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进口合同履行
进口业务程序
政府对进口贸易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如进口许可证,进口税等。进口贸易程序较出口贸易复杂,进口业务程序包括:
进口交易前准备
货物进口资格申请、调查研究、进口成本核算、
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进口合同订立
进口合同履行
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安排运输与投保、对外付款、
换单、申请进口检验、办理进口检验、进口报关、
付汇核销、接收货物、进口索赔
A
A
第一阶段
进口前的准备工作
调查
研究
货物
进口
资格
申请
进口
成本
核算
安排订
购市场
和选择
交易对
象
制订具
体的进
口商品
经营方
案
A
A
第二阶段
对外进行洽谈
询盘
报盘
还盘
接受
签订合同(假设为FOB合同)
A
A
第
三
阶
段
履
行
合
同
申请
进口
许可
证
货
物
装
船
接
货
报
关
拨
交
结
算
商
检
申请开立
信用证
租船订舱
银行审单付款
买汇、赎单
发催装通知
办理保险
1. 进口货物资格申请
1)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办理海关登记注册手续
3)进口付汇核销准备
4)申请进口配额
5)申领进口许可证
6)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
中国企业要直接从事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第一节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2)进出口企业海关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第十一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3)进口付汇核销准备
进口单位在开展进口业务之前,应当凭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进口单位在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后并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后,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4)进口商品配额管理范围
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
列入特定产品目录,实行公开招标。
其他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
记制。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
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
进口配额申请
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进口配额证明》。进口单位取得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进口列入特定产品目录,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
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填写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国别等有关内容。
5)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取得进口配额后,填写《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违反处罚
如事先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而擅自进口货物的,海关根据情况,可以将有关货物没收或责令退运。如经发证机构核准补发许可证的,海关可以酌情处以罚款后放行,伪造进口许可证者,海关将其进口货物全部没收,情节严重者,另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
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在有效期内尚未对外签订合同,不予展期,许可证作废,如需进口,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货物尚未进口,但已对外签订合同,领证单位可向发证单位申请展期,发证单位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约有效期限。
6)重要工业品进口商品
指除进口配额管理商品以外的国家需要加以宏观调控而列入重要工业品目录的进口商品。国家经贸委公布列入重要工业品目录的商品共13类。
其中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有5类:原油、钢材、农药、胶合板和石棉;
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商品有8类:酒、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和铝。
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
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登记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此验放。
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向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授权登记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或《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此验放。
上述商品中需要办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2. 调查研究
商品价格走势
国内外报刊、国外生产企业网站、国际贸易平台(网站)、我驻外商务机构、咨询公司、行业协会、期货市场等。
供应商资信(避免伪造单据,骗取货款等风险)
以往的交易情况、进口商往来银行、驻外商务机构、商会、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
3. 进口成本构成
货物进口成本 = 进口合同价格 + 进口费用
进口费用包括(FOB条件,信用证):
(1) 主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2) 卸货费用
(3) 报关提货费和进口税款
(4) 进口商品的检验费和其他公证费用
(6) 银行结算费用和利息支出
(7) 进口国国内运输费、仓租费和保险费用
(8) 其他费用
注: 在进口费用不变的情况下,进口总成本大小主要取决于成交价格高低和汇率的变动
卸货费、驳船费、码头建设费、码头仓租费等
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等
进口作价原则
以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基础,以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结合企业经营意图:
1. 凡有国际市场价格的商品,以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为基础作价;
2. 凡一时无法掌握国际市场价格的一般商品,则参考类似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价;
3. 进口机械设备之类的商品,应根据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条件,与其他产品比较、评估后再定价。
确定价格
进口商品盈亏率计算
影响进口价格的因素
货物的质量、数量、付款条件、贸易术语、
商品进口国国内供求关系和国际供求关系
支付货币种类和外汇汇率变动趋势等
进口商品盈亏率 =
国内销售价格 - 进口成本 进口总成本
FOB进口合同条款注意事项
争取数量折扣和进口佣金
溢短装“由买方决定”
装运时间规定一个较宽松的期限,
规定卖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承担的责任
通知条款包括:卖方备货通知、买方派船通知、
卖方装船后通知。
对不了解资信的出口企业尽量采用交货后付款
如凭单付款要求提供商检证书、卖方开立银行
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第二节 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的签订
一 进口交易磋商程序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二 合同的签订
见第八章
第三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进口货物,多数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其履行的程序包括:
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安排运输与投保、对外付款、换单、申请进口检验、进口报关、办理进口检验、进口索赔、付汇核销
信用证开立与修改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该开证申请书是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Margin)或抵押品,开证人还应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买方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口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
信用证修改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买
方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
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
等。
进口企业对信用证开立和修改应慎重,避免不必要的
修改。如果修改,则要注意修改内容的正确性,并考
虑受益人有可能拒绝修改而按原证条款履行。
安排运输与保险
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货运代理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物的情况,注意催促卖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或重要物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买方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督促外商履约,或派人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做好接货等项工作。
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由进口商(或收货人)在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运输货物保险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逐笔投保方式,另一种是预约保险方式。
逐笔投保方式是收货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后。直接向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单随即生效。
预约保险方式是进口商或收货人同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保险,都由该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即直接将装船通知寄到保险公司或填制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对外付款
付款日来临时,进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交《进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如果货物已经进口报关)、《进口付汇核销单》,同时填写《购汇申请书》,要求银行将本公司帐户中的人民币兑换为对外支付需要的币种,并向出口商支付。
审单(信用证)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由银行审单,企业复审。开证行、保兑行在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征求进口企业同意,企业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通知交单方。
不符点处理(信用证)
进口企业表示接受,在《信用证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全部单据内容正确无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承诺按照信用证内容要求通过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进口企业表示拒绝,指示开证行提出异议
要求寄单行通知收益人更正单据
国外银行书面担保付款(凭保议付)
跟证托收
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银行拒单(信用证)
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银行如果决定拒单,除说明不符点外,还须说明对单据处理意见。
办理换单手续
进口商接到出口商发出的装船通知和全套单据后,同船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或代理人联系确定货物到港时间。
进口商同船公司确认货物确实到达目的港后,持加盖本公司公章的正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换单手续。进口商将正本提单交予船公司代理,换取船公司代理签发的《提货单》。换单手续一般需花费换单费人民币50元。
进口检验
法定检验: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其中规定部分商品必须进行检验。
委托检验:如果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存在同合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问题,进口商为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可以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凭以对外索赔。
报检申请
进口企业的报检员或代理报检员在办理报关手续之前,应首先填写规定格式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商业发票》
《装箱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合同
其它相关单证
办理进口检验
进口商办理报关手续后,应及时同检验检疫机关联系检验检疫手续,按照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给检验检疫机关进行检验。
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
申报
查验
征税
放行
结关
转关
申报
进口商接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的《进口到货通知》(Arrival Notice)后,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14日内,备齐报关时应提交的单证,自行或委托专业报关行向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从第15日起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如果货物抵港后三个月内没有申报,海关有权变卖货物,并将货款上缴国库。
采用电子报关系统的口岸,申报人必须在海关指定的提供服务的公司(一般是外运公司和外轮代理公司)进行报关单预录入,使用经计算机打印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报关时应提交的单证
《进口货物报关单》两份(+预录入报关单一份)
《发票》一份
《装箱单》一份
《运单》或《提单》一份
《合同》或《购货确认书》一份
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来料、进料加工贸易)
《进口货物许可证》
《机电设备进口证明》
《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
查验
进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码头、机场、车站、邮局或其它监管场所进行。
海关征收关税的步骤
1 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审核;
2 确定税则归类和适用税率;
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适用的税率(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征税。
3 审核完税价格,计算税额;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CIF),如申报价格明显不准,或未交验发票,海关按规定估价。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税额
4 签发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
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放行
海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
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
1.对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
2.某些进口货物进入其他特定海关监管。
结关
部分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中,并需办理核销、补税、补证(担保放行)等手续,其中包括: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船舶、飞机、建筑材料 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 6年; 机器设备及其它设备原料 5年
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
经海关批准先行进境,未办理纳税手续,仍置于海关监管下,在境内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分为三类:
1.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出口后办理核销手续。
2.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3.特准缓税类保税货物
转关
为了加快通关速度,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手续,海关允许进出口货物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如果进口商需要在货物进口地以外的其它地点(进境地)办理通关手续,可以向进口地(指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货物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
运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需要具备密封装置和密封条件;
承运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转关运输承运人。
付汇核销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所需单据,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和复审。
2.复核无误,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检验真伪。
3.无误时,在到货核销表及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IC卡退进口单位;
2.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企业申请补录或修改,或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调查、处罚。
接受货物
在办理完上述各项手续后,进口人即可接受货物,然后由自己使用或在国内进行销售。
进口索赔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
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
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
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
(一)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向卖方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公证报告、检验证书、破损证明、提单、装箱单、发票、银行通知等。
值得注意的是,进口索赔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方可有效;如果提出索赔要求时已超过了索赔时限,则索赔方就算自动放弃要求索赔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但无论如何,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二)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公证报告、破损证明或相关机构会签证明、提货单或提单或运输合同、商业发票、商检证书、承运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关于索赔时效,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应在提货日起3天之内,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书面通知。如果在提货时,双方已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托运人或收货人就无须再发出上述索赔通知,有关索赔依据可事后补送。如果货主的索赔未被受理,则诉讼的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起算1年之内。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正本、托运人开立的发票、装箱单、重量证明书、公证报告、船公司签发的事故证明或破损证明书、磅码单、修理费用及其估价单、海难报告等。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后,应立即通知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索赔时效为2年,即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进口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备齐索赔证据
2. 正确确定索赔金额
3. 索赔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
进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案例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