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壳上市,迅速低成本进入资本市场
概念介绍
目标“壳”公司的选择
目标“壳”公司的估价
交易方式
附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间接通道—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
买壳上市:
指非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控股上市公司,然后利用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的有关业务和资产,从而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典型案例;
珠海恒通
上海棱光
1994年4月,以5160万元人民币购得棱光%的股份,获得控股地位
1995年12月,棱光以亿元人民币购得恒通全资子公司恒通电能仪器,恒通实现间接上市
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间接通道—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续)
借壳上市:
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售予(注入)已上市的子公司中去,从而实现母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
典型案例;
浦东强生
强生集团
浦东强生三次配股集资,先后将强生集团下属第二和第五分公司购入
通过把第二和第五分公司注入上市子公司,强生集团实现间接上市
注:由上海出租车公司改制而成。
注:已上市子公司
随着证监会把上市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企业买壳上市主要考虑的问题也随之改变
审批制
上市资格是稀缺资源
买壳上市主要是为
了获取此资格
核准制
上市资格不再是
稀缺资源
买壳上市主要是为了能快
速而低成本的进入资本市场
买壳上市,迅速低成本进入资本市场
概念介绍
目标“壳”公司的选择
目标“壳”公司的估价
交易方式
附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目标“壳”公司选择时应遵循四大原则
原则一:时刻记住买的是“壳”,不是上市公司;是一种“资格”,不是资产。
原则二:为了保证收购的成本尽量低,应选择盘子小、业绩差,优质资产少的上市公司。
原则三:关注目标“壳”公司的负债状况,尤其是或有负债状况,防止买壳后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原则四:要获取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一般而言,合适的“壳”公司具有以下8个特点
1、经营业绩差,业务萎缩,净资产报酬率为负
2、所属行业为夕阳行业
3、主导产品和产业无发展前途
4、总股本和流通股本规模小,股本结构要清晰
5、摊子铺的过大,涉足行业过多,投资严重亏损,但主业转换不准
6、企业债务负担过重,连续亏损,但还不至于破产
7、股价长期低迷
8、母公司回天乏力,不得不借助外力来拯救壳公司
买壳上市,迅速低成本进入资本市场
概念介绍
目标“壳”公司的选择
目标“壳”公司的估价
交易方式
附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目标“壳”公司的定价
“壳”公司价值=企业价值+控制溢价+壳的价格
壳企业价值评估的几种方法
以企业股票市值计算:
比较合理公平
不适于我国
非流通股存在
我国股市价格决定机制存在缺陷,价格不能真实反映价值
以未来现金流现值计算:
可以得到企业公平价值
不适合我国
使用前提是企业正常经营,但壳企业往往濒临倒闭
没有市场机制形成适当的折现率
以企业资产帐面价值计算:
实际是对壳公司资产价值的高估
可以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
以企业清算价值计算:
由于买方往往会在收购后清理旧资产,因此这一价格往往是交易的合理底价
买壳公司获得不仅仅是壳公司资产的价值,还有控制溢价
股票总价值
私人持有的零星股票的价值仅包括分红和资本增殖,是对企业价值的正确反映
对于持有20%~50%的机构持股人而言,由于其可以对企业施加影响,使企业向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倾斜,因而可以多获得影响溢价
分红和资本增值价值
影响溢价
控制溢价
对于持有50%以上的机构持有人,其有权改变该公司的战略及领导团队等,因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称为控制溢价
由于买壳公司必须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因而其可以获得控制溢价。也正因为此,买壳公司收购价一般要比该股票市价高
影响控制溢价的五个因素
1、控制溢价与壳公司的股本大小成反比
2、控制溢价与壳公司股权分散程度成反比
3、控制溢价与买方的持股数量成正比
4、控制溢价与壳公司资产专业化程度成反比,因为资产的专业化越高,其变现能力就越差
5、控制溢价与壳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成正比
壳的价格取决于供求水平和谈判能力
我国自1991年起开始在香港股票市场上买壳上市,随着买壳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壳资源的减少,壳的价格不断攀升,从1991年的3000-4000万港元升为1995年的6000-8000万港元
买壳上市,迅速低成本进入资本市场
概念介绍
目标“壳”公司的选择
目标“壳”公司的估价
交易方式
附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买壳上市通常有两种交易方式—协议收购和二级市场收购
协议收购
无虚象二级市场收购那样持续公告
收购价格低
二级市场收购
直接迅速达到上市目的
操作相对简单
变现能力强
可以扩大知名度
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中有2/3是非流通股,因此二级市场收购不适于我国国情,只有很少案例采用这种方式
买壳上市企业应在做好充分准备后再开展收购活动
清晰的企业发展战略
企业的发展方向
企业的业务组合
充足的资金准备
收购用资金
重组用资金
新企业启动用资金
明确的选择标准
成功进入资本市场
买壳上市,迅速低成本进入资本市场
概念介绍
目标“壳”公司的选择
目标“壳”公司的估价
交易方式
附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刊。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三)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五)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六)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八)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九)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