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組織與勞資關係
前言:
自從二次世界大戰後科技日新月異,改變了工人的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和工作組織,進而影響現今的勞資關係之發展。企業組織為了能達成任務及既定的營運目標,如何使不同性質的人力資源匯集在一起,邁向共同方向努力以赴,企業對成員的基本需求給予合理、合法的保障,勞資間的溝通管道和組織協商是勞資關係的重要一環。認識企業員工的期望及需求,深入瞭解影響勞資關係的層面,如經濟、政治、社會、法律等並朝向勞資和諧合作方向。促進國家經濟保持繼續發展及成長,均需依賴良好的勞資關係及勞資互動。
何謂勞資關係:
1.勞資關係的意義:
勞資關係(Labor Relations),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基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方:謂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者(勞基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勞資關係是指勞工與雇主間的互動,但目前的勞資關係已演變成雇主(資方)、勞工(勞方)及政府間的關係,勞資間發生糾紛致雙方對立時,政府勞政機關介入以保雙方的地位權益,進而引導勞資和平相處。
2.勞資關係的形成:
自工業革命以後,產生近代工業組織,亦產生近代勞資關係,而此關係是十八世紀末期工業革命以後的產物。
在家庭工業時代,生產依賴個人勞力與技術,勞工是生產工具的使用者,也是生產工具的所有者,勞資關係溶為一體。工業革命以後機器應用於生產,大規模工廠林立,資本資源躍居首位,勞力淪為商品,資本家僱用大量工人,勞動者為了生活,不得不出賣勞力,投入生產行列,賺取微薄的工資生活,因此資本家(雇主)與勞動者(勞工)就成為二個不同的階級,各自為了本身利益及立場,時有對立之情形發生。
3.勞資關係的領域:
勞資關係的範圍很廣,舉凡一切勞動條件包括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勞工安全衛生、薪資福利、童工女工的保護等。勞資雙方因本身利益常有糾紛,當雙方有所衝突時其處理勞資關係的領域如下:
3-1個體的領域:
勞資雙方對立,問題無法解決時,在問題解決之進退攻守間所採取的方法:
*勞工方面:由工會領導採取強硬手段,如怠工(Sabotage)降低生產效率,增加廢品、廢料,讓雇主蒙受重大損失。怠工仍無法解決問題時,接著採取杯葛(Boycott)斷絕任何交易往來的動作,意謂著陽奉陰違,讓雇主受間接的損失,迫使雇主就範,否則工會依法宣佈罷工(Strike),讓雇主造成重大損失甚至破產。
*雇主方面:由於受勞工組織之強大壓力,首先採取排工(Get fire;Dismiss),將違反勞動契約之勞工予以解僱,再嚴重則鎖廠(Lockout),不給勞工工作機會;最後用黑表法(Black namelist),雇主與雇主間相互秘密聯合共同拒用黑表內之人員。另外有些雇主採不參加工會為會員的僱用條件(Scob),禁止勞工參加工會組織與活動,否則予以解僱。
3-2總體的領域:
勞資雙方對立,無法解決問題時,由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以和平方式交涉談判,這是民主化之雙方關係。其結果便是締結團體協約,若交涉無結果,則由政府勞政機關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再交付『仲裁』,一經仲裁結果,爭議雙方當事人均不得聲請不服,並須成立和解。另外由政府勞政機關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可視爭議問題,進行訴訟或進入罷工程序。
勞資關係的演變:
勞資關係自十八世紀產業革命以後,在工業化的推動過程中,由於經濟、社會環境的變遷,以致於勞資關係的演變階段如下:
1.專制的勞資關係:
十九世紀中葉以前的勞資關係,資本是獨資或合資,企業的經營完全依雇主的意見為中心,充滿專制的成份。雇主與勞工間是隸屬關係,雇主的命令被絕對服從,無視勞工的存在,勞工在此專制的管理下,起初容忍而後高缺席及離職率等個別反抗,演變為集體示威、暴動;資方有時讓步,有時亦以解僱、閉廠等高壓手段,予勞工嚴重反擊。
2.溫情的勞資關係:
到了十九世紀中葉,資本大量投入生產,需要勞工人數增加,但雇主基於專制的勞資關係下,無法得到勞工的合作,為了提高生產效率,便採取家族式的溫情主義拉攏工人,提供各項福利措施,表現其對勞工的親情,而勞工方面為了報答雇主的恩惠,特表示忠誠之心,因此造就了雙方溫情的關係(專制基礎上表現出溫情)。
3.緩和的勞資關係:
十九世紀末期,由於資本集中,企業型態以股份有限公司出現,經營與資本分開,經營規模擴大,管理亦趨合理化,而且由於近代勞動市場之形成以及職業工會成立,勞工以工會力量爭取,使得勞動條件有所改善,致勞動力之組織與資本立於同等地位,進而形成勞資雙方間的關係呈現緩和的關係。
4.民主的勞資關係:
一九二九年後由於資本集中獨佔化之發展,使得企業規模比之前更為擴大,其結果資本與管理分開,專業管理者負起重要之任務,經營者之地位確立,經營團體的組織也很普遍。而且,女性勞工之大量投入生產,使得勞資市場更加強化,勞工組織則由職業工會擴大到產業工會,勞動條件之改善,均由工會與資本家交涉解決,此為民主的勞資關係之始。
勞資關係的互動:
1.工會:薪資勞動者為了維持及改善其基本生活、勞動條件及提高其經濟利益、社會上的地位所組成的團體,稱之為工會。
1-1組織方面:
(1)組織要件:
*自主性: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 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工會法第一章第一條)。因此在與雇主的關係 上,確保工會的自主性是有其必要的。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主管、行政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工會法第十三條),排除了人員的獨斷,且確立了勞工組織的自主性。
*民主性: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的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工會法第十二條)。此充分表示其民主性。
(2)組織形態:
英國: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農業工會及僱用別工會四種。
美國:職業工會、產業工會、勞動別工會(不分職業、產業及地區),復式職業工會(介於職業與產業間)、職業聯合會及國際聯合會等六種。
我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聯合會等三種,其中聯合會又分為總工會及分業工會聯合會。
1-2活動方面:
(1)經濟性的活動:主要是與雇主交涉以達維持、改善勞工的工作條件,提高勞工的經濟、政治、社會地位為目標。*勞資爭議、團體協約及經營管理權。
(2)社會性的活動:
*協助會員的各種社會福利、醫療、保險及勞動條件之改善(工會法第五條規定有關工會的任務均屬之)。
*協助對會員的教育訓練,如工作技能、在職訓練等。
(3)政治的活動:參與或以人力、物力、財力推荐及支持各級民意代表選舉,以便日後獲得所支持的民意代表,協助處理勞資問題。
2.勞資爭議:亦可稱為勞資糾紛,指勞資雙方對薪資、福利、工作時間、其他勞動契約條件,主張不一致所產生的情況。
2-1勞資爭議的種類:
(1)權利事項:雇主與勞工間所發生的爭議,屬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之項目,造成之權利義務之爭(加班費核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若經調解不成立可循法律途徑訴訟。
(2)調整事項:係指爭議事項為了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之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上班工時、休息、休假),若經調解不成立可交付仲裁(具法律效用)。
2-2勞資爭議的手段:通常工會採取向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怠工、杯葛及罷工;雇主會採排工、黑表及閉廠等。
*勞資爭議期間未經合法手續不得罷工
2-3勞資爭議的解決:
(1)調解:分為自願調解及強迫調解(政府勞政機關主動提出),調解成立時視同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選舉假
(2)仲裁: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調解不成立時,經雙方當事人之申請,可將爭議交付仲裁。爭議一經仲裁雙方當事人均不得聲請不服,其結果應視同爭議當事人的工作契約,或為團體協約。
3.團體交涉:勞工為了維持或改善勞動條件而相互團結,並將其團結力量發揮極至,由工會出面與雇用或雇主團體,立於同等立場以和平手段相互交涉、協定之行為,交涉結果應締結團體協約。
3-1交涉原則:(1)勞資雙方立於同等立場;(2)勞方以工會為其後盾;(3)雙方以和平方式協商解決問題;(4)交涉過程不允許第三者介入,除非結果需要由主管機關調解、仲裁。
3-2交涉過程:(1)事前協商(非正式);(2)勞資代表的選定;(3)當事者 正式協商;(4)調解與仲裁;(5)協約締結及施行管理。
3-3交涉結果:雙方簽定合法、合理、合情的團體協約。
4.參與管理:
所謂參與管理係指組織內的員工,有權參與其工作有關的決策而言。換言之,即由勞方代表與資方在共同的利害關係領域內,共同決定企業機能之行為(德國的共同決定制)。
勞資合作的方法:
勞資合作是指雇主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接受勞工或工會的意見,而勞工或工會主動扮演合夥人的角色。勞資雙方將心智集中在更寬廣的領域及一些基本問題上,如產品、品質、技術傳承及轉移等。
1.合作的條件:
勞資合作計劃能否順利推行,是否獲得預期的理想,下列條件是必要的:
(1)勞工與雇主在觀念、態度及行為上的改變。
(2)勞資雙方重視公司的營運與永續經營。
(3)人性的相互尊重。
(4)雇主持續提供施行勞工教育訓練,厚植資源。
(5)利潤分享及合時宜的勞工法令。
基於以上,管理者應主動營造良好工作氣氛,培養人力資源使其成為高品質的貢獻力。同時有理想、有抱負、有遠見的經理人員,能改變員工的心態、期望使其成長進而達成勞資合作的目標及成果。
2.合作的方法:
2-1勞資會議: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為勞資雙方共同合作,解決企業內所有問題的磋商組織。藉此雇主方面對工廠經營管理,可徵詢勞工代表的意見;勞工方面可對其所擔任的工作付出更多的心力,肩負更多的責任。勞資雙方透過勞資會議,可以互相溝通、增進瞭解、避免誤會並減少歧見。勞資雙方組成勞資會議的代表:視需要3 - 9人,而其擔負任務,依勞資會議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項目:
*研究工作效率之增進。
*改善勞資關係並調解糾紛。
*協助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的訂定、修改及施行。
*籌劃勞工福利事項。
*改善勞動條件。
2-2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所簽訂的書面契約,作為雙方的行為準則,或勞雇個人間勞動契的標準。團體協約是勞資合作的規範,也是工業和平的基礎,團體協約的簽訂要點如下:
(1)勞方代表方面:
*充分瞭解勞工法令及其他相關規定。
*瞭解公司現行勞工措施及待遇。
*瞭解公司的生產運銷狀況。
*研究比較同業各生產單位之勞工福利及薪資成本。
*提出改善各項工作及薪酬條件,以供公司參考。
(2)資方代表方面:
除了深入瞭解有關法令外,主要對勞方的要求,在合情、合理、合法的範圍內,盡可能予以滿足,若有困難亦應予以婉轉的回饋或拒絕。
2-3工業民主化:
在組織方面切實推行分權,在管理方面切實把握人性,使勞工一方面為雇主經營企業中的勞力供應者,並合理、合法分享經營成果;另一方面又獲得企業經營參與權和所有權,而成為企業中的主體之一,是為工業民主化。其具體措施如下:
(1)共同經營:雇主讓員工成為合夥人,共同參與企業經營,並分享利潤如分紅入股,確保和諧關係以提高生產力。
(2)管理人性化:把被管理的員工當『人』看待,從『人性』的觀點,規定有關勞動標準和工作紀律;維護員工的自尊心,把握其主要願望,激發其盡心盡力的工作。
(3)建立員工申訴制度:申訴制度可以解決勞資雙方的切身問題,及溝通意見,但必須公開、公平、公正與合理處理,否則會有反效果。
(4)實施勞工教育訓練:藉由教育訓練,以提高勞工知識、技能和強化工作態度,教育訓練包括工會勞工教育、管理及技能教育。
(5)塑造企業文化:以『人』為重心建立一致共同遵循的價值體係,包括員工所共享的信念與價值觀,使員工都清楚瞭解,共同努力的方向,及工作的真正意義和價值。進而激勵員工旺盛的工作意願,互助合作發揮團隊精神,促進勞資和諧互動。
結論:
1.勞資對立轉為良性互動:自古以來勞資關係是對立者較多,但有智慧的雇主(管理者)及勞工,透過組織力量訂定及全力推動營運作業,相互扶持心手相連,捐棄己見,爭執時雙方各讓一步海闊天空,良性互動永續經營。
2.人力資源是企業寶貴資產:雇主誠以待人;不違背相關法令;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戮力培育人才;用心留住人才;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
3.企業為勞資的家:工會應依工會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智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然而要達成這些目標,均需借重企業體;雇主想獲得利潤,亦需要所創立的企業,才會有所成就。
4.勞資雙贏共創美好未來:勞資關係實屬唇齒關係,唇亡齒寒,同樣的覆巢之下無完卵,勞資雙方攜手合作,讓企業 永續經營,良好的工會互動與勞資關係,是成功的必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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