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在任何一种信托中,信托财产管理方法都是其核心内容,表决权信托中也不例外。但是,由于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上市公司股份,因而其管理方法在某些方面与其他信托又有所不同。
一、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范围
表决权信托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受托人集中统一管理委托人移转给受托人的股份。受托人虽然是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股份,但在法律上他是以上市公司股东名义出现的,因而,从理论上说,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受托人也都可以享有。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受托人取得的是标记有“表决权信托”字样的持股凭证,因此,受托人可以行使的股东权利,受到信托文件的限制,并且由于受托人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在各国的立法中对受托人权限也有所限制。
在股东权利方面,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一般认为受托人可以享有第(一)、(三)、(四)、(六)、(八)项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对于第(二)项中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与《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相违背,因而,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受托人不能委托其他人而应亲自参加股东会议。对于第(五)项,由于表决权信托是以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为目的的信托,而转让、赠与或质押股份的行为都将导致受托人无法行使表决权,因而,一般认为受托人不具有上述权利。对于第(七)项,同样是由于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时,对于股东权利有着极大的影响,因而一般认为应当由股东亲自行使权利,但信托文件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另外,受托人所享有的表决权的决议事项范围也受到限制。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由受托人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因而,一般认为,受托人对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事项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表决权,受托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也不需要每次取得受益人的授权或征求受益人的意见,而仅根据自己的判断即可进行表决。因为受托人本身是以专家身份为他人利益而管理股份的人,而并非对每一表决事项都需要征求委托人同意的代理人。但是,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由于涉及股东的重大利益,甚至可能导致股东丧失其全部权利,因而,一般认为受托人不能仅根据自己的判断即作出决定,而应在征求受益人的意见后行使表决权,或者由受益人自己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表决权。
二、 受托人管理的股份发生配送股时的处理
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是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进行配送股时,所配送的股份是否当然属于信托财产,以及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构成了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配股时的处理。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配股;决定配股时的资金流转程序;因配股取得的股份是否当然属于信托财产。
一般认为,只有表决权信托中的受益人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配股,因为受托人只是受托股份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受益人才是受托股份的实质上的所有人。如果受托人利用股东的身份自己决定进行配股,在受益人不同意进行配股时会发生无人支付配股资金问题。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资金进行配股,则因配股而取得的股份所有权归属又会成为问题,而且这也违背了受托人应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忠实义务。
关于配股时的资金流转程序,在受益人决定进行配股并承诺向受托人支付配股资金后,受托人才应以股东身份决定进行配股。受托人或者在取得受益人的配股资金后向证券公司缴纳配股资金,或者先以自有资金垫付配股资金后再要求受益人补偿。
关于因配股取得的股份是否当然属于信托财产。由于配股只能由受托人以股东的名义实施配股权,因而,因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人是受托人而非受益人。但是,由于受益人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配股,以及配股资金实际由受益人承担,因而,受托人取得的股份不能认为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应认为是为受益人利益而持有并管理的股份,是当然的信托财产。
关于上市公司送股时的处理。由于上市公司送股时不涉及股东缴纳相应的对价,因而不需要取得信托受益人的同意并取得受益人承担相应资金的承诺。受托人应直接以股东的身份接受送股,并不得放弃接受送股的权利。受托人因送股而取得的股份也当然属于信托财产。
三、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转交
从表决权信托的原理来看,受托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只有义务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因而,尽管表决权信托受益人才是股份的实质所有人,但上市公司没有义务向表决权信托受益人支付股息红利。受益人取得股息红利的程序应当是:上市公司向股东即持有股份的受托人支付股息红利,受托人再将取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在其他信托品种中,委托人往往是以财产增值为目的而设立信托的,因而,在信托合同中往往规定在信托期间信托收益不分配或者不全部分配,由受托人继续管理和运用,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的专家管理水平为受益人带来了股东权利效力增级、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无形利益,这种无形利益最终以股息红利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增多、股票市值的提高体现出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受托人可以继续运用其获得的收益实现更多的增值,因为表决权信托的宗旨是管理股份,实现股票增值只是这种宗旨的一个副产品。因而,受托人应将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全部股息红利分配给受益人,而不能继续运用。
PAGE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