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与会计 精算通讯第四卷第四期
精算与会计 精算通讯第四卷第四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有关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议题
Bruce Moore, FCAS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
【摘要】本文概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进展及其对非寿险领域的影响,着重讨论非寿险精算师在评估责任准备金方面的有关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将分两个阶段公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称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Phase I 和 Phase II)。与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会包含更具挑战性的一些精算议题。因此,本文在概述第一阶段准则的同时,将重点关注第二阶段中与精算有关的事项。目的有两个, 其一是为尚不熟悉IFRS最新进展的精算人员提供一些背景信息;其二是鼓励非寿险精算师对新准则下计提准备金将面临的新挑战,积极进行研究和讨论。
一、引言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正致力于建立一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帮助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使用一套统一的、更实用的、更易理解和进行比较的财务报告信息,以做出更好的经济决策。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核心和方向是采用公允价值或“准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已宣布,将已IASB为主导,协作制定有关保险领域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套准则将对全球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欧盟委员会(EC)已经要求:从2005年起,所有在欧盟(EU)市场上的上市公司,都必须执行IASB的会计准则。这一要求可能延伸到非上市的金融机构。
2004年3月,IASB正式发布了关于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IFRS 4。在此之前,ISAB一直没有制定采用公允价值处理保险业务的会计准则,该项目也因此成为IASB的优先项目之一,并为此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截止2002年底,IASB已经意识到,难以按照欧盟要求的2005年以前的时间表完成制定该准则的全部工作,不得不将该项目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Phase I)的目标是让欧盟的上市保险公司能够在2005年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按照新准则编制2005年的报表(包括与上一年的比较)。为此目的,IASB希望在第一阶段尽可能不对原来的保险会计准则作大的变动,较多不得不作出的改变将放到第二阶段的工作中。
第二阶段可能引入公允价值准则来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为此设置时间表,IASB希望能在2007年或2008年正式颁布并生效。
关于制定保险合同公允价值会计处理的大量研究工作,都在IASB 2001年发布的关于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公告草案”(DSOP)中概述了。该准则公告草案将作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二阶段工作的基础,继续向公允价值会计过渡。
尽管IASB目前主要关注于第一阶段工作,但也针对准则公告草案的许多补充议题进行了很多讨论,并在IFRS 4 的结论一节中概括了第二阶段工作的方向。IASB决定在2004年重新启动第二阶段项目,并在2005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为此,IASB理事会将重新回到研究第二阶段工作的主要议题上来,并借助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业内专家的力量。
关于采用公允价值评估保险负债的有关问题,在第一阶段工作中也遇到用国际会计准则 IAS 39 计量非保险合同价值的问题。这些处理方式有助于第二阶段工作。
对大多数非寿险公司来说,保险项目第一阶段工作还未涉及到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将主要基于准则公告草案(DSOP),重点讨论第二阶段工作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及其影响。
必须强调,虽然第二阶段工作的完成还没有确切的时间表,但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将很快会呈现出来,包括与非寿险精算师工作有关的议题,比如与评估责任准备金有关的新概论的引入。
具体地,本文将主要关注以下四个议题:
保险合同的定义
现金流的时间结构和金额估计
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处理
贴现
二、第一阶段工作的回顾——2005年度要求
(1)背景
IASB成员过去一直在努力制定保险领域的公允会计准则,但由于受时间压力以及一些来自对公允会计准则的强烈反对。这项工作没有能够按欧盟按计划在2005年完成并生效。不得已,ISAB将该项目一分为二,并将第一阶段的工作整理并经过一系列程序后正式完成,在2004年3月31日发布了“IFRS 4:保险合同”。
(2)产品分类
评估一项合同的第一步是要确定它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以及是否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指引进行评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如果不满足准则中保险合同的定义,则会被视为投资合同,并应按照IAS 39对其进行评估。符合保险定义的合同,必须包括显著的保险风险——会给保单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的不确定性事件。保险合同定义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大多数的非寿险合同。
另外,依据“分类计量方法(unbundling)”,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要求对合同进行拆分。许多保险合同被视为保险和非保险金融工具的组合。这在许多寿险产品中很常见,在一些追溯定价型的非寿险产品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分类意味着把一个组合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计量。在这种情况下,非保险的储蓄部分使用存款会计准则和IAS 39的评估规则进行计量。
如果保单的储蓄部分和保险部分能够分别计量,分类计量法要求对保单中“藏匿”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存款部分进行分割并予以确认。这将适用于许多使用追溯费率的大型企财险保单或再保险合同。如果依据现有的会计准则不能适当确认各部分的话,那么部分的保费或赔付会被视为存款。
(3)第一阶段工作: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IFRS4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份指南,基本目的在于允许保险公司继续使用现有的会计政策,同时引入一些关键性的修改。IASB认为,这些必要的修改对于确保现有会计方法更好符合IFRS的框架原则是十分必要,并期望这些修改在阶段二中继续发挥作用。影响非寿险公司会计计量的主要修改内容有:
巨灾准备金:不允许对有效保单合同期以后的赔款而计提巨灾准备金;
赔款平衡准备金:不允许为平滑赔款的随机波动而计提赔款平衡准备金;
确认未来损失:不允许对基于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而预计未来损失进行确认;
负债必须列示再保险以前(gross of reinsurance)的金额:再保险资产应当另外列示。
包括美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一些会计体系,与上述准则及其修改内容是一致的。另一些会计体系则需要作更多的修改,比如法国、德国、西班牙和英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报告中都允许确认巨灾和赔款平衡准备金。
撤销确认(derecognize)某些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规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因此,保险负债和资产只能在合同完全失效、取消或期满时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这意味着再保险不能帮助公司降低直接负债;相反,再保险前的(gross)负债和再保险资产要求分别列示。收入、支付和费用必须以再保险以前的金额列示,而再保险金额将影响损益。
(4)现阶段允许继续使用的会计政策
一些现有的会计政策在第二阶段中可能被取消,但在阶段1中还允许继续执行。不过,如果一家公司现在没有实行这些政策,那么就不能再采用这些政策了。在阶段1中可以继续执行的会计政策包括:
赔款准备金的非贴现计量基础——目前没有要求废止,但在阶段2中很有可能会有所要求;
采用当地监管要求,对负债进行过分谨慎的评估;
在保险负债的计量中反映未来的投资收益——例如,将实际的资产投资收益率作为贴现率;
以高于其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投资管理费用;
确认递延保单获得成本(DAC);
允许不同子公司采用不一致的会计政策。
(5)改变会计政策
如果改变会计政策可以更可靠、公正和真实地反映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阶段就改变现行会计政策。实际中,公司一般不会在阶段1中过多的改变会计政策。但也可能有一些例外,比如在法定责任准备金已经向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转移的情况下。
(6)再保险有关事项
包含显著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合同(不仅仅是一份财务安排合同),即符合IFRS4的界定时,被划分为保险合同。正如IFRS4 在其征求意见稿(ED5)中所建议的,分出公司不能在再保险合同的开始就确认收入。损益平衡点将在递延和摊销下述两项的差额中达到:
经过调整的分出公司支付给分入公司的净额(调整的数额反映了对于获得成本的补偿);
分出公司相应的负债数额
IASB在2003年11月的会议上,降低了这方面的要求:只是要求对于在再保险合同签单时确认的收益予以披露,这是IFRS 4现在的要求。
(7)确认未来损失
受损性测试和负债充足率是类似的概念。这类测试的目的在于评估是否低估负债或高估资产价值。
依据IFRS4的要求,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负债充足率测试,并要求:(1)负债充足率的测试在现有会计政策下进行,或(2)当该测试不能在现有会计政策下进行时,必须运用以下的IAS 37准则。
保险负债充足率
对于保险合同,可以采用现有的会计政策来确认损失或进行负债充足率测试,但这样的测试需要满足特定的标准。测试检验了评估日的负债是否足够应对将来的期望损失支付。负债充足率测试应该涵盖所有的保险负债,包括赔款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以及相应的DAC(如果有的话)和在商业合并或资产组合转移中确认的无形资产。传统的赔款准备金精算方法满足这一要求。对于未赚保费准备金而言,需要检验未赚保费准备金减去DAC以后是否足够应对合同将来的损失支付。
当在现有的会计政策下不能运用负债充足率测试时,必须运用IAS37的充足率要求。但是,运用现有会计政策下负债充足率测试的保险公司和运用IAS37下充足率测试的保险公司可能会产生不一致的结果。
IAS37的应用
当不存在正式的负债充足率测试时,我们可以对保险合同应用IAS37下的充足率要求。IAS37下的最低负债是由公允价值方法得到的。该公允价值指将来赔付和费用现金流的现值。
现金流应当包括针对不确定性的安全附加,因此最低负债可能大于实际假设下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在这里,难以确定的是市场贴现率是否受限于经信用等级调整后的无风险贴现率(正如阶段2中的建议,详见后文)。对于非寿险公司,不贴现的赔款准备金最优估计(不允许任何贴现)可能会超过IAS37中的最低要求(以公允价值的形式),这需要进行实际测试来证明。对于不确定性、未来管理费用和未赚保费费率不足的安全附加会增加准备金,这在有些情况下会超过不贴现的补偿。
如果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表明会发生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IAS37要求的负债上再加一部分与这些损失对应的负债。在测试中确认的任何损失和负债最优估计的相应变化都会影响当期的收益。赔款准备金的数额可以下降,但负债值不能低于在原会计基础下的数值。
IAS37适用于单个合同或单个事件。对于投资或是保险合同而言,测试很有可能用于一组合同。其结果可能依赖于业务聚合程度(level of aggregation),因此公司需要为此发展一套策略,并保证其在不同期间的一致性。
(8)披露要求的扩展
原征求意见稿ED5中包括三条高要求的披露原则,目的在于大大提高现有的定性和定量的财务披露水平:
原则1:报告金额的解释——“保险人应当披露并解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由保险合同带来的金额的认定信息”(第26段);
原则2:现金流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帮助使用者理解保险合同中所估计的现金流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相关信息”(第28段);
原则3:保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保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第30段)。
第三条原则存在很大的争议,IASB似乎在要求对尚难以定义的事项进行披露。IASB后来在2003年11月的会议上同意删除这一要求。但IFRS4中保留了前两项原则。对很多保险公司而言,实施这两项披露原则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披露要求的实际应用
原则1和2中具体要求的实行,可能会增加保险合同披露的长度和复杂程度。这些额外的披露也可能会成为分析师们关心的重点,因此需要周密的考虑。披露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包括:
需要确立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以降低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性质可能会对未来现金流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信用风险的信息可能会对再保险合同有特别重要的影响;
保险风险包括敏感度分析和集中度信息;
实际赔款的明细和预先估计的比较(例如:非寿险公司未结清的已发生赔案的赔款发展)。
三、关于金融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IAS 39
(1)背景
虽然本文关注的焦点是保险负债的会计处理,但我们也需要理解关于保险资产的计量问题,因为这对于理解新的准备金评估要求对于收益的可能影响也是很重要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准则是IAS 39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 39在许多方面对所有金融机构和其它机构作相同的要求,包括资产的计量原则和宏观对冲(macro-hedge),确认和撤销确认的指导以及披露要求。
本文对IAS 39的讨论基于2004年早些时候的版本,现在可能会有较大的修改。
(2)投资资产的计量
IAS 39要求金融机构财务报告中的多数(但非全部)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允许对大多数金融负债采用成本摊销法。类似于美国GAAP 中的FAS 115,金融资产(除去原始贷款<originated loan>)被分为持有到期型(HTM)、交易型、和随时出售型(AFS)。交易型和AFS型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而HTM型的资产以成本摊销法计价。对于交易型资产,未实现的损益记在收入中。AFS型的未实现损益直接记入权益。贷款和应收账款以成本摊销法计量。
虽然金融资产的分类基础类似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但IAS 39允许公司在期初把金融工具(包括原始贷款)视为交易型资产,甚至允许改变保险负债会计政策的保险人把部分或全部金融资产划入交易型资产。
大多数非寿险保险人极有可能会在阶段1下把大多数的金融资产归为AFS型。因为对于大多数保险人而言,阶段1中的负债价值不会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他们希望资产也同样的不受影响。这是美国GAAP通常采用的方法。
长期来看,公司需要考虑为了与阶段2中最终采用的保险合同计量基础保持一致而将资产重新归类的能力和影响。正如下面所讨论的,保险负债价值的确定可能基于评估日的收益率曲线,这与交易型资产所采用的公允价值相一致。如果公允价值标准运用到保险合同中,公司可能会把资产划为交易型资产以实现资产和负债计量之间的一致性。如果资产和负债匹配合理,将会降低收益的波动性。
四、第二阶段工作的回顾
(1)背景
采用公允价值或准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传统的以递延和配比方法为基础的现行会计准则。实施这种新的财务报告框架,是一项巨大的挑战,甚至超过了实施新准则后解释已报告收益的困难。
本节主要陈述第二阶段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技术性和挑战性的有关议题及其影响,一些具体议题将分别在以后各节中讨论。
(2)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定义要求有显著的保险风险存在。新定义会包括一些在多数现行会计准则下被认为不是保单的合同,也会排除一些现在被认为是保单的合同。
(3)单一计量方法
一种单一的计量方法用于评估所有的保险合同,不论它们是长期的、短期的、寿险、年金、健康或是财产/责任险合同。这一方法不同于现有的一些方法,如美国的GAAP,允许对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计量标准。
(4)选择权和保证的评估
合同中包含选择权和某种保证时,要对此明确计价并提取准备金。例如,最低利率保证、年金率保证、变额或投连产品中的死亡给付保证等。对于多数财产和责任保单来说,选择权和保证的计量可能并不重要,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必须加以计量。
在这种的情况下,期权定价和随机定价技术(即使用随机情景来预测结果)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时,会被要求使用。这将促使公司增强它们现有的金融计量和模型体系。
(5)现金流估计和对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调整
负债的评估始于对合同现金流期望值的预测。现金流的现值(用无风险利率加上反映保险人信用风险的边际作为贴现率)是风险和不确定性调整前的负债价值。公允价值和特定实体价值(entity-specific value)应当包含基于市场的风险调整。这一风险调整最好能通过现金流的调整实现,或调整贴现率,或两者并施,但不能重复计算。
风险调整可以参考“市场价值边际”(market value margin,MVM,详见后文),并应当与市场风险偏好一致。基于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调整是一个给不确定性定价的有效工具。然而,在准则公告草案(DSOP)中,并没有如何实施的具体指南。
(6)财务报告披露
DSOP中建议的披露要求庞大而复杂,公司需要披露基于前期评估假设的期望收入(同时也要考虑签发新业务对收入的影响)、安全边际的释放、实际和期望经验之间的差异、假设的改变等。另外,新业务的影响需要分为出售给现有客户的新业务和出售给新客户的业务两部分。
(7)业务影响
阶段2的报告框架对业务的影响是深远的。下面列示其中一些最重要的:
增加财务波动性:报告的财务结果会变得更具有波动性,更难以理解;
增强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作为降低收益波动性的一种方法,资产和负债将会匹配得更为紧密,资产盈余的风险会更小。但是保单持有人和投资者可能会失去一些潜在的收益;
资产组合管理上的限制减少:如果保险公司把支持保单负债的资产划入交易型资产而使资产和负债一致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那么对于基于“总收益基础”(total return basis)的资产组合管理限制就可能会减少;
投资组合和信用等级: 固定收益组合的信用等级会变得更为透明,因为信用级别的改变可能会对所报告的收入有实质性影响;
预测带来的挑战:由于结果依赖于未来的经济情况,因而精确地预测结果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一新环境中,股东可能会要求基于将来不同经济假设下的多样性预测。所以公司需要发展新技术来快速估计变化的经济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等到财务报表公布时,报表中的结果可能已经过时了。
以下各节中,将就DSOP中对非寿险保险人有重要潜在影响的财务报告原则进行探讨。
五、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
(1)保险合同而不是保险公司
准则公告草案(DSOP)适用于保险合同而不是保险公司。因此,在应用规则时不考虑签发合同的保险公司类型。例如,签发保险合同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采用相同的规则。规则运用于由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称为“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例如,保险负债的例子之一是由合同将来的给付、保险资产的例子是再保险摊回。而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将不能作为“保险资产”。
(2)保险合同的定义
IFRS 4中采用了一个十分广泛的保险合同定义。这样做的部分原因是为了避免迫使保险公司对于不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因而必须依据IAS 39计量)使用公允价值确认,因为阶段1中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仍不明确。这可能会在阶段2中予以解决,但我们并不知道阶段2中对保险合同的定义是否会变得相对窄一些。
IFRS 4中界定保险合同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接受了显著的保险风险。如果合同中只包含财务风险,则属于金融负债(投资合同),应采用IAS 39进行计量。
保险风险必须满足特定的标准:
1) 风险必须来自于特定的不确定性事件,并会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寿险保单持有人的死亡和即期年金持有人的长寿;
2) 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和类似产品的改变除外,它们被认为是金融风险;
3) 未来不确定性事件会对保险人的现金流现值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即使保险事件极为不可能发生,该条件也要得以满足。
这一定义会包括大多数非寿险合同。
原DSOP中包括了许多不是由保险公司签发的合同,例如汽车俱乐部的维修服务、非保险公司签发的担保合同(不是由制造商提供保证)和一些健康护理组织(比如CCRC和HMO)提供的服务合同。准则草案中也包括了一些非金融工具性的合同,例如,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提供实物(payment-in-kind)或是服务,而不仅仅是现金支付,包括优质债券和一些健康保险安排。
同时,DSOP也剔除了许多由保险人签发的合同。这里有一个风险转移的要求,类似于美国GAAP中FAS 113的要求。如果气候衍生产品和一些巨灾证券的支付数额与实际损失没有联系的话,它们也被排除在外。
一般而言,在DSOP下,不允许对保险合同中的投资因素和保险因素进行分类计量。
六、关于现金流的时间结构和金额的估计
(1)以期望值为出发点
衡量保险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时,以下述现金流的期望值为出发点,即在评估日结算账簿(closed book,详见下文)中存在的有效保单产生的税前和再保险前现金流。然后对该现金流进行风险和不确定性调整(详见下一节),贴现(详见下文)后就得到对应资产或负债的现值。
这些对现金流的预测除了包括赔付、理赔费用和保费收入外,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如营销费用和管理费用等;但是目前大多数非寿险公司还都没有将这些费用纳入到现金流中。对于那些可以以“合理且一贯”的方式分配到保单中的日常行政管理费用(overhead),在预测现金流的时候也应该纳入。这时候存在着潜在的判断空间。
当残值和代位求偿权满足一定的标准时,应该被确认为资产,比如说保险公司控制着这些权利并且可以通过可靠的方式来度量这些权利的价值。但在此之前,应该将未来残值和代位求偿权纳入估计的用来计算负债的现金流中,以反映其影响。
在DSOP下,不存在未赚保费准备金或DAC,只对有效保单的未来损失计提准备金,此外,还要为其他未来的支付单独计提一项准备金;两者之和即为有效保单保障期内的未来赔付和理赔费用的估计值。有时候,这种准备金也指(美国GAAP中的)“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nexpired risk reserve,URR);这与英国GAAP中的“未满期风险准备金”(provision for unexpired risk)是不同的,尽管二者看上去很相似。
保单签发日的“未到期风险准备金”并不一定等于保费减保单获得成本。保险公司可以在签发保单时确认收益或损失。然而,IASB认为:与公司接受新保单(与原保单具有相同的条款和剩余有效期)时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费用相比,保险负债公允价值的估计宜多不宜少,除非有充分的市场证据表明相反的情况成立。因此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不能确认任何净收益。
现金流现值的期望不一定非要等于期望现金流的现值。如果保单中含有显著的选择权或者保证,那么现金流现值的期望与期望现金流的现值就会相差甚远。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必要采用随机模型或期权定价方法来确定负债的价值。对于大多数非寿险产品来说不存在这种情况,但对某些产品(如长期储蓄型产品)来说却可能是必然的。
在某些情况下,非寿险保单会产生不正常的现金流,例如由于残余市场估值(residual market assessments) 或承保劣质风险的义务(obligations to insure poor risks)、保证基金估值等(guarantee fund assessments)。应该在负债中对这些义务的影响予以适当反映,因此也就必须发展一套用来处理这类问题的方法。
(2)设置恰当的假设
假设分为经济假设(如利率和估价假设)和非经济假设两种(如费用和死亡率假设)。经济假设一定要与当前的市场价格和数据情况保持一致;非经济假设应该与在估计业务的公允价值时用到的“市场对该类业务未来经历的期望”保持一致。
实践中,可能并不存在能被直接观察到的或者有效的基于市场的假设。此时,可以将公司自己的估计作为市场估计的近似值,除非有特定证据表明这样做不合适。有人认为再保险费率或许可以作为设定死亡率假设(基于市场的)的来源;但是再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方式和结果都大大不同于直接保险公司。另外,与其他类型的信息相比,行业的费用水平可能会更容易获得。
假设应该反映“所有影响未来现金流的未来事件,包括法律的改变、技术的进步等”。然而,在美国GAAP下,假设只反映那些已经颁布的或确定即将实施的法律的变化。
现金流中应该反映通货膨胀的影响,反映的方式应该与贴现率中反映通货膨胀率的方式一致。目前在计提赔款准备金的时候大都没有考虑这种联系。
假设还应该反映合同中明示的义务以及推定支付义务的影响。在每个评估日,评估人员都应该复查现有假设,必要的时候应该根据当时的最优估计重新设置假设。对于经济假设来说,必须保持与当前资产市价的一致性,这可能要求改变损失中隐含的通胀率。
(3)结算账簿(closed book)
结算账簿涉及非寿险公司感兴趣的很多话题,包括什么时候确认负债以及在未来保单的存续期间现金流的反映程度。
保单成立时应该确认相应的负债。当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时,就会拥有相应的保险资产和负债。一般的,负债的确认时间与起保日并不相同。对于某些保险业务来说,这两个时间通常落在不同的年份,比如说1月1日续保的再保险在上一年度已经达成协议。
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意味着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随意逃避义务以避免由于履行义务而带来的现金流出。在某些情况下,保单的成立时间并不是很明确。那些事实上已经存在的保单是否一定要签署书面形式的协议?已签署的要约或再保险协议便条(reinsurance slip)是否具备合同的充分性?允诺提供保障的口头保险协议,或是草拟的合同(例如:世界贸易中心)该如何处理?如果已经签署的要约允许保险公司在某段特定时间内决定承保或者拒保的话又该如何处理?合同的成立时间是签署要约的时间,还是保险公司拒保权失效的时间?保险公司应该在续保日前一段时间(例如30天)通知保单持有人有关的续保事项。在续保过程中也存在相同的问题。不管对以上问题的答复如何,现实情况是当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业务过程和信息系统都不足以使他们有能力运用这些答复来解决问题。
在DSOP下,保险公司可能在签发保单时便要确认相应的损失,只有在有明显且充分的市场证据表明有收益时,才可以确认这些收益。所以确定保单的成立时间要比研究当前的情况重要的多。
(4)续保
在决定负债价值时,涉及的结算账户中续保期内的现金流的范围如下:
保单持有人具有不可撤销的保单延续或续保的权利,且这些权利影响到保险公司重新定价;
一旦保单持有人停止缴纳保费,这些权利随即消失。
理解上述规定的含义,以及如何应用到众多不
同的监管体系和合同方式中都需要经过很大的努力。注意:IASB讨论稿中提到的这个定义和DSOP中的显著不同。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5)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RR)
上文提到,在现行的基于递延和匹配原则的会计体系中存在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和DAC以后将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项目——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RR),即:在评估日,所有有效保单在其剩余有效期(评估日和保单到期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的预期损失和费用的现值;这些损失和费用有相应的保费支持,但在计算URR时,无论对应保费是否收到,所有的损失和费用都要包含在内。未支付的保费应记为应收保费,作为应收账款与其相抵消。
URR的计算类似于一个在赔款准备金分析的基础上简单的费率厘定过程。例如,从赔款准备金分析的角度出发,选取最近若干事故年度的最终损失率和理赔支付模式;然后确定一个趋势因子(trend factor),并将该因子应用到第一步所得的信息中,用以构建直至未赚保费平均暴露日的最终损失率和理赔支付模式。费率调整因子反映费率的变化。构建的损失支付流的“平均值”(如前三期的平均值,权数比为3(2(1的加权平均值等)就是现行费率水平下的期望损失率。有时候,更为理想的方法是根据近期实际赔付金额的可信度,对近期实际赔付金额和基于先验期望损失率的支付额进行加权平均来计算;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直接运用职业判断或许更为合适,比如说衡量真实的或预期的法律变化对损失的影响。
上一段中提到的任何一种方式都是制定费率的一种技术,除此以外,读者可能了解更多的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方法。
除了当前在制定费率时需要考虑的普遍因素以外,计算URR时还需要考虑很多其他因素,包括:
业务的聚合程度不同——类似于赔款准备金分析中的情况;费率的制定和准备金的确定可能会由相对独立的两个过程越来越成为一个综合的过程;
构建现金流中的其他成分——例如:在评估日有效保单的未来续期费用和获得费用;
现金流中包括反映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市场价值边际(market value margins, MVM)。在有些MVM方法下(如在保单签发日使收益为零),在每个评估日都要对上一个评估日到该评估日发生的新业务重新设定MVM’s。实践中,许多公司在保单合同期内会保持一个不变的MVM,因此,在为URR选择MVM时也就同时确定了赔款准备金中的MVM。下文将对MVM进行详细讨论;
在评估日贴现构建的赔付现金流时,贴现率的选取应该以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外加一个信用级别差额为基础;
到现在为止,本文讨论的一直都是确定的、最优估计的方法。但当保单包含显著的选择权和保证时,可能需要用到随机的方法,不过,对大多数非寿险公司来说,这不是什么大问题;
对于结算账簿中包括的存在续保期的有效保单,应该计提续保准备金(renewal provisions)。在这方面,很多情形下非寿险公司都会陷入灰色地带;
上述所有过程都先是在再保险以前的基础上(Gross Basis)进行的,然后再对再保险的部分进行。但对于再保险业务而言,假设可能会不同,例如:信用级别差额可能会不同,MVM的符号或是金额会不同,续期费用可能不被包括。
费用现金流的构建
上述第2点中提到:计算URR时需要构建有效保单的未来费用现金流,包括续期费用和保单获得费用。这对于大多数非寿险公司来说都是一个新的领域,将带来一系列挑战。如何反映管理费用?如何构建费用的变化趋势?如何处理预期的费用水平变化(例如:计划的费用水平下降)?URR的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这些问题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问题的计划阶段就已经开始影响收入,而不是等到具体实施时。
七、风险和不确定性调整
(1)定义
负债的公允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仅考虑时间价值,期望现金流的贴现值;二是风险调整。这里的风险调整仅指MVM,不考虑“公司自己的信用风险”,即:保险公司违约的风险。对非寿险精算师来说,确定MVM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极富挑战性,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多花点笔墨。
保险负债的MVM不能通过直接观察而得到,因为不存在活跃的负债交易,只能是一个大概估计。在这个部分,MVM反映以下三类风险:
过程风险——随机统计波动会使负债的价值不同于其期望值。通常认为过程风险是可以被分散的;
参数风险——在建模过程中参数估计错误;
模型风险——估计负债价值时采用了错误的模型。
DSOP中的原则规定:实体特定价值或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保险资产应该反映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估计过程风险、参数风险和模型风险。然而,部分又规定:尽管反映参数风险和模型风险是“概念上优越的”,保险公司不进行这两类风险调整的做法是适当的,除非有具备说服力的证据使保险公司能够参考可以观察的市场数据来量化这些风险。可见,在决定是否要估计模型和参数风险时,保险公司有相当大的自主性。
这里有四个估计MVM的实例。毫无疑问,MVM的估计是一个需要更多研究的领域。
1) 加拿大的不利偏差准备金(provision for adverse deviation,PFAD)
加拿大精算师协会(CIA)于1994年1月1日实行了一套不利偏差准备金的实务准则,其中有一部分是关于非寿险公司的。在这之前,CIA建议的一般指引如下:
“由于某些原因,在确定期望经历时并没有完全的把握。因此,(CIA协会)成员应该为每个假设的不利偏差确定一个边际并依此来计提一项额外的准备金作为负债的一部分。这项准备金应该与公司收益表的目的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相适应……每个假设的边际都是为错误估计均值和均值可能的恶化而设置的,不是针对统计波动、巨灾或类似的重大非预期事件的影响。”
CIA在1994年发布的这套实务准则描述了三类主要的评估变量:理赔发展、再保险摊回和贴现率;PFAD也应该包含这三方面的内容。实务标准针对每类变量规定了适用的低边际和高边际的情况,并且要求精算师根据特定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处于这一区间的具体位置。准则为每一类变量的PFAD设置的范围如下:
理赔发展 %-15%
再保险保障 0%-15%
贴现率 50-200个基点
实践中,加拿大的精算师首先在传统的最终损失和非贴现基础上估计负债,然后确定理赔支付模式。选择贴现率时通常以保险公司的账面资产回报率为基础,必要的话,会考虑再投资收益率。运用期望的账面资产收益率使得保险负债和对应的资产之间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这是与DSOP方法所不同的一点, DSOP方法中的贴现率并不反映保险公司资产对负债的影响。
与索赔有关的负债首先以贴现率进行贴现,然后以“贴现率减要求的基点”进行贴现,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基点。两者的差额就是利率的PFAD。
典型的“理赔发展”的PFAD是总未付理赔负债(即:再保险以前)的一定百分比。
典型的“再保险摊回”的PFAD是分出未付理赔负债的一定百分比。注意:保守起见,这些PFAD会使期望赔付下降。
2)初始期望利润边际
按照DSOP的原则和IASB的讨论稿,在很多时候,保单产生的期望未来现金流出(索赔和经营费用)的贴现值要小于期望未来现金流入(保费和保单服务费)的贴现值,两者的差额就是期望利润。当MVM被添加到负债中时,利润的确认就被有效的递延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估计值逐渐被现实情况取代,MVM也就随之逐渐减少直至消除。注意:任何理论上的MVM都不能保证恰好可以抵消发行保单带来的期望利润。不过,在有效市场的条件下,DSOP认为发行保单不能确认净收益。一旦保单发行时显示获利,任何一个理论上的MVM都应该被重新度量,使结果变为无亏损;除非有明显的市场证据表明保单在发行时确实有净收益。
但不可否认,确实存在在保单发行时有净收益的情况。例如,如果以价格X出售一组保单,但在随后极短的一段时间内同样保单的价格下降了,那么在发行第一组保单时就确实存在合法的获利。相反的,如果价格在很短的时间内上升,那么就意味着保单发行时可能有亏损。
3)泊松频率模拟和对数正态损失金额模拟
赔款准备金的计算以蒙特卡罗模拟为基础。模拟时采用的参数要以未来赔案和未决赔款损失程度估计为依据。
假设未来赔案服从泊松分布,λ参数由预计的最终赔案减去已结赔案计算得到。
假设未决赔款损失程度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其期望值等于最终损失减去已支付损失以后除以未来索赔次数。损失数据必须是再保前的;未决赔款损失程度分布的方差系数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增加因子(increased limit factors)或适当的行业标准(如ISO)来确定。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
通常可以很容易的获得计算需要的数据(大多数数据都可以在美国Schedule P中找到);
可以用Excel或其他现成的软件来进行模拟;
有些保险公司已经采用这种方法来估计过程风险;
对外披露模拟参数十分容易而且外界人士可以复制模拟结果。
模型的缺点在于:
索赔频率可能并不服从泊松分布,损失金额可能也不服从对数正态分布;
这种方法只能度量过程风险。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没必要精确度量不可分散风险或已经有了计算不可分散风险的方法(如:加拿大的不利偏差准备金,CAPM模型等),那么这也许倒是一个潜在的优点;
对所有的理赔支付应运同一个方差系数可能不是很合适;
方法本身依赖于保险公司准备金的充足性。如果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不充足,那么依此方法计提MVM也是不足的。
4)基于历史损失流量三角形的Mack方法
在运用这种方法计算MVM时,需要用到损失流量三角形的历史数据。在Thomas Mack的文章“Measuring the Variability of Chain Ladder Estimates”中有这种方法的详细介绍。利用链梯法估计期望的最终损失是这种方法的基础。然后再利用保险公司真实数据对期望损失的变动来估计损失的方差。
这种方法可以应运于已支付损失、已发生损失和最终损失。已支付损失流量三角形不受赔款理算员、精算人员以及高层管理者对准备金的意见的影响,但是对支付模式的变化却极为敏感。已发生损失流量三角形不受精算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准备金意见的影响,但是对支付模式的变化和赔款理算员计提准备金的实践都极为敏感。最终损失流量三角形依赖于精算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准备金意见,与赔付模式和准备金的水平也有关系。
分别利用上述三种Mack方法计算的期望赔款准备金差异很大,然而准备金标准差与期望值的比率(或75分位的准备金与准备金期望值的比率)却有很高的一致性。如果赔款理算员、精算人员和高层管理者能够就真实的最终损失估计提供较为深入的看法(加之如果链梯法中隐含的假设与公司数据反映的情况相符的话;详见这种方法的缺点部分),那么与已支付损失相比,采用已发生损失和最终损失计算的标准差与期望值的比率就会低一些。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
通常可以很容易的获得计算需要的数据(大多数数据都可以在美国Schedule P中找到);
这种方法可以度量过程风险和参数风险。最终损失法还可以度量公司的历史方法风险;
方法本身不需要设定任何关于公司损失分布的假设;
尽管在计算最终损失的标准差时用到的公式比较多,但是可以利用电子表格等工具进行计算;
采用最终损失法时,相对于准备金估计比较精确的公司而言,那些历史准备金不足的公司的MVM较高。
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
方法假设未来损失的发展模式与过去损失的发展模式一致。现行支付模式、赔案发生报告模式和最终损失报告模式的变化都会影响方法的适用性;
链梯法包含大量的隐含假设,其中最显著的假设是不同事故年的数据相互独立; Mack提供了一些测试方法用于检验这些隐含假设与单个保险公司的数据情况是否相符;
对于长尾准备金而言,需要积累多年的数据来估计方差;
对于数据极为缺乏的业务来说,结果会比较奇怪;
这种方法通常不适用于度量过程风险。
八、贴现
(1)贴现率
对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成为估计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过程中的一个新步骤(以前并不需要贴现)。尽管贴现的技术难度比估计MVM的低,但仍需多加关注,因为对于大多数非寿险公司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过程。
在进行风险和不确定性调整以前,资产负债表上的无风险资产的税前收益率是确定贴现率的出发点。
有些观察家认为:与政府债券相比,高信用级别的公司债券收益率在经过适当的违约风险调整后,更适合作为无风险收益率的度量基础。然而,在DSOP中不允许这样做,除非不存在活跃的政府债券交易市场。
负债的价值应该反映公司自身的信用水平,这通常是通过调整贴现率来实现的。在制定DSOP的讨论过程中,这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许多人对此予以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将造成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负债价值的减少;很多精算师也强烈反对这样做。但反方的观点则认为,这样做只不过是反映了真实情况,并引用了保险公司以反应其降低的信用评级的价格购回其债务的情形。尽管存在争议,但目前看来还是决定通过调整贴现率来反映保险公司自身的信用水平。
但是关于如何进行适当的调整还没有具体的指引。采用基于保险公司债务评级的信用级别差额并不一定正确,因为保险合同在清算中的优先级别与其债务是不同的。基于公司赔款支付能力级别的信用级别差额可能更合适一些。
许多公司都拥有外币资产和负债,这些外币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和信用级别差额通常很难或者说不可能确定。
(2)贴现时反映选择权和保证
理论上,DSOP提倡贴现应该适当反映保单选择权和保证的影响。这可以通过以下的随机方法来达成,而其他很多正在使用或被考虑的方法(主要是寿险公司)也符合这一要求。
对每一种情景下的有关保险负债的现金流
都应该进行贴现,然后以每种情景出现的概率为权数加总所有贴现值即得负债现值。如果不打算通过调整贴现率来反映MVM的影响,那么在建立现金流时应该包含适当的MVM;
选取贴现率的出发点应该是与现金流的
时间和币种相一致的无风险收益率,然后经过适当的公司信用风险调整即得贴现率;(如果现金流中不考虑MVM,那么就应适当降低贴现率来反映MVM的影响);
外币现金流的现值应该转换成报告时采用
的计量货币形式,汇率为报告日的即期汇率。
实践中,对于非寿险保单而言,大多数时候都可以比较准确的贴现期望现金流。
(3)选择贴现率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以政府债券的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的基准都是比较合理的,这是因为违约风险通常被认为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在这些国家,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要比其他债券低得多。
但是对于某些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适用,比如说某国的违约风险大到不能忽略。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是将那些信用级别高、违约风险低的公司债券的收益率作为基准。
然而很多时候即使是高质量的公司债券也不适用。此时,一种可能的方式是试着将优质债券的收益率转换为无风险利率;在债券的市场价格上加上一个反映期望违约风险的价值就可以实现这种转换。在为某个特定信用级别的证券估计期望违约风险的价值时,可以利用信用评级机构的资产注销因子(writing-off factors)。如果这种估计相对来说比较直接,那么在估计无风险收益率时,应该在证券的市场价格上加一个风险溢价,这部分溢价是因为承担了违约风险而要求的。
类似的,与存在发达市场的币种相比,许多货币的信用等级差额(反映公司自身的信用风险)也很难判断。
九、其他议题
(1)绩效连接型保单
DSOP中对绩效连接型保单的定义是:给保单持有人的赔付依赖于以下一种或几种因素的保单:
保单自身、某组特定保单或某类保单的绩
效;
保险公司持有的某组特定资产的已实现和/
或未实现投资收益;
公司自身、基金或其他发行绩效连接型保单
的经济实体的净损益。
最常见的绩效连接型保单有传统分红型和投资连接型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
非寿险公司也有一些绩效连接型系统,例如:追溯定价方法、分红产品(以经验为依据)等。还有一些看起来类似但可能并不属于绩效连接型的系统,例如:前瞻经验费率厘定法、红利分配体系(bonus / malus system)等。但是依据(IASB)在阶段1建议的“分类计价方法”(Unbundling Approach),有些追溯定价型的非寿险保单并不属于绩效连接型产品,因为在现行的会计体系中,由保单自身绩效确定的那部分赔付并不被确认为公司的负债。
(2)分出再保险
(IASB)在阶段2建议的有关再保险的方法和原则大部分承袭了阶段1原保险部分的内容。度量分出再保险价值的一般方法与度量直接保险价值的方法一样;即对于再保险和直接保险的处理方式没有区别。
此外,应该以如下方式单独描述分出再保险带来的效应:
摊回再保险账户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而不能直接冲销对应负债;
再保险保费确认为费用,再保险赔款确认为
收入,而不能直接冲销直接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
保险风险没有显著转移的保单不能按照再保险
会计的方法处理。
再保险公司的会计方法和原保险公司的一致,但是没有对两者之间“镜子准备金”(Mirror Reserving)的要求。事实上,由于再保险公司和原保险公司的信用级别很有可能不同,并且MVM会增加负债而减少资产(即:在确定保险负债时,将MVM作为现金流的一个增加;而在度量保险资产时,则将MVM作为现金流的一个减少),所以对于同一项业务来说,分出人和分入人确认的价值可能大不相同。正如在许多非寿险保险市场上所常见的,当大部分的业务通过成数再保险的方式进行了再保时,可能在保障起始日就产生损失。
(3)储蓄型和其他长期保单
在许多国家,非寿险公司都发行长期保单,很多这类保单都具有储蓄性质。这些保单产生的很多事项都与寿险公司的一样。这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在此不予讨论。这些保单要求非寿险公司发展一些有关财务模型的工具和技术,或许还包括随机模型方法;非寿险公司目前并没有这类方法和技术。
(4)递延的基金核算制会计
劳合社在历史上曾经使用过这些方法,但DSOP不允许采用这类方法。遵循英国会计规则的规定,劳合社已经决定在2005年停止使用这类方法。
十、结论
IFRS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将在今后的几年中给非寿险公司的准备金精算带来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在进入阶段2以后。精算业自身也已经开展了不少相关研究的活动,以期给予IASB一定的影响,帮助他们为非寿险公司制定一套有意义且切实可行的原则。这将为公众投资者和其他IFRS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诸多有用的信息。一旦完成新准则的制定,精算业就需要针对这些新准则发展一套适用的准备金分析方法,这篇论文就该事项的某些方面予以探讨。显然,除此以外,仍有许多其他的公开事项有待解决。
注意:仅仅孤立的发展一套准备金分析方法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对大量精算师进行这方面的培训,以及发展必要的工具和技能来应用这些方法;这也是财务报告过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致谢
本文以在2004年9月举行的非寿险赔款准备金研讨会上提交给非寿险精算师协会(CAS)的讨论稿为基础;作者除了笔者本人以外,还有来自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三位成员。本论文对讨论稿进行了一些补充来反映IAS(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在保险方面的新进展。
在此要感谢很多对这篇文章有过贡献的人,他们都是安永的员工。文中提到的一些思想和引文都来自于我们参与的协会所进行的一些研讨。我们同时还参与了一些针对IFRS的保险部分成立的职业和行业协会,其中的讨论加深了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在感谢诸多方面的同时,需要声明的是本文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看法,并不代表安永和其他任何组织的观点。
本文原文为英文,由何燕、周颖翻译,译者和本刊编辑对翻译中的错误负责,需要原文对照的读者可联系本刊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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