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杂志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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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
家,随后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目前,主要
发达国家的该项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
段,并成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
式之一。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
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
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
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
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
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
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
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
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6年 6
月国务院在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提出要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
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
2007年5月国务院批准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提出要“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因此,了解和研究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实践
及其经验教训,可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的建立提供借鉴。
国际社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
国际社会先后在石油运输、核能、海洋环境、
危险废物、工业事故的跨界损害等领域,建立了一
系列环境责任保险机制,相关机制仍在不断完善
之中。
在海洋石油运输领域,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载运 2000吨以上的船舶
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
承担油污损害的责任。在核能领域,1960年的《核
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
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1963年的《核
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也作出类似规定。在海
洋环保领域,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为了对污染海洋环境所造成的损害迅速而适当地
给予补偿,各国应制订诸如强制保险等关于适当
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在危险废物领域,2000年的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
和赔偿问题议定书》规定:运营者应就危险废物损
害责任,保持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在工业事故领
域,2003年的《关于工业事故跨界影响造成损害的
民事责任和赔偿议定书》规定:运营者应就其工业
事故损害责任,保持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
有关国际组织也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的《危险活动引起
跨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的国际责任原则草案》规
定:相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经营者为
偿付索赔建立并维持保险、债券或其他财政担保。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保险的方式。环境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环境
责任保险、自愿环境责任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
人和保险公司通过协商一致,完全自愿订立保险
合同,建立保险关系。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
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
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美国、德国和瑞典等属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
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
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如美国1970年《清洁水法》
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保险,用
国 外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 别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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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可能造成的水污染。1980年的《综合性环境
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
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
产责任。《固体废物处置法》也有类似规定。
德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起初采用强制
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自
1990年《环境责任法》实施之后,德国开始强制实
行环境责任保险,要求其国内所有工商企业要投环
境责任险。该法附件还包含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
风险的设施名录。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依据瑞典 《环境保护法》,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
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环境损害保险单,从
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应按照政
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保险
费;缴纳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
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向监督机构
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处
以罚款。
法国和英国采用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
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
法国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
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
法投保。
英国实行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
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比如,1965年的
《核装置法》要求,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
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差异
很大,各国对保险范围也有不同要求。在签订的具
体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往往针对具体的物质、设施、
风险类型等,详细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
围。因此,环境责任保险适用范围的最大特点是其
“差异性”。随着保险市场和立法的逐步完善,环境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就环境保险涉及的事故而言,美国环境保险
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1966年以前,主要承保事故型公众责任保险,其
后开始承保因为持续或渐进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环
境责任。就环境保险涉及的物质而言,主要适用
于 “危险物质”。它不仅包括经过鉴别具有危险特
性的固体、液态废物以及《清洁空气法》列举的危险
空气污染物,还包括任何有毒污染物和高度危险的
化学物质。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物处置法》和美
国环保局的《关于固体废物的联邦条例》,均对“危
险废物”的污染责任保险做了规定。它适用于两种
基本情形:(1)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
者,应当为该设施在运行期间和关闭过程中,可能
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提供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障。(2)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就该设
施关闭之后30年内的监测与维护等费用,提供保
险或者其他财务保障。保险范围既包括突发事故
性事件,也包括非突发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
下水的渐进性污染。
德国起初一直对 “渐进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责任不予保险。从1965年起,保险责任范围逐渐
扩大,保险人开始对水体逐渐污染损失的赔偿责
任承保。1978年后,保险人又同意对大气和水污
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承保。印度1984年发
生博帕尔农药厂污染后,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险法规 《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 “危险物
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为了明确环境责
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 1992年公布
《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
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 “危险物质”的
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
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而言,责任
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给付赔偿限额,主要有四
种形式:保险期间的累积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
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被保险人
的自行负担的赔偿额。在保险公司因为环境污染
损害不断扩大而面临巨额赔偿压力时,除采取限
制保险责任范围措
施之外,还会确定
相应的保险赔偿范
围,以降低自己的
风险。各国关于环
境责任保险一般采
用有限赔偿制,即在
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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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不可能赔偿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全部赔偿
责任。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限额主要分为两类,即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前
者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
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责
任;后者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
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
用。
德国 《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定,保险金额不
得低于5000万马克 (约2556万欧元)。若干特定
种类的营运设施,因其危险性高低有别,联邦政
府可以规定不同的最低保险金额,但最低不得少
于1000万马克 (约511万欧元)。
保险费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之处在
于赔偿责任大,对保险的技术要求高,而被保险
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
客体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
降低风险,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均具有特定性。
索赔时效。与普通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相比,
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往
往在保单中确定一个特别的时间。如美国,为限
制其责任,保险人往往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中
使用 “日落条款”,即双方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
起最长30年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
的最长期限。
保险机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主
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如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一个专业承保环境污染风险
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
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人责任。
二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 1990年成立的由
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三是英国式
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
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呈现以下主要
特点:
第一,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随着环境
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污染责任者往往无力承担
损害后果,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充分保护双方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强
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保险范围逐渐扩大。随着社会、科技
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对环境责任及其后果产生影响,
有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不能满足企业转嫁风
险的需求。因此,保险范围逐渐在扩大。如法国
承保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扩
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
损害。
第三,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因
被保险人的状况千差万别,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
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
降低风险。同时,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
设定一定的保险金额,以限定自己的最高赔偿责
任。在法定强制保险中,也往往有赔付限额的规
定。
第四,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与普通的人
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相比,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
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
时效比一般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要长。
第五,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无论
是美、德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大多是特定的,即主
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如印度
明确规定环境保险适用于风险重大的危险化学物
质,德国规定适用于列举的特殊设施,在美国主
要适用于危险物质和危险废物。
第六,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
支持。从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
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
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
理方式还未成熟,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
其他商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为了使环境责
任保险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由专门
化的保险机构来承担,而且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环
保部门的有力支持。
(作者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责任编辑:牛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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