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培训、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人力、财力等条件的可能,本着既能满足需要又不至于造成浪费,不盲目追求高、大、精、尖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中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单价在2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必须附有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投资理由、效益、预测利用率、选型论证、安装使用、操作维护、人员等条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购买设备的单位,必须做好调查研究,除从说明书上了解外,尽可能到使用单位进行了解掌握欲购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质量、品名、规格型号、需要数量、金额,用途必须清楚,避免造成供需不符,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结束,要经过技术鉴定,合格的才能验收入账。
第十二条 己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开发处或由资产管理开发处委托使用单位负责执行,及时办理订货、催货、提货、验收、分配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