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现状与发展研究
目录
4个人消费信贷在海外发展情况
4消费信贷制度在美国的演进
4【走近美国消费信贷市场】
7【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11【美国消费信贷模式及借鉴】
14【美国信用局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18【美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21【从TILA到FACT Act: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与时俱进】
23【FACT Act:美国消费信贷法最新里程碑】
26【公信与公平—美国消费信贷法制的基本原则】
26【试析美国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
32【美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35【美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简要介绍】
41个人消费信贷在其他国家
41【英国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及风险评定介绍】
46【英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49【法国消费信贷概况】
50【日本消费信贷面面观】
54【韩国品尝消费信贷过度的苦果】
56【新加坡的消费信货市场】
60【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迅速增长的原因与成功经验】
62【国际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与演变】
66个人消费信贷与中国
66综合讨论
66【入世后中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前景】
67【个人消费信贷发放模式考察报告】
74【关于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若干问题】
78【中国消费信贷发展之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83【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特征】
85【中国消费信贷:主要问题】
87【消费信贷难点】
90【消费信贷需突破四大障碍】
92【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发展我国消费信贷】
94【中外银行信贷管理的比较与启示】
99现实探索
99【个人消费信贷是否可持续】
101【消费信贷结构与发展趋势】
103【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研究】
106【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初探】
109【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现状与对策】
122【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因与策】
124【进一步发展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
126【浅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与个人信用体系构建】
127【谈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130【消费信贷中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131【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问题分析与对策思索】
13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在问题与对策】
137【发展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对策分析】
141【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145【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发展与完善的对策】
149【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价值分析与对策建议】
153风险防范及法律研究
153【易宪容:如何分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
155【略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159【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163【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新论】
166【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173【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176【消费信贷保险合同研究】
191【消费信贷与履约保证保险】
194【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新风险及其防范】
197【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
200银行业的战略思考
200【推动发展消费信贷的六条政策建议】
203【消费信贷正改变银行贷款结构】
204【大力拓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206【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现实策略】
208【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战略思考】
212【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216【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展业风险与控制研究】
219【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
220【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应处理好的若干关系】
223【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前景评估】
226我国各大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情况
226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信贷
226【个人住房贷款】
228【汽车消费贷款】
228【教育助学贷款】
231【家居装修贷款】
232【旅游度假贷款】
233【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234【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235【小额信用消费贷款】
2362.中国工商银行消费信贷的规定
236【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39【国家助学贷款】
239【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240【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241【个人旅游贷款】
2423.中国农业银行的消费信贷
242【个人住房贷款】
242【汽车消费贷款】
243【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243【农用机械消费贷款】
243【个人房屋装修贷】
244【教育助学贷款】
244【小额质押贷款】
2453. 中国建设银行消费信贷的规定
245【个人住房贷款】
246【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248【汽车消费贷款】
249【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250【个人助学贷款业务】
2523.招商银行消费信贷的规定
252【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252【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252【楼宇按揭贷款】
2534.北京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规定
253【个人消费贷款】
254消费信贷与经济发展
254【消费信贷快速扩张背景下的中国金融体系运行】
257【消费信贷扩张与熨平经济波动】
260【消费信贷与中国地区经济】
262【县域消费信贷发展的现实选择】
个人消费信贷在海外发展情况
我国银行业开展消费信贷才刚刚起步,而在这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取得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在当前金融改革继续深化、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了解、学习其它国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成功经验,将我国消费信贷这一新生事物培育好,对促进银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增强自身竞争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消费信贷制度在美国的演进
【走近美国消费信贷市场】
有效的法规,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规避系统风险的安全措施。而成熟的信用风险管理,会提供风险保护。
美国消费信贷市场是美国主要的市场之一。在过去的10年里,美国的消费信贷市场大幅增长。2004年5月,美国除房贷以外的消费信贷市场金额是1994年的2倍,达到了万亿美元。
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表明,基于健全基础的消费信贷,可以带来经济的繁荣、高就业率、低利率水平以及消费者对信贷需求的增加。
美国消费信贷概貌
美国的消费信贷余额大约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3。消费信贷市场的参与者有:银行、金融服务企业、保险公司和零售商。这其中,银行是占主导地位的。银行也通过金融公司发行它们的债券,使得消费信贷成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金融手段。
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信贷是一种低风险资产,特别是当信贷资产有抵押的时候。无抵押信贷通常会在放贷之前通过信用评分的软件检查,保证大多数的贷方有低水平的呆账。
消费信贷的主要业务是房屋贷款、汽车贷款、个人金融贷款和信用卡等等。在美国,消费信贷市场还有一些衍生业务,例如信贷保险、交费式零售商品会员服务以及特殊服务等。
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创立了政府主办的企业(GSE),以便在消费信贷市场上建立次级消费信贷市场。这种次级消费信贷市场与消费信贷市场一起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且起到了稳定美国经济的作用。这一作用在经济萧条时期尤为明显。
图1概念性地描绘出了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包括多元功能,每一种功能有几个不同的参与者。通常,银行在房屋贷款、房屋次级贷款、个人信贷、汽车贷款以及信用卡等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而投资银行和投资公司占据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次级市场,也就是债券市场。这一市场的主要业务是资产担保证券(ABS)和房屋贷款资产担保证券(MBS)。资产担保证券是以除房屋贷款以外的由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它贷方发行的以它们的资产作为担保的债券。与资产担保证券类似,房屋贷款资产担保证券是以房屋贷款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
主要功能和参与者
如图1所示,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主要功能包括:信用产品承销和制造、经纪人业务和零售业、贷方、风险评估以及服务。每一个功能都有它相应的参与者,并在消费信贷市场中扮演独特的角色。例如:
■ 贷方
贷方的功能是驱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增长。主要的参与者是银行和金融服务公司。
美国前10位的银行在房屋贷款和汽车贷款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
专业的金融服务公司,例如美信银行、Capital One 公司等,则和美国的顶级银行分享了绝大部分的信用卡市场。
■ 经纪人和零售商
经纪人和零售商在这个市场的功能是为客户得到信用业务而提供方便。典型的参与者是汽车经销商,以及卖房屋贷款的经纪人。
■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是为经纪人、零售商和贷方提供关键客户信用价值信息。这一功能的主要参与者是信用局和信用风险管理公司。
在美国信用风险管理领域,Fair Isaac 公司(FICO)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提供分析解决方案的公司。FICO提供包括信用评分、开发风险策略和分析服务在内的广阔范围的服务。FICO的信用评分已经被消费信贷贷方广泛地应用在信用决策上。FICO使用的经典统计模型也被这些信贷方大量的使用。其最新采用的利用神经网络技术来预测欺诈行为的方法已经开始初见成效,被认为是一种发现信用风险的新方法。
■ 信用查询
信用局和贷方之间的信用查询,既出现在承销风险管理阶段,也出现在资产组合管理阶段,因为客户的信用随着时间是可以变化的。
信用评分一般在承销风险评估的时候检查。一旦信用要求被核准,贷方一般会定期检查客户的信用评分。是以一个季度还是以一个月为周期,主要依赖于信用业务的类型和客户信用风险的水平。
■ 制造者和承销者
制造者和承销者提供信用产品。
例如VISA和MasterCard公司,都是作为制造者为银行及信用卡公司提供信用卡、网络、品牌、促销关系以及运营平台。反过来,银行及信用卡公司为VISA和MasterCard发行其信用卡,并与其分享一部分刷卡手续费。
另外,美国运通公司不仅拥有它的产品,还发行它的信用产品——旅游娱乐信用卡,与VISA和MasterCard公司在这个市场上相匹敌。
许多保险公司也提供与信用相关的产品。其中一个例子就是信用保险,它为消费者在生活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提供防止拖欠偿还的保险,并且给贷方提供具有额外收入资源的补充产品。信用保险是为信贷方提供产生收入产品的一种形式,它有许多形式,都可以保护消费者免于经济困难。同时,信贷方与保险信用公司分享高额收入。
■ 服务
服务的功能在整个消费信贷市场扮演了关键的角色。
例如,电子货币的转化和商业网络的主要支持参与者,使消费信贷业务成为可能。数据库和支付过程也是处理交易商、消费者、制造业者和贷方之间金融关系的关键。呼叫中心、贷款结算和债务收集,则是客户服务和关系管理的关键要素。
有时,贷方将数据处理和业务中心库外包给其它的参与者。Total System Services, Inc (TSYS)和First Data Corp.(FDC)是两个在这一功能上的主要参与者。在一个简单的案例中,一个消费者用信用卡在一个商店购买商品,如图2所示,许多参与者都被包括在这一简单的交易中。
■ 次级消费信贷市场
次级消费信贷市场是消费信贷市场资产的证券化。在这一市场,有两个主要的种类:资产担保证券(ABS)和房屋贷款资产担保证券(MBS)。次级消费信贷市场在过去的20年里得到了长足发展。房屋抵押贷款以及信用卡资产的证券化,在最近的10年里急速发展。图3说明了近期美国资产担保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消费信贷市场的问题
随着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在过去10年的急速增长,这一市场,特别是信用卡市场,也同时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
■ 消费者破产增加
信贷利率的撤消管制,不但没有使利率显著降低,反而促进了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更宽松的承销标准,成为导致消费者破产增加的部分原因。
■ 美国人可能处于超额负债状态
80%的美国家庭至少有一张信用卡;有超过12亿张信用卡在市场上流通,平均一个家庭有大约10张信用卡;大约60%的信用卡持有者每月使用信用卡信贷;平均每个有负债家庭的信贷额超过1万美元。
■ 信用卡发行商导致消费者破产的增加
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发现,由于对没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给予市场高风险贷款,因此可视为,信用卡发行商本身提高了消费者的破产率。
■ 过量向低收入家庭和学生发放信贷
每年至少有50封邮件发往每一个美国家庭,这使得1/3的低收入家庭在偿还债务上花费了他们收入的40%。
美国消费者协会(CFA)以及联邦监察机构对这种“不计后果的借贷方式”作出的反应是开始要求贷方应加大责任心。在2003年1月,美联储、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和其他的银行监察员起草了新的规则,新的规则要求信用卡公司加强“账户管理和风险管理”。CFA强调贷方应该加强承销风险标准和提高在信贷风险管理活动中的能力,特别要注意那些信用不好的消费者。
美国经验
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是与一个公平、安全和具竞争力的市场环境紧密相关的。而正是这样的市场环境才支持了美国的消费者、社团、贷方和整个经济。这种环境,只有在法规保护着消费者和贷方的权利,市场在科技发展上不断投资,管理机构主持着公平和开放的市场,以及消费者和贷方相互信任情况下才能成为可能。
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历史恰恰反映了这种良好环境的发展过程。从1971年的第一个消费信用保护法—《平等信用报告法案》,到当前的《个人破产法修订案》,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为了确保一个公平和安全的消费信贷市场环境。
虽然美国的消费信贷法规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但是这些法规还在不断地被修改着,以便更好地保护信贷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美国的这些法规,为世界上其它国家在检验其信贷市场的信贷公平性、市场透明度、消费者债务以及最为重要的风险控制方面,树立了标准。
另一方面,贷方已经极大地增强了自身在一个公平的借贷环境下的竞争能力。在贷方所有的改进中,成熟的风险管理是其中最重要的进步之一。这一改进使贷方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向更多的消费者敞开市场。消费信贷市场中的风险管理是关键性的因素之一,它保证这一业务在健康的环境中发展。
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拥有世界上最有活力和最具竞争力的消费信贷市场,本质上在对多数消费者施以财政帮助的同时,也将信贷风险分散到了众多消费者之中。
有效的法规将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规避系统风险的安全措施。而成熟的信用风险的政策、策略和工具,提供给贷方和消费者以风险保护。
作者:牛佳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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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消费信贷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要发展培育好这一新生事物,不可否认地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本文欲就美国开展消费信贷的情况,进行一些介绍。
一、消费信贷的定义
在美国,消费信贷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基本的内容可以从现有的两个主要的有关消费信用的法规中反映出来。由联邦政府制定的《消费信贷保护法令》(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把消费信贷定义为: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农业,而非用作企业或商业的借入资金。 根据联邦政府制定的另外一个《信用平等机会法令》(The 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消费信贷包括各类发放给消费者购买物品、服务并用于私人用途的信用。根据这一定义,消费信贷包括: ●消费分期贷款(偿付期为两个以上时期) ●一次付清性贷款 ●信用卡,房屋净值信贷额度(Home Equity Lines of Credit);个人无抵押的信用额度;用于购买汽车、游艇、飞机、娱乐器材的贷款;用于暑假、家庭住宅修缮的贷款;用于其他服务和消费耐用品的贷款;二次房屋抵押/住房证券贷款;学生贷款。 此外,还有两项常用的消费融资,但不包括在有关消费信贷的大多数定义中:用于购买第一幢家庭住宅的抵押贷款和租赁项目。住宅抵押贷款之所以从其他形式的消费信贷中分离出来是因为这些贷款的市场在需求、竞争环境、经营和法律要求上存在独自的特点。在美国银行里,房屋抵押贷款通常由专门的贷款部门而非消费信贷部门来处理。 租赁业务虽然常常由银行的消费信贷部门来处理,但美联储的统计并不把这部分包括在消费分期贷款之中。况且租赁所受的法规监管也有异于传统意义的消费贷款。
二、美国消费信贷发展历史
在美国,较为正规的消费信贷市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1910年建立的摩利斯计划银行可以被称为最早提供消费信贷的银行。当时,这些银行主要对消费提供中小型的贷款,这种贷款起码要经三人会签。1916年,一家叫Russell Sage的慈善机构制定出“小型贷款统一法”(The Uniform Small Loan law)。该法的制定为持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贷款者提供了一个最早的架构。同年,美国《周六晚报》(Saturday Evening Post)于4月8日的刊登了一则广告,该广告代表美国的汽车销售业提出了崭新的“零售分期贷款”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地理中心的不断转移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日异更新大大地激发了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需求。这一需求连同当时美国从军工转民用的趋势更进一步导致了美国历史上空前的消费膨胀。截至1949年底,联储统计的消费信贷余额跃升750%,达到155亿美元。 在40年代末与50年代之间,美国人口发生了巨大的变迁。随着城市人口向郊区转移,人们对住房、汽车等产品的需求也大幅上升,从而反过来推进了消费信贷的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美国的商业银行纷纷通过开设分支网络、新增办事机构去适应这一人口地理特征的重大改变。 与此同时,美国经济和社会的安定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当时城市就业率达到极高水平,职工工作更加稳定。国民收入中可以自由支配的部分也有所上升。在这种民富国安的环境下,消费者更愿意去承担信用方面的义务,而贷款者也乐于在这种收入和就业稳定的环境下提供贷款。由此可以推断,左右消费者信用决策的重要因素——稳定性是整个消费信贷的发动机。 到了50年代,美国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思潮,新价值观和新时尚。在短短的十年之间,消费信贷总额增长了291%,达到451亿美元。早在40年代就雄居消费信贷市场份额之首的商业银行在50年代继续扩张其市场份额。截至50年代末,美国商业银行所攫取的市场份额达到%。 战后1946年至1963年间,美国出现了其历史上生育高峰—所谓的“婴儿潮”。随着这批婴儿潮中出生的群体成长到借款年龄,又一次激发了美国市场对消费品史无前例的需求及相应的消费信贷的发展。 60年代末,美国经济的强劲增长,积极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短缺现象产生了某种程度上的通货膨胀压力,并对整个消费者信用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最严重的影响之一是授信资金愈来愈昂贵。银行非中介化(Disinter mediation)——资金从存款机构流到支付较高利率机构的现象不仅使银行授信资金不足,同时也推高了融资成本。由于当时美国各州州法对银行的贷款利率予以控制,银行难以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弥补存款成本的上升,这种情况导致银行的消费贷款在盈利上面临极大的压力。 60年代美国的消费者运动蓬勃发展成功地影响到某些立法、监管方面的变迁。目前美国现存的许多消费者保护性立法大都产生于那个年代。 1968年,《消费信用保护法》立定,随后许多新的立法相继出台。新法规不仅对贷款者立定了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条件,而且允许贷款机构开发新的消费信贷产品,在更长的时期提供更大规模的贷款。 最近几十年以来,美国无论在社会、人文、法规监管、经济和技术条件上均产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美国的消费信贷市场产生了许多实质的影响。特别自80年代以来,上述情况表现得尤为显著。首先,由于1979年,美国联储政策的改变,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毛利差收入受到严重地挤压。美联储在银行存款支付利率不再受监管的同时,允许各种利率可以自由浮动。由于存款的成本上升,银行的融资成本随之上升,固定利率的消费贷款组合继而变为美国各银行的心疾。 其次,于1980年出台的《消费信贷限制计划》(Consumer Credit Restraint Program),迫使银行不得不对其政策及贷款组合进行修正。上述联邦计划的初哀是想通过惩戒那些提高无担保贷款组合的银行来压制过高的消费信贷需求,特别是无担保的贷款诸如信用卡等业务。当时美国银行对上述情况做出了以下反应。 ●中断对中间交易商的信用推荐(从1979年至1982年,汽车交易行减少了3783个) ●停止发放新的信用卡 ●对非银行客户停止所有的消费性贷款 ●停止发放某些无抵押的信用额度 ●将某些消费信用业务转移至监管松弛的州,诸如德拉华(Delaware)和南达科达(South Dakota)。 但与此同时,美国的金融机构不断向州立法机构施加压力,要求它们放松不现实的高利贷(Usury)利率上限。银行则要求立法机构给予更多的自由以便通过多样化的贷款产品去满足消费者不断更新的信用需求。80年代后,美国大多数州立法授权房屋净值信用额度(Home Equity Lines of Credit),多种利率消费贷款及更高的高利贷利率限额,美国经济的消费热潮随之达到顶点。美国本身亦由原先世界上最大的以债权人为主的国家变为最大的以债务人为主的国家。在这种消费热潮带动之下,一些业务也大量运用债务工具,诸如杠杆收购,垃圾债券和大量的不动产风险共担企业。直到80年代末,金融业危机的出现,上述信用借贷热潮才开始减退。由于许多储贷机构和一些商业银行未能遵循稳妥原则从事信用业务,加上过度的市场推销,最终导致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储贷机构危机。通过上述暴露的种种问题,美国的贷款机构进一步意识到,如果过分地放松信用标准,过度地进行推销将会导致贷款亏损的增加,处理拖欠贷款的成本的上升,以至不良贷款的大量涌现及银行的最终倒闭。 自80年代末,美国最主要的消费贷款承力、者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发放进入低潮期。直到1993年初,消费贷款增长才重新增违。但在90年代的整个消费信贷中,银行的信用卡信贷仅在1994-1995年之间就增长了77%,其它消费信贷在1990-1995年之间则增长了19%。相比之下,银行的工商贷款同期仅上升6%。90年代美国银行信用卡贷款之所以增长如此迅速(虽然其利差收入只占银行业总利差收入的11%左右),主要原因于美国的消费者不仅将信用卡作为传统的贷款来源,而且更多地利用其“便利的”特点。换言之,美国消费者在购物时愈来愈倾向于以信贷卡取代现金和支个人支票。
三、消费信贷的积极作用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消费信贷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消费者的积极作用
勿庸置疑,一个发展完备、健全的消费信贷市场将有益干增强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能力。可以设想假若许多人得不到贷款,他们将难以购买新车、新房或进入私立大学接受教育,而信用市场的普及则使更多的消费者可以享受比纯粹现金社会更高的生活水准。 此外,信用还使消费者通过提前消费而避免未来支付更高的成本。这一通货膨胀预期往往是信用需求的驱动器。为了进一步认识消费信贷的积极作用,我们下面具体来看各种消费信任产品的作用。 例如,循环信用产品使消费者可以对他们借款的时间、原因、数量、地点进行控制。信用卡使消费者充分利用未料及的产品消价促销,采取即时或有准备的购买行动,应付临时的紧急情况以及作为一种购买的方便手段。房屋净值信用额度则可帮助消费者得到应付大学学费和住房修缮等方面所需的巨额融资。 总之,在美国,由于大多数人口得到消费信贷,从而它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增长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因为消费信贷普遍,美国一直是世界上物质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2、对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
消费信用对美国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信用将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种有利可图的资产来源。 (2)消费信用不仅为金融机构带来利差收入,而且也产生非利差收入,比如信用卡业务产生许多收费收入。 (3)消费信用可以为金融机构打下零售顾客基础,而这些顾客可以视作金融机构其它产品的潜在使用者。换言之,消费信用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交叉销售”的契机。 (4)消费信用贷款的组合往往具有流动性高、分散性强的特点。 上述这些作用不仅刺激了美国银行积极地寻求扩张消费信用业务,而且在近些年以来吸引了新的竞争者,诸如美国巨型企业(如AT&T)和投资银行(如美林证券公司)。
四、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
在美国,消费信贷主要由商业银行、财务公司(Finance Companies)、储蓄机构(Savings Institution)、信用社(Credit Union)及其它机构来提供。
1、商业银行
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截至1998年底,商业银行共持有39%的总消费信用贷款、35%的汽车贷款、38%的循环信用贷款及48%的其它消费信贷,大约60%的房屋净值信用余额。 美国商业银行之所以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举足轻重,主要归因于它们的良好的形象、雄厚的零售顾客基础以及极为便利的网络分支机构。尤其是近些年以来,美国商业银行愈来愈注重销售文化的建立及交叉销售技术在消费信贷业务中的使用。商业银行在市场推销其信用产品的过程中,不仅依靠传统的分销网点,而且愈来愈多地使用新型的技术手段。诸如24小时电话服务、网上服务、电脑上线服务等等。 当然,商业银行在开发消费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严峻的挑战。挑战之一是如何去管理与消费信贷投资相关的风险?过于保宁可以使银行丧失市场份额,过去激进则可能导致贷款损失。挑战之二是消费信用贷款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层面临许多新的问题。由于许多消费贷款,诸如对游艇、飞机、娱乐器具的贷款往往是固定利率及相对长的成熟期结构,使银行的资金来源在与资产进行匹配上存在极大难度。虽然在理论上银行可以通过可变利率的消费贷款去保护其净利差,但在现实中这种贷款对消费者并无太大的吸引力。 近十年来,随着银行资产二级市场及证券化的出现,银行贷款组合的流动性也得到提高。许多商业银行将其贷款组合售给其它银行或将其信用卡、汽车贷款证券化出售各类投资者。
2、财务公司(Finance Companies)
美国的财务公司大致分为以下几种:附属于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的财务公司以及独立的财务或私人贷款公司。 比较著名的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主要包括: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克勒汽车信用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这些公司建立的初哀是帮助自己的厂商促销其产品,而近些年来它们大大地开发了多种消费信贷产品。例如,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向全美消费者提供广泛的贷款服务,而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和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均属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第二类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这些银行持股子公司通常可以将银行的分销网络拓展到几乎任何地方,特别是母公司所在州之外的地方。 第三类财务公司属于独立性的财务公司。许多这类财务公司近年来不是与其它金融机构合并就是收购某些银行的业务。随着愈来愈多的金融机构在分别收购银行和财务公司之后,以银行或财务公司的执照经营,银行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差异也日渐模糊。 财务公司在美国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市场份额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呈下降趋势。这种趋势直到80年代因几大汽车制造商的直属财务公司大力扩张贷款组合后才出现短暂的逆转。到1998年底,财务公司持有的价值约1685亿美元的消费贷款,或%的市场份额,在名次上仅次于商业银行。 财务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业务上存在极强的专业性,所受法规监管较松。但与此同时,财务公司也有几个弱点。首先,财务公司一般被认为收费较高,而且与之打交道的对象多属高风险的消费者,因此财务公司的形象不如银行好。其次,财务公司对其贷款组合进行融资时也往往面临比其它金融机构较高的资金成本。一般来说,银行、储蓄机构和信用社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储蓄存款,而财务公司则必须依赖商业票据和其它形式的融资。
3、储蓄机构(Savings Institutions)
在1980年之前,美国的储贷机构和互助储蓄银行只允许将其小部分资产投放在消费贷款之中。这一限制大大地制约了储蓄机构的消费业务。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贷机构迅速成为消费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达到1987年的顶峰%。不过到了1998年,其市场份额又跌落至4%。 此外,美国的信用社,某些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消费信贷业务。但在所有的竞争中,商业银行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最近几年来,美国消费信用领域的确也出现了消费者信用质量下降的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基本状况还算健康,各行业从消费信贷业务中赚取的盈利比较稳定。主要是因为,长达八年之久的经济增长和温和的通胀水平使美国消费者无论在偿债能力还是消费信心方面,均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缘故。
作者:黄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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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信贷模式及借鉴】
一、美国消费信贷特色
(一)美国的消费信贷状况
二战后,信用消费成为美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五十年代中期至今,美国消费信贷一直呈现高速增长势头。消费信贷不仅支撑着许多“支柱”产业,还改变了美国人的生活。那些没有太多收入的美国人和有钱人一样购买相同的商品,使他们可以像有钱人那样生活.美国拥有稳定的经济系统、完善的法律机制以及发达的科学技术,其得天独厚的条件,使它成为世界上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
(二)美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基石——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
1.完备的个人信用报告体系
在美国,信贷机构通常依靠信用报告机构来完成信用调查工作。三大个人信用报告公司(Trans Union、Equifax、Experian)的数据库涵盖美国上亿消费者的信用档案,每年出售数以亿份信用咨询回复,各信用报告机构与银行和零售商之间都实现了电脑联网,一次信用查询在线答复时间不超过几秒钟。美国还有一些公司专门搜集个人社会经济背景数据,为信贷机构提供了解个人信用的重要依据。完备的个人信用报告体系,为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为解决消费信贷发展中出现的诸如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公平授信等问题,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美国国会开始制订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并逐步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体系。其主要目标是: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如房屋租赁、小企业发展、农业和少数民族问题。目前,美国有16项关于基本信用管理的法律,这些法律与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构成了美国消费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美国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
3.全方位的失信惩戒制度
对失信者的惩戒是美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围绕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法律支持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对严重失信行为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制裁。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青少年失信亦加以惩戒。
(三)消费信贷品种多样,消费信贷提供者众多
1.丰富的消费信贷品种
美国的消费信贷品种极其丰富,有用于购买奢侈品、耐用消费品的贷款;用于度假、家庭住宅修缮的贷款;用于其他服务的贷款;二次房屋抵押;学生贷款;个人信用额度、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等,充分满足了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最为典型。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体系。其住房抵押贷款对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起到了促进作用。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美国银行业的重要支柱,占到美国银行业信贷业务总量的40%以上,中小型银行该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2000年,美国每寸十辆售出的新家用车中就有九辆是通过贷款实现的。仅新车贷款产生的利息收人即高达200亿美元。有关研究指出,如果没有汽车贷款,美国年新车销量至少要减少50%约800万辆。
2.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
在美国,消费信贷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的企业机构,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许多信贷决策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财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美国的商业银行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很大部分份额。截至2002年底,商业银行共持有%的总消费信用贷款、大约60%的房屋净值信用余额。
美国的财务公司在消费信贷市场有很大的影响,其中通用汽车承兑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等闻名于世,到2002年底,财务公司的消费贷款占有)%的市场份额,仅次于商业银行。
一些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消费信贷业务,向商品和服务的个人购买者提供赊欠便利。
表1:2002年各类机构在美国消费信贷中所占比重
总额(亿美元)
比重(%)
全部消费信贷余额
19329
商业银行
5872
财务公司
2378
信用合作社
1957
储蓄机构
685
非金融机构
569
证券化资产集合
6572
资料来源:http:// /releases/g19/current, consumerCredit Release Dates,。7。注:不包含住房抵押贷款数据。
二、美国消费信贷对我国的借鉴
(一)政府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消费信贷的发展
1.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首先,要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政府要抓紧制定《消费信贷法》、《公平信用法》、《信用报告法》,对不适应信用制度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个人信用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消费信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其次,加紧全国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可在上海诚信体系、北京的“信用北京”工程、深圳个人信用征信等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同时,政府应积极扶持个人资信调查评估机构,促进个人征信业发展,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咨询机构、个人资产评估机构、消费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介服务发展。
2.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与制度。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兼顾效率与公平、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逐步建立起我国多层次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城乡居民病有所医、失业基本生活有保证、伤残能得到照顾、老有所养,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感,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政府应加紧个人信用担保、个人破产、保险等相关制度的建设,保障经济秩序稳定、良好运行,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扶持消费信贷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对借款人实行减免所得税等优惠措施减轻借款人的负担,鼓励消费贷款;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逐步使利率市场化,鼓励金融业对消费信贷业务、产品进行创新。
(二)金融业积极创新,培育多层次的消费信贷体系
1.积极培育多类型、多层次的消费信贷体系。目前,消费信贷发放主要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金融机构以及商家开展这项业务,培育与我国现阶段消费结构与特点相适应的消费信贷体系。结合我国现状,现阶段应集中资源和力量,重点开发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这两项能够形成市场规模、风险收益比率合理、又有长远发展潜力的消费信贷业务。
2.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金融业要突破计划经济旧体制约束,在消费信贷新产品开发、针对特定客户提供特色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可以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推出不变利率住房信贷、标准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等西方流行的个贷品种,推广使用信用卡,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形成一套适合国情的消费信贷运作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3.推动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加快“金卡工程”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提升金融业务处理的电子化、自动化水平。
(三)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精神,倡导居民信用消费
提倡“以德治信”,宣扬道德典范,重树信用观念。
动员社会力量来监督失信行为,维护信用秩序。
要大力倡导信用消费,改变人们“量入为出”;“无债一身轻”的传统消费观念,使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信用消费观念。
作者: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谢以清
来源:《上海金融》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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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局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惊人,从 1997年的172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669亿元,平均每年以160%的速度增长。目前消费信贷占GDP总量的%,占银行贷款规模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消费信贷的统计口径涵括了全部的个人信贷,主要包括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教育贷款、信用卡透支、家庭耐用品贷款、旅游贷款等十几种贷款,上述数据则主要反映按揭与汽车贷款,其中按揭贷款占全部消费信贷约90%以上。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公布的消费信贷数据则不包括住房按揭贷款,2003年7月8日公布的美国消费信贷余额为17597亿美元。而据统计,1998年底,美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已超过4万亿美元。上述数据表明,我国的非住房按揭贷款的消费信贷仍处在起步阶段,增长乏力,最近,各保险公司已开始停售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业务,可以预期,我国的非住房按揭贷款的消费信贷将面临更严峻的未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制度至今仍未建立起来。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中美国的消费者信用局制度尤值得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鉴。
一、美国消费者信用局制度的演进
消费者信用局(consumer credit bureaus)是收集并出售消费者信用活动信息的机构。这些信用活动信息来自于各类向消费者贷款的融资企业(如银行、金融公司、零售商、汽车融资商等)。今天,美国每一个曾经以不同形式融资的消费者都至少有一个、甚至三个信用局档案,每个月有超过20亿条信息加入这些信用局档案,而每天则有200多万个的信用报告出售给不同的需求者。这些需求者通过实时地获取所需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大大地降低了批准一笔贷款所需时间,从过去的数星期到现在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Hunt 2002)。
美国消费者信用局出现于19世纪末,早期多数的信用局多为互助合作的形式或由各地的商家发起设立的非盈利组织,目的是为了汇集其客户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协助它们进行赊销账款的收集。当美国各地的信用局纷纷设立之后,就开始着手建立各城市或各区域之间的消费者信用活动信息的共享机制。这一共享机制的最终确立是由1906年成立的一个贸易协会促成的。该协会制定了一些程序、格式、定义以确保全国各地协会成员的信用记录文件的有效共享。该协会甚至在其成员之间发行一种临时凭证,成员必须购买这些凭证用以支付从其他城市的协会成员获得的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早期消费信贷主要由零售商提供,其他的提供者还有典当商、小额贷款公司及亲朋好友。在提供赊销服务的零售商中,赊销占了约1/2的全部销售额。根据美国1929—1948年所做的商业普查,发现零售商的赊销占全部消费贷款(不包括住房抵押贷款)的比例稳定在20—22%。1919—1969年,美国的消费信贷增长比消费总额的增长高出四倍,而零售商的赊销与分期付款的增长则与消费总额的增长持平,因此,在此期间,零售商的消费贷款所占的份额从80%降到了20%。2000年,非金融企业持有的消费信贷余额仅占5%的份额。可见,在过去100年的时间里,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急剧扩大,最大的赢家是银行及金融公司,而非零售商。尽管美国的消费者信用局起源于美国的零售商,但消费者信用局制度的演进则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消费信贷业务的高速发展。
美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末,并于60年代广泛流行。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促使了美国零售业持有的消费信贷份额进一步大幅下降,1968年,美国零售业持有的周转性信贷(revolving credit)余额6倍于银行信用卡及支票透支的未偿余额,到了1993年,银行持有的周转性信贷余额反倒比零售业持有的余额高出3倍。美国银行卡的高速增长对70年代早期的美国消费者信贷局的转型既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银行为了降低发行信用卡的风险,成为消费信贷局信用报告的新用户,同时,银行为了避开地域限制及降低成本、控制风险,开始向消费者信贷局要求提供“事先甄别服务”(pre-screening services),这一服务成为信贷局的重要收益来源。另一方面,银行为了在更广的区域甚至在全国急速扩张信用卡市场,需要获得地域更广的消费者信用活动记录,这已超出了60年代末任一地方性信贷局的能力。此外,银行也希望更快地通过电子而非纸质的方式与信贷局共享或获取消费者相关的资料信息。面对银行的强大需求,信贷局不得不使其信息系统更加自动化,也必须使其本身变得更大、更强。事实正是如此。最大的信用局已经在一个或多个大城市拥有了大量的消费者信用活动信息,它们通过对其他城市的信贷局的收购来扩大其覆盖的地域。CDIA的会员由1965年的 2200家降至了2002年的500家左右,较大信用局在各地的办事机构也开始下降,在1972—1997年期间,下降了20%。在自动化方面,最初信用局在几个大城市中率先实现自动化(先是1965年在洛杉矶,接着在1967年的纽约和旧金山),很快最大的信用局便在自己的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内构建了一个自动化网络系统。随着各地银行与零售商的纷纷加盟,并向信用局提供了自己客户的信用活动数据,美国最大3家信用局(Trans Union,Experian,and Equifax)的数据库于80年代实现了覆盖全美所有消费者的全部信用活动记录。由于自动化所需的技术投入高昂,许多小型的信用局仍维持非自动化与电子化的方式提供相关的信息,尽管近500家信用局实现了高度的自动化,但它们还必须倚赖上述三家最大的信用局来获取由大型银行或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活动账户信息。可见,美国信用卡市场的急剧扩张对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关键性推动作用。
根据美国《服务业普查》(Census of Service Industry)的数据,1997年,美国相对活跃的1000家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雇佣了约22000人的雇员,销售收入达28亿美元(这些收入主要来源于这些机构所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服务),与1972年相比,销售收入增长了4倍,出售的信用报告数量高出了10倍,而所雇佣的人数基本保持不变。美国消费者信用局分为大型与小型两大类,小型信用局只有一个营业地点,人数约为10人,90%的信用局年销售收入低于250万美元,1997年只有14家信用局有超过5家分支机构,但这14家信用局的全部分支机构占全美所有机构的20%,占该行业50%的就业人数,以及2/3的行业销售收入,全美最大的4家信用局收入占了该行业全部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显然,美国的信用报告行业集中度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小型的信用局没有生存的空间。许多小型的信用局面向特定的市场,如医疗信用局主要服务于医生与牙医,为医生与牙医提供病患者的信用信息;还有一个医疗信息局(Medical Information Bureau)专为人寿保险公司提供被保人的特定健康病史信息;有许多高度自动化的信用局为接受支票的零售商及寻求客户开户信息的银行服务 (Telecredit、SCAN、Chex systems);有一些专为房屋出租者评估潜在租户信用状况的信用局 (如Landlord Connections);甚至也有一家面向电话公司的信用局(the National Consumer Telecommunications Exchange)。由于这些小型信用局的市场细分很明确,有效地避免了与大型信用局激烈竞争,从而在高度集中的信用报告业中成功地生存下来,也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信用报告市场的不同需求。当然,美国信用报告业的主角仍是最大的三家信用局,它们的服务对象是提供消费信贷的银行与金融公司,每年提供不计其数的消费者信用报告。
二、美国消费者信用局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在美国,消费信贷主要指对消费者个体无担保或抵押的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将所按揭的住房作为抵押而获得贷款,风险相对较低,并不被视为消费信贷,不包括在美国公布的消费信贷数据中。这种无担保或抵押的贷款,对贷款者而言风险相对较高。在一个可自由进行风险定价的世界里,面对高风险的贷款,贷款者可以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以补偿可能的贷款损失。贷款者面临的惟一难题是如何对每一个贷款申请者的潜在风险进行精确的度量。对消费贷款风险的度量有两个基本的方法,一是对过去已发生消费信贷的坏账率进行统计,这一坏账率可作为衡量消费贷款风险的一个近似;二是建立消费贷款风险模型,将影响到期还款的所有重要因素考虑到模型中。前者是事后的风险度量,而后者则是事前的度量方法,需要对申请者的收入、职业、信用活动记录、破产与缴税情况等等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事后的风险度量需要大量的历史贷款数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贷款的定价,贷款仍面临贷款定价过低的风险,最终导致消费贷款业务损失,甚至有可能终止这类贷款业务。事前的风险度量模型需要对每个贷款申请者的各种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信息收集与评估,存在信息的成本问题,如果这一信息成本过高,那么事前的风险度量模型并不切实。可见,降低收集贷款申请者有关信息成本是发展消费贷款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Geoge 的一篇重要论文,消费信贷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贷款者永远无法掌握关于借款者所有影响还款的重要因素的信息。这一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贷款市场上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现象。在没有完全的信息下,银行对所有的借款者只能收取统一的贷款利率,假定该利率的确定依赖于对所有历史贷款的平均坏账率统计,相对于该利率,那些收入高、有能力且愿意遵守贷款合约的低风险借款者会觉得收取的利率过高,其对贷款的需求相对减弱;而那些还款能力弱且还款意愿不足的高风险借款者会觉得所收取的利率过低,提高了其贷款的需求。在这一情景下,势必导致高风险借款者不断增加直至将所有低风险借款者挤出这一贷款市场,当银行的贷款坏账率高于其贷款的全部收益时,银行也将被迫退出这一贷款市场。因贷款市场的严重信息不对称所必然产生的“逆向选择”,可以解释目前我国无抵押或担保的消费贷款发展举步维艰的困境。美国学者Ausubel (1999)也发现,当发卡银行将信用卡申请书寄给目标客户时,寄回申请书的客户,其风险平均而言高于那些没寄回申请书的客户;在寄回申请书的客户中,那些接受较高透支利率的客户,其平均违约率高于那些只收取较低透支利率的客户,这反映美国信用卡市场存在明显的“逆向选择”问题。相关的经验证据还可参考Calem and Mester (1995)。可见,消费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是阻碍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还导致了借款者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出现。假定贷款者在作出贷款决策前对申请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收集和评估,并决定批准申请者的贷款申请,借款者获得贷款后就有动力对该笔贷款进行违约。因为违约对借款者而言是有利的,尤其是当借款者违约信息不被公开或共享时,借款者就有动力将所贷的款项用于一些高风险高回报投资;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去阻止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在没有违约信息的披露与共享的机制下,违约者的违约成本几乎为零或微不足道,在将贷款用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时,违约的潜在收益却是很高的,这等同于借款者以微不足道的成本购买了一个违约选择权,如果投资顺利,本金与收益可以成功回收,那么借款者将会选择不履行这一选择权;而当投资失败或因其他原因使自己破产,借款者将会执行违约选择权,结果导致贷款者的损失增加。正是这一隐含于借款者行为中的违约选择权促使借款者“道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在于贷者与借者的信息不对称,表面上看贷者可以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资金的用途并每时每刻监控借款者的资金动向,但这并不总是可能的,因为其监控成本太高。如果难以有效地避免借款者的“道德风险”,无担保或抵押的消费信贷业务对贷款者而言将难以为继。
由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因此,消除这一信息的不对称是消费信贷业务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重要途径。美国消费者信用局制度就是通往这一途径的最佳载体。消费者信用局收集每一位借款者尽可能多的信用活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构成了一个消费者的信用档案,这些信息的来源渠道非常广泛,有银行、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零售商、保险公司、企业、法院、税局、工商及其他向消费者贷款或融资机构,这些机构向信用局有偿提供信用档案中的各种信息,信用局以标准的格式将这些信息录入到其数据库中,美国法律规定在申请贷款或就业时授权贷款者或雇主向信用局以有偿的方式调用专属于申请者的信用档案或信用报告。三家最大信用局各自收集消费者的信用活动信息,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确保美国信用报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这样的信用局制度下,几乎所有发生过借款行为的消费者都至少在一家信用局里有其授信活动的历史记录,这些历史记录既包括正面的信息(如正常还款的记录),也包括负面的信息(如逾期还款、违约等),法律规定负面信息只能保留7年,但破产信息可保留10年。根据这些全面、详尽、长期的信息,贷款者可以利用一些成熟的信用评级(credit scoring)模型在极短的时间内对任何一位潜在借款者的风险进行评估与度量,风险高的借款者,其贷款条件(包括贷款利率)相应苛刻;风险低的借款者,其贷款条件相应宽松,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了“逆向选择”的问题。由于消费者信用档案中保留了7年或10年的负面信息,任一贷款者都可以容易地获取申请者的信用档案以了解其历史信用活动记录,借款者无法隐瞒任一违约或不及时还款的历史,换言之,借款者的未来借款成本高昂,因此,借款者在获得贷款后,仍有很强的动力去维护其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贷款者担心的“道德风险”问题。消除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消费信贷市场才可正常运转。像其他市场一样,买卖双方的成功交易意味着双方福利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信用局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正常运转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消费信贷的蓬勃发展,提高了美国消费者融资效率,增进了美国消费者整体福利。
三、对中国建立个人信用报告制度的启示
美国消费信贷业的发达离不开美国独特的信用局制度,与此同时,消费信贷的快速增长催生了对个人信用报告需求的急剧膨胀,为美国个人信用报告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循环。这对中国无抵押或担保的消费信贷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1、借鉴美国的经验,尽快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报告制度。有效地消除了消费信贷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
2、完整的个人信用报告既应包括信用活动的正面信息也应包括负面或不良信息。在没有正面信息的支持下,一些原本可以获得的贷款因贷款者无法客观进行信贷评分而被拒绝,而且,即使贷款被批准其贷款条件也会很苛刻,损害了部分潜在借款者的利益。
3、在模式上,建立一个政府主导型并按市场原则运作的个人信用报告制度。当前,在中国建立类似美国的个人信用报告制度,最有效、时间最短的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协调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企业、工商、税务、法院、公安、海关等多个部门向某一政府指定的企业(如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股份制公司)以有偿的方式根据预定的格式提供个人借款者的所有相关信用活动信息及相关其他信息,任何法律许可的个人或机构可有偿从上述信息报告企业获取潜在借款者的信用报告档案。
作者: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董杰
来源:《国际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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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经济增长,首看消费。宏观经济学家认为,居民消费每增长1%,可带动GDP增长约%。目前我国最终消费里居民消费占81%左右,在过去的20年中,消费对经济的贡献率又一直在60%上下,“消费”这“头驾马车”能否跑得快,既关系到民众的就业机会与收入增长,又关系到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更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投资效益和GDP的稳定增长。为此,我国在1998 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确立了扩大内需,以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消费、刺激消费、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如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就是其中的一项。然而,消费信贷叫好不叫座。消费信贷轰轰烈烈推出,一年来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与国人“无债一身轻”、不愿“寅吃卯粮”的消费观念有关,也与居民预期收入不乐观有关,同时与当前我国消费信贷法制不健全也有一定关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和借鉴消费信贷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有利于加快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信贷法》,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就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进行初步的历史考察,以便为我国的消费信贷立法提供理论参考。 1.美国消费信贷立法背景及其沿革 美国是建立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在美国广泛兴起。在20世纪20年代,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对美国引进大批量生产载客汽车的生产线,起了促进作用。 在20 世纪30年代早期的大萧条时期,消费信贷被证明是可靠而又有益的。此时有些观察家认为,分期付款信贷确实有助于经济稳定,但应加以规范。消费信贷总额,在1947年为116亿美元,1950年为215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965年为879亿美元,1970年为1268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1979年为3750亿美元。其中,有80%以上属于分期付款,并有将近30%用作汽车购买融资。 运用消费信贷方式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者(即信贷购买者),如果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其偿债义务,往往将导致个人破产、财产托管和其他资不抵债之类的诉讼;信贷卡的滥用也可能导致金融灾难。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者,察觉到了广泛使用信贷所产生的这一系列问题。于是,一部在信贷生活的各个阶段为信贷购买者提供保护的法案,提上了立法议程,由美国议会制定成法律,这就是《消费信贷保护法案》。《消费信贷保护法案》于1969年7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有几个州的消费信贷关系,是由小额贷款、信贷保险、支票贷款和合理的利息费用等方面的法规来加以规范的。 1968年,美国联邦统一法专员全国会议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简称U3C)。U3C废除了过去那种分割管理的模式,企图构成一部综合性的、系统的成文法。这种对传统消费信贷管制手段的背离,产生了一些新问题,而原来预期的困难又没有解决。消费者开始广泛使用不定额信贷和全国通用的信贷卡。几年以后,全国消费者金融委员会开始对美国整个消费金融领域,进行划时代的综合考察。这些事情很快导致了对1968年U3C的修订。1974年8月,美国联邦统一法专员全国会议颁布了《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简称1974年U3C)。 这项法案取代了前面的1968年文本。 《1969年消费信贷保护法案》和《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是美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基石,有必要分别加以考察。 2.《1969年消费信贷保护法案》 《1969年消费信贷保护法案》包括三章。第一章是《放贷真实法案》,包括在提供信贷之时或之前,应向顾客、潜在的信贷购买者或价款人公布的事项。第二章是对扣押的限制规定。第三章是关于信贷报告代理的内容,即“公平信贷报告法案”。这里主要考察《消费信贷保护法案》第一章的内容。 (1)关于定义。定义对正确理解法案的成文法规定, 是非常重要的。该法定义所谓“消费信贷”,是指向自然人提供的并由自然人承担融资费用的信贷,而且它只限于家庭或消费类型的交易,而不能为商业或农业经营目的。法案中最重要的定义,是为公布目的的以下几个概念:“融资金额”、“年利率”和“融资费用”。“融资金额”是指消费者实际得到的信贷数额。“融资费用”包括书面填写的、与信贷交易有关的利息、运费、贷款费、检查费、信贷报告调查费、保险费用,还包括消费者支付给债权人的证券贴现费用。“年利率”是成文法条款规定的关于融资费用的年百分比率,它是信贷花费的基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所关注的,是消费者在决定接受哪一种信贷前,可以以年利率为基础对信贷成本作一比较。年利率的计算非常复杂,但使用联邦储备局供计算用的一览表则使它变得简单起来。法案中“现金价”、“信贷销售”、“广告”等术语的定义,也是很重要的。“现金价”是债权人在平常商业过程中提供或者销售的作为消费者信贷交易对象的财产或劳务获取现金的价格。“信贷销售”是与销售者提供或安排的消费信贷有关的任何销售。 (2)关于年利率。前面所界定的年利率, 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适用一个恰当的年利率,要求依据所提供的信贷类型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不定额交易年利率的计算方法,与定额交易年利率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的规定。 (3)关于公开事项。《放贷真实法案》规定, 债权人或安排信贷交易的人在实际提供信贷之前,对有些事项必须公开。需公开的信息,可以在合同中、在购买者签署的负债文件中或在一份独立的文件中向消费者公开。与未结清账户、循环费用账户不同,消费者信贷销售有特殊的公布要求。债权人必须公开下列事项:第一,所购买商品或劳务的现金价;第二,首次付款额;第三,现金价和首次付款额的差额;第四,虽不属于融资费的一部分,但包括在所提供的信贷数额之内的所有单独列项的其他费用;第五,融资总额(即第三项和第四项之和);第六,融资费用额;第七,融资费用必须用“年利率”表示,除非融资费用不超过5美元、融资总额不超过75美元;第八, 计划偿还债务的付款次数、数额和合理的日期或付款次数、数额和合理的日期或付款期间;第九,如果有违约费用,也必须公开;第十,如果作为销售的结果或与提供的信贷相关联,债权人要求有财产作物权担保,该财产必须鉴定清楚。 (4)关于可撤消的交易。《放贷真实法案》的另一个重要规定,就是某些交易可以被撤消。消费者可以在声明的期间里,选择终止交易。在让销售者可以得到他所销售的商品以后,消费者可以取消他也许已经承担的交易项下的义务。一般来说,根据给定的担保条件或根据其他贷款条件,在债权人或销售者对借款人或债务人的主要居住地,被授权或可以获得法院判决的留置权或抵押权的情况下,交易就是可以撤消的。购买者签署认债书,是与大多数信贷交易相联系的。签署认债书,意味着放弃被通知和法庭审判的权利。认债书可以不通知债务人就授予债权人一个判决。一旦获得这样一个判决,债务人就被授予了对债务人主要居住地的法院判决的财产扣押。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交易事实上是可以撤消的,给予债务人适当的撤消通知。债务人在交易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撤消通知返回给债权人,这样交易就被撤消。 (5)关于公告及程序。 每个销售者或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两份通知副本,通知包含有债务人取消交易的权利。通知必须打印在独立声明的一边,必须明确表明引起债务人撤权的是哪一项交易。法案甚至对打印的规格和语言的精确,都作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必须被准确告知他运用撤消权所产生的结果。在《放贷真实案》的条款中,撤消条款的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影响极为深远。 3.《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 (1)关于适用范围。1974年U3C的适用范围与1968年的规定基本一致。法典对“消费者信贷销售”和“消费者信贷”的定义,是很关键的内容。“消费信贷销售”,是指商品、劳务或土地上的销售,在这种销售中,信贷是基于销售信贷卡或是由专门从事此类物信贷交易的销售商提供,购买者是个人而不是组织。购买这种商品、劳务或土地上的权益的最初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个人、家庭、同居一家的人或农业的需要,而且必须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或者必须存在融资费用。在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中,融资金额不超过25000美元。“消费者贷款”, 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贷款由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放贷人提供,债务人是个人而非组织;债务最初发生于个人、家庭、同居一家的人或农业目的;债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或者存在融资费用;融资金额不超过25000 美元,或者债务最初不是由于农业目的而产生,而以土地的权益作担保。 《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在规定适用范围方面有以下几点特色:一是法典对显失公平的行为加以限制。法典授权消费者对诱导消费者参加信贷交易的债务收集作法和可疑行为,提起关于显失公平的诉讼。法典增加了一条执行的履行合同或责任时的诚实信贷义务。二是法典对信贷交易中的履约过失费用加以限制。在美国,消费者通过不定额账户购买商品,然后在指定期间全额偿付,这种交易是大量存在的。如果这种交易收取融资费用,那么这种交易就属于消费者信贷交易。若消费者不能在所同意的期间内全额偿付,就会被收取履约过失费用。法典对此作出限制,是很有必要的。三是年法典扩展了“上门招揽销售”概念的范围。“上门招揽销售”,包括销售者在任何居所的关于商品或劳务的任何对消费者的销售,但销售者在任何居所最初用于农业目的的,或者与购买者的同意或购买要约接受有关联的个人招揽除外。 (2)关于公开。与1968年U3C相比较,1974年U3C 在公开领域的政策作了重大改变。联邦《放贷真实法案》赋予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述权利:如果某州的法律与联邦法律“实质相似”,则可以宣布该州不适用《放贷真实法案》。1968年U3C包含有详细的公开条款。1974年U3C删去了与《放贷真实法案》相一致的公开条款,将公开条款合并到立法州的法律之中。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树立联邦政府在制定消费信贷公开法实体内容上的决定性地位;同时采纳双重实体体制,由联邦和州的机构共同承担实施《放贷真实法案》的任务。违反《放贷真实法案》,也就违反了立法州的法律。1974年U3C在“公开”方面作了如下修改:第一,规定了消费者租赁中公开的时间和方式。其规定与《放贷真实法案》中对其他消费者信贷交易所要求的方式一致。第二,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一份限额交易的信贷协议副本。协议必须含有醒目的说明:提醒消费者在签约之前阅读,告知消费者有获得副本和提前付清债务的权利。第三,缩短和简化了放贷人改变不定额信贷账户应遵循的程度。 (3)关于利率规范。1968年以前, 美国根据放贷人(又称贷与人)的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利率规范。1968年U3C 采取了一条根本性的简化措施:所有消费信贷的提供者都被鼓励参与竞争消费者货币。取消了对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的限制。市场准入不再受到“方便和有利”测试的限制。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利率的最高限额是无关紧要的,但完全竞争是达不到的。因而,1968年U3C规定一个基本的利率上限为18 %,适用于消费者信贷销售和消费者贷款;对余额小的交易,将利率上限规定为36%。 1968年U3C的利率管理范围, 是委员会的专业学者对主体进行详尽的经济分析的结果。他们通过分析,建议废除分割的管理方式,拆除竞争障碍,提出相对较高的利率最高限额,以便让市场自发地形成大多数交易中信贷价格(即利率)。这些建议被1968年U3C采纳,1972 年全国消费者金融委员会的报告对此也大致认可。从而,1974年U3C 沿用了适用于信贷销售和贷款的18%的基本利率,对余额不超过300 美元的小额交易沿用36%的最高利率限额。对不定额信贷沿用1968年U3C 的利率上限:余额500美元以内为%,500美元以上为2%。 1968年美国《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第一次从消费者立场对消费信贷法律作了合乎逻辑的重新建构。美国消费信贷产业首次有了一部综合性的、协调一致的法典。消费者拥有了公平签约的基本权利,保护了消费者免受放贷人不良作法的侵害。管理信贷领域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有了法律保障。放贷人不再受分割信贷市场的反竞争法束缚,放贷市场鼓励实行多元化和相互竞争。1968年法典提出了一套既经济又合理的利率规范。1974年美国《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虽然作了一些轻微改变,但保持了1968年法典的基本结构。它保留了1968年法典中有创新的利率规范条款,主要增加了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如显失公平、欺诈及其补救措施等。1974年法典,在消费信贷的调控上朝着综合性、现代化和结构合理方面迈进了一步。
作者:暨南大学法学系教授 周显志;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 夏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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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ILA到FACT Act: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与时俱进】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居民个人消费支出在GDP中所占比重超过2/3。而消费信贷是支撑和推动个人消费的主要杠杆。各国在了解、研究美国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及未来动向时,自然对美国消费信贷体系的演变非常关注。美国特有的经济社会历史背景使消费信贷在一个多世纪之前的美国就已开始形成气候。而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则给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法律法规体制形成的历史背景
在1960年代之前,美国联邦一级鲜有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当时规范与消费信贷有关的商业活动除了各州自己制定的法律之外,只有联邦的通用的商业法和银行法。从1968年的公信信贷法 开始,联邦政府在大约10年内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系统,从联邦法律的高度来统一规范全国消费信贷市场中各方之间的关系。
在为什么在此之前在消费信贷发展的半个世纪中,没有形成针对这一市场的专门的联邦法制体系,而在1960年代末到1970年代短短的十多年里,这套制度却迅速地建立健全起来了呢?这里面关键的因素是普适型消费信贷,特别是信用卡的大众化以及全国性消费信贷市场的形成。
二次大战后,美国经济迅速发展,高速公路网的建成导致人口重心移向郊区。1950年代里,美国典型中产阶级家庭除了用按揭买房之外,也大量使用消费信贷购置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当时主要的信贷渠道是由消费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如三大汽车公司通过经销商提供车贷,以Sears为首的三大百货连锁店则提供耐用消费品的信贷。由于信贷的目的是促销,所以当时主要是买方市场,贷方一般比较注意使消费者得到满意的服务。
当时的普适型消费信贷的主要市场是中低收入的中产阶级下层,以财务公司的个人贷款等为主要产品。在这个从19世纪就开始形成的市场中,普遍存在着高利盘剥、欺诈、掠夺性信贷等大量问题。可是,由于这个市场中的借款人社会地位比较低,往往是由于经济拮据、寅吃卯粮才申请贷款,所以心理上长期处于弱势。虽然打抱不平者各地都有,法庭纠纷一直不断,但也一直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银卡联盟的成立,信用卡的全国市场形成。信用卡的使用从精英走向大众。以信用卡为载体的普适型消费信贷也从灰姑娘变成了公主。然而,信用卡在消费信贷中是最复杂的一种产品,因为它没有固定的最终还款期限,没有专用目的,每月账单和付款都不一样,而且作为代替现金的付款工具涉及到大量流水细账。同时,它作为无抵押信贷又承担了高风险。所有这些特点,都使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信用卡市场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无法招架。加上1960年代后期信用卡的大批量邮寄,更引发了中产阶级大众的普遍不满和抗议。
在反战示威和民权运动的政治大环境推动下,国会议员们纷纷举起“保护消费者”的时髦大旗,扮演起代表消费者“小人物”向大银行、大公司讨还公道的角色,促成了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一系列法案的出台。
美国主要消费信贷法
● 公信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缩写为TILA)
这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在美国国会制定的法案中,TILA是出了名的复杂、冗长。光是法案本身加上注解就有160多页。其监管执行主管部门包括美联储(FederalReserve)和联邦贸易署(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的执行条文更是繁多。从被监管的银行和公司来说,TILA也是占用它们最多时间和资源以满足监管当局要求的法案。
事实上,TILA是所有消费信贷法中最根本的法,因为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使消费者对信贷产品的成本和条款有真实可靠而且统一可比的了解,以便能在各家提供的各种信贷中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可以说,TILA是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公信度的法律基础。我们下面将要涉及的其它消费信贷法多是保障交易公平的。但是,如果没有基本的公信,市场上涉及各方的信息都无法使人相信,则考察某项交易是否公平就无从谈起。不仅公平性难以建立,而且所有交易的成本都因信息不可靠而大大增加。与TILA相关的法案包括“公信储蓄法案”(Truth in Savings),“公信广告法”(Truth in Advertising Act, TAA)等等。
● 公平信贷结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 FCBA) 与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EFTA)
房贷、车贷、其它消费信贷一般都是分期付款,每期付款的数额固定,而且是借贷时就以合同方式确定下来的。除非借方拖欠,否则很少出现纠纷。信用卡的代币与信贷双重功能使其结账比它们复杂琐碎得多。1960年代末信用卡大批量邮寄导致了许多盗窃伪冒,使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进一步突出出来。1974年国会通过的FCBA就是由此应运而生的。
FCBA对处理消费信贷结账纠纷在方式和时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借方发现账单上项目有错,在60天内写信给贷方,贷方必须在收到信后的30天之内作出答复。FCBA还对纠纷账目的处理方式有所规定。
随着代币卡、ATM卡、储值卡等等电子付账工具的普及,这些产品也因其账目的琐碎、多变而面临与信用卡当年碰到的类似问题。于是,国会通过了EFTA以涵盖新的银卡产品和服务。
针对银卡失窃或卡号被盗用的问题,FCBA和EFTA包括了保护借款人的重要的债务责任上限规定:如果因卡失窃造成损失、信用卡卡户的责任上限为50美元,而其它卡则视卡户报失快慢(分失卡两天内、两天至60天、60天以上报失)定出不同上限:$50,$500,无限;如果因卡号被盗造成损失,信用卡卡户不需承担责任,而代币卡卡户只需承担记录第一次盗卡号者用卡支出的账单寄给卡户60天之后的损失。
FCBA确立了贷方与借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对于信用卡来说,是继TILA之后最基本的法律基础。
● 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ECOA)
随着信用卡日益成为大众的必需,获得信用卡就逐渐从一种特权变成了一种基本权利。因此,如何保障这一权利的公平实施就提上了日程。
1975年,国会通过了ECOA,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基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等因素的歧视。可以说ECOA是当时民权运动的主张在消费信贷领域中最直接的体现。
作为保障ECOA基本原则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监控手段,是要求贷方在作出任何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时,比如拒绝贷款申请、关闭账户或降低信用额度,贷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方,向借方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根据。
和TILA相似,ECOA的涉及面非常广,影响到消费信贷运营的方方面面。ECOA最重要的社会效应之一是帮助妇女摆脱了传统上在信贷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地位。
● 其它涉及到消费信贷的重要法案
“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CRA):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区域。“公平催收行为法”(Fair Debt Collections Practice Act,FDCPA):要求贷方或催收机构尊重被催收的消费者的人格。FDCPA是确立贷方或催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基本法案。
在过去的30多年中,国会多次修订、补充、整合消费信贷法律,以应对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变迁给消费信贷市场的影响和冲击。其中最新的一步,就是去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Fair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简称 FACT Act。
● 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
FACT Act是作为“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FCRA)的一个修正案出台的。法律中修正过的多数条款,将在一年内执行。这项法律的全面实施,将非常大地影响银行、债权人、信用报告局、法规管理机构和广大的消费者。FACT Act法律的主要目的是:⑴ 修正“公平信用报告法”;⑵ 防止消费者身份盗窃;⑶ 改善对客户争端的解决;⑷加强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准确性; ⑸ 对消费大众提供新的工具来扩大他们获取信用产品与金融产品的机会与渠道。
这项法律有助于为美国的消费信用市场与行业提供长期的、全国一致性的标准,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了制度化的保证(详见配文“美国消费信贷法的最新里程碑”)。
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运行体系
1. 历史悠久、网络覆盖全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专门从事信用资料的收集、保存、分类管理以供债权方或银行查询有关信用信息资料以获利。目前,全美三大信用局Equifax、Experian和 Trans Union, 收集了近2亿成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大约6亿多份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每年的营业额超过百亿美元。
2. 健全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美国规范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是以“公平信用信息报告法”(FCRA)为核心,另外在 ECOA、FDCPA、 FCBA、 TILA 等16项法律中也有有关的部分相呼应,构成了美国信用管理体系健康运转的法律环境。
3. 良好的个人信用意识。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消费信贷几乎伴随着人的一生,美国人把信用纪录视为个人的“信誉抵押”(reputationcollateral)。因为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申请信用卡、保险、各类贷款甚至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美国人都有较好的信用意识,会定期向有关信用服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中介机构的信息数据中留下自己的不好记录。
4. 信用行业监管部门。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花旗集团信用卡部 骆宁 孙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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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 Act:美国消费信贷法最新里程碑】
日前通过的FACT Act修正案,主要是针对近10年来,美国市场上信用产品种类饱和,信用交易额度增加。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邮购交易的猛增,身份盗窃、伪冒犯罪等日益增多,造成消费者钱财损失,客户与银行和信用报告公司之间的争端纠纷等等问题。另外,在全国施行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美国各州法律的压倒权,也将于2003年底到期。这时FACT Act修正法的通过,延长了现存的FCRA对美国州法律的优先有效权并使之永久化,达到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的目的,又让信用管理行业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它及时地为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加强信用行业全国标准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FACT Act 前身谈起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要先回顾一下它的前身——“公平信用报告法”。
公平信用报告法于1971年4月开始实施。FCRA所规范的对象主体是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者(银行、贷款商)。消费者信用报告指的是书面、口头或其它资料形式的报告,其内容含有关于消费者信用评价、信用状况、信用能力以及个人消费特点、生活方式等。
对消费者而言,FCRA保证了他们有权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并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比如,对于消费者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在指定的年限后,可以在调查报告上删除。例如: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
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而言,FCRA规范了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明确了资信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比如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 2.为雇佣目的; 3.保险业; 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 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陪审团的传票。FCRA还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
1996年,国会又有两个法案出台,分别修改和补充了FCRA。它们是“情报授权法”(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Act)和“债务催收改进法”(Debt Collection Improvement Act)。前者在原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消费者信用报告的5种情况中,授权联邦调查局(FBI)可以侦察目的为理由,取得所需的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后者修改了FCRA的第4款,新修正案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在债务催收活动中,根据需要取得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
由此可见,FCRA及其修正案是确立贷方、信用报告公司和消费者三方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则。
FACT Act中的重要条款
FACT Act将在FCRA的基础上,进一步帮助所有的美国大众建立良好的信用,有效地对抗身份盗窃的问题。以下是FACT Act条款所涉及到的与消费者有关的一些关键方面。
要求借贷机构或银行基于消费者完整和全面的信用历史,而不是含歧视的旧观念来决定是否贷款。自1996年全国的统一标准清晰地规定了什么样的信用报告公司有权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之后,超过100万的美国人获得了信用贷款。FACT Act继而使得全国的一致性标准永久化。
● 改善消费者信用报告的质量,保护个人身份不被盗窃。由于FACT Act规定消费者每年能够免费从信用局获取自己的基本数据报告,保证了消费者可以监察和及时发现盗用伪冒或任何不合法的活动。如果消费者怀疑身份被盗,可以免费获得多份报告。
● FACT Act要求商家在客户的购买收据上只列出信用卡的后5位数字,以防泄露身份账号。
● 建立全国性伪冒检测系统。过去,身份被盗的受害者必须要电话通知所有的信用卡公司以及全国三家主要的信用局。FACT Act实施之后,受害者只要通报一次,记录就进入全国性伪冒检测系统,自动保护受害者的信用评级,极大地简化了消费者报告伪冒盗窃的程序。
● 建立全国性的伪冒报警系统。如果消费者报告机构收到来自受害者的报警,对未来任何与这个消费者有关的询问申请,都有责任进行身份确认。FACT Act法律还使得在国外执行任务的士兵能够申请对他们的信用记录加入特殊记号,以防伪冒。
● FACT Act要求法规监管机构设计标明身份盗窃的红旗警告标志。在监管机构定期监察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运作时,如果金融机构无视红旗标志的警告所做的决策导致消费者的损失,将被罚款。
● FACT Act要求借贷机构和信用报告机构在得知犯罪之前就要采取防范行动,制定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条例,以协助识别身份盗窃的可疑模式,创建一些方法以在损失发生之前就制止伪冒。
● 催收机构必须通知债权人关于伪冒的信息。总而言之,FACT Act这项法律使得广大消费者能够在动态选择信用产品的同时,具备前所未有的工具来防范身份盗窃的威胁,更好地保护他们自己与家庭。
影响银行的主要部分
银行是债权方,以下是FACT Act条款所涉及到的与银行有关的关键方面。
● FACT Act要求银行专门建立在识别身份盗窃方面对消费者保护的测量。银行需要把这些新的保护措施,纳入现存的信用政策与操作程序中。
● FACT Act延长了现存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美国州法律的优先权,并使之永久化。
● 如果银行在审批某个贷款时,由于使用了消费者信用报告,而这一报告与其他大多数人的报告相比处于不利地位而导致银行的贷款决策不利于这个申请者的话,则银行需要对这个申请者提供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的通知。通知的内容至少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告知消费者所得到的信用产品的条款是基于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信息的;标明提供此信息的信用局的名称;告知消费者可以免费从信用局获取他(她)的信息报告的影印件;提供该信用局的联系方式(如免费电话等)。由于需要对这些收到与众不同贷款的借款人采取新的处理方式,银行增加了大量的文字措辞工作以及处理公共关系的问题。
● FACT Act增加了银行与其它合作方分享客户个人信用信息的限制。
● FACT Act为那些对信用记录报告局提供信息的银行机构建立了新的标准,包括防止提供已被身份盗用后的非属实信息。
● 在向信用记录报告局提供负面信息之前,要求通知消费者(或报告之后的30天之内)。
● 限制对医疗信息的使用。
● 如果一个新卡户在收到卡的30天之内改地址,信用卡与借记卡的发卡行必须验证持卡人的地址。
● 借贷机构在消费者的报告上必须公开自己机构的联系信息。
● 商家与银行不能在任何收据上打印出客户的信用卡或借记卡的有效期,不能打印出信用卡的完整账号(只能暴露卡账号的最后5位数字)。对使用现存设备的商家与银行,实效期为5年。若换新的设备,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
● 如果消费者的身份被盗,银行不能把这些受害者的非属实信用信息送到信用局,以防止进而再被信用局错误地传递给信用报告的使用者(银行、贷款商)。严格改善信用报告的质量,提高数据的准确度。
● 如果消费者的身份被盗,金融机构必须在受害者要求的30天之内将伪冒的购买交易记录提供给消费者。
● 银行必须调整政策和程序以纳入处理那些含有伪冒报警标志的信用记录,防止向这些客户提供更多的信用贷款,发放新的信用卡和增加信用额度,除非他们提供足够的证明以示身份的真实性。
FACT Act实施的时间
在美国,信用管理的执法部门是由美国联邦储备局 (Federal Reserve Board)与美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共同组成的。在FACT Act实施之前,需要给银行债权方和信用报告公司一段时间准备,并对监管部门起草的法规条文提出意见。通常实施的有效时间为最终法案发布后的10个月之内。今年2月,FACT Act最终法案发布。2004年12月1日是监管部门完成法规条文的期限。届时,贷款债权方与信用局必须开始执行。
FACT Act规定消费者每年能够免费从信用局获取自己的基本数据报告,保证了消费者可以监察和及时发现盗用伪冒或任何不合法的活动。
作者:花旗集团信用卡部 孙晓云 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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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与公平—美国消费信贷法制的基本原则】
美国消费信贷法律大多以保护消费者为号召,这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在以银行、财务公司、信用报告公司等等为一方,消费者为另一方的关系中,消费者个人几乎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从法律上保护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以维护公平原则,是政府保护和健全市场体制的最常用、最重要的手段。
然而,单纯地提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根据具体的问题就“什么是公平”作出具体的规定。以FCBA为例,为了保护消费者,它要求贷方必须在收到质疑信后的30天之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具体答复。而且在纠纷未解决期间,引起纠纷的账目要被挂置起来。这样就避免了贷方拖延答复,同时进一步迫使借方还债。但FCBA也要求消费者必须在60天之内写信提出质疑。这样就避免了少数借款人无限期地扯皮。
所以,FCBA保护的不仅是消费者,其实也包括贷方。它所规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时限为贷、借双方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应当说,FCBA是非常成功的,因为它的规定已成为消费信贷业的基本行为规范,大家已经习惯按此行事,以至于人们不大常常提到它。
这样的基本格式在其它消费信贷法案中都可以看到。有的法案一开始制订的公平准则可能有偏差,这一般都能在法案定稿过程中,或在监管当局制订监管条例时,由利益有关的各方游说平衡来调整。有的法案的准则会随着技术经济社会的变迁而出现偏差,这就使法案的修订成为必要。与信用信息交易流通有关的法案,如FCRA,就经历了多次修正和补充。这是因为与此有关的技术和社会环境不断在发生变化。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身份失窃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FACT Act就是对此作出的最新回应。
因此,与其说这些法案是保护消费者的,还不如说它们是保护消费信贷这个行业的。如果行业不存在,公平也就无从谈起。
当然,正如前面所说,所有有关公平交易的法制都只能建立在公信的基础之上。没有公信,则市场信息的产生、流通、交换、新陈代谢、优存劣汰的良性循环就无从建立,整个行业甚至整个市场都不能正常运转。
作者:花旗集团信用卡部 骆宁 孙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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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美国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
美国有着发达的消费信用市场和法制化的个人信用运行机制。本文在分析美国个人信用运行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剖析了美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提出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保护方面,有着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法定许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信用信息数据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权利保护的程序规定;在关于个人消费商业信用方面,有着个人消费商业信用权利的保护、对消费商业信用中商家权利的限制;在关于个人消费信贷信用方面,有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调查个人信贷申请者信用时应履行的义务和对信贷申请人不得有任何方面的歧视、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护、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债时的禁止行为等规范,对我国建立与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他们有一套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并以此来保障和规范信用活动的正常开展。分析美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美国个人信用的运行体系
在整个美国个人信用运行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以下一些要素:
1、历史悠久、网络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美国有许多由私人部门主办、民有民营,依据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从事信用资料的收集、保存、分类管理以供债权人或相关机构及人员查询有关信用信息资料以获利,其中关于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是分别建立的。目前全美三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E quifax,Experian/TRW和Trans Union,联系分布全国的1000多家地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了近2亿成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大约6亿多份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每年的营业额超过百亿美元。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会对作为成员的银行等授信机构按期向其提供关于个人基本账户状况的信息,由其将这些信息与征税、破产、诉讼等公开信息一起储存进相应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当某人申请贷款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就会给成员银行提供一份能够全面反映该消费者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报告,使成员银行能够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更好地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信贷决策方案。
2、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估。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记录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资料库,而不进行资料评估,也不参与信贷决策。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评估是由金融机构的一套专门机制负责,即在信用报告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整个信用状况、由有利材料和不利记录共同决定的,包括职务、工资、住房、居住时间、信用卡、银行开户情况、债务收入比例、信用档案年限、信用额度利用率、毁誉记录等情况,并根据个人不同时期的表现,实行动态管理。美国信用机构还开发了各种各样的信用评分系统用于信贷决策,这使商业银行可以在24小时之内答复贷款申请人的申请,一些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更能够在1小时内作出答复。
3、健全有效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美国规范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是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包括《信贷机会公平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正当收债务行为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公平信用结账法》 (Fair Credit Billing Act)、《消费信用保护法》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统一消费信用法典》(Uniform Consumer Credit Code)、《诚实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信用卡发行法》 (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等法律,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
4、良好的个人信用意识。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发达,消费信贷几乎伴随着人的一生,美国人十分重视信用纪录,因为一旦有不良的信用纪录,那么对自己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无论是申请信用卡、保险、教育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及找工作,都会遇到困难。这使每个美国人都有较好的信用意识,他们都会定期向有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中留下自己的不好记录。
5、适当的个人信用行业管理。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业进行与政府协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美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
1971年4月实施的《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是美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第一个法律,其目的是保护信用信息数据内容的准确性和信息使用的保密性。
1、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法定许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是收集、记录、整理各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特别是偿还贷款的数据。每个人的消费信用贷款的所有信息数据,从贷款的发放者那里无偿地传送到当地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转而汇集到全国的三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电脑数据库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从雇主那里获得每个人工作情况的数据,从法庭的公告中获得破产、司法诉讼的资料,并一直对跟踪的客户信用变化情况进行记录。其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大部分属于个人隐私,并涉及到数据的准确性等其他许多问题。为此,美国制订了《诚实信贷法》、《信用卡发行法》等有关法律,严格规定了信用信息数据有关问题的处置,保证了信用制度的公正实施。作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时,可以不经过被收集者个人的同意,即使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如被收集人的犯罪经历,也可无需得到被收集人的同意进行收集和提供。但有关个人种族、宗教信仰、医疗记录、背景资料、生活习惯、政治立场等信息,都不得录入,如法律规定不允许以有色人种为理由而拒绝提供信用,因此关于有色人种的信息数据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毫无意义。
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了确保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录入“公正适当或正确”的信用信息数据,避免收入“不正确的或陈旧的”信用信息数据,《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情况进行登录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确认,同时赋予信息数据当事人对其信用信息数据有查阅的请示权、对错误情报的订正请求权、提出异议的权利等。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中有不利该当事人的内容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把形成这一信用信息数据的信息来源机构的名称、住所告知给该个人;当事人中有对其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的完整性或正确性提出异议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负有再调查的义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时,须采取一系列严密程序确保信息的正确性。为了能产生更准确的信用信息报告,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修正条款”规定,将错误的责任延伸至该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作出该信用信息报告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使用和传播的范围。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向使用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应事先通告该当事人,无权将未经授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提供,只限于信用交易、保险、雇用等合法业务需要和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对出于这些目的以外的情况则不能予以提供,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向使用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中的负面信息,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指定年限应删除,如超过10年的破产记录和 7年的偷漏税、刑事诉讼记录及其他超过7年的不利信息数据。1996年国会出台《情报授权法》 (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Act)和《债务催收改进法》 (Debt Collection Improvement Act),修改和补充了《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联邦调查局可以侦察目的为理由取得所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在债务催收活动中取得信用信息数据。
3、信用信息数据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每个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具体的方法可以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事务所里,在通常的营业时间内,基于当事人事前的通知,派出一名受过训练的专职人员与本人直接进行,包括通过电子通讯手段进行。当事人有权请求对错误的信息数据进行订正和消除,对提供错误信息的行为追究其责任。当事人对于其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存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该信息数据进行再调查,如该信息的提供者对该信息保证是完全正确的,可以再一次保留该信息,而对再调查的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在信用报告上附记有关其个人提出的有关信息准确性的意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将其附带在该信用信息中,当向银行及其他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时,必须把该意见连同该信息一起提供。
4、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权利保护的程序规定。为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其义务,《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了民事诉讼、行政机关监督、刑罚的适用等法律手段,其中,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是确保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法律规定义务的重要手段。因过失而违反该法的机关,负有支付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的责任;因故意违反该法的组织或个人,除了要进行以上各项的支付外,还要增加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如果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出于故意或恶意的目的提供了错误的信用信息数据或拒绝当事人的知情请求,构成对个人名誉或隐私权的侵害,则要支付1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三、关于个人消费商业信用的法律规范
美国的个人消费商业信用活动很发达,涉及的法律也很多,主要有《消费信用保护法》、《统一消费信用法典》、《信用机会公平法》、《诚实信贷法》等,内容包括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权利的保护和商家的权利的限制。
1、关于个人消费商业信用权利的保护。《消费信用保护法》是美国联邦保护消费者个人权利法中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合同的制度。这一制度从表面上看是与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相违背的,似乎阻碍了交易的安定性与确定性,然而由于消费者经常因为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这就要给予消费者停止继续交易的机会与权利。销售者在交易成立之日即要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期限是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同时告知销售者的名称、营业所的所在地、解除权行使的效果等。该法规定,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消费者要用正式书面材料,在规定的期间作出;销售者在受理消费者解除合同后的10日内,应把手续费、定金等消费者交付的金钱退还给消费者;销售者完全履行这些义务之前,消费者可以留置从债权者处受领的财产。另一个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是《诚实信贷法》,内容涉及不合理信用交易、被扣发工资的解决方法、成立消费信贷全国委员会等。该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条款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各信用条款的内容和效果,以便同其他信用条款进行比较,避免在知识不够的情况下使用信用条款。根据该法,在信用销售即需要分4期以上付款的分期付款销售下,卖方与贷方必须向买方或借方明确收费额或者利率以表明使用消费信用或信贷的成本、注明消费者为此商品或服务付款的全部绝对款额,但不限制贷方收取利息的最高利率限额。以房屋信贷为例,消费者拥有单方面撤销信贷合同的权利,即反悔权,消费者行使这项权利的条件必须是购买其最常居住的房子, 以及单方面取消贷款合同的期限是签署合同后的72小时以内,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贷方。
2、对消费商业信用中商家权利的限制。《统一消费信用法典》规定对消费者放弃抗辩权合同的效力的限制,即对于商家与消费者达成的不主张抗辩的协议,不认可其效力,或者债权的授予人对于消费者在法定的通知开始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协议的效力是不能产生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1)商家应在7天前,将消费者违约情况通知消费者,才能主张其民事权利。2)消费者在与商家签定消费合同时,对于商家提出的合同中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注明。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维持社会商业信用,规定对于一些商家在与消费者进行买卖活动中出示合同中存在的苛刻条件,消费者可以对此提出异议,以不受这些苛刻条件的侵害。3)禁止商家将取自消费者手中的票据再行转让。往往在商业交往中,商家和消费者约定以票据进行估算,而很少用现金,商家在取得这些支付票据后又会进行交付或背书转让,一旦票据的后手对前手进行追索,必然会损害消费者利益。4)商家行使担保销售中的担保权时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和程序。在分期付款销售、延期付款销售合同中,为了保证这些保证人、抵押权或质押权设定者的利益,规定消费合同中的担保,没有以书面形式作成、没有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就不能进行强制执行;商家在行使担保权利之前,应向保证人或抵押人履行通知义务,并将这一内容写入合同;商家在行使担保权利之前,应该是在向购买者本人催账之后,并且要将向购买者本人进行催收通知的复印件同时交给保证人或抵押人,否则即使有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也不能强制执行;商家在行使担保权利时,强制执行保证人或抵押人的财产也有明确的数量限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的失业。
四、关于个人消费信贷信用的法律规范
在美国,消费信贷历史悠久,银行业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占其全部业务量的1/3,这一业务优势成为美国二战后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周期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消费信贷,美国法律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一套规范。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调查信贷申请者信用时应履行的义务。当一个人来到银行要求贷款时,银行根据其信贷法律规定和工作程序,应该调查申请者的资信,如个人收入、纳税、房产拥有、购买有价证券等情况,但这种调查很可能会对当事人隐私权构成侵害。《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银行以及为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对个人信用调查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只限于判断信用所必需的有关经济生活、职业等方面的信息,不应涉及个人思想、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犯罪的嫌疑等个人情况。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时,要履行保密的义务。这一义务,为几百年来银行业的传统,也为各国民法和金融法所规范。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违反保守秘密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实行破坏自身名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恶意或故意以虚假的名目取得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或自然人,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罚。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信贷申请人不得有任何方面的歧视。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信贷机会公平法》,禁止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对妇女采取歧视,1976年重新作了修改,增加了对其他歧视性作法的限制性规定,如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来源国、年龄、工作单位和婚姻状况等,1985年再次进行修改,将其适用对象扩大到个人信贷的担保人。内容包括不得因其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而受到歧视;不得歧视处于领救济状态或处于根据“消费者信用保护条例”申诉自己的权利期间的信用申请人;不得对处于上述条件的潜在申请人暗示,阻止他们的信用或贷款申请;不得基于上述情况而拒绝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而将信用或贷款给条件更好的、但排在后面的申请人;不得询问申请人的婚姻状态,包括生育打算、生育能力和节育的问题,不得假设申请人在育龄期内会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继而中断收入;不得询问配偶一方的情况,不得因申请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有坏的信用记录而歧视申请人;不允许将性别和婚姻状态用于信用评级打分系统,不得对年老的申请人因年龄因素而给予低分;不得对申请人处于非全时工作状态而降低其信用评价,但是可以核查申请人持续工作的时间;如果拒绝一份申请,须在30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必须向申请人解释拒绝的理由,申请人有权就此问题提问;在授信时要向申请人书面声明,联邦《信贷机会公平法》禁止授信人对于申请人在性别和婚姻状态方面进行歧视,所在行业监督部门的举报地址和电话必须写在声明的下面。
3、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护的法律规范。为了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不精确的收费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信贷结账公平法》规定如果持卡人认为信用卡或其他信用销售的收费账单不正确或者需要有关信息,在收到账单的6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授信人提出申诉,并以邮局邮戳为准计时;持卡人在等待授信人答复期间,不必支付授信人有争议部分的账单,包括不支付信用卡最低月收费和其他收费,当然有义务按时付清没有争议部分的账单;信用卡公司必须在30天以内答复持卡人,在90天以内信用卡公司必须更改账单或向持卡人书面说明其账单是正确的;在持卡人再次提出书面申诉后,信用卡公司不得将持卡人的任何信息传播给其他信用卡公司或金融机构,也不得通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并在再次用书面对账单就争议部分进行解释以前,不得采取任何收账手段;持卡人还可以与有争议部分相对应的购物或付费服务采取退货的方法,但必须是所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美元、购物场所在持卡人居住的州或者在消费者居所的方圆100英里以内。相反,对于一些非法持卡人,法律规定使用被盗或者假信用卡取得现金或购物超过1000美元者构成犯罪,这也是从另一角度保护正当持卡人。
关于信用卡公司的权利,《诚实信贷法》和 1970年颁布实施的《信用卡发行法》规定,信用卡发行机构不得向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人发卡,不包括到期更换新卡的情况,制止发卡单位未经消费者个人提出申请就将信用卡寄上。信用卡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声明其公平结账的权利,并且至少每年向消费者书面提示两次以上。如果授信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尽管其收费是合理的,但消费者仍然有权对授信人提起诉讼。授信人将被要求予以双倍赔偿对消费者的伤害,但额度必须大于100美元和小于1000美元。在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报告其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以后,可以不付账单上不经认可的部分即被“盗用”的部分。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规定发卡机构不因用户使用卡消费而收取额外的费用,因为用户使用信用卡会产生利息等。
关于销售商家应履行的义务,《诚实信贷法》规定对于持卡人没有出示信用卡或出示的信用卡已经过期,或销售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不一致,或超过单次销售达50美元的最高额而没有得到银行的特别授权,或该信用卡已经被信用卡网络列入“黑名单”,销售商家必须拒绝支付。对于销售商来说,是否履行上述义务的惟一凭证是经过持卡人签名的销售单据。
4、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债时的禁止行为。《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对银行及其他机构对欠款人进行的不适当不公正的债务征收行为进行规制,即禁止一些债务征收人滥用不公正的债务征收的方法,造成当事人破产、失业、婚姻关系不安定、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要求债权人在收债时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收债意图,在5天内向消费者送交表明债务情况的文件,通知消费者30日内对债务提出异议,否则认为债务有效;对于必须通过债务第三人,即欠款人的配偶、遗言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进行债务追讨的行为,必须在法院明示许可的场合或与对方事先联系好的场合进行交谈,如果对方出具书面形式的拒绝意见后则不能再行联系,但必须将下一步采取的救济手段通知对方;在征收欠债中,不能使用人身及财产威胁、侮辱性语言、公布拒绝支付债务的消费者姓名、反复用电话铃声或电话说话骚扰等对信贷消费者造成困惑、压迫或侮辱的言语和行动;在整个过程中,不能将对方欠债的情况随意告知他人。1978年实施的《正当收债行为法》禁止收债行为中的骚扰和虐待行为,规定,信贷金融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打催账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只能同该律师探讨该案;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如果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当付账要求被债务人拒绝后,不得再给债务人寄相同内容的信或打电话,除非通告债务人将采取新的合法措施。
作者:蓝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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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信用制度较为成熟,比较正规的消费信贷已有80多年的历史。毫无疑问,完整的法律体系、成熟的资本市场、发达的数据系统、完善的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是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良好外部条件。但要真正控制好消费信贷风险,还有赖于银行自身的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是消费信贷活动的核心。它包括:独立的个人信用历史评估;透明的授信过程——在贷款的审核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借款人的信用历史、信用等级评定、经济活动记录、收入与支出的比例以及贷款自身的特点等等;功能齐备的信贷资产管理;周密的风险管理手段——它通过密切监视顾客群体的各风险指标,发现高风险顾客,及时调整贷款限额,制订追讨方案,预测风险趋势,从而将拖欠偿还款的人数和金额控制在最低限度,并将获得的数据信息反馈给贷款审批部门做今后的决策参考。
美国的消费信贷使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赊帐信用贷款和分期支付贷款。前者通常限定借款额度,只要贷方按期支付最低偿还额就可在额度内任意使用,信用卡是这方面的典型。分期支付贷款一般确定一个专用贷款项目,如汽车、房屋贷款等,贷方按照和约规定的方式偿还直付讫。
美联银行和纽约银行由于已将信用卡业务出售给专业信用卡公司,所以其消费信贷品种主要是后一种方式。其产品按有无担保品可分为有担保的消费贷款和无担保的消费贷款。前者主要有住房抵押贷款、住房净值抵押贷款、汽车、轮船、住房装修贷款等,这类贷款一般利率是固定的,相对来说风险较小,后者主要有无担保个人贷款,其利率通常是浮动的,相对来说风险较高,但收益也很可观。据纽约银行介绍,他们的无担保个人贷款约占全行消费信贷的20%,在%的坏帐中有95%属于这种贷款,但其收入也很可观,占了全行消费贷款收入的20-30%。
根据美联银行和纽约银行的经验,消费信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二是借款人借款后是否会发生道德风险,即是否会出现有钱不愿还的逃废债倾向;三是借款抵押物的保证程度;四是银行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及时监控及监控力度;五是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如经济衰退带来的房价下跌等。其风险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因消费者个人破产而形成的风险;二是因为银行信贷政策的失误或把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他们在发放每一笔消费信贷时都十分关注五个因素:一是银行现有的消费贷款结构与规模;二是银行新发生的消费贷款的特点,并比较新、旧消费贷款的不同及原因;三是注意研究个人破产法的有关条款,并密切关注客户的信用信息和行为变化;四是利用良好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分析客户的各项信用指标,判断新、旧消费贷款的运行情况,既研究各类消费贷款的风险点与风险源,也从中寻找新的业务发展机会。五是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向及行业发展趋势对消费信贷所涉及领域的影响。总体而言,对个人消费信贷主要是详细分析客户的信用历史和其可能发生的行为变化,重点看三条:一、根据客户的收入现状和负债情况分析其偿还能力;二、根据客户的历史偿债记录分析其偿债愿望;三、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判断其不能还款时的补偿能力。具体做法如下:
(一)有效利用信用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格把好消费信贷入口关。美联银行和纽约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都十分重视利用信用局的个人信用历史资料,并通过对社会经济的宏观把握,结合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消费信贷的申请和审批设定了一套严密、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标准程序,并按此程度设计了一套标准电脑软件。这套标准程序包括:各类消费信贷品种的含义;可能取得的最大、最小贷款额;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贷款的要求;需遵守的主要信贷政策;贷款期限;贷款抵押率要求;负债-收入比率;什么样的物品可以充当担保品;项目评估要求;购买保险的要求以及例外情况的处理等。其中贷款抵押率和负债-收入比率是两项最重要的风险控制指标。由于这套程序已落实了银行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所以当客户申请一笔消费贷款时,各营业网点只须按软件显示的要求输入有关信息,电脑系统会自动识别每一笔消费信贷是否应该发放。只有在电脑无法识别有关信息并作出判断,或贷款超过一定的金额时,才按规定交给相关贷款审批处理。目前在美联银行,95%的消费信贷是通过电脑系统审批的,只有5%的消费上人工审批。而纽约银行的消费贷款也有80%是通过电脑系统审批的。美联银行的消费信贷风险控制官告诉我们,从执行的情况看,电脑系统审批的贷款的坏帐率要比人工审批的坏帐率低。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美联银行的营业网点可以按设定的标准软件程序审批符合软件要求的贷款,从而提高了贷款的审批效率,但每一笔贷款的记帐仍在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营业网点本身是不能也不容许记帐的。这不仅加强了总行的直接经营力度,也使风险管理更加高度集中统一,有利于从全行的角度整体把握消费信贷风险。而纽约银行由于其经营的区域相对较小,他们的所有消费地都集中在总行的消费信贷公司处理。
由于美国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绝大部分居民都在信用局有信用记录,所以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对那些在信用局没有打分记录的人住房按揭贷款或住房净值抵押贷款,纽约银行的态度是不予接受,而美联银行虽不拒绝,但特别强调要从六个方面把握风险:
1.与申请人所在单位联系、确认其提供的基本信息正确;2.派评估人员核查住房所在位置及价格的合理性;3.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历史上偿还债务的记录,并就其提供的信息向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核实;要求有共签人;5.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品;6.限制其贷款总额。一般会比信用局有信用记录的申请人稍严。
(二)充分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及时监测消费信贷资产质量。美联银行和纽约银行在风险控制部门都设有专门的团队利用计算机模型研究、分析消费信贷的运行情况、近期消费信贷的损失预报,美联银行还每月出一份长达100多页的分析报告,利用定量分析方法详细描述银行一个月来的消费信贷运行情况,特别是帐户管理、借款人行为分析、近期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应关注的重点消费信贷品种和重点客户等等,同时提出清收建议。纽约银行则不仅利用计算机模型分析消费贷款的运行状况,从中发现消费信贷的风险点和风险源,而且从信用局购买了一个为其度身订做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发现银行的潜在客户,为营销人员工作的有的放矢奠定了基础。这种做法既保证了客户拓展的成功率,又将消费贷款的风险控制在可掌握的范围内。
从运行情况看,通过定量分析及时监控消费贷款,能准确、迅速地发现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好地预测贷款及其风险的发展趋势,并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美联银行在风险管理部门设有专门的信贷风险审核组和信贷组合风险审核组。这些人不参与制订信贷政策,也不参与贷款的审批决策,只负责审核贷款的发放是否符合银行制订的操作规程和运作流程,是否遵守了银行的信贷组合规定,是否与宏观经济的发展相匹配,是条例外部监管部门的有关信贷要求等。具体包括每月分析宏观经济走向、跟踪房地产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研究已有客户的信用变动情况和区域布局的合理性、审核客户的购买行为、现金流及贷款支付情况,同时进行消费贷款组合的压力测试。他们直接向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与信贷委员会报告,是这个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这两个审核组织如发现信贷运行有任何与银行信贷政策、规定的不符点,或者认为信贷组合存在问题,均可直接通知信贷决策部门予以调整,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财务与信贷委员会报告调整情况。
(四)重视信贷文化和风险控制文化的建立与培养,从业务拓展的源头控制风险。美联银行认为,银行任何风险的控制都不仅是风险控制部门的工作(包括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稽核部等),也是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并且,最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是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行为。如果这个环节做好了,将为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美联银行要求每一个员工都要明白其自身所赋予的风险控制与防范职责。美联银行的企业文化要求,任何部门、任何员工都必须将业务拓展、利润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和风险控制与防范列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并努力地加以身体力行。
(五)实行消费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防范各类风险。虽然从大类上说,美联银行的消费信贷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学生贷款三种。但在这三大类中,他们又进行了详尽的市场细分。其中住房抵押贷款分为常规的、可扩展的住房净值抵押贷款及额度;购买财产抵押的住房净值抵押贷款及额度;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开发贷款;为中低收入家族提供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开发企业提供的住房抵押贷款等。汽车消费贷款又进一步细分为三种:其中为纯个人提供的产品有汽车、轻型卡车和客货车贷款、休闲车、旅游拖车贷款、机动车贷款等;通过汽车交易商融资中心提供的产品有汽车、轻型卡车和客货车贷款、间接休闲汽车贷款等;为用作商业用途的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有非个人汽车、轻型卡车和赛车贷款等。学生贷款主要有为四年制大学生和两年制职业生提供的贷款。此外,还有轮船贷款、快艇贷款、飞艇贷款、债务统筹贷款、流动担保品保证贷款等。
不仅如此,美联银行还根据不同消费信贷品种的不同性质,设定了不同产品的销售方式,以及同一产品不同部门的交叉销售要求,并根据交叉销售的要求赋予这些产品特定的含义和信贷审批标准。
(六)建立业务自我评估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预先警示。美联银行根据自己的经验设计了一套业务自我评估体系,他们将风险按不同的业务部门和业务品种进行分类和打分评级。在这个评估体系中,各业务部门和业务品种的内在风险等级与对它们的风险评估等级一个风险暴躁矩阵,两者的乘积为这些业务部门或业务品种的风险水平,从而将内部审计的部分工作提前。这个体系有助于对各类风险进行预先警示,并在接到警示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手段和防范措施。
(七)充分发挥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从整体上把握信贷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美联银行和纽约银行都设有专门的信贷管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与我们的贷款审批委员会不同,它不负责日常贷款的审批,只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和信贷风险的监测与管理,并督促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执行。同时,该委员会要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贷款的运行情况,并负责执行董事会对银行贷款决策和健康运行的要求。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美国商业银行十分重视信贷政策的统一性,无论是国内的不同区域,还是不同国家,均强调执行统一的信贷政策。为将这一观点落实到位,他们均实行了贷款的集中审批制度。
(八)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
特别强调要搞清客户是谁,贷款干什么。如果是住房按揭贷款或住房净值抵押贷款,则要搞清楚房子在哪,价格是否合理,出现泡沫的机会有多大。如果是新客户,一般会先发放一些小额消费贷款,以检测客户信用度的高低。他们认为这种方式对整体风险控制十分有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错,也只是一些小错误。
十分重视法律文件的齐全程度。他们在审核每一笔消费信贷,尤其是住房按揭贷款或住房净值抵押贷款时,都会十分小心地核查所需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全,以便在今后可能出现的贷款纠纷中有效地保障银行的资产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严格掌握消费贷款的评估标准。纽约银行对住房净值贷款超过25万美元的,均要求派人到现场进行评估。在评估中,除核实已有的资料和数据外,主要是找三个以上的有效参照物进行比较,详细核定房屋价格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密切关注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在贷款额度的掌握上灵活操作。如前所述,两家行都十分重视对客户数据的分析,密切关注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但一般不轻易调整客户的贷款额度。他们认为,在客户没有宣布破产前,如随意调整客户的信贷额度,容易招致客户的反感,从而人为造成断供情况。由于美国的法律规定,只要个人不宣布破产,其收入首先要保证支持房款,银行只有在客户的情况急剧恶化时,才采取相应的措施。
善于利用消费信贷保险分散银行的消费信贷风险。如前所述,在美联银行的消费信贷运行中,尤其是对住房贷款按揭贷款,都有明确的消费信贷保险要求。一般来说,地契保险、房屋保险和洪水保险是最基本的几中。如客户不能按照银行的要求支付首期款,银行还会要求申请人购买人寿、事故和健康保险。这种以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的信贷担保发放的贷款的好处是:变由银行一家承担风险为两家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并且在贷款的发放中,银行省去了对私人进行资信评估和偿债能力的考察过程,这些工作均由保险公司来完成。
有效地运用政府提供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处置抵押、担保品,增强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力度,减少了银行的损失。
(九)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收不良贷款。美联银行和纽约银行均十分重视不良贷款的清收,并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清收办法和有效的清收策略,同时对无法追回的贷款及时核销。纽约银行在消费贷款公司设有专门的部门对不良贷款集中清收。一般来说,他们根据计算机的提示在贷款出现逾期不还的第一个周期会及时向客户发出信函或电话通知、提醒客户尽快还款。实践证明,这种方法非常有效。通常92%的客户都会在接到通知补交欠款。对剩下的8%客户,他们在出现逾期的第二个周期,开始耐心地与客户商讨还款方案,希望客户通过调整其个人收入-支出比例实现还款愿望。有时也从这一阶段开始利用律师等第三方力量进行追讨。
按联邦储备银行的规定,对无法及时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要及时进行核销。通常,商业银行对无担保的个人消费贷款在逾期不还的第五个周期开始销帐,对用可循环使用客户度发放的消费贷款在逾期不还的第七个周期开始销帐,而对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净值抵押贷款则要观察36个月后才考虑销帐。根据纽约银行的经验,一般来说,在进入销帐程序的消费贷款中,95%是无担保的个人消费贷款,并且其收回很低,大约只有10%左右能收回。但由于其整体坏帐率不高,所以真正不能收回的坏帐金额并不大。
通过采取以上风险控制手段与措施,美联银行和纽约银行的消费信贷资产质量均较高。据统计,到2003年11月,美联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净值抵押贷款的坏帐率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坏帐率为%,学生贷款的坏帐率稍高,为8%,主要是职业生的贷款坏帐率较高。但由于这部分贷款是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出现坏帐可交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出现坏帐可交由政府处理,所以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影响不大。而纽约银行2003年消费贷款的整体坏帐率只有%,其中占其消费贷款总量80%的住房净值抵押贷款坏帐率仅%。
作者:刘桂平
来源:《农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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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简要介绍】
美国住房消费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目前体系健全,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二战结束后,美国政府为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政府出面作担保,鼓励贷款机构向他们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和其他们消费贷款。自此,消费信贷市场便开始逐步发展起来。 70年代,美国的消费信贷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借钱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文化。进入80年代,美国的存款机构法出台,促使商业银行不断增加消费贷款所占总贷款资产的比例,以满足美联储的准备金要求。截止1997年12月31日,全美消费贷款(住房及其它消费贷款)的余额为17,352亿美元,占全部银行贷款总量的57%,而同期的工商贷款余额仅为8,630亿元,显示出消费贷款在美国银行贷款业务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美国的消费信贷分为住房抵押贷款(Mortgage)和消费贷款(Consumer credit)两大类。其中住房抵押贷款又可分为房屋首次抵押贷款(first mortgage)和消费贷款(Second mortgage);消费贷款又划分为分期付款(Installment)、信用额度(Line of credit)和个人量身定做贷款(Individually Tailored loans)。其中汽车贷款、学生贷款归属分期付款贷款。从贷款余额来看,住房抵押贷款和信用额度贷款(信用卡)所占的比重较大。美国的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和储贷机构等向借款人发放住房消费贷款的市场;二级市场是FANNIE MAE(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GENNIE MAE(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等二级市场经营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债券等措资金,向银行等一级市场贷款机构买住房抵押贷款,同时向其提供更多的贷款金来源的市场。
一、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依赖众多有利的外部环境因素
1、政府的大力扶持
正因为消费信贷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自二战后,一直大力扶持消费信贷产业的发展。为解决退伍军人和穷困地区居民的住房问题,政府专门成立了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GENNIE MAE)和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FANNIE MAE)(FANNIE MAE后转化为私营机构),鼓励贷款机构对低收入的家庭发放贷款,并由政府担保发行债券,以获取资金购买这些贷款。这既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提高了贷款机构发放消费贷款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美国住房消费市场的发展。 在教育助学贷款方面,政府为了支持教育事业,为学生贷款提供政府担保,以鼓励贫穷学生贷款上学。毫无疑问,有政府作为后盾,消除了贷款人的后顾之忧,学生贷款自然成为借贷双方乐于接受的贷款产品。 此外,政府为了鼓励住房抵押贷款,对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收入部份实行减免所得税,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总之,美国政府制定了许多诸如此类的优惠政策,以达到扶持消费信货、刺激经济发展的目的。
2、健全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银行接近60%的贷款是用于个人消费,而且这些信贷资产不良率很低,之所以会拥有这样高的投入比例且很少出现不良资产,很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美国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比如《公平贷款机会法》、《社区再投资法》、《公平催收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等,这些法案对于保护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的权益,解决双方的纠纷都有明确而详尽的阐述,它对于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3、完备的个人信用报告体系
对消费信贷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是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贷款人来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既要获得充分的有关申请人的信用资料,而又不用投入过多的时间和成本。在美国,贷款人通常依靠商业性的信用报告机构来完成信用调查工作,这些机构专门负责收集、保存申请人的有关信用资料,并出售这些资料以获利。 美国第一家被称为信用报告机构的组织成立于1860年,但信用报告业直到二战后随着消费信贷业的发展才得到迅速发展。个人信用报告机构通常拥有独立的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数以万计的信贷消费者的档案。’目前,美国主要的信用报告机构有三个,它们是Experian信息服务公司(Experian Information services)、Trans联合公司(Trans Union)及Equifax公司(Eguifax,Inc)。所有的信用报告机构都签署7可以相互利用各自资料库的长期协议,因而迁居到另一处的申请人信用资料立即就能被新居地的信贷发放机构获取。信月报告机构的资料主要来自于众多信贷发放者(例如银行、金融公司和金融零售商等)的应收款帐户,还有一个重要来源是法庭记录。美国的信用报告业受美国FCRA法案的监管。 显然,正因为信用报告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快捷的信用查询报告,消费信贷贷款机构可以迅速而准确地掌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背景资料,并在短时间内对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作出客观的判断。因此,信用报告业的发展使贷款机构大大节省了对申请人信用的调查时间;提高了贷款的审批效率。
4、发达的住房抵钾贷款二级市场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依靠发达的二级市场作后盾,在一级市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机构,可以将这些贷敷纳入自己的投资组合,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贷款机构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所持有的贷款而获得更多的资金,进而可以向住房消费贷款需求者发放更多的贷款。 由美国政府特许的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中经营的三大机构分别是: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GENNIE MAE)、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FANNIE MAE)和联邦住宅按揭公司(Freddie Mac)。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是一个政府机构,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原来也是政府机构,现在则是由政府支持的私人上市公司。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侧量子支持退伍军人及贫困地区的住房消费贷款,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以支持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主。三家机构在二级市场上的份额分别为28%、40%和32%,其中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是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的最大供应者。全国五分之一的住房贷款来自于它的融资。截止1997年底,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拥有超过3,170亿美元的住房贷款组合,为超过5,790亿美元其他;消费贷款证券产品提供担保。它们发行债券的资金量非常大,仅次于美国国债的发行量。而且,由于有政府作为后盾,它们所发行的债券具有权商的信用等级(AAA)。 二级市场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分为两种:一是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即购买并持有贷款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在此情况下,二级市场经营机构通过贷款机构定期收回每期的贷款本息,同时向购买它们发行的债券的投资者支付每期的馈券本息。经营机构承担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和信用风险,但可以通过拥有贷款和发行债券的资产组合,赚取利息差价。二是经营机构以住房抵押担保债券(MBS)换取贷款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即经营机构购买贷款机构的贷款时,不是以现金支付,而是向共发行由经营机构担保的住房抵押担保债券(MBS)。经营机构则收取担保费。这样,二级市场就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二级市场对一级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a、降低贷款机构的贷款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并增加资金的来源渠道。对于贷款机构而言,拥有二级市场经营机构发行的MBS无疑比拥有贷款具有更低的风险和更高的流动性。因为MBS是信用等级仅次于国伤的金融债券,可以随时在资本市场中变现。可见,二级市场为贷款机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b、将住房抵押贷款标准化。二级市场经营机构通常对其所要购买的住房抵押贷款作出一系列标准化的规定,如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贷款机构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便对该笔贷款是否出售作好计划,为了便于出售,在发放贷款时需按经营机构制定的标准发放。这样,随着贷款业务量的增大,住房抵押贷款的标准化更有利于提高贷款发放的效率。 c、通过向缺乏资金的地区提供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以平衡美国各地区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供求。显然,政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经营机构制定不同的贷款标准,增加二级市场对资金缺乏地区的资金供给,从而解决全国大部分人的住房问题。
5、先进的信息科技
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高速发展及高效运作,与其高度发达的信息科技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国,贷款机构发放贷款的整个过程已全部实现电脑化操作。只要贷款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关资料,贷款机构便立即在电脑上输入申请人的个人资料,通过Internet从信用报告机构获取个人信用历史报告,进而在电脑上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最后在电脑网络中审批。由于电脑数据处理十分准确、快捷,因此对提高贷款机构的工作效率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随着美国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贷款机构可以从网上查看申请人的信用历史报告可以在网上与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经营机构进行电子交易。可见,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信息科技的有力支持。
6、英国深入人心的超前消费观念
近年来,美国人超前消费的意识越来越强,尽管美国的国民经济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但是美国的储蓄增长指标却是负数。这一事实进一步表明了美国人的消费理念是:拿明天的钱用于今天的消费。美国人这一消费观念是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决定性的主观因素。为什么美国人会形成这样的消费观念呢?主要原因是美国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人们已不需为生老病死而特意在银行存上一笔
二、美国金金融构在开展消费信贷方面具有丰富的经营和管理经验
1、美国金金融在消费伯贷业务的经营管理,如目标管理、审批决策模式等方面各有特色。
首先,在目标管理方面,美国各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均‘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为此,大通银行提出了“风险最优化”而非“风险最小化”的原则。他们认为,一定的利润总是与一定的风险相联系,风险小并非完全是好事;同样,风险大并非完全就是坏事。银行应该做的事情是:通过优化自己产品的风险组合,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花旗银行对消费信贷产品的利润目标实施全程动态监控。该行在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阶段就要求对产品的预期利润(值得注意的是:该预期利润为扣除了产品预期坏帐损失后的净利润)作出规划,产品投入市场后,动态监测产品每月的收益、费用、坏帐损失及净利润,比较分析与预期目标的差异,及时决定是否扩大或缩小该产品在银行产品组合中的比重。试设想,若不对扣除坏帐损失后的净利润实施动态监控,按一般的做法,坏帐损失在核销呆帐时才冲减利润,此时若发现某类产品的净利润实际已为负数,则为时太晚,减少甚至停止该业务品种的良机已经错失了。 其次,在审批决策模式方面,大通银行与花旗银行具有迥然不同的风格。 美国的金融机构审批决策主要有个人负责制和集体负责制两种主要模式,大通银行与花旗银行分别是这两种模式的代表。大通银行认为个人负责制审批效率高、责任明确,因此,该行由两位最高级别的信贷主管双签决定信贷业务的重大事项;相反,花旗银行则实施集体负责制,它强调的是权力相互制约,最高信贷决策机构是由13人组成的信贷政策委员会。
2、美国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业务的营销手段形式多样,针对性强。
在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方面,银行主要利用地产经纪商、汽车经销商等中介机构的网点发展客户,大大节省了在营销人员、网点建设方面的费用,而又达到了营销触角触及千家万户的目的。 美国银行十分推崇交叉营销(Cross selling)的观念,即在已使用自己产品的客户中,筛选“黄金客户”,积极向他们推销本银行的其它金融服务。例如银行发现某位住房抵押贷款客户资信良好,则向该客户寄去一份事先已批准的信用卡额度使用通知书,向其推销本行的信用卡产品。当然,这样做的基础是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客户信息共享。值得指出的是,美国银行一般认为住房抵押贷款产品是其零售业务中最重要的产品,通过该产品可以使客户依附于该银行,从而向其推销银行的各类产品,因此,由于激烈的竞争,有时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条件降到不赚钱的地步银行也愿意做,目的就是为了拉住客户。 美国消费信贷业务营销的电子化程度较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等先进手段推销产品的现象十分普遍。
3、美国金融机构科学、高效的消费贷款的业务流程。
美国金融机构发放消费贷款的操作步骤如下:
a.接受贷款申清。
根据美国消费贷款的CRA法案和B法案,不允许任何有关申请人居住地、性别、年龄、肤色、种族、宗教等方面的歧视。因此,商业银行不能当面拒绝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而是先指示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个人资料,正常情况包括个人财务状况表和个人纳税申报表(1040表)。若银行信贷员需要了解申请人更多的情况,可约好申请人进行面谈(Interview)。
b.对贷款申清进行调查分析。
——分析申请人的受雇及居住情况。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在同一工作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并在受雇地居住一年以上。 ——分析申请人的还款意愿。银行只需打开电脑并联上Intenet网,即可在几分钟内从某信用报告公司获得一份申请人的信用历史报告。该报告显示申请人所有的借款及还款记录。通过信用历史资料,信贷员可以判断申请人的信用级别及领测其还款意愿。 ——分析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分析还款能力的一项主要指标是债务收入比(还款额与月收入的比例)。一般情况下,若申请人目前每月的还款额加上其申请的新贷款的每月还款额,与其每月收入的比小于40%,则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是可以接受的。另一项重要指标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其计算公式为:(申请人月收入-申请人每月用于偿还债务的固定支出)÷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该指标通常应不小于300美元。 此外,银行还会考虑申请人的净资产,分析在申请人出现支付困难时,能否将其资产变现用于偿还银行债务。
c.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定
银行信贷员以及审批人员对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综合分析,权衡贷款的风险与收益,从而作出最终评定。贷款申请评定最终结果分为三种: ——批准贷款申请 ——拒绝贷款申请 ——与申请人商议,通过改变借款期限、金额等借款条件,以规避银行的风险,使得贷款申请符合国家法规以及银行贷款政策的要求。
d.签定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银行需要完善包括借款合同在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在申请人于合同上正式签字后,银行便安排在约定的日期将款项划入申请人指定的帐户。
e.贷后管理。
——对贷款提供银行的基本服务,如寄送月扣款的对帐单。 ——对拖欠款项进行催收。银行通常设有专门的欠款催收部门,该部门的职员会严格遵守公平催收法的规定进行正常工作。他们催收的手段通常是向借款人打电话,约见借款人等。——对于严重欠款和个人破产的处理。在此情况下,银行通常直接向法院申领处理抵押物的法院令,并将抵押物拍卖后填补银行的贷款损失。
4、美国金融机构普遍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信贷电脑审批系统
美国商业银行通常在24小时之内答复贷款申请人的申请,而某些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更能够在1小时内给出回复。消费贷款高效率是各金融机构之间激烈竞争的结果。当然,这种高效率的工作主要依靠贷款机构内部的先进管理制度,以及发达的信息系统支持。 银行消费贷款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对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一般情况下,银行在接到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财务状况等个人基本资料,并通过Internet获取信用历史报告、然后将这些资料输入电脑,通过内部评分系统,立即便可得出申请人所得的分数,从而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另一种情况:由于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已经非常发达,贷款人出售给二级市场中介机构的贷款,已形成标准化。因此,贷款人受理的贷款只要符合中介机构要求的标准,便可立即同意发放贷款。这样,贷款机构日后可以随时将贷款出售,在此情况下,如FANNIE MAE之类的中介机构,已经开发了一套联接贷款人的网络系统,只要贷款人将申请人的资料输入电脑并传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可在几分钟内答复该笔贷款可否出售。若得到肯定的答复,贷款人便可以立即将贷款发放出去。 不管是贷款内部审批,赤或由二级市场中介机构进行审定,它们均运用电脑评分的方式进行贷款评定。电脑评分的项目通常包括申请人的受雇情况、收入、居住情况、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财务指标(负债与收入比)等。根据预先制定的标准对申请人资料的各项指标分别评分,最后汇总,便是贷款人对贷款申请的综合评价。 附表(花旗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信用评分标准) zzzzzzzzzzzzzzzzzzzzzz信用评分标准
1.你的年龄?
25岁以下 (8) 25-29岁(12) 30-34岁(10) 35-39岁(6) 40-44岁(14) 45-50岁(18) 50岁以上(25)
2.你在现住址连续住了多少年?
1年以下(-10) 1-2年(-3) 2-3年(0) 3-5年(4) 5-9年(14) 10年以上(25)
3.你的住房是自己的还是租的?
自有(30) 租(-22) 其他(0)
4.你现在的工作连续干了多少年?
年以下(-14) -3年(0) 3-5年(5) 5-8年(9)
5.你有银行帐户吗?什么帐户?
经常帐户和储蓄帐户(24) 储蓄帐户(11) 经常帐户(6) 没有(0)
6.你现在有银行贷款吗?
有(3) 没有(0)
7.电话?
有(9) 没有(0)
8.你有多少张银行卡和旅行招待卡?
0(0) 1张(12) 2张以上(21)
9.你有多少张商店信用卡?
0(0) 1-2张(5) 3张以上(8)
10.你在小的贷款公司(财务公司,不是汽车公司)有贷款多少次?
0(0) 1次(-4) 2次以上(-12)
11.你的家庭年收入是多少?
万美元以下(-7) 万美元(0) 万美元(5) 万美元(8) 万美元以上(13)
说明:()内的数字为评定的分数。
作者:彭剑 范威 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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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在其他国家
【英国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及风险评定介绍】
消费信贷一直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不断扩大、金融产品日益创新的今天,消费信贷依然是银行赚取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英国银行从事消费信贷业务历史悠久,从法律环境到具体操作都积累了不少经验。
一、英国消费信贷业务的法律准则
《1974年消费信贷法》规定了英国消费贷业务在牌照、广告和推销、订立合法协议方面的法律准则。
1、牌照
按照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所有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需获得“公平交易办公室”总裁颁发的从业执照,该法约束了提供信用、贷款、商品出租信贷及其辅助业务等极其广泛的贷款业务。
2、广告和推销
在宣传消费信贷业务时,银行禁止推销下列两种业务:(1)几乎所有类型的金额超过25000英镑借贷,包括信用卡信用;(2)某些经纪人协定,债务调整和债务咨询。 信用广告方式也受到限制,消费者有权询问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的真正成本报价。
3、订立合法消费信贷协议
《1974年消费信贷法》规定,借贷双方应订立消费信贷协议。所谓消费信贷协议,意指个人为借债人,信贷额不超过25000英镑的信贷协议。协议必须包括信贷额、信贷额度、利息率和偿还条款。如果上述任何一项未写入协议,则协议不是完全可执行协议。 如果下列两项条件满足,与银行订立的消费信贷协议要在收到签署协议影印件信函的五天之内取消。这两项条件是:(1)口头称代表某银行或受某银行委托;(2)借款人并未在银行所在地或参与该协议的其他信用方营业所在地签署协议。实际上,银行通常视任何未在银行所在地签署的协议为可取消协议。以土地作抵押的协议可在末实际实施之前取消。 在借款人—贷款人—供应人协议中,借款人对贷物供应人曲解条约和毁约行为与货物供应人一起负共同连带责任。 消费信贷协议中借款者承担的总利息费用不仅包括应偿还利息,而且包括与协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保险协议费用等。因此,应使用年利率(APR)概念。
二、业务操作
英国银行从事消费信贷业务多年,业务品种五花八门。归纳起来,消费信贷形式主要有:
1、房屋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贷款期限长达25年或更长,贷款额一般为主要借款人工资的三倍加次要借款人工资。利率为基础利率加几个百分点不等,形式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最高限利率。在考虑房屋抵押贷款时,银行需要看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如银行账单或其他独立机构开具的证明。如果还款数额与收入之比偏高或贷款申请人为新客户,银行则需要个人预算计划,显示收入和支出情况。 对于长期租赁房屋的抵押贷款。银行应要求租赁期限至少还剩60年。对于新建房屋抵押贷款,借贷合同应以建筑合格证或标准NHBC协议为基础。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申请人要参加人寿保险和房屋保险,以保证死亡时有足够资金偿还贷款。房屋保险应在交换合同当天生效。 房屋抵押贷款的主要形式有:资本偿还大房屋抵押贷款、人寿保险型房屋抵押贷款、养老金式房屋抵押贷款和个人储蓄账户式房屋抵押贷款。 资本偿还式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人按月偿还本金加利息,贷款在到期日全部清偿。银行通常安排单独的房屋抵押贷款保证计划,保证在借款人死亡情况下债务的全部偿还。严重疾病保险也包含在房屋抵押贷款保证计划之内。 人寿保险式房屋抵押贷款:与房屋抵押贷款相联的人寿保险到期值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如果人寿保险到期值大于房屋抵押贷款额,借款者获得收益;相反,借款者负责补偿所欠差额。借款者每月偿还金额中的一部分是贷款利息,另一部分是保险费。 养老金型房屋抵押贷款:没有参加在职养老金计划的借款人可用一部分个人养老金偿还房屋抵押贷款本全部分。这种贷款的构成基本上与人寿保险式房屋抵押贷款相同。银行掌握养老金计划和契约,以此作为抵押,并要求借款人购买与养老金相联的人寿保险。 个人储蓄账户型房屋抵押贷款:贷款与个人储蓄账户相联。还款方式与人寿保险式房屋抵押贷款基本相同,只不过用借款者在贷款期间参加的个人储蓄账户所得收益偿还本金。 另外,还有一种“桥梁贷款”,满足出售旧房屋、购买新房屋时资金短缺的需要。
2、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是为购买新车、渡假等需要而设的固定利率按月分期偿还的定期贷款(10年以下)。个人贷款可附有抵押,利率事先确定,一般比银行批准透支利率高;不像其他个人贷款便利,一般不收取其他费用。 基础利率贷款通常比个人贷款便宜,通常用于以下几种情况:贷款额高于银行规定的个人贷款限额、并非按月还款、申请人还负担其他贷款、某些高收入消费者不愿支利什个人贷款高利息。
3、信用卡和支付卡
信用卡和支付卡随着电子银行业的迅猛发展而越来越普及,多数英国银行参加“Visa”和“Master”信用卡中心,向合格申请人颁发“普通卡”或“金卡”。接受信用卡或支付卡的商号需缴纳参加费和年费,并负担相当干销售额%的“折扣费”。银行在消费者用卡购物时立即清什除折扣费以外的全部款项。 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收入等情况为其确定信用额度、每月最小偿还额和无息信用的期限(现在一般是50天左右)。如果持卡人在信用到期日偿还所有款项,则银行不收任何利息;否则,银行将收取APR=20%左右的利息。有些银行还收信用卡年费约10英镑。 信用卡服务的主要收费来源于商号“折扣费”和持卡人信用利息。
4、透支
透支分银行批准的透支和未经允许的透支。 经银行批准的透支:通常是为特殊需要而申请的短期贷款。贷款条件如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时间表等应在透支协议签订之前确定。 循环信用便利目前用得很多。这种金融便利事失设定最高信用额度。贷款银行希望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谨防贷款变成“死角”。银行至少每年审查一次信用便利的还款情况,调整最高额度。对于高收入、高支出的消费者,银行可发行信用额度高达1万英镑的“金卡”。 未经许可的透支:银行通常能接受信用好的老客户在收到工资之前,活期账户上偶然出现未经许可透支。但根据消费者类型,未经许可透支额最好控制在工资的25-50%以下,否则银行将写入每日“非经常情况”报告中。如果透支出现在每月收入到账前很久,银行立即通知消费者,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三、风险评定和控制
消费信贷的风险评定一般是根据借款人的三方面特征:稳定性(是否拥有住房、在工作岗位时间长短)、态度(知识和技能,是否愿意留在收入稳定的工作岗位)、安全性(个人预算、个人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信用分级调查。在英国有一些信用记录机构专门提供个人信用方面的信息,是银行考察借款人信用程度的重要信息来源。除此之外,银行还进行自己的信用评估。信用分级评定通常经过下列四个步骤: (1)比较不同商品的坏账出现频率,找出出现坏账的商品特性; (2)计算坏账概率; (3)根据坏账概率计算出风险指数 (4)计算与坏账概率相关的风险指数值,评估风险指数。 从理论上,P(B/Ai)=P(B)P(Ai/B)/[P(B)P(Ai/B)+P(G)P(Ai/G)]=P(B,Ai)/P(Ai), 其中G为了好账数,B为坏账数,Ai是i类别中的A特征。根据此理论,消费信贷业务中出现坏账的风险计算见下表:
坏账概率分类表
帐户总数
坏帐数
坏帐概率
合计
107460
1234
是否有电话
有
99397
669
无
8053
565
居住条件
拥有住宅
81985
564
租有住宅
房屋
3153
70
单元
10141
331
单间
1436
105
与其他人合住
8956
127
银行帐户情况
无银行帐户
21157
556
一般支票帐户
16230
184
特殊支票帐户
24682
228
只有储蓄帐户
18958
109
拥有多种帐户
20685
85
借款目的
车
14269
115
家庭用品
25378
153
还债
23698
435
医药
6682
165
服装
1713
31
税收和保险
4444
30
旅游
1917
25
借给亲戚
1209
18
其他
27855
247
在此住宅居住时间
6个月以下
5350
165
7-12个月
7348
131
13-24个月
10641
131
25-36个月
10086
136
37-48个月
7883
105
49-60个月
6803
76
61-120个月
23524
191
121-180个月
12704
91
181个月以上
17796
138
工作时间
6个月以下
3402
109
7-12个月
5054
79
13-24个月
9121
152
25-36个月
7745
107
37-48个月
4489
75
49-60个月
6600
83
61-120个月
20534
214
121-180个月
16548
151
181个月以上
27159
182
性别和婚姻状况
单身
男
8795
176
女
4377
33
结婚
男
87243
917
女
3734
21
离婚
2598
75
借款时限
12个月以下
29263
464
13-18个月
44853
499
19-24个月
19417
148
25个月以上
13927
123
居住地区
107460
1234
职业
105181
1198
月收入
105045
1201
年龄
25岁以下
5049
74
26-30岁
11064
203
31-35岁
15286
221
36-40岁
18126
188
41-45岁
14594
160
46-55岁
25387
232
56-65岁
12147
94
66岁以上
3246
23
家庭成员人数
1
16875
268
2
33864
300
3
17307
210
4
20754
224
5
10423
123
6
4047
53
7
1983
21
8以上
575
15
*注:职业和收入是月两项重要指标。一般认为,职业稳定收入高,坏账概率小,银行可根据调查时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和职业特点进行分类。还有,居住地区在英国有特别代表性,它与房屋价格、收入水平、教育水平、医疗条件和职业都密切相关,故为重要指标,应根据当时情况进行分类。 风险指数可用R=(Pai+pbi+pci……+pni)1000计算,其中P是一种特性的概率,ai、bi…… ni为i类别的不同特性。 风险指数在区分好坏账方面的有效性可通过比较风险指数表示的账户分布和坏账分布及计算每一风险指数值区间的坏账概率来表现。当确定是否拒绝一项借贷申请时,简单的方法是拒绝坏账概率高于“某一设定点”的申请。风险指数效率比E在假设“某一设定点”为的基础上衡量风险指数方法的适用性。
E=(在指数群中坏账概率大于的坏账数)/(总坏账数)
对样本好账推出的风险指数和坏账概率的联系如下表所示:
风险指数
帐户总数
坏帐
坏帐概率
110-119
1754
2
120-129
10053
33
130-139
18703
64
140-149
20896
85
150-159
14852
67
160-169
10529
89
170-179
8901
72
180-189
4411
67
190-199
4464
50
200-209
2360
48
210-219
2154
53
220-229
2091
59
230-239
1187
66
240-249
1465
63
250-259
1457
55
260-269
749
48
270-279
766
65
280-299
304
94
300以上
364
154
总计
107460
1234
在确定是否批准新贷款时可运用风险指数法。例如一种账户的平均收益是20英镑,坏账平均损失是400英镑,设定计算为P=时,如果一项账户申请的坏账概率超过此点则为不盈利账户。按照上表,应拒绝所有风险指数高于260的账户。 当然,判断一项贷款是否可做,不能只凭上述指标。一个有经验的贷款员除考虑上述因素以外还要结合面谈印象对个人信贷申请人从稳定性、态度和安全性进行综合评定。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可考虑以土地、股票、人寿保险、担保和公司信用债等为抵押,或要求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
作者: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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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经济增长,首看消费。宏观经济学家认为,居民消费每增长1%,可带动GDP增长约%。目前我国最终消费里居民消费占81%左右,在过去的20年中,消费对经济的贡献率又一直在60%上下,“消费”这“头驾马车”能否跑得快,既关系到民众的就业机会与收入增长,又关系到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更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投资效益和GDP的稳定增长。为此,我国在1998 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确立了扩大内需,以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消费、刺激消费、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如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就是其中的一项。然而,消费信贷叫好不叫座。消费信贷轰轰烈烈推出,一年来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与国人“无债一身轻”、不愿“寅吃卯粮”的消费观念有关,也与居民预期收入不乐观有关,同时与当前我国消费信贷法制不健全也有一定关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和借鉴消费信贷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有利于加快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信贷法》,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就英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进行初步的历史考察,以便为我国的消费信贷立法提供理论参考。 1.英国消费信贷立法沿革 在英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历代王朝的会议和普通法完全忽视对消费信贷的规范。在1854年以前,仅存在一些控制高利贷和当铺老板活动的法规。在信贷领域,法律起初关心的不是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刁难,而是确保一个人不至于自由自在地通过秘密转移其财产给第三人而击垮债权人。1571年,英国通过了《防止欺诈转让财产法》,该法律认定欺诈债权人的财产转让无效。 (1)销售证法案。第一部《销售证法案》于1854年通过, 该法案要求已经填写的销售证必须登记。1854年法案在1866年作了修改,后来被《1878年销售证法案》所取代。四年以后,《1882年销售证法案修正案》对1878年的该部法案作了补充。该修正案要求,销售证的抵押应该采取法定的形式,并有适当的人证;禁止对以后获得的财产的销售证予以抵押(其原因是,除了某些例外,个人不能授予有效的浮动抵押)。销售证法案在1890年和1891年修正后,保留至今。 (2)放债人法案。1854年至1900年之间, 放债者享有一段无比自由和繁荣的时期,这导致了严重的弊端,欺诈和勒索横行。由于担保的强制执行,借款人境遇凄惨、生活艰难。这样,1900年第一部《放债者法案》通过了。1911年对1900年法案作了修正之后,《1927年放债人法案》的通过大大加强了借贷立法。该法案用每年颁发执照来代替登记,并对放债人寻找业务的方法给予严格限制。1927年法案有利于保护小额借贷人,但过于繁琐的技术性规定严重地阻碍了合法的商业交易。 (3)分期付款销售和租购立法。信贷领域的英国法, 总是以明确区分“贷款信贷法规”和“销售信贷法规”为特征的。 贷款放贷, 在1854年以前从属于高利贷立法,在1900年以后受放债立法控制。书面动产抵押或销售证担保下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受1878年和1882年销售证法案、1890年和1891年小篇幅的修正案制约。商品信贷销售,在英国法上从来不被认为构成一种贷款,从而也就没有引起《放债人法案》的适用。同样,有条件销售或租购协议下的所有权保留,不是一种为贷款所作的担保,从而不属于《销售证法案》的范围。 (4)规范租购和有条件销售协议的成文法。在普通法中, 租购协议不是一种销售合同,从而不属于《商品销售法案》和《1889年代理商法案》调整销售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然而,随着租购立法的到来,对租购和有条件销售的处理是极为相似的。第一部专门调整租购的法令是《1932年租购和小额债务(苏格兰)法案》,后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部统一的法案——《1965年租购法案》。1965年法案在首次颁布时,适用于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购和分期付款销售协议:租购价或总的购买价不超过2000英镑,并且,租借者或购买者不是一个法人团体。最高限额在1978年提高到5000英镑,1983年提高到7500英镑。《租购法案》包含有规范如下内容的条款:合同格式;在适当交易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签订协议的租借者或购买者的取消权;用来保护租借人或购买者的一系列事项,包括当租购价或购买价的1/3已被付清或被清偿并且他没有自己终止协议时,禁止从他那里收回商品。1965年法案在1985年5月19 日被废止。 (5)权限管制。根据《1964 年紧急法(重新制定和撤消)法案》第1条, 英国贸易部被授权制定法令来管制用租购和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此时制定这些法令,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控制经济过热。《1982年租借、租购和信贷销售协议管制(撤消)法令》,撤消了这些法令,权限管制结束。 (6)自愿法案。1968年9月,英国政府任命克劳瑟勋爵为消费信贷委员会主席,首次开始对消费信贷作大规模综合研究。1971年3月, 该委员会发表了一个著名的报告,这就是在英国消费信贷立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克劳瑟报告》。1973年2月, 政府公布了《自愿法案》说明,该说明要求那些借款给公众的人遵守实施《克劳瑟报告》的立法说明。《自愿法案》设定了贷款给个人、处理信贷成本的公布(表述为数量界限和真实的百分比标准)和经纪人佣金的总指标。该法案意图提供一段冷却期,在这段时期,借款人可以撤回交易而不交费,并对抵押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救济予以某些限制。 (7)消费信贷法改革白皮书。1973年9月,英国政府提出一份《消费信贷法改革》白皮书。表明了通过立法最终实施整个克劳瑟委员会关于消费信贷法建议的打算。白皮书是一部特别有用的文献。这部文献不仅在正文中描述了未来消费信贷议案的范围,而且在附件中提出了许多从属于《消费信贷法案》规范的建议内容,包括根据真实的百分比标准计算借款成本表的数学公式。白皮书表明了政府关于委员会对《放债和担保法案》中的整个信贷和担保法律进行根本性重组计划的最近考虑。 (8)消费信贷法案。1973年11月初, 《消费信贷议案》已经递交议会,该议案共有96页。该议案由于起草明晰、条文全面受到议院双方广泛欢迎。其后,英国发生经济危机,工人罢工,政府号召大选,议会被解散,《消费信贷议案》与88个其他议案一起被丢失。然而,新的当局在大选结束后,马上在上议院重新提出了形式极为相同的议案,这就是1984年7月31日通过的《消费信贷法案》 2.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 英国《消费信贷法案》的某些部分在通过之日实施,从1985年5 月20日起法案全部生效。《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废止了《1965年租购法案》、《1967年(租购)广告法案》、《1900-1927年(租购)广告法案》和《1872-1960年经营当铺者法案》,代之一种覆盖各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崭新而全面的法规结构。《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放弃了销售信贷与贷款信用的两种分法,而表现出一种以机构为基础的放贷立法特点。《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1974 年消费信贷法案》试图覆盖所有形式的消费信贷。该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以下内容不属于该法案调整:一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二是超5000英镑的合同(法案生效时,最高限额增加到15000英镑),此金额是指所借的货币,不包括信贷成本和利息;三是低于30英镑的合同,如果租购和有条件销售合同所涉及的金额低于30英镑,则仍属法案调整;四是抵押贷款; 五是要求偿还次数不多于4次的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合同; 六是利息收费很低的合同(达到13%或者英格兰银行的最低利率再加1%); 七是电话或仪器设备的租借。 (2)关于消费信贷的职能划分。《1974 年消费信贷法案》认可了如下三种从职能上对消费信贷所作的划分:一是与供应商相关联的信贷和与供应商非关联的信贷。与供应商相关联的信贷(法案中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信贷”),是供应商自己提供的信贷,也可以是追随供应商的第三人或意图与供应商达成约定的第三人提供的信贷;二是固定金额信贷和循环信贷;三是担保信贷和非担保信贷。 (3)关于牌照制度。消费信贷法案要求从事消费者信贷、 消费者租借或辅助信贷业务的那些机构,必须领有牌照。公平交易局对实施这项制度负责。 (4)关于冷却期。如果协商中存在口头抱怨, 或者消费者是在放贷人通常工作场所以外签订的合同,法案第67条规定了一个冷却期。这种合同叫做可撤消合同。合同签订后七天之内,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他有撤回权。收到第二份合同副本后五天内,债务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合同,信贷合同因而被撤消。如果在取消前消费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他可以收回他的货币。这些规则对小额的合同和低利率合同不适用。 (5)广告和信贷营销。《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第43条至47 条、第53条,重申了广告的真实原则,要求放贷人在广告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特别是放贷人必须表明有效的信用成本,禁止使用推销员等营销方法。关于上门推销,授予消费者对在家里或在消费者工作场所所订立的处于指定期间的各种合同的取消权。 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过一定影响,美国和英联邦国家曾对其作过仔细研究,欧共体议会1986年颁布的《消费信贷指令》,就是以它为基础的。但是,克劳瑟报告提出的目标——改革支持个人财产安全交易的整个法律框架,并没有达到。同时,销售证法案和其他有关担保交易中第三方权利的成文法存在偏差,产生过一些麻烦和不公正。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的影响力。
作者:暨南大学法学系教授 周显志;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 夏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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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消费信贷概况】
早在19世纪中叶,法国已出现了最初形式的消费信贷:发放购物券。当时为了促销商品,法国的大型商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发行购物券,消费者以购物券代替现金购买商品。一战后,行业金融公司相继出现,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汽车行业金融公司。汽车行业金融公司以直接向客户提供贷款的方式,达到推销其汽车的目的。1960年,法国的银行开始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自此之后近40年来,法国消费信贷业务与其它西方国家一样迅速发展,其规模和产品也在不断扩展,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不断更新消费信贷业务的内容、赋予更新的使命。现在,消费信贷不再只是商家促销商品的手段,它已成为一种扩展消费和生产活动的有效办法之一。同时,消费信贷特殊的社会功能也随之形成,这就是帮助那些即期支付能力有限的民众实现购买其所需消费品的愿望。如:汽车、家用电器以及日常消费等。在法国,为了避免有钱人利用消费信贷进行投机,立法部门对消费信贷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对消费信贷存在的形式也作了描述。由于消费信贷法律程序要求同属于贷款业务的一部分,因此,本文仅就消费信贷的基本概念和存在形式作简单介绍。
一、消费信贷基本概念
在法国的银行与信贷法律条款中对消费信贷基本概念的界定是:消费信贷是指由银行、金融机构或特定的专门机构向个人提供用于日常消费或购买耐用品的一种贷款或类似的支付便利。它不同于购买不动产信贷,也不同于用于购买与企业活动有关的企业设备的贷款。消费信贷通常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标准:有关人员标准、期限标准和金融标准。
1、有关人员标准
在消费信贷中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只能是有关行业人员和消费者。这里有关行业人员是指放款人。放款人不一定是信贷机构,也可是销售商。放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借款人则一定是消费者,但消费者不一定是自然人,法人也有与其职业无关的消费行为。
2、期限标准
消费信贷支付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或等于3个月。消费信贷的支付期限一定要在3个月以上,但支付从何时算起,这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就信贷合同而言,从发生利息当天算起,如银行透文,从使用资金当天算起;分期付款方式,从商家收到信贷机构付来的第一笔款的当天算起;如果是送货到门,则是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3、金额标准
消费信贷有最高金额限制。根据法国1988年3月25日88-293信贷条法规定,消费信贷最高额不能超过14万法郎。在此之前,1978年颁布的条法规定是10万法郎。
二、消费信贷发放的主要形式
消费信贷发放形式一般是根据商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特性而确定。在法国的银行与信贷法律条款中将消费信贷发放方式分为个人借款和签订契约两大类,并进行了描述。
1、个人借款
个人借款主要是指个人在信贷机构申请个人贷款的方式。个人贷款存在的方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私人借款 一般情况下的私人借款,借款人可随意使用资金,放款人不限制借款人使用资金的目的。私人借款合同只有在符合消费信贷三个基本标准时才可视同消费贷款。 (2)发放贷款 这里是指由信贷机构发放的贷款。贷款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承诺贷款,另一种是有明文规定的贷款。承诺贷款是指类似于银行透支类的贷款。只有在借款人使用银行提供的贷款额度时,贷款发放才成为事实,一旦贷款成为事实又符合消费贷的的基本标准,才能视该贷款为消费贷款。另一种有明文规定的贷款是指有明确的贷款条件,在签署贷款合同时就要符合消费信贷基本标准,否则不属于消费信贷。 (3)周期性贷款 周期性贷款最好的方式就是发放信用卡。根据事先签署的合同,使用贷款额度购买消费品,并随着分期付款的进行自动展期。以这种方式发放消费信贷在法国以及西方各国都十分普遍。一般的做法是发放贷款的机构与大的销售商协作,由发放贷款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消费者用此贷款支付其购买的消费品或服务费用,并按事先签署的还款条件偿付借款。
2、签订契约
签订契约方式又可分为签订租卖契约和出售契约两种方式。 (1)租卖契约方式 在租卖契约方式中又可分为一般的租卖契约和带有购买期权的租卖契约。一般的租卖契约是指承租人即消费者承诺在祖约到期时购下所承祖的消费品的契约。带有购买期权的租卖契约是指承租人在租约到期时有权决定是否购买所承租的消费品。这两种契约都有信贷支持。 (2)出售契约方式 出售契约是指消费者与销售商签署的购买消费品或服务的合同,但支付方式不是以现金支付,而是以赊购、分期付款或远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契约方式一般在出售大金额商品时使用较多。其做法是:商家以信贷机构的被委托人身份直接向消费者建议填写贷款申请书,消费者在这里既是购货人又是借款人,消费者要按合同向信贷机构支付货款、贷款利息和申请贷款的立卷费,商家的货款则由信贷机构支付。
作者:靳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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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费信贷面面观】
一、日本消费信贷业务概况
日本虽然从很早就开办了消费信贷业务,但是真正将消费信贷业务规范化、制度化还是从6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开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发展信贷业务,而是银行为吸揽存款和开发新的业务品种而推出的。 1962年,与某种特定商品相结合的合作式消费信贷开始流行,主要有住宅、汽车、电器、乐器、家具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以及用于旅游、结婚等方面的服务性信贷。另外还有一种叫非合作方式的消费信贷,如教育信贷和没有指定资金用途的个人消费信贷等。 消费信贷的债务担保一般是通过专门做债务担保的信用保证公司或其他的担保机构来进行的。在日本的消费信贷业务中,占比例最大的是住房贷款,约占消费信贷业务的90%。
1、合作式消费信贷
合作式消费信贷就是在合作方(销售部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客户提供用于购买合作方商品的贷款。如客户要购买一辆汽车,他首失要向商店提出买车的要求,这时,商店就会问顾客要不要使用消费信贷;如果顾客同意,那么商店就要在信用调查的基础上,就具体金额、期限和还款条件等进行协商,商谈的结果制成贷款通知书送交银行(提供贷款的银行)。 贷款银行经进一步审查之后,将同意贷款审查结果通知客户。客户便可以拿着印鉴证明书和消费贷款协议书等材料到银行力、理贷款手续。手续办好后,银行就会根据贷款的执行日期,按时将资金转到商店的账户。由于银行是根据客户希望的偿还日期,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上自动扣款的,所以银行要求客户必须在账户上保证有相应的存款。
2、非合作式消费信贷
非合作式消费信贷一般是指没有合作对象的,多为没有指定资金特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这种贷款对客户的信用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一定要有担保。目前这种贷款多是由担保公司来提供担保。非合作式消费信贷是由日本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在1986年2月推出的。
二、日本消费信贷制度的具体规定
1、贷款对象
在日本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限对个人或规模很小的中小企业(一般指夫妻店)、私人学校和私人医院等。此外,住宅贷款还要有年龄方面的限制,如要求年龄在20岁以上60岁以内,有稳定的收入等。
2、贷款金额
除住宅贷款以外,个人消费信贷的贷款金额一般是从5万日元到l亿日元不等,住宅贷款的金额一般是在房屋购买价格的80%以内,最高在5000万日元左右。
3、贷款条件及担保
如上所述,合作式消费信侍的担保只由销售方提供担保就可以了,但非合作式消费信贷必须要有专门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目前多是由担保公司来担保。
4、还款方法及期限
汽车、电器产品和钢琴等耐用消费品一般是3至6个月,住宅贷款是1至25年,教育贷款一般是6个月至10年。还款方法多是采用按月还本计息或年中、年终发放奖金对增加偿还额度的方法。
5、还款日期
还款日期一般是根据银行的业务情况和贷款的种类来决定。如有银行是定在每个月的6日、16日或26日,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这三天中选择比较合适的日期。
6、利率
虽然利率是根据金融市场的情况不断变化的,但是,除浮动利率的贷款以外,一般的消费信贷多是采取固定利率的方法,一旦定下来就不能改变。
7、保证金
保证金一般是由担保公司或与银行合作的一方向客户收取,如汽车消费信贷的保证金,一般是在实际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上1-2%的年利率,以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收取。
三、日本的住房贷款
50年代初,为了促进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住宅金融公库,向住房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主要有个人住宅建议资金、购房资金及改善住房资金等等,重点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和两代人住房、高级住房的资金问题。该机构提供的资金期限长、利率低,至1997年3月末,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大约为1629万户,提供了约为132兆日元的贷款,为日本住房金融发挥了重要作用。 6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日本产业资金需求开始减少,为确保贷款业务的继续发展,日本银行业开始大规模进入住房贷款领域。70年代后,日本政府放松银根,其货币政策和贷款条件也逐步放宽,因而促进了民间金融机构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日本民间金融机构在住房市场的业务比重逐渐上升。进入90年代,民间住房金融的贷款力度进一步加大,贷款期限也扩大至35年。同时,日本独特的“内部贷款制度”,对员工实行较低的贷款利率,贷款手续也比较简便,对解决员工住房发挥了重要作用。1997年日本民间金融机构的住房贷款达到兆日元,己占日本住房金融业务的一半以上。 日本民间金融机构住房贷款的种类主要有一般住房贷款、两代人合作住房贷款、两代人传承住房贷款、别墅贷款和住房改造贷款等。日本银行业住房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公司和在职人员。银行对大型开发商的新建公寓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并在销售时进行有效的合作,通过与房地产销售和中间商的接触合作,获得大量的住房贷款信息。此外,银行还通过与一般企业的合作来推动向在职人员提供住房贷款。
四、信用卡消费信贷
在日本,利用信用卡透支进行融资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单纯的活期透支;另一种是利用普通存款账户或综合账户透支。
1、单纯的活期透支
首先客户要与银行签定信用卡贷款协议(活期透支协议),并在信用保证公司担保的情况下,利用信用卡在银行规定的额度内,通过自动取款机进行透支。这种消费信贷没有规定具体资金用途,只要是在规定的额度内,不管什么时间,也不管分多少次都可以进行透支。透支额度一般为50万日元,利率一般在9—12%左右,信用担保公司要从中抽取l-2%的保证金。如果借款人有固定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并具备一定的资格,经审查,银行也可以不要担保和保证人。
2、利用普通存款账户或综合账户透支
这种方法是在客户应缴纳的各种公共费用自动转账时,如果客户的存款余额不足可自动透支转成贷款。客户无需到银行,银行也不需要办理贷款手续,十分方便。 信用卡透支贷款的还款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叫“约定偿还”。就是在每个月的某一天,将一定金额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中扣除。这种还款方法对银行比较有利,因为银行可通过客户每月的还款情况,随时了解客户有没有拖欠行为。另一种方法叫“随时偿还”。就是没有金额和时间限制,客户随时都可以偿还,这种方法的缺点是银行不能及时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因为即使客户的透支金融已经达到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但客户只要在利息结算日前,按照银行的规定存入可以支付利息的存款,就是客户出现信用问题,银行也不能及时发现。为此,银行一般都要求客户必须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这样,只要有存款,银行就可自动将存款用于还贷。 信用卡透支融资虽然最初是从购买普通商品发展起来的,但是近年来,这种消费性信贷却越来越向大型化方向发展,尤其是银行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担保和证券公司合作,开展大型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的越来越多。
五、浮动利率的消费信贷
最早开始的消费信贷业务都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即在贷款执行时就把利率固定下来,中途不能改变,如果以后利率下调对客户不利,利率上升又对银行不利。尤其是住宅类的贷款,期限长达20年,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便是短期性的贷款,如果金额大的话,客户和银行双方面都希望能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利率水平。于是又开发了浮动利率的消费信贷。浮动利率的消费信贷主要有以下两弄中:
1、与长期优惠利率挂钩
与长期优惠利率挂钩的消费信贷,主要有住宅贷款、父子两代住宅贷款及没有规定资金使用用途的大型贷款等。在日本,一般通过银行申请的住宅贷款几乎都是采用这种利率。它以长期优惠利率为标准,在每年12月的偿还日,将当年10月1日的利率与上一年10月1日的利率作比较,按照变动的幅度做利率调整。
2、与短期利率挂钩
这种贷款利率是在短期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的比例。短期利率多是利用短期优惠利率或是转让性存款(NCD)的利率,主要用于大型的信用卡透支融资。利率变动情况,每家银行和每笔业务都不一样,多数是每六个月变动一次。不过,在标准利率出现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下,也有提前调整的可能,达一般都要在贷款协议中写明。
六、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的功能
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如何简便而又准确地掌握借款人的咨信情况,是保证消费信贷质量的关键。目前,日本国内能提供个人资信情况的机构有三家,基本是按行业划分的,即银行系统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信用信息中心采取会员制,全银协的会员主要是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工会、农协等金融机构和银行系统的信用卡公司、信用保证公司等。 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来源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该机构要求会员提供客户的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况。对借款情况要特别注明贷款的执行情况、还款情况,有没有提前还款、拖欠债务、呆账、倒闭等,如遇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改。 信用信息中心是在严格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向会员提供客户资信的,而且只限于会员作审批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参考;若用于其他目的则一律不予提供,同时要求会员对客户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公开。1987年3月,日本三家信用信息中心机构之间开始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相互交流信息情报。
七、在消费信贷中异军突起的金融公司
在日本,从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很多,除银行以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贷款或贷款中介业务的各类公司,主要有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日本称之为“SARAKIN”的金融公司、票据贴现公司,还有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公司等。 近年来,由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个人消费需求不旺。日本银行业因不良债权问题所累而严重借贷,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此间大幅度下降;而专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在此间却异军突起,迅猛发展,越来越引人注目。据官方统计,1997年末,通过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达6兆5179亿日元,为10年前的3倍,被称为“异色的新金融军团”。1996年,日本从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公司有6615家,其中,中小公司为6574家,占99%。而贷款余额却被最大的7家金融公司占60%以上,其收益也相当可观。从目前已上市的四大金融公司的情况来看,最有名的武富士公司的市价总值差不多赶上了樱花银行和东海银行等大的城市银行。其资本利润率(ROE)已超过15%,纯资产利润率(ROA)达到6%,为日本最高水平,与花旗银行等美国的大银行并驾齐驱。 这些金融公司以3%的低利率从银行借款,然后再以25%的高利率贷给个人,利差高达22%。由于利率特别高,与讨债公司关系不正常等原因,多年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批判,并被认为是淘汰行业。1983年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有关法律,对贷款利率等作了严格的限定,要求利率最高不得超过40%,并规定金融公司不能做夸大的业务广告,与讨债公司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等。虽然政府加强了限制,但由于这种贷款无需提供担保且手续简便,并可以通过无人自动协议机操作,因此,深受工薪阶层特别是年轻人的欢迎。据调查,目前这些公司的客户约有600万人,潜在客户有1800万人,市场发展的潜力很大。 金融公司业务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拥有庞大的客户信息系统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据说目前日本个人咨信内容最全的就是消费金融系统的信用信息中心,银行系统和邮购系统与之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前不久,日本大藏省和通产省要求各个信用信息中心要相互增加信息交流内容,但由于受到水平不同的限制,扩大信息交流内容目前还有一定的难度。 实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是做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关键。由于贷款利率的高低是根据客户的风险来决定的,所以金融公司只有重视风险并进行彻底的风险管理,才能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和最大的利益。此外,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并不断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来扩大客户群也是各金融公司努力的目标。由于面向工薪阶层的各种无担保的小额贷款业务基本大同小异,因此各金融机构在新产品的开发和如何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却相当激烈。近年来金融公司就是通过不断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增加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引进无人自动契约机及对信誉优良的客户提供优惠等手段吸引了大批的客户。
作者: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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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品尝消费信贷过度的苦果】
据《亚洲华尔街日报》报道:震动韩国的家庭债务危机给发展中国家敲响了警钟:发放信用卡刺激消费支出的做法,在短时期内固然可推动经济的增长,但对金融机构和经济而言,其最终导致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韩国一度以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自夸,但韩国消费者过去几年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政府的鼓励下,他们加入了信用购物的热潮之中。如今,还款期已到,高额的信用卡欠款令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并对韩国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在1999至2003年间,韩国未偿还信用卡贷款金额增长了5倍多。截至去年第三季度,韩国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累计透支亿美元,而1999年年底时则仅为亿美元。
许多人无力偿还。韩国监管官员称,全国信用卡违约率11月份为%,而2001年年底则为%,信用卡违约率是指逾期30天未还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但一些业内人士称,由于贷款方竭力掩盖问题,实际坏帐比例可能高达30%。美国方面的最新数据显示,2003年第三季度,美国信用卡违约率达到%的新高,这足以让美国人坐立不安。
与还债有关的谋杀、自杀以及各种犯罪行为,已经成为韩国报纸和电视的家常便饭。去年夏天,一个34岁的女人将她的3岁和7岁的女儿从15楼推下去,然后她握着6岁儿子的手也跳了下去。警方称,这名妇女是名洗碗工,共欠下25000美元的债务,她和身为建筑工人的丈夫根本无力偿还。
在韩国这样的社会,家庭成员感觉有责任负担其他家人的债务,因此一个人的信贷问题通常会通过其他家庭成员和社会网络向外延伸,由此对很多人的支出形成制约,消费支出低迷的时间也可能由此延长。汉城漫画家金俊浩苦涩的抱怨说,他所有的家人都已经变成了“信用卡奴隶”,他的家人不得不将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偿还他姐姐所欠的42000美元的信用卡债务。
坏帐成为套在韩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头上的紧箍咒。这些金融机构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的亚洲金融风暴后尚未完全恢复元气,当时大型企业的坏帐问题令许多金融机构处于破产边缘。本月早些时候,韩国银行不得不采取措施,出手亿美元救助韩国最大的信用卡发行商LG卡公司,避免其陷入破产境地。
类似的问题已经开始在其他亚洲国家浮现。亚洲国家在金融危机结束后竭力恢复经济活力,许多国家实行增强国内消费、减少对出口依赖的策略,因此鼓励银行向消费者发放更多的贷款。韩国甚至对使用信用卡的消费者减免消费税。
在台湾,未偿还信用卡贷款金额在过去3年猛增了80%。在香港,信用卡债务的飙升导致个人破产案件与5年前相比增加了28倍。在新加坡,2003年个人破产案件较前一年增长了大约20%。
一些政府当前正试图对消费信贷进行控制。泰国提高了对持卡人的收入要求,台湾加强了对发卡行的控制。新加坡严加控制信用卡营销手段。
随着亚洲国家出口工业的重新复苏,坏帐引发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能被抵销掉。经济学家估计,韩国国内生产总值2004年将增长%,远高于2003年的%的估值,这主要是受到出口增长%的推动。即使如此,分析人士担忧,信贷问题可能会令亚洲经济极易受到外部的冲击,如果问题继续扩大,还将会限制经济的增长。
沉重的家庭债务负担已经导致韩国消费支出水平大幅缩水。韩国央行称,2003年前9个月,个人国内消费减少了%,而2002年个人国内消费增长%。韩国2003年百货商店销售额较2002年减少了%。
从LG 卡事件不难看出韩国已处于何等危险的境地。该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不在1月初出手相助,同意以用股权换取亿美元未偿还债务的方式收购LG 卡,这可是三个月内的第二次援助行动。韩国几家最大的银行都是LG 卡的债权人,他们还承诺向该公司发放亿美元新贷款,以维持其运营。
最新一轮的援助行动由韩国国有的韩国产业银行牵头,并得到了韩国政府的支持,政府担心LG卡破产将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全国经济产生影响。韩国财政部官员提到了LG卡审计师发表的一份报告,该报告称,卡破产对债权人和债券持有人可能将造成大约亿美元的潜在损失。
他们还担心,破产将产生蔓延效应。如果LG卡破产,其他发卡行的信用卡违约数量将急剧增加,原因是许多韩国人用一张信用卡提取现金偿还其他信用卡的欠款。当LG卡去年摇摇欲坠之时,它在11月份暂停了提取现金的服务。.摩根驻汉城分析师帕特里克称,这一举措导致其他发卡行的违约率大幅上升。
据政府监管机构称,截至11月底,包括许多韩国最大银行在内的其他发卡行有亿美元的信用卡欠款。韩国最大的贷款行韩国国民银行称,预计2003年该行将出现净亏损,主要原因就是信用卡和住房贷款的拨备增加。
当前这种不可收拾的局面早在韩国政府1999年推行增强国内消费的措施以来就已经埋下祸端。韩国政府当时发布规定:消费者用信用卡消费可减免部分纳税。政府还实行低利率政策刺激支出。此外,韩国政府还取消了信用卡预支现金金额的上限。而以前,个人仅被允许从信用卡中每月提取大约600美元现金。韩国政府此后还进一步削减了奢侈品税和车税以鼓励消费。
韩国实行这些措施的背景是:韩国的银行在经历90年代末的大型公司破产潮后,努力寻找一个新的收入途径。家庭借贷,特别是信用卡,被看作新的潜在利润增长点。
数十年来,韩国银行业的工作重心主要是将储户的钱集中起来,贷给大型家族企业,比如三星和LG集团。银行对消费者信贷毫无经验可言。许多银行在没有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开始发行信用卡,并发放其他无担保贷款。当信用卡热潮来临时,韩国并没有象发达国家一样有一个独立的组织监控个人资信。现在,银行和其他发卡行才实现共享违约客户的信息。
当时发卡行普遍具有掘金的心态,他们竞相通过低利率提供高额信贷额度来争取客户。一些公司在街边设立摊位,获取客户的签名,当场发卡,其信贷额度有数千美元之多,完全没有进行深度的信贷调查。
在1999至2003年间,信用卡发行总数增长了两倍多,达到7280万张,这一数字意味著年龄在17岁以上的韩国公民每人手持两张卡。2002年,信用卡未还贷款额猛增,相当于年经济产出的15%还多。此后这一比例降至11%。与之相对比,2002年美国信用卡欠款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
对一向节俭的韩国消费者而言,信贷消费是一个新生事物。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无力偿还贷款。随著欠款数量的增多,发卡行匆忙对贷款进行重新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对坏帐程度进行了掩饰。
几乎所有韩国信用卡都要求每月偿付欠款。因此,当持卡人不能按时偿还时,发卡行就向他们发放期限延长、利率调高的新贷款,持卡人将根据新的利率偿还旧的贷款。少数谨慎的贷款人在违约借款人获得新贷款前,要求其先行支付一些资金,并提供其他资信证明。
但是许多银行在未获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就对违约人的贷款进行了展期。一些银行家称,这样做的目的是隐藏不良贷款的真实数量。在某些情况下,违约借款人获得可延期6个月或1年偿付的新贷款。这就在公司财务报表上将不良贷款变成了优良贷款。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发卡人向违约客户发放了新的贷款,然后将此贷款记为预提现金,虽然并没有向客户发放现金。这笔钱被用来偿付拖欠的信用卡贷款,以使得帐面保持流动。
Woori金融股份公司是韩国第二大金融机构,它常常使用这种方法。当该公司为在纽约证交所上市而不得不满足美国严格的会计标准时,在去年9月底首次公开了这种操作方法。
韩国政府持有Woori 87%股份。该公司称,它在10月份停止了用预提现金救助违约者的行为,当时该公司帐面上有亿美元所谓的“预提现金替代”贷款。不久,监管机构警告信用卡公司禁止采取此种操作。
一名公司簿记员说,当她去年9月份LG信用卡的偿付出现困难时,该公司不顾她的反对重新安排了她的贷款,并给了她6个月的支付宽限期。她说,LG告诉她,如果她不重新安排贷款,将扣押她每月工资的50%。
她共欠下LG卡12650美元。她说,她被告知必须在3月底开始偿还重新安排的贷款,新贷款的利率要略高。她每月收入大约为775美元,她目前已经在向另外一家发卡行每月偿还470美元。她说,按照我的薪水,我绝无可能偿还LG卡的欠款。
LG卡表示不能对她的情形专门作出评论。但是一位发言人称,当我们的客户无力偿还贷款时,我们建议他们重新安排贷款。他补充说,公司“没有强制”客户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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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消费信货市场】
在新加坡,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金融公司。新加坡经济规模偏小,国内信贷市场可挖掘的深度局限较大,加上政府不鼓励国民过度消费的政策与立场,使新加坡消费信贷市场多数时候都处于竞争激烈的状态。 金融机构为了争揽业务,叙做消费信贷的手法灵活,项目与产品种类繁多。消费信贷的方式,包括定期贷款、透支、定贷与透支结合、分期付款融资等。其具体方式要视项目与产品而定,既有提供一定资产作押的抵押贷款,也有无押品的信用贷款。信贷项目与产品,包括对购买贵重资产或用品如住房、汽车;投资活动如从事股票交易、进修经费;个人生活形态消费如俱乐部会员费、旅游开支等的融资。 相应于新加坡社会的物价结构与消费形态,商业银行与金融公司的需求较广、信贷额度较大的主要消费信贷业务,包括:住房与住房相关贷款、股票融资、信用卡业务、汽车贷款及其他个人信贷等。 本文拟从新加坡政府对消费信贷的监管原则和新加坡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具体做法两方面,将新加坡消费贷市场情况向读者作以介绍。
一、新加坡政府对消费信贷的监管原则
新加坡发展金融业,以运作健全、财务稳妥为原则,管理一贯严格。新加坡政府从审慎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出发,强烈反对鼓励国民过度消费。因此,对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管制有尤其严紧的倾向。 区域金融风暴发生后,这种倾向出现若干局部的变化。1997年,为了利用区域金融风暴凸显新加坡金融业先进地位的有利时机,推动新加坡金融中心向更高层次再发展,以巩固、提升新加坡金融中心在区域与国际上的领先地位,新加坡政府制定了推动金融业进行新一轮全面改革的策略,并从1998年起逐步在各个金融领域落实,允许金融机构在经营决策上享有较大的灵活空间。 另一方面,新加坡经济受到区域经济环境逆转的牵累,增长步伐显著放缓(1998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从上年的%退低至%,下半年两个季度更连续出现负增长,面对技术性经济衰退的困境),国民消费情绪严重受挫,也使政府相应放宽了若干限制国民消费的措施,防止通货紧缩情况的恶化。尽管如此,新加坡改府仍旧继续强调,金融业的专业道德和稳妥财务管理的高标准,是放宽金融业管制必须坚持的前提。 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在产品促销、贷款结构、贷款期限等方面虽然比以前相对自由,但仍须倍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稳妥性指导原则,不得逾越当局对信贷额度、信贷期限、融资对象资格等制定的严格规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有关消费信贷的若干限制性条例简介如下:
1、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作押房产售价或估价的80%(取其低者为准); ·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借取新元住房贷款只限一次,而且所购必须是自住的房产; ·非居民不得借取新元住房贷款;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与借款人从事货币互换或其他金融交易,使所发放的外币住房贷款实际上等同干新元贷款。 上述条例在1995年5月15日颁布后,实施至今。1997年11月,新加坡政府为缓和住房市场在金融风暴冲击下出现的跌势,宣布采取延迟政府地段标售计划、放宽发展商住房项目完工期限、停止对拥有期不足三年的住房转售征收印花税等措施扶持市场,但坚持不撤销有关住房贷款的限制性条例。
2、住房相关贷款
(1)装修贷款: ·个人借取无抵押装修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六个月薪金或3万新元(取其低者为准); ·联名借取无抵押装修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联名借款人六个月薪金总额或3万新元(取其低者为准),联名借款人中的第二借款人,与第一借款人必须是配偶、父母或同胞关系;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须确保借款人不将资金挪作其他用;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过渡性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充作购买住房用途的过渡性贷款时,须确保借款人不将资金挪作其他用途; ·有关过渡性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条例在1995年2月18日颁布后,实施至今。
3、股票融资
·银行不得接受以该行本身股票作押提供贷款。 上述条例列入新加坡行业法令。
4、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申请人须符合年收入达3万新元的最低要求; ·在每张主卡下发出的附属卡,以两张为限; ·信用卡(主卡与附属卡合计)的最高用款额度,不得超过主卡客户两个月的薪金; ·同一家金融机构发出的信用卡的用款额度必须合计,无论客户持有多少张由该机构发出的信用卡,其合计的用款总额不得超过两个月的薪金。 上述条例在1991年11月与1996年2月颁布后,实施至今。1998年11月7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区域金融风暴造成经济增长放缓,影响消费情绪显著转弱的市况作出反应。宣布撤销1995年6月颁布的禁止金融机构通过鼓励消费手段进行信用卡促销活动(如提供免费礼品、抽奖或参与商家的行销)的条例,但坚持上述关于申请人资格与对用款额度的规定与限制,并重申不鼓励过度消费的立场,要求金融机构自律。
5、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车价(含拥车证标价)的70%; ·汽车贷款的摊还期以七年为限; ·银行为其他公司(如信贷公司)提供充作汽车贷款用途的授信时,须确保有关公司为其客户提供的汽车贷款符合上述规定。 上述条例在1995年2月3日颁布后,实施至今。对商用车辆(如面包车、货车、巴士等)的融资,不受有关条例的约束。
6、个人信用贷款
·个人信用贷款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年收入达3万新元的最低要求; ·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两个月的薪金; ·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个人信用贷款额度,须同该客户向间一机构取得的信用卡用款额分开。 上述条例在1995年2月3日颁布后,实施至今。
二、新加坡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具体做法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针对消费信贷的额度、期限、融资对象资格等制定的严格规定,形成了管制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法律架构。 有关架构,使金融机构在消费信贷市场上的竞争受到一定制约,有效防范了出现金融机构授信掌握过于宽松、承担风险程度过高的恶性竞争局面,确保新加坡银行金融体系维持较高的财务稳妥比率与健全运作的标准。
1、住房贷款
区域金融风暴发生后,新加坡房地产需求削弱、价格明显下跌、新元资金吃紧、银行利率趋升,住房贷款拖欠率有扩大迹象,致使商业银行一度收紧住房贷款。随银行利率从1998年9月起同降,私人住房价格在大幅下跌(1998年底综合私人住房价格指数比上年下降%)后出现回稳迹象,商业银行在住房款市场上的竞争从1999年3月起重新转热。 利率的水平与结构,是银行争揽住房贷款的一个主要手段。截至1999年3月底,经过连续数轮减息,新加坡五大本资银行对业主自住产业的住房贷款首两年按固定利率收息,第一年介于%%,第二年%;第三年部分银行根据其基本贷款利率或挂牌利率计息,部分银行则按上述利率再给予%%的优惠,按目前水平计算介于%%;第四年起,根据各行基本利率或挂牌利率另加%%利差计息,按目前水平计算介于%%。对于业主自住产业的住房贷款,由于风险相对较高(业主没有迫切解决住宿问题的还款压力,而且多数不是该业主所借的第一笔住贷款),银行一般按浮动利率去做,收息水平也较高。 新加坡住房贷款的期限,同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龄(62岁)挂钩,最长可达30-35年,视个别银行而定。银行为了抢占住房贷款市场份额,倾向于压低贷款前几年的利率水平,以适应工作年资不长的年轻业主及受经济不景气影响的一般客户的目前收入情况与还款能力;目前国内利率水平偏低,房地产价格再跌的可能性不大、贷款风险因此较低,也是银行制定住房贷款有关策略的考虑因素。住房贷款在发放数年后改为浮动利率,则有助于银行管理利率风险,保证贷款资产有一定利息收入。 利息计算结构直接影响银行对贷款所收取的实际有效利率。银行为了加强竞争,一般都摈弃了年结计息的传统结构,改以月结计息(即贷款本金按月递减),部分更采取日结的计息结构。 除利率外,银行一般还通过承担产业估价费、保险费、律师费等手段,或与其他相关贷款如装修贷款、过渡性贷款等组成一揽子融资配套,加强住房贷款的竞争。
2、股票融资
新加坡商业银行为客户从事股票交易提供的股票融资,通常分为以下两类:按金交易账户;以股票作押的一般透支账户。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股票融资虽然没有信贷额度的明文规定,但由于股票价格波动较大,风险偏高,银行对叙做股票融资大多控制较严,信贷成数较低。 (1)按金交易账户: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定期整理可充作按金交易押品的优质股票清单。银行一般根据有关清单,接受客户提供股票作押,为客户开立按金交易账户。按金交易账户的授信额度限于从事股票交易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多数银行规定,按金交易账户的起始按金比率不得低于150%,维持按金比率不得低于140%。即开户时作押的股票与现金存款的总额,对授信额度的比率不得低于150%。开户后,按金比率随作押股票价格的波动产生变化;当按金比率随股票价格下跌退低至140%以下时,客户就必须提供额外的股票或现金存款作为押品,或者通过脱售部分股票减少负债余额,使维持按金比率回升至140%或以上的可接受水平。 (2)一般透支账户: 以股票作押开立的一般透支账户,用款相对自由。银行对这类账户的授信成数通常介于押品的50%-70%。由于透支授信用款波动较大,资金管理的难度与风险偏高,这类账户的贷款利率一般与有关银行的基本利率挂钩,并按实际负债余额每日计息。
3、信用卡业务
新加坡经济长期保持较快增长,国民收入迅速提高,加上官方提倡建立“不用现金”的社会政策,人们对非现金支付方式逐渐熟悉,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由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信用卡客户的申请资格有严格规定,银行在争取客户方面受到较大限制。为了增强信用卡的竞争优势,发卡银行除了提供免收年费(有的银行免收期长达5年)的优惠或向新客户赠送礼品外,也通过美化设计与强化功能,譬如在信用卡上加印客户的照片与签名,给信用卡附加自动柜员机卡的功能,为信用卡客户提供额外服务(如个别银行以优惠价售卖可使用其流动银行服务的特殊型号流动电话)等,进行信用卡品牌的宣传攻势。 为了增加佣金收入(银行向商家收取介干信用卡支付额%%的佣金)与利息收入(银行一般对末按期清偿的信用卡用款余额征收月利2%的授信利息,折算为年利率高达24%),发卡银行也采取鼓励客户增加利用信用卡用款消费的促销策略,包括根据用款额积累可以换取免费礼品的红利分数,同商家如航空公司、百货公司、电信服务公司等联合展开促销活动。 在鼓励用款方面,发卡银行一般也提供个人信用贷款。由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个人信用贷款额度,须同该客户向同一机构取得的信用卡用款额分开;因此,客户可利用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偿还到期的信用卡用款,维持信用卡的最高用款额度。此外,新加坡本资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卡具备销售点电子扣账功能,本资银行发行的结合自动柜员机卡功能信用卡,也允许其客户在用款超额情况下,转为扣账卡使用。
4、汽车贷款
由于新旧汽车的售价差别太大,加上政府严加管制汽车使用年限,汽车不是可以保值的资产,新加坡商业银行较少直接涉足汽车贷款业务。银行一般通过向金融公司或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其他信贷公司提供贷款,间接参与有关的信贷活动。 汽车贷款的信贷成数与期限在新加坡金融管理的有关条例下受到严格管制。部分提供汽车贷款的金融机构,为了既能将还款的负担维持在较多客户可以承受的水平,又不显著影响利息收入,选择汽车贷款(每月维持小额还款,最后一个月大笔偿还)或还款渐增贷款(每月偿还额从低开始,偿还额逐年递增)的叙做手法。这类分期什款结构,有利于金融机构扩大汽车贷款客户的规模,对工龄不长的年轻人尤其具有吸引力。 根据新加坡社会的用车习惯,多数人都在使用五六年后就把汽车卖掉,提早偿还贷款。因此,客户对汽车贷款最后一个月的大笔偿还额或还款渐增贷款逐年递增的还款负担并不在意。即使部分不打算卖掉旧车换新车的客户,利用从低偿还额节省下来的储蓄,加上分期付款期间在工作岗位上所获加薪,也具备了应付较后期还款的能力。
作者:辛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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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迅速增长的原因与成功经验】
一、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主要包括住宅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其他私人信贷,包括教育贷款、税务贷款等。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业务始于60年代。根据1966年底的统计数字,银行业个人贷款为亿港元,扣除商业用途的亿港元之外(下同),消费信贷仅为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不包括贸易贷款,下同)的比重仅为%。至1978年,银行业消费信贷总额为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的比重上升至%。自1978年起,银行业个人贷款统计中开始包括住宅按揭贷款分类,总额为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的比重为%,占个人贷款比重为%。至1998年底,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总额为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和个人贷款的比重增至%,其中住宅按揭贷款为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和个人贷款的比重分别上升至%和%。可以说,住宅按揭贷款的持续增长成为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增长的主要动力和主要内容。
表一 1978一1998年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 单位:亿港元
年代/项目
1978
1983
1988
1993
1998
个人贷款
住宅按揭
信用卡
-
商业用途
其他
本地贷款
二、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迅速增长的原因
1978-1998年,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总额年平均递增24%,其中住宅按揭年平均递增%;信用卡贷款递增%;其他私人贷款递增%。促进消费信贷迅速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济和居民货币收入增长 1978-1998年,内地改革开放带动香港经济快速增长,香港本地生产总值(按市价计)年均递增%,人均GDF年均递增%,从1978年的人均81163港元增至1997年的人均206718港元,1998年降至192785港元。其中80年代是香港经济的高增长期,GDP实际增长率1978-1988年平均递增%,1988-1998年平均递增%。因此随着经济和居民货币收入的大幅增长,个人消费支出也相应增长,1978-1998年,香港个人消费支出总额年平均递增%,从而刺激了消费信贷需求的增长。 2、香港经济结构变化导致银行贷款结构发生变化 1978年以来,随着内地经济改革开放,香港制造业开始北移,以利用内地低廉的土地和劳动力成本增加经营利润,香港经济结构逐渐转化为以服务业为主,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从80年的%上升至1997年的%,制造业占GDP的比重相应从%下降至%。银行资金为寻找出路,除了对服务业的贷款增加之外,对于从事服务业的个人贷款也随之增加,个人贷款占本地贷款的比重从1978年的%上升至1998年的%。 3、住宅按揭贷款需求增长较快 由于香港地少人多,加上长期以来港英政府实行高地价政策,住宅楼宇价格不断攀升。由于港人买楼既可安居乐业,又可投资保值升值,因此置业安居成为香港居民的最大愿望,住宅按揭贷款需求迅速增加。即使是在1998年,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香港经济陷入衰退,银行业对本地贷款收缩%,而住宅按揭贷款仍有%的增长。从银行角度看,由于住宅按揭贷款有楼宇作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小,1997年9月逾期三个月末偿还比率仅为%。即使在亚洲金融风暴期间,楼宇价格大幅下调了50%左右,失业率上升至6%左右,住宅按揭贷款逾期三个月未偿还比率上升至1998年底的%,与7%的香港银行业整体问题贷款比率相比,质量仍相对较佳。加上银行可通过住宅按揭贷款,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和推销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各银行对住宅按揭贷款的竞争最为激烈。 4、银行业务不断创新 70-80年代,香港经济经历了第二次重大转型,即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逐渐形成,而银行业的迅速成长正是这一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外资银行大举涌入,香港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各银行力求通过业务国际化、产品多元化、管理现代化、传递渠道电子化,以求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贴身个人服务成为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5、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相配合 在银行住宅按揭业务中,香港的一手和二手私人楼字市场、居屋市场、抵押品拍卖和地产代理等市场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加上政府卖地政策和税收政策发挥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以及政府田土注册厅和测量师行、律师事务所等私营机构各司其责,有助于保障楼字买卖双方的利益,促使楼宇交投较为活跃,银行的按揭贷款业务也可稳健发展。
三、香港银行业促进消费信贷增长的成功经验
香港银行业消费信贷的迅速增长除了有上述主观因素支持之外,也与各银行实行积极的营销策略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密切相同。
1、银行实行积极的营销策略
银行的市场营销策略一般是,在选择和确定目标市场之后,推出符合目标客户的产品,确定适当的价格,通过银行多种形式的分销系统和宣传广告加以推广,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把产品、价格、分销渠道和宣传推广有效地结合起来。 在产品策略方面,长期以来,香港银行业对住宅按揭基本上仅提供浮动利率按揭贷款,而在金融风暴期间,由于利率不断上升影响了居民的置业欲望,一些银行积极推出定息按揭产品供客户选择。此外,银行在提供按揭贷款的同时,还与保险公司合作,附带推销多种相关保险产品,如火险、家居全保险、失业保供款半年保险、对需要借入八成半按揭贷款的首期不足客户提供额外一成半贷款、防脱期供款保险等。在信用卡业务竞争中,银行针对不同收入和阶层的客户分别推出银卡、金卡、白金卡、,与一些商户、大学或加油站合作的联营卡,合并信用卡、提款卡、扣款卡和储值卡功能的智能信用卡等产品。在其他私人贷款方面,银行提供的产品有:结合个人投资理财账户提供以存款作抵押的贷款和透支额度、预先审批额度的私人循环贷款、名目繁多的专项私人贷款如教育贷款、税务贷款和结构贷款等。 在价格策略方面,一些银行在按揭贷款业务中为收入较高而稳定的教师、公务员和专业人士以及政府资助的贷款计划提供最优惠利率减厘的按揭优惠;或是一方面提供长期浮息贷款,另一方面又把短期按揭贷款(如首二年、首一年或首半年)以低利率如优惠利率减半厘至厘推出,以此搭配来争揽业主。在信用卡业务中则通过免首一、两年年费、降低贷款息率至年息18厘、签账积分优惠等进行价格竞争。其他私人贷款也以最低为优惠利率加2厘的低息来吸引顾客。 在分销方式方面,许多银行可提供电话申请服务、预先批核服务、快速批核服务。在宣传推广方面,银行往往采取派员工在售楼现场争额,通过各种传媒宣传、在分支行做广告张贴或提供宣传资料、举办推广等方式加以宣传推广。
2、控制信贷风险
银行在积极竞争各项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也十分注意控制风险。例如在按揭贷款业务中,各银行在执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有关七成按揭贷款指引的同时,还根据本身对楼市前景的判断,通过收紧或放宽对住宅楼宇的估值来确定实际贷款额,若楼市处于价高势危的阶段,银行往往采取凋低豪宅的贷款成数或通过降低中小型住宅的估价来控制贷款额度。此外许多银行还规定按揭贷款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在目前失业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还加强对借款人职业及收入稳定性的审查。在信用卡批核过程中,银行往往要求申请人的最低月薪达到5000港元,并出示过去6个月的储备账户记录;根据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设定相当于月薪两倍左右的信用额。此外,银行业还建立了信用资料库,使各银行可交流借款人的负面资料,防止信誉不好的借款人在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增加银行体系的呆坏账风险。在其他私人贷款批核中,银行往往利用自动信贷评分系统来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并设有最高贷款限额,如私人贷款额最高为个人月薪的3至5倍;税务贷款额为应缴税款的1至倍等。 正是由于上述营销和风险管理措施,使香港银行业经过亚洲金融风暴的洗礼之后,经营仍较稳健。银行业的资产素质量普遍高于亚洲其他国家,其中逾期三个月的住宅按揭贷款比率1999年2月为%,逾期三个月的信用卡应收账比率为%至3%,其他私人贷款的呆坏账比率略高,为3%至4%。除了1997年11月港基国际银行受谣言影响而出现两日挤提潮,以及华人银行在1998年经营出现亏损之外,其他香港上市银行在1998年仍有盈利,只是盈利增长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而且平均资本充足比率和流动资金比率分别为%和40%以上。一旦内地成功加入WTO,将为香港银行业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其消费信贷业务也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经济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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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与演变】
住房抵押贷款可以分为传统的“不脱离资产平衡表”型(on-balance—sheet)和新型的“脱离资产平衡表”型(off—balance—sheet)或称之为美国风格的住房抵押贷款两种类型。资产经营融资是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创新发展,目前已成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了一系列的金融技术。一般认为是指个别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和现金流,经过重新安排,由第三者在资产现金流的基础上提供融资,用于描述一系列广泛的商业、管理、会计目标的融资结构。 英语“Mortgage”指传统的不动产抵押,通常为房屋抵押贷款。由贷款人向房屋买主提供购买房屋的贷款,购房人以所购房屋作为借款抵押.为了解决贷款机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由专门机构收购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抵押品,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吸引社会投资,称为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从而形成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在美国主要存在于20世纪的20-60年代。 英语“Securitisation”,本文译为“以资产经营为基础的债务融资”,以下简称资产经营融资。资产经营融资70年代首先出现于美国,是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创新发展。80年代,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这项技术,推广于其他市场,于是资产经营融资成为美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工具,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了突出的发展。资产经营融资目前已成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了一系列的金融技术。一般认为是指个别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和现金流,经过重新安排,由第三者在资产现金流的基础上提供融资,用于描述一系列广泛的商业、管理、会计目标的融资结构。与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不同,对投资者支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仅限于对企业不良资产或由其产生的现金流的追索。这种不良资产可以是企业房地产、应收帐款等。资产经营融资是一种复杂的结构性融资,在融资过程的每一个步骤上,由一个能够最有效率承担风险的实体承担一种风险。1992年,美国进入资产融资市场的资产总量在1.5千亿美元左右,占当年美国GNP的25%。除美国之外,英国是最大的市场。本文在此通过对国外市场作进一步分析,以期推动资产经营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一、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演变 资产经营融资是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演变而来的。从住房抵押贷款向资产经营融资的转变,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从历史上说,美国房屋信贷市场是以长期固定利率为其特征的,一般在30年左右。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大量发展,使得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大萧条之后,出现了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投资银行从商业银行买进抵押贷款的经营权,然后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从而增强了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性。这是住房抵押贷款的第一阶段。 抵押转送证券的出现,将抵押资产从贷款机构的资产平衡表上除去,是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新型的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的重要标志。1968年,一些抵押资产的持有人将众多抵押资产形成一个组合,并将抵押资产组合出售给投资机构。与早期的二级市场不同的是,出售的是抵押资产所有权,而不是经营权。投资机构以组合为基础,向社会发行抵押转递证券,筹集购买资产所需的资金。投资者通过购买证券对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进行投资,就如同通过股票组合投资于股权市场一样,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抵押转递证券成为MB5(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住房担保证券)市场的开端。而MBS市场既是资产经营融资的开始,又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70年代早期出现的MBS市场,是由于两个方面的重大发展促成的。首先,利率波动性的加剧,导致了住房贷款期限不对称的风险。其次,联邦政府所属的保险机构对住房担保贷款进行了担保,支持证券的发行,将其出售给投资者。有3个联邦机构从事MBS的业务。它们从储蓄机构买进抵押资产,然后将其从储蓄机构的资产平衡表上除去。由美国政府代理机构支持的MBS,已经成为资产经营融资最大的市场。其信用风险与财政部证券相同,而收益略高。1993年,Federal agency MBS的发行量已经达到千亿美元,仅次于美国财政部债券的市场份额。 对MBS证券的支付,是以住房抵押贷款的现金流为基础的。在贷款的生命期里支付本金和利息,本金的支付随时间积累,通常允许借款者提前支付本息。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住房抵押贷款的现值下降,借款者的提前支付对投资者产生了价格风险。1983年,MBS市场出现了CMO(Collateralised Mortgage Mortgage Obligation),对提前支付的价格风险进行管理。CMO证券将抵押贷款的归还分成几段,每一段创立一个独立价值的证券。CMO对作为其基础的住房抵押贷款的现金流进行了转换,形成其特定的收益/风险模式。投资者得到的是预先规定A、B、C、Z顺序的一组支付,在A、B、C的支付未完成之前,Z的支付不准进行,因而改善了投资者的交易能力。CM0开辟了证券融资与迅速发展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结合的新时期,是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发展的第三阶段。与CMO相似,有各种各样的对现金流进行转换的方法,可以将月度的转化为季度,也可以将固定或浮动利率进行转化。在80年代后期、90年代早期类似CMO的转换机制出现了许多。
二、资产经营融资的主要特征 综上所述,住房抵押贷款可以分为传统的“不脱离资产平衡表”型和新型的“脱离资产平衡表”型。传统的“不脱离资产平杨表”型的抵押贷款,在欧洲国家存在很多年了。其中最主要的是住房抵押,土地和装备也常作为抵押资产。还有“市政债券”,它以市政当局或其他公共部门的应收帐款作为发行债券的抵押。目前其最大的市场在德国,澳大利亚、法国和意大利也有存在.所有这些国家传统型的抵押贷款证券的市场,总量约1千亿美元。但是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市场上,抵押债务市场就是指新型的“脱离资产平衡表”型的资产经营融资,新型的住房抵押贷款MBS市场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3个方面的结构特征: (1)在资产经营融资中,需要融资的法人发起(以下简称项目发起人)创立一个法人实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并将项目发起人缺乏流动性的、呆滞的资产出售给SPV。资产一旦出售之后,项目发起人失去对资产的所有权,出售资产不再作为项目发起人资产平衡表的一部分。SPV的主要目的,是将作为融资基础的资产和与此相联系的现金流与项目发起人隔离。SPV是资产经营融资的核心,由介于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第三团体所有,它的任务包括安排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支持,管理融资工具的发行,特别是监督资产购买和融资操作,保证交易的组织、项目组合和项目管理的继承性。 通过SPV进行资产经营融资是相当复杂的。资产经营融资的一个先决条件是,要出售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有可靠数据的存在。一个较小的贷款者,不可能有充足的历史数据,令人满意地提供给信用评级机构及最终的投资者。作为面向公众的一个替代方法,通过“渠道”也可以进行资产经营融资。“渠道”是银行经营的专门从事资产经营融资的机构,能够集中许多小型资产,创立较大的、流动性更强的证券,从而更易于为投资者所接受。对借款者而言,能够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成本更有利。 (2)项目发起人所出售的资产组成一个独立的“资产池”。所谓“资产池”,意味着证券的发行基础,并不依赖于项目发起人的支付能力,而是与特定资产的预期产生的现金流相挂钩。投资者是否购买证券的选择,与融资企业的信用标准相分离。取而代之,投资者必须判断作为证券基础的资产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以满足对投资者的支付要求,在证券的支付安排中是否对这一点给予了保护。“资产池”对债务人的有利之处在于,债务人有可能取得高于其自身总体信用状况的债务等级。1999年,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支持处于困难状况的国有企业的发展,将贷款与企业的特定的有效益的项目挂钩的做法,与“资产池”的做法是一致的。 资产经营融资需要对大量的统计数据进行比较。从财务上说,进行资产经营融资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所出售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有可靠的统计数据的存在。它的历史数据可用以估算可能的违约比例。特别是必须具有不景气的时期中,与抵押资产类似的资产的经营数据。数据的产生必须具有透明度,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会计程序。资产经营融资市场的发展,强烈地依赖于大量的历史数据的统计,这些数据记录了许多可比较的资产的损失的经验。对于不同的借款者,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贷款,损失的概率分布须有可靠的估计。而这种估计的质量,又受到统计的限制。一旦项目发起人克服了初期的障碍,就会获得巨大的益处,它能够使项目发起人以高于其自身的信用等级进人资金市场。为了使“资产池”适合于资产经营融资,其风险必须相对可识别。贷款的组织者一般具有专业经验,能够从很困难的所有者对象,识别出较好的信用风险。 (3)“资产经营融资”的整个融资结构安排中,规定了“信用支持”。信用支持有各种方式,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出现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保删投资者的支付。在美国,既有政府代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经营融资的证券,也有私人发行的,包括银行、住宅建筑商等。购买资产经营融资证券的投资者,对项目的发起者是没有追索权的,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利益依赖于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并承担资产所有风险,包括信用、市场和支付风险。必须确保:1)应收帐款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保证对证券的支付。2)在收益不足时提供担保。3)投资者对应收帐款产生的现金流有明确的合法权益,并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拖欠。为了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减少信用风险,在资产经营融资市场上发展了2项技术:信用支持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发挥的显著作用。 如果没有信用支持措施的安排,与资产融资相联系的融资项目,就不可能在发生意外损失时维持其信用。信用支持措施的安排可分成2种基本类型:由内部(不良资产的卖方)提供的保证措施;由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措施。 由不良资产的卖方提供的保证措施有许多做法。卖方可向第三方,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买进一个信用保证,支持不良资产的买方对卖方的追索权。也可以采取买方在取得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时,在初期,仅支付一部分款项,买方通过取得一部分不良资产的收益后,再支付其余的款项。在卖方出售的金融资产的盘子中,仍然保留卖方的部分利益,但是卖方的利益居于从属地位,是为了保证资产的买方对于资产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将从卖方的利益中得到补偿。由第三方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措施一般采取信用证、不可撤销的贷款委托书形式。最具有意义的由外部提供的信用担保,是第三方保证卖方资产的完整性,即没有被任何方面抵押或者清偿。 信用支持表明,银行加强了在直接融资市场上的业务存在和作用程度。在过去的20年中,资产经营融资已经成为美国金融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事实,在美国存在着2条金融市场渠道——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这两者之间的竞争性平衡常随时间而改变。特别是近些年来,银行系统非中介业务的发展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OECD国家,资产经营融资就是这个过程的反映。 资产经营融资在证券发行之前,必须经一家或多家信用评级机构对信用风险评定等级,并向投资者对利率、汇率和预支风险提供咨询。在资产经营融资中,项目发起人的信用等级并不能表明风险程度,所以证券的信用等级必须在资产现金流的基础上评定。更因为整个融资项目分为依顺序先后支付的几个分支,对每个分支常常给予不同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将检查应收帐款的历史状态,并进行重点测试,在最不利的历史时期,检查其记录。如果涉及支付方式的任何改变,信用评级机构需要检查其内部机制是否合适,例如支付从月度变为季度,是否存在预支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将检查服务者是否有信息系统跟踪支付,以一种可接受的方式识别、报告债务拖欠,并进行处理。信用评级机构检查外部信用支持的信用等级,证券的信用等级不能高于信用支持机构的信用等级。在检查了现金流和信用支持机构的可靠性之后,信用评级机构保证证券的合法结构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资产融资市场所发展的一系列技术,使金融机构能够创造一系列证券支持各种资产,并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能够管理金融资产的现金流和信用风险,表明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趋势,表明了银行业务发展的新方向,从单纯的银行贷款向为企业的资产管理提供各种信用服务,谋求银行的利益。由于金融操作涉及了项目发起人、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经纪人和投资者,风险变得较透明,价格变得更有效,从而有利于消除存量资产重组中的各种障碍,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值得我国在实现国有资产的重组过程中作为借鉴。在美国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政府的支持,例如提供保险、流动性支持,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我国,如何适当而有效地发挥政府对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支持作用,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关键。
作者: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潘渭河
来源:《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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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与中国
综合讨论
【入世后中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前景】
消费信贷市场发展有关课题的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现实性和政策性集中体现在:消费信贷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是金融部门改进金融服务的方向。解决国民经济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需要通过消费信贷来增加有效需求。对于金融服务来说,传统的银行贷款主要在于固定资产投资,并集中于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过程中,第三产业发展较快,个人消费日益成为重要的需求力量,这对金融服务提出了要求。不仅如此,有效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于密切银行与个人客户的关系将会行之有效.
该课题从消费信贷市场前景、重要意义、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基本上反映了消费信贷有关发展问题,并基本认同报告提出的未来消费信贷年均增长15-20%的估计,但是建议在估计方法上进一步明晰,并考虑到消费市场增长、信贷增长趋势、消费信贷自身规律等因素的影响。在课题的整体架构上,建议进行适当优化,比如,可以先行概括过去几年消费信贷的发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在对未来消费信贷的制约因素分析的基本上,提出有关稳步推进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开展、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1998 年以来,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金融服务效率有待提高,管理低效的情况有待改善;二是,风险防范措施有待完善,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三是,消费信贷的信用环境较差,没有建立必要的征信体系,以及相应的信用评级方法。
针对我国现阶段金融环境和消费信贷开展情况,稳步推进我国消费信贷业务来说,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要把规范推进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促进经济增长、加大结构调整、改善银行服务的重大手段。在金融政策方面,要根据目前消费信贷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现状,以政府支持为信托,引导商业消费信贷开展。要运用市场方式,而不是行政方式引导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注重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其次,在宏观金融政策方面,要鼓励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并在利率确定方面给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要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配合下,通过法律手段,从创建局部信用区域入手,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
再次,银行在办理业务方面,要把消费信贷与其他业务密切结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进行成本收益概算,提高管理效率。要改进银行服务水平,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消费信贷手续,为老百姓办理消费信贷提供更方便的途径。
展望消费信贷市场发展趋势上,未来一定时期内,消费信贷业务将会得到稳步推进。在消费信贷结构上,2001 年住房、汽车、助学消费信贷占比分别为80%、%、%,其他消费信贷占%。今后,消费信贷结构将风险较小的消费信贷种类将得到较快发展,相比较而言,住房消费信贷占比将在2001 年比上年下降2 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汽车消费信贷将稳步上升;助学贷款潜力很大,但相关困难较多,主要阻碍是还款没有保障(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已有70%的助学贷款不愿还)。此外,在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中,除为中资银行为主体外,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也会在消费信贷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不断推出新的消费信贷产品。
作者:钱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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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发放模式考察报告】
一、国外的主要消费信贷种类及其发放模式考察 (一)美国 在美国,消费信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区分。狭义的消费信贷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房屋整修贷款、学生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等;广义的消费信贷除了包括上述类型之外,还包括房地产抵押信贷。对银行来说,由于个人信贷额度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在业务操作和业务特点上与其他类型的消费信贷有所不同,其业务量和业务地位又很重要,所以,在银行的机构设置中,往往都设置独立的专业公司,将个人信贷额度业务和房地产抵押信贷业务分离出来,分别进行独立管理。在银行的业务概念上,房地产抵押信贷一般也不纳入消费信贷的范畴。 1.个人信用额度.个人信贷额度是根据居民个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消费信用,其最典型的形式就是信用卡。提供个人信贷额度的机构十分广泛,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卡。这种信用卡的普及程度最高,使用也最普遍,它们绝大部分都属于维萨卡和万事达卡。此外,还有由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美国运通卡,普及率和使用率也很高。二是由汽车制造厂家、航空公司、租车公司、电讯公司等企业提供的信用卡。这种信用卡全部都属于维萨卡和万事达卡,不仅在使用上与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信用卡没有任何区别,而且,如果用这些卡来购买发卡公司本身的产品和服务,还能得到特别的折扣或其他优惠。三是由连锁百货公司、连锁专卖店、连锁加油站等连锁性商业机构提供的信用卡。这些信用卡都是由这些机构以自己企业的名义推出,独立发行,独立推销,独立经营,不与维萨、万事达等信用卡公司发生联系,并且只有在连锁机构内的各分支行号内才能使用。上述这些机构所提供的各种信用卡,其规定的个人信用额度大小,每一个人都不同。其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每个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收入水平来确定。由前两类机构提供的最高信用限额一般都在数百美元到数万美元,连锁商业机构提供的最高限额一般在数百到数千美元。除了连锁商业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额度之外,前两类机构所提供的个人信用额度都有两种限额的规定,即采购限额和取现限额。取现限额不仅要比采购限额低,而且也有一些使用限制,以防止被人用来套取大量现金进行洗钱或其他不正当的活动,也可以防止消费者在手持大笔现钞的情况下盲目消费,背上无法偿还的债务,给提供信用的机构带来风险。连锁商业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额度则一律不能提取现金。在各种消费信贷产品中,信用卡因其使用极其方便而成为最普遍的消费信贷方式,但这种信贷的利率也是最高的。通行的做法是在客户持卡消费之后,银行向客户提供一个20—30天的免息限期,宽限期一过,开始计息,提取现金则无免息宽限期。近年来,美国各类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当中,大部分的年利率都保持在15%一22%之间,以18%左右最为普遍。不过,有许多机构为了争夺客户,也经常会推出一些3%一9%的低利率优惠方案,或采取初期免收利息、不收年费等办法来促销自己的产品。 2.无抵押个人贷款。没有抵押而只靠消费者个人信誉担保的贷款属于个人信用贷款。这种无抵押的贷款主要是供个人解决一些应急性的财务需要,包括旅游支出、医疗支出、纳税支出和教育支出等。由于银行是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向个人提供贷款,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的时候,主要侧重于考虑下面几个因素:(1)个人信用纪录,特别是申请人在本银行账户中往来的信用纪录,看是否出现过透支、拒付等不良行为。(2)个人负债比率。一般情况下,银行只有在申请人还本付息的负担不超过其税后年收入25%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向其提供无抵押贷款。(3)个人就业纪录。银行掌握的一般标准是,申请人应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能够获得可靠的收入,才有能力归还贷款。(4)贷款额上限。贷款额上限的确定,主要看申请人的基本收入水平、负债水平和贷款期限,然后再做综合评定。一般的标准是,无抵押的个人贷款不应超过申请人每月基本收入的1.5倍。(5)贷款期限。对于旅游、支付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用途的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对其他方面用途的贷款,银行的贷款期限通常也不超过两年。(6)贷款定价。对这类贷款,银行一般都倾向于按照优惠利率提供贷款。因为能够通过银行审核获得无抵押贷款的个人,都属于低风险类型的银行客户,应当获得较好的利率。(7)个人保险。虽然无抵押个人贷款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但银行还是要考虑到如果借款人发生死亡、伤残等意外的情况下,如何能够收回贷款的问题。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了解借款人是否有个人保险,投保额是否充足。如果没有,银行会向借款人推销寿险和残废险。 3.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是为了解决个人临时性资金短缺的需要,由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短期资金周转的贷款。这类贷款不仅金额小,一般在数百美元到数千美元的范围内,而且期限都很短,一般不超过60天,大部分则为15—30天,还款的资金来源几乎全部依靠借款人的工资收入。由这类贷款的特点所决定,个人资金周转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和依靠政府补贴生活的贫民。对商业银行来说,经营个人资金周转贷款需要占用相当多的银行资源,虽然能够通过提高这类贷款的利率来增加收入,但与银行的其他业务相比较,仍然是一种得不偿失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普遍对经营这类产品缺乏兴趣。不过,由于存在着市场需求,却造就了一批所谓“发薪贷款店”的小型消费信贷机构。这些小型机构以大城市的贫困地区为市场,向可以用个人工资收入作抵押的消费者提供资金周转贷款,收取折合年利率300%以上的高利,从中赚取利润。 4.房屋整修贷款。房屋整修贷款是给房主的房屋整修提供资金支持。凡是房屋修理、扩建、局部更新等不属于房屋重建的小型工程,都可以由房主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提供房屋整修贷款时,主要依靠第二顺位房屋抵押为贷款提供安全保障。第二顺位房屋抵押是以屋主当初购房时得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为基础,以屋主当初购房时支付的头期款为对象,以房地产的第二位产权为抵押品所提供的贷款。一旦屋主无力归还房屋整修贷款,银行可以向政府申请扣押、收回并出售所抵押的房地产。房屋整修贷款的期限与贷款额大小有关。一般是贷款的金额大,贷款的期限就长,贷款的金额小,贷款期限就短。最常见的房屋整修贷款期限都在2—7年之间。 5.耐用消费品贷款。在美国,耐用消费品贷款的需求常常是在个人购买住房的同时出现,也常常是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同时办理。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购买洗衣机、烘干机、电冰箱、家具、电视等耐用消费品。虽然对耐用消费品贷款可以办理抵押,但是由于耐用消费品都具有折旧快的特点,以耐用消费品作为贷款抵押,其心理方面的意义要大于实质性的意义。美国有一部分商业银行提供耐用消费品贷款,但贷款的额度都比较低,金额很少有超过3000美元以上的,贷款的期限也很短,大部分都在1一2年的范围内,贷款的利率则比较高,以补偿过高的业务成本。因此,在银行的实际业务中,耐用消费品贷款是一个地位并不重要的贷款品种。 6.学生贷款。在实行中小学12年义务教育的美国,接受大学教育的费用需要由个人负担。虽然许多州立大学有政府补贴,学费较低,但大部分私立大学的学费都比较高。对一般美国居民来说,除了大学的录取条件之外,是否能够负担大学学费,是决定选择到哪一所大学学习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以大学学生为对象的学生贷款也就成为比较普遍的消费贷款品种之一。学生贷款的偿还完全依靠贷款对象顺利完成学业又顺利找到工作后才能获得的个人收入,因此,贷款的风险较大。在美国,学生贷款主要依靠教育部和其他政府机构支持或主导的各种学生贷款资助计划来推行,商业银行多是在这些计划的支持下,以参与者的身份提供贷款。目前,美国学生贷款的规模为200多亿美元,在消费信贷市场上只占很小的份额。其中,除了各种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之外,由各级政府机构直接提供的贷款约占l/3,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比例也比较高。 7.个人债务重组贷款。银行向消费者提供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的惟一目的是通过贷款,让个人负债过高的消费者有机会进行债务调整,把每月需要还本付息的债务额降低到个人收入能够负担的水平上,使消费者免于落入破产的境地。由于向银行申请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的消费者在个人财务上都已出现严重问题,银行在对这类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时,都特别注意申请人的背景情况,了解申请人陷入财务困境的起因。根据经验,消费者的生活习性和个人品德好坏与否,与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的风险成正比关系。对于生活习性不良、道德品质差的个人,银行—般都不会考虑提供贷款。这类贷款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因一时举债过多、需要银行贷款支持渡过难关的“好客户”。在贷款的定价方面,由于贷款的风险高,借款人的信用本就不佳或已经恶化,银行在提供这类贷款时,都会按照贷款的最高利率定价;在贷款的条款方面,银行除了要求借款人尽可能提供担保、购买寿险和残废险等条件之外,有时也会要求那些属于因不善理财而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借款人去向财务顾问咨询,找出改善个人财务状况的有效办法。 8.汽车贷款及房地产抵押贷款。美国银行业提供家用汽车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直接贷款是指银行直接受理购车人的贷款申请,并对符合资格的借款人直接提供的贷款。借款人的申请不一定与特定的车款车型挂钩,对借款人在何处购车也没有限制。间接贷款是指银行通过汽车经销商经办购车人的贷款申请。借款人一般都是先在一家汽车经销店内选好准备购买的车,然后由汽车经销店协助办理银行申请贷款的各种手续。住房抵押贷款是以个人和家庭为对象、以其主要的住房为抵押品、由银行或其他金融公司发放、按照固定或浮动的利息率计息、在较长的时间内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发展至今,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十分完善的市场运作体系。住房抵押贷款成为美国银行业的一大重要业务领域,占到美国银行业信贷业务总量的40%以上。同时,不同规模的银行该业务的比重又有很大的差异。在大型银行中,房地产抵押贷款在其信贷业务中的比重平均约占35%;在中型银行,这一比重达到了60%;而在小型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例高达80%。
(二)英国 英国银行从事消费信贷业务多年,业务品种五花八门。归纳起来,消费信贷形式主要有: 1.房屋抵押贷款。房屋抵押贷款期限长达25年或更长,贷款额一般为主要借款人工资的3倍加次要借款人工资。利率为基础利率加几个百分点不等,形式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最高限利率。在考虑房屋抵押贷款时,银行需要看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如银行账单或其他独立机构开具的证明.如果还款数额与收入之比偏高或贷款申请人为新客户,银行则需要个人预算计划,显示收入和支出情况。对于长期租赁房屋的抵押贷款,银行应要求租赁期限至少还剩60年。对于新建房屋抵押贷款,借贷合同应以建筑合格证或标准NHBC协议为基础。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申请人要参加入寿保险和房屋保险,以保证死亡时有足够资金偿还贷款。房屋保险在交换合同当天生效。 2.个人贷款。个人贷款是为购买新车、渡假等需要而设的固定利率按月分期偿还的定期贷款。个人贷款可附有抵押,利率事先确定,一般比银行批准透支利率高;不像其他个人贷款便利,一般不收取其他费用。基础利率贷款通常比个人贷款便宜,通常用于以下几种情况:贷款额高于银行规定的个人贷款限额、并非按月还款、申请人还负担其他贷款、某些高收入消费者不愿支利付个人贷款高利息。 3.信用卡和支付卡。信用卡和支付卡随着电子银行业的迅猛发展而越来越普及,多数英国银行参加“Visa”和“Master”信用卡中心,向合格申请人颁发“普通卡”或“金卡”。接受信用卡或支付卡的商号需缴纳参加费和年费,并负担相当于销售额1.5%一5.5%的“折扣费”。银行在消费者用卡购物时立即清付除折扣费以外的全部款项。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收入等情况为其确定信用额度、每月最小偿还额和无息信用的期限(现在一般是50天左右)。如果持卡人在信用到期日偿还所有款项,则银行不收任何利息;否则,银行将收取APR=20%左右的利息。有些银行还收信用卡年费约10英镑。信用卡服务的主要收费来源于商号“折扣费”和持卡人信用利息。 4.透支。透支分银行批准的透支和未经允许的透支。经银行批准的透支,通常是为特殊需要而申请的短期贷款。贷款条件如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时间表等应在透支协议签订之前确定。循环信用便利目前用得很多。这种金融便利事先设定最高信用额度。贷款银行希望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谨防贷款变成“死角”。银行至少每年审查一次信用便利的还款情况,调整最高额度。对于高收入、高支出的消费者,银行可发行信用额度高达1万英镑的“金卡”。未经许可的透支是指银行通常能接受信用好的老客户在收到工资之前,活期账户上偶然出现未经许可透支。但根据消费者类型,未经许可透支额最好控制在工资的25%一50%以下,否则银行将写入每日“非经常情况”报告中。如果透支出现在每月收入到账前很久,银行立即通知消费者,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日本 日本虽然很早就开办了消费信贷业务,但是真正将消费信贷业务规范化、制度化还是从6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开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发展信贷业务,而是银行为吸揽存款和开发新的业务品种而推出的。1962年,与某种特定商品相结合的合作式消费信贷开始流行,主要有住宅、汽车、电器、乐器、家具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以及用于旅游、结婚等方面的服务性信贷。另外还有一种叫非合作方式的消费信贷,如教育信贷和没有指定资金用途的个人消费信贷等。消费信贷的债务担保一般是通过专门做债务担保的信用保证公司或其他的担保机构来进行的。在日本的消费信贷业务中,占比例最大的是住房贷款,约占消费信贷业务的90%。 1.合作式消费信贷。合作式消费信贷就是在合作方(销售部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客户提供用于购买合作方商品的贷款。如客户要购买一辆汽车,他首先要向商店提出买车的要求,这时,商店就会问顾客要不要使用消费信贷:如果顾客同意,那么商店就要在信用调查的基础上,就具体金额、期限和还款条件等进行协商,商谈的结果制成贷款通知书送交银行(提供贷款的银行)。贷款银行经过进一步审查之后,将同意贷款审查结果通知客户。客户便可以拿着印鉴证明书和消费贷款协议书等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手续办好后,银行就会根据贷款的执行日期,按时将资金转到商店的账户。由于银行是根据客户希望的偿还日期,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上自动扣款的,所以银行要求客户必须在账户上保证有相应的存款。 2.非合作式消费信贷。非合作式消费信贷是由日本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在1986年2月推出的,一般是指没有合作对象的,多为没有指定资金特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这种贷款对客户的信用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一定要有担保。目前这种贷款多是由担保公司来提供担保。 二、我国主要消费信贷种类及发放模式考察 目前,我国各银行已经基本形成了包括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汽车消费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教育助学贷款、旅游渡假贷款、家居装修贷款等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体系,其中主要的消费信贷种类包括:个人住房、汽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贷款。 下面以中国工商银行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为例说明其发展模式: 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正常使用寿命期在2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不包括汽车、房屋等)。 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与工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特约的商品供应单位销售的大额耐用消费品。这些特约的商品供应单位,是工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信誉优良的商品供应商,且其经营商品的质量必须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可以申请消费贷款的借款个人包括:一是年龄在20—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有正当的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是借款人在工行开立有牡丹信用卡或牡丹灵通卡专户或工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等。以上几点缺一不可。消费贷款期限通常在半年以内,最长为2年(含2年),对于将至退休年龄的借款人,贷款期限截至退休年限(一般为女性55岁、男性60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利率上浮低于20%,从贷款之日起,一年一定。借款人的借贷限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是消费贷款额度的起点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二是借款人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首期自筹资金付款额不得少于购物款的20—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物款的70%一80%。 消费者办理消费贷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和程序:(1)消费者在工行特约经销商户选择商品,填写分期付款申请表,经商店初审同意后,自筹支付首期购货款项。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所购商品总额的20—30%。(2)商店将首期款收据及申请表(申请表上必须加盖商品已为借款人保留章戳),交消费者到工行指定受理机构办理申请借款手续。(3)消费者在工行指定受理机构,按申请的条件并附有关资料办理借款申请手续(包括与银行签订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借款合同以及保证、或抵押、或权利质押、或动产质押合同)。(4)工商银行经审查同意后,向商店发一份《核准通知单》,并通知商店发货。(5)商店通知消费者提货,并要求消费者提货时签收《收货单》。(6)商店发货后填一份特种转账通知书并附《收货单》,交工行提示放贷。(7)工行将消费者申请的贷款(扣除保证金后)划转给商店。(8)消费者每月按时将款项存入牡丹卡或通存通兑存折,由工行执行扣款。 消费者在向工行申请消费贷款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职业和收入证明及家庭基本情况(工作证和工资单或代发工资的存折或其他有效的证明),购物的协议、合同、或支付费用证明资料以及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借款人应当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交贷款人,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情况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关于消费贷款担保规定:借款人在工行开列牡丹信用卡专户的,如贷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可用本贷款购买的商品设定抵押权,且不必办理抵押品的登记手续,但应签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个人或单位)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与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申请贷款1方元以上(含1万元)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关于银行借款的归还:借款人只要在工行开列的牡丹信用卡或牡丹灵通卡专户或工行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中,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每次还款日前,在上述信用卡或存折账户中存入足够的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由银行按期扣款即可。 总体来看,我国消费信贷品种还不够丰富,开发的广度和深度还很欠缺,办理消费信贷的手续还很烦琐,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余地也不大。
三、关于创新个人消费信贷品种与发放模式的几点建议 诚然,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不仅仅是银行业的事情,更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着力营造一个系统性的社会环境,以克服目前消费信贷发展所遇到的各类障碍。例如针对消费者承贷能力弱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国家宏观收入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调整。如实施提高居民收入的政策、改变收入分配不均衡、推动居民家庭收入货币化、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消除短缺经济对消费价格的限制,等等,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提高居民家庭的可预期的持久的收入,从而提高其偿债能力。又如,针对消费信贷发展存在制度瓶颈制约的情况,政府应充分发挥在政府主导式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制度供给主体的作用,推动消费者信用评估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完善政府支持、社会运作、银行评审相结合的,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制度安排.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利用政府权威推动社会化信用调查评估网络的建立,直接提供政府信用(即把消费者信用转化为政府信用,如建立抵押担保公司直接为住房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以及推动居民收入货币化和资本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等等。此外,政府还需要积极培植各类型、多层次的消费信贷参与主体。首先,应鼓励更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消费信贷。从目前我国开展的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来看,提供消费信贷的主体过于集中,基本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介入很少。现在应当允许、鼓励更多的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开展这项业务,塑造一种竞争性的消费信贷体系。其次,积极扶植各类消费信用合作社。在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银行和商家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大力扶植诸如住房合作社等各类消费信用合作社,为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资金支持。在农村地区,可以在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使它在消费信贷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最后,积极引导保险公司介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当前除了开展财产保险及信用保证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尝试开办抵押贷款寿险。在欧洲一些国家,尤其是荷兰,普遍将住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而且很成功。这种方案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将抵押贷款和人寿保险相结合的有益思路。 然而,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银行在发展消费信贷方面可以无所作为。当前必须走出认为发放消费信贷风险大而不积极作为的认识误区。银行必须认识到,从根本上讲,之所以需要银行,就是因为银行能够比个人更好地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风险。从这种意义上讲,银行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制度和技术设计,把不受欢迎的金融资产转变成受欢迎的金融资产,而不是简单地把风险转嫁出去。因此,银行必须建立一种战略意识、风险承担意识和高度重视金融技术的意识,这对于消费信贷品种和发放模式的创新至关重要。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商业银行发挥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关键在于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 (一)针对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费群体的特点,创新消费信贷品种 与国外的消费信贷手续相比较,我国在消费信贷品种方面仍有很大的创新空间。一些很具有发展前景的消费信贷品种,如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带有购买期权的租卖契约式消费信贷等信贷品种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另外,即使一些消费信贷在我国已经试行,但开发的深度远远不够,如信用卡消费贷款的功能尚未得到很好的开发。银行应与商家密切配合,积极发展信用卡信贷。首先,应当统一现有信用卡网络系统,建设一个全国性的信用卡网络信息交换中心,改变目前发卡银行各自为战的状况。其次,借鉴美国的经验,发展贷记卡。按信用卡的清偿方式,可以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借记卡是先存款,后消费;贷记卡则是先消费,后存款。美国的信用卡多数属于贷记卡,它真正体现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最后,开拓社会化的信用卡清算网络系统。目前我国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多是商场、星级宾馆和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服务性企业,众多中小商店及服务企业没有加入信用卡网络,这与我国庞大的商业销售网点和消费网点极不相称。必须进一步拓展信用卡清算系统,逐渐扩大信用卡的使用领域。现有信用卡网络系统内的银行与商家也应积极探索新路子,进一步扩大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 此外,应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贷款品种,如对个体工商户和运输业者提供经营性车辆贷款:对有创业意识的城乡家庭可提供小额家庭创业贷款;对中低收入但收入较为稳定的教师、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期限更长的住房贷款。如可开办“住房返抵押贷款”,以适应我国人口结构逐步老龄化的趋势。这种贷款方式是近年来美国为老年人应付昂贵的医疗费和财产税而采取的新的信贷方式。即贷款者向年迈的住房所有者提供用念房作抵押的现金贷款,按月支付,无固定期限,到户主去世为止。住房抵押后所有者仍居住自己的房子,直至去世后由房地产经营处卖掉房子偿还贷款。由于有房产作抵押,银行的贷款基本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应积极结合我国消费者的特点,研究、探索这些消费信贷品种在我国可行的发放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并积极完善和推行之,以尽快完善我国的消费信贷体系。 (二)创新消费信贷的方式和发放模式,使其更具灵活性、多样性、合理性和针对性 为此,应建立专门的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优质的金融服务。如设立消费信贷客户经理部,配备专门的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客户经理队伍。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使消费信贷业务流程尽量内部化,并把办理贷款手续相关的各部门集中在消费信贷客户管理部,开展一条龙服务,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要围绕涉及消费信贷的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在消费政策、中介服务、担保、抵押及抵押登记等诸方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方便消费者。建立信用资料库,使各银行可交流借款人的负面资料,防止信誉不好的借款人在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增加银行体系的呆坏账风险。利用自动信贷评分系统来审核借款人的资信。 同时,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可在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如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有等额偿还法、等木等息法、等额本金法、等额递增(减法)、等比递增(减)法、增本减息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方式。一笔10万元的住房贷款,如分别按上述7种还款方式计算出来的各自最终还本付息总额是大不相同的。我国各商业银行目前采用的主要是前三种方式,由于还款金额固定,对我国许多家庭并不太适应,应该更灵活一些和更多推出一些其他还款方法,让百姓们从自身实际出发比较与选择。例如,可对新婚夫妇家庭实行“等额递增还款法”,同样,对那些中老年职工家庭,其已有一定的积蓄,但今后随着退休临近收入将递减,可对他们采取“等额递减还款法”。此外,还应适当放宽贷款抵押物的条件和贷款额度。如对于存单和凭证式国债抵押时,接受跨行抵押,这样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融通资金和手续上的便利。 (三)创新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手段,这是消费信贷发放模式创新一个重要方面 1.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这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创新的前提保证。目前,商业银行可以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行际联网,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使银行在掌握相对真实的个人信用状况的前提下,建立以贷记信用卡为核心的消费信贷体系。可以在建立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经理制的基础上,开展客户信息管理。如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成立个人资信公司,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这样为银行选择优质目标客户,减少消费信贷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例如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外,银行有周密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因而能够迅速地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既降低了信贷风险,又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 2.商业银行应研究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和规范与政府保险或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人寿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虽然有住房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担保,但我国目前房屋及其抵押权缺乏流动性,银行若拥有大量这样的资产,无疑会恶化其资产结构:即使能将房屋等抵押物拍卖掉,银行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得不偿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有一套按国际银行做法建立起来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体系。这套体系包括财产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人寿保险(如借款人发生意外,无力还款,就可以由其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来偿还银行贷款)等等。这套抵押贷款保险体系可以有效地分散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时所承受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有利于银行扩大贷款的范围,为清偿能力相对较弱的中低收入居民提供更多的购房贷款机会。 在控制和防范汽车消费信贷风险,一方面,应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用的调查;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商业银行在自行开发汽车信贷业务问题上,应采取慎重和保守的态度。因为自行开发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要承受很高的风险和管理成本,最后可能得不偿失。因此,银行应积极探索与汽车经营者联手开发汽车信贷业务的具有可行性的操作方案。如果能实现银行的汽车信贷业务网络和厂家的汽车销售业务网络的有机融合,既可以提高银行相对于其对手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降低信贷风险。 3.银行应结合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式,提高抵押信贷产品的流动性,有效地分散和降低它们内含的房地产价格流动风险和长期占压资金风险,同时也可增加银行新的信贷资金来源,建立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机制,使房地产业和房地产抵押信贷业形成良性的互动和循环。
作者:“个人消费信贷”课题组 武汉
来源:《财贸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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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若干问题】
一、发展消费信贷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消费信贷是商业银行向消费者提供的用于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贷款。在我国,加快发展消费信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发展消费信贷是扩大消费需求的有效途径 从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来看,今年我国净出口增长因亚洲金融危机的持续难以有较大的改观,投资需求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继续加大的空间狭小,显然,我国的经济增长最终还将依赖于国内消费需求。由于消费需求是最终消费,它对经济增长具有持久的拉动力。从历史情况看,消费需求对我国经济增长发挥了一定的刺激作用,90年代以来消费需求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日益明显,已接近60%。因此,促进消费需求增长不仅是当前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措施,而且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然而,扩大消费需求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一是居民收入增幅减缓、收入预期下降;二是各项改革的深化,使居民预期支出心理增加;三是有效供给不足,居民储蓄存款转化为消费需求渠道不畅。这些因素导致居民储蓄倾向增强而使扩大消费需求举步维艰。发展消费信贷可以在不降低居民储蓄水平的条件下,有效增加居民的消费倾向、扩大消费需求。 2.发展消费信贷可缓解当前生产与消费不协调的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的货币信用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尚未进入全面的消费信用化时期。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平均为左右,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平均为左右,这表明食品消费在我国居民消费中所占比重仍然比较高,居民的整体消费水平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尽管消费信贷产生较早,但普遍流行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1945年美国消费信贷总额只有25亿美元,而现在已高达10000亿美元左右。60年代前后,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都进入了工业化的后期、市场发生了绝对饱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较高水平(美英等国的实际人均GDP达到1万多美元)。当前我国的情况是,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实现工业化和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的前半期向后半期过渡的时期,国内产品相对过剩与部分商品质量低下并存、有效供给不足,人均GDP仅有700美元左右。 尽管我国还未达到信用消费的水平,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无所作为。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中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普遍供大于求的失衡状态,标志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商品零售物价指数,1997年底为,而1998年底下降到,今年3月份则进一步下降到;从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来看,1997年底为,而1998年底下降到,今年3月份又降到。自1997年10月以来,我国物价水平已连续18个月负增长。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市场追踪的601种主要商品排队中,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403种,占排队商品总数的%;供过于求的商品206种,占排队商品总数的%;供不应求的商品仅有1种,占排队商品总数的%。我国完全可以通过发展消费信贷来缓解当前存在的生产与消费不协调的矛盾。 3.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创造新的消费热点 目前我国国内消费品市场存在着低水平的商品过剩,居民消费缺乏新的热点,住房、汽车等消费市场则受到居民购买力的制约难以迅速启动,城镇的一般商品和家用电器市场已经趋于饱和,而农村市场尚未开拓和发展,城乡居民的消费品需求存在着断层。开展消费信贷可以缩短消费者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之间距离,有利于促进居民的购买力的提高,创造新的消费热点,使住房、汽车、中高档耐用消费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成为市场消费新的主导商品。 4.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发展消费信贷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消费信贷也有利于改善和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结构中,居民储蓄存款约占全部存款资金的6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构成主要是对工商企业、农业和基础设施为主体的生产性贷款,对居民的消费信贷在商业银行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微乎其微无足轻重。显然,这是一种极不平衡的资产负债结构,存在着很大的结构性风险。这种资产负债结构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环境,一方面是高达5万多亿的居民储蓄存款形成的硬债务,另一方面则是巨额的国有企业贷款而形成的软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中运行。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改善和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使资产结构逐步多元化,降低信贷资金的结构性风险。 发展消费信贷也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的效益。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数量较大,导致了商业银行的低收益。为改变这种状况,除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外,还必须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而发展消费信贷、扩大个人金融服务则正是商业银行提高效益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发展消费信贷也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变,有利于转变经营观念;同时,发展消费信贷对信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必将促进商业银行人力资源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我国开展消费信贷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消费信贷还处于起步阶段,消费信贷的发展不仅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我国消费总额中,消费信用所占比重不足1%,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通常都高于20%。据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住房消费信贷在全部消费信贷中的比重约占50%左右,住房消费信贷在信贷总额中的比重高达20%左右,而1998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在全国各项贷款余额中的比重仅有%。 去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消费信贷的政策,如发布了《个人住宅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宅抵押贷款,并延长贷款期限;发布《关于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住宅建设和消费的通知》;推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并确定首先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试点开办业务;1999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提出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增长点,要求各家商业银行试办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和贷记卡业务,并将住房、汽车等消费品贷款的首期支付比例由30%降至20%,贷款比例最高可达全部价款的80%。毫无疑问,各项消费信贷政策的推出,对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来看,消费信贷并没有象人们想象的那样迅速展开,与预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消费信贷作为“消费”方面的信贷,当事人包括银行、消费者和商家(或市场),另外还需要良好的宏观环境。要使消费信贷有较快的发展,就需要四个方面的协调配合,即:消费者愿不愿意花“明天的钱”、银行愿不愿意提供贷款、有没有完善而规范的市场、宏观环境是否宽松。然而,目前我国在这四个方面都存在着影响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消费信贷的发展: 1.消费者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 首先,传统消费观念的约束。中国人目前的消费观念是:今天的消费必须建立在昨天劳动的基础上,即使花昨天的钱也要量入为出;推崇勤俭持家、未雨绸缪,将其视之为美德,认为欠债是不光彩的,对“寅吃卯粮”则是嗤之以鼻。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对“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还难以接受。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和上海两地城市居民的抽样调查显示,对消费信贷感兴趣的居民仅占31%;而不愿意接受或有担忧的居民所占比重高达69%,其中,25%的居民直言不讳,表示不接受消费信贷,12%的居民声称消费信贷有违传统道德,17%的居民表示对消费信贷存在疑虑,15%的居民认为其经济状况无力进行信用消费而不接受消费信贷。有一则所谓的“天堂笑话”,形象地反映了中外在消费观念上的差别:两位老太太死后在天堂相遇,中国老太太说,我辛辛苦苦存了一辈子钱,昨天终于买了一套房子住了一天;美国老太太说,我也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昨天终于把住了几十年的一套房子的贷款还清了。由此可见,要改变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消费观念并非易事。 其次,消费者的消费信贷需求意愿不强。消费者的消费信贷需求意愿是指消费者借助信贷手段实现其消费需求的意愿,它的强弱受到四个因素的影响,即消费者的收入预期、支出预期、金融意识和技巧,以及消费信贷成本。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因素都不尽人意,消费者的收入预期在下降而消费者的支出预期在上升,消费者的金融意识和金融技巧水平普遍都比较低,消费信贷成本仍然比较高。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为例,虽然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在持续增加,但增幅减缓并出现了较大的回落。199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增长率为%、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为%,而1997年分别为%和%,1998年有所提高,但也仅为%和%。又如,从未来一段时间来看,随着我国各项改革如退休养老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使居民预期支出心理增加。这种状况,必然导致消费者的消费信贷需求意愿减弱,消费倾向降低,而促使其储蓄倾向增加。 2.商业银行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 商业银行是消费信贷的供应者,消费信贷能否顺利实现和得到较大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供给意愿(即消费者的消费信贷需求意愿的对称)如何,并受到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供给能力的制约。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消费信贷供给能力不存在问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具有充裕的信贷资金,并且都表示要将消费信贷作为重要的竞争领域,努力开拓消费信贷业务。但是,从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供给意愿来看,仍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同样也存在着一个转变观念的紧迫问题。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信贷业务基本上都是面向企业,而现在开办消费信贷则是要对个人贷款,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员工不可避免存在着诸如对消费信贷业务的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以及经营思想上不重视等问题。 其次,利益机制的约束。我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因此追求利润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经营目标。目前国家出台的促进消费信贷的政策几乎都是行政性的,并没有从利益机制上真正调动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的积极性。例如,目前在消费信贷利率上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优惠,个人住宅贷款利率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低一个档次、汽车消费贷款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持平。毫无疑问,如果利差得不到补偿,商业银行在选择贷款客户时,就可能优先选择那些贷款额大、利息回报率高、信用程度高的大客户,如房地产开发商或汽车生产厂家、经销商,而不愿意选择那些贷款额小、利息回报率比较低、信用状况不明朗、来自千家万户的小客户。 再次,信贷风险的约束。不可否认,开展消费信贷也存在着风险,而且如果面对着千千万万的小额贷款客户,风险的不确定性将会大大增加。进行个人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发展消费信贷的重要前提,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完备和统一的个人资信评估制度和法律监督体系,显然这对于准备扩大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是一个难题。虽然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住宅消费信贷和信用卡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重都不超过1%,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在我国信用消费占消费总额不到1%时的情况,而且消费者申办消费信贷时受到严格的审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健全而完善的消费信贷规章制度,对控制消费信贷风险也还缺乏有效的配套办法,因此各家商业银行对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都比较谨慎,从而造成消费信贷手续繁杂、效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申请消费信贷的积极性。 3.市场与宏观经济环境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 当前我国仍然存在着众多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市场与宏观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例如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缺乏保险和担保制度,使消费者不敢轻易花钱;缺乏健全、规范的二级市场;消费政策不配套;缺乏消费信贷的相关法规,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等。 三、推动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措施 1.彻底转变观念 能否真正转变观念是推动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关键所在。转变观念不仅是对消费者而言,而且也要求商业银行和商家都要转变观念。转变观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首先要纠正对消费信贷在认识上的偏差,误以为消费信贷就是超前消费。其实,消费信贷是一种建立在消费者自身偿还能力和一定的物质保障基础之上的经济信用行为,消费信贷是市场经济社会中货币信用发展到较高水平时的必然产物,消费信贷是协调经济发展中生产增长速度和消费增长速度的一种工具。而超前消费则是指在经济发展中社会消费增长速度超过国民收入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超前消费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防止或避免出现超前消费。显而易见,消费信贷与超前消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决不可以混淆。 2.完善和加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来看,避免和防范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主要通过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首先,建立科学、完备和统一的个人资信评估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档案实现全社会联网,查证起来非常简便。我国在短期内还不可能实现个人信用档案的全社会联网,但这应当是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现阶段可考虑建立个人资信评估事务所,接受商业银行的委托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条件成熟时,可推出存款实名制。 其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制度。由政府部门出面筹集资金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基金公司,专门为消费信贷、尤其是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是一些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例如,美国在住宅按揭担保方面就有政府机构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和非政府机构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由其来担保借款人违约风险。在美国,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就有4家,如联邦全国按揭协会、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联邦全国抵押协会以及退伍军人管理局,其发行的住宅按揭担保证券约占整个市场份额的90%(1997年)。我国应借鉴这些经验,可考虑建立政府机构性质的消费信贷担保机构。 再次,将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国外在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例如法国早就将消费信贷与人寿保险起来,在对客户提供消费信贷时,强制性要求其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风险。我国有必要借鉴此类做法,将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运作,不仅使借款人、保险和商业银行都能够从中受益,而且也可降低风险。 3.创造和完善金融工具 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费者阶层的特点,创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增加消费信贷品种,满足不同消费者多样化的选择需求。例如,针对目前一些居民存在的预期支出增加的心理,积极推行教育助学贷款,将需要支出的教育费用分期通过贷款来解决,从而使一些家庭解除未来之忧,增加即期消费。 由于住房消费信贷在整个消费信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住房消费信贷金融工具的创新对于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在这方面,中国银行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中国银行在住房信贷方面已经或将要推出的金融产品有:住房组合贷款、期房抵押贷款、“二手楼”按揭贷款、本外币组合贷款等,并推出与这些产品相配套的金融服务,如住房综合保险、定向住房存款业务、购房“一条龙”服务等。 在西方国家,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是信用消费的主要方式,而目前我国各家银行的信用卡主要是借记卡的功能,基本上没有贷记卡的功能,而且信用卡使用的限制条件太多,严重制约着信用卡在消费信用中作用的发挥。因此,完善信用卡的功能、取消过于苛刻的限制条件已刻不容缓。 4.建立中小型消费信贷金融机构 由于消费信贷的借款者的平均单笔金额远远小于工商企业贷款,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小金融机构或专业消费信贷银行开展消费信贷较为有利。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业务中,中小型的消费信贷银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有一大批中小型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目前有88家城市商业银行、3200多家城市信用社以及大约5万家农村信用社,完全可以利用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可考虑先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和一部分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开展消费信贷,以后逐步扩大范围到全部中小型金融机构。对一些经营规范和经营状况良好中小型金融机构可转变成为专门的消费信贷金融机构,并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其发展。 5.改善发展消费信贷的环境 我国的消费政策已由过去短缺经济时代的限制性消费政策开始转向鼓励性消费政策。去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扩大消费需求的政策措施,但是一些限制性政策措施的调整仍然显得滞后,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发展,制约消费需求的扩大,对此亟待解决。当前除了继续落实启动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外,应尽快排除阻碍消费信贷发展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为了给发展消费信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当前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步伐,健全和完善保险和担保制度,使消费者使用消费信贷既无近忧,又无远虑。 二是加快建立规范的住房二级市场。 三是加快消费信贷相关法规的制定、完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中缺乏对消费信贷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加以补充或修订。例如,对于住房按揭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应有相应的法规强行令其迁出,并收回住房交银行处置。 四是消费政策配套,协调消费信贷的各个方面,使使之相互衔接、配套,顺利运行。 五是简化贷款手续,规范和合理收费,放开对消费信贷的利率管制。
作者:王元龙 来源:《国际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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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信贷发展之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从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及其趋势来看,信用消费正逐步成为启动我国消费闸门的有力杠杆,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应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还不到各项贷款总余额的10%。从消费信贷的业务来看,其业务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项目之间、城乡之间都不平衡,一些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几乎还没有开办这项业务。关于消费信贷为什么不能像期望的那样火起来?为什么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总是“雷声大,雨点小”?笔者将针对以上出现的现象,对制约中国消费信贷的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一、影响消费信贷发展的定性分析
(一)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不发达
我国现行体制下,个人信用制度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银行从居民所能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实物资产以及有关人事档案中,根本不可能获得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无法判断其个人信用的好坏。因此,各家银行和业企业不得不加高防范风险的门槛,设置了比较繁杂的消费贷款申请、办理手续,这反过来又引起贷款人的不满,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形成无形的或潜在的信用危机。面对“上帝”,银行陷入了两难境地。要么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层层设防,要么为了扩大客源而降低门槛。从目前情况看,多数银行选择的是前者,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相应的个人信用制度。如果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建有一套统一而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那么少数不守信用者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不管到任何地方都可能为自己的失信而支付高额代价,银行的市场风险就会大降,更多的人会从中受益。
(二)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因素——预期收入不足,预期支出上升
提前消费要求个人收入具有持续性,至少是“可期待的”持续性,因此,消费信贷能否推广的关键,主要取决于居民家庭的承受能力,它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因素。面对目前市场低迷状况,大量职工下岗,而且未来经济前景又不明朗,人们普遍感到钱不好挣。随着住房改革、医疗改革、养老保险改革、教育改革的推进,个人要负担的内容不断增多。未来收入越来越不明确,强烈的改革风险预期给人们带来心理压力,面对消费信贷不能不做实际思考,从银行贷款消费拿什么来如期偿还呢?显然,这种低收入水平和高预期支出与我们所希望的信贷消费预期还相去甚远。
(三)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文化因素——中国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
中国人自古就有“量入为出,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成为家庭崇尚的理财模式。目前,国民大多还保持传统的思维定式,观念更新似乎慢了一拍。对“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方式远未取得普遍的认同。据中国未来之路市场调查公司就个人住房贷款这一问题在北京市的调查,有%的市民认为在最需要资金帮助时不会向银行贷款,对贷款持肯定态度的只有%,另外有%的市民表示“没有想过这种事情”。旧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完全消除传统文化消费信贷的抵触,实现自给型消费向信贷型消费过渡需要的是时间。
(四)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外部成因——不健全的市场环境
我国在短缺经济环境下制定的限制居民消费的各项政策依然存在,并且成为消费升级的障碍,如高额购车附加费、摩托车牌照费、车辆定期检测费等。消费者对住房、汽车等大件消费有望而生畏感觉。不仅房价、车价依然是道难以跨越的壁垒,而且市场发育也不健全,缺乏相对规范的二级市场,缺乏操作性强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另外,消费者对购后的大件商品使用情况也表示担忧。1998年全国十大城市商品房缩水率为24%,购房者损失12亿元。至于私家车“火”不起来,主要不是各类收费比重太大,“想买车,又不敢买”的现象确实存在。这些都说明信贷消费的外部环境还比较紊乱,信贷消费的推力往往被外部的“挤压”力所抵消,由此产生的负效应不容低估。
二、影响消费信贷发展的定量分析
为了进一步刺激消费与投资,中国人民银行自1996年开始连续7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以来,在2002年2月21日第8次降低银行存贷软利率,其中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个百分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下调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分别下调个百分点。此次降息对消费信贷市场无疑具有推动作用,但从以上定性分析可以看出,关于消费信贷为什么不能像期望的那样火起来,板子不能都打在老百姓的屁股上。近几年由于收入增长的相对滞后,收入增量中的消费比例和消费的收入弹性都呈明显下滑趋势;居民消费的收入效应在总量和结构层次总体趋上的情况下,在扩张政策的刺激下,消费的GDP短期收入弹性已有一定回升迹象,而消费的GDP长期收入弹性则仍未走出持续盘跌的下降通道。这既是纯粹的不尽如人意的经济变量作用的结果,也是就业、住房、医疗、保险、教育和收入分配等制度变革的不断推进,迅速改变了人们的市场环境,使居民的收支预期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大所引起的必然结果。
中国经济增长对中国消费信贷需求变动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GDP、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总额这三个变量分别与消费支出间的函数关系来加以测定分析。
表1 历年全国GDP、固定资产投资、出口总额和消费支出 单位:亿元
年 度
GDP
固定资产投资
出口总额
消费支出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数据来源:历年《统计年鉴》及2000年《中国统计》各期。
注:出口总额单位为亿美元。
LnCt=+ LnGDPt+ LnCt-1 (1)
() () ()
R2= F=
LnCt=+ LnIt + εt (2)
() ()
R2= F= dCt/dIt=
LnCt=+ LnXt + εt (3)
() ()
R2= F= dCt/dXt=
其中:Ct、Ct-1、GDPt、It、Xt分别为现期消费支出(亿元)、前期消费支出(亿元)、现期国内生产总值(亿元)、现期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和出口总额(亿美元);R2为相关系数,括号中数字为模型参数的T检验值,εt为随机误差。
此三个模型具有较好的拟合性,模型一显示现期居民消费增长率与前期居民消费增长率呈正相关关系,前期居民消费增长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现期居民消费增长率就随之平均提高个百分点;同时,现期GDP增长率平均每提高1个百分点,相当于现期消费增长率提高个百分点,说明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好转,居民的消费需求也随之增长,即GDP对我国消费需求具有极大的拉动效应,而且此模型还说明中国现期应加大宣传鼓励消费的力度,从而有助于消费信贷的发展。
模型二显示: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每增加1亿元,居民消费总需求就随之增加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率平均每增长1个百分点,消费需求率就随之平均增长个百分点。说明投资对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较显著。这是因为:投资增长使投资品需求增长,投资品价格止跌或攀升,带动物价上升,从而形成居民对价格预期的敏感,价格替代效应上升,促进居民消费增长;投资增长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居民总收入提高,居民的消费收入效应也提高,促进了消费增长;投资增长也可改变原有产品结构,形成新的消费热点,满足人们新的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增长;投资增长伴随货币供给增长,引发当年或滞后一年的物价上涨,刺激了居民对物价上涨的预期,促进居民消费增长。同样,当投资出现增幅下降或负增长时,就会对消费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影响作用。由此可见,在不断改善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迅速提高投资增长率,已成为拉动中国消费需求增长,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重要砝码,从而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
模型三显示;出口商品平均每增加1亿美元,消费总需求就随之增加亿元;出口商品平均每增长1个百分点,消费率就随之平均增长个百分点。消费的出口变化引起该产业或该产品以及相关产业或相关产品的投资需求增加,并产生由投资增长所引发的连锁效应,进而促进居民消费增长;同时,出口增加会引起外汇增加,外汇增加又引起央行货币发行量增加,从而引发当前或滞后一期的物价上涨,加剧了居民对价格上涨的预期,价格替代效应上升,进而刺激居民消费需求。
另外收入变动对我国消费需求有极大的影响,从总体而言,人们收入的高低不仅同其消费量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而且还其消费结构密切相关。当收入增加时,人们对低档消费或生存型消费的需求会逐渐递减,对中高档消费或享受型和发展型消费的需求则会渐趋递增,并由此形成消费结构的升级。中国居民消费的收入效应非常明显,从1990年以来的人均消费结构的比重变动趋势看,城市居民消费支出占其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已由1990年的%下降至2000年的%,10年中下降了个百分点,比重下降率为%,穿着消费支出比重从1990年的%下降至2000年的%,10年中下降了个百分点,比重下降率为%;与此同时,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和教育及文化服务、居住这四大类较高层次消费的支出比重则分别从1990年的%、%、和%上升至2000年的%、%、%和%,10年中分别上升了、、和个百分点,比重增长率分别高达%、%、%和%;家庭设备和用品及服务类消费支出比重在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经过了10多年的大幅攀升后,于90年代中期开始下降并大致稳定在9%左右的水平,并于1998年下降至%的历史低位,现又逐渐回升至稳定水平。
三、发展消费信贷的对策与建议
(一)构筑我国个人信用控制和评价体系
应尽快实现个人所有金融帐户“全国统一、一人一号”,这将推进我国形成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使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进行消费和投资。这一帐号也可编制成当事人的信用实码,即将可供证明、解释、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这一固定的编码上,在需要个人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当事人的信用实码,通过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就可以获得个人所有必要的资料。而且为适应开展消费信贷的需要,还应尽快建立健全银行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如设立个人资信咨询公司、个人贷款担保公司、个人资信评估机构、个人或家庭耐用品拍卖公司等,为各个金融机构提供相关帮助。同时,银行对贷款者要放宽贷款条件,降低首付金融,简化手续,延长还贷期限,扩大居民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和透支额度,通过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正常的可供互信机制的基础上,共同为保证个人贷款的安全创造条件。
(二)增加收入,提高居民收入预期
以富民为本的政策最重要的还是解决老百姓的民生问题: 一是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发放,二是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拖欠,三是在职职工工资拖欠,四是城乡低收入人口和无收入人口。这是应优先考虑的。同时,应重视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我国大约75%的居民生活在农村,但农村消费品的销售总额不到全国的40%。
最终消费需求的实现,一方面主要受到居民即期收入和积累财富的预算约束,另一方面则受到居民持久收入预期的制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会在短期内有助于级解最终消费需求的转换,但不足以根本解决潜在最终消费需求的实现问题。要从根本解决,还需要加快市场化转轨进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明确居民对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就业和养老支出的预期。
(三)加强引导,正确认识和对待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是消费领域内的一场革命。这种消费方式的推行,是以观念更新为基础的,而观念更新离不开正确的引导。从思想教育入手,对人民进行消费兴国宣传,提高人们消费觉悟,使之真正懂得国家推行的信贷消费,并不违背艰苦奋斗的传统,是一种文明的、正当的、科学的消费,目的是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另外,城乡居民应鼓起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勇气,支持银行信贷业务的推行,并对信贷消费的现状和发展有个正确的认识,即把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对于目前“火”不起来的局面,既不能悲观失望,消极等待,又不能急于求成,盲目推进。而应根据与消费信贷关联度大、需求密度大的原则,逐步淘汰落后产业,并大力扶植房地产业、教育产业、旅游服务业和信息业等新兴产业。
(四)强化改革措施配套效应,化解抑制消费信贷的外部成因
要妥善处理好与消费管理有关部门的关系,对消费领域中以前制定的限制消费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清理和废除,新出台的有关各项措施应和推进消费信贷相互协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住房二级市场,实行住房销售与消费信贷和谐对接;要认真清理各种摊派和收费,合理规范大宗商品成本构成,在降低房价、国价的同时,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真正使消费者放心贷款消费;同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还需要健全法制,当前要加快《分期付款法》、《住房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步伐,把消费信贷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五)将消费群体的准确定位、重点抓中、高档收入阶层
在我国低收入阶层占的比重比较大,靠工薪收入虽然比较稳定,但总体的收入水平比较低,每年又有相当大比重的下岗职工加入到低收入阶层的行列,他们是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主要群体,他们当中一部分接近中档收入的家庭,从信息接受过程看是以中档收入家庭为参照群体,因此在信贷消费的宣传方面,也应抓中、高档消费群,将他们作为首要群体来带动生活已越过温饱线的低收入家庭享用消费信贷;在目前7万亿储蓄存款里中、高收入阶层占有的相当大比重,这些人主要有事业上成功的工商业主、影视明星、职业经理人、律师、会计师、知识分子、公务员等,这一阶层是以自立型为特点的群体,又是与人力资本相连的核心群体。发展消费信贷,结合收入分配政策的改革,应注意研究该类群体的需求特点,贷款要求和信誉保证等问题,系统地培育中、高等收入阶层这一巨大的市场。
作者:边文霞
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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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特征】
特征1:增长速度快,规模不断扩张
截至2003年末,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已从1998年的172亿元增加至亿元(见图1),5年间规模增长了90倍,年平均增速达到112%。1998年消费信贷的增长速度高达326%,随着贷款余额的增长,消费信贷的增长速度逐渐放缓,2003年下降到%。
在这样的高速增长支撑下,消费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见图2)。其中,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最早的中国建设银行这一比重最高,为%,而消费信贷余额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这一比重为%。目前,消费信贷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各家银行纷纷将消费信贷业务从原来的信贷业务中独立出来,设立了零售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住房信贷部、银行卡中心等,专门从事和管理各类消费信贷。
特征2:品种丰富,结构体系日趋完善
中国消费信贷初步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体、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贷款业务体系。中国消费信贷结构的主要特点为:
(1)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信贷占绝对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显示,2003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亿元,同比增长了%,是1998年的倍。这6年间,个人住房贷款占消费信贷的比重平均超过75%。由于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更主要的是个人还款意识普遍高于企业,所以个人住房贷款的坏账率非常低,只有%。
因此, 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消费信贷中最受重视、同时也是市场竞争最激烈的产品。2003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余额总计亿元,其中,住房贷款亿元,占整个消费贷款余额的%。
(2)汽车消费信贷成为仅次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消费信贷品种。
目前,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中国加入WTO后,在汽车价格下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因素的推进下,汽车消费大幅度攀升,而且贷款购车比例达20%以上,有力地激活了汽车消费市场。2001年,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到2002年末,已上升到了945亿元。2003年春夏之交肆虐的SARS,极大地刺激了汽车消费信贷,该年末,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超过1800亿元,几乎比上年增加了1倍。
(3) 信用卡消费信贷金额较小,但是发展势头良好。
银行卡消费信贷功能一直未被中国大多数人接受。例如:银行卡总发卡量从1994年的万张增长到2002年的万张,同期,总交易额从亿元增加到亿元;发卡量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交易额年均增速高达%。但是与发卡量的快速增长相比,银行卡消费金额却非常小,2002年其消费金额只占总交易额的%,作为消费额一部分的消费透支额所占比例更小。在中国的银行卡中,主要被作为电子货币,行使转账、存取现金功能的借记卡占绝对优势,2003年第3季度末,在总共发行的亿张银行卡中,借记卡有亿张,占银行卡总数的%,而具有消费信贷功能的信用卡(即贷记卡)仅有亿张,只占%。
不过,2003年SARS出现后,基于安全考虑,人们更愿使用快速、清洁的银行卡,许多人开始利用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信用卡业务出现了较快增长,全年贷记卡发行量约为480万张,同比增加了325万张,增幅达209%,卡均交易额约为7400元人民币,远远高于借记卡。
(4)助学贷款份额较小,发展缓慢。
1999年至2001年,已累计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亿元,共计扶持了万名学生就学读书。助学贷款余额已达32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13亿元、一般助学贷款余额为19亿元)。截至2004年2月末,助学贷款余额为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亿元)。
特征3: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较大
■ 各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消费信贷政策的规定,中国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主要限于该机构所在地,因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造成消费信贷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全国性商业银行都明确表示,其消费信贷的发展重点应集中在沿海、沿江等发达地区。截至2000年11月底,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福建5省(市)消费信贷余额合计为1921亿元,占全部消费信贷余额比重的61%,其它省市仅仅占39%。在消费信贷品种方面,地区差异也很大,西部有些地区至今还没有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当多的学生得不到助学贷款。
■ 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
无论是消费信贷规模还是发展速度,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处于领先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总规模中的比例很小。
截止到2002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合计为8886亿元,占全部消费信贷余额之比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所占比例只有%。截至2003年11月,中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已达到1800亿元,其中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总份额的81%,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份额只占19%。中国银行的消费信贷市场份额增幅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首,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亿元,新增消费信贷余额同比增长36%。
■ 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多为空白
中国有8亿多农民,消费信贷在农村的广阔发展空间是显而易见的,某市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有70%的农民对消费信贷有迫切需求。但是,目前消费信贷还是主要集中在城市,对中国部分县的调查表明,消费贷款总量中,县城中的消费贷款占90%强,而农村中的消费贷款不足10%。
作者:涂永红 王宇 布鲁斯.L.雷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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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信贷:主要问题】
问题1: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中国在进入经济转轨期后,国有企业数量及国有经济份额下降,国家横向统筹能力明显减弱,民营经济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十分不健全。并且,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老龄化问题,2000年中国老龄人口比重达到总人口的10%,比世界总体人口年龄结构提前10年进入老龄社会,社会抚养负担明显加重。
同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比例迅速上升,由1978年的1∶30上升到1997年的1∶,社会统筹养老基金入不敷出,个人必须承担相当部分的养老支出。加上近年来深化国企改革的力度加大,大批人员下岗分流,这不仅给下岗职工的家庭生活带来困难,而且对在岗职工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居民的理性选择就是增加储蓄、削减消费,以备不时之需。
问题2:中高档房偏多,住房价格偏高
目前市场上针对广大农民以及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中低档消费品供给十分有限,消费供给存在着结构性需求缺口。
中高档住房偏多,房价普遍较高,住房价格与人均收入的比例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与纽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大城市持平,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无力购房,住房有效需求不足,有的城市空房率高达40%以上。
问题3: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消费倾向下降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社会分配差距还在扩大,不到30%的家庭占有80%左右的居民储蓄。高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已经得到很大的满足,住房、汽车应有俱有,消费倾向下降;低收入家庭有强烈的消费欲望却没有必要的支付能力,这正是近年来中国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放缓的主要原因之一。
问题4: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建设落后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中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被封闭在不同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银行不能共享;而且还缺乏提供权威个人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而且,消费者信用意识淡薄,一些贷款申请者通常开立高于实际收入水平的收入证明以获取贷款;还有一些借款人,在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故意拖欠。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由此产生风险。
问题5:消费信贷产品单一,交易成本比较高
中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品种为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这两类贷款的品种有限,基本上都是等额还款方式,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需要。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主要从事以企业客户为对象的批发性信贷业务,消费信贷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还缺乏以千家万户为对象的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因此,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对风险不得不严加防范,对贷款条件及手续规定甚为严格,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
问题6:缺乏二级市场
从理论上讲,消费信贷具有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对于中国的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言,信用风险特别令人关注。因为在人均收入突破1000美元、经济对外开放加速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的特殊时期,居民收入的总量增长与个别行业员工收入的减少同时并存,一些行业与地区居民收入的波动性、不稳定性比较严重,客观上造成了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上升。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通常将消费贷款打包出售或者进行证券化处理,将这些风险较高、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二级市场变现,较好地实现了资产负债、风险和收益的适当匹配。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建立消费信贷二级市场,银行只能通过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来控制消费信贷风险,这两种方式都有明显的缺陷。
第一,抵押品变现能力比较差。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银行与借款人很难达成协议,而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优先考虑社会安定问题。中国目前关于消费信贷的法规较少,而且很不具体,比如借款人违约时,在怎样对抵押物、质押品进行处理,以抵偿贷款本息等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银行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证,操作非常困难。即便银行取得了抵押物的处置权,在抵押品交易尚未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情况下,收回的住房或其它抵押物很难足值变现,管理成本比较高。
第二,第三方担保不能足额补偿消费信贷的风险损失。银行在发放住房、汽车抵押贷款时,通常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履约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会在所有情况下都对借款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而且很少提供全额补偿。特别是最近几年汽车保险中,由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较为严重,骗保现象频频发生,保险公司大都不愿意承保汽车贷款。
作者:涂永红 王宇 布鲁斯.L.雷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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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难点】
消费信贷是金融机构采用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的方式向消费者发放的一种贷款,是消费信用的主要形式。它既是利用信贷手段促进商品销售的有效方式,也是启动消费品市场,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消费结构和主业结构升级的有力杠杆。因此我国政府、银行、企业和理论界都十分重视消费信贷的发展,特别是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9年《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意见》下发以来,以住房贷款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更是进入了前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到2001年底,全国个人消费贷款当年新增2592亿元,占贷款新增总额的%,其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展到了汽车、教育、游泳、高档家电、住宅装修、医疗保险等领域。但从整体而言,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并不理想,其效果和经营效益与西方发达国家同类业务更是无法相提并论。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我们又该采取哪些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呢?
广泛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难点
1.传统消费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消费贷款是在消费者预期收入制约下,提前实现对商品、劳务消费的方式,这种“寅吃卯粮”的超前消费显然与传统理念相悖。同时,我国对消费贷款这种负债形式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人们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了解,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负债恐惧”,认为贷了款就成了“杨白劳”,也是消费贷款不易被广泛接受的原因。
2.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我国无信息透明化的文化传统,金融合约的不同当事人往往不能拥有相同的信息资源。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方可能会隐瞒对其不利于获得贷款的信息,而银行又确实难以掌握资金需求方的全面信息及信用状况,这势必会造成银行出于高风险的考虑而制定较严格的贷款条件,提出较高的风险补偿利率,在执行中更是十分谨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信贷的供给。同时,由于银行高贷款利率政策的出台,常会出现:低风险贷款方,认为高利率与其低风险不相符,放弃从该行选选择贷款,而另谋“低”就,即寻找能有效识别差别客户的银行贷款,以求降低融资成本;高风险贷款方认为高利率与其风险相匹配,从而“择其而栖”,最终造成放贷行贷款项目的不断恶化,难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管理。这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自然就使消费信贷只能在低水平上缓慢发展。
3.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使得资金供需双方均无法可依,致使在信用贷款回收过程中,一旦出现贷款本息回收困难,涉及担保人保证履行、抵押物处理、拍卖等问题时,放贷银行实际操作极为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社会保险体系不,使人们对未来收入预期变得极不确定,造成他们不得不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存款,以备不时之需,以致在我国恩格尔系数高达的50%的情况下,居民储蓄率仍然连连递增,在此情况下促使消费者在预算约束线之外进行超前消费,显然是妄谈。同时,放贷银行也受预期收入不稳定想法的影响,不敢轻易放贷,造成银行惜贷。二者合力作用下,使得消费贷款业务难以广泛展开。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则使银行筛选机制失灵,造成银行难以细分客户群,分别掌握贷款额度,执行差别贷款利率,难以优化资源配置,拓宽优质客户的消费信贷业务市场。
4.管理方面存在隐患。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一般实行固定利率,这对于部分期限较长的消费贷款来说,在市场利率波动频繁时,难免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利率不断下调期间,客户必定会选择借新债,还旧债,用“以贷还贷”的办法来降低融资成本,此种情况下,银行如选择合法经营,可能会出现利差倒挂或成本过高的现象,使自己处于被动境地。反之,银行若在利益驱动下乱拆借、乱贷款,又会导致投资资金脱离宏观效益和长期目标而出现盲目流动的“体外循环”。同时,由于消费贷款合约是较为个性化的合约,难以寻找次级市场,大大限制了流动性,一旦商业银行缺乏流动性,需要转让变现该部分资产时,就会碰到麻烦。
5.消费信贷业务手续繁杂降低了消费者的者的贷款意愿。这种现象普遍发生于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中介机构能够提供有关个人完整的信用记录,商业银行可调查消费者个人的资信渠道又不畅通,所以,银行为提高抗风险能力,便不得不加大审查力度,完善贷款办理手续。目前,消费者办理一笔贷款要涉及银行、保险、商家、企业、公证、个人担保、房地产交易管理等多个部门,其手续繁杂程度不亚于跑一个项目。如此繁琐的环节,这在客观上给消费者带来了“借钱找麻烦”的心理,使不少有意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个人望而却步。
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消费信贷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大众消费意识。当务之急,应尽快建立健全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配套制度改革,消除人们对未来收支预期存在的后顾之忧。同时,还要切实减轻贷款人的经济负担,降低办理抵押物评估、保险、登记和合同公证等方面的费率。政府税收部门则可以考虑试行在解决基本生活需要的消费贷款中退缴个人所得税和免征利息的办法,通过解决一些切实问题,引导超前消费意识。
2.大力营造信用氛围,树立履约守信意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而来的,信用基础较为薄弱,人们的信用意识相对较差,经常出现个人故意拖欠银行,相互不信任、不配合的局面。这就需要我们更新思想观念,从强化信用意识入手,形成全社会讲信用、守信用、重信用的舆论环境。要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守信履约的观念,使其认清货币经济向信用经济的转变过程,认识到在经济事务中失信,成为害人者的同时,自己的信用等级也会下降,甚至会被列入银行“黑名单”,导致不能正常申请信用卡、购物卡、购房loan和任何credit loan,加大其失信成本,打击失信行为,让良好的信用观念在社会上全面渗透,在文化上潜移默化地改变,最终唤起人们的信用理性。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适应消费贷款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出台适用于消费贷款业务独特性,专门保护消费者、销货商和金融机构三方权益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应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商业保险制度和消费信贷担保保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还应考虑简化诸如信贷部门、公证部门、资产评估机构,抵押登记部门、销售财务公司在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过程中的环节,降低收费率,以减少消费者贷款的成本负担。同时为配合信用交易、个人征信工作的顺利展开,必须立法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理的征信数据加以区分,既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又要让信用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此外,还建议保险公司开发消费信贷与财产险、失业险、意外伤害险组合在一起的保险品种,以减少借款人及抵押品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银行风险损失。在制度转型时期,还应尽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失业救济、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并尽快让工资制度改革与之相配套。可以采取企业、政府、社会多方联合的方式进行,逐步消除人们由于制度不确定性和保障体系不完善所造成的不安全感,改变以存款来维护安全感的预期,刺激超前消费,进而实现消费贷款增长。
4.全面开展征信工作,尽快建立联合信用系统。现代金融业是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立信用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目前,个人信用消费已占其全社会消费总量的10%以上,仅美国就有几百家资信公司提供个人资信咨询。这些大型的征信机构,利用个人征信数据库来生产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为每个人建立了专门的信用号码及信用历史记录,以供需要信用资料的任何公司、银行和业务对象有偿查询。在个人消费过程中,有信用记录的消费者同样可以凭借信用享用便捷的信贷、零付款和透支等金融服务。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像欧美那样由国家或央行或完全市场化运作的覆盖面广的信用体系,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甚至导致经济的负向循环。例如:广东国债破产涉案资金达360亿元,大都是由巨额拖欠造成信用危机所致。可喜的是中央银行也注意到这一事实,于1996年6月批准在上海市率先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130万上海人成为中国第一批拥有个人信用记录的信用人,在与国际接轨上迈出了崭新的一步。征信工作具体可采取如下做法:成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偿从商业银行、司法等部门收购个人信用信息及与个人信用有关的法律宣判结果和公安处罚结果等信息。信息采集主要依据各单位现有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充分利用数据库网络来进行传输、转换、加工和整理。对于提供信用记录的部门除给予信息共享收购费用以外,还可以给予获得相应数量信息记录的优惠权,以“有偿收购+优惠服务”的手段来激励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实现共享,以加快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化和商业化。对采集所获的个人信息分别建立惟一的消费者识别码加以记录,并对应相关信息条进行信用评分,编制成表。对首次进入数据库网络的个人寄发信用报告以便消费者了解报告内容。当消费者就报告内容向信用报告机构提出质疑时,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质疑事件进行调查、确认,予以回复。每年消费者还可免费索取一份个人信用最新记录,而信用报告机构在提供信用记录的同时,也起到了核对、修正的作用。
5.加强消费信贷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在利率风险管理方面,对于期限较短的消费贷款,如1年以内的消费贷款可以采用固定利率,这是针对其利率相对波动较小的特点来决定的,同时采用固定利率便于这类期限相对短、金额相对小的贷款进行收益核算;反之,对于期限较长的消费贷款,如房地产信贷、汽车贷款等,则宜采用浮动利率,以减少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对期限较长的消费贷款,可尝试走证券化的道路。商业银行可以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等指标将个性化的贷款合约细分化,使其成为相对标准化的合约,寻找有利于其流动的次级市场,以便在商业银行缺乏流动性或发现更有利的投资机会时,可以考虑在二级市场转让部分贷款给愿意持有的投资者,从而拓展消费信贷的融资渠道。另外,贷款是由于信贷市场的资金总额远远低于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量,使得在信贷市场上看似难以抗拒的波动在资本市场这个大熔炉内常可轻易化解。
6.实施差别化服务,制定灵活的营销策略。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近年来发展较快,从品种上看,已有学生助学贷款、旅游贷款、装修贷款、耐用品贷款,甚至婚庆贷款等,但商业银行万不可在“繁花似锦”的消费贷款品种面前失去重心。在新产品开发上,要深入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消费信息,制定出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信贷营销措施,以满足不同客户的消费需求。银行需要重点做好的是提供具有“担保条件宽松,利率优惠,申请便捷手续简便”等特点的优惠贷款,并追踪客户,不失时机地为其设计、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产品,在赢得客户的同时挖掘潜在商机。从服务上看,商业银行应以客户为中心,塑造良好的信贷文化。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时应考虑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让可以内部完成的工作尽量内部化,以减少客户外部操作过程。如:发放存单抵押贷款时,客户只需在贷款中心集中办理贷款申请书及抵押合同、贷款指标合同等手续,银行则通过计算机中心将其抵押存单冻结,消除客户到营业网点办理抵押冻结手续的麻烦。针对客户不熟悉中间操作过程或牵扯繁琐业务程序的消费贷款,银行可采用“个人客户经理制”,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申办引导、过程答疑、贷后解疑等一揽子便捷、周到的服务事宜,力求用优质的服务将客户引进门来。同时,应分层次提供差别化理财服务,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二八法则”,将为银行带来80%收益的20%的优质客户作为重点,提供量身定做的差别化理财服务,使不同客户都能充分享受到消费贷款为其带来的惬意,使差别理财服务成为客户与银行的情感纽带。
作者:北京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王雁群;河南省濮阳市建设银行 王雁凌
来源:《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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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需突破四大障碍】
发展消费信贷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措施。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新事物,消费信贷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如何更好地推进信贷的开展,如何使消费信贷更有力的扩大消费需求,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居民无法承受负债消费 虽然消费信贷在我国发展得尚不充分,但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居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因素。 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发验,居民家庭是否具有负债消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收入水平。 根据1997年的统计资料计算,城市居民家庭扣除消费性支出后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如果能够全部用于偿付消费信贷,那么,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及最高收入户20年内可承受的消费信贷负债金额(贷款金额与应支付利息之和)分别为6240、20880、32400、52800、78000、111840及187200元。可见,占城市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能够承受10万元以上的消费信贷;占城市居民家庭约30%左右的高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能够承受5~10万元消费信贷;占城市居民家庭约20%的中等收入户只能承受5万元以下的消费信贷;还有30%的居民家庭尚不具备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由于我国居民家庭实际收入中还包含着相当部分的非货币化收入灰色收入,因此,根据统计资料估算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信贷承受能力会低于实际情况,但相对于汽车、住房等价值10万元、及至数10万元级的高值商品,我国城市居民家庭的总体消费信贷承受能力还比较薄弱。由于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于城市的40%,因而农村居民家庭能够承受消费信贷的比例也不会很大。 需要提出的是,决定消费信贷承受能力的收入水平,实际上是指居民家庭可预见的、未来的长期收入。居民家庭未来收入预期越好,其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和信心就越强。由于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幅的下降、下岗的人数的增多、以及涉及居民生活的各项制度改革的推行,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预期普遍不高,这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缺乏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消费信贷业务与其他信贷业务一样,存在着一定风险,消费信贷的供还双方都力求降低或避免风险。从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来看,避免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途径主要的四个方面:一是居民家庭稳定而清晰的收入来源;二是居民家庭可靠的信用等级;三是担保品保障,特别是住房的抵押保障;四是政府的保险和保证保障。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运行情况来看,在上述四个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是: 第一,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 由于居民收入中还包含着许多非货币化的收入和灰色收入,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由于无法获知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消费贷款机构无法确认消费者的贷款的资格,也不可能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第二,缺乏个人信用制度 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没有配套建立有关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评估和调查制度,个人信用难以把握;商业银行虽然通过信用卡制度建立了持卡人信用制度并积累了许多持卡人的信用资料,但在发放消费信贷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利用这一有效资源。 第三,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首先,我国已有担保法规,但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其次,由于房地产二级市场发育滞后等原因,抵押的住房主权变现能力较差,不能为贷款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 第四,缺乏政府保险和保证保障制度 国外运用消费信贷扩大消费的实践中,既有商业保险的保障制度,也有政府机构提供保险和保证的制度,特别是政府对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险的做法,对许多中低收入的居民家庭运用消费信贷扩大消费需求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国家的机构还通过发行以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长期证券等方法,为抵押贷款提供保证和支持,从而为住房贷款提供了又一层安全保障。显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消费信贷操作不规范 当前消费信贷运作中存在着申请手续繁杂、收费环节多且收费水平不尽合理的现象,使许多消费者对消费信贷望而生畏。其主要原因是有关消费信贷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贷款机构在具体运作上无章可循且相互差距较大。 同时,消费信贷资金来源有较大的局限性,不能保证消费信贷循环畅通。 目前各种消费信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特有的资金结构,其所面临的“短存长贷”的经营风险较大。在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消费信贷的供给者无法获得所需的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如住房基金、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等,其资金需求必然指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的经营困难。 同样,商业企业也面临着资金的困扰。分期付款的实质是一种由商业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商业信用,其本身就要求商业企业应该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融资能力。而目前中国商业企业依靠银行短期信贷资金和挤占生产企业资金进行经营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资金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商业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自有资金不足的信贷资金成本较高的压力下,商业企业开展分期付款的能力和积极性是十分有限的。 鼓励居民使用消费信贷 首先,明确消费信贷政策的指向性,即明确当前消费信贷政策调整的消费群体和引导的消费领域,有针对性地扩大消费需求。 有消费群体选择上,针对当前高收入阶层消费活跃和低收入阶层消费潜力不大的现实,消费信贷政策应重点引导中等收入阶层和具有较好预期的青年消费群体,制定一些配套的激励措施,着力启动这部分居民的消费活动。在消费领域方面,应依据上述重点消费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主要消费倾向,提供除住房、汽车之外多样化的选择,如可以适当引导家用电器在等耐用消费品、电脑等家庭办公设备、教育、旅游等领域的信用消费,使居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有选择地扩大消费支出。可供选择的措施有: 第一,重点开发10万元以下的中等额度和小额消费信贷品种。如配合各地居民置换存量住房,扩大住房消费需求;向有良好职业前景的青年消费群体提供小额消费信贷,扩大即期消费并培育信用消费行为。 第二,制定配套激励措施,鼓励居民使用消费信贷。如对使用消费信贷置换存量住房的居民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或贴息、对使用住房消费信贷的居民减免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鼓励。总之,要让居民体会到使用消费信贷的好处。 其次,建立规范的消费信贷制度、运用制度保障为消费信贷的稳步发展创造机遇。当前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消费信贷的制度建设: 第一,建立规范的个人消费信贷企业标准,使消费信贷供需双方都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要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二,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的统一征信标准、征信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这是发展消费信贷的前提保证。 第三,在完善消费信贷商业保险制度的同时,研究制定政府提供保险和保证保障的措施。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是组建有关保障机构,为中低收入的住房贷款提供保险;二是利用中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贷款的保险和保证。 第四,建立必要的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机制。应结合资本市场发育,培育一些能够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主体、开发相应的融资工具,为消费信贷提供更为广泛的资金来源。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如住房基金,日本住宅金融公库、政府住房债券等,以吸引和集中资本市场中和私人分散资金和机构投资者掌握的长期资金(如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金、养老保险资金等)。再次,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和流通企业结合消费信贷进行营销方式创新。 可供参考的积极措施有: 第一,支持商业银行运用已建立的信用卡制度和已积累的个人信用资源,培育和开发具有较好应用基础的消费者。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分析和评定持卡人信用记录,对于信用记录较好的持卡人尝试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并形成信用额度逐步放大的消费信贷制度;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网络中与商业企业合作开展一些小额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如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业务等。通过这种逐步扩大当前的消费需求,也为银行今后大额消费信贷的发展培育和开发了市场。 第二,支持流通企业运用消费信贷进行营销方式创新。目前,一些流通企业正在开展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的尝试,其中涉及到商业的合作方式、资金来源及运作管理等新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现行的管理政策和制度中尚未涉及的,有的则可能超出现行政策允许的范围。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流通企业动用消费信贷进行营销方式创新的合理性,对那些确有效果、规范操作的新型营销方式给予肯定和政策支持。
作者:韩凝春
来源:北京商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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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发展我国消费信贷】
始于20世纪四十年代的美国消费信贷经过长期的发展,目前体系健全,立法完善,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仅到1997年底,全美消费贷款(住房及其它消费贷款)的余额就达17352亿美元,占到全部银行贷款总量的57%,而同期的工商贷款余额仅为8630亿元,显示出消费贷款在美国银行贷款业务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与美国发达的消费信贷市场相比,我国的消费信贷刚刚起步,在制度、体系、立法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迫切需要发展。扩大内需、启动消费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事,为了促进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笔者在此总结了美国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并提出推进我国消费信贷的政策建议。 美国消费信贷发展的成功经验 一、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美国消费信贷体系的发展,与政府的积极支持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住房金融领域。二战后,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GENNIE MAE)和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FANNIE MAE)(FANNIE MAE后转化为私营机构),鼓励贷款机构对低收入的家庭发放贷款,并由政府担保发行债券,以获取资金购买这些贷款。后又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制度并积极培育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构建并完善了住房金融体系。同时政府还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通过和制定了《公平贷款机会法》、《社区再投资法》、《公平催收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等,从制度上保障了消费信贷市场的顺利发展。在教育助学贷款方面,美国为学生贷款提供政府担保,鼓励贫穷学生贷款上学。此外,政府为了鼓励消费贷款,对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收入部分实行减免所得税,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诸多优惠政策的制定,达到了扶持消费信贷、刺激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完备的个人信用报告体系。对消费信贷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是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美国,消费信贷贷款机构通常依靠商业性的信用报告机构来完成信用调查工作,这些机构专门负责收集、保存申请人的有关信用资料,并出售这些资料以获利。 目前美国主要的信用报告机构有三个,它们是Experian信息服务公司(Experian Information services)、Trans联合公司(Trans Union)及Equifax公司(Eguifax,Inc)。个人信用报告机构通常拥有独立的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数以万计的信贷消费者的档案。所有的信用报告机构都签署了可以相互利用各自资料库的长期协议,因而迁居到另一处的申请人信用资料立即就能被新居地的信贷发放机构获取。利用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信用查询报告,消费信贷贷款机构可以迅速而准确地掌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背景资料,并在短时间内对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作出客观判断,从而大大节省了对申请人信用的调查时间,提高了贷款的审批效率。 三、发达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依靠发达的二级市场作后盾。在一级市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机构,可以将这些贷款纳入自己的投资组合,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贷款机构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所持有的贷款而获得更多的资金,进而可以向住房消费贷款需求者发放更多的贷款。二级市场对一级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以降低贷款机构的贷款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并增加资金的来源渠道。 目前美国政府特许的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中经营的三大机构分别是: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GENNIE MAE)、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FANNIE MAE)和联邦住宅按揭公司(Freddie Mac),他们在二级市场上的份额分别为28%、40%和32%。 四、先进的信息科技。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高速发展及高效运作,与其高度发达的信息科技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国,贷款机构发放贷款的整个过程已全部实现电脑化操作。只要贷款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关资料,贷款机构便立即在电脑上输入申请人的个人资料,通过Internet从信用报告机构获取个人信用历史报告,进而在电脑上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最后在电脑网络中审批。由于电脑数据处理十分准确、快捷,因此对提高贷款机构的工作效率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此外,随着美国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贷款机构可以从网上查看申请人的信用历史报告,还可以在网上与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经营机构进行电子交易。 对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支持的力度。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消费信贷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及金融体制有待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政府更应该在消费信贷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1、制定《消费信贷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首先要从总体入手,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作出规定,对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作出总体设计。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一方面要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难点问题——抵押权的实现、抵押登记等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制定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法》、《住房金融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住房金融法律体系。 2、建立住房消费信贷保险机制。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其有效的住房抵押保险机制。我国应当在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同时,也要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制度,给住房抵押贷款提供相应的保险和保证;同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介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最终形成社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 3、培育多类型、多层次的消费信贷体系。美国消费信贷机构主体非常多,包括商业银行、商家、信用合作社、销售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消费者能非常方便地得到他们提供的商品、服务及现金方面的消费信贷。我国消费信贷刚刚起步,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主体目前主要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介入很少,所以现在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和商家开展这项业务,培育与我国城乡居民现阶段消费结构与特点相适应的消费信贷体系。同时,结合我国的经济实际,应考虑集中各种资源和力量,重点开发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这两项能够形成市场规模、风险收益比率合理、又有长远发展潜力的消费信贷业务。 二、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近几年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增长较快,但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特别是抵押权的实现),以保障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1.培育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有效需求。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必须从影响居民对住房有效需求的多方面因素入手,调整有关政策,进行金融创新,设计出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需要的金融产品,开展灵活多样的消费信贷。目前可以考虑重点推出如下金融产品:(1)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相结合,开办住房组合贷款。当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限时,银行运用商业性贷款,将两种资金组合起来向同一贷款人发放。(2)开办“旧房抵押贷款”,满足许多居民希望改善住房条件、“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类似的要求,这样既可培育我国的旧房交易市场,也能促进新建住房的销售。(3)推出综合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积极介入住房抵押贷款的保险,双方密切合作,结合保证保险、财产保险、信用保险,推出使双方受益的保险品种,使居民个人能降低贷款风险。 2.积极发展二级市场。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运作是非常成功的。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开展住房抵押贷款的初期,就应当注意培育二级市场,以保证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应当建立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和公司,购买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债权,或将抵押贷款证券化,并鼓励现有的公司、各种基金进入抵押贷款债券市场,满足一级市场纵深化、规模化发展的需要,形成多层次的健全的金融体系。 三、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增加科技投入。银行不能快速、准确地获得贷款人的信用资料是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美国的做法,通过商业性的信用报告机构,建立和完善居民的个人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资料的共享,并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查询和交易,这样能够大大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有利于消费信贷在我国的深入开展。
作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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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银行信贷管理的比较与启示】
对贷款的行为约束和管理实践是银行业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基本要素。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存在不少制度缺陷,致使银行经营状况和信贷资产质量长期积重难返。本文通过对广州市中、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调查分析与差异比较,提出了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做法尽快建立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新型银行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中外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主要差异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一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较佳结合。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
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
(二)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早期防范,将防范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1、通过确定目标市场、制定详细的风险资产接受标准来筛选客户。如某外资银行每年会根据信贷政策委员会确定的地区最高额度指标,确立市场目标及风险接受标准,只有符合目标市场条件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行业研究,列出可接纳客户的条件及细节,包括对公司规模、管理者经验、股东资本、杠杆比率等方面的指标限制,信贷人员以此为依据寻找符合条件的客户进入贷款程序。2、通过现代计量方法和借助各种专用软件对客户进行动态评估与分析,并将评级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管理的各环节。3、建立大客户专管制度。大客户的贷款由总部统一专管,总部每年对其总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分公司申请贷款时在总的授信额度内统筹考虑。 4、通过动态评占资产组合,尽可能地选择多种彼此互不相关或者负相关的资产进行搭配,以便分散风险。5、通过不定期的风险测试,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某外资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贷款组合进行风险测试,通过假设某些宏观(政治/经济)事件发生,测量信贷资产可能遭受的影响。根据测算结果,一些敏感性贷款在五级分类中将被归为“可疑”类,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下调。6、设立独立机构评估风险与绩效。如某外资银行,总部有独立的风险审核小组对各分行信贷组合和信贷管理程序进行一年一度或两年一度的审核。审核小组通过计算信贷组合的加权平均损失概率,确定信贷组合的风险级数,5级以上为合格。如果不合格,审核部门将及时给予改善建议,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改进,并在6个月后复查,12—18个月后再次复查,直到确保风险隐患消除。
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这造成了近几年商业银行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在风险控制的其他环节,国内银行虽然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能在新客户申请贷款时和每年年初进行,不能即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设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评级结果的普遍运用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
(三)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在某外资银行,总部每年会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外资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实行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如某外资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年一定,独立考核部门借助业绩评价系统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表现”打分,上级信贷主管据此决定提高或降低该信贷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等级。审批权限的动态调整一方面给信贷管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督促其自觉控制资产质量,另一方面便于管理层在短期内能够查明风险、采取对策。二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采用财务激励措施,如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持股制度,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人力资本增殖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因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现象。三是通过设计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通过权力的分工和制衡实现人员间的时时制约和事先制约,有效制止内部人控制行为。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固定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
对贷款的会计处理和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实践是银行业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素。外资银行基于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健的考虑,十分注重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在贷款的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真实反映贷款的实际价值。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在保持信贷资产账面数字不变时,在资产方设立对冲项目——呆账准备金用于备抵贷款资产项目的损失,使其按照实际价值得到反映,在负债方相应核减资本金。外资银行对呆账准备金什么时候提取、提取多少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财务、税收部门限制,常常会在有计划地预提普通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针对具体贷款风险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以便在实际风险损失发生时有能力自担风险。如某外资银行除计提 1%一般准备外,贷款降为不良后,会根据贷款项目预期损失程度计提相应的专项坏账准备金。
国内银行对贷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设立了呆账准备金科目用于抵减资产价值。但呆账准备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标准——年末贷款余额的 1%提取,损失发生后由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存在呆账准备提取水平过低、提取方式单一、提取范围过窄和银行对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的问题。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既不利于及时揭示银行贷款风险,也不利于促进管理人员自觉控制风险。首先,银行资产负债表某个时刻的资产存量,是按历史成本计算原则而制定的,不能及时根据贷款的实际形态作出调整,这就意味着银行资产没有按其实有价值进行核算和反映,存在相应数量的账面“虚拟资产”,贷款风险不能及时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其次,贷款损失与经营利润不挂钩。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贷款发放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由于财政部门出于税收考虑,损失发生后仍不能或不予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在客观上会造成基层经营单位的贷款扩张冲动和管理人员“重贷轻查”的倾向。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贷款发生损失很难追究到个人责任。
(五)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还可设置信贷政策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制订地区性信贷政策、草拟信贷文件,与信贷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
(二)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三)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四)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谨慎经营和审慎会计原则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冲销制度。
近年来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仍不能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累积风险。因此,尽快改革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制度已刻不容缓。首先,可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水平。可以规定按银行年末贷款总余额1%—3%的范围实行差额提取,在浮动范围内,由各银行根据经济发展、贷款总量、构成、构成以及预计损失情况等,自主决定提多提少。其次,在提取普通准备金的基础上。分类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人民银行应要求各银行在统一的分类指导原则下,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提取适度水平的专项呆账准备金。在尚未获取经验数据的初期,可参照国际标准,对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5%、50%和100%的呆账准备。第三,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逐步建立呆账准备自主使用机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协商制定“银行业贷款呆账核销办法”,将呆账认定核销权力还给银行,同时对已核销呆账的管理作出严格规定,对股份制银行贷款核销则可由其信贷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内审部门审核认定,董事会批准即可。
作者:张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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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探索
【个人消费信贷是否可持续】
一、发达国家家庭债务飙升 近十几年来,受80年代之后的低利率和低通胀的影响,美、英、日等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家庭债务(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各类分期付款、信用卡透支等)增长迅猛,主要发达国家家庭债务余额多数翻番有余。这些债务主要是住房按揭和信用卡,在美国和英国,住房按揭占家庭债务的75%左右。目前,美国家庭债务总额已经超过9万亿美元,而在1990年还只有3.72万亿美元,13年来增长了140%。英国家庭债务从0到5000亿英镑用了600年,而从5000亿英镑达到目前的10000亿英镑则只用了7年时间。 美国家庭债务增长情况 在家庭债务飙升的同时,衡量家庭债务负担的指标——金融债务比率(=家庭债务余额/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同样保持了较快增长,以美国为例,1995年,金融债务比率约为80%,而2003年则增长到115%;英国1995年金融债务比率约为107%,2003年则约为140%。 虽然金融债务比率快速攀升,但是由于各国目前均处于几十年以来的低利率时期,衡量家庭债务负担的另一项指标——债务承担率(=每月偿还债务/每月家庭收入所得的百分比)并没有大幅度提高,有的国家还在下降,整体上仍处比较合理的范围。以美国为例,目前债务承担率为18%左右,而在1990年约为16%。法国1990年债务承担率14%,而目前为12%。 美国家庭债务比例 家庭债务比例=家庭债务/家庭可支配收入 家庭债务上升的同时,家庭金融资产也在上升,家庭债务/金融资产的比例上升幅度不大,仍处于较合理水平。以美国为例,1990年家庭债务/家庭金融资产比例为25.07%,1999年股市高峰期间此比例降低至19.68%,2002年为29.27%。(见图) 国外学者对于家庭债务的增长,尤其是住房贷款的增长对消费的增长以及国民经济的增长贡献做了研究。国际清算银行的Guy Debelle在对北欧国家、英国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家庭债务情况进行研究后发现,家庭债务的增长对房地产价格的提高和宏观经济的增长都有明显贡献。 国外学者对家庭债务引起的负面效果研究表明:高负债家庭对失业更为敏感,放大了引起失业上升的经济冲击的效果;失业会导致借款人还款困难,尤其是高通胀、高利率同时出现的时候,更是对借款人雪上加霜;持有浮动利率按揭贷款的高负债家庭对利率十分敏感,利率上升时每月还款金额上升,被迫削减消费或者动用储蓄。 二、家庭债务的合理规模 对于一个经济体来说,多大的家庭债务规模是合理的?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各个国家不同的国情决定了衡量家庭债务是否合理的标准不同。总的来说,家庭债务的合理规模主要应该和家庭可支配收入相匹配,同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社会发展阶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经济波动较小,人民收入水平比较稳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公共教育体系比较发达,居民可支配收入除投资、储蓄外,不必特别考虑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可以承受相对高的债务比例。而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经济波动较大,人民收入水平不稳定,同时养老、医疗、教育等体系不发达,居民需要相当储蓄应对这些现实问题。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家庭应该保持相对低的债务水平。 2.利率和通胀在长期按揭贷款实行浮动利率的国家,家庭债务水平不仅要考虑借款时的利率水平,还要考虑长期利率预期的平均水平,并以此来衡量家庭的承受能力。尤其是在低利率的时代,必须要考虑高利率时期的承受能力。 3.人的个性解放和生活福利的整体提升合理的债务水平不仅要考虑能够保证在不影响正常生活水平的情况下能够按时偿还,还要考虑人的个性解放和生活福利的整体提升。人的生活是应该多样化的,不仅仅是住房、吃饭、穿衣那么简单。因此,合理的债务水平应该是在可支配收入归还贷款之后,还能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人的个性发展所需要的的资金。 三、我国一些大城市居民悄然成为高负债家庭 我国家庭债务的主体是以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无主的个人消费信贷。我国从1998年开始大规模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几年来,个人消费贷款余额急剧扩大,到2003年末已经达到15736亿元,今年6月末已经超过17000亿元,比1998年扩大20多倍。个人消费信贷的扩大对我国住房和汽车消费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有力地拉动了内需。 然而随着个人消费信贷规模的急剧扩大,我国一些大城市居民已经悄然成为高负债一族,家庭债务比例已经达到甚至超过美国等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笔者根据各地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计算了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宁波、杭州等城市的家庭债务比例,发现这些城市居民整体家庭债务比例已经接近或超过100%,尤其是上海高达155%,已经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居民的家庭债务比例。北京仅次于上海,家庭债务比例达到122%,青岛、杭州、深圳、宁波等城市家庭债务比例分别达到95%、91%、85%、79%,天津最低为44%。(见表) 另外,房价严重脱离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些城市的家庭债务承担率也处于非常高的水平。根据各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平均房价,按照三口之家80平米一套住房的标准计算,平均20年按揭,按照目前利率水平,目前一些城市的债务承担率在50%左右的水平,远远超过美国2003年的18%的平均水平。以上海为例,2003年平均房价5118元/平米,人均可支配收入14867元,80平米住房需贷款327552元,每年还款26027.28元,占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8.36%,债务负担相当沉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家庭债务与可支配收入比较的角度,还是从归还家庭债务的金额占可支配收入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家庭债务水平都已经处于非常高的水平,如果这些城市的个人消费贷款仍以远高于个人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增长的话,家庭债务比例将会进一步恶化。高负债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失业和利率十分敏感,为了归还债务有时会被迫削减其他消费。尤其是在利率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家庭债务负担将大幅度提高。同时,高负债增加了失业或者收入减少时违约的风险。另外根据国际经验,一般来说,高收入家庭的债务比例较低,中低收入家庭的债务比例较高。因此,在一个高负债的社会,往往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债务负担更为沉重。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体是住房按揭贷款,而大城市的家庭高负债主要是高房价引起的。以上海为例,一套80平米的住房的价格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7.54倍,而国外一套住房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为:德国11.41,英国10.3,意大利8.61,法国7.68,美国6.43,连在一般人认为人均土地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这个比例也不过是11.07。可见我国一些大城市的房价高到了何等程度。 四、住房信贷高速增长能否持续 家庭债务的合理规模是必须是家庭债务比例和债务承担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个安全的家庭债务总额不能脱离家庭可支配收入,这一点无论对于借款的家庭还是贷款的银行都十分重要。如果家庭债务总额适度,即使在住房价格低于未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庭也仍将选择继续履约,银行的风险仍然很小。但对于脱离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债务,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大大增加。而对于完全脱离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房地产投机活动来说,当住房价格跌破未归还贷款时,银行将面临巨大的风险。银行毕竟不是当铺,安全的个人消费贷款永远是以居民的足够的可支配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任何完全依赖抵押品价值保障的贷款都会面临抵押品变现价值的波动,尤其是房地产。如果有较多投机者不能归还贷款时,住宅的价格往往也会一落千丈,脱离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房地产高价是不会长久的。另外,银行比普通企业有更大的社会责任,不能为了追求利润而支持投机者利用银行资金炒作关系到民生的房地产。 如果上面分析的几大城市的家庭债务绝大多数是由常住居民为自住而购置住房产生的,那么这些城市的家庭债务负担已经相当沉重。今年以来,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还在高速增长中,一些大城市的家庭债务比例还在快速上升,需要密切关注。当然,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城市的家庭债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房地产投机者所持有,其中可能有一小部分干脆就是房地产商制造的假按揭。无论以上哪种情况是事实,都说明这些城市的家庭债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脱离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如果个人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仍然以远超过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增长,将有更多的家庭负债会脱离可支配收入的保障,银行的风险将进一步放大。 近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其中规定,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应控制在50%(含50%)以下,及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应控制在55%(含55%)以下。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55%已经是一个非常高的比例,但是在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债务负担超出了这个数字,而对于一些房地产投机者来说,更是远远超过这个比例。笔者认为,如果这个指引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的话,一些大城市的个人消费信贷将进入一个平稳增长甚至停滞的时期。而几年来伴随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膨胀的高房价能否有足够的需求支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刘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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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结构与发展趋势】
信贷消费,通俗地讲也就是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为个人积累信用。对于消费者来说,信用具有提高生活水准,处理紧急事件和提供方便性的作用,特别对于价格昂贵的耐用消费品来说,信贷消费是最好不过的选择了。当我们每次进行信贷消费的时候,实际上我们也同时为自己积累了信用,得到了属于自己的信用消费额,同时为我们下一次的信贷消费打下了信用基础。 一、中国个人信贷消费结构概况 在我国,尽管消费信贷刚刚起步,但发展迅速的个人住房贷款目前已经让200多万户居民圆了住房梦。近年来,我国对住房、汽车等重要商品的消费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实现了住房的商品化,居民个人成为住房的消费主体,个人消费贷款方兴未艾。发达国家有规模银行的个贷款占总贷款比例普遍在50%以上,我国一些发达城市的占比已达到20%~30%,而全国平均水平不到10%。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最近发布的第四次“中国消费信贷调查”结果显示,住房、汽车和教育依然是被访者未来信贷消费的主要选择,所占比例分别是%、%、%。被访者在过去6个月中信贷消费对象的前5位依次是:住房及装修、大件家用电器、汽车、手机电脑等办公通讯用品和医疗保健,其所占比例分别是%、%、%、%、%。与以往相比,旅游、大件家用电器、医疗保健、汽车和住房的累计信贷额有所增加,而教育、日常生活用品、家具和手机、电脑等办公通讯用品则有所下降。而从人均信贷消费额角度来看,位居前5位的依次是:汽车、住房、医疗保健、旅游和手机、电脑等办公通讯用品。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成功开展医疗保健和旅游信贷业务的机构很少,不能满足居民对这方面较强的信贷需求。调查表明,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被访者,信贷消费的第一需求是汽车,而月收入3000元以下被访者的首选信贷消费对象则为房子。被访者中,学历越高越想买车,研究生以上学历、有实际贷款购车意向的被访者比例高达近50%。从总体来看,男性比女性、高学历比低学历、高收入比低收入者表示出更强的信贷消费意向。
住房信贷消费仍占主体地位。以前,人们都喜欢把钱攒起来搁置银行稳吃利息,而不敢赊账置业;以前,住房市场上的交易只是一种钱与物的交易,按揭购房仅被当做一种天方夜谭式的传说。然而,对于今天的老百姓来说,“寅吃卯粮”的消费方式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尤其是住房这种特大件消费,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是在同一时间纷纷抢滩这个朝阳市场。住房信贷是所有年龄组的首选,尤其是24岁以上的成年人。尽管未来有较多大学以下文化程度和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十分渴望进行住房信贷消费。据中国工商银行住房信贷部总经理刘子刚介绍,工商银行2001年发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在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健地推进业务发展。工商银行2003年全年将累计发放住房贷款1850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将达到1000亿元。 二、信贷消费的发展趋势 根据消费信贷发展规律,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尚属初级阶段,无论是消费规模,还是信贷品种,都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蓬勃发展的趋势不容质疑。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来说,对提倡借钱消费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接受的观念。即使能够接受,也会在商业银行诸多的限制条件和烦琐的手续面前却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在授权范围之内,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客户部门或金融超市,在审批环节上,可以直接通过“三岗”发放。当前,商业银行在服务水准、贷款品种结构、规模信贷风险等方面,还需要完善,特别是社会信用的滞后,信用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制约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
在信贷消费的潜在需求方面,我国居民将更多地通过信用卡的形式进行信贷消费,而信贷消费的规模将表现出小额、多次的特点,其内容则更趋于广泛,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信贷消费的人群比例稳定上升。通过增加居民收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商业银行转变自身观念,把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拓展和创新消费信贷方式;完善消费信贷相应的配套政策等方式来推动中国信贷消费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应当竭力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信用报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进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和经营规模的有效扩大。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改善资产的单一化和传统化,提高金融资本的运作效率。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领域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可以为税收、金融和消费服务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
1、鉴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家用汽车的导入期不可能太短。
2、住房的信贷消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保持稳定快速的增长。
中国信贷消费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蓬勃发展的趋势不容质疑。山雨欲来风满楼。在星城楼市竞争不断升级、开发阵容日益壮大,各款新车悉出名门个性十足的今天,我们既要有市场忧患意识,更应该看到希望。因为有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强力扶持,只要是有效需求的产品,消费空间无疑前景远大。同样,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把与信贷消费的相关力量都调动起来,我们的信贷消费市场才能走向一个更健康更繁荣的新时代。
作者:浙江工商大学金融系 任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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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研究】
一、一个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信用消费在我国尚未成为广泛的消费方式
经济决定金融,消费信贷的发展不可能脱离我国的基本国情。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在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中,“量入为出”、“寅不吃卯粮”还是有很深的烙印。尽管近几年对消费信贷做了大量宣传与引导,但仍不能有效冲破这一观念的束缚,直接消费一直是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方式,信用消费比重很小,约占消费总量的1%(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一般在20%以上)。同时,经济转型期的预期收入不确定和预期支出逐渐增加,也使许多消费者对主用消费持谨慎态度。
2.消费信贷尚缺乏个人信用制度的保证
由于消费信贷面对的是广大的居民百姓,具有贷款对象多、数额小、使用范围广、期限长等特点。与其他贷款业务相比,单笔风险更大。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做出准确判断,限制了个人信用消费范围的扩大。
3.风险转移机制下不健全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基本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现有法规几乎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消费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即使是最常用的抵押物——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因房地产二级市场发育滞后,金融机构的债权不能声速转移变现,造成信贷资金的风险。另外,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的参与程度不足,也使在国外已经通告的消费信贷保险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4.银行体制改革滞后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银行体系结构是在计划经济的银行体系基础上演变而来,虽然近年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是国有银行产权体制、金融垄断格局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指导思想、机构设置、制度动作、操作规程基本上都服从于“一切为生产服务”的目的,这是由当时的国情所决定的,银行原有的以企业业务或批发业务为主的经营观念、资产结构、业务操作方法、远不适应零售业务的发展要求。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操作程序繁琐、品种单一、缺乏灵活性,无法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对待消费信贷风险,不是采取积极态度去研究风险的优化组合策略,而是消极被动地采取“惧货”方式应对经营风险;在目前规模有限、急需拓展市场的时候,由于考虑短期利益与政绩,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长远设计规划,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一业务的发展。
5.现行的金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作为消费信贷中的主要品种,个人住房贷款具有期限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等特点,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期等特点,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产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产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使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此外,消费贷款式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额庞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是开放式金融市场的通行做法。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定价的贷款策略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二、促进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和途径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基本处于相同的发展水平,都面临着信用环境、消费意识、产品结构和资产风险等问题;大消费信贷这个联动的市场中,不仅需要银行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社会氛围的营造,进而形成有利于信贷消费业务发展的“大环境”。银行自身更需要发挥业务管理模型和产品技术设计的创新职能,积极地培植各类型 、多层次的消费信贷参与主体,逐步建立成熟的消费信贷体系和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一)多渠道地促进有利于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大环境”的形成
1.消费信贷体系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
消费信贷体系的发展与政府的积极支持密切相关,只有政府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通过和制定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在个人信用报告、贷款要素、法律责任、催收贷款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从制度上保障消费信贷市场的顺利运行。
政府为消费信贷体系发展提供的另一重要支持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而从根本上引发消费者的消费信贷需求,免除他们关于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方面的后顾之忧,使未来预期向着有利于提前消费的方向发展。
同时,为消费信贷配套优惠政策是政府的一张“王牌”,可以达到扶持消费信贷、刺激经济发展和创造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大环境”的目的。借鉴外国经验,为了鼓励消费贷款,可降低汽车消费税,可减免房地产不合理收费,可对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收入部分实行减免所得税,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为了刺激消费,可以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城市危改进程,起到提高人民生活和收水平、加速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作用,推动消费信贷业务向良性方向发展。
2.金融机构需要提高消费者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心和认同度
我国的消费者对于消费信贷业务的认识目前走向了两个极端,一端是不了解消费信贷业务,看到“要买房到建行”的广告就认为人人可以贷款;另一端是对消费信贷比较保守或推动信心,过分夸大消费贷款的复杂程序,认为贷款不如自己找亲戚朋友筹一筹。这两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人金融服务使用需求持续低迷,个人信用的使用率较低。因此金融机构在刺激需求方面大有作为,通过制度和产品的创新,通过简化贷款程序,让用户逐渐认同消费信贷程序,让用户逐渐认同消费信贷的益处。
(二)全方位地整合现有产品,构建有利于发展的业务管理模型
1.加强产品整合,改进产品包装,大力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是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重要措施。
品牌对于个人消费者具有独特的吸引力。实践证明,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在客户心目中产生强大而长久的冲击力。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招商银行的“一卡通”等产品,除了本身的功能优势外,强烈的品牌意识和围绕主题品牌开展的一系列营销手段也是成功的重要原因。 我们应当认识到,在金融产品越同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建设银行在住房金融方面的优势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客户需求的情况下,对各项金融产品进行整合包装,不断推出个性化的品牌产品,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营销,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市场开发和营销策划部门要与直接经营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借鉴和研究竞争对手的成功经验,尽早推出起点更高的业务品种,并配合高频度、大力度的品牌营销,在竞争中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
2.利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构建先进的业务管理和动作模式
个人信贷产品只具备基本的产品吸引力是远远不够的,客户在选择具体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机构时,优惠利率、快速审批都是重要的选择标准。因此,银行要依靠先进的、受客户欢迎的业务管理和动作模型来拓宽市场渠道,树立品牌形象。我国要推动消费信贷市场高速发展和高效动作,首先各金融机构要联手构建信息技术平台,实现贷款机械发放贷款申请和相关资料,贷款机构便立即在电脑上输入申请人的个人资料,通过因特网从信用报告机构获取个人信用历史报告,进而在电脑上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最后在电脑网络中审批,保证数据处理的准确、快捷。但是在技术条件不够完备的情况下,高速发展和高效动作的消费信贷体系就必须依靠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的支撑,来保证产品的严密化和服务的个性化。为此,应建立专门的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优质的金融服务。如设立消费信贷客户经理部。配备专门的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工的培训,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客户经理队伍。对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货中监控实行制度化管理,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使消费信贷业务流程尽量内部化,并把办理贷款手续相关的各部门集中在消费信贷客户管理部,开展一条龙服务,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要围绕涉及消费信贷的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大消费政策、中介服务、担保、抵押及抵押登记等诸方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方便消费者。
(三)开展市场目标群体划分,找准不同层次目标客户的定位
个人信贷的需求是潜在的,因此需要挖掘,需要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定位。也就是针对消费对象进行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根据不同阶层、年龄、收入进行市场目标群体划分,把高中收入和具有较好预期收的群体作为目标市场进行定位,迎合不同客户的需求,配套不同的产品,进行营销。
这里还要特别强调“售后服务”的重要性。其一,消费信贷与其他产品具有共性,售后服务都是产品的组成部分,是客户选择产品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时消费信贷也有“售后服务”时间较长的特征。比如,遇到央行调整利率、客户提前还款、客户未按期还款等情况时,银行采取怎样的措施与客户交流,这种交流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是客户最为关注的。其二,“售后服务”可以起到辐射营销效应,发展现有客户的朋友、同事为潜在客户,使潜在客户了解信贷产品,产生消费欲望,进而产生消费信贷需求。其三,银行可以通过“售后服务”加强贷中管理,防范和规避风险。
(四)大力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客户的需求是动态变化的,银行必须从客户的需求出发,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才能满足客户日益增长年金融需要。完善产品创新机制,培育持续创新能力。
与国外的消费信贷相比较,我国在消费信贷品种方面仍有很大的创新空间。如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的功能尚未得到很好的开发。银行应与商家密切配合,积极发展信用卡信贷。此外,应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贷款品种,如对个体工商户和运输业者提供经营性车辆贷款;对有创业意识的城乡家庭可提供小额家庭创业贷款;对中低收入但收入较为稳定的教师、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期限更长的住房贷款。建设银行应积极结合消费者的特点,研究、探索这些消费信贷品种可行的发放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并积极完善和推行,以尽快完善消费信贷体系。
营销部门作为新产品开发的首要部门,要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制订新产品开发规划,使新产品开发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充分利用客户信息系统搜集到的信息来指导新产品开发,使新产品的开发最在限度地符合客户的需要。要密切关注全行业金融产品的创新动态,灵活采取自主开发、模仿和跟进等策略,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三、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特点,构建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消费信贷过程中产生的借款人信用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以及第三方担保风险,必须引起商业银行足够的重视,拿出有力可行的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必须领领先银行、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的机制和体系。
1.建立消费信贷体系的基础——个人信用体系。
对消费信贷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是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这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前提保证。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的经验,以身份证代替企业的法人代码证书进行“贷款卡”查询,在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商业银行间的行际联网,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使银行在掌握相对真实的个人信用状况的前提下,建立以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卡、消费贷款记录)为核心的消费信贷体系。由银行收集、保存申请人的有关信用资料,进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管理、传输和查询,并做到信息共享和有偿服务。
另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成立信用报告机构,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以身份证为基础)和计算机联网查询,这样为银行选择优质目标客户,减少消费信贷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便如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外,银行有周密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善,因而能够迅速地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既降低了信贷风险,又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利用信用招待机构提供的信用查询报告,消费信贷机构可以迅速而准确地掌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背景资料,并在短时间内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作出客观判断,从而大大节省了对申请人信用的调查时间,提高了贷款的审批效率。
2.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建立健全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体系。
消费信贷中抵押贷款保险体系包括财产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人寿保险(如借款人发生意外,无力还款,就可以由其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来偿还银行贷款)等等。目前在我国银行消费贷款业务中,保险公司只办理财险和寿险,涉及信用还款的综合保险并不多,虽然有住房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担保,房屋及其抵押权变现能力极差,银行若拥有大量这样的资产,无疑会导致资产质量、结构的亚化,即使能将房屋等抵押物拍卖掉,银行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得不偿失。而银行与担保公司(国外多由政府参与组建,需借款人出具有效抵押物并交纳一定提保费用后,即可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法人机构)的合作,则可以通过担保公司及时代偿银行信贷资金的方式,实现风险转移迅速变现的目的。
3.银行应结合资本市场,进行金融创新
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式,提高抵押供需贷产品的流动性,有效地分散和降低它们内含的价格流动风险和长期占压资金风险,同时也可增加银行新的信贷资金来源,建立多渠道的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机制,开成银行资产与负债间的良性互动和循环。
作者:吴泼伟 陈振江 南亚珺
来源:《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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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初探】
在我国金融机构贷款量快速增长的今天,不良贷款余额仍然下降缓慢。随着个人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如何加强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是金融机构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和一些问题出发,提出了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中的几点相关建议。
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小组于2003年10月发布的200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增长仍然偏快。结合今年前两个季度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考察,在人民币新增贷款中,一季度为8082亿元,同比多增4758亿元;二季度为9728亿元,同比多增4752亿元。“非典”之后,人民银行加强了对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从三季度开始,金融机构贷款多增长态势开始减缓,当季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6905亿元,比二季度少增2823亿元,但仍比去年同期多增1664亿元。
而在这样一个金融机构贷款量快速增长的时期,不良贷款余额仍然下降缓慢,不良贷款损失额仍在增加。如何加强贷款管理,尤其是对我国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个人消费信贷的管理,是金融机构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属于个人银行业务的一种,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个人或家庭使用和消费,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按一定的利率计取利息的信贷业务。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较快,各级银行机构遍布全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构成了我国庞大的银行体系,成为我国金融业务发展的坚实基础。随着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日益成熟,以原始积累的方式进行消费的传统观念正逐步被信贷消费理念所取代,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接受消费信贷服务,进行信贷消费。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得到了较快的扩大。这些贷款业务主要建立在稳定合法的个人经济收入与良好的个人社会信用基础之上,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含二手楼宇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有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消费贷款增加2459亿元,同比多增1070亿元。现阶段我国个人信贷消费结构上,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占了相当比重,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加1521亿元,同比多增478亿元;汽车贷款增加483亿元,同比多增203亿元,房地产、汽车等消费热点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消费信贷快速增长,分别占到了消费贷款增量的%和%。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个人消费贷款蓬勃发展的同时,信用问题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中表现得比较突出。有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55亿元。另外,相比于欧美的一些金融业发达的国家而言,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尤其针对大额的房贷、车贷,银行在贷前信贷管理、贷中信贷执行、贷后风险监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1、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不利于信贷授信额度的确定,不利于贷前风险控制。具体体现在:(1)贷款申请者向银行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普遍缺乏真实性且不易查评。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贷款申请者往往开立偏高的收入证明以获取贷款。信贷业务人员多是依赖申请者所在行业以及其行政级别,凭经验和常识初步判断其证明的可信程度,但是行业个体差异性的存在,以及实际收入中还包含着相当部分的非货币收入和“灰色收入”,收入证明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说明申请者的还款能力。居民收入的不透明也使得查评难度较大。日后若因借款者还款能力有限甚至丧失还款能力而使得银行出现坏账、死账,将加剧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影响银行资金回笼,影响银行资金流的稳定。(2)个人资产无专业评估,个人资信无专业调查。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只有抵质押品专业评估机构,没有专业的个人资信状况评估和调查机构。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个人税前资产收益、个人有无其他行负债等个人资产资信评估的精确数据和材料处于缺乏状态。在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评分表的个人资产相关数据中,资信总分有时有10分的浮动空间,授信额度也就可能因其上浮而提高。
2、个人消费信贷手续烦琐,收费标准不一,不利于个人消费信贷顺利开展。具体体现在:(1)抵质押品评估费等收取标准不一。有的银行按笔数收取,有的银行按标价百分比收取。即使是采用一种方法收费,银行间收费差异也较大,有的存在100元的差距。在某些地区,贷款所需交纳的保险费也不同程度存在不合理现象,不利于公平竞争和信贷市场稳定。(2)银行和保险公司“一对一”的“联姻”形式使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消费者持有某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也无法自由选择质押贷款行。这种现象不仅给消费者在办理个人消费贷款时带来不便,也使银行很容易丧失潜在客户。
3、个人资信档案缺乏科学有效管理,不利于银行贷后信用风险监控。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信用经济。而在我国,金融系统尚缺乏科学完备的个人资信档案管理方案,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比较大。具体体现在:(1)金融机构内部的个人资信档案缺乏有效数据,消费信贷个人资料缺乏及时更新。目前个人资信档案中包括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等大多信息,但这些信息并不具备经济担保能力。在中长期贷款较多的房贷中,户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可能更换,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控制难度。今年前三季度个人住房贷款增加2914亿元,约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1%。从中可以看到银行承担着相当大的个人信贷风险,一旦信用风险转化成事故,银行将承担相当大的经济损失。(2)缺乏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2000年7月,上海市率先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而至今也只有大连、广州等地区也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个人征信制度发展缓慢。大量可以开放的数据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有关征信体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征信数据缺乏并且得不到同业间的及时沟通和有效整合,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和社会信用机制能较好地约束个人信用活动,贷款申请者多头开户和恶意骗贷便有空可钻。
三、对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几点建议
1、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和调查机构。美国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存在使得贷款人能以合理的投入获得真实的申请人信用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专门搜集和保管申请人信用资料的商业性信贷报告部门获得申请人信用资料。在我国可以在条件较好的城市为试点,逐步建立信贷报告机构,既减轻银行系统的调查负担,又保证调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另外可以引入国外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5C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 of business),结合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以更好的反映个人资信水平。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分开制度,将个人的信用情况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来,无疑为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2、制定相关贷款优惠政策与申请者资信挂钩的办法,并规范收费标准。对于资信较好的客户,银行可以赋予申请者更多的贷款优惠条件。例如赋予其更多的还款方式选择权,无形中降低了申请者的贷款成本,并以优惠的政策鼓励了申请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报中一条重要措施即“银行向中低收入的家庭发放的贷款,对第一次贷款者提供优惠”,要明确地体现在利率优惠或其他贷款期限优惠、资费优惠上来,使政策得到落实。
对于一般的收费标准,要在同行间严格规定统一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同时明确保险费收费原则,加大保险费收费透明度,合理收费,不一味追求高保费收入,注重保费与保险责任金的比例,分清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界限。以抵质押保险为主,避免如今年江苏地区一度出现的保险公司与银行间不合理的让利现象,减轻提前还贷出现时保险公司的退保压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从卡业务入手,搜集整理个人客户的信用资料。在中国信用体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随着卡业务的快速成长,可以考虑从各种银行卡业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入手,来跟踪消费者取款或消费记录,以电子化生成日常交易的各类数据信息增补客户资料,作为客户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客户资料数据库。再结合客户开户时录入的基本资料,建立全面反映客户资信情况以及客户还款能力的数据库。同时考虑对于现存账户采取无限期保留,对于已关闭或已付清账户继续保留若干年的措施,以备查询。
4、重视个人信贷资料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法律环境。科技上要完善基础数据库的接口技术,加快数据平台建设,以扩大征信试点,互联互通,尽快实现数据共享系统的建设和全国主要城市征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在明确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保护债权人金融资产权益,明确信贷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消费者信贷中的违约行为与其他项日常交易行为挂钩,在社会范围内强化信贷消费者的责任意识。
作者:杨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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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现状与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消费需求扩张和消费结构转换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后期,随着我国买方市场格局的初步确立,居民消费需求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不断增大。从现实情况来看,消费率过低而储蓄率过高将可能导致我国经济增长在今后一个时期受到严重的国内市场需求约束。因此,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实行鼓励消费政策,达到扩大内需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目标,应是我国政府当前经济政策调整的基本取向。本文拟对我国近年来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和对策作初步分析研究。 一、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消费信贷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方式 消费信贷一般是指以刺激消费、扩大商品销售、加速商品周转为目的,用未来收入做担保,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以特定商品为对象的信贷行为和消费方式。消费信贷是建立在信用消费的基础上,但它又不同于厂商向客户提供的分期付款的商业信用消费,而是在金融学意义上相对于生产信贷的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范围指广义的商品,既包括住房、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也包括了劳务,其范围是随着居民收入、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既有的经济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消费信贷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十分普遍。美国的消费信贷历史最早,也最为发达,借债消费是美国居民的一个重要消费行为特征。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市场需求一度非常旺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得益于企业发明的营销方法——耐用消费品实行分期付款。据专家估计,1927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售出的汽车占同年美国汽车总产量的大约60%。到20年代末,美国所有货物的15%都是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出去的。但随后爆发的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30年代经济危机,使消费信用业务转入低潮。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消费信用活动又迅速兴起。其发展速度之快、种类之多、规模之大、范围之广,使消费信用成为西方国家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经营,开展竞争,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充分运用信贷资金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目前,美国、西欧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消费信贷的规模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消费信贷额在整个信贷额度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据资料介绍,美国70%、德国60%、日本50%的汽车销售都是通过消费信贷来实现的。无论是美国、英国、新加坡、西班牙、法国还是日本、丹麦、挪威,这些国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消费信用业务,而且分期付款的期限很长,长到可以父债子还。在美国,一个年轻人一参加工作,就会立即拥有汽车、住房、整套的家具和最现代的家用电器,凭一张工资信用卡就可以把今后十年乃至几十年的收入都预支了。在法国,1/2的家庭有债务,1/4的家庭靠贷款买房子。据有关资料表明,美国每年有6000万家庭用信用卡消费,1997年末,美国未清偿消费信贷(不包括抵押贷款)余额达12641亿美元,占美国个人消费支出的%,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消费信贷发展到今天,种类繁多。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而言,主要有三种:一是短期消费信贷。主要用于非耐用消费品和劳务的购买,在消费信贷中所占比重很小。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次性偿还消费信贷,通常是有担保的,要求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将购买货物的款项一次还清。另一类是记帐式消费信贷和劳务信贷,记帐信贷是很多商店向熟悉的顾客提供信贷优惠,让它们按月付款而不是每次购物时付款。劳务信贷包括电话费、看病、律师费等,由提供劳务的单位每月寄给消费者帐单,消费者按帐单付款;二是分期付款。主要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其中汽车消费信贷总额的比例很高,汽车信贷的偿还期限一般为三到四年。分期付款已经成为美国消费市场和整个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美国的汽车消费之所以迅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归功于消费信贷;三是抵押贷款,主要是房屋抵押贷款。在发达国家,住房抵押贷款首付比例一般在5%~20%,还款时限平均为30年。按照有无保险又可分为普通抵押和保险抵押两种。普通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高额度的首期付款,其借款条件也较为苛刻。而保险抵押贷款是在住宅抵押之外,再由国家或民间机构提供保险或充当保证人,以保证金融机构减少风险免遭贷款损失,这种贷款在首期付款、利率和还款期限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除了这些传统方式以外,国外一些金融机构还创造出可变利率贷款、分级偿还贷款、分享增值抵押贷款(如对住房增值中的一部分由放款人分享)等新的消费信贷形式。 (二)现阶段我国已初步具备发展消费信贷的经济基础 从实践和理论上讲,发展消费信贷一般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厂商要有商品,商品的供给要大于需求。在短缺经济状态下消费信贷难以产生和发展,过剩经济应是发展消费信贷的经济基础和前提条件;二是金融机构要有充足的资金供给能力;三是消费者具有对特定商品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既包括即期支付能力,也包括未来的潜在支付能力。消费信贷建立在即期支付能力不足、同时以未来收入能力为保证的潜在支付能力的基础之上;四是供给方(厂商、金融机构)与需求方(消费者)具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厂商提供优质的产品、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按期还款,是发展消费信贷的信用基础。由此可见,过剩经济形态、消费者以稳定的收入来源为担保、具有潜在的支付能力的需求和供需双方具有良好的信用基础,是产生和发展消费信贷必备的基本条件。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结束了短缺经济,进入了买方市场,消费已经从供给约束型转向市场约束型,从过去的国家计划包揽消费进入了消费者个人自主消费,消费环境和消费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变革。从宏观上讲,我国经济转轨进入了供给总量相对过剩的阶段,在这一局部过剩转向全面总量过剩的阶段,需要利用消费信贷来协调过剩条件下供给和需求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发展消费信贷是运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促进生产主导型经济向消费主导型经济转变。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的经济,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从原先的“我做什么你吃什么,我有什么你吃什么”转变为“我要吃什么你做什么,我吃什么你应该有什么。 启动消费信贷的有利条件可以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供给的全面总量过剩,具体表现在消费品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不存在短缺商品,近70%的商品供给大于需求,剩下的1/3的商品供需平衡或者基本接近平衡,住房、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供给充足,进入买方市场时代。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据统计,到1988年底,全国商品房积压超过7000多万平方米,而同期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还有450万户。由此可见,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不仅可以盘活一部分积压的商品,而互可以改善一部分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状况。目前拥有私人轿车的人尚在少数,但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拥有私车的人却是个庞大的群体,并且中国的汽车产量直线上升,这为开展汽车消费信用业务创造了条件;农产品过剩,东南亚金融危机造成国际农产品市场萎缩,农产品出口锐减,库存增加,农产品及肉、蛋、禽价格逐月下降,农产品的供大于求的严峻形势集中表现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持续下降;生产资料过剩,钢材、木材、水泥、机器设备库容大量增加,价格持续下降,从1996年初开始持续3年多价格下滑,即使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后的重建、1000亿的特别国债和银行13亿元贷款的增加投放也没有能阻止价格的下跌,生产资料有效需求严重不足;金融资本过剩,金融机构的全国信贷收支连续3年顺差,存款大于贷款,并呈现逐年扩大趋势,信贷收支顺差在1996年为740亿,1997年为7500亿,1998年为9173亿,1999年第一季度为11000亿,经济和金融都处在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的条件下,从而引起价格长期低迷;现在的通胀率也是负增长,1999年一季度的通货膨胀率为%,银行存款利率为正,经过连续七次降息后名义存款利率是%,实际利率是%,远远高于名义利率,利率还有下调空间。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为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中国城市人口数量为3亿,电冰箱的普及率仅为73%,照相机的普及率仅为34%,空调的普及率仅为5%。在拥有亿人口的农村,彩色电视机的普及率为27%,洗衣机的普及率仅为22%,家用电冰箱的普及率仅为8%。另据山东省烟台市农户抽样调查显示,约有8%的家庭需购买汽车,28%的家庭希望购买大中型拖拉机,64%的家庭要购买联合收割机。目前我国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大城市的平均水平更低。按照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均住房面积应达20平方米以上,才算得上小康水平。且很大一部分房屋设施简陋,取暖、制冷设施不配套,煤气、液化气普及率仅为%。到目前为止,电脑在中国城市家庭的普及率仅为2%。如果电脑在中国城市家庭得到普及的话,其需求量将达上亿台,而中国的年电脑生产能力仅为1000万台,既具有较大的供给缺口,也具有较大的消费信贷空间。巨大的市场供给能力和潜在的市场需求,成为发展消费信贷的强大的动力所在。 从需求方面来看,我国具有潜力巨大的消费需求,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前景:住房制度改革带来大量的住房需求,原有福利分房制度取消后,居民对商品房的需求尤其是潜在需求巨大;汽车也是新的消费需求的增长点,家庭自用汽车和经营使用汽车都带来了对汽车贷款的强大需要;广大农村地区对耐用消费品,特别是家用电器以及小型农业机械设备的需求还远远未能满足;教育体制改革后实行收费并轨会带来大量的教育资金需求,电脑的普及、家电产品的更新换代、住房装修等等都是扩展消费信贷品种的契机。伴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们的消费购买力从80年代初的几百元迅速上升到如今的几千元、上万元乃至十万元。活跃的市场同逐渐蓬勃的购买力为消费信用政策的全新出台奠定了物质基础。到1999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到万亿元,手持现金6000多亿元,加上国库券等,居民共有金融资产达到8万亿元之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近800多美元,其中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具有更高的收入,如上海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3000美元。根据国际惯例,这样的收入水平正是发展消费信贷的有利时机,既具有强烈的消费需求,又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由于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过度增长,导致了我国近年来巨额储蓄存款不能转化为有效投资,出现了储蓄存款相对过剩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发展消费信贷可以刺激人们的消费,降低储蓄率,使一部分银行、储蓄存款变为即期消费,流向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发展。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有利条件。
二、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基本特点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信贷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进展比较缓慢 我国开展消费信贷的历史很短。主要原因是长期处于短缺经济时期,产品供不应求,缺乏消费信贷的基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我国经济运行特征发生了重要变化,从过去以商品普遍短缺、供不应求为主的卖方市场过渡到了绝大多数商品供求平衡或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在相对过剩的经济背景下,由于没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来实现商品价值进而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循环,才逐步尝试消费信贷这一新的消费方式。 1984年我国首先开办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986年开办了信用卡业务,1988年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放了第一笔住房按揭贷款,但总的说来,消费信贷在人们支出中的比重还很小,发展十分缓慢.截止1997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到1%,各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中真正具备信贷功能的信用卡(贷记卡)不足1/4,而且多属合理透支,属于消费信贷的很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业务则基本没有开展。 近年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开始升温。1996年,有关方面提出要“启动市场”,国家计委、建设部有关部委负责人也相继发表谈话,表示要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业务,以住宅建设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199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发布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从政策上对住房信贷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1998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把发展金融服务作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通知》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并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市对所有普通商品房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取消贷款规模限制,改进贷款担保方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1998年,银行投放住宅贷款增至1000亿~5000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住房信贷的发展。1998年10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为首家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地试点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允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体系比较健全、汽车消费需求比较大的地区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试点。1999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指出:市场需求不旺,启动难度较大,要加快发展消费信贷。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在继续做好个人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的同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拓展消费信贷领域,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等。《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商业银行反应积极。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天津两地伺时推出了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随后,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成为社会热点,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倍受瞩目,各家银行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纷纷推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从全国情况看,由于刚刚起步,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尽如人意,各地进展也不平衡。从地域上看,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进展比较顺利;从消费信贷主体看,中高收入阶层比较青昧消费贷款这种消费方式。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上半年,上海市的个人消费信贷总额已达427亿元,约占全国消费信贷余额的17%。工行上海市分行新增贷款约180亿元,其中个人消费贷款新增42亿元,占该行同期新增贷款总量的近1/4,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是消费信贷的“主力军”,上半年累计发放33亿元。此外,工行上海市分行新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亿元,其余各类消费贷款新增亿元。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宣布个人住房贷款“上不封顶”后,该行近日受理了一笔金额高达500万元的个人住房贷款,这是沪上目前金额最大的一笔个人消费贷款,申请的目的是购买一栋私人别墅。中行上海市分行零售业务部接到贷款人提供职业、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单、首付款单证以及其它资产证明,认定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目前银行与借款人在就贷款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磋商,最终双方将签订贷款协议。此前该行的个人住房贷款金款都在220万元以内。虽然中行取消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上限,但超过500万元的贷款就要由总行授权,而此次受理的这笔巨额贷款仍由上海市分行审批。目前中行上海市分行已有5项消费信贷产品实现了上不封顶,这5项消费信贷的贷款金额因此屡创新高,最新的单笔贷款最高金额分别为:住房按揭贷款500万元、汽车贷款30万元、国内教育贷款10万元、出国留学贷款70万元、小额质押贷款340万元。 北京市的消费信贷情况在全国具有典型意义。该市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最早是在1993年6月,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推出外销房按揭贷款,之后几年没有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推出。1997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和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分别于9月份和年底推出了个人住房贷款。1998年后,北京市各行启动消费信贷业务的力度明显加大,先后有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推出个人住房贷款;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又于11月份和12月份分别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进入1999年,各行除继续开展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之外,还开发推出了一些新品种。先是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加入了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之列;接着,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还推出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和“理想之家”组合消费贷款(这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家置业的全程服务,只要客户购买了该行消费信贷特约商户的商品房,就可以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得到该行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家居装饰贷款等),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又推出个人助学贷款。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等北京市其他各行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启动各种消费信贷业务。至此,北京市各主要银行均已开展或即将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消费信贷在京已全面启动,贷款品种也已从传统的个人住房信贷和汽车消费贷款,拓展到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住房装修和家具贷款等多个品种。总体来看,尽管舆论机构和各行都从中做了不少工作,但从实际效果看并不理想,可以说是“风声大,雨点小”,消费信贷并未出现商家期望的热火朝天的景象。百盛购物中心被认为是消费信贷业务开展情况最好的商场,其与北京市商业银行燕京支行自2000年3月底推出个人耐用品消费贷款后,截止6月29日通过贷款方式也只卖出空调56台。百盛购物中心还是京城首开“大商场贷款买小汽车”先河的商场,在“首付3万8,桑车开回家”的广告语打出后,也吸引了不少“爱车族”光顾。但由于贷款买车不仅手续麻烦,各种购置税、挂牌费、保险费、公证费等加在一起达,数万元,因此,消费者并不能象广告说的那样将车轻松开回家。西单商场从开办消费信贷后,半年多也只有不足20位消费者办理了贷款业务,主要是购买电脑、冰箱和家庭影院等。当代商城、蓝岛等众多其他商场则更不理想,消费贷款业务一直未能正常进行,贷款人数和购物金额都极低。 据卡斯特经济评价中心对北京、上海、武汉、重庆、广州五大城市的消费者专门进行的有关信用消费的调查资料表明:总平均有%的消费者将会对各种各样的信用消费方式感兴趣,有%的消费者仍不能接受信用消费宁愿现金消费或现时消费。虽然有%的消费者认为提倡信用消费很有必要,但目前只有%的消费者表示如果钱不够,会考虑采用贷款的方式去购房;另有%的人表示“难说,得看看其它问题是否能解决”。卡斯特调查,的地点是五个大城市,一般来说,大城市的国际开放程度高,消费观念相对较前卫,人们对消费信贷的接受水平也只是如此,由此就可以推测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接受贷款购房消费信贷的消费者比例可能更低。 (二)住房贷款已成为我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 虽然我国全面开办消费信贷的时间不长,但个人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中的重要性已显而易见。到1999年末,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已达1260亿元,占全国消费信贷总额的比重约为97%。随着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今后几年个人住房贷款在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中的比重可能会有所下降,但个人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中的主导地位不会改变。 个人住房贷款能够成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并最终从消费信贷中分离出来,主要是有以下3个原因:首先,从消费档次来看,住房消费既是最基本的消费,也是价格最高、最能体现生活水平的消费,同时住房消费还是衣、食、行、学、享等其它消费的依托,每个人都离不开住房消费。住房以外的其它消费品价格比较低廉,人们以日常的收入再加上少量的借贷就可完成消费,但住房的价格很高,大部分人很难通过自己的积菩购买到和自己收入水平相称的住房,因此,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面非常广,需求量也非常大;其次,住房消费的层次性很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更高的住房消费要求,并由此提出更多的住房贷款要求。因此,个人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中占据主要地位不是短期的现象而具有长期性;再次,个人住房贷款往往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品,从银行的角度看,贷款处理程序易于标准化,从而有利于该项业务的成批处理,降低贷款管理费用,增加贷款收益。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个人住房作为抵押品具有价值比较稳定和地理位置固定不变的特点,而且个人住房的变现能力较强,属于优良的抵押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小。 广州是最早实施“公家给补贴,自己去买房”的城市之一,目前个人购房已经占住房销售面积的73%。中国建设银行是全国最早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要买房、找建行”成为许多城市的流行词,目前已经在340个城市开展这项业务,累计向134万户居民发放了贷款,支持购房面积累计高达9000万平方米。1997年建设银行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159亿元,相当于以往各年发放额的总和。到1997年底,建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已达187亿元,市场占有比重超过70%;1997年建行还归集住房公积金600亿元,占全国800亿元归集总额的75%。 除银行商业贷款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支持职工住房信用消费的重要资金来源。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于1996年开始推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1997年发放贷款3000万元,为1000户职工提前圆了安居梦。公积金贷款最大的优越性是利率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手续时收费减半。但由于它仅限于交纳了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且贷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成员有效工作年限内交纳公积金的两倍,许多人因此被挡在门外。据了解,199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积累已突破1500亿元,到2000年预计达到3000亿元,支持职工个人购房的能力将大大加强。 为打破首都市场房价高、地价高的“瓶颈”制约,为求得住房信贷工作有所突破,加快住房消费信贷的步伐,北京市各家银行不断完离不开住房消费。住房以外的其它消费品价格比较低廉,人们以日常的收入再加上少量的借贷就可完成消费,但住房的价格很高,大部分人很难通过自己的积蓄购买到和自己收入水平相称的住房,因此,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面非常广,需求量也非常大;其次,住房消费的层次性很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更高的住房消费要求,并由此提出更多的住房贷款要求。因此,个人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中占据主要地位不是短期的现象而具有长期性;再次,个人住房贷款往往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品,从银行的角度看,贷款处理程序易于标准化,从而有利于该项业务的成批处理,降低贷款管理费用,增加贷款收益。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个人住房作为抵押品具有价值比较稳定和地理位置固定不变的特点,而且个人住房的变现能力较强,属于优良的抵押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小。 广州是最早实施“公家给补贴,自己去买房”的城市之一,目前个人购房已经占住房销售面积的73%。中国建设银行是全国最早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要买房、找建行”成为许多城市的流行词,目前已经在340个城市开展这项业务,累计向134万户居民发放了贷款,支持购房面积累计高达9000万平方米。1997年建设银行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159亿元,相当于以往各年发放额的总和。到1997年底,建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已达187亿元,市场占有比重超过70%;1997年建行还归集住房公积金600亿元,占全国800亿元归集总额的75%。 除银行商业贷款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支持职工住房信用消费的重要资金来源。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于1996年开始推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1997年发放贷款3000万元,为1000户职工提前圆了安居梦。公积金贷款最大的优越性是利率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手续时收费减半。但由于它仅限于交纳了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且贷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成员有效工作年限内交纳公积金的两倍,许多人因此被挡在门外。据了解,199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积累已突破1500亿元,到2000年预计达到3000亿元,支持职工个人购房的能力将大大加强。
为打破首都市场房价高、地价高的“瓶颈”制约,为求得住房信贷工作有所突破,加快住房消费信贷的步伐,北京市各家银行不断完善贷款程序、贷款形式和担保形式,简化手续,利用房展会和交易会广泛宣传,开展一条龙服务,积极主动开拓住房消费市场,取得了一定成绩。到1999年6月末,全市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了亿元,其中二季度增加了亿元,占上半年银行住房贷款增量的80%。 中国人民银行将发展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作为支持经济增长的重大措施之一。在新颁布的《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从1998年起,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自营性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各商业银行均可以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将住房委托存款、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允许所有的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宅办理自营性个人购房贷款,逐年扩大个人购房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还新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计划1998年9000亿元的贷款总规模中有1000亿元规模主要用于住房消费信贷和配套服务。试验数年的住房消费信贷,将全面展开。建设银行一家将安排300亿元个人住房贷款投放额,只要个人住房贷款有需求,而且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条件规定,建设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不受信贷规模限制。农业银行安排100亿元用于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工作中将采取“批发”与“零售”兼营的举措,既开办面对个人的零售业务,同时开展那些由借款人单位做保证、集体办理、具有“批量”性质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安排的250亿元住房贷款主要支持住房消费贷款。从此我国住房消费信贷规模有很大幅度的提高,驶入快速道。据人行上海分行统计,截止2000年6月末,上海各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已达亿元,比年初新增亿元,增长速度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继续在全国各大城市名列前茅。6月份个人住房贷款增长尤其迅猛,达亿元,也创下了月个人住房贷款增长的历史记录。从贷款的类型看,6月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为亿元,比上年末新增亿元,相当于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额的3倍;个人住房公积贷款余款亿元,比上年末新增亿元,也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上海个人住房贷款发展良好的最主要原因是国民经济持续向好,使个人消费特别是住房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另外,贷款低利率、地方性减税减费政策以及住房贷款品种出新等因素,都推动个人住房贷款不断增长。 为了支持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全国各地各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纷纷推出各种新的举措,增强住房消费信贷项目的吸引力: 一是贷款与保险联袂出场。要想取得住房贷款必须有银行认可的单位与个人作担保人。目前,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难是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保险公司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住房贷款担保的市场需求,推出新的保险险种。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购房综合保险”由购房贷款保险(主险)和贷款房屋保险(附加险)两部分组成。人保财险公司的“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人丧失偿还能力、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无偿还能力、投保人死亡而继承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出现上述情况均由保险公司负代偿责任。 二是商业借款与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有些居民在购买住房时,由于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限制,无法满足购房资金需求。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大连等地亮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新招。这一贷款是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资金,银行运用商业性资金,向同一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它是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新品种。在组合贷款中,属于政策性贷款部分采用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惠利率,属于商业贷款部分按银行现行利率执行。 三是开办住房定向存款。为了维护购房者地产开发商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购房纠纷,建设银行推出了定向住房存款业务,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将购房款以定向住房存款的形式存入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机构,并与开发商签订《房产购买权预约协议书》,约定所要购买房屋的价格、面积、房型以及开发商取得该物业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约定期。在约定期内双方共同委托银行对定向住房存款帐户实行监管,双方均无权要求动用该项存款。如果预约期满,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保留购房权。这一业务一推出,便受到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欢迎。 四是“二手房按揭”。为了满足已有住房居民“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进一步活跃旧房交易市场,农业银行广州分行办了“二手房按揭”业务。“二手房按揭”的具体规定是“贷款对象为具有房地产权证、可在市场流通的现房的购买者;贷款申请人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归还本息的能力,同意将购房产权作为抵押物,还要在农行存入不低于首期购房款的30%的存款;贷款期限为1~15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五是期房也可作抵押。以往有的居民欲购期房而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期房不竣工银行无法实现对其的抵押权,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为其提供贷款保证保险,这就造成了期房抵押难的问题。这一问题引起建设银行的关注,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率先开办了期房抵押贷款,条件是:首先必须手续齐全,尤其必须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其次必须有有效的担保方。目前担保人有三种,一是与银行签订了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商,二是信誉好的单位、企业,三是保险公司给予贷款保证保险。 六是可以伸缩借贷期。个人借贷期可自由缩短或延长,还款既可部分提前也可自由选择逐年递增或递减式还款。这是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住房贷款所进行的重大突破。以往,上海购房者到银行贷款,往往由于对自己家庭未来收入状况把握不住,难以决断自己购房贷款,甚至因此而放弃购房。如今建行上海分行采取可以自由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后,贷款人贷款期间若是家庭收入情况增加了,马上可向银行提出缩短贷款期限,减少利息支出;若在贷款期间家庭收入状况下降,则可向银行提出延长贷款期限,以减轻借款所采取的还款办法压力,此举更让购房者心动。以往购房者向银行还款,要提前只能一次全部还清;而今可以部分提前还款,购房者可以用年终或股市中获得的一部分收入,随时还款,从而减少利息支出;与此同时,借款人还可以自由地选择递增或递减方式向银行还款。无论是按还款额逐年递增,还是按还款额逐年递减,都由购房者根据自己收入状况和收入预期进行选择。 (三)我国现阶段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障碍 虽然消费信贷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发展尚不充分,但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初步分析,其中的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和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消费者角度看,收入有限,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障碍。 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居民家庭是否具有负债消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收入水平。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对消费信贷的经济承受能力越大,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越明显。在一个脱离普通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市场中,期望通过消费信贷来启动和扩大消费需求,其作用是有限的。消费取决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我国居民收入特别是持久性收入增长缓慢以及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可以说是开展消费信贷的主要障碍。1998年1月~9月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65元,比1997年同期增长%,而其中具有明显持久性收入特征的国有集体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仅增长%;1月~9月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增长有所减缓。由于收入特别是持久性收入是影响消费的重要因素,其缓慢的增长必然抑制着居民的消费增长。另一个方面,199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城镇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如果考虑到特高收入户和特低收入户的因素,分配差距更为明显。由于收入较多地集中在高收入阶层,加之高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很低,影响到居民消费的较快增长。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对消费需求增长的影响不容忽视。另根据统计资料,城市居民家庭扣除消费性支出后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如果能够全部用于偿付消费信贷,那么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及最高收入户20年内可承受的消费信贷负债金额(贷款金额与应支付利息之和)分别为6240、20880、32400、52800、78000、111840及187200元。可见,占城市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能够承受10万元以上消费贷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约30%左右的高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能够承受5~10万元消费贷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约20%的中等收入户只能承受5万元以下的消费贷款;还有30%的居民家庭尚不具备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由于我国居民家庭实际收入中还包合着相当部分的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因此,根据统计资料估算的我国城市居民家庭消费信贷承受能力会低于实际情况,但相对于汽车、住房等价值10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级的高值商品,我国城市居民家庭的总体消费信贷承受能力还比较薄弱。由于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仅相当于城市的40%,因而农村居民家庭能够承受消费信贷的比例更低。 需要指出的是,决定消费信贷承受能力的收入水平,实际上是指居民家庭要预见的、未来的长期收入。居民家庭未来收入预期越好,其消费信贷承受能力和信心就越强。由于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幅的下降、下岗人数的增多以及关系到居民生活的各项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预期普遍不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信贷的发展。此外,消费者的传统消费观念以及在消费信贷上的观念误区,也是影响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下文将展开分析。 其次,从金融机构来看,银行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是制约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消费信贷业务与其他信贷业务一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消费信贷的供求双方都力求降低或避免风险。从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来看,避免和防范消费信贷发展风险的途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居民家庭稳定而清晰的收入来源;二是居民家庭可靠的信用等级;三是担保品保障,特别是住房的抵押保障;四是政府的保险和保证保障。从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运行情况来看,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其中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不清晰,银行不好掌握消费者信用程度。由于居民收入中还包合着许多非货币化的收入和灰色收入,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按照国外消费信贷通行的规则,为了确保偿还能力,居民消费信贷总负债与收入的比率一般控制在34%至38%之间,其中住房支出与收入的比应控制在28%至33%之间。由于无法获知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消费贷款机构无法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不可能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第二,缺乏个人信用制度。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没有配套建立有关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评估和调查制度,个人信用难以把握;商业银行虽然通过信用卡制度建立了持卡人信用制度并积累了许多持卡人的信用资料,但目前在发放消费信贷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利用这一有效资源。 第三,消费信贷操作的规范性不够,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当前金融机构在消费信贷运行中存在着申请手续繁杂、收费环节多且收费水平不尽合理的现象,使许多消费者对消费信贷望而生畏。其主要原因是有关消费信贷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贷款机构在具体运作上无章可循且相互差距较大。以住房贷款申请的收费情况为例,贷款资料的调查费用是购房款的3‰~6‰;抵押房产的价值评估约为3000余元;对于没有第三方担保的贷款人,购买综合保障的费用为抵押价值的2%~9%;贷款合同公证还要交纳公证费用,等等。 第四,消费信贷资金来源有较大的局限性,不能保证消费信贷资金的循环畅通。目前各种消费信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特有的资金结构,其所面临的“短存长贷”的经营风险较大。在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消费信贷的供给者无法获得所需的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如住房基金、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等,其资金需求必然指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的经营困难。同样,商业企业也面临着资金的困扰。分期付款的实质是一种由商业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商业信用,其本身就要求商业企业应该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融资能力。而目前我国商业企业依靠银行短期信贷资金和挤占生产企业资金进行经营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资金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商业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自有资金不足和信贷资金成本较高的压力下,商业企业开展分期付款的能力和积极性也是十分有限的。
最后,从政府角度来看,社会消费环境不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一是福利制度和公款消费制度改革不彻底。例如近几年在房改推进的同时,仍有大量新建住宅进入旧体制,而且速度超过公房改革的速度,只要旧的福利分房制度不终止,人们总期望通过单位无偿分配住房,在住房租金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不愿意贷款买房;二是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首先,我国现有的担保法规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其次,由于房地产二级市场发育滞后等原因,抵押的住房产权变现能力较差,不能为贷款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三是缺乏政府保障和保证制度。国外运用消费信贷扩大消费的实践中,既有商业保险的保障制度,也有政府机构提供保障和保证制度,特别是政府对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障的做法,对许多中低收入的居民家庭运用消费信贷扩大消费需求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还通过发行以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长期证券等方法,为抵押贷款提供保证和支持,从而为住房抵贷款提供了又一层安全保障。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四是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尽管我国告别了生活资料短缺时代,但供求结构却存在很大矛盾,一方面不符合广大消费者需求的高档商品大量积压,另一方面能满足中低收入阶层需要的经济实用商品则供不应求或供不对口。此外就是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政策不合理。如对购买私人轿车的不合理收费,一些城市规定的“占地费”,电力部门收以空调增容费及超额用电过高加收电费等因素,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三、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前景与对策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居民消费结构处于调整升级阶段。这个过程与以往有所不同,将不会再现80年代那种排浪式的居民消费。相反,对于汽车住房等高价值消费品,居民的购买力将分期分批地达到特定的“临界点”,从而分期分批地实现对这些商品的购买和消费,逐步实现消费结构升级。另外,居民消费将呈现出更多元化和多样性的特征:一方面,住房、汽车等“重头戏”的演出达到高潮需要假以时日;另一方面,旅游、保健、网络等“轻量级”的消费热点可能不断涌现,层出不穷。因此,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应当把“抱西瓜”与“捡芝麻”结合起来,在耐心培育“西瓜”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捡“芝麻”。今后我国的经济增长将更多地面临需求约束,其中的关键是消费需求约束。政府要下决心清理取消不利于消费和消费信贷的限制性规定或做法,实行鼓励消费的政策,从主要调控生产投资活动转变为同时注重对消费的鼓励和引导。政府可以通过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税赋以及加强城乡基本设施建设等措施,为消费结构升级和扩大消费信贷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为促进居民消费升级,企业生产也要从过去满足集团消费为主转变为以满足个人消费、大众消费为主,必须更多地考虑个,人消费的多样化需要,并与其购买力相适应。毋容置疑,在我国未来一个时期内,消费信贷的发展前景应该是非常美好的,可以说是前途无量,大有可为。尽管我国消费信贷事业起步较晚,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但发展的潜力和市场空间都很大。对于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前景,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保持乐观和信心。为了有利于我国方兴未艾的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消费信贷重要性的认识 理论是行动的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前提。虽然讨论消费信贷的文章不少,但大多数人对消费信贷的理解则是模糊的、片面的。而对消费信贷的准确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消费信贷能否健康发展。一般认为,消费信贷就是“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这作为一个通俗的说法是可以的,但并不准确。准确地说,消费信贷就是以刺激消费、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用居民未来收入作担保,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以特定商品为对象的贷款。具体来说,消费信贷可以包括如下几层合义: 其一,消费信贷是信用消费的一种形式.是生产信贷的对称。简单而言,凡是以借债或延期付款的形式进行的消费均称为信用消费,因而信用消费的形式有很多,如通过向亲朋好友、高利贷者和银行等借款消费及赊销等。消费信贷只是信用消费的一种,它是由金融机构向居民个人发放的、用于居民购买特定消费品的贷款,因而消费信贷是一个历史性范畴。消费信贷不同于商品赊销,商品赊销是企业提供的,属于商业信用;而消费信贷是银行信用。是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信用消费形式,是相对于生产信贷而言的。 其二,消费信贷是刺激消费、提高生活水平的政策选择。消费信贷的目的是刺激消费,扩大商品销售,加速商品周转,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在商品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不仅可以刺激消费需求,扩大商品销售,促进经济增长,而且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整体生活水平。消费信贷不是以牺牲未来生活水平来换取今天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是在不影响未来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今日之生活水平和质量。 其三,消费信贷的使用者必须要有稳定的未来收入,不能等同于“寅吃卯粮”。说起消费信贷,很容易让人想起中国的传统说法“寅吃卯粮”。所谓“寅吃卯粮”就是“把明年的粮食拿到今年来吃,今年吃了就没有明年的粮”,这只能降低未来的消费水平,是一种迫不得己的消费方式。而消费信贷的使用者是预计到未来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待取得未来收入后偿还。稳定的未来收入是消费者贷款的基础,是还款的担保,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才能承担还款的责任,才不至于使消费者因借款而增加额外心理负担。消费者在使用消费信贷时一定要仔细衡量自身的未来收入,消费信贷主要发放对象是中等收入阶层,它显然不同于社会救济。 其四,消费信贷也是一种量入为出。中国是一个崇尚节约的民族,消费习惯是“量入为出”,这种消费观念似乎与消费信贷相冲突,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消费信贷是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未来稳定收入做保证、用于购买适用消费品的消费形式,它实质上也是量入为出,只是一种更为长期的量入为出,是从较长期(比如5年、10年甚至更长)的角度根据预计的未来收入来安排当期支出,与中国人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也不相悖。 其五,消费信贷是一种投资。人们利用贷款购房的过程中,在资产意义上得到的是部分产权,但实际占有的是住房的全部使用权。应当说,产权也是个人资产,也有价值。在购房以后陆续向银行偿还贷款的钱,从本质上说,利息以外的本金部分并非是银行收走了,而是累积到购房人的产权中去了。购房人是这个不断累积的产权及其价值的所有者。这种投资与其他投资相比的好处在于,这是一种可以使投资规模远远超出自有资金规模的“以小博大”的投资。目前消费信贷的这重意义宣传还很不够。 其六,消费贷款是一种理财方式。目前银行业在消费信贷中的短贷品种主要针对“结婚”、“旅游”、“大件家电”等消费。按照中国人的习惯,这些消费通常为有计划的家庭支出的一部分。但在很多媒体的宣传中,却把短贷定位于应付“额外的支出”。这是一种明显的宣传错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短贷的市场角色不应是鼓励人们多花钱、花额外的钱,而应是帮助人们更有利地支配自己的金融资产和理财。目前就城镇居民来说,一般家庭都有多少不等的定期储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定期储蓄可以看作是投资。显然,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可能承受比较大的利息损失。特别是在过去三年中储蓄利率连续降低的情况下,早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更大。逢这种情况,在一定的消费过程中,用定期存款抵押短期贷款显然是一种有利的选择。开发短贷,应当格外强调消费信贷上述方面的理财功能。要让人们知道,利用贷款消费与“量入为出”并不矛盾;不仅不矛盾,而且还可以从合理的存贷组合中获取更多收益;存贷组合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负债消费。 上述对消费信贷概念的分析清楚地表明了消费信贷的科学涵义和广泛功能。消费信贷是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信用消费,它不同于商品赊销,也不是“寅吃卯粮”,更不是“超前消费”,可以说是一种投资、一种理财方式,与中国人勤俭节约的传统、“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也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只有正确理解了消费信贷的内涵与外延,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才能促进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二)在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同时,注意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培育和壮大消费信贷的主体阶层 从国际经验看,启动中等收入人群消费的思路主要是提前其收入增长过程,行之有效的政策之一就是实施广泛的信用消费政策。在消费群体选择上,针对当前高收入阶层消费活跃和低收入阶层消费潜力不大的现实,消费信贷的主体和对象的重点要抓住中等收入阶层。消费信贷从某种意义上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高收入阶层不需要消费信贷,只有中等收入阶层恰恰是使用消费信贷的市场主体,从根本上说,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撑市场的主体就是中等收入阶层。在我国现阶段中等收入阶层主要包括知识分子、公务员、律师、医生、会计师、审计师、教师等。中等收入阶层首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次他们的生活已经跃过温饱线,开始进入较高的生活水平发展阶段;再就是这个阶层又是以自立型为特点的群体,他们都是与人力资本相联系的核心群体。因此,在中国要发展消费信贷必须改革收入分配政策,培养中等收入阶层。 (三)正确选择消费信贷品种方式,不断完善消费信贷的业务规程,推广普及信用卡 消费信贷历来都不是面向所有消费者的,不同的信贷品种所面向的消费群体大不相同。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将是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的先锋和主力军。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不同居民的消费需求特点和承贷能力,根据不同顾客群体推出相应信贷品种,并具体确定首付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才能真正抓住顾客,才有利于信贷业务的正常进订。 目前消费信贷手续繁杂、品种方式单一,制约了业务的发展。调查显示,大多数消费者对现在实行的信贷购车方式都表示不满意,原因是手续复杂、费用较高、担保方式太少、还贷时间过短、月还贷费用较高。手续复杂被排在首位是因为中国的消费者普遍尚未建立消费信誉,不管是银行、保险公司还是商家在考虑进行贷款和担保时都不得不面对巨大的风险,为规避风险制定的检查、担保手续,让大多数消费者望而却步。贷款购车的附加费用偏高也是妨碍消费者选择这一消费方式的原因,现行的贷款购车方式,如按3年期还贷计算,最终的附加费用大约是一次性购车所需费用10%左右,对于一辆10万元左右的国产普通轿车需多花1万多元。看来,要激活汽车消费,当务之急是调整现有政策,制订新的政策,提高效率,完善服务,让更多人的购车梦想变为现实。各银行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创造灵活多样的信贷方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登记、评估和审批时间,在这方面也有些经验可以借鉴,如广东顺德农行推出的“消费信贷套餐”,消费者一次性以抵押方式取得消费信贷额度,在一定时间内根据需要自由组合信贷产品,然后分期还款,它摒弃了以往每笔贷款单独申请、多次抵押、手续繁杂等缺点,在居民中受到热烈欢迎,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完善消费信贷的品种方式和业务规程,总体思路是:除汽车、住房等价值较大的商品需要单独办理,即单独申请、单独审查、单独抵押或担保、单独还款以外,其他一般数额不是很大的消费信贷都以综合消费信贷的方式进行,品种划分不必过细,具体操作上主要通过信用卡进行。信用卡综合消费信贷是目前值得大力推广使用的消费信贷方式。申领信用卡要经过严格的资信审查,持卡人的许多资信资料和使用情况都要被记录在案,因此使用信用卡便具有一种资信积累效应,有利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信用卡消费信贷是一种不同于普通消费信贷的循环消费信贷方式,有利于小额信贷经常化。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消费,只要信贷额度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之内,消费者则元需重复申请,任何时间都可获得贷款。信用卡消费信贷的这种一次申办多次信贷的便利,在当前消费信贷手续繁杂的现实面前,对消费者来说无疑具有极大吸引力,但目前信用卡的使用还不够普及,许多银行给予持卡人的受信额度也比较低(远低于人行总行去年初提出的指导标准:普通卡5000元,金卡20000元),使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远未开发出来。政府应通过制定有关财务政策,积极鼓励个人收支款项通过信用卡办理,推广普及信用卡。这样既可以避免信贷部门重复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和重复审批每笔贷款,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发挥信用卡的资信积累作用,促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四)加快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夯实消费信贷基础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现有条件下,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缺乏消费者资信制度。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即缺少对居民身份证明、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记录和评定制度安排。同时,我国还没有实行家庭财产登记制,也缺少个人资信状级的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商业保险制度尚未能进入消费信贷领域,有关政策法规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有关规定,使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房地产二级市场发育滞后以及房产抵押登记费用太.高,导致购买住房的消费者不能进行抵押登记,银行拥有抵押的住房产权变现能力较差;汽车有关税费过多,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消费信贷需求。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的制度基础和政策法规,这是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工作,也是金融系统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与此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现在上海市已基本完成了个人信用系统的建设,以此为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全国银行系统内积极推进信用系统的建设,进而推动社会资信系统的建立;争取尽快出台《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批准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住房贷款作抵押,发行住房债券,拓宽住房建设资金渠道,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和行事规则,它是搞好消费信贷应当具备的一个重要基础。在这个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如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研究提出的个人住房贷款资信评定标准,上海已在全国率先建立由资信公司确定的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应建构个人信用理念。实际上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并不缺少信用理念,孔子说“民无信不立”,“借钱要还”是经济生活中最朴素的信用原则,只是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使个人和家庭未能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信用主体。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是重建社会的信用理念。时下个人消费信贷的推出,是有着启动消费者信用理念功用的,这正是建构个人信用理念的起步,是日后开展大规模个人消费信贷的一个必然阶段,只要我们坚持探索,努力推进,个人信用理念会逐步构建起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目前可从以下方面具体抓起:一是建立个人帐户,改进目前的个人银行存单凭证和收入现金化特点。二是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在美国,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每个人都有一个帐户,户主的每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情况都记录在案。当需要提供个人的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这个人的信用实码,对方就可查询有关资料。三是建立对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这类专业性机构的注册资格、法律形式和责任与业务的规范,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以促其健康发展。 (五)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优化消费信贷的社会环境 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目前约束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对于住房消费信贷另有人行总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各行在推出信贷业务时通常也出台一些具体规则。但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还是个空白,因此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对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作出规定,并配套出台适于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为银行资金安全、开展社会信用调查及维护个人隐私提供司法保障,使消费信贷走向法制化轨道。 其次,应积极创造鼓励消费的政策环境。目前国家一方面大力倡导消费,但另一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居民消费的限制性因素。如消费者购车时要交纳各种高额收费就限制了一部分汽车消费;相对于居民收入而言,住房价格偏高,购房时除房款以外还要交纳很多其它费用,也使消费者望而却步。消费者花很大力气负息贷来的钱如果让一些收费轻易拿走,显然令消费者难以接受,也使承贷能力原本就很弱的消费者难以负担。这些情况必须尽快改善,才能切实调动起消费者的信贷消费热情。创造鼓励消费的政策环境,还应积极改变消费模式,实观居民收入和消费货币化。 再次,应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和保险机制。政府部门可成立专门的政策性机构,对消费者特别是对中低收入阶层及特困户等特殊消费群体提供必要的担保和信用保险支持。建议政府部门在建立完善消费信贷信用保险机构的同时,还应积极引导公司与商业保险相互配合的社会化的消费信贷保险机制。 最后,要强化消费者的消费信贷观念,切实提高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长期以来,我们崇尚“无债一身轻”的消费观念,消费信贷的观念还很淡薄,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实现从无债消费转为适度负债消费,从滞后型消费转为适度超前型消费,并逐步进入消费信用化时代。此外,应千方百计提高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特别是预期收入,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居民对预期支出增大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对未来的安全感和消费信心。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郭冬乐 张少龙
来源: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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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因与策】
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原因是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应从法的高度对信用制度进行规范和界定。要建立信用制度的管理、执行、执法机构。 个人消费信贷曾经是2000年的热门经济话题之一。只是舆论很热,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这既有观念的因素,也受收入预期的限制。从消费信贷市场的现状来看,影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大规模开展的瓶颈,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缺乏正常运转的基础——健全、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 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现状及瓶颈 必须有买、卖双方才能构成市场。消费信贷市场的买方是广大的消费者。从最近有关的社会调查来看,我国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贷需求是很强烈的。而消费信贷市场的卖方市场即各商业银行,也~改过去几十年一贯不予老百姓贷款的做法,不断推出与个人消费者有关的贷款品种,如旅游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等。最近一些商业银行又进一步推出了不问用途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的方式也逐步多样化和低标准化,从抵押、质押到保证,再到凭个人信用度即可获得贷款;贷款的手续也趋于简化。这都说明银行向消费者个人营销贷款的意识、热情和做法都是空前的。但效果却不理想。如某商业银行,截至2000年10月,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不到全部贷款的1%,而且其中的95%以上都是两三年以前就已开办的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小额抵押贷款。新近推出的众多消费信贷品种,尚处于“宣传发动阶段”。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买卖双方都热衷的交易,开展起来却举步维艰。 归根到底,消费信贷是一种贷款行为,它必然是以还本付息为前提的价值单方面的让渡。对消费信贷市场来说,更需要一个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的交易基础。一般商品交易只注重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则更关注交易者双方的可信度如何。只有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相互信任的基础,并由此形成信用制度,使交易双方都知己知彼,才能使贷款成为现实。 在我国现阶段,个人对银行的信用度都较为认可,但银行对个人信用状况的了解则恰恰相反。 由此可见,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成为制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对个人信用制度的认识:信用度——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 2000年上半年,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资信公司,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引起了巨大反响和关注。在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各商业银行不断尝试建立个人信用等级评估标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文章也呼吁尽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似乎一建立相对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消费信贷业务就可以大干快上了;也有人在讨论个人征信系统应由谁来建:商业银行各自为政?或由工商管理,或公安,或税务,或信息管理部门来建?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现在的消费信贷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即银行说了算。银行既制定信用等级标准又放贷款,相当于它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是否公允?第二,由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公司来制定等级标准,去衡量全社会公众的信用,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三,征信系统如果没有法律制度做保障,其可信度怎样?第四,征信公司在征信活动中,如果产生信用纠纷,由谁按什么标准去处置?等等。 所以,我们认为影响消费信贷业务的瓶颈不能简单归结为征信系统的不建立,而是一种信用制度的缺乏。 既然是一种制度,那就不是一个征信系统能够概括得了的,更不是由几个部门牵头成立一个公司,或制定一个标准就可以万事大吉了。信用制度是信用主体在信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因此,应该从法的高度对信用制度进行规范和界定。 广义的信用制度应涵盖国家、公司法人和居民个人(我们这里讨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单限定于个人信用制度)。我国改革开放20年,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基础还相当薄弱,由于没有相对完善的信用制度,企业间“三角债”周而复始;因企业贷款不还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欺诈失信行为屡屡发生等等,都说明信用基础薄弱的现实和建立信用制度的必要和迫切。现在,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因为个人作为信贷主体,较之企业具有分散化、个性化和复杂化等特点,信用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我国信用关系的深刻变革 长期以来,中国人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违约可耻等等的表述,把信用度的高低、信用的好坏更多地理解为道德范畴。而在以信用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仅仅有道德规范显然是脆弱的,不够的,信用更多的是一种经济行为,对信用的规范应更多地提出法律化的要求。因此,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呼吁立法。避免零打碎敲,摈弃银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各自为政、各取所需的老路,走法制化道路。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和组织实施《信用法》。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全社会的包括国家、个人和公司法人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现代信用制度。 通过对信用立法,一是规范信用行为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二是制定规范一致、公平合理、全社会通用的信用标准;三是明确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执行机构、信用执法机构等组织形式;四是规范失信行为的内涵、规范失信行为的法律衡量标准及法律处罚标准等等。 上述这些是个人信用制度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范畴,这不是征信公司可以完成的。有了这些最根本的法律规定,银行从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才能有据可依;消费者和银行在通用的信用标准下从事个贷交易,才是平等的,老百姓才会觉得银行的门槛不再高不可攀。 第二,依据《信用法》,建立信用制度管理机构、信用制度执行机构和信用制度执法协调机构等工作组织。 一是成立隶属全国人大的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信用法》,并在省级以下地方人大设置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本法律的执行。 二是严格按照《信用法》设立征信管理公司。此类公司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专门从事个人、公司信用资料的征集、发布工作,为企业、个人“制作”全国通用的“通行证”。这个征信公司不同于时下的征信机构的最本质特征,是它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信用法》赋予的权力,恪尽《信用法》规定的义务,体现着《信用法》所遵循的公平、合理和权威的精神。这个征信公司是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机构,主要表现在地域的广泛性、个人信用登记数据库的统一性。 三是在信用管理委员会治下设立信用制度的执法协调机构。它至少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协调司法机关,按照《信用法》,对信用行为进行司法判决和执法;第二协调司法机关对征信机构的法人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第三是协调新闻媒体,对信用当事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必要的媒体披露和舆论监督。 第三,勇于实践。我们所主张的在法的规范下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与已有的征信活动并不矛盾。相反我们正是受到这些活动的启发。可以说这些活动是《信用法》的实践和前奏,正如我国《证券法》的产生一样。可以预见,这些活动将在今后相当长时间蓬勃发展,这都为《信用法》的产生提供丰富的立法实践和依据。但是我们对问题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现有的实践上,因为我们已经看到这些活动的局限性。 四、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一一蕴涵着无限商机 在我们这样一个信用基础非常薄弱的国家,要建立现代信用制度,是一项艰苦卓绝的开拓性工作。同时,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又必须强力推动完整意义上的现代信用制度建设,因此,它又蕴涵着无限商机。 为此,说艰苦卓绝,我认为首先得转变观念。至少包括两种观念须根本转变:一种不认为信用是法律范畴,仅仅是道德范畴,根本无所谓“制度”可言。另一种观点是仅仅把信用制度等同于征信系统,甚至是一些征信机构,不认为它是一种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其次是国家权力部门的支持和介入。建立现代信用制度是国家权力部门的本职工作,而不是政府行为,更不是部门行为或纯粹的企业行为。再次是需对现有的征信活动有意识地引导、协调和整合。最后是需强有力的、全国范围的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持。同时,建立现代信用制度又蕴涵着无限商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服务全社会的征信机构,将在全社会开拓一个全新的服务领域;二是为现有的金融、公安、工商管理等在拓展业务时,提供明白、可信的服务基础。这就可以很好解决目前制约个人消费业务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此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 袁树实,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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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
1、提高认识,把发展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来抓。
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抢滩个人金融业务市场,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迎接未来金融竞争的一项战略举措.因此,必须以传统业务为基础,以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为突破口,加大市场细分和开拓力度,形成不同层次的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群体,做大做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提高个人消费信贷的市场份额,赢得竞争优势。
2、加强服务创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目前国内各家商业银行都先后开办了多个品种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但有的品种缺乏市场,得不到消费者的青睐,而有的消费信贷品种却比较走俏。因此,个人消费信贷推广不能忽视品牌创新。消费信贷服务创新要建立在广泛的市场调研基础上,了解不同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需要,开发出各种适用性强、档次多、市场潜力大的个人消费信贷品种,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在担保、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方面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为客户申请和办理贷款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商业银行内部,应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利用个人理财咨询、客户服务中心、自助银行等手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个人消费信贷营销队伍。
作为个人金融业务人员,以往一直从事负债业务,如何将负债业务与资产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消费信贷业务与个人理财业务结合起来,是摆在个人金融业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必须尽快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营销和管理人员队伍,以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在营销策略上,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通过银行员工亲自示范营销,以实际行动宣传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二是与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经销商、保险公司等加强合作,共同开拓各类消费信贷市场。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大力进行宣传。四是在营销策略上对营销对象择优选择,重点扶植一批中层以上收入水平的客户群。对这些客户可以简化审批手续,采取授权方式,由经办行或个人信贷中心直接放贷。
4、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和征信机制。
其内容主要包括建立一套能够提供自然人身份、个人银行账号、收入来源、负债状况、资产构成、个人保险的信用记载等,此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在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内部首先可形成整体合力,建立起由个人信用卡资料为基础,将房信、工商信贷、个人金融各专业分散保管的个人客户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的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风险预警的个人风险管理信息库。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个人信息资料档案,通过信息台账录入、查询系统,达到信息共享、风险控制、严密核算的目的。其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分步骤建立完善个人信用网络系统。第一步,政府牵头组织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税务、公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共享网络系统。第二步,建立融身份证、社会保障登记号、银行证券账号“三位一体”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社会保障部门之间、银行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完善的个人资信查询网络,通过存款实名制和联网账号,筑一条社会公共通道,实现客户资料共享,彻底打破银行间同业竞争而形成的森严壁垒的格局。
5、健全完善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来认真办理每一笔业务。严格把好贷前调查第一道关,落实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个人消费贷款台账管理,尽可能地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消费贷款的贷后检查力度。除对贷款的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的执行等方面进行检查外,还应着重检查借款人是否如约如期执行分期还款计划,对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对贷款行发出预警通知,加大催收力度。第二,将保险引入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在目前银行难以对客户个人的资信状况作出明确判断、缺乏有效的跟踪和监控手段以及财产抵押手续繁琐的情况下,在继续完善传统的财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多种既方便客户又能为银行信贷资产提供风险担保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经验,将保险担保作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一旦借款人违约,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保险赔偿金。这样一方面可以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贷款风险的合理有效转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
作者: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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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与个人信用体系构建】
当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对于刺激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消费信贷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信贷供需配比低效,严重制约着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如何尽快建立信息配给中介——消费信用报告机构,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笔者拟就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需要
(一)信用报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进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和经营规模的有效扩大。当信息双方无法有效进行交流时,唯一的方式就是建立信息中介机构,由其负责消费信贷需求者的信用调查并汇总编制个人信用报告,在消费者向银行申请信贷服务时,银行可向信用中介机构获得信贷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以弥补自身的信息劣势。此外,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在信息获取上的专业化和规模效应,可以大大降低单位信息获取成本,增加商业银行的收益。
(二)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改善资产的单一化和传统化,提高金融资本的运作效率。我国商业银行所固守的传统经营理念是将金融资本用于发放生产信贷,专注于生产领域利润的分割。这一经营理念在当今是落后的,一方面,资产过于集中于传统业务,使银行的资产风险高度集中,损害了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另一方面,我国过高的居民储蓄倾向又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因此,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大力推行消费信贷业务,充分刺激广大居民潜在的需求,必然会促进商业银行与消费者的良性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收益,防范金融风险。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领域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在我国加入NT0,面对国际金融业的严峻挑战,顺应时代潮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势必促进我国在消费信贷业务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必然会极大地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四)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可以为税收、金融和消费服务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之后,银行就可根据信用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评估资料,充分刺激和满足那些资信程度高,具备还款能力的消费者的贷款需求,并以此促进居民消费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此外,政府的福利政策、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划的制定和秩序的维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经营性收入征税及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都需要个人信用制度。由此可见,当个人信用制度为社会所认同时,就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并促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及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这是关系到社会各阶层的系统工程。
(五)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状况,净化金融环境。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指导个人信用活动,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形成外部约束力量,依法惩治违约行为,从而有效增强个人守约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践诺守信”的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从而极大地净化金融环境,为金融业的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构思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极大地促进消费信贷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和现实选择。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快慢不一、经济的地区差异很大,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不可能一哄而上,一蹴而就,而应该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构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大致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选择试点城市,批准突破口。可选择个人信用基础较好、经济发达、地理位置优越、科技力量雄厚、人才济济、文化底韵浓厚、人口整体素质高的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如:上海,广州等,在政府的支持下搞信用报告中介的试点,待其成熟之后,再向内地和西部地区推广,注意先沿海后内地,先城市后农村,逐步推广。
第二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选择好试点城市以后,要尽快召集有关经济金融界的人才、专家,借鉴并汲取国外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试点城市的信用状况,严格进行个人信用资料的调查与征集、设置个人基本账户、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从而建立一整套可操作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
第三步:不断强化信用报告中介机构的核心地位,逐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信用报告中介机构的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其次,进一步拓宽信用中介机构信息获取渠道,加强与银行、社会保险、医疗、税务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三是以信用卡为突破口,发展和创造新的信用工具,使信用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国民安身立命的根本。这样,信用报告中介机构的核心地位必然将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信用体系也将日趋完善和成熟。
信用报告中介机构从金融业、司法检察、企业等部门获取全方位的个人资信能力及信用状况的真实材料,并对其进行分类汇总之后加以整理,从而形成个人在进行贷款、消费、求职,企业在赊货、销货等经济活动时,所要参考的一项重要的个人资信依据。并且以个人信用报告中介机构为总枢,建立与社会各部门的双向流通体系,在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中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社会各部门可随时在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信息库中查找到自己所需的个人信息资料。个人信用报告中介机构负责信息的真实性管理、有用性管理和时效性管理,及时删减老旧信息、补充新的可用信息。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 张彦生 程志远
来源:《济南金融》200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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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影响我国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是个人信用缺失,而造成个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要有效地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和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归避信息不对称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问题的发生。
近几年,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较快,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究其主要原因,理论界大多认为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个人信用记录所导致的。笔者对此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个人信用缺失是影响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而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个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本文试图利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个人信用缺失是影响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目前市场上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有住房、汽车、助学、农用机械、大额耐用消费品、住房装修、旅游等。消费信贷作为一种扩大消费需求的有效手段,不仅可以逐步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条件,而且可以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整个过程注入新的活力,刺激消费需求,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因此,近几年由于政府的大力提倡和银行的积极开办,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发达国家,消费信贷的发展总额一般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0%—30%,美国的花旗银行甚至高达60%。而到2001年末,我国的消费信贷余额为6990亿元,虽然比1997年末增长了40倍,但占银行贷款的比例仅为6%。那么,影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呢?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推广,人们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越来越接受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人们的“积蓄—购物—积蓄”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在向“贷款—购物—积蓄还债”方式转变,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个人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但已经不再成为主要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铺开,贷款风险也逐步显露出来。根据各家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占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趋势。应该说,贷款风险的加大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加大除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外,关键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从而成为影响消费信贷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应该说,这种观点是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完全准确。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所拥有的资产多少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上述观点是把道德信用当成了个人信用的主体,而忽略了个人资产信用的存在,因此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由于这两种信用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产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具体工作中,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在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按照微观信息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对信贷市场模型的分析,信贷市场中的借款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分,但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当利率升高时,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意借贷,由于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因而高风险的借款人仍积极借款,从而出现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的借款人充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当双方鉴定合同或契约后,银行对借款人的行为无法监督,由于借款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或契约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也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借款人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不利信息或者不确定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贷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银行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贷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息不对称二者是密切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信用可以看作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图,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信用的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够维系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可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缺失现象已成为阻碍目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瓶颈”。
三、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措施和对策
按照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办法就是要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简单地说,在出现“逆向选择”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完全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就要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就要设计一种机制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将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诱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在可能发生“道德风险”时,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代理人的信息,这时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
根据以上理论,目前应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个人消费信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方面,要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来取得贷款,以解决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完善抵押担保手续,以个人自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事后的“道德风险”的发生。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第二,要坚持个人消费信贷审批条件。银行要坚持贷款条件,完善贷款手续和合同,简化贷款程序,工作中坚持“先抵押担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消费贷款可分为抵押、担保、信用三种。抵押担保贷款一般需要客户以自有财产作抵押或担保,即以个人资产信用作保证。信用贷款可以仅凭个人信用记录就可以,即以个人道德信用作保证。为了防止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一般应采取抵押担保形式,尽量避免信用放款。当然,在经济发展较快、信用基础较好、信用体系健全的城市可以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为了防止事后“道德风险”的发生,银行必须通过了解客户的信用记录,向信用好的客户发放贷款。
第三,要抓紧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针对我国目前信用记录缺乏的问题,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建立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这种机构一般由政府牵头,由金融、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组建,通过电子化信息手段,将个人基本情况、贷款记录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资料储存计算机中,建立统一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登记与查询系统,在收集大量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对个人信用进行评级,银行根据需要有偿使用,真正做到信息共享。这项工作可以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建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他城市辐射发展,最终实现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四,要加快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建设。目前,可由各地人民银行协调当地金融机构成立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中心,由各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实现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网和接口,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服务资源共享。同时,银行之间应加强同业合作,促进信息沟通,对不守信用的企业要实施联合制裁,用法律武器惩罚企业逃废债行为。
作者: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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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中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为刺激居民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各商业银行以此为契机,积极组织筹划,向全社会大力推行消费信贷业务。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滞缓,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消费信贷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状况,导致信贷供需配比低效,严重制约着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如何尽快建立信息配给中介——消费信用报告机构,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
一、当前我国消费信贷中个人信用体系的概况
所谓个人信用体系,即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制度体系,它使个人不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进行支付,而且也可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探索几乎是一片空白,个人信用制度缺失,个人信用无法评估,导致各家银行纷纷出台的消费信贷踯躅不前;各商业银行从1987年开始,陆续推出外销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等贷款商品,但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仍不足银行贷款总额的3%.个人信用制度的空白对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形成“瓶颈”制约,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我国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体系高效准确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其唯一的选择就是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不可避免地对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也进行了不必要的资信审查,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银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被转嫁到消费信贷者身上,从而使消费信贷资金价格偏高,制约消费信贷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资金需求者的消费者却因对银行可提供的消费信贷信息不灵以及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以及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而兴叹。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7月1日,由上海市政府扶持成立了上海市资信有限公司,开始着手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尝试和探索。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需要
(一)信用报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进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和经营规模的有效扩大。当信息双方无法有效进行信息交流时,唯一的方式就是建立信息中介机构,由其负责消费信贷需求者的信用调查并汇总编制个人信用报告,在消费者向银行申请信贷服务时,银行可向信用中介机构获得信贷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以弥补自身的信息劣势。此外,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在信息获取上的专业化和规模效应,大大降低了单位信息获取成本,即使商业银行加上信息使用的成本,其最终信息获取成本也必然大大低于仅靠自身力量获取信息的成本,从而有利于实现信贷资金供求的有效配比和合理有效使用,增加商业银行的收益。
(二)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改善资产的单一化和传统化,提高金融资本的运作效率。我国商业银行所固守的传统经营理念是将金融资本用于发放生产信贷,专注于生产领域利润的分割。这一经营理念在当今是落后的,其弊端尽显无遗:一方面,资产过于集中于传统业务,使银行的资产风险高度集中,恶化了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另一方面,我国过高的居民储蓄倾向又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而若借鉴外国先进的投资理念和完善的制度体系,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大力推行消费信贷业务,充分刺激广大居民潜在的需求,必然会促进商业银行与消费者的良性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收益,防范金融风险。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领域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信贷占信贷比重的30%以上,而个人信用记录的有无和优劣是能否得到消费贷款和分期付款优惠的先决条件,堪称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通行证”。在美国,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和相应的账户,该账户记录个人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的情况。银行在接受客户贷款申请后通过统一联网的专用网络查询其信用情况,决定是否贷款,是否给予优惠,是否要密切关注其经济信用情况,乃至采取防范措施。此外,个人在申请工作、领取工资、租房、赋税时都出示和登记这个号码作为备用的资信调查。许多人爱护自己的信誉胜于爱护生命,尽力避免被打入“另册”。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国际金融业的严峻挑战时,顺应时代潮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势必促进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必然会极大地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四)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可以为税收、金融和消费服务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之后,银行就可以根据信用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评估资料,充分刺激和满足那些资信程度高、具备还款能力的消费者的贷款需求,并以此促进居民消费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此外,政府的福利政策、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划的制定和秩序的维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经营性收入征税及整个社会的平稳运行都需要个人信用制度。由此可见,当个人信用制度为社会所认同时,就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并促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及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这是关系到社会各阶层的系统工程。
(五)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状况,净化金融环境。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指导个人信用活动,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形成外部约束力量,依法惩治违约行为,从而有效增强个人守约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践诺守信”的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从而极大地净化金融环境,为金融业的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构思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极大地促进消费信贷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和现实选择。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快慢不一、经济的地区差异很大,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不可能一哄而上,一蹴而就,而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构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大致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选择试点城市,找准突破口。可选择个人信用基础较好、经济发达、地理位置优越、科技力量雄厚、人才济济、文化底蕴浓厚、人口整体素质高的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如:上海,广州等,在政府的支持下搞信用报告中介的试点,待其成熟之后,再向内地和西部地区推广,注意先沿海后内地,先城市后农村,逐步推广。
第二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选择好试点城市以后,要尽快召集有关经济金融界的人才、专家,借鉴并汲取国外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试点城市个人的信用状况,积极严格进行个人信用资料的调查与征集、设置个人基本账户、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从而建立一整套可操作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
第三步:不断强化信用报告中介机构的核心地位,逐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首先,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信用报告中介机构的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其次,进一步拓宽信用中介机构信息获取渠道,加强与银行、社会保险、医疗、税务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三是以信用卡为突破口,发展和创造新的信用工具,使信用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国民安身立命的根本。这样,信用报告中介机构的核心地位必然将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信用体系也将日趋完善和成熟。
作者:张彦生 程志远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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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问题分析与对策思索】
自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大商业银行在原人的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基础上,都纷纷推出了包括耐用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以及不指定用途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新品种,并且在贷款期限和利率等诸多方面做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截止到2001年末,全国消费贷款余额已达6990亿元,比1997年增加了6818亿元,增长了近40倍。应该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能够在短短的几年内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还有很大差距。据统计,美国80年代消费信贷占总消费规模的比重为20%左右,而我国目前还不到3%,美国消费信贷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比重一般在20%到40%之间,而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消费贷款所占比重仅为%。就此,笔者对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领域所存在的制约的因素从两个方面进行相应分析和探讨,并就问题对策,略陈一得一见。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需求与供给约束因素分析
(一)需求约束因素分析
1.传统的消费习惯在短时间内不能快速消除。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2000年7月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北京、上海等六个城市的消费者当中,%的被调查者不了解什么是消费信贷,49%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会接受消费信贷的消费方式,%的被调查者表示目前暂时说不清是否会接受消费信贷,只有的被查者表示会接受这一方式。此次调查还表明,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潜在消费者是高收入者,而目前我国高收入人群还太小。
2.居民对未来不确定预期增加,超前消费欲望不强。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受到经济周期和亚洲金融危机双重影响,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同时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国际与国内形势,我国国民统济走入低谷,内需不旺,外需不畅,GDP增速降低,农民收入增幅连续三年降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波动增加。与此同时,我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原有的社会保障体制被打破,新的、有效的、能覆盖全社会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形成,再加上国企改革、住房货币化、教育收费的大幅上升等因素,使得居民未来支出预期增加。
3.个人消费信贷程序复杂、费用昂贵。当前消费信贷运行普遍存在着申请手续繁杂、费用昂贵等不尽合理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居民对个人消费信贷的需求。笔者所在高校学行在2001年9月开学初通过学校向某国有商业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从开具相关证明到资信调查,从填写表格到银行申批,总共耗时半年之久,最后到年末,笔者所带两班申报十六人也只有六人获准。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曾报道上海一位夏女士贷款买房的事件,从填写表格开始,她经历了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办理综合贷款保险、合同公正,然后提交申请审查等一系列手序,累一点也就不说了,她还要交纳贷款资格调查费(此项费用是购房款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抵押房产价值评估和登记费(费用为房产价值的千分之十一)、购买综合保障费的费用(为抵押物价值的百分之二至九),此外还有公证费律师费等,如此个人消费信贷,难怪让人望而却步。
(二)供给约束因素分析
1. 获利空间狭小,银行提供个人消费信贷的动力不足。我国政府为启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大幅度降息与大力提倡个人消费信贷双管齐下,一方面,银行法定贷款利率的大幅下调使得商业银行提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盈利水平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尽量给予利率上的优惠,例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以此类推。银行在获利空间狭小,再加上与企业贷款相比较,居民个人消费贷款的对象繁多,单位贷款数额小,人力资源消耗大且不易管理,因而有些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显得不够热情。
2. 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银行不敢轻易放贷。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之所以敢大胆放贷给个人,有二个重要原因:一是居民重信用,信用在发达国家是一个人的经济“通行证”,丧失个人信用不仅丧失了获得贷款及分期付款的资格,甚至殃及个人形象、社交和求职;二是有一个高效运作的个人信用体系,在美国自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依托高度发达的电子网络,美国的个人信用系统目前已十分完备。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记录了他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的情况,银行可以根据个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很方便的查阅,从而决定是否发放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一方面信用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建立全面联网的个人信用系统需要很长的过程,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几乎一片空白,因此,个人资信缺失的信用风险无时无刻不是悬于银行害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银行发放个人消费贷款除了要面临信用风险外,还要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为一旦借款人违约或无力还本付息时,银行就得将抵押物变现以补偿损失。另外,我国住房等消费品二级市场尚未形成,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流通环节繁琐,造成抵押品变现费用高,再加上很多抵押品本身(如商品房)就是滞销品,这就使银行的抵押品不仅面临不断贬值甚至难以变现的风险。
二、发展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对策建议
基于前文对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状况和供求约束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加快发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
1. 健全社会保障关系,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
目前必须继续坚持从1999年开始的提高居民收入的收入分配政策,抓住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以用通胀不存在压力的契机,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并拉开工资档次,允许有条件企业参照机关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水平,改变城镇居民收入增幅下降的局面,提高即期购买力增强居民支付能力,推进福利型、供给型消费向个人商品化消费转变,实现分配的工资化、货币化;同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解决居民负债消费的后顾之忧。
2. 简化信贷程序、降低费用水平,创新消费信贷方式。
对于小额耐用消费品信贷,银行应简化其繁杂的申请手续,提倡信用卡消费。而对于住房、汽车消费信贷,政府各部门之间应相互协调,简化房产证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同时银行内部也要积极采取措施,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客户申请和办理贷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个方面,上海和北京已着手进行解决,但效果仍然不容乐观。
3. 完善与消费信贷相应的配套政策,培养消费信贷市场。
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要尽快建立专门个人信用的中介评估机构,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资料库,形成一整套客户资信评定体系,为银行发放个人消费信贷提供决策依据。其次,进一步完善住房等消费品二级市场。在规范交易秩序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流通手续,降低交易费用,使银行能够将个人的抵押物及时等值地变现;最后,从消费政策上解除对消费信贷的制约。包括制定适应居民收入水平的消费信贷利率,实施刺激汽车、住房等大额耐用消费品的政策等。
4. 加强舆论宣传力度,促使居民和银行观念的转变。
大力宣传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促使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认识到个人消费信贷良好发展前景;积极引导居民冲破传统的消费观念的束缚,接受消费信贷“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这种现代化的消费观念。
随着WTO的加入,中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面临一次新的契机,如2001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同时央行也宣布即将颁布新的法规条例,从此,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也不再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专利,中国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将成为一块诱人的蛋糕,等待外资金融机构、国内汽车生产商、经销商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来分享。此外,200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宣布各项贷款年利率在原有基础上平均下调个百分点,对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进行再一次“热启动”,这就意味着,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又将在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全面铺开;那么,打破制约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瓶颈,已经时不我待了。
作者:张启富 林朝霞
来源:《经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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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在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现状 我国自1987年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以来,居民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不断增加,居民购买商品住房逐年增多。如今“要买房,找银行”已成为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所熟知的口号了.人们在茶余饭后随便翻开一张报纸,就可以看到许多漂亮的房地产广告都标注着“首付20%即可入住”、“ΧΧ银行提供X年按揭”等极富煽动性的语句。这些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条件,对于刚刚跨入商品住房市场的中国老百姓来说,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可以预见,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居民住房信贷会有一定的发展,居民购房热情也会不断升温。 然而,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发展迟缓,发展规模较小且地域分布极不平衡,多局限于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居民收入较高的中小城市。可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还远远没有达到国家所期望的程度。据统计,截至1998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高达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其中,定期储蓄增加了亿元,比1997年多增亿元,与此同时,我国的商品住房空置量也在成倍增长。 从以上数据我们不免发出疑问,为什么巨大的储蓄存款却消化不掉这些空置商品住房呢?是不是由于我国的商品住房市场已饱和,居民都不需要买房了呢?当然不是。目前,我国人均居住面积还很低,还有300多万户住房困难户,其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平方米。1996年,建设部把原先制定的2000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调整为平方米,使用面积改为15-18平方米。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与这一目标还差了一大截。据有关资料显示,要达到这一目标,现有的商品住房空置量仍不能满足需要,城镇每年至少要新建住宅3亿平方米,农村至少要新建住宅5-6亿平方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商品住房空置量逐年递增的呢?很多人都认为是房价太高,人们一时无法凑出那么多钱来。于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就应运而生了,这一政策主要是针对近6万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并不是普通老百姓平均拥有的,其中的70%部分只由30%的人拥有的状况提出来的。有钱人不缺房,缺房人没有钱的状况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的实施使得有钱人通过银行把闲散的资金投资出去,得到银行存款利息回报,缺钱人通过银行获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现购房梦想,银行从贷款者那儿获得贷款利息,支付投资者存款利息,获得存贷款的利息差。这样,投资者、银行、借款人都得到了好处,社会资源也得到了有效利用。按上述说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应该很红火才对,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虽然在政府和央行一再颁发一些鼓励性政策,各商业银行都曾积极响应过,但如今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以前的那股热乎劲已经退下去了,老百姓纷纷抱怨贷款难。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以来,我国各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趋缓,其贷款发放越来越谨慎,1998年前4个月就有约60%的金融分支机构按贷款条件发放的贷款余额较1997年同期有所下降。 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带来的内外风险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雷声大,雨点小”、“关注者多,参与者少”,除了许多消费者自给自足、封闭性的消费心态和害怕负债消费的传统观念作怪外,主要还是因为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太高而收益过低,从而限制了银行贷款规模的扩大。这里的风险分为两种,一是制度的外在不稳定因素,其带来的风险称为外部风险。外部风险是指在贷款存续的期限内个人贷款者的资信下降或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一是制度的内在缺陷,其引起的风险称为内部风险。从长远来看,起主要制约作用的是内部风险。 下面我们着重分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及其给银行带来的内部风险。 (一)存贷期限不同带来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大部分来自企业和居民的储蓄存款,以中短期为主,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大多在10年以上甚至20年。仅靠短期资金发放长期贷款,就造成了存贷期限不同。只要储蓄存款放缓或者贷款规模过大,商业银行就会陷入资金周转不畅的困境,甚至会出现支付危机和挤兑风潮。 (二)存贷款利率不配套带来的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相对固定,而且偏低,只有中央银行调整利率时,贷款利息才能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存款利率却可能因物价上涨等许多因素随时变动。如果存款利率上调,而贷款利率不变,则银行会产生亏空;如果存款利率下降,借款人可能会从资本市场筹集到资金而提前归还银行的贷款,从而使得银行的未来高利息期望收益无法实现。 (三)贷款规模与资本充足率有时会产生矛盾,从而带来违法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要保证8%的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要扩大信贷规模,就必须相应地增加其自有资本和呆坏账准备金,这使商业银行成本过大,资本利润率过低。 同时,过低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造成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过低,更使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不愿从事这种繁琐的政策性贷款业务。风险高而盈利低的状况,使我国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缺乏内在动力,因此,其贷款条件相当苛刻。表现在尽量缩短抵押期限,减少按揭成数,提高利率,只愿贷给有钱人,越缺钱越难贷到钱。这种状况无形中就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设置了绊脚石,限制了我国住房消费的持续增长。 三、促进住房消费,扩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规模的对策 针对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现状,要想扩大这一贷款业务的规模,促进住房消费,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居民住房信用制度,借鉴国外经验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一)建立有效的居民住房信用制度,大力促进住房消费 建立居民住房信用制度的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与居民发生的住房信贷活动的规范以及进一步对这一信用关系的观念、道德、政策行为等的规范。具体实施思路如下: 1.加强宣传,转变传统观念 首先,通过教育宣传途径,引导居民树立信贷消费观念,传统的消费观念都是按照收入来安排支出,支出一般都是小于等于收入,很少有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然而,住房使用期限长,价值大,居民需要借助于外界的力量才有能力购房,引导居民树立负债消费观念是住房商品化的客观要求。 其次,转变商业银行经营观念。按照传统观念,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银企是一家人,银行对国营企业的贷款即使收不回来也不怕,而对居民贷款则颇为谨慎。但实际上据建设银行对今年开展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统计,其逾期率仅为1%~3%,利息实收率达100%。根据这种情况,各商业银行为何不从自身的盈利情况出发,转变传统经营观念,不再把对象仅限制在企业上面,而把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项业务抓紧落实呢? 2.建立对居民信用进行调查评估的专门机构 银行在向个人提供贷款时必须对个人信用十分了解,但完全由银行对所有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这种做法有很大难度,而且银行成本也会提高。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及时建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机构,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此类的专门机构,其职能主要是提供有关个人是否有过违约、债务等记录及就业、收入等状况。因此,目前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机构,对借款人的个人素质、实际收入、财产情况、负债情况等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把这些情况反馈给银行,以便银行及时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贷风险。 3.明晰住房产权,同时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从而提高个人申请住房信贷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我国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住房又总是被单位具体占有,国家只向居民收取低廉租金,住房产权不归个人所有,目前,也有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内部有房出售,单位职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下来,但并不能获得完全的产权,个人没有自由交易的住房所有权,而居民投资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用于消费,二是为获取投资收益。在上述缺乏产权流转市场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购买的房子难以出让,个人缺乏为获取收益而投资房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居民在工作调动、收入变动、消费偏好发生变化时,很难转售已有住房产权,这必然大大抑制居民购房的积极性。因此,明晰住房产权,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能够推动住房消费的发展。 4.建立健全有关个人住房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外许多国家,对不同收入居民的购房贷款数量、利率、偿还期限等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我国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法规。因此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借鉴国外经验,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自1970年在美国开始发行以来,在全球得到迅速推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把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具体地说是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银行作为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债权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特设机构将购买到的抵押贷款债权“打包”重组,信用增强后以此为担保发行抵押贷款担保债券给投资者的过程。其步骤如下: (1)组建特设机构。这是购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独立金融实体。 (2)发起人银行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出售给特设机构,此后,该债券就不再是银行资产,发起人银行不再对该债权有任何权利义务;投资者对发起人银行也无追索权,发起人银行可以成为特设机构的代理人,负责收集借款人还本付息,并存入特设机构开设的户头,特设机构以此支付本息给投资者。 (3)特设机构将购得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按不同的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进行重组,以等量、同质的现金流为基础组成若干抵押贷款债权,经内部评级后,将债权分成不同的等级。 (4)特设机构采取各种不同方法使不同的债权信用增强(主要是由政府、资信强的金融机构担保支付本金利息给证券的投资者),以达到发行债券的信用级别或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5)对债券信用增强后,以债权未来的现金流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6)特设机构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筹集到资金后,向发起人银行支付出售抵押贷款债权的价格。 (7)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发行完毕后,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在整个过程中,真实出售与信用增强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真实出售,特设机构才能享有发行证券的权利;只有信用增强了,投资者才能放心地把钱投放在这一证券上。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障碍 虽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够给我国的住房消费带来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证券化过程中所存在的障碍。 (1)作为个人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主要是因为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太小,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支持债券的发行。只有随着个人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银行进行贷款证券化的积极性才会不断提高。很显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两者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以前者达到一定的规模为条件,同时,后者又会促进前者的发展,扩大前者的规模,前者以后者为实现良性循环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和保证。 (2)投资者关于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知识了解得还很少,这大大制约了投资者投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债券的积极性,为了消除这方面的障碍,有必要提高关于证券化知识的宣传力度,大大加强投资者对证券知识的了解。 (3)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问题,而证券化却离不开这些问题的解决。所以,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证券化的相关体系。 3.推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策 虽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有着很大的现实障碍,可以说困难重重,但这一措施将给我国房地产市场带来美好前景,所以证券化应该早日推出。但抵押贷款证券化融资在我国还是新的金融创新,因此,必须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觉得,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没有一套严格的法律体系的保障,证券化就很难成功。所以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应遵守国际惯例,逐步完善证券法规,使法规建设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程同时进行。 (2)建立发展资产支持债券发行的保险机构,除了要大力发展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保险机构,还要积极建立发展为资产支持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保险机构。 (3)积极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实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推进证券化可以先在经济发达地区、金融业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发行。 (4)美国的经验表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否顺利得到推广,同政府是否支持和参与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国在推行证券化时,政府应大力支持、规范与参与。 (5)特设机构必须是专门新设立的公司,不能用现有的金融公司取代,以免影响资产质量,该公司购买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之后,必须从法律上保证与商业银行实行风险的隔离。在试点阶段规定只有政府的专门信用公司可从事该项业务,以积累经验,起示范作用。到较为成熟时,可规范非政府机构的准入,并将政府信用公司转变为公开上市公司。 总之,我国应尽快采取一切必须采取的措施,调动个人进行住房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的住房消费,使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早日红火起来。
作者:陆满平 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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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对策分析】
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启动住宅消费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当前在居民收入、住房消费心理机制、金融服务与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此需采取缩小房价收入比、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住房及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完善消费心理机制和加大金融创新等对策。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之一,其对整体经济的连带效应已众所周知。因此,加快住宅建设、启动住宅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住房消费信贷作为启动住房消费的重要手段之一,从1997年4月28日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来,围绕着启动住房消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各商业银行也把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作为房地产信贷业务工作的重点,加大了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力度.但由于历史、经济、社会和现行金融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很小,相比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一、影响和制约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因素 1.高房价与低收入的矛盾 高房价与低收入的矛盾致使居民购房承受力受到限制,成为制约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因素。对比国外住房抵押贷款的经验,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应在3~6倍之间,否则就会因为居民的承受力不足而导致住房信贷风险加大,而我国的这一比例高达10倍以上,即使按“安居工程”房价计算也大致为12倍,个别大城市甚至超过15倍。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城市拆迁安置费用过大,地皮炒卖严重;二是前几年我国政府干预过多、政策不稳定,对房地产业采取限制措施,各种税费偏高,税种较多;三是房地产商追求高额回报等。据调查,2000年湖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为6515元,现在以三口之家计算,家庭收入不超过14000元。如普通市民贷款10万元购房,除去首期付款外,分10年还清,每月还本付息1089.2元,一年需累计付款13070.4元;分20年还清,每月还本付息692.4元,一年需累计付款8308.8元。显然,相对于目前普通职工收入状况而言,这种还贷购房无疑会令许多贷款购房者望而却步,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由于价格过高无法转化为现实购买力,住房消费贷款失去了市场原动力。 2. 居民负债消费观念尚未完全形成,贷款手续繁杂。 由于传统的福利分房体制,使得居民在心理上对住房商品化存在抵触情绪。究其原因,一是几十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福利性分房,职工对低租金住房、优惠价购房习以为常,心理上在短期内难以克服“自己掏钱买房”的障碍;二是我国居民历来崇尚节俭,多年“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妨碍负债购房;三是目前的住房租金较低,许多居民宁肯租房也不愿意买房;四是部分职工对国家的房改政策心存疑虑,住房的解决和改善仍寄希望于福利分房等。此外,过于繁杂的借贷手续,也令消费者望而却步。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程序,办理过程涉及银行、房地产商、保险公司、房地产交易所、房产评估所、公证处、本人工作单位等多个部门;在支付利息之外还要承担高额费用,如保险费每年按房价1%,房地产评估费按房价的5%,抵押物登记费按房价的3%,公证费按贷款额的0.5%~2%计算,贷款10万元大概要承担4000元左右的费用,增加了购房人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影响住房贷款的积极性。 3.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品种单一,实际贷款期限较短 目前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基本上实行固定利率的等额偿还方式,无法满足不同收入、不同年龄和不同偏好的居民需求,从而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初规定最长为20年,1999年,人民银行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规定最长可为30年。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银行贷款期限多在10年左右,有的甚至只有3~5年,造成居民还贷负担过重,难以承受。比如,10万元贷款,期限10年的月均还款额为1089.2元,30年的月均还款额为572.82元,后者几乎仅为前者的一半,居民每月的还款负担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4.银行的个人住房信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1)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作出准确的评估以及借款人的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银行方面只了解贷款申请人的一些普通资料,如在什么地方工作、从事什么职业、性别、年龄等,对于申请人的实际收入、信用状况就不那么容易了解了。按照国外消费信贷通行的规则,为了保证家庭住房消费信贷的偿还能力,住房支出与收入比率一般控制在28%~33%之间。由于我国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并且普遍存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开出的收人证明往往偏低,私营企业开出的收人证明往往偏高,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由于没有建立与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个人信用评估、个人资信调查及个人破产制度,银行也无法调查确定申请人目前是否有负债,过去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难以准确把握。此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深入,出现宏观经济波动、企业兴衰变化是正常现象,借款人在还贷期间可能出现收入下降或下岗失业等情况,也会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如期偿还。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调查的种种不确定因素以及借款人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迫使银行在发放住房消费贷款时不得不小心谨慎地进行,无形中放慢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步伐。 (2)抵押物处置令银行倍感头疼。虽然个人住房贷款规定借款人如发生违约,连续6个月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但需经借款人同意,否则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银行需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有时甚至得不偿失。对此,法院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进行判决。而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的问题很多,并不是纯法律问题,债权人银行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特别是因客观原因导致职工下岗、失业、疾病或收入大幅下降等因素影响还款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对银行不利。即便银行费尽九牛二虎之力,通过种种途径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最令银行头疼的就是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因为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二级市场还没有完善,处置抵押物的执行机构也不明确。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一个较好的法律环境,银行不可能把抵押物收回;如果没有完善的住房二级市场,收回的房子也较难变现或足值变现。 (3)第三方担保形同虚设。目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第三方保证,以此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这往往是形同虚设。首先,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是自然人或法人,很难预测其长时间的担保能力。在提供担保的形式上,银行一般采取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全程担保方式。与其他企业相比,房地产受政策等因素制约更大,自身的资产负债率更高,其发展也呈明显的波浪型,往往几个项目失误,就会面临亏损甚至倒闭的风险。因此,在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第三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对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效果不佳。 (4)银行还面临首期付款虚假的风险。依据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借款人以所购房全部价款的30%或40%作为首期付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往往注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忽视了对首期付款的审查,如果借款人的首期付款不是自有资金,而是民间借贷,肯定会严重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结果导致风险增大。 5.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和成本高、利润低的问题 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以银行的活期负债为主,期限较短,而住房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最长达到30年,变现能力差,银行存在短期资金来源与长期资金占用的矛盾。随着个人住房贷款的迅速发展,在信贷资产中的比率逐步提高,商业银行将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我国推出的个人住房信贷是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的,其利率要比同一期限的其他贷款利率低一个档次,且无政府财政贴息。对于银行来说,虽然个人贷款是按月还本付息,比公司贷款要快,但实际上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等于一种零售业务——成本高、利润低、手续繁杂,银行只能获得微利。 二、发展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对策 1.尽快缩小高房价与低收入的差距 房价与收入是综合反映住房供应与住房需求关系的一个比数,它直接反馈出社会对房价的承受能力,是国家研究和制定住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确定保障性住房比例及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房价收入比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推进。 (1)建立完善的住房货币化分配体系。必须调整财政、单位的住房支出结构,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形成规范的住房补贴资金拨付、账户管理和补贴支取制度,继续完善和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要在基本解决老职工一次性补贴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工资制度改革和整个分配制度改革的进程,不断完善对新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逐步建立与职工工资制度相适应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 (2)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的现实收入和预期收入,重点应放在居民的预期收入的提高上。通过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以刺激人们的住房消费欲望。 (3)加大清理对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在政策上实行适当倾斜,在开发过程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招投标机制以降低成本。据业内人士分析,如果房价再下降三成,辅之以住房消费信贷、税费减少、手续简化,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就有望步入良性循环,进而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4)国家进行适当的政策性诱导,使居民改变传统思想,逐步树立起住房消费既是基本的生活需求,又是一种投资的观念,扩大住房消费的对象和范围。 2.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扩大住房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彻底改变人们传统的消费观念和对福利分房的依恋心理 (1)加快城镇住房制度由实物分配完全转为货币分配,停止实物分房。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全新的住房消费风气和氛围,促进住房消费心理机制的生成。 (2)要明晰产权,依法执法。必须解决产权明晰问题,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强化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机制,创造公平、合理的住房消费环境,形成健康向上的住房消费心理机制。 3.适时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二级市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工具,在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较为流行,对发展住房金融、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让银行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按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包装,以其所形成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这样一是强化国家对房地产资金市场的宏观调控,有利于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二是促进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发展,扩大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规模;三是缓解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的“短存长贷”问题,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四是向社会投资者提供具有较高信誉的中长期投资工具。 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直接关系到住房建设和消费能否真正进入货币化的运作轨道,以及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实现程度。它的建立和完善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拍卖和变现提供了方便,有利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首先,改变市场经营方式单一的局面。除准许有产权的房改房、微利房、商品房在市场出售外,也允许拥有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经国家作价收回后,在市场上重新标价出售或出租经营。其次,降低税费。一方面调整房屋交易转让过程中的税费比例,使买卖房屋的居民能够接受;另一方面同一消费者转手买卖房屋,只单项收取税费,鼓励有经济实力且有居住质量不断提高要求的居民以旧换新、扩大市场有效需求。 4.建立和完善住房消费信贷的担保、保险机制 建立起兼顾贷款风险和借款人负担的住房贷款担保和保险制度,是推动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发展、启动住房消费的关键。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担保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对住房消费信贷的支持作用。组建规范的国家专门的住房担保机构,不仅可以克服目前由企业或个人出面担保的众多缺陷,又可以有效分散银行风险,特别是规避政策风险。二是在银行开办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开办财产险和寿险,而应开办综合保险(包括住房、人身和信用保险),完善住房抵押保险体系。 5.适应市场需求,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1)进行制度创新。当前影响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个人信用制度的缺位。由中央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组建相互联网的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成立个人信用登记公司,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登记、使用制度。 (2)根据细分市场的原则,逐步推出多元化的住房金融工具,提供适应不同年龄、不同收入群体借款人需要的多样化的贷款品种系列。比如,针对年轻人或目前收入较低但增长潜力较大的借款人,可以提供渐进的住房消费贷款,使每月还款额与收入的增加同步;针对中老年人或目前收入较高但有减少趋势的借款人,可以采用递减的贷款方式,使其每月还款额与其收入的减少相一致。 (3)在金融体制上和银行内部操作上实现个人住房贷款经办的集中化、部门化、专业化。个人住房贷款的统一经办,有利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开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办成本,进而提高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增强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根据我国加入WTO的协议,外资银行在两年内获准经营对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在5年内将获准经营对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这无疑将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个人金融业务的5年时间,正确认识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重要性,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使我国银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水平、业务范围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等都发展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在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力耕 李白宁
来源:《中国房地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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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增长为汽车消费信贷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但由于缺乏个人信用体系和必要的政策支持,汽车消费信贷发展比较缓慢。对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状况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是90年代初期在各汽车生产厂家推出的购车分期贷款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进入90年代中后期, 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其它消费领域逐步发展,以金融机构与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为主要方式的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出现。经过近年来的摸索,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已基本上进入可以大范围推行的阶段。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经营主体有三类: 第一类是商业银行。1998年10月初,人民银行批准建设银行为首家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地试点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随后,人民银行下发了《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允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体系比较健全、汽车消费需求比较大的地区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试点。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对此,各商业银行反应积极,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速度也明显加快。到目前为止,已先后有5家银行涉足汽车消费信贷领域。其中,工商银行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试点的机构已经达到663个。到2001年6月末,该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达亿元。工行上海市分行2000年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约6亿元人民币,支持近7000户家庭购置了私人轿车,比上一年分别增长了4倍、5倍。 第二类是保险公司。2001年8月,经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办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全面介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为适应汽车信贷的特点,保险公司对有关保险条款进行了必要修改。新的保险条款中,投保人是贷款购买汽车的我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被保险人是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期限为投保人获贷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新保险条款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可以预期,保险机构的介入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 第三类是汽车生产企业。国内各大汽车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早巳开始汽车金融服务的业务拓展。1996年,人民银行颁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作为财务公司的基本业务范围,为买方信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环境。不过,这种金融服务与专业汽车信贷有着本质的差别。在金融机构并未介入的情况下,以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为主体的分期付款销售,由于不具备结合金融服务的整体功能和资金优势,不仅难以有效扩大市场份额,而且由于资金周转时间过长,投资回报率低而影响了汽车生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财务公司受规模和政策限制没有异地网点,对个人的融资服务(包括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开展难度较大。 1998年以后,金融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合作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方式发展很快。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上汽财务公司联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牵头组建由数十家中外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信贷银团,为上汽SGM(上海通用汽车)项目融资,并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业务,取得明显成效。1999年5月中信实业银行与我国北方设备工程公司合作,重点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仅在随后的两个月内便受理并发放贷款100多笔,金额上千万元,此后的1年时间里,借款人还本付息基本正常,还本付息率近100%。在南京,银行、保险和汽车生产厂家联手共同促进贷款购车,也取得了成效。这一阶段以银企合作为特点的成功尝试,为汽车消费信贷的全面普及,创造了条件。 二、 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汽车信贷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不管是同国外相比,还是从适应我国汽车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来看,发展状况都很不理想。在美国、日本和西欧,大约30~70%的汽车销售是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进行的。而我国实际上只有5%的购车人办理了购车贷款。有关调查显示,有29%的人因手续繁多而放弃贷款,有35%的人表示宁愿攒钱一次性付清,也不会贷款买车。据某商业银行提供的资料,该行2000年6月底贷款余额合计为125亿元,汽车消费贷款为2791万元,仅占%。可以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还远未发挥推动汽车需求快速增长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阻碍我国汽车信贷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第一,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没有一家机构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由此导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还款违约率高达15%。如几年前,北京某企业为促进汽车销售,推出零首付分期付款业务,购者踊跃。在近2000个购车用户中,按期还款的只有1000余人,600多人延迟还款,另外还有400多人根本没有履约。为了降低信用风险,人民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操作有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也根据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如规定“先存后贷,存贷挂购,单位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等原则,但由于对贷款人资格要求过高,贷款条件太苛刻,手续烦琐,又把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排除在外。另外,由于汽车消费信贷属银行的零售业务,具有客户分散、笔数多、金额小、偿还期限长的特点。个人资信制度的缺乏使大多数银行只能对单个申请人进行逐户逐笔调查,不仅增加了银行信贷管理的成本,也因得不到消费者的理解和配合,影响到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和发展。 第二, 汽车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制度上存在较多问题 一般来说,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都用自有住房作抵押,房产价值需由专业机构评估,贷款人要支付高额评估费,这给贷款人增加了负担。如果说房屋评估报告有效期只有半年或1年,而汽车贷款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期间还需重新评估。诸多问题,使房产抵押贷款买车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增加。若用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汽车抵押登记和产权证制度,同时也缺乏汽车产权证书,即使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也避免不了汽车转让、重复抵押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在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开办的履约保证保险成为银行控制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主要手段。目前,在银行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中,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但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此类业务。 在保险方面,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中一些免责条款对贷款人不利。《保险法》规定,凡违法行为均属保险免除责任,而且保险公司把汽车消费贷款中最难把握的道德风险转移给银行,一定程度上,保险本身并未给银行贷款真正上“保险”。 第三,贷款机构和贷款支持的车型太少 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消费者贷款的45%是由商业银行完成的,除了商业银行外,销售财务公司在发放消费信贷数量上也十分可观,规模仅次于商业银行。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性的消费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在消费信贷机构中增长也很快。我国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机构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小的商业银行,限制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大规模开展。 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的汽车,其他品牌车型的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另外,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办法和各商业银行制订的实施细则,汽车消费贷款的标的一般为新车的消费,这样,二手车市场就得不到汽车消费贷款的支持。 第四,贷款对象选择条件苛刻,门槛过高 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有两类:一类是法人汽车消费贷款,贷款对象为出租汽车公司;另一类是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贷款对象基本上为个人或出租车司机,贷款方式均为保证贷款。从商业银行实际操作情况看,汽车消费贷款对象较为单一,经营面过窄,并在经营思想上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法人轻个人”的现象。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信贷借款人条件的规定是:借款人如果是个人,则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的贷款偿还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能够支付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借款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则必须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为汽车消费信贷定了一个较高的门槛,能够跨过这道门槛的消费者很少。 第五,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均未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地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加大社会劳动、执行难的局面。 三、 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对策 在家用汽车市场形成的初期,由于各种宏观制度的不健全,推动汽车信用消费应首先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障碍,为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应注意推动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联手,共同分担汽车信用消费的风险,扩大汽车信用消费的总体规模。 第一, 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解决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瓶颈” 目前许多汽车厂商和金融机构正在尝试多种方式突破“担保瓶颈”。其中最有代表性的 有以下几种: 车辆抵押。表面看这是一种最具操作性、最简便的担保方式。然而由于公安部门没有开办汽车的抵押登记,使得经销商、银行或保险公司对分期付款和贷款购买车辆无法进行有效制约,经营风险很大。目前,天津、上海等地通过一段时间的积极探索已基本解决了车辆抵押的问题,使汽车信贷消费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天津、上海等城市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如天津为了配合建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由中保财险天津和平区公司提供“返款保险”业务,与银行共同承担返款风险。银行由于得到了中保财险天津和平区公司的保险配套保障,不仅降低了资金风险,而且贷款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据了解,天津的这种银行、保险业联手,多方共同参与的贷款方式已初步形成了良性循环。 法人担保。2000年5月份,我国银行北京分行与我国北方车辆公司向社会推出了由汽车销售商为购车人提供全程担保的全新贷款方式。有这种法人担保与目前所普遍采用的质押、抵押等担保形式相比,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等特点。购车人只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与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银企合作的法人担保贷款购车方式作为一种全新的观念和大胆尝试,虽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对于普及汽车信贷消费却不失为一次有益的尝试。值得特别一提的是,由中信实业银行与我国北方设备工程公司联合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方便工程”,不仅经销商为所有利用贷款在该公司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提供担保,而且对新闻界、银行界、国家公务员、名人、大学教师等特定阶层人士实行担保免抵押制度。这种尝试对于培育我国信誉登记制度、倡导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体制,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亚飞模式。2000年初,无锡亚飞汽车连锁店推出一种以汽车经销商为“支点”的全新贷款购车方式。“亚飞”贷款购车的基本方式是,由银行将汽车专项贷款发放给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用户。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全面介入,以化解风险。亚飞要求所有购车用户除办理正常的车辆保险外,还要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如果用户不按时还款或无力还款,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其次是让公安机关在部分环节上协助工作。当发生骗车情况时,可以及时进行调查追车。第三是经销商暂扣购车原始发票。汽车行驶证和购车原始发票是汽车财产归属权的重要凭证,没有这两个凭证,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就无法再过户给第三者。亚飞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防范了风险。据了解,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售出的400多辆汽车中,目前仅有两辆车出现不按时还款的情况。可以说,“亚飞”模式是当前开展汽车信贷消费中较为成功的一个范例。 第二、尽快建立个人资信评估机构和登记制度 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创新的前提保证。目前,商业银行可以在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行际联网,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使银行在掌握相对真实的个人信用状况的前提下,建立以贷记信用卡为核心的消费信贷体系。可以在建立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经理制的基础上,开展客户信息管理。如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成立个人资信公司,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这样为银行选择优质目标客户,减少消费信贷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既降低了信贷风险,又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 现在可行的办法有:一是以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开立基本账户,由人民银行制定出对个人的贷款证管理办法,进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该基本账户不仅用于贷款,还能存款,即实行会计、储蓄、信贷业务综合化。同时成立由人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和税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二是恢复信用卡原始功能。在西方国家信用卡既是一种支付工具,也是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的一种形式。今后要将我国各家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办成真正的贷记卡,以信用卡为突破口,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三是加强同业间的信息交流,达到资源共享,共同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四是严格执行现行的存款实名制,推动信息公开化。 1999年6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记录试点。经过近1年的努力,该系统已于今年6月建成。至此,包括118万人次的个人信用卡持有者和68万与各商业银行发生过信贷关系的市民以及其他一部分市民,共约180万人率先拥有个人信用记录。由于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上海市的15家银行在几秒钟之内就可以取得一个人的信用报告,就能迅速核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国外在这方面有两种模式,一是欧洲模式,由央行与政府携手深度介入;二是美国模式,完全让资信公司去做。根据本国国情,主要应参考欧洲模式,尽量在短时期建立大范围的具有较高可信度的个人信用系统。 第三,加快培养我国专业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力量:财务公司 从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来说,以专业信贷机构为主要融资渠道有其必然性。目前应首先加大国内大型汽车集团的财务公司与外资汽车集团金融子公司的合作力度,前者熟悉市场情况,与制造商、经销商及其营销网络保持着紧密联系,操作上能保证汽车金融服务的连续性。而后者具有专业金融服务经验和很强的业务开发能力,拥有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二者优势互补,合二为一,可望成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主力军。 另外,从长期看,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进入汽车消费信贷领域也是必然趋势。特别是加快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战略联盟,加上保险公司的配合,给三方都会带来好处。银行与汽车经销商或制造商合作,不但可以比较容易地了解汽车市场的情况,而且可以利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网络推销自己的消费信贷产品,赚回可观的投资收益;经销商有了银行的支持,必然减少资金周转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增加汽车的销售收入;有了经销商的担保,保险公司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又多收了许多保费,扩大了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可以说,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必由之路。
作者:产业经济研究部 杨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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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发展与完善的对策】
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一项处于起步阶段的业务。目前,我国个人资信制度尚未建立,没有收入申报制度,个人收入状况不透明,这给银行准确、合理评估个人的承贷能力及贷款风险带来很大困难。
现在,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形式一般有四种:借款人提供的第三方担保、存单质押、房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由于房产涉及产权、地产等问题,目前缺乏相关法规加以规范,实际操作较困难,而所购车辆由于是动产,银行不易把握,且大部分地方对车辆抵押登记尚无明文规定,车管部门不配合,故房产和车辆抵押基本上不用。目前主要是第三方担保。但消费者均反映,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人不易找。一份调查问卷也显示,曾有贷款购车计划但又最终放弃的家庭中,37%的家庭是因为无法找到法人担保(有的行仅限于法人提供第三方担保)42%是因为所购的汽车无法作为抵押物。故银行多寻找汽车经销商为该笔贷款除首付款外的余额提供全程担保,一般为车价的60%-80%。但由于经销商代理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本身无相当的资产规模,如何对其进行实力评估以及如何将担保额控制在他们能承受的范围内是银行应加以考虑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将组成部分的资金都用于生产性贷款,现有的《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等都是针对生产性贷款而言的,目前仅有一个《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对个人贷款业务加以指导,而且,现有的指导意见及各行的内部操作规程仅是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规范、章程,对广大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足,这在法律上显失公平。为避免各行在目前无法规范约束情况下消费贷款操作的随意性,我国急需对消费贷款立法。
找准现阶段的市场定位
市场细分是市场学的概念,它是指根据消费者之间需求的差异性把一个整体市场分解为两个或更多的消费者群体,从而确定企业目标市场的活动过程。从而确定企业目标市场的活动过程。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划分,消费者的需要、动机、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是市场细分的理论基础。笔者主要围绕下述因素对现阶段的汽车消费贷款进行市场定位。
地域因素
我国经济发展从沿海向内地呈不均衡状态,由于消费贷款本身的客观要求,银行目前就着眼于经济收入,法制观念较强的沿海地区,视发展状况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
消费者的承贷能力需求因素
我国居民现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吃、穿、用、家用电器等生活资料已基本满足,消费正处于般水平向较高水平(住房、汽车)升级的过度时期。据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城市居民家庭中,10%的高收入家庭能承受10万元以上的贷款,30%左右的家庭具有5-10万元承贷能力,另有20%的家庭可承受5万元以下的贷款。
据调查,1999年以来,排气量在2升以上的中高档轿车如奥迪、红旗、雅阁和别克销量开始上升,购买者主要是高收入家庭;中档车如桑塔纳、捷达、富康市场份额已达%,销量整体推进;微型车如天津夏利、长安奥拓市场份额已占%,但在同期仅有微弱增长。
综合上述情况,对承贷能力在5万元以下的家庭,银行可以在微型车为销产品:对承贷能力在5-10万元之间的家庭,银行可以中档车为主销产品;对承贷能力在10万元以上的家庭,银行可销售中高档车的消费贷款。换言之,银行提供可用消费贷款购买的各种档次的车型是适应市场多层次需求的表现。
收入、职业、年龄等综合因素
银行应按综合因素将个人分为20-30岁、30-40岁、40-60岁、60岁以上四个群体。据调查,目前我国购车年龄集中在30-40岁的中青年,多为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职员等,他们已具备了一定事业基础及经济实力,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追随消费潮流。他们购车主要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其次才是体现个人身份、地位。购车更多是考虑汽车的实用性、品质与性能价格比,并且较多考虑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并不受限于自己的现有购买力,有购物要一步到位的普遍心理特点。银行应针对这一客户群的特点,将这一人群作为汽车消费贷款的主志人群。在一般人看来,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较难判定,且有一定经营风险,会给贷款带来一定风险。但据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观察,私营企业主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且业务拓展较一般借款人对车的依赖性更大,购车欲望更强。银行在考察其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稳定的营业收入后,可积极拓展对他们的贷款购车业务。
鉴于我国国民收入不高、承贷能力有限,银行放开消费贷款的利率,使其按照市场规律变动无疑较为合理,但我国目前放开贷款利率的条件尚不具备。
银行可考虑调整贷款限额、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对借款人收入来源稳定,易于变现的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状况较好的、贷款质量高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限额,降低首付款比例或延长贷款期限。各行现阶段的汽车消费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贷放给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车经营者的。中行沌口支行的统计数字显示,该行汽车消费贷款中的统计数字显示,该行汽车消费贷款中的所有逾期贷款都是由于出租车出险后造成的。针对出租车使用中磨损大、出险概率高等特点,应对贷放给个人用于消费和贷放给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车经营者的贷款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贷款限额、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由于汽车本身的使用特性,为控制风险,银行还应做好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并掌握购车原始发票、保险单等有效凭证。
银行还可考虑允许客户选择还款方式——每月维持小额还款,最后一个月大额偿还或每月偿还额从低开始,偿还额逐年递增。通过这种贷款结构,既不影响银行利息收入,又可使承贷面扩大,对于消费观念前卫、收入有限的年轻人较有吸引力。
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网和个人资信评估制度
在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络系统过程中,我们可按不同信息来源系统收集有关信息,各系统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如银行系统提供个人信用卡用卡记录,银行存款状况、工资发放状况等;税务机关提供个收入及纳税记录;公安机关提供个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有无犯罪记录等信息;保险机构提供个人的投保队险别、金额、期限等信息。将上述信息纳入电脑数据库管理。当某个客户在上述机构中有任何不良记录都将影响个人信誉度,并对其未来的借贷行为产生不利影响。透明、资料详尽的信息网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监督。
从银行角度出发,必须建立个人信用评估系统。通过贷前调查与贷时审查,收集历史数据,确定样本。如以十万个历史客户资料作为一个样本。同时,找出影响客户还款的可能因素,比较不同客户在各种因素下的坏帐出现频率。如在样本中列出影响客户还款的各类因素(包括居住条件、银行帐户情况、借款目的、期限、收入状况、工作时间、婚姻状况、职业、年龄等),各大类因素再细分各种情况,如对影响贷款信用因素之一的年龄下再分出各个年龄段,并统计每个年龄段的坏帐数。之后,根据每大类及每大类的细分情况,分别计算出坏帐概率(统计表明,职业和收入是影响个人信用的重要因素),列出相关图表。
接下来,根据每类坏账概率计算出风险指数。风险指数可用如下公式计算:
R=1000(Pa+Pb+Pc+…+Pn)
其中:R为风险指数,Pa、Pb、Pc…Pn为n种因素下a、b、c…n种状况下出现坏帐的概率。即按每个客户在n种因素下的适用状况按图表数据找出对应的坏账概率,累加即可行到该客户的风险指数。
最后是测算评估风险指数。即对样本——10万客户的风险指数以10为间距统计一个指数区间内的坏帐数,并计算新的坏帐概率(即以该区间内的坏帐数/该区间内的客户数)。结果表明,一般随着风险指数升高,新的坏帐概率也呈递增之势。例如一笔贷款的平均收益为240元,一笔坏帐平均损失为4800元,即一笔坏帐损失要由20笔好帐收益来弥补,在状况下的盈亏平衡点为1/21=,则分析某个借款人的各类因素后计算出风险指数,当该指数所对应的指数区间内的新坏帐概率大于时,表明银行会出现亏损,则不应给予该客户贷款。如风险指数在260-269区间内的坏帐率为(大于),坏帐损失大于好帐带来的收益,由此得出结论,银行应贷款给风险指数值小于260的客户。
在前述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络系统中,贷前调查已包含在内,具体在贷款中可采用上述评估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分。这一整套评估办法可在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基础上纳入电脑系统管理,由电脑自动计算,并加以判别。
此外,银行还可根据客户历史数据做经验判断,银行信贷员可结合借款人的稳定性(住房、工作时间长短)、态度(知识和技能等)、安全性(个人预算、个人资产负债状况等)来加以综合评估。
实践中,银行应以电脑信用评分为主,经验判断为辅对借款人做出恰如其分的信用评估。
在贷后核查方面,一笔贷款发放后,为确保贷款安全,需要银行及时进行信用追踪,定期(一个月)计算客户的风险指数。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a.现金流量。指客户每月收入扣除正常的日常支出后可用于还款的余额。当客户的收入不稳定时极易引发偿还危机,所以银行应注重考查客户的具稳定性及持久性的收入来源。当客户无法偿付当期借款进,银行应将其列入风险警报信号。
b.贷款用途。如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极易引发偿付危机。因此汽车消费贷款的发放银行应加强与汽车经销商合作,监督贷款的最终用途。为防止借款人与经销商合伙骗取银行贷款,将贷款挪作他用,银行应掌握购车原始发票,直至借款人的贷款本息还清。一旦发现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应将其列入风险警报信号。
c.抵押品价值变化。主要是抵押品灭失使贷款缺乏有效保证。因此银行应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投保抵押品财产险,并将保险受益人指定为银行。届时抵押品灭失的信息可从保险公司获得,银行的贷款也相应得到保证。
d.担保人担保能力不足或丧失担保能力。担保人收入下降或固定资产发生灭失、担保人死亡等都使贷款有效担保不足,因此应将担保人的状况变动列为风险监控指标。
上述仅是可能引发贷款风险的几类因素,银行可联系业务实际列出影响借款人贷后还款的表征指标,并确定每类指标的风险权重,再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状况计算出借款人达到的风险指数。超过警戒线时银行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另外,笔者认为,成立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中介信用评估机构势在必行。此举可减轻银行负担,提高贷款效率。
完善抵押担保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资信制度尚未建立,银行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以强调客户提供有效质押、抵押或担保的方式来保证贷款安全。
首先,审核质押、抵押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规定办理质押、抵押登记手续、与借款人签订质押、抵押合同,同时还应合同公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并赋予质押、抵押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银行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而无需提起诉讼。
其次,目前存单质押以存单金额的80%为限,考虑到存单安全性及价值稳定性的特点,可接受存单全额质押,并做好存单背书、转让手续,将贷款银行做成存单抬头人。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情况,银行可顺利获得补偿。同时应限定存单不得挂失,这需要存款行与贷款行的相互配合。
第三,第三方担保不应只限于法人提供,对于自然人担保,银行应对其职业、收入、年龄等因素综合评估,可根据历史数据,建立担保人担保未能实践的概率及风险指数,从而选择可靠的担保人。
对于汽车经销商的担保,应考虑给予每个经销商一定的授信额度,在其资产规模及承贷能力范围内确定周转性额度,并根据消费贷款购车数量及银行累计购车未珲余额加以控制。这类授信规模控制可通过电脑系统建立对每个经销商消费贷款发生额、余额的记录、统计来达成。
对第三方担保,应保证是对汽车消费贷款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并与借款人、担保人就贷款、担保签订贷款主合同与担保附属合同,还应就合同签署人的法律有效性加以认证。只有当相关法律手续得到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才相对较有保证。
第四,对以所购车、房屋作抵押的贷款,应对车辆及房屋正确估价。由于目前车辆、房屋已商品化,银行可参照市价、但应控制借款额占车价、房价的比例,还应要求借款人投保财产险,并要求一定年龄层次的客户投保寿险,将寿险与贷款项下的信用保证保险结合,保证银行在借款人于还款前死亡的情况下仍能得到保险赔偿。在贷款清偿前,银行应掌握车辆发票、房屋产权证、保险单原件等物权凭证。
第五,引入保险机制。应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机动车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全国推开。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保险期限自投保人获贷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并由保险公司确定年保费占购车款的一定比例。保险公司还可开发由贷款银行购买的保护卖方保险,该险种当抵押品未办保险而受损时,可保证贷款银行的利益。贷款银行可将保险成本加到借款人的贷款上。保险公司的介入将使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承担方增多,降低银行风险、减轻汽车经销商的负担,能够有效地解决贷款担保问题。
尽快对消费贷款立法
我国的消费贷款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贷款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在主旨是国家以法律手段对消费贷款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对不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消费贷款中的特定商品,理应在法规中加以规范。立法的原则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额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并通过消费贷款调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立法要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
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加强消费贷款的宣传教育,科学引导消费;赋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和金融机构真实、全面披露销售条件及贷款条件的权利,并保证条例贷款条件的消费者有同等的获得贷款的权利。另外,在前述的个人信用信息网络系统中各信息提供者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消费者的个人信用状况。如有不实陈述,在消费者提出异议后,如相关机构未做相应修改而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贷款的、消费者有诉诸法律的权利。还有,债权人向违约的借款人追索贷款的方法与程序必须正当,即条例法律程序。
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方面,要建立抵押品的登记机制,保证贷款人抵押物所有权的唯一性及公正性;确立贷款主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的要素及规范格式,明确合同签署各方的权利、义务;对汽车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行为的规模规范及交易原则等的确立;对个人信用信息网络系统新资讯客观性、公正性的规定,防止信息隐瞒或信息披露不实及欺诈行为的发生等等。
在对汽车经销商的法律要求及保护方面,经销商提供商品质量的保证及提供担保的有效性规定;将购买发票等物权凭证交银行保管的义务规定;对银行贷款条件及担保条件充分知悉的权利等等。
另外,汽车消费贷款规模、投向等应符合国家金融调控的需要。
作者:王艺明 谢晓璐
来源:《农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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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价值分析与对策建议】
个人存单(含凭证式国债,以下同)质押贷款是客户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作质押,银行按质押存单或凭证式国债面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入的贷款。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开办的上的信贷融资业务之一,由于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客户的欢迎,在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个人融资担保中被广泛运用。但近年来,随着整体利率水平的下降和利率结构的调整,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活跃程序明显降低,余额增长也很缓慢。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存单质押贷款对客户的吸引力,利率及其结构又是怎么影响客户决策的呢?“存单质押贷款价值”是从客户的角度对贷款的价值评价,具体地说,就是客户通过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对比,来发现存单质押贷款为客户带来的现金流量的增加。本文引入了“存单质押贷款价值”的概念,试图分析找出影响客户贷款的主要因素。
一、基本假定
存单质押贷款涉及的利率种类多,产品期限多,具有多种不同的组合方式。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以下假定:
1.拥有未到期存单的客户需要融资时,银行提供两种选择:存单质押贷款和部分提前支取。
2.根据人发银行的规定,客户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存单到期日。
3.客户定期存单可以部分提前支取,支取时按实际计算活期利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存款利率和期限计息,因此在模型设计时可以不考虑质押贷款比例(贷款额占存单金额的比例)。
4.客户现金流量的计算时间点在存单到期日,为简便计算,不考虑利息支支出日至存单到期日间产生的利息,也不考虑提前支取活期利息收入在贷款持续期间产生的利息。
5.不考虑客户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的费用支出。
6.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20%。
二、模型设计
假设客户持有的定期存款的利率为i1,期限为N1。客户办理存单质押贷的期限为N2,利率为i2,贷款额为M。活期存款利率为i0。
则客户需要融资时,有两种选择:
1.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则客户在存款到期时的利息收入为:MN1i1(1-20%)-MN2i2.
2.将存单部分提前支取。则客户得到的利息收入为:M(N1-N2)i0(1-20%)(假设客户贷款到期后,存单到期前仍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活期利息)、
显然,如果客户选择质押贷款,即质押贷款对客户有价值,那么客户的价值(V)的计算公式为:
V=M[N1i1(1-20%)-N2i2-(N1-N2)i0(1-20%)] (1)
为分析方便,我们定义价值系数:
δv=N1i1(1-20%)-N2i2-(N1-N2)i0(1-20%)
则从(1)式可以看出,客户价值大于零的条件是δv>0,经过整理,我们可以得到:
δv=(i1-i0)-N2()>0 (2)
对(2)式进行变换得到客户价值大于零的条件:
N1/N2>(-i0)/(i1-i0) (3)
从(3)式可以看出,影响客户价值的因素有五个,即:N1,N2,i1,i2,i0.客户决策时,活期存款利率是给定的,客户只对前四个因素有决策权,考虑到利率与期限的联系,实际上,客户所要做的决策就是:拿什么期限的存单,办理多长时间的贷款。显然,客户持有的存单期限越长,办理的质押贷款期限越短,对客户的值越大。为表述方便,我们定义N1/N1为期限因子,(-i0)/(i1-i0)为利率因子,那么上述条件就是期限因子大于利率因子。
三、实证分析
1. 利率变动对质押贷款价值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更多地利用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手段。货币政策方面主要是人民银行对法定存贷款利率整体水平进行调整,达到调控经济的目的。1990年以来的12年间,我国法定存贷款利率调整了15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见表1):1990年4月-1992年5月的利率下调阶段,共下调三次利率;1993年5月-1996年5月的利率上调阶段,共上调三次利率;1996年5月-2002年2月的利率连续下调阶段,利率共下调8次,下调期长达7年,整体利率水平达到了改革开放20年来的最低点。
那么,10年来整体利率水平,以及利率结构的变化对存单质押贷款究竟有什么影响呢?我们以三年期定期存款质押取得一年期贷款(简称“3年/1年”)为例分析,详细计算数据见表1。
表1 存单质押贷款(3年/1年)客户价值系数测算表
日期/项目
活期存款
i0(%)
3年存款
i1(%)
1年存款
i2(%)
利率
因子
期限
因子
客户价值
系数
从以上测算表可以看出,1990年以来,客户价值系数处于下降趋势。1990年4月份以前最高,达到,1999年6月10日至2002年2月21日最底,为-,特别是1996年利率下降以来,客户价值下降很快(见图1)。同时,利率因子一路攀升,最高达到,是1990年的倍。
结论:(1)由于利率的变化,存单质押贷款的客户价值长期以来处于下降趋势,特别是1996年利率下调以来,客户价值快速下降。1996年6月10日以后,客户用三年期存单办理一年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客户价值是负数;如果利用期限因子与利率因子的测算比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只能贷款9个月。考虑到利率连续下调,客户持有的较早前的存单利率较高的情况,测算得到的利率因子()也非常接近期限因子3,客户价值接近于0。
(2)表面上看,客户价值系数随利率整体水平下调而下降,但决定客户价值系数的因素不是利率整体水平,而是存贷款利率结构。具体说,就是我国法定利率调整具有存款利率快于贷记利率的特点。在利率上调时期,存款利率比贷款利率上升的幅度大。利率下调时期,存款利率下降的幅度双贷款利率大。例如,1993年我国两次提高利率水平,三年期存款利率由%上升到%,只提高个百分点,提高幅度达%;与此同时,三年期贷款利率由9%上升到%,只提高个百分点,提高幅度36%。1996年以来,我国连续次降低利率水平,三年期存款利率从%下降到%,下降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达到79%;而三年期贷款利率从%下降到%,下降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中有59%。从“3年/1年”质押贷款客户价值测算表也可以看出利率结构对客户价值系数的影响。例如,1998年3月25日,我国调低了1年期贷款利率,而3年期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价值系数也出现了回升。
2.目前利率结构下,质押贷款价值分析
在目前在存贷款利率结构情况下,存单质押贷款的客户价值,见表2。在分析测算时,我们主要考虑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利率的连续下调地,客户持有的较早期存入的存单利率较高可以质押贷款。因此,我们在测算表中列出了目前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的历次变化,其中五年期自1998年、三年期自1999年,基本能涵盖质押存单的各种情况;二是存单质押贷款一般是短期贷款,虽然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期限可以在一年以上,但这种情况较少。因此,我们在测算时假设客户在贷款期限上有一年和一年以下两种选择,对应贷款利率也有两种,其中%是一年期贷款利率,%是一年以下贷款利率。
表2 目前利率结构下存单质押贷款客户价值系数测算
存单期限
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
利率因子
期限因子
客户价值系数
五年期
三年期
二年期
一年期
结论:(1)在目前的利率结构条件不同,五年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客户价值较大;三年期存单只能办理一年期以下的贷款;一年期和二年期存单质押贷款对客户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
(2)从测算过程来看,增加三年期和二年存单质押贷款客户价值的关键是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并在贷款期限上给予客户更大的选择决定权,根据实际使用资金的情况尽量缩短贷款期限。
3.建设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情况分析
截止2002年5月,建设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余额32亿元,较2000年下降13亿元,不良率%,较2000年下降个百分点。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建设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余额变化表
时间
2000年底
2001年6月
2001年底
2002年5月
贷款余额有(亿元)
45
41
36
32
不良率(%)
2
1.5
0.4
0.3
从上表可以看出,建设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资产质量在较高的水平上得到不断提升,风险很小。二是贷款余额持续下降。作为一个资产质量较高、风险较小的贷款品种,存单质押贷款是银行贷款业务发展的重点。据调查,这几年贷款余额下降较多的原因主要是,随着利率结构的逐步变化,质押贷款的客户价值越来越小。而且,随着整体利率水平的持续下降,客户存款有短期化趋势,三年、五年定期存款增长缓慢,具有经济价值的质押贷款的存单基础逐步被削弱。例如,2001年6月至2001年底,建设银行个人存款增长%,而三年和五年定期存款才分别增长%和%,远远低于整体存款增长水平,见表4。
表4 建设银行个人存款结构变化表
单位:亿元,%
项目
2001年6月余额
2001年底余额
增长率
个人存款
9627
10742
其中:3年定期
933
972
5年定期
173
185
四、对策建议
1. 建立分析模型,扩大贷款利率浮动的灵活性。基于存单质押贷款价值的特殊性,银行应该建立存单质押贷款价值分析模型。客户提出需求以后,银行应该按照客户持有存单、贷款期限的不同,测算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利率。这种利率可能会与人民银行的法定利率有较大的差距,要求银行在利率浮动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2. 简化办理手续,最大限度地方便客户。存单质押贷款风险较小,银行应该尽量简化业务手续,最大限度地方便客户,降低客户办理业务的成本,增加客户价值。银行可以考虑在以客户为中心建立个人金融账户时,开发自助质押贷款功能,降低客户和银行的业务费用。
3. 灵活的贷款期限设置,分析表明,贷款期限对客户价值的影响较大,银行应该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将目前期限以月单位,改为以天为单位计算;银行还可以为客户在质押期内提供循环信用,客户随时还款,按实际贷款计算利息。
4. 鼓励客户用凭证式国债和教育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目前凭证式国债和教育储蓄免收利息所得税,实际利率较高,客户以此质押贷款具有较高的客户价值。
作者:中国建设银行总航房地产金融业务部营销处经济师 胡江楠
来源:《中国房地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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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及法律研究
【易宪容:如何分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
几年来,中国经济何以能够持续高速发展,最大的动因是房地产业。而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又完全是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支撑的结果。从1998年起,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呈几十倍地增长,到2003年年底,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有近12000亿元,而光今年上半年又增长了近50%,有17000多亿元。个人消费信贷的快速增长,一方面说明了国内民众消费观念的巨大变化,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不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之所以会普遍地把个人购房贷款看作是优良资产而不遗余力地大力发展,就在于假定房价水平只会上升不会下降,而且未来中国经济会快速发展,个人的收益水平会随中国经济发展而增长。但是,从世界历史和其他国家所走过的路来看,这些假定是十分不确定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危机、日本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不景气都说明了这一点。 正是面对这种情况,银监会9月份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该《指引》,个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应控制在50%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应控制在55%以下。并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反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中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应通过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审核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以便促使各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对于这个《指引》,最核心的内容是力求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月供水平不超过个人收入水平的50%。对于这样一个标准,它是根据什么来制定的?合理不合理?如果合理,凭什么程序与方式来实施?如果不合理,它的不合理性又在哪里?应该如何来改进? 一般来说,个人的消费信贷月供标准,应该放在哪里?在发达的市场体系中,是没有一个强行规定的。它完全是出自个人的选择。因为,个人的收入水平高低,并不决定你月供额多少,因为这种月供水平完全可能用时间来拉平。如果个人做消费信贷时,可以有贷款金额、贷款时期、贷款利息支付方式、购买住房的大小来进行不同的组合。在购买同一住房的情况下,如果个人预期其收入水平高,那么他可以选择还款时期短一些,反之,他可以选择还款时期长一些,重要在于个人未来收入的稳定性。 但是,从目前做住房消费信贷者的年龄结构来看,以25~40岁年龄段的人居多。这些人一则没有享受到公房的待遇,即使享受也十分少;二则他们多是刚参加工作,工作流动性大、未来收入相当不确定,但这些人一般都对自己未来收入水平十分看好。如最近,我碰到一些年轻人,有的是刚从学校毕业没有几年,有的刚从外地到北京工作没有几年,便纷纷进入了购房大军。 通过银行信贷购房,尽管这几年在中国盛行,但在国外已是十分平常的事情了。中国银行信贷购房的低龄化是一个特点。在国外,年轻人大学毕业后开始几年都会是租房,等到有一定经济实力之后,才会计划购房。因为,多数人会认为这样做生活的成本会较低一些。可是,国内的年轻人则不是这样想,我真佩服国内年轻人的胆识及对未来收入水平好的预期。他们总是觉得自己未来的收入水平一定会不错,因此,都会轻松地进入购房市场。但是,这些拥有“三高”(高学位、高收入、高地位)的“精英”,真正进入购房之后早已是不堪重负。正如有人所说:“现在我拿命换钱,将来拿钱换命。”也就是说,这些年轻人,尽管对自己的收入预期很高,但为了还房款非得拼命工作、付出大代价不可。这种绷得紧紧的状况,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其金融风险立即会显示出来。可以说,银监会的《指引》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而来,因为国内这种银行贷款购房的低龄化所导致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如果不早防范,等问题出现已经是几年后的事情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引》出台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如何来保证《指引》的落实与实施呢?特别是个人的收入,是以个人单位的工资标准还是有其他标准?如果以此为标准,那么个体经营者又如何来确定其个人收入呢?我们看到,相关的规定早就有,但这些规定形同虚设。我听一些朋友说,国内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时,只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的文书证明就给予办理。而在目前国内信用观念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为了多争取一些生意,就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出具所需要的种种证明,而个人收入多少也完全可以由律师事务所来填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指引》所设的相关条款能够起到的作用就十分有限。而且这种情况目前十分普遍。很简单,上海有一个人贷款7000多万元来炒作房地产就是这样的结果。 还有,根据《指引》,商业银行要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进行慎重性审查。这种要求当然是很好,但是在整个社会信用不足、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不起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做到这点又是十分困难的。这样不仅整个信贷审查的成本会相当高,而且也会因为审查过于慎重影响到各商业银行的业务与利润水平,因此,各商业银行都会想方设法来避开《指引》限制。 总之,在我国信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分散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风险,仅是出台一些管制性规定会导致逆向选择的结果,即诚实的人比较会遵守这些《指引》,但对其他人来说(无论是客户还是银行),可能起到的作用不大。最好的办法,还是依赖市场之法则,以价格机制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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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新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银行风险防范体系构建正向纵深发展。各大商业银行在不断调整金融产品结构、优化资产配置、规范经营管理、完善金融服务的同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逐渐成为各大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方向;因此,探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的现状和发展,本文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入手,对如何加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及风险防范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日益成熟及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以原始积累的方式进行消费的传统观念正逐步被信贷消费理念所取代,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接受消费信贷服务,进行信贷消费,而这种信贷消费方式正是本文所提及的个人消费信贷。从学术上说,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个人或家庭使用和消费,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按一定的利率计取利息的资产业务。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至今,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产品越来越多样化的趁势。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其所经营的个人消费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集资建房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商用房贷款、个人发展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此外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一系列的新产品亦在开发或者列入计划开发日程之中。个人消费贷款种类的多样性,极大限度地满足了广大城镇居民的金融需求,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也因此蓬勃发展。
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小组发布的200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我国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长偏快,从第三季度开始,金融机构贷款多增长态势虽然有所减缓,当季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6905亿元,比二季度少增2823亿元,但仍比去年同期多增1664亿元。在个人信贷消费结构上,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占了相当比重,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加1521亿元,同比多增478亿元;汽车贷款增加483亿元,同比多增203亿元,房地产、汽车等消费热点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消费信贷快速增长,分别占到了消费贷款增量的%和%。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金融业赖以生存的基本收益是存贷利差与中间业务收入。在过去相当长一段的时间内,由于国家实行了“大财政、小银行”的体制,金融信用领域狭小,资金运用效益低下,银行经营管理的行政化,金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控作用微弱。各大商业银行为了片面追求效益,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对于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有甚者,违规操作之事时有发生,导致各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一直居高不下,信用问题在个人消费贷款中尤其突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个亿。
回顾九十年代以来动荡不安的国际金融市场,从巴林银行的倒闭到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从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金融危机,无一例外地印证了“银行业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工作不得有任何松懈”的道理。新商业银行法颁布后,银行的“三性”经营原则的排序由“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改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银行风险防范体系构建正向纵深发展。各大商业银行在不断调整金融产品结构、优化资产配置、规范经营管理、完善金融服务的同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逐渐成为各大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方向。因此,探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的现状和发展,如何加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及风险防范很有必要。目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
金融行业的脆弱性决定了其是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实现银行资产完整、保持资金合理流动以及资金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尽管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但在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上仍缺乏科学的认识。有些银行过分强调资金运营的安全性,片面追求信贷资产零风险,机械追求贷款零不良,造成信贷业务,尤其是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持续萎缩,经营效益陷入低迷状态。有些银行过分强调资金运营的效益性,为了完成暨定的贷款和利润指标,提高工作业绩,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导致不良贷款边清收边发生,边剥离边发生,边核销边产生。实际上,经营效益的低迷,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而一味追求效益而忽略风险控制,将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下降,两种做法均会导致银行内部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之间恶性循环。
(二)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
贷前资信评估是贷后风险控制的基础和前提,是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把握银行风险的内控要素。在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评分表的个人资产相关数据中,资信总分有时有10分的浮动空间,授信额度也就可能因其上浮而提高。但考察各大商业银行在个人信贷业务的做法,所采取的方法、技术以及评估意识等还不甚理想。由于缺乏科学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在信贷授信额度确定的问题上往往出现了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因素。如对贷款申请者向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文件的审查,信贷业务人员多是依赖申请者所在行业以及其行政级别,凭经验和常识初步判断其证明的可信程度,在对其所持的收入证明文件是否存在偏高或者偏低缺乏一定的认识与判断。又如对贷款申请者个人资信的评估,由于评估方法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乏,风险管理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各大商业银行比较注重抵押物的评估,对于贷款申请者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个人税前资产收益、个人有无其他行负债等个人资产资信评估的精确数据和材料缺乏正确的认识与分析。各大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其它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或者探讨的过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等新业务的风险更加缺乏监控。这些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新产品的不断产生而愈显突出。
(三)从贷后跟踪管理上看
长期以来,虽然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但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在贷后跟踪管理上,经常会因利益的交叉而使得权力制衡的失灵。贷后检查作为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需要信贷人员加强与贷款者的联系,了解其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认真分析其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综观各大商业银行,均没有建立起直观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于财务指标的风险预警、监控信息体系过于复杂,不易于操作。现实经营管理中,不少信贷人员仍然信奉着“晴天送伞,雨天收伞”的信贷经营法则,放松了对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者的贷后跟踪管理。由于缺乏必要的联系,信贷人员无法及时把握贷款者的经济、财务变化情况,使得贷后跟踪管理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诚然,一些商业银行已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专门负责收集、加工、处理内外部信息并转换成对管理者有用的数据,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上,也试图通过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途径实现贷后跟踪管理的信息化。但是,由于大多数的商业银行计算机应用还主要停留在操作层面的会计信息系统,面向管理层面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加上信贷业务的数据变化周期比较小,而数据内容变化比较大的原因,目前所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并未能很好的辅助信贷管理人员对信息作出准确的细节分析和综合把握,从而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
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在迎接新的历史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作为WTO的组织成员,必须恪守诚信,履行义务,遵循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游戏规则,逐步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服务市场,兑现我国在金融市场准入、给予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具体承诺。有的承诺目前正在兑现之中,有的承诺也只剩下短短的两三年过渡期,即将兑现。无论是国内现状还是国外环境,都对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有效控制的风险防范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今后发展的重点方向,更是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维护银行资产完整、保持资金合理流动、规范经营行为。基于此,笔者就个人信贷消费业务的风险防范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突出个人信用评价,确保贷前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
从商业银行角度讲,客户对贷款风险的影响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客户的财务风险;二是客户的经营风险;三是客户的道德风险。这便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在以信贷业务开展前期对客户的信用额度做一科学的评定。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目前的信用额度评估登记主要有AAA、AA、A、BBB、BB、B、C共七级,这些等级主要是根据个人自然情况、职业情况、与银行关系进行权重打分评定,其中每项又包括诸如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职务职称、贷款历史等等的评估指标。诚然,中国建设银行的资信评估体系在国内无疑是比较科学也比较先进的评估模型,但由于评估的手续过于烦琐且缺乏必要的评估要件,在面临诸如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其他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若出现如前所述的人为控制直接管理因素的情况,信用风险的产生将大大地增加,更有甚者,经济学上著名的颠覆性理论——阿莱饽论将应用而生。
当然,参照金融高度发达的美国的做法,建立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和调查机构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然而,就目前各大商业银行的状况来看,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人才资源的配置以及所掌握的数据信息的因素,似乎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个人资信评估问题的条件还不成熟,但这应当是各大商业银行发展的方向。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引入国外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五C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其内容主要包括有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 of business)等要素,五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其中品德因素位于首要的位置。在西方国家,契约机信用,在中国,人言为信,反映到法律上,诚实信用乃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更是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极其注重诚信的英美国家,个人的品德如何被看成与信用风险是否产生的必然的、首要的因素,其他因素如能力、资本、担保品和行业背景仅是充分的因素。
除了引入“五C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外,鉴于我国金融行业的现状,我们还须立足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实际情况,结合内部控制的理论建立适合各大商业银行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实现贷前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需要指出的是,内部控制理论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第一,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包括管理组织结构、管理理念、人事政策和员工素质、外部环境等;第二,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包括对风险点进行选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全过程;第三,控制活动(Control Activities),它是确保管理方针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第四,信息和沟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包括内外部、上下层和各部门间的信息的获取和交流,以便采取必要的控制活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五,监督与审查(Monitoring),它是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性、可行性而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持续性的评价和单向制度的分别评价。
(二)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培育独特的企业精神,确保信贷业务中道德风险的有效控制
在中国企业实施“两个转变”的初期,由于各大商业银行对员工思想道德教育未能跟上市场经济进程的步伐的原因,不少信贷人员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不道德或者不规范的商业性行为,如贷款的“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三查”工作做得不深不细;轻易采信和运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者提供的数据,按照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进行摘录、整合,做出表面文章;甚至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规经营、无团队精神、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血的教训换来的是对道德风险防范深深的反思。于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便踏上了漫漫征程。
尽管各大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也开始积极探索企业文化的建设途径,然而,实践证明单纯的规章约束或者未能脱离规章制度等硬约束因素的企业文化均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说过:人,如果没有了信仰,就会变得与野兽无异。正是缺乏精神信仰的原因,在理性工具的膨胀和个人精神寄托落空的社会里,道德风险更能御风而行。因此,各大商业银行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除了要培育广大员工对企业(银行)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外,还要培育独特的企业精神,使广大员工、特别是从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人员经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职业素质,形成内心的公平、善良的信念或者诸如道德、法律等信仰,自觉约束、自我约束,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从而使得道德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诚然,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不仅存于内部,也存于外部,而内部风险往往是引发外部风险的主要原因,就外部风险而言,以法律风险为首要,所以加强银行员工的法制思想教育及普法教育亦是预防道德风险发生的途径之一,但鉴于篇幅及本文论题所限,包括以诉讼的方式维权进行风险防范,宜作一专题进行阐明,在此笔者不再展开论述。
(三)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体系,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营与回笼
如前所述,由于目前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滞后,信贷管理人员对现有的信息难以作出准确分析和综合把握,使得贷后跟踪管理、资金运行等工作出现真空地带,大大加大了风险防范难度,直接危及资金的安全回笼。因此,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应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点。
如何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有的学者提出该系统至少应该包括如下三项内容:一是环境监测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信息、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现状及未来预测信息、同业竞争市场信息;二是客户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客户财务信息、帐户信息、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非财务信息;三是信贷风险监控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贷违规性信息、财务指标异常变化信息、不良贷款信息、客户监管信息。笔者对该学者所持的观点表示赞同,此外,笔者认为要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还要做好如下两项工作:
1、从卡业务入手,全面收集整理个人消费贷款者的经济、财务信息。随着卡业务的快速成长,可以考虑从各种银行卡业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入手,来跟踪消费者存取款或消费记录,以电子化生成日常交易的各类数据信息增补个人消费贷款者的资料,作为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客户资料数据库,同时考虑对于现存账户采取无限期的保留,对于已关闭或已付清账户继续保留若干年的措施,以备查询。此外,还要信贷人员还要加强与个人消费贷款者的联系与沟通,尽心尽力,恪于职守,及时掌握个人消费贷款者的经济、财务信息,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与关联性。
2、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硬件设施,解决基础数据库的接口技术的问题,加快数据平台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现实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手段,从风险组织流程、风险计量模型、风险数据库入手,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个人消费贷款者信息的集中,对引发或者潜在的风险进行系统、及时、全面的管理,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个人消费贷款者,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个人消费贷款者的责任意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营与回笼。
四、结语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个人银行业务的一种,是各大商业银行重要的一项资产业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得如何,贷款质量如何以及能否安全回收,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与否、资产质量的好坏、盈利能力的高低及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息息相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融资渠道多样化的今天,其风险点及风险防范的措施亦越来越复杂。因此,各大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商业风险等可能招致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在构建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体系的过程中,应努力探索科学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重点突出个人信用状况及还贷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商业银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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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虽刚刚起步,但它的前景广阔,同时也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外资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方面。本文拟对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探讨,以利于更好地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内容,而其中份额最大、目前开展得最好的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成为银行业和房地产业中的热点。分析和探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主要是围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来进行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因素 房地产信贷引起银行巨额坏帐从而引发金融动荡,可谓屡见不鲜。1955~1980年间,日本住宅地地价上涨约40倍,而同一时期各产业现金工资总额仅增加14倍,进入1980年代以来,日本商业用地地价高涨,另一方面为抑制急剧的日元升值,采取金融宽松措施,使房地产信贷进一步扩大,并最终成为进入19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在1992年之后的二、三年间出现了房地产开发热,尤其是海南、北海的房地产更是热得炙手,要不是及时采取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抑制过度的房地产开发热,后果不堪设想。尽管如此,海南和北海的积压房地产的处理问题,至今仍未彻底解决。前几年发生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过度的房地产信贷也是元凶之一。 房地产业是我国近十年发展最快、关联度最大、对GDP增长贡献最大的行业,房地产的发展带动房地产金融的发展,个人房地产贷款余额从1997年的190亿元上升到2003年末的万亿元,增长63倍。2003年末的坏帐率为1‰~2‰,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往往在3~8年后大量显现,而2003年末的贷款余额大部分是在2000年之后发放的。那么,讨论和分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大体来说,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分为政治风险、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贷款住房所在地区或国家发生社会动荡,政权极不稳定,从而引起房地产价格的急剧贬值,导致个人住房贷款难以收回的风险。而法律政策风险,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手续的完备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以及税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政策在个人住房贷款期内发生大的变化或调整,从而影响到整个住宅类房地产的市场租金和市场价格,进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的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是就开发商和购房者而言,如果他们不注重自身信用,故意违约导致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如期支付给贷款银行的风险。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则指因市场供求的变化,使贷款住房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贬值,或者取得贷款支持的购房者发生非故意违约不能支付到期贷款,因而不能全部归还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政治风险不属本文讨论的范畴,下面仅就与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相关的一些具体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1.选择项目风险 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一是规划报建手续瑕疵,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房地产项目极容易在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产生集体纠纷,现实中这种纠纷的往往造成购房户集体拒付个人住房贷款,对这种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给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二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作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三是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烂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呆坏帐的可能。 还有一种情况是银行需了解商品房类型的不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以投资为目的的客户的违约风险大于以自省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户的风险,商业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为投资品种的小户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目前成都市市场上小户型购房户中投机淘金的购房者占很大比例,在前几年投资高回报的示范带动下许多普通市民也加入投资小户型的行列,推动小户型的价格快速上涨,一旦租金达不到预期水平,违约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从金融部门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类小户型违约的概率明显高于一般普通住宅。故银行对投机性客户应从严审查,对容易成为炒房户目标的项目谨慎介入。 2.销售价格不实风险。开发商销售价格严重不实,普遍高于同一供需圈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开发商因种种原因,将销售价格人为抬高;;或者将银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价格抬高,有的销售价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类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高出20%~30%。试想,如果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之初,贷款金额就高于相应的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还奢谈什么防范信贷风险之类的话题呢?成都市市场上也出现了通过提高单价,同时对购房户高赠送返现的方式,达到实际降低银行按揭的首付比例,销售单价实质并未抬高的方式。 3.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开发商可能因为工程建设资金的短缺而恶意套现,一是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交付的首付款限额(比如,首付款应达房价款的30%,开发商私下答应为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垫付10%~20%的房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而不论是开发商组织的那些不真实的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购房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都是有极大疑问的。 4、个人信用风险。这里谈到的个人信用风险,仅指购房者故意违约,如本来没有还款能力而骗取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具有还款能力而恶意拖欠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至于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以及发生借款人死亡、失踪而无人带其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或代管人拒绝履行合同等情况造成的借款人违约,属于通过健全有关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可以不纳入个人信用风险范围。 5、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反映的较为明显,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种变化也影响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影响住房的资本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1)未来住宅类房地产市场的走势 关注房地产发展的阶段,房地产市场是个周期性的市场,房价水平处于波峰时期的贷款风险肯定大于其他阶段的风险,未来的预期市场价格可能普遍低于目前的市场价格。故金融机构要对不同阶段在首付比例上区别对待,从宏观上控制住该风险。 (2)住宅功能陈旧。以后人们对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户型设计、外部景观、室内设施等)总是日新月异、不断增强的,当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总会逐渐陈旧过时,相应地,其资本价值也有贬值的可能。 (3)房地产估价。如果某地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有高估房地产价格的倾向,则房地产的融资能力、获利能力均被抬高,相应地,房地产的资本价值也就容易高估,从而推动经济泡沫的出现。 住宅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来市场价格极大地低于办理按揭之时的市场价格,导致借款人大面积理性违约,造成严重的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 6.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期限长达10~20年,甚至可达30年,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如不能解决,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的一级市场必然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资金占用的长期性与资金来源的短期性问题,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巨大需求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限的矛盾。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使银行的长期资金使用和短期资金来源的不匹配,使商业银行自身加大了资金短缺的压力,从而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难以开展下去。 7.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合规性问题。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应办妥等。(2)按揭住房的权利瑕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其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自然就很大了。(3)抵押住房的处分问题。借款人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尽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但如果借款人不能从抵押住房迁出或者借款人迁出后无立足之地,银行就不能顺利地处分抵押物. 8.档案管理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保存相当重要,因为在如此长的借款期内(可长达30年),银行工作人员必然产生变动,甚至从领导到信贷员要换四、五次班,现在已经发生了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流失的情况,若银行内部有人与外部勾结,则问题更为严重。若出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失真、失实,则银行的贷款就面临极大风险。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虽然很多,但其中许多风险因素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工作是可以防范的,亦或减小风险。具体来说,有如下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1.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通过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期评估工作,可以选择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从而避免项目选择风险、销售价格不实风险,部分避免资本价值风险和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有: (1)贷款项目评估。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素质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挑选好项目。 (2)对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 住房评估确认价格 银行提供贷款成数(按揭成数)=—————————×70% 住房销售价格 (假设正常的按揭成数为七成)。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评估,避免了开发商高价销售策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商业银行通过评估机构曾发现,开发商针对按揭住房的销售价格高出一次性付款售价的3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获得了暴利,但银行贷款的风险从一开始就额外加大了。通过评估,还可以部分避免开发商的恶意套现风险。因为即使开发商组织假的购房者办理了按揭手续,套取了银行现金,但个人住房贷款毕竟拥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住房抵押,在开发商仅能获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的七成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根据按揭住房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预留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终究会想方设法按月代替虚假的购房者归还贷款,否则银行一旦处分抵押住房,加上银行预留的保证金,应该可以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而开发商则得不偿失。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价格评估,还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通过对未来同类住宅类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分析,对住房功能陈旧的判断,以及对城市空心化趋势的出现等诸多因素的分析、评估,可以评测出较为公允合理的住房理论价格,根据该理论价格计算的贷款成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无疑可以减小抵押住房未来的资本价值风险。当然,减小抵押住房的未来资本价值风险的前提,还是要有规范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而且对期房评估得出的理论价格应能基本反映类似房地产的未来市场趋势,做到公允、合理和可信。否则,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虚假和不真实,远远高于其理论价格(往往由房地产抵押人、贷款银行和评估机构三者共同推波助澜),就会和证券投资的过度繁荣一道,形成“虚拟经济”的极度兴旺,即“泡沫经济”,最后导致经济的全面崩溃。 2.建立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不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其实只要是开展个人消费信贷,都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实也可以说“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的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掌握借款人有没有个人负债,借款人以往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和还贷意愿。但是,目前对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缺乏权威部门的统筹,往往难以实际推行。比如,建设银行在1999年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资信评定标准,工商银行也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指导意见》,但都限于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和各自银行系统,资信评级结论不能在其他商业银行通用,也不能用于其他个人消费信贷。并且如果开发商同意卖房给购房者,购房者又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资信评级势必流于形式;如果先办个人资信评级,达不到资信标准的个人不担不支付评估费,还可以换一家银行办理按揭。 因此,为了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应抓好以下基础工作: (1)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级中介机构。该机构应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够调阅各商业银行的电脑网络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在各商业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并可进行实时跟踪,一但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个人资信等级。 (2)尽快建立个人存款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评价个人的还款能力。所幸的是,二○○○年伊始,人民银行已宣布即将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相信个人财产申报制也将很快出台。 (3)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都存储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个人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个人信用实码可以查询所需资料,从而评定信用等级。 (4)建立个人银行帐户。将目前个人收支以现金为主,改为以个人银行帐户转帐收支为主,个人只有零星的现金收支。这样,银行对个人的货币化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通过转帐和税收确认),个人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进行评估。 3.健全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涉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修订和完善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房地产转让和预售法律制度,通过制订物权法、个人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手续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更加完备、简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保障抵押权人拥有能够顺利、合法地处分抵押住房的权利。 4.强化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银行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实现电脑和文件资料(原件)的双重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牵制,以保证业务档案不失真、不失实和不流失。通过电脑化管理,对每月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及时催收,并纳入“黑名单”,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 5.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房抵押证券化。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一级抵押市场是无法解决的。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建立二级抵押市场(即推行住房抵押证券化)。所谓住房抵押证券化,即通过专门设立的中介机构收购一级抵押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实现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然后通过建立标准抵押,为抵押贷款的“打包”组合及其证券化创造条件,再通过为抵押贷款组群提供加强担保,增强抵押债务的清偿能力,使抵押债券具有类似政府债券的信誉。最后,二级发行机构以抵押贷款组合为担保向社会发行转付证券,将抵押贷款出售给社会投资者,接通了社会资金与住房金融市场的联通渠道。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社会上的游资(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投资,从而解决了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保证了贷款机构的经营安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解决了贷款银行资金不足的问题,使个人住房货款的巨大市场前景得以实现,给社会增添了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同时也转移和分散贷款银行的风险,从而增强了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活力,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
作者:四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 崔太平 返回目录↑
【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新论】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可分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创业贷款(经营、融资、创业贷款等)。消费信贷是银行根据个人或家庭未来相对稳定的收入而核定贷款额度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分期还款的业务。其基本特点是根据客户收入状况及预期决定即期消费能力。消费贷款一般品种小而程序多,额度小而市场大,期限长而管理难。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商品消费贷款集中于汽车、住房、耐用品消费品等;服务消费贷款集中于旅游、教育助学贷款;另有部分经营性消费贷款业务。在近几年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对消费信贷特点、管理方式以及发展模式等缺乏针对性把握,对影响风险的因素和环节尚未形成共识,迫切需要合作制度上和战略决策上研究解决消费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信贷管理制度决定了消费贷款的质量。信贷制度一般从三个方面安排:横向与贷款流程有关的部门职责、权限;纵向与贷款流程有关的授权、职责;各个环节责任人的权限。消费信贷更主要是横向制度安排和责任人确立。当前消费信贷存在主要问题是横向部门职责不清,对消费信贷特点把握不够。横向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纵向管理不力。制度决策管理水平,管理决定质量,是当前消费信贷管理现状的充分反映。社会信用的培养需要过程和代价,信用体系始终是个相对概念,寄希望信用状况的好转而开展消费信贷,是理想的信贷主义。传统信贷管理从初至今都在高风险的社会信用环境中运行,付出的高代价并没有换来一套科学的管理体制。与传统信贷业务不同,消费信贷各环节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强化管理来实现。从当前消费信贷存在的各种风险看,主要是中间环节风险,而不是最终用户的信用风险。因为中间环节掌握市场信息和客户,并向不同的银行提供加工的信息并推荐需要贷款的客户,导致银行同业之间和中介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加上银行审查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缺乏支撑,虚假信息在中介掩护下逃过审查关,贷后管理不力又埋下隐患。总分行贷款权限上收和支行经营压力加大以及对消费贷款授权制度不完善,以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为主的发展观,忽视了客户质量,导致部分经营行利用消费信贷进行法人融资,用个人贷款科目放法人贷款的“私贷公和”现象严重;部分行为拓展法人机构业务,通过个人贷款向其高管人员公差,甚至批量放款,放松条件;部分行利用消费信贷进行非消费业务,搞个人融资、生产经营,不是靠固定收入还贷,而是希望靠风险经营还贷、靠投资还贷,甚至完全靠抵押还贷等,这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暴露了制度的缺陷和消费信贷管理的盲目性,随着业务的增长,建立符合消费信贷特点的信贷管理体制日显迫切。
消费信贷开展离不开中介服务,规范中介管理是做大做强个人业务的关键。个人贷款消费的是需要产权过户的固定资产,有一定的交易程序,按照社会化分工,需要相关部门专业办理。从商品消费看,客户在使用贷款前,要经过很多中介环节:经销商(开发商)、保险公司、抵押登记单位、担保单位、收入证明单位、律师、评估公司等。由于价格收费制度、分业经营以及银行人员限制等因素,银行需要中介经纪服务。而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每个中间部门都存在风险,每个中间环节都要防范风险。任何一个消费信贷品种都要涉及消费环节和信贷环节,而需要消费信贷的商品基本是卖方市场,客户首先是在卖方市场选择商品,其次经过银行信贷卖方的审查。在卖方市场,面对一个客户,中介机构是利益同盟,银行是实现利益同盟资金周转链条的最后环节,中间环节的获利空间远远大于银行利差,中介会通过种种技巧提高与银行的谈判能力。因此,银行要依赖中介拓展客户,同时又要防范中介的操作风险。利用中介开展消费信贷是国际惯例(如美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需要中介配套服务包括:地产销售经纪、产权公司、贷款成交经纪、房屋检验师、估价师、信用公司、抵押保险公司等)。当前银行对中介缺乏管理,中介的主管部门不明确,对中介的管理与消费信贷管理不够一体化,导致消费贷款风险前移。从银行内部看,防范不同中介经纪的风险,需要不同部门去制定办法,出现风险又需要不同部门按不同渠道去处理。在银行与客户之间,每个风险点都有可能成为主要风险,目前贷款的方式个人客户并不一定是主要风险。如在商品使用上存在问题时,商品成为主要风险;开发商、经销商利用消费信贷进行法人融资行为时,其经营风险是主要风险;登记无效时,主要风险又可分多种原因,等等情况。
规范中介管理,防止外部风险。做大做强个人业务的前提是管理到位,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办理住房按揭,从开发商抓起;办理汽车按揭,从经销商抓起,办理助学贷款,从学校抓起,实现业务流程与管理一体化。个人客户申请办理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贷款,需要中介的服务,因而银行不可能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来代替中介和经纪的功能。中介机构掌握着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信息,有着独特的市场运作方式。银行在与中介合作中,必须确定合作资格和标准,制定严格的合作协议,加强对中介的后续管理。对中介提供的客户资源,必须按信贷要求认真审查,不能有依赖思想,不能把中介提供的信息当成转嫁、推卸责任的借口。客户经理要对每个环节的真实性负责,并作为贷后管理的依据。对中介提供的客户,重点审查客户贷款的敏感程度,越是重视贷款期限、额度、还款方式等问题,表明客户贷款意愿越真实,反之,客户不配合,对贷款关心不够,甚至依赖中介机构办理借款,应慎重放款。
在中介管理到位的前提下,以指定商品消费为贷款用途是搞好消费信贷管理的基础,个人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经营,决定了风险程度。只有消费信贷,才能确定合理期限和月还款额度,而发放没有明确商品和服务用途的消费信贷,靠经营性收入还款,难以准确界定还款期限和额度,风险因素加大。
从信贷管理模式看:当前信贷管理并没有覆盖全部信贷业务,没有特定的客户和信贷含义时人们习惯理解信贷管理就是法人客户管理。由于消费信贷特点波及环节多,中间环节基本是法人机构,最终是个人客户,因此,消费信贷不可能建立独立的信贷管理体制,必须纳入大信贷管理范围,实现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共同发展。
个人消费贷款的调查审查机制不同于法人项目审查机制。法人贷款主要是审查项目、市场、技术、信息、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各种信息;消费贷款审查对象是个人,包括个人收入、婚姻、家庭人员、住址、用途、收入证明等个人行为和隐私信息,还有担保人信息,根据信用评分标准测定信用等级,决定贷款权。个人客户对利率和各种费用敏感,对银行服务会百般挑剔,不会适应银行,而法人贷款程序多,对审批时间敏感,一般顺从银行时间程序,不去顶撞银行“信贷要求”。因此,对个人诈的判断审定不适用贷款审查委员会的运作机制。审贷分离的实现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关键是能够防范风险和落实责任。从贷审会的主要功能看:一是对整体项目的把握;二是防止道德风险,超权限集体决策;三是防止能力风险,集体审议。可以看出,消费贷款如果通过贷审会审议,主要应是防止道德风险,而借款人实际上不愿把自己的信息像法人信息一样到贷审会去审查。按照新的贷款通则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谁能保护借款人信息,又能提供贷款便利,谁将更好地办好个人业务。
消费贷款质量标准是以逾期时间长短来划分的,现行五级分类标准在逾期部分和剩余本金是否全部划入相应等级仍存在很大主观因素,这种划分是一个基本的监管标准,与国际上消费信贷质量划分相比,仍是比较粗放的。国际金融汽车公司在分类上重点在一个月内做文章,逾期半个月就是不良贷款,资产质量可能分为七类或更多,不是简单的五级分类。按月还款的风险点就是按月检测客户违约比例,而不是目前的按季(逾期三期内规为正常贷款)监控,变成按季还款。客户的短期违约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很容易助长长期违约心理,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也放松了管理责任。衡量消费贷款质量既要看不良比率,更要看损失率,在损失率较低时,要看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情况。
加强对消费贷款的再认识,是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风险是承受损失的能力,按照这个理念,对消费贷款风险、效益要加强核算,界定消费贷款能够承受的质量标准和监管标准,而不是全行贷款能够承受的标准,不能因历史包袱而影响新业务的创新。对消费信贷既要按品种和综合效益确定风险标准,又要防止高标准反而限制个人业务的发展。消费贷款的发展是有条件的,事实证明,不是所有行都有条件、有能力办好消费信贷。消费贷款还没有简单到任何行能办理的程度。消费信贷是一种低风险业务,而不少行用高风险的发展方式去拓展,对业务品种风险和管理风险没有区别开来。管理和业务品种的关系就向人和鱼的关系,不能因吃鱼卡住鱼刺而说鱼不好。通过好品种挖掘培养一批好客户,通过好管理办好消费信贷业务,因此消费贷款更能反映和衡量一个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对消费贷款的综合效益也要重新认识,要从消费贷款涉及的各个渠道、载体、环节去分析,而不是从一个经营单位几笔业务去分析认识。做大消费信贷的另一个含义应是通过一笔消费贷款带动几笔其他业务;通过一个客户消费贷款影响一个家族;通过一个客户贷款培养一生的业务关系。
建立消费贷款管理机制,促进消费信贷健康发展。在法人和个人信贷需求普遍旺盛的发展形势下,单独发展哪项业务都会失去平衡,不利于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协调发展和营销。针对消费信贷特点和发展趋势,总分行应成立专业的消费贷款管理机构,加强对支行、中介机构和客户的管理;明确总分行相关前台部门对消费贷款的制度管理、市场拓展、风险管理、审计检查的分工。强化总分行的管理职能,增强二级分行和支行消费贷款市场营销职能。与法人贷款程序不同,消费贷款调查和审查应为一个环节,建立客户申请(中介介绍)、客户经理审查、主管审批、职能部门贷后检查、审计的消费贷款流程,实现包括审批人在内的审贷分离制度。客户经理是贷款发放和收回的主责任人,加大客户经理直接拓展客户力度和奖励力度,使责任与奖罚统一起来,并按照客户数量配备个人客户经理。对经办机构,根据消费贷款不同用途、贷款成数、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不同授权,超过权限不予受理。加强消费贷款管理的技术支持,全面完善消费贷款管理的技术支持,全面完善消费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资本金对风险资产的制约关系,在贷款需求旺盛而资本金有限情况下,首先应选择风险权重低的贷款,其次,风险权重一样的贷款,应选择风险分散的贷款,根据五级分类,对消费贷款首先推行风险拨备制度。
总之,每项贷款业务都有自己的风险点和管理规律,在开办之前,对开办条件、业务特点、发展方式和管理方法的必要认识对后期消费信贷管理影响极大。消费信贷是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模式将对个人业务的管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周宏亮 夏洪胜
来源:《农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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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文章阐述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与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分析了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法律问题,并对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以及消费信贷的立法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9月23日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本文拟就消费信贷与消费信贷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消费信贷及其社会效应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展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近几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汽车工业要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轿车必须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消费信贷也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自己存够钱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代理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英国在19世纪末,一个放债人要求必要财产的抵押率高达3000%);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有一个英国人供认,为了避免因借贷而声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个化名);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特别是加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2)限制性贷款方式。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3)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4)发行商品券方式。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1)附条件销售。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2)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处分方式。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购买者处分商品情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款。只要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款可以强制执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一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必须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作为抵押人的购买者未通知销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买者转让作为抵押物的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销售者清偿未偿付的价款,不足部分由购买者弥补。 四、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信贷类型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通常在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的同时,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予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了不能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但如果对购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执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状况越加重视,这无疑会导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担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第二种是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即虽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但销售者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各期价款付清为止;第三种是设定保证的方法,即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设定抵押权的方法,比较符合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当事人的本意。购买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销售者也获得了价金债权的物权担保。但是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即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要负担手续费;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际为畏途。 所有权保留的方法,既可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又可促使购买者付清剩余价金,故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广泛采用这种方法。所有权保留方法的不足之处,是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不够有力。而且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认可这种担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费信贷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确认。由于所有权保留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均没有共同之处,故在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人的担保方式(指保证)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 设定保证的方法,是担保价金债权的一种常用的方式。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方法有可能与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这样,附条件销售就包括纯粹的附条件销售(即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没有附加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型附条件销售(即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还以保证作为另外的担保)两种形式;信用销售也可以分为纯粹的信用销售(即没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型信用销售(即附加保证作担保)两种形式。当前国外消费信贷立法规定的重点,均趋向于对分期付款销售设立担保形式(尽管附条件销售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附条件销售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附条件销售里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也就是说,在购买者没有全部付清标的物价金时,销售者是所有权人,购买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条件销售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可以把购买者视为“准所有人”,把购买者的权利作为“附条件的所有权”。 五、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 就目前我们手里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实施了《消费信贷法》。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制定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律。但也有一些国家仍然适用特别性的消费信贷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也有的国家把分期付款销售当作一种商业销售方式,如韩国把分期付款销售规定在《批发、零售业振兴法》(1986年12月31日颁布)之中。综观外国消费信贷立法情况,结合消费信贷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消费信贷法是指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消费信贷法的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种信用关系:(1)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表现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的个人贷款、透支信贷等。(2)商业等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耐用消费品的租赁。租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费品的租赁也要依靠租赁业主对消费者授予信用才能进行。外国通常把租赁称为租购,并将其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3)消费者、金融机构、授予机构(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国外把这种关系通常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协议关系”。在消费信贷领域,这种信用关系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贷款、循环费用帐户、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产分期付款也属于这种形式。此外,我国消费信贷法也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贷交易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如分期付款购买居间合同、代理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关系,消费信贷法都应予以规范。 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为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是否应把针对消费者的租赁业务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六、我国消费信贷立法遵循的原则 消费信贷立法原则,是指反映消费信贷活动和消费信贷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必须贯彻下列指导思想: (1)充分保障参加到消费信贷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信贷法是作为部门法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我们发现,这些立法里回荡着一个强烈的声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以下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加入到消费信贷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如运用广告作为消费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诈和高压手段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授予消费者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撤回权(或规定合同的“冷却期”)、限制消费信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限制放贷人对分期付款信贷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些内容已成为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核,我们应充分吸收国外立法中的这些先进内容,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2)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或消费信贷合同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劳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哪些鼓励消费,哪些限制消费。首先,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加快现代化消费结构的建立。以机械和电子产品为核心的技术密集耐用消费资料占有较大比重,是现代化消费结构的重要标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消费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现在高档耐用品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在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作出规定时,可以由行政法规明确列出“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览表。其次,要通过消费信贷手段加速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个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费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数。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模式,导致了城镇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费支出比例严重失调,“吃”的消费支出占了大头,而“穿、住、用、行”的消费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国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则恩格尔系数将长期居高难下。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建立城镇居民购房消费信贷制度,作出完备的规定。再次,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向着科学、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信用业务必须坚持鼓励科学消费、支持健康消费、提倡文明消费的方向,反对愚型消费、迷信消费等一切不科学、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费。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该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市场,促进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着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消除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我国当前的传统加工制造业过分膨胀,资源利用率低下,市场疲软,过度竞争,而技术装备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明显薄弱。国家要运用消费信贷杠杆激活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技术水平的高级化发展。利用消费信贷方式扩大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范围和消费数量,使工业发展建立在有效和高产出基础之上,是消费对生产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态效应。但是如果对消费信贷杠杆运用不当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因此,《消费信贷法》要禁止用增加货币投放来扩大消费基金,以刺激城乡居民的消费;要科学地控制好全国消费信贷总量,把握住消费与积累的适度比例关系。 七、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当前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认识和借鉴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西欧各国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在1986年颁布《消费信贷指令》以前,曾组织专家对欧盟各国消费者法(消费信贷法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作了大规模的分别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消费信贷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特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 应根据消费者交易的实质和功能来规范交易行为,而不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形式。用贷款购买商品(指消费品)的行为,与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属贷款信用,后者属销售信用;但其实质和功能是一样的,都属于消费信贷。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 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说来,第一,法律要对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予以规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时对消费者的救济。应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规定合同签订后在“冷却期”内消费者没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让消费者有时间考虑,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等等的风险,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费信贷广告和合同要约等方面,应该规定某种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这个要求的中心内容是告知消费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让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形式的消费信贷的成本和不同销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决定采用适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时,规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对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费。第三,对消费者提前付清帐款,法律应规定扣除相应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第四,应对分期付款信贷放贷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一般应规定,不符合以下条件放贷人不得预告解除合同:即消费者完全或部分延迟支付致少两期相连的款项,延迟支付的款项达到信贷总额或分期付款价格的10%以上(德国《消费者信贷法》第十二条规定,信贷合同的期间超过三年的达到5%以上)。 3 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对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都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4 应对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作出规定。对分期付款销售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 5 在今后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时,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样的控制消费信贷利率的规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规范的尝试,在欧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鼓励竞争,让利率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对高利贷问题曾作过富有现代精神的探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6 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规定,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干预消费信贷总量。 7 对《消费信贷法》的实施应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建议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此职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信贷规定某些行政管理规范,有时是必要的,但管理条款不宜过于详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管理条款过细可能不仅导致许多繁琐管理程序的产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费者群体对消费信贷的享有,有碍消费信贷活动的广泛开展。
作者: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法学系 周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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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信贷消费作为扩大内需,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存在着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信贷消费条件苛刻、机会不均等等诸多问题,因而,信贷消费发展并不令人满意。要消除信贷消费的这些障碍,必须加强信贷消费的法律规范,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信用评价与监控制度、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何谓信贷?金融学认为,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借贷行为,广义的信贷即银行信用,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它包括商业银行存、放款、结算等各项资产负债业务。狭义的信贷仅指银行贷款。这一定义显然过于狭窄。《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认为,信贷是一方(债权人或放贷人)向另一方提供商品、货币、服务和有价证券,另一方(债务人或借款人)依约定偿还的交易行为。这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信贷消费”之“信贷”。因此,信贷消费是经营者一方向消费者提供为生活目的之需的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消费者依约定时间、方式迟延偿还货币的消费交易行为。因此其既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放发的消费信贷,也包括其他经营者的赊销。从时间上来看,包括不定期付款和分期付款。就信贷消费的法律关系而言,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包括商业银行、零售商、服务提供者、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另一方是消费者;其客体是货币。信贷消费具有信贷性、债性、信用性、国家干预性、宏观调控性等特性。
信贷消费作为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至今并未产生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是我国信贷消费存在诸多问题,消费者不敢、不能或没有机会信贷消费,因此,加强信贷消费立法,从法律上消除信贷消费的障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 信贷消费在我国刚刚产生,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信贷消费都知之甚少,几乎毫无经验,因而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是: 1、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如生理风险、金融风险、功能风险、心理风险。消费者自然想让风险最小化。但是,因为信贷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交易行为,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毫无经验可言,因而,进行这种购买带有更大的风。其次,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比较复杂,除对诸如国有商业银行外,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如零售商等)的资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经营者存在不信任感;再次,随着经济转型,改革的深入,人们原有的一些福利在调整,而且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多种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改革未来发展形势不明朗,预期消费中不可知因素太多。加之职业的不稳定性加剧,一量收入减少,发生支付不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能否得到保护?多大程度的保护?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明确。最后,信贷消费合同一般是由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经营者完全可能利用格式合同处心积虑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诸多因素使消费者对信贷消费产生不安全感,感到风险太高,毕竟消费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感到风险很高,消费者自然不会购买。” 2、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目前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一是信贷消费付款期限较短,小汽车一般为一年,住房按揭一般是10~20年,最长的也仅30年。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有高收入,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能够享受信贷消费的知识分子大多是公司或行业内的高薪者,其家庭月收入多在5000元以上,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每月近2000元的还贷费让他们有心无力。以成都市为例,目前一般家庭的月收入1200~1500元,要支付上千元甚至数千元的信贷款是不可能的。仅此条件就将绝大多数消费者排除在信贷消费之外,无怪乎信贷消费难形成规模,从而拉动经济发展,另外还有诸如职业、年龄,甚至户籍等条件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 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用存在担心;(2) 经营者惧怕提供周期更长的信贷,总希望能尽快地收回债权。以住房按揭为例,我国目前最长的也仅30年,而发达国家在十五年前就推出了长达140年之久的住房按揭。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收入太低,实质上,收入高低只是相对于信贷付款而言,如果周期更长,相应的定期支付的还贷款也就越少。 3、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等 信贷消费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信贷消费问题上的体现。其中的信贷消费条件根据信贷消费的特征,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而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户籍、职业、年龄等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信贷消费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信贷消费机会不同,如成都市一些银行规定,教师可以不需担保而贷款2万元;1999年末,成都市一些银行暂停对外地人的住房按揭。此外,信用评价不科学,信贷消费条件不公开等因素,也使消费者可能受到歧视,且无申辩机会。 二、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5]。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致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 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产法称之为“更生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个人对自己信用的轻视,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立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为了使经营者提供信贷消费的积极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的查处,并且将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延长至4~10年。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帐或其他债务、付帐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某些信息(包括过时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5、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B条例》对此作的明文规定,可资我国借鉴。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监控制度,信贷机会均等制度,消除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的障碍。从而使大多数的普通的消费者敢于并且有机会、有可能获得信贷消费,信贷消费才可以逐渐成为规模,真正拉动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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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保险合同研究】
本文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为基点,分四大部分对消费信贷保险合同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首先,概括论述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及主要内容,并侧重在与保证合同的比较中分析其法律性质,在与其它保险合同的对比中阐述其主要特征;其次,对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主要内容、主要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和介绍,进一步阐明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关系;再次,着力从抵押权问题、个人信用制度问题、资信审查问题、风险评估问题四个方面,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风险成因进行了详实的考察,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最后,分析了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处于尴尬境地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之对策。 前言 消费信贷也称信用消费,是对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贷款。消费信贷是个人金融服务的一种形式,是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消费者购买商品(尤其是购买耐用消费品)、进行消费活动,如为购买汽车、住房等所提供的贷款。消费信贷的基础是用明天挣到的钱来安排今天的生活,如果消费者预期明天挣不到钱,就无法提前消费。所以,消费信贷本质上还是量入为出的消费形式。“信用消费在许多国家是很普遍的经济行为。在法国1/2家庭有债务,1/4家庭靠贷款买房子。美国每年有6000多万户家庭用信用卡消费,累计债务4000多亿元。美国70%、日本50%、德国60%的汽车销售是通过分期付款的信贷方式进行的。” 1998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后,“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新观念开始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消费信贷日渐增多。但是,我国消费信贷在发展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与消费信贷相配套的保险体系还未形成。消费信贷离不开保险的保障和支持,有效的保险体系能减少风险,免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后顾之忧,因此我国急需建立有效的与消费信贷相配套的保险体系。 消费信贷保险主要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两种,本文以消费信贷保险合同为切入点,在研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风险成因,考察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处于尴尬境地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对策,以期为我国消费信贷保险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概说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债务人投保,以被保险人(贷款人或债权人)在消费贷款过程中因被保证人(借款人或债务人)未能如约清偿债务而遭受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拥有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一般是保险公司;投保人是债务人,同时也是被保证人;被保险人是债权人,是受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障的一方,也是享受其与被保证人所签订合同利益的一方。当被保证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债权人有权向保险人取得赔偿。 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财力、资信、声誉的好坏及以往履约历史等,才能承保。 3.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必须由被保证人予以偿还。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证人对于保险人发生的任何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具有不可推卸的偿还义务。保险人为了保障其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能够获得被保证人的偿还,通常要求被保证人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使保险人因赔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所以,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为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赔款,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要条款包括: 1.保险责任 投保人未能按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定期限(通常为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冲突、民众骚乱及罢工。 (2)核反应、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投保人的犯罪行为或自杀、自残、吸毒、斗殴。 (4)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6)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7)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导致贷款不能如期收回。 (8)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即对所签订的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改。 (9)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处置抵押物费用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保险期限与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致。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义务 第一,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的内容。投保时,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或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第三,投保人应与保险人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义务 第一,被保险人要按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0个工作日)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 第三,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申请代偿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应立即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5.赔偿处理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调查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代付的欠款及其利息,直至依法处置抵押物。保险人以公平、合理及合法方式处置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分配顺序如下:首先支付处置抵押物时保险人垫付的税金、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其次清偿保险人所代偿的款额和投保人欠贷款银行的欠款,剩余款全部归投保人。 (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1.正确认定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意义。 由于目前在理论上对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缺少深入的研究,从而夸大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相似之处。例如有人将保证保险看作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保证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正确认定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不仅仅是一个民商法领域中的理论之争,而且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 首先,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而言,如果认为其具有从属性质,则意味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依附于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具备担保合同的性质。反之,如果认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得出的结论则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与相关消费贷款合同并存的独立的保障性合同,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其次,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从属性的认定直接关系着此类保险合同的地位。基于从属性肯定说的观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应处于从合同的地位,因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必须依附于被担保的消费贷款合同。因此,消费贷款合同的存在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存在的前提,后者的成立、生效、变更和消灭均决定于前者。反之,按照从属性否定说的观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一样,处于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有无从属性,亦涉及到对其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认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从属性,属于担保方法,当然要以《担保法》作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而如果否认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从属性,则必然将其列入保险法律范畴,适用保险法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的相似之处仅仅是形似。 客观地讲,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确实存在着相似之处: 表现之一,是二者均冠以“保证”之名。保证是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担保方法,即“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而保证合同则是该担保方法的法律表现形式,故它以“保证”作为法定名称是名正言顺的。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名称中之所以使用“保证”一词,则源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所包含的确保相关消费贷款合同履行的保险功能。 表现之二,是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具体来讲,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表现形式,其适用的唯一目的,就是担保主债的履行。如果主债务人没有如约履行所负债务,保证人便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主债权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保证责任的目的和作用在于通过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来补充和加强主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能力,从而保障主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与此相似,我国保险业目前开办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也具有保障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权人之债权得以实现的功能,即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务人未能履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给作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表现之三,是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也就是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消费贷款合同的债务人或者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或者保证人才需向被保险人或者被担保的主债的债权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证责任。反之,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或者被担保的主债一经履行完毕,保险人或者保证人便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证责任而导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或者保证合同的消灭。当然,这种或然性均始自于这两类合同生效之时。 3.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之处是其本质属性之所在。 虽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存在着上述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适用目的不尽相同。如前所述,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表现形式,其被适用的唯一目的就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进而维护信用和交易秩序,此目的的实现只能依赖于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被动地承担保证责任。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手段,则以降低违约风险为目的。至于实现该目的的途径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保险人在承保之时,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和掌握投保人的资信情况从而确认其所具有的履约能力,并借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中所具有的制约机制督促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在投保人不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而构成违约,并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经审查具备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予以保险赔付。可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均大于保证合同,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则只是其中的一种功能。特别是保险人在实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目的时具有极大的主动性,因此,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不能等同于保证合同。 (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内容截然不同。其中,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性合同,其内容是由主债权人的担保权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所构成,“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无权要求债权人给付,债权人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保证合同的无偿性不影响保证人有偿担保,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费。但是,“保证人提供有偿保证也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因为保证费是债务人支付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性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构成。在该双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被保险人行使保险赔付请求权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均受到相应的对价条件的制约。其焦点就是,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不仅要以被保险人在出现保险事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行使保险赔付请求权为前提,而且要以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为条件,尤其是保险人还要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或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3)保证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法律性质不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着保证责任,也就是其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标志着保证目的的实现。同时,基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性,保证责任成为保证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外,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相比之下,保险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核心义务则是保险责任。不过,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决定了保险责任是构成全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例如,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出险时的通知义务作为抗辩理由,减少或者免除保险责任。同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一种定额责任,即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度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该保险金额既可以等于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也可以小于债务,具体数额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这表明保险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独立的合同义务。虽然,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与相关的消费贷款合同涉及的债务额度有关联,但是,保险责任一经确定之后便独立存在。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是否具备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所以,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保险人并非必然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因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战争、军事行动等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责任。 (4)保证合同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运作机制完全不同。不可否认,保证合同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用于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但是,二者的运作机制却因各自适用目的的不同而相互区别。保证合同唯以担保主债的履行为目的,故其内容体现的是依附于被担保之主债的、以单务无偿为特性的担保关系。保证人仅仅是为了担保主债的实现而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为此获得实体法上的对价利益。因此,保证合同本身并无直接的商品交换内容,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此相适应,保证合同的运作方向决定于被担保的主债的履行情况。只要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方式和范围向主债权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借助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补充和加强主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可以保证主债权的实现,维持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具体类型,它所确认的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投保人通过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获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保险人出卖保险商品的目的则在于借助收取的保险费来实现相应的保险交换价值。因此,保险人按照经济法则设计了双务有偿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诸如,按照平等和公平原则构建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社会公众购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需求情况和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需要以及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成本,计算所应收取的保险费。至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当然是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为依据,而与相应的消费贷款合同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 (5)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上述本质区别最终决定了二者的法理构建不同。具体而言,保证合同是在被担保的主债之外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在主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建立的保证合同关系。从其构成要素来看,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主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于保证人的资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并未予以过多的限制,而仅仅是一般性地规定了应当具有代偿能力。而保证合同的内容则是由单务无偿的权利和义务所构成,即主债权人享有的保证请求权和保证人负有的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无对价条件。至于保证合同的客体,则是保证人向主债权人实施的保证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它是保证合同之担保目的的直接体现。应当注意的是,保证合同的上述构成要素是建立在被担保的主债基础之上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保证的基础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则具有从属性质。”保证合同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以主债为前提。没有主债保证合同也就无从谈起。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不同于保证合同。其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也就是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而保险人一方则必须是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则表现为双务有偿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享有的保险费请求权,而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成为对价条件;被保险人为实现其享有的保险赔付请求权,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对价条件,如遵守国家法律和消费贷款合同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等。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标的所存有之一种利害关系,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标的之存在而获益,因标的之毁损而蒙受损失。”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作为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贷款人,借助作为相关消费贷款合同借款人的投保人向其履行还款义务而实现的债权利益。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追求的正是这种债权利益的实现,不论是通过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还是基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这种债权利益恰恰又是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内容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之保险客体的载体从而与其有着密切联系。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贷款合同之间的这种密切联系,不同于保证合同与被担保主债之间的主从关系。它不是一种主从关系,而是由于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而形成的并存关系。 经过上述法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相关的消费贷款合同并存于经济生活之中。虽然,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标的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改变二者之间的独立关系和关联性。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的保障功能,有利于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前者对于后者并没有从属性。所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合同,并非担保方法。 (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的业务范围不同。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所承担的是投保人方面的风险,其它保险合同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性、意外性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所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通常由债务人投保,并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来保障他人(债权人)的利益;而其它保险合同是由权利人申请,并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对于被保证人的社会行为提供的信用担保,由于个人社会行为复杂和多变的特点,使得保险人必须准备承担被保证人对于被保险人制造的道德风险或投机风险所形成的责任。而其它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可保标的提供的转嫁风险的服务,这种可以转嫁的风险范围被严格限制,对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机风险或故意行为均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入责任免除项目。 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的赔偿要求不同。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证人对于保险人为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赔偿都必须承担偿还的义务,换言之,保险人在赔偿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即保险人并不因为被保证人支付了保险费而放弃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保险人为了保障其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日后能从被保证人处得到返还,通常要求被保证人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以便保险人万一因进行赔偿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从被保证人处得到补偿。其它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除了可以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要求投保人偿还保险人所付出的任何经济赔偿。 3.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的客户动机不同。 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在利用自己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实力为被保证人提供保障。假如一个没有良好社会声誉和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他人提供保障,权利人会因为缺乏对于保证人的信任而放弃和被保证人的合作。因此,被保证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动机是期望通过保险公司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提高自己的资信度,从而取得和权利人合作的机会。而在其它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通过转嫁风险的形式获得保险保障,其动机是通过商品交换过程,将可能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一般保险业务时,都必须做好赔偿准备,一种风险能不能保险,归根到底是看承担这种风险所收取的保险费是否足以抵补这种风险发生的赔款。” 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 (一)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 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是指由债权人投保,以被保险人(贷款人或债权人)在消费贷款过程中因被保证人(借款人或债务人)未能如约清偿债务而遭受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获得向被保证人代位追偿的权利。所以,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债权人)由于被保证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除非投保人主动放弃对于被保证人的追偿,保险人不论对于被保证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结果如何,都必须首先承担对于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2条的规定,信用保险关系受此条例的调整,因此,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 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是以债权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由保险人来担保被保证人(债务人)的信用,以便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于是,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其实是同一人,即债权人。 其次,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所承保危险的不规律性。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危险,没有什么规律可循。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危险的发生,既可能因被保证人主观因素所致,也可能因战争、叛乱等难以预料的政治风险因素而发生。因危险发生的原因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此类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危险具有不规律性。 (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要条款包括: 1.责任范围 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可以从商业信用责任和政治风险责任两方面来理解: (1)商业信用责任。“商业信用责任是指被保险人由于债务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了财产或利益的损失,而该损失是因债务人的信用不良所致,保险人应当依法或依保险合同之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10)就债务人而言,他所实施的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但不管是故意也好,过失也罢,只要是因债务人信用不良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或者利益的损失,都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有:第一,债务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力偿付债务;第二,债务人超过付款期限未偿付债务。凡因这些商业信用风险引起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政治风险责任。“政治风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因为政治运动或者是政府政治法律制度的改变而引发的被保险人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11)政治风险责任之所以被列为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政治风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也就是说政治运动或政府政治法律制度的变更是不以投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就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论,他们既很少有能力去诱发政治运动或政治事件,又不可能去阻止其发生和发展,因此政治风险责任是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政治风险主要有:第一,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军事行动、叛乱、罢工及暴动;第二,国家征收。被保险人凡因以上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其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人免责,对该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其责。 3.责任限额 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就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限额。责任限额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对债务人的信用限额,也就是每一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另一种是对每一个保险单本身的责任限额,也就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保险人累计所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 4.保险费 “保险契约为有偿契约,要保人对于保险人承担危险之承诺应付一定的对价(Consideration)。此处所谓对价,系指要保人之交付保费或同意交付保费。保险契约须于保费之交付或要保人同意交付保费后,始告成立。”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与其它的保险合同一样,都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保险费,如果逾期不交纳,那么必将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费的高低,通常是根据对债务人信用风险的评估来决定的。 5.索赔和理赔 (1)索赔。“当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同时,要提交必要的单证,主要是保险单,被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单进行索赔时,才能够得到保险人的确认。因为在保险单上,不但记载了当事人的姓名、商号及订约时间,而且还有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限特约条款等的详细记录。此外,由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涉及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问题,因此如果对于提供单证有特殊要求,而被保险人在提供单证方面没有给以积极配合,那么保险人有权提出拒赔的抗辩事由。 (2)理赔。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之后,首先要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单证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逐一进行审核,以便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损失部分,保险人应当对具体损失比例和损失数额进行评定,并以此决定赔偿数额。保险人在审核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该核定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人的承保比例。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要同时依赖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面的信用,其中依赖债权人的信用方面体现在不采用足额保险办法,而是用不足额保险的办法使债权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部分不是得到足额补偿,而是由其自己承担部分损失,约定其自留份额,比例一般是5%—25%不等。保险人在确定赔偿数额之时,还应当扣除被保险人的自留份额。同时还要审核保险责任限额,包括每一保险单的责任限额和债务人信用限额。 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赔偿问题上需要注意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代位追偿权问题。“对于那些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索赔之请求给以赔付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又从债务人那里追回了一些欠款,那么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不是足额保险,而是由自己承担部分损失,所以对于这些追回的欠款,不是完全转移归保险人,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所规定的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三)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的区别以及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关系两个方面。 1.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客体,或者是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这种财产或利益的损失或者是被保险人财产或利益的直接损失,或者是被保险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利益损失。”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则是保障第三者的行为对于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利益的破坏。被保险人作为权利人,通过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将被保证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人予以保障,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予以赔偿。所以,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是一种信用危险,保险人在接受承保前要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查。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费率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通过搜集历年统计资料计算损失概率,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商业上可行的保险费率,而消费信贷信用风险则不能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必须搜集和研究有关的信息,逐笔地做出是否接受承保的判断或以何种条件承保。 第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以代位追偿原则为赔偿的基础。代位追偿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前提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所造成的。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与第三者无关,保险人不能获得代位追偿权。但是,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都与指定的第三者(被保证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只要是被保险人(债权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获得向被保证人代位追偿的权利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先决条件。如果保险人不能获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对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及其行为必须事先列明。普通财产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代位追偿事件,第三者及其行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如果在损失事件发生前就可以确定第三者及其行为,那么该保险合同蕴含着很大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可以有理由判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存在勾结诈骗的可能。但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上列明第三者,限定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可能造成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行为。“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信用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不是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或者第三者对于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不是保险合同所列明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 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关系。 (1)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联系。 首先,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标的具有一致性。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都是信用风险,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承保的是投保人本身的信用风险。 其次,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经营基础具有一致性。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都必须依靠信息奠定其经营基础。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否受理保险申请,完全取决于对于投保人的资信、财力及以往履约状况等信用资料的获得与核实;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决定保险费率的不是以往的损失概率和大数法则,而是有关被保险人交易对方的信用资料。 (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区别。 第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不同。
第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前提条件的不同。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证人不能正常赔偿债权人遭受合同规定的损失;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遭受合同规定的实际损失。 第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追偿方式的不同。 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被保证人或其提供的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只能获得代位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第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风险程度的不同。 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来自被保证人自身的信用风险,但由于被保证人要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保险人实际上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来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不能控制的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保险人实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第五,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业务职能的不同。 在消费贷款合同中,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不履行消费贷款合同的风险,获得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合同文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反之,如果债权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万一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风险,从而获得保险人同意承保风险的合同文件-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所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是不能相互代替的。 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关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我国保险立法尚未有专门立法进行规范,有关法规、条例等也未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问题作出专章或者专条规定。但是,有关“保证保险”的用词,散见于我国各种法规、条例及保险公司的章程之中。我国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第91条第1款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第3条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章程》第7条,只规定了信用保险,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1985年4月1日施行的《保险业务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这里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作为两个独立的险种提出来。 虽然我国保险立法尚未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专门立法,有关法规、条例等也未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问题作出专章或者专条规定。但是,从我国保险实践来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制度还是取得了较大发展。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保证保险,平安保险公司首次设置了专门的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拉开了中国保险企业提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序幕。继平安保险公司之后,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条款》,天安保险公司推出《天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推出《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998年随着我国银行按揭业务的恢复和发展,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也随之兴旺起来。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正式启动了中国保险企业为消费信贷提供保证保险的划时代新业务。 从理论上讲,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风险较小且易于控制的。因为在消费信贷运行过程中,借款人在获得消费信贷之前必须履行严格的申请程序,办理相应的抵押、反担保、公证、保险手续,且必须交付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再加上相关费用和借款人个人出资逐年递增的情况,所以通常情况下,借款人没有必要承担因拖延还款而失去消费标的物的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理论上讲的如此简单。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特殊消费信贷环境,导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系数远远超出理论上的测算。总结我国开展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风险及防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抵押权问题 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对抵押物的处置适用《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现今在我国有关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往往是贷款人银行(被保险人)和借款人(投保人)在签订消费贷款合同时,设置了相应抵押条款或已把相应抵押合同作为消费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本质是,既要求借款人作借款所购消费品抵押担保,又要求借款人选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造成借款人双重担保负担,而贷款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便获得了“双重保险”。“这一做法,完全是银行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在大量呆帐和不良资产的重压下,为了自身贷款安全,重复防范消费信贷中的道德及行为等风险。”而保险人未获得投保人(借款人)的任何抵押担保,从而使保险人在承担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时,缺乏对其权利的应有保障,使得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操作实务中,人为地增加了抵押权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转移环节,甚至是障碍,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是不能自动转移的,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而这在理赔过程中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抵押合同附属于银行与借款人的消费贷款合同,其抵押权归银行所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就必须有一个抵押权转移的操作环节,而这一转移环节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因此增加了保险人抵押权转移风险。所以,这一转移环节必须清除。科学的做法是,应根据《保险法》及《担保法》有关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采取如下两种方法解决:方法一: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为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合同中,银行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风险投保,保险费应由银行支付,仍可保留原相应抵押合同作为消费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或必要条款。方法二: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以其本来面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签订借款所购消费品抵押协议,或把它作为相应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这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科学、规范运作的必要条件,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个人信用制度问题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基于信用经济,它以稳定、成熟的经济机制乃至社会文化为保证,得来非一日之功。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制度中最关键的部分。但在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又是最缺乏的部分。 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严密、透明的社会信用网络。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它类似我们的身份证号码,终生不变而且伴随一生。个人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的情况都记录在案。个人任何不良记录,资料会全部显示,在其它银行也一样可以查到。而在我们国家,即使对企业的信用评估也才刚刚起步,个人信用制度更是一片空白。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由于个人信用制度是一片空白,觉得对个人的真实收入状况及信用水准难以掌握。事实上,最让银行放心不下的,就是向个人贷款心里没底,担心发生新的信贷风险。为了防范这种把钱贷出去收不回来的风险,银行也就自觉不自觉地把消费信贷的门槛加高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签订程序也随之繁琐。 “一般说来,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和行事规则。个人信用制度的内容大体包括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等。其基本内涵大体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个人信用风险规避制度等。个人信用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银行由此可以通过对个人历年信用状况的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信用风险进行评定,这将为银行决策提供依据;而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个人信用风险规避等制度则可以使银行加强风险的防范。”总之,个人信用制度的实行,是要形成一种外部的约束力量,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大大超过其由于违约所得到的收益,从而迫使信用行为的当事人不敢失信违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最终要使得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恪守的准则。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基本是处于空白状态,这从我国居民在签订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时所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就能看出。在现实中,我国绝大多数的居民所能提供的信用文件,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第一项可以解释持有者的自然状况,第二项可以说明个人的职业、职务、政治面貌等情况,显然这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但它却只能提供个人的存款余额,这些数字一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二不能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三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显而易见,这三份文件相对于十几万的汽车款,甚至几十万的住房款来说,其力量是不够的。或者说,在贷款和信用的天平上,信用的砝码过轻了。 “目前我国既没有信用度的认定机制,也没有对失信者进行全社会惩罚的机制。这就存在着信用等级不高,甚至是信用危机的问题。”由于个人信用制度隐患的存在,保险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承担的风险随之增加。因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已是刻不容缓,可以从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建立个人信用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建立对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专业性中介机构等方面尝试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 (三)资信审查问题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因此,要求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一环节往往由银行代为审查。银行在代为审查过程中,往往根据其对借款人所作的信用评估,只是对其认为信用风险大的借款人,强制要求其购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而对其认为信用风险不大的借款人,则并不努力推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因而造成投保人数减少,保险人业务风险选择被动,从而使保险人自身风险增加。加上银行及其相关机构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信用信息系统工程也尚未建立,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必须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种长久密切合作的关系,以便在过程中跟踪服务、控制风险,这一矛盾使得保险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难以控制风险。所以必须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以其本来面目,使资信审查义务回归保险人。 (四)风险评估问题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风险因素复杂。在一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其保险费率的计算,要有一个严密的风险评估及成本核算作为基础,且要求科学可行。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评估系统尚未建立,其承保的属信用风险,必须收集和研究相关信息,逐一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要制定出商业上可行的保险费率。而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险费率的厘定缺乏科学测算,交费水平较高,过多地增加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另外,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承保范围过窄,风险覆盖率低,致使银行对办理保险的热情不高。各财产保险公司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保险责任基本是投保人死亡、疾病、伤残或个人收入状况恶化而无力还款等风险,但对银行较为关心的借款人因市场变化而主动放弃消费品的风险,并不提供保障。所以必须完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条款及费率。第一,在保险责任方面,要体现兼顾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保险风险可以由借款人死亡、失业等,扩大到由于市场变化带来的借款人放弃消费品的风险。将这种市场风险纳入承保范围是因其具备了可保风险的特征:首先,该风险是意外的、偶然的;其次,市场风险是可以通过国内外损失资料进行估计、测量的。由此看出,市场风险是可保风险。第二,要科学合理地制订费率标准。 另外,对于银行来说,即使已经由保险公司承保,但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风险,二是保险公司免赔一定比例的风险。“对于免赔问题,保险公司一般没有明确免赔的基数是保险金额还是损失金额,而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的差别是很大的。”对此,银行一方面要切实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防止因自身原因致使保险公司免责;另一方面,应在保险合同中尽可能对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情况作出限制,降低保险公司免赔的比例,并明确免赔的计算基数。 四、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的完善 “尽管信用保险产生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在财产保险领域中,几乎没有一种业务的发展比信用保险的发展更加坎坷,更加艰难。1850年法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商业信用保险但不久便接连遭到失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信用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欧美各国出现了商业信用保险公司,后经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而遭到致命性的打击,大批公司都倒闭或破产。然而经过这次冲击,信用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了。”此后,又屡受经济动荡的冲击,但都逐步稳定地发展起来,一些国家开始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承办各类信用保险,包括消费信贷信用保险,用来支持国内贸易的发展。因此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得到了迅猛发展,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条款也更加完善。 我国信用保险是1989年1月1日从政策性业务(出口信用保险)起步的。这类政策性保险包括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和中长期信用保险。后一种保险包括两项业务,即中长期收汇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贷保险,分别承保一年以上的收汇风险和银行贷款保险。从1990年起,我国信用保险逐步从政策性业务延伸到经营性业务,试办了国内消费信贷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随之产生。但是,事实表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并没有促进消费信贷的欣欣向荣,反而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使得保险人面临巨大的风险,保险公司纷纷退出消费信贷信用保险领域。 (一)目前处于尴尬境地之原因 保险公司退出消费信贷信用保险不禁让人感到困惑。保险公司为什么要退出消费信贷信用保险?问题究竟出在哪里?这就要从分析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入手。 1.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 一般商业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发生通常不受人为因素控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保险人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测算出其较稳定的损失概率。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信用风险多受社会经济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风险较难确定和控制,保险人想通过精算得出其确切的损失概率是很困难的。因此,保险人签订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比签订一般商业保险合同风险更大,不稳定因素更多。 2.与银行相比,保险公司有关债务人的资信信息的不对称性更为严重。 “信息不对称是指合约的不同当事人不能拥有一致对等的信息,其中的某一方对另一方并非充分了解。”信息的不对称性极易导致道德风险。进入8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其盈利的重点正在向中间业务转移,其中,银行开办了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业务。虽然该类业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营上的风险,但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将信用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其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有限的,实践也证明,银行从开办的信用担保业务中获得的收益是很可观的。但是,与商业银行相比,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信用风险却难控制得多。一方面,商业银行担保的对象主要是组织单位,其财务能力及资信状况较易掌握;而在保险公司的消费信贷信用保险中,信用风险的主体往往是个人,其资信状况很难象组织单位那样通过正式财务报表等掌握。另一方面,银行往往限定其被担保人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老客户,这样,其资信状况就更容易获得和控制,而保险公司却难有这种优势。此外,信用担保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被保证人对担保人为其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担保人的义务。在银行担保业务中,由于被担保人在该行开有帐户,所以其资金来源被银行尽收眼底,银行可以有效追偿。“相比之下,保险公司除了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外,还要面临较多的追偿方面的道德风险。实际上,保险人在赔偿债权人损失之后,一般很难对债务人实施有效追偿。” 3.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的发展。 在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投资已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成为保险公司以盈补亏、持续发展和增强自身经营能力的重要保障。可以说,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重要性在于其为保险公司形成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保险投资才是主导性业务。在我国,由于保险投资业务起步较晚,加之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金融工具较少,金融市场上投机气氛过于浓厚,因此我国1995年《保险法》严格限制了保险资金的投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的形式”,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在这方面并没有突破。这极大地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收益,其盈利主要还依赖承保利润,因此,对于风险较难以控制和把握的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始终持谨慎态度。 (二)完善之对策思考 1.信用危险防范的必要性及手段 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往往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因此,风险较大,尤其是政治风险保险针对叛乱、战争、罢工等行为,所以必须注意对危险的防范。具体来说,危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1)保险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调查,有选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必须详细调查、充分了解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由于消费贷款合同的债务人为个人消费者,其收入来源、已有储蓄及其它金融资产情况应是保险公司了解的重点,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证人提供有关单证以获取信息。对于被保证人的道德风险情况,保险公司是较难了解的,当前只能采取有关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比如可以要求银行规定消费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有本地户口,有固定的居所以及稳定的工作等等,以避免其借款后逃匿而无从追查。随着消费信贷的普遍开展以及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保险公司可以了解到其自身通常难以获取的信息,尤其有助于加强对被保证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2)“为了防止滥于放款,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一部分风险。”自行承担风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共保,即双方在约定共保的比例后,被保险人不得将自保部分再向其它保险行业另行投保,而使自己避免承担责任;另一种方式是规定绝对免赔额,每项损失在免赔额以下的,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超过部分才由保险人负责,以此来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以督促其选好贷款对象,尽量减少信用风险。 (3)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有隐瞒、遗漏,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不仅在订立合同时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还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因为保险人是根据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的,一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必然加重。”如果被保险人不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就会造成保险人收取较低的保险费,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责任。我国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要求被保险人应尽注意义务。被保险人应以信用卓著或具有较强清偿能力的个人为放款对象,如果被保险人在选择放款对象时,有明显的不注意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 2.赔偿处理 (1)当被保险人发觉信用危险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对所遭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并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帐册和材料,以供查证。 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便于保险人及时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范围,尽快妥善处理,准备必要的赔偿资金,不致因拖延时日而影响对损失的查核及责任的确定。《日本商法典》第658条也规定“因保险人负担的危险发生,在发生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合同人或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害发生时,要及时通知保险人。”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除了立即通知保险人外,还应主动采取措施,深入追查,在各方面给予保险人有效地配合,因追查而支出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了关于被保险人防止和减少损失的义务,当信用危险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力施救,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因为被保险人对被保证人了解得更具体更有专业知识,如果及时、主动地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可以减少损失。对于怠于施救,听任事故发展的,保险人有权拒赔,这样既保障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助长道德危险的发生。 (3)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保证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 “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 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可以要求银行在被保证人一旦违约,保险人对银行赔付后,银行要尽力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受自身条件限制,一般很难对被保证人实施有效追偿,因为被保证人通常会采取隐瞒收入情况以及转移资产等手段来逃避追偿。银行可以利用被保证人是其客户、在本银行开户等有利条件掌握其资金来源情况,为保险人提供追偿上的帮助,使保险人尽可能地挽回损失。 (4)如被保险人和有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取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不受协议约束。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消费信贷日渐增多。因为消费信贷是一项高风险的银行业务,消费信贷保险便应运而生,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费信贷保险合同相关问题遂成为新的研究课题,有关消费信贷保险合同和相关问题的探讨散见于各种法学期刊之中,但尚未有对这一课题进行系统而完整的研究。笔者也正是认识到这一论题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和作用以及现今研究上的不足,才选取了“消费信贷保险合同研究”作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题目,以合同法基本原理为基点,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风险,考察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发展艰难的原因,思考完善之对策。但是,由于本人学识水平和论文篇幅所限以及缺乏实践经验等,文中研究、探讨、论证的内容尚需进一步深入、明确和缜密,有些相关内容也未能涉及,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探讨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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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与履约保证保险】
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独立、高效的优势金融产品,与银行公司业务齐头并进,正日益为各商业银行所瞩目,并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系统中的重要资源。在大力发展这一业务时,其授信风险的防范、分散和转移自然也就成为各家银行所要研究的课题.正是顺应这一需要,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出,并为各利益主体所接受,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活力。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表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存在责任种类及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其三,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不同。保证保险属于事后保护,保险人依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费用为前提的,主要是对保险范围内且属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投保人必须已缴纳保费;2.危险事故属事先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3.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故,而非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保证担保则是依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同约定,当一种事实或行为发生或债务人不作为某种行为时,利用保证人提供的信用对债权人进行保护,集事先保护和事后保护于一体。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还体现在二者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所适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二)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财险业务,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个人“信用”,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而这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为所形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理赔。
(三)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均是从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但二者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是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而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在适用范围上,信用保险的应用领域 (大多仅限于信用借贷和信用买卖)要小于保证保险(适用于一切债务履行)。
(四)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
两种行为中均发生了经济上给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样存在根本差别。履约保证保险下,保险人理赔义务的发生缘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保险人之所以要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是因为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侵权损害赔偿中,赔偿责任的产生则是以侵权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间的约定。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是: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仅是损失补偿的责任,即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就补偿,未形成的损失就不补偿;在约定范围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可能包括目前尚未发生的损失部分。
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如何更好地利用履约保证保险
自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提高对消费信贷重要性的认识,抓住这一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并作为调整银行信贷结构的重要内容开展起来。在保证保险这一金融产品应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之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担保环节的操作模式大致是: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以所购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财产保险,此外还要求房产商提供全程或阶段性的保证担保及回购承诺,并开立保证金专户,以按揭额的一定比例存入相应款项;汽车消费信贷中,同样除设定所购车辆的财产抵押担保外,还需汽车经销商提供信用保证。应当说,这种业务操作模式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而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数量不断增长、业务品种的日益齐全及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制度化,这一业务已逐步完善和成熟起来。履约保证保险在有效锁定风险的前提下,大大简化了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操作环节和手续,但同时第二还款来源的筹码全部落在了保证保险上。所以,银行怎样有效利用保证保险,充分维护自身资产质量,以及如何完善保证保险手续,合理合法转嫁授信风险,则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探讨的问题。
(一)银行应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对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和变更
这一问题实质上是保险合同是否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变更的问题。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是符合合同,即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就保险单所确定的条款进行修改。但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对保险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做出了详尽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则又明确赋予当事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可以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的权利。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归根结底是双方当事人就共同事业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即一种“合意”的书面体现。保险合同以标准合同的形式出现,是由“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相对特定,而另一方主体不特定的业务特点所决定的,绝非表示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权利义务上或法律地位上有主次、轻重之分。所以,换言之,对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进行修改、变更和补充。
(二)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赔付的范围
在肯定了上述问题后,随后便面临第二个现实问题:保险责任及保险理赔的范围。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保险人当然愿意尽量缩小保险责任的范围,而增加免责条款,降低保险赔付的金额。但作为银行而言,信贷资金的安全与否,除依靠借款人诚信履约外,则主要仰仗于保险人的如期如数赔付了。为顺利实现这一目标,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则须在投保初期作好有关保险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协议工作。如前所述,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并非危险事故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债务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危害。因此,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所致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的基本法则,不能在保证保险中适用。以汽车消费贷款举例来讲,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当约定:只要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拖欠贷款本息未予偿还的,就由保险人负责赔付。而不论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还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所致。所以,银行应尽量以贷款本息费是否已按期收回作为衡量保险事故的标准与保险人订立补充协议,而不宜以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原因作为尺度进行约定。
同时,在免责条款的设定上,银行应争取只限于法定免责事由,而不宜任意扩大。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对被保险人因违约或违反法律而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相对人(债务人)可资援引的约定免责事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是不承担赔付义务的。
此外,实践中还应注意对保险赔付的范围约定。仍以汽车消费贷款举例:若债务人已连续三期未予还款,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此情形已属违约行为,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而此时保险人赔付的应是全部贷款本息(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呢,还是仅赔付应还未还的已逾期贷款本息部分?笔者认为,这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如何约定。若就此问题未做出明确约定,则保险人仅赔付已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更符合保险的法律特征,即对已形成的损失进行理赔。但若反之,保险人则只能依约进行全额赔付,这恐怕也可称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吧。所以,银行在此间期待获得怎样的赔付,应以书面形式与保险人、投保人明确约定。
(三)确定合理适度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的最高限额。银行贷款发生逾期后,则产生逾期利息、复利,若向债务人依法进行追偿,则还可能产生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而保险人对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大多仅限定为贷款本金及合同期内正常贷款利息。如此一来,则将罚息和费用部分抛除在外了,意味着银行将有一小部分权益无法通过保证保险获得实现。而这在债务人亦无力还款的情形下,则只能作为坏账损失进行核销了。所以,确定合理适当的保险金额将直接关系到最终债权的实现程度。实践中,有的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是以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的110%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人也太多能够接受。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较为可取的。经测算,正常贷款本息之和的10%基本可将罚息及部分费用涵盖在内了。
(四)履约保证保险应与其他财产险种相独立
实践中,一些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投保人未能如期续缴车损险、盗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的保费时,已一次性缴纳保费的履约保证保险同时失效。该条的设定,对保险人有效提高其他财险的保费收入固然意义重大,但对银行而言,则可能利益受损。银行已督促借款人(投保人)一次性支付了履约保证保险三年的(或更长期限)保费,全面履行了投保人的义务,而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理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至于车损险、盗窃险等未及时缴纳保费,保险人免除的应是该险种项下的保险人义务。因此,上述条款的设定有违诚实信用、公平互利的原则。对已签订此类保险合同的银行,应积极行使权力、避免此条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1.对已出现逾期的贷款,银行应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到期前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赔付申请;2.对贷款偿还正常但车损险等险种即将到期的,应积极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缴存下年度保费,否则有权以违约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其提前归还所有贷款本息。
(五)选择实力雄厚的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保险企业已呈多元化趋势,虽在业务分工上并无本质差别,但在偿付能力上却有大小之分。作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来讲,一个重要的特征就在于贷款期限长。所以为了全面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企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银行在叙作履约保证保险时应尽量选择实力强、规模大、信用好的保险企业进行业务合作,以便有效防止因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而导致的银行贷款损失。
作者: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饶国平
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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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新风险及其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对房屋 买受人的保护,规定了大量经买受人申请法院应予支持的合同无效、解除或被撤销的情形,因而对于减少房地产开发商侵略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解释》中确定了两个合同效力的关联性,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或被撤销均可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从而使得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大大增加。这个问题应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储户担保贷款合同效力关联性的规定
在《解释》中,合同效力关联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贷款合同的效力状态决定买卖合同的效力状态。根据《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率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二是买卖合同的效力状态决定贷款合同的效力状态。根据《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命商品房贷款合同 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解释》规定了以下九种情形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解除:(1)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明;(2)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3)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订立买卖合同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不合格;(6)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7)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8)出卖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仍未履行;(9)在法定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期满后超过一年,因开发商原因致命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效力关联性给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安全所带来的影响
按照《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效力的关联性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产生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银行预期利益的损失
利息收入是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贷款合同的正常履行是银行获取借款利息的保障。合同一旦被解除,按照《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将不再履行。针对贷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在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银行将失去预期的利息收入。同时,《解释》第25条对购房款返还的规定,也仅仅是对本金、利息的返还,对导致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向否向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未明确规定,加大了银行主张损害赔偿的难度。
(二)银行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增大
《解释》之所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可以致命商品房贷款合同解除,主要是因为商品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继续履行商品房贷款合同,对合同双方已经失去了意义,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可以构成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条件,贷款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人,都有权主张解除贷款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贷款银行如果不及时主动解除贷款合同,将增加贷款被挪用风险。《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的,如果担保权人(银行)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或另行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并审理,否则,法院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于银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不会必然涉及到银行。因此,不论购房款返还买受人(借款人)还是留在开发商处,他们对贷款的使用将不再受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因而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就会增加。贷款一旦被挪用,如果接受挪用贷款的第三人对挪用贷款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晓也无知晓的法定义务时,即该第三人就会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法律 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的角度考虑,通常会倾向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限制银行向该第三人行使追回贷款的权利。届时,如果借款人或开发商欠缺还款能力,银行将面临贷款损失的风险。
(三)集中退房事件的发生,易导致开发商还款能力下降,银行贷款风险加大
《解释》第25条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贷款合同解除后,开发商负责将收受的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返还银行和买受人。此条的规定,虽未明确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但却表明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是由出卖人(开发商)负责归还。开发商签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可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形之一,导致集中退房事件发生时,开发商就不得不拿出大量的资金来归还购房贷款。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所收取的购房款不可能长期闲置不用,或已经作为工程款投入或转做其他项目所用,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用于归还贷款的难度较大,轻则银行将会产生大量逾期贷款,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重则开发商资不抵债,宣告破产,银行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三、银行防范风险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开发商经营信用调查,选择诚信经营的开发商
《解释》出台后,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违约、欺诈行为,将直接损害买受人和银行双方利益。因此,在与开发商合作时,要全面地调查开发商的信用记录,应对开发商已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约情况、商品房的质量、买房人对该开发商是否有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应首先选择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开发商合作;对于业绩和社会信誉一般的开发商,信贷人员应本着认真调查,谨慎决策的原则,在能够掌握其情况并做到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方可提供按揭贷款支持;而对曾经有过不良经营记录的开发商或者其控股的公司,都应该作为有不良经营记录的开发商加以注意,避免与有不良记录的开发商的合作。
(二)贷前调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类特殊情况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可销售范围。《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预售许可证明一般都规定证明的有效期间,超过有效期间,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易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解释》第7条规定: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有优先权。因此,对拆迁安置商品房发放给被拆迁人。而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出售补偿安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对拆迁安置房屋发放贷款时,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3.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并收受买受人的购房款时,如果认购、订购、预计协议条款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那么就是实质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如果开发商再与他人就同一房产签订售房合同,将导致一房数卖的情况出现,其结果,必然会有一方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而,经办人员应对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是否存在认购、订购、预订的情况进行调查,如存在上述情况,则应进一步对相应的协议文本进行审查,对已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防范出现一房数卖的情况。
4.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按时交工,以及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不发放贷款。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延期交付问题、不符合设计面积要求问题,甚至是入住后因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都有可能导致买房人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而一旦上述问题出现,有可能影响到整个项目所签订的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极易导致集中退房事件的发生,加大银行贷款的风险。为此,首先应从源头把好关,尽量选择优质的开发商合作;其次,可根据楼盘建设规模和销售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规定每个阶段开发商在银行账户中的最低的存款或保证金留存上述问题时,能够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
(三)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行的解除权
相关合同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1.在原有《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中,应增加相关内容:一是开发商存在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行为时,贷款行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不再为其售房提供贷款服务;二是开发商波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解除诉讼时,应及时通知商品房贷款银行,开发商未及时通知的,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贷款行在向开发商通知借款合同已解除后,有权从开发商账户内将已发放的贷款划回;四是开发商在广告宣传时,不应将与贷款行签订合作协议时的内容作为宣传内容,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2.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借款人在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解除时,应及时通知贷款行,并且贷款行收回贷款的权利优先借款人向开发商的债权;借款人未及时尽到通知义务时,应向贷款行承担违约责任,给贷款行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贷款行享有解除权及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除法定解除权外,可以另行约定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贷款行可以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解除后,贷款行有权单方解除该贷款合同。
3.经办人员在贷前调查时,应审核合作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对贷款行使解除权不利的条款。
(四)加强贷后项目管理
按《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不能按质按量交房,擅自修改设计和施工计划,不能如期交付使用和为买受人办妥产权证等情况,买受人都可以主张撤消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避免或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给银行带来风险或损失,一是加强项目管理,采取开发商定期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定期去工地调查等必要手段,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项目存在上述问题或存在问题隐患,应提前采取防范对策,可要求开发商及时改正或及时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解除合作关系不再提供贷款。二是加强对开发商财务的监督,限制开发商转移资金,必要时可以考虑提高开发商交存保护金的比例。三是关注商品房买合同的履约情况,出现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况时,应及时了解成因,是否与《解释》规定的可被认定无效或被撤消、解除的情形有关,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五)关注商品房买卖的诉讼情况
根据《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诸法》第5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主动申请才能参加诉讼。《解释》将银行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没有明确法院、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的通知义务,由于银行发放贷款的笔数众多和信息不对称,极有可能导致银行没有得到信息而错过申请机会,导致无法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此,银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获得相关诉讼信息的渠道,如与法院建立联系制度,也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的通知义务,以避免因错过诉讼机会而扩大损失。
作者:建设银行山东处分行 陈永红 邵磊
来源:《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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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开办时间不长就面临停办、缓办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社会信用基础薄弱,银行盲目竞争,产品设计缺陷等,但真正的原因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即管理不到位。加强和改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现实意义.保险公司应提高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内部管理;加快改革步伐;规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确保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兴起,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一时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热闹纷繁。但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保险公司面临的业务风险开始显现。如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1年开始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截止2003年5月底,累计保费收入1 872万元,累计赔款459万元,赔付率%。逾期贷款3 296万元,占保费收入的%,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达2 515万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缩相关业务。人保、天安公司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清理整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平安产险公司也在近日对部分地区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亮起黄牌。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的障碍
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2、3年,最长可达30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代理开展,代理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与银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代理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设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风险度的业务,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5.高额代理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在办理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且一次性收取保费,按协议支付代理商手续费。据了解,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手续费为10%—15%左右,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手续费为20%~30%,一般以现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相关保证保险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房屋保险或机动车辆保险的退保,保险公司将面临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种情况集中发生,保险公司该业务项下当期的保费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费,出现“红字”保费。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额亏损。
(三)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不严格、控制能力不强、措施落实不到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产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授权经营、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基层公司风险意识不强、管理粗放,没有把风险管理容人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如对代理商的管理,迁就的多、制约的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仅没有很好地研究代理环节的风险控制,反而通过协议将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造成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银行的风险责任缺位,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银行的责任意识。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十分薄弱,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资信调查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坚决,工作不够扎实、细致,相关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调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员工、亲属以个人购房名义或通过虚增楼房面积、虚增楼层骗取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些犯罪分子勾结不法车行,利用假身份证骗取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说明保险公司在资信调查环节仍然存在较大漏洞。
二、加强管理,促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一)要提高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较低,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关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所具有的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巨大性和滞后性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经济全局的高度,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要站在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保险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和改善业务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增强做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任感。
(二)要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目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管理环节产生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因此,加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点多,业务环节多,操作程序复杂。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多样性,在代理商的选择、投保人的资信调查、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和追偿等各个环节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落实责任制,彻底改变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责任不到位的状况。
2.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要求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的经营模式选择。分级授权经营,由上级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对下级公司经营该业务的资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允许具备条件的公司开办此业务;业务管理则集中到省级分公司,应开发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核保、核赔、债权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3.加强对代理商和销售商的管理,认真做好资信调查工作。要加强对代理商和销售商的业务宣导,提高其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作用的认识,端正经营思想和代理行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代理商、销售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代理商、销售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和代理商、销售商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应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资信调查工作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资信平台开展资信调查,尽可能地扩大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围,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客观性。同时,应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调整经营策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新兴业务,保险公司业务数据积累不够充分、管理经验不足。加强对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的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扩大。例如通过对发生赔案的业务进行分析发现,法人类、营运类、工程机械类业务的出险率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细分客户群、提高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条件、限制抵押物用途等方式来预防和降低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
(三)要加快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步伐,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由于国有公司体制落后、股份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对自身经营行为的约束力不强、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现象。加快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步伐,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可以使保险公司彻底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自觉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改变市场恶性竞争的状况。
(四)要规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保监会可以制定或授权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并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制定规范性的要求,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的产生。同时,要加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的监管,对市场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依法加重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增加违规公司和违规人的违规成本,有效制止市场的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作者:中国保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刘峰
来源:《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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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的战略思考
【推动发展消费信贷的六条政策建议】
发展消费信贷在消费者、金融机构、社会环境诸方面存在障碍。应制定居民中长期收入政策,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废除限制消费的法规。 近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刺激消费的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了住房按揭、汽车消费、教育助学、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消费贷款品种。但从实践情况看,消费信贷业务除沿海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较快外,内地大部分地区发展较为缓慢。以驻马店市为例,2000年9月末,消费信贷余额为9573万元,仅占驻马店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无法和发达国家20%~40%的比例相比.因此,认真研究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促进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是当前摆在金融部门面前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 (一)消费者方面 1.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家庭承债能力较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积累的政策,居民工资性收入一直处于低水平且增长缓慢,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就连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也较大。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增长速度1986年~1998年比经济增长速度低4个百分点,长期的低收入政策使我国居民的消费率持续走低,这对消费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都形成了制约。目前,虽然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达到6万多亿元,但人均也只不过4000多元,扣除公款私存和个体生产经营资金等因素,人均可能更低。这样,消费者无钱,便无力进行借贷。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城市居民收入状况的测试,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月收入约1500多元,日常消费品支出约1100多元,能够用于还贷的支出只有400元,如果这400元能够全部用于还贷,那么,城镇居民家庭20年可承受的贷款本息情况为: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能承受1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占城镇居民家庭30%的高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能承受5~10万元的消费贷款,占城镇居民家庭20%的中等收入户能承受5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其余40%的家庭承债能力极低(以上测算没有考虑居民的灰色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因此,我国目前城镇居民家庭总体承债能力不高,如果运用贷款进行消费,如用贷款购买汽车,也无力承担日常使用、保养、维修等一些费用,更没有还贷资金。较低的收入水平制约着居民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2.传统消费观念制约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近年来,各银行为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纷纷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居民进行宣传,但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等六城市的问卷调查显示,不了解什么是消费信贷的消费者有六成,而了解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不到四成,有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接受消费信贷,愿意接受消费信贷的占35%,另有15%的调查者表示“还说不清楚”。表明大多数居民对消费信贷缺乏了解,还不能普遍接受消费信贷。另据该中心对上海、北京940户居民“对于你(家庭)是否有过较大借款行为”的问卷调查显示,有55%的被调查居民表示“没有”,32%表示“有过”,12%的居民认为消费信贷有违传统不愿接受。调查结果印证了我国居民传统的消费心理。长期以来,“量入为出、勤俭持家”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条准则,“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是家庭居民的生活习惯,“无债一身轻,以负债为辱”成为老百姓居家过日子的传统格言。如今城乡居民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囿于传统的消费习惯,在消费方式上仍因循守旧,有钱宁可存进银行,也不愿尝试外出旅游、文体消费等项目;购买汽车、住房等大件耐用消费品,没钱时基本上靠亲朋好友借钱,大部分人不愿意依靠自己的信用到银行去申请贷款。另外,相当居民有着传统的“亲子观”,省吃俭用为子女买住房、办婚事、就业上学,对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消费品基本上是攒钱一次付清,不愿接受消费信贷把未来债务留给子孙。 3.消费者未来收入和支出预期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未来收入预期降低和支出预期增加,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消费信贷的实质是将远期消费转化为即期消费,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因此,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取决于消费者未来的预期收入。目前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较多,而在岗职工也产生了许多不安全感,政府机关机构改革、人员精简,许多人员面临分流,再加上目前经济结构尚处于调整时期,发展前景不太明朗,相当部分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调低,而近期出台的房改、医疗、教育等的改革措施,使居民的预期消费支出明显增加,人们对自身经济安全的估计进一步恶化,消费变得非常谨慎,负债消费的意愿大大减弱。 4.消费者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强化了对消费信贷的制约。据统计,我国目前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年人均收入比最低收入户高4倍多,农民最高收入户年人均收入比最低收入户高8倍多,城乡收入差别进一步扩大,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至少比城市落后15年。另据统计,我国6万多亿元的居民存款中,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按照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这种贫富差别将增加的是储蓄而不是消费,影响居民的消费动机,制约着居民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 (二)金融机构方面 1.商业银行经营偏重于批发业务,忽视零售业务,业务创新意识差,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主观上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以企业为对象的批发性信贷业务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信贷业务长期缺乏创新,当前开展消费信贷也是人民银行外部推动的结果,并非源自商业银行经营的动力。以至于在推出具体的消费品种上缺乏管理和人员培训准备,出现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思想,甚至出现了类似于股票的炒作风气,缺少扎实、稳步开展的思想基础。从客观上,消费信贷属零售业务,金额小,手续繁多,信贷成本高于企业贷款,而同时国家对消费贷款利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规定住房贷款利率低于同期法定贷款利率,其他消费贷款利率也不得高于同期法定贷款利率,这使得银行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获利微薄。另外,消费信贷大多属期限较长业务,而商业银行目前还缺乏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造成了银行经营“短存长借”,不能实现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合理对称,使银行经营流动性风险加大,影响了商业银行开办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2.金融机构对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健全,影响了商业银行对信贷业务的开展。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单个银行内部个人客户信息很不全面,无法获知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难以确定其贷款资格。其次,目前对消费贷款缺乏必要的担保制度,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还没有对消费贷款做出具体的担保规定。另外,由于房地产二级市场发育不完善,作为贷款抵押的住房产权变现能力差,不能有效地为银行规避风险。这样,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十分谨慎,条件苛刻,手续繁琐。如住房贷款期限按规定可达20年,但商业银行只规定3~5年,除要求居民现行收入达到较高水平,还须提供一系列的担保条件等。这样大大限制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3.商业银行偏重于防范信贷风险,“惧贷”、“惜贷”思想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近年来,为防范信贷风险,各家银行均制订了严格的信贷责任制,对每一笔贷款制订了严格的手续、贷前调查和审批程序,凡出现风险的贷款,对有关人员终身追究责任,但又缺乏利益激励机制,致使基层信贷人员产生了“惧贷”、“借贷”思想,加之消费信贷属零售业务,金额小,手续繁多,信贷成本高,商业银行真正开展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并不很高。同时严格、繁琐的手续也使贷户望而却步。 4.目前基层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权基本上收,影响了银行和成千上万家消费信贷需求者之间的关系,也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三)社会环境方面 一是目前取消实物性分房,实行货币化分房后,高房价、低租金的政策使广大居民普遍认为买房不如租房。 二是中介机构在办理消费贷款担保抵押评估、签证等手续时收费过高,影响了消费者申办消费贷款的积极性。近年来,中央虽取消了一大批收费项目,但地方有关部门为局部利益,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是目前还缺乏对居民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的中介机构,制约了金融机构对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四是部分地区农村道路交通、电网改造、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不足,阻碍了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 五是由于目前经济出现通货紧缩,物价多月呈下降趋势,尤其是在加入WTO之际,居民对未来物价水平尤其是汽车、电器等耐用消费品的预期价格调低,使得其运用信贷实现即期消费的意愿减弱等。 二、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推动全社会消费观念的转变,提倡适度消费的观念,实现消费的可持续发展。在目前干元消费已基本满足、万元消费尚难启动的情况下,要强化政策宣传,对消费者广泛开展现代消费意识的启蒙教育,积极推动居民转变消费观念。倡导居民以提高自身生活质量为目的,适度进行消费,积极通过创造财富去享受生活。鼓励中高收入阶层负债消费,发挥其消费的导向作用。 (二)制定城乡居民中长期收入政策,保证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要调整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变长期以来低工资、高积累的收人分配政策,确定城乡居民年均收入增长速度,使广大居民对未来收入“心中有数”;要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千方百计提高居民的货币收入,尤其是提高工薪阶层和农民的收入,增强居民的消费信心和消费倾向。 (三)金融机构应积极转变观念,把拓展消费信贷作为目前调整资产结构的战略措施。消费信贷由于面向消费者个人,具有额小、面广、周转快、资产质量高的特点,有利于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结构,增强银行信贷结构的多主体性、多品种性和预期收益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收贷收息率和减亏增盈,树立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各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积极拓展这一业务空间。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制定消费信贷长远发展战略。改进信贷经营方式,把信贷等零售业务经营权下放给基层金融机构;鼓励消费信贷业务创新,目前在推出住房、汽车、教育助学等贷款的同时,大力研究发展其他消费贷款品种,以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四)尽快建立一会完整、规范的个人信用制度。改变目前金融机构发放消费贷款中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金融机构发展消费信贷营造良好的环境。目前,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推行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人民银行应尽快实施储蓄机构的信息联网,实现个人储蓄信息共享;各商业银行也要充分利用信用卡客户信息的资料,建立客户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另外,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信用调查公司,从各方面收集个人信用信息,通过有偿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为金融机构发展消费信贷提供方便。 (五)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消费者消除后顾之优,恢复和增强居民的消费信心。 (六)尽快清理废除一些限制消费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城乡道路交通、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郑国峰 刘士谦
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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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正改变银行贷款结构】
随着信贷消费在我国的逐步升温,银行以往的贷款结构正在得到改变,而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效益也因此得以大幅提升。 据来自央行的一项统计数字,2001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余额为6179亿元,占这四家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也就是说在四家银行的贷款中,有近一成是消费贷款,这是银行贷款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资金短缺因素的制约,中央银行信贷政策及信贷资金投向基本集中在投资领域,商业银行根据这一指向也只能在该领域里运作资金。 银行贷款只局限在投资、生产领域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使得银行的信贷风险更加集中.尤其是在近年来市场商品供大于求矛盾日渐突出的情况下,企业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大部分企业效益下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银行的贷款质量也受到影响,发放贷款更加谨慎。 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信贷消费正迎合了银行规避金融风险、调整信贷结构、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需求。央行在推动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上态度积极,从1998年至今已经相继出台了18项主要消费信贷政策,允许商业银行开办各类消费信贷业务,为消费信贷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消费信贷是面向个人的信贷业务,作为个人更加重视自己信誉的好坏,因此在还款上有着良好的表现。央行的统计显示,在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余额中,不良贷款的比例很低,还不到1%,远远低于其各项贷款的不良贷款率。这也是2001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出现了净下降的原因。 消费信贷贷款总量的增加和不良贷款率的下降,为银行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奠定了有力的基础,同时也为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风险问题尚不明显。但有关专家提醒说,消费信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消费信贷主要是中长期贷款,贷款风险短时间很难看出,主要是潜在风险。同时利率的变动、还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也是消费信贷面临的一种不确定性。此外,商业银行自身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也增加了信贷的风险。这些都需要引起商业银行在发展消费信贷中的高度重视。
作者:王智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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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拓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目前我国银行业在拓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存在着思想观念落后、认识不到位、业务品种单一、消费观念落后、营销力度不够、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加快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对策:提高认识,增强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明确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市场定位;从严治贷,强化管理,有效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个人消费贷款是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特定用途的贷款业务,是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流动性强、风险小、效益高等特点,目前,已成为中外银行业务竞争的焦点。新形势下,认真研究分析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加快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落后,认识不到位.目前,很多人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对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个人消费贷款工作量大,成效不明显,不如批发业务效益明显,从而不愿做零售业务,而热衷于批发业务。 (二)业务品种单一。目前开办的个人消费贷款有个人住房、汽车消费、小额质押、助学贷款等。这些品种相对较少,很难满足广大客户个性化、差异化的需求。 (三)传统消费观念制约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由于历史的缘故,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形成了“勤俭持家,量入而出”的消费观念。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部分人都是勒紧腰带过日子,认为“无债一身轻”。同时,由于环境所限,居民对未来的收入预期不高,而对支出的预期相当高。因此,被迫节衣缩食,省吃俭用,从来没有想过借钱去消费,更不敢想象“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这种观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四)营销力度不够。个别经营行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对这项业务的宣传开发力度不足,营销意识不强,不同程度地存在“坐门等贷”现象。 (五)办理手续复杂,速度慢,效率低。个人消费贷款要求个人提供资料相对较多,条件较严格,同时,还要填写大量的表格,办理一笔业务,往往需要客户往返几次,影响了客户的积极性,阻滞了业务有效快速发展。 二、加快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增强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消费贷款除个别品种外,都具有贷款风险低、流动性强、综合效益高、发展潜力大的特点,是同业竞争较为激烈的贷款业务品种。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入世5年后,将允许外国银行办理人民币个人贷款业务。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各家银行在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将会展开激烈的竞争。为此,各行要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和提高银行综合竞争力的角度,充分认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对于促进农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实现信贷资产多元化和优良化,对于扩大个人客户群体,促进银行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的提高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消费贷款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消费贷款拓展力度,促进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银行更好地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重要途径。因为只有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贷业务才能纳入系统化、规范化轨道,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才能有效降低,才能为个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长。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以及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客户部门要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作为以后对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和发放贷款的参考资料。银行在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可聘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个人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客户的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用于抵押的资产、实名制下的货币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了解客户的总体信用状况。 (三)明确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市场定位。为积极稳步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市场定位。一是在消费贷款客户选择上,要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具有行业垄断性的公司从业人员、律师、会计师、大专院校的教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重点客户确定为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主体,作为拓展客户的主攻方向。二是在消费贷款区域选择上,要将金融资源丰富的城区特别是省市分行驻地城市的市区作为消费贷款业务拓展的主战场。三是在消费信贷品种上,要重点发展住房、教育、汽车、旅游和大宗耐用日用品等能够迅速形成市场规模、收益比率合理、风险相对小、发展潜力较大的消费信贷品种。据调查,房地产能带动76个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住宅配套设施和相关消费的市场需求潜力很大,应把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当作消费信贷的重中之重和居民消费信贷的重中之重。汽车已成为居民消费需求的新亮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最新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三分之一城市消费者5年内有购买家庭轿车的打算。汽车是一种加工深度很高的最终产品,汽车工业可带动钢铁、电子、石化、房地产、旅游、保险、交通、运输等多种产业的发展,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是一项非常有发展前途的业务。 (四)加强金融超市管理,有效提升综合竞争力。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扩大金融超市服务范围。金融超市开办初期的业务,可根据当地实际有选择地发展,除传统负债业务外,可以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主打产品。随着条件的成熟,金融超市要逐步增加业务种类和扩大服务范围,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人金融服务。要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发展需要,积极增加金融超市数量,继续在省会城市、各地级市和部分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增设金融超市,使更多的客户能够获得全方位、一条龙的个人金融服务。要在装修改造、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方面对金融超市实行一定的倾斜政策,同时加强业务管理,使之成为消费信贷服务的精品网点和带动个人业务全面发展的“龙头阵地”。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客户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认知度。通过宣传、引导、激励等方式改变居民的传统消费观念,引导其建立积极、合理、科学的消费观念。在目前居民对个人金融产品认知度不高的情况下,开办个人银行业务,银行必须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宣传个人金融产品。只有当居民了解金融产品的功用时才有可能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消费。为此,各级农行都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合力,上下联动,全力营销市场,拓展客户,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居民形成新的消费习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不断完善,特别是国家为鼓励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和措施,从而为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使个人信贷消费需求突然爆发,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六)从严治贷,强化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针对当前个人信用透明度不高、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风险暴露滞后等状况,各行必须坚持“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认识到位、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检查到位。一是严格把握贷款条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和第一还款来源,对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应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当地人均收入的收入证明,要进行调查,通过查验税单、代发工资存折等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对用于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要根据借款人年收入扣除正常开支后的额度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及期限。要落实担保措施,确保贷款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严格控制信用贷款,限制使用保证担保方式,积极推行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大力倡导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消费贷款。二是加强信贷基础管理。规范信贷档案管理,对所有消费贷款都要以户建档、编号、专人负责管理。存单等贷款质物必须列表外科目核算,视同现金入库保管。三是严格审查特约经销商合作伙伴资格,严防经销商和借款人串通合谋诈骗贷款这一潜在贷款风险。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检查工作,提高消费贷款管理水平。要建立贷款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检查,查纠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确保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七)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一是要积极引进选拔一批专业人才,调整人员结构,进一步壮大专业队伍,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要。二是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消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岗位学习、脱产学习和专业考试等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力求使每一名消费信贷人员都能全面、熟练掌握消费贷款的有关制度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运用,做到按章办贷,规范操作。三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处于市场营销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要将其业务拓展的业绩与个人收益紧密挂钩,对个人拓展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建立台账、核算综合效益,按时兑现奖惩,以充分调动和激发其拓展市场的积极性。
作者: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 许金超
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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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现实策略】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逐渐加快,人们的消费观念下断转变,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对消费信贷的需求日益旺盛,消费信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由于消费信贷在我同发展的历史不良,商业银行对该项业务大都经验不足,加上市场的一些不利因素,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广泛深入开展。
虽然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但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商业银行有着巨大的吸引力。随着银行经营环境的改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实施,消费信贷业务必将成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一)切实提高对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发展,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信贷将长期保持旺盛的市场需求,同时,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逐步规范,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效率提高,社会各项配套服务逐渐完善,为大规模发展消费信贷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当前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占的比重很小,远低于国外商业银行占比20-40%,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占比60%的水平,消费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最具成长性和最具发展潜力的一项资产业务。同时,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大中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集约化等情况下,公司类贷款业务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公司类贷款的营销非常困难,优质公司类贷款的需求相对有限。而消费信贷业务的市场需求潜力大,且个人融资渠道有限,被替代的可能性较小,加快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围绕市场需求有效配置信贷资源的手段,是分散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消费信贷是银行资产质量最好的信贷产品之一,属于中低风险的产品,加快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提高消费信贷业务在整个信贷业务中的占比有利于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分散和降低整体信贷业务的风险。另外,消费信贷业务还是银行效益稳定而重要的增长点,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价格战使公司类客户的贷款利差空间逐步缩小,收益不断降低。而消费信贷的主体是单个自然人,个人始终不是利率价格谈判的强势群体,消费信贷在利率市场化后仍将保持合理的、稳定的盈利水平。消费信贷业务在带来长期的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有效载体。
(二)明确消费信贷的业务定位和市场定位,强化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
消费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个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可以吸引一批有潜质的个人目标客户,将潜在客户转变为现实客户,另一方面,消费信贷业务可以加深银行服务现有客户的深度,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以及对银行的贡献度。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点是收入较高且相对稳定、个人素质较好、所在行业和职业前景较好的高中端个人客户,应鼓励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限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规模发展。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对所辖行实施差别化管理,选择重点地区、重点行、重点产品优先发展,增强消费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要根据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首先要把好信贷准入关,慎重选择贷款对家,认真核实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坚决不发放贷款,从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其次要加强贷款的日常催收管理。消费贷款一般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风险容易暴露,只要管理到位,风险相对较小,也比较容易化解。商业银行对存量正常贷款要做好到期还款的提醒工作,促使客户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对拖欠期次在3期以下的贷款,要上门送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并加大电话催收频度;对拖欠期次在3期至6期之间的贷款,要经常上门催收,与借款人协商落实还款计划;对拖欠6期以卜的贷款,要果断采取债权追索措施,通过执行担保或处置贷款抵押物,尽快收回贷款本息,将贷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后要加强与合作机构、保险公司、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依法规范合作行为,借助社会力量的作用,降低消费信贷的经营管理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三)加大对高中端个人客户的贷款营销力度,兼顾一般客户的消费信贷需求。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应重点锁定家庭年收入在10—50万元的中产阶层,当前重点发展的消费信资产品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综合各种消费用途的家居消费贷款也大有发展前途。商业银行要发挥营业网点、电子银行渠道、合作机构、新闻媒介、专业展销会等的推介工作,调动客户经理主动营销的积极性。当前,各商业银行都在大力推广针对高中端客户的个人理财服务,消费贷款营销应成为其中重要的内容,要适应高中端客户的消费特点和信贷需求,为其提供综合性、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方案。商业银行要积极整台内部客户资源,从现有对公客户、个人负债客户、信用卡客户中挖掘优质客户,开展针对性的交叉营销,降低交易成本。在加大对中高端客户贷款营销力度的同时,主要满足一般客户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的需求,对于一般客户的其他消费信贷需求,则要通过提高贷款标准、追加担保打式、上浮贷款利率等方式抬高贷款门槛,寻求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四)积极建设消费信贷中心,实现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消费信贷对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要求较高,规模效益的特点比较显著,分散经营必然造成投入大、成本高、风险大、效益低。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业务观模的不断扩大,迫切需要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实现消费信贷业务的规范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建立消费信贷中心、实现专业化分工是目前商业银行现实的选择。所谓消费信贷中心就是商业银行设立的专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机构。从一些商业银行的成功实践看,建立消费信贷中心有利于塑造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产品的品牌,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消费信贷中心执行统一的操作审批标准与管理要求,集中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将有效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消费信贷中心专业经营消费信贷业务,有助于形成贷款规模效应,提高风险识别水平,规范贷后管理,及时化解贷款风险。
(五)加大考核和培训力度,提高消费信贷从业人员素质。
消费信贷业务任我国商业银行尚属于新兴业务,相关从业人员的经验和素质都有待提高。因此,各商业银行应从战略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考核机制,在费用分配、绩效考核上给予适当倾斜,做到风险防范控制与业务开拓发展有机结合,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鼓励从业人员开拓创新、规范操作,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消费信贷业务培训,举办营销管理培训断或讲座,加强消费信贷专业知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制度的学习,培养消费信贷从业人员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消费信贷从业人员素质,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贺军 魏东
来源:《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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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战略思考】
国内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前景分析
发展趋向。首先,与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程度对比,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成熟度、饱和度低,有较大的市场潜力。2002年初国内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仅6000多亿元,占贷款余额的6.7%,远低于国外41%-60%的平均水平;另据统计,在欧洲发达国家,通过汽车消费信贷出售的汽车数量占销售总量的50%-70%,在美国高达90%,而我国仅有10%左右的汽车消费涉及消费信贷。其次,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个人金融资产占有率逐步提高,其在全国总金融资产中的比重由20世纪 90年代初期的40%左右上升到2001年的近70%,个人消费贷款能力随之不断增强。再者,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健全,按照西方国家发展经验,“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有更多的上市公司从社会上直接吸纳资金,对银行资金的需求减少,融资市场将出现结构性调整,国内虽然人均收入低,但人口多,整体消费容量大,并且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健全,人们逐步消除后顾之忧,贷款消费的需求增加,个人信贷业务空间将逐步增大.此外,近几年个人消费信贷新增投放速度明显快于公司信贷业务,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比重在1999年不足1%,到2002年三年时间里提高了6个百分点,从产品周期进行分析,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目前正处于成长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政府导向。国家实施积极刺激消费、拉动经济有效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并连续多次下调利率,鼓励民众消费、投资,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面临着较为宽松的外围政策环境。住房改革顺利推进,货币分房制度已逐步付诸实施,有效促进了个人住房及家居装修等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加人世贸组织以来汽车价格逐步接近民众的消费能力,个人汽车信贷业务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契机;教育体制改革,尤其是教育产业化改革,高校连年扩招,促进了教育投资,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潜力较大。
民众意向。近年来民众对消费信贷的了解、认知和参与程度呈不断上升之势,国家统计局一份调查表明,2000年初中国普通老百姓了解信贷消费的人只有5.3%,而2001年的同一类调查反映民众中对信贷消费了解者已超过90%。2002年6月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全国十大城市二千多名公众进行的专项问卷调查显示:有20%的被访者表示尝试过信贷消费,42%的被访者表示打算尝试;民众的信贷消费愿望还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相应增强。近几年我国的国民经济以接近8%的速度快速增长,今后若干年仍可望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民众收入将稳步提高,其信贷消费意向会逐步增强。民众良好的信贷消费意向,蕴藏着巨大的个人消费信贷潜力。
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战略选择
首先,在业务定位方面,应巩固住房类贷款业务、重点拓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有选择地开展其他消费贷款业务。在目前已办理的各种个人消费贷款中,住房类个人贷款是风险相对比较低的消费贷款业务,各银行应稳步扩大现有市场份额,尤其要积极开拓中小城市及乡镇市场,积极发展经济适用型中低档房地产项目,避免参与一些市场需求低、风险大、重复建设的高档住宅项目。汽车贷款业务方面,尽管加入世贸组织对汽车价格的影响将很大,短期内大幅降价会引起客户断供,出现“负资产业务”风险,但从战略高度看,汽车贷款具有巨大潜力且业务监管将更加规范,其风险可以通过贷款期限、贷款成数、抵押方式进行控制,尤其是可以通过房产抵押降低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重点拓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另外,在解决担保方式的前提下,应积极研究新形势,大胆拓宽其他各种消费信贷业务品种,适时推出各种操作性更强的教育、旅游和大宗耐用品的个人消费信贷品种。
其次,在区域市场定位方面,应重点拓展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兼顾中西部地区及中小城市、乡镇市场发展。发达地区由于基础设施良好、汇集各方人才、科技应用水平先进以及国家在投资方面的倾斜、财税方面的相对优惠,其经济增长速度、人均金融资产增长速度较快,并且居民信贷消费意识、抵押物变现能力均较强。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效益指标,如人均资产占有量、人均创利、网点平均存款、人均中间业务收入等,发达地区行也普遍高于欠发达地区行,相比较,发达地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整体拓展效益更高,潜力更大。因此,比较现实的选择是以发达地区为主要切入面,重点投入资源,同时把欠发达地区则作为“普及型”及“储备型”市场开拓,力争在中等城市及发达乡镇占据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第三,在客户群定位方面,应重点拓展中等收入客户群体。中等收入阶层贷款的主要目的是超前消费,比较集中的贷款项目是住房按揭、房屋装修、汽车消费、旅游、大额消费等,可接受贷款项目广,而且单笔贷款额度适中,风险较低,抵押物容易变现。同时中等收入阶层具有一定的经济、素质基础,收入有保障,预期还款能力可靠,形成了较大的有效需求。而高收入阶层自身资金充足,贷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值,因此其贷款额占收入比例不高,且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是短期投资经营、质押贷款、部分汽车消费等,有效需求并不高,但其单笔贷款额相对较高,可能伴随高风险,如高档住宅、商铺贷款等,抵押物容易贬值,变现难,因此对高收人客户群应将其消费信贷作为理财业务的一部分,进行辅助拓展。低收入阶层贷款政策性强,其可预期还款能力差,抵押物值不足,且变现价值低,风险因素多,而社会又未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难于找到可行的担保方式,民众还款信用意识也偏低。因此,当前对低收入阶层应有选择地拓展,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这一阶层的贷款潜力也很大。
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营销战略探讨
确立扩张型产品战略。商业银行要在个人信贷业务中取得竞争优势,首先要实行产品扩张,努力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研发能力。
——外延扩张。即“量”的增加,就是在现有产品基础上,通过产品整合、产品创新、以及有选择的产品退出,扩大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达到产品多样化。注意跟踪、分析社会的消费潮流变化,根据不同客户对象的不同需要,尤其要重点分析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需求,设计具有个性化的个人信贷业务产品。一是继续扩大综合消费贷款业务范围,只要贷款用途明确,具有合适的担保方式,就可以考虑提供贷款。二是拓宽担保方式,推行保证担保方式,特别是针对低收入阶层的贷款,如助学贷款、农用机具贷款,更应从拓宽保证担保方式人手扩大产品范围,才能取得业务突破。三是从还款方式进行拓宽,可以开拓按年度、按季度、按月份等多种还款方式,可以拓展递增、递减、平均或者一定时期内的弹性还款。
——内涵扩张。即“质”的提高,实际是对产品的包装。利用兼营代理保险、证券、租赁、业务咨询等其他非银行业务,为现有产品增加配套服务项目,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对现有产品进行多种组合,根据客户的消费能力度身定做各种个人消费信贷套餐。在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内涵扩张中应注重产品的全程维护和售后服务,使客户感到办理业务方便,手续简化。要针对城乡居民细微的心理差别,为其提供不同类型的产品,大都市适宜开拓理财型、增值类附加值的业务,如为其提供有关汇率、利率、股市行情等有关信息;小城镇适于开发具有“代劳型、方便型”附加值的个人信贷产品,如代理扣款、存款中的自动转存、一本通等。
确立多层面促销战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促销一般经历三个阶段:一是使客户了解、接受贷款消费的消费方式;二是了解银行的消费贷款业务;三是使客户作出在本行贷款的选择。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操作手续相对于一般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来说复杂得多,民众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了解有一个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了解的过程,因此做好第二阶段工作有更实际的意义。第三阶段工作是重要突破口,需要讲究策略和技巧,必须采取更加深入、更有针对性的策略。
——打包促销。充分利用银行自身条件的便利,拓宽有效的促销渠道。通过各种多媒体、业务凭单、各种传票、银行网站、各种单据,利用网点的多余空间,进行宣传推介,这是一种宣传效果好、费用省的促销方式。例如:在派发银行卡的对账单时,可以针对比较有实力的客户群,附上有针对性的宣传内容。
——联合促销。凭借银行与有关商户建立的良好关系,加强合作,增强宣传促销的可信度。例如,通过与车行、楼盘、特约商户等加强联合,让这些商户直接引导客户到本行办理贷款业务,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促销方式。因为商户可能同时与多家银行都建立关系,其意向将直接影响到客户的贷款方向。
——非均衡促销。在大城市,比较适于形象策划、广告宣传等形式;中等城市及发达乡镇适于直接业务推介;而广大农村则更适于建立人际关系,以关系稳住客户,增加新的客户。因此,对于不同经济类型地区、不同客户群,应灵活采取不同的促销手段和方式。
确立特色化分销战略。
——主打阵地战。个人消费信贷客户对网点的依赖性更高。网点营销适合打阵地战,主要是应建立一批设施一流、服务质量高、业务范围广的金融超市,金融超市除了要具有“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质量外,最重要的是要将银行业务进行有机整合,具有理财、客户经理服务、自助服务、上网、查询等一整套服务,甚至将保险、证券、评估、商户等单位都请进来一起办公,让客户觉得舒适、方便和放心。同时,在普通网点建立贵宾室、VIP客户专窗、理财中心等能为中高等收入阶层提供方便的服务场所,为其提供差异化服务。此外,要注重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文化交流和心理沟通,使客户感受到银行不仅是在办理业务,而且是在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着眼科技战。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未来电子分销渠道将逐步代替物理网点的分销主渠道地位,成为个人消费贷款的主流。因此,银行必须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电子银行的进一步开发、应用和完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当前要特别加大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电子银行业务中的应用,发挥其辅助作用,例如,虽然目前不能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上直接申请贷款,但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转款、还款或查询等。
——备打联销战。除了靠银行自身的拓展之外,还可以积极发展银行的代理单位、中介单位、合作单位,实现“双赢”。例如,可以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在没有网点或已撒网点的地区继续拓展贷款,让信用社代为管理或代扣款;可以代理一些资金比较充足但人力资源不足的中小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可以选择代理机构为本行转贷款,实现“化整为零”;可以通过给手续费、回扣或提成等形式,让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商户帮银行介绍贷款客户等。此外,在客户信用方面也应加强同业合作,降低信贷风险。
确立弹性定价战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定价是一个敏感问题,其原因一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政策性较强,利率市场未完全放开,利率浮动空间小;二是一家商业银行的价格调整会导致其他行为了争夺市场而相应调价,引发恶性竞争。然而,利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价格之战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步展开,因此各银行必须在有限的空间里主动采取对策。
——探讨建立“体内循环”体系。很多个人客户对消费贷款的兴趣和需求很高,但因手续繁琐、价格高、附加收费多而“止步”者大有人在。其实,部分收费项目是银行不愿意收的,而是被其他单位或部门间接获得。例如,目前汽车贷款人必须支付相当于贷款额5%—7%的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费用,房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要经有关部门登记才有效,登记部门规定要经权威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有时还直接指定评估公司),而评估公司为了提高收入则尽量提高价格,这样就加重了贷款人的负担,客户为了减轻负担而不得不避免贷款或减少贷款额。因此,银行必须大胆打破风险管理旧“链条”,建立“体内循环”的定价和风险防范体系,大胆试行抵押物值内部评估制度,积极拓宽保证担保领域,提高银行在定价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主动权,降低评估和风险控制成本,减轻贷款人负担。同时,注意加强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避免内部作弊,执行“走样”。
——探讨“让利”渠道。在客户心目中,利率、保险费、手续费等都是价格的一部分,一般来讲,大中城市客户较注重品牌、服务质量,对价格敏感度低,而小城市、乡镇客户对价格因素更加敏感;大中城市客户较注重对费用合理性的理解,而小城市、乡镇客户更注重对费用总量的盘算。因此,在制定有关定价策略时应合理区别对待,采取名义“让利”策略。对于素质较高、经济能力相对充裕的客户,必须从“质”的方面进行定价,为其提供更合理的收费项目,如推荐更合理、有价值的保险品种,或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折扣优惠,使其感觉到虽然出钱,但是超值。对于一些经济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差的客户,必须从“量”的方面进行“让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少一些客户的当前支出项目,推出一些有条件的折扣优惠,以让客户感觉得到了实惠,减轻了负担。
——探讨“薄利多销”战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大,具备较好的条件进行批量处理,这种规模化经营批量处理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这实际上是一种成本优势,所以可利用这种优势,采取有条件的“薄利多销”战术。例如,可以对集团化批量购房者提供在资料保管费、保险费甚至利率方面的优惠;对一些有贷款实力的单位、系统,在确保其达到一定量的贷款户的基础上,给予价格方面的一定优惠;对在本行存款达到一定积分(如同存款内部积分计算方法)以上的客户,可提供一定的价格优惠;直接与商户挂钩,商定只要其所有客户在本行办理贷款,可获一定折扣,或费用、保险减免优惠等。当然,这些必须在业务量达到保本点的基础上进行,此外,还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后台批量处理中心,形成“小业务、大批发”的业务运作模式。
作者: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课题组
来源:《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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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2000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加万亿,同比增长%,其中消费贷款累计增加2592亿元,比1999年多增加169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多增额的68%,在全年贷款总增长额中的贡献率为%。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2.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全部贷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该利率不再做任何调整和改变。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只规定最初一段时间内的利率,在合同到期后,就要根据事先约定的新利率计算方法,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重新确定下一阶段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行为方式和业务往来。
3.实施提前还款罚息制。由于消费信贷一般为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将导致银行蒙受利率损失的可能。当利率下跌时,消费者会提前偿还固定利率的贷款,而以较低的利率举借新债。借新债还旧债,会导致银行丧失贷款收益,并给银行重新安排资金造成困难。为此,银行应收取高于预定利率的罚息,弥补信贷资产损失。
作者: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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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展业风险与控制研究】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与金融业发达国家相比较差距较大,美国消费信贷在社会信贷额度中所占的比重高达50%,其中仅住房消费贷款就占30%以上,这说明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具有较大的成长空间。消费信贷目前已被我国各银行的预期利润增长点,也因此成为竞争焦点。正因为如此,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把握风险成为各家银行展业消费信贷过程中所必须研究的课题。
一、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市场的展业途径
银行实现消费信贷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加的有效途径不外乎有两种:其一是外延式展业,挖掘新的客户,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其二是内涵式展业,把握住现有的客户资源,对普通客户推出标准化金融自助服务,对优质客户,有针对性地推出分层化、个性化、差别化金融服务,努力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外延式展业立足于拓宽领域,创新品种,争取潜在客户资源;而内涵式展业的重点则放在如何对优质客户提供“全程呵护,一路相伴”的贴身综合理财服务,增加客户与银行发生信贷与交易行为的频率,从而提高单个客户的利润贡献率。
二、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市场的展业措施
(一)创新消费信贷品种,提供综合服务
银行在消费信贷工具的选择上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除再造现有的消费信贷业务流程外,还应当在立足于服务和创新,更新理念,扩大服务品种,拓展服务领域。
1.在住房消费信贷方面,应努力开辟住房信贷业务,尽快形成品种齐全、层次分明的住房消费信贷格局。围绕住房信贷开展住房信息咨询,买卖指南、个人住房贷款方案设计、抵押还款受理、房屋保险、产权代办等“一站式”服务。围绕着住房进贷款所涉及的个人理财、信用卡、电子银行等一系列业务,全部推出银行对购房消费者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针对某一特定的消费群体,则将相关金融产品进行横组合、打包,提供一揽子、全套式金融服务。
2.在现有的按揭、汽车按揭、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教育贷款、医疗贷款旅游贷款、家居装修贷款等项目的基础上,结合特区居民消费特点,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消费信贷的发展情况,积极完善和开发二手住房市场抵押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循环周转贷款、特种消费贷款。
3.消费信贷的准确定位。根据市场抽样调查我们认为,消费信贷的产品定位重点应放在最具消费欲望和购买潜力的中等收入客户上来,为这些消费者“量身订做”能激发其购买欲望的信贷金融产品。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的多元化需求,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实行差别化信贷服务。
4.注重抵押贷款工具的创新设计和推广。在充分运用好比较成熟的抵押贷款担保工具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借鉴、引进、创新多种抵押担保、保险形式。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有许多有益经验可资借鉴。对于消费信贷还款方式,尽可以灵活多样。比如,根据年轻居民收入递增的趋势,可设计还款额以第一年为基数,以后每年按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递增的办法。对中老年居民,可以其退休时间为界,分段设计还款额。根据有些单位收入分配季节性变化明显的特点,可设计允许贷款人在保证年还款额的前提下,采取每月不等额还款的办法等等。
(二)创新消费信贷营销模式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应当建立起稳健而灵活的新型营销模式即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利润为前导的销售模式,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扩大贷款规模、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创新营销模式是当前银行消费信贷的营销策略和经营理念及目标改革的首要任务。在对消费者信贷营销时,应抛弃被动“接受定单”的营销策略,采用积极主动的“咨询销售”和“交叉销售”并重的策略,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出发,为其设计定价合理、方便快捷的信贷产品。
(三)创新消费信贷服务内涵
同业者的增加往往导致多家银行同时为一个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的现象相当普遍,能否在银行间的竞争 中胜出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服务内容。因此,必须加快业务操作与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才可能在同行业中占据竞争优势。金融与互联网结合已开始改写金融业现存的价值链,从而带来金融业务组合、创新与效率的革命。因此,必须采取“立体组合,复合推进”的思路,注重金融服务内涵的扩展和基础性业务的创新。把衍生业务和组合业务发展作为防范风险和利润来源的新增长点,注重衍生业务和组合业务的开拓与发展。在“立体组合”中增加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客户的价值,在延长支付链条的同时,增加价值链中的环节附加值,在“复合推动进”进程中,实现金融服务和价值链一体化。
三、消费信贷展业中的风险和控制
银行消费信贷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信贷风险;(2)市场风险(Market Risk);(3)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4)经营风险(Operating Risk);(5)法律风险(Legal Risk);(6)名誉风险(Repulation Risk)等。具体到每家银行可能会因运营特性和对象及环境的不同,其风险的侧重度、集中度和暴露度以及风险组合而有所差异。
1.在有效、审慎、全面、独立、及时五大原则基础上建立富有弹性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消费信贷内控体系。在对贷款的评估和决策上,一方面,信贷人员要原则,遵守法律和贷款规则,保持一定的拒绝比例;另一方面,要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制订切实可行和合理的贷款条件。既可避免因评估决策条件过于苛刻,限制业务发展,又可使贷款申请人继续能成为银行的客户,同时又要最大程度上防范风险。消费信贷决策的过程不仅要对消费者的信誉进行准确的评估,而且还要帮助申请人增强借款能力、改善财务状况,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利润等各项目标。
2.市场利率风险的控制问题。近年来市场利率逐步走低的同时,房地产市场有所升温,展业成为银行消费信贷的重中之重。从控制风险的角度看,展业规模应以市场实际存贷利差和房价的走势为前提,当市场实际存贷差呈下降趋势时,扩大信贷规格应是工作重点,而当市场实际存贷差呈上升趋势时,应减少信贷投放量。因此,信贷风险的控制应采取动态控制而不能用简单的静态指标来衡量。当市场物价指数呈下降趋势时,应控制消费信贷的发放量,以减少物价持续下滑导致抵押物贬值所带来的风险。而在市场物价指数到达谷底时,增加消费信贷的发放量,此时,银行所面临的因抵押物贬值而导致的风险非常低。
3.建立自己的评估机构和房产租赁机构也是防范和化解违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首先,采取多种方式加速培养房贷业务专业技术人才,建立自己的评估机构,对列入的房地产信贷项目进行评估,减少项目决策的盲目性,将非理性违约在萌芽状态时就予以消除,弱化风险。其次,建立房产租赁机构。对闲置空房、滞销房,以资抵房可以在卖出困难时进行租赁,通过测算,只要定价合理,又能产生效益就可处置,减少闲置资产非盈利占用。另外还可以利用银行在客户中的信誉,建立住房租赁银行,解决富余人员,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4.应高度重视对阶段性和常规性消费信贷的现金流分析。对外部市场,特别是利率市场和价格指数的走向应保持高度关注,及时发现和控制因此而产生的违纲风险。特别是对理性违约行为应及时察觉和处理。
四、消费信贷的流程再造与优化
流程是银行运作的生命线,其优劣与否不但直接决定银行的效率高低和风险的控制程度,而且也决定着客户消费使用成本的大小。调查显示,有%的被访者选择“一揽子消费授信贷款”,只有%的消费者选择信贷与消费项目挂钩方式,另有%的被访者首选“信用卡”作为信贷工具,选择信用卡的主要动因就是程序简单便捷,因此,在消费信贷展业时必须考虑流程。
中国缺乏配套的个人消费信用评价体系,《担保法》、《票据法》和《信贷管理条例》等对消费信贷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空白,因此银行出于风险考虑,消费信贷存在手续繁锁、范围窄和和成本高的弱点。有些申办手续一般要涉及银行、客户、保险、公证、房地产交易、管理、交通、公交和财税等多个部门环节,且层层收费,收费标准也较高。针对目前信贷申请的流程较为复杂而影响客户资源的开发的情况,信贷部门应着力于整合和简化消费信贷运作程序。公开承诺从银行到律师证实可放贷的法律意见书后,从再审到签约、放贷的具体时间。目前建行是三天,工商银行是两个工作日。目前中行的信贷流程包括:前台营销→后台操作→管理。这套流程基本实行的是专业分工,实现了市场营销、项目评审、协议签署与贷中、贷后管理的分离。对防范信贷风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在时间方面往往会因环节的滞后效应而延长,克服这个问题可以采用以消费信贷为核心的集成协作式作业流程模式,把前台、后台和管理集中于一个平台,以若干作业组为核心,在一个平台完成整个流程。这样将大大缩短消费信贷的运作时间,提高作业效率,节约客户时间。这对一些资质优良的客户尤其重要。这种流程的风险可以利用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来加强对后台风险的统一管理来加以克服或降低。同时,要求信贷数据及时上网,使监管人员可以进行非现场监督。
五、积极开展消费信贷抵押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就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从而使得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的关系由直接的物权拥有转化为债权拥有的有价证券形式。与证券化的概念相应,房地产贷款的证券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债权分割成小单位面值的有价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即出售给广大投资者,从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以再发放房地产贷款;另一方面是从非金融机构出发,房地产投资经营机构将房地产价值由固定资本形态转化为具体流动性功能的证券商品,通过发售这种证券商品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很难通过留存收益增加资本金,通过公开上市方式增资又受到法规和政策的严格限制,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作法也不可经常采用。抵押贷款资金占用量大,而且银行还要承担利率风险、借款人违约风险,城市居民偿还抵押的能力又有限,因此,从中长期来看,必须解决抵押贷款的流动性和资金来源问题。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一条比较成熟的途径。一方面可以解决资金流动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分散风险。
六、品牌形象差别化策略
品牌是商业银行塑造企业形象推介金融产品最有力手段,实施消费信贷的品牌营销战略是消费信贷创新的发展的必经之由。实施消费信贷品牌营销,应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内容创新、效益突出的市场营销原则。首先,要通过市场调查,细分客户群,确立市场目标。其次,制定消费信贷的品牌综合立体营销策略。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营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创新产品的推出、提升服务质量、延伸服务内涵等开展特色营销。近年来工行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除凭借其网点优势、措施得力以外,很大程度上也与其强大的对外宣传力度有关。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的拓展中应高度重视整合营销推广,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层次客户开展差别化营销推广活动。
作者:深圳银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周军民 方菁;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陈明波
来源:《华南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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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
信用风险。我国还未建立起统一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人事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商业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部分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不履约,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
提前还款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来源于消费信贷中的隐含选择权。对商业银行而言,提前还款意味着其本金的提前收回,对这笔预料外的现金获得,商业银行可能会由于不能及时为这部分资金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而遭受损失。此外,若借款人是在利率下降时提前偿还贷款,再以新的低利率借入,结果会使商业银行的利差收益恶化。
盈利风险。作为零售业务的个人消费信贷,其客户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业务量大,操作环节多,交易成本高,盈利空间较小。盈利的风险还表现于消费信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后,因我国商品交易二级市场还不完善,一旦商业银行欲将抵押品变现,需经历重重环节,层层收费,造成商业银行物力、人力的耗费,使单笔贷款盈利缩减或出现亏损。
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主要对策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一方面,要建立个人收入监管机制。商业银行在现有的银行代发工资系统上,应充分利用借记卡、储蓄卡等先进结算工具,进一步扩大工资转账发放范围,使银行能够大致掌握每个借款申请人的收人情况。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提供收入证明的单位对证明情况的真实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个体、私营经济者应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金凭证来推算其收入数额,在贷款归还过程中,银行有权要求个体、私营经济者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纳税证明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另一方面,应建立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在个人收入监管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职业、个人经营状况、历史信用记录等相关的个人资料建立起个人信用评估的程序和制度。同时,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商业银行应实施对个人消费贷款的网络管理。各商业银行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共享,这样既能够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又能够防止同一借款人超越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贷。
发展信用卡消费方式。发达国家大量的消费贷款是通过信用卡的透支方式实现的。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的发放是建立在对持卡人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的,因此,将发展消费信贷和发展信用卡相结合,可以使消费信贷分享信用卡的客户资源,减少营销成本,分散其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发展信用卡消费时,应注意开发多功能信用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多方面需要,同时改善信用卡使用环境,对不同经济条件、不同消费层次、不同偿还意愿的持卡者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
促进银保合作。实现消费信贷的持续健康发展,除建立较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外,还必须有强有力的金融机构作担保,开展消费信贷保险业务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银保合作将商业银行一家承担的风险分散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两家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发生失业、伤残、死亡等情况,其预期收入逆转而无力偿还借款时,商业银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取得全部或部分款项。
完善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环节,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应侧重考虑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就业记录、个人保险、贷款期限、贷款上限等因素。在贷中环节,要进一步明确各业务岗位的操作关键所在,规范程序,落实各环节的责、权,利,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最后,贷后管理中应加强跟踪监控,实时掌握借款人动态,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
作者:何爱武 孙海波
来源:《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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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应处理好的若干关系】
伴随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进程,商业银行信贷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先机,对于信贷营销体制、组织架构和运作流程等方面,都在着手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与创新。从目前来看,这场改革与创新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也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诸如存款业务的制肘、存量贷款的倒逼、营销与审批的矛盾、贷后监控的弱化、进入与退出机制不畅等。而这些矛盾与问题,对信贷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导致信贷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失衡、混乱无序的局面.因此,在信贷业务发展中,商业银行应把握好以下关系。 一、正确把握和处理存款与贷款的关系 存款是发展业务的起动器,贷款就是业务发展的助推器,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没有贷款也就没有效益。存款和贷款是一种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发展的关系。在处理和把握这种关系上,首先,要杜绝人为地以贷款派生存款的做法,防止产生泡沫性存款,动摇存款的真实基础,形成贷款单一调控存款的不稳固行为,从而降低和破坏存款自然和健康增长的能力。其次,要增强存款营销意识和效益观念,争取银企双赢的局面,杜绝那种只为企业贷款而不考虑结算和存款的做法,从而弱化贷款业务的功能作用。第三,要杜绝为了存款而不惜降低贷款标准的做法,防止一些企业以存款为诱饵换取银行贷款,从而放宽贷款审批的条件,造成新增贷款质量的“先天性”低劣,形成信贷风险。第四,要杜绝以存款为借口,生拉硬拽让企业贷款的做法,防止企业贷款以后无人管理,银行贷款打水漂、贷款企业有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发生。 二、正确把握和处理调查与审批的关系 贷款调查和审批是前台和后台的关系,没有前台的真实基础和精工制作:就没有后台的认真审核和高效运转。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为审批提供具有真实可靠基础的调查报告,提高上会率;二是要准确、全面地分析和判断贷款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包括发生异常和共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数据等),为审批提供说服力很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提高通过半;三是要按规范流程认真撰写申报材料,为审批提供标准化的调查报告,提高审批率;四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授信质量的前提下,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加快审查环节的流转速度,对一些重要、重大和急需办理的贷款项目要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五是要加强调查与审批的互动与配合,一方面审查与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公正、公平、客观地受理和评价每一笔授信申请,急支行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认真把好审批关,保证新增贷款不出现大的问题,另一方面支行和调查贷款的营销员要以对贷款负责任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送过得硬的送审资料,增强与审查审批部门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只有把对贷款的严格规范管理和对支行一线的优质服务有机结合,才能开创管理和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三、正确把握和处理发放与管理的关系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历来是一对矛盾。目前,重存轻贷、重放轻管、重贷轻收仍然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如何从源头控制风险,如何加强贷后管理,正确把握和处理贷款发放与贷后管理的关系,也是信贷管理中应把握的重点环节。首先要解决好贷款调查与实际情况相脱离的问题,杜绝授信调查不深入,调查报告不准确,上报资料不齐全和提供虚假报表,材料不实的情况发生,提高信贷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其次是解决好贷款调查与审查岗位相脱节的问题,杜绝调查只管调查、审查只管审查,调审分离、相互推接、情况不明、作风不实的情况发生,增强调查和审查工作有机结合的透明度,变被动审查为积极主动地创新工作;三是要解决好公正审贷与人情审贷的问题,杜绝靠关系,找领导、跑部门,为企业说情的情况发生,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标准。按照信贷管理的要求,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严格、更加严密地做好每一笔业务的审查工作;四是要解决好集体审贷和个人授贷的问题,杜绝因个人意志决定投信决策的情况发生,充分发挥贷审会集体审议、专家审贷的作用,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贷款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从组织程序上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制度化;五是要解决好超授权审批和合规授信的问题,杜绝接信审批随意性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明确树立授信工作授权有限、风险防范责任重大的观念,坚持银行系统内部分级授权下的授信责任制,坚持照章办事,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六是要解决好贷款后责任管理的明确界定和划分问题,坚持谁调查谁负责、谁贷款谁管理、谁审批谁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有效制度,提高各级信贷人员和部门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七是要解决好贷后监控与检查问题,杜绝监控流于形式、检查粗糙不细的情况发生,营销、接信、风险三部门要对审批的贷款按责任划分实施跟踪监管,有重点、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全行性的投信检查和专项稽核监查,包括“三查”制度执行情况、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贷审会制度的规范和执行情况等,通过检查,找出隐患,查出问题,改进工作;八是要解决好责仔追究与奖惩考核的问题,杜绝责任不分、追究不严、奖惩不明的情况发生,要坚持完善贷款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明确树立谁的贷款出题就严厉追究谁,谁的贷款管理的好就奖励谁的贷款有责、质量优先观念,通过建立奖惩分明的有效激励机制来确保全行贷款质量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正确把握和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 一是要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的战略目标,从全行贷款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效益的实际出发,通过对行业、客户、业务品种和担保方式结构的调整优化,来分散现有的行业、客户集中风险,达到巩固、培育、发展、淘汰一批的目的,以实现信贷结构的多元化,提高业务的辐射力。二是在继续向大客户、集团计客户增加授信的同时,做好控制和防范集团客户分散投信所引起的集中风险。一方面要对集团大客户中信贷边际效应较好的贷款客户和项目,通过深入调查继续予以重视和贷款支持,解决好分层次授信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对集团大客户小信贷边际效应不好的贷款客户和项目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风险的办法予以逐步压缩和退出。三是要加强对大客户集团授信后的管理和监控,包括其管理层、核心层以及控股层的能力品质、企业内部经营状况、行业市场前景文化和所在区域的政策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经营性风险等,要通过建立对大户企业的信息反馈传导机制,实现银行系统内的资源共享,以利于对大户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把过高的集中风险损失分散和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正确把握和处理进入与退出的关系 贷款的集中与分散是管理与控制信贷风险的方法问题,而贷款企业的进入与退出才是风险控制和管理的实质问题,我们应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根据国家的政策指导,通过制订产业、行业、产品的信贷调整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引导企业实施有序的进入和退出:一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加强对经济、行业发展的分析和研究,科学制定信贷政策,准确划分贷款支持类、适度支持类、限制和退出类的产品、企业和行业,从而使信贷业务能不失时机地从衰退产业、夕阳行业、劣质企业、市场萎缩的产品中退出来,通过调整信贷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提高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二是要建立信贷减持、退出机制,从过去习惯了有进无返机制转变到重视减持、退出机制,对已发放贷款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市场经营状态,企业自身盈利与还款能力,从市场性退出、结构性退比、预期性退出等方面为企业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决不能等企业出现败象、经营发生困难时再退,必须把这项工作做到企业的前面。通过建立积极有效的信贷退出机制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保金银行资产,实现最佳效益。一是要把建立信贷退出机制与建立灵敏、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送机制,建立对信贷人员业务素质评价、风险防范意识、管理贷款业绩能力的评价机制结合起来进行考核,并与各项指标挂钩,逐步实行信贷人员个性化管理,通过合理解决信贷人员的报酬和相关权益问题,对帮助企业实现退出机制较快较好和管理信贷资产质量高的信贷人员予以重奖。
六、正确把握和处理对公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的关系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既符合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也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新领域。从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来看,远远落后于对公信贷业务,还难以适应当前个人消费贷款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充分重视和做好个人信贷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批要更新观念,而向新兴大众市场,把业务发展的注意力逐步转移到以发展私人业务和中间业务这个大市场上来,克服传统的只做批发、不做零售,只求越大越好、不管市场有无变化,只顾眼前没有长远的陈旧经营观念,进一步调整和改善现有的贷款结构,促进资产业务的多元化增长。二是结合开展个贷业务,进一步创新金融品种。目前商业银行推出的个贷产品不适应居民消费的多样化,因此必须加强对消费市场的分析研究,加大对个贷业务产品的开发力度,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居民生活需求的提高,为老百姓设计出包括在、食、住、行、用、娱乐、消费等享受性具有个性化的个人贷款产品,来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客户对银行的服务需求.同时,要加快个贷业务办理的速度,合理简化操作手续,加紧开发个贷业务自动化应用程序,提高效率;二是要树立以对公贷款带动个人消费贷款营销的理念,要充分利用对公信贷业务营销网络发展个贷业务,通过对公贷款带动企业的职工个人消费贷款,把对公与对私捆绑营销,并通过个贷业务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对公信贷市场,做到对公对私联动、相互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强营销,加大业务宣传力度,特别是对一些行政事业机关单位、大专院校和一些大的中央直属单位,要积极上门推销个贷业务,通过代发工资扩展个贷业务,努力开拓个贷市场。 七、正确把握和处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的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格局发生变化,企业要求贷款的地域界限已被打破,一些跨地区跨行业的异地贷款企业和项目越来越多,为贷款对象的正确选择与防范信贷风险带来和增加了变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把握和遵循以下工作标准:一是在申请贷款企业的授信标准上应以本地企业为主、异地企业为辅的原则,而本地企业又应以符合产业、行业、产品、客户结构调整和那些成长性强、企业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二是在选择贷款企业的授信对象上应以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为选择原则,认真选择那些最具市场潜力的行业集团、绩优上市公司、重点大型企业和已进入辅导期的上市公司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客户。三是在对异地贷款企业的产品销售上,应以存贷款、本外币、表内外等业务联动项目、系统内联合贷款项目为投信原则,灵活运用信贷工具,大力开展保证贷款、质押贷款、贴现贷款和足额保证等信贷业务,开展对异地客户以足额保证和定单质押的方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提高对市场的渗透力和综合效益。四是建立和加强对异地贷款企业的监控监测系统,专人专户,建立定期上门抽检查制度和随时查询查访制度,同时要运用现代电子科技手段和网上银行业务,密切监控和封闭贷款企业的资金运行,做到即时监测,提前预报,早做打算,及时收回,把有风险的资金化解到问题出来之前,最终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八、正确把握和处理创新和发展的关系 创新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因此,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进程中,要坚持不懈地推进信贷管理结构、进退出机制、信贷产品等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以发展为目的,以创新推动发展:一是要积极应对,根据市场、产品、客户服务对象和层次结构的变化,从银行业发展要求和服务能力的提高上加强村市场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尤其是要对新兴市场、新兴产业、新兴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和新的贷款领域进行研究和探讨,通过分析和研究,理出创新发展的思路,加快业务创新尤其是贷款业务创新的步伐。二是要在控制风险、完善制度、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从优化结构、增大对货币市场参与度上,积极研究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买方贷款、出口退税货款等业务,灵活运用和适度发展银行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尤其是要大力开展票据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三是加强体制和制度创新,为信贷产品创新创造环境和条件,要通过不断完善独立的信贷审批机构,推行首席信贷执行官制度,通过进一步理顺审贷体制,减少中间审批环节,通过完善全行的政策制度体系和政策导向,提高全行对信贷结构调整的认识,重视、了解和研究信贷结构调整的措施和方法,在政策制度上保证和推进信贷结构调整的实施;同时根据贷款企业市场和产品环境不同,在信贷资金的投放和使用上,要扶优限劣,加大资源优化配置力度,充分提高信贷资金收益的制度要求,以支持产品较好、成长性较强、经济环境较优的企业迅速发展,通过比较利益使信贷结构调整的程度和效果更加充分的体现出来。
作者:樊力
来源:《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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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前景评估】
截至2003年末,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亿元,同比增加亿元,增长%,消费信贷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提高到%。个人消费贷款正以其良好的盈利性及较低的风险,引起各家商业银行的关注。截至2003年底,农业银行消费贷款余额达到2775亿元,占全行贷款的%,较上年增加829亿元,占全行新增贷款总量的%,显示出强劲的增长势头。
但是,尽管个贷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部分分行对个贷的认知程度仍然不高,一提到信贷就自然而然的等同于法人贷款,总觉得个人贷款微不足道。加上个贷经过几年的粗放型扩张,部分个人贷款品种的风险最近开始逐步显现(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部分行更是动摇了对个贷发展的信心。
对此,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银行业的个人贷款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都缺乏经验,一些失误肯定是难免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在个人贷款业务上出现一些问题就因噎废食,不去发展此类业务。相反,农业银行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地规范与完善这种业务。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经验丰富的银行,在个人贷款业务中也难免会出现贷款不能收回的情况,但是与它们从这一业务获取的利润相比,这些损失实在是微不足道,这也正是发达国家银行业个人贷款发展至今已占到全部贷款40%左右的原因所在。
个贷将成为银行资金运用的重要渠道
截至2004年2月末,银行存贷差已经从1999年底的万亿元扩大到5万亿元。在当前贷款利息收入为银行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存贷差的扩大直接给银行有效运用资金、增加盈利带来了压力。当前银行贷款投放的对象主要为法人企业,但该投放途径容易受到宏观调控的影响。当整体经济或某些行业出现过热倾向时,政府将要求银行减少相应贷款的投放,如今年的房地产、钢铁、汽车和电解铝等行业。
另一方面,一些大企业、大集团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也逐渐降低,一是由于很多集团企业都设立了自己的财务公司,提高了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二是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将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造成银行资金“脱媒”现象。因为资金需求者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通过银行间接融资更加便捷、费用更低,而资金供给者直接或间接通过基金投资证券市场则获利更丰富。如美国到1980年代中期,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已经超过通过银行等存储机构间接融资规模,达到总融资规模的30%-70%。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寻找新的途径来运用不断增加的资金。相比法人贷款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贷的市场需求正迅速增加。不仅如此,个贷还 因其能拉动国内居民消费的特点,在发展方向上受到政策的鼓励,尤其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时候。我国2003年底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还远小于公司贷款,而美国在50年代,对工商业贷款与对消费者贷款(消费信贷和住房抵押贷款)的数量大致相当,到了60年代,后者就超过了前者。可以预期,个贷将日益成为我国银行资金运用的重要渠道。
个贷的独特性有利于改善农业银行贷款组合
因为个贷的风险收益情况与公司贷款区别较大,单纯从资产组合理论的角度来看,也应在农业银行贷款组合中增加个贷的比重,更何况在目前的情况下,个贷在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上的表现都还优于公司贷款。发达国家(地区)很多商业银行都在其贷款组合中给予个贷相当大的权重。如香港各大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普遍占其资产业务的30%-50%,一些中小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在其资产业务中的占比更高达60%-70%。
——收益性。就个贷而言,由于贷款对象分散、贷款笔数多、贷款额度小,单个自然人借款者与银行谈判的能力相对公司借款者弱。银行对借款人出具的一般是格式条款,个人对其中的条款很少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且,因为借款者借款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消费,在借款者对某个物品贷款消费的欲望很强时,他更为看重的是贷款的方便性。加上借款余额不是很大,借款利率的少许变动对利息的影响较小。银行在向个人客户提供方便服务的基础上,可以比较容易的以适应利率水平收取利息。与之相比,公司借款由于涉及金额较大,贷款利率稍有变动就对偿还利息金额影响很大。在各家银行激烈竞争的情况下,银行对优质客户的利润空间变得非常狭窄。例如,2002年工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中,80%以上按下调10%的最优惠利率发放;而近期一家部委企业与工总行协商一揽子融资安排,竟要求整体融资成本不高于4%,这一利率已与银行资金平均成本接近。
另外,公司业务受具体的银行员工影响很大,本应是“银行+企业”的合作关系容易演变成“银行某员工+企业”的关系。如果该员工跳到其他银行,往往将其客户资源也带走,不利于银行盈利的稳定性。相比公司贷款,银行在经营个人贷款时,最重要的是银行的整体优势(包括产品和网络等)。一线员工需要做的主要是按照规程操作。员工的流动对银行客户资源的影响不大。
——安全性。首先,个贷的债务对个人的约束更强。与法人贷款相比,个人对其贷款的偿还承担无限责任。目前,国内还没有自然人破产的规定,只要贷款未偿还,借款人就必须在生命期内履行偿债义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只在投资限额内承担偿债义务,而且公司的寿命要远远小于自然人,这增加了法人贷款的风险。据调查资料显示,中国集团公司平均寿命只有7-8年,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年。
不仅如此,公司所有者还存在着增加债务、扩大投资的倾向,因为如果投资成功,其超额收益属于公司所有者,若投资失败,公司所有者承担的损失也只以其资本为限,而银行作为债权人将蒙受巨大的损失。相反,个人作为无限责任承担者,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又无法破产,一般来说,作为理性人,个人对举债消费的态度是非常审慎的。
其次,个人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数量多的特点,容易形成大规模的个贷组合,进而运用大数定律来控制其中的风险。相比较,公司贷款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有片面追求大客户、发放大贷款的倾向,导致贷款投放不仅在行业上,甚至在客户上会造成集中。一旦该大客户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对银行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相比之下,单个个人客户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对个贷组合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只要建立科学的操作流程和完善的科技支持,个贷的风险比公司贷款更容易控制。
第三,个人贷款抗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较强。个人贷款的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大部分来自于工资性收入,一般较为固定。只要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身份及收入情况认真核实,就容易确保借款人的还贷支出在收入以内,进而提高贷款安生性。而且历史证明,居民收入的提高不可逆转是必然的长期趋势,从长期来看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逐渐增强的。相比较,公司的偿债能力直接和其经营情况挂钩,不确定因素更多。
当前,银行在法人贷款的投放上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企业选择机制,即只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贷款发放与否及发放额度。这种选择机制容易导致贷款投放在某个行业的集中度过高,使得银行整体贷款的表现直接受到该行业景气情况的影响。美国大陆伊利诺银行破产正是由于贷款投放过度集中在能源行业,而导致在1984年破产。
——流动性。法人贷款在贷款发放以后,银行对贷款资金的掌控就显得比较被动,很难自如地调整贷款的规模。有时,银行还会被迫不断增加对某个企业的贷款,以避免其马上陷入经营困境,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在实际操作中,还经常有流动资金贷款成为企业铺底资金而“短贷长用”的现象。
相比而言,个贷在发放后则基本不存在受制于人的局面。银行和个人之间更多地体现为“交易型”关系。贷款出现逾期以后,银行采取催收而不是“借新还旧”的手段进行处理,最终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则通过事先预提的准备金进行冲销,因此,个贷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其流动性状况和风险状况是比较容易估计的。在银行需要紧缩贷款规模的时候,只要放缓个贷的投放,马上就会有大量的资金回笼。此外,也正是由于个贷的现金流以及风险比法人贷款更容易预测。个贷资产很容易就能通过资产证券化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出售,进一步提高个贷的流动性。
贷款的流动性在银行受到资本充足率约束时尤为重要。银监会规定在2007年之前,国内所有银行都须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农业银行目前的资本充足率离8%还有不小的差距。为了能按时达到标准,农业银行需要改变目前盲目扩大贷款投放的状况。而在贷款规模受控和同等贷款收益的条件下,为了能提高贷款的盈利性,贷款的流动性就成为最重要的因素。
对个人业务与公司业务的带动
在分业经营以及银行自身条件的限制下,个人理财虽然热闹多时,但目前取得的效果仍然有限。个人业务的发展仍主要是以个人贷款为主,农业银行“金融超市”根据当前承担的功能来说,实际上是“个贷中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抓个贷也就是抓了个人业务的大头。
发展个人信贷,不仅增加了农业银行贷款收益,而且在稳定银行与居民之间金融关系的基础上,为银行进一步发展负债,私人理财等其他服务创造了条件。这是因为,银行提供个人贷款一般需要居民在该银行有存款,而居民一旦从某个银行取得了贷款,为了方便也愿意将储蓄存在这家银行,这两方面都有利于银行存款来源的稳定。再者,个贷客户大多满足农业银行优质客户的条件,农业银行可以个贷为媒介,对客户开展主动的交叉销售,争取他们成为农业银行的终身客户,获得更多的业务收入。
由于历史原因,农行的经营重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大规模的集团公司、企业、系统性客户在农行并不多,单纯的以法人贷款来拓展公司业务有一定难度。而通过个人贷款与公司业务的联动,不仅发掘了个贷客户,还为拓展优质公司客户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例如,以团购的形式为公司员工提供个人贷款方面的便利;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与企业改制的进程,为“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贷款支持。
个人贷款业务分散,多样化的特点,决定了这种业务的开展需要银行付出大量的细致的劳动。另一方面,个贷在良好的科技系统和科学的操作流程的基础上,一线员工经过系统 培训就能较快的适应工作需求。这将有利于银行内部员工的合理安排,从而缓急银行的裁员压力,减少改革的成本。
个人消费贷款在经过前几年的快速发展以后,银行的管理体制、科技支撑、人力资源等诸多因素都已成为制约个贷进一步良性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个贷做到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本文认为全行对个贷发展的正确认识是关键。只有做到正确评价个贷前几年发展情况,并认识到个贷发展的广阔前景及其重要性,个贷发展中碰到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作者:吴俊涛
来源:《农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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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大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情况
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信贷
【个人住房贷款】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委托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一、自营性住房贷款
自营性住房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期限:
人民币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外汇贷款最长不超过 5年。
贷款利率:
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用外币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币种:
自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较高经济收入及有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贷款金额:
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行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担保方式:
贷款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 1、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质押; 2、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抵押,包括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 3、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结合物。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不足贷款金额部分可以另加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5、借款人购买综合信用保险。
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5、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委托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银行根据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资金管理中心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币种:
人民币。
贷款金额:
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且不超过39万元。
担保方式:
1、抵押加一般保证; 2、抵押加购房综合险; 3、质押担保; 4、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填写好并由单位盖章的借款申请表;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4、若有保证担保的出具担保方同意担保的担保函; 5、资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银行以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银行自营性贷款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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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向个人或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产汽车的人民币消费贷款。中国银行开办汽车消费贷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推出的一项全新业务。
贷款对象:
个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提供有效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保证人;能支付购车首期款项。
企事业单位: 具法人资格的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并在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车款;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等。
贷款期限:
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贷款币种
目前仅限于人民币。
贷款金额:
1、以质押方式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保证的,首期付款不少于车款的20%,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车款的80%。2、以所购车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不少于30%,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款的70%。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贷款的,首期付款不得少于40%,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款的60%。
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期限长短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申请:
办理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及家庭情况;与指定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
■企、事业法人:贷款申请书、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上年财务报告、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与指定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贷款偿还:
按月偿还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借款人应于贷款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前,主动在其存款帐户上存足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由银行直接扣收其每月还贷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允许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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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助学贷款】
教育助学贷款包括商业性教育助学贷款和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两种。商业性教育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己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用(包括出国的路费)的消费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属信用贷款,并且享受50%的财政贴息,但申请人必须符合所在学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出国留学贷款目前只适用于商业性贷款。
商业性教育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的证明材料;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6、借款人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贷款期限:
教育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三至六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十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性质分别确定。
贷款利率:
教育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贷款币种:
人民币。
贷款限额:
贷款最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杂费总额的80%。
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方式有3种,即抵押、质押和保证。 1、以房屋或其它不动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率为评估价值的60%,但不超过学杂费总额的80%。 2、以银行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申请贷款的本行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质押率为90%,以其它银行的存单或用其它质物进行质押,其质押率视质物价值确定,但不超过学杂费总额的8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学杂费总额的70%,如系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可提高到80%。
贷款申请:
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受教育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就读境外学校的须出示受教育人的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2、原则上应有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和受教育人的出生证明; 3、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4、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所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总额的证明资料; 5、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在贷款行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信用卡。
国家助学贷款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哪些人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哪些条件?
如果您具备下列条件,即可申请贷款: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 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 由所在学校审查同意; ·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最长有几年?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贷款利率如何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最高可以申请多少贷款金额?
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方式,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由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其他注意事项:
经办银行将在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其发放《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要求借款学生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确认函》并寄回原经办银行,以便日后联系。
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借款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的,要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借款。
经办银行将建立借款学生还贷监测系统,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加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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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装修贷款】
家居装修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用家居装修的人民币消费贷款。
贷款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申请个人家居装修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原则上须持有与经贷款人认可的装修企业签定的家居装修协议或合同及装修工程预算表;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家居装修总额30%的存款证明或已自筹并支付30%以上的装修款的证明; 7、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贷款期限:
家居装修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确定。
贷款利率:
家居装修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贷款限额:
家居装修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家居装修工程总额的80%。
贷款申请:
申请家居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2、贷款人认可的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3、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与经贷款人认可的装修企业签定的装修协议或合同,以及装修工程预算表; 4、以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权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不低于装修工程总额20%的中国银行存款凭证或已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总额20%以上的付款证明; 6、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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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度假贷款】
旅游度假消费贷款是指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用于参加贷款人认可的各类旅行社(公司)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所需缴交费用的贷款。
贷款对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申请度假旅游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住址; 3、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贷款人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必须选择贷款人认可的重信誉、资质等级高的旅游公司。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贷款利率: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上浮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贷款币种:
人民币。
贷款限额:
借款人首付款额最低为度假旅游消费金额的30%,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地实际消费水平及担保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度假旅游消费总额的70%,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度假旅游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1、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该项保证必须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人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依法律、法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 3、借款人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由质押人与贷款人签定《质押合同》。若贷款人认为必须办理质物登记手续的,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借款人以债券或存款单等设定质权的,不必办理质物登记手续。
贷款申请:
申请度假旅游消费贷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度假旅游消费贷款申请书; 2、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身份等)并提供其复印件; 3、用于抵、质押的财产清单或第三人同意做连带责任保证的承诺函; 4、与旅游公司签定的有关协议;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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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正常使用寿命期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汽车、房屋除外)。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只能用于购买与贷款人签订有关协议、承办分期付款业务的特约销售商所经营的大额耐用消费品。
贷款对象:
申请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年龄在18-60岁之间;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自己家庭使用; 5、信用良好,且有诚意作分期或一次性还款;并在中国银行开立长城信用卡专户或中国银行活期存款帐户; 6、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为三年(含三年)。将至退休年龄的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限(一般为女性55岁、男性60岁)。
贷款利率:
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利率上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贷款币种:
人民币。
借款限额:
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的起点为人民币2千元,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借款人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物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物款的80%。
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必须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有效担保方式。 1、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该项保证必须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人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依法律、法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 3、借款人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由质押人与贷款人签定《质押合同》;若贷款人认为必须办理质物登记手续的,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借款人以债券或存款单等设定质权的,不必办理质物登记手续。
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和工资单、或代发工资的存折或其他有效的证明); 4、购物的协议、合同或支付费用证明; 5、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还款方式:
1、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每次还款日前,在活期存款帐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授权贷款人按期扣款。 2、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规定的还款办法,可分次或一次性地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3、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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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以客户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用于质押的存单仅限于中国银行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本辖区内各储蓄网点所开具的定期储蓄存单。
贷款对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者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持有本人名下中国银行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自动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
贷款利率: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上浮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计息,在贷款期限内仍按合同利率执行。
贷款用途:
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和用于家居装修、度假旅游、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贷款额度: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金额原则上以不超过存单面额80%的质押率计算(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单笔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书; 2、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并提供其复印件; 3、中国银行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 4、借款人持有存单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可用现金或其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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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用消费贷款】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消费需求及劳务等费用支付的一种信用消费贷款业务。
贷款条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自然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或长城卡帐户; 5、个人信用为贷款人所评定认可。中国银行长城卡金卡持有人或普通卡两年以上的持卡人不需要另行评定个人信用;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贷款金额: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贷款利率: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
贷款申请:
借款人办理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和工资单、代发工资的存折或其他有效证明); 4、长城卡持卡人应出示信用卡;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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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工商银行消费信贷的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第五条 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并承担连带责任; (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填写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 (七)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首期付款金额的购车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二)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并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购车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具体按以下情况区别掌握: (一)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财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4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并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掌握。对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对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分段;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四)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五)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及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七)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的,应提供在合法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贷款人指定经销商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证》; (三)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五)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以所购车辆抵押的,贷款人应向指定经销商出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经销商在收到银行通知及借款人首期付款后,应协助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和保险单直接交予贷款人。 第十五条 全部贷款手续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应通知保证人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同时要求借款人签署委托贷款人转帐付款授权书。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并以转帐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两种担保方式,具体按《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至少要长于贷款期半年。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第六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本息按月(季)偿还,每次偿还本息额为:贷款本金/还本付息次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数)X月(季)利率。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危及贷款安全; (四)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拆迁、出租抵押物; (六)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 (七)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九)抵押物或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十)违反本细则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贷款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五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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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工商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发放,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该贷款将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8个高校集中的城市试点推出,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两种。一般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特困生贷款向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发放,但需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特批。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1年开始,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借款人毕业前应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银行要求重新办理担保手续。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的去向,应向银行递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保证协助银行按期催收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单位协助按期催收贷款。如借款 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文件,所在高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度贴息总额推算出贷款控制总额,其中特困生贷款控制总额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组成的协调小组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一次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月)发放。借款人须在开学前后10天内向所在高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由所在高校集中向工行办理,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 与其他银行已经试办的经营性助学贷款相比,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如下特点:(1)借款人只需承担50%的利息,其余50%利息由财政支付。(2)特困生贷款借款人不需提供担保。(3)贷款期限长,最长可达9年。(4)借款人向所在高校办理贷款申请,申请手续十分方便。该项贷款是根据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推出的,工商银行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首家也是唯一一家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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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者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做抵押担保; (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六)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或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限额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期限分为6个月、1年、2年、3年四个档次。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
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分段计息,于下一个贷款年度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贷限额: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50万元。 1、以权利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0%,且贷款最高额为50万元; 2、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且贷款最高额为30万元。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办理展期。 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及近期水费或电费、煤气费等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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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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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旅游贷款】
个人旅游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的人民币贷款。该贷款只能用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 特约旅行社是指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旅游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作质押担保,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担保; (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六〉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七)提供不少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的首期付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限额 (一)贷款期限分为6个月、1年、2年三个档次。 (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期限的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分段计息,于下一个贷款年度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贷款额度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5万元。 1、以权利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2、贷款金额不超过旅游项目实际报价的70%。 (四)个人旅游贷款不办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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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农业银行的消费信贷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和城镇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销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基本条件 借款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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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 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销商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用途 指购买国家产业政策所确定的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 贷款对象 是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 贷款额度 1、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2、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并随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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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冢庭耐用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 贷款对象(借款人)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贷款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自1999年4月1日最高上浮幅度起可扩大到20%。县以下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可上浮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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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械消费贷款】
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农用机械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农用机械是指单位台(套)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农用机械及设备。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运输机械及设备。 贷款对象(借款人)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贷款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自1999年4月1日最高上浮幅度起可扩大到20%。县以下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可上浮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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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装修贷】
个人房屋装修贷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申请进行房屋装修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个人房屋装修是指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常住人口对其城镇个人住房进行的装修。 贷款对象(借款人)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贷款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自1999年4月1日最高上浮幅度起可扩大到20%。县以下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可上浮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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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助学贷款】
教育助学贷款指对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发放的用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贷款。 贷款对象(借款人) 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 贷款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自1999年4月1日最高上浮幅度起可扩大到20%。县以下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可上浮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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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质押贷款】
小额质押贷款指借款人将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存款凭证)等权利凭证,移交银行质押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贷款对象 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农业银行未到期存款凭证的中国境内居民,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开办此项业务的原存款行或同城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小额质押贷款。 贷款额度 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按质押存单面额的80%掌握,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在考虑汇率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掌握贷款比例;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物面额的90%。 贷款期限 小额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款凭证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凭证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小额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含6个月)执行6个月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1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贷款逾期,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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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建设银行消费信贷的规定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种类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
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建造、大修城镇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用银行信贷资金向购房借款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向缴存公积金的购房借款人同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2、贷款发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3、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 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在所购(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建设银行总行同意的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 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 (3) 合法的购(建、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4) 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5)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 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7)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 不同贷款用途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5、个人住房贷款程序 (1)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必须的资料; (2) 贷款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资料进行审查,在三周内正式答复申请人; (3) 贷款行同意贷款的,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同时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4) 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银行的规定,办理房产保险、抵押登记或合同公证等手续; (5) 贷款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6、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流程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操作总流程如下: 提供咨询—受理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 (2)个人住房公金贷款操作流程(北京市): 资金管理中心向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借款人向当地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贷款审批——贷款发放签订合同——贷款的回收——贷后管理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流程 : 提供咨询——受理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贷后管理 7、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1)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特定用途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另行确定。 8、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2)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3) 按照银传[1999]44号、45号规定,自1999年9月21日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现行按法定利率减档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执行。 9、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和抵(质)押加保证四种担保方式:一、抵押: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有住房、所购现房或期房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质押:是指借款人用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款单等)作为质押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三、保证:是指借款人用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一种担保方式;四、抵(质)押加保证:是当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质)押物时,同时由贷款行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担保方式。 10、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11、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手段 一般采用借款人在贷款行办理信用卡或储蓄卡,借贷双方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存入等于或高于还款额的金额,由贷款行按期代扣。 采用这种还款方法,可以使借款人不必往返银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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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
款。 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潢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具体条件为: (1)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外地户口但有本地有效居住证件,有固定居所; (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 (3) 有与装修企业签定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4) 在建设银行开有活期储蓄存款帐户; (5) 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6) 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借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借款人借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贷款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贷款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
(2)个人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纳税单、可用于还款的本行储蓄
存单等); (3)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
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4)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抵押物、质押物及权利凭证清单的权属证明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抵押物必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权利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
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6)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4、担保的方式与具体要求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
保证的方式。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必须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 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AAA企业债券; 建设银行出具的储蓄存单; 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资产。 贷款期限不长于质押权利的到期期限。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公民。
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出售、馈赠或再抵押。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有维护、保养、保证抵押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 5、贷款偿还的规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起采取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借款人提前归全部还贷款本息,应当提前15天通知贷款银行,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6、贷款偿还的方式 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每个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根据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建设银行从借款人活期储蓄帐户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必须在扣款帐户存有足额的存款,如扣款帐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还应及时提供新的扣款帐户; 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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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
1、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是建设银行向在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车的贷款。它是建设银行为解决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的困难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为了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法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个人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必备的条件 是: (1) 贷款的个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要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行; (3) 借款人必须提供建行认可的担保; (4) 借款人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贷款金额 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建设银行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车款的20%,借款的最高限额为车款的80%。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的,存入建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车款的70%。 借款人提供第三方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存入建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车款的60%。 3、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 (1)客户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建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 (2)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或协议; (3)到建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必需的资料有: ①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情况;购车合同或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法人:贷款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押物还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建设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有权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建设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设银行将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预办抵押物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建设银行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同时将购车首期款支付给经销商。 经销商在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及收款凭证后,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缴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直接移交到建设银行。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其保险单、购车发票等凭证在贷款期间由建设银行保管。在合同期内,建设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提供协助。 4、还款事项 汽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建设银行,并征得建设银行的同意。 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所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建行在合同终止三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证明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通过龙卡还款的个人客户可在当地的建设银行储蓄网点于还款日(结息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存入信用卡或储蓄卡,由经办行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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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1、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其本人或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用途 是用于购买与建设银行签订协议的特约商户中的个人耐用消费品。即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单件价值不低于3000元或数件累计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家庭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俱、健身器材、乐器等物品(不包括汽车、住宅、装修材料)。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对象 是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有固定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含3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且不超过所购商品价格总额的80%。其中:采取抵押方式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采取质押方式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 贷款期限最短期限半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2、借款人的具体条件 (1) 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自然人; (2) 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 能够提供具有代偿能力的担保; (4) 在建设银行开立储蓄卡户或建设银行通存通取活期储蓄存折并存有不低于所购商品价款20%的自付款。 3、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中的任一)的原件和复印件; (2)收入证明(工资单、代发工资存折、纳税单等其他有效证明); 提供的担保证明。 4、担保的方式与具体要求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要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由保证人与建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该项保证必须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借款人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若建设银行认为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并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凡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办理财产保险手续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专项办理保险理赔的受益人为贷款人的全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要求长于贷款期限。 借款人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若贷款人认为必须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的,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并由质押人与贷款人签定《质押合同》。借款人以债券或存单等设定质押权,不必办理质押物的登记手续。 在贷款放款前,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借贷双方可以会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公证手续。 5、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操作流程 (1)客户在建行特约经销商店选择商品,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申请书》; (2)客户到建设银行指定的受理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按申请的条件并附有关资料办理借款手续(包括与银行签订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将购买商品的自付款存入建设银行营业网点; (3)建设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 (4)建设银行受客户委托将客户自付款、贷款资金转入商户帐户,向借款人和商户出具转款成功的凭证; (5)客户凭建设银行出具的转款凭证、《个人耐用消费品购销意向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商户提货。 (6)客户每月按时将款项存入建设银行储蓄卡或通存通取活期储蓄存折等,建设银行执行扣款。 6、贷款偿还的规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根据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建设银行据此从借款人活期储蓄帐户、储蓄卡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如扣款帐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新的扣款帐号或到营业网点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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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助学贷款业务】
1、个人助学贷款 个人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大专院校的学生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个人助学贷款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其中:采取抵押方式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取质押方式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 贷款期限最短期限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毕业离校的时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发放根据贷款的额度、贷款的期限、用款计划,个人助学贷款可采取一次申请后,一次发放和分次发放两种方式。 个人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专院校在册学生。借款人的具体条件是: (1)其所在院校必须与建设银行签定《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 (2)必须是大专院校在册学生,提供学生证; (3)在校表现良好、身体健康; (4)自己或父母、亲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能够提供具有代偿能力的担保; (6)借款人要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2、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院校出具的学生鉴定材料; (3)能够按时还款的收入证明; (4)提供的担保证明。 3、担保的方式与具体要求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助学贷款,要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由保证人与建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该项保证必须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借款人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若建设银行认为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并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 凡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办理财产保险手续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专项办理保险理赔的受益人为贷款人的全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要求长于贷款期限。 借款人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若贷款人认为必须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的,则应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并由质押人与贷款人签定《质押合同》。借款人以债券或存单等设定质押权,不必办理质押物的登记手续。 在贷款放款前,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借贷双方可以会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公证手续。 4、个人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 (1)建设银行与大专院校签订《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2)贷款学生备齐贷款材料,到建设银行贷款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包括与银行签订个人助学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 (3)建设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贷款支付学杂费、生活费; (5)大专院校应与建设银行合作,反馈贷款学生的情况; (6)客户每月按时将款项存入建设银行储蓄卡或通存通取活期储蓄存折等,建设银行执行扣款。 5、贷款偿还的规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应提前15天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6、贷款偿还的方式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根据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建设银行从借款人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必须在扣款帐户存有足额的存款,如扣款帐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还应及时提供新的扣款帐号。 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只能到营业网点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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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银行消费信贷的规定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简称个人小额抵押贷款,指储户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规定归还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的储蓄方式。凡在招商银行开有定期储蓄存款的中国境内居民均可向招商银行申请个人小额抵押贷款。
【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储户在招商银行存入专项定期储蓄存款,指定用于个人住房储蓄,当存款达到买房所需资金的一定比例后,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储户存款情况和贷款条件,给予发放贷款。
【楼宇按揭贷款】
楼宇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房产设定抵押和售房开发商提供回购房产担保为前提,由招商银行向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消费贷款。其分为现楼按揭和楼花按揭两种(招商银行只做现楼按揭贷款);贷款币种有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适用于内销房,外币贷款适用于外销房。
符合行招商银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籍人士和企事业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申请人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须有合法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应年满18岁,具有居民身份证,职业证明文件和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
(2)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应提供所在国和地区的个人身份证、所在国或地区护照、职业证明。
(3)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贷款证(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事业法人单位应提供有关成立批文。
二是具备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其要有稳定的合法收入。
(2)企事业单位法人应具备强大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条件。
三是已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向发展商支付了 40% 的购房价格。
四是同意以所购房作为向招商银行贷款的抵押物 。
五是同意委托招商银行将按揭贷款全额一次性划入发展商在招商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
楼宇按揭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具体规定
招商银行楼宇按揭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购房金额的60%;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 最长不超过十年;人民币贷款利率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跳低一个档次执行,外币利率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楼宇按揭贷款本息计收采取的方式
一是按月等额还本付息,二是按月递减还本付息。
借款人应每月按时支付贷款本息,若到期未还者,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按月还本付息金额的整数倍还款,并支付相当于提前还款金额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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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规定
【个人消费贷款】
一、个人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个人发放的,用于其本人或家庭购买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是用于购买与银行签定协议的特约商店中的个人消费品。即单价在3000元以上,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商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不包括汽车、房屋等)。 个人消费贷款的对象:凡属本市常住户口,并在北京有固定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借款人的具体条件 如果您要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那您必须有北京市的常住户口,在北京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说来,您的年龄应在20至60之间,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除此之外,您还须能够提供具有代偿能力的担保,同时还要支付贷款所购商品价格20%至40%的首期付款;对于您来说,还应拥有良好的信用,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自己或家庭使用。当然,您必须有商业银行的京卡储蓄卡或者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
二、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如果您想办理个人消费贷款,您需将一些资料提供给银行,包括:您的身份证、住址证明、收入证明和担保证明。其中住址证明可以是户口本,也可以是近期电话费、水费、电费或煤气月帐单中的任意一种。收入证明就是您的工资单或代发工资存折等其他有效证明。
三、担保的方式与具体要求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要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三种。无论您采取那一种担保方式,再您还清贷款之前,您只有商品的使用权,银行则持有商品的发票,并具有所有权。
如果您要以保证的方式申请贷款,那在您获得贷款前,必须先找一个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和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此项保证必须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在您无法按期偿还时由保证人偿还。在贷款发放之前,如果银行觉得有必要,借贷双方可以会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公证手续。
抵押是指用您的固定资产进行担保,比如有所有权的房屋等。如果您想以抵押的方式申请贷款,当银行认为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您须在获得贷款之前办妥,并由抵押人与银行签定《抵押合同》。凡是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若银行认为有必要办理财产保险手续的,您就必须根据银行的要求,专项办理保险理陪的受益人为银行的全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要求长于贷款期限。在贷款发放之前,如果银行觉得有必要,借贷双方可以会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公证手续。
质押是指用您的有价单证进行担保,比如债券股票。如果您想以质押的方式申请贷款,当银行认为必须办理质押物的登记手续时,您必须在获得贷款前办妥,并由质押人与银行签定《质押合同》,对于以债券或存单等来设定质押权,就不用办理质押物的登记手续了。在贷款发放之前,如果银行觉得有必要,借贷双方可以会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公证手续。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该商品的所有仅归贷款人所有,并负责保管该商品发票。借款人仅拥有该商品的使用权。
凡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办理财产保险手续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专项办理保险理陪的受益人为贷款人的全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要求长于贷款期限。
在贷款发放之前,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借贷双方可以会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公证手续。
四、个人消费贷款的操作流程
客户有商业银行特约经销商店选择商品,填写一式三联北京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
商店初审同意您的申请书后交还到您手中后,您到商业银行承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支行;
客户在商业银行指定的受理点,带齐应提供的资料按申请条件办理申请手续,包括与银行签定《个人消费供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银行审查同意后,您还须将首期付款,也就是所购商品价格的20%至40%存入京卡储蓄卡或京行通存通兑的活期存折。
银行通知商店发货;
商店通知客户提货;
商店发货后填一份委托付款通知书交银行提示放贷;
银行将客户申请的贷款及存入商业银行的首付款划转给商店;
从此刻起,客户每月按时将款项存入京卡储蓄卡或京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银行执行扣款。
五、如下地点可以办理此项业务:
现在北京市内可以代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支行有:翠微路支行、灯市口支行、天桥支行、红星支行、燕京支行、前门支行、琉璃厂支行、景山支行、丰台支行、双榆树支行和太平支行。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特约的经销商店有很多,他们分别是:翠微大厦、城乡华懋、当代商城、复兴商业城、隆福大厦、庄胜崇光百货、麒麟大厦、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清华乐器用品中心、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金伦大厦、贵友大厦、城乡贸易中心、燕京前门商厦、丰台百货商场。在以上商场购物,如符合贷款条件都可以享受个人消费贷款。
六、贷款利率及每月还款额
北京市商业银行对于个人消费贷款的年利率是按贷款期限划分的,与贷款的金额无关。目前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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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与经济发展
【消费信贷快速扩张背景下的中国金融体系运行】
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此后,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消费信贷由最初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种,发展到如今的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医疗贷款、家庭装修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婚嫁贷款等八大类。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1997到2003年,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从172亿元增至16732.6亿元2004年上半年消费信贷持续快速增长达到17000多亿元,是1997年的90多倍。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也由不足0.3%上升到7%。
快速扩张的消费信贷对于当前的中国金融体系必然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既包括对个人金融资产结构、个人金融行为的影响,也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经营结构、经营方式、赢利结构、组织结构等方面,同时对于中央银行的货币调控机制、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也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值得深入探讨。
消费信贷发展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对居民行为的影响
消费信贷的发展,促进了储蓄的适度分流,改变了个人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了居民对于利率等货币政策杠杆变动的敏感程度。
以储蓄为主体的金融资源过分集中在银行体系,居民的资产形式主要是储蓄,导致当前金融结构的失衡,是中国当前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消费信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的实物资产比率,分流了居民储蓄,同时,在房地产贷款等领域,居民对于利率变动等货币政策变化的反应更为灵敏。
(二)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1.消费信贷的发展,促进了银行体系资产结构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银行资产扩张对于资本金的依赖。
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拓展,逐步改变了过去银行存款来源于整个社会而全部用于企业的单一运作模式,促进了银行资产结构多元化。相比较而言,消费信贷的不良资产比率相对较低,因而消费信贷的迅速拓展客观上起到了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作用。
同时,消费信贷相对较低的风险权重,在日益强调资本金约束的监管环境下,也使得消费信贷的扩张相对降低了银行资产扩张对于资本金的依赖,为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2.消费信贷的发展拓展了银行的经营空间,改变了我国银行的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促使其不断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方向。
目前,在美国、西欧等国家,消费信贷在整个信贷规模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为20%-40%,有的国家甚至高达60%。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一些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如花旗银行不少年份的收入来源中,来自消费信贷业务的常常超过40%。
目前,消费信贷已成我国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之一。特别是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给银行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巩固与个人优质客户的长期业务关系,带动个人理财帐户、信用卡等相关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在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上,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是现代西方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形态上的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转变之一。伴随着消费信贷的迅速扩张,不少商业银行纷纷成立了消费信贷中心、个人理财中心等消费信贷管理机构,对于客户需求的分析成为一项常规性的银行经营活动。
3.消费信贷的发展,促进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因为个人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上决定了消费信贷发展的潜在多样性。从成熟市场看,以个人消费信贷发达的美国为例,其消费信贷品种的创新十分活跃,有用于购买奢侈品、耐用消费品的贷款;用于度假、家庭住宅修缮的贷款;用于其他服务的贷款;还有二次房屋抵押、学生贷款、个人信用额度、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等,银行还针对这些贷款业务中不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其变化,设立多种多样的还款方式,相当灵活,充分满足了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目前,为了大力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客观上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必须要适应不同收入状况、不同偿还意愿的消费者的需求,实行多种信贷品种及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如当前助学贷款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就在于还款方式设计应当更为灵活多样,以便适应不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其变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推出“两代接力”贷款,规定贷款合同可以延续转接到子女身上,这样老人就可以突破原有的年限限制贷款买房了。
4.消费信贷的扩张,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1)“短存长贷”带来的风险。
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扩张,个人消费贷款的长期性和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的矛盾加剧,客观上存在期限匹配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趋于明显,在利率波动时期,这种期限的错配还会带来利率风险。
当前,个人住房贷款在我国银行业的比例已从1997年的0.3%上升到2003年的9.27%,对于一些资产规模较小、资产种类较为单一的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实际比率相对更高,因而实际上已经开始受到住房贷款迅速扩张带来的流动性约束了。
(2)市场竞争激烈导致操作风险上升。
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严厉的考核驱动下,为了拓展消费信贷业务,采取了一系列变通操作,提高了业务的操作风险,如降低个人贷款条件,在信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照常发放贷款等等。特别是在进行信用审查时,操作手段相对落后,有时仅仅能依据贷款人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这些比较初级的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我陈述及其就职单位的开出的收入证明,所以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以往信用记录及完整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缺乏准确的认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银行对客户的“信息盲态”,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个人信用的评估缺乏有效的信用制度的支持。
贷款银行难以及时有效地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调查,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个人财产破产制度,同时也缺乏完备的对个人资信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认定的专业信用认定结机构。
(三)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实施传导的影响
1.中央银行选择性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得到强化。
(1)消费者信用控制的作用的加强。
消费者信用控制作为一种选择行货币政策,它是指中央银行对除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用分期付款购买耐用消费品时第一次付款的最低金额;②规定用消费信贷购买商品的最长期限;③规定用消费信贷购买的耐用消费品种类,对不同的消费品规定不同的信贷条件等等。
目前,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这种选择性货币工具通过广泛的消费信贷参与者,传导效果得以改善,特别是扩大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基础面,最终有利于央行通过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影响特定市场。具体来说,在消费信贷领域,可以通过调整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影响居民借款总额→调节社会信贷总量→影响社会消费总量→作用于国民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其次,可以通过调整不同种类消费信贷贷款利率或首付比例→调整货币信贷使用结构→调整社会消费结构。
(2)不动产信用控制调控效果有所加强。
同样作为选择性货币工具的不动产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等业务的管理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规定贷款的管理措施,包括约束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的最长期限和第一次付现的最低的金额等。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房地产投机,抑制房地产泡沫。
随着我国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扩张,不动产信用控制的调控效果逐步加强,在2003年以来的宏观调控政策中,这一政策导向已经十分明显。
2.消费信贷扩张改善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有多种,其中的利率传导渠道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效果一直并不显著。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居民储蓄率一直居高不下,居民资产负债结构单一化,因而对利率变化相对缺乏敏感。相比较而言,消费信贷业务的扩张无疑提高了利率渠道的传导效率。当中央银行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收紧消费信贷提高消费信贷利率时,一方面紧缩的贷款政策使消费信贷可得性降低,由于消费者对消费信贷利率有较高的敏感性,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利率的调整也会延长资金的周转时间,因此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提高了利率渠道的传导效率。
消费信贷扩张背景下的金融政策调整
(一)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操作中应客观把握和评估消费信贷扩张带来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方面的影响
如前所述,消费信贷的扩张为央行拓展了选择性货币工具的使用空间,因此,中央银行应该充分利用消费信贷这个新的货币政策载体,弥补一般性货币工具的不足。同时,在市场化工具效率提高的领域,中央银行应更为积极地运用市场化的利率工具,特别是不能低估利率等市场化工具在消费信贷扩张背景下可能带来的政策效果。
(二)个人征信体系是消费信贷拓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三)促进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促使其提供多元化的适应市场需求的消费信贷产品,并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提高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能力
仅仅以资产证券化为例。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扩张,“短存长贷”问题加剧,个人消费贷款的长期性和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的矛盾加剧。因此推行资产证券化,变长期资产为短期可流动资产,对中国银行业来说变得更为重要。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将期限较长的个人消费贷款证券化后,收回的资金可用于发放其他期限种类的贷款,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发放某种数量和规模,同时还可以进行贷款多种结构的调整,从而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可用性;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以后,贷款债权分散到众多投资者手中,每个投资者都把风险控制在与收益对称的可接受范围内,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从国外实践来看,房地产贷款证券化不失为商业银行转移贷款风险的有效方法,尤其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成为国际金融领域的成熟产品。2003年末,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MBS)总量已经达到2.4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3%,是其美国金融市场上最大的券种。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巴曙松 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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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扩张与熨平经济波动】
■ 消费信贷扩张会提高货币政策在熨平经济波动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 消费信贷的扩张使货币政策传导增加了新的信用渠道,同时也提高了利率渠道的传导效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2004年3月底中国全部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余额为16657亿元,比1997年底增加了16485亿元。3月底的消费信贷余额中住房贷款余额为12787亿元,占77%;汽车贷款余额为1866亿元,占11%;其它贷款为1932亿元,占12%。目前消费信贷余额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例已达到10%。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和在贷款总量中比例的提高,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需要做怎样的考虑和调整是当前很重要的一个课题。
研究结果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消费信贷扩张具有提高货币政策在熨平经济波动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因为消费信贷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能够产生较大影响。
中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传统渠道是利率渠道和信用渠道,后者主要是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来影响投资需求。消费信贷的扩张使货币政策传导增加了新的信用渠道,同时也提高了利率渠道的传导效率。当中央银行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增加流动性后,消费者的信贷可得性提高,因此货币政策可以通过对消费信贷的影响直接改变消费需求。同时,由于消费信贷对利率有较高的敏感度,因此消费信贷将会增加,消费支出也相应扩张,从而提高了利率渠道的传导效率。
在消费信贷部门出现以前,货币政策对消费的影响只有利率渠道,而且这个利率渠道比较狭窄和间接。消费信贷部门出现后,在以下两个方面拓宽了货币政策对消费需求以及总产出的传导渠道。
首先,消费信贷提高了货币政策传导的利率渠道的效率
货币政策传导的利率渠道是中央银行改变货币投放影响利率水平,再影响总产出的过程。在没有消费信贷部门的情况下,利率渠道对消费的影响是通过影响储蓄决策来实现的。在引入消费信贷部门后,根据模型的推理,非预期的货币注入发生时,名义利率和耐用消费品的相对价格都会下降,而消费品生产厂商和信贷生产厂商都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消费品的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都会上升,信贷服务的产量也会上升,耐用消费品在整个消费总量里的比例也更高。所以,两个部门的就业率和产品总量都会随着本阶段货币注入量的突然增加以及相应的名义利率的下降而增加。
这说明,在消费信贷部门引入后,利率的变化可以直接影响厂商行为,从而影响消费需求和总产出。而且根据模型可推导出另一个结论:引入消费信贷部门后,利率变动对货币投放的弹性也增加了。这意味着,相同的货币投放会导致利率的更大降幅,货币政策传导的效力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消费信贷拓宽了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
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是通过货币投放影响信贷的可得性来影响信贷,进而影响总产出。在消费信贷部门出现以前,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主要是中央银行货币投放影响投资需求,对消费需求没有影响。引入消费信贷部门后,根据模型的推理,中央银行制造的非预期货币投放会使信贷生产厂商雇佣更多的劳动力以增加消费信贷,并影响消费需求,最终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的消费总量和总产出都会增加。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从单一的影响投资需求拓宽为影响消费和投资两方面的需求。
因此,消费信贷部门的引入从利率渠道和信贷渠道两个方面改善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了货币政策传导的效力,提高了货币政策对经济波动的调控能力。
我们的研究结论是:随着中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加强利率工具的使用是中央银行的更佳选择。
对中国货币政策的意义
这个结论对于中国货币当局的政策取向有着以下两点重要意义:
1. 中央银行应当着力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以提高货币政策传导的效率
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传统渠道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在中国,企业的贷款需求和投资需求联系紧密,因此货币政策主要作用于投资需求。
具体来看,货币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两个路径:
一是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市场化手段来间接控制信贷可得性,或者通过行政性手段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1998 年取消贷款规模以前);
二是中央银行调节存贷款利率来影响企业的贷款需求。因为存贷款利率为中央银行官定,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变化不影响存贷款的利率水平,因此对中央银行来说,流动性的数量工具和利率工具是相对独立的。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尚未完成,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仍然突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严重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对利率的敏感程度很低,中央银行调控贷款利率影响企业贷款需求的效果很不明显。因此,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影响信贷可得性来作用于企业贷款,从而影响投资需求。
这种传统传导渠道的弊端是传导渠道单一,而且只作用于贷款供给,由于企业的贷款需求和相应的总需求并未有大的改变,只是被信贷可得性强行制约,因此不论是采取市场化的流动性管理手段,还是控制贷款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往往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比较强的行政色彩。在企业的贷款需求并未改变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用控制信贷的可得性来控制贷款,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和经济的大起大落。而且,这种传导渠道和货币政策作用方式比较适用于中央银行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时。如果中央银行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试图增加信贷,并扩张总需求时,则会遇到“推绳子”的困难,即信贷可得性的单方面增加并不一定会带来信贷的增加和投资需求的扩张。
从宏观意义上看,传统的货币政策传导渠道还存在严重的缺陷,即货币政策主要影响投资需求,增大了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由于投资需求并非是最终产品,在消费需求不能被直接调控的情况下,投资需求的调控就不可避免地带有盲目性。
为此,加快发展消费信贷部门应成为中央银行的长期政策倾向。中央银行应当健全征信管理制度,完善消费信贷环境,进一步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提高消费信贷在信贷总量中的比例,以改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2. 中央银行应更倾向于采用市场化货币政策工具,特别是利率工具
在利率工具和流动性管理工具两者中,中央银行可更注重利率工具的使用,因为利率工具可以影响消费贷款需求,实际是直接影响了消费需求,对总产出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有力。
近年来,消费信贷的发展已经提高了中央银行市场化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中央银行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利率工具和流动性管理工具。在目前人民银行直接控制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利率工具是指存贷款利率。在引入消费信贷后,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和在贷款总量中比例的提高,中央银行更应当加强应用市场化的调控工具,不再使用贷款规模和类似的控制信贷可得性的行政性调控工具。
【配 文】:消费信贷模型简读
我们建立了一个区分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的一般均衡模型(本文略)来探讨货币增加和消费信贷可得,以及实质经济之间的定性与定量的关系,分析货币政策是否影响和怎样影响消费信贷以及消费信贷的变化将怎样影响消费和总产出。在我们的模型中,生产方有两个部门:
部门1:消费品生产部门。代表厂商雇佣劳动时间来生产耐用和非耐用消费品。
部门2:是经济中的金融部门。我们将金融部门看成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金融中介机构,例如银行等;而另一部分是专门生产信贷服务的金融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以厂商作为媒介,一方面吸收家庭闲余的资金和中央银行注入的新增货币,另一方面为生产信贷服务的金融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资金。而生产信贷服务的金融公司需要雇佣一定的劳动时间来生产信贷服务。
除此之外,我们假设一定比例的信贷服务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供,为此,信贷生产厂商就必须从金融中介机构借贷一定量的现金来生产信贷服务。生产信贷服务的金融公司在模型中的作用在于:个人和家庭如果想享受耐用消费品,就必须用消费信贷去购买,所以必须从信贷生产厂商处购买一定量的信贷服务。我们进一步假设,耐用消费品的购买量与所需的消费信贷量之间是1∶1的关系,换句话说,如果要购买q_{t} 量的耐用消费品,家庭就必须先从信贷生产厂商处购买q_{t}量的信贷服务。
我们的模型发现,当非预期的货币注入发生时,名义利率和耐用消费品的相对价格都会下降,而消费品生产厂商和信贷部门都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消费品的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都会上升,消费信贷量也会上升,耐用消费品在整个消费总量里的比例也更高。所以,两个部门的就业率和产品总量都会随着本阶段突然货币注入量的增加而增加。
显然,利率工具可以影响消费贷款需求,实际上是直接影响了消费需求,对总产出的影响更为直接。而且,在中国目前的宏观格局下,银行、企业和居民三者中,银行和企业中都有较多的国有成份,决策机制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只有居民是完全市场化的决策主体。因此中央银行通过流动性管理或信贷可得性控制银行的贷款供给,通过利率调整影响企业的投资需求,其效果都不如通过利率调整影响居民的消费需求。
作者:孙国锋 张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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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与中国地区经济】
如何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充分发挥其通过拉动投资,影响和带动地区经济结构变化,从而促进其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中国地区经济差异表现
1979年以来,我国东、西部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逐渐扩大。这种差距集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 地区经济发展差距逐渐拉大
按照目前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区域的划分,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1949年~1978年,以现价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东、中、西部三大区域之比为∶∶,西部地区平均高于东部地区个百分点。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济发展的梯度格局逐步扩大。2003年末,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16898亿元,其中东部地区为78798亿元,中部地区为33259亿元,西部地区为22845亿元,三大区域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与1980年相比,东部地区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在总量中的份额提高了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的份额下降了个百分点和个百分点。
从人均GDP看,经济发展的梯度格局也非常明显。1995年全国人均GDP为1376元,其中东部地区为1846元,中部地区为1115元,西部地区为989元,东部地区是中部的倍,是西部的倍。到2003年末,全国人均GDP为9136元,其中东部为16272元,中部为7787元,西部为6207元,东部地区是中部的倍,是西部的倍,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继续扩大。
■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从城镇居民的收入看,1981年城镇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东部地区为437元,中部地区409元,西北地区435元;三大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到2003年末,这一比例已变为∶∶1。
从农村情况看,1981年全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元,东、中、西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到2003年末,这一比例已变为∶∶1,农民人均收入超过3500元的省市共有7个,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提出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同时,西部地区相当多的农村地区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即使在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也非常明显。
■ 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明显扩大1995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3538元,全国最高的广东省为6254元,是最低的内蒙古的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西藏的倍。到2003年末,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为8372元,全国最高的上海为17110元,是最低的贵州省的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为1943元,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西藏的倍。从2000年到2003年的4年中,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分别为1∶、1∶、1∶和1∶。
消费信贷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
个人消费信贷不可能在短期内明显改变地区经济的发展差异,但因为消费信贷可以使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即期收入的流动性约束,促成新的产业和消费增长点,进而影响经济生产结构的变化和资源配置效率,因而对改变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从中国东部和西部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这一点非常明显。在东部地区,投资带动就业,促进收入增加,进而扩大消费,而消费扩大又促进了生产,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而在西部,这种良性循环还没有形成,其中个人消费上不去,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各国经验表明,一旦一个地区的经济处于某种循环之中,要使这个地区的经济出现大的变化,就必须打破这种循环,而要打破这种循环,就必须在某一方面有所突破。目前,中国欠发达地区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
消费滞后影响产品销路→产品滞销影响生产扩大→生产萎缩影响就业扩大→就业困难影响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信贷的跨越式发展,是打破这一循环的值得探索的有益途径。
个人消费要增长,主要依靠三种方式:一是依靠个人收入的增加;二是依靠政府的补助;三是通过个人消费信贷。收入增加引起消费增加,这是扩大消费的基础;而收入增加的基础是经济增长,我们一直在为此努力,今后也不能放松。但是,要在短时期内提高收入、刺激消费,那是十分困难的。政府补助是重要的途径。
现在,国家每年都对西部地区进行必要的补助,但这种补助主要用于弥补西部地区财政开支的不足和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可能对个人消费的扩大起突破性作用。个人消费信贷是有偿的借贷活动,只要借贷双方有积极性,就有可能在较短时间里较快增加,从而促使西部地区的经济较快地增长,达到实现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正因如此,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充分发挥其通过拉动投资,影响和带动地区经济结构变化,从而促进在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对欠发达地区发展消费信贷的政策建议
1.加快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个人征信体系,不断完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完善银行贷款客户筛选机制。
2.加强消费信贷政策指导和业务规范管理,促使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消费信贷资料统计监测分析信息系统,与个人征信管理系统适时对接,对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进行及时督导、规范并定期公布消费信贷市场评估报告,正确引导市场消费。
3.加快完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基础设施建设,为银行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提供法律保障。
4.积极扩大消费信贷品种,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消费信贷开发力度,并有效促进扩大信用卡消费。
5.对于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还应采取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来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 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具有开 发性质的个人消费信贷。
财政手段在信贷政策上的应用,最主要的就是对需要支持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对个人消费贷款进行贴息,无疑是促进这类贷款的重要手段。当然,对个人消费贷款的贴息,只能用于最有意义的项目。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看,助学贷款是最值得贴息的个人消费贷款。
■ 结合欠发达地区小城镇建设,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
■把个人消费信贷与生产性信贷结合起来,拓宽在农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范围。
作者:沈炳熙 吴显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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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消费信贷发展的现实选择】
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信贷在启动居民消费、挖掘市场消费
潜能中有着积极作用。山东省德州市辖内县域自2000年开办消费信贷业务以来,虽有了一定进展,但不尽人意.到今年1月末,德州市辖内宁津、乐陵、陵县等三县(市)消费贷款余额仅为27124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如果剔除其中隐含的非消费贷款,实际余额和占比很低,未有充分发挥其启动消费市场,进而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为此,我们对上述三县(市)开展了调查,以期找出阻碍县域消费信贷发展的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对策建议。
一、阻碍县域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
(一)消费贷款的品种单调,发展失衡。一是品种太少,启动消费的作用微不足道。适应城乡居民需求的耐用消费品贷款、典当资金贷款、信用卡等业务还是一片空白;二是发展失衡,金融机构之间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异导致业务差距很大;三是结构矛盾,住房、汽车消费信贷在县域独臂撑天。所调查的三个县(市)仅住房、汽车两项消费贷款余额就达19817万元,占全部消费贷款的%。
(二)消费贷款在县域办理“走样”,用途异化。一是人为特定消费贷款服务对象,限制消费信贷发展范围和业务量;二是贷款发放量及期限“走样”。致使消费信贷启动居民消费的作用大打折扣;三是贷款用途“变异”。金融机构所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贷款户大多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据推算在县域这种变异的汽车消费信贷占该项总业务的95%以上。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四是便利消费的信用卡“变味”。信用卡单纯成为“借记卡”,信用卡难以促进持卡者消费,导致信用功能减少,大部分信用卡已成为“死户”。
(三)消费贷款手续繁杂、收费多,“门槛”人为抬高。一是手续过繁,使一部分贷款者嫌麻烦干脆不办;二是手续费太高,既增加了贷款者支出压力又影响了其贷款积极性。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贷款户的负担大大增加,大多数贷款户望消费信贷而却步。
(四)外部环境不健全,影响县域消费信贷拓展。一是信用保障机制缺乏。目前县城尚未建立个人信贷资信评估系统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也不存在对居民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二是法制环境有待优化。
(五)配套政策缺位,基层办理消费信贷积极性受影响。一是助学贷款风险不能给予分担;二是办理消费贷款的各方收益不平衡,金融机构承担了办理消费贷款的高风险,相对于保险、城建、公证等部门来说,除得到很少的利差收入外,仅能收取借款合同文本的少量费用;三是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四是办理消费贷款各金融机构文本不统一。
二、促进县域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贴近县域实际,切实加强消费贷款创新和服务。一是加大消费信贷业务创新力度。在城镇,要以抵押、质押或向保险公司投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为居民购房、置换房屋及房屋装修、医疗保健提供贷款,要以中国银联成立为契机,积极开办信用卡代收、代付业务,拓展其业务发展空间。在农村,要建立和完善个人贷款财产抵押制度,对农民的住房进行合理评估,加大农村公路、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改善农村投资环境,培育、规范合作伙伴,防止合作风险发生,拓展消费信贷的空间。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开办家用电器、中高档家俱等耐用消费品贷款,向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贷款;二是改善消费贷款相关服务。对消费贷款期限、金额、利率、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要加强研究探索,推出更多、更新、更具有灵活性和自由度的消费个贷品种,改善消费贷款结构,并根据业务发展引发的信息、理财、评估、结算、代办保险、抵押等服务要求,探索开办中介金融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消费信贷配套服务,促进县域消费信贷快速发展。
(二)健全激励监督机制,规范发展县域消费信贷。一是实施激励政策,加速发展县域消费信贷业务;二是搞好检查监督,规范县域消费信贷,广泛扩展消费信贷空间,真正起到消费信贷启动县域居民消费,进而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改善消费贷款发展环境。一是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平台,登录个人职业、收入、道德法纪、还款来源、品德评价、历史情况等信息,积极进行个人信用评估和个人信用风险分析,营造适合基层特色的信用文化,为发展消费信贷奠定基础;二是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中介咨询机构,为金融机构发放消费贷款提供贷前资料查阅服务,以利正确选择贷款对象,尽量减少贷款风险;三是大力发展房屋、汽车等商品的二级交易市场,加强消费信贷资金的流动性。
(四)制定相关政策,完善消费信用配套措施。国家要出台开展不同品种消费信贷的操作规范,制定统一的消费贷款合同文本,健全不同信用级别借款人办理消费信贷的定价机制、逾期贷款处理机制和数据库管理机制,积极联合保险公司开展消费贷款风险防范的信用保险。
(五)弱化信贷风险,进一步激发基层金融机构发展消费信贷的积极性。要严把借款人还款能力、开发商开发资质、合同文本、抵押公证真实性的审查关,并适度提供组合贷款比重,防范消费贷款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偿还风险的预测,建立对借款人的跟踪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借款人在借款周期内的各种不利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因素,尽早采取应对措施,根据消费贷款的期限长的实际,完善对贷款档案及抵押物品的保管、交接、处置等制度,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风险,逐步实现消费信贷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双赢”。
作者:祖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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