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三种代表性观点及其比较﹡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的智力成果可以通过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刻画反映出来。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问题上,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它们分别来自新制度经济学家、旧制度经济学家和经济思想史家。由于三种代表性观点的边界刻画依据不完全相同,因此,它们对新制度经济学智力成果的描述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边界刻画更能准确、客观地反映新制度经济学的智力成果。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 新制度经济学家 旧制度经济学家 经济思想史家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如果我们把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比如成一把大伞的话,那么对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研究也就是要弄清楚这把伞下聚集了和正在聚集着哪些不同类别的智力成果。显然,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唯一的,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描画。这些描画我们即可以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的文献中获得,也可以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对手旧制度经济学家的论述中找到,还可以在经济思想史家的比较中识别。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本文是以威廉姆森和芮切特(Rudolf Richter)的论述给出的。我们之所以选择威廉姆森和芮切特,一是因为他们是公认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二是因为他们的论述在新制度经济学家中最具代表性。而在旧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的标题下,我们详述了霍奇森(Geoffrey Hodgson)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界定。霍奇森的界定之所以被作为旧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不仅是因为他的旧制度经济学派的当代领军人物的地位,而且还因为霍奇森的观点基本代表 旧制度经济学派的“官方”观点。当然,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问题上少不了经济思想史家的观点。而卢瑟福(Malcolm Rutherford)由于其既不隶属新制度经济学阵营,也不属于旧制度经济学派,并且,他一直从事旧制度经济学说史(1989年前)和新旧制度经济学比较(1989年后)研究,因此,在经济思想史家中, 他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刻画被作为经济思想史家的观点是合适的。在陈述新制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我们曾通过互联网就一些问题向卢瑟福教授(Malcolm Rutherford.卢瑟福教授的电子信箱为:rutherfo@)请教,卢瑟福教授都给予了热情和及时的回答;而本文初稿完成后,我们又将论文初稿寄给复旦大学的韦森教授(weisen@),韦森教授对文中存在的一些疏忽提出了批评意见。在此,我们谨向两位教授表示诚挚的谢意。自然,本文中的观点和可能的错误完全由作者负责。 1
度经济学边界界定的三种代表性观点后,本文拟对这三种代表性观点进行比较,以达到辩识哪一种边界界定更能反映新制度经济学的智力成果的目的。 一、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 在新制度经济学阵营中,最早给出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是威廉姆森。 威廉姆森在创造了“新制度经济学”这个词(Williamson,1975:1)后认为,能够归于新制度经济学之下的理论主要有:传统主流微观经济理论的一些方面、经济史、产权经济学、比较体制、劳动经济学和工业组织理论等。相对应地,威廉姆森直接或间接地提到了下列经济学家的工作:阿尔钦和德姆塞茨,阿罗,戴维斯和诺斯,多林格尔和皮奥里( Doeringer and Piore),科尔奈,纳尔森和温特( Nelson and Winter),瓦德( Ward) 和他自己的贡献。威廉姆森认为是共同的进路把这些学者的工作归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名下:(1)应用过度抽象的微观经济理论的可接受部分解决事先未预料到的微观经济现象;(2)在研究中把“交易”视为核心发挥作用,并认为这一点应重新受到关注。(Williamson,1975:1) 关于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传统微观经济理论的关系,威廉姆森给出了实证性的描述:“与早期的制度主义者不同,当今的团体更倾向于折中。新制度经济学来源于微观经济理论,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后者的补充,而不是替代。”(Williamson,1975:1) 从以上威廉姆森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新制度经济学边界主要是看是否潜在或显在接受交易费用分析方法:交易是基本分析单位,微观经济分析即成本收益分析、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是工具。 威廉姆森的这一边界认定得到了科斯的认同。在1984年的一篇文章中,科斯肯定了威廉姆森对“新制度经济学”这一术语的使用;(Coase,1984)在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中,科斯又以提及贡献者的方式再次肯定了威廉姆森的边界认定。(Coase,1992)埃格特森(Eggertsson)在他1990年出版的著作《经济行为与制度》(Economic Behavior and Institutions)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边界认定。埃格特森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抛弃新古典经济学的硬核(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的均衡结构),而只是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保护带:首先,新制度经济学明确地将制度纳入了经济模型;其次,放宽了新古典 2
经济学的完全信息和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第三,在商品的两大维度(价格、数量)基础上增加质量维度;最后,新制度经济学还极大地受益于一些曾经试图使新古典经济学一般化的经济学家的努力。 (埃格特森,2004:12-13) 威廉姆森的观点不仅在国际学术界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经济学界的影响更为深远,并且一直持续至今。这不仅表现在现有的一些学术作品(含译著)中,更表现在课堂的教学大纲上。大凡说到新制度经济学,学者们言必称科斯、诺斯、威廉姆森、张五常等人,而有意无意地不及其余。 随着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不断外扩,新制度经济学优秀的理论综合家鲁道夫·芮切特(,)在“现代制度经济学”(Modern Institutional ①Economics)名下修正了威廉姆森1975年的边界认定。在与埃里克·弗鲁博腾(Furubotn,.)合著的一本出色的名为《制度与经济理论》(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Theory)(中译本为《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书中,芮切特认为现代制度经济学包括如下一些分支: (1)交易费用经济学(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2)产权分析(property-rights analysis);(3)合约经济理论(economics theory of contracts):(a)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和(b)关系性和不完全合约;(4)经济历史的新制度分析(the new institutional analysis to economic history);(5)政治经济学的新制度分析(the new institutional analysis to political Economics);(6)宪政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芮切特,2005:39-42)这里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在该书中,芮切特认为新奥地利经济学(neo-Austrian economics)和经济学的演化分析(evolutionary approach to economics)只是和现代制度经济学非常接近的两个领域,他们本身不属于现代制度经济学。(芮切特,2005:43)芮切特指出,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出现并非是任何有计划地或者共同努力地发展出一种新理论的结果。它们之所以以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分支出现,主要是它们共同的问题意识和对待新古典经济学的态度上。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一些关键假设作些修正。(芮切特,2005:3) 二、旧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 ①在该书中,芮切特所说的新制度经济学相当于威廉姆森的刻画,而“现代制度经济学”则是建立在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几块基石之上的、众多分支构成的一个集合。3
如果新制度经济学家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观点是“自家人”的看法,那么,旧制度经济学家则是以一个“对立者”的身份来描画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的。由于新制度经济学试图把制度纳入新古典分析框架,进而使新古典经济学一般化,因此,从新制度经济学诞生之日起,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Old ②Institutional Economics或Origin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对立的基调由此确定。 在反击新制度经济学对旧制度经济学“反理论或非理论”的批评 (Coase,1984,1998)中,旧制度经济学家逐步确定了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而在这众多的旧制度经济学家中,霍奇森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在1993年的一篇文章(Hodgson,1993)中,霍奇森认为可以划入或接近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有:阿罗和尼斯坎南(William Niskanen)的组织与官僚理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弗鲁博腾、配杰维奇(Svetozar Pejovich)和布坎南等人的产权经济学和寻租理论;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哈耶克和萨金(Robert Sugden)的自发秩序理论;古斯塔夫森(Bo Gustafsson)、诺斯和托马斯的经济史理论;奥尔森的经济增长理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青木昌彦、张五常、詹森和麦克林、威廉姆森的企业理论;科斯的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阿谢尔罗德(Robert Axelrod)、埃尔斯特(Jon Elster)、诺维(Nicolas Rowe)、乌尔曼—玛格利特(Edna Ullmann-Margalit)和萨金对规则、规范和制度的分析;以及肖特(Andrew Schotter)用博弈论方法进行的制度分析。“虽然这些理论并不完全相同,但大多数理论的研究论题都具有显著的新制度主义者色彩:使用个人行为模型(model of individual behaviour)解释政治、法律或更一般的社会制度的存在,并根据地人们的相互作用刻画他们的作用。”(Hodgson,1993) 在后来的一篇文章(Hodgson,1998)中,霍奇森明确地给出了自己确定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依据:主要是那些新制度主义者使用的是“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一预设。在该文章中,霍奇森除了指出诺斯1990年后的工作与哈耶克1988 ②旧制度经济学家一般把OIE看成是origin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而非ol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简写,因为“前者是一个更为尊重的词汇,而后者则带有轻蔑。” 参见Parada,Jairo(2001).关于这一用法我们也可以在 “演化经济学会”(AFEE)的主页( 4
年以后的一些著作更接近旧制度经济学外,还解释说他之所以把尼尔森和温特的演化经济学从新制度经济学中剔除的原因,是因为尼尔森和温特认识到了他们的工作与旧制度经济学之间的亲和性。显然,霍奇森把凡是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秉持建构理性主义的制度分析理论统统划入了新制度经济学这一阵营。 三、经济思想史家的观点 不仅新旧制度经济学家们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问题上意见不一,新旧制度经济学阵营之外的学者也持不同的看法。其代表人物当数以旧制度经济学说史和新旧制度经济学比较研究著名的经济学家卢瑟福。 在给出卢瑟福对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描画之前,我们认为有必要澄清理论界对卢瑟福“身份”的认定。在该问题上,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奥尔森在他参与主编的一本书中,认为卢瑟福是研究经济史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并把他与诺斯、福格尔并列。(Kherallah and Kirsten,2001)而我国学者秦海博士则认为卢瑟福是旧制度经济学家。(秦海,2004:20)事实上卢瑟福在他的全面比较新旧制度经济学的著作《经济学中的制度》的“前言与致谢”中,坦率地表明了自己对旧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态度。“我现在没有,过去也从来没有认为自己信奉过OIE当中任何一个重要的研究纲领”,虽然“我赞同在经济学中考虑制度这一大方向”。对于新制度经济学,卢瑟福虽然认可新制度经济学把“更为严格地分析制度与制度变迁”“作为其总目标”,但“与OIE比起来,两者存在着虽然性质不同,但程度上几乎同样严重的问题”,“我仍然不能完全认同其主要研究纲领。”(卢瑟福,1999:1-2)诚然,我们可以从卢瑟福的著述中感到他对旧制度经济学一定程度的同情,但我们也同样能够找到他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肯定。所以,奥尔森等人和秦海博士对卢瑟福“身份”的认定是难以成立的。如果我们偏要把卢瑟福与旧制度经济学联系起来的话,那他最多只能算得上是一个旧制度经济学史③家。在上面已经提到的卢瑟福的名著《经济学中的制度》中,卢瑟福以5个两分法——但卢瑟福同时强调指出,这是一种简单的划分,真实的情况远比这要复杂 ③ 本文作者曾通过互联网就他的“身份”问题请求证实,他的回答是:“我更把自己看成是经济思想史家,而不是任何别的(I see myself as more of a historian of economics than anything else)。” 5
——形式主义与反形式主义、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理性与规则遵循、演进与设计、效率与改革——概括了新旧制度经济学的差异:在其中一端,新制度经济学强调“标准技术、个人创造制度,理性行为,自发进程,个人主义,政府的有限作用”;而另外一端,旧制度经济学强调“非正式技术,制度塑造个人,习惯和社会规范,集体选择,社会规范标准,和政府发挥广泛的作用”。(卢瑟福,1999:201-202)相应地,卢瑟福通过给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支的形式刻画了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在他的新制度经济学的“菜单”中有:产权经济学、法和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代理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制度的博弈分析、制度经济史以及新奥地利学派和新熊彼特学派的一些尝试。(卢瑟福,1999:3-4) 卢瑟福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认定与霍奇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从内容上看,唯一不同的是,卢瑟福不仅把尼尔森和温特的演化经济学归入了新制度经济④学,而且还把新熊彼特学派也划入了进来。 四、三种代表性观点比较 上述的三种代表性观点由于在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刻画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后两者与前者,因此,为了更清楚和方便地比较三种代表性观点,我们不妨仿照芮切特 (Richter,2005)给出9个我们作了一些变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可能分支,然后看三种代表观点的主要差异。在我们的表格中,为了方便,我们只是大体地把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可能分支分成9个,这种大体的分类显然忽略掉了这9个分支还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可能性和这9个选项存在着交叉域这一现实。对这一点的强调很重要,因为上述的学者们可能并不认为9个分支中所有的理论成果都属于新制度经济学,可能只会选择9类中某一个或几个学者的理论,还可能只会选择某个学者某一时间段的理论而把它们归于新制度经济学。 ④关于卢瑟福教授现在的观点是否发生了变化,本文作者试着通过向他请教2005年6月才创办的《制度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IE。网址: N. Langlois ,Masahiko Aoki, W. Brian Arthur, Paul DiMaggio, Giovanni Dosi,Herbert Gintis,Mark Granovetter, Avner Greif, Claude Menard, Douglass North, Elinor Ostrom, Thomas Schelling ,Ekkehart Schlicht ,John R. Searle, Robert Sugden ,Viktor Vanberg。 6
但这并不能否定我们给出的9个分支已经基本涵盖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可能的智力成果这一事实。我们以“√”代表肯定,以“×”代表否定。见下表格: 新制度经济学 旧制度经济学经济思想史家 威廉姆森芮切特 (霍奇森) (卢瑟福)产权理论 √ √ √ √ property rights approach 交易成本理论 √ √ √ √ transaction costs approach 契约经济学 √ √ √ √ contract theory 经济史的新制度分析 √ new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 √ √ economic history 立宪经济学 × √ √ √ constitutional choice 法和经济学 × √ √ √ law and economics 演化经济学 × × × √ evolutionary economics 现代奥地利经济学 × × √ √ modern Austrian economics 注:新制度经济学的可能分支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周业安(2004: 492-537)曾作过很详细的比较。 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不难发现,能够被新旧制度经济学家和经济思想史家都认同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支只有前4类。这并不意味着三种代表性观点就没有了其他相同之处。其一,三种代表性观点都或隐含或明确地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在本体论上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其二,三种代表性观点都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在人的认知能力持有限理性观;其三,三种代表性观点都强调或承认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特征。但三种代表性观点的差异更为明显,这不仅表现在前面已经给出的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具体刻画中,而且还突出表现在边界刻画的依据上。 在威廉姆森看来,某种理论是否属于新制度经济学范畴除了坚持新古典经济 7
学的硬核外,只要该理论假定环境存在着不确定性、人具有有限理性,并以交易费用为正为前提,那么该理论即可归入新制度经济学。而在芮切特那里,因为“一旦将人们看作是具有有限的理性,显然,必然会产生我们所称的‘交易费用’”,(芮切特,2005:54)所以,交易费用为正并不必要。由此,立宪经济学和法和经济学被纳入了新制度经济学(他使用的是“现代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边界在旧制度经济学家和经济思想史家那里被进一步放宽。除了演化经济学外,霍奇森把其余8类统统贴上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标签。而事实上,他把新奥地利学派归入新制度经济学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虽然新奥地利学派在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一点上与芮切特所说的现代制度经济学相同,但他们的差异更为明显:前者是典型的分析进路的主观主义学派,并一贯秉持演进理性主义,(韦森,2005)而后者则是分析进路的客观主义学派,主要秉持建构理性主⑤义。有学者认为,新奥地利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差异比新奥地利学派与旧制度经济学的差异更大,后两者更具兼容性,如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试图在奥地利学派与老制度主义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尤其是试图对两个学派的制度演化思想进行综合。(刘志铭,2005)在我们看来,霍奇森之所以把现代奥地利经济学派划入了新制度经济学,除了该学派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之外,还与该学派的第四代代表人物之一的朗格(Richard Langlois)对旧制度经济学给予了科斯式的尖锐⑥批评有关。朗格在他主编的一本书中写道:“(德国)历史学派和许多早期的制度主义者共同的问题是,他们要的是一个制度的经济学,而不是理论的经济学。” (Langlois,1986:5) 与霍奇森略为不同的是,卢瑟福不仅把演化经济学归入了新制度经济学,而且把新熊彼特学派放进了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内。由于其划分赖以成立的“标准二分法都是虚假和误导人的”,(卢瑟福,1999:6)因此,卢瑟福的边界界定把新制度经济学变成了一只方法论个人主义制度分析理论的“大筐”。(姚洋,2002: ⑤关于建构理性主义与演进理性主义,我国学者韦森教授有一个很好的梳理。参见韦森(2001:55-58)。 ⑥令人颇感意外的是,朗格在自己的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确定上,也把现代奥地利经济学派划入了新制度经济学,而把公认的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排除在外。参见Richter(2005)。我国学者秦海曾通过互联网络询问他为什么没有把诺斯的工作划入新制度经济学。朗格认为,诺斯根本就没有提出什么理论;诺斯理论中的搭便车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是奥尔森的,长期制度变迁理论只是诺斯对认知科学和演化理论的应用。参见秦海(2004:45页注释3)。 8
22)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认为,虽然霍奇森、卢瑟福对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刻画未能准确地反映新制度经济学的智力成果,但他们明确地从本体论的角度来描画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这一点上显得极为深刻。而威廉姆森、芮切特对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确定虽然未明确地把依据深入到本体论层面,但由于他们“剧中人”的角色使得他们对新制度经济学边界的刻画更为准确,也更能客观地反映不同发展阶段新制度经济学的知识存量。如果我们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来刻画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的话,那么现在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这样一把伞,在这把伞下聚集了以制度分析为集中意识,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以有限理性为基本前提,以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为主要分析工具的无数智力成果的集合。自然地,如果新制度经济学能真正从真实世界的人出发,努力吸收其他制度分析范式(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奥地利经济学派、旧制度经济学、演化经济学等)的成果,进一步拓宽制度分析视野、领域,那么,汇聚于新制度经济学这把大伞之下的智力成果也许将会越来越多;但更大的可能是,随着经济学制度分析范式的逐步整合,特别是一门跨学科的“制度学”的出现,也许在不远的将来,新制度经济学的边界将成为一个伪问题,因为,那时的“制度学”已经取代了各种流派的经济学制度分析而成为了一门多学科制度分析的智力成果的总和。 参考文献 [1]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埃里克·弗鲁博腾、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张宇燕.制度经济学:异端的见解,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223-245. [4]秦海.制度、演化与路径依赖:制度分析综合的理论尝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5]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6]周业安.新制度经济学,20世纪西方经济学的发展[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92-537. [7]韦森.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及其在当代经济科学中的意义及问题[J].学术月刊,2005(4). [8]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9]刘志铭.奥地利学派与制度经济学:能否架起沟通的桥梁[J].学术月刊,2005(4). [10]姚洋.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J].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12]Coase, R..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J].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1984,140. [13]Coase,R..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2,82. [14]Coase,R..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8 , 8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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