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信 托
与
租 赁
主讲人:
徐保满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
第一章 金融信托概述
第一节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信托的职能作用
第一节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一、信托的概念及信托的本质
二、信托的产生
三、信托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四、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下一节
一、信托的概念及信托的本质
(一)概 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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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成立
信托成立必须具备信托行为、信托关系人、信托目的及信托标的物四个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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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的结束
信托的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行为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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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的本质
1. 信托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
2. 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3. 信任是信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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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产生
(一)信托的起源
(二)“尤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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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一)信托业在美国的发展
(二)信托业在日本的发展
(三)信托业在英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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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信托概况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信托事业
(三)我国信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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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托的职能与作用
一、信托的职能
二、信托的作用
下一章
一、信托的职能
(一)财务管理职能
(二)融通资金职能
(三)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
(四)社会投资职能
(四)社会投资职能
1. 有价证券投资
2. 信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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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作用
(一)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二)运用各种渠道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三)代人理财,加快商品流通
(四)大力发展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
位服务
(五)开展租赁业务,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六)促进我国对外开发
(七)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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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托种类与特点
第一节 信托的种类
第二节 信托的特点
下一章
第一节 信托的种类
一、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
二、我国的信托分类
下一节
一、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
(一)按信托性质分类
1. 信托业务
2. 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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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信托关系发生基础划分
1. 自由信托
2. 法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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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信托服务对象划分
1. 个人信托
2. 法人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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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信托目标划分
1. 民事信托
2. 商业信托(营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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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信托受益对象划分
1. 私益信托
2. 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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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信托的标的物划分
1. 资金信托
2. 实物信托
3. 债权信托
4. 经济事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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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信托是否跨国划分
1. 国内信托
2. 国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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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信托分类
我国国内信托业务按其内容分为五大类:信托、委托、代理、租赁及其他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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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信托的标的物不同,可分为:
1. 资金信托
2. 实物财产信托
3. 其他信托
(二)我国目前开办的委托业务有:
1. 资金信托
2. 实物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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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业务主要有:
1. 代理有价证券发行
2. 代理收付款项
3. 信用证签证
4. 代理催收欠款
5. 代理会计事务
6. 代理保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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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业务
1. 融资性租赁
2. 经营性租赁
3. 综合性租赁
4. 回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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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类业务
1. 经济与金融咨询
2. 证券业务
3. 公司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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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托的特点
一、信托的特点
二、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三、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一、信托的特点
1.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2. 信托托以受托为主,多面服务
3. 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4.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5. 受托人不承担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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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 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2. 基本职能不同
3. 业务范围不同
4. 融资方式不同
5. 承担的风险不同
6. 受益分配不同
7. 意旨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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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1. 当事人不同
2. 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3. 信托财产的控制不同
4. 掌握的权限不同
5. 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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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第一节 信托构成要素
第二节 受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节 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节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下一章
第 章 国外信托公司业务
第一节 个人信托业务
第二节 公司信托业务
第三节 公益信托业务
第四节 其他信托业务
下一章
第 章 委托业务
第一节 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节 委托投资业务
第三节 个人委托业务
第四节 其他委托业务
下一章
第一节 委托贷款业务
一、委托贷款的种类
二、委托贷款管理程序
下一节
一、委托贷款的种类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按不同的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一)甲种委托贷款
(二)乙种委托贷款
(三)专项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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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贷款管理程序
办理委托贷款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由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共同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个合同中加以明确,然后由受托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并实施管理。
(二)由委托单位事先与受托单位签订资金委托协议书。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协议后,待受托单位接到委托单位发出的指定用项通知书,再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我国主要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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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信托机构办理的委托贷款由两种情况:
政府委托贷款
政府委托贷款是指地方政府拿出资金交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基本建设贷款以外的各种专项贷款。
企事业单位及各部门委托贷款
企事业单位及各部门委托贷款,主要指中央、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单位以及自由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公司,按指定的用途或指定项目发放的贷款,信托投资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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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委托投资业务
一、委托投资概念及其特点
二、委托投资方式
下一节
一、委托投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委托投资是指委托人(法人和自然人)动用自有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对其指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监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事项的投资。投资数量、出资形式、使用范围、受益分配均由委托人和接受投资人(投资对象)双方共同商定,而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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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与信托投资比较,委托投资有以下特点:
1.委托投资的业务量不受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本金的限制;
2.办理委托投资不承担风险;
3.委托投资暂时沉淀的资金是信托投资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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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投资方式
(一)指定委托投资
(二)任意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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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委托业务
一、个人委托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二、个人委托业务种类
三、生前委托契约的主要内容
四、遗嘱的主要内容
下一节
一、个人委托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个人委托业务,泛指由个人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各种委托业务。个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处理自己的资财,是建立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目前,个人委托业务在西方各国的信托业务种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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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受益人多数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2.委托的财产一般都是非生产性的个人财产;
3.委托目的,主要是使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能按照个人的意愿进行分配和保障受益人的正常生活,或以个人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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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委托业务种类
(一)遗嘱委托;
(二)监护委托;
(三)人寿保险委托;
(四)赡养委托;
(五)其他个人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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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前委托契约的主要内容
(一)生前委托的内容
(二)生前委托契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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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前委托的内容
1.委托管理、处理产业;
2.基金委托;
3.保全财产;
4.增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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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前委托契约的主要内容
1.委托当事人;
2.委托目的;
3.委托财产;
4.委托人的权利;
5.受益人的权利;
6.委托期限;
7.受托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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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嘱的主要内容
作为确定执行遗嘱委托依据的遗嘱应该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申请本份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确定受托人;
3.确定受益人;
4.特殊条款及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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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委托业务
一、法人财产委托业务
二、年金委托业务
三、债券委托业务
四、风险储备金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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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财产委托业务
(一)概念
法人财产委托业务是指供货单位将准备出售或出租的财产向信托投资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其指定的需货单位提供财产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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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是否提供资金融通,可以分为:
1.融资性财产委托;
2.服务性财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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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金委托业务
(一)年金委托的含义
(二)办理年金的程序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责任
(四)收益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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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金委托的含义
年金委托,是作为委托人的企业从其非生产性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所委托的资金划入专门为委托人开立的年金委托帐户,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对年金委托帐户资金予以运用,从而实现年金的保值和增值。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公司、企业单位,均可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年金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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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年金委托的程序
1.委托人同受托人签订年金委托协议书,并向受托人提供享受年金委托受益的员工花名册。
2.委托人进行委托放款或投资时,需填具特定资金委托指定用项通知书,注明指定的借款人、借款金额、期限、受益率,或注明指定的投资对象及具体条件等,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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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托人以贷款人的名义(当指定用项为发放贷款时),与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以委托投资代理人的名义(当指定用项为投资时),办理有关投资事宜。
4.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当期受益人名册,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受益金,并将剩余部分分配到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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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人、受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责任。
年金委托资金的指定用项为发放贷款时,委托人作为该项委托贷款的保证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年金委托资金的指定用项为委托投资时,投资损益均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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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责任。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审查放款(或投资)对象的有关材料;
代委托人出面与指定的用款单位(或投资)对象签订合同,办理放款(或投资)手续;
负责监督、检查用款单位或投资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按期催还;
发现问题及时向委托人发映,并协助解决;
年金委托期满后,受托人应确保按委托人提供的当期受益人名单,以现今形式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足额支付受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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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与核算
1.收益
年金委托资金,若用作办理委托贷款,利率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银行利率执行,并按季结息;
年金委托资金,若用作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投资对象协商确定;
借款人或投资对象所支付的利息收益,作为年金委托收益进入委托人在信托投资公司开立的年金委托帐户,或相应的年金委托收益帐户。
2.核算
委托人按年金委托的本金总额,每年以事先商定的比例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年金委托业务手续费。
受托人以一定的比率按季向借款人或投资对象计收委托贷款(投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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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券委托业务
(一)债券委托的含义
债券委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为发挥理财服务职能,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的前提下,接受债权人委托,为债权人办理债权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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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债券委托的程序
1.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债权委托协议书;
2.信托投资公司要求委托人提供债权债券确认协议书;
3.债权人将债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与债权人指定的债务人签订债权委托偿债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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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储备金委托业务
(一)风险储备金含义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签订风险储备金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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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储备金含义
1.含义
风险储备金是为了防止意外损失而从收益中提留的资金,包括资本储备金、放款损失储备金、证券损失储备金、社会力量办学风险储备金等。
2.实例
以社会力量办学风险储备金为例,说明风险储备金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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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以社会力量办学风险储备金委托业务为例,说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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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风险储备金委托协议书
信托投资公司承办风险储备金委托义务是,必须与委托人签订风险储备金委托协议书。
举例说明:社会力量办学风险储备金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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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基金信托业务
第一节 定义与特点
第二节 基金信托的类型
第三节 基金信托的运作程序
下一章
第一节 定义与特点
一、基金信托的含义
二、基金信托的特点
下一节
一、基金信托的含义
基金信托也称投资基金,简称基金。基金产生于英国,盛行于美国,继而在世界各国得到迅速发展。国际上,关于投资基金的概念有许多种表示方式。较常见的是从投机基金的组织方式和形成过程来对其加以定义。
《韦伯斯特新20世纪辞典》对投机基金一词的解释是:投机基金是一种信托,它投资于证券,通过出售其股份获得资金,并将其从证券投资中得来得收入分配给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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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学家斯泰纳认为,投资基金是众多的投资者共同出资,有资金的管理者进行比投资者本人运用时更安全、更有利的投资,投资收益归投资者享有的一种投资方式。
日本学者藤田国之助认为,投资信托是由有价证券专家向大众投资者筹集小额资金,以分散风险的方式受托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的投资,并妥善保管这些证券,且将获得的收益分配于大众投资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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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由此可见,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信托,它通过信托、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种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奉献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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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信托的特点
(一)实行专业管理、专家操作;
(二)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为基本原则;
(三)实行资产经营与保管相分离的管理制度。
(四)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
(五)以纯粹的投资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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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金信托的类型
一、按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划分
二、按基金受益凭证变现方式划分
三、按基金投资目标划分
四、按基金投资国别和地域划分
五、按基金投资标的划分
下一节
一、按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划分
(一)公司型基金(Corporate Type)
(二)契约型基金(Contractual Type)
(三)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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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
1.立法基础不同;
2.法人资格不同;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4.资本结构不同;
5.融资渠道不同;
6.投资顾问设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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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基金受益凭证变现方式划分
(一)开放型基金(Open-end)
(二)封闭型基金(Closed-end)
(三)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的主要区别
1.发行规模不同;
2.变现方式不同;
3.交易价格计算的标准不同;
4.投资策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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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基金投资目标划分
(一)成长型基金
(二)收益型基金
(三)平衡型基金
(四)成长型基金与收益型基金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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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型基金
一般来说,收益型基金包括两种特殊基金:
固定收入基金(Fixed-Income Funds)
股票收入基金(Equity-Income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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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长型基金与收益型基金的主要区别
1.投资目标不同;
2.投资对象不同;
3.投资策略不同;
4.派息情况不同;
5.风险程度不同;
6.包含的种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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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基金投资国别与地域划分
(一)国内基金
(二)国家基金
(三)区域基金
(四)国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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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基金投资标的划分
(一)股票基金
(二)债券基金
(三)货币市场基金
(四)专门基金
(五)衍生基金和杠杆基金
(六)对冲基金(Hedge Funds)
与套利基金(Arbitrage Funds)
(七)雨伞基金
(八)基金中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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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信托的运作程序
一、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二、基金的交易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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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一)基金的设立
(二)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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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设立
1.发起人
2.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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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起人
一般来说,基金发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至少有一家金融机构;
实收资本在基金规模一半以上;
均为公司法人;
有两年以上盈利记录;
首次认购基金份额不低于20%,同时保证基金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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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
基金发起人的数目为两个以上。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主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发起人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3亿元人民币;
基金的主要发起人(除基金管理公司外)有3年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及连续盈利的记录;
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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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
① 基金发起人必须对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状况、大众的投资心理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拟设立的基金进行策划,如确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以及基金的筹集规模等。
② 基金发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约定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基金发起人还需要制作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等。
③确定发行机构,选定销售机构。
④向主管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主管机关要求的有关文件。
⑤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进行公告。
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
基金不能设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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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立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一般要完成以下工作:
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首先必须准备各种法律文件,如设立基金的申请报告、发起人协议书、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发起人准备好各种文件后,应上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发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后,于发行前三天公布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具体的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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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设立申请一旦获主管机关批准,发起若即可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着手发行基金或受益凭证。基金券或凭证由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保管公司共同签署并经签证后发行,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类似于股票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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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交易与投资
(一)基金的交易
(二)基金的投资运作
(三)基金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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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交易
对于封闭型基金,其交易与股票、债券类似,可以通过自营商或经纪人在基金二级市场上随行就市,自由转让。
对于开放型基金,其交易表现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认购基金券或受益凭证,或基金管理公司赎回基金券或受益凭证,赎回或认购价格一般按当日每份基金或每份受益凭证基金的净资产价值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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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投资运作
1.基金管理人。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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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基金托管人(我国规定必须是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暂行办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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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运作与管理
为了规范基金的投资运作,《暂行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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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义务;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义务;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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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中订明。我国目前的基金托管费率和年管理费率分别为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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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开放型基金的投资者可以资产净值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单位,所以一般不设立期限。一般而言,封闭型基金都有一个存续期限(即封闭期)。我国《暂行办法》规定封闭型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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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存续期内有时会发生如下变更:封闭型基金可以变为开放型基金;封闭型基金的扩募与续期;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改变基金券或受益凭证的认购方式、交易方式及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等。这些变更都直接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或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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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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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企业兼并与收购
第二节 项目融资
第三节 公司理财
下一章
第一节 企业兼并与收购
一、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含义
二、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动机
三、兼并与收购的方式
四、兼并与收购的风险
五、兼并与收购的程序
六、反收购措施
七、并购业务的收费
下一节
一、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含义
企业兼并与收购简称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A,即英文Merger&Acquisition的缩写。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Merger”一词的解释是:
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兼并的方法有:可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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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的形式有:横向兼并,双方公司处于同一市场、生产相同产品;扩大市场的兼并,被兼并的公司处于不同市场、生产相同的产品;纵向兼并,被兼并公司成为兼并公司的供应者或消费者。
兼并的原因有:减少竞争;提高生产效率;使产品和市场多样化;减少税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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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企业兼并与收购实质上是企业资产的重新组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企业的结合。由于市场机制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通过产权市场的交易实现的企业并购,必然伴随着可支配资源向效率高的企业集中。20世纪60年代,美国掀起了并购的热潮。到20世纪末,并购活动更是愈演愈烈,呈席卷全球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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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动机
(一)追求经营协同效应
所谓协同效应,是指并购后企业的总体效益大于并购前两个或几个独立企业效益的简单算术和,即系统论中的“1+1>2”。经营协同效应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通过并购活动达到规模经济,并购后的企业因为规模的有效扩张而降低了单位成本,而成本的降低源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产品开发费用等费用的节约。规模经济还表现为企业市场控制能力的提高,如资金、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控制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提高行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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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购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经营优势互补,不同企业在管理、技术市场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优势融合在一起,扬长避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并购后,原来许多企业间的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内部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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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求财务协同效应
并购后的企业可以实现财务经济。
1.资产负债表的财务指标可以得到优化。
2.并购可以避税。
(三)实现企业高效规模扩张
企业发展壮大可以通过内部型的积累和外部型的并购,后者更有效、更迅速,许多企业通过并购在短期内实现了几何级数的规模扩张。这种高效率的发展途径可以减少投资成本,当企业发现并购对象的股权资本市场价格低于资产重置成本时,就会采取并购行动。而且,并购可以使企业绕过行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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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企业在行业内竞争力得到增强,并通过规模经济、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能力的增加而降低了经营风险。
(五)实现企业证券市场战略
小规模的企业往往难以进入证券市场,并购可以使企业规模扩大,达到上市的标准,从而进入证券市场,实现其发展目标。
(六)满足企业家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
市场经济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使企业家阶层出现,股东只关心企业利润,而企业管理者则对权利、收入、声望和社会地位有内在需求,这些需求往往通过并购活动可以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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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并和并购的方式
(一)按支付工具的不同,可划分为现金并购与换股并购
1.现金并购是指收购方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工具购买目标公司股权。
2.换股收购是指收购方用本公司的股票与目标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换以实现并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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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并购双方的关系划分,可分为善意并购、敌意收购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并购方式。
1.善意并购是指并购双方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目标公司接受收购要约中的条件,同意收购行为。
2.敌意并购是指并购方在未与目标公司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向市场公开要约收购,有时甚至在目标公司反对而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情况下强行收购。
3.还有一种介于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之间的并购方式——“狗熊拥抱”(Bear H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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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指公司的收购者就是公司管理层。
管理层收购的概念 管理层收购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四)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并通过收购成功后目标公司的收益或资产运作来偿还债务。从本质上讲,杠杆收购是一种融资行为,其核心是对并购资金结构作出安排,以提高股本报酬率和获取税收优惠。
杠杆收购的程序通常是首先注册一家公司,以避免法律程序的麻烦,然后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完成收购,收购后由目标公司承担债务并实施债务重组,将短期的收购抵押贷款转化为长期性债务,通过以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或者出售公司资产和股权来偿还债务,并获取收益。
杠杆收购的关键是选择融资方式和设计融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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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并与收购风险
(一)融资风险;
(二)债务风险;
(三)经营风险;
(四)反收购风险;
(五)法律风险;
(六)信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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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兼并与收购的程序
并购义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与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信托机构合作
信托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
为客户进行自我分析和市场分析提供帮助,在理性的基础上制定并购战略。
为客户寻找合适的目标公司。
全面参与制定并购方案,包括融资计划、目标企业估计、选择并购方式、预测并购影响等。
代表客户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洽谈并购条件,或者在市场中公开标购和全面收购,完成并购。
充分估计对方可能采取的反收购,帮助客户指定对策,如果作为目标公司的代理人,则帮助其指定实施反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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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目标公司
考虑的因素包括:
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财务分析。
目标公司的质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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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并购计划
对目标公司的估值和出价。
制定融资计划,为并购筹集资金。
选择并购方式。
确定并购计划方案。
制定并购完成后的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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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并购
这是并购活动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步骤。通常情况下,并购方经过长期周密、细致的前期工作,已经为最后行动做好了准备,这时只需要根据计划和协议,有条不紊地采取行动。但有时可能客观情况会发生变化,这时需要并购方和投资银行或信托机构随机应变,采取相应的策略,以避免损失,完成收购。
并购交易的结束不意味着并购活动的终结,只用当协议中的所有事项,包括并购后的重组、还款等全部完成后,才标志着并购活动结束。这时信托机构可以按协议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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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收购措施
(一)股权保护;
(二)金降落伞法;
(三)公司重组;
(四)毒丸法;
(五)焦土术;
(六)绿色讹诈;
(七)白衣骑士;
(八)资本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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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保护
一、建立合理的持股结构
1、自我控股
2、交叉持股
3、把股份放在朋友手上
4、员工持股计划
二、发行特种股票
1、一票多权
2、一票少权
三、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
1、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2、绝对多数条款
3、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
4、订立公正表决权条款
5、限制董事会资格条款
(二)降落伞战术
公司收购往往会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被解职,普通员工也可能被解雇,为了解除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后顾之忧,美国有许多公司采用金降落伞、灰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做法。
金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目标公司签定合同规定:当目标公司被并购接管、其董事及高层管理者被解职的时候,可一次性领到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该项“金降”收益视获得者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有高低,如对于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这一补偿可达千万美元以上。该等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
灰色降落伞:主要是向下面几级的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同类保证棗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灰降”曾经一度在石油行业十分流行,皮根斯在收购接管美罕石油公司后不得不支付了高达2000一3000万美元的灰降费用。“锡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的员工若在公司被收购后二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显然,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得名,其理与金降落伞的得名出于同辙。
锡降落伞一般是指当公司被并购时,根据工龄长短,让普通员工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锡降落伞的得名,其理与金降落伞的得名出于同辙。 锡降落的单位金额不多,但聚沙成塔,有时能很有效地阻止敌意收购。从反收购效果的角度来说,锡降落伞策略能够加大收购成本或增加目标公司现金支出从而阻碍购并。
(三)公司重组
1、正向重组
2、负向重组
按照资产价值、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衡量,在目标公司内经营最好的企业或子公司被喻为“皇冠明珠”(Crown Jewels)。这类公司通常成为诱发收购欲望的直接目标。
(四)毒丸法
目标公司通过发行特别股票以降低公司在收购方眼中的价值以阻碍敌意收购的行为。
“毒丸”(PoisonPills)是指目标公司为抵制收购而制定的一些对并购者极为不利的规定,旨在以“慢性毒杀”的形式导致对方并购行动的失败。它是美国80年代出现的一种反并购策略,这里我们仅介绍狭义的“毒丸”策略,即股份购买权利计划(Share Purchase Rights Plans)等内容。
1989年,美国有1000多家公司制定了股份购买权利计划,《商业周刊》所列的1000家大公司中的41%,《幸福》杂志所列的500家大公司的46%,以及前200家大公司的54%都设置了“毒丸”,借以对本公司实施保护。
(1)股份购买权计划
“毒丸”计划最典型的做法是由猎物公司向其股东配发这样一种权利,即允许权利持有人在猎物公司遭收购时,半价认购猎物公司的股票或猎手公司的股票。赋予股东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毒丸”被称为“向内翻转型”(Flip-in),赋予股东认购猎手股份权利的“毒丸”被称为“向外翻转型”(Flip-over)。
克莱斯勒汽车公司采用的“毒丸”是典型的混合型毒丸。该公司按每股股票配发一份权利向股东赠送股份购买权利。股份购买权利计划规定:如果某一股东收购了20%或20%以上的克莱斯勒股票,如果股东持有10%或10%以上股份,而公司董事会又认定他有“不良”意向(被定义为该股东有采取有害于克莱斯勒公司及其股东之长远利益的行动的倾向),那么,董事会则可发动“向内翻转”。“向外翻转”则在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执行。
这种计划之所以有效,是因为,第一,它能鼓励外界收购者与猎物公司董事会进行磋商,而不是单方发起敌意收购。第二,它能有效地制止收购者先在市场上悄悄吸筹、累积大量猎物公司股份后再蓄意发动带有狙击倾向的收购而从中渔利。第三,即使收购者坚持发动敌意收购,“毒丸”的释放将稀释收购者持有的股份比重,并给收购者造成财务困难。第四,统计资料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设置了“毒丸”的猎物公司的股东,其最终得到的股票出售价格均高于收购者最初的要约价格。
票据购买权利计划(Note Purchase Rights Plans)是“毒丸”的另一形式。在票据购买权利计划下,如果第三者收购了猎物公司一定比率的股份,那么,权利持有人有权将他的股票售与发行者即猎物公司,发行者按约定向其支付一揽子证券,这些证券中往往含有一些意在令收购者融资更加困难的规定,比如对偿债次序、资产的变卖作出诸多的限制约束,要求维持一定的财务比率等等。
(五)焦土术
即目标公司大量出售公司资产后者破坏公司的特性,以挫败敌意收购人的意图。常用的做法有:
1、卖冠珠
2、虚胖战术
“焦土政策”是目标公司以自残为代价驱退敌意收购者的政策,包括:大量举债买入一些无利可图的资产;故意进行一些低效益的长期投资使目标公司短期内资本收益率大幅度减少;将公司债务安排在合并后即刻到期等等。其目的是,造成收购后公司已变成烂摊子的情况,以促使收购者慑于“焦土政策”而自动放弃收购。
1、卖冠珠,即目标公司将本公司最富于吸引力诱发收购行为的资产或业务或技术秘密,售卖或抵押出去,以消除收购行为的诱因,使收购者的理想破灭。
按照资产价值、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衡量,在目标公司内经营最好的企业或子公司被喻为“皇冠明珠”(Crown Jewels)。这类公司通常成为诱发收购欲望的直接目标。
:”皇冠明珠”极具盈利潜力但却被市场严重低估了的资产,
目标公司为保全整个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往往会把这个“皇冠明珠”卖掉或者把它抵押出去,使收购者失去收购兴趣,从而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例如,1982年1月,威梯克公司提出收购波罗斯威克公司49%的股份,但在波罗斯威克公司把它的“皇冠明珠”——舍伍德医药工业公司以亿英镑卖给美国家庭用品公司后,威梯克公司只好在1982年3月打消了收购企图。
2、虚胖战术,即目标公司购进大量与经营无关或盈利能力差的资产,使公司负债增加,恶化财务状况,或是故作一些需较长期才能见效的投资,使公司在短时间内资产收益大减。
资本结构重构
即通过改变资本结构、提高债务比重和降低股权比重来实现反收购目的。比如,目标公司向股东发放数量可观的现金或债券来向股东返还部分投资,常能有效地驱退敌意的杠杆收购。而当公司管理层以他们应领取的现金或债券金额继续增购股票从而提高他们的股权比重后,就更有助于应付可能发生的敌意收购挑战。
(六)绿票讹诈
目标公司溢价收购公司股票以防敌意收购。刺激股价上升的主要方法有:
1、发布盈利预测,表明公司未来盈利好转。
2、资产重新评估,体现评估增值。
3、增加股利分配
4、发表对股价有利的消息
5、促成多家购并着竞价争购哄抬股价
股份回购
一些企业为防止被兼并,在确定本企业的最优债务水平的基础上发行债券,继而用发行债券所得资金回购本企业股票。这种大规模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通常被人们称为“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s)。
股份回购形式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公司以可用的现金购回股东手中股票;二是公司在感到股本成份过高时发行债券,用所得款项来购回它的股票。假设股票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收益,将导致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及其市场价格上升,从而使股东的资本收益大于红利。
(七)白衣骑士
即在敌意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的友好人士或盟友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来解救目标公司、驱逐敌意收购者。
寻求“白衣骑士”
猎物公司有时要求与之具有良好关系的企业以较高的价格来对付收购者提出的收购要约,这种企业在美国通常被称作“白衣骑士”(WhiteKnight)。在“白衣骑士”出现的情况下,收购者如果不以更高的价格来收购猎物公司,就会使收购遭到失败。
寻求“白护卫”
“白护卫”是指猎物公司的友好公司。当猎物公司成为敌意收购对象时,“白护卫”为保全猎物公司的独立性,购买大宗具有表决权的证券。安排“白护卫”护驾的典型做法是,猎物公司与充任“白护卫”的友好公司签订协议,该协议允许“白护卫”在猎物公司遭收购时以优惠价格认购股票或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这种反收购行为通常可获得美国司法机关的支持。
( 八)资本结构变化
通过调整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以增强公司康收购的能力。资本结构变动的主要形式有四种,即资本结构调整、增加债务、增发股票和回购股票。
七、并购业务的收费
下面介绍比较常见的三种计算收费方法:
(一)莱曼公式(Lehman Formula)。
莱曼公式的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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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过400万美元的部分
2
第四个100万美元
3
第三个100万美元
4
第二个100万美元
5
第一个100万美元
佣金比例(%)
金额等级
(二)固定比例佣金。
(三)累进比例佣金。
信托机构与客户事先对并购交易所需金额作出估计,除按此估计交易额收取固定比例佣金外,如果实际发生金额低于(或高于)估计额,则给予累进比例佣金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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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的定义和特点
二、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三、项目融资主体
下一节
一、项目融资的定义和特点
(一)定义
项目融资即为对项目进行资金融通,以项目完成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来源,并以项目的资产作为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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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项目融资主要是通过间接融资方式解决的。
项目融资的杠杆比例比较高。
项目融资是由项目发起人出资组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来筹建或经营该项目。
融资通常需要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项目发起人为项目融资担保,还款来源则是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现金流量。
信托机构在项目融资中一般是担任财务顾问和中介人的角色,为融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制订融资方案并与资金提供人谈判、准备融资所需的材料和所有法律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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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投资;
(二)商业银行贷款;
(三)外国政府贷款;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五)出口信贷;
(六)外商直接投资;
(七)发行融资债券;
(八)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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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融资主体
(一)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的主体,一般由项目发起人发起成立。
(二)项目主办人。
项目主办人是项目真正的投资主体,它通过对项目的投资和经营,获得利润和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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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理财
一、信托机构的筹资决策
二、信托机构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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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机构的筹资决策
(一)信托机构的筹资方式
1.人民币资金的筹措
向银行借款;
发行有价证券;
公司内部相互融资。
2.外币资金的筹措
国际股权筹资;
国际债券筹资;
国际信贷筹资;
国际租赁筹资。 下一页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筹资决策
1.资金成本
2.资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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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指信贷机构为筹集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短期资金成本和长期资金成本两种。其中长期资金成本包括债券成本、优先股成本和普通股成本。
债券成本是信托机构发行债券所承担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债券利息和筹资费。公司债券成本率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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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成本是信托机构发行优先股所需支付的筹资费用。其股利是定期并在税后支付的。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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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成本是信托机构发行普通股所需支付的费用。
对于新发行的普通股,其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如果普通股股利逐年增长,则应结合其预期增长率来确定普通股成本率。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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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成本
大多数信托机构不会每年把其全部盈余以股利形式发放给股东,而是以留存盈余形式保留在公司里,这就等于股东对公司追加投资,股东对此也要求获得相同比率的回报,所以信托机构也要计算留存盈余成本。其计算与普通股成本的计算基本相同,只是不需考虑筹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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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金成本
信托机构由于种种条件限制,不可能采取单一的筹资方式,而是从多种渠道、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这就要计算全部资金来源的综合资金成本。综合资成本是以各种资金资金所占比重为权数,对各种资金的成本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来的,故又称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R w为加权平均的资金成本率;W i为第i种资金占总成本的比重;R i为第i种资金成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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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结构
资金结构也称财务结构,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通常表现为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的比例。一般而言,信托机构的长期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较大。各种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决定着企业的资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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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的比例
一般来说,信托机构的长短期资金比率,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和财务主管人员的偏好。
具体说,信托机构大致有三种融资政策:
一是套头型融资政策;
二是保守型融资政策;
三是激进型融资政策。
以上三种类型的融资政策,期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安排的短期资金在全部资金种的比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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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资本与举债资金的比例
在信托机构的资金中,举债资金的比重越高,固定费用的支出则越多,企业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也越大;反之,举债资金的比重越低,应税收益则相对增多,同时企业利用税负节省的余地就越小,资金成本也越高。在不同的资金结构中,举债资金的比重不同,则普通股收益的变化概率也较大,因为普通股收益会随着公司举债资金比重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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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资金结构
目标资金结构是指符合信托机构理财目标的资金结构,即能使公司价值最大的资金结构。它既是决定公司综合资金成本的主要因素,又是反映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尺度。一个信托机构的目标资金结构,取决于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之间的权衡。只有恰当地把融资风险与融资成本之间相结合,才能使公司价值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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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机构的投资决策
(一)直接投资决策
(二)债券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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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投资策略
1.确定科学的决策程序。
2.确定现金流量。
3.确定合理的投资决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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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科学的决策程序
(1)由信托机构的有关部门提出投资项目。
(2)投资项目的评价。
(3)投资项目的决策。
(4)投资项目的执行。
(5)投资项目的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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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投资决策
1.债券的估价。
一般情况下的债券估计模型。
式中:P为债券价格;i为债券票面利率;F为债券面值;k为市场利率或投资人要求的必要报酬率;n为付息总期数;I为每年支付利息总额;PVIF k,n表示利率为k、期限为n的复利现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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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还本付息且不计算复利的债券估计模型。其公式为:
公式中符号含义同一般情况下的债券估计模型。
零息票债券的估计模型。其公式为:
公式中符号含义同一般情况下的债券估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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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投资的优缺点。
信托机构进行债券投资的优点:
一是本金安全性高。
二是收入比较稳定。
三是债券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信托机构进行债券投资的缺点:
一是购买力风险比较大。
二是没有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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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投资决策
1.股票的估价。
正常情况下的股票估计模型。其公式为:
式中:V为股票现时价值;V n为未来出售时预计的股票价值;k为投资人要求的必要报酬率;t为支付报酬的具体时间;d t为第t期的预期股利;n为预计持有股票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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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收入稳定、持有期间很长的情况下的股票估计模型。
在每年 股利稳定不变、投资人持有期间很长的情况下,股票的估计模型可简化为:
式中:V为股票现在价值;d为每年固定股利;k为投资人要求的报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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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成长的股票估计模型。
若每年股利的增长率为g,d0为最近一期的股利,第1年末的利息为d t[=(1+g)],不断成长的股票估计模型:
要注意,该估计模型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是k>g,若是k<g,就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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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的优缺点
股票投资的优点:
一是股票投资能获得较高的报酬;
二是能适当降低购买力的风险。
股票投资的缺点:
主要是股票投资的风险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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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托机构及其管理
第一节 信托机构
第二节 信托立法
下一章
第一节 信托机构
一、信托公司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循环
二、信托公司的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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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公司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循环
(一)影响信托公司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变化的三要素
(二)信托公司的机构设置
(三)信托公司的管理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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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信托公司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变化的三要素
根据现代组织设计理论,一个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变化取决于其外部环境、技术特点和组织结构等三个主要因素。
环境因素包括环境的不稳定性、竞争程度、政府管制的宽严、公司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供给的保障等;
技术因素包括公司获取资源、生产产品并运送至市场的手段,大规模生产的技术,高度自动化和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等;
组织机构包括权力集中和分散的程度、控制措施、自治程度、官僚程度、整个雇员队伍的受教育水平和管理理念等。
信托公司的机构设置及其管理变化同样受以上三个因素的影响。 返 回
(二)信托公司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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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的管理循环
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样,信托公司的管理由计划、组织、监督和调控等管理要素所构成的循环组成。
信托公司的计划阶段是其管理循环中的首要一环,通过对市场的调研和以过去的经营业绩为基础,形成对公司未来在信托业务、代理业务和自由资金业务等种类和规模的预测。
组织是把信托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部门以及分支机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协调一致形成协同效应,使整个公司高效地实现预定的目标。
监督是公司总部的有关管理部门对所属分支机构和业务不部门完成预算的情况、进度进行检查和督导。
调控是通过实际成果和预算目标的比较发现差异,并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调整实际业务活动或预算。
信托公司管理层要通过各种内外部报告和其他可能获取的信息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地掌握业务地发展方向。 返 回
二、信托公司的业务管理
(一)信托公司的战略管理
(二)信托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
(三)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
(四)信托公司的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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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公司的战略管理
1.战略决策的主要特征
2.战略管理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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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管理的主要特征
战略决策涉及的是企业主管人员关于企业发展目标和方向方面的观念和想法;
战略决策涉及的是帮助企业处理好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战略决策也考虑到企业的资源,并帮助企业协调好企业经营活动和资源之间的关系;
战略决策涉及企业经营方式上的重大变化;
战略决策极为复杂,不确定很大,要求企业根据不完全可靠的信息对未来事件作出预测;
战略决策要求采取一体化的方法管理企业;
战略决策设计企业中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和期望;
战略决策涉及企业的资源和经营,将会影响企业的资源基础,并导致许多的更低组织层次的企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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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决策与经营决策的区别
短期性
涉及企业中的经营活动
所用信息较新、较为准确
结果较易预测
长期性
涉及整个企业
所用信息不甚准确,并非最新
结果很难预测
时间长度
涉及面
信息的准确性
可预测性
经营决策
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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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管理的层次
战略管理随企业里的层级不同而分为三个层次:
公司战略;
业务战略;
部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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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
1.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
2.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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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
忠诚于受益人;
分别管理;
亲自执行;
利益冲突的防范;
信托管理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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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调整后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设计了新的风险监管指标:
信托资金的业务限制比例;
自有资金及有关兼营业务的比例限制;
赔偿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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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
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可分为:
出纳管理;
资金管理;
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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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管理
出纳管理要达到的目标;
出纳管理所涉及的范围;
出纳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纳管理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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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的目标;
资金管理的范围;
资金管理的职责划分;
资金管理的比例指标;
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中应禁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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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
财产管理的目标;
财产物品的管理范围;
财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财产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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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公司的会计管理
1.信托公司会计报告系统的功用
2.信托公司会计报告的法规环境
3.信托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管理
4.信托公司内部报告体系管理
返 回
4.信托公司内部报告体系管理
预算系统;
项目评估;
信托或代理业务等服务的成本核算和价格指定;
各项信托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内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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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托立法
一、信托法学的基本原理
二、信托法的基本内容
三、信托业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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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信托的基本法概念
(二)信托与类似法律概念的区别
(三)信托的法律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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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的基本法概念
信托的基本法观念有四个:
1.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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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一方面,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而与其从事各种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也不包括从物质上毁坏信托财产的自由,更不能将管理处分的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归自己享受。相反,受托人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以及信托利益交给委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征。
返 回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又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自有财产。
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受托人虽然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他并不能享受行使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利益——信托利益。因此,信托财产在实质上也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
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受益人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终止后,委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因此,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下一页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后果有三:
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加以区别,为此各国信托法设计了严密的监控体系;
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任何一方的债权都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收益,除依法规定应支付于受益人以外,应归属于信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除非是由于受托人失职,否则也应由信托财产本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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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信托的另一重要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信托内部关系和信托外部关系之中。
信托内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
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在信托文件中保留相应权限外,即退出信托关系之外,信托的内部关系仅变现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托人负有依据契约规定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益人则享有请求受托人忠实执行信托事务并支付应得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但是,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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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外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
广义上,信托外部关系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分别与其债权人(含交易相对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关系。狭义上,仅指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第三人(含交易相对人)分别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关系。这里仅限于狭义的信托外部关系。
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上,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实质上对因信托事务处理所产生的债务都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这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及出面处理信托事务者均为受托人,因此,因管理信托所签订的契约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承担人只能是受托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委托人及受益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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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在英美法系中,信托管理的连续性表现在三方面:
(1)信托不因受托人的缺位而影响其成立。
(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
(3)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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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与类似法律概念的区别
1.信托与代理;
2.信托与债;
3.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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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与代理
信托与代理有很多相似之处:
两者都属于信任关系,受托人与代理人都处于受信任者的地位;
各自对本人或受益人负信任责任;
与信托一样,代理也可能涉及为他人管理财产,而且法律对代理人的义务要求与受托人大致相同;
代理与信托一样,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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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代理运作的法律机制仍存在很大差别:
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在代理中,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而取得被代理人的财产所有权,代理所涉及的财产上的所有权与受益权不发生分离,均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信托中,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因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信托管理活动,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而发生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上也由自己负无限责任。只不过,如果受托人没有违反信托,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在代理中,代理人所实施的活动只是被代理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延伸,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因此,代理人因代理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对第三人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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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中,除了信托文件和法律另有限制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或所适宜的一切权限,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受托人的行为;在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逾越代理权限,而且受到被代理人严格的监督与控制。
在大多数信托中,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并不订立合同;在代理中,除了一些日常代理外,一般代理的设立都须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订立合同。
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如果受托人死亡则由新受托人继任。与此不同,代理通常为人的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继续生存。因此,原则上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而且代理关系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任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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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与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次界定,信托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债的性质。尽管如此,但债不是信托。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不仅具有对人(受益人)性质,还具有对物(信托财产)性质;受益人的权利同样具有对人(受托人)和对物(追及信托财产)的双重性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只具有单存的对人性质,因为债的关系并不像信托那样针对特定的财产,债权人仅对债务人个人有请求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并无财产上的利益,因而债务人不是债权人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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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信托与债,在实务上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两者的法律效果完全部同。
破产;
遍及财产;
利益归属;
风险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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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契约
第三人利益契约是一方当事人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定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业务的契约。这种合同在运输和人寿保险合同中经常发生。
英美法系的观点;
大陆法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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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的法律实质
1.英美法系的观点;
2.大陆法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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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陆法系的观点
物权—债券说;
法主体性说;
物权债权并行说;
财产权机能区分说;
物权说;
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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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法的基本内容
(一)信托法总则和附则
(二)信托的成立
(三)信托财产
(四)受托人的权限与权利
(五)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六)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信托的终止和解除
(八)关于公益信托的若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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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法总则和附则
1.总则部分
2.信托法的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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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部分
(1)制定法律的目的;
(2)确定信托的定义;
(3)信托法的适用范围;
(4)信托关系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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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成立
1.信托关系中人的因素;
2.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和可能性;
3.成立信托的自由意思;
4.共同委托、共同受托与共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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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关系中人的因素
信托当事人;
信托成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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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和可能性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信托目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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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为权;
2.信托财产的不当处分与追认权;
3.信托关系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的处理;
4.信托财产的债权与非信托财产的债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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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为权
所谓的物上代为权是指信托财产在信托过程中,由于受托人依据规定的信托目的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或者其他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形态和价值量发生增减变化,但其作为信托财产的性质始终没有变,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利益关系没有变,财产权始终属于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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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关系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的处理
(1)委托人死亡或破产;
(2)受托人死亡或破产;
(3)受益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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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托人的权限与权利
1.委托人权限应在委托人授予的范围之内;
2.信托权限的变更;
3.委托人的报酬和费用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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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权限的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订立信托契约时就有规定,在情形变迁时,一方当事人征得其他两方当事人同意,可变更契约上所定的信托权限;
委托人在订立信托契约时,就明确订立委托人有权变更所规定的信托权限,不用征得其他两方当事人的同意;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信托权限的变更均须经司法机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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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人的报酬和费用赔偿请求权
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就是指信托手续费的收取;
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管理、保存等经营行为发生的正当费用,如保管费、诉讼费、设施费以及其他由于信托的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受托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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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是严格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执行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的义务;
2.受托人对信托收益与债务应尽的义务;
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使用、受让的义务;
4.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与运用的义务;
5. 受托人有代理人时所负的责任;
6.受托人负有补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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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与运用的义务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与本身固有财产应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这是保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特别是对信托资金的运用:一是要遵守信托契约规定;二是要遵守国家法令;三是在信托财产的运用上,应在国家为保护受益人利益而规定的运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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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主要是享受信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利益的权利,即受益权。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享受多种信托权利,如对受托人的监督权;对信托财产状况、信托资金运用、信托财务帐目情况有清查权和要求受托人对信托管理情况作报告的权利;对受托人违约的解聘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契约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有请求赔偿权等。就是说,受益人除了享有受益权以外,凡是委托人拥有的权利,受益人同意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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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一是受益人不得侵害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利益;
二是受益人不得妨碍受托人执行正常的信托职务;
三是受益人应对受托人提出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损失的要求提供支付;
四是受益人有义务促使受托人不得违反信托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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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托的终止和解除
1.信托终止;
2.信托解除;
3.关于信托终止、解除后信托事务的转移及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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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终止
公益信托的存续期间与信托终止;
私益信托的存续期间与信托终止;
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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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解除
司法机关许可的信托解除;
受托人死亡等引起的信托解除;
受托人过失引起的信托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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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益信托的若干内容
1.公益信托的定义与委托人;
2.信托报告和信托财产移交;
3.受托人权限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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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业法的基本内容
(一)总则、附则和罚则
(二)信托机构的创设
(三)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四)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
(五)信托机构的会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六)信托机构的组织变更、解散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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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附则和罚则
1.总则部分。
2.附则部分。
3.罚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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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部分
信托业法总则部分必须明确给出信托业的定义、信托业的组织形式,以及它的建立应有哪个机构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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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则部分
信托业法的附则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条款的解释权限;
(2)有关信托公司法的实施细则;
(3)关于本法设计的对外关系问题;
(4)关于本发公布实施日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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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罚则部分
罚则是对违反信托业法的信托机构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包括对信托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撤销原来核准开业的处分;勒令短期停业整顿;对信托机构和负责人课以一定数量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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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机构的创设
1.创设条件。
2.信托机构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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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设条件
一般包括:
(1)要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
(2)要规定信托业的组织形式;
(3)要有明确的章程;
(4)要规定法定的注册资本金数额;
(5)要规定信托机构人员的资格及营业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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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及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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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国际上,信托机构经营或可以经营的业务一般包括:
1.信托业务类。
2.投资业务。
3.兼营业务。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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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业务类
管理生前财产和遗产,管理人身保险的债权;
执行遗嘱信托和充当未成年人、禁止产人的监护人;
受托管理运用各种年金和其他基金;
担任证券投资信托和公司债发行的受托人;
受托经理运用各种信托资金(各项信托存款、委托存款、信托和委托投资资金);
管理法院扣押的财产和受任为破产管理人;
管理各种债券的担保品和基金;
受托办理工商企业的设立、改组、兼并、解散及清算;
经营房地产及买卖,代办其他不动产的买卖;
承销或代客买卖各种有价证券;
担任证券或股票发行的见证人;
出租保管箱及办理各类保管业务;
经办各种有价证券的登记、过户以及股息红利的发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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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业务
自营买卖各种有价证券;
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投资开发兴建企业房屋和民用住宅;
投资开发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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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营业务
办理各类储蓄存款和其他存款;
承兑和贴现票据;
办理汇兑和押汇;
以租赁方式办理融资业务;
经办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收付款业务;
经办信用保证业务;
其他代理业务和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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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受托经营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以自由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的上述业务包括外汇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金融同业拆借,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同业拆放、融资租赁和投资。此外,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公益信托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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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
1.关于业务方法的规定;
2.关于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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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托机构的会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1.信托机构的会计报告。
2.对信托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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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机构的会计报告
信托机构收受、经理或运用各种信托资金,经营管理各种信托财产,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在信托契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资金运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2)信托财产管理的目的及方法;
(3)信托收益的分配标准及收益交付的方式;
(4)信托机构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
(5)各项费用的收付标准和计算方法;
(6)其他有关的协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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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信托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在信托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信托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产权售让给委托人或从事其他与此相关的交易行为,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转让给本机构中的有关人员。
(2)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信托机构债权人不得对信托机构所掌握的任何信托财产进行扣押或者对其行使其他权利。
(4)关于由信托机构代为确定用途的信托资金,在用于买入动产与不动产时,此种动产与不动产仍未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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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托机构的组织变更、解散和清理
1.组织变更。
2.解散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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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散和清理
信托机构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解散事由:
(1)信托机构章程中所规定的经营事业已经完成或经全体投资人决议已不能完成,按章程规定不再继续营业。
(2)信托机构经全体投资人决议改变其主营业务方向,原机构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3)信托机构与其他机构合并。
(4)信托机构宣告破产。
(5)上级主管机构或法律规定由法院命令而解散。
因上述原因解散信托机构,信托业法对信托财产清理、核准解散机关及程序、清算期限均应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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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租赁概述
第一节 租赁及其分类
第二节 租赁的功能
第三节 租赁的演变与发展
下一章
第一节 租赁及其分类
一、租赁的一般含义
二、租赁形式分类的角度
三、租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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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的一般含义
从字面上看,租赁是指将自己的物品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报酬,或占用他人物品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租赁也是一种信用形式,它同银行信用、商业信用一样,具备了信用的基本特征。这个基本特征就是价值单方面的转移,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物品的所有者以收取报酬为条件,让渡使用权的一种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是人们在不拥有物品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支付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物品的使用权。
但是租赁是一种独立的信用形式,又有其独有的鲜明特点,这些特点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标的;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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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当事人
租赁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是物件的所有者,在租赁业务中,拥有物件的所有权,并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报酬。
承租人是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的物品,并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出租人和承租人是租赁交易中必须涉及的两个基本当事人,在一些复杂的租赁交易中,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外,还要涉及其他的当事人,例如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等交易中的销售商、贷款人、受托人等。
就租赁当事人的法律资格来看,出租人必须是法人,承租人则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数额较大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通常都是法人,这是因为自然人很难承担与巨额财产相对应的巨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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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标的
标的是指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租赁而言,租赁标的是指用于租赁的物件。由于租赁让渡的是物品的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转让使用权的物品,都可以作为租赁标的。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对租赁标的的解释以及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租赁标的物品必须具有下列性质:
一是租赁物件必须是实物财产,无形资产不能作为租赁标的。
二是租赁物件使用以后仍然能够保持原有形态。三是租赁物件应是能够独立地发挥效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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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租期长短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双方是按照租期长短来计算费用的,租期越长,出租人收取的报酬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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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主要指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租金的大小不是通过使用次数来衡量,而是通过租期长短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在租期内,不论是承租人是否行使了使用权,是否由于行使使用权而获得了收益,出租人都要收取租金。对出租人来说,收取的租金中不仅包括了出租人花费在租赁物件上的投资成本,而且还包括出租人在租赁交易中获取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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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形式分类的角度
租赁分类的方法和角度大致包括了以下几种:
(一)从私法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二)从会计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三)从税收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四)从租赁交易业务规范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五)从租赁标的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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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私法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从私法或民事法律的角度对租赁进行分类,租赁分为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
这种分类的依据主要是:不同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对租赁物件购买的决定权是不同的,因此当事人之间由租赁物件所产生的权利和责任也不同,实际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的认定是依据租赁交易在民事法律上的归类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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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会计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从会计的角度进行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会计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看租赁物件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由此来决定交易当事人的会计处理方式,会计进行这种分类目的是为了使会计处理能够真是客观地发应租赁交易对当事人财务状况地实质性影响,保证会计反映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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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税收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从税收的角度对租赁进行分类,目的是为了确立租赁交易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交易主体。在不同的租赁交易中,哪一方交易当事人可以作为投资人来享受投资税收优惠却很难根据投资发生时的出资状况简单判断,因此需要对租赁交易进行分类。不同的租赁交易内容,享受税收优惠的交易当事人也不同,由出租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是节税租赁,由承租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则是非节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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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租赁交易业务规范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这种分类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而言的。包括了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杠杆租赁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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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租赁标的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按照租赁标的物的性质,租赁可以分为动产租赁、设备租赁、不动产租赁、房屋租赁、土地租赁、飞机租赁、汽车租赁、计算机租赁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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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的形式
(一)传统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二)节税租赁和非节税租赁
(三)杠杆租赁
(四)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售后租赁)
(五)其他租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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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租赁
在我国《合同法》中,租赁即指传统租赁。传统租赁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租赁关系简单,只涉及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只签订一个合同,即租赁合同。
承租人租赁目的一般是为了短期、临时性使用租赁物。
租赁物的选择是由出租人决定的,租赁物无法出租时的投资损失也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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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具有不完全支付性,即出租人无法只通过一个承租人租用设备,并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收获全部或大部分投资,出租人对一个承租人出租所收回的租金,只是全部投资的一部分。
出租人除了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件,还要提供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等全面服务。
租赁合同可以中途解约。
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退租或续租。
在会计处理上,租赁物不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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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侧重的角度有所不同。
我国《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规定侧重承租人对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则侧重租赁资产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因此实务操作中就会出现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上却不作为融资租赁业务去处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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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的角度对融资租赁的特定做以下归纳:
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融资,承租人直接与供货厂商洽谈选定所需设备,再由出租人出面购买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签订两个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承租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一个租赁交易的整体。
承租人租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租赁期限与设备耐用年限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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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选择权由承租人决定,与租赁物有关的设备缺陷、技术落后等风险也由承租人承担,出卖人不能履行购买合同时,由承租人进行索赔。
租赁支付具有完全支付性或全额清偿。
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租赁合同不可中途解约。但在某些情况下,租赁合同实质上无法继续履行,只能终止或解除时,承租人则要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租金。
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
在会计处理上,租赁物要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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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有两个含义:
会计角度;
合同法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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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的角度对经营租赁的特点做以下归纳:
经营性租赁仍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和两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
承租人的租赁目的仍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但是租赁期限断语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
租赁物件的选择由承租人决定,但出租人有否决权;
租赁支付具有不完全性;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既可由承租人也可由出租人负责;
租赁合同可以中途解约;
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和留购;
租赁物即可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也可不纳入。
由此可以看出,经营性租赁实际上是由出租人承担租赁投资风险的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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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租赁
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真实租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规定的租赁形式:
出租人必须对资产拥有所有权。
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按公平市价续租或留购,也可将设备退回给出租人,但是不能无偿享受期末资产残值。
租赁合同开始时预计的租期期末资产公平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公平市价,是指在公平的交易中,交易双方在相互熟悉并且两厢情愿的条件下,就一项资产的买卖而达成的成交金额。)
租期末,租赁资产应具有两年的服务能力,或者租期末资产的有效寿命为其原有效寿命的20%。
出租人的投资至少应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
出租人从所得租金中可获得相当于其投资金额的7%~12%的合理报酬,租期不得超过三十年。 下一页
凡符合上述诸条件的租赁为真实租赁,在税收上能真正享受优惠的待遇,即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及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并且可以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其部分税收优惠,而承租人可将其所付租金,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由于节税的好处,承租人用于租赁设备的成本支出低于贷款购买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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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节税租赁
非节税租赁在英国被成为租购,在美国称为有条件的销售式租赁。这类租赁在税收上被当作分歧付款交易来对待。
在英国,一项租赁合同中如有“承租人享受留购权”的条款,这个租赁交易就被税务当局视为租购。
在美国,一项租赁交易若符合下列规定之中的任何一条,就被视为有条件的销售式租赁:
租金中有部分金额是承租人为获得资产所有权而专门支出的;
在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后,资产所有权即自动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在短期内交付的租金,相当于购买这项设备所需要的大部分金额;
一部分租金支付实际上是利息或被认为相当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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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义价格留购一项资产;
租金和留购价的总和接近购买设备的买价加运费;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投资损失的风险;
租金实质上等于租赁资产损失的风险。
销售式租赁在税收方面被视作一项买卖交易,享有与买卖交易相同的税收待遇,即由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作为设备的所有者享受税收折旧优惠和期末残值,但其所付的租金不能当作费用从成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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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租赁交易。
1.杠杆租赁的定义。
2.杠杆租赁的当事人。
3.杠杆租赁涉及的合同。
4.杠杆租赁的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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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杠杆租赁的定义
杠杆租赁是一种融资性节税租赁。在杠杆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就可获得设备的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资金则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取得,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还款保证在于设备本身和租赁费,同时需要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该贷款的担保。杠杆租赁主要用于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业务,例如飞机、输油管道、石油钻井平台、卫星系统等的租赁。
杠杆租赁可以为其参与者带来很多好处。
对出租人来说;
对承租人来说;
对贷款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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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杠杆租赁的当事人
杠杆租赁是一种最复杂的租赁交易,它包括七个当事人:
(1)承租人。
(2)制造供应厂商。
(3)物主出租人。
(4)物主受托人。
(5)债权人或贷款人。
(6)合同受托人。
(7)包租人或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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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主受托人
杠杆租赁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分属于多个大公司和大银行,为便于经营管理,通常委托一个物主受托人经管租赁资产。物主受托人是杠杆租赁的核心,具有三重身份:出资资产法律上的所有者,承租人的出租人,债权人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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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受托人
当债权人有好几个时,一般设立一个合同受托人,负责代表债权人与物主受托人联系。物主受托人把出资资产、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移交给合同受托人,使其在该项财产上有权行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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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人或经纪人
包租人或经纪人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充当中间人,负责安排起草租赁合同,寻找有利的借款来源,安排、促成租赁合同的签署等等,从中收取佣金,一般是由租赁公司、投资银行或经纪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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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杠杆租赁涉及的合同
杠杆租赁由于关系人多,交易复杂,因此需要签署多个合同文本,主要包括:
参加协议,或称融通资金协议,是由杠杆租赁所有当事人签署执行的文件。
购买和制造协议。这是承租人与制造销售厂商之间的协议。
转让协议。即购买协议的转让协议,由承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
信托协议。这是产权参加者与物主受托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信托协议。包括信托合同和抵押契据两项文件,由物主受托人与合同受托人签订。
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
保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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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杠杆租赁的交易程序
杠杆租赁的交易过程包括筹备阶段和正式进行阶段。
筹备阶段:
(1)承诺。
(2)包租人寻找股权投资人和债权人。
(3)寻找物主委托人和合同受托人。
(4)上述当事人签署一项参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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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进行阶段:
(1)物主出租人(即产权参加人)与物主受托人签署信托协议,以确定产权参加者索同意预付的现金投资比例和金额。
(2)物主受托人与合同受托人签订合同信托协议,以确定贷款人在设备投资中的贷款比例。
(3)物主受托人和债权人分别把投资现金和贷款款项交付合同受托人。
(4)物主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规定,正式向股权人、债权人签发股权信托证书及借据作为设备产权和设备物主的凭证和债权凭证。
(5)物主受托人代表物主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6)物主受托人和合同受托人签订担保契约,规定把设备物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合同受托人,以此作为对债权人提供无追索权贷款的担保,规定合同受托人交付贷款后,由物主受托人接受厂商转交的设备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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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租人与厂商签订购货协议。
(8)在购货协议基础上,承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购买协议转让书,规定承租人将其购买设备的权利,包括获得服务和培训的权利都转让给物主受托人。
(9)合同受托人向厂商交付货款。
(10)根据担保协议规定,厂商将设备物权交给物主受托人。
(11)厂商向承租人直接发货,承租人向物主受托人签发租赁物件收据,至此,租赁正式开始。
(12)承租人向合同受托人交付租金。
(13)合同受托人收到租金,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债权参加者偿付到期的债务本息,并在扣除信托费等费用后将租金余额交给物主受托人。
(14)物主受托人将收到的租金金额先扣除信托费等费用,再按出资人比例分付给每个产权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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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租赁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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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由出租人用从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向供货厂商购买设备,然后直接租给承租人,设备所付款项是由出租人自行筹措的。
直接租赁一般包括两个合同:一个是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个是购货合同,由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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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租赁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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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
转租赁是由出租人先从别的租赁公司租金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一项转租赁涉及4哥当事人,即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签订三个合同:(1)购货合同。作为第一出租人的租赁公司A与设备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2)租赁合同。租赁公司A与第一承租人租赁公司B签订租赁合同。(3)转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B作为第二出租人与第二承租人签订转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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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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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售后租赁)
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方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回租只涉及到两个关系人:(1)企业。既是卖主,又是承租人。(2)租赁公司。既是买主,又是出租人。
回租涉及两个合同:(1)买卖合同,即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租赁合同,即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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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租赁形式
1.国内租赁和跨国租赁。
2.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3.厂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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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租赁和跨国租赁
国内租赁和跨国租赁是按照租赁交易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的。
国内租赁是指租赁交易只涉及国内区域,即租赁交易中涉及的当事人同属一国居民。国内租赁是融资国内资金的形式。
跨国租赁是指租赁交易的范围扩展到国外,即租赁交易中涉及的当事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跨国租赁是进行国际间融资,扩大进出口贸易的一种手段。跨国租赁又分为进口租赁和出口租赁。
进口租赁是指由国外引进租赁设备,租给国内承租人使用。进口租赁常常被用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引进国际资金的手段。
出口租赁是指将国内设备出租到国外,由国外承租人租用,出口租赁是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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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不动产租赁是指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对象进行的租赁。
动产租赁,也叫设备租赁,是指以各种动产为对象进行的租赁。动产租赁还可细分为计算机租赁、汽车租赁、卡车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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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厂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
厂商租赁是指由设备生产厂商作为出租人为客户办理的以自身生产的设备为租赁标的的租赁交易。
委托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提到的一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委托租赁的解释是:“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风险租赁是以风险企业为承租对象的租赁形式,风险租赁的出租人不仅可以得到租金和设备残值的收入,而且可以获得认购承租人股份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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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租赁的功能
一、对承租人的功能
二、对出租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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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承租人的功能
(一)融通资金
(二)减少资金占用
(三)提高资金流动性
(四)表外融资
(五)避免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
(六)获得专业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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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资金
融资资金是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融资租赁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发挥与银行借贷等中长期融资手段相同的作用。同时,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
一是租赁融资手续简便快捷,而且对于那些新建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获得融资支持的重要方式;
二是承租人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三是承租人可以得到百分百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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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出租人的功能
(一)降低投资风险,扩大投资规模
(二)扩大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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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投资风险,扩大投资规模
对投资者而言,采用租赁方式投资比采用贷款等方式投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这是由于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一直属于出租人,若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同时租赁的资金用途明确,出租人直接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和租给承租人,不会发生银行贷款出现的客户将资金挪作它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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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产品销售
对设备生产厂来说,运用租赁形式可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
一是租赁可以减少一次性付款给客户造成的资金压力,是那些资金不足的潜在客户变成现实客户;
二是租赁可以为客户提高设备试用期,有利于扩大客户群;
三是用条件优惠的租赁吸引客户租用设备,从而带动配套设备和相关产品的销售;
四是有利于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由于租赁不转移所有权,不是买卖,可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和贸易壁垒,同时还可以利用承租人所在国的税收优惠。 下一页
可以看出,租赁的功能实际上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即投资功能,融资功能,促销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这四大功能并不是租赁所独有的功能,但是租赁在发挥这几个功能是具有鲜明的特色:
1.租赁的投资功能;
2.租赁的融资功能;
3.租赁的促销功能;
4.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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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
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管理效率提高并能避免设备陈旧风险,保持设备的先进性;
二是租赁能够使承租人固定资产变现,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优化资产结构;
三是一些租赁交易获得的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表,简化了财务手续,减少了管理费用支出,同时有利于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
四是出租人运用租赁方式减少设备闲置,承租人运用租赁减少购买设备的资金支出,对整个社会来说,设备得到了充分利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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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租赁的演变和发展
一、租赁的演变
二、世界租赁业发展概括
三、我国租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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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的演变
租赁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信用形式,历史上一些古老的法典对租赁都有记载。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和变化,租赁的形式不断更新,功能不断扩展,从租赁早起的起源到现代社会,租赁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大的时期,即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
(一)传统租赁
(二)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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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租赁
传统租赁出现的时期非常久远,它的典型特征是:租赁期限比较短,出租人不仅提供租赁物件,而且提供维修、保养等方面服务,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将租赁物件还给出租人。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承担了投资的全部风险,租金通常比较高。
虽然传统租赁早于融资租赁,历史久远,但是它并为随着融资租赁的产生而消失。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租赁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国数量众多的从事出租服务业务的企业经营的就是传统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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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形式进行的融资活动,它的产生源于现代化生产方式的需要,租赁对象主要是各种生产性设备。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主要区别是:
融资租赁的目的不是为了短期临时使用设备,而是为了获得长期融资来源;租金的计算以设备价款为基础的;设备选用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的风险主要是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信用风险;出租人只负责融资,不再提供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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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现以来已经经历了五个发展时期:
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一个时期是单一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二个时期是可变通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三个时期是以经营性租赁为标志的;
融资租赁发展的第四个时期是以全面业务创新为标志的;
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五个时期是成熟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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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一个时期是单一的融资租赁,其特点是:
(1)租赁合同是不可解约的,承租人不能提前中止合同;
(2)出租人通过对一个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回全部投资病获取收益,即租金的金额清偿;
(3)承租人在租期结束时用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的设备;
(4)每期支付的租金都是等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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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二个时期是可变通的融资租赁,这一时期融资租赁的特点是出租人在安排租赁业务方式时开始注重满足承租人的不同需要,融资租赁与传统借款方式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区别,其变化主要变现在: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现金流量不妥设计不同的租金支付方式,既可以等额支付,也可以差额支付;
(2)租期长短不再等同于设备的法定耐用年限,而是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或短于或长于设备耐用年限;
(3)出租人利用杠杆租赁扩展了租赁的业务范围;
(4)生产厂商开始利用租赁方式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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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发展的第四个时期是以全面业务创新为标志的,包括租赁形式的创新及筹资方式的创新,其典型的创新产品主要有:
(1)租赁基金。
(2)租赁证券化。
(3)风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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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租赁业发展概况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租赁业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在20世纪最后20年间其发展更加日新月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世界租赁交易量的快速增长
(二)租赁渗透率不断提高
(三)经济发展与租赁发展相互推动
(四)发展中国家融资租赁业得到较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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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渗透率
租赁渗透率是衡量租赁业发展程度的统计指标。它包括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设备渗透率,即年租赁交易量与年设备投资额的比率,这个指标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使用;
二是年租赁交易额与GDP的比率,这时2001年才开始采用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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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发展与租赁发展相互推动
经济发展与租赁发展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租赁设备渗透率比较高;
二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租赁交易额大;
这说明,租赁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是同步的,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租赁业越发达,而发达的租赁业反过来又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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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租赁业的发展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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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由国外引进的。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试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1981年4月,中信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组建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7月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立和现代租赁体制的建立。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起步的阶段,财务、税收、海关、工商、外贸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融资租赁业在80年代中后期得到了快速发展。 下一页
截至200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6家,其中四家由于经营问题或破产或关闭,现在仍有12家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外贸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公司则有42家。此外还有20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80多家财务公司和4家资产管理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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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0年代初诞生后的20年里,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运用融资租赁从国外引进设备和资金,支持我国企业的技术改造。
(2)运用融资租赁进行资产管理,扩大产品销售。
(3)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促进外商在华投资,引进新的投资理念和先进的项目评估及风险管理经验等方面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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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赁市场交易
单位:百万美元
注:表中数据摘自《World Lease Yearbook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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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融资租赁交易规模小,租赁渗透率低。
(2)融资租赁基本上是企业筹资的方式,资产管理功能和促销功能远远未能发挥作用。
(3)部分租赁公司资产质量恶化,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难以为继。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宏观经济环境因素;
租赁业自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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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但是融资租赁在我国仍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生产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扩大实质性投资带动就业增长,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的更新换代,推动高新技术和设备的使用;
在流通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改变原来的生产、运输、销售等部门相互分割的传统流通方式,建立产供销一条龙的生产营销体系,促进国产设备的销售,扩大国产设备的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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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改变单一的贷款融资方式,改善银行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
在财政领域,融资租赁与财政政策相互配合,可以改变原有的财政及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占有,提高资金流动性,盘活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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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宏观环境在不断地改善,从1999年开始,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三个法律法规相继颁布。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会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交易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开始实施。
与此同时,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融资租赁在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开始利用各种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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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租赁程序和租金
第一节 金融租赁业务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租金的计算与支付方式
下一章
第一节 金融租赁业务的一般程序
一、企业投资意向的选择
二、委托租赁阶段
三、租赁公司审查受理
四、租赁业务谈判
五、租赁业务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六、引进设备与售后服务
七、租金及其支付
八、租赁期满后的设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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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投资意向的选择
承租人根据本企业历年销售、生产和经营情况以及来自各方的信息反馈与市场预测,掌握了某种产品在国内外的潜在发展趋势,认为只有对本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采用新技术或更换某些关键设备),才能使自己在竞争中取胜,并且决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设备。这时,承租人首先应选择好租赁什么样的机械设备作为将来的租赁对象,也即对未来投资意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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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租赁阶段
委托租赁阶段是指承租人根据选定的租赁对象向租赁公司提交租赁委托书和保证的过程,它是租赁程序的第二个环节。
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一般要通过我国的租赁机构(中方经营或中外合资经营)。因此在委托租赁阶段,承租人首先应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家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有经营租赁业务资格的机构作为委托的对象。其次,在确定了委托对象后,企业应与选定的租赁公司直接联系,经过了解该租赁公司的租赁范围、经营能力、融资条件和融资率等有关情况后,如果认为条件合适,可向该公司提出办理租赁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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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公司审查受理
租赁公司在接受承租人委托时,需要验证有关文件(亦即承租人进行租赁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证书和财务报表,以便估算出承租人的经营能力和风险程度。必要时通过资信机构对承租人的资金和信用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然后确定是否可以租赁。如果符合租赁条件,租赁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并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表明正式接受委托,并送租赁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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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业务谈判
金融租赁业务谈判是金融租赁业务合同得以订立的关键。
由于金融租赁业务涉及两个经济合同即租赁合同与供货合同,因而租赁业务谈判也应由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构成,谈判内容应包括技术谈判、商务谈判和租赁谈判。
(一)技术谈判
(二)商务谈判
(三)租赁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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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赁业务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办理金融租赁业务,一般要签订两项合同:
一是购货合同,二是租赁合同。
(一)购货合同的签订及主要内容
(二)租赁合同的正式签订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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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货合同的签订及主要内容
供货方和出租方就购货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正式签约,购货合同即告生效。若一方当事人要求公证机关公证的,经公证后为合同成立。购货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购货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当事人的全称、营业地点或居所;
(3)设备品名、型号、规格、质量和数量;
(4)设备交付日期、地点和方式;
(5)设备价款、支付日期、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供货合同确定生效后,非经出租方和供货方的同意,承租方对租赁对象(租赁标的)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数量和价款的要求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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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合同的正式签订和生效
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就是租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而达成协议则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要约一经承诺,金融租赁合同即告成立。
在大多数金融租赁业务操作中,大量使用的是由金融租赁机构拟定好的标准合同,双方在合同上就待定的内容达成一致,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生效。此时,承租方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以免出租方拟定的标准合同偏向出租方的利益,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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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进设备与售后服务
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租赁公司便开始在国内外融资,筹集用于购买设备所需要的资金。在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后,按租赁合同向供货方付款,供货厂商按照事先签订好的购货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设备运交租赁公司后转交给承租人,或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当承租人收到设备后要向供货公司开出收据,表示设备已经收到。有时合同规定需要由供货厂商派工程技术人员到厂里进行安装调试,由承租人验收是否符合标准。
如果是购入国外厂商提供的设备,在购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办理好减免税及报关工作;二是租赁设备到达合同规定的交换地点后,承租企业应负责设备的保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清点货物,清查无误时,即向租赁公司出具租赁设备的收据;三是办理租赁设备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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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金及其支付
从起租之日起,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对租赁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次数、每期租金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等。
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按估算的成本计算出来的。当实际成本与估算的成本有出入时,租金要作相应的变更,承租人应按变更通知书的规定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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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租赁期满后的设备处理
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的处理上一般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租赁业务中,承租方一俟租赁期满,多数选择留购方式,即按双方约定的象征性价格购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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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租金的计算与支付方式
一、租金的构成要素
二、租金的计算方法
三、租金计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租金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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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金的构成要素
出租人耗费在租赁资产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一是租赁设备购置成本(或概算成本);二是为购买租赁设备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三是为租赁业务而支付的营业费用。
(一)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
(二)租赁期间的利息
(三)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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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
这是构成租金的首要因素,它由资产(设备)原价、运输价、保险费三个部分构成。在金融租赁中,对于从国外进口的租赁设备,还应考虑资产价款与进口货价之间的关系。如果设备进口价为到岸价(CIF),到岸价即为资产价款;如果设备进口价为运费在内价(CEF),则应加上途中保险费作为资产价款;如果设备进口价为离岸价(FOB),还应加上运输费和途中保险费才构成资产价款。
在一些租赁标的将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金融租赁中,由于承租人最后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设备残值名义价款”,以获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设备残值的名义价款不应成为构成租金的内容,应从租金设备的总成本中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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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间的利息
租赁公司为购买租赁标的资产,可能从不同渠道筹集资金,不论资金来源何处,都需要支付利息,因而在租金中应包括租赁公司支付的利息费用。其利率高低取决于签订租赁合同时金融市场的行情、资金的来源、租赁公司筹措资金的能力和利差风险费等不确定的因素。
利差风险费是由实行期限差额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因素引起的,这些因素包括:
(1)贷款期限差额利率;
(2)贷款利率按月、季、半年、一年档次浮动;
(3)如果客户需要一年以上的固定利率贷款,则需要参考国际上商业银行采取的“加息”或“加利差风险”的借贷办法办理。征收利差风险费是为了保值和赚取合理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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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出租人办理租赁业务过程中所开支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业务人员工资、旅差费和必要的盈利。有的租赁公司将营业费用分成手续费和利润两个部分,即将手续费列入成本,从租金中收回,利润也从租金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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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金的计算方法
(一)租金计算中需注意的相关概念
(二)租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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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金计算中需注意的相关概念
1.利息的种类。
2.复利终值与复利来计算。
3.计息频率。
4.年金现值与终值计算公式。
5.资金存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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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的种类
利息分为单利与复利两大类。利息可按年也可不按年的周期计算。用以表示计算利息的时间单位称为计息周期。
单利是根据本金及未付利息的期间数计算利息。现设P为本金;i为利率;n为期间数,则单利的表达式为:
单利=P×n×i
复利是根据本金及以前未支付的利息之和来计算的利息。在以复利计息的情况下,当期期末未支付的利息要计入下期本金。复利的计算公式为:
复利=P×[ (1+i) 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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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利终值与复利现值的计算
复利终值是指一定量的货币本金,按复利计算的若干期后的本利总和。复利现值,是指未来某期的一定量货币,按复利计算的现在的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为:
复利现值+复利利息=复利终值
复利终值-复利利息=复利现值
现设:i表示利率,n表示期间数,P表示复利现值,F表示复利终值,则:
F=P (1+i) n
式中, (1+i) n称为复利终值系数,简称终值系数,记作(F/P,i,n)。根据不同i和n,计算出(1+i) n = (F/P,i,n)的值,列表即为终值系数表。于是上述公式可以写成:
F=P (F/P,i,n) 下一页
复利现值为复利终值的逆运算。
由F=P (1+i) n可以求复利现值的计算公式:
式中, 称为复利现值系数,简称现值系数,记作(P/F,i,n)。该系数亦可通过查表求得或通过终值系数的倒数求得。则上述公式可写成:
P= (P/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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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息频率
为了计算每年计息超过一次的复利和终值,必须用计算频率将年利率换成每一计息期的利率。计息频率就是1年内计息的次数,用M表示。用年利率R除以计息频率M,可得每一计息期的利率。年限数T乘以计息频率M可得总计息次数。由每年计息1次时求终值的公式F=P (1+i) n可得每年记息M次的终值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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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金现值与终值计算公式
年金是指在利率不变,间隔期相等(如年、季等)条件下,连续支付(或收取)的一系列等额款项。年金有多种,于每期期末支付(或收取)的年金称为普通年金或后付年金。于每期期初支付或收取的年金称为即付年金或预付年金。在第一期期末以后的某一时间开始支付或收取的年金称为递延年金。无限期连续支付或收取的年金称为永续年金。
(1)年金现值。
(2)年金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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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金现值
年金现值是指未来每期支付或收取的等额货币,按复利计算的现时总价值。
年金现值计算公式,
即: 或
式中, 或
的值称为年金现值系数,
记作:(PA/A,i,n ),可通过查表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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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金终值
年金终值是指每期支付或收取的等额货币,按复利计算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总价值。
年金终值计算公式,即:
式中, 称为年金终值系数,
记作: (FA/A,i,n),亦可通过查表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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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金存储公式
这是年金终值的逆运算,即对一定量的货币终值,求按复利计算的每期支付或收取的等额货币(年金)。
由公式 可以推导出如下公式:
该公式即为资金存储系数,
记作(A/F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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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金的计算方法
1.附加率法
2.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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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率法
附加率法是指在租赁资产的设备货价或概算成本上再加上一个特定的比率来计算租金的方法。租赁公司根据营业费用、利润等因素来确定这一特定比率。设:R为每期租金,PV为租赁资产的价款或概算成本,n为租金支付次数,i为每期利率,r为每期附加率。则每期租金计算公式为:
上述为单利计算公式,也可写成
该公式表明,分期均匀还本PV/n ,但是每期均按租赁资产的价款或概算成本来收取利息PV·i ,还另收附加率PV·r,因而按这种计算租金的方法所收取的租金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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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金法
年金法是指一项租赁资产在未来各租期内的租金按一定的利率换算成现值,使其现值总和等于租赁资产的概算成本的计算方法。该方法又分为等额年金法和变额年金法。
(1)等额年金法
等额年金法是指运用年金法,并使各期租金均等的租金计算方法。又分为先付租金与后付租金两种。
后付租金法
该方法规定每次租金在每个租金支付期期末支付,每期应付租金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R为每期租金,PV为租赁资产的价款,i为每期利率(即年利率÷每年支付次数),n为租金支付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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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租金法
先付租金法的租金计算与后付租金法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每期租金在开始日支付,其每期应付租金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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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额年金法
等差变额年金法
等差变额年金法是指运用年金法,并从第二期开始,使每期租金比前一期增加(或减少)一个常熟d的租金计算方法。
假设:PV表示租赁设备的概算成本,n表示租金支付次数,i表示每期利率,R1,R2,···,Rn 分别表示第一、二、···、n次支付的租金;
表示年金现值系数,可查表求出;d表示每期租金比前一期增加的常数。因此有R1=R1,R2=R1+d,R3=R1+2d,···,Rn=R1+(n-1)d。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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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1)-(2)得:
两边同时乘以1+i,整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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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同除以 得: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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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移项整理得:
该式即为等差变额年金法第一期租金的计算公式。
并由此推导出租金总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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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比变额年金法
该方法是指运用年金法,并从第二期开始,使每期租金与前一期的比值是同一常数q的租金计算方法。等比变额年金法的首期租金和租金总额可以利用的等比数列的求和公式推导出来,在这里,我们直接给出其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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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计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影响租金总额的因素
(二)租赁标的物的残值确定
(三)租赁手续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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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租金总额的因素
租金总额除了受租赁设备的购置成本的影响以外,下列因素对它也有直接影响:
1.融资利率。这是影响租金总额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一般而言,利率越高,租金总额越大,反之则越小。
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越长,承租企业占用租赁机构资金的时间也越长,租赁机构为此所承受的融资利息负担也就重要,而租赁机构的这部分利息负担是通过租金来收取的。所以租期越长,租金总额就越大。
3.支付方式。租金支付的方式很多,有等额支付与非等额支付之分,还有先付与后付之别,而且同样长的租期,支付次数也不尽相同,这都对租金总额有影响。
4.保证金的支付与结算方式。承租企业向租赁机构支付的保证金数额越多,租金总额越小;反之则越大。此外,保证金是用作抵交最后一期租金,还是计算租金时从概算成本中扣除,都影响租金总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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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标的物的残值确定
租赁标的物的残值是指租赁期满时,按租赁设备的市场售价估算的租赁设备的残余价值。租赁设备的残值根据租赁设备的种类、性能和市场情况等条件而定。在计算租金时不计残值,但在支付租金时,则扣除残值。因此,残值对租金的影响是很大的。
国际上,当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要想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残值数支付残值费。(残值数约为租赁设备概算成本的10%~20%。)
通常残值在最后一次租金支付中扣除。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留购、续租或退租租赁标的物。留购或续租时,其购价或租金以残值作为基数依据;退回时双方应确定实际残值,当实际残值低于原定数,承租人应根据合约规定赔偿,相反出租人必须补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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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手续费的确定
目前,常用的租赁手续费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 按租赁设备价款计算,并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
手续费=租赁标的物的成本×手续费率
2. 按租金总额计算,并于租赁开始一次性收取。
手续费=租金总额×手续费率
3. 提高利息率,在租赁期内逐步收取。在该种情况下:
实际利率=原定利率+手续费率
4. 提高设备价款,在租赁期内逐步收取。在该种情况下:
设备价款=原设备价款+手续费
再按照新的设备价款计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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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金支付方式
(一)租金的支付方式
(二)均等支付和不均等支付
(三)租金的货币种类
(四)支付租金的票据
(五)租金的支付日期
(六)租金的提前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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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租金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方式:
一是期初付租;
二是期末付租;
三是有付租宽缓期的期末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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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均等支付和不均等支付
均等支付是指每期支付的租金相同;不均等支付就是根据承租人滚动资金情况而商定的各期租金数。
不均等支付可以多种多样,如:
(1)季节性支付;
(2)逐步提升的支付;
(3)逐步递减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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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的货币种类
租金支付货币的使用原则,是以什么货币签订租金合同,就以什么货币完成支付行为。国内企业承租国外设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选择软货币为宜。但具体情况还要视利率与汇率水平的综合考虑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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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租金的票据
租金支付可采用期票和银行汇款。凭期票付款,应在租赁期开始时发出注有每月付款约定日与付款次数的期票。利用银行汇票,则凭租赁公司每月发送的账单,在约定日通过银行向租赁公司指定户头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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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金的支付日期
1.关于租赁期起算日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按照租赁标的的装运提单日期起算租赁期;二是从租赁公司向借款人支付租赁标的价款之日起算租赁期;三是从租赁标的运抵承租人工厂之日起算租赁期。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应根据租赁当事人的协议,确定租赁起租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订明。
2.租金的支付日期。租金支付日期的确定,国际上习惯做法为“算头不算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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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金的提前支付问题
一般来说,从银行借款是可以提前归还的,这样可以减轻借款人的利息负担。但在一次租赁交易中,租赁公司则具体规定租金支付的次数,每次租金支付的数额和日期,按出租人要求不得提前支付,否则提前支付部分要加收惩罚性利息。这主要是由于若承租人不按原定租金支付计划付息,而要求提前付息,出租人不但会由于提前回收而少收部分利息,还会使其资金运筹计划被打乱,产生积压或其他相关问题。出租人还因此面临寻找合适新客户而承担汇价风险。所以出租人一般不同意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如果同意,则可能以承租人负担其闲置资金的利息损失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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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租赁资金管理与决策分析
第一节 租赁资金筹措
第二节 租赁租金管理
第三节 租赁决策分析的主要方法
第四节 承租人决策分析
下一章
第一节 租赁资金筹措
一、人民币资金的筹集渠道
二、外汇资金的筹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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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同业拆借
(二)票据贴现
(三)银行信贷
(四)发行债券
(五)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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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租赁公司的流动资金来源。通过同业拆借方式取得的资金一般期限比较短,主要是为了解决临时资金头寸的不足和资金周转的暂时困难。根据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公司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但必须是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租赁公司。我国现有的租赁公司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建立的,注册资本都比较少,使得租赁公司的这一融资渠道受到了极大限制,要突破这个限制,租赁公司必须增资,使注册资本达到有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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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将未到期的承兑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付给持有人现款,待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票据付款人收款。可见,贴现的实质是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以前,未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付一定的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以提前收回垫付于商业信用的资金。目前,我国的租赁公司很少有票据融资,但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租赁公司可以将作为租金收回的商业或银行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现,融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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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我国传统的融资方式,也是目前我国租赁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因为我国的租赁公司大多是银行参股投资组建的,所以作为股东的银行会积极支付租赁公司的融资需要。在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租赁公司难以在资本市场融资,于是银行信贷自然而然成为主要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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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债券
债券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一般发行的期限较长,租赁公司出租设备的租期也较长,从而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措长期资金。
发行债券必须明确债券要素。它包括发行额和票面金额、债券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发行价格、还本期限和方式、发行方式等。
以上要素确定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就可以公告发行债券了。目前,我国租赁公司离人民银行对发行债券的要求还比较远,这种融资渠道基本上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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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股票
股票是股票发行人发给购买股票的人(出资者)以证明其对公司所有权的有价凭证。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
发行股票,租赁公司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拟公开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并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0%;发起人在近几年没有违法行为等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租赁公司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申请发行股票,但是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租赁公司由于无法满足上述要求,通过发行股票筹措资金的融资渠道也不通畅。但是随着国内金融租赁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我国在2001年年底入世,国内租赁公司的规模会不断地扩大,发行股票筹资的环境也会得到不断地改善,发行股票必将成为租赁公司的一种重要的资本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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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吸收外汇存款
(二)母公司的外汇贷款
(三)国际金融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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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外汇存款
发达国家的租赁公司可通过吸收外汇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一是通过国外的分支机构从当地吸收居民和企业的存款,作为母公司的资金来源。要通过这种方式筹集外汇资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金融租赁公司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二,该分支机构被所在国的中央银行批准经营所在国的本币业务。二是直接吸收本国居民和外商企业的外汇存款。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则不能吸收外汇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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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母公司的外汇贷款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有外国金融机构投资的合资租赁公司,因为在我国投资于租赁业的国外金融机构资本实力相对雄厚,常常通过提供低利率的外汇贷款支持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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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金融市场融资
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是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公司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国际金融市场是国际间进行货币金融活动的领域。它由经营国际货币的金融机构组成,是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租赁公司一般可从国际金融市场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
1.国际货币市场
银行短期信贷市场;贴现市场;短期证券市场。
2.国际资本市场
银行中长期借贷市场;证券市场。
3.外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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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租赁资金管理
一、安全投放
二、项目管理
三、保证租金及时收回
四、恪守信用
五、资金的合理配置
六、资金营运的动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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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投放
租赁公司在确定资金投向时,必须慎重考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一)对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二)对承租企业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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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租赁项目是否可行直接影响着出租人的利益,也就是资金的回收。考察租赁项目的盈利能力是可行性审查的核心,根据企业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对该项目在市场、经济效益、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审核,即:
(1)考核项目产品是否有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力和应变力如何,能否外销、创汇、节汇。
(2)对项目的工艺设备诸方面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以判断技术上是否可行。
(3)利用现值分析的办法来判断项目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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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承租企业进行评估
1.审查承租企业的资信状况。
2.审查承租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3.审查承租企业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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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管理
(一)对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进行管理
(二)对项目进行监测
(三)对项目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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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进行管理
1.收集、存储项目资料,建立租赁项目档案。
2.登记与租赁项目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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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项目进行监测
租赁公司在项目开始实施后,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和租金的回收。
租赁公司项目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投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项目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运转情况;项目的工程进度;项目投产后的经营管理状况;项目的产值、利润、税金的实现情况;租金的支付情况等。其中最核心的监测内容是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和租金的支付情况。租赁公司可根据以上内容制定一系列的监测指标,定期测算并作相应的监测记录。这种监测工作应贯彻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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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进行监控测算的数据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来自承租企业向租赁公司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及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资料;
另一方面则来自于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获取的资料和信息一般都比较准确和及时,可信度高。租赁公司要真切地把握承租企业和租赁项目的情况,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投产情况、承租企业的财务状况、承租企业交租金的情况;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承租企业的基本情况有何变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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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项目进行评价
租赁项目实施投产后,要对租赁期间租赁项目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主要的目的是考察业务的成果,以便为后来的业务开展奠定基础。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租赁设备的运转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其中项目的经济效益考核是最为重要的,并有量化的指标来考核,主要有:租赁期间年产值平均增长率、租赁期间项目投资年平均利润率、租赁期间项目投资年平均创汇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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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上述三个指标数值越大,表明租赁项目投资效益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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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租金及时收回
保证租金及时收回对一个租赁公司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在租赁公司内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每一个租赁项目有专门的人负责,实行专项控制,及时掌握承租企业交租情况及欠款原因,积极督促承租方及时交租。
其次,建立指标来监督和掌握承租企业的交租情况,并进行监控,使租赁公司的损失尽可能降到最小。主要指标有交付租金次数逾期率和交付租金金额逾期率。
这两项指标的数值越大,承租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差,应引起租赁公司的重视。 下一页
最后,依法收取租金。承租企业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均应按租赁合同规定付租。租金按期回流,才能保证租金良性循环,租赁公司须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敦促承租企业按合同交租。
当承租企业不履行租赁合同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了预防承租企业毁约致使租金无法收回,应当要求承租企业提供保证金,同时要求承租企业提供担保。
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收取租金,有权要求承租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金。若承租企业违约欠租,有担保人替代支付,担保人不能履行支付义务,应依法追求承租企业以及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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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恪守信用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恪守信用都是极其重要的,租赁公司也不例外。租赁公司常常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银行考虑的是过去的还款记录,它是信用状况好坏的表现。此外,在国际业务中经常需要外汇资金,要想及时筹集到优惠条件和价格的外资,不仅取决于该公司的经济实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它的信用程度。
租赁公司要维护良好的信用形象,就必须保证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保证还款来源的是租金的按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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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金的合理配置
资金的合理配置应包括资金来源的合理配置、资金运用的合理配置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合理搭配。
从资金来源来看,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中既有通过票据贴现、拆借等方式获取的短期资金,也有通过贷款或股票、债券等方式获取的中、长期资金。既有从国外筹集的资金,也有从国内筹集的资金。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筹资能力、筹资优势,以及资金运用的需需求,合理安排各种资金来源,争取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稳定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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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金运用来看,租赁公司应通过对租赁项目的评估及效益分析,尽可能将资金运用于回报率告、风险低的项目。在运用资金时,租赁公司还应注意不能将资金集中地投入某几个项目或企业中,而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将资金分散投放。
此外,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之间还有一个合理配置的问题。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长有短,而其资金的运用一般期限较长。租赁公司在安排筹资和投资时,应尽量使二者有效的结合起来,实现结构对称和偿还期对称,既要避免偿债危机,也要防范资金的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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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金营运的动态分析
金融租赁公司是负债经营,其负债的期限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其资产的期限也各不相同。金融租赁公司对租金的收取是分次进行的,在某些情况下,它对租赁设备价款的支付也是分次进行的。可见,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流进与流出之间存在着如何协调安排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事先对资金营运进行动态分析。
对营业资金进行动态分析的方法主要是现金流量分析法。采用这种方法必须事先根据有关资料估算出一定时期内租赁公司的现金流入量(包括租金的收入和其他各种渠道的资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量(包括借款到期还本付息,设备价款支付以及其他费用开支等),对现金流出量和流入量在期限和金额上搭配不妥支出要予以适当调整,最后编制现金流量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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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租赁决策分析的主要方法
一、简单成本比较法
二、现值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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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单成本比较法
简单成本比较法是一种简单决策分析方法,它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直接将租赁的成本和购买的成本加起来,其主要是针对期限比较短的经营性租赁。
因此,企业在做决策时,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预算物件的正常使用月数,做出购买还是租赁的决策,以节约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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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值分析法
把将来的资金流量(包括资金流出与流入)折算为现值,然后进行分析比较。现值分析法的基本公式:
式中:P为现值;F为终值;i为贴现率,折现率;n为期限。
现值分析法具有许多优点。首先,现值分析法以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基础,这为正确评价项目的成本和收益奠定了基础。其次,式中的贴现率可根据风险的大小进行调整,对风险较高的投资可采取较高的贴现率,对风险低的投资方案可采用较低的贴现率,即不同风险级别的投资方案可以有不同的贴现率,从而进行科学的决策分析。
在现值分析中,不同的贴现率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贴现率是影响租赁决策分析的重要因素。下一页
现值分析法又具体分为成本现值比较法和净现值比较法两种。
(一)成本现值比较法
成本现值比较法是将不同时期发生的成本折为现值进行比较的方法。有时承租企业投资项目的效益无法估计或者有两个以上的项目方案效益相似时,宜采用成本现值比较法对项目进行评估。通常对经营性租赁方式采用比较成本法,而对融资性租赁方式,则两种方法都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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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现值比较法
净现值比较法将租赁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入量的现值与租赁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出量的现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净现值流量的现值。
在租赁中,现金流入量是指租赁项目投产的营业收入、租赁项目投产后每年计提折旧和租赁资产项目所有权转移后的残值收入等;现金流出量是指租赁资金,加上租赁期后处理设备的残值支出。
净现值公式:
式中:NPV为净现值;CIt为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为t年的现金流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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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承租人决策分析
一、租赁与自有资金购买比较
二、租赁与银行贷款购买比较
三、租赁和自有资金购买对企业财务比率的影响的比较
四、承租企业对租赁公司的优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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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与自有资金购买比较
租赁与自有资金购买的不同之处在于:租赁资金是分期逐次支付,能节约许多资金,自有资金购买则是一次性投资支出,需占用大量资金。租赁有许多优点,但并非所有的设备都要租赁。企业不论以何种方式来获得设备,都是为了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因此,有必要对租赁和自有资金购买进行评估,从而选择最有利的投资方式。
对于承租企业来说,决定租赁还是自有资金购买设备,最简单的方法是将租赁成本和自有资金购买成本加以比较,选择成本低的方案。租赁成本包括租金和租赁期间维护设备的正常状态所必需开支的生产运转费用;自有资金购买包括设备价款和使用设备所发生的运转费及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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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与银行贷款购买比较
租赁和银行贷款购买一样,也是分期支付,但不同的是在各个时点上支付的金额不同,租赁成本和贷款成本在税收优惠上不同,造成租赁与贷款的实际成本不同。下面分别介绍考虑税收影响和不考虑税收影响的租赁和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
(一)不考虑税收的影响
(二)考虑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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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和自有资金购买对企业财务比率的影响的比较
考察企业信誉的一个核心部分就是看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比率往往能够很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比如,企业的流动比例越高,负债比率越低,它的偿债能力就越高,财务状况就越好。采用租赁、自有资金购买对企业的财务比率影响不同。虽然两者都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减弱,但不同的是,自有资金购买减少了流动资金,其影响的是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同时可能会使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存在困难,一般企业都不愿意这样做;而融资租赁主要是增加了长期负债,影响长期的偿债能力,在短期只是很少的租金支出,对企业的短期影响相对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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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企业对租赁公司的优选分析
(一)承租企业对租赁公司优选的必要性
1.可以减少利息支出。
2.可以降低租赁成本。
3.能够保证成交合同的质量。
(二)承租企业对租赁公司的优选分析
1.租赁公司的经济实力。
2.租赁公司的资信状况。
3.租赁合同的质量。
4.租赁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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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租赁的风险管理和税收管理
第一节 租赁的风险管理
第二节 租赁的税收管理
第三节 租赁保险
下一章
第一节 租赁的风险管理
一、租赁风险及其原因
二、租赁风险的防范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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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风险及其原因
租赁风险,是指以一定概率发生或其规模具有一定的概率分布的影响融资租赁合同顺利执行的事件。
在租赁风险管理中,可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租赁风险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照租赁风险的性质,可以分为纯粹风险和机遇性风险。纯粹风险也称静态风险,是指有损失机会而无得利机会的风险。机遇性风险也称动态风险,是指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而言,可能因此产生损失,也可能取得获利机会的风险。
按照租赁业务的性质,风险可以分为经营性风险、当事人信用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等等。其中自然灾害风险是纯粹风险,其他风险均为机遇性风险。 下一页
(一)经营性风险
经营性风险是指在租赁业务中由于经营管理因素而造成的对当事人经济效益的可能性影响。
对于出租方而言,经营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在租赁项目选择和资金筹措过程中,没有对市场的当前与未来供需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没有进行科学详尽的分析、比较、优化,对项目的可能性把握不准,降低了利润率甚至出现亏损;或因经营不善,造成资金不足,未能按购货合同条款如期开出信用证而造成供货方拒绝或推迟供货,致使承租方蒙受损失。
对于承租方来说,经营性风险在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都会出现。在企业内部表现为企业管理组织涣散、措施不力,不注重技术改造,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等等。经营性风险在企业外部则表现为原料、辅助材料价格上涨,水、电、交通运输等公共设施价格上涨,供应量减少,市场对本企业产品需求减少,以及出租方、供货方违约等等,这些都会影响承租方的经济效益。 下一页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租赁当事人各自所承担的对方不能全部、按时履行合同的风险。对承租方而言,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比较集中,主要表现在当出租方不能按时提供规定质量和数量的租赁标的物或维修用零部件时,影响了承租方按计划实施项目及生产的正常进行,延缓和阻碍了经济效益的实现。出租方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承租方不能按时、按量缴纳租金;二是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标的物不能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三是承租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返还租赁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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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和市场需求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变化,使租赁设备经济寿命缩短,使预计的经济效益和残值收益不能实现的风险。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市场需求变化莫测,必然影响租赁设备的实际盈利能力,影响承租方的实际收益,影响出租方租金的收取。承租方在签订金融租赁合同之前,要根据技术市场的行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租赁业务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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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影响金融机构、企业正常活动的政治环境或政府采取的出乎人们意料的影响金融机构和企业运作的行动所产生的风险。政治风险一般有如下三种类型:
1.转移风险。政府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利润和人员转移方面采取的限制措施所带来的风险。
2.所有权风险。包括资本的国有化、对外资股权的限制、取消特许专卖权。在投资部门和地区等方面的限制所带来的风险。
3.企业运转风险。即由于政府在企业生产、销售、筹资等方面的干预而带来的风险。
此外,工潮、动乱、政变、民族冲突、战争、政策变更也会造成政治风险。 下一页
(五)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金融法制还不健全,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或不断变化,使出租人、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或不能稳定的风险。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执法不严,还可能出现地方政府干预,影响租赁当事人的正常权益关系。如在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破产或诉讼执行中,地方司法部门可能偏袒本地方一方,牺牲对方利益;在国际业务中,司法部门可能处于外交政策或其他特殊原因,干预租赁企业的对外业务,影响租赁企业的对外信誉,等等。 下一页
(六)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在国际金融租赁业务中,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也统称为金融风险。两者是典型的投机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升降的变化给借贷双方所造成的损失。
汇率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货币之间汇率发生变化可能给交易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其具体内容可分为商业风险和融资性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所承担的外汇风险。
融资性风险主要是指在筹措资金的过程中债权债务双方因汇率变动所承担的风险。 下一页
分析租赁行业风险形成的原因,最基本的切入点可以从租赁双方的经营管理入手,但租赁行业的稳步发展与持续经营又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出租人或承租人某一方的经营管理水平。
国家经济结构或产业结构调整,可能导致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市场风险;
国家对外政策或汇率水平的变化,可能导致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汇率风险和对外业务发展的战略选择;
国家对租赁行业管理的政策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化,可能导致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稳定和可持续性经营政策的调整,面临政治或法律以及税收等多方面的风险;
国家膨胀性经济政策的实施,也会使租赁行业面临资金流失或筹资的风险,等等。
因此,对租赁业风险成因的分析必须在全面认识宏观政治、经济环境的基础上,再以租赁当事人的经营管理为切入点。 返 回
二、租赁风险的防范与补救
(一)应对风险的策略
(二)经营风险的防范
(三)市场风险的防范
(四)汇率风险的防范
(五)利率风险的防范
(六)政治风险的防范
(七)信用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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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对风险的策略
在风险管理中,对风险的绝对避免是不可能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科学的防范,最大限度的分散、化解和有效的补救。
1.预防对策。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风险加以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
2.补救措施。在事故发生后,采取控制事故的发展和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措施。
3.有效的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要采取措施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理 。
善后处理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一是自己承担损失。二是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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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风险的防范
租赁公司在受理业务之前,应严格按经济规律要求办事,进行细致、科学的咨询和调研。接受项目后应坚持按程序办事,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预测,进行科学的论证。对项目的收益性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加以分析,对承租方的信誉、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要给予慎重调查和正确评价,以择优受理租赁项目。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把出现的问题在条款中列明,严格规定约束条件和责任条件,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
承租人要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内部的凝聚力以加强对外的竞争力,要采用科学方法对市场进行调研、预测,建立灵活的营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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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风险的防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因素对租赁业务的影响是巨大的。对租赁当事人而言,必须全面对待,科学防范,否则可能带来灭顶之灾。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做好对国际上同类产品的调查和预测,对与本企业相关且技术更新快的租赁物件,租赁期应相对较短。在价格水平上涨的情况下,租赁期物件的折旧形式及残值估价应做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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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率风险的防范
1.妥善选择交易中使用的货币。
2.采用划抵清算方式。
3.使用外汇保值条款。
4.利用期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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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率风险的防范
在租赁交易中,资金的筹措一般可以有几种形式的利率可供选择,如银行间拆借利率、商业银行的优惠利率、出口信贷利率、混合贷款利率、政府贷款利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率等。在签订信贷协议时,应选择使用上述利率的浮动贷款还是固定利率的贷款,一般的标准是:当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上升时,应采用固定利率;当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趋于下降时,应选择浮动利率。此外还可以利用利率互换等金融创新手段对利率风险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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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治风险的防范
租赁交易前,租赁方都应对租赁交易的合作者(出租方、承租方、供货方等)所在国的社会制度、劳资关系、民族问题、政治局势等进行详尽的了解,对与租赁交易有关的外汇管制政策、税收法令的稳定性均要进行预测,避免与政局不稳定国家的交易对象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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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用风险的防范
对出租人而言,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应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及发展前景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做出正确的判断。在租赁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承租人一旦违约,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
1.终止合同。
2.强行收回租赁设备。
3.收取赔偿费。
此外,出租人可采取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应收租金的办法来防范由于承租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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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而言,出租人的违约主要表现在出租方不能按时提供合同规定的租赁设备,或变更资金支付要求。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全面了解出租人的经济实力及信用状况,并监督租赁设备的购买,防止出租人不能按时交货,提前准备防范方案。对租金的支付,应尽可能考虑到利率风险的影响。可以采取通过租赁合同中写明租金变动条款的规定,本着租赁双方平等的原则,在固定利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幅度,超过浮动幅度予以调整,尽量使风险合理分担。
对于自然灾害风险,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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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租赁的税收管理
一、国外租赁业务的税收管理
二、我国租赁业务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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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租赁业务的税收管理
(一)美国的租赁税收政策
(二)英国的租赁税收政策
(三)德国的租赁税收政策
(四)日本的租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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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租赁业务的税收管理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租赁机构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的征税
(二)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来源于中国的租金的征税
(三)租赁贸易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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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贸易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1.鼓励直接投资举办租赁企业。
2.鼓励外商以租赁贸易方式为我国企业融资提供先进设备,以及在中国内地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的方式,将设备租给中国内地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资金,可与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一样,得到相应的各种减免税优惠。
3.支持我国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进口必需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可以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4.中国在营业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方面所采取的优惠措施。
(1)对租赁营业所得的征税。
(2)对租赁投资所得的征税。
融资租赁的租金;
经营租赁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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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租赁保险
一、租赁标的物运输保险的险种
二、租赁期内的租赁标的保险
三、租赁保险的索赔
四、租赁保险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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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标的物运输保险的险种
(一)海运保险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4.附件险。
(二)陆运保险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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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内的租赁标的保险
(一)财产保险
(二)航空运输保险
1.航空运输险。
2.航空运输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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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保险的索赔
(一)索赔的概念和索赔时效
(二)索赔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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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的概念和索赔时效
保险索赔是指投保人在租赁物件遭遇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是投保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
索赔是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由投保人提出,因为投保人在法律上享有索赔权。
索赔时效是指投保人就保险事故造成其保险利益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最长期限。我国现行的保险条款大多将保险索赔期限规定为一年,但也有索赔时效超过一年的情况。
索赔期限一般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在索赔期限内,如有阻碍投保人行使索赔权的客观障碍的,应允许适当延长索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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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的具体程序
1.报案。
2.施救措施。
3.接受检验。
4.提供索赔单证。
5.领取赔偿或保险金。
6.开具权益转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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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保险的理赔
理陪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依法提出索赔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遭受的财产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及赔偿行为。简言之,理陪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全过程。
在租赁保险的实际理陪工作中,应把握以下两项原则:一是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二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租赁保险的理陪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
1.立案勘查。
2.责任审核。
3.赔偿给付。
4.余损处理。
5.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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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付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中采用的一种制度。投保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坏而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性时,可以提出转移保险标的于保险人的申请,同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金额。实施保险委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2)委付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3)投保人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委付通知,一旦保险人接受委付,投保人还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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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 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下一章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由供货方即供货人(也称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购买合同(也称供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组成。它涉及三方当事人:直接当事人除了租赁双方之外,还涉及提供设备的供货方。
一、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的关系
二、租赁合同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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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的关系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是不可缺少的两个合同,但两者并不是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它们不是并列关系。两者的关系是:租赁合同是主合同,购买合同是辅合同。
(一)两个合同相互独立
(二)两个合同相互依存
(三)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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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合同相互独立
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因为它们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经济活动。
1.购买合同是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
2.租赁合同是明确租赁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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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个合同相互依存
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虽然有相互独立性,但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的。因为设立这两种法律关系的目的是共同的。
1.购买合同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并经其确认要在所购设备后,才由租赁公司与供货方签订的,并使供货方与承租人形成了一种准合同关系。
2.租赁合同是购买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标的相同,所购设备即租赁设备。
3.购买合同不履行,也会产生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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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1.出租人需要与供货人签订购买合同,并履行支付贷款的义务,才有权拥有设备所有权,同时才有权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出租设备并收取租金。
2.租赁合同一经成立,购买合同非经承租人同意,不能变更。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租赁非指定设备。
3.购买合同一经成立,承租人对设备的要求,非经出租人同意,也不得变更。否则,造成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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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合同及其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设备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经济协议。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主合同。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融资租赁中的租赁合同既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又区别于传统租赁中的租赁合同,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将之作为专章(第十四章)加以规定。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财产使用权的转移合同。
2.租赁标的物的限定。
3.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消性。
5.分期收回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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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签订
融资租赁业务的关键,是融资租赁合同即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的签订。这两个合同是一项租赁业务的法律文件,是进行交易和解决争议的根本依据。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在我国,都属于经济合同范围,必须依据《合同法》的原则签订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签订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的基本原则
二、购买合同的签约要点和具体内容
三、租赁合同的签约要点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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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签订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互惠原则
(四)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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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合同的签约要点和具体内容
(一)购买合同的性质
(二)签订购买合同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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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合同的性质
由于租赁公司是代用户购买其自行选择的设备,因此,租赁公司和供货方签订购买合同时,必须由承租人连署才能有效。
由于租赁业务中的购买合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合同,而是被当作租赁合同的一个不可分割的辅合同,因此,在制定购买合同条款时,必须预先考虑其与租赁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并对分清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
鉴于购买合同涉及许多技术设备方面的专门知识,因此在洽谈、签订购买合同时,整个过程虽然由租赁公司统筹安排,但承租企业要积极参与,并负责技术条款的洽谈和制定,租赁公司主要负责商务条款的洽谈和拟订,在征求承租企业的意见后最后确定。 返 回
(二)签订购买合同的具体内容
1.技术洽谈。
2.商务谈判。
3.选择支付方式。
4.交货期与装运条款。
5.安装调试、设备验收和质量保证条款。
6.索赔、仲裁条款。
7.特记事项。
8.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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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洽谈
(1)进行技术交流。
(2)租赁设备的选择。
(3)技术服务。
技术洽谈需注意的问题:一是要注意防止将一般技术当技术诀窍来确定技术费用;二是要订明安装、调试、试生产时所需原材料由谁提供,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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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谈判
(1)选择签约对象。
(2)价格谈判。
收集价格资料;
研究报价;
比较报价;
压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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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支付方式
在支付方式的选择中,首先必须注意选择什么货币来计价结算。根据商品选择“货比三家”的做法,选择货币也要采取“币比三家”的原则,即对成交所使用的货币的汇价、利率的走向和趋势进行调查研究,权衡得失,趋利避害,慎重选择有利于己方的货币,研究支付条件。
在租赁的国际业务中,购买合同的支付方式通常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凭公司出具的银行保函交货方式,有时也采用托收(包括DP和DA托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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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记事项
作为租赁合同辅合同的购买合同,必须明文规定下列特记事项:
(1)卖方承认本合同货物是买方购入用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
(2)卖方向买方和承租人保证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规格、式样、质量、性能及其他全部条件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有关合同的货物质量保证及根据本合同卖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均由卖方直接向承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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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条款
(1)订明购买合同生效条件。
(2)规定合同的文字文本和正副本份数。
(3)附件的件数、页数,订明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
(4)规定承租人同意并确定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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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合同的签约要点和具体内容
(一)租赁合同签订的有效条件
(二)签订租赁合同的程序
(三)租赁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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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签订的有效条件
1.主体合格
(1)法人。
(2)自然人。
(3)其他组织。
2.当事人意思表达清楚、真实
(1)租赁合同应是清楚的。
(2)租赁合同应是真实的。
3.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有效条件
(1)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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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订租赁合同的程序
签订租赁合同的一般程序分为三步:
1.要约。
2.承诺。
3.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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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
要约是订约的提议,是由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另一方接受并且与自己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租赁合同的要约,欲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
(2)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即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
(3)要约须能决定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4)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5)要约必须表明对方当事人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
融资租赁业务中,要约的内容应包括:租赁设备、租期、租金的支付等。 返 回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的内容(签订租赁合同的提议)表示完全接受的答复。完全接受,是指受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所提出的各项条款,它是当事人各方对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
一项承诺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提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应视为一项新要约);
(4)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承诺期间内作出。
承诺是订立租赁合同的重要步骤,表明受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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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约
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法律效力,签约不过是当事人各方正式订立合同履行的法律手续。
签约包括起草合同条款,当事人签名盖章,送公证机构和鉴证机关办理公证、鉴证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完备,合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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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合同的内容
1.租赁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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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1)合同当事人。
(2)租赁物件。
(3)租期和起租日。
(4)租金。
(5)租赁物件的购买与支付。
(6)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7)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与维修保养。
(8)租赁物件的保险。
(9)租赁保证金和经济担保。
(10)租赁物件的残值和期满处置。
(11)违约或争议的处理。 返 回
(3)租期和起租日
合同中要明确租赁业务的起租日和租期。起租日即租金开始计算日,通常以租赁物件交付之日为起租日,也可以开证日(出租人开出信用证的日期)或提单日(承运人开出提单的日期)为起租日。租期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的期限。租赁期限的长短可根据租赁方式、承租人的需要和支付能力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而确定,租赁当事人双方可以具体商定,一般略短于租赁设备的法定使用寿命,发达国家的惯例是租期约为设备法定折旧年限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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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金
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金的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租金包括出租人为承租人购进租赁设备所支付的贷款、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出租人的经营费用及利润。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可由承租人根据其资金收入情况与出租人商定,具体的支付方式应是下述因素的组合:一是租金支付周期,即每期租金间隔的时间;二是期前付租或期后付租;三是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
支付租金的货币。国际租赁中,还应在合同中订明支付租金的货币,以避免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负担汇兑损失的纠纷。
租金支付的完整性。规定承租人按期交付的租金,不负担和不能扣除任何其他税款、费用(国际租赁中按汇出国家规定应扣除预提所得税除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消或扣除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其他债款。 返 回
(6)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仅有使用权,它无权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在未经出租方同意前,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移使用地点或加拆零部件或进行技术改造等,并须保持租赁物件的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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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租赁保证金和经济担保
租赁保证金由租赁双方商定金额或按租金交一定比例,作为承租人履行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可以归还承租人或抵付最后一期租金。如果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出租人有权从中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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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租赁物件的残值和期满处置
预计租赁物件的残值可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决定,一般说来,该项残值的接转就表示物件所有权的转移。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置不外乎购买、续租或退回三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比第三者享有廉价购买权或廉价续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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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约或争议的处理
出租人、承租人及担保人应事先就履行合同中的违约和争议,协商确定解决方式、地点,取得一致意见后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违反合同条款,出租人除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外,还有权要求承租人即时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合同规定由承租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在租赁物件交付以前,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而使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人负责赔偿。
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 ,根据《合同法》,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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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1)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
(2)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
(3)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条款。
(4)对第三方的责任条款。
(5)转租赁条款。
(6)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
(7)预提所得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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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合同是购买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购买合同是租赁物件的依据,是辅合同。出租人作为两个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是供货方与承租人形成了准合同关系。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应同时明确规定除支付货款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外,其他条件如设备的卸货、验收、索赔等都由承租人负责或由出租合同将上述权利指定和委托承租人办理。还应规定,供货人如果未按购买合同的规定交付设备,致使承租人蒙受损失和损害,承租人对供货人具有直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但此项权利不得损害出租人根据购买合同诉讼供货人的权利。
租赁合同一经成立,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购买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同样地,购买合同一经成立,承租人对租赁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设备金额等要求,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以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返 回
(3)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条款
几乎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都规定:签约购买的租赁设备,对其质量、性能和适用与否,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在租赁合同中应规定,出租人(即购货人)把对租赁设备的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所有因向供货人索赔而支出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而所得的赔偿金也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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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第三方的责任条款
为了明确出租人或承租人对于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对第三方的责任,一些租赁合同规定,若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以外的第三方权益时,则:
出租方应在租赁期内,保证租赁财产权益的合法性,排除第三方对财产权益的异议,确保承租人正常享受租赁财产的使用权。
承租方在使用租赁财产的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致使第三方的权益受到损失时,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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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租赁条款
由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承担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将租赁设备转租给其他人使用,但是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这是因为租赁设备如被承租人转租给不可靠、无信用的第三者使用,将会使出租人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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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
一些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可不经承租人同意,将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件作为抵押。这个规定是以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为根据的,出租人有权将租赁财产的任何权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者,尤其是对经营租赁义务的租赁公司,将租赁债权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融通资金是正常的义务活动,不需要得到承租人的同意。但是,这项转让和抵押的权利以不影响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各种权益为限,并不能解除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任何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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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预提所得税条款
除少数免税国家和地区外,各国对外国公司、银行、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该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该国的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通称预提税。因此,我国承租企业对进口租赁设备向外国支付租金时,有义务对外国出租人扣缴预提税。出租人为了不影响其租金收入,在计算租金时,有的将应扣缴预提税计算入租金内,有的则不计算入租金,按规定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很重视预提税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前者的收益和后者的成本。在租赁合同中,对预提税应有明确的规定,如“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国家的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所得税,其应纳税款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的租金中扣缴,承租人在扣缴所得税后,应立即将税务部门所出缴税收据寄交出租人”。 返 回
第三节 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出租人和供货商按照购买合同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的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过程。购买合同的履行,就是根据合同约定,供货商提供合同标的,获得贷款,出租人付款,获得设备的过程;租赁合同的履行,是指依照合同条款,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获得设备使用权,出租人租出设备,按期收取租金的过程。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二、购买合同的履行
三、租赁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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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二)全面履行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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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在购买合同的履行中,其含义是:
(1)在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
(2)要实际履行购买标的,不能以违约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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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除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全面适当地履行。
(1)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2)履行的主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均需适当。
(3)合同未予约定,但法律或惯例要求履行的义务,也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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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1)合同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行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合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权利人的帮助。
(2)义务当事人仍是合同义务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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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尽量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
(2)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依法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变更办法。
(3)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
(4)一方当事人过错违约时,对方应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或减少损失。
(5)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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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合同的履行
(一)付款、开证
(二)安排国际运输
(三)办理投保
(四)付款赎单
(五)接货、报关
(六)处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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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合同的履行
(一)租赁合同的起租
(二)对承租人的监督
(三)支付租金
(四)期满所有权的处理
1.留购。
2.续租。
3.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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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二、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三、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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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租赁合同的变更
租赁合同的变更,是指在租赁合同订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租赁合同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租赁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租赁合同的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不具备有效条件的合同或者是无效,或者是被撤销,或者是补足有效条件,都不属于变更范畴。
租赁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在合同尚未全部履行时进行,如何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就是合同的消灭,而不是变更。租赁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其效力仅及于未履行的部分。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再按原租赁合同内容履行,而是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租赁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化。 下一页
租赁合同的解除
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租赁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以前,因订立租赁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种制度。
租赁合同的解除也以依法成立的合同为对象,不是有效条件的租赁合同可因无效或被撤销而消灭,却不能通过解除而消灭。
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律所允许的条件,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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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一)协议变更和解除
(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使租赁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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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变更和解除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然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变更。当租赁合同涉及第三方时,变更或解除合同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
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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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无过失而客观上又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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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一方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对这一变更的条件应全面理解。即只有当事人关闭、停产、转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才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当事人虽然关闭、停产、转产了,却还有履行能力,就不应解除租赁合同,一般也不能变更租赁合同。当承租人关闭、停产、转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人要承担因解除合同而给出租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此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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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使租赁合同
履行成为不必要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其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到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条件包括两个要素:一是一方违约,二是合同履行不必要。只有同时具有这两个条件,另一方即非违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履行成为不必要,是指履行达不到非违约方所期望的目的,即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具体认定租赁合同对另一方已成为不必要有两条途径:
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
二是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一方违约,受害的另一方受到了重大损失而又无法弥补,在继续履行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也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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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出现
约定解除是根据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通过约定产生的,它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约定解除与前述的协议解除其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解除发生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不是解除权行使的结果,而约定解除一定发生于合同履行之前,即通过约定形式事先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解除权。所以,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的要求,防止解除条件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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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变更、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程序是:
(一)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
(二)对变更、解除合同通知的答复
(三)协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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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制作书面形式的通知书。
通知书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将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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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变更、解除合同通知的答复
一方接到对方通知后,可用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答复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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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属于双方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经协商一致,作成书面形式的协议书。
对于已经公证的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送原公证机关审查、备案;有保证人的,应将协议送保证人,并由其确定是否继续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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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租赁会计
第一节 租赁会计概述
第二节 国外租赁会计规范
第三节 我国租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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