进口国往往根据其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别给予不同的额度。
一般来说,按照配额的分配由单边决定还是多边协商,国别配额可以进一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①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又称单方面配额(unilateral quota),是由进口国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而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自主配额的确定一般参照某国过去一定时期内的出口实绩,按一定比例确定新的进口数量或金额。例如,美国就是采用自主配额来决定每年的纺织品配额。
自主配额由进口国家自行制定,往往带有不公正性和歧视性。由于分配额度差异,易引起某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或报复,因而更多的国家趋于采用协议配额,以缓和进出口国之间的矛盾。
②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又称双边配额(bilateral quota),是由进口和出口两国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配额。协议配额如果是通过双方政府协议达成,一般需将配额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由于协议配额是双方协商决定的,因而较易执行。
目前,双边配额的运用十分广泛。以欧共体(欧盟)的纺织服装业为例,为了保护其日益失去竞争力的纺织服装业,欧共体(欧盟)对80%以上的进口贸易实行双边配额管理。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受双边协议限制的对欧出口额,就约占我国对欧出口总额的l/4。
(3)进口商配额(importer quota)。是对某些商品进口实行的配额。进口国为了加强垄断资本在对外贸易中的垄断地位和进一步控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将某些商品的进口配额在少数进口厂商之间进行分配。比如日本食用肉的进口配额就是在29家大商社间分配的。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甚至罚款。
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欧共体(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取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
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例如,1974年12月澳大利亚曾规定对除男衬衫、睡衣以外的各种服装,凡是超过配额的部分加征175%的进口附加税。如此高额的进口附加税,实际上起到禁止超过配额的商品进口的作用。
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不同之处在于,绝对配额规定一个最高进口额度,超过就不准进口,而关税配额在商品进口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后,仍允许进口,只是超过部分被课以较高关税。可见,关税配额是一种将征收关税同进口配额结合在一起的限制进口的措施。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以配额的形式出现,可以通过提供、扩大或缩小配额向贸易对方施加压力,使之成为贸易歧视的一种手段。比如,从1994年7月到1995年5月这段时间里,美国政府在未提供充分证据和未经充分磋商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扣减我国总量达252万打的纺织品配额,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利益。
目前,如何使用配额是影响我国商品出口的一个大问题。一方面我国政府或民间团体要尽量争取更多的配额,并加强配额的管理和分配;另一方面也要用好用足这些配额。所谓用足配额,有几个方面要考虑。首先,在规定的期限内把受限制的商品的配额用足。如果进口配额制中规定了留用额(上一年未用完留下的额度)、预用额(借用下一年度的额度)和挪用额(别国转让给我国的额度),我们也应加以充分利用,使配额的利用率达到最高水平。再者,也要做好商品的分类工作。由于有的国家对某些商品的分类并非十分明确严格,既可归入有配额限制或配额较少的类别,也可归入无配额限制或配额较宽裕的类别,我们应争取后一种结果,获得更多的配额,以扩大出口。所谓用好配额,是指合理地使用配额,尽量使配额带来最大利益。比如,面对有金额限制的配额就要在金额范围内争取增加出口数量,而面对有数量限制的配额,则要在数量范围内尽量多出口档次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最后,应该看到,进口配额制作为数量限制的一种运用形式,受到了自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旗帜鲜明的反对。总协定曾规定禁止数量限制条款,几乎把它放到与关税减让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不少国家转而采取“灰色区域措施”,如自动出口配额制等。
“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voluntary export quota),又称“自愿” 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s),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愿”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
“自愿”出口配额制和进口配额制虽然从实质上来说都是通过数量限制来限制进口,但仍有许多不同之处。这表现在:第一,从配额的控制方面看,进口配额制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愿”出口配额制则由出口国直接控制配额,限制一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因此是一种由出口国家实施的为保护进口国生产者而设计的贸易政策措施。第二,从配额表现形式看,“自愿”出口配额制表面上好像是出口国自愿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而实际上是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才采取的措施,并非真正出于出口国的自愿。进口国往往以某些商品的大量进口威胁到其国内某些工业,即所谓的“市场混乱”(market disruption)为借口,要求出口国实行“有秩序增长(orderly growth)”,“自愿”限制出口数量,否则将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第三,从配额的影响范围看,进口配额制通常应用于一国大多数供给者的进口,而“自愿”配额制仅应用于几个甚至一个特定的出口者,具有明显的选择性。那些未包括在“自愿”配额制协定中的出口者,可以向该国继续增加出口。第四,从配额适用时限看,进口配额制适用时限相对较短,往往为1年,而“自愿”出口配额制较长,往往为3~5年。
“自愿”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它是指出口国政府并未受到国际协定的约束,自愿单方面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在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也有的是出口厂商在政府的督导下,“自愿”控制出口。比如,1975年,在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下,日本6家大钢铁企业,将1976年对西欧的钢材出口量“自愿”限制在120万吨以内,1977年又限制在122万吨。
2、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它是指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self-restriction agreement)或“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规定一定时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或实行出口配额签证制(export visa),自愿限制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监督检查。目前,“自愿”出口配额大多属于这一种。比如,1957年,美国的纺织业因日本纺织品输入激增而受到损害,要求日本限制其对美国出口,否则即实行更为严厉的进口限制。在强大的压力下,日本和美国签订了一个为期5年的“自愿限制协定”,“自愿”地把对美国的棉纺织品出口限制在亿平方码之内,从而由美国在总协定之外,开创了第一个对纺织品出口进行限制的先例。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保护主义的兴起,用自愿出口限制进行保护的趋势日益加强,并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受其影响的贸易覆盖率呈增长趋势。70年代初期,自愿出口限制协定还不到1打,到1980年,其数量增加到80个,如果把《多种纤维协定》下实施的自愿出口限制包括进去,到目前为止总数已达200多个。二是受自愿出口限制影响的国家更多地为发展中国家,并有增长的势头。三是受自愿出口限制影响的产品开始从农业、纺织品与服装等传统领域转移至钢铁、汽车及高新技术行业。比如欧共体(欧盟)不仅对来自日本的钢铁、汽车采用“自愿”出口限制,还对来自日本一半以上的高新技术电子产品进行“自愿”出口限制。
“自愿”出口限制之所以成为较流行的贸易保护措施,究其原因,与GATT(WTO)的有关条款和运行机制有直接关系。首先,由于GATT(WTO)缔约方的多边谈判已大大降低了关税,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如进出口数量限制、海关估价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等,也在多边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它们的使用必然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因此,要更有力地限制进口,必须转而寻求其他措施。其次,“自愿”出口限制协议一般由两国政府部门采取不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私下达成,透明度很低,由于这种出口限制是“自愿”的,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处在不合法与合法之间的模糊区域,是“灰色区域措施”。第三,由于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反补贴、反倾销指控,作为出口国,采用“自愿”出口限制措施来解决争端比其他方法在经济上来得有利,且能不伤和气,继续发展与进口国的经贸关系。从进口国的角度看,选择“自愿”出口限制比提高关税成规定配额能更好地避开GATT(WTO)的规则,依自己的意愿针对某个国家采取限制措施,而不涉及出口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不必担心受到这些国家的报复而使本国的出口遭受损害。而一些受限国家,往往怕遭到更强硬的制裁,只好“自愿”限制出口。因而,“自愿”出口限制作为灰色区域措施的一种主要形式而迅速蔓延。
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它实际上是进口国管理其进口贸易和控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
进口许可证按照其与进口配额的关系,可分为两种:
其一,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国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笔进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可见,这是一种将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进口的方法,通过进口许可证分配进口配额。若为“自动”出口限制,则由出口国颁发出口许可证来实施。例如,德国对纺织品的进口便是通过有定额的许可证进行管理的。德国有关当局每年分三期公布配额数量,然后据此配额数量发放许可证,直到进口配额用完为止。
其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即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由于这种许可证的发放权完全由进口国主管部门掌握,没有公开的标准,因此更具有隐蔽性,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困难。
进口许可证按照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
其一,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OGL),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一般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这一类商品实际上是可“自由进口”的商品。填写许可证的目的不在于限制商品进口,而在于管理进口。比如海关凭许可证可直接对商品进行分类统计。
其二,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SL),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于特种许可证下的商品,如烟、酒、军火武器、麻醉品或某些禁止进口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方能进口。特种进口许可证往往都指定商品的进口国别或地区。
进口许可证的使用已经成为各国管理进口贸易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便于进口国政府直接控制进口,或者方便地实行贸易歧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被广泛地用作非关税壁垒措施。有的国家为了进一步阻碍商品进口,故意制定繁琐复杂的申领程序和手续,使得进口许可证制度成为一种拖延或限制进口的措施。
鉴于国际贸易中许可证尚有存在的理由,比如进行某种商品的统计,或在进口配额制下分配或控制某种商品的进口总量,或确定商品的原产地,或区别对待进口商品等,完全取消进口许可证是不现实的。但为了防止进口许可证被滥用而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关贸总协定从“肯尼迪回合”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多边谈判,并在“东京回合”达成了《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在此基础上,“乌拉圭回合”又提出了一项新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草案)》,规定签字国必须承担简化许可证程序的义务,确保进口许可证本身不会构成对进口的限制,并保证进口许可证的实施具有透明性、公正性和平等性。
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也称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加以限制,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负责外汇管理的机构一般都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如英国的英格兰银行),但也有些国家另设机构,如法国设立外汇管理局担负此任。一般说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大都规定出口商须将其出口所得外汇收人按官方汇率official exchange rate)结售给外汇管理机构,而进口商也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进口用汇。此外,外汇在该国禁止自由买卖,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确定官方汇率、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等办法来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和国别。例如,日本在分配外汇时趋向于鼓励进口高精尖产品和发明技术,而不是鼓励进口消费品。
外汇管理和对外贸易密切相关,因为出口必然要收汇,进口必然要付汇。因此,如果对外汇有目的地进行干预,就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进出口。利用外汇管制来限制进口的方式有四种。
1、数量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一些国家实行数量性外汇管制时,往往规定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得到所需的外汇。
2、成本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来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达到限制或鼓励某些商品进出口的目的。所谓复汇率,也称多重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对外汇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进出口商品。其作用是,根据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不同商品规定不同的汇率以加强出口;根据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为进口商品规定不同的汇率以限制进口等。
3、混合性外汇管制。即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商品进出口。
4、利润汇出限制。即国家对外国公司在本国经营获得的利润汇出加以管制。例如,德国对美国石油公司在德国赚钱后汇给其母公司的利润按累进税制征税,高达60%。又比如有的国家通过拖延批准利润汇出时间表来限制利润汇出。
一国外汇管制的松紧,主要取决于该国的经济、贸易、金融及国际收支状况。一般情况是,发达国家外汇管制较松,发展中国家的外汇管制则松紧不一,从紧者居多。近几年,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安,对各国经济产生了或重或轻的影响,外汇管制遂呈加强之势。
GATT(WTO)也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它规定,一国实施外汇管制应遵循适度、透明和公正的原则。缔约国实行外汇管制,不得通过控制外汇使用来限制商品的进口数量、种类
和国别,从而妨碍自由贸易。另外,各缔约国应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协调处理有关国际收支、货币储备及外汇安排等问题。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对外汇实行较为严格的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外汇管制逐渐朝宽松的方向前进,从外汇统收统支制到外汇留成制,再到银行结汇售汇制,并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为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打下了基础。同时,在汇率方面,实行汇率并轨,建立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成立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这些改革使我国外汇管理体制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也要看到,我国外汇管理仍然统得过多,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性仍不够高。根据关贸总协定及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外汇管理要适度、透明和公正的原则,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advanced deposit)制又称进口存款制或进口担保金制,是指进口商在进口商品前,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储一笔现金的制度。这种制度无疑加重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它同外汇管制操作所遵循的理论如出一辙,即设法控制或减少进口者手中的可用外汇,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意大利政府从1974年5月到1975年3月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进口押金制度。它规定,凡项下商品进口,进口商都必须预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货值一半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半年。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又比如巴西政府规定,进口商必须预先交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才能进口。
进口押金制对进口的限制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进口商以押款收据作担保,在货币市场上获得优惠利率贷款,或者国外出口商为了保证销路而愿意为进口商分担押金金额时,这种制度对进口的限制作用就微乎其微了。
最低限价制
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标准,就加征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这样,一国便可有效地抵制低价商品进口或以此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市场。
美国就曾经为了抵制欧洲、日本等国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的进口,在1977年制定实施了启动价格制(trigger price mechanism—TPM)。其实这也是一种最低限价制。它规定了进口到美国的所有钢材及部分钢制品的最低限价,即启动价格。当商品进口价低于启动价格时必须加以调整,否则就要接受调查,并有可能被征收反倾销税。以后,欧共体步美国后尘,也对钢材及钢制品实行启动价格制。
欧共体(欧盟)为保护其农产品而制定的“闸门价(sluice gate price)”是又一种形式的最低限价。它规定了外国农产品进入欧共体的最低限价,即闸门价。如果外国产品的进口价低于闸门价,就要征收附加税,使之不低于闸门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征收调节税。我国农产品对欧共体出口就深受闸门价的影响。以冻猪肉为例,去骨分割冻猪肉是我国一项传统出口产品,在欧洲国家十分畅销。1983年欧共体规定了其闸门价每吨1800美元,调节税每吨80美元,而当时欧共体内的销售价只有2500美元。由于进口成本远超出市场价格水平,中国冻猪肉于1983年全部退出欧共体市场。仅“闸门价”这一项农产品贸易壁垒措施,就使我国冻猪肉出口每年损失6000万美元。又比如,正当我国冻鸡肉对欧共体出口数量稳步上升时,欧共体于1991年4月大幅度提高冻鸡肉的闸门价,附加税和调节税,导致鸡肉的进口成本从原来每吨1 337美元上升到l 826美元。这样,我国陈鸡肉对欧共体出口业务被迫中断,造成每年数百万美元的出口损失。
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prohibitive import)是进口限制的极端措施。当一国政府认为一般的限制已不足以解救国内市场受冲击的困境时,便直接颁布法令,公开禁止某些商品进口。仍以欧共体为例,1975年3月,欧共体决定自1975年3月15日起,禁止3千克以上的牛肉罐头及牛肉下水罐头从欧共体以外市场进口。一般而言,在正常的经贸活动中,禁止进口的极端措施不宜贸然采用,因为这极可能引发对方国家的相应报复,从而酿成越演越烈的贸易战,这对双方的贸易发展都无好处。
国内税
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征收的各种捐税,如周转税,零售税、消费税、销售税、营业税等等。任何国家对进口商品不仅要征收关税,还要征收各种国内税。
在征收国内税时,可以对国内外产品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税率,以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与国内产品竞争的能力,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办法之一是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征收差距很大的消费税。例如,美国,日本和瑞士对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制品。
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完全属于一国政府,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权限,通常不受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约束,因此,把国内税用作贸易限制的壁垒,会比关税更灵活和更隐蔽。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也称国营贸易(state trade),是指对外贸易中,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商品的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类垄断的商品的企业,称为国营贸易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国营贸易企业一般为政府所有,但也有政府委托私人企业代办.
各国国家垄断的进出口商品主要有四大类。(1)烟酒。由于可以从烟酒进出口垄断中取得巨大财政收入,各国一般都实行烟酒专卖。(2)农产品。对农产品实行垄断经营,往往是一国农业政策的一部分,这在欧美国家最为突出。如美国农产品信贷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贸易垄断企业,对美国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能保持较高水平起了重要作用。当农产品价格低于支持价格时,该公司就按支持价格大量收购农产品,以维持价格水平,然后,以低价向国外市场大量倾销,或者“援助”缺粮国家。(3)武器。它关系到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自然要受到国家专控。(4)石油。它是一国的经济命脉,因此,不仅出口国家,而且主要的石油进口国都设立国营石油公司,对石油贸易进行垄断经营。
关于国营贸易企业,关贸总协定第十七条中规定,它们在购买和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货源,推销及其他购销条件)为根据,并按商业惯例对其他缔约国提供参与购买或销售的适当竞争机会,不得实行歧视政策。该条款旨在防止国营贸易企业利用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妨碍自由贸易政策的实施。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政策明文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但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已成惯例。这种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外国产品,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行、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物法案》是最为典型的政府采购政策。该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货物,都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商品的成分有50%以上本国生产的。以后又作了修改,规定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数量不够或国内价格过高,或不买外国货有损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显然,这是一种歧视外国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该法案直到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美国政府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废除。英国、日本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
海关程序
海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s)是指进口货物通过海关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征税、查验及放行四个环节。海关程序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这可以体现在几个方面。
1、海关对申报表格和单证作出严格要求。比如要求进口商出示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货运提单、保险单、进出口许可证、托运人报关清单等,缺少任何一种单证,或者任何一种单证不规范,都会使进口货物不能顺利通关。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故意在表格、单证上做文章。比如法国强行规定所提交的单据必须是法文,有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此阻碍进口。
2、通过商品归类提高税率。即海关武断地把进口商品分类在税率高的税则项下,以增加进口商品关税负担,从而限制进口。例如,美国海关在对日本产卡车的驾驶室和底盘进行分类时,把它从“部件”类归到“装配车辆”类,其进口税率就相应地从4%提高到25%。又如,美国对一般的打字机进口不征关税,但将它归类为玩具打字机,则要开征35%的进口关税。不过,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比较完善,一般产品该在哪个税则下都比较清楚,因此,利用产品分类来限制进口的作用毕竟有限。
3、通过海关估价制度限制进口。海关估价制度(customs valuation system)原本是海关为了征收关税而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它经常被用作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进口商品的价格可以有许多种确定办法,如:成交价,即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后经调整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外国价,即进口商品在其出口国国内销售时的批发价;估算价,即由成本加利润推算出的价格等等。不同计价方法得出的进口商品价格高低不同,有的还相距甚远。海关可以采用高估的方法进行估价,然后用征从价税的办法征收关税。这样一来,就可提高进口商品的应税税额,增加其关税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在各国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中,以“美国售价制”最为典型。所谓的美国售价制(American selling price system),是指美国对与其本国商品竞争激烈的进口商品(如煤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毛手套等)按美国售价(即美国产品在国内自由上市时的批发价格)征收关税,使进口税率大幅度提高。由于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已在1981年废止了这种估价制度。
为了消除各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巨大差异,并减少其作为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消极作用,关贸总协定于“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它规定,海关估价的基础应为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本国产品价格或以武断、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协议还明确规定六种应按顺序实施的估价方法,并对不得采用的估价作了限制。该协议的目的是要制定一个公正、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使之不能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可说相当完善,与《海关估价协议》基本一致,只是在执行过程中有偏差。不同口岸在估价标准上采取灵活的态度,以致同一产品从不同口岸进口时,需交纳的关税相距甚远。比如汽车、空调从南方口岸进口就比从北方口岸进口来得便宜。这一点应引起注意。
4、从进口商品查验上限制进口。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看单据是否相符,即报关单是否与合同批文、进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单证相符;二是看单货是否相符,即报关所报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为了限制进口,查验的过程可以变得十分复杂。一些进口国家甚至改变进口关道,即让进口商品在海关人员少、仓库狭小、商品检验能力差的海关进口,拖长商品过关时间。例如,1982年10月,为了限制日本等主要出口国向法国出口录像机,法国政府规定所有录像机进口必须到普瓦蒂埃海关接收检查,同时还规定了特别繁杂的海关手续,对所有伴随文件都要彻底检查,每个包装箱都要打开,认真校对录像机序号,查看使用说明书是否法文,检查是否所报原产地生产等等。普瓦蒂埃是个距法国北部港口几百英里的内地小镇,海关人员很少,仓库狭小,难以对付大量堆积如山的待进口的录像机。原先一卡车录像机一个上午就可以检查完,而在普瓦蒂埃却要花2~3个月,结果严重地限制了录像机进入法国市场。进口量从原来的每月万多台下降至每月不足1万台。也有的海关,对有淡旺季的进口商品进行旷日持久的检查,故意拖过销售季节,从而限制了进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一国以维护生产、消费安全以及人民健康为理由,制定一些苛刻繁杂的规定,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
1、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发达国家普遍规定了严格、繁杂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不得进口。例如,原西德禁止在国内使用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而这恰好是意大利菲亚特500型汽车的式样;法国严禁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从而把英国糖果拒之门外;美国则对进口的儿童玩具规定了严格的安全标准等等。
2、卫生检疫标准
卫生检疫标准(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各国在卫生检疫方面的规定越来越严,对要求卫生检疫的商品也越来越多。如美国规定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往美国的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必须符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The 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的规定。其条文还规定,进口货物通过海关时,均须经美国食品药物管理署(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检验,如发现与规定不符,海关将予以扣留,有权进行销毁,或按规定日期装运再出口。
3、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packing and labelling regulation)适用范围很广。许多国家对在本国市场销售的商品订立了种种包装和标签的条例,这些规定内容繁杂、手续麻烦,出口商为了符合这些规定,不得不按规定重新包装和改换标签,费时费工,增加商品的成本,削弱了商品的竞争力。以法国为例,法国1975年12月31日宣布,所有标签、说明书、广告传单、使用手册、保修单和其他产品的情报资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语或经批准的法语替代词。
反倾销
在关税部分我们提到了反倾销税。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在本国市场上倾销的商品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倾销一般分为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两种,这里所说的倾销是指商品倾销。
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规定,所谓倾销,是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1)采用出口国国内价格,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2)采用第三国价格,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3)采用构成价格,即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这三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是依次采用的,即若能确定国内价格就不使用第三国价格或构成价格,依此类推。另外,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由于其价格并非由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因此,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
由于倾销有可能是具有恶意的低价竞争,并损害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因而被认为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手段。许多国家都制定有本国的反倾销法,以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对进口倾销实行制裁。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对某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1)倾销存在;(2)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3)倾销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充分调查,确定某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确定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工业的损害要从三方面来认定:(1)产品在进口国数量的相对和绝对增长;(2)产品价格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3)对产业的潜在威胁和对建立新产业的阻碍。此外,还要确定上述损害是否倾销所致。若由于其他因素(如需求萎缩或消费格局改变等)造成的损害则不应归咎于倾销性进口。
当进口国认为外国企业有倾销行为时可以发起调查。反倾销调查可以由受倾销影响的企业申请,也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进行。但不管用什么方式开始,政府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包括倾销的证据、损害的证据和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据。而一旦证据确凿,进口国政府就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对倾销的正式指控和申诉一直是有增无减、日益频繁。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关税以及配额等非关税壁垒不断削减,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各国需要寻求其他有效保护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倾销被认为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世界贸易组织也明确加以反对,因此各国都不愿意放弃反倾销这个“合法”的行之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
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s)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是指一国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保护标准,来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绿色壁垒以其外表的合理性及内在的隐蔽性成为继关税之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贸易壁垒。
绿色壁垒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
1、绿色技术标准。例如欧盟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某些技术标准。这一系统提供了以预防为主、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办法。
2、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即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绿色通行证”,并要求付印于产品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例如,德国的“蓝色天使”、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必须经审查合格并拿到“绿色通行证”。
3、绿色包装制度。要求包装必须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如德国的《德国包装物废弃物处理法令》、日本的《回收条例》和《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等;又如,丹麦要求所有进口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灌装容器。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对产品是否含有毒素、污染物及添加剂等进行全面的卫生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例如,欧盟从2000年7月起,提高了进口茶叶的安全及卫生标准,对其中的农药残留检查极其严格,比原标准高出100~200倍。又如,日本对进口蔬菜中农药残留量规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点五;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要求进口花生中黄曲霉素含量不得超过2‰;法国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等等。
5、绿色补贴制度。即国家对生产绿色产品,将资源、环境成本内在化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出口。
绿色贸易壁垒一经出现便在全球范围迅速蔓延。发达国家依仗其较高的科技水平和先进设备,制定极其苛刻的环境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难以“达标”而被拒于发达国家的国门之外。目前,绿色壁垒已成了我国出口贸易的“拦路虎”,其影响程度已超过了“反倾销”案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三、代表性非关税壁垒措施的经济效应分析
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无法对其效应逐一进行具体分析。这里仅选择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和反倾销三种比较典型的非关税壁垒进行效应分析。
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同类产业而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国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进口金额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可分为绝对配额制和关税配额制。
1、绝对进口配额的效应分析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国内进口替代品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对小国和大国情形下实施绝对进口配额的效应分别进行讨论。
(1)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小国绝对配额效应
这里先假设,进口国某种进口商品的国内同类商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国内厂商与外国同类产品厂商竞争,国内市场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决定。
不难理解,实施配额后的进口量通常要小于自由贸易下的进口量,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会上涨。如果实施配额的国家是一个小国,那么配额只能影响其国内市场价格,对世界市场价格没有影响;如果实施配额的国家是一个大国,那么配额不仅导致国内市场价格上涨,而且还会导致世界市场价格下跌。这一点与关税的价格效应一样。同样,配额对国内生产、消费等方面的影响与关税也大致相同。下面先来讨论小国实施绝对配额引起的福利效应变化。
如图所示,Sd,Dd为一小国的国内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国际市场的供给曲线为PW。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内外价格相同,均为PW,国内生产和消费分别为OS1,OC1,进口量为S1C1。
现在假设进口小国对进口设置一个数量为S2C2的配额,而且S2C2<S1C1。于是,国内价格由原来的PW上涨为PQ,国内生产增加至OS2,国内消费减少至OC2。此时,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消费者剩余却减少了a+b +c+d。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c是政府的关税收入,但在进口配额下它被称为配额租金(quota rent)。配额租金为谁所得是不确定的,要视政府分配配额的方式而定。
在实际中,进口配额的分配常常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进口许可证是由海关签发的允许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进入关境的证明。一般来说,进口许可证的分配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政府直接颁发进口许可证给进口商。颁发给谁由政府决定,通常根据进口企业上一年度在该产品进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来确定。许可证是免费的,谁拿到就可以从进口中获利。进口商在进口时只需要支付国际市场的价格,转手就能在国内市场按国内的高价出售。其所得的利润正好等于征收进口关税时政府的税收部分c。当然,进口许可证也许会直接发给需要使用进口品的消费者(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相当于花费了较低的成本购置了高价商品,c直接到了获得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的社会总利益变动与征收关税时—样,只不过c部分从政府转到了国内的进口商或一部分消费者手里。
②政府根据进口商或消费者的申请颁发许可证。这种方式与前一种略有不同的是,谁都可以申请许可证,政府在申请的基础上审批颁发,其过程比前者复杂。为得到许可证,进口商或消费者必须详细说明为什么需要进口,互相之间还要竞争,得到许可证的过程不像前一种那么容易,其申请过程中(被称为“寻租”行为)必然付出一定代价。最后归于拿到许可证的进口商或消费者的利益,减去所用花费,会小c。由于这些在申请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是额外的,因此,整个社会的利益少于征收关税下的情况。
③政府公开拍卖许可证。谁愿出高价谁就可以拿到许可证。作为进口商,愿出的最高价不会超过进口所能获得的利润,即不超过c。一般来说,拍卖中的竞争会把价格量终抬到最高,从而使许可证的价值等于c。但不管进口商最终出什么价,他们所付的正好等于政府所收的。c部分即由政府和进口商共分。这种情况下各集团间的利益分配与征收关税的情况更为相似,整个社会的利益变动也与征收关税时的一样。
④政府在设置限额以后,将权限交给出口国由出口国自行分配。这种情况相当于将进口许可证免费交给了外国的出口商,出口商将他们的商品按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价出售而获得本来属于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商的利益。c部分到了外国出口商手中,对进口国来说,是一种额外损失,整个社会的净损失变成了b+d+c,大于征收关税时的净损失。
从以上四种情况看,不管政府怎样分配这些进口配额,整个社会的利益变动至多也与征收关税时相似,不会更好。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许多政府对一些商品不用关税却用配额呢?其主要原因是;第一,配额可以比关税更有效地控制进口,实现其保护国内产业或控制进口外汇支出改善国际收支的目标。关税是间接的,而配额是直接的。如果本国的进口需求是有弹性的,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外国厂商可以通过降低价格来保持竞争力,本国进口也许并不能减少多少。而配额则可以直接控制进口量,在控制外汇支出或保证本国企业市场份额方面的结果是确定的。第二,配额比关税灵活,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进口许可证随时调节进口数量。而政府在调节关税方面却不那么容易,除非某种例外条款允许,政府是不能随意提高关税的。第三,实行配额给政府更多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表现在对贸易的控制上,也体现在对企业的控制上。在进口配额制度下,政府官员通常对谁能得到进口许可证拥有权力,并能利用这种权力控制企业得到好处。对于利益集团来说,他们也看到在配额制度下可以通过游说或其他活动来谋取许可证特权的机会。第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压力。关税是最古老的贸易保护的武嚣之一,而且是明显的保护,在国际贸易谈判中也是最令人注目的。在关贸总协定成立后最初十几年的贸易谈判中,主要的议题是降低关税税率。从1947年到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大约从40%降到了3%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也大幅下降,乌拉圭回合后平均水平降至10%左右。而且关贸总协定的原用之一是关税只能降不能升,从而使得关税保护在现实中使用也越来越困难。国际上对于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开始得比较晚一些,只在1973年到1979年的“东京回合”上,才就取消非关税壁垒达成一些协议。配额虽然被认为应该取消,但实施中仍有许多灵活方式。当然,随着世贸组织中多边谈判的进展,配额也正作为陈旧的保护手段而逐渐被淘汰。
(2)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大国绝对配额效应
与征收关税相似,大国实施配额的效应也要比小国情况下复杂一些。
如图所示,Dd是本国的需求曲线,Sd是本国的国内供给曲线,Sd+f是本国的总供给曲线。在没有配额的条件下,国内消费的均衡点为B,国内生产的均衡点为A,进口量为S1C1,进口价格为PW。
现在假定本国实行进口配额制,配额的数量为S2C2。因为最多只能进口S2C2数量的外国产品,因此国内价格上升到PH,国内供给为OS2,进口数量为S2C2,国外的供给价格从PW下降到PF,显而易见,本国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
实施配额后,国内生产由于国内价格上升而从A点转移到G点,产量增加S1S2,生产者剩余增加梯形PWAGPH的面积;同理,国内消费从B点转移到H点,消费量减少C2C1,消费者剩余减少梯形PWBHPH的面积。配额租金(垄断租金)可以用矩形EFHG的面积来表示,它包含了贸易条件得益e的面积。
综合起来,大国实施进口配额的净福利效应为e-(b+d)),其中b为生产扭曲,d为消费扭曲,e为贸易条件改善收益。显然,此时有一个最优配额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配额于关税的福利效应实际上是相同的,不过福利的分配形式不同。在关税效应分析中的关税收入,相当于在配额效应分析中配额租金。但是,关税收入为政府所得,而配额租金由谁获得则要取决于配额的分配方式。
(3)垄断条件下的绝对配额效应分析
如果说在竞争条件下的配额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可能与关税相似,那么,在垄断条件下实行配额对社会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则绝对比关税大。这是因为,在进口国国内市场是独家垄断的情况下,使用配额对国内生产、消费、价格和利益会产生与征收关税很不同的影响。这一点,我们通过以下分析就可知道。
这里以小国为例进行分析。如图所示,DM是本国的需求曲线,MC是本国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国内厂商不能控制价格,只能以国际价格PW出售其产品。如果国内厂商把价格定在比PW高的价位上,就不会有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因为消费者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进口商品。此时,本国厂商的生产点在A点,即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价格,国内的消费点为J点,此时本国的进口量为QfCf。
如果政府征收进口关税,会提高进口商品市场的价格。如图所示,国内价格变成PW+t,国内垄断企业的产品也提高了价格,并相应地扩大了生产。但是由于关税并没有限制进口数量,只是提高了价格,国内垄断企业仍然不能拥有垄断地位,只能在新的国内价格上于国外生产者竞争。在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企业生产Qt,以PW+t的价格出售,消费为Ct,进口QtCt,整个社会的损失与以前分析关税时一样,为△AFL+△HJM部分。
如果政府实施配额政策,限制了进口的数量,则除了进口的那一部分外,国内的其他需求就完全取决于国内企业的供给。图中LM是配额数量(假设与征收进口关税时的进口量QtCt相当),根据这个配额量推导出的国内厂商面对的需求曲线为折线DILR(其中,Dd与D平行),MR是由此导出的边际收益曲线。垄断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其最终生产量会确定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地方,即Qq点。此时的国内厂商的产量为OQq,大于自由贸易时的产量OQf,国内市场的消费量为OQq十QqCq,即为OCq,进口量为QqCq(即进口配额)。此时的国内价格为PQ,高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内价格PW,但进口价格保持不变仍为PW。
如图,实施配额后与自由贸易时相比:本国生产者福利(包括利润)增加的量为PWAKRPQ的面积;本国消费者剩余减少的量为PWJNPQ的面积;配额实施产生了配额租金,相当于IJNR的面积。假设政府采取拍卖的方式分配配额,则配额租金归属政府,此时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配额租金=-(△ABK+△BIR)。前面已经分析了,征收关税的损失为△AFL+△HJM,由于△HJM与△FIL相等,所以实施配额与征收关税相比,进口国增加损失△KLR,即图中阴影部分。若政府采取其他方式分配配额,则本国损失将会更大。
(4)国内市场变动时配额和关税的区别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配额和关税的区别在于:关税是通过提高进口商品价格从而减少进口;而配额则通过数量限制直接减少进口,结果也太高了商品价格。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二者在保护本国生产者和影响国内产品市场价格上的最终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在国内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这两种手段对经济的影响是由区别的。
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进口小国的情况。如图所示,在自由贸易时,国内外市场价格均为PW,本国厂商生产S1,本国需求量C1,进口数量为S1 C1。若进口国征收进口关税,单位商品征收关税额为(PQ-PW),则国内市场价格将升到PQ,本国厂商生产S2,本国需求量C2,进口数量为S2C2。若本国不是征收进口关税,而是设置进口配额,限制进口数量为S2 C2,其结果和对单位产品征收(PQ-PW)关税额是相同的,同样导致价格上涨到PQ。
现在我们假设本国需求突然增加了,曲线由右移到。在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况下,如果关税税率不变,则需求的增加引起进口量的增加,从S2C2增加到S2Ct,但不会国内的价格产生任何影响,国内生产也不会发生变化。但是,若实施进口配额,情况则不同。若仍设置进口限额为S2C2,当国内需求增加,在进口量不变时,产生一个需求缺口C2Ct,将导致国内价格上升,进而带动国内生产增加。如图所示,最终价格停留在P3,此时,进口量为S3C3(和J进口限额S2C2相当),国内生产OS3,总消费量为OC3,比征收进口关税的OCt减少了C3Ct。
从福利变动看,在国内市场发生变动情形下,与征收进口关税相比,实施进口配额福利增加的变化为:本国消费者剩余减少(a+b+c+d),本国厂商福利增加a,配额租金与关税收入的相对应部分增加(c-e-g);总体上损失-(a+b+c+d)+a+(c-e-g)=-(b+d+e+g)。即,与征收关税相比,实施进口配额造成了更多的损失。
2、关税配额的效应分析
关税配额(tariffquotas)是将关税和进口配额结合使用的一种进口限制措施。它并不绝对限制商品的进口总量,而是对预先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征收较低的关税或者减免关税,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则要征收较高的关税。
由于关税配额是关税与配额的结合使用,因此关税配额的效应就要分为两部分,即关税部分和配额部分。
这里,我们引入大国模型。如图所示,Dd为本国的进口需求曲线,Sf为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贸易均衡点为B,均衡价格为P1,贸易数量为OQ1。
假定本国对进口产品课征关税率为t的从价关税,使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从移动到,在没有其他市场干预下,这个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供给将收缩到OQ2。此时贸易均衡点为A,本国消费者的消费量为OQ2,支付的含有关税的价格为P2。这个从价关税产生的关税收益为P2ACP4。此时本国的进口价格为P4。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关税负担由国内消费者和外国生产者分摊。
现在假定本国又设置进口配额,即实施关税配额,并假定配额内进口免征关税。如图所示,进口配额为OQ3,任何超过这个进口配额限制的数量,都必须支付关税率为t的从价关税。因此,一旦设置配额,进口的有效供给曲线就变为EJGA,本国国内市场的均衡价格和数量分别为P2和OQ2。此时,关税配额的配额租金为矩形P2FVP4,关税收入为矩形ACVF。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相同进口量的条件下,关税、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这三种形式的纯福利效应实际上是相同的,不过具有不同的分配形式。对关税配额来说,操作管理比较复杂,但它越来越成为许多国家普遍使用的数量限制工具。这可能与关税配幅的两个特点有关:(1)关税配额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是利用关税税率的高低和减免来控制进口敷量.因此关税配额壁垒的严厉程度介于关税和绝对配额之间。(2)关税配额具有两个调控手段:一是配额数量,二是配额内外的税率。是增加关税配额数量使得配颤外关税自动失效(只保留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机会),还是对配额外关税实行逐步减让从而使关税配额内、外税率趋于一致,一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至此,我们已经不难回答前面提出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GATT/WTO要求其成员优先撤除配额,只使用关税手段。
首先,虽然关税也限制了贸易,但若出口商的成本足够低,就仍然可以继续出口,问题仅在于出口利润减少,而配额却直接限制了贸易的数量或金额,也就否定了贸易伙伴的比较优势。这既违背了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各国贸易的宗旨,也有违通过贸易相互得益的基本道理。
其次,关于配额效应的分析已经说明:比起关税来,配额更容易引起实施国国内收人或利益分配中的不公平,在分配配额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引起行政腐败。简单地说.实施配额可能既不利他也不利己。
因此,现在世界贸易组织仅在特定情况或例外情况下,如由于国际收支恶化而需要限制进口,或者进口数量激增而需要暂时限制进口,或者经谈判得到其他成员认可时,才允许其成员使用或恢复使用配额制。正常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实行关税化,即把现行配额换算成关税,再逐步降低关税,实现贸易的自由化。
“自愿”出口限额制
“自愿”出口限额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配额,它对于进口国的影响基本上和进口配额一样。所不同的是,在“自愿”出口限制的条件下,配额的发放是由出口国政府分配配额给本国的出口公司。因此,由于出口数量的限制,导致进口国受限制的商品的供应量减少所引起的商品价格上升,进而产生的限额租金部分,不为进口国所得,而为出口国所得。
“自愿”出口限制对于出口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第一,在实施“自愿”出口限制的条件下,出口国既有损失,也有获利,获利可能大于损失。如图所示,假定在没有实施“自愿”出口限制时,进口国的汽车进口量为S1C1,售价为P1,出口国可从此获得收入为矩形ADC1S1。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后,汽车的进口量下降为S2C2,汽车售价上升至P2。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国一方面受到损失,因为每年出口的汽车量减少,损失了图中的e和f两部分。另一方面,由于汽车出口数量的限制,使得进口国汽车价格上升,出口国又会增加额外收入,即图中的c部分。从图上看,似乎损失大于获利。但是,事实上减少销售的e和f两部分中,既包括利润,也包括成本。然而增加的c部分收入则是净收入。而且,“自愿”出口限制还可能引起更大的价格波动。因此,在实施“自愿”出口限制的条件下,出口国的获利可能大于其损失。
第二,在实施“自压”出口限制的条件下,对于出口企业的影响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削弱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另一种是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如果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即使出口企业获得的净利大于由于减少销售量所产生的损失,但由于出口数量的减少.企业生产规模相应地缩小,影响其规模经济的发挥,削弱其竞争能力。如果当企业获得出口配额许可证,获得了额外的利润后,它们将这部分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用于再投资,开发新的产品和发展新的技术,也可能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在出口国可能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这是因为一些出口企业每年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配额,能够得到稳定的出口市场,这些企业在出口市场上一方面避免了竞争,另一方面又获得相当可观的额外利润,从而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因此.这些利益集团为了维护它们的既得利益,必然竭尽全力进行院外活动,或对政府的官员进行行贿活动,其结果它们的注意力不在于如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从图中还可看到,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后,进口国福利净损失为-(b+c+d),比征收进口关税损失要大一些。
事实上,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常常不会达到进口国历预期的效果。出口国经常寻找各种办法来抵消它的影响。例如,出口国转向不受限制的同类商品,增加出口量。例如1977年至1981年,美国要求韩国“自愿”出口限制到美国市场上的非胶鞋的出口量。这一期间韩国非胶鞋的出口量受到限制,然而增加了对美国胶鞋的出口量。在美国对韩国非胶鞋实施“自愿”出口限制的第一年,韩国对美国出口的胶鞋的数量增加了115%。同期,没有受到鞋类出口限制的其他国家,占美国市场的份额由4%上升到15%。有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受到“自愿”出口的限制,将工厂转移到一些不受限制的其他国家,增加了对美国的出口量。
反倾销
1、倾销的经济学分析
倾销是国际贸易中已有很久历史的现象。早在重商主义时期,欧洲尤其是西欧国家向其出口生产商提供补贴,低价出口以获得贸易顺差,因而出现有补贴的倾销;同时,一些出口生产商也组织起来,以出口基金形式相互支持对外倾销出口。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有补贴的倾销和厂商倾销在历史上可以说是一种孪生现象,但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前者属于补贴范畴,各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是以反补贴来加以调整的,而倾销这一概念专指厂商的低价出口行为。
在经济学中,倾销通常被认为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相联系。进行倾销的厂商在国内市场往往具有定价能力,即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但他在国际市场上却可能面临完全竞争。如果国际市场上生产相同产品或者虽然有差异但能完全替代的产品足够多,就会出现倾销这种情形。此时,垄断厂商会按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分配在国内市场和出口市场上的销量,使每个市场上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从而获取最大利润。
对于垄断厂商的倾销,可以借助图予以描述。如图所示,某垄断厂商在需求弹性较小(需求曲线较陡)的国内市场以Ph价格出售;同时,在需求弹性较大的国际市场上按Pf价格出口销售,直至其边际成本等于Pf为止。总销售量为OQt,每个市场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达到了利润最大化。由于Ph>Pf,所以该厂商在进行倾销。
这个模型实际上暗含了一个条件,本国市场是一个受到保护的市场。否则,国内市场的高价将吸引其他国家商品进口,或者倾销商品因价差足够大,可以抵消运回国内的运输费用而回流,倾销商也就难以在国内市场维持高价。
当然,在现实中,倾销厂商并不一定在国内市场拥有垄断能力。如果存在关税、非关税壁垒或运输成本障碍,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受到一定程度阻隔时,一个非垄断厂商为获取国外市场也有可能进行倾销。
倾销引起的经济效应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通常说来,倾销意味着激烈的价格竞争,因而对进口竞争厂商不利,但对消费者(在倾销产品是中间品的情况下,则还包括使用这些中间品的下游产业)有利。当倾销具有持续性时.它对消费者的利益更为确定。如果发生的是掠夺性倾销,即厂商进行倾销是为了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价击败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则进口国无论竞争厂商或消费者都会受到损害。不过,在当代国际市场上.进行掠夺性倾销已经越来越困难了。
2、反倾销的经济效应
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所引起的经济效应也十分复杂。一般而言,从进口国角度来看,反倾销措施的效应同征收关税或实施进口配额的效应是类同的。进口竞争厂商得到保护.而消费者将不能继续得到低价商品的好处。
我们可以利用图说明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后倾销厂商所受到的影响。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Ph-Pf。如果进口国征收相同幅度的反倾销税,则出口商面临的进口国的需求曲线将由Df降至Df-t,出口边际收益由MRf降至MRf-t。他将被迫提高出口价格或降低国内价格以消除倾销。这都将影响他的赢利能力和出口能力。
从进口国角度看,征收反倾销税使政府获得一笔税收收入,同时当出口厂商提高出口价格后,使得进口国内厂商得到了保护,但进口国消费者则面临损失。进口国整体净福利不确定。从全球角度看,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整个世界利益受到影响。
反倾销的初衷使为了反对不公平竞争。但在现实中,反倾销措施同关税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一样,也具有反竞争和贸易保护的作用。经济学家们对反倾销行为普遍持否定的意见.其主要理由是:反倾销措施可能否定出口国的生产优势,否定厂商在竞争程度不同的市场上制定不同价格这种正常商业行为,可能为进口竞争产业提供不恰当的保护,进口国资源有效 的重新配置可能因此而延误等等;如果受保护的是国内垄断产业,或者倾销产品是对国内下游产业重要的中间品,那么反倾销可能反而不符合进口国的总体利益。
讨论与思考练习
1、非关税壁垒有哪些主要种类?
2、与关税相比,非关税壁垒有哪些特点?
3、2002年3月,浙江台州10万亩左右的西兰花被进口国拒之门外,价格从2元1朵降至1角。2002年5月,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蜂蜜因“抗生素超标”被拒收。中国农产品如何跨越“绿色壁垒”走出国门?
4、设中国是汽车进口小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曲线分别为:
Dc=2000-;Sc=1200+
(1)自由贸易下,中国汽车的产量及进出口量,自由贸易对国内消费及厂商的福利影响。
(2)中国对汽车征收每辆3000美元的进口税,这时国内汽车的产量及贸易量;与自由贸易相比,消费者和厂商的福利变化。
(3)中国为汽车进口设定150单位的配额限制,这时国内汽车的价格、产量及贸易量;与自由贸易相比,消费者、政府、厂商的福利变动。
(4)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保护国内汽车制造业,你认为应该实行哪一种政策?在实践中会有什么问题?
(5)如果国际汽车市场价格降为8000美元,分析关税(仍为3000美元)和配额(仍为150)对国内价格、进口量、消费者、政府、厂商的福利影响。
5、两国贸易模型:中国和美国。
设中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c=2000—;Sc=1 200+。
美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u=1800—;Su=1400+。
试计算:
(1)贸易前,双方汽车的均衡价格和产量。
(2)自由贸易条件下,国际市场汽车的均衡价格、各国的产量及贸易量(不考虑运输成本)。自由贸易给两国的福利带来的影响。
(3)①中国对汽车进口征收3000美元的单位税,这时各国汽车市场的价格、产量及贸易量。
②关税对中国汽车制造商、国内消费者和中国政府的福利带来的影响。
③关税的福利净损失(与自由贸易相比)。
(5)①中国为美国的汽车进口设定的配额为100,这时各国汽车市场的价格、产量。
②与自由贸易相比,各国消费者、厂商的福利变动情况。
③如果中国为美国的汽车进口设定的配额为150,这时各国汽车市场的价格、产量。
第七章 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措施
[本章要点]
1. 作用于出口的贸易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鼓励出口的贸易政策、出口限制或管制方面的贸易政策。
2. 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出口补贴、生产补贴、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外汇倾销等、促进出口的组织措施,其中以出口补贴政策为各国广泛采用。另外,设立经济特区也是政府促进出口的政策之一。
3. 通过补贴来鼓励出口的政策虽能达到增加出口、保护生产者的目的,但出口补贴的结果是价格上涨、政府开支增加。消费者和政府为此付出的代价则要高于生产者所得。与出口补贴相比,生产补贴可以减少对消费者的伤害,使得整个社会的国家收益少受损失,但政府的负担要加大。
4. 出口限制或管制政策是各国政府作用于出口的另一种主要政策。出口国出于维持本国短缺商品的国内供给、限制或制裁对手国家而主动控制本国短缺商品、战略物资的出口。这些政策也会给出口国、进口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等各方面产生各种短期的或静态的、长期的或动态的影响。
各国除了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外,还采取各种鼓励出口的措施扩大商品的出口。限制进口和鼓励扩大出口是国际贸易政策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无论采取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的国家,都无例外地会采用这种奖出限入的政策。此外,出于政治、经济或军事方面的原因,一些国家对某些主要资源和战略物资,实行出口管制,限制或禁止出口。
一、 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
鼓励出口的措施是指出口国政府通过经济、行政和组织等方面的措施,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开拓和扩大国外市场。
鼓励出口的主要措施
1、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这是一国的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出口信贷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差由国家补贴,并与国家信贷担保相结合。
出口信贷按借贷关系可以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所谓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其贷款合同由出口商与银行签订。卖方信贷通常用于那些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因为这类商品的购进需用很多资金,进口商一般要求延期付款,而出口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的贷款。卖方信贷正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商向外国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式。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所谓买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加条件就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这就是所谓约束性贷款(tied loan)。买方信贷由于具有约束性而能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在出口信贷中,利用买方信贷较卖方信贷为多。从卖方信贷产生的历史看,出口商首先以赊销或延期付款方式出售设备,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才由本国银行给以资金支持,即交易的开端首先由商业信用开始,最后由银行信贷加以补充与支持。最近20多年来,国际上金额大、期限长的大型项目及成套设备交易增加,而商业信贷本身存在的局限,使出口商筹措周转资金困难。因此,由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的买方信贷迅速发展起来。买方信贷属银行信贷,由于银行资金雄厚,提供信贷能力强,高于一般厂商,故国际间利用买方信贷大大超过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还令出口商可以较早地得到货款和减少风险,进口厂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也比较清楚,便于其与出口厂商进行讨价还价。此外,对于出口方银行来说,贷款给国外的买方银行,要比贷款给国内企业风险更小,因银行的资信一般高于企业。另外,银行提供买方信贷,既能帮助出口厂商推销产品,加强银行对该企业的控制,又能为银行资金在国外的运用开拓出路。
由于出口信贷能有力地扩大和促进出口,因此西方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门银行来办理此项业务,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等。这些专门银行除对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外,还向本国私人商业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或给予贷款补贴,以资助这些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业务。
我国也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这是一家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拨付外,主要是中国银行的再贷款、境内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以及向外国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等。其任务主要是对国内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等资本品货物的进出口给予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以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换代。
2、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就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由于政治原因(如进口国发生政变、革命、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冻结资金或限制对外支付等),或由于经济原因(如进口商或借款银行因破产倒闭无力偿付、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而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这项措施是国家替代出口商承担风险;是扩大出口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以英国出口信贷担保署(The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Department)为例,该署对商业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某些信贷提供担保,一旦出现贷款过期未能清偿付款时,该署可给予商业银行100%的偿付,而不问清付的原因,但保留对出口商要求偿付的追索权。如果出口商不付款的原因超过其所承保风险之外,该署可要求出口商偿还。可见,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能使银行减少或避免贷款不能收回而蒙受的损失,有利于银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促进商品输出。这是一种提高商品非价格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担保对象主要有两种。(1)对出口厂商的担保。出口厂商输出商品时所需的短期或中长期信贷均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有些国家的担保机构本身不向出口厂商提供出口信贷,但可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例如,有的国家采用保险金额的抵押方式,允许出口厂商所获得的承保权利,以"授权书”方式转移给供款银行而取得出口信贷,这种方式使银行提供的贷款得到安全保障,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可直接从担保机构得到补偿。(2)对银行的直接担保。通常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申请担保。这种担保是担保机构直接对供款银行承担的一种责任。有些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提供贷款安全保障,往往给银行更为优厚的待遇。
对出口信贷进行担保往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由于该措施旨在为扩大出口提供服务,收费并不高,以免加重出口商和银行的负担,因此,往往会因保险费收入总额不抵偿付总额而发生亏损。例如,1986年,英国出口信贷担保署亏损亿美元,美国进出口银行亏损亿美元,日本通产省出口担保课亏损亿美元。严重的亏损情况使得私人保险公司不愿也无力经营,所以,对出口信贷进行担保只能由政府来经营和承担经济责任。目前,世界上有的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设立了国家担保机构,专门办理出口信贷保险业务。我国的中国进出口银行除了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外,也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信贷担保业务。
3、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y)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政府对出口商品可以提供补贴的范围非常广泛,但不外乎两种基本方式。
(1)直接补贴(direct subsidy)。即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亏损,或者补偿出口商所获利润率低于国内利润率所造成的损失。有时候,补贴金额还可能大大超过实际的差价或利差,这已包含出口奖励的意味,同一般的出口补助已不可同日而语了。这种补贴方式以欧盟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最为典型。欧盟国家的农产品由于生产成本较高,其国内价格一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若按国际市场价格出口过剩的农产品,就会出现亏损。因此,政府对这种亏损或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差价进行补贴。据统计,1994年,欧盟对农民的补贴总计达800亿美元,严重扭曲了国际市场农产品的价格。
此外,这种现金补贴还可能来自一国的同业公会。为了鼓励和支持同行业的部分厂商向外拓展市场和大量出口,从而既发展壮大本行业的生产规模,又避免彼此间在国内市场的过度竞争,这种企业主组织有时愿意拿出一定的金额进行出口补贴。这种状况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可以见到。
(2)间接补贴(indirect subsidy)。即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商品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以及对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补贴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商品价格,以便更有效地打进国际市场。
由于各国都实行奖出限入的外贸政策,因而纷纷采取形形色色的补贴措施以促进本国产品出口,而进口国政府往往采用反补贴以抵制和消除补贴,这种行为对进口国有关产业的不利影响。因此,补贴和反补贴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据统计,从1948~1993年底的45年间,在关贸总协定处理过的238起国际贸易纠纷中,有40起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有关,约占全部案件的17%。其中欧美关于农产品补贴之争差点断送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最终达成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应当看到,出口补贴行为会扭曲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易于在价格竞争中获取一定优势,甚至会对进口国的商品或同类商品的生产造成损害。就此而言,出口补贴行为显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然而,对于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给予某些出口工业制成品以适度的补贴,仍然是减少其国际收支逆差的重要一环。鉴于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原则上反对出口补贴行为的同时,还是允许某些发展中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度运用这种做法。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对待和运用这种手段,既充分遵循国际规范,又不放弃可以增强本国出口制成品竞争力的时机。
4、生产补贴
与保护国内进口竞争工业一样,鼓励发展出口工业除了出口补贴等贸易政策以外,也可以使用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之一是对出口产品进行生产补贴。
什么是生产补贴?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除出口补贴以外的补贴”都是生产补贴。生产补贴与出口补贴的区别在于,生产补贴对所有生产的产品进行补贴,不管该产品是在国内市场销售还是向外国出口。这些补贴包括政府对商业企业的资助、税收减免、低利贷款等直接的方式,也包括对某些出口工业生产集中的地方给予区域性支持(如以优惠价提供土地或电力支持,加强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资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间接的做法。所有这些政策手段虽然看上去只是对具体企业或行业的支持,但实际上降低了这些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出口竞争能力,起到鼓励促进出口的作用。
5、价格支持
所谓价格支持,是政府通过稳定价格来支持生产者的一种手段。为了稳定生产和保证生产者收入,政府设立一个不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支持价格”或“保证价格”。如果市场价格高于保证价格,生产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卖出高价,自然不用政府操心。如果市场均衡价格下跌到低于保证价格时,由政府补差,产品产量和生产者的收入都不会因价格的下跌而受到多大影响。
价格支持本身并不是一种贸易政策,但如果政府将此政策用于出口行业时,就起到了刺激出口贸易的作用。
6、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dumping)是指商品以明显低于公平价格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以打击竞争对手,占领或巩固国外市场。商品倾销通常由私营垄断企业进行,但随着贸易战的加剧,一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外倾销商品。
实行商品倾销的具体目的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有时是为了打击或摧毁竞争对手,以扩大和垄断其产品销路;有时是为了建立新的销售市场;有时是为了阻碍当地同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以继续维持其在当地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有时是为了推销过剩产品,转嫁经济危机;有时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经济上、政治上控制的目的。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商品倾销可分为三种。
(1)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
(2)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intermittent or predatory dumping)。这种倾销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挤垮竞争对手后再以垄断力量提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利润。
(3)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性倾销(long-run dumping)。这种倾销是无限期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20世纪70年代以来,持续性倾销日益增多。其之所以能够存在和维持,一般来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本国市场上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价格的形成。②本国与外国的市场隔离,不存在倒买倒卖的可能性。③两国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出口国需求价格弹性低于进口国需求价格弹性。当这些条件成立时,企业就有可能通过在国内市场索要高价,而向外国购买者收取较低的价格,使利益最大化。
商品倾销由于实行低价策略,必然会导致出口商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这一损失一般可通过以下途径得到补偿:①采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措施控制外国商品进口,防止对外倾销商品倒流,以维持国内市场上的垄断高价。②出口国政府对倾销商品的出口商给予出口补贴,以补偿其在对外倾销商品中的经济损失,保证外汇收入。③出口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由政府负担亏损。如美国政府设立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在国内高价收购农产品,而按低于国内价格一半的价格长期向国外倾销。由此引起的农产品信贷公司的亏损则由政府财政给予差额补贴。④出口商在以倾销手段挤垮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再抬高价格,以获得的垄断利润来弥补以前商品倾销的损失。实际上,采取上述措施,往往不仅能够弥补损失,而且还会带来较高利润。
长期以来,商品倾销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外竞争和争夺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商品倾销易引起对进口国同类工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打击民族工业的发展,因此关贸总协定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就通过了《反倾销守则》,规定进口国可以用反倾销税加以抵制。对于反倾销,本书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部分都曾加以分析。
7、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exchange dumping),是指一国降低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的汇价,使本国货币对外贬值,从而达到提高出口商品价格竞争力和扩大出口的目的。外汇倾销是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以美元对日元的汇率变化为例,从1985年2月26日至1995年10月10日,美元与日元的比价从原来的l美元合264日元,跌至日元,1995年4~5月间还跌破80日元,美元贬值62%。这意味着,一件100美元的美国商品1985年在日本的售价为26400日元,而1995年仅为10043日元,而一件26400日元的日本商品1985年在美国的售价为100美元,1995年则为263美元。由此可见,一国的货币(如美元)贬值即汇率下跌后,出口商品用外国货币(如日元)表示的价格降低,这就提高了该国(如美国)商品的价格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扩大出口。而同时,进入该国的外国商品(如日本货)以该国货币(如美元)表示的商品价格就会上涨,削弱了该外国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又会限制进口。因此,实行外汇倾销会同时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双重作用。
然而,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作用:(1)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幅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本国货币对外贬值,必然引起进口原料和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由此带动国内物价普遍上涨,使出口商品的国内生产价格上涨。当出口商品价格上涨幅度与货币对外贬值幅度相抵时,因货币贬值而降低的出口商品外汇标价会被固生产成本增加引起的该商品的国内价格上涨所抵消。由于货币对外贬值可以使出口商品的外汇标价马上降低,而国内物价上涨却有一个时滞,因此外汇倾销必须在国内价格尚未上涨或上涨幅度小于货币贬值幅度的前提下进行。由此可见,外汇倾销所起作用的时间是有限制的,或者说外汇倾销的作用是暂时的。(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换言之,外汇倾销措施必须在国际社会认可成不反对的情况下方能奏效。(3)不宜在国内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下贸然采用。一国货币的对内价值与对外价值是互为联系、彼此影响的。一国货币汇价下跌(即对外价值下跌)迟早会推动其对内价值的下降,从而给已经严重的通货膨胀局面火上加油。
最后,必须注意实行外汇倾销的代价十分昂贵。由于外汇倾销的实质是降低出口商品的外汇标价以换取出口数量的增加,从而达到增加外汇收入的目的。因此,外汇倾销实际上使同量出口商品所能换回的进口商品数量减少,贸易条件趋于恶化。这就是说,外汇倾销可以推动商品出口大量增加,并不等于出口额必然随之增加。另外它有时甚至会引起国内经济的混乱,出现得不偿失的结果。
8、促进出口的组织措施
二战后,西方国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在制定一系列的鼓励出口政策的同时,还不断加强出口组织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1)成立专门组织,研究与制定出口战略。例如,美国1960年成立了“扩大出口全国委员会”,其任务是向美国总统和商务部长提供有关改进和鼓励出口的各项措施的建议和资料;1978年成立了“出口委员会”和“跨部门的出口扩张委员会”,附属于总统国际政策委员会,1979年成立了“总统贸易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美国对外贸易工作;1992年成立了国会的“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1994年1月又成立了第一批“美国出口援助中心”等等。日本、欧盟国家也有类似的组织。
(2)建立商业情报网,加强国外市场情报工作,及时向出口商提供商业信息和资料。例如,英国的海外贸易委员会在1970年就设立出口信息服务部,向有关出口厂商提供信息,以促进商品出口。又如日本政府出资设立的日本贸易振兴会(其前身是1951年设立的“海外市场调查部”),就是一个从事海外市场调查并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
(3)设立贸易中心,组织贸易博览会,以推销本国商品。贸易中心是水久性设施,可提供商品陈列展览场所、办公地点和咨询服务等,而贸易博览会是流动性的展出,这些工作可以使外国进口商更好地了解本国商品,从而起到促销的作用。例如,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对由其发起的展出支付80%的费用,对参加其他国际贸易展览会的公司也给予其费用30%~35%的补贴。
(4)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和接待来访,以加强国际间经贸联系。许多国家为了推动和发展对外贸易,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其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支付,加拿大就是一例。此外,许多国家还设立专门机构接待来访团体。例如,英国海外贸易委员会设立接待处,专门接待官方代表团,并协助本国公司、社会团体接待来访的外国工商界人士,以促进贸易。
(5)组织出口厂商的评奖活动,以形成出口光荣的社会风气。例如,英国从1919年起开始实行“女王陛下表彰出口有功企业的制度”,并规定受表彰的企业在五年之内可使用带有女王名字的奖状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又比如,有的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出口商颁发总统奖章或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由总理亲笔写感谢信。这样都能较有力地推动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鼓励出口还有许多其他措施。比如通过资本输出带动本国商品输出;采用外汇分成方式,即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自由支配,鼓励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采取进出口连锁制,将进口与出口挂钩,要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代表性鼓励出口措施的经济效应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看,任何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都会产生相应的贸易经济效应。虽然各种鼓励出口政策的作用机理不同,但其效应则大同小异。这里以出口补贴、生产补贴为例来分析鼓励出口措施的基本效应。
1、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分析
如同征收进口关税一样,出口补贴对生产、消费、价格和贸易量的影响因实施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大小而不同。
(1)贸易“小国”出口补贴经济效应分析
出口量不大、在国际市场影响甚微的小国,只是价格的接受者,出口补贴不会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图(a)说明了小国的情况。
在没有补贴时,生产为OS1,国内需求量是OD1,出口D1S1,价格为PW。现在假设政府对每单位商品的出口补贴s,出口单位商品的实际所得变成PW+s。在这一价格下,生产者愿意扩大生产增加出口,新的生产量为OS2,国内的需求量则因为国内市场价格的上升而下降至OD2,供给在满足了国内需求之后的剩余即为出口,即D2S2。
出口补贴的结果是:国内价格上涨,出口工业生产增加,国内消费减少,出口量增加。出口补贴为什么会引起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和消费下降呢?因为出口补贴使得出口比在国内销售更加有利可图,而且政府没有限制出口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然要尽量出口,除非在国内市场销售也能获得同样的收入。由于补贴只是给出口的商品,要想在国内市场获得同样的收入,除了提价别无他法。在涨价之后,消费自然减少。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内消费者也必须付出与生产者出口所能得到的一样的价格,才能确保一部分商品留在国内市场而不 是全部出口。
国内价格上涨自然使消费者受损失,损失量为a+b。消费者的损失变成了生产者剩余,生产者还从政府补贴中得到一部分,总收益增加了a+b+c。除去消费者损失,还有净收益c。但政府的出口补贴总量为b+c+d,减去生产者所得,仍有净损失b+d。
(2)贸易“大国”出口补贴经济效应分析
如果出口国是大国,出口补贴对其国内价格、生产、消费及社会利益的影响与小国情形相比是同质的,但程度不同。如图(b)所示,大国通过补贴增加出口的结果会造成国际市场上的供给大大增加,价格下降(假定从跌到)。虽然生产者出口单位商品仍可以从政府处得到补贴s,但每单位出口销售所得要低于补贴前,即出口单位商品增加的实际收人不到s,比小国生产者出口补贴时的所得要少。因此,在政府补贴同样为s的情况下,生产和出口的增长也会小于小国的情况。国内价格等于新的出口产品国际价格加上s(+s),其涨幅会低于小国的(+s),从而使得国内商品消费量的下降幅度也小于小国。
但是,在大国搞出口补贴对本国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会大于小国。除了补贴造成的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外,大国的出口补贴还会造成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降,贸易条件恶化。整个社会的净损失比小国进行出口补贴时要大。
在图(b)中,大国的净损失为(b+d+e+f+g)。其中b是消费价格扭曲减少国内消费造成的净损失,d是生产价格扭曲而过多生产造成的净损失,e+f+g是出口产品国际价格下跌造成的贸易条件恶化损失。由于此时的(b+e)相当于小国出口补贴时的b,此时的(d+g)相当于小国中的d,大国的实际净损失比小国情形中的净损失(b+d)多了一块f面积,而大国的出口增长量却小于小国。因此,在出口已占世界市场很大份额时再使用补贴来刺激出口在经济上未必是明智有效的政策。
(3)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影响
有补贴就有反补贴,如果进口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则两国的福利又当如何变化呢?对此可以借助一个简单的模型图予以分析。
如图所示,D表示进口国对出口产品的需求曲线,S0是出口国的出口供给曲线(假设为完全弹性的)。S0与D的交点A表示自由贸易条件下(即无出口补贴)进出口达到的均衡点,P0表示A点对应的均衡价格,OM0表示出口国的均衡出口量和进口国对出口产品在这一价格下的需求量。现假定出口国政府对该出口产品给予从价补贴a,则出口国的出口供给曲线便从S0下移到S1,出口价格也相应地从P0降到P1,进口国对出口产品的需求量将因价格的下降而从OM0增加到OM1。新的均衡点从A点下降到C点。
如果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补贴进行报复而征收反补贴税,且反补贴税税率与补贴率相等,则结果可以从出口国、进口国分别考察。
对出口国的系列效应是:该产品价格恢复至P0;进口量恢复到OM0;出口国因此而减少了该产品的出口(M0M1);出口国节省了部分出口的出口补贴支出(□ABCD部分)。
对进口国的效应则为:本国该产品价格回升,消费者剩余净损失△ACD。
若再结合出口国实施出口补贴之前的情况看,在进口国征收反补贴谁后,相当于出口国白送给进口国□ADEF部分利益。
2、生产补贴的经济效应分析
我们可以通过图来分析生产补贴是怎样促进出口的,这里我们以小国为例。图中的S和D曲线分别代表出口国国内小麦的供给和需求。假设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出口国生产OS1,出口D1S1,本国消费OD1。如果政府对本国厂商进行生产补贴,并且假设厂商每生产单位产品可以得到补贴s。补贴的结果,相当于每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下降s,供给曲线垂直向下平移s单位到S′。在国际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厂商会在新的供给曲线上将生产扩大到OS2。厂商仍然会按原来的市场价格(Pw)出售,但实际收益则是每单位Pw+s元。由于厂商没有提高国内价格,也没有降低国内价格,国内的需求量也就没有变动,新增的产量就成了新增的出口。生产补贴使出口从原来的D1S1增加到D1S2。
与出口补贴不同的是,生产补贴没有影响国内市场价格,从而也没有在增加出口的同时牺牲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其主要原因是补贴政策按产量而不是按在哪个市场销售进行补贴。对厂商来说,在产品进人市场以前就已得到了补贴,因此在哪里销售也就不是主要问题了,即使在国内销售也可同样得到与国外销售一样的报酬,厂商也就没有必要在本国提高价格了。
这一点,对于分析社会经济利益的变动很重要。由于消费者价格不变,消费者也就没有损失。与政府进行每单位商品s的出口补贴相比,整个社会的净损失要小。在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生产补贴的结果是企业增加了利益(a+b+c),政府的补贴支出是(a+b+c),社会净损失为d。但在出口补贴的情况下,社会的净损失是b+d(见前文对小国出口补贴的分析)。因此,从整个社会的利益来说,生产补贴要好于出口补贴,但对政府来说,生产补贴则要比出口补贴多支出不少。
由于生产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像出口补贴那么明显,所以,在出口补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少政府则通过生产补贴等产业政策来支持本国的出口行业。例如,日本政府在70、80年代就投人大量资金支持计算机和半导体行业的发展,1976年至1980年的4年中,日本通产省就为富士,日立、三菱、NEC和东芝等企业的计算机集成技术开发补贴了300亿日元,占整个研究开发费用的43%。欧洲空中客车的生产从法国政府和德国政府得到的补贴,高达飞机价格的20%。出口行业的国有企业也往往直接得到政府的生产补贴。不过,发达国家是最明显和最普遍的生产补贴还是对其农业的补贴(参见本章附录)。
理论分析清楚地表明,补贴贸易对于出口国而言实际上是得不偿失,而进口国则可以通过进口消费低价商品而从中获利。这个结论显然与现实情况有很大出入,因为出口补贴,尤其是间接的出口补贴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促进本国出口的有力手段之一,原因在于,补贴贸易追求的并非静态的福利,而主要是动态的产业扩张利益。如若借助补贴迅速占领国际市场,使本国出口产业得以迅速扩展,则动态上可以得到就业与其他一系列利益。
3、对出口行业实施价格支持的经济效应
小国对出口行业实施价格支持的经济效应可以利用图(a)加以分析。如图(a)所示,如果国际市场商某种商品的价格起伏不定,为了保证厂商利益,假设政府给出口行业提供的支持价格是PW+s,当国际市场价格为PW时,低于支持价格,有政府提供相当于s的不差,因此可以保证厂商的最低收入补不于PW+s价位。如果在这个价位上能够赢利,这相当于政府保证厂商肯定能赢利。此时,厂商对外出口只能按世界市场的价格PW,但国内市场价格属于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国内消费者被迫接收PW+s的高价。
价格支持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变动主要是:厂商获得好处,产量扩大,其收益相当于图(a)中的a+b+c;消费者受损,消费量减少,其损失相当于图(a)中的a+b;政府为保证价格增加了开支,相当于图(a)中的b+c+d。整个社会的净损失是b+d。
价格支持政策看上去与出口补贴相似,实际上并不一样。在出口补贴中,国内价格是波动的,但政府对每单位出口量的补贴是固定的。在价格支持下,国内价格是相对固定的,政府的补贴则是波动的,每单位商品的补贴会随着世界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变化。价格支持中的a、b、c、d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与出口补贴中的也有很大不同,世界市场价格与保证价格相差越大,a、b、c、d的值就越大。此外,一旦市场价格超过保证价格,政府的补贴就停止。而出口补贴政策并没有很明显的止贴价位。
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economic zon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管辖的地域内划出一定非关境的地理范围,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以吸引外商从事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鼓励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繁荣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因此,建立经济特区是一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鼓励扩大出口的一项重要政策。
1、经济特区的特点
经济特区有很多种类型,但一般都表现出以下特点。
(1)以扩大出口贸易、开发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为目的。各国建立经济特区,首要目的就是要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在此基础上,通过发展出口加工业,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开发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提高国内生产的技术水平。
(2)有一个开放的投资环境。经济特区大都提供优惠待遇,同时,国家还采取财政措施等对特区的生产经营进行扶持,并简化各种行政手续,为外商投资提供方便。
(3)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设施,交通运输设施,仓储设施,通讯邮电设施,生活文化设施等。
(4)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一般来说,经济特区都有较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文化教育程度较高,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也较强。
(5)有良好的自然条件。经济特区大都设在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较好的地区,交通运输方便,资源丰富或易于获得,气候温和,风景秀丽。
2、经济特区的历史发屡
经济特区的发展已有很长的历史,它与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1228年,法国南部马赛港就已在港区内开辟自由贸易区,以便让外国货物在不征收任何捐税的情况下进入港口的特定区域,然后再向外输出。15世纪末,德意志北部的几个自由市联合起来,建立自由贸易联盟,史称“汉萨同盟”,为促进同盟内部的通商贸易,选定汉堡和布莱梅两地作为自由贸易区。可见,自由港与自由贸易区的雏形,早在封建社会的后期便巳出现。
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自由港与自由贸易区不断涌。从17~19世纪,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优势地位的国家如荷兰、英国等,为了扩大对外贸易,增加外汇盈利,相继把地中海沿岸的某些港口(如直布罗陀)及中东、东南亚和加勒比海一带的某些港口辟为自由港,其中包括亚丁、吉布提、槟城、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等。
进入20世纪40年代,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在国际贸易中担当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世界重要航线上,建立了一批新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南美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即是一例。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一批新型的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开始出现。爱尔兰于1959年在香农国际机场兴建的经济特区,是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加工区。1965年世界上第一个以出口加工区命名的经济特区在我国台湾高雄兴建起来,自此以后,出口加工区这类新型的经济特区,便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迅速涌现。
这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纷纷转向“出口导向”的工业化发展战略,以及国际分工向纵深发展,发达国家的许多劳动密集型工业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转移,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
在出口加工区迅猛发展的影响下,传统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设区国为了使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产生新的活力,也注意吸引外资到港区来发展装配制造工业。例如,前述汉堡、不莱梅两个传统的自由港近十多年来分别设立新港区,加工生产轻工业品并发展修造船业。
综观世界经济特区的发展,其数量由少到多,发展迅速;设区范围自西欧扩展到全球,功能从单纯贸易型到工贸结合型并向综合型发展;经营内容从商品的交换到商品的生产并扩展到商品的研制;生产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和知识密集型调整。总的趋势由初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
3、世界经济特区的类型
(1)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free port)又称自由口岸,是世界性经济特区的最早形式,是指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口的港口。自由港在经济和贸易方面的基本特征是“自由”,具体表现为贸易自由、金融自由、投资自由、运输自由。自由港一般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港口条件,其开发目标和营运功能与港口本身的集散作用密切结合,以吸引外国商品扩大转口。目前如德国的汉堡、不莱梅,丹麦的哥本哈根,意大利的热那亚和里雅斯特,法国的敦刻尔克,葡萄牙的波尔,以及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都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由自由港发展而来,它是以自由港为依托,将范围扩大到自由港的邻近地区。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的功能基本相似,以促进对外贸易为主,也发展出口导向的加工业和工商业、金融业、旅游和其他服务业。自由贸易区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包括了港口及其所在的城市,例如香港。另一种是仅包括港口或其所在城市的一部分,有人称之为“自由港区”,如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是汉堡市的一部分,占地仅5.6平方英里。
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一国关境以外,外国商品除了进港口时免缴关税外,一般还可在港区内进行改装、加工、挑选、分类、长期储存或销售。外国商品只是在进入所在国海关管辖区时才纳税。
设立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转口和对进口货物进行简单加工,主要面向商业,并以转口邻近国家和地区为主要对象,多设在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自由港以欧洲为最多,自由贸易区以美洲为最多。
(2)保税区
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bonded warehouse),是由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设置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出保税区,在保税区内还可对商品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但是,商品若从保税区内进入本国市场,则必须办理报关手续,交纳进口税。保税区制度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荷兰)在没有设立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情况下设立的,它实际上起到了类似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作用,只是其地理范围一般相对较小。
(3)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机场附近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一定区域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并提供减免关税和国内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商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
出口加工区是20世纪60、70年代,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分布以非洲和亚洲为最多。出口加工区与自由贸易区相比,其主要特点是面向工业,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为主,而不是面向商业。出口加工区既提供了自由贸易区的某些优惠待遇,又提供了发展工业生产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是自由贸易区与工业区的一种结合体,即兼有工业生产与出口贸易两种功能的工业一贸易型经济特区。东道国设置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出口加工工业和加工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本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出口加工区有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种。前者在区内可经营多种出口加工工业,如菲律宾的巴丹出口加工区即属此类;后者在区内只许经营某种特定的出口加工产品,如印度孟买的圣克鲁斯电子工业出口加工区,专业发展电子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目前世界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大部分是综合型出口加工区。
一国为了达到其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除了要提供优惠待遇以吸引外国厂商投资设厂外,还应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引导和管理,如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限制投资项目,对产品的销售市场进行规定等。这样可以从客观上保证外商投资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或保证该项目能大批吸纳劳动力,解决部分就业问题,或者能大量采用区外原料,从而带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此外,加强投资管理还可以避免区内工厂利用其优惠待遇与区外工厂争夺市场等事件的发生。
(4)科学工业园区
科学工业园区(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又称工业科学园、科研工业区、高技术园区(hi-tech park)等,是一种科技型经济特区。是以加速新技术研制及其成果应用,服务于本国或本地区工业的现代化,并便于开拓国际市场为目的,通过多种优惠措施和方便条件,将智力、资金高度集中用于高新技术研究、试验和生产。
科学工业园区最早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美国,70年代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兴起,80年代以后进入发展期,90年代进入高峰期。科学工业园区主要分布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以美洲为最多。世界知名的科学工业园区有:美国的“硅谷”,英国的“剑桥科学园区”,新加坡的“肯特岗科学工业园区”,日本的“筑波科学城”,我国台湾的“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等。
科学工业园区的主要特点是:有充足的科技和教育设施及高校、研究机构,以一系列企业组成的专业性企业群为依托,区内企业设施先进、资本雄厚、技术密集程度高,信息渠道畅通、交通发达、政策优惠,鼓励外商在区内进行高科技产业的开发,吸引和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研究和发展尖端技术和产品。与出口加工区侧重于扩大制成品加工出口不同,科学工业园区旨在扩大科技产品的出口和扶持本国技术的发展。
科学工业园区有自主型和引进型两类。前者主要靠自有先进技术、充裕资金及高级人才来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所设园区多属此类;后者则采取引进外资、技术、信息和人才的办法来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所设园区多属此类。
(5)自由边境区和过境区
自由边境区(free perimeter)也称自由贸易区域(free trade area),指设在本国省市地区的某一地段,按照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措施,对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原料和消费晶,实行减税或免税,以吸引国内外厂商投资。与出口加工区不同,外国商品在自由边境区内加工制造后主要用于区内使用,仅少数用于出口。因此,设立自由边境区的目的是吸引投资开发边境地区的经济。有些国家因而对优惠待遇规定了期限,或在边境地区生产能力发展后,就逐渐取消某些优惠待遇,甚至废除自由边境区。自由边境区现不常用,仅见于拉丁美洲少数国家。
过境区(transit zone)又称中转贸易区,指某些沿海国家为方便内陆邻国的进出口货运,根据双边协定,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边境城市作为过境货物的自由中转区,对过境货物简化海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收小额的过境费。过境区与自由港的明显区别在于,过境货物在过境区内可短期储存或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制造。过境区一般都提供保税仓库设施。泰国的曼谷,印度的加尔各答,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等,都是这种以中转贸易为主的过境区。
(6)综合型经济特区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特别是国际贸易、金融和经济技术交流的发展,经济特区以各种不同形式发展,并出现向综合化发展的趋势。综合型经济特区是一种多行业、多功能的特殊经济区域,其主要特点是;特区规模大,经营范围广,它不仅重视出口工业和对外贸易,同时也经营农牧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以及其他一些行业,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4、我国的经济性特区
我国的经济性特区,是指在国内划出一定的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他地区更加开放和灵活的政策,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促进经济发展的特定区域。主要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及旅游度假区等类型。
(1)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我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地区,也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集中吸收外资的重点地区。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五个经济特区。特区致力于发展以工业为主的外向型经济,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技术窗口、管理窗口、知识窗口和对外政策窗口的作用。
我国的经济特区与一些国家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重视投资环境的建设,大力吸收国外投资,并对外来投资者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在经济活动方面实行特殊的政策和规定,鼓励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然而,我国具体国情使这些特区有其特征:其一,面积较大,人口众多,经营范围广泛,涵盖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各部门;其二,功能较多,不仅发挥对外开放的基地和窗口作用,而且发挥经济体制,改革试验场所的作用;其三,与国内其他区域的经济联系非常紧密。
(2)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4年以来,我国在沿海、沿江开放城市的工业建设地带设立了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促进外商投资、加工出口、开展国际贸易保税及技术开发等功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我国吸收利用外资的重点地域,且是拓展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集中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涉外经济法规,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创造吸引外资的良好环境,引进先进的工业项目。
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经济特区有所不同:首先,在管理体制上,经济特区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域,开发区则是其所在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辖下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域;其次,在经济结构上,经济特区是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的外向型综合性经济,开发区则以发展先进的工业生产和科研为主;最后,在对外资企业的政策上,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多于开发区的同类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借鉴国外高科技园区的成功经验,在适当地点划出一定区域,赋予优惠政策,集中发展高科技,以实现产业化的特定地域。它主要依托国内的科技力量和工农业基础,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致力于我国高新技术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是我国第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是我国典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保税区
保税区是我国借鉴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重要的外运港口设立的。其基本功能有三:一是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贸易服务;二是国际转口贸易;三是出口加工。
1984年我国就提出了保税区的设想,进入90年代,我国沿海地区逐步建立起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我国设立的第一个保税区,也是我国目前最开放、政策最优惠的保税区。
(5)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繁荣内陆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从1992年开始,我国在一些边境开放城市先后举办了边境经济合作区。其目的在于利用边境开放城市的特殊条件,外引内联,广泛吸收国内外投资,在合作区内发展一些面向周边国家市场的出口加工工业,加速沿边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带动整个边境开放城市的经济发展,进而增强与毗邻国家发展经济交往的能力。
(6)旅游度假区
旅游度假区是1992年以来我国在交通方便、经济比较繁荣风景闻名于世的地区兴建的以接待境外游客,发展国际旅游为主的特定经济区域,大致有热带海洋度假、温带海洋度假、平原内湖度假和山地内湖度假四种类型。区内建设综合服务、度假别墅、景观旅游、休闲疗养、游乐中心功能小区,以满足各类游客的喜好和要求。
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国内外市场筹集资金,注重利用外资。其经营面向市场,瞄准国际客源并促进国内旅游。国家在资金运筹、税费减免、进出口管理、扩大外商投资领域等方面实行扶植政策。
二、出口管制措施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ol),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实行管理和控制。一般而言,世界各国都会努力扩大商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然而,出于某些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考虑,各国都有可能限制和禁止某些战略性商品和其他重要商品输往国外,于是就要实行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的对象
需要实行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战略物资及其有关的尖端技术和先进技术资料。如军事设备、武器、军舰、飞机、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控制这类物资出口的措施十分严厉,主要是从所谓的“国家安全”和“军事防务”的需要出发,防止它们流人政治制度对立或政治关系紧张的国家。例如,美国对古巴实行禁运,给古巴经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此外,从保持科技领先地位和经济优势的角度看,对一些最先进的机器设备及其技术资料也必须严格控制出口。
2、国内的紧缺物资。即国内生产紧迫需要的原材料和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应明显不足的商品。如西方各国往往对石油、煤炭等能源实行出口管制。这些商品在国内本来就比较稀缺,倘若允许自由流往国外,只能加剧国内的供给不足和市场失衡,严重阻碍经济发展。
3、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各国出于保护本国文化艺术遗产和弘扬民族精神的需要,一般都要禁止该类商品输出,即使可以输出的,也实行较严格的管理。
4、需要“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这是为了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下或迫于对方的压力,不得不对某些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商品实行出口管制。如根据纺织品“自限协定”,出口国必须自行管理本国的纺织品出口。与上述几种情况不同,一旦对方的压力有所减缓或者基本放弃,本国政府自然会相应地放松管制措施。
5、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和出口额大的商品。对发展中国家来讲,这类商品实行出口管制尤为重要。因为发展中国家往往出口商品单一,出口市场集中,出口商品价格容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当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时,发展中国家应控制该商品的过多出口,从而促使这种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提高,出口效益增加,以免加剧世界市场供大于求的不利形势而使本国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如欧佩克(OPEC)对成员国的石油产量和出 口量进行控制,以稳定石油价格。
6、跨国公司的某些产品。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大量投资,虽然会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可能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损害后者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利益。例如,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策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利用出口管制手段来制约跨国公司的这类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出口管制的形式
出口管制的形式主要有单方面出口管制和多边出口管制两种。
1、单方面出口管制。即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的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例如,美国长期以来就推行这种出口管制战略。早在1917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1917年与敌对国家贸易法案》,以禁止所有私人与美国敌人及其同盟者在战时或国家紧急时期进行财政金融和商业贸易上的交易。二战结束后,为了对当时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进行禁运,又于1949年通过了《出口管制法案》,以禁止和削减全部商品和技术资料经由贸易渠道出口。这个法案以后几经修改,直至《1969年出口管理法》出台才被取代。以后美国国会又颁布了《1979年出口管理法》、《出口管理法1985年修正案》等,这些法案或修正案一次比一次宽松,但主要规定不变。
1989年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业利益已越来越和国家安全利益并驾齐驱。一方面,冷战结束后威胁世界安全的军事存在并没有消除,因此有必要对出口技术和设备继续实施严格的单方面出口管制,以防止核子及生化武器的扩散。另一方面,由于出口管制,美国的出口商丧失了世界市场份额,而让外国竞争者乘虚而入。据估计,美国在制造业每年出口损失高达300亿美元,计算机业每年也不得不损失102亿美元的海外订单。比如,美国休斯敦公司曾试图与中国合作建造卫星项目,但终因美国政府对中国实行技术制裁而失掉数亿美元的生意。又比如,美国对中国实行高技术控制,迫使英特尔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只能将它们最好的技术束之高阁,眼睁睁地看着中国有关市场的贸易额每年以30%的高速度发展而一筹莫展。显然,这大大损害了美国的贸易和经济利益。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95年推出了新的出口控制法案,尽量使美国国家安全和出口商的商业利益达到更好的平衡。
2、多边出口管制。即几个国家政府,出于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然后由各参加国依据上述精神,自行办理出口商品的具体管制和出口申报手续。例如,过去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国际性多边出口管制机构。
巴黎统筹委员会本名为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COCOM),它是在美国操纵下,由17国(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丹麦、葡萄牙、挪威、联邦德国、日本、希腊、土耳其、西 班牙、澳大利亚)组成的常设多国出口管制机构。其总部设在巴黎,故而得名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该机构于1949年11月成立,其目的就是共同防止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输往社会主义国家,对它们实行出口管制,以遏制社会主义的发展。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巴统逐渐放宽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管制,其作用日渐减小,至1994年4月1日正式解散。
出口管制的手段
出口管制的手段包括直接的数量管制和间接的税率调节,既可以通过发放出口许可证来控制出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也可以通过征收出口关税或对出口工业企业的生产增加税收来减少出口。
1、出口许可证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发放出口许可证一般先由其有关机构根据出口管制的有关法案制定出口管制货单(commodity control list)和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export control country group),而列入出口管制的商品,必须办理出口申报手续,获取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
仍以美国为例,美国商务部贸易管理局是办理出口管制工作的具体机构,它负责制定出口管制货单和输往国外分组管制表。在管制货单中列有各种需要管制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号码、商品单位及其所需的出口许可证类别等,在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中将商品输往国家或地区分成Z、S、Y、P、W、Q、T、V八个组,实行从严到宽不同程度的管制。
对出口受管制的商品,出口商必须向贸易管理局申领出口许可证。美国的出口许可证分为两种:
(1)一般许可证(general license),也称普通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管理十分松动。一般而言,出口这类商品时,出口商在出口报关表上填清管制货单上这类商品的普通许可证编号,再经海关核实就算办妥出口许可证。
(2)特种许可证(validated license)。这种许可证必须向有关机构专门申请。出口商在许可证上要填清商品的名称、数量、管制编号以及输出用途,再附上有关交易的证明书和说明书,呈送有关机构审批,获准后才能出口商品。那些涉及所谓“国家安全”的商品,还要提交更高层的机构审批,如不予批准则禁止出口。可见,出口管制成了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外实行政治歧视和贸易歧视的重要工具。
2、出口关税
与进口关税正好相反,出口关税是针对某些特殊商品出口征收的税赋。出口关税限制产品出口,但同时会对本国的生产、消费和社会福利带来影响,其影响也会因各国在世界市场上地位的不同而不同。这里,我们利用图来分析小国征收出口关税的影响。
如图所示,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出口国按国际市场价格进行生产和消费:生产量为OS1,消费量为OD1,生产超过消费的部分(D1S2)为出口量。如果出口国政府对出口单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T,出口厂商在交付关税后的所得便会降低,即面临的出口价格是PW-T(但不会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在国内市场价格仍为PW的情况下,厂商把大量原来准备出口的商品拿到国内市场上推销,结果造成国内市场供过于求,商品价格也迅速下跌。价格的下跌会增加需求量,也会减少生产量。如果国内市场价格跌到PW-T以下时,厂商就会减少国内销售而向国外出口;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仍然超过PW-T,厂商就会继续在国内市场销售。当国内价格等于国际价格减去出口税时(即PW-T),市场重新达到均衡。此时,生产减少到OS2,国内消费增加到OD2,生产超过消费的部分(D2S2)为出口量,比原来的出口(D1S2)减少了。
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减少了出口从而使得国内市场价格下跌,国内消费者可少付钱多消费,其收益为a部分;政府增加了税收收入(c部分);而厂商则损失了(a+b+c+d),大于国内消费者和政府的收益总和。社会的净福利损失为b+d。
在出口大国情况下,政府征收出口关税会产生什么结果呢?除了国内的大米价格下降,政府税收增加、厂商收益下降等在小国出现的情况以外,因出口量减少会使得整个国家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社会的净损失会比小国征收同样比率的关税要小。如果贸易条件改善的所得超过价格扭曲的所失,整个社会有可能获得净收益。
3、出口配额
实行出口配额是政府限制出口的又一种政策,即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有些出口配额是本国政府主动设立的,也有的配额是应进口国政府要求而设立的,即“自愿出口限制”。如中国输往欧美的纺织品出口配额就是在欧美政府的要求下设置的,因此也叫被动配额。
这里,我们仍然使用图来分析小国的情况下出口配额对本国经济的影响。为了与出口关税对各利益集团和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影响相比较,我们假定出口配额与出口关税下的实际出口量一样,等于D2S2。在国际市场价格等于PW的情况下,农民愿意生产OS1,但国内消费量(OD1)加上限制后的出口量(D2S2)却少于生产量。国内市场就会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造成国内市场价格的下降。价格下降对生产和消费的影响与征收出口关税时相同,消费者与生产者利益的变化也相同。与征收出口关税不同的是,政府有可能失去了税收收入。如果出口配额是免费分配的话,获得出口配额的部门(出口商或生产厂商)则得到了这部分由出口差价带来的利益,即图中的c。但是如果政府拍卖出口配额的话,政府就会获得c。对整个社会来说,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变动与征收出口关税的情况一样。但是,如果政府采用由出口商申请,政府审核批准的办法,就会有一部分配额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丧失,出口商最后获得的利益要小于c,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就会大于b+d。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的比较很像上一章分析进口配额时与进口关税的比较。
中国政府在分配出口配额时既有根据申请直接分配到中央和地方出口企业的做法,也实行招标的方式。外经贸部通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中标企业必须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招标收入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实行招标方式分配出口配额的主要是农产品和纺织品。
4、出口行业的生产税
如果政府不用贸易政策限制出口,既不征出口税也不使用出口配额,允许商品自由出口,但对单位产品生产征收与单位出口商品所征关税相同的生产税(如T),其结果又如何呢?这里,我们还是使用图来分析小国对出口行业征收生产税的情况。
从生产方面来说,生产税使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了T,在图中,厂商供给曲线向上平移T,变成S′。在国际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国内生产也会因成本上升而减少到S2。从消费方面来说,没有出现任何价格变动(仍是PW)。由于政府并没有限制出口或强迫出口,生产者仍能按国际价格PW出售,也就没有必要增加或减少在国内的销售,从而对国内市场价格和消费者的需求量都没有影响。消费者仍然按PW消费D1,但整个国家的大米出口量从D1S1降为D1S2(大于D2S2)。
生产者在交付了生产税以后,单位商品实际所得只有PW-T,其利益损失是a+b+c+d,与实行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一样。但对消费者来说,生产税所带来的利益变动与关税和配额不一样。由于国内市场价格没有下降,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变动。对于政府来说,征收生产税的税收收人却比征收出口关税时多,总共为a+b+c。原来的消费者获得的利益a现在变成了政府的收入,政府还额外得到原来浪费的部分b。因此,产业政策的结果是使政府的税收增加,生产和出口减少,社会利益损失为d。
5、禁止出口与贸易禁运
禁止出口一般是一国对其战略物资或急需的国内短缺物资进行严格控制的主要手段。而贸易禁运(trade embargo)则是一些国家为了制裁其敌对国家而实行的贸易控制措施。前者往往针对所有或多数贸易伙伴,禁止只涉及本国出口,并不限制进口。而贸易禁运往往只针对某个或某些目标国家,所禁止的不仅是出口,同时还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但是,在当今这样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针对别国实行禁止出口或贸易禁运政策,会产生怎样的经济、贸易效应?这里,我们利用一个简单的贸易禁运模型加以分析。
如图所示,假定有A,B,C国,其中A、B国对C国出口。A国出于某种原因对C国实施贸易禁运,则禁运产生的效应对两国不同。
先看对于A国即实施禁运国家自己的影响。SA是A国国内的供求曲线,在价格为P0时,其国内消费量为OE,出口量为EG。实行禁止出口或贸易禁运后,其出口降为0,原来的所有产量OG足全部用于国内市场供给,国内市场价格因供给增加而从P0下降至P1,A国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增加a,生产者福利损失a十b,A国因此遭受福利净损失b。这个净福利损失代表了A国因贸易禁运所失去的得自C国的出口收益。
再看对被禁运国的影响。初始条件下,C国的供给由A国和B国共同构成。因此C国国内市场供给曲线由SA+SB组合而成。在A国对C国实行贸易禁运之后,C国的进口供给国家只剩下B国,其供给曲线内移,由SA+SB变为SB,在国内需求不变的条件下,国内价格由原来的P0上涨至P2,C国贸易福利因此受损(相当于图中c+d区域)。
C国损失中的一部分(图中的c区域)变成了B国的额外收益,这是由于A国退出供给价格上涨的结果。但另一部分(图中的d区域)则化为乌有,属于净损失。
将两个市场的净损失加总起来考虑,简单三国模型的世界中,福利净损失为b+d。因而,一国对另一国实行禁止出口或贸易禁运,不仅会使被禁运国利益遭受损失,而且还会使禁运国本国利益受损,不参加禁运的第三国可能从中得到额外利益,但世界总利益受损。
讨论与思考练习
1. 各国政府干预本国出口的目的是什么?其干预的主要政策措施有哪些?
2. 比较鼓励出口的三种政策(出口补贴、出口行业的生产补贴和出口行业的价格支持)对本国市场价格、生产量、消费量、出口量、生产者福利、消费者利益、政府支出及整个社会福利的影响。
3. 什么是经济特区?它对设立国的经济发展有什么作用?
4. 征收出口关税会有什么经济效应?
5. 假设毛麻纤维是该国的一项出口商品,该国以毛麻纤维为主要原材料的地毯工业也很发达。该国贸易部长建议取消对该产品的出口关税,但他的提议遭到财政部长和工业部长的强烈反对。
(1)假定该国是一个毛麻纤维贸易的小国,用图说明如果取消出口关税对该国各方利益的影响,并分析财政部长和工业部长为什么要反对这一政策。
(2)假定该国是一个毛麻纤维的出口大国,贸易部长的建议还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什么影响?
6. 假定印度在世界上是某种铜矿的供应小国。国内对这种铜矿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
D=400—50P S=200+50P
某一天印度政府突然意识到这种铜矿对发展军事工业的重要性,决定把它的出口限制在100单位,并免费发放了100单位的出口许可证。试分析出口数量限制对社会各利益方及总体福利的影响。
7. 假设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法国牛肉为每吨2625美元,而国际牛肉市场的价格为每吨2000美元。在自由贸易下,法国自己生产100万吨,从国际市场上进口50万吨。法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农民利益规定了3000美元的保护价格,结果牛肉生产增至120万吨,并向其他国家出口了30万吨。试用图和数字估计法国政府、农民、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变动。
8. 设A、B两国对商品X的供求曲线相同,为:
SA=SB=150+20P DA=DB=200-20P
C国不生产X,只能从A、B两国进口,其国内需求为:
DC=100-20P
(1)求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商品X的国际价格及各国的贸易量。
(2)如果A、B两国同时对C国实行贸易制裁,不向其出口,求和自由贸易时相比,各国的福利变化情况。
(3)如果A国单独对C实施制裁措施,不向其出口,求A、B、C三国的福利变化情况,这时A国的制裁措施是明智之举吗?为什么?
9. 假设中国分别向日本与美国出口大力牌球鞋,中国的出口供给曲线为:
S=-20+6P
日本与美国的进口需求曲线分别为:
DJ=40-2P DUS=60-2P
假设出于某种原因,美国决定对中国实行贸易制裁,取消从中国进口球鞋,但日本不参与制裁,请估计这一行为对中美日各国利益的影响,并用图表示。
第八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
[本章要点]
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国家实行经济联合,程度不同地采取共同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措施,促使各成员国的经济活动逐步走向一体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经济联合和政策协调。
欧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最快、成效最显著的表率,在欧盟成功的示范下,世界各地区以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活动蓬勃发展。于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区域经济一体化现象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国际贸易格局。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相关研究也随之展开。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以关税同盟理论最为成熟。尤以小国情况下,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理论最有代表性。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含义和发展现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与类型
世界银行1999年发表的年度报告指出:“全球化和地方化是21世纪发展的潮流”。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人员交往等,使得各国和地区间的经济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整体。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迅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Economic Integr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国家实行经济联合,程度不同地采取共同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措施,促使各成员国的经济活动逐步走向一体化,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自由贸易。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国际经济的主旋律。当代经济生活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基础和根本动力。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导致的国际竞争日益加剧是推动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外在压力。各国政府经济职能的日益加强成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源动力。全球化和区域化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共同形成对国际经济、政治及国际关系的巨大影响。如何适应以这两大主要趋势为特征的国际经济发展及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动,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而且,两大趋势对世界范围的合作与发展所赋予的新的内涵,对于未来的世界经济及国际关系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目前全球所存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无论从其内容还是层次来看差异都很大。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参加一体化国家的性质,可以分为:发达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达与发展中国家混合的一体化。通常我们按宏观经济政策、商品流通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等方面的特点,大致可把它们分为六种类型。
1、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各成员国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对全部或部分商品规定其特别优惠的关税,但各成员国仍各自保留原有的关税制度与结构。优惠贸易安排是最低级、最松散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组成的东南亚联盟基本属于此类形式。
2、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各成员国取消了它们之间商品贸易的关税壁垒,即彼此的商品往来不再被征收关税,但仍保持各自的关税结构,按照各自的标准向非成员国征收关税。为了防止贸易偏斜现象,即非成员国可能通过关税较低的成员国向关税较高的成员国出口货物,它们之间的边界还要设置海关检查。这是一种松散的经济一体化形式。其基本特点是用关税措施突出了成员国与非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便属此类。
3、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各成员国取消相互间贸易的一切限制,实现内部的自由贸易,对非成员国的商品进口则建立统一的关税制度,从而消除了贸易偏斜现象。这是比自由贸易区高一级的一体化形式。如西非国家关税同盟就属此类。
4、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它是在关税同盟基础上进一步的经济一体化。它除了废除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和建立共同的关税制度外,还取消了对生产要素流动的各自限制,允许劳动、资本等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甚至企业主可以享有投资开厂办企业的自由。欧洲经济共同体就是此类的实例。
5、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它把成员国的经济组织形成一个整体,统一某些重大的经济政策,具有统一的货币、财政、社会福利等制度及其相应的机构(如统一的中央银行),并在一定程度上执行共同的对外经济政策。它和以上几种一体化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经济联盟拥有新的超国家的权威机构,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最高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目前的欧洲联盟是唯一达到这种一体化高度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6、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各成员国共同组成一个超国家的权威机构,制定统一的财税制度、统一的货币制度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它是最高形式的区域一体化形式,目前还未形成标准的完全经济一体化组织。表是这六种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特点的比较。
表 主要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特点的比较
相互间关税减让
商品自由流动
统一的对外关税
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经济政策协调
经济政策完全统一
优惠贸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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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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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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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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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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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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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经济一体化是二次大战后世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1951年5月,法国外长舒曼和当时负责法国现代化及设备计划的总专员让·莫内向欧洲社会公布了“舒曼计划”,主张先建立一个经济的欧洲,然后再建立一个政治的欧洲,经济的欧洲形成一种经济联合体,而政治的欧洲则形成一体化的外交和国防政策。最早成立的一体化组织是“经互会”和“西欧共同市场”(即后来的“欧共体”)。20世纪60年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世界各地广泛发展。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处于“滞涨”阶段,一体化进程相对缓慢。80年代中期以后,全球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出现了新的高潮。现在,全球已有数十个各种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不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广大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本国和本地区经济和共同对付发达国家经济剥削的需要,也纷纷组建、巩固和发展自身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因此,不仅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卷入了经济一体化的浪潮,而且发展中国家组建的区域经济集团也如雨后春笋,发展格外迅速。极少数国家和地区虽可能会暂时观望,但也不可能无动于衷。据统计,现在全球至少有30多个区域一体化组织,共有150多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具体可见表。
欧洲联盟是目前最成熟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冷战结束后,欧洲一体化的深度和广度加快向前推进。欧盟在积极实施《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不断提高经济一体化程度以实现“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同时,积极推行“东扩”战略,以形成西欧与东欧合壁的“大欧洲经济区”。欧盟除人员流动略有限制外,商品、资本、劳务已实现在区内完全自由流通。欧盟不断向东、向南扩展,正向着“洲域一体化”方向发展。在欧盟统一的中央银行正式建立之后,1999年1月1日欧盟15个成员国中的11个国家(拥有3亿人口)率先引入欧元。这表明欧盟统一货币正式诞生。同时,遍及欧洲的货币、金融和股票市场的相应转换工作也已开始进行,与新货币的兑换将在3年内完成。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已成为欧元使用区的唯一货币。这一变化将对欧洲一体化的深化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2000年12月,欧盟尼斯首脑会议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并于2001年2月正式批准了《尼斯条约》。该条约同《阿姆斯特丹条约》相比,有几个突出特点:(1)涉及了欧盟决策机制和机构改革问题,根据在尼斯首脑会议上讨论通过的一项协议,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如果得不到扩大后的欧盟至少62%人口的支持,该决议可以被推翻;(2)明确提出了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并组建欧洲快速反应部队;(3)重点讨论了21世纪初欧盟的东扩问题和接纳入盟候选国的具体要求及必备条件。
欧盟一体化的目标是立足西欧,“融化东欧”。建立欧洲经济区的“三个同心圆”,即以欧盟为同心圆的圆心(内圆);以扩大的“欧洲经济区”为第二圆圈;再进一步东扩至东欧构成第三圆圈。这是前欧共体执委会主席德洛尔提出的“大欧洲经济区”构想,内圈欧盟的深化和扩大已取得重要进展,实现了经货联盟;第二圆圈的欧洲经济区已于1994年初步实现;第三圆圈的“东扩”联合正在加快进行之中。
目前已被欧盟批准纳入一体化计划的国家有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以及斯洛文尼亚等10个国家,到1995年,除斯洛文尼亚外,其余9国已先后与欧盟分别签署了联系国协定,其中,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已相继提出加入欧盟的申请,积极向欧盟靠拢,准备入盟条件。欧盟“东扩”计划正在一步步向前推进,建成立“大欧洲经济区”的目标决不是一种梦想。
根据1995年3月欧盟委员会决定,在之后的5年内,欧盟向这些中、东欧国家提供7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经济援助,帮助这些国家进行经济改革,加快向市场经济转轨,为加入欧盟准备条件。此外,欧盟与俄罗斯的经济关系也在进一步加强。1994年6月科学首脑会议签署了欧盟与俄罗斯“伙伴关系和使用协议”。1995年7月,欧盟又与俄罗斯签署了双边贸易条约,确定了建立“欧俄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在冷战后的新形势下,欧盟以西欧为立足点,将其势力范围一步一步地伸向中、东欧地区及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最终建立一体化的“大欧洲经济区”,其意义不仅在于地域空间上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囊括整个欧洲地区的“大欧洲经济圈”的诞生。
欧盟在加紧实施“东扩”、推行“大欧洲”计划的同时,又积极制定和推行“新地中海战略”,把目光射向地中海南岸周边的国家。1994年10月,欧盟首次提出同地中海南岸国家建立更密切的伙伴关系的倡议,并得到地中海南岸国家的广泛响应。1995年11月27日,由欧盟15个成员国和地中海南岸12国参加的第一次欧洲——地中海27国首脑会议在巴塞罗那召开,地中海南岸12国是: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埃及、约旦、叙利亚、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土耳其、塞浦路斯和马尔他。会议确定了双方在未来10年内建立和发展“总体伙伴关系”的方针,涉及到未来双方经贸合作及政治和社会合作等广泛内容,确认于2010年建立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的宏伟目标。未来的自由贸易区,将要求成员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度,相互拆除壁垒,最终实现区内贸易自由化。到2010年,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一旦建成,它将在地域上包括东西欧及北非和中东大约40个国家在内,拥有近8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南北“混合型”地区的经济集团。
美洲则可能是世界上第二个实现“洲域经济一体化”的地区。在美国的积极活动下,美加两国于1989年正式执行《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然后,美、加、墨三国于1992年8月21日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它成为美洲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协定涉及三国之间的商品、劳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争端解决的内容,后来应美方的要求又加上了有关环境和劳工保护的“平行协议”,其中心内容是经过15年的过渡期最终建成包括三国在内的“北美自由贸易区”。该协定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执行。
到1994年12月,美洲34国领导人在美国迈阿密举行27年来首次美洲国家首脑会议。根据会上达成的协议,美洲各国将于2005年前完成关于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为此,各国首脑还签署了《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拟议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北起阿拉斯加南到帕塔哥尼亚,有亿人口和13万亿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1998年6月17日,34个美洲国家的代表云集布宜诺斯艾利斯,9个工作小组就市场准入、投资、服务贸易、政府采购、争端解决、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反倾销和反倾销关税,以及竞争政策进行讨论,为美洲自由贸易区规划蓝图。
相比较而言,亚洲在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落后于其他几个洲。亚太经济合作区的建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而进展缓慢,长期停留在论坛构想之中。不过近几年它同样明显加快了前进步伐。这尤其体现在亚太经合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上。1989年由澳大利亚倡议召开的首次部长级会议,1992年9月第四届曼谷部长级会议成立常设秘书处,拉开了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序幕。如果说这种经济合作起初是以“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形式来展开的话,那么到1994年在印尼茂物举行的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则向全世界正式宣告“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形成,并提出了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目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最后期限分别是2010年和2020年。为达到这个目标,1996年在菲律宾苏比克举行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了《马尼拉行动宣言》,其中包括单边和集体行动计划。同时他对各国进行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提出了战略性的要求。而1997年于温哥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又进一步提出在若干经济部门提前实现贸易自由化。已经确定提前实行自由化的部门共15个,其中优先考虑的有9个,包括能源、珠宝、玩具、林产品、水产品、化工产品、医疗设备、环境产品与服务、电讯设备。另外6个领域为汽车、民用飞机、食品、天然与合成橡胶、化肥、油籽。部门提前自由化从1999年分两步行动开始推行。第一步是实例分析,第二步是推介研究成果。另外,APEC的成员也已由18个增加到21个,即:中国、台湾、香港、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韩国、泰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智利、巴布亚新几内亚、文莱、新加坡、俄罗斯、秘鲁、越南。目前,APEC正考虑接受朝鲜为其第22个成员。
必须指出,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来,APEC并不是一种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充其量只能说它具有发展成为一种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潜在趋势。但是,鉴于它对亚太经济的重要意义,加之我国又是其中重要的一员,故我们可将它与一体化形式一并考虑。
亚太经合组织(APEC)自1989年诞生以来,从最初的地区经济合作论坛发展成为旨在推进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的官方国际组织,其成员也从最初的11个扩大为目前21个,几乎覆盖整个亚太地区。鉴于亚太地区在全球经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APEC中包括美、日、中、俄等世界主要大国,一年一度的APEC部长会议和从1993年开始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已成为全球最令人瞩目的大事之一。虽然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减弱了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势头,使APEC进程遭受挫折,但它并没有因此夭折。
APEC成立十几年来取得的成就主要有:(1)确定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和进程。在亚太地区实现“自由和开放”的贸易和投资是APEC一项主要目标。1994年通过《茂物宣言》,提出APEC发达成员不晚于2010年,发展中成员不晚于2020年实现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两个时间表”;(2)在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最近几年,APEC在这方面成绩较为显著;(3)在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上取得共识,并在观念上有所创新。1996年马尼拉会议成功地通过《APEC加强经济合作与发展框架宣言》,确定了经济技术合作的指导原则和优先领域;(4)扩大成员,发展队伍,增强其开展国际合作的影响。APEC已扩大至21个成员,其国民生产总值占全球55%多,对外贸易总额占世界46%多;(5)吸引私营部门参与,“政府与民间”两条腿走路。APEC虽是一个官方组织,但它的活动越来越多地向民间开放。归根结底,私营部门、企业界才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是实现APEC两大目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经济技术合作的生力军;(6)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形成独特“APEC模式”。亚太地区是全球多样性最突出的一个地区。为使成员们达成共识,实现所定目标、APEC实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主要包括:强调灵活性、渐进性和开放性;协商一致原则;自主自愿与隐形压力双管齐下;软组织机制;(7)成为亚太地区政治、经济问题最高协商场所。
APEC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大跃进”和“APEC泡沫”现象。从1993年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1997年,APEC在加快自由化进程方面,一年搞一次“大跃进”;(2)经济技术合作进展不大。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大跃进”相反,APEC经济技术合作(ECOTECH)进展缓慢,举步艰难;(3)APEC政治化倾向越来越重。尽管由于APEC有独特的领导人会晤机制,在会外难免会谈及除经济以外的其它问题,但其经济性质不能因此而“变味”,否则很难保证其生存;(4)对亚洲金融危机反应迟缓,行动不力。虽然1997年温哥华会议和1998年吉隆坡会议都把金融危机列为主要议题,但APEC所做的也仅仅是“关注”、“呼吁”而已,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APEC在金融危机中作为不多,东亚一些成员已在寻求新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形式。东盟最早提出的“东亚经济核心论坛”(EAEC)正在通过10+3(东盟10国加中、日、韩)会议形式悄悄地实施。1999年10+3会议(东盟加上中国、日本、韩国)后发表了宣言,各国决心采取更多的实际步骤加强合作。10+3的机制应该进一步发展。通过它可以推动一些功能性的地区协调机制的发展,如定期召开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进行宏观经济协调、建立地区合作基金、在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合作等。1999年东亚成立了由政府官员和学者参加的展望小组,计划为加强地区的合作提出一份报告。总的看来,各国对加强东亚地区合作更加重视,更加积极。菲律宾总统提出要建立东亚共同体,作为一个地区的长远发展目标,这样的思想在前两年还被认为是太激进,而现在却得到大多数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中国对进一步推进东亚地区的合作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当然,要推动地区经济合作,也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使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参加,以什么样的形式加入。不管怎样,今后东亚地区的合作会得到显著发展,通过逐步的、分层的形式得到推动。
南亚各国在1985年创立了南亚区域经济合作联盟。1990年在马尔代夫举行了第五届南亚区域合作联盟首脑会议,并通过《马累宣言》。1993年4月11日在达卡会议上,各国首脑签署了《南亚优惠贸易安排》,承诺会员国之间进口商品时,可以享受10%的关税优惠待遇。不过,由于南亚诸国产业结构趋同,产品相互竞争的可能性远大于相互间的互补性,加之经济发展程度低,短期内难以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近年,中亚和独联体国家间的经济一体化也在迅速发展。原苏联在政治上解体后四分五裂,却依然建立起“独联体”,这本身就说明在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潮流中,大多数原苏联加盟共和国同样需要某种一体化形式来加强彼此间的经济联合。但从长远看,“独联体”这种形式还不足以帮助他们解决各自的经济问题,因而他们会参与其他各种形式的地区经济一体化。其中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在将来的世界经济合作中,较大可能是其亚洲部分进入东亚经济集团或西太平洋经济区,其欧洲部分和另一些地处欧洲的独立共和国逐步纳入欧洲经济圈。而中亚的一些独立共和国将进而参加土耳其、伊朗等筹划的黑海和里海经济区,如1992年成立的“黑海经济共同体”。此外,西亚经济合作运动一度陷于沉默,近年又发出新的声音。例如海湾合作委员会各国1992年底达成协议,宣布从1993年3月起建立共同市场,统一进口关税,以保证进口货物在沙特、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曼和阿联酋6国间的自由流动。不过要看到,西亚地区多为阿拉伯国家,它们在经济上与北非的阿拉伯国家关系密切,与欧洲国家有着传统的经济联系。所以,西亚各国在未来的经济一体化潮流中,一种可能是会加强区域内的合作,另一种可能则是“各奔前程”,各自向欧洲经济区和非洲经济区靠拢。
非洲大陆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整个非洲已有40多个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和8个经济一体化组织。非洲经济共同体(CEAO),1973年在阿比让条约下组成,包括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贝宁和伯尔基纳法索。1991年6月,非洲32个国家的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代表签署了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规定到2025年间,分6个阶段逐步建成一个“非洲经济共同体”,最终在非洲实现商品、资金和劳务的自由流动,并建立统一的中央银行,发行非洲统一货币。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于1975年建立,有15个签字国:它的成员包括所有参加了中非关税与经济同盟、非洲经济共同体、马诺河同盟的国家,再加上一些西非国家。1969年,南非关税同盟(SACU)于1975年建立,成员有莱索托、博茨瓦纳、斯威斯兰和南非共和国。但由于历史、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诸多原因,非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际进程可能较为艰难坎坷。但面临着沦为“第四世界”的巨大压力和其他地区经济集团化的严峻挑战,到下世纪初,“非洲经济圈”的建设有可能获得比较顺利的进展。
拉丁美洲曾是第三世界南南合作的先锋,早在1960年,除圭亚那和苏里南外,所有拉美国家就在墨西哥签订了蒙得维的亚条约,建立了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1980年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被拉丁美洲一体化联盟(ALADI)取代。但在80年代,拉丁美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运动进入停滞状态。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区域化两大潮流的冲击下,拉丁美洲的一体化出现了复兴。不仅过去已有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再度活跃,新的组织以及双边经济合作协定也相继问世。据统计,拉丁美洲的区域内贸易额在该地区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已从1990年的12%上升到1995年的23%。并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
其一,“开放的地区主义”是拉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共同奉行的基本原则。“开放的地区主义”这一概念最初是由联合国拉丁美洲经委会提出的。它的含义是在开放、自由和全球化的前提下,以投资、市场力量和优惠条约为动力,不断增强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性。拉丁美洲经委会认为,“开放性地区主义”应该具备以下9个条件:1、在商品和服务部门提供广泛的市场自由化,但这种自由化并不排除在某些部门中实施逐步的过渡性调整;2、所有国家都应实现广泛的市场自由化;3、采纳稳定而透明的规则,并使之与GATT和其他一些国际协定相吻合;4、加入一体化组织的国家应努力使其经济实现稳定化,并要强化区域性机制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避免宏观经济失衡方面的作用;5、对第三方竞争者采取适度的保护,鼓励使用共同对外关税,如有必要,可分阶段实施;6、为了将国家之间的交换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应取消或统一体制性安排(如条例和规则),加快货币的可兑换进程或制定完整的支付协议,并为此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7、制定并实施灵活开放的部门协定,以加快国际性技术转移;8、为使相对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调整,应采取特殊的措施,其中包括逐渐降低保护水平以及为吸引区域内投资而提供刺激性财政优惠;9、采取灵活的制度安排,鼓励不同的社会部门广泛参与一体化进程。
其二,南方共同市场在拉美区域一体化组织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由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组成的南方共同市场,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关税同盟。它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启动,80%的商品可在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1996年,智利和玻利维亚先后成为南方共同市场的联系国,秘鲁等国已提出加入该组织的申请。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南方共同市场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联合,或许会是建立西半球自由贸易区的主要途径之一。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20-30年内如果没有大的国际动荡,以欧盟为中心包括中东欧、北非地中海和西亚海湾地区的大欧洲经济区,以北美为中心包括所有拉美国家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和以东亚北美为主体包括南亚、大洋洲和美洲国家的亚太自由贸易区将使世界经济出现三大板块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
区域经济一体化巩固和发展的条件
战后以欧盟(原欧共体)为代表的工业发达国家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大大扩展了一体化组织各成员国的贸易空间,有力地促进了这些国家经贸和社会的发展。但是,从40年代末期即开始的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其经贸实绩却迥然相反。截止目前,发展中国家组建的一体化组织已近百个,却几乎找不到很成功的例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究竟何在?这要从区域经济一体化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中去寻找。区域经济一体化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首先,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之间,其制造业内部的水平分工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即同一产品的生产过程分离开来,将零部件生产分散在许多国家进行。这种水平分工能发挥各国的专业技术、专业设备、专业管理的优势,同时还能扩大生产规模,产生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福利。这种成员国之间的制造业水平分工,客观上要求撤除国家之间的经贸障碍,这是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客观基础,也是成员国之间凝聚力的源泉。
其次,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技术和劳动生产率水平较高,在贸易产品上具有成本优势。一体化组织组建以后,由于大幅度撤减各种贸易障碍(如降低或取消关税,减少进口数量限制,放宽技术限制标准等),这将造成相当大的一部分贸易从一体化组织的外部转向内部。如果区域经济集团成员国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距世界最高水平相差很远,成本的差距较大,处于成本劣势,那么组成一体化组织后,贸易转移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从而区域经济集团的内部贸易发展会受到较大的制约。商品贸易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得以启动和巩固的初始因素,如果它的发展受到较大制约,则建立的一体化组织难以逃脱夭折的命运。
第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各成员国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都比较高。当一体化组织建立以后,大幅度地削减或撤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会大大降低商品的价格。如果有关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大,需求会大幅度上升,从而出现贸易创造,促使贸易的较大增长。同时,如果一体化组织内部供给弹性也较高,则生产可以迅速增长,替代从非成员国的进口,促进成员国生产的巨大发展,极大增加一体化组织各成员国的福利。如果需求和供给弹性都较低,一体化组织内部经贸障碍的撤除对其生产和需求的影响较小,组建区域性经济集团所带来的福利有限,其基础也就不会十分巩固。
第四,不断设计并制定出有凝聚力与趋同的政策。尽管大部分的研究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措施有利于促进成员国之间效率和福利的提高,有利于一体化整体收益大于损失。但如果一体化机构是成员国经济的重要决定因素,那么,这种结果将有可能严重损害那些缺少超国家政治权威的经济共同体的凝聚力。单靠市场机制的运作,是很难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成员在收益分配上的基本公平合理。这就需要针对一些受一体化不利影响,或者没有从一体化中得到公平收益的成员国,制订一些政策以改善它们的经济结构,使其经济运作更为有效。这就需要在区域性机构的主持下,把有条件的、与经济绩效相联系的专款从共同体转移到成员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需要成员国之间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只有彼此在货币、汇率等宏观政策上协调才能不断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向前发展。
从现实世界的发展情况来看,发达国家更具备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功的前述必要条件,由欧共体到欧洲统一大市场,再到欧洲联盟,其间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原因就在于此。相比而言,发展中国家前述的一些条件似乎不够。
首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而且水平分工不发达。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制造业不发达,大多出口初级产品。例如,1995年喀麦隆的出口总额中,石油出口占其总额的%;尼日利亚的出口总额中,石油出口额占其总额的%;扎伊尔的出口总额中,铜的出口额占其总额的%。此外,发展中国家产业内贸易指数很低,发达国家产业内贸易指数通常较高,个别可达80%以上,其制造业相互依赖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东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尽管东亚地区制造业内部分工有了相当的发展,但这种分工主要是不同产业间的分工,如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间的分工。制造业内部同一产品的零部件或工序型的水平分工尚未充分发展起来。
其次,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较低,产品的成本较高,与世界最低成本相差较大。这些国家的贸易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例如,1995年,喀麦隆出口总额中,出口到法国的为%,出口到意大利的为%,出口到西班牙的为%;从法国进口占其进口总额的%。又如,1995年,哥伦比亚出口总额中,出口到美国的占其出口总额的%,进口总额中,来自美国的占%。一旦这些发展中国家与本地区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体化组织,将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贸易从区域外部转向区域内部。由于区域内部成员国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距世界最高水平相差甚远,成本差距较大,那么建立一体化组织后,贸易转移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即使就技术水平和生产率较高的东亚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相当一部分产品,例如飞机制造和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仍然较低,生产成本距世界最低成本差距较大。如果东亚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体化组织,那么就有相当一部分对第三国的贸易转向一体化组织内部,这种贸易转移不仅不会带来福利,还会带来损失。
第三,从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相对较低。例如,非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人均GNP相当低,1994年,坦桑尼亚为90美元,埃塞俄比亚为130美元,相当一部分国家在200美元~300美元左右。近几十年来,东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有长足的进步。然而,有的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国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但现实的人均GNP和人均收入水平仍不高,需求弹性也不高。新加坡、香港等人均GNP很高,但是内需的增长有限。总之,在需求弹性较低的条件下,成立一体化组织后,相互间撤除贸易壁垒,需求也不可能大幅度增长,不会出现较大的贸易创造。从供给弹性来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交通运输、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较差,劳动力素质较低,缺乏资金,供给弹性也不高。这样,一体化组织成员国之间贸易障碍撤除后,生产不会迅速增加,从而也不会较大幅度地替代从非成员国的进口。
第四,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难以取得成功,还来自于以下两个障碍。其一,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关税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给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统一降低关税造成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其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一般要求有关成员国在相当程度统一贸易和经济政策,但由于成员国彼此的经贸结构不同,势必造成苦乐不均,这就需要建立类似欧共体“农业共同基金”的机制给利益受损的成员国以补偿,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财力有限,所以难以承担这类基金所带来的沉重负担。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取的主要教训就是,不要以为工业国家一体化成功的经验可以照搬给发展中国家区域集团。工业国市场大、产品种类多、人均收入水平高,有扩大工业部门内部贸易的潜力,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集团还包括一些市场很小、人均收入很低、生产要素类同、生产结构相似的小国家,这种经济结构的类同不利于利用工业内部的分工和商品多元化来扩大贸易。
综上所述,区域经济一体化获得成功是需要一系列条件的,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并不具备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必要条件,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在加速实现国内工业化和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时,应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而不要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力
经济利益是驱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根本动因。除此之外,各国出于竞争需要、政治策略等等因素,结成联盟。目前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驱动力的解释理论很多,以下是部分有代表性的解释。
1、联邦主义
西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起源于联邦主义思想。根据联邦主义的理论,欧洲联合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邦联,即好几个国家通过条约建立一个军事或经济联盟。成员国根据条约,承担明确而有限的义务,每个成员国可自由退出联邦。联盟有一个中心调节机构,这个机构不具有决策权。决议必须获得全体一致通过,每个成员国都有否决权。另一种是联邦,它是指参加的国家要把自主权交给联邦国家的中央权力机构,同时,原民族国家仍保留一定的自治权。加入联邦的国家如果想退出联邦被认为是一种背叛。对其他国家而言,联邦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国际单位。欧共体建立的最早思路就是按联邦主义的理论来指导的。当时英国和北欧等国对于放弃国家主权和政治色彩很浓的联合组织不感兴趣,从而使西欧国家中的联邦主义者很快分裂为两种不同的派别。其中一派称为法制派,主张一步到位,直接把联合的欧洲建成一种国家结构;另一派称为机能或职能派,主张参与国家权力的转移应根据需要逐步进行。现在看来,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依据职能派的思路进行的。
2、政治与经济职能分离主义
在西欧煤钢联盟形成不久,以哈斯、林德尔伯格和戈尔德等人为代表,主张把政治权力的让渡与经济福利提高相分离。理由是一国权力始终是核心问题,在权利问题上实现合作和一体化难度太大。而在经济福利领域里,各国人民有着较多的共同利益,比较容易实现教高程度的合作与一体化。主张政治与经济分离者一般都强调超国家组织在一体化过程中的作用。哈斯通过对欧洲煤钢联营的考察,发现谁在某一部门的超国家组织中获得了好处,谁就会赞成在其他部门实现一体化。他们认为通过超国家组织有效的运作会推动一体化组织的不断发展。因为部门一体化会产生“外溢”效应,通过一个部门的一体化往往会引起新的职能联系,吸引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接触和磋商,从而推动区域一体化向纵深发展。
3、相互依存理论
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经济相互制约、影响、互为前提而存在。美国耶鲁大学卡尔多伊奇认为,相互依存具有正向或反向作用,很强的正向的相互依存将导致合作乃至一体化,很强的反向相互依存则会助长矛盾冲突直至战争。
4、大市场理论
大市场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西陶斯基()和德纽()。该理论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为各成员国提供了扩大市场范围的效应。各成员国相互之间取消贸易障碍后,向成员国企业提供了更大规模或容量的市场,这种大市场给企业创造了实现生产“规模经济”的条件。规模经济效果鼓励大企业的组建和成长,同时不鼓励、甚至淘汰小企业,以提高一体化组织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从一个成员国的角度看,大市场效应有助于根除该国国内存在的“小而全”型自给自足经济。
5、工业偏好理论
该理论认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存在优先发展工业的偏好,工业偏好往往驱使许多国家不惜牺牲国内消费者的福利采取奖出限入的做法。假如两个工业偏好相似的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相互之间取消进口壁垒,同盟外第三国的工业品将被排除在外,即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如图所示,SW是世界供给曲线,DH是自由贸易条件下效应不变的需求曲线;SH是国内供给曲线;SH+U是受保护工业生产的边际私人成本曲线,包括额外的私人消费成本。vv在SW之上的高度代表了工业生产集合消费中的边际价值,它的斜率反映了边际效应递减的假设。实际收入最大化在vv和SH+U交叉点上实现,要求用关税税率AB/OA来提高工业的生产,从Oq1 到Oq2。在均衡条件下,政府要实现收入最大化,有可能要牺牲实际产品的最大化,以满足生产集合消费的偏好。
6、协议性分工理论
日本学者小岛清用“协议性分工”(Voluntary and Co-operative Specialization or Agreed Specialization)来解释发达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现象。他认为,国际分工划分为L-N型分工、L-C型分工以及N-C型分工。L-N型分工以不同自然要素的禀赋为基础。通过经济一体化的制度把协议性分工组织化,使竞争性贸易的不稳定性经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尽可能达到稳定。各国根据“协议性分工原理”彼此放弃一些利益,并建立在互相获得规模经济好处的基础上,其实质是国际经济中的妥协性行为。达成协议性分工要求一定的条件,按小岛清的理论发达国家属于具备容易达成协议条件的地区。如图所示,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前,A国和B国各自生产X、Y两种产品,C1、D分别表示A、B两国生产X产品的成本,F、E1分别表示A、B两国生产Y产品的成本。从中可以看出,由于受国内市场狭小的限制,X产品和Y产品的生产量都很小,导致成本很高。区域经济一体化后,假设X产品全部由A国生产,B国把XB量的国内市场提供给A国;Y产品全部由B国生产,A国把YA量的国内市场提供给B国。区域内分工后,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产量的增加,X、Y两种产品的生产出成本均明显下降。
7、第二级的国际专业化理论
小岛清进一步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一体化动因。他认为由于世界比较优势类型重心从L-N型分工转向L-C型分工,给过去和现在都依赖自然要素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造成致命的困难,造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相对缩小。发展中国家也必须从工业化中寻找出路,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劳动质量差距大而资本不足,与劳动质量相似、L-C比率差距不大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分工,则可能实现工业化。只是非高级的简单的工业品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间互相分工生产,这就是“第二级的国际专业化”(Second-Grade International Specialization)。高级的用于投资的生产资料则求助于从发达国家进口。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效应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静态效应
各国参加或参与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动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方面的近期和远期利益可能是他们考虑最多的问题。学者们将这些方面的考虑归纳为静态和动态两方面的利益。预期的经济收益,欧盟依据其主要成员国的实际贸易和生产数据,对市场一体化的经济收益进行测算,根据Emerson对1985年数据的计算,如表所示,欧盟完成单一市场将提高国民生产总值5%到6%。
区域经济一体化改变了国际经济大环境中的小环境,从而影响到不同国家的发展。一般而言,对参加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成员积极的影响多一些,相反,对一体化成员之外的国家消极的影响更明显。具体表现为:一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能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发展。由于区域一体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步降低直至消除,从而区域范围内的生产要素得到更大程度的自由流通,由此推动成员国内部贸易的发展。例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典型代表欧洲经济共同体,由于内部成员国之间逐步取消了工业品关税和其他障碍,实行共同农业政策,使得他的内贸发展速度远超过对区外国家的贸易发展速度。1980--1990年,欧共体出口贸易的年均增长速度为%,而同期世界贸易的年均增长速度只有%。1958至1990年,共同体内部贸易占12国全部贸易的比重从40%上升到60%。在全球自由贸易难以实行的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无疑为小范围内资源合理的利用和配置提供可能。由于成员国之间生产要素能更大程度地自由流动,这就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厂商实现规模经济提供了条件。厂商规模经济的取得和提高,使得国民收入水平提高,从而直接增加了市场容量。这一结果带动区域一体化成员国贸易规模的扩大。据有关专家统计,欧洲经济共同成员国因取消彼此间贸易障碍而使相关的成本降低20%--30%。二是有利于经济一体化国家整体贸易地位的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得原来一些单个经济力量比较薄弱的国家以整个集团出现在世界贸易的舞台上,其经济地位显然提高。由于地位上升和竞争能力的加强,加重了这些国家在国际贸易谈判桌上的份量。以欧洲经济共同体为例,1958年创建时,它的经济实力同当时美国这个经济大国相比,存在着极大差距,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之和,只相当于美国的40%。但至共同体发挥作用后,大部分成员国经济增长率超过美国,而且欧共体的阵营不断壮大,到1993年,欧共体12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美国的62%。同时,欧共体内部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从1975年的%上升到1990年的%。随着欧共体在世界经贸地位的上升,其辐射能力也明显加强。目前,欧洲自由联盟、东欧、甚至中东的不少国家受欧共体的吸引,先后提出了参加欧共体的申请。三是成员国经贸政策的自主权相应受到约束。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前,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基本具有自主性,完全由自己决定和实施。但在经济一体化集团内,区域性国际协调必然渗透到各成员国经贸政策的制定过程之中,从而一定程度上所见了自己的经济主权。例如,成员国的进出口管理体制、外汇体制、产业政策及有关的经济体制和政策的制定,都要遵守区域性安排中的法则和规范,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不断协调彼此间的实施步伐和利益分配。随着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深化,成员国的经济自主将愈趋缩减。
不可否认,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区外非成员国的经贸活动也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它表现为:区域性集团实现内部经济一体化后,其成员国自身会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加速发展,扩大对外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世界贸易总量的增长。这就为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即产生所谓的“收入溢出”效益。如欧共体在区内贸易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其地区外贸易也在不断增长。世界出口总额1960年为亿美元,欧共体出口额为亿美元,占世界总额的%,1980年上升到19%。另外,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技术开发领域创造的新成果也会向外扩散,使得区外国家也可受益。欧共体优惠的科技合作政策,汇集了区内各国的科技精英,推动新技术产品的联合开发,这些成果也会随出口的增长转移到其他国家,提高了世界的科技开发水平。
然而,区域性经济集团内外有别的各项政策对非成员国更多的是不利影响。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扩大内部贸易是以牺牲与集团外国家的部分贸易额为代价的,反映了其固有的排他性和歧视性。这即第三界所说的贸易转移影响。由于成员国之间优惠的贸易政策,如免除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实行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来往,失去外国家本可以进入区内的商品和劳务受到严厉的保护主义打击。特别是出口商品结构还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向西欧和北美出口较以前更为困难。
其次,区域经济集团化还改变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地区流向。由于贸易转移影响,原来以出口方式进入市场的外国跨国公司,现在因受到歧视而改为以直接投资取代出口,在一体化区域内部直接生产。这样可以绕过进口国关税与非关税的壁垒,以保护从前通过出口所占领的市场。这是因为,虽然区域一体化并没有提高非成员国商品的关税率,但由于成员国内部之间取消关税,这就使外国的跨国公司与一体化成员国的跨国公司相比处于劣势竞争地位。只有投资与区域集团内部以享有国民待遇,才能使外国跨国公司的劣势得以消除,进而保护其传统市场。显然,流入的外国直接投资是从世界其他地方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静态效应。静态效应也称短期效应、直接效应,是指由于废除区域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果,包括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换效应。贸易创造(Trade Creation),是指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了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造成了他们相互之间贸易规模的扩大和福利水平的提高。而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效应,是指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了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但对区域外非成员国仍维持贸易壁垒,使得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代替了一些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生的“贸易方向的转换”。
我们假设世界是由A、B、C三部分组成,A代表本国,B代表联盟国,C代表其他国家,不考虑规模经济。图所示,DA是本国产品的需求曲线,SA是本国的供给曲线,DB、SB分别是B国的国内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世界市场的价格为PW。我们可以在不同的假设条件下分析建立关税同盟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我们假定建立关税同盟前,在A国的关税为PWTA,B国为PWTB。A、B两国在建立关税联盟以前国内需求完全由其国内生产满足。假如关税同盟的建立是基于关税平均化,为1/2(TA+TB),共同对外关税为PWP1;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价格为P1时,联盟的供给将超过需求。当价格为P2时,A、B两国的供需才平衡。A国国内消费将增加到Q1,E而国内生产将从Q1下降到Q5。B国将生产数量为M2的商品,消费为M3,并将数量为M2M3的商品出口到A国。关税同盟的建立促使B国价格上升,消费者将承受相当于区域c的消费损失。产生了区域e的消费效应,B国增加了四边形EGHF的出口收入。对世界其他地区而言,它与关税同盟地区的贸易不受同盟建立的影响,都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关税同盟的建立促进了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二种情况:如图所示,假如OPW是某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PWPA是A国对国外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PB是B国的价格。于是该商品在A国的价格为OPA。在建立关税同盟之前,B国因需要交纳同世界其它国家相同的关税而失去A国的市场,因为其商品价格高于世界世界市场价格。但在成立关税同盟后,由于B国不必再象其他国家一样交纳关税,A、B两国之间没有贸易障碍,所以A国的进口商品均来自同盟国B国(价格为OPB)而不再来自其他国家(价格为OPA>OPB)。这一来,A国的进口量就从原先的M1M2扩大为N1N2。这就产生了“贸易创造”。结果,关税同盟国之间内部的生产资源可以重新配置,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即产生正的生产效应。消费者可能买到更便宜的商品,从而增加实际收入,即带来正的消费效应。然而,A国在加入关税同盟之前,该产品可以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国家进口。关税同盟成立后,A国改从B国进口该商品,但B国生产该产品并不是当时世界上效率最高的国家。这就是说,A国把M1M2量的进口商品由低成本的其他国家生产转移到由成本较高的伙伴国生产,造成了“贸易转移”。从全世界的角度看,这种生产资源的重新配置导致了生产效率的降低和生产成本的提高。
原则上说,贸易创造可以使同盟国增加福利,其前提是世界其他地区不予报复。根据瓦伊纳的分析,贸易创造型关税同盟一般要求的条件有:一是参加关税同盟的成员国越多、涉及的区域范围越大,则相对于贸易转向来说,贸易创造的可能性和规模就越大;二是成员国越是竞争型的,同盟后越是可能产生贸易创造。这是由于生产的产品部门越相似,重合面就越大,资源配置的可能性也越大,而资源配置面正是贸易创造的源泉;三是各成员国之间受保护的同类企业的单位成本差异越大,则贸易创造的效应就相对大;四是相对的效应与建立同盟前和同盟后平均关税的相对高度有关。如果建立同盟后的平均关税水平降低,同盟更可能趋向贸易创造;如果同盟后提高,则更可能出现贸易转向。
区域经济一体化除了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外还有其他一些效应,比如减少海关走私和海关腐败,以及降低海关的行政开支。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后,同盟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将减少走私行为,减少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
区域经济一体组织的动态效应
区域经济一体组织的动态效应。动态效应也称长期效应、间接效应,是随着区域内制度和结构变化所带来的结构性经济效果。
1、大市场效应(Scale Effects)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为各成员国提供的第一个重要的效应就是“大市场效应”。所谓大市场效应,是指各成员国相互之间取消贸易障碍后,向成员国企业提供了更大规模或容量的市场,这种大市场给企业创造了实现生产“规模经济”的条件。规模经济效果鼓励大企业的组建和成长,同时不鼓励、甚至淘汰小企业,以提高一体化组织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从一个成员国的角度看,大市场效应有助于根除该国国内存在的“小而全”型自给自足经济。传统理论只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国产业间和部门间专业化的影响,不考虑在关税同盟理论中规模经济是否相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理论不断引入规模经济分析,比如克鲁格曼的产业间贸易理论。这些理论被迅速运用到关税同盟效应的分析中。科登(Corden 1972)和德纽( 1988)的理论 [i],认为大市场的建立将有利于延长生产期、减少机器设备的闲置期、缩短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库存期、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等导致单位产品成本大为下降。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会有更大多的厂商,每个厂商能够销售更多的商品,消费者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更丰富的商品。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形成大市场——大规模生产——生产成本和商品价格下降——人们消费增加——市场进一步扩大的良性循环。
关税同盟与规模经济的关系我们可以借助一个简单模型来分析。如图所示,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条件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市场规模扩张,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从CC1到CC2。它表明当企业数不变而市场发展时,每家企业的销售量会上升,而平均成本下降。一般而言较大市场的CC曲线位于较小市场曲线的下方。PP曲线表示的是企业数量与定价的关系。假设初始均衡点在D1点,价格为P1,企业数为n1。当以行业销售量衡量的市场规模扩大后,CC曲线从CC1下降到CC2,而PP曲线没有变化,新的均衡点为D2,企业数由n1变为n2,而价格从P1变为P2。
2、竞争效应(Competition Effects)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为各成员国提供的第二个方面的效应是竞争效应。在一国的情况下,国内的主要工业部门,如高科技部门、重化工业部门等都会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这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国内竞争局面的形成。这些部门在保持长期稳定的情况下,缺乏竞争的压力,进而缺乏技术进步的动力。组建经济一体化组织之后,各国的垄断企业在一个较大的市场中变成了竞争企业。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它必须改进技术,扩大生产规模,力争实现在共同体市场范围内的规模经济,占领整个市场。因此,经济一体化组织为企业间的竞争注入了动力,客观上有利于单个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技术的进步。
3、外资效应(FDI Effects)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有助于吸引外资。一方面,在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以后,在市场内部经营的大企业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果,不必开拓新的市场。特别是在成员国之间各种规范及技术标准统一的基础上,企业的经营活动趋向于简化,从而有助于企业减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对内自由,对外保护”决定了,如果企业最终的产品销售市场是其中的某些成员国的话,那么一体化组织的排他性使企业设在成员国内还是设在其他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别,在一体化组织内部市场上的竞争力明显不同。在此情况下,非成员国企业为抵消一体化组织建立带来的不利影响,愿意转向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内部设立企业,这样就带来了引进外资的效应。
4、扩大和深化效应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建立之后会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但是如果一个经济一体化组织建立并完成了其目标之后,成员国对内部市场的依赖性逐步加强,市场结构逐步确立,形成新的在较大市场范围的企业垄断;并且由于一体化组织的明确的排他性,设在一体化组织内部的企业会在一体化组织的“保护”之下很好地生存,不必担心来自外部的、强有力的竞争威胁,因而不思进取,缺乏改进技术和降低成本的动力。结果,一旦因某种力量使得一体化组织内部市场受到外部冲击,可能一体化组织内部企业会处在不利的境地,甚至不堪一击。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首选对策就是成员国的扩大,即通过成员国的扩大,不断注入新的竞争激励要素,使一体化组织内部处在比较激烈的竞争之中。在成员国扩大有困难,或者成员国的扩大对原有成员国的利益构成威胁时,一体化组织还会有第二种选择,即成员国之间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通过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进一步扫除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竞争障碍,从而创造一体化组织存在着扩大和加深的效应,或扩大和加深的倾向性。
5、贸易条件效应
芒德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条件效应研究最具启发性⒊。如果组建关税同盟不影响对世界其它地区的进口需求,那么,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将不改变区域的贸易条件。否则,将出现同盟国与世界其余地区的贸易条件改善的可能。特别是对于小国而言,通过组建关税同盟比单独制定关税时更有效地影响贸易条件。一般而言,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地区越广,由关税引起的与世界其余地区贸易条件的改善的可能性越大。这相当于大国征收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国家越大,在国际市场上讨价还价的筹码也越大,对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力越大。如图9-5所示,阿恩德特分别用OH、OP、OW表示H国、P国和W国的提供曲线。在图的(a)部分中,假设H国是生产Y产品最有效率的国家。 H国向W国出口商品Y的数量为q1h1,以交换商品X的进口,数量为Oq1,P国出口商品Y,数量为q2h2,以交换商品X,数量为Oq2,H国和P国出口的数量总和正好等于OX1。当P国与H国组成关税同盟后,假如贸易条件从OT变为OT*,那么,P国和H国换取OX1的W国的X商品所需的Y商品分别为Oq*1和Oq*2,两国出口Y商品之和为Oq*1+Oq*2比组成关税同盟前的Oq1+ Oq2少,而换回的X商品相同。
四、WTO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条款
无歧视性待遇原则是WTO的基石,也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是指成员国给予任何一个国家(不管是否为成员国)的优惠待遇都应无条件地自动给予其他成员国。它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无条件地互惠地一视同仁地享受最惠国待遇;二是外国商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后,应享受国民待遇。显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区域经济一体化小范围的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WTO的基本原则的。世贸组织为何允许成员国建立“小区域集团”,并使之成为WTO最惠国待遇最重要的例外。综观WTO的所有条文,涉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三部分第24条——“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该条规定允许成员国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全球一体化和扩大贸易的自由化。同时,第24条也避重就轻地做出了一些规定,要求成员国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得对集团之外的国家构成贸易壁垒。主要内容包括:
(1)对关税联盟或过渡到关税联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联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联盟或临时协定的成员国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联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2)任何成员国决定加入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成员国全体,并应向其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便全体成员国得以斟酌并提出报告和建议。特别是对于临时协定中的计划和进程表的内容,倘若WTO成员国全体发现在所拟议的时间内不可能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成员国全体应向参加临时协定的各方提出建议,参加协定的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另外,如果要作任何重要修改,应通知成员国全体。如果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WTO成员国全体可以要求与参加协定的有关国家进行协商。
(3)在建立关税同盟时,如果一个成员国要增加税率,必须遵照WTO第二条关于关税减让的规则进行。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关税同盟的其它成员国在减少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WTO规则之所以允许“小区域集团”存在,有比较复杂的环境背景。其一,在一定程度上小范围的自由化有可能成为全球自由化的前奏,而且目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都几乎清一色地标榜本地区的小集团遵循WTO的原则和精神。在这类小集团组织对集团外的第三国经济贸易并不必然构成威吓的情况下,有可能进一步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职能作用的有益补充。这就为其存在争取到了“法律宽容”的借口;其二,允许小集团的存在是出于“现实的考虑”。小集团化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历史很长,任何想改变现实的做法都可能触及国际政治经济的敏感神经。尽管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派一直怀疑这种小集团的发展有利于多边体制的建立,WTO的一些领导也对日益发展的小集团可能给多边体制带来麻烦担心,但由于美国、欧洲一些有影响力的国家在小集团化方面走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前面,要讨论和解决这一问题涉及给方面的政治经济利益;其三,WTO组织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原GATT在47年内曾对80多个区域经济组织协议进行了审议,但审议结果只有6个协议基本上与总协定相一致,其它大部分是审而无果。基于上述原因考虑,WTO采取了“避重就轻”的灵活做法,即尽管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属于歧视性的联合,只要它们不追求超过原有政策歧视水平的政策,实质性地消除参与者中间用于所有贸易上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措施。那么就可以把区域经济一体化类似于一个主权国家内消除区际贸易投资壁垒的做法来看待。
讨论与思考练习
何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它有那些类型?
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原因及其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巩固与发展一般需要哪些条件?
画图解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因。
画图解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效应。
试述WTO有哪些条款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约束。
7、一个小国以世界市场价格每袋10元进口花生。它的需求曲线是D=400—10P,供给曲线是S=50+5P。
(1)计算自由贸易时它的进口量。
(2)如果它征收每袋50%的进口关税,它的国内价格和进口量各为多少?
(3)如果它与邻国结成关税同盟,相互取消关税,而对外关税不变,其邻国以每袋12元的价格向它出口花生,它的国内价格和进口量各为多少?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的效应有多大?
第九章 世界贸易组织
[本章要点]
1、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世界银行是当今管理世界事物最重要的三大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经济联合国,它有明确的目标和宗旨。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它有一套规范的法律规则。
2、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到1994年已经进行了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前几个回合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关税方面。从20世纪60年代的狄龙回合开始,非关税贸易壁垒也纳入了谈判的范围。东京回合扩大了非关税谈判的范围。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关税、各种非关税壁垒、纺织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以及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等许多领域达成了协议,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3、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与关贸总协定相似,以意见一致为基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等。同时,也存在一些例外,主要例外为国际收支、区域经济一体化、特定关税优惠、倾销、纺织品、农业、服务贸易等方面。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当今世界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整套系列的规则和行为规范。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经历了近50年的曲折后才真正问世的,这期间经历了从《哈瓦那宪章》的流产到关贸总协定《临时性议定书》的过渡,最终在1995年才正式成立并运行。
半个多世纪以前的二次世界大战给当时各国带来了不同的命运。美国大发战争横财,国力比任何时候都强大,它的工业生产力已大大超过其国内市场的需要,黄金储备也占了当时世界总量的1/3。而其它资本主义国家则在战争中元气大伤,有的几近成废墟。各国在战争渐近尾声之时,都十分关心世界经济的重建。在此背景之下,于1944年7月召开了对战后世界经济影响巨大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当时会议曾设想在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他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11月21日到1948年3月24日在哈瓦那举行了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经过讨论和磋商,各国就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问题基本上达成一致意见,并起草了有53个国家签署的《哈瓦那宪章》。但是,由于后来美国国会担心其经济政策会受到一个超国家机构的干预,结果未予批准,致使《哈瓦那宪章》成为一纸空文,国际贸易组织也因此胎死腹中。
1947年,在商讨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同时,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GATT),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在《哈瓦那宪章》流产后,关贸总协定便一直成为实际上负责国际贸易多边谈判的场所。在总协定的主持下,关于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等问题的多边贸易谈判共进行了八轮,历经数十年,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
但是,由于总协定毕竟只是一项“临时性”的多边协定,存在许多先天的不足。它缺乏适当的组织框架,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维护或推动国际多边合作的权威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内涵的发展和分工的加深,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职能和协调功能表示出了越来越多的忧虑。从东京回合达成的各项原则的执行情况来看,各项协议同关贸总协定都相对独立,它们只对签字国生效。这些原则不仅未能加强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职能,相反却肢解和分化了原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协调职能,扩大了各成员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非相关性。为避免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尤其是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三项新议题的最终协议进一步分化多边贸易体制的职能,必须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强有力的组织对谈判结果的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涉及的领域颇为广泛,几乎与《哈瓦那宪章》关于国际贸易组织的设想一致,因此,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问题引起了普遍关注,各缔约方普遍认为有必要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经贸组织来协调、监督、执行乌拉圭回合的成果。
1990年初,欧共体轮职主席国意大利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7月9日,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同年4月加拿大也非正式地提出过建立一个体制机构。瑞士与美国也分别于1990年5月17日和10月18日,分别向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过提案。这些设想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未来国际贸易组织机构的职责及性质。经过磋商,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协议。为此,“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成为1992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经过两年多的修改和各谈判方的讨价还价后,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各方原则上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胜利结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通过,并采取“一揽子”方式(无保留例外)加以接受。经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根据其中的规定,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概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中,这一部分规定了全体成员国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贸易为目的;必须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通过签订旨在大幅削减关税与其他贸易壁垒和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取消这些歧视待遇的议定书和互惠安排,为这些目标做出贡献;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性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包括经过修改过的关贸总协定和它主持下达成的所有守则和协议,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成果。概言之,世界贸易组织旨在建立一个按照市场经济机制运作的、有序的、互惠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条款很多,内容比较繁杂,但概括起来不外贯穿以下八个基本原则。
1、无歧视待遇原则。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也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是指成员国给予任何一个国家(不管是否为成员国)的优惠待遇都应无条件地自动给予其它成员国。它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无条件地互惠地一视同仁地享受最惠国待遇;二是外国商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后,应享受国民待遇。这种最惠国待遇既包括关税减让,也包括非关税数量限制和海关估价等方面的优惠。所谓国民待遇,是指进口商品与同类的国产货在国内课税、销售条件等市场准入方面,原则上受到同样对待。
2、关税稳定减让原则。关贸总协定在设立之初,国际贸易面临的主要障碍就是高关税。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在互惠的条件下,各缔约方通过关税约束和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且达成约束税率。所达成的这种税率,一般来说只许不断降低而不能回复或提升。关税约束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行水平约束,即一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其进口关税固定在当时的现有水平上,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二是高水平约束,即将现行关税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再加以约束,这种情况更不常见。三是低水平约束,即将现行关税降低到一定的水平上进行固定,这是最常见的情况。
然而,在关税约束递减原则中,也有一些例外,例如被认为敏感性产品(如纺织品、鞋类和部分农产品)对于关税减让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另外,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以《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作为其法律依据而提出的非对等的、更优惠的待遇(包括关税减让),也是一种合法的、合理的例外。
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它是指成员国原则上不能规定进口限额。关贸总协定第11条规定,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护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的产品输入。但这条原则在实际执行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采取限制进口数量的措施。
这些特定的例外主要是:缔约方为了稳定本国农产品市场,可以对农、渔产品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措施;为了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情况(通常以国际收支平衡的困难程度达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可为标准),可以在短期内对进口实行必要的限制;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地位,保证有一定的储备以满足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需要,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发展中国家的数量或价值,来控制进口的一般水平;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或对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改建或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需要的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扩建时,可以采用政府援助形式的数量限制。
4、保障措施原则。它是指当成员国的某一特定产业因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造成其经济严重损害或威胁时,该国可以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者可以撤销和修改所作的关税减让,还有权进行报复。
5、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稳定化和透明化是世贸组织的三个主要目标。透明度原则是指有关成员国政府实施有关货物入境和流动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公布于众,使各贸易伙伴了解它们的内容。透明度原则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总协定第十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的例外,允许各缔约方保守某些秘密,不予公开。该条款出,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司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6、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它是指那些收入低、工业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关税制度可以有更大的弹性,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贸易减让、允许进行有限的出口补贴、允许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而不对发达国家进行相互关税减让等等。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其中最突出的体现。
7、公平贸易原则。世贸组织倡导的是公平贸易、自由竞争、反对出口补贴和商品倾销。它规定,进口国如因外国商品倾销而导致国内相关行业受到重大损害,可以对倾销或享受补贴的产品征收一定数量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它规定,倾销就是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这里所涉及到的正常价格,一般是从出口国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和成本构成价格的比较分析中确定是否属于倾销价格。世贸组织规定,各成员国征收反倾销税前,应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及其生产者的影响进行客观的审查,在符合倾销的存在、倾销对国内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严重损害是倾销所致等条件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所以各国在具体执行时,灵活性很大。
一般说,补贴是一种政府性措施,分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由于进行补贴的国家提高了其产品的竞争能力,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所以,世贸组织协议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补贴对另一个进口国的某一行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允许这一进口国对相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这是为了抵消商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时直接或间接得到资助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其税金不得超过该进口产品的补贴额。征收反补贴税必须先得到全体成员国的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进口国也可先采取措施,后通知成员国全体,若未被批准,则应立即撤销这种措施。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对于世贸组织的成员国而言,原则上要严格遵守“损害检验标准”,而对非其成员国则只需按照进口国的国内法规执行即可。毫无疑问,按照本国立法,总能比较容易地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
8、经济政策统一性原则。WTO要求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这就要求由统一的市场体制及其运作来加以保证。对于任一具体国家而言,要形成统一的大市场,就必须推行统一的经济制度和政策,否则,整个国家的市场必然是分割的。因此,WTO要求一国国内也必须实现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
作为当今管辖世界贸易活动的权威性国际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与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是一脉相承的。它们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拥有上百个成员;都崇尚自由贸易精神,为消除种种贸易壁垒而在努力奋斗;都对世界贸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可谓世界经济的擎天柱。因此,世贸组织基本上承袭了关贸总协定的根本宗旨和所有重要条款。然而,世界贸易组织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简单延伸,与后者相比有着自己的众多特点。
1、WTO是一个具有有限优先权力的正式组织。它不再象原关贸总协定那样,完全凭借一个秘书处实现或帮助实现缔约方的意图;而可以就世界贸易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和修改政策,直接为各成员方充当智囊和提呈经济问题,并为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国家、地区及个人提出忠告和建议。WTO能够获得代表自己意见的权威。
2、WTO所辖内容更广泛。它不仅包括已有的和经乌拉圭回合修订的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而且还管理如服务贸易、投资与知识产权等新制订的各种贸易的“交通规则”。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远大于原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从而强化了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职能作用,使之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构成真正支撑世界经济增长的三大支柱,为全球经济贸易决策产生强大的向心力。
3、WTO具有全球统一性。它是一个统一完整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要求各成员方必须是“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国家和地区。它首次设立定期审议其成员方贸易政策的机制,对各成员方的贸易体制进行多边监督,还建构了较完整的、适用于所有协议的综合性贸易、投资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上,各成员方可运用交叉机制把三项新议题同市场准入问题联系起来,以市场准入条件的改善与否为法码来约束各成员方承担执行三项新议题谈判成果的义务。
4、WTO具有法律制度上的正式性。由于历史的原因,原关贸总协定仅是一项多边“契约”,它在各缔约方之间一直是临时适用。即使已达成协议的新议题,也只适用于签字方,对非签字国并没有约束力。而WTO则对所有成员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为众多新议题的谈判结果永久地纳入多边体系纪律框架中创立了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础,进而为知识产权拥有者和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权利,使跨国公司行为不受约束,达到限制东道国政府干预跨国公司活动能力的目的。这一组织不仅一改原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为正式适用,而且还建立一整套组织机构,下设权力机构、行政执行机构、“司法”机构和政策监督机构等。作为正式的国际组织,WTO是国际法主体,这一组织的职员及成员代表均享有联合国大会1947年通过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之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它不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也不隶属于联合国体系,而是完全独立于联合国并与其同时存在的“经济联合国”。联合国主管世界和平、人权与社会问题,而WTO则统辖和处理世界经济贸易事务,是支撑世界经济增长的三大支柱中最重要的一极。
WTO的职权远超过原GATT,延伸于若干新的贸易领域。其主要功能是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为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解决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与摩擦,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实行定期审议,为各国商界营造一个可预见的国际贸易环境,同时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具有充分的一致性。在组织机构方面,WTO完全取代原关贸总协定,成为永久性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其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它包括所有参加方的代表,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部长会议有权就WTO管辖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一切问题作出决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其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召集会议,自行拟定议事规则与程序,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成员方贸易政策的职责。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性缺陷
WTO机构及其协议是主权国家以及自主经济体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经济作用是降低国际经贸往来的交易成本,明确国际经贸合作剩余的分配规则,增进国际经贸合作剩余的产生。但是,根据几年来WTO的管理实践,不难看出WTO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世贸组织的局限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是立法的不容易,其二是执法的更困难。所谓“立法的不容易”是指,WTO及其前身GATT(关贸总协定)的每一项谈判内容的选择和确定,每一项协定或条款的达成,都是经过无数次争执和讨价还价才大致取得缔约成员方认同的,其间总是贯穿着谈判的破裂或协议的失败。尽管如此,各成员方认同的协定或条款中还是存在着无数的例外附则或条款。所以,一些有经验的国际经济谈判家,甚至宁愿把WTO及其前身GATT视作一个有关国际经贸问题的论坛,而不是一个关于国际经贸关系的立法机构。1999年年底在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之所以失败,主要原因是部长们对新一轮谈判的谈判内容无法达成妥协。
而“执法的更困难”则是说,WTO的协定或条款对于不同缔约成员的约束力是显著差异的,特别是对于大国、强国缺乏约束力。如果没有双边协定,对WTO的争端裁决居不利的一方就有可能不遵守裁决。如在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出口争端中,美欧双方都利用了世贸组织执法能力弱的缺陷。事情缘起于1995年9月美国向WTO控告欧盟通过进口补贴的方法歧视美国公司经营的拉美香蕉进口。WTO两年后作出裁决,确认欧盟行为违规,要求欧盟在15个月中执行裁决。就在15个月期限到来时,欧盟对香蕉进口规则作了一点小修正。尽管人们都能看出,欧盟其实没有服从WTO的判决,但是在对欧盟的修正做评估期间内,谁也不能说欧盟的行动没有达到世贸组织的要求。对于欧盟的一系列逃避WTO裁决的行为,美国宣布对欧盟实行单方面制裁。由此引发一场“香蕉大战”。美国的行动正是利用了WTO无力干预美国单边行动的缺陷,使自己凌驾于世贸组织之上。
造成WTO内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WTO机构和协议作为国际间的一种制度安排,同其它任何制度安排一样,是非中立性的。第二,大国主权和利益高于WTO机构和协议。
WTO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的作用在于降低国际经贸往来的交易成本,明确国际经贸合作剩余的分配规则。然而,由于这种制度安排是通过国际经贸关系的“行为主体”们的谈判达成的,而这些“行为主体”作为主权国家或自主经济体,在理论原则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的谈判地位上则是完全不平等的。因此,WTO作为不平等谈判主体达成的制度安排,特别是作为国际经贸合作剩余的分配规则,对于各国的利益平衡显然是非中立性的。这种制度的非中立性是造成世贸组织“立法的不容易”的根本原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霍布斯定理”,WTO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超越所有缔约行为主体的第三方,它的组织性质是法制和契约的权力机构。假如WTO的这种法律地位和组织性质对各成员方能够像一个主权国家对自己的国民那样有效行使的话,即使存在着“制度的非中立性”,国际经贸合作收益和国际经贸关系的稳定性也会大大增加。但是,WTO的各成员方是主权国家或自主经济体,它们的主权性质决定了它们只会以自身的实力来对待“第三方”的制度干预。于是,WTO对弱国、小国就有较大的约束力,而对于大国、强国则暴露出软弱无力的一面。
五、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曾经是GATT的创始缔约国,1986年7月我国正式提出申请“复关”,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1994年底搭上GATT的末班车。1995年,申请由“复关”转成“入世”。经过几年来在谈判桌上的磋商,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入世”达成协议。次年5月19日,中欧也就此达成协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意义
1、有利于改善我国外贸活动的制度环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可以获得不少的贸易好处,其中包括无条件地享受贸易最惠国待遇。贸易最惠国待遇所决定的优惠税率,已经是各国商品往来应该享受的正常关税待遇,而一旦被征收普通关税税率,反而是一种受歧视的表现,出口商品也很难打进对方国家。彼此无条件地一视同仁地给予对方以贸易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规定。这就为一个国家在正常的贸易环境中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相反,非其成员国为了获取这种正常的贸易环境,一般只能通过政府间的相关协议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包含着一种潜在的危险,即倘若对方国家不愿签订这种政府协议,或者经常对已签协议从中作梗,那么,该国就往往要面对一个不稳定的或受歧视的国际贸易环境。
2、有利于我国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现代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遵循国际规范,这已为无数事实所证明。可国际规范是怎样形成的呢?其中绝大多数都来自原先的关贸总协定和今天的世贸组织,是它的成员们经过讨价还价而制定出来的。我们目前的处境是,只有遵守人家制定的国际规则的义务,却没有参与制定贸易规则的权利,从而使得这类贸易规则较少反映我国的愿望和利益。特别应注意的是,世贸组织即将展开新一轮贸易谈判,就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形成一系列新的国际规范。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就可以直接参与新的贸易规则的制定工作,有利于我国的愿望和利益得到尽可能多的反映。
3、有利于改进我国在贸易争端中的实际地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同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纠纷以往时有发生,进入21世纪之后,存在着可能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总的来看,我国在这种贸易纠纷中还置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若有一个比较公平的调解者来仲裁这些贸易争端,对我们无疑是十分有利的。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后,该组织就有义务充当贸易纠纷的调解者和仲裁者,不会听任对方随意曲解相关的国际规则,应当能够作出相对公正的裁决。显然,这就大大改善了我国在这类贸易争端中的实际地位。
4、有利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必须遵守它的规则和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应该看到,这些规则和义务都是依据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制定出来的,尽管它们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其中多数内容还是与我国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长远目标相吻合的。向我国提出这些规则和义务,客观上具有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是它们象一面镜子,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经济运作的弊端和低效率的根源,并尽快有效地加以改进。二是适当推动我国的改革步伐。我们知道有些东西需要改革,但不一定有紧迫感,或者一下子难以推动,从而可能延误重要的时机。现在人家提出这些要求,事实上我们也完全承受得了,于是这类改革的步伐就相对加快。也许当初还有个心理和感情的承受问题,回头来看,这些做法恰恰是十分有利于我们的经济改革和市场体制建设。
“入世”与中国微观经济
应该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国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与我们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背景相适应,我们的企业有三个劣势。即是技术劣势、规模劣势和体制劣势。
1、技术劣势。中国企业的技术劣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其技术水平远不如发达国家那样先进,特别是重化工业部门和高技术产业部门。因为作为发展中国家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不足,因而技术的开发能力不够。二是发展中国家的多数技术是引进的。在引进的技术中,发达国家一般是将成熟技术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我们的产品在技术含量和质量上难以与发达国家的同类商品相竞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舶来品进入壁垒大大降低,国产商品将遭受到知识和技术含量都更高的洋货的全面冲击。
2、规模劣势。我们的规模劣势产生于我们的新兴行业中由于市场的有限性带来的企业难以扩大生产规模。根据新贸易理论,当某种产业的规模较小时,难以达到规模经济能够发挥作用的程度,因而产品的单位成本高于发达国家的同类产业。这种规模劣势在钢铁、汽车、化工等行业表现最为突出。目前,由于我国经济仍处于调整期,内需尚未全面回升,因受技术劣势的约束又无法在短期内打开国际市场,规模劣势难以在近期有较大改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商品大量涌入,势必进一步缩小国产品的生存空间,从而可能加剧规模劣势。
3、体制劣势。此外,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们的体制劣势也是非常严重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如何以最经济的方式将产品生产出来的选择还没有变成企业自觉的行动;企业改进技术的动力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实现规模经济的动力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企业的危机还没有与企业家的危机密切结合起来;有些国营企业还是政府的附庸,从而成为企业解决社会问题的承担者。我国某些国营企业所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还只是形式上的改革。它们无论是从政府那里得到资金支持,还是通过证券筹措到资金,只是得到了在新形式下的企业,在旧体制中延缓生命的物质力量,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运行机制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生产规模的扩大,都不能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因而难以与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生存了200多年的跨国公司相竞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考虑到自身经济的发展水平,势必会对某些行业加于保护,若处理不好,可能会延误企业体制转换,导致事倍功半的局面。
所以,我们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迅速实现经济体制改革,争取尽早消除技术劣势和规模劣势,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入世”与中国宏观经济
一国宏观经济的发展不仅要依赖于个人的消费需求、企业的投资需求和商品的净出口。还要依赖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就意味着我们要逐步放弃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参与经济运行,代之以利用经济杠杆干预经济。但从实际情况看,政府可能要面临着失控的危险。
1、政府的财政政策可能力不从心。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央政府手中的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经降到比较低的程度,它不仅远低于我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财政收入,还远低于发达国家中央政府手中掌握的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它意味着,我们中央政府手中的财力是不足的。中央政府要获得干预经济,不得不发行债券。发行债券将产生“挤出效应”,使私人投资,或企业投资的成本因为银行贷款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政府支出的增加挤出了私人投资,进而难以起到拉动经济的作用。
2、政府的货币政策也会面临某些问题。当中国经济过热时,如果外国的银行已经在中国开始经营,并且中央政府的对宏观经济的判断与外国银行的判断不相一致,那么政府紧缩银根的政策将被外资银行扩张贷款的政策所抵消。在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政府要达到自己的目标可以有两个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一是经济杠杆,另一个是行政命令。我们在转型期的基本作法是经济杠杆加行政命令。中国入世以后这种符合中国转型期特征的政府干预形式将被单纯使用经济杠杆的政府干预模式所代替。在转型期结束以前,经济杠杆加行政命令,并逐步减少行政命令的成分可能是比较实际有效的干预模式。但是中国入世可能意味着我们在转型期间对经济干预的程度不够到位,以致我们难以有效地调控经济。
3、即使入世也还不能解决我们运用汇率政策调整经济的问题。东亚金融危机以后,考虑到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基本放弃了利用货币贬值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工具,这意味着,我们在促进商品出口方面必须寻找替代政策。实际上,在调整贸易收支时,一国货币对外贬值可能是最简单易行的政策工具了。因此中央政府在中国入世之后所面临的调控经济工具的减少和力度的削弱将降低政府干预经济能力的削弱,而这种干预中国经济的转型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现实要求我们作出这样的选择:要么迅速使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营造中央政府运用经济杠杆干预经济的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要么失去中央对经济的强有力的调控能力。
讨论与思考练习
简述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2、下列哪几项行为符合WTO的规定,哪几项不符合?为什么?
(1)美国对任何一个对美出口超过其从美国进口量2倍的国家征收20%的关税。
(2)美国对小麦出口补贴,以夺回一部分被欧盟抢走的市场。
(3)美国对加拿大木材征收进口关税,却没有对其他关税进行相应比例的的削减。
(4)加拿大应美国的要求,对本国木材出口征税以安抚美国木才生产商。
(5)一项对高科技领域如电子和半导体的科研提供补贴的计划。
3、从经济的角度看,如果欧盟对所有进口的工业制成品都不征关税,而对所有进口的初级产品都征收高额关税,这是不是非歧视性的?
第十章 国际贸易发展战略
[本章要点]
工业化被认为是现代化的主要途径,因此保护本国的幼稚就成了发展中国家重要的国际贸易政策。
进口替代战略在发展中国家成功的很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发展中国家缺乏建立制造业的经验、人才和商业环境有关,也与高保护扭曲了激励机制,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利用规模经济,提高了生产成本有关。
3、本章介绍了国际贸易战略的含义,国际贸易战略的主要类型,选择国际贸易战略的需要分析的相关因素。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对外贸易战略不同。
一、国际贸易战略的内涵和类型
贸易战略是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对外贸易方面的内容,是根据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对外贸易发展的目标及其实现手段所作的战略性决策。国际贸易战略是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的体现。国际贸易战略最直接的体现是贸易政策和贸易体制,但除了贸易政策和贸易体制之外,国际贸易战略还包括更广泛的内容。比如,产业政策就是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把贸易战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比较常见的划分方法来自世界银行。世界银行按照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轻重选择差异,把贸易战略分为两类:外向型和内向型的,即出口导向战略和进口替代战略。世界银行认为,外向性战略的贸易和工业政策不歧视内销的生产或供出口的生产,也不歧视购买本国商品或外国商品。由于它有利于国际贸易,这种没有歧视的战略往往被看作是促进出口的战略。相比较而言,内向性的进口替代战略对工业和贸易的奖励制度有偏向,重视内销的生产,轻视供出口的生产。
世界银行制定了区分贸易战略内向型或外向型的4项指标。这四项指标是:有效保护效、对诸如限制和进口许可证等直接控制手段的依赖性、对出口贸易奖励的方法和汇率定准值高估的程度。根据这四个指标,世界银行又进一步把内向型贸易战略和外向型贸易战略细分为以下四种:简答的外向性战略、一般外向性战略、一般内向性战略和坚定的内向性战略。
按照战略目标的不同,可以把贸易战略分为3类:追求静态利益的贸易战略和追求动态利益的贸易战略和排斥贸易利益的贸易战略。在静态贸易利益的战略中,尽管贸易的发展客观上可能带来一定的动态利益,但发展国际贸易的基本目标在于追求贸易的静态利益,即只是在现有资源和技术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增加本国的经济利益。至于贸易在促进长期经济增长、产业演进、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动态利益则不是该战略追求的主要目标,该战略实施后,贸易的动态利益也不太明显。现实世界中,部分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初级产品出口型贸易战略就是典型的追求静态利益的贸易战略。这种单纯的依赖初级产品出口来换取他国的工业制成品且主要是消费品,以满足本国消费的需要,而不是通过国际贸易来建立现代经济结构。与追求静态贸易利益战略不同,该贸易战略的基本目的在于追求通过贸易来促进长期经济增长、产业演进、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动态利益。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出口替代型贸易战略就属于追求动态利益的贸易战略。至于排斥型贸易战略属于把国际贸易看成有害无益的经济活动,从而拒绝国际贸易。发展中国家长期推行的一国内生产和保护来取代进口、以国内销售来代替出口的进口替代型贸易战略即属于这一类。
二、进口替代型贸易战略
进口替代战略就是用国内生产替代原来依赖进口的贸易战略。主张实行进口替代战略的理由主要包括:
一是为了实现工业化和避免来自发达国家的国际剥削,特别是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担心因从发达国家进口而遭毁灭性打击。
二是节省外汇的需要。严重外汇短缺是奉行进口替代贸易战略的发展中国家的常态。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出口状况的长期恶化。从长期来看,一国的进口是出口的函数,出口的长期不振,必然导致外汇短缺和对进口的严重制约。
三是避免因贸易条件的恶化而受到国际剥削,还可以为进口替代部门的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源。进口替代型贸易战略尽管排斥进口,但对一些本国工业化所需的技术设备等必需品也还是要进口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汇率高估的办法来缓解必需品进口的压力。汇率高估,一方面使以外汇计算的本国商品价格提高而降低竞争力,另一方面使出口创汇所获得的以本国货币计算的收入减少而挫伤出口部门的积极性。
四是认为发展中国家工业部门不具备竞争优势,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把保护国内市场放在优先的地位,实行进口替代战略。不过从实际效果看,刻意保护国内市场的进口贸易战略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的解决,而时刻面临发达国家竞争的开放型贸易战略却反而有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世界银行曾对41个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贸易战略与就业实绩进行考察,在1963-1973年间,外向型经济中制造业的就业每年增加%,而实行进口替代型国家此值仅增长%;1973-1984年,外项型经济中制造业的就业每年增加%,而内向型经济国家每年仅增加%。
进口替代战略对国际贸易的抑制是不争的事实。从该战略实施的效果看,至今还未找到很成功的典例。相反,失败的案例却不少。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战后发展中国家流行的贸易战略进行了长期考察,得出的结论是,进口替代型贸易战略的经济实绩明显劣于出口导向型贸易战略。拉丁美洲的不少国家在50-60年代普遍实行过类似的战略,随着大批新企业的建立,发展中国家工业发展似乎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但70年代后这些企业便未老先衰,普遍技术落后、设备老化、亏损严重、效率低下。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来自进口替代战略本身。一是进口替代战略对国际经济联系的排斥,阻塞了本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制度的途径,使国内生产技术和产品与国际市场的生产技术和产品差距越来越大;二是进口替代战略加剧了本国本来就最为短缺的资本,使其无力对老企业进行更新改造;三是进口替代战略中政府对工业的干预和保护从根本上使企业丧失了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的动力和刺激。
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长期实行的进口替代贸易战略成为其后来向开放型贸易战略转轨的严重障碍。有的国家,如斯里兰卡,由于过去进口替代战略包袱太重,转轨没有成功;有的国家尽管成功实现了转轨,但却付出了惨重代价(如智利、巴西)。正是由于进口替代型贸易战略并未得到理想目的,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国际贸易学家不断对该贸易战略进行反省和批评。普遍认为,进口替代型贸易战略存在国际收支状况恶化、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增加失业、产生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等弊端。
三、出口导向型贸易战略
出口导向(Export Orientation)战略,通常也被称为出口替代(Export Substitution)战略,是指通过扩大制成品的出口来带动工业化和整个经济发展的战略。主张出口导向战略的理由与自由贸易政策的依据有较多共性。一般认为,出口替代战略是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的思想。在一般不排斥进口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出口,为充分享有贸易所带来的各种好处创造了条件。与初级产品出口型贸易战略不同,出口替代战略并不仅仅局限于追求贸易静态利益,而是以动态比较优势为基础,力求通过贸易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
出口替代型贸易战略的主要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是奖励出口政策。对于一些国内市场狭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较快速度、较大规模地实现由产品向货币的转换,最大限度地满足现代经济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这些国家和地区就不得不积极地利用国际市场,既重视出口的作用。为了支撑进口对外汇的需求,出口也显得十分重要。为了克服过去进口替代战略给出口带来的障碍及其造成的国内企业的惰性,帮助国内企业顺利地进入世界市场,并使其得到比内销更大的甜头,实行出口导向战略的国家便采取了许多鼓励出口的政策。具体地看鼓励出口的政策工具包括:一是有利于出口的汇率。为使国内生产者获得有利的出口价格条件,实行出口替代战略的国家不断实行货币贬值。最初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矫正过去汇率高估所带来的扭曲,以后是为了维持与国内通货膨胀相适应的汇率;二是为出口提供补贴和优惠贷款;三是税收倾斜,包括税收减免、关税返还等;四是控制工资和物价,避免出口产品成本的过快上涨;五是行政上的优惠,包括简化出口手续、为出口提供原料和设备的专向规定、定期召开出口工作促进会等。
其二是遵循比较优势的产业政策。与进口替代政策不同,出口替代战略遵循国际比较优势,希望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实现工业化和产业升级。政府在特定时期内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进行大力支持。在20世纪60年代,韩国、中国台湾等奉行出口替代的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比较优势是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于是,这些国家和地区便全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这一时期,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内劳动力的利用已比较充分,劳动力成本迅速上升,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开始减弱;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资本变的越来越丰富,并初步拥有了比较优势。随着比较优势的变化,韩国等国家或地区便开始重点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例如,1973年,韩国制定了《国民投资基金法》,以加大对重化工业的投资。1974年,中国台湾也明确提出了“工业升级”的口号,积极进行旨在发展重化工业的“十大建设”。
其三是实行相对自由性的贸易体制。出口导向贸易战略客观上要求实行比较自由的贸易体制。因为:一是出口导向战略的基本目标在于通过本国有竞争力的产品占领国际市场,如果实行像进口替代战略那样严格的保护贸易政策,必然使国内产品的竞争力因企业安于落后而得不到提高;二是出口替代战略需要“大进大出”,即一国要大量出口本国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就必须大量进口本国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以充分享有国际贸易的好处。否则,如果通过贸易壁垒来限制本国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尤其是出口产品生产所需的投入品的进口,必然导致本国资源无法实现最佳配置,并严重妨碍出口产业的发展。从实践来看,实现出口导向型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的是自由性贸易体制。中国香港是奉行自由贸易的极少数现代国家和地区之一。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在实行出口导向贸易战略开始,就逐步摒弃进口替代时期所设立的种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建立与出口替代战略相适应的自由贸易体制。比如,20世纪50年代后期,韩国为保护本国市场实行复汇率制度和进口管制。60年代开始实行长期的贸易自由化。1964年采用一种接近于自由贸易汇率水平的统一汇率,并同时开始逐步放松贸易管制。
从实行出口导向贸易战略的实际业绩看,与实行进口替代国家相比,出口导向战略普遍更为成功。在实绩面前,国内外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对于发展中小国而言,出口导向贸易战略的确优越于进口替代贸易战略。但对于发展中大国来说,是否也必须实行开导向型贸易战略则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展中大国和小国一样,也应该实行出口导向型贸易战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口导向型贸易战略只适应于国内市场狭小的小国,而不适合国内市场广阔的发展中大国。其中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对国际市场的偏向容易导致发展中大国忽视相对广阔的国内市场。发展中大国与发展中小国的最基本区别就是拥有较为广阔的国内市场。发展中小国的国内市场狭小,为了给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提供足够的市场支撑,不得不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厂商积极出口占领国际市场。发展中大国情况却不同,国内厂商如果一味涌向国际市场而忽视国内市场,那么,国内广阔市场这一优势便无法发挥。充分享受国际贸易的各种利益,尤其是动态贸易利益是发展中国家制定贸易战略的基本出发点。无论是大国小国,重视国际市场、发展出口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组成部分、作为进口的保证条件、作为国内企业增强竞争意识、开阔视野和享有外溢效益的手段都有重要意义。但过度出口容易导致发展中大国贸易条件的恶化甚至贫困化增长。因为大国不同于小国只是价格的接受者,即使其出口达到足以带动经济增长的规模,也不会导致世界市场价格因供给的增加而下降。而对大国来说,如果依赖出口的扩大来带动经济增长,其出口就必须达到相当大的规模。这时的出口规模将导致世界市场价格因供给的急剧增长而下降,即导致发展中大国贸易条件的恶化,最终很难如愿实现出口导向贸易战略的初衷。
四、混合型贸易战略
随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进口替代贸易战略的失败和少数国家或地区实行出口导向贸易战略的成功,无论是发展中小国还是发展中大国很少单纯地追求进口替代或出口导向贸易战略。所谓混合型贸易战略是把进口替代战略和出口导向战略各自有效部分有机结合起来,在继续发展进口替代的同时,积极利用出口导向贸易战略的某些政策,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从政策内容来看,混合型贸易战略在鼓励出口、利用市场机制、利用贸易的技术外溢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都与传统的进口替代不同。但从实质上讲,混合型贸易战略仍属于进口替代型战略,是改良的进口替代战略,因为混合型贸易战略仍然实行政府干预下的全面进口替代,仍然通过较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来排斥进口。在混合型贸易战略中,尽管贸易的作用有所加强,但仍然受到抑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贸活动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可以说创造了一个经济奇迹。这表明,我国以往的有关思路和根本战略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我国的入世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转换外贸发展的基本思路可谓迫在眉睫。
长期以来,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提高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一直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的外贸发展始终单纯地服从于GDP增长的需要,被当作决定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变量。很显然,整个外贸发展战略就是按照这样的基本定位加以制定和实施的。应该说,我国这个战略实施得相当成功,以致于我国的外贸额已稳居世界前五位,同时外贸依存度也超过了50%。然而,随着经济实力的大幅上升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继续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基础上,协调发展现在已经取代单纯的经济增长成为我国政府和广大国民关注的中心问题。这意味着,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我国的外经贸发展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职能,同样需要在协调发展这个根本任务上发挥出自己独特而重要的作用。简言之,它今后必须立足于国内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协调统一。这一来,有关的贸易战略和政策都需作相应的变动。
一是对外经济活动的政策目标必须进行重大调整。必须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贸活动始终倾注全力去出口创汇和追求贸易顺差。制定和实施这种政策目标固然有其客观需要和一定的必然性,但是,从协调发展和获取经济福利的基本要求来看,它的缺陷却是相当明显的。为了推动更多的出口,人们可以不惜严重亏损甚至不计社会代价。其实,它多少还停留在数百年前重商主义政策思路的层面上。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既会带来众多不必要的国际经济摩擦,又将大量物质财富让与外国人享受而只是换回一些用于国际清偿的手段,更可能由此导致国内外经济的严重失衡。
可见,这种偏重出口与贸易顺差的政策目标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就是说,在新的经济背景下,从出口创汇转换为国际收支平衡,进而实现外部平衡与国内经济发展的协调统筹,应该成为我国外贸的基本政策目标。诺贝尔奖得主米德的重要理论贡献之一,就是论述了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系应该实现内部(国内)与外部(国外)的双重均衡。其中的外部均衡就是指国际收支的平衡。按照后来学者的阐述,这种均衡的实现是同采取比较中性的(即不明显偏重出口)的贸易制度紧密相连的。应该说,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已大致奠定了推行这个政策目标的客观基础。
同样,我国原先引进外资的政策目标在于尽可能多地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这样做,有效地解决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大大缓解了我国当时资本比较匮乏的局面,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二是由此迅速扩展着我国的加工贸易和有关行业的经济规模,从而显著增加着我国国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二是相关政策手段应当进行大力变革。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大力鼓励出口贸易,这本无可非议。然而,在出口创汇和获取较多贸易顺差这种指导思路的支配下,我国采取的不少政策手段却存在着明显的偏差或缺陷。
三是外贸业务的目标函数需要重新确立。长期以来,在追求出口指标或外汇额这样指导思路的影响之下,我国具有多种所有制性质的出口企业或贸易公司就有了五花八门的目标函数。例如,国有企业或公司的领导人有的是为了确保经济稳定以保持就业水平和基本收入,有的是在追求业绩以获取上级的青睐,有的立足于维持现状以求无过,有的甚至主要考虑的是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问题。他们中间很少有人能够去实现利润最大化或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且实际状况也不太允许他们这样做。相反,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外贸业务目标,则主要体现在部分民营或私营企业的贸易活动中,可它们的国际经济运作还在受到制度和政策的很大限制。更值得强调的是,由于我们原先着眼于大力鼓励出口额的增长,因此,政府有关的政策措施实质上一直在支持或默认这些大相径庭的企业目标函数。
讨论与思考练习
何为国际贸易战略?它有哪几种类型?
试比较分析进口替代贸易战略和出口导向贸易战略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宜采用什么样的外贸发展战略?试联系实际加以说明?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本章要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合同。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易条款可分为主要交易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交货条款和支付条款)和其他交易条款(商检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仲裁条款等)。
3、国际货物买卖是围绕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运作流程包括交易前准备阶段、交易磋商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对于合同的概念,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解释。例如,英美法系解释合同为: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允诺(Promise);而大陆法系对合同的解释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事的义务的合意(Consensus);又如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考察和综合,我们可以对合同的概念表叙如下:合同(Contrac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各国对合同的概念解释不尽相同,并且合同种类繁多,因此,需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做一般性的解释。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1、国际性
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称为“国内”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动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地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合同,这是因为: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为履行该合同产生的其他各种合同是辅助性合同。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签订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了履行该合同,需要与承运方订立国内或国际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银行订立托收货款、支付价款合同等。这些合同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建立的,但又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受其约束。然而,其他的各种合同是为了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都要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规定一致,是辅助性的合同。
2、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和最原始的方式,其他交易方式都是在国际贸易发展在一定阶段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其他交易方式的基础。
3、国际货物买卖在国际贸易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国际贸易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等交易方式。其中,国际货物的买卖是对外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和最基本的交易方式,而且在多种贸易方式中,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边进出口方式仍占主导地位,而国际货物买卖主要是通过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进行的。即使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方式上,一般也要涉及到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或是外商以货物资本投入,或是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所需物资,或是将其产品出口销售,因此也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经济关系,需要运用法律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并且各国的有关法律存在着某些差异,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涉及到该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即究竟是适用国内法,还是适用外国法,或是适用某一国际公约。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比较有经验的当事人都很重视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法律适用问题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由合同当事人经过磋商,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第二种方法是,当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的适用法律,一旦发生争执,就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适用规则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一般包括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公约三类。
1、合同有关国家国内的相关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首先必须符合国内法,即符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法律。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他们各自都需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而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往往不一致,从而导致“法律冲突”。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法律通常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作出具体规定。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也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在我国新《合同法》中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下面是一些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
(1)《法国民法典》
(2)《德国民法典》
(3)《日本民法典》
(4)英国《货物买卖法》
(5)美国《统一商法典》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修订)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它涉及到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许多方面,对国际贸易实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它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的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包括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通则、准则、规则。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是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或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引用该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国际贸易惯例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这是因为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则该项惯例对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通常为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人士所熟知、经常运用和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虽不是国际性法律,但某些规则或解释经长期的运用和发展,已经被写入法律之中,成为法律条款;有些惯例成为国际上或区域性条约和协定的内容,这些惯例就上升为法律规定了。
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INCOTERMS 2000)
3、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经济、贸易、航海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造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对缔约国来说,国际条约是该国涉外经济贸易法的组成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如果缔约国的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这些条约的规定,该企业或个人所在缔约国司法机构必须予以制约。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它是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贸易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统一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准备和草拟,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讨论修改和通过的,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该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和总则;(2)合同的订立;(3)货物销售;(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我国政府曾派代表参加了1980年的维也纳会议,并在1986年12月批准了该公约。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根据该公约的第95条和第96条规定提出了两点重要的保留:
(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1)款(b)项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也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并指出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即该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形式或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都是有效的。这一规定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我国对此提出了保留,即该公约的上述规定对中国不适用。但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此进行了修订,并与该公约相一致,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的条件,各国民法典、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综合起来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下方面:
1、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资格和能力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其必须具备法律行为资格和能力。如果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则他首先必须是公民,然后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即自然人必须是精神正常的成年公民。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醉汉在神智不清时,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以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是“法人”,则其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如果签订行为人不是全权代表,要订立合同时,一般应有全权代表的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在我国,只有经过政府批准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才能在经营商品的范围内对外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合同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
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订立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一方自愿邀请发价,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承诺,双方自愿表示达成协议的诚意,承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这样签订的合同才能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受到强制、威胁、暴力或欺诈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则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视为无效合同。
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到有偿的交换。英美法系对有偿交换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法国法对此称为“约因”(Cause)。所谓“对价”或“约因”是指在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为基础,卖方负有交付约定货物的义务和享有取得买方货款的权利,而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和取得卖方货物的权利。如果买卖双方违反了对价或约因,不按合同条款交货或付款,都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4、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所有的国家法律对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限制,即合同必须合法。一般包括:(1)合同标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即不得违法;(2)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3)合同标的内容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原则。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货物必须是政府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政府管制的商品,必须先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配额;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把限制价格、限制销售地区、限制竞争等的合同视为非法。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各国对合同采取怎样的形式构成有效成立,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允许使用口头形式;有些国家则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是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与国际贸易公约接轨,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上述五个方面构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条件。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变更、终止合同;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和争议,有效的合同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审理合同纠纷和争议时,将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判定双方应尽的责任、义务或赔偿损失,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为此,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合同的标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明确合同的标的,从法律上说是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收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业务上说是规定了交易的物质内容。因此,在合同中规定标的物,不仅是货物交收的基本依据之一,也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通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合法的;(2)必须是卖方所占有的;(3)必须是不涉及第三者权益的。标的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等。
2、商品买卖的价格
商品的价格是买卖双方磋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在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不仅受国际价值的影响,而且受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正确地制定和掌握商品的价格,是买卖双方洽谈交易和订立合同时的一个重要问题。商品的价格主要涉及商品的单位价格和总价,国际贸易中惯用的某种价格术语、作价办法、佣金和折扣、支付方式和价格调整条款等内容。
3、买卖双方的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不同、贸易条件不同,所选用的惯例不同,故每一份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一样。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等。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等。
4、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和买方都有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卖方不交货,不按时、按质、按量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等;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或拒绝支付货款等。为了防止违约或争议的发生以及对违约的补救或处理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
5、其他基本条款
如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营业场所或住所;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合同转让等内容。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条件可分为主要交易条件和其他交易条件。主要交易条件包括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之所以说,货物的品质等六项为主要内容或主要交易条件,是由于买卖双方欲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必须至少就这六项交易条件进行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因为,这六项条件是成立买卖合同所不可缺少的交易条件。其他交易条件通常涉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其他交易内容。其他特别是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虽非成立合同所不可缺少的内容,但是为了提高合同质量,防止和减少争议的发生以及便于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时也不容忽视。
对应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条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易条款也就可分为主要交易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交货条款和支付条款)和其他交易条款(商检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仲裁条款)。下面就涉及合同标的的交易条款和争议与预防处理方面的交易条款作一番介绍,有关价格、交货和支付的内容将会在后续的章节中做详细阐述。
品质条款
商品的品质又称质量,它包括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在国际贸易中,品质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中必须有规范的条款来描述,通常以实物和文字说明两种方法。
一种是难于用文字来说明品质的商品,如古玩、工艺品、珠宝首饰、书画等,习惯用实物的形式在合同中写明。卖方在交货现场备有现货,由买方看货并按质论价。在交易达成后,一般卖方应立即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或在近期内装运。基于商品的品质是买方看货后认可的,所以,只要买方交付的是验看的商品,买方就无权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
用实物表示品质的另一种方法是凭样交货。在凭样品交货时,如果由卖方选择样品寄往买方而成交,即为凭卖方样品成交。如果由买方提供样品,通常称之为来样成交。在凭样买卖中,为了防止履约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使用封样。由公正机构、买卖双方各保存一份样品,以备将来发生品质纠纷时核对的需要。若生产买方提供的样品有某些困难,很难做到货样一致,那么,在合同中应特别注意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品质条款,如“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应该准确明了。
另一种是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在合同中一般按下属4种方法之一说明。
第一,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 by speefication,Grade or Standard)。商品规格是指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各种商品因为品质特点不同,其规格也不一样。如大豆的含油量不同;猪鬃的长短有别;圆钢的粗细不一等等,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颇广。等级亦称“品级”。同一类商品根据生产及长期贸易实践,按其规格上的差异,用大、中、小,重、中、轻,甲、乙、丙,一、二、三等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如中国出口生丝规定有5A、5A、4A、3A、2A、A、B、C、D、E、F、G等12个等级,每一个等级都代表一定的品质规格。等级是表明商品品质好坏的一种标准,对具有容易鉴别的共同特征的商品,可以规定品质划一的等级。国际标准化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于1978年在总结过去传统的产品检验、测试及质量控制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制造业及服务业制定了品质管理及品质保证标准,即IS09000系列标准制度,已在国际上流行。这几年,中国也在国内大力推广IS09000系列标准。对于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的标准,一般可按该标准进行交易。不过,鉴于IS09000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厂商必须谨慎行事。在援用标准时,应注明援用标准的版本年份,以免发生争议。
在进出口业务中,一些农副产品常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的标准,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质水平。如东北大豆1997年新产,良好平均品质(Northeast Soybean 1997 new crop,F.A.Q)。这种“标准”含义非常笼统,实际上并不代表固定、确切的品质规格。中国在出口农副产品时,有时也采用“F.A.Q”来表示商品品质,习惯上称为“大路货”,同时要求注明主要规格指标。其品质标准一般是以中国产区当年生产该种农副产品的平均品质为依据而确定。由于该种方法表示的品质含糊,除非在一些老客户之间做生意时用,一般情况下最好少用,或另外补充一些更详细的说明。除F.A.Q外,还有一种类似的品质标准即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上好可销品质”。它是指卖方需保证所交商品的品质在商业上良好可销。
第二,凭牌名或商标买卖。牌名(Brand)亦称“牌记”,它是指工商厂商对自己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给予的名称,以便与其他厂商的同类产品相区别。在交易中牌名常用来表示商品的品质,所以买卖商品时只要说明牌名,无须再具体说明其规格或寄送样品。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行销已久,品质稳定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产品,如松下电器、耐克鞋等。
第三,凭产地名称。一些商品因受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工艺的影响,具有自己独特的风格、特色,在消费者心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在出售此类商品时,可凭产地名称或制造厂的名称说明其品质。如涪陵榨菜、龙口粉丝、金华火腿、祁门红茶、天津鸭梨、镇江香醋等。
第四,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对于规格和技术条件复杂的商品,如机械、仪表、电器等,无法用几项简单的指标来表示其品质的全貌。所以,除了说明商品的名称、商标牌号、生产厂家外,还要用说明书来具体介绍产品的构造、材料、形状、性能及使用方法。
数量条款
在买卖交易中除了有品质的规定外,还有数量的规定,主要包括成交数量和计量单位。从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来看,经常被采用的计量单位有6种,即:重量(weight)、数量(number)、面积(area)、长度(1ength)、容积(capacity)及体积volume,cubic)。相应地,确定商品量的方法也有6种。
表 常用的数量确定和单位
方法
重量
数量
长度
体积
容积
单位
公吨、长短、短吨、磅、盎司、千克、克
件、套、打、罗、令、卷
米、英尺、码
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立方英寸
升、加仑、蒲式耳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商品是按重量计量的,常用的方法可概括为以下6种:
第一,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
第二,净重(Net weight)。指除去包装物质的商品实际重量,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以货物的毛重当作净重计价,习惯上叫做“以毛作净”。
第三,装运重量。也称装船重量,指以货物发运时的重量作为交货重量。就是说,卖方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损耗、干缩等原因所短少的重量不负责任。采用装运重量的交货应同时说明以装运时的净重还是毛重为准。
第四,卸货重量。也叫到货重量,指以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的重量作为交货重量。在这种交易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损耗、干缩等原因所短少的重量由卖方负责。这种做法也应说明以卸货时的净重还是毛重为准。
第五,公量(conditioned weight)。这是针对有些吸湿性强的商品,如生丝、羊毛、棉花采用的计重方法。通常的做法是用科学的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求得重量即为公量。
第六,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实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尺寸的商品,只要尺寸符合,规格一致,其重量大致相等。根据张数、件数即可推出其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
包装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除少数商品采用散装或裸装外,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以便于存储、装卸、运输、计数和销售。
商品包装按其作用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运输包装
它是指为了保护商品的品质和数量,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差所使用的盛器或包装材料。运输包装按包装方式可以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单件运输包装,如箱(Cases)、桶(Drums)、袋(Bags)、包(Bales)、捆(Bundless)、篓(Baskets)、罐(Cans)等。集合运输包装是把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个大的包装,如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托盘(Pal1et)和集装箱(Container)。包装材料也是多种多样,如托盘有木托、金属托、塑料托、纸托和合成托等。因此,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对于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和运输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宜采用“适合海运包装” (Ser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的术语。
实例一:木箱装,每箱30匹,每匹40码。
In wooden,cases containing 30 pcs,of 40 yds,each.
实例二:捆包,每件内含40束,用牛皮纸包裹,并以6条钢带捆紧。每束10磅,需先裹以单层塑料薄膜,然后包上单层防潮纸及双层麻布。
In bales,each bale containing 40 bundles,wrapped in Kraft paper and firmly secured with six steel straps.Each bundle of lOpounds,should be covered by one layer of polythene film,then enclosed in one layer of waterproot paper andtwo layers of hessian.
除了有明确的包装材料和方式外,经常还要规定包装标志。包装标志是指在商品的运输包装上,用文字、图形、数字书写、压印、刷制的特定记号和说明事项,以便于识别货物,有利于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等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包装标志通常是用一些简单图形或一些字母来做出的,包括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或警告性标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建议使用的简化的运输标志包括。4项内容:收货人代号、参考代号(如运单号、合同或发票号码)、目的地和件号。在刷制标准化运输标志时应注意,唛头应为4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且不采用几何图形。如:
SGL******收货人代号
97/S/C——663646******参考号码
Yokhama......目的地
No.1~600......件号
指示性标志是根据商品的性能和特点,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或文字在货物的外包装上标出,提醒有关人员在存储、搬运、操作、装卸过程中引起注意。如“向上”、小心轻放“防热”、“保持干燥”、“此处开启”等。在外包装上一般同时用英文标明。
2、销售包装,通常也称为内包装
它是直接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除了具有保护商品的作用外,更是商品促销的手段。销售包装上除商标、品名和产地外,一般还根据具体商品的需要,印有规格、用途、使用方式等项说明。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商品供不应求,社会消费处于追求数量的阶段,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态度及对商品的嗜好,存在着广泛的趋同现象,社会消费意识呈大众化。汽车工业巨头亨利·福特的一句名言概括了那个时代的消费特征——“只要汽车是黑色的,它就能满足顾客对汽车颜色的需求”。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消费行为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消费者对普通化和共性化的商品逐渐失去了兴趣,追求物质满足转移到追求精神满足,消费者不再只是关注商品的性能,而且注重享受通过商品所带来的生活情趣,强调消费者与物、物与物、物与场合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以“快乐”为中心的“感性消费”不断扩大,以“实用”为核心的“理性消费”相对缩小。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性大大增强,选择范围不断拓宽,商品的性能和价格已经不再是影响消费行为的首要因素了,而精美的包装能带给消费者极大的生活情趣,满足消费者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从而更能唤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例如,在日本购买食品,素有“用眼睛吃”的说法,即先用眼睛看,看包装是否漂亮,不漂亮就不喜欢买,在日本人看来,食品的外观效果比口味更重要。包装装潢日益成为商品促销的重要手段。为了增强商品的吸引力,有时包装的价值甚至超过了商品本身。
包装有时会成为妨碍出口的技术壁垒。如日本、加拿大、毛里求斯及欧美各国,禁用稻草、干草和报纸等作包装衬垫物;英国限制用玻璃、陶瓷等材料制造包装;不少国家对食品、药品、服装等进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也有特殊规定。因此,出口厂商必须密切注意不同国家的这些有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商检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是指对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进行检验和鉴定;或者对货物的卫生、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商检凭证是买卖双方发生贸易争执、处理索赔的重要依据,事关双方的切身利益。合同中所涉及的商检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以及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索赔期限及检验费用的支付问题。
检验时间和地点涉及到何时、何地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由于国际贸易往往要经过长距离运输,期间商品的品质和数量都可能变化。显然,如果合同中规定以离岸品的数量和质量为准,即货物在装运港口之前进行检验,并按此凭证书作为商品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这对出口商更有利,减少了货物运输途中的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相反,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即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进行检验,并按此凭证书作为商品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这对进口商更有利。基于此,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以装运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据,卖方能按时交单议付。而买方还保留着货到目的港后的复检权。如果买方发现货物品质、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并证明确为卖方责任时,可凭目的地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这种方法对买卖双方比较公平。
贸易商品的检验标准各国不尽相同,一般的习惯做法是:如果进出口合同中有规定的品质条款,那么将按合同中的品质、规格、包装条件和抽样检验的规定办理;如果合同中无规定或规定不详,属中国出口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办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办理,若尚无标准的,一般按工贸协议或参照同类商品的标准进行检验。属中国进口的商品,一般应按照生产国的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索赔条款
所谓索赔(claim)是指买卖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违约),另一方根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违约方受理对方的赔偿要求称作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国际贸易中的索赔主要分贸易索赔、运输索赔、保险索赔3类。
贸易索赔(trade claim)是指贸易当事人以所定合同为基础。一方向另一方或双方向对方同时提出的索赔。从买方角度提出索赔的原因主要有: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或者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再或没有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提交合适的装运单据。从卖方角度提出索赔的原因主要有:买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开出信用证;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货;或无理拒收货物;再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赎单等。
运输索赔(transportation claim)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依据所订立的合同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索赔。一般产生运输索赔的原因有:一是交货数量少于提单数量;二是提单是清洁的,但货物或包装却有残损等缺陷;三是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与疏忽引起的灾害(如火灾),造成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四是货物所受损失,根据提单或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应由承运人负责的部分。根据国际惯例,由承运人责任赔偿的数额有最高限额和时间规定。按《海牙规则》和中国远洋公司的规定,向承运人索赔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有效。
保险索赔(insurance claim)是指和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的并享有保险利益的一方,在货物遇到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的风险损失时,凭保险单及有关证件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一定要注意索赔时效和索赔的凭证(一般包括保险单、运输合同、发票、装箱单、检验报告、海事报告记录、货运证明等)。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通常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由此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暴风、大雪、暴风雨、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商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按照有关的法律原则(如英美法的“合同落空原则”和大陆法的“情势变迁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得到全部、部分或如期履行,有关当事人可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免除其相应责任,即有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两种后果,并对由此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免负赔偿责任。所谓变更合同是指对原合同的条件或内容作适当的变更,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迟履行。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变更合同,要看不可抗力事故对履约的影响程度,或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解释为:如果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期内阻碍履约,就只能暂时中止合同,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仍需履约。如果已影响到履约的根本基础,使履约成为不可能,则可允许解除合同。
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对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仲裁条款
仲裁是指贸易合同当事人将争议的问题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这种协议是作为一项条款,包含在买卖合同中的。另一种形式是,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表示同意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虽然两种仲裁协议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协议的内容简繁不一,但一般都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显然,一般当事人都希望在本国进行仲裁,因为当事人对本国的法规比较了解,而对对方国的仲裁制度不熟,疑虑更多。在中国的外贸合同中,大致采用:规定在中国或对方国家仲裁;规定在被告国仲裁;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当事人各自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发生违约行为时双方进行补救或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里仅对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失误作些简明的阐述。
1、关于品质条款
前面已作阐述。例如,用说明书表明品质时,必须做到言语简洁明了。说得越含糊越啰嗦,出现含义不明或前后不一的概率就越大,从而被对方抓住漏洞而索赔。倘有多种方法可用来表明商品品质时,一定要坚持只选择其中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而千万不要画蛇添足。使用的方法越多,他们彼此对商品品质的确定越可能发生哪怕是细微的差异,从而越容易招致买方的退货或拒付。同时,对特殊的质量要求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用一般的提法马虎对待。
至于用样品作为品质表示的方法,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出口对外寄出样品时,必须注意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又称原样)。即样品的质量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造成困难;偏低会使卖方在价格上吃亏。同时,寄存样品时应留存复样,以便作为日后交货或处理品质争议时的依据。
第二,接到国外买方的来样时,必须慎重处理。倘凭买方样品成交时,中国厂商应按买方样品进行复制或提出与之相似的样品作为“回样”或“对待样品”,寄交对方确认,作为交货时的依据。如果对方接受“对待样品”,则中国厂商能够主动控制交货的品质。中国出口服某些纺织品,常常采用这种做法。
第三,倘若交易商品具有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性质,必须争取以中国出口厂商提供的样品成交,并在合同中做相应的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或订立其他类似的条款。
第四,必要时可采取封样的做法。即由公共机构(如商检局)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另外,凭对方样品成交,一般还应申明若发生侵犯国外工业产权等概有对方负责,必要时还要求对方书面确认。
2、关于数量条款
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即买方在交货时可超过或短缺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如中国大米10万公吨。卖方可溢交或短交2%。同时,条款用语要具体、明确,避免使用笼统含糊的字眼。比如,在数量前面加上“约”字,意思是卖方交货数量可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实际上十分不妥。因为国际上对“大约量”的含义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有的为2%,有的为5%,也有的为10%。
3、关于包装条款
它涉及商品的包装方式、运输标志及包装费用的负担等规定。确定货物包装,首先要考虑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惯例和习惯。有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种包装材料(如不准用稻草或玻璃纤维的材料),有的对运输标志和标记作了严格规定。其次,要注意有些国家把货物包装通常当作货物构成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买方订购1磅或2磅的瓶装果酱,卖方供应5磅装的就是违约。
4、关于价格条款
它尽量涉及计价货币、计量单位、计价金额和贸易术语4项内容,但关键是贸易术语的确定。贸易术语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也不同。有关内容下一章会作介绍,这里只指出一点:同一个贸易术语,在不同国家的解释也会有区别。
5、关于装运条款
它的确定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从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要在货源无把握时便盲目成交,以致出现“有船无货”;也不要在船源无把握时盲目成交,以致出现“有货无船”。第二,对装运或交货期限的规定要明确。尽量避免使用“立即”、“即期”、“尽速”装运这类提法,因为国外对此解释不一,容易引起纠纷。第三,装运期或交货期不宜定的太死。影响装运和交货的因素很多,不留有余地会招致严重后果。因此,一般以订明年度及月份为宜,大宗商品甚至应定为跨月份装运或交货。第四,装运期或交货期的长短应适度。应从不同商品和租船定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时间。时间过短,会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时间过长,既会占压买方资金和增加利息开支,也会影响卖方的销售价格,双方都无好处。第五,注意信用证开出日期是否合理。一般说来,信用证至少应在装运期或交货期开始前15天抵达卖方手中,以便卖方有必要的时间安排船贷。
6、关于支付条款
它一般包括支付方式、日期、地点、金额以及用什么货币支付等规定。其中,支付方式尤其是支付货币,是决定贸易成败的重大问题,当有不少注意之点。这两个问题下一章要专门分析,这里不再赘言。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运作
国际货物买卖是围绕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运作流程包括交易前准备阶段、交易磋商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
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无论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只有在交易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才有可能顺利地磋商和签订合同,提高交易的成功率。这些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选配贸易谈判人员,市场调研,客户调研,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等。
(一)选配贸易谈判人员
高素质的贸易谈判人员是确保交易磋商成功的关键,为保证磋商顺利进行,应事先选配优秀的谈判人员。国际货物买卖是跨国交易,其程序、参与方、市场和文化背景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都十分复杂,所以,参加交易洽谈的人员不仅要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同时还要掌握较为广泛的国际贸易业务知识。除了一般的商品知识外,还要了解运输、保险、国际结算、国际金融等方面的知识,熟悉有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公约》),精通国际市场营销的一般方法和规律。
在大宗交易或其他内容复杂的交易中,由于洽谈人员不可能精通所有相关知识,因而有必要组织一个有力的谈判团队。在该团队中,应当包括熟悉商务、技术、法律和财务的人员,他们不仅要掌握谈判技巧,善于应变,还要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在谈判过程中精诚合作,在知识上互相补充、谋求一致。
(二)市场调研
在洽商交易之前,必须加强对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国外市场资料,了解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动态、各国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规和惯例,以便从中确定最恰当的目标市场。对于出口商来说这意味着选择销售市场,对进口商来说则是选择采购市场。
对于出口商来说,应着重了解特定市场的人口、气候、语言、度量衡制度;清楚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消费习惯、消费水平;调查其商品在该市场是否适销,是否存在竞争产品或替代品以及其竞争力如何,自身产品是否具有价格、性能、质量或服务上的独特优势;了解目标市场上的供求关系以及影响供求关系变动的各种因素。如生产周期、产品销售周期等;研究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及其影响因素,如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市场竞争强度、投机活动、自然灾害、季节变动等社会的、经济的和自然的因素。此外,还要对市场所在地的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及海关制度等情况作认真分析,这样才能选择一个较为适当的销售市场。
对于进口商来说,应认真比较各个不同市场上商品的品质、规格、性能、花色品种、生产技术及工艺的先进程度等,并结合汇率变动情况。考察商品的本币价格,做到货比三家,从而选择我们最需要的、价格最合理的商品。
对国外市场的调研可通过以下途径来开展:查阅既有信息,如公共商业图书馆、商业学报、商会发布的信息文件、政府出口部及贸易协会的纪录、贸易及商业杂志;通过因特网进行网上调研;聘请专业的市场调研代理或购买专业信息服务商提供的信息;通过参加对外贸易使团或贸易博览会、交流会获得第一手资料(直接印象)等。
(三)客户调研
在交易之前,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客户的资信调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支付能力
主要是了解客户的财力,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大小、融资渠道、营业额的大小、潜在资本、资本负债和借贷能力等。
2、客户背景
主要是指客户的政治经济背景、政治态度以及对我们的态度。
3、经营范围
主要指企业经营的品种、经营的性质、经营业务的范围、合作还是独资经营,以及是否同我国做过交易等。
4、经营能力
主要是指客户的活动能力、购销渠道、联系网络、贸易关系和经营做法等。
5、经营作风
主要是指企业经营的作风和客户的商业信誉、商业道德、服务态度和公共关系水平等。
此外,对于选择供货商的进口商来说,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基础上,更要特别注意对方所提供的商品是否先进、适用以及交易条件是否对我方有利。
在以上调查的基础上,进/出口商应尽量选择政治上友好、资信状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并与之建立稳定的贸易关系。
市场调研的各种途径可同样适用于客户调研。稍微不同的一点是,客户调研可在实际的业务接触和交往活动中进行,也就是对老客户进行评估。对于信誉良好的老客户,进/出口商应不断巩固合作关系。同时,也要积极的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发展并建立新的客户关系,以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一个广泛的有基础、有活力的客户群。
(四)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1、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是在一定时期内对外推销商品和安排出口业务的具体安排,是对外洽商交易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货源情况。主要包括国内生产能力、可供出口的数量,以及商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等情况。
(2)国外市场情况。主要包括国外市场需求情况、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
(3)出口经济效益。包括出口成本、出口盈亏率和出口换汇成本等。通过核算同类商品在不同时期的出口经济效益,有助于出口商改进经营管理;而对同类商品出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效益的比较,则可以为选择市场提供依据。
(4)销售计划和措施。包括分国别和地区、按品种数量与金额列明销售的计划进度,以及按销售计划采取的措施,如对客户的利用,贸易方式、收汇方式的应用,对价格佣金和折扣的掌握。
对于大宗商品或重点销售的商品,通常是逐个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对其他一般商品可以按商品大类制定经营方案;对一些中小商品或成交额不大的商品,则仅制定内容简单的价格方案即可。同时,还要做好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和广告宣传工作。出口商可委托国外的代理人或广告商,或自己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报刊等媒体,或通过举办展览、印发宣传品等各种方式,将产品的用途及突出特点介绍给特定市场上的消费者,力求加深消费者对商品的印象和好感。
2、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是为了完成进口任务而确定的各项具体安排,是进口商对外洽商交易,采购商品和安排进口业务的主要依据。凡涉及大宗或重要商品的进口,一般都要在交易前制定进口经营方案,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货数量。根据国内需要的轻重缓急和国外市场的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订货数量和进度。在保证满足国内需要的情况下,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成交。
(2)采购市场。根据国别/地区政策和国外市场条件,合理安排进口国别/地区,既要选择对我们有利的市场,又不宜过分集中在某一市场,力争使采购市场的布局合理。
(3)交易对象。要选择资信好、经营能力强并对我们友好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为了减少中间环节和节约外汇,一般应向厂家直接采购。
(4)交易价格。根据国际市场近期价格,并结合采购意图,拟定出价格掌握的幅度,以作为谈判交易的依据。同时,在初步确定交易价格时,还要充分考虑融资成本以及汇率变动的因素,尽量计算出不同报价实际的本币价格。
(5)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有很多种,我们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按补偿贸易方式,同时可采用一般的单边进口方式订购。具体如何选择,应根据采购的数量、品种、贸易习惯做法等酌情掌握。
(6)交易条件的掌握。
应当注意的是,有些商品是受国家进口管制的,进口商必须先从有关国家机构办理进口许可证方能办理进口手续。另外,如果进口商还没有自营进口的权利,则必须先与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签订代理进口的合同,由后者代理进口其所需商品。
对一些中小商品或成交额不大的商品,一般仅制定内容简单的价格方案即可。
交易磋商阶段
交易磋商(Business Negotiation)通常又称作贸易谈判,指买卖双方就买卖商品的有关条件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交易磋商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合同的产生,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关系到双方从交易中所获利益的大小,因而必须谨慎对待。
交易磋商在形式上可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磋商既可以是在谈判桌上面对面的谈判,如参加各种交易会、洽谈会,以及贸易小组出访、邀请客户来访等,也可以通过电话来进行。书面磋商是指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进行交易洽谈。此外,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普及,交易磋商正越来越多的直接通过计算机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通过口头谈判或书面磋商,双方再交易条件方面达成协议后,即可制作正式书面合同。
交易磋商的内容涉及拟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其中包括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在使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可作为一般交易条件出现在合同中,因而它们并非每次都要一一列出、逐条商讨。此外,在许多老客户之间,大多以事先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了协议,或者双方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或者双方已经订立了长期的贸易协议,在这些情况下,也不需要在每笔交易中对各项条款进行一一协商。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只要一方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便达到了合同成立的实质性的要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取消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意见,但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询盘
询盘(Enquiry)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在实际业务中,询盘通常由买方向卖方发出,一般被称为“邀请发盘”;它也可以由卖方发出,习惯上将其称为“邀请递盘”。询盘的内容以对价格的询问为主,所以询盘又称作询价;但有时也会涉及商品的规格、品质、数量、包装、交货期,以及索取样品、商品目录等。询盘往往是交易的起点,但并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阶段。
询盘可采用口头的方式也可采用书面的方式。书面方式有书信、电报、传真、询价单。电报、传真询盘由于传递速度快,在业务中采用较多。
询盘人发出询盘的目的有时只是为了了解市场行情,有时则是为了表达与对方成交的愿望,希望对方能及时发盘。询盘中涉及的交易条件往往不够明确或带有某些保留条件,因此它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被询盘人愿意与询盘人成交,还需同对方进行进一步的磋商。不过,虽然询盘对询盘人没有约束,但也要慎重,不要乱发询盘,特别是在进口业务中,以免引起不良后果。因为乱发询盘,很可能引来大量发盘,而买方又不能全买,这样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同时也容易把自己的意图泄漏出去,形成高价发盘。
(二)发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报盘或报价,是指交易一方(发盘人)向对方(受盘人)提出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买卖某种商品的一种表示。
发盘可以是应对方的邀请发盘做出的答复,也可以是在没有邀请的情况下直接发出。在实际业务中,发盘多由卖方发出,这种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也可以由买方发出,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或递盘(Bid)。
发盘在合同法中称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它既是一项是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人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其内容。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内对该发盘表示无条件的接受,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其成交,签订合同,否则即为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买方发盘还是卖方发盘,其法律后果都一样,即发盘一经对方无条件接受,就算达成交易,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发盘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以书面进行。下面是一个电报发盘的实例:
Offer 5000 dozen sport shirt sampled March 15th USD84.5 per dozen CIF New York export standard packing May/June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rit L/C subject reply here 20th(兹发盘5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4.5美元,标准出口包装,5---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
1、构成发盘的条件
根据《公约》第14条第一款解释:“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据此,一项有效的发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在发盘中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个可以对发盘表示接受的人,也就是说,受盘人必须确定。如果发盘中没有指定受盘人,它便不能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发盘,而只能被看作邀请发盘,比如,向国外客户广为散发的商品目录、价格表等。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对于什么是“十分确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公约》的解释是在发盘中明确货物,规定数量和价格。在规定数量和价格的时候,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还可以只规定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但在我国的贸易业务中,一般要求交易条件是完整的,也就是要求在发盘中列明商品名称、品质或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等主要条件。应该说,后者相对于前者的风险更小,更容易避免纠纷,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如果交易双方已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或已在长期的贸易往来中形成了某种习惯做法,或由于在发盘中援引了过去的函电或过去的合同,那么发盘中的一些交易条件也可以省略,此时它仍然是一项完整的发盘。
发盘中交易条件的表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用诸如“大概”、“大约”、“仅供参考”之类的词句。而且发盘必须始终局性的,不得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条件,如“以我方最终确认为准”。
(3)发盘人必须表明发盘人愿意按照发盘中的各项条件同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即发盘人在发盘时向对方表示,在得到有效接受时双方即可按发盘的内容订立合同。发盘人在发盘中是否有这种意思表示,不必一定要求发盘中有“实盘”之类的字样,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发盘的整个内容是否确定。如果受盘人对此不能确定,则应向发盘人提出,不能任意猜测。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按照《公约》第15条的解释:“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也就是说,发盘虽已发出,但在到达受盘人之前并不产生对发盘人的约束力,受盘人也只有在接到发盘后,才可考虑接受与否的问题,在此之前,即使受盘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发盘的内容,也不能主动对该发盘表示接受。
以上是构成有效发盘的四个条件,也是考察发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一个有效发盘必须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否则,即使发盘上注明“实盘”或类似字样,也不能使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作为发盘人受约束的期限和受盘人接受的有效时限。只有在有效期内,受盘人对发盘的接受才有效,发盘人才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成交的法律责任。
有效期可在发盘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一种做法是在发盘中规定一个最后时限。这时,发盘人要说明该日期是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的最后期限,还是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的最后期限,以及该日期以何处时间为准。也可以在发盘中只规定一段有效期限,如“Offer valid within 3 days”(本发盘有效期3天)。此时,若发盘是以电报或信函方式发出的,有效期从电报拍发或信函寄出时起算;若该发盘是以电传形式发出,则有效期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
另外应注意的是,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如果发盘中没有明确有效期,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否则无效。“合理时间”需视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按照商品的特点和行业习惯或国际惯例处理。对于像有色金属、棉花、粮食等市场行不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大的大宗商品,有效期应短一些;反之则可长一些。
若发盘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受盘人必须立即表示接受才有效。
3、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关于发盘的撤回,《公约》第15条第二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也就是说,只要发盘还未生效,对发盘人就还未产生约束力,发盘是可以撤回的。所以发盘人要想撤回发盘,必须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赶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到达受盘人,或起码与之同时到达。否则就不是撤回的问题,而是撤销了。
发盘的撤销与撤回不同,它是指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已生效后,发盘人再通知受盘人取消该发盘,解除自己在发盘项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对于发盘生效后能否再撤销的问题,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较大分歧。英美等国采用的普通法认为,发盘在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除了受盘人已经给予了发盘人一定的对价(或称“约因”)或者发盘人以签字蜡封的形式发盘的情况,在受盘人接受之前,发盘人可以随时撤销发盘或变更内容。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对上述原则做了修改,承认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盘人是商人,以书面形式发盘,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无对价的发盘亦不得撤销。大陆法中的德国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有约束力,除非他在发盘中已表明不受约束。法国虽然允许发盘人在有效期内撤销其发盘,但判例表明,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约》对这些不同的规定做了折衷,其第16条的规定是:
(1)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我国法律承认《公约》的规定,认为发盘可以撤销和撤回。但在实际业务中,为了减少纠纷,维护我方发盘的严肃性和进、出口商的信誉,应尽量减少对发盘的撤销。
4、发盘的失效
《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终止。”就是说,若受盘人在对发盘表示拒绝后又表示接受,即使原发盘仍在有效期内,其效力也会随着受盘人的拒绝送达而丧失,发盘人将不再受其约束,除非他愿意对该项接受予以确认。除此以外,以下情况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受盘人做出还盘。还盘实际上也是对原发盘的拒绝,因而也会是发盘失效。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若受盘人没有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或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做出接受,则该发盘自动失去效力。
(4)不可抗拒力。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战争、罢工等。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三)还盘
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为了进一步协商,对发盘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还盘实际上是对原发盘的拒绝,同时也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做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一旦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同时还盘一方与原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变化,分别成为新的发盘人和受盘人。因而,与发盘一样,还盘也存在一个效力问题,这与发盘是一致的,只有具有约束力的还盘才能成为一项新的发盘。
还盘可以用口头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出来,一般与发盘采用的方式相符。还盘可以是针对价格,也可以是针对品质、数量、交货的时间及地点、支付方式等重要条件提出修改意见。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还盘人对原发盘所表示的异议应该是实质性的。换言之,还盘是对交易条件的实质性变更。如果受盘人的答复仅对一些非实质性的、细枝末节的内容作了添加或修改,“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公约》第19条第二款),将构成接受,而非还盘。
(四)接受
所谓接受(Acceptance),是指交易的一方无条件的同意对方在发盘或还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之成交、签订合同。这在法律上叫承诺。接受如同发盘一样,既属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对买卖双方都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1、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这一条件是与构成发盘的第一个条件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中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但这并不意味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任何第三人对发盘的接受对发盘人都没有约束力,只能被看作对发盘人的一项新发盘。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一致。接受是受盘人无条件同意发盘人所提出的内容的意思表示。接受的内容应当与发盘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盘人在接受中将发盘的内容进行添加或更改,则此项接受就不是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但如果这种添加或更改并非实质性的,该回复仍能具有接受的效力。对此,《公约》第19条第二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更改内容的答复,应视为对发盘的拒绝,并构成新发盘;但如接受所载的内容实质上并没有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则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期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提出异议,合同条件将包括接受中所载的更改内容。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与数量、交货地点与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或者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除此以外,对发盘内容的变更,如要求提供某种单据、要求增加单据的份数、要求将货物分成两批装运等,均属非实质性变更。
(3)接受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表示出来,缄默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不能构成接受(《公约》第19条第二款)。表示方式一般应采用与发盘相同的传递方式,但如果接受人采用的方式比发盘人所规定采用的方式更为快捷,也视为有效。它可以是口头声明,也可以是书面声明;在发盘中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已形成某种习惯做法时,也可以通过某些行为来表示,如买方立即开来信用证的行为或卖方立即发货的行为。
(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并送达发盘人。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有效期,受盘人只有有效期内做出的接受,才有法律效力。如发盘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接受方为有效。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的情况,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该逾期接受仍有效力(《公约》第21条):①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声明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可见,《公约》一方面主张逾期的接受没有效力,另一方面又承认这种接受能否产生效力应取决于发盘人。
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关于接受在什么情况下生效,各个国家的不同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分歧。英美法系实行“投邮生效”的原则,这是指在采用信件、电报等通信方式表示接受时,只要发出的时间是在有效期内,接受的函电一经发出立即生效,即使函电在邮途中延误或遗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在大陆法中,以德国法为代表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即表示接受的函电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发盘人,接受方能生效。因此,函电如果在邮递途中发生延误或遗失,合同不能成立。《公约》采用的是到达生效的原则。《公约》第18条中明确规定:“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生效。”这是针对书面形式的接受的规定。如果双方以口头方式磋商,《公约》规定:“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时不在此限。”这里所说的“情况有别”指的是发盘中有特殊的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受盘人以行为表示接受,那么这种接受何时生效呢?《公约》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受盘人)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也就是说,接受与发盘一样,在发出后可以撤回,但必须是在其生效前。如果接受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受盘人则不能撤回其接受。但在英美法系中,由于对接受的效力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一经投邮就已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而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大陆法的规定则与《公约》一致,受盘人在做出接受后,原则上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在实际业务中,我们应注意各国法律规定上的这种差别,以免产生误解或争议。
3、对综合盘和复合盘的接受
综合盘又称联合发盘或一揽子发盘,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盘搭配在一起,作为一个发盘对外发出。对于这种发盘,受盘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或其中之一,否则即构成还盘。
复合盘是发盘人向受盘人同时发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发盘,受盘人可选择其愿意接受的一部分发盘表示接受。
合同签定阶段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上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口头合同是指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协议,在实际业务中较少采用。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都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的形式加以明确。
在国际贸易中,订立书面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证据。对以口头协商达成的协议,书面合同的作用和意义尤为明显。依照法律要求,凡是合同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分歧,提交仲裁或诉讼,仲裁员或法官首先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确认合同关系的存在。如仅是口头协议,往往是“空口无凭”,不能提供充足证据,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尽管有些国家的合同法并不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但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其次,书面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依据。实际业务中,双方一般都要求将各自的权利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第三,书面合同有时也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是以接受生效为条件的,只要接受生效,合同就成立。这是多数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公约》第23条也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但在特定的环境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中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书面合同的形式,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公约》仅在第13条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交换(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业务中,书面合同可采用正式的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Agreement)、备忘录(Memorandum)等多种形式。
在中国的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可大体分为正式合同和简式合同两种。正式合同条款比较完备,内容比较全面,除商品的名称、规格、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支付方式、检验条款等内容外,还有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内容。大宗交易多采用此种形式的合同。进口合同或购买合同以及出口合同或销售合同都属于正式合同。简式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则比较简单,通常只用于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小土特产商品和轻工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销售或购买确认书都属此类合同。
一份正式的进出口合同,内容应全面、完整、具体和准确,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合同名称必须正确体现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编号应按规定,分别用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为代号编制。
(2)合同的前文。又称约首,是合同的序言部分,包括订约日期、当事人姓名及法定地址、签约地址、签约原由等。
(3)合同的核心条款。包括品名、品质、数量、价格、包装、支付、交货、保险以及检验条款等。
(4)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索赔、仲裁条款。
(5)特别条款。如许可证条款、税收条款及汇率条款等。
(6)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有效期,使用文字的效力及合同份数,
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等。
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还要具备其他一些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合同生效的条件,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综合来看,主要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合同的履行阶段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进而签订合同后,就进入了合同履行阶段,亦即己方义务的实际履行和对方权利的实际实现阶段。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成立,有关当事人就必须按时、按质、按量的履行合同的规定,这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行使和取得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关系到企业和国家的对外声誉。
合同的履行是当事双方的共同责任,下面我们分别从进口商和出口商的角度予以介绍。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按照《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然而,在实际的出口业务中,由于每一笔交易中的商品品种、贸易条件以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合同的履行往往要经过不同的环节。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CIF与CFR合同。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往往要经过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保险、装运、制单结汇等诸多环节,只有将这些环节做好,使其环环紧扣,才能避免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船无货、有货无船等诸多问题,使出口企业在按合同规定出运货物,提供全套合格单据,顺利从进口方取得货款,安全收汇。
1、备货和报验
备货指出口人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件准备好货物,以便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交货义务。需要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还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1)备货
备货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开始进行,外贸公司首先向生产或供货单位下达联系单,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并要求后者按联系单的内容对货物进行加工、整理、刷制唛头,再由外贸公司对货物进行核实、验收,以便货物提前验收入仓。有的商品进仓后,尚须根据出口合同规定对入库货物再进行加工整理或重新包装并刷好唛头,才能使货物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然后,填制货物出仓申请单,待得到储运部货物出仓通知单后,即可办理其他手续。
在出口备货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货物的品质、规格及花色搭配应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立即更换,以免买方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给出口方在经济和声誉上造成损害。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②货物的包装要与合同规定一致。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倘若合同对包装未作具体规定,应按《公约》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若发现包装不妥,要立即更换或修整。
③运输标志(唛头)的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客户另有指定的,则应按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规定办理;如合同未规定,客户对此又无要求的,则由我方自行选定刷制,而且要做到字迹清晰、位置醒目、刷制正确。如进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应予照办。
④备货的数量应保证能满足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要比合同规定稍多一些,以便在装船发现货物短缺或损坏时能及时补足或更换,从而避免发生少装。
⑤备货时应注意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与船期情况,尽可能做到船货衔接,以避免船等货或货等船的现象,从而节约各种费用。
⑥若货物比较特殊、不易转售,出口方最好在收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再开始备货,以免因对方违约拒不开证而造成被动。
(2)报验
针对不同商品的情况和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也是备货工作的重要内容。出口商在货物备齐后,就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无法出口。
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出口合同、信用证副本、发票、装箱单以及其他必要的证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此时,出口商要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表明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产地等内容。在检验部门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对出口企业发给检验证书。应注意的是,若出口企业未能在商检证书的有效期内将货物运出,应向商检局申请复验,复验合格,商品才能出口。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出口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也需按合同规定,持买卖合同等有关证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2、催证、审证、改证
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它将直接关系到出口商能否安全、顺利地结汇。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1)催证
催证是指卖方催促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及时开立信用证,并送达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运交付。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本来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之一,但买方往往因市场行情变化或资金周转困难、进口国外汇管制加强、商品市场行情发生不利于买方的变化等原因而拖延开证。这可能会使出口方错过船期,不能按时履约。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应催请买方尽快开证,并在对方仍不开证时声明保留索赔权,或拒绝交货。另外,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船舶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也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出口商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直接向国外客户催证,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或代理商给予协助和配合代为催证。
(2)审证
审证是指卖方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或向买方提出需要其修改某些内容。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或者进口商故意加列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等因素,往往会出现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此时,如果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在买方国家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其以货物不符合合同为由拒绝受货,从而造成损失;如果以合同条款发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在卖方凭单索汇时银行经常会拒付,从而无法顺利结汇。所以,出口商在接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一定要严格审证,以便在信用证存在问题时及时通知对方改证。审核信用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否则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和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在实际业务中,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进出口公司的共同责任。由于银行与出口企业的分工不同,因而在审核内容上各有侧重。银行着重负责审核有关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进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一般来说,对信用证的审核应包括以下要点:
①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查。凡是资信情况不好,经营作风欠佳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原则上应拒绝接受,并请客户另行委托我方允许往来的其他银行开证。
②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遇到包含“详情后告”、“经我方确认生效”等字样的信用证,出口企业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该证。
③对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审核。信用证是否是不可撤销的,直接关系到我方交付货物后能否安全收汇。我方一般只接受不可撤销的国外来证。
以上三点是银行审证的重点,出口企业制作复核性审查。出口企业重点根据合同规定做好以下专项审核。
④审核信用证中对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唛头等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若信用证中对此加列某些特殊规定,要认真考虑我方能否接受。
⑤信用证中的货币与金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相同。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及金额应与合同一致。若信用证规定商品在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增减,金额也应规定有相同幅度的增减,否则,信用证金额不得小于发票和汇票金额。
⑥审核信用证对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的规定。对装运期的规定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若出口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出运货物,应及时要求买方展期。若信用证中未规定装运期,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即被视为装运期。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使出口企业在出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后有足够的时间制单和议讨。再者,交单期也应合理,以免因交单期太短而难以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如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一般不宜轻易接受。
⑦审核信用证单据条款。检查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合同规定以外的单据,是否对单据的内容、种类、填制方法等提出了特殊要求。若发现有我方不能同意的特殊要求,应立即要求对方改证。
⑧审查信用证运输条款。信用证对装运港(起运地)、目的港(目的地),以及对转运与分批装运的规定应与合同一致。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出口方应要求信用证允许转运或分批装运,或对此不作规定。另外,还应审查来证对分批装运是否有特殊要求。
⑨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大都是买卖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买方,但也可能是对方的客户即实际买主或第二买主,因此对其名称和地址均应仔细核对,防止张冠李戴,错发错运受益人。
⑩审查信用证中是否规定有特殊条款。我方一般不接受特殊条款中的各种规定。特别要注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如有“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对方更正。
(3)改证
在审证时,如果发现违背国家政策或出口企业无法办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应立即要求对方到原开证行申请改证。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对于收到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我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将做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按照《UCP500》的规定,对于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卖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而拒绝另一部分内容。若出口方没有明确表示接受修改通知或按修改通知中的规定向银行交单,则可认为原信用证对出口企业继续有效。
3、租船订舱和装船
各出口企业在备货的同时,还应及时做好租船订舱的工作、办理报关、投保等手续。
(1)租船订舱、装船
在CIF与CFR出口合同下,租船订舱是出口方的责任之一。我国出口企业通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运公司)代办托运,对于数量大、需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租船手续;对于数量不够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班轮舱位。
订舱、装船工作的基本程序大致如下:
①出口商向外运公司填写并发送订舱委托书,办理订舱委托。
②外运公司填写托运单并送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为托运人办理订舱手续。
③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对出口企业签发装货单,作为通知出口企业备货装船与载货船舶收货装运的凭证。待载货船舶到港后,出口企业或外运公司在海关验货放行后,凭此装货单装船。
④待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根据装船货物实际情况在收货单上签字或作适当批注,即大副收据,作为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然后,由托运人凭该收货单向承运人交付费用并换取正本提单。
⑤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后应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便其做好收货准备。由于在CFR合同下买方要办理保险,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出口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卖方因此耽误了办理保险,出口方要对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出口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的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提取或装运出口。”在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经海关签印放行,称为清关或通关。
报关时,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其他必要的单证,如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等,申请验关并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3)投保
在CIF出口合同下,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后,出口商应于货物装运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国外运输险投保单,列明投保人名称、货物的名称、唛头、运输路线、船名或装运工具、开航日期、航程、投保险别、保险金额、投保日期、赔款地点等。保险公司据此考虑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有的单据和凭证在货物装运前就应准备好),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
(1)信用证支付对单据的要求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实行的是凭单付款,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证就是单据的交易。在信用证条件下,不仅要求“单证相符”,而且要求“单单相符”。前者指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在表面上要符合信用证条款,后者指单据之间不能出现彼此不一致的情况。根据《UCP500》的规定,这里的“相符”必须是表面的严格相符。因此,出口商在缮制单据时一定要认真、谨慎,切勿因为疏忽而导致银行拒付。
对于结汇单据,一定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正确”就是要求单据应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应彼此一致;“完整”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必须齐全,不能短缺,单据的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必要项目内容都必须完整;“及时”是指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或《UCP 500》规定的交单期内将各项单据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手续;“简明”指单据内容按信用证和《UCP 500》的规定以及该惯例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填写,力求简单明了,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致弄巧成拙:“整洁”是指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洁净,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章。
出口单据的缮制一般以发票为中心展开,海关发票、产地证、投保单及报关需要的托运、报关单等单证一般都是按发票为内容缮制的。各单据的填制内容除提单用概括性的商品统称外,须在措词和用语方面保持一致。如发票上叙及的产地应与产地证上的产地相同;发票运费金额应与运费单据或运费发票上所列一致:检验证书上应注明关于货物描述、航运、信用证或其他单据的引证;各单据相应的重量或数量应完全相等等。涉及商品数量、尺码、重量、总价等方面计算的,制单前应按信用证要求和装运实际详细核算,须提供具体的细码单时还应逐码核对,并计算累积数量。
此外,各种单据签发日期应保持合理,符合逻辑性及国际惯例。一般说来:
①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单日期。
②保险单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除非信用证特别许可,或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职责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
③装箱单、重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④一般产地证明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⑤商检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太早。
⑥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⑦受益人证明或声明、船长收据或证明的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⑧运费收据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下面我们对信用证支付下的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常出现的问题,做一简要介绍。
(2)汇票
汇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接受命令的人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可以肯定的将来某一时期,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他指定人或持票人。汇票按出票时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信用证下的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按照汇票由商业企业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UCP500》禁止信用证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所以信用证下的汇票一般
为银行承兑汇票。
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避免以下几个问题:
①付款人误填。付款人名称必须填写完整。信用证项下汇票通常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UCP 500》规定信用证不应开立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如开立了该汇票也仅视作一种附加单据,而不能作为金融单据。
②期限与信用证不符。
③漏填日期或日期不符合惯例。出票日期应在提单日期之后(交货后付款),但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限。
④汇票付款日期不确定。汇票必须列明付款期限,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汇票法应认为无效。
⑤出票人不是信用证受益人或出票人漏签字。
⑥漏列或错列信用证号码。
⑦没有按规定列出出票条款或利息条款。
⑧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或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3)发票
发票的种类有很多,通常指的是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开立的凭以向进口商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和对整个交易和货物有关内容的总体说明。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作为进出口商记账、报关交税的依据。发票无统一的格式,但主要内容及项目都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制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值等。
在缮制商业发票时,应注意避免以下几个问题:
①受益人名称不符。发票顶端应有醒目的出单人名、址且必须与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址一致。
②抬头上与信用证上付款人不同。
③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不同。货物数量、单价或发票总金额在不允许幅度内。
④交货条款或单价与信用证不同。
⑤发票列入了信用证没有规定的费用(如佣金、仓租等)。
⑥未按信用证规定细分费用支出。
⑦未经信用证规定的机构证实。
⑧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加列声明文句。信用证要求加注细节条款或特殊条款的,制单时应照打。
⑨货物包装或标志著有未经信用证许可的“用过”、“旧货”、“重新装配”字样。
⑩发票的参考号与信用证上的不一致。
除商业发票外,发票还有形式发票、样本发票、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厂商发票等。
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有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的非正式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单据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这种发票叫形式发票。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其价格仅为估价,不能作为结算单据。若信用证规定需“PROFORMA INVOICE”制单时名称照打,且发票内注明“供进口商申请许可证”或“本交易已卖方最终确认为有效”等字样。
出口商在交易前发送样本,说明推销商品的品质、规格、价格,此时开出的为样本发票。样本发票不同于商业发票,只是便于客户了解商品的价值、费用等,便于向市场推销,便于报关取样。
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领取进口国在出口国领事签发的发票,作为有关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前提条件之一。领事发票是一份官方单证,与商业发票是并行的单据。有些国家规定了领事发票的固定格式,这种格式可从领事馆获得。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多的情况是来证中规定由其领事在商业发票上认证,认证的目的是证实商品的确实产地,收取认证费。关于信用证上认证条款的内容,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要求,是否必须认证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主要作为估价完税,确定原产地、征收差别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海关发票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专门固定格式,使用时要注意不能混用。有些国家只要求海关发票,不再要求商业发票,这时海关发票就起到了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的双重作用。在缮制时应注意:如成交价为CIF,应分别列明FOB、F、I三块价格,且其和应与FOB货值相等;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现,二者不能为同一个人,个人签字须手签方有效。
厂商发票是生产厂商给出口商的销售货物的凭证,其目的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和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时使用。若海关规定MANUFACTURERS INVOICE,发票名称应该照打,且缮制时应注意:①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发票日期;②价格为以出口国货币表示的国内市场价。价格应按发票货价适当的打个折扣,例如打九折或八五折,以免进口国海关视为压价倾销而征收倾销税。抬头人打出口商,出单人为制造厂商。除非有明确规定,不必缮制唛头。
(4)海运提单
在使用海运运输时,海运提单是最常见的一种单据,也是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通常由出口企业或委托运输代理制作,在货物装船后由船公司签署后交出口企业。在缮制海运提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提单种类不能接受。
②提交货物承运收据而非提单。
③提交“收妥备运”提单。
④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⑤货名不符。
⑥装运港、转运地不符。
⑦信用证禁止转运而实际发生转运。
⑧没有“已装船”批注或货装甲板。
⑨“已装船”批注未签字并加注日期。
⑩“已装船”批注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⑩信用证为CIF价而提单上无“运费预付/付讫”的说明。
⑥提交不清洁提单。
(5)保险单
保险单据即保险公司在接受货主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该凭证既是保险人对被保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CIF或CIP交易条件下,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出口单据之一。在缮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被保险人即保险的抬头应符合信用证规定。一般谁投保,谁为被保险人,但遇特殊规定时,应根据信用证具体规定填制。若信用证规定以买方为被保人则卖方在收汇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将保单抬头填为进口方名称;若信用证规定以开证银行抬头(或受益),则保单抬头应填具开证行名称;若信用证规定以第三者为抬头人,也应照制。
②保险金额及货币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如信用证没有规定,一般按CIF或CIP价值或发票毛值加一成投保,至少等于发票金额(不足额投保除外)。保额尾数进位取整,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投保及赔款的货币名称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一致。
③出单日期不应迟于提单装运日期,除非信用证有另有规定,或保险单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日起生效。
④《UCP500》第三十四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如保险单据表明所出具正本单据系一份以上,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6)产地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与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的依据。产地证分为普通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
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有的国家为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求以产地证来确定货物来源国。原产地证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可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或中国贸易促进会签发。
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由我进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目前采用普惠“Form A”产地证的有20多个国家。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出口人填制后连同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和商
业发票一份,送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须提供特定的产地证,即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委(厅、局)签发的。
(7)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由公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商品检验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一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包括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与其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另外,如买卖双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商品的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办法。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成后,进口企业一方面要履行付款、收货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督促国外出口商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防止其违约而给我方造成损失。
我国的进口交易大多以FOB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并采用海运方式运输货物。虽然不同的合同在履行中有不同的特点,但一般都要经过开证、派船接货、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商检、拨交、进口索赔等几个主要环节。
1、开立信用证
及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主要责任之一,因此在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副本,要求银行对外开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申请书中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银行一般会对进口企业进口所需外汇进行核查,并可能要求进口企业交付全额或一定比例的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然后才按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对外开出信用证。进口企业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在其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并使这些条件与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这样才能保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一致。如果对方对与合同相符的信用证提出修改要求,进口企业有权斟酌处理。若同意改证,就要通知开证行办理改证手续。
2、派船接货
在FOB合同下,进口方负责派船到指定港口接货。通常情况下,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将预计装船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公司租船或订舱。我国进口企业往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外运公司代办。手续办妥,进口方要将船名、船期通知国外卖方,以便对方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同时,进口方还要做好催装工作,特别是对数量、金额较大的重要商品,最好委托出口地的代理督促卖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保证船货衔接。
由于FOB条件下保险由进口方办理,我方应督促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3、投保
FOB、FCA、CFR和CPT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预约保险和逐笔投保。
我国部分外贸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了海运、空运和陆运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便,对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进口企业只需按要求填制进口货物装货通知,将合同号、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必要内容一一列明,送保险公司即可作为投保凭证。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就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的条件承保。
在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逐笔投保。进口企业在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4、审单付款
为保证对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我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保证我方的权益,必须认真做好审单工作。审单是银行与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与银行密切联系加强配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责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任。因此,进口商在审单时对这些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要特别谨慎,以便早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此外,进口商审单的其他内容和前述的出口商制作单据时的内容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如开证行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信用证条款,一般会先与我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意见是否同意接受不符点。对此,我进口企业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表示拒绝,即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或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5、报关提货、验收和拨交
报关是指进口货物必须按海关规定的手续向海关办理申报验放的过程。货到目的港后,进口企业要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发票、提单、装箱单或重量单、保险单及其他必要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在海关对货物及各种单据查验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缴纳关税。在此之后,海关将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我国的进口业务中,报送手续一般由外运公司代办。
进口货物到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缺报告”交由船方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若发现货物残损,则应将货物置于海关指定仓库,由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及有关当事人进行检验。我国法律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经商检机构的检验就不得销售和使用。同时,若商检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内进行,买方即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因此,凡属于法定检验或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验,或检验后付款,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较短,或卸离海轮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或提货不着的商品,均应在卸货港检验,其他进口商品则可以在用货部门所在地,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进口货物经报关、报验后,进口人即可按其与国内订货人的约定拨交货物。
6、索赔
在履约过程中,如果进口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应向有关责任人索赔。
如果出现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原装数量不足、品质低劣、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使货物受损等情况,进口方应向卖方索赔;如果卸货数量少于提单记载的数量或由于船方过失导致货物残损,货损应由船方负责:如果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其他外来原因造成了货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在承保范围内船方赔偿金额不足以抵补损失的部分,则由保险公司对进口方进行赔偿。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如果在索赔期内来不及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应要求对方延长索赔期,或向对方声明保留索赔权。若合同未对索赔期限做出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这一期限应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
进口方对外索赔时,应按合同规定提供索赔清单、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提单副本、保险单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及单据作为索赔的证据。
讨论与思考练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条款有哪些?
表示商品品质有哪些方法?
有哪些计算重量的方法?
运输包装有几种?什么是运输标志?标准化运输标志由哪些部分组成?
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是什么?发盘如何撤回或撤消?
10、构成接受的条件是什么?接受如何撤回和撤消?
第十二章 贸 易 术 语
[本章要点]
贸易术语是对外成交价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得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买卖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本章将介绍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重点介绍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通过本章的学习,能正确运用贸易术语进行报价并熟悉在使用某种贸易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有关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为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远隔两地,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将会涉及以下诸多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交货?
2、谁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及有关费用?
3、谁负责为货物进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4、谁负责办理货物在出口国的出口手续并支付必要的出口税、费?
5、谁负责办理货物在进口国的进口手续并支付必要的进口税、费?
6、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上述问题是每笔交易都必须明确的,但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对上述问题逐项进行磋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将影响交易的达成。因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通过使用贸易术语,就可解答上述问题,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由于贸易术语确定了买卖双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时,采用了某种贸易术语,例如FOB或C1F,就使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从而可分别称之为“FOB合同”或“CIF合同”。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早在19世纪初,在国际贸易中已开始使用贸易术语。经过长期实践以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贸易术语。但是, 最初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并无统一的解释。后来,为了消除分歧,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某些国际组织、商业团体、学术机构试图对贸易术浯作统一的解释。于是,陆续出现了一些有关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规则。这些解释和规则为较多国家的法律界和工商界所熟悉、承认和接受,就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浯的惯例有以下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在波兰华沙举行会议,以英国贸易习惯及判例为基础,制订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华沙会议,将前“华沙规则”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1932,简称 1932),并沿用至今。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 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1919年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The U.S.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s)。后来因国际贸易习惯的变化,在1940年举行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定义作了修汀,并于1941年7月3l口 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该修正本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1)Ex(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如“制造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其后分别注明原产地。按此术语,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到原产地双方约定的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此术语有以下六种解释:
①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②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③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④ “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⑤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⑥ “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3)F. A.S.(Free Along Side)。
F.A.S.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按此术语,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海洋轮船船边,船上装货吊钩可及之处,或交至由买方或为买方所指定或提供的码头,负担货物交至上述地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承担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4)C.F.R .(Cost and Freight)。
C.F.R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按此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安排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按此术浯,卖方除了必须承担C.F.R 术语下所有的责任外,还须办理海运保险,支付其费用,并提供保险单或可转让的保险凭证。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进口港码头交货”。按此术语,卖方必须安排货物运至指定进口港的运输事宜,办理海洋运输保险(包括战争险),并支付其费用;承担货物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直至在指定的进口港码头允许货物停留的期限届满时为止;此术语还有其他不同名称,如“Ex Quay”、“Ex Pier”等。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在美洲国家有较大影响。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术语的解释与其他国际惯例的解释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洲国家 进出口商进行交易时,应予特别注意。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NCOTERMS 2000,ICC Publication No.560)。
国际商会自20世纪20年代初即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作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COTERMSl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故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INCOTERMS作了5次修订和补充。1999年9月国际商会又公布了对INCOTERMS 1990作了修订的新版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成为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1NCOTERMS 2000,ICC Publication No.560),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1)《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关于交货、收货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涉及卖方或买方为履行合同而订立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和融资合同。其货物也仅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到。作为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付货物、交付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而《2000年通则》仅仅涉及前两项内容,不涉及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问题。《2000年通则》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也可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在此情况下,《2000年通则》中有关术语的A2、B2条款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款的规定均无作用。
(2)《2000年通则》贸易术语的分组。
《2000年通则》共对13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井按其共同特性归纳为E、F、C、D四组:
E组:只有EXW一种术语。按此术语,卖方在他自己的处所将货物提供给买方。
F组:包括FCA、FAS和FOB三种术语。在F组术语下,卖方必须按买方的指示交运货物,因为是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和指定承运人的。
按《2000年通则》,各种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关键点”。 “关键点”有“风险划分点” 即“交货点”和“费用划分点”之分。F组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互相重合。
例如,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交货点)是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轮船船舷,其费用划分点也在上述船舷。在货物以海洋运输、但卖方被要求在船只到达前将货物交到货运站,由指定承运人收货的情况下,传统的FOB术语将不适用,而应采用FCA术语。因为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海运、铁路、公路或航空运输的单式运输以及多式运输。
C组:包括CFR、CIF、CPT和CIP四种术语。在C组术语下,卖方必须按通常条件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在CIF和CIP术语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组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点在装运港(地)、费用点在目的港<地)。例如,CIF术语的卖方不仅需自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越过船舷,还需支付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也就是说,与FOB术语相比较,CIF术语的费用划分点自装运港延伸到了目的港。
由于在C组术语下买卖双方费用负担的划分点是在目的地国家,C组术语往往被错误地认为是“到货合同”,即卖方须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直至货物实际到达指定的目的港(地)为止。然而,必须着重指出,C组术语与F组术语,在卖方在装运国或发运国完成交货义务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与F组术语下的合同一样,C组术语下的买卖合同也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必须支付按通常路线和惯常方式运送货物到约定目的港(地)的正常运费,因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额外费用,均需由买方负担。由此可见,C组术语的根本性质是,卖方经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在CIF和CIP术语下提供了保险,而适当地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履行了合同后,即免于负担任何进一步的风险和费用。
D组: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术语。按照D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并负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按D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属“到货合同”。在D组术语下,除DDP外,卖方在边境或进口国交货时无需办理进口清关。
二、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2000年通则》所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中, FOB、CFR,CIF、FCA、CPT和CIP六种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因此,熟悉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特别重要。
FOB术语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按《200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井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井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
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按《2000年通则》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装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货点(point of delivery)为船舷。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如前所述,《2000年通则》作为惯例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允许买卖双方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对该规则的任何规定作必要的改变。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话,则该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这就是说,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有个船货衔接的问题。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受装货。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卖方国货未备妥而未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反之,如果买方延迟派船,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则由此而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等费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需由买方负责。因此,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对船货衔接事项,除了在合同中应作明确规定外,在订约后,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
在按FOB术语订约的情况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往往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诸如货运商和装船代理的装船手续费;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3)装货费用的负担
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主要是装船费以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在FOB合同中,如买方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由于班轮运费内包括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班轱运费既然由买方支付,装货费用实际上系由买方负担。但在大宗货物需使用租船装运时,FOB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应进行洽商,并在合同中用文字作出具体规定,也可采用在FOB术语后加列字句或缩写,即所谓FOB术语的变形来表示。常见的FOB术语变形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以上系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对上述FOB术语变形按通常的理解和应用所作的解释。但需注意,对贸易术语变形(variants of trade terms),国际上并无统一和权威性的解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除非买卖双方对有关贸易术语变形的含义有一致的理解,在使用术语变形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所需承担的额外义务。例如,在使用FOBS(FOB包括理舱)的变形时,它是仅限于卖方负担因理舱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一一理舱费,还是它不仅包括理舱费,还包括直至完成理舱为止货物可能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合同中,对术语变形所产生的额外义务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可防止以后履行合同时因双方理解不一而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4)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然而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规定,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并且,出口税和其他税捐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这 些规定与《2000年通则》FOB术语关于卖方须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负担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轮船)外,还应明确提出由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CIF术语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买方应注意,在CIF术浯下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IP术语。
按照《200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井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井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根据《2000年通则》,CIF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与FOB术语完全相同。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和FOB一样,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以及在我国曾将C1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1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PT、CIP)与FOB以及其他F组术语(FCA、FAS)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方面,其性质是相同的,采用这些术浯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此类合同的卖方在按合同规定在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CIF合同的卖方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如果卖方不能及时租船或订舱,而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船交货,即构成违约,从而需承担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2000年通则》,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船或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出口业务中,如国外买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我方也可灵活掌握考虑接受。
(3)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辅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
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而目前中国保险条款和国际L使用较多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均列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4)卸货费用的负担
如在FOB术语中已述及的,班轮运费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如货物系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IF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
如大宗货物使用租船运输,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应由卖方支付,至于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其规定方法,可以在合同内用文字具体订明,也可采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l)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IF卸到岸上(C1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在上文阐述FOB术语变形时,对贸易术语变形的解释及其在实际业务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所作的说明,也适用于C1F术语变形.
(5)单据买卖
“从商业观点看,有人曾认为,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CIF合同的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来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象征性交货”。而买方则必须凭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运单据支付价款。如前所述,CIF合同属装运合同性质,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此有必要指出,如果在采用C1F术语订立合同时,卖方被要求保证货物的到达或以何时到货作为收取价款的条件的话,则该合同将成为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
CFR术语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 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PT术语。
CFR与CIF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上是相同的。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须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2000年通则》CFR A7中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按A4规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所谓“充分的通知”,指该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迟延”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虽然《2000年通则》对卖方未能给予买方该项充分的通知的后果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可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在实际业务中,我方出口企业应事先与国外买方就如何发给装船通知商定具体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则应根据双方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根据订约后、装船前买方提出的具体请求(包括在信用证中对装船通知的规定),及时用电讯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上述做法也适用于我方出口的FOB合同。
此外,在CIF术语关于租船或订舱的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同样适用于CFR术语。为明确卸货费用负担,也可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上述CFR术语的各种变形,在关于明确卸货费用负担的含义方面,与前述CIF术浯变形中所说明的是相同的。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FOB、CFR、CIF贸易术语变形,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其作用通常仅限于明确或改变买卖双方在费用负担上的划分,而不涉及或改变风险的划分。此外,还须强调指出,只有在买卖双方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变形的含义有一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这些术语变形。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FOB、CFR和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的需要。同时,运输技术的变化,也带来了运输单据的革新,例如,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等,非传统的FOB、CFR和CIF术语所涉及者。有鉴于此,国际商会在1980年版《通则》中增添了两种新术语——FRC和CIP,并修订了原有的DCP。10年后,在《1990年通则》中又对上述三种术语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将FRC改为FCA,将DCP改为CPT。经修改补充后的FCA、CPT和CIP三种术语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运输的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2000年通则》又对FCA术语中关于装货和卸货义务作了改变。以下分别介绍这三种术语:
FCA术语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应该注意,选定的交货地对在该地装货和卸货的义务有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处所,卖方负责装货。如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人。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FCA是在以FOB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一种贸易术语。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如前所述,《2000年通则》的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2000年通则》将FCA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概括为:
(1)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2)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由此可见,在以上第(1)种情况下,FCA的交货点是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在第(2)种情况下,FCA的交货点是在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terminal)或类似的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在卖方所在处所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或者,在其他指定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将货物置于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2000年通则》对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作了如下明确的规定: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如在其他指定地交货,卖方不负责将货物从其送货运输工具上卸下。
2、买方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如在铁路或航空运输的情况下)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假如,买方有可能较卖方取得较低的运价,或按其本国政府规定必须由买方自行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以免双方重复订立运输合同而引起问题和发生额外费用。反之,如卖方不愿按买方的请求或商业惯例协助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也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否则,遗漏安排运输,也将引起额外费用和风险。
3、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按《2000年通则》,每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既决定风险转移,也关系到买卖双方费用负担的划分。与FOB术语一样,FCA卖方在完成交货义务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须由卖方负担,而在其后所发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担.鉴于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pallets),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CPT术语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
上述承运人与FCA术语中的承运人相同。如果为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风险也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关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及其处理方法,在前文CFR一节中所作的说明,也同样适用于按CPT和FCA术语达成的交易。
CIP术语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一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如买卖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10%,即CIP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有关货物的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发运地被交付给承运人时)起开始生效,直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地为止。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运输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 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
险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井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 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卸船)费用。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4、运输单据不同。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
三、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一)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 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万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这个术语是卖方负担最少义务的术语。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在发货时负责将货物装上收货车辆,并负担一切装货费用和风险,则应在合同中用明确的词句对此加以规定。
本术语适用干任何运输方式。
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完成了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应注意,INCOTERMS先前的版本都规定:在FAS术语下,货物出口清关需由买方负责办理.(2000年通则》对此作了与上述相反的规定,其原因是,在实际业务中,货物出口清关,由出口人(卖方)办理,较为方便。
但是,如卖方要求由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则应在合同中对此用明确的词句作出规定。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三)DAF
DELIVERED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毗邻国家关境前的边境指定地和地点,在其送货车辆上(未卸下),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完成了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在这个术语中确切地指定有关边境的交货地和地点,是极为重要的。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但主要用于铁路或公路运输。在铁路运输情况下,DAF合同的卖方可从铁路方面取得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全程联运单据,并安排有关的货物运输保险。但必须指出,卖方是在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这种联运单据的。同样,卖方在边境交货以后的任何保险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
(四)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在《1980年通则》中称作Ex Ship(EXS)。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及多式运输。
(五)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未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包括办理一切海关手续,井支付关税、税捐和进口时所需的其他费用。
应注意,INCOTERMS先前的版本规定:DEQ合同的卖方须负责办理进口清关。《2000年通则》作了与上述相反的规定,要求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本术语在《1980年通则》中称作Ex Quay(EXQ)。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负担货物进口时支付某些费用的义务,则应在合同中用明确的字句加以规定。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山河运输及多式运输。
(六)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末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厂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税捐和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在卖方义务中包括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
本术语是《1990年通则》为适应贸易集团(如欧洲联盟和其他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需要而新增加的,它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七)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井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与EXW相反,DDP是卖方负担最多义务的术语。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本术语。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和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
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0年通则》,不论采用上节中所述的六种主要贸易术语,还是采用以上七种其他贸易术语,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商业发票、交货证明、运输单据和报关单据等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四、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而以FOB、CFR和CIF最为常用,其原因是: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产生最早,历史最为悠久,最为人们所熟悉和习惯使用;
(2)国际贸易的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承担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而这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的分界线的;
(3)FOB、CFR和CIF合同的卖方或买方都不必到对方国家办理货物的交接,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方便。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化,FCA、CPT和CIP术语的使用,也日趋增多。在实际业务中,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密切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是双方都十分重视的问题之一。就我方外贸企业而言,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作认真考虑:
1、为国家节省外汇、增加收入
在我国外贸业务中,FOB、CFR和C1F也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一般说来,在出口业务中,我外贸企业应争取多选用CIF和CFR术语,而少用FOB术浯;反之,在进口业务中,应争取多选用FOB术语,少用CFR和CIF术语。对FCA、CPT和CIP术语的选用,在出口和进口业务中,也应分别按上述同样原则,予以掌握。因为,这样可为国家增加收入和节省支出外汇运费和保险费,并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2、结合使用的运输方式
按照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各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例如,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交易的当事人拟使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选用FCA、CPT或C1P术语。不顾所使用的运输方式,不适当地选用贸易术语,将使该术语的解释产生困难。一旦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的义务上发生纠纷,有关当事人将陷入困境,并可能遭受损失。
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正在被广泛运用,而且还将进—步扩大与发展。为了适应这一趋势,我外贸企业应按具体交易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选用FCA、CPT和CIP术语,以替代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CFR和CIF术语。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运输的,不采用FCA、CPT和CIP术语而仍使用FOB、CFR或CIF.则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缺点:一是增加了我方的风险责任,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交单收汇的时间,影响我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因此,在出门业务中,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FCA,CPT和CIP术语。
3、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选用贸易术语,也应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作必要的灵活掌握。譬如,国外买方在向我国购买大宗商品时,为了可以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和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不影响贸易,我方出口也可采用FOB术语。对于国外某些港口,因无固定班轮或我方自行派船不便而对方愿意自行派船接运时,也可按FOB术语成交。有些国家为了扶持其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其本国投保,在此情况下,我们可同意使用CFR或FOB术语,以示合作。在进口业务中,如我方所进口的货物,数量不多、金额不大,也可采用CIF术语进行交易。
4、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在外贸交易进程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潜伏着对经营者造 成损害的风险,应预先防范。在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也涉及如 何保障出口收汇和进口收货的安全问题。如上文中所述,在我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按FOB术语向我购货,究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国外买方拟通过由其自行指定承运人,自办保险,以便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获取较低的运价和保险费优惠。但是,少数不法商人也可能与承运人相勾结,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渠道,向承运人先无单提货,随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货物,造成我方银货两空的结局。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CFR术语,因为由国外卖方租船或订舱,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我负担,而保险也由我方办理,如果国外卖方所安排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就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提不到货的损失。上述类似的诈骗事件,在我外贸实际业务中曾屡有发生。对此,我外贸企业必须提高警惕,审慎选择客户,必要时,还应对由国外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安排的载货船只作及时的事先核查,如发现不妥,可要求其予以更换,以保障收汇或收货的安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贸易的发展,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其他贸易术语,如EXW、FAS、DAF、DES、DEQ、DDU和DDP等,也可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选择使用。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中除单价外,通常还有总值一项。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在总值项下一般也同时列明贸易术语。总值所使用的货币必须与单价使用的货币相一致。
讨论与思考练习
什么是贸易术语?它有什么作用?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几种?分别解释哪些术语?
《2000年通则》中E、F、C、D各组贸易术语的特点分别是什么?
试写出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六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什么是象征性交货?
什么是贸易术语的变形?试述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变形及其含义。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点有哪些?
FOB、CFR、CIF术语与FCA、CPT、CIP术语有什么异同?
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本章提要]
1、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商品交易最终能够得以实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国际货物的运输任务,买卖双方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都需要合理选定运输方式,订好各项运输条款,并运用好有关装运单据。
2、由于进出口货物一般都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整个运输途中。可能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使货物遭受损失,为了转嫁运输途中的风险和保障在货物遭到损失后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就需要按约定条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国家转到买方国家必须通过运输来实现。在买卖合同中,须明确装运条款,定好货物的运输方式和交货条件。国际货物运输是一门比较复杂的科学,也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有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时间性强、情况复杂、风险大等特点,其中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有可能对合同的顺利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只有掌握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知识,才能在交易磋商及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有关情况,使合同运输条款的订立更加明确、具体、合理,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奠定基础。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的运输方式很多,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邮包运输、管道运输以及由各种运输方式组合而成的国际多式联运等,这些运输方式在运输能力、运输费用、货物适应性以及风险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审慎地选择运输方式。这里介绍几个主要的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它具有运量大、运费低、不受铁路和管道限制等优点,因此目前其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当然,海洋运输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准等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不同,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按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之间往返运送货物,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它是在不定期租船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国际航运的一种主要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②班轮运费已包括了装卸费用,货物装卸载配由承运人负责,船货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③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④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和数量比较灵活,尤其是所托运的货物数量较少时,一般采用班轮运输的方式比较简便,而且班轮运输一般是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对货主便利。
班轮运费由基本费和附加费构成。其中,基本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也包括装卸费用,它是构成班轮费用的主体;附加费则是对一些需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运输中导致额外支出的特殊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附加费名目繁多,主要有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转船附加费、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直航附加费、选港附加费等等许多种。
基本运费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计收标准计收,根据商品的种类不同,计收班轮基本运费一般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标准:
①按货物的毛重计收,称为重量吨(Weight Ton),运价表中用“w”表示。
②按货物的体积,容积计收,称为尺码盹(Measurement Ton),运价表中用“M”表示,一般以1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
③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从重量吨和尺码吨中选择收费较高的作为标准,运价表中以“W/M”表示。
④按货物的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运价表中用“A.V”或者“Ad.Val”表示。从价运费一般按货物FOB价格的百分之几收取,通常只有黄金、白银、宝石等贵重货物才按此标准收费。
⑤按货物的毛重、体积或从价计费。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三者中较高的一种收费,运价表中用“W/M or Ad Val”表示;另一种是按货物毛重和体积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运价表中用“W/M plus Ad Val”表示。
⑥按货物的个数计收。如车辆、活牲畜等。
⑦临时议定价格,通常适用于承运粮食、矿石、煤炭等运量大、货值较低、装卸容易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品。在运价表中以“Open Rate”表示。
⑧起码运费。当按货物毛重和体积所计算的运费不足运价表中所规定的最低运费时,则按起码运费计收。
班轮运费通常是按班轮运价表计算的。班轮运价表从费率结构上可分为等级费率运价表和单项运价表两种,按照运价表的制定人不同,又可分为航运公会运价表、班轮公司运价表、货方运价表和船方运价表四种,一般包括说明其有关规定、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进口和出口贸易中分别选择不同的运价表。
班轮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先根据商品的英文名称从运价表的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该商品的等级和收费标准;然后从航线费率中查出有关这种商品的基本费率;最后查找需支付的各项附加费率;将基本费率和附加费率相加即为该商品的单位运费,再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即得该批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费总额。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船东将整船或一部分舱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完成货物的运输,租船人按约定的运价或租金支付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也不固定航线和停靠港口,一切均由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同船方签订租船合同,并在租船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业务中,租船运输一般是租用整船。
根据出租方式的不同,租船运输分为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①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者航次租船,它是指由船东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租船的费用根据船级吨位和租船市场运费行市等条件由船货双方在租船合同中订明,一般来讲,船方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及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承租人则按约定支付运费。就其租赁方式不同,定期租船可分为单程(或单航次)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航次租船和包运合同租船几种。
在定程租船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装运货物的条件,尤其是要规定装卸费用由谁负担。另外,采用程租船运输时要规定装卸期限和装卸率,并根据这个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②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指由船东将船舶出租给承运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承租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承租船使用。船舶在租期内的一切运营费用及日常维修等开支均由承租人负担,但是船方负责船舶在租赁期内的适航性、维修保养、船员工资等开支。
除了上述两种租船方式外,还有一种光船出租(Bare Boat Charter),它属于定期租船的一种。是指船东将没有船长又不配备船员的空船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承租期内,承租人必须自己配备人员并负责运营维修的费用。这种光船出租实际上属于一种单纯的财产租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很少采用。
铁路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是一种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负担着进出口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繁重任务。铁路运输有许多优点,它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以保证常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也比较小,手续也比较简单,因而有广泛的适用性。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两种:
(1)国内铁路运输
国内铁路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口岸和内地之间的集散。在我国,供港澳台地区的物资经铁路运往香港、九龙和澳门,也属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只是在办理手续时与一般国内铁路运输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租车方式的两票运输。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简称国际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全程运输,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
采用国际联运,有关当事国事先必须有书面的约定,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并参加了协约组织,订立了各种约定。当前国际上主要铁路联运协定有《国际铁路联运协议》和《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前者一般简称“国际货协”,后者一般简称“国际货约”。参加《国际货约》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典、英国等二十几个,而参加《国际货协》的则主要有中国、越南、蒙古、朝鲜、原苏联等12个国家,而且有一些东欧国家,例如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家同时加入了这两个条约,从而使得货物可以通过铁路在参加这两个条约的国家之间转送。
而且,不仅《国际货协》的参加国之间可以办理铁路联运,而且从参加国到未参加国或者相反方向运送货物,也可办理联运。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与海洋运输和铁路运输相比较,它具有交货迅速、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因而特别适合于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根据运输货物的不同需要,国际航空运输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和航空急件等几种运输方式。
航空运费指的是从起运机场到目的机场的运价,一般按重量或体积计算,取两者中高者为准,并且按照一般货物、特种货物和货物等级规定不同的运价标准。尽管航空运输费用较高,但是由于空运比海运计算运费的起点低,又便于抢行应市,所以有些货物用空运更为有利。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它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由于集装箱运输具有提高了货运速度、简化了货运手续、降低了货运成本等诸多好处,因此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普遍采用的重要方式。
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有整箱货和拼箱货两种,整箱货由发货人在工厂或仓库进行装箱,然后直接运交集装箱堆场等待装运,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收货人可直接从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集装箱堆场提走货物;拼箱货是指货量不足一整箱,需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货运站负责将不同发货人的货物拼装到一个集装箱内,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承运人拆箱后分给各收货人。
根据交货方式不同,集装箱运输可分为“门对门”与“港对港”两种。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4)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中一种高级组织形式,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比较,有简化货运手续、加快货运速度、降低货运成本、中间环节少等优点。
邮包运输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对门”运输的性质,是一种应用广泛而且手续简便的运输方式。按照惯例,托运人只须按照邮局章程一次托运,一次付清足额邮资,取得邮政包裹收据后,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邮件在国际间的传递由各国的邮政部分负责办理,邮件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可凭到件通知向邮局提取。
国际邮包运输对邮包的重量和体积均有限制,例如,每个邮包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米,因此,邮包运输只适用于量轻体积小的商品。
邮包运输包括普通邮包和航空邮包两种方式。
二、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集中体现了货物运输各关系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出口结汇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现介绍其中的主要几种: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Bill 0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它是海运和内河航运方式下,最主要的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或接管托运人的货物。
(2)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凭提单可以在指定目的地提取货物,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也可以通过合法转让提单而转让货物所有权。
(3)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他们之间有关海洋运输方面争议的法律依据。
2.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的内容很广泛,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和具体条款,但其基本内容都是依据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条款》(简称《海牙条款》)的规定,一般包括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1)提单正面的内容
提单正面的内容分别由托运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①托运人(Shipper)
②收货人(Consignee)
③被通知人(Notified Party)
④装运港或收获地(Port of Loading or Place of Receipt)
⑤目的地或卸货港(Destination or Port of Discharge)
⑥船名及航次(Vessel's Name and Voyage Number)
⑦唛头及件号(Shipping Marks and Voyage Number)
⑧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
⑨件数与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⑩重量和体积(Weight and Measurement)
⑾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Freight Prepaid or Freight to Collect)
⑿正本提单的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⒀船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签章(Signature ofthe Carrier)
⒁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2)提单背面的条款
在海运提单的背面,通常都有印就的运输条款,这些条款是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缓解船货双方的矛盾,国际上曾先后签署了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前面提到的《海牙规则》,以及《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由于这三个规则的历史背景不同,内容也不同,因此采用不同规则国家的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也就有所不同。
海运提单通常一式数份,承运人凭其中的一份交付货物后,其余几份均作废。
3.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①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已装船提单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某具名船只,提单签发日期即为装船日期。
②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等待装船时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没有装船日期和具体船名,在实际国际贸易业务中,通常买方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①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带有明确宣布货物已存在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3)根据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①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用以提货,而不能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只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根据某些国家的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提货,因此,记名提单不能作为物
权凭证,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未注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的字样。在这种情况下,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而且不需要背书即可以转让,流通性极强,因此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③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可以经过背书后转让给其他人提货。背书的方法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前者是指背书人仅在提单背面签字转让,而不注明背书人名称;后者则必须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而且要有转让人签章。在实际业务中,采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即“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①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货物从装运港直抵目的地,途中不许转船的提单。
②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在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地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要注明“转船”或“在××港转船”的字样。
③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海运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在内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这种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一般来讲,第一承运人会在提单中声明只对本程运输负责。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①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指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详细提单。
②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又称简式提单,是指省略提单背面条款,只列出提单正面必须记载事项的提单。
(6)根据提单的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①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的提单。这种提单上必须标明“正本”字样,它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公认有效。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必须使用正本提单。
②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的提单。副本提单一般都表明“Copy”或者“Non-negotiable”字样,仅供工作上参考使用。
(7)在实际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其他提单包括:
①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承运人的提单。
②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
③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指集装箱运输时签发的提单。
④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是指注明了货物载于甲板上的提单。除非在提单中明确订明,承运人对场面货的损失或灭失不负责任,所以进口商一般不接受舱面提单。
⑤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晚于规定的交单日期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前者期限为21天,即提单签发日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银行可拒收;后者一般在订立条款后银行可接受。
⑥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指提单上的出单日期早于装船实际完成日期的提单。这是一种不合法提单。
⑦预借提单(Advanced B/L):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船舶未能按期到港受载和托运人未能按时备妥货物,出具这样提单的承运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其他运输单据
1、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运单(Sea waybill)简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海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证明,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能凭单交货,也不能流通转让。这与象征性交货中完全代表货物的海运提单不同,也与实际交货中作为货物附属的货运单据不同,严格的讲,海运单是一种介于象征性交货和实际交货之间的适应新形式的交货方式。
2.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是铁路与货主之间的运输契约。运单随同货物到达终点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与理陪的依据。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3.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我国内地货物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台地区时使用的一种特殊运输单据。它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其内容和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一联为正本。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航空公司出具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货物收据,还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检查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而且也不能背书转让。
此外,还有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和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前者与海运的联运提单相似,只是性质上有所区别;后者是邮局收到寄件人邮包后所签发的证明,又是提取邮件以及索赔理赔依据,但它不是物权凭证。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运输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通常包括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装卸时间及费用、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主要内容。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买卖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在具体内容上略有差异,其中以海上装运条款最为常用又最为复杂,现以海洋运输为例介绍一下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
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它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交付货物。
装运时间和交货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在进出口贸易中,最常用的FOB、CFR和CIF均属于装运港交货,按照上述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交货和装运的概念是一致的,可以把二者当作同义语。若采用目的港和其他地点交货的术语,要注意二者的分别。
从实际业务看,装运时间有下面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
这种方法就是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者某年某月某日前装运。即使具体规定装运时间,一般也是把时间规定在某一个时段上而不是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主要适用于一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的情况。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减少我方资金占压的时间,使货款的回收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降低履约风险。
采用这种方法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就有关信用证的开到期限或开出日期做出规定。
3、笼统规定装运时间
如规定“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等。这种方法适用于买方急需而卖方又有现货供应的情况,不过由于各国、各地、各行业对上述术语的解释不同,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
4、收到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适用于采用汇付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
规定合同中的装运时间时,要充分考虑船、货、证三者的衔接问题,防止因某一项工作脱节致使装运工作不能如期进行。
装运港与目的港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装运港与目的港的规定同商品价格有密切关系,又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责任有很大关系,因此是装运条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则相反。
通常,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一个,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可以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也可以采用选择港的办法。
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必须明确具体,而且要注意这些港口的具体条件。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如有重名的问题,应在前面冠以国家或地区名称。
4、采用选择港时,被选港口不宜超过三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比较靠近的港口。
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转运(TranshipInen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不能直达最终目的港而必须在中途某一港口转运,造成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没有直达船只或直达航线。
分批装运和转运使卖方有了较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但是对于买方来说,却增大其收货的不确定性,因此除非迫不得已,买方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条款。
装船通知
装运港交货合同下,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目的港交货合同下卖方则应该在交货后将交货情况电告买方。卖方需要通知的情况包括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件数、重量、金额、船名等内容,以便买方根据情况办理保险并做好接货及报关的准备工作。
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因租船人未完成租船作业而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罚金;速遣费(Despatch Money)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为此向租船人支付的奖金。
滞期费和速遣费是合同中装运条款的一个特殊部分,一般在租船运输中使用,其目的在于约束租船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它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而且有很多的种类,主要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国际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货物在整个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因遇到各种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遇险受损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就是指在货物装运前,被保险人(the insured)或投保人(applicant)按一定的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insurer)或承保人(underwriter)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若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可见,国际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经营,从而有效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运输方式不同,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也就不同,基本可以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货物运输保险。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历史也最悠久,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都是以它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尽管这几种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不同,但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障范围等大致相同。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必须谈妥有关货物运输保险的问题,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从而能更正确地处理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事宜。下面将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问题做一下简单介绍。
国际货物海运保险的保障范围
国际货物海运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风险三个方面。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海上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本身变异所引起的破坏力量造成的伤害,主要包括恶劣气候、地震、雷电、海啸、洪水或火山爆发等。它是自然存在并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
海上意外事故指的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主要包括船只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爆炸、火灾、与冰流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2、海上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按各国保险业习惯,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根据海上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①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根据情况不同,它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损失已无法挽回,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或效用,如果载货船舶失踪,经过相当时间仍杳无音讯,也视为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全损发生所支付的抢救费用、修理费用再加上将货物继续运至原定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该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者其在目的地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即可推定被保险人遭受了全部损失。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货物的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若想采用后者,必须对保险人进行委付并经保险人同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所谓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予以补偿。应该明确的是,保险人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只按照部分损失赔偿。
②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按照其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危险,或者为了使航行能够继续完成,船方有意且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由船方、货方和付运费方按获救财产价值或获益大小比例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断的,而且此危险必须威胁到了船、货和各利益方的安全;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第三,所做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第四,做出的牺牲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单独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可见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主要在损失的原因和补偿方式方面有差别:前者是因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担;后者则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2)海上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会使被保险货物本身遭受损失之外,还会导致一些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对此也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由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即为海上费用。海上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救助行为并获得成功,由被救方向救助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保险人负责赔偿救助费用的前提是救助成功。
3、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按照不同的原因,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损失以及特殊外来风险和损失两种。前者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生锈、钩损等外来风险所遭受的损失;后者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这些外来原因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绝进口、黄曲霉素、舱面的货物损失等。
中国国际贸易货物海运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也是确定保险人所承担责任大小及应交保费多少的依据,而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又是通过不同的保险条款加以规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在该条款中把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基本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其英文原义是“单独海损不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条款的修订,平安险的责任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全损的赔偿。该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
①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因卸货、存仓、装货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条款中如订有“船舶互撞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但是因非偶然发生或非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2)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条款中规定除外责任,可以进一步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而且可以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付的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各种基本险规定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几项:(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3)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保险设立的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沿用国际保险市场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0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则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另外,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前的某一仓库发生分配、分派,则保险责任自货物抵达该分配、分派仓库时即告终止。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对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规定,某些特殊情
况可按“扩展责任条款”办理。
2、附加险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因此,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的险种,并另外支付保险费。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于它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一般附加险的险别共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FWRD),短量险(Risk ofShortage),渗漏险(Risk ofLeakage),混杂、玷污险(Risk of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热受潮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s),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ing ofPacking),锈损险(Risk ofRust)。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包括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f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8种。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海洋运输这种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外,在其他运输方式下,货物在运输途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进而导致货物的损失,因此也需要办理运输保险。其他运输方式下的保险都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与海运保险有很多相似之处。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针对以汽车或火车等陆上交通工具运送的国际贸易货物的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其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附加险与海运货物保险一样,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而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主要承保陆运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此外,冷藏货物险也具有基本险的性质,其责任范围除包括陆运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而导致货物变质的损失。
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以加保附加险。类似海酒运货物保险,若投保陆运险,则可酌情加保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若投保陆运一切险,就不能再加保一般附加险而只能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
陆运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保险人负责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在陆运冷藏保险货物项下,此期限为10天。
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2、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主要承保以飞机作为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其中基本险又包括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分别类似于海运保险的“水渍险”和“一切险”,主要承保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所不同的是,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机场后的终止日期是卸离飞机满30天,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自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责任终止。
附加险主要是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承保空运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常规武器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3、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邮包保险也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其中,基本险又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其承保范围与前面两种货运保险基本相同。邮包的运送可能涉及到各种运输方式甚至联合运输,保险公司对此也负责。邮包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自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启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从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邮包战争险是邮政包裹保险的一种主要附加险别,承保邮包在递送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常规武器等造成的邮包损失。只有在投保了邮包险或邮包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的形式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处于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的,采用的贸易术语不同,办理保险的人就不同,但是无论交易按何种术语达成,均会涉及到风险如何划分以及由谁负责投保的问题:如果采用CIF和CIP等贸易术语,则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而在FOB、CFR和FCA等贸易术语下则由买方办理保险。而且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多种多样,保险条款设有多种险别,投保加成率又无统一标准,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必要就以上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1、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合同中保险条款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2)投保险别的约定。
(3)保险金额的约定。一般来讲,保险金额按货物的CIF或CIP发票金额和规定的加成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按照国际惯例,这个加成率通常是10%,若买方要求的加成率超过10%,卖方也可酌情接受,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过高,则卖方要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才能予以接受。
(4)以何种保险条款为依据。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是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其特点是承保责任范围较广。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条款(CIC)。因此,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有两种常见的做法,即分别以这两个条款为依据。由于两个条款的基本险别在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方面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均予以承保,因此在合同中也可以接受买方以ICC条款投保的要求。
2、进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如果买卖合同采用FOB或CFR这两种贸易术语,则由买方自办保险,因此,具体投保险别、投保金额、选用的保险条款等完全是买方单方面的事情,和卖方无关。所以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只需订明“装船后保险由买方负责”即可。
我国进口一般采用FOB、CFR或CPT术语,由我方公司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来不及投保或漏保,我国进口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各外贸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各种运输方式下的预约保险合同,以后每批进口货物,无须填制投保单,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单代替投保单。
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是以CIF价作为保险金额而不再加成,其中的运费率和保险费率均采用平均值计算。一般有:
FOB进口保险金额=FOB货价*(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率)
CFR进口保险金额=CFR货价/(1-平均保险费率)
3、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为发展中国的保险事业,中国出口一般都按照CIF条件出口。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双方除了约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还应明确订明按照CIC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适用的保险条款投保。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也要注明由卖方投保。在合同中可写明“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险别名称),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目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在实际业务中,按CIF或CIP出口的货物,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合适的险别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船只后,按规定格式填制保险单,列明各项内容,送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我国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货物保费是逐笔投保的,保险金额按上述公式计算就可。
4、保险合同的形式
由于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保险标的种类繁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以及保险责任的繁细和保险期限较长等原因,长期以来,保险合同均以书面形式签订。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逐渐出现对保险合同内容和格式标准化的要求,这主要是指要求保险合同的凭证主要内容与格式的基本统一。
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以保险单据来表示。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它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保险单据的标准化,是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自然定型的,如国际上使用的劳合社标准格式,也有同行业协议商定保险单据格式的,此外还有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制定保险单据格式或者规定某些必须采用的保险条款。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四种保险单据: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或正式保险单。它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除了载明投保单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只在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少数几种保险业务中使用,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只包括保险单的正面内容,背面没有载明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效力。但《UCP 500》规定,当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时,不得以保险凭证代替。
(3)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又称开口保险单,它适用于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分批装运的保险,一般没有保险金额的限制。在我国预约保险单用于按FOB或CFR条件进口的货物和出口展卖品。
(4)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是一种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仅供在港澳货物运输保险和少数对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出口业务中使用。这种单据不是一种单独的保单,而是在保险人承保后将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注明在商业发票上,其余内容以发票为准,保险人盖章后生效。在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依所投保险别的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称为保险索赔。
保险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如果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首先应判定损失责任,以确定索赔对象,向有关负责方要求赔偿损失:进出口货物发生残损,除原装原物品质不佳、包装不良或数量不足引起的损失,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性引起的损失,一般应由卖方或发货人负责;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只要是在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
保险索赔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索赔时效内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被保险人索赔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各国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对各类险别的索赔时效都有规定,逾期索赔,被保险人就会丧失索赔权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一经通知,即表示索赔行为的开始,被保险人不再受索赔时效控制。
第二,备齐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索赔时,应提交索赔必需的各种单证。按照保险惯例,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货物残损检验报告、海事报告、费用清单及索赔清单等单据。
第三,应了解索赔免赔的一些规定。当货物发生全损时,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果是部分损失,则应合理确定赔偿比例。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是规定不论损失程度均给予100%的赔偿,还是规定了免赔率。
如果货物损失没有超过免赔率的时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若超过了免赔率,保险人也可以免配一定的百分数。免赔率又有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之分:如果货物损失超过了免赔率,前者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后者则要扣除免赔率,只赔偿超过的部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在实行的是绝对免赔率,但现行的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则无免赔率的规定。
第四,有关代位追偿和委付的问题。在保险业务中,当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但是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的时候,为了防止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后,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代位追偿权。
当进出口货物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通知,愿将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以全部损失予以赔偿,这就是委付。如果保险人不提出委付通知,保险人只按部分损失赔偿,如果提出通知并经保险人接受,则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取得处理残损货物的权利。
讨论与思考练习
1.国际货物运输有哪几种方式?应该如何进行选择?
2.什么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3.租船运输包括哪几种方式?它们各有什么特点?
4.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哪几方面?
5.何谓“已装船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和“清洁提单”?为什么卖方都要求提供清洁提单?
6.什么是备运提单?为什么买方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提单?
7.何谓滞期费和速遣费?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滞期条款和速遣条款?
8.买卖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有哪些规定方法?规定装卸时间应注意什么问题?
9.在国际铁路运输中,铁路运单的正本和副本各有什么用途?
10.什么是多式联运单据?它同联运提单有什么区别?
11.什么叫分批装运?什么叫转运?
12.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与海运提单有哪些异同?
13.简述海上风险及损失的种类和内容。
14.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有何区别?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如要求按全损赔偿,应履行什么手续?
15.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16.请用实例来说明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
17.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哪些险别?其除外责任与保险期限又是如何规定的?
18.试述“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
1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投保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是怎样规定的?
20.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1.如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时应提供什么单据?
第十四章 国际货款收付
[本章要点]
国际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到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融通和周转,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是贸易合同十分重要的条款。本章主要掌握各种支付工具的运用和根据需要和条件选择支付方式。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采用现金结算的较少,大多使用非现金结算,即采用各类金融票据来进行支付。金融票据(Financial Document)指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是国际上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金融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最为常见。
汇票
(一)汇票的含义
根据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一个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从上面的定义看,汇票有3个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受票人(Drawee)或付款人(payer)和收款人(payee)。
(二)基本内容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③汇票金额;
④出票日期和地点;
⑤收款人姓名和商号;
⑥付款地点;
⑦付款期限;
⑧付款人姓名和商号;
⑨出票人签字。
附:汇票样本
BILL OF EXCHANGE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o._______________
For_______________
(amount in figure)
At_______________sight of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being unpaid)
pay t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r order the sum of
(amount in words)
Value received for______________ of ____________________
( quantity ) ( name of commodity )
Drawn und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L/c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d_____________________
To:
For and on behalf of(Signature)
(三)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drawer)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ing bill)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出票人为银行,即为银行汇票;出票人为商业,即为商业汇票。
2.按有无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 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汇票在使用过程中,如无附商业单据,即为光票;如有附商业单据,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 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如果付款人见到汇票后立即付款,即期汇票;如果付款人见到汇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的特定日期付款,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一般有以下4种规定方式:
①见(汇)票后XX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
②出(汇)票后XX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issue).
③提单日期后XX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l).
④指定日期(fixed date).
要注意上述①-③种情况下付款时间的不同,假如期限都为60天,那么,③最早,②其次,①最迟,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提单日期最早,汇票日期不得早于提单日期,而见票日期在国外收到汇票时的日期,从出票日期到见票需要一个邮程。
(四)汇票的使用程序
1、出票(issue)
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及收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收款人(即汇票抬头)的有三种写法:
①限制性抬头(non-negotiable),如Pay to xxx co. ,限定了汇票的收款人,该汇票在市场上不能转让和流通。
②指示性抬头(Endorsable),如Pay to order 或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 or xx bank.,该汇票通过持票人在背面签字(背书),即可转让给他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比较常用。
③持票人或来人抬头(Marketable),Pay to the bearer. 该汇票无需持票人背书就可以转让给他人。
2、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如果是即期汇票,付款人应作出付款提示;如是远期汇票,先作出承兑提示,到期时付款。
(3)承兑(acceptance )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即期汇票不需要该程序。
(4)付款(payment)
受票人(付款人)对即期汇票在见票后立即履行支付责任或对已经承兑的汇票在到期时履行支付责任的行为。
(5)背书(endorsement)
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Negotiable Instrument),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的被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6)拒付(dishono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均称为拒付,也称退票。
(7)追索(resource)
当持票人遭到拒付就可向出票人或汇票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善意持有人有权向所有“前手”追索,一直可追索到出票人。持票人为了行便追索权,通常要及时作成拒绝证书。持票人请公证机构作拒绝证书是为了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由此,持票人得以行使追索权。汇票拒付时,持票人应立即将票据交当地公证人由其再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拒付,则公证人将立即作成书面证明交持票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出票人或出让人在出票或背书时可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但是列明这种记载的汇票,一般不易在市场上被转让和流通。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①注明“本票”字样;
②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姓名和商号;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字。
(三)本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commercial note)和银行本票(banking note)。企业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按付款日期不同分为定日付款本票、签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和见票即付本票。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最指银行本票。”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所指的本票为银行即期本票,而未规定商业本票,这主要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考虑的。银行本票,因是银行信用,较为常用。
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ck or cheque)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要求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签发支票是以存款者在银行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数额存款或事先同银行洽订有一定的透支额度作为前提条件的。实际上,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①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姓名和商号;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字。
(三)支票的种类
按照我国《票据法》,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向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将票款收入帐户。转账支票也叫划线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划线支票只能通过银行收款入帐。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按各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以由银行加“保付”(Certified to pay)而成为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予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国外进口商交来支票作为支付凭证,为防止对方开立空头支票,除可要求对方出具“保付支票”外,还可在收到对方支票后,立刻委托我国内银行凭该支票向国外付款行收款,待支票面额收妥后方可发货,以防上当受骗。
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汇付
汇付(Remittance),即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它属于商业信用。
(一)汇付的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一般为进口方;
收款人(Payee),一般为出口方;
汇出行(Remitting Bank),也称进口地银行(Importer’s bank);
汇入行(Paying Bank),也称出口地银行(Exporter’s bank)。
(二)汇付的种类
1、信汇(mail transfer,M/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委托书须由汇出行签字,经汇入行核对签字无误,证实信江真实性后,方能解汇。信汇的优点是费用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在电报或电传上,汇出行应加注双方约定的“密押”,以使汇入行核对金额和证实电报的真实性。电汇的优点是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迅速,但费用较高。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raft,D/D)
票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另一种汇款方式。
程序图:电汇、信汇
说明:
①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
②汇出行以信函或电报方式授权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③汇入行解付金额给收款人。
程序图:票汇
说明:
①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
②出票行出具汇票交向汇款人;
③汇款人将汇票寄交收款人;
④收款人将汇票提示给指定受票行;
⑤受票行对汇票付款或承兑。
(三)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Pay in advance):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
比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在装船前xx天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货款给卖方(Buyer should pay total or xx% amount to seller by T/T within xx days before shipment.)。
2、货到付款: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不利,他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实际上就是赊销(Open Account,O/A)。
比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该在装船后若干天内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货款给卖方(Buyer should pay total or xx% amount to seller by T/T within xx days after shipment.)。
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
(一)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1995年公布并于1996年生效)规定: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支付工具)和商业单据(装运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通俗地说,也即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支付工具)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当事人及其关系
根据《URC522》的规定,托收一般有如下几个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受款的出票人,通常为出口方;
托收行( 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脱手业务的银行,通常为出口方银行;
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未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行自己兼行。
付款人(Payer),汇票的受票人,通常为进口方。
(三)种类及程序
按托收过程,汇票是否随附商业单据来划分,可以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光票托收:在托收过程中,汇票没有随附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而单独使用。国际贸易中不常用。
2、跟单托收: 在托收过程中,汇票随附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使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单托收。
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按照向进口人交单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1)付款交单,即代收行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款后才将全套托收单据交(放)给付款人,即以付款为条件的交单。按付款人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D/P at sight)和远期(D/P after XX DAYS sight)。
(1)即期D/P:即在付款人(进口商)在见票后即期付款后,代收行才将全套托收单据交(放)给付款人,即以即期付款为条件的交单。
(2)远期D/P:即在付款人(进口商)在见票后先承兑到期付款后,代收行才将全套托收单据交(放)给付款人,即以远期付款为条件的交单。
付款交单的最本质特点是,不管是即期D/P还是远期D/P,代收行均以进口方付款为条件才将全套托收单据(发票、提单等)交给进口方。因此如果进口方没有付款,银行通常情况下不会将单据交与进口方,所以其最大风险是进口方因市场发生不利变动等因素拒绝付款,但货物仍归出口方所有。
在远期D/P中,如果出现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早于付款日期,这样就出现进口方不能及时提货的问题。为了不耽误提货,进口方可以要求代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其具体做法是,进口方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方凭以借出运输单据,以便提货出售,取得货款再偿还代收银行的保函。这种做法对出口方或代收行来说有一定风险。因此,借出单据前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十分重要。按惯例,如果是出口方授权代收银行凭T/R借单给进口人,如果出现进口方没有按期偿还货款,后果由出口方负责;若是代收银行自主决定凭信托收据借单,如果出现进口方没有按期偿还货款,后果由代收银行负责,要赔偿出口方货款。
程序图(以即期D/P为例)
说明:
①委托人(出口方)向付款人(进口方)发货物;
②出口方整理好全套单据(含汇票、发票、提单等)交给托收行;
③托收行将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④提示行向进口方提示汇票;
⑤进口方见票后立即履行付款责任,并取得全套单据;
⑥托收行将金额如数拨划给托收行;
⑦托收行将金额如数拨划给出口方。
2)承兑交单,即代行在付款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才将全套托收单据交(放)给付款人,即以承兑为条件的交单。付款交单的最本质特点是,D/A条件下,代收行均进口方承兑为条件就将全套单据(发票、提单等)交给进口方。进口方获得单据后可以先行提货,其最大风险是进口方因市场发生不利变动等因素到期拒绝付款,但货物已经被提走,出口方落得货款两空。
程序图:与D/P即期相同,只是第⑤是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后便取得全套单据,并在到期时对汇票付款。
(四)托收在国际贸易中应用
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托收业务过程中虽然有多家银行的参与,但付款人是否对汇票付款或承兑纯粹看付款人的信用,银行在业务过程中,不管单据的审核、不管货物和不管货款,即所谓的“三不管”原则,因此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管是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均要求卖方先行发货,然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收款,对买方相对有利,对卖方相对不利,而后者风险更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应谨慎选用。
合同的条款
1)付款交单(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2) 承兑交单(D/A at after days’sight): 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远期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于承兑,并于到期日付款,承兑后交单。(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accept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xx days’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only.)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
长期以来,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虽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用证在世界贸易中的使用率迅速下降,但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仍以信用证为主(约占出口总额的80%),仍是出口企业首选的支付方式。基于这样的实际,本节对信用证有关内容做比较详尽的介绍。在介绍信用证有关内容之前,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做简要介绍。《UCP500》第一条规定了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文规定,本惯例对一切当事人均有约束力。”《UCP500》的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即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和可转让信用证,已成为当事人保证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下面介绍的相关内容都在《UCP500》的框架之内。
(一)含义
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个定义中隐含三层意思:(1)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属于银行信用;(2)卖方(受益人)需要向银行出示单据;(3)出示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等。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有以下六个基本当事人:
申请人(Applicant or opener),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受益人( Beneficiary ),即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方或实际供货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即接受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承担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方银行。
付款行(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 ),即开证行指定的对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可以由开证行自己承担,也可为进口方银行授权的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即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往来行或出口方指定银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即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根据一般为出口方银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
(三)信用证业务程序
①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②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③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④受益人向申请人装运货物;
⑤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给向议付行;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确定无误后办理议付(垫付)给受益人;
⑦议付行向付款行寄出单据;
⑧付款行付款或承兑;
⑨付款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
⑩申请人付款。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内容简繁不一,但概括起来一般都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L/C本身的说明(about L/C): 包括号码、种类、金额、开证日期、当事人等条款;
2、对汇票的说明(about draft):包括汇票的当事人、金额、期限和主要条款等;
3、关于货物的说明(about goods):商品品名、数量、价格、包装和包装等条款;
4、关于装运的说明(about shipment):包括装运港、目的港和转运港、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运、装运日期等条款;
5、关于单据的说明(about documents):包括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以及要求等条款,是跟单信用证的核心条款;
6、其他:
(1)关于特殊条款(about additional conditions):对于较为复杂的信用证,一般均有这个条款,比如对装运、单据等的特殊要求;
(2)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3)关于给议付行的指示(about banking instructions)。
(五)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500》第14条A款规定,对于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当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若有的话)有义务:(ⅰ)对已承担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进行偿付;(ⅱ)接受单据。”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还是照样履行要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
《UCP500》第3条阐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的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 。虽然信用证是在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独立自足的文件。在这个意义上,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往往只需对照信用证,而不是合同或者两者兼顾;条款办,而不是按合同条款办。
3、信用证如果出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不符,一旦受益人接受了,就要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UCP500》第4条规定了单据与货物/服务/履约行为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履约行为”; UCP500第15条 阐明了当事人对单据的真伪性不负责任。“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有关银行只管单据而不管货物/服务/履约行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直,银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否则,银行就可以不履行付款责任,哪怕货物/服务/履约行为是符合基础合同要求的。
(六)信用证的种类
1、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Irevocable credit & Revocable credit)
1)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旦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在信用证中往往注明“不可撤销”(Irevocable)字样。
2)可撤销信用证,指在有效期内不必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可以随时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予接受。在信用证中往往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UCP》500规定,如果L/C中未规定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 clean credit)
1)跟单信用证,如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的是跟单汇票,即跟单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会有“单据要求”(Dument required);
2)光票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的是光票(汇票)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没有“单据要求”。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广泛的是跟单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 usance credit )
1)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会有“即期汇票”的条款(Draft at sight);
2)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会有“远期汇票”的条款(Draft at xx days’sight)。对受益人而言,前者收款时间快,而后者慢。
3、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 Non-transferable credit)
1)可转让信用证,按 UCP500第 48条的解释,系指受益人梯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银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转让的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信用证的“可转让”的要求既明确又严格,即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诸如“可分割”(Divisible) 、“可分开”(Fractionable) 、“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用语并不能使信用证可转让。因此,如果信用证中使用了这些用语,银行可不予置理。
2)不可转让信用证,如果L/C中没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或“不可转让信用证”,应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伴随着转口贸易的出现,在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中也派生出一种转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以香港地区转让信用证为例进行讨论。在这类转让信用证业务中,香港地区的商人(第一受益人)一般只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国内的进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实际的供货商。第一受益人在收到进口商的信用证以后,通过当地的银行(转让银行)将其转让给国内的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发货并向银行单据。待转让银行从原始信用证的开证行收到货款后,在向国内第二受益人付款。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赚取商品的差价利润,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并缩短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等项目以为其换单留出相应的时间。因此,转让信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
4、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 & Unconfirmed credit)
1)保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称保兑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上载文,愿意承担保兑者称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是由通知银行担任。
2)不保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称不保兑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保兑信用证,那么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就同时取得了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UCP500第九条规定了保兑行的责任,归纳起来,保兑信用证已明确的是保兑银行须直接向受益人负责,保兑银行议付时承担第一付款人角色,即保兑行应该按照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办理信用证的有关事项,独立对受益人负责。换言之,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而不是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被开证银行拒绝以后,才能向保兑银行要求偿付。也不是仅在开证行由于某种原因倒闭致使无法向受益人付款的情况下才由保兑行向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受开证行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收单付款的行为,并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义务。
5、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时为止的信用证。
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欢循环使用,而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循环信用证主要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均匀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
循环信用证按运用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l)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时为止。在该项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做法有三种:、。
第一,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用完后,无需够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
第二,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用完后的若干天内,开证行本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第三,非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用完后,必须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6、背对信用证
背对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或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或 Secondary Credit),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它是指出口人(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信用证(称为母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称为子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背对信用证通常应用在转口贸易中。
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间商)保管。原证的开证行与开证人同新证毫无关联,原因在于新证开证人是原证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证的开证人与开证行。因此,新证的开证行在对其受益人(供货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证受益人(中间商)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与汇票,以便同新证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与汇票进行调换,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原证的开证行收汇。不过,新证交货期要短于原证交货期,其单价要低于原证,其金额也小于原证,以使原证受益人中间商前时间办理交单议付,并使其有利可图。这里要注意,新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价、保险金额、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只是新证条款的修改比较困难,所需时间也较长,原因在于新证条款如要修改,新证开证人需征得原证开证人的同意。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侯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
8、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可凭汇票或其他有关证件向指定付款行(通常为通知行)提前支取贷款的信用证。它与远期信用证刚好相反,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交信用证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信用证:(l)全部预支信用证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预支全部货款,实际上等于预付贷款,也有的要求受益人在凭光票预取货款时,须附交一份负责补交货运单据的声明书;(2)部分预支信用证,是指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和以后补交装运单据的声明书预支部分货款,待货物装运后货运单据交到银行再付清余款。预支货款要扣除利息。
为醒目起见,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常用红字打出,习惯上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s Credit)。不过,现在使用的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字打出,即使用黑字打出,同样能起红条款信用证的作用。
9、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开立的对受益人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或者开证行对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予以一般性付款担保的信用凭证。例如,开证行为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对受益人作出下列承诺威担保:偿还开证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开证人的款项;支付由开证人所承担的负债;对开证人不履约而付款。
可见,备用信用证实质上就是保函,是在开证人(债务人)不履约或违反约定时才使用的,因而有担保信用证之称。在一般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并不被使用,具有备用性质,这就是常说的往往“备而不用”。
UCP500仍把备用信用证列入信用证范围,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用证。备用信用证之所以被称为信用证,是基于采用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单证相符为条件的,但它与跟单信用证也多有不同:
(l)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除货物买卖之外的其他多种交易,如劳务贸易、工程项目承包等,其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或保证付款。跟单信用证则不同,它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以清偿货款为目的。
(2)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性质,即受益人只有在开证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从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受益人则无此权利,因此,它往往是备而不用的文件。跟单信用证则不具有保函性质,即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
(3)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凭其出具的汇票或证明开证人违约的证明书,向开证行索偿债款。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开证行索偿,要以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依据。
但要注意,一笔业务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如果在该证中作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开立”的限定,那么它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就要依据该惯例的条文加以解释,而不能以“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保证函为由”同时加列“根据《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则》(第325号出版物)开立”的文句,因为国际商会的这两种文件的立意及遵循的准则各异。
(七)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合同中应规定L/C种类、有效期、开证期限等内容,例如“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seller’s documentary draft at xx days’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 days after date of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xx.”(通过不可撤消信用证,凭卖方的跟单汇票见票后XX天(即期或远期)获得支付,该证在装运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该证必须在xx(日期)前到达卖方。)
五、国际支付方式的选择
(一)三种方式的比较
汇付、托收与信用证这三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与性质是不同的,在选用的时候要认识到各种方式对买卖双方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1、汇付与托收。汇付主要应用在预付款与赊销中,前者卖方先收款后发货,对卖方十分有利,对买方十分不利,而后者则刚好相反;托收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均要求卖方先行发货,然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收款,对买方相对有利,对卖方相对不利,而后者风险更大。
2、信用证。体现 “独立性原则、凭单付款原则”,原本这种运行机制是非常有效的,但这种机制本身也存在漏洞,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假证、“软条款”、假单、假货等进行信用证欺诈,这种欺诈行为已屡见不鲜。比如邓白氏国际信息咨询公司发现,他们所接的案例更多的在信用证项下发生的,从而使得信用证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现将三种方式作如下比较:
表 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方式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性质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
卖方风险
采用赊销(O/A)时,十分不利。
不管D/P或 D/A均要求卖方先行发货,然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收款,对卖方相对不利,而后者风险更大。
买方可能通过假证骗取货物,通过在信用证设置 “软条款”进行欺诈,使卖方遭遇风险。
买方风险
采用预付款时,十分不利。
对买方相对有利。
卖方可能通过提供假单、假货进行欺诈。
(二)三种支付方式的搭配使用
基于上面的分析,进出口商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常会出现矛盾,选择单一支付方式有时不免显得过于绝对。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各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情况,大致有下面三种情况:
1、汇付与信用证结合
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使用,是指一笔出口合同金额的一部分由信用证支付,另一部分通过汇付(一般采用电汇,即T/T)支付。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相结合
合同中支付方式规定,X%(一般为70-80%,下同)货款由信用证支付,剩余Y%(一般为20-30%,下同)货款应由买方(即进口商,下同)在不晚于货物装船前若干天通过汇付方式支付给卖方(即出口商,下同)。一般情况下,会先开来信用证,然后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办理汇付,卖方收到货款或汇出行出具的汇付收据后将货物按时装船,然后向银行递交全套单据办理议付。这种方式对买方来说有时较为有利,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对其不利时,买方可能会提出先检验装船前样品,然后借故拒付汇付部分的货款,卖方将无法按时发货,导致信用证过期失效,已生产完毕的货物积压,从而使卖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对卖方来说,较为不利。
2)信用证与预付款相结合
合同规定的的付款方式为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先汇付Y%的货款作为预付款(订金),剩余X%的货款由信用证支付。卖方在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开始备货。通常情况下,卖方的收汇是相当安全的。买方一般不会苛刻要求开证行以单据中的“不符点”来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
3)信用证与装船后汇付
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为X%货款由信用证支付,剩余Y%货款待货物装船后或货到目的地后若干天内买方通过汇付方式支付给卖方。这里的“若干天”的期限视具体业务,由双方协商决定。卖方按合同与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装船后,提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倘若对方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剩余部分货款的汇付,那么将会给卖方带来很大的损失。
上述三种方式在中东客户中使用较为广泛,比如30%为L/C,70%为T/T,是普遍的做法。
2、付款交单(D/P)与预付款相结合
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方式为买方签订合同后先预付Y%的订金,剩余X%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买方已支付20-30%的订金,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因此,卖方的收汇风险将大大降低,即使买方拒付,仍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但若进口国是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和孟加拉等国,情况就不一样了。这些国家的海关规定如货物返运回国,必须要向其提交买方出具的书面退货声明并经进口国银行书面证实后,海关才能办理退关及退货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有了上述规定,如果买方在拒付D/P后不愿出具书面退货声明,卖方将不能将货物返运回国。因此,这种情况下,买方拒付D/P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并在拒付之后往往提出降价等苛刻要求。因此,与上述国家的客商交易时,要慎重考虑。这种方式被较多地应用在与欧洲客户的交易。
3、跟单托收与信用证结合
即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采用跟单托收支付。一般做法是,在出口合同中支付条款作如下规定:“买方须在装运月份前若干天送达卖方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xx%(一般为40-8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yy%金额以跟单托收方式付款交单(即期或远期)。全套货运单据附于托收项下,在买方付清发票的全部金额后交单。如买方不能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 关键是使用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结合。
(三)结合使用的优点
1、买方希望控制货物质量及装运,如采用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方式;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了卖方难以办到的条款(如“软条款”),卖方要求买方先支付部分订金,既可防范收汇风险又可融通资金,或者买方急需该批货物,可以采用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使用;如果买方希望货物到达目的地经检验确定其品质或数量后(其实很多情况下为了约束卖方)再进行结算余额,就可以采用信用证与装船后汇付结合方式。上述三种方式下,买方(尤其在进口关税较高时)可以达到逃避进口关税的目的,因为卖方将出具两张不同比例的发票,其中信用证项下的发票将会被买方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用以办理进口清关。
2、采用付款交单(D/P)与预付款结合方式,对买方而言,只支付少部分订金,便可以获得较为优惠的支付条件(以付款交单取代信用证,节省了开证押金和费用),如前所述,可以少支付一定数额的进口关税;对卖方而言,收汇风险可大大降低,因通常情况下买方已支付订金一般不会轻易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
3、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方式,对买方而言,可以减少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卖方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随附托收汇票,开证行在买方付清发票的全部金额后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现将三种结合方式的优点作如下归纳:
表 三种结合方式的优点比较
方 式
优点
汇付与信用证
D/P 与 预付款
D/P 与 信用证
买 方
控制货物质量和装运;获得急需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结算余额;少支付进口关税。
只支付少部分订金(20-30%),便可获得较为优惠的支付条件(D/P);少支付进口关税。
可以减少开证押金,
少垫资金。
卖 方
先获得订金,既可防范收汇风险,又可融通资金。
因买方已支付订金,一般不轻易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收汇风险可降低。
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收汇比较安全。
讨论与思考练习
一、名词解释 汇票 承兑 T/T D/D
二、判断题
( ) l/ 汇票经过背书后,可以转让。
( ) 2/ 对银行汇票是光票,商业汇票是跟单汇票。
( ) 3/ 银行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所以属于商业信用。
( ) 4/ 对卖方而言,在汇村、托收和L/C三中支付方式中,汇付的风险最大。
( ) 5/ 票汇是汇付的一种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故使用商业汇票。
( ) 6/ L/C、D/P、D/A三种支付方式中,买方最容易接受D/A方式,为有助于达成交易,扩大出口,所以我方应增加对D/A的使用。
( ) 7/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保证付款凭证,因此,进口商应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 ) 8/ 托收是商业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 ) 9/ UCP500规定,不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无效。
( ) 10/UCP500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3个月,应从装运日开始起算。
( )11/ 信用证未明确可否撤消,也未规定可否转让,即是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 )12/UCP500规定信用证根据基础合同开立,因此信用证和合同应完全一致。
( )13/UCP500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单据,便可得到付款。
三、填空
1.远期汇票付款期限的表示方法有四种
2.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 ,付款人是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 ,付款人是 。
3.对开信用证适用于 。
4.对背信用证适用于
6.循环信用证适用于
7.跟单托收可分为 和 ,对卖方来说, 风险较大。
四、思考题:
1.UCP500是如何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作出规定的?
2.汇付在国际贸易中应用主要有哪几种方式,请简要说明之。
3.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和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有何区别?各有什么风险?
4.述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五、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与信用证均可明三级品,发货时为知三级红枣库存不足,便以部分二级红枣顶替,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粉红枣仍以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2—— 一笔汇付遭拒付案
2001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美圆,数量为111,000只,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 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 (T/T)给A公司。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 (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 ,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 (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 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试问本案给我们留下哪些教训?
案例3——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出口公司要从本案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4——信用证单据不符拒付案
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即漏写KUWAIT。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试问本案有哪些启示?
案例5——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条款
我国某出口公司G收到国外来证,其中在“DOCUMENT REQIRED”中要求如下:“ BENEFICIARY'S SIGNED DECLARATION STATING THAT: 1/3 ORIGINAL MARINE B/L AND ONE SIGNED ORIGINAL OF EACH OTHER DOCUMENT PRESENTED AT THE BANK WERE SENT DIRECTLY TO BLL HAIFA BY SPECIAL COURIER ( IF SHIPMENT EFFECTED BY SEA) OR PHOTOCOPY OF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ONE SIGNED ORIGINAL OF EACH DOCUMENT PRESENTED AT THE BANK WAS ATTACHED TO ATD ACCOMPANYING THE GOODS( IF SHIPMENT EFFECTED BY AIR)”(受益人签署的声明书,证明1/3正本提单和其他正本单据通过特别快件直接寄给BLL HAIFA(如果是通过海运)或原产地证书的副本和其他正本单据已随货物(若通过空运))
G公司将全套单据(3份)正本提单及所要求的发票、装箱单及其他REQUIRED DOCUMENTS交给中国深圳通知行, 后经中行复审无异后, 然后交全套单据寄往国外开证银行承兑。
中行于到期日收到开证行通知: “因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拒付货款。
不符之处为:信用证在所需单据第(7)款中要求, 若为海运, 1/3的正本单据需用特快专递直接寄往BLL HAIFA.”
因此,G公司立即与客户联系,说明由于工作疏忽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办理,请其尽快付款赎单。不日客户办理了付款赎单,终于顺利解决了此案。
试分析本案应该引起我们重视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