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增值税政策变动及纳税申报
(海曙货代企业,)
相关政策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37号):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营改增”试点;
试点行业范围“7+1”;部分试点政策作调整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
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开票系统、货运专用发票自
开、代开等问题
• 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专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先
比对后抵扣”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调整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及填报内容
• 5.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贷代行业相关政策变动内容
• 一.主要政策变动内容
变化内容 对贷代行业影响(一般纳税
人)内
容
原营改增 新营改增
试
点
地
区
上海等部分地区 全国 增加开具专用发票;扩大可
抵扣进项;原抵额项目可部
分取得专用发票;运费费用
抵扣仅限专用发票或铁路发
票
试
点
行
业
1+6 1+7,增加广播
影视服务(制作、
发行和播映服务)
增加开具专用发票;扩大可
抵扣进项目
广
告
广告的策划、设
计、制作、发布、
播映、宣传、展
示等
包括广告代理和
广告的发布、播
映、宣传、展示
等
广告代理纳入;广告策划、
设计、制作未纳入,分别归
入设计和工业制造
贷代行业相关政策变动内容
变化内容 对贷代行业影响(一
般纳税人)
内容 原营改增 新营改增
纳税
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
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
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
不经常提供应税
服务的非企业性
单位、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可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
表述更加规范;非企
业单位不是必然可选
择
税率 —— 广播影视服务6% 符合条件可以抵扣
销售
额
原营业税差额,提供
方无法提供扣税凭证
;小规模交通运输和
国际运输代理;一般
纳税人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扣额纳税
批准从事融资租
赁业务可扣除利
息、关税、进口
消费税、安装费、
保险费
仅限融资租赁可扣额;
其他行业按规定进项
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
抵额
贷代行业相关政策变动内容
变化内容 对贷代行业影响(一
般纳税人)
内容 原营改增 新营改增
进项
税额
专用发票、代开专用
发票(运输代开专用
发票)、公路内河运
输业发票、铁路货票、
税收缴款书 、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和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
专用发票、代开
专用发票(运输
代开专用发票)、
铁路货票、税收
缴款凭证 、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和农产品
收购发票或者销
售发票
1.除铁路运输外,其他
运输均改征增值税,运
输费用只凭专用发票
抵扣
2.运输代开专用发票,
改为按发票记载税额
3%抵扣,不再采取按
7%抵扣
小 汽
车等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
摩托车、汽车、游艇
,除运输工具和租赁
外,进项税额不得抵
扣
自用的应征消费
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其进
项税额准予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凭税控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专用发票),
小汽车等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
贷代行业相关政策变动内容
变化内容 对贷代行业影响
(一般纳税人)
内容 原营改增 新营改增
免税与零
税率并存
—— 提供应税服务同时
适用免税和零税率
规定的,优先适用
零税率
零税率优先
境外纳税
人增值税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
双边运输免税安排
的国家和地区的单
位或者个人,暂按
3%的征收率代扣代
缴增值税
未与我国达成双边
运输免税安排国家
和地区的单位和个
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适用11%的适用税
率
按税收缴款凭证
注明税额抵扣
贷代行业相关政策变动内容
• 二.有关问题
• (一)运输费用抵扣凭证
• 1.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具的
只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铁路运输发票(货物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河、陆路运输统一发票、客运发
票及其他凭证都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 2. 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非试点地区的内河、陆
路运输统一发票在规定内(不超过认证期)仍可以作为扣
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扣税
• 3.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8月1
日起,改为价税分开,按3%开具,并据此抵扣(原价税
合计,按7%计算抵扣)
贷代行业相关政策变动内容
• (二)销售额抵减
• 1.取得2013年8月1日后开具的原抵扣销售额项目:
• (1)都应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 (2)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即使未营改增项目),
不能再抵扣销售额,作为成本或费用处理
• (3)境外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包括海运费),必须
取得该应税服务代扣税纳税凭证,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
扣;境外纳税人因与我国有双免协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
免税手续,因无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也不存在抵扣
• 2.取得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原抵扣销售额项目(在政策
明确前):
• (1)仍按原规定作抵扣销售额申报抵扣
• (2)已申报而不足扣的期末余额,仍按规定结转抵扣
贷代行业相关政策变动内容
• (三)其他项目的进项税额
• 1.营改增扩围取得的试点地区和原增值税项目的规定扣税
凭证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 年8月1日后购进的小汽车等,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
销项税额(其中机动车零售的应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一.先比对后抵扣的规定
• 1.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
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
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 2.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
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
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
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注:逾期按有关政策规定)
• 3.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
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
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
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
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
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二.比对结果类型
•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 1.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
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 2.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
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
不同
• 3.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
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
继续比对
• 4.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
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 5.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
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三.比对结果提供、查询和抵扣
•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
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
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
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注:逾期申报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四.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
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
抵扣
• (1)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
稽核比对
• (2)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
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
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
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
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
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五.核算和申报
• 1.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
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
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
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
科目
• 2.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
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增值税纳税申报
• 增值税纳税申报(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 因营改增扩大试点及营改增总分支机构预缴、抵扣税等原
因,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不
适用,作出相应调整
• 一.启用时间
•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是指申报期,即:从申报所属
期8月份的数据开始,按规定使用新版纳税申报表
• 注:各地将根据实际征管需要增加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和申
报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
• 二.纳税申报表及附加列资料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
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
明细)
•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
明细)
•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
项目明细)
•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
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
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
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
表)
•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
•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主表)
•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
资料》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
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
写该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
• (三)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比较(一般纳税人)
种类 内容
必
报
资
料
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
(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
细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列资料(四)》
税收抵减情况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申报抵固定资产进项
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
• (三)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比较(一般纳税人)(宁波)
种类 原申报表 内容
必报 《资产负债表》 财务报表
《损益表》
选
择
报
送
资
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铁路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A 农产品收购抵扣清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B 农产核定进项税额计算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七)》 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接受境外应税服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
•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一般纳税人)具体内容变化
申报及
附列资
料
栏目 内容
主表 第5栏“按简易办法
计税销售额”
除原有内容外,增加:总机构填写汇
总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销
售额,与附列一相关数据有关
第21栏“简易计税办
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原有内容外,增加:总机构填写分
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以附列一相关
数据计算
第23栏“应纳税额减
征额”
明细反映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
用和技术维护费抵税情况,与附列四
相关
第28栏“①分次预缴
税额”
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分支
机构已预缴税额,与附列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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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
•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一般纳税人)具体内容变化
申报及
附列资
料
栏目 内容
附列资
料(一)
增加了第13行“预征
率”
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
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4、5行第12-14栏 37号文实施后,不存在抵扣销售额
附列资
料(三)
格式不变 37号文件实施后,仅有第一行有填写
内容
附列资
料(四)
新增附列资料 分别反映防伪税控抵税和分支机构预
缴税,与主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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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
• (五)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 保持不变,但应税服务扣除范围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融资租
赁
• 三.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
根联
•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
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增值税纳税申报
•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的复印件
•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的复印件。
•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
账单或者发票
•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
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
凭证及其清单
•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某货运代理企业,2013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 1.取得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业务)
收入106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00元,税额60000元,款取已全部取得
•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下同)
10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2.取得收入,开具普通发票(分期收款)
• 取得代理业务收入318000元,合同约定分三期收款,分
别于合同签订当月时收20%、货物出关时收30%和货物到
目的港时50%,当月签订合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
63600元,款未收到
• 借:应收账款 636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00
• 3.价外费用,未开具发票
• 以前月份提供的代理业务应收款530000元,于当月收取。
并经协商另收延期付款利息30000元,并开具收款收据
• 借:银行存款 560000
• 贷:应收账款 530000
• 其他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4.发生销售折扣的收入
• “8折优惠”活动中,签订代理业务合同金额为106000元。
开具增值专用发票金额注明:100000元,税额6000元,
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20000元,税额1200元。
• 借:银行存款 848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5.营改增后的退款
• 以前月份(营改增试点后)已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收取代理业务收入106000元,经协商调减20%,当月
凭委托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元,税额1200
元
• 借:银行存款 -212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
• 6.免税收入
• 为境外客户提供的代理业务收入212000元,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
• 借:银行存款 212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2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7.固定资产出售(适用税率或4%减半)
• 因企业经营业务调整将一批固定资产出售,固定资产相关情况如下:(按
适用税率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减半的开具普通发票 )
• (1)出售计算机
• 借:银行存款 30000
• 贷:固定资产清理
•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
名称
购置试点前
或后
购置原值 进项税额抵
扣
已提折旧 净值 出售金额
计算机 试点前 50000 未抵扣 26000 24000 30000
设备A 试点后 100000 抵扣17000 20000 80000 90000
设备B 试点后 30000 普通发票未
抵扣
3000 27000 25000
轿车 试点后 180000 未抵扣 30000 150000 160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2)出售设备A
• 借:银行存款 90000
• 贷:固定资产清理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3)出售设备B
• 借:银行存款 25000
• 贷:固定资产清理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4)出售轿车
• 借:银行存款 160000
• 贷:固定资产清理
•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8.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 购进办公用复印纸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0000元,税额8500元,开具承兑汇票付款
•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下同) 5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 贷:应付票据 585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9.接受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 支付 “营改增”试点地区广告费,金额为31800元,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税额1800元。
• 借:销售费用 3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0
• 贷:银行存款 31800
• 10.从小规模购货,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收率3%)
•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办公用品10300元,取得小规模纳税
人从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元,税额300元,款项尚未支付
• 借:管理费用 1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 贷:应付账款 103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11.接受简易计税法一般纳税人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征收率6%)
• 收到当月自来水公司通过银行托收的自来水费21200元,
并取得自来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
税额1200元
• 借:管理费用 2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
• 贷:银行存款 21200
• 12.未取得扣税凭证(不符合抵扣销售的项目,未取得扣
税凭证,不能扣税,也不能扣额)
• 当月电费5000元,取得物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借:管理费用 5000
• 贷:银行存款 5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13.支付试点纳税人的运费
• 支付代理货物运费11100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1000元
•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
• 贷:银行存款 111000
• 14.支付试点前纳税人的运费
• 支付代理货物运费30000元,取得2013年7月开具的货物
运输企业自开票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注明:运费28000元,
装卸费及其他杂费2000元
•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4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60(28000×7%)
• 贷:银行存款 30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15.支付小规模纳税人运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 支付代理货物运输,取得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
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10000元,税额300元
•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 贷:银行存款 103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16.进口货物,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比对
• 进口专用设备,进口价为15000元,报送进口时海关征收
关税2000元,增值税3400元,分别取得海关关税完税凭
证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申报电子数据比对
• 借:固定资产 17000
•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400
• 贷:应付账款 15000
• 银行存款 5400
• 17.进口货物,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
• 上月申报比对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相符,税额2000
元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
•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18.支付境外单位应税服务,代扣增值税,并按通用缴款
书抵扣
• 支付境外某公司管理软件服务费74200元。该公司境内无
代理人(只考虑增值税)
• (1)按规定代扣增值税
• 借:应付账款 4200
•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4200
• (2)解缴代扣增值税(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
• 借: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4200
• 贷:银行存款 4200
• (3)管理软件服务成本费用
• 借:管理费用 7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00
• 贷:应付账款 742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19.铁路运费费用
• 收到铁路部门运输的货物运输结算单据,应付运输合计
80000元,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注明:运费70000元,铁路
建设基金7000元,装卸费及其他杂费3000元,款项尚未
支付(也可以选择抵扣销售额)
• 借:主营业务成本 7461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390
[(70000+7000)×7%]
• 贷:应付账款 80000
• 20.客运费用
• 支付运输公司本月职工上下的班车费55500元,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款5500元,款项已付
清
•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 55500
• 贷:银行存款 555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21.外购货物领用(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
• 进项税额已抵的经营用物资领用情况如下:
成本/用途 生产设备
安装
职工福利部门 管理部门日
常消耗
实际成本 6000 30000 4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1)设备安装和管理部门耗用,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 借:在建工程 6000
• 管理费用 4000
• 贷:原材料 10000
• (2)职工福利部门用的经营用物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
进项税额:30000×17%=5100元
•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 35100
• 贷:原材料 3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22.外购货物非正常损失
• 经营用物资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被盗,该物资账面实际成本为20000元
• 购进货物造成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金额为:20000×17%=3400元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23400
• 贷:原材料 2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 23.外购货物正常损失
• 遭受台风袭击,尽管企业采取抗台措施,仍有经营物资造成损失,该
批产品实际成本为50000元
• 自然灾害不属于非常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50000
• 贷:原材料 50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24.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上月支付信息服务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与服务机
构沟通同意折让10%,计金额10600元,向主管税务机关
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取得 《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折让款及红字发票均未收
到
• 借:管理费用 6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
• 25.从供货方取得返利
• 因运用网络流量达到一定数额,按协议向网络管理方取得
现金返利21200元,开具收款收据
• 返利应进项税额转出:21200÷(1+6%)×6%=1200元
• 借:现金 21200
• 贷:管理费用 2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26.支付可扣除费用(营改增前后)
• (1)支付非试点地区2013年6月开具的代理运输货物的
仓储费10600元,取得仓储费发票
•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600
• 贷:银行存款 10600
• (2)支付检验检疫部门2013年8月开具的对代理运输货
物的检疫费8480元,取得财政票据
•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80
• 贷:银行存款 8480
• (3)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扣除费用
• 支付港口装卸搬运服务费31800元, 2013年8月取得定额
发票
•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800
• 贷:应付账款 318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27.支付境外运费
• (1)支付国外运输企业(与我国有税收双免协定)
424000元运输费用,取得签收单
•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4000
• 贷:应付账款 424000
• (2)支付国外运输企业(与我国无税收双免协定)
222000元运输费用,取得签收单,代扣增值税22000元,
取得通用缴款书等资料
•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00
• 贷:应付账款 222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28.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价
款100000元,税额17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 借:固定资产 1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 贷:银行存款 117000
• 29.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抵税
• 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合计付款660元,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元,税额元
• 借:管理费用 660
• 贷:银行存款 660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60
• 贷:管理费用 660
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
• A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7月底无余额
• 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各栏合计:
•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75650 ;进项税额转出:10300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600;减免税款:660;余额:-
75650+10300-600-660=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实际应纳增值税额:+=
• B到7月底,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有余额3000元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为: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实际应纳增值税额:+=
营改征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
• 一.关于《宁波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
报表》的填报
• 1.填报范围
•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
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
计算的营业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按规定填报《税负变
化申报表》
• 2.填报时间
• 试点企业每月申报期结束前填写《税负变化申报表》,并
向主管国税机关网络报送《税负变化申报表》,纸质《税
负变化申报表》可按季报送。
• 3.填报方式
• 试点企业登陆国税局网站网上申报《税负变化申报表》。
(2012年12月和2013年1、2、3月《税负变化申报表》可
在2013年4月办理纳税申报时补报)
营改征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
• 二.财政扶持资金申报的具体流程
• 1. 职责分工
• (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
金申请、相关资料审核和财政扶持资金的及时拨付和追缴
等工作。
• (2)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规定
缴纳的增值税,配合财政等部门审核试点改革后试点企业
税负变化情况。
• (3)财税部门负责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并对
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营改征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
• 2.受理申请
• (1)申报条件
•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按月填报了《宁波市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所
有试点企业。税负升高是指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
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符合申报
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其中:市属企业(包括631企业)
向市财政局工交商贸处申报,各县(市)、区企业向当地
财政局有关科室申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所需材料按照甬
财政预〔2012〕1489号文件要求报送。
• 2、受理时限
• 原则上按季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
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2012年12月份的扶持资金在
2013年第1季度终了后受理)。
营改征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
• 3.审核预拨
• 各地财政部门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
请后,联合属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按
70%比例预拨。
• 4.年度清算
• 各地财政部门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属地
主管国税局,组织对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
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
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
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
少补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