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规与信贷实务操作
二0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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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二、贷款新规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三、贷款新规在信贷业务系统中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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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条款:
(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内容: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包括《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项目融资
业务指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间2009年7月23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间2010年2月12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间2010年2月12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出台时间200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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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二)主要条款: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
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
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从
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
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
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
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
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
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
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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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
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
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流动资金贷款定义
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
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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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
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
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贷款是指贷款
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
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
人贷款管理的法规,强化了贷款调查环节,要求严格
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资产质
量。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共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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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要义: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核心要义完全一致,其
思想精髓完全相同,可以归结为“七大原则、
三大精髓”。
七大原则具体为全流程管理原则、诚信申贷原
则、协议承诺原则、贷放分控原则、实贷实付
原则、贷后管理原则和罚则约束原则;
三大精髓具体为全流程管理、协议承诺和实贷
实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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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三大精髓
全流程管理 协议承诺 实贷实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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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1、全流程管理侧重于贷款管理:固定资产贷款、流
动资金贷款及个人贷款,均经过从借款人申请贷款到
贷款业务结束的过程。
基本信贷业务流程: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
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目的:
(1)实现贷款精细化管理,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证贷款资
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避免贷款管理“重贷前、轻贷后”,业务激励“重数量、
轻质量”,风险防控“重眼前、轻长远”及贷款用途“挪用”的
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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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2、“协议承诺”侧重于合同条款。其原则要求作
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
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
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
3、“实贷实付”侧重于贷款管理和操作。具体是
指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
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
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
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
款挪用的风险,实贷实付是贷款新规实际操作中的关
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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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三、“三个办法一个
指引”核心要义的共
同点及侧重点:
(一)共同点:
1、实现了贷款“全流
程”、“精细化”的管理;
2、支付方式的变革:
采用“受托支付”和“自
主支付”;
核心要义
全流程 精细化 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 自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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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贷款新规知识回顾
(二)侧重点:
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强调对项目资本金到位
情况和项目进度的监控;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强调对流动资金贷款需
求量的测算;
3、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强调贷前面谈和合同面签制
度;
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强调对项目不同阶段风险的
控制和对项目工程进度的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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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前言:贷款新规的“三大精髓”中,全流程管
理侧重于管理层面,即区县联社、信用社对贷款的
管理水平;协议承诺侧重于外部层面(相对于区县联
社而言),省联社修改的合同文本基本已经能满足协
议承诺的需要,而真正涉及操作层面的主要是“实
贷实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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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一、实贷实付的定义:
“实贷实付”指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
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
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
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
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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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二、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
(一)自主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
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
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
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自主支付不受“T+0”,“T+1”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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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二)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
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
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受托支付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对单笔支付金额
超过项目总投资5% 或超过500万元的必须采
取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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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支付对象
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流
动资金贷款,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贷款资金用
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借
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
30万元人民币的;(实践中注意交易对象不具
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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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三、实践中受托支付的审查要点:
(一)贷款支付方式的确定:
1、通过贷款用途判定:
2、通过交易金额判定:
3、通过交易对手判定:
对于满足受托支付条件的,除了审查交易对手的真
实性外,应重视交易合同的审查。
在实践中交易合同审查是坚持“实贷实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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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二)交易合同的审查:
1、合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主要品种有
买卖合同、供应合同(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
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
流动资金贷款常见的有买卖合同、供应合同;固定
资产、项目融资贷款常见的有建设工程合同,个人贷
款常见的有装修合同、承揽合同(消费类、经营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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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2、交易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一般条款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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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3、交易合同审查要点:
(一)核查合同原件,是否真实、完整;(完成合同
审核后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二)核查合同交易范围,是否符合借款人与交易对
手经营范围,需资质认定的,应当提供资质认定证书;
(三)核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交易的逻辑;
(四)核查现场,是否具备付款条件、时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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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4、交易合同的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
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
变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除限制性条款(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法规规
定)外,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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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三)贷款支付操作要点:
1、及时收集相关交易凭证:
A、固定资产及项目融资贷款:
发放时:(1)施工合同;
(2)自有资金到位证明或已投入证明;
(3)提款申请书(一次性提取,分次提取);
对于项目融资或固定资产贷款应附相关决算或达到付
款条件的证明材料;
(4)支付委托书;
(5)提款凭证(支付时电汇凭证、转账支票等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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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案例:《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要求:发包人可以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
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也可以与总承包人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
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交
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
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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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作为受托支付审查重点应在开、竣工时间,拨
款和结算,质保金缴纳等环节,尤其对于拨款
和结算,涉及到受托支付是否能够体现按进度
付款。
实践中,我们要防止借款人采取“大头小
尾”,“小头大尾”合同支付信贷资金,防范
借款人采取虚假的交易合同人为逃避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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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B、流动资金贷款:
发放时:(1)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对申请
流动资金贷款的应测算借款人流动资金缺口。(详见
流动资金测算表)
需要关注的是预计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借款人自有资
金(非负债性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等3个指标
测算。
尤其对于预计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应当结合借款人前
两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测算出借款人真正的流动资
金贷款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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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2)交易合同(供货、供销合同上游客户);
(3)提款申请书;
(4)支付委托书;
(5)提款凭证(支付时电汇凭证、转账支票等凭证)
;
发放后:(1)原材料入库单、交易发票、收据等证
明交易完成的凭证(注意区分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
(2)资金回笼账户流水(按月或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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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C、个人贷款:
发放时:(1)面谈记录:强调贷前调查对借款人提供
资料审核外,应要求和借款人谈话,并作出面谈记录。
重点是通过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人身份,借款用途,
还款来源,收入状况等,杜绝借、冒名贷款;(面谈
备忘录)
(2)面签资料(消费类、经营类) ;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等借款、担保事宜面签(留存影像资料)
(3)区分借款用途,若达到受托支付条件应提供相关
采购合同、承包合同等;
(4)提款申请书;
(5)支付委托书;(符合受托支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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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发放后:
1、自主支付的,由借款人提供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使
用的证明,一般要求在交易实现后7日内提供;
2、受托支付的,提供交易发票、收据,对于装修、经
营性贷款必要时可以随贷后检查留存装修购料清单、
贷后检查影像资料,经营性购固定资产(装载机、挖
掘机)等需提供交易发票、资产权属过户证明等交易
资料;
要求:对于贷款发放时和发放后的相关凭证,如:付
款凭证、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贷款项目决算书、
库存单、税票等证明交易实现的凭证及时纳入贷款检
查资料,作为信贷档案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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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贷款新规实际操作要点
操作要点:
1、及时通过内部收集从借款人账户到交易对手的
转账凭证,将凭证作为交易合同的附件;
2、在贷后7日或15日内,跟踪向借款人索取外部
交易实现的相关凭证,如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贷
款项目决算书、库存单、税票等证明交易实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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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岗位设置和要求:
(一)岗位设置及要求: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金融机构要设立独立的
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信用社、分社设立放款执行岗位,包括发放岗和支付
审查岗,信贷业务系统分别对应的是出账审查员和支
付审核员角色。
贷款发放岗负责初步审核信贷业务及借款主体是否合
法、合规、有效,发放与支付是否符合贷款审批意见;
(客户经理)
第三部分 贷款新规在信贷业务系统中
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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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贷款新规在信贷业务系统中的操
作
贷款支付审查岗负责对上述审核范围进行复核,
具有发放与支付的最终审核权,支付岗一般由
网点主办会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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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贷款新规在信贷业务系统中的操
作要点
二、实际操作流程及审查要点:
(1)自主支付操作流程:
自主支付的贷款流程分为3个环节:
业务出账/贷款发放前的审查--业务出账/贷款发
放--监督核查。
(2)受托支付操作流程:
受托支付的贷款流程分为6个环节:
贷款发放前的审查--贷款发放--申请提款--提款前的
审核--贷款支付--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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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贷款新规在信贷业务系统中的操
作要点
按照省联社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农户小额
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富秦家乐卡贷款默
认的支付方式是自主支付,委托贷款、票据融
资、银行承兑汇票不确认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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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贷款新规在信贷业务系统中的操
作要点
二、社团贷款操作要点:
(一)资金划拨:
社团贷款的主要操作在牵头社,即主办社,社团贷款
主办社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内容,对提款资料审核后
确认支付方式,书面通知参与社提请发放,书面通知
中应明确告知参与社本次发放金额、支付方式等相关
内容,并附对应金额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相关信息,具
体支付控制由主办社进行人工控制。实践中,我们多
采取《社团贷款资金划拨函》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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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贷款新规在信贷业务系统中的操
作要点
(二)账户管理:
社团贷款主办社必须要求借款人开立专用账户
(资金归集户)进行贷款资金管理。社团贷款
参与社发放存款帐号可维护为借款人在主办社
开立的专用账户,核心系统发放时可直接将贷
款资金通过清算平台存入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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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贷款新规在信贷业务系统中的操
作要点
参与社发放社团贷款应按照主办社书面通知内
容提请放贷,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主办社借款
人专用账户。
社团贷款支付方式最终应由主办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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