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重组税务律师专题讲座之——资产转让变股权收购■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简介■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基本概念▪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法律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税务比较通常情况下单纯资产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负为: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契税及附加及附加值税���货物类【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主体卖方卖方卖方双方卖方买方通常情况下单纯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负为: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契税及附加及附加值税货物类��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纳税主体卖方双方■从税务规划角度看交易模式选择:-1-投融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税务咨询▪企业管理◎2010吴宏浩律师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初步资产购买意向,乙公司愿意以22000万元资产收购甲公司某项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7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00万元。甲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甲乙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假设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受让方式取得,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7000万元。■税务规划——交易模式之一:单纯的资产转让前述案例中,若甲公司直接收购乙公司该项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7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00万元的情况下,假设不考虑交易过程中相关中介代理费的支出。则此交易过程发生的税费情况如下:转让方▪营业税及其附加:(22000—7000)*5%×(1+7%+3%)=825万元;▪印花税:22000*%=11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所得税:(22000—7000—11—825—)*25%=万元;购买方▪印花税:22000*%=11万元;▪契税:22000*3%=660万元。双方应纳税负对比详情表单位(万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契税加税税是否征税�������税率5%7%3%25%%60%3%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纳税主体转让方转让方转让方转让方双方转让方购买方税负总额转让方购买方总额■税务规划——交易模式之二:资产转让变股权转让步骤一:投资环节-2-投融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税务咨询▪企业管理◎2010吴宏浩律师
沿用前述案例,如采取甲乙联合投资方式交易将可以大量降低交易成本。比如:甲乙公司联合投资,成立A公司。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价值22000万元,占70%的股份。乙公司以现金出资9429万元,占30%的股份【《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30%】,公司注册资本为31429万元。此时,甲公司面临土地使用权投资增值需要缴纳所得税、契税的问题。▪投资环节所得税为:(22000—7000)*25%=3750万元;▪投资环节契税为:22000*3%=660万元▪投资环节税负总额:3750+660=4410万元步骤二:利润分配环节A公司经营期间税后利润分别分回甲乙公司时,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股权转让前进行利润分配可以降低税负。▪假设A公司产生税后利润为500万元。▪此时,对整个交易而言,可以降低交易成本:500*25%=75万▪此款项用来抵扣A公司成立以及运营成本,因而不计入整个交易税负成本中考虑。步骤三:股权回购环节若A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乙公司收购甲公司所持有的A公司7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为22000万元。同时,A公司此时成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资产成本扣除:因公司已将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此时公允价值约等于投资成本(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税负负担很小,可以忽略不计。相关的税负为:转让方▪企业所得税:22000—31429*70%=0▪印花税:22000*%=11万元购买方▪印花税:22000*%=11万元两种模式交易成本对比表单位(万元)模式一:资产转让模式二:股权转让税额税率纳税主体税额税率纳税主体营业税及附加8255%【7%,1%】转让方所得税%转让方投资环节:375025%转让方转让环节:近0印花税11/方%双方11/方%交易双方土地增值税%转让方-3-投融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税务咨询▪企业管理◎2010吴宏浩律师
契税6603%购买方6603%转让方税负转让方购买方总额转让方受让方总额税负比率%%%%%%节税情况节税额:节税率:%■两种模式交易成本对比情况方案一:资产转让税负转让方▪营业税及其附加:(22000—7000)*5%×(1+7%+3%)=825万元;▪印花税:22000*%=11万元;▪土地增值税:(1)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收入:22000万元;(2)扣除项目金额:A、支付土地款:7000万元;B、与转让有关的税金:825(营业税及附加)+11(印花税)=836(万元);C、扣除项目金额合计:7000+836=7836(万元);(3)增值额:22000-7836=14164(万元);(4)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4164÷7836×100%=181%;(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4164×50%-7368×15%=7082—=(万元);所得税:(22000—7000—11—825—)*25%=万元;购买方▪印花税:22000*%=11万元;▪契税:22000*3%=660万元。税负总额单纯资产转让交易模型税负成本总计:+671=万元方案二:资产转让变股权转让税负�投资环节▪所得税:(22000—7000)*25%=3750万元;▪契税:22000*3%=660万元�股权回购环节转让方-4-投融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税务咨询▪企业管理◎2010吴宏浩律师
▪企业所得税:22000—31429*70%=0▪印花税:22000*%=11万元;购买方▪印花税:22000*%=11万元;税负总额▪税负成本总计:3750+660+11+11=4432万元▪节税额:—4432=万元▪节税率:%—%=%注意事项:▪在进行本税务规划时,中介等相关费用暂未考虑;▪方案二成立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成本暂未考虑。■税务规划风险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以上税务规划方案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税务规划主体需要防止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风险。-5-投融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税务咨询▪企业管理◎2010吴宏浩律师
■附件:相关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十七、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适用范围的问题。该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不适用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6-投融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税务咨询▪企业管理◎2010吴宏浩律师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二条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计算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4、5、6、7条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7-投融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税务咨询▪企业管理◎2010吴宏浩律师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8-投融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税务咨询▪企业管理◎2010吴宏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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