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6期
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研究*
肖兴志 陈艳利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
[摘要] 中国铁路、煤气、自来水、邮政等绝大多数网络型产业的结构改革将选择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作为突破口,研究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理论和政策已成为中国网络型产业规制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依据资源最优配置、次优配置、生产效率等原则,研究了不同的接入定价理论,详细探讨了不同的接入定价方法,最后进一步分析了纵向一体化网络在不同政策目标下的接入定价政策选择。
[关键词] 网络型产业; 纵向一体化; 接入定价
一、网络型产业的市场结构与接入问题
1.网络型产业的市场结构
网络型产业(Network Industries)一般是指需要固定物理网络来传输其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产业,主要包括煤气、铁路、自来水、电力、电信、邮政等产业。大体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产业”的内容相当,区别在于概念的角度有所不同。基础设施产业多从这些产业在国民经济发挥作用的角度来定义,而网络型产业更能体现这些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网络型产业大体由两部分组成:一类是传输网络部分;另一类是具体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部分。由于这些产品或服务必须通过固定网络来传输,所以这些传输网络部分还被称为网络型产业的“瓶颈”或基础设施。
网络型产业的市场结构通常呈现出三个基本特征:其一,传输网络设施由于规模经济、网络经济等原因,由一家企业垄断经营会避免低效率的重复建设,即网络型产业的“基础设施(网络)”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宜保持垄断型的市场结构。其二,在具体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部分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宜保持竞争型的市场结构。其三,存在着纵向关联市场。所谓纵向关联是指最终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由“上游”至“下游”的不同业务按一定的顺序联结而完成,如电力产业由发电、输电、配电、供电等业务将电力传送给最终用户。网络型产业整体的市场结构将随着网络“瓶颈”的规制程度以及网络所有者被许可生产经营具体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变动而变化。
2.网络型产业的接入问题
由于技术和管理水平限制,加之网络型产业内两类业务领域之间本身存在着较强的纵向一体化经济(关联经济)性质,所以网络型产业的组织结构过去多是实行纵向和横向一体化,保持着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为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各国纷纷打破了网络型产业垄断型市场结构,进行结构改革,其基本政策导向是趋向于分解原有庞大的大一统体系,实现非自然垄断业务的有效竞争和自然垄断业务的有效规制的合理组合。目前,绝大多数网络型产业结构改革主要有两种途径:纵向结构分离、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混合式结构。
(1)纵向结构分离(Vertical separation)
彻底的结构分离或分拆改革,是把网络的所有权与基于网络提供服务的所有权进行分离,以保证所有的产品服务供应商有平等的接入网络的权利。纵向结构分离可以避免为保证接入的平等性而产生的规制问题,减小了接口问题的规制难度,但仍然需要一个有效的接入定价政策,以解决基础网络的投资激励问题;结构分离还将产生较为严重的协调问题,造成关联经济的损失,并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此外,在很多情况下,运营商之间很可能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这样就会使这种改革方式的最主要收益难以实现。由此可以看出,在某个特定的网络型产业中,纵向结构分离并不一定是解决政府规制问题的最好办法。
(2)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Vertical integration with liberalisation)
这种方式不要求对原有在位垄断企业进行重组,但竞争性领域应同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经营。本质上讲,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是一种“纵向一体化下的竞争”。一般认为其主要优点是可减少实行完全纵向结构分离所带来的许多问题,比较有利于网络传输部分与基于网络而提供产品服务部分之间的协调,形成一定的纵向一体化经济,可以节省一定的交易成本。不足之处在于,既有的纵向一体运营商具有较强的歧视新进入者的动机,所谓的市场关闭理论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形。所以规制者必定要确保在新进入者与在位者的竞争中有能力通过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改革方式一般会增加政府规制成本。而新规制经济学则将歧视动机归结为是由于政府规制政策不当所造成的。为促进网络型产业有效竞争的形成,营造良好的规制环境,有效接入定价政策的确定便成为关键。
在上述两种方式中,目前中国铁路、煤气、自来水、邮政等绝大多数网络型产业的结构改革将选择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作为突破口,即首先在竞争性环节引入竞争机制,而保持一定的纵向一体化结构。有关研究也证明,对网络型产业实行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混合式结构的帕累托效率将优于完全的纵向结构分离和简单的纵向一体化(陈代云,2000)。由此,研究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 理论和政策便成为中国网络型产业规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对总体上提升中国网络型产业的经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理论:基本原则
制定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可依据资源最优配置、次优配置、生产效率等原则来考虑,采取不同的接入定价理论。
1.最优配置原则:边际成本定价
根据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总福利才最大。假设为
网络运营商提供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为网络运营商的固定成本,即网络系统的设置成
本,或网络运营商因履行社会义务而承担的成本;为网络运营商向潜在进入者收取的单位接入费。如果竞争性业务领域的所有企业生产同一产品或服务,且在技术和成本方面相似,这些企业将会进行价格竞争直至市场中经济利润为零,则最终用户支付的价格应等于每个企业的边际成本,这就是市场最优配置下的边际成本原则。遵循这一原则,潜在进入者支付给
在位垄断运营商的接入费用应为在位垄断运营商提供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即。假设
用表示除单位接入费之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成本之和,则进入者向最终用户收取的价格。接入费用越低,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就越低,最终用户消费的产品或服务总量就越高。
最优配置下的接入定价,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接入费按边际成本定价的结果,一方面使潜在进入者对网络“搭便车”,必然造成竞争性市场的无效率进入;另一方面,由于原垄断运营商承担回收全部的固定成本,因而会设法将其转嫁到其具有市场势力的市场即利用市场支配力在其他服务上加成,这将破坏潜在进入者与原垄断运营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2.次优配置原则:拉姆塞定价(Ramsey pricing)
在边际成本定价下,在位者仅能收回变动成本,如果无法获得政府的直接补贴,将承担固定成本大小的损失。因此,必须寻求满足预算约束下的有效接入价格,这就是理论上的次优配置原则。总体上讲,下游企业的供给总量依赖于接入费用的高低(表示既定接入费用下产品或服务的供给量),仅当接入费用能够平均补偿固定成本时,即,在位垄断企业才会存续下去。由于供给总量必需等于用户的需求总量,即,而,则接入费用为。
而在实践中,规制者面对的下游企业通常提供多种最终产品或服务。即使最终产品或服务的物理属性相同,用户对其价值评估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向最终用户收取不同的价格以补偿固定成本。这实际上是在确保原有在位企业收支平衡的次优原则下的价格结构选择问题。假定规制者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确定接入价格,则最优的接入价格结构为拉姆塞价格结构:
上式中,,1,2分别代表上游垄断者、下游在位者与下游进入者,分别表示各主体提供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分别表示各自提供最终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预算约束下的影子价格,为价格超弹性,即经过修正的考虑产品或服务之间相互替代和互补关系的需求弹性。为普通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是相互独立的,产品或服务的超弹性等于普通弹性;如果产品或服务是相互替代的,则超弹性小于各自的普通弹性,即。关于接入价格的拉姆塞公式由Laffont和Tirole(1994)提出,拉姆塞最优接入价格。
在满足财务预算约束时,拉姆塞定价提供了次优指导。由于既考虑了边际成本因素,又考虑了不同需求之间的互补与替代因素,拉姆塞定价法可将因固定成本回收而产生的经济扭曲降为最小;因顾及了“撇奶油”和网络穿越(bypass) 的可能性,可使原垄断运营商的剩余需求弹性增大;同时,拉姆塞定价法还考虑了不同服务之间的互补性或者替代性。然而,由于需要大量的信息,导致其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3.生产效率原则:有效成分定价(Efficient component-pricing)
假定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固定的,则接入费用对配置效率不会产生影响。规制者关注的是成本补偿和生产效率,即有效进入和成本最小化,这种集中于生产效率的接入定价方法被称为有效成分定价原理(ECPR) 。ECPR由Willig(1979)和Baumol(1983)首先提出,因此又被称为Baumol—Willig规则。该原理表明,当最终产品或服务同质且处于进退无障碍市场(Contestable market)时,即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不存在沉淀成本,企业可以实行“打了就跑”(Hit-and-run)策略,在位垄断运营商收取的接入费应为允许进入者
使用基础网络的机会成本,也就是最终价格与竞争性业务的边际成本之差,接入价格。
当原有垄断运营商为新进入者提供接入服务与为自身下游企业提供接入服务的成本相等、提供竞争性生产和服务的成本相等、竞争性市场需求相同、新进入者没有市场支配力时,即满足完全对称条件时,符合效率原则的最优接入定价正好等于ECPR。ECPR是一种在进退无障碍市场领域引入真实竞争的参考模型 。在理论方面,它提出机会成本这一有用概念,随服务的不同替代程度或网络穿越的可能性而变化。从实践角度分析,ECPR相当简单,如果不存在固定成本的回收问题,静态的生产效率成为唯一追求目标,ECPR则是提升效率的
有效指导。对于潜在进入者而言,只有其单位总成本()小于或等于最终价格,,即才能确保其生存并获利。因此,该原则向新进入者传达了正确的信号:只有进入
者比从事下游业务的在位者更有效率,进入才是有利可图的。同时,新进入者的市场准入不会影响垄断运营商的利润,即ECPR是利润中性的,否则垄断运营商可能降低接入质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效的接入价格通常需要考虑成本因素,也需要考虑需求因素。拉姆塞接入定价就是较好的理论基准,而这正是ECPR所不具备的,ECPR只关生产效率,对于在位垄断者和其竞争者之间的生产配置问题也缩小了考虑范围。人们通常还认为,如果不与补充性工具(如对在位垄断者实行最终价格规制,价格上限/下限)综合运用,ECPR会使在位者获得垄断租金,然而这种指责并不完全准确。因为ECPR是假定最终价格为最优的(最终市场是竞争的)。如果进入者比在位者更有效率,所有下游生产应由进入者接管,在位者应退出下游业务部门,此时的网络型产业变为事实上的纵向结构分离,对在位者的最终价格规制显然是不必要的;如果进入者缺乏效率,它就根本不会生产以致该产业变为完全的纵向一体化,也就不存在实质意义的接入价格。最后,由于垄断运营商通常拥有比规制者更多的信息,如果不提供其他方面的适当激励,在位的垄断运营商不会产生降低成本的动力。
综上所述,有关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原则及其特征描述,可见表1。
表1 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价格
基本原则
接入价格
适用条件
优点
缺点
最优配置
边际成本定价
竞争性市场的所有企业生产同质产品,且在技术和成本方面相似
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无效率的市场进入;固定成本无法得到补偿
次优配置
拉姆塞定价
多产品或服务;受在位垄断运营商收支平衡的约束
将消费结构的经济扭曲降为最小
一般而言需要较多信息
生产效率
有效成分定价
最终产品或服务同质;且处于进退无障碍市场
符合静态效率原则;操作简单
部分定价规制;未提供在位者降低成本的激励
三、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方法:扩展性描述
在实际确定接入定价费用的过程中,往往在垄断运营商提供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之上存在加成的问题。加成的目的,并不是因为在位者实施垄断势力,而是由于弥补在位者亏损的考虑,允许提供接入服务的在位垄断运营商补偿其间接费用或共同成本 。
接入定价中的加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其一,零加成,即前面所分析的边际成本定价。其二,等额加成或统一加成,可使在位者补偿所有相应成本。平均增量成本定价(Average incremental cost,简称AIC)是零加成定价向统一加成定价转变的一种过渡。而完全可分配成本定价(Full distributable cost,简称FDC)、长期增量成本定价(Long run incremental cost,简称LRIC)则属于这种统一加成范畴。其三,差异化加成,即以需求为基础进行区别性的加成 ,拉姆塞定价属于这种情形。其四,机会成本加成,反映在位垄断运营商从最终产品或服务中获得的增量成本 (Incremental cost)之上的盈余,ECPR属于这种情形。从接入定价的基本原则分析,第一种加成遵循的是最优配置原则,第二、第三种加成追求的是次优配置原则,第四种加成遵循的是生产效率原则。本节分析的接入定价方法实质是对接入定价原则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入。
1.平均增量成本定价
平均增量成本(AIC),是指在位者及新进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总量中平均分担在位者提供相应接入服务的附加成本总额。AIC定价起源于进退无障碍市场理论,即假定整个市场由一家企业以最低的平均增量成本提供产品或服务。在AIC定价方法下,提供具体接入服务的规模经济效果被基于网络的所有产品服务总量平均地分担。因此,网络型产业的平均增量成本超过边际成本,即AIC>MC。这就意味着接入定价高于所花费的边际成本,存在一定的加成,是朝向次优配置方向的一个进步。然而,AIC最终还解决不了共同成本的补偿问题,使提供接入服务的在位者难以收回总成本,甚至无法维持有效率的运营。
2.完全可分配成本定价
完全可分配成本(FDC)定价是允许提供接入服务的在位者在可归属成本(与经济学中的AIC概念相似)之上征收统一加成,即规制者承诺垄断运营商回收投资成本并保持收支平衡,这是一种相对简便的定价方式。尤其在发展中国家,FDC仍具有普遍性。但FDC并不符合效率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导致无效率的市场准入和网络穿越。该定价方法是一种低效率回收接入亏损的方式,容易产生扭曲的价格结构;而由于统一加价,在引入竞争时,会导致无效率的市场准入和网络穿越。其二,由于基于历史成本定价,FDC不能提供降低成本的激励。其三,定价过程繁杂,会造成价格规制政策的延误。
由于FDC的弊端所在,应采用最有效率的成本标准(以可能利用最有效的生产技术且功能相同的替代资产的成本)而非在位者的实际成本来确定接入价格,这种基于前向成本确定接入费用的方法,被称为长期增量成本(LRIC)定价法。在位者一旦面临收入约束,可以采用LRIC之上的统一加成。事实上,LRIC定价是FDC方法的一种,只是采用前瞻性视角而非后向成本定价。现在,LRIC定价已成为比较主流的接入服务的定价方法,如英国Oftel从1995年开始采用该方法;在1994年的WIK/EAC报告中,欧盟也倡导该定价方法;而美国1996年颁布的《电信法》以及美国FCC随后颁布的执行条例中,也接受了LRIC定价概念。但LRIC的确定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将增加规制者的自由裁量权。即使能够客观公正地加以确定,依此确定的接入价格可能仍然不符合效率原则,因而意味着存在经济扭曲。由于严格地限制在位者通过提供接入服务而赢利,LRIC会刺激在位者在提供接入服务时,设法偏向自己的附属企业而打击其竞争对手。因此,规制者对在位者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应进行严格规制,使得接入费用的确定需要更多的规制资源。
3.拉姆塞定价
在拉姆塞定价下,共同成本或间接费用以加成形式得到补偿,加成主要集中于需求弹性敏感的产品或服务。就最终产品或服务而论,拉姆塞定价体现了超弹性原则的应用,即边际成本之上的加成与需求的价格弹性紧密相关(忽视交叉价格弹性):如果网络接入用以提供的最终产品或服务对价格不敏感,接入服务的加成相对较高;相反,如果网络接入用以提供的最终产品或服务对价格变化敏感,接入服务的加成相对较低。换言之,接入价格在考虑产业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同时,还将依据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需求模式而定。
由于拉姆塞定价需要较多的信息,且企业比规制者拥有更多的需求信息,因此,可考虑在既定价格指数约束下,由企业自行决定接入的相对价格。Laffont和Tirole于1996年提出最具创新性的方法,对在位者全部产品设置整体价格上限。在该方法下,网络的接入服务可视为一种最终产品且包含在价格上限的计算中。该方法要求各种服务的加权平均价格不超
过某一特定价格。假定表示由外部因素决定的第种产品或服务的权重,与预计的相关产品或服务量成比例变化;为价格上限,则在位者设定的接入价格满足价格上限的制约,即。对于纯粹的价格上限,权重应该等于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提供
量,因为被规制企业会运用自己掌握的成本与消费者偏好的有关信息,来设定满足整体价格上限的中间与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根据企业利润最大化条件可以得到拉姆塞价格结构。由于受价格上限的约束,企业设置权重时,将消费者盈余以一定比例(比例系数是最高限价制约的影子成本)内部化,即企业将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每提高一个单位,消费者净剩余的减少数量正好等于该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
通过整体价格上限方法,规制者原则上可以大体得到市场需求信息,从而将拉姆塞定价通常所认为的需要较多信息的弊端给予解决,但这又取决于对不同产品或服务权重系数的估计。同时,整体价格上限只是一揽子产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在位者会据此实施掠夺性竞争行为,即通过提高接入价格而降低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满足整体价格上限,利用交叉补贴以价格挤压(Price squeeze)方式打击新进入者。而对于在整体价格上限约束下在位者掠夺性竞争行为,其防止方法或规则还很不完善(张昕竹,2000)。一般认为,ECPR可以作为防止掠夺性竞争的一个合理手段。
4.有效成分定价
ECPR的假定较为严格,如果完全对称条件不满足,要使ECPR满足效率原则,必须对ECPR进行适当的修正,则最优接入定价可能低于或高于ECPR水平。比如可以去除同质产品的假设。如果进入者提供了新产品或服务,在位者机会成本为零,则合适的接入价格应为增量成本,这将刺激新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对于在位者生产无效率或享有经济利润的估计可以进行调整。鲍莫尔提出,对于在位者的垄断势力,应通过适当的规制体系进行控制,而非通过接入定价。必须进行的调整在于,允许将接入定价设定在某一水平,使在位者能够补偿其全部成本,维持有效运营且无垄断利润。
近年来,一些学者对于ECPR的应用进行了争论,尤其是Sidak和Spulber于1997年提出了市场决定的ECPR(M-ECPR)观点。M-ECPR与ECPR的差异在于进入者能以较低于在位者的价格提供最终产品或服务,则在位者收取的接入费应等于进入者最终价格与竞争性业务的边际成本之差。如果在位者的最初价格处于较高水平,M-ECPR会降低最初的价格扭曲。依此而论,M-ECPR对于在位者享有剩余租金时,ECPR未能促进最终市场竞争的事实进行了部分校正。然而,对ECPR的大部分评论同样适用于M-ECPR。在一些相关的政策讨论中,很多国家的规制者对ECPR提出很多疑义。比如英国的Oftel在1994年公布的咨询文件《有效竞争的框架》中明确反对使用ECPR。美国的FCC认为,由于ECPR不是基于成本定价,并且不能使零售价格达到竞争水平,所以它不是确定接入费用和网络要素价格的正确方法。ECPR的发明人鲍莫尔和威利格也反复强调,美国并不满足ECPR所要求的规制环境。但从理论上讲,ECPR仍然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接入定价方法。
图1描述了不同接入定价方法所决定的接入价格的变动范围。其中平均独立成本(Average stand-alone cost)是指在放弃任何规模经济效益下提供独立接入服务的单位成本。该种计算接入成本的方法有时被用作价格上限,来决定接入价格是否具有反竞争性。如图1所示,接入价格的变动范围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其一,根据总成本中共同成本的比重大小,来决定提供接入服务的在位者回收其接入成本的平均加成规模。一般来讲,从左到右表示平均加成规模逐渐增大,从左下角所示的边际成本定价为零加成,然后依次为平均增量成本定价、完全可分配成本定价、有效成分定价。这样,与从左到右所示的定价方法相对应的接入费用也逐步增加。而拉姆塞定价则是差异化加成,所以平均加成规模的变动范围较大。其二,根据零售价格结构的确定,或由规制者固定,如前面评述有效成分定价时所提到的对在位垄断者实行最终价格规制;或以需求因素为基础,如拉姆塞定价。图1中的虚线表示各种接入定价方法在纵向并不存在什么确定关系。
拉姆塞定价
有效成分定价
完全可分配成本定价
平均增量成本定价
接入费用
边际成本定价 平均独立成本定价
图1 接入定价方法的变动范围
四、纵向一体化网络接入定价政策选择
制定合理有效的纵向一体化网络接入定价政策,除了需要把握基本理论和方法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影响接入定价政策制定的相关因素,最主要的是政策目标。一般说来,不同的政策目标必将导致不同的最优接入定价。接入定价政策目标至少主要应包括:促进市场进入;避免无效率的网络穿越和重复建设;鼓励网络所有者对网络进行投资和维护。较好的接入定价应能反映多重目标。但有时这些目标之间又相互冲突,所以在确定接入定价时不宜盲目追求过多目标。在接入定价政策的制定中应体现各种规制工具的相互作用和弥补。
1.促进市场进入的接入定价政策
当规制者以促进网络型产业的市场进入作为政策目标时,则规制者应从总体上降低接入价格以促进市场进入。新进入者的竞争会带来网络型产业总体经济效率的提升,带来产品多样化效益;从长期来看,进入者的初始成本超过在位者可能具有福利效应,或者更有效率的进入者接管在位企业,或者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市场的进入推动着在位企业也达到较高的效率、质量和创新水平。但降低接入价格的政策可能会影响到固定成本的补偿,政府可选择直接补贴政策,这样不会造成价格扭曲。此外,由于市场初期往往存在着各种进入障碍,规制者应实施平等的接入政策以消除进入障碍,推动有效竞争的真正形成。
2.考虑网络穿越和重复建设的接入定价政策
当网络穿越具有较大的规模经济性时,进行网络的重复建设即自建网络比网络穿越技术更有效率。如果重复建设确实是一种最优选择,则可以利用补贴工具促进接入网络的重复建设;如果不能利用补贴方式,则可以通过制定较高的接入费用,鼓励潜在进入者建立自己的接入网络,而不接受在位者提供的接入服务。而制定较低的接入费用虽然可以避免无效率的网络穿越,但会加大在位者的亏损。因此,为避免无效率的网络穿越,缓解重复建设,可考虑实行非线性定价体系,给予较大规模的进入者以适当的数量折扣。
3.考虑在位者的投资活动的接入定价政策
在位企业在假定全部成本能够回收并且竞争性进入未被完全预料的情况下,从事规制者批准的基础网络投资活动。而在自由化改革过程中,由于提供接入服务而导致竞争得以加剧,这引出了在位者搁置成本(stranded cost)的补偿以及分配问题。可通过订立长期合同,调节规制者与被规制的在位企业之间的关系,在规制合同中应确保补偿所有已发生的成本。另外,竞争者在签订合同之后还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即进入者不愿分担新投资的融资成本,在位者则会因承担大于公平份额的成本而终止营运。如果在位者对此有所预期,且因网络资产专用性等因素,这种风险将会阻碍在位企业的初始和未来投资,所以可通过在规制合同中承诺接入费的设定不会过低来解决。在真正意义的竞争性下游市场,进入者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越来越小。而且,对于煤气、电力等网络型产业,透明的即期和远期交易市场可供投资者选择以满足其不同的需要。此外,提供接入服务后,如果预期需求较少,在位者会形成过剩的生产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在位者可征收峰时定价,以此来转移部分风险。
在网络型产业引入市场竞争时,规制者应考虑可能造成的规制侵占 ,并对其进行补偿。更一般的问题是,在设计网络型产业的接入政策时,应对市场进入带来的收益与对垄断运营商的投资激励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权衡。
4.不对称信息下的接入定价政策
接入定价政策大都需要较多的信息,而在网络型产业在位者向进入者提供接入服务时,由于信息不完全,规制者并不能分离在位企业上游和下游活动的成本。而在位者通常提供较高的边际成本信息,以便实施价格挤压,并获得下游市场的超额利润。这就说明,接入定价政策的有效制定需要其他规制工具来辅助完成。
如果在位者对固定成本在不同产品或服务间的分配权限较小,规制者则可利用其他规制工具要求在位者对上下游业务分别提供会计报告。依据会计数据,在位者必须对新进入者和自身下游企业收取相同的接入费。从原则上讲,这种方法既可获得一体化收益又能降低反竞争性行为。同时,会计分离使得成本更加透明,并增加规制者的信息总量。当进入者应用与在位者相似的技术时,规制者可以将进入者的绩效作为标尺以改进在位者的效率。然而,缺乏有效控制的会计分离往往并不会成为有效的规制工具。在位者为获取高于真实成本状态下的利润水平,自然会产生会计操纵的激励。当会计操纵难以检查时,ECPR的应用也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即刺激在位者尽可能夸大机会成本的重要性,而将成本从下游部门转移到上游部门。
如果规制者只拥有部分成本以及削减成本所付出努力的信息,采取激励机制必然会留给在位企业额外的信息租金。而接入定价对新进入者产量具有直接影响(较高的接入费降低产量),同时还会间接作用于在位者(进入者产量降低,则在位者产量提高)。因此,应依赖成本特性对所有企业实行激励性规制。如果考虑成本补偿问题,规制者应采取较低强度的激励机制,否则接入成本可能会很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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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布尔:《产业经济学前沿问题》,于立等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陈代云:《网络产业的规制改革:以电力、电信为例》,载《中国工业经济》2000年第8期。
肖兴志:《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模式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A Study on Access Pricing in Vertical integration Network
XIAO Xing-zhi CHEN Yan-li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Economics, Dalian 116025,China)
Abstract: Vertical integration with liberalization as break-through of structure reform will be chosen by most of network industries in China,such as railways、gas、water、posts etc.. It is studying the theory and policy of access pricing in vertical integration network industries that becomes a key issue for regulatory policy.This article researches basic theories for access pricing,which are based on first best、second best and production efficiency,discusses different access pricing methods in details,then analyzes relative choices of the access policy in vertical integration network industry under different access objectives.
Key Words: network industry;vertical integration; access pricing
* [基金项目]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年度项目(02JA790010)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02030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负责人为肖兴志副教授。
相对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而言,纵向结构分离中的接入定价政策要简单一些,主要包括边际成本定价、平均成本定价、拉姆塞定价,而这几种定价方式也将包括在本文对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研究中。同时在完全纵向一体化下的网络型产业中,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接入定价问题,所以本文研究的纵向一体化网络的接入定价,实质是在纵向一体化与自由接入结构中的单向接入问题。
“撇奶油”指新进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经营亏损性业务,而只愿从事高利润业务。网络穿越即为市场绕道,是指大用户不利用原垄断运营商提供的接入服务而与新进入者直接相连,与网络的重复建设含义有一定差别,重复建设主要是指潜在进入者不使用在位者的网络,而是自己重建网络。
ECPR原理最早是在讨论铁路问题时提出的,针对当时从事铁路运输的企业必须向竞争对手租用铁轨这一问题。该原理由Baumol和Sidak于1994年进一步扩展。
Spulber等人还在进退无障碍市场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寡头垄断市场模型(假定产品同质而进入成本各异)和垄断竞争模型(假定产品差异化与进入成本差异同时存在)下的ECPR接入定价。结果表明,在每一种背景下,ECPR都存在着共同特征:其一,提供有效进入的动力。如果进入者比原垄断运营商具有成本优势,进入便会发生。其二,接入费与价格下降和产量扩张(相对于规制价格和产量)相一致。通过扩大产量,进入者降低在位者的单位机会成本,因而降低了其交纳的接入费。
Baumol教授认为,降低成本的激励应由其他规制工具来完成,而不是ECPR接入定价政策的任务。
即不可归属成本(Unattributable cost)。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提供一组服务的共同成本不能直接由某个服务承担,必须以适当的比例在不同的服务中进行分配。
接入定价大于边际成本为加价,接入定价小于边际成本则为补贴。
简单地说,就是因提供一个“增加量”而引起的成本。当趋向于无穷小时,该概念就成为边际成本。
如果规制者没有对在位者做出合适的补偿,引入竞争就是一种违背规制合同的行为,会侵占原垄断运营商的资产,即规制侵占。在网络型产业环境中,很多规制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规制侵占,如新进入者支付过低的接入费不足以补偿在位者的沉淀成本;规制者对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进行补贴;当原运营商面临竞争威胁时,规制者严格地控制服务资费;规制者对运营商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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