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指导摘编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部分,是对企业取得
各类收入项目的归集。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关键是先计算出
应纳税所得额,而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首先要确
定收入额。
(一)、收入总额范围
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规定,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旧物
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
借包装物收入,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①
2、投资收益(包括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股权投资的股息性
所得);①
3、投资转让收益;①
4、补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减免返还流转税等);①
5、其他收入。①
(二)、特殊收入项目规定①
1、减免返还(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并入
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或者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
得税;
2、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时,
高出原帐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应税所得额;
3、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接受捐
赠的非货币资产,须按接受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
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在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
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4、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对外捐赠、
广告样品,应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所得额(确认的收入额与计算增
值税销项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5、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合同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时间算,
无合同约定的按12个月算)未返还的,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6、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除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应税所
得额;①
7、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
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8、建筑安装、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设备,持续时间超
过1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结转收入。①
(三)、免税收入①
1、企业购买国债(不含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①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
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家给予出口企业的创汇贴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①
二、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税金、费
用和损失。下面按照审报表扣除项目的顺序分别介绍费用和损失
的扣除范围和标准。①
(一)、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
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等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这里,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
临时工。
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四种制度:①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
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①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
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
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企业在国家规
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上
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
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关于工
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
号)。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
扣除《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为2006
年1月至6月人均每月800元,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的计税工资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
比例上浮的政策。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
除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
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
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
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
(二)、职工三项经费①
1、职工福利费。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
按实发工资的14%计提的福利费;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
准予扣除按计税工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①
2、职工工会经费。(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
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
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创新有关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三)、固定资产折旧①
1、固定资产标准。(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
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工具等;(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①
2、提取折旧方法。(1)一般企业实行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
直线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残值)÷使用年限;(2)下列
企业可实行快速折旧:A、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
“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
业的机械设备;B、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
关键设备,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受酸碱强烈腐蚀的机械
设备;C、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D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
设备;E、外购的软件。加速折旧方法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
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折
旧年限×100%);年数总和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残
值)×(折旧年限一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①
3、残值率:一律为5%。①
4、折旧年限。(1)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2)火车、轮船、
机械和生产设备不低于10年;(3)其他运输设备及工具、家具、器
具不低于5年;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
标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最短可为2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
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特殊规定:(1)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
固定资产,不准予提取折旧:(2)融资租赁(租赁期满后,资产的
所有权归承租方;租赁期限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四分之三以上;所
付租赁费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当
提取旧;(3)固定资产改良(发生的修理费达到原值的20%以上;
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修理后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
用途)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提取折旧,而不应一次性记入当
期损益。(4)企业2006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
器和设备的折旧;A、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应再提取折旧。B、
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方法一经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四)、无形资产摊销①
1、无形资产定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
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特许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①
2、无形资产计价。(1)接受投资或合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
评估或合同约定的金额计价;(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
款计价;(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
计价;
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①
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1)购买、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规
定有效年限或合同约定受益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的年限平均摊
销。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约定年限的,以不低于10年的期限平均
摊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
不再分期摊销:(3)购进软件记入无形资产的,可在不短于2年的
期限内平均摊销;
(五)、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摊销①
1、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用(与企业会计制
度不一致)、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2、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摊销年限:(1)开办费从开始生
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2)租
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①
(六)、技术开发费
1、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
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
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
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
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
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
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在按规定实行
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
得税加计扣除。
技术开发费应通过设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3、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弥补不足的部分,
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七)、利息支出
1、经营性借款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
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借款的集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① 2、
建造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对外
投资的借款费用,凡符合扣除办法第36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
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3、从关联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
支出不得扣除。①
(八)、汇兑损失
企业外币资金因国家外汇牌价调整而发生的损失,准予税前
扣除;筹建期间和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失,不得扣
除。①
(九)、租金支出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准予税前扣除。融资租入
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视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租赁期满后,资产所有权归承租
方所有;2、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
3、所付租金大于或基本等于资产公允价值。)①
(十)、上缴总机构管理费①
1、扣除比例:上缴总机构不超过经营收入额2%的管理费,
准予扣除。①
2、扣除要求: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管
理费提取归集文件:提供支付上缴管理费的票据。未经税务机关
批准或只提取未上缴的,不准扣除。①
(十一)、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列支,不得采
取预提的办法。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纳税人经营
业务直接相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应
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
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标准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有所放宽。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
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
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
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十二)、税金①
1、缴纳的营业税金、城建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本
文改变了税法长久以来对坏帐准备5‰的提取比例,改为按《企
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
发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其他各行企业为3-5‰。
另外要强调的是,该文件的起始时期为2003年1月1日,如企业发
生的上述业务为2003年以前,仍以原规定执行。准予扣除;①
2、在管理费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
税等,准予扣除;①
3、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直接计入材
料成本的消费税不得扣除。①
(十三)、坏帐损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坏账
损失的扣除作了以下几点明确:
1.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
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
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
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
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
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
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
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应收票据只有在
确认无法收回时,转入应收账款核算,才能作为计算坏账准备
的依据。
3.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①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
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
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
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4、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
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5、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
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
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6、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与企业会
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
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
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
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①
本年度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
坏账提取比例-[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
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
准备余额(注: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采用“差额提取”的
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
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即:
(1)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
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2)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
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
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十四)、增提坏帐准备金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农业企业、施工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其他各行企
业为3-5‰。
另外要强调的是,该规定的起始时期为2003年1月1日,如企
业发生的上述业务为2003年以前,仍以原规定执行。
(十五)、财产损失
1、准予扣除范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丢失、
报废等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扣除。具体包括:自
然灾害造成财产的损毁、报废损失;责任事故造成财产的损毁、
报废损失;清查盘点发现资产的盘亏、短缺、残损、霉变损失;
现金及物资被盗损失;应收帐款坏帐损失。
2、损失额的核定。报废、损毁的资产,应以账面资产净值
减清理变价收入额,确认为损失额;参加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
给予赔付的部分,应冲减损失额;因责任事故导致的损失,责任
人赔偿的部分,应冲减损失额。
(十六)、投资转让损失
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
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
商营业执照;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
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
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
清算。因投资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而造成的损失,准予扣除。
(十七)、社会保险费用
1、按国家规定比例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待业或失业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特殊工种交纳的人身保
险,准予扣除。
2、企业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失业保险,为职工个人
交纳的人身财产保险,不予扣除。
(十八)、广告支出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
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
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
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
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适当放宽。《通知》规
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
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
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
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
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互联网站以及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
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
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
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
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
收入的25%的比例内扣除广告费支出。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
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6.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执行上述政策应注意下列问题: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赞
助支出不得扣除)严格区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
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①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①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
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此外,粮食类(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酒厂或酒类生产企业直接为粮食类(含薯类)白酒所做的广告
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产
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占
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
告宣传费用。
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
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二十)、业务宣传费支出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
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会计上,业务宣传费在“营业
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业务宣传费规定了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
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
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粮食类(含薯类)白酒的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二十一)、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许扣除。其中:
1、全额扣除项目。包括向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
所、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防治非典事业、第29届奥运
会、慈善机构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
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
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
会、中华慈善总会、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
赠,可按应税所得额全额扣除。
2、按比例10%扣除项目。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
歌剧团和京剧团、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准予按应税所得额的10%在税前扣除。
(二十二)、审计、咨询、诉讼费
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十三)、差旅费
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差旅
费的真实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费用
等),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四)、会议费
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会议
费支出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参加范围、会议
时间、标准等),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的,不准扣除。
(二十五)、运输、装卸、展览、包装等销售费用
可按发生额据实扣除,但须提供真实合法证明材料。
(二十六)、矿产资源补偿费
可按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十七)、其他扣除费用项目
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合同违约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办公
费、邮电通讯费、机动车船费、企业交纳的会员费以及行政缴费,
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手续费、贷款逾期还款罚息等,可据实扣除。
(二十八)、开办费摊销
1、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
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
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
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2、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
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而不是当月),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
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
年扣除。纳税人应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
今后准确计算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三、税前不准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1、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1、购买无形资产的支出;
2、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但开发失败未形成资产的部
分准予扣除。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被
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银行罚息以及按合同法规定支付的罚款、
违约金)。
(四)、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五)、担保支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无关
的担保,而承担的担保损失。
(六)、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支出。
(七)、准备金。包括存货跌价准备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
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一)、基本政策: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其项
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报送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效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效批复文件、初步设
计(或实施方案)及有效批复文件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
目确认书》(原件)(本条所指的有效公章是指国家发改委对限
上持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
规划司公章”;限下持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省发改委的“内资项
目确定审查专用章” 和省经贸委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但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当年工商
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
(产业)目录》的技术改造的,应提供省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出具
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税前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
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五、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
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
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
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
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
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
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
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
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
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
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
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征收管理。
2、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
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
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
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
超过 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
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
下处理:
1、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
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
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通知》及本文件秘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七)、《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业,按原规定可以享
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
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 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06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