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人员调配工作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委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调配工作以保障我委工作为重点、统筹兼顾为原则,以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数为限额,以所需职位的任职资格为条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合理调配,做到知人善任,适才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调配所指范围主要包括:委机关、执法大队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系统内人员的调动;人员调出。
第四条 有用人需求计划的单位于每年12月份填写《北京市建委人员需求计划申报表》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人员发展总体规划,统一制定年度需求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章 公务员录用
第五条 委机关、执法大队和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六条 录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应符合进京审批条件;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六)年龄35周岁以下;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人员录用工作程序:
(一)委人事处根据各单位年底报送的用人需求计划与市人事局沟通后在市人事局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
(二)各用人单位在人事处的指导下做好公务员录用的材料收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工作。
(三)确定拟录用人员,公示人员名单。
(四)经以上程序合格的人选,各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人事局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填报拟录用人员信息,经委人事处和市人事局网上审核通过后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第三章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应符合进京审批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程序:
(一)委人事处根据各单位年底报送的用人需求计划与市人事局沟通后在市人事局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
(二)各用人单位在人事处的指导下做好公开招聘的材料收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工作;
(三)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四)公示招聘结果;
(五)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系统内人员调动
第十一条 系统内人员调动指委机关和执法大队、各参照管理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各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十二条 系统内人员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用人单位商得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系统内人员调动审批表》。
(二)逐级审批通过后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第五章 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
第十三条 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市军转办下达的接收计划指标,参考各单位的用人需求计划,本着专业对口、分配均衡等因素统筹考虑,实行指令性分配。
人员的调出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出现工作单位的,由人事部门商其所在部门领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现工作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
(二) 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调出的,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批准调出的工作人员应在办理完毕公务交接手续和办公用品清退、证件退还以及借款结算等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人员申请调出审批期间,仍需履行本人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对不履行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凡享受过学费报销而取得学历(学位)的同志,毕业后五年以内,除组织上安排的调动外,本人自己联系调动工作的,必须返还单位报销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或直接涉及财务管理的人员,调出前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离任或财务审计。
人员调配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调配工作中凡与调动人员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办理,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以上程序办理人员调动的单位,由我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现工作岗位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建委人员需求计划申报表
2、系统内人员调动审批表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北京市建委人员需求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单位编制数
现实有人数
需求人数
职位名称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附件:2
系统内人员调动审批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简
历
调入
理由
拟任
职位
申报单
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该单位工作的委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人事工作委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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