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轻工业冲压设备安全作业管理条例
法规编号:
(87)轻劳字第2号
颁布时间:
1987
制定部门:
轻工业部
法规内容:
轻工业冲压设备安全作业管理条例 1987年1月12日 轻工业部(87)轻劳字第2号文颁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精神,为确保冲压工人在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冲压设备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在技术上要有切实可行的 措施,在组织管理上要有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轻工业系统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和中外合资企业。 二、对冲压设备和模具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各级轻工业部门和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冲压工艺和模具的技术 改造,逐步完成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 第五条 生产批量定型产品,应研制、采用连续冲模、多工位模、复合模及自动 冲模,实现冲压流水线和自动线。 第六条 模具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模具的设计应根据工件的形状、工艺特点和有利于进、出料的要求,达到 安全操作的原则。 (二)模具闭合区域接触面积应尽量窄小,各部位没有尖锐的棱角,应设有导柱、 挡柱、定位器。 (三)模具应安装打料、顶件(机械杠杆、弹簧胶皮,压缩空气)和气动吹件装 置。 第七条 冲压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部结构应牢固,离合器、制动器、 脚踏启动器、启动按钮和操纵部件要灵活、准确、可靠,脚踏板必须有防护装置。 三、冲压设备安全装置和保护设施 第八条 为保证冲压设备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 内作业的必须安装可靠、实用的安全装置。 第九条 冲床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保护规范系指: (一)制动停车保护。当手在模区和伸手入模时,能紧急制动滑块。实现一次保 护、二次保护。 (二)强制隔离保护。当滑块下行时,迫使手臂退出模区,实现隔离保护。 (三)辅助工具。手不直接伸入模区取送工件,实现远离模区100毫米以外操 作。 (四)各种防护挡板。限制手入模区,实现模外作业。 根据冲压设备的类型、吨位和工艺要求,可安装实现不同保护规范的装置和设施。 第十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力求简单、有效和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安全装置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较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控制装置(可见光和不可见光)或感应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 温升、抗干扰、接地等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实现紧急 制动滑块,并发出音响信号和灯光信号报警。 第十一条 在冲模经常变换的通用冲压设备上作业,一律加装安全装置。凡采用 自动、半自动模具,应按工艺要求固定床台使用。 第十二条 在冲模经常变换的通用冲压设备上,应设置适用于不同模具的安全装 置和设施。 第十三条 每台冲压设备都要悬挂醒目“安全标志牌”,标明所使用的安全装置 、设施、自动、半自动模具、专用冲压设备等。 标志牌规格要求: 尺寸:长150毫米~200毫米,宽110毫米~150毫米,厚2毫米~3 毫米 颜色:蓝底白字 第十四条 从1987年3月1日以后,凡生产冲压设备的轻工业企业在新设备 出厂时,应一律配齐与床台相适应的安全装置,否则不准出厂,物资供销部门应停止 出售。购置冲压设备的企业,如无安全装置,不准安装和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凡能够和必须使用手工具的工序,一定要坚持使用手工具辅助作业。 手工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工具的形状、大小应该便于操作者拿握。 (二)手工具应与所加工的零件和毛坯相适应。 (三)制做手工具时,选材一定要符合轻而有弹性的要求。 第十冰条 冲压大板料、长条料,手在冲模危险区100毫米以外作业时,可视 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料形有变化,手入模区操作时,必须有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七条 试模、校模时,必须定人、定安全措施、定操作规程,严禁他人乱动、 乱开。 四、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技术、设备部门研 制、安装、实施、技安、设备、技术部门和使用单位会同验收。 (一)安全装置必须经过试用验收,并列为冲压完好设备的内容。 (二)安全装置要纳入工艺、图纸和技术资料,要归入冲压设备档案。 (三)安全装置要订立维护、检修制度,使装置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起到应有 的保护作用。 第十九条 冲压操作者要坚持使用安全装置。企业要加强对冲压工人的安全教育 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发证,使他们掌握冲压设备和安全装置的技术性能,以便正确、 合理的操作、使用。操作者应负责安全装置的维护。 第二十条 要建立健全有关冲压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装置 和设施的使用、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轻工业(包括公司、总厂)的安全部门对所属企业应使用而不 使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冲压设备,不管何种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 和设施,并经验收批准后,方可启封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安装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冲压操作者要有一段时间的学习和适应 过程。一般在3个月内应考虑适当的劳动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过试用、验收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无故拆卸或不使用者,以违 章作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由此发生的事故,要追究 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冲压设备及试用后有严重缺陷的安全装置, 操作者有权拒绝操作使用,对强令操作者进行违章作业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者要负违 章指挥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轻工业劳动保护部门应负责对冲压安全作业、安全装置和设施 管理、使用,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轻工业部门和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本部门、本企业 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轻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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