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政府机构的变革
二、近代经济政策的转变
清前期的行政机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户部:掌全国的户籍与财政经济事务。
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凡土木兴建工程、水
利工程、各项器物制作工程等官办事业,都由工部管
理。
(一)晚清政府
一、政府机构的变革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职掌范围较宽,初掌管对外通商和交
涉事务,并兼管对外贸易和海关税务。后职掌逐渐扩展,
凡有关洋务的铁路、电报、关税、矿务、海军、制造、
文教、内政各个方面,都由其掌管。所以总理各国事务
衙门已具有“洋务内阁”的性质。
政府机构变革的开始:总理衙门、南北洋通商大臣的设立
商部设四司一厅:保惠司负有招商、保护、奖励之责;平
均司专司农林牧副业;通艺司以工矿、交通为主;会计
司专司税务、银行、货币、度量权衡等事;司务厅负责
收发文件、缮译电报等事项。此外,还设有律学馆、商
报馆、商务学堂、工艺局、注册局等。商部的设立标志
国家对工商业在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正式承认。
政府机构的全面变革(新政时期):商部、农工商部、邮
传部的设立
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行政部门:财政部、实业部、交通部
(二)北洋政府
实业部致各省都督咨文:“战乱之后,小民生计维艰,国
家元气未复,若不亟图实业振兴,何以立富国裕民之计。
望贵都督确体斯意,饬实业司官关于农工商矿诸要政,
凡已经创办者,或急须筹办者,或暂从缓办者,分别详
细呈报本部,以便确定经济政策,统筹进行办法。”
v 北京政府的经济部门:农商、财政、交通部等
农林部
工商部
农商部
农工部
实业部
北洋政府 “合诸界一炉而冶”:历届内阁的农林、
工商、交通、财政、教育、司法等,与资产阶级利益有
关的部门,基本上都有资产阶级人物在其中任职。5个实
业部门的执掌者,除去一些北洋系军阀及旧式政客外,
29人中有19人曾接受新式教育。资产阶级参与政府显而
易见。
南张北周:张謇,临时政府实业部总长,1913年9月
至1915年4月任农林、工商、农商部总长。周学熙,1912年
7月至1913年9月、1915年3月至1916年4月任财政部总长。
(三)南京政府
隶属行政院的经济行政机构:
工商部
农矿部
实业部
交通部
-
财政部
-
铁道部
建设委员会
1928年2月成立,直隶国民政府。担负“经营国有事
业及计划建设方案,并指导一切建设实施之责”。1932
年改组后设总务、设计、事业3处并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
建委会是一个以经营“国营电气事业”并“监督民营电
气事业”为主兼及水利、采矿等事业的管理机构。
全国经济委员会
1931年10月于行政院下设立筹备处,1933年9月正式
成立,改隶国民政府,为“统筹全国经济事业”的总机关。
其主要执掌:(1)关于国家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之设计
审定;(2)国家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应需经费之审定;
(3)各项既定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之直接实施或督促指
导等事项。抗战爆发后,经委会撤消,其业务分别并入经
济、交通和卫生署等部门。
资源委员会
前身是成立于1932年11月的国防设计会委员会,隶
属于国民政府参谋本部。1935年3月为“适应国防资源之
需要”,改组为资源委员会,隶属于军事委员会。1938
年3月改隶于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是国民政府为调查控制
全国国防资源及“基本工业建设”事业的管理机构。
上述近10个有关部、会的设置,表明南京政府高度重
视经济行政、建设乃至经营。机构设置中,仿效西方资本
主义国家模式的痕迹很明显;各部、会自成系统,构成了
庞大的体系。可以说超越了清末开始的经济管理体制蜕变
的过程,与北京政府的草创比较也前进了一大步,形成了
一套相当完整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但这套机构体系庞
杂,各部、会机构重叠,各自为政,如行政院实业部与全
国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难以明确划分;而铁道
部又与交通部职责多处重复。
二、近代经济政策的转变
(一)近代经济立法的演进
(二)政府对经济的控制
(三)近代经济政策的评析
(一)近代经济立法的演进
1. 晚清政府
经济政策转变的开始:洋务派的“自强新政”标志着以农
立国、辅以工商的传统经济政策转变的开始。
甲午后经济政策的局部调整:( 1)倡导振兴工商,放松
限制;(2)以路矿作为要政;(3)在维新派的推动下,
试图变祖宗“成法”,以期建立振兴工商的激励机制。
新政时期经济立法的初步尝试:
新政时期的经济法规,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保障商
人权益的综合性法规;二是行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经
济社团方面的章程;三是奖励和实业教育方面的章程。
这些经济法规凸现了政府激励商人投资、规范市场和企业
行为的政策倾向。
激励投资:
1. 制定奖励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奖励商勋章
程》、《奖励棉业章程》。
2. 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
章程》和《呈请专利办法》,保障商人权利。
3. 行业管理法规中的激励商人投资的内容。《重订铁
路简明章程》、《筹办矿务章程》、《出洋赛会章程》。
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
1.《商律》:主要是《商人通例》和《破产律》。《商
人通例》要求商人必须有规范的簿记制度;《公司律》对商
人和股东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上是近代企业制度的
搬用。《破产律》详细规定了处理破产的办法。
2. 行业管理法规:《重订铁路简明章程》、《筹办矿
务章程》、《试办银行章程》、《大清银行则例附银行通行
则例》、《印花税则》。
2.北洋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政策措施的先行、示范效应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91天期间,政府中与经济有关的
内务、实业、财政、交通各部,制定并实施了一批振兴经
济的政策措施,如内务部发布《保护人民财产令》;实业
部拟定《商业注册章程》等,保护并鼓励创办实业;财政
部则尝试进行币制改革和金融整顿。这些政策措施,为民
国元年经济的复原和此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北洋政府的经济法规
1916年前即北洋政府前期是法规的集中和多产期,
尤其是刘揆一任工商总长,特别是张謇任工商、农林和
农工商总长期间,即1912年8月-1913年7月和1913年9月-
1915年9月这段时间,是民国初年比较有系统地制定与颁
布经济法规的时期。后期基本上是沿用,作一至数条的
修改,或补充具体办法。
主要内容:( 1)鼓励倡导兴办公司,扶持保护幼稚
的民族工矿业和商业;(2)确立保息、专利、示范与奖
励制度;(3)鼓励垦荒,规划水利,奖励植棉、制糖、
牧羊、造林、捕鱼等农副业生产;(4)提倡国货,裁厘
减税,鼓励出口;(5)开放门户,引进外资,吸引侨资;
(6)统一度量衡,改革币制,提倡新式金融业;(7)改
组商会,规范经济社团。
北京政府对清末法规的延续、增益与不足:1913年北
京政府成立不久,就宣布前清各实业法规与民国国体无抵
触者,应继续适用(《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北
洋政府也制定了一批新法规,他们广泛涉及工商矿业、农
林渔牧、权度、银行金融、交通运输、减免税则及经济社
团等各方面(《商标法》、《证券交易所法》、《物品交
易所法》、《森林法》、《国币条例》、《公司保息条例
》、《会计法》)。不过法规总量然不足,“今法律已颁
行者十之二三,未颁行者十之七八”(张謇,1914)。
3. 南京政府
法规制定情况与概览:
1927年南京政府建立前后,从具体的主管部门如农矿
部、工商部,到核准、立法机构,就开始了经济法规的制
定和颁布,首当其冲的是有关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法规则
例。纵观南京政府时期的经济法规,大多数是在1933年之
前颁布的,这一时期宋子文掌管财政大权,孔祥熙执掌实
业部。南京政府颁布的经济法规有200余项,较之北洋政
府的100余项多了一倍,涉及范围有扩展,内容有所变化,
影响力也有扩大。
主要内容
(1)规范公司制度、工厂组织,严格注册登记;有
条件地鼓励民营工商矿业,确立国营工业政策。(2)继
续实行奖励制度,实行权宜过渡的专利制度,确立商标法;
改进试验示范、商品检验制度,扶助救济工商。(3)颁
行土地、地租法规,奖励农产,筹办水利,规范农林渔牧
等业;开发西北。(4)倡导国货,裁厘免税,改革内外
税制,鼓励对外贸易。(5)统一度量衡,币制改革,规
范引导金融业。(6)利用外资以实现实业计划,限制外
人在华设厂。(7)整顿和改组民间职业团体,将其纳入
“民众运动”的党治轨范。
对北洋政府经济法规的沿革、修改和增益。
北洋政府的经济法规(主要是行业性法规)被南京政
府援用,表明民国间经济法规有一定的延续性。
《公司律》(131条)——《公司条例》(251条)—
—《公司法》(233条)
《禀定商会简明章程》(26条)——《商会法》(60
条)——《商会法》(44条)
南京政府经济法体系的形成与经济法规的进程
南京政府时期的经济法规不仅对已有法规作了大量的
修补增订、使之成为正式的立法,不仅在数量上比前期有
成倍增加,而且在种类上也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各行业
和各个方面。南京政府形成了自己较为完备的经济法体系。
民国初年法制过程具有浓厚的个人色彩,而南京政府
已形成经济法规的立法程序和出台的正常途径。
(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
1. 晚清政府
官办、官督——“通商惠工”、放宽限制——干路国
有
2. 北洋政府
对前清官产、官业的处置:
官产:招商民承买。但官产清理不易、售卖艰难,未能
如期成为一项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
官业:仍坚持官营,实在难以为继时也倾向于招商承租
而由官督之,吝于放弃控制移交民营。
收归国有、官有的经济暴政
对轮船招商局的控制与收夺。
“统一路政”(各省民办铁路公司均遭收归国有)。
矿业官营(汉冶萍公司)。
以“合办”的名义企图控制和收夺南洋兄弟烟草公司。
对金融业的控制(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3. 南京政府
对私人资本的清理、救济与统制,接收前政府官营业
对旧有非官办的工矿企业进行清理。
对处于困境的私营企业的有限救济。
接收前政府的破败官业。
制造国家资本,实行经济统制
实业部:1932-1935年,计划了5家大型工业企业(中央
机器制造厂、国营钢铁厂、中国酒精厂、文溪造纸厂、
中国植物油料厂)。
建设委员会:首都电厂(清末以来的官营业)、戚墅堰
电厂(私营电厂)、湖州长兴煤矿(原为商办)、电
机制造厂(自办)、淮南煤矿(自办。并收购商办煤
矿)。
全国经济委员会:通过组织专业投资和信托性质的公司,
来对制造国家资本的行为进行操纵。中国建设银公司
(1934)除集中办理华南米业公司、中国国货联营公司、
川滇铁路特许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和衡中纺织公司外,
还于1936-1937年迅速控制和接管了扬子电器公司、淮
南路矿公司、中国棉业公司、渤海化学工业公司、南洋
兄弟烟草公司等公司及其所属厂矿,投资改组私营的广
东银行。
资源委员会:“国家资本企业经营管理机构”。“重工业
建设三年计划”,从1936年7月到1939年下开展并完成
10项重工业建设:统制钨和锑的生产和出口,建造钢铁
厂,开采铁矿,开采铜矿,开采铅和锌,开采煤矿,建
设煤炼油厂、开采油田,建设氮气厂,建设机器厂,建
设电工器材厂。战前资委会陆续成立26家相关的企事业
单位,由于战争影响,经费不敷,1937年以前是既有资
委会自办且建成的单位只有中央无线电制造厂、机器厂
和电工器材厂三家;其他许多单位系对原有产业的接收
或夺取。
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通商、中国实业、中国
国货、四名等“小四行”的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新华
信托和广东银行。
南京政府扩大国有资本的范围和力度远远超过北洋政府
除机船路矿国有规模的扩大外,又增加了电器事业、化学
工业和航空事业等。
经济统制的范围从煤料、粮食、机械、化工到轻工行业的
棉纺织、碾米、面粉、榨油、火柴等,以及交通运输业。
经济统制先是国家控制进而实行国有。从行业看其统制程
序是由金融向产业推进,由重工业向轻工业推进,从金
融、交通等经济命脉扩展到一般经济部门。
(三)近代经济政策的评析
1. 经济政策的近代转型
经济政策的近代转型,即经济政策从古代封建王朝的
君主专制、人治为主以维护和调整封建经济秩序的型式,
转向近代民族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并本着发展资本主义的
宗旨以法、依法干预社会经济的型式。这一转变的序幕自
晚清已揭开,民国以后进入新的阶段。
2. 财政本位
导致诸多矛盾:
官、商
中央与地方
扶植奖励与控制聚敛
使命与实效
3. 经济政策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早期现代化
经济政策对资本主义的作用既有积极有利的方面,也有消
极不利的方面。
政府肩负着实现早期现代化的使命,确实也为早期现代化
提供了基本条件,但对其推动不力,乃至阻碍和误导也是
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