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失業問題
一般言之,所得維持為達成經濟安全的關鍵因素。目前絕大多數
人均依賴工作報酬為其所得的主要來源,但因景氣的變動、結構
性與技術性變化、季節性等因素的影響,常造成很多勞工失業的
現象。
由於勞工在失業期間喪失所得報酬時,通常有下列三個理由造機
成經濟上的不安全:
一、所得的停止或喪失
二、勞工若由於景氣的因素導致僅能部份時間工作時,其工
作
報酬將減少,以致無法提供其家人正常的生活水準。
三、某些勞工因產業季節性因素,往往使得勞工於每年的某
特
定期間裏被解僱,造成所得的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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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的類型
可分為「自願性失業」與「自願性失業」
所謂自願性失業是指勞工有工作能力,市場亦
提供有工作機會,但勞工無工作意願所導致的
失業謂之。
所謂非自願性失業是指勞工有工作能力,亦有
工作的意願,但市場並無工作機會所導致的失
業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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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失業的原因:
造成失業的原因可分為五種類型:
1.循環性失業
由於經濟循環中景氣變動的過程所造成的失業。
例如在不景氣期間,普遍發生裁員現象,所造成的失
業謂之。
2.結構性失業
因經濟結構改變,而勞動力結構不能與之相
適應而導致的失業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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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性失業
因使用新的機器設備與材料,或採用新的生
產技術或新管理方式,導致生產勞?動力過剩所形成
的失業。
4.季節性失業
季節性失業的發生是經濟活動受到氣候條件、社會
風俗或購買習慣等變動所引起的。例如建築業在雨季、
農業在農產品不收成的季節,則有季節性失業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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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摩擦性失業
一般是由於勞動者缺乏就業資訊,而延長了尋
找工作的時間。即求職者與提供工作的企業單
位之間存在時間的滯差而形成的失業。例如某
一勞工辭去原來的工作後,要尋找另一個工作,
一時間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所造成的失業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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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全體系
就業安全體系主要由下列三大環節構成:
一、就業服務:
建立就業服務機構,強化就業輔導,使勞資雙方在國民就業服務
機構中相遇,減少人力供需的失調。
二、職業訓練:
勞工於就業後是否能適任工作,或者所提供給雇主所使用的勞工
是否符合雇主所需,需靠職業訓練的輔助,舉辦各種職業教育與
訓練,使人與事能相互適應,擴大就業功能,減少失業威脅。
三、失業保險
使勞動者不致因短暫的失業,而造成生活的不安定。提供失業的
勞工失業給付,使其在一定期間內,可以維持最低的生活,從容
的尋找新的就業機會。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然而失業保險須與就業服務相配合,使勞動者
一但失業時,一方面可領取失業給付,另一方
面就業服務機構即為其安排新的工作機會,協
助其儘速再就業。
換言之,就業服務作得好,失業率可降低,可
減少失業保險的給付支出並健全失業保險制度。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就業安全體系的架構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的意義
所謂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
對失業勞動者給予物質幫助與服務,以保障其失業
期間基本物質生活,並促進其重新就業的一種制度。
失業保險的特徵
保障的前提條件不同:
實施的對象範圍不同:
危險事故形成的原因不同:
具體職能不同: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保障的前提條件不同:
其他社會保險的項目,都以喪失勞動能力為前提,如
老年、殘廢、死亡等。而失業保險是以失去勞動機會
為前提條件,是對有勞動能力但沒有勞動機會的人提
供的經濟保障。
實施的對象範圍不同:
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保障對項,可能包括未進入勞動
年齡的人和已經超過勞動年齡,不在勞動市場的人。
失業保險是以勞動年齡之內的社會勞動者為主要對象,
除要求具備有勞動能力外,還須具備發揮其勞動能力
所必備的競爭意識與競爭能力。因此不具備勞動能力
與就業意願的人則不包括在內。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危險事故形成的原因不同:
其他社會保險項目中危險事故的形成,屬自然原因,
如身體健康的損害、老年或不可預料、不可抗力的外
界自然力所致。而失業保險的失業現象確是一種由於
社會經濟方面的原因所導致的危險事故。與其他社會
保險之危險事故的成因有明顯的不同。
具體職能不同:
其他社會保險主要是為喪失勞動力的勞工提供基本生
活保障,使其恢復身體機能,是為「被動式」的保險
機制。失業保險除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外,還
有積極的促進勞工再就業的責任,如職業訓練與就業
輔導等。為一種「主動式」的保險機制。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實施失業保險的基本作法原則
一、採行就業保險制度
二、制定失業認定標準
三、充實公立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
四、逐步擴充給付內容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一、採行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若能包括職業訓練、失業給付與
就業補助的部份時,勞工的專業技術與能力可
獲得提升,必能提升勞力品質、協助企業提高
產能、改善勞動條件並增進雇用的穩定。
因此,失業保險宜擴大為就業保險,結合
職業訓練、失業給付及就業補助,構成完整的
勞工職業保障制度。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二、制定失業認定標準
失業認定應客觀、公平,故必須制定認定量表,配合
實地調查與綜合評估後,始予認定。且認定後,尚須
依規定報到,接受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並提出尋找
工作的證明,由指定單位求證,嚴格把關。
三、充實公立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
若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不普及,失業保險就難以
充份發揮其積極的功能,因此須在各地普設就業服務
與職業訓練機構,充實擴大職業訓練項目,建力就業
資訊電腦化等,以建全失業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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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步擴充給付內容
在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初期,乃以基本失業給付
為主,而隨著制度的成熟,給付內容應予擴充。
理想的給付內容應包括:基本失業給付、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我國的就業保險法
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於民國88年元月開辦,
其後為達成「建構完整的就業安全體系,失業
保險業務由勞保體制脫離,單獨立法辦理,並
與職業訓練和就業服務體系結合」的共識。已
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公布。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給付項目分下列四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
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
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
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
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
制職業訓練。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一.職業災害的意義
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在工作過程中(指
上下班時間),所發生的傷害,疾病,殘廢及死
亡而言,其中又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1. 職業傷害:
係由外來意外危險事故,加諸於人身所致的災害
2. 職業病:
指因職業因素而長期暴露在工作場所中所導致
的疾病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二.職業災害保險的意義
係指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導致傷害,疾病,殘廢,
死亡等意外事故時,透過保險方式提供醫療照顧與現
金給付的一種勞工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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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保險的相關理論
一,職業危險理論
主張雇主設立工廠,好比設立一個可能使
其勞工受到災害的機構,當勞工遭受職業災害
時,基於無過失責任的理由,雇主應負擔職業
災害費用,視之為生產成本的一部份,並將職
業災害費用反映於產品價格上,移轉予消費者
負擔.因此,勞工因執行執務受傷時,雇主應有
責任給予賠償.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二,身份確定理論
基於勞雇契約關係,在確定勞雇雙方的
身份之下,主張勞工在執行職務導致災害事故
時,雇主須負責勞工在工作過程中所引起的災
害給予補償,因此勞工理應有請求賠償的資格.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三,最少社會成本理論
在現代的企業管理制度下,雇主有權調配生產工
具,並將各種生產費用併入產品價格中,若雇主對於其
所屬員工在執行工作中致成死亡或傷殘依法須負賠償
責任時,則將藉由保險方式來保護自己,以免除其異常
損失,並已將此費用併入產品價格或勞務價格中,因此
雇主可透過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所導致的經濟損
失減少到最低程度,並因而降低社會成本的負擔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四,社會調和理論
認為職業災害保險可以調和折衷雇主與勞工之間
的相互損失及利益.換言之,透過職業災害保險,受傷的
勞工可以其原有的控訴權(不確定的請求權)換取確定
的賠償給付,雇主亦可因此節省訴訟費用以及換取勞工
如果勝訴時所可能須支付較大的賠款,使雙方均可避免
爭議及糾紛,以建立和諧關係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的實施原則:
1、無過失補償原則
2、勞工個人不繳費原則
3、給付標準從優原則
4、損失補償與事故預防及職業復健原則
5、確定傷殘與職業病等級原則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1、無過失補償原則
指勞工在執行職務或在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
害事故,無論責任事故屬勞工、雇主抑或第三
人,均應依法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付職業災害保
險金。(勞工犯罪或故意行為除外)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2、勞工個人不繳費原則
職業災害事故是勞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社
會與企業創造物質財富而付出代價,因而職業
災害保險給付具有勞動力修復與再生產投入的
性質,屬於企業成本的特殊部份,故勞工不必
繳費,而由雇主負擔全部保費。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3、給付標準從優原則
認為勞工服務於社會,一旦因工傷病,誠屬不
幸,應從優賠償。換言之,職業災害保險是對
勞工為企業及社會付出的身體損傷進行補償,
在給付標準上,通常較普通事故的給付優厚。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4、損失補償與事故預防及職業復健原則
認為職業災害保險制度應從單純的對受傷勞工
給予醫療照顧及現金的所得保障外,應與事故
預防及職業復健’相結合,因預防能避免補償,
復健能減少補償,相互結合不僅更能發揮補償
的作用,並可減輕補償支出的壓力,故將補償、
預防與復健三者結合為其實施原則。
第十三單元 職業災害與失業保險
5、確定傷殘與職業病等級原則
各國在制定職業災害保險制度時,都制定了傷
殘和職業病的等級,且對於不同程度的傷殘與
職業病等級,給予不同的給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