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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教育部十五规划重点项目 ("!)*+,-""%./
作者简介:许飞琼,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
考察雇主责任保险变迁的轨迹,透视我国《工伤保险条
例》的实施将对职业伤害保障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职业
伤害保障制度实施的效率及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经济增长
作用的大小,取决于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性。因
为一个国家既不可能让雇主责任保险承担劳动者的职业伤害
风险,也不可能由工伤保险包办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
一、职业伤害保障方式的变迁:自我负责———雇主责
任———工伤社会保险
在研究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制度变迁的轨迹中,我
们不难发现,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问题是职业伤
害保障方式变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资本主义早期,工人受到的职业伤害由自己负责,工
伤后出现的生活困难则主要求助于慈善机构救济。这种工伤
损害由雇员自负的实践,可以在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
“风险承担理论”中找到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雇主给
予雇员的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
况且,这种风险自负是通过雇员自愿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
所规范的。雇员对职业伤害风险自我负责、自我保障这一理
论,即成为资本主义早期雇主推卸工伤责任的理论依据。
进入 %- 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经济的进一
步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其所带来的危害亦日益严重,
并成为工业化国家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为了减少和尽可能
消除工伤事故所带来的危害,减弱工人阶级的反抗情绪和维
护社会秩序,一些国家开始采取有关职业安全的保障措施。
例如,%&&# 年英国根据雇主过失赔偿理论颁布了世界上第
一部雇主责任法律———《雇主责任法》。不久,德、法等国按
照“职业风险”理论建立了以分担风险和筹集基金为特征的
工伤保险制度。德国俾斯麦政府并于 %&&# 年通过了世界上
第一部劳工赔偿法———《工人灾害赔偿法》。根据雇主责任
法,若雇主的疏忽和过失造成雇员伤害,只要雇员提供足够
的证据,法院可判决过失方给予赔偿。然而,对于雇员而
言,要证明雇主的疏忽和过失是相当困难的,甚至在风险自
负理论、受害人共有过失理论等影响下,雇主往往采取行动
反控受害人。这样,在民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苛刻的雇主责
任法,便遭到雇员们的强烈反对。因此,英、法、德等国家
开始对雇主责任法进行修改,其理论依据是“职业风险”理
论,0%1 即雇员从事的职业只要存在着被伤害的风险,这种风
险只要不是来自于雇员自身,无论雇主有无过失,雇主都要
承担责任并对受伤害的雇员进行赔偿。根据这种“补偿不究
过失”原则制定的《工人灾害赔偿法》,才真正确立起了工
伤保险法律制度。体现这种原则的法案,一直沿用到 !" 世
纪中期,后被职业伤害补偿方案取代。从《雇主责任法》到
《工人灾害赔偿法》,是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一个进步。
值得指出的是,职业病虽非事故,但其致病原因却是职
业工作,是因为从事一定的劳动而遭受的特殊疾病,它同样
会给劳动者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因此,职业病亦应当
纳入职业伤害补偿的范围。最早把职业病纳入职业伤害补偿
范围的是 %-"2 年英国的《职业补偿法修正案》,它将 2 种职
业病列入可赔偿的范围之内。法国在 %-%- 年、德国在 %-!.
年也开始把职业病列入赔偿范围。%-2# 年国际劳工组织
《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 %!% 号)把 %. 种疾病列入职业病
范围,到 %-&" 年被国际劳工组织列为职业病的疾病已经达
到 !- 种。现代世界各国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中,都把职业
病包括在内。
需要强调的是,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变化的最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发展的矛盾激化,而雇员工伤赔偿标
准往往成为一个爆发点。它同时也说明,在不同的环境条件
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好坏以及对社会、经济变化的作用
效果是不一样的,这取决于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能够在多大范
围内给劳动者的努力程度加以激励。当然,职业伤害保障制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发展
许飞琼
(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 保险系,北京 %""&,!)
摘 要: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都是工业化国家普遍建立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其客观功效相似,但性
质差异较大。我国的职业伤害风险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持续扩张,但雇主责任保险发展却不成熟,工伤保险
制度亦才实施,对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迄今仍未找到真正适合国情的保障机制。笔者主张从立法与经营两方面
推进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发展。
关 键 词: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3&#"4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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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5,期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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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演变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螺旋式发展过程,并通常都与
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立法的协调发展
回顾国外职业伤害补偿的立法历程,可以发现其走过
的是一条屡经修正、不断发展的道路,期间包含有雇主责
任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法的协调发展问题。
一方面,工伤自负理论、共有过失理论和职业风险理
论显示了雇员在工伤事故中获得赔偿的法律处理原则的客
观发展过程:契约责任———过错责任———绝对责任。在契
约责任阶段,强调的是在处理工伤责任事故时,以被雇佣
方与雇佣方存在着直接的契约或合同关系为条件和依据;
在过错责任阶段,强调的是在工伤事故中只有当雇主对雇
员的伤害负有故意或过失责任时,雇主才承担法律规定的
经济赔偿义务;而在绝对责任阶段,强调的则是只要雇员
不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伤害,均可以从雇主方获得相
应的经济补偿。在举证方面,法律责任处理原则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和维护雇员利益呼声的日益高涨,由有利于雇
主方(受伤害的雇员负举证之责)逐步转向为有利于雇员
方(雇主负举证之责)。
另一方面,在责任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法院的判决通
常首先是认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责任事故认定
的原则就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其实行的是谁损害谁
赔偿、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或
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这些与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有区别的,其中可能只有部分
或全部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也可能不属于雇主
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因为,对于雇主的故意行为或严重
过失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承保人往往不予
赔偿。但根据合同双方预先约定,雇主责任保险也可以超
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如将部分无过错责任纳入赔偿
责任范围。因此,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不总是
与雇主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致。在判决中,如果起诉方
首先提出判定雇主责任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可以
因这种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决。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职业伤害的赔偿问题,雇主责
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立法亦存在着协调发展问题。表现之
一是:民法、劳工法和雇主责任法在许多国家往往同时并
存;民法是雇主责任保险法的法律基础,劳工法是工伤保
险的法律依据,雇主责任法是雇主责任保险的直接法律依
据。如立法完备的英国和美国,其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
据就是雇主责任法。表现之二是:一些只有劳工法而没有
雇主责任法的国家和地区,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就是
劳工法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在这种法律制度下,
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日本式的强制性的劳工责任保险与
自愿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同时并存。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
补充或超额保障;二是香港式的劳工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
保险合并经营,同属于其劳工赔偿法规范的制度。表现之
三是:在没有劳工法和雇主责任法的国家和地区,民法是
雇主责任保险实施的法律基础,雇佣合同是实施雇主责任
保险的法律依据。!"# 如在我国,没有雇主责任法,《工伤保
险条例》只适用于各种企业单位,因而保险公司在经营雇
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在《保险法》的规范下以雇佣合同为
承保基础,按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茨曾提出:“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危
机之中,因为它们计划要对一代又一代的人支付不断增长
的实际社会保险金,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削减社会保
险金的计划,从工资指数转化为物价指数,将从根本上消
除长期的社会保险问题。此外,要通过商业人寿保险的发
展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 罗伯茨的警示同样适用属于
社会保险范畴的工伤保险;而要做到罗伯茨所说的彻底消
除职业伤害赔偿基金不足的问题,国家必须从立法的角度予
以规范,这就要求雇主责任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法相互协调。
三、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经营的协调发展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作为风险管理业务,在经营
实务中同样需要增强协调性。
第一,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着明显的互补性。
一方面,工伤保险是强制实施的,保险待遇是基本保障水
平。这一制度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超过工伤保险补偿标准之
上的需求;而雇主责任保险又是有选择的,对职业伤害风
险的保障通常是保险方与被保险方相互博弈的结果,任何
一个雇主责任保险合同都会有除外不保的职业伤害风险。
这意味着雇主责任保险同样不能全面解决劳动者的职业伤
害风险问题。两种职业伤害保障机制的不足,决定了它们
具有互补的条件与需要;这种互补性恰恰显示了市场经济
体制下的风险保障机制的相互依赖性。另一方面,雇主责
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各自经营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亦可以互
补。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技术、职业伤害风险管理技术、
工伤概率研究与行业差异、费率与待遇设计等等,两者均
可以相互参考和借鉴。两者在经营中的互补,可以抵消和
延缓劳动者安全保障力度的削弱趋势。
第二,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发展是使劳动
者安全保障度不断增强的有效途径。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
保险是雇员获得职业伤害经济补偿的两种不同形式。根据
西方经济学理论的解释,分工才会产生效率。如亚当·斯密
认为:“劳动生产力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间所表
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
分工和专业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雇主责任保险
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存在,也是职业伤害风险保障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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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的一种分工;其中雇主责任保险通过雇主自愿选择方
式来实现,而工伤保险则由法律规范后通过行政权力的介
入而强制实施,但两者所承担的责任并非完全一样。通过
两种机制的协调安排,就可以在分工深化的情况下,提高
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度;这对于真正解除劳动者职业伤害风
险的后顾之忧并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同时也可以使经营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企业和经营工伤保
险的机构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发展需要有政
府的适当干预。经济学家西斯蒙第认为:“造成市场停滞
的唯一原因就是参与共同生产的生产者———老板和工人之
间的利益的对立”。!"# 根据西斯蒙第的政府干预理论,为了
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政府和国家应该通过法律制度来调解
这种利益对立和它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经济学家萨伊
也认为,政府有责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安定、安全、
公平和有利的环境。政府采取有效手段维护社会治安比尊
重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因为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依存于社
会的安宁。在萨伊看来,“没有安全就会导致生产的绝对
毁灭”。!$#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证,是政府使用鼓励生
产的一切方法中最有效的手段。在职业伤害风险的处理过
程中,无论是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还是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雇主的生产成本必然较不购买或不参加要高;如果雇主在
追求个人或企业利益最大化时,必然会对工伤补偿额度压
低或使之趋于零。这种利益驱动下的不良选择,无疑既直
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公
共利益。因此,政府对此必须进行适当的干预。美国政府
在这方面起到了可供借鉴的作用: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规定雇主责任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
营,并要求雇主必须投保;在工伤保险方面,美国政府要
求所有州遵守劳工赔偿法的规定,要么从商业私营保险公
司购买,要么从州基金和联邦基金处购买,要么通过企业内
部建立的劳工赔偿基金即自保方式来转嫁工伤损害风险。!%# 当
然,日本也有其特色:日本政府规定雇主必须向其政府机
构投保法定的工伤保险,再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自愿的雇
主责任保险予以补充超过劳工法规定赔偿标准的部分。
第四,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价需要保持协调
性。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一种商品价格的变化会引起该
商品的需求量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可以被分解为替代效
应和收入效应。在某种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
可看作是相互替代的两种职业伤害保险产品。一方面,如
果雇主责任保险的价格下降,对于雇主来说,在可支配的
货币不变的情况下,货币的购买力增强了;而货币购买力
的变化会改变雇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两种商品
的购买量,从而达到更高的效用水平,这就是收入效应。
另一方面,雇主责任保险的价格下降,使得雇主责任保险
对于价格不变的工伤保险来说,较以前便宜;而保险商品
相对价格的这种变化,会使雇主增加对雇主责任保险的购
买而减少对工伤保险的购买,这就是替代效应。当然,同
样可以分析雇主责任保险的价格提高时的替代效应和收入
效应,只是情况刚好相反罢了。雇主在购买工伤保险产品
时,肯定要考虑如何把有限的货币收入分配在两种保险产
品的购买中以获得最大的效用,这样,就要考虑雇主责任
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价协调问题。因为,雇主责任保险的
定价过低,经营该产品的保险公司不能赢利,雇主责任保
险也就难以发展;工伤保险的定价过低,政府财政会不堪
重负,继而影响工伤保险商品的供给。总之,两种产品的
定价若都过低,保险基金便均难以积累,最终受到影响的
还是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反之,则雇主负担会加重,
损害这两种职业伤害保障机制的经济基础。因此,对于两
种不同性质的职业伤害保障产品,它们的定价亦需要有协
调性。
总之,在工业社会,尤其是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
社会迈进的我国而言,工业化初期的职业伤害风险正在大
幅度增长,而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又不完善,劳工
利益受损害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国情背景下,我们不
仅要研究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理论与实务,还需要
研究这两种职业伤害保障机制的协调发展问题。理由是:
我国既需要一个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也需要有发达的雇
主责任保险市场。而两者的协调发展,将使我国的职业伤
害保障制度更为健全与合理;两种机制的互补,将使解决
职业伤害的社会成本更为合理,同时使职业伤害风险的处
理机制更为高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出它们的整
体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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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所罗门·许布纳,等著,陈 欣,等译 ’ 财产和责任保险
!(#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郑功成’ 责任保险理论与经营实务 !(# ’ 北京: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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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斯蒙第’ 政治经济学新原理 !(# ’ 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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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 昆 ’ 美国的劳工赔偿保险 !/# ’ 中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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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晓 蔚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 年第 $ 期 总第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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