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企业IPO被否审核批复
(2011年1月至11月17日)
2关于不予核准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关于不予核准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5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6关于不予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7关于不予核准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8关于不予核准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9关于不予核准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0关于不予核准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1关于不予核准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2关于不予核准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3关于不予核准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4关于不予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5关于不予核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6关于不予核准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7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8关于不予核准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9关于不予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0关于不予核准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1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2关于不予核准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3关于不予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4关于不予核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5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利步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6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7关于不予核准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8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9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0关于不予核准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1关于不予核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2关于不予核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3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4关于不予核准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5关于不予核准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6关于不予核准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7关于不予核准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8关于不予核准冠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9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0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1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42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26号
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1月2日举行2011年第24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大,且对前两大客户日本大内和明成商会销售较为集中,该两大客户是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蔚林大内的日方股东。你公司向该两大客户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噻唑类和次磺酰胺类促进剂,由蔚林大内生产并销售,而蔚林大内产品的生产技术由日方股东提供,向日系企业和日本市场的销售需通过日方股东并使用日方股东商标,蔚林大内合资期限至2015年9月届满,你公司存在对日本大内和明成商会的依赖。你公司前述产品的毛利率从2009年开始出现大幅下降且均低于股份公司同类别产品的毛利率。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23号
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1月2日举行2011年第24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195万件服装家纺生产项目预计建设期为两年,达产后比目前产能170万件翻一番。两年后你公司自主产能共365万件,自主产能满足率为%,产能消化以直营店为主。
另外,本次募投项目中建设322家直营店项目建设期为两年,每年建设161个销售终端。同期,你公司计划自主扩展180家店铺。两年后建成的新增店铺占比63%。而从报告期平均单店销售收入看,新开店铺第一年与其他店铺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第二年才达到其他店铺的70%到90%。因此,新开店铺在1-2年内是否能达到预期销售水平而消化新增产能,以及自主扩展的180家店铺是否可以如期建成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93号
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24日举行2011年第23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4年创立诺奇服装品牌且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福建省,报告期内你公司品牌推广费和研发费用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你公司销售模式由直营销售为主转变为加盟销售为主,销售模式转变期间较短且新开加盟店盈利情况低于原有加盟店,本次募投项目以建设加盟店为主,你公司未来向全国扩张终端门店存在销售效率降低的风险。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和募投项目能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及盈利能力。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24号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4日举行2011年第22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朝副公司的房产自2004年1月1日起租赁期限20年,第一年租金990万元,每5年递增5%,上述租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2011年6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上述租赁资产无偿划拨给弘朝伟业,弘朝伟业与你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上述租赁资产划拨后租金未变。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
此外,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在现场聆讯中也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保荐机构未就上述事项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核查,无法判断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及其对你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25号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9月28日举行2011年第21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的关联销售分别为60,万元、26,万元、32,万元和25,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和%,你公司业务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01号
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2011年第22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异地搬迁扩建项目,新厂区的主要设备全部为新购,投产成功后,你公司(招远本部)现有生产厂房将全部拆除、主要设备将全部报废。你公司新建项目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00号
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2011年第22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榆林正泰系纳入榆林市商务局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为你公司第一大客户,你公司在申报期对其销售占比分别为%、48%、%和%。榆林正泰有19名职工为你公司股东,合计持有你公司%的股份,该19名职工中:闫志远、韩增秀、周润合3人合计持有榆林正泰%的股权;景强、马志东、周润合3人分别担任榆林正泰的监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你公司与榆林正泰职工存在利害关系,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533号
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9月5日举行2011年第19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锰铁合金销量2008年至2010年分别为万吨、万吨和万吨,锰矿石的销量分别为万吨、万吨和万吨,在销售数量未有大幅变化的情况下,你公司销售费用逐年下降,管理费用2009年和2010年均低于2008年;你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在销售数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大幅增长,2008年末、2009年末、2010年末及2011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万元、27,万元、42,万元和67,万元;你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分别为-5,万元、-16,万元和-12,万元,远低于同期净利润;你公司主要产品锰铁合金及高锰酸钾2008年至2010年毛利率逐年下降,仅在2011年上半年有所上升。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说明,无法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国家发改委意见(发改办财金〔2011〕1537号)认为“在该公司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其募集资金投向无不同意见”。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现有铁合金产能13万吨/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提供节能减排及环保水平较高的锰铁合金生产能力20万吨/年,扣除按承诺关闭的6台6300KVA、1台12500KVA电炉对应的产能后,你公司将新增锰铁合金约14万吨/年的产能,锰铁合金总产能将扩大到约27万吨/年。你公司未就募投项目实施与国家发改委意见不符的原因和募投项目是否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作出合理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不予核准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509号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8月17日举行2011年第17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及你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例如,你公司在申报期存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向自然人预付购房款的情形。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预付购房款12,万元,而你公司向自然人所购房产全部处于出租状态,你公司尚未取得房产租赁人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产的书面声明。你公司能否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该等情形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经营计划调整。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510号
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8月17日举行2011年第18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2010年营业收入较2009年增长%,增长幅度远高于同行业规模相近公司水平;2008年至2011年1月–6月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和%,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作出充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及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508号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8月26日举行2011年第18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收入、净利润规模较小,主要产品为环卫专用车辆和垃圾中转设备,该类产品存在销售对象变化较大的特点,你公司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基本没有重合。你公司2011年1月至6月新增客户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2010年和2009年,该比重分别为%和%。
在此情况下,你公司本次募投新增产能合计2800台/套,较目前产能1630台/套增加约倍。今后是否有足够新增客户用以消化该产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255号
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7月25日举行2011年第162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喜玉、周发毅、周晓艳、周晓华,其中周发毅直接持有你公司25%的股份,并担任你公司董事。报告期内,周发毅控制的企业周氏国际是你公司产品在南部非洲的独家代理商,你公司存在向周氏国际持续销售产品事项。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周氏国际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未将周氏国际纳入上市范围,独立性存在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不予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223号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7月18日举行2011年第15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8年至2010年营业收入分别为亿元、亿元和亿元。虽然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但服装销售数量却在店铺数量由2008年143家增至2010年272家的情况下未见增长,2008年至2010年服装销售数量分别为万件、万件和万件。另外,你公司2010年末存货大幅增长,由2009年末的3,816万元增至2010年末的10,097万元,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2010年存货周转率仅为,你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27,707万元新开设85家自营店铺,而2010年你公司关店家数为46家。由于店铺从开业到盈利需要一个过程,你公司报告期内在店铺数量增长的情况下服装销售数量却有所下降,2010年末库存商品又大幅增长,你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157号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7月6日举行2011年第14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美国DILL于2008年12月对你公司生产,并由其在美国销售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气门嘴实施召回。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有9起针对你公司问题气门嘴产品的责任诉讼案件。除去和解结案的两起外,你公司仍然存在产品责任诉讼风险。2008年4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加拿大威乐对其在美国销售的问题卡箍实施召回。该问题卡箍系你公司对外采购后直接与你公司产品共同包装,通过加拿大威乐对外销售。上述召回事件显示你公司产品质量控制环节、外部供应商管理环节存在不稳定性。有关产品责任诉讼可能对你公司未来持续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156号
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7月4日举行2011年第14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2008–2010年主要产品存折票据打印机的产能分别为6万台、6万台和7万台。报告期各年末,你公司固定资产项下的机器设备余额分别为万元、万元和万元。本次主要募投项目是在惠州建设存折票据打印机产业化基地。该项目总投资为亿元,其中设备购置费为4,301万元。项目建成后,正常年份年产15万台存折票据打印机。但你公司未对报告期产能变化、机器设备期末余额以及本次募投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充分合理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155号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7月4日举行2011年第14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报告期内从事住宅装饰业务,主要涉及深圳、东莞、中山等地区。2010年,你公司在深圳地区的17家经营网点收入占比超过71%,广东省内其他地区的12家经营网点收入占比约29%。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深圳地区新增6家直营分公司,广东省内其他地区新增18家直营分公司。截至2010年末,你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合计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可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合计12,万元,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合计1,万元。目前,住宅装饰行业准入条件较低,竞争较为激烈。你公司今后能否有效地开拓异地市场,提高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不予核准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052号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6月20日举行2011年第132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港华燃气持有你公司43%的股权,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华煤气。中华煤气持有顺德港华60%的股权。你公司现任董事黄维义、何汉明同时兼任顺德港华的董事。你公司已于2009年启动收购顺德港华60%股权的计划,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未签署正式协议。该收购计划的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福能发电公司为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销售,以天然气、重油为发电燃料。2008年-2010年,你公司对其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3,万元、5,万元及44,万元,占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及%。
报告期内你公司向福能发电公司收取的管输费为元/立方米(含税),低于向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2008年-2010年,你公司向福能发电公司天然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和%,远低于你公司同期天然气销售毛利率%、%和%。根据披露,你公司与福能发电公司的关联交易将持续进行。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业务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不予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042号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6月13日举行2011年第12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本次发行的主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川南原材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包括年产250吨酮洛芬、年产200吨奥卡西平原料药生产线及其他产品生产线和辅助设施。
酮洛芬产品在募投项目建成后替代原产能150吨、新增产能100吨。你公司酮洛芬原料药及中间体2009年销量为吨,占全球市场份额的%;该产品2010年自用量为吨、销量为吨,与2009年自用量吨、销量吨的情况相比,未见较大增长。
奥卡西平产品在募投项目建成后替代原产能为20吨、新增产能为180吨。报告期内,2008年—2010年产能分别为14吨、20吨和20吨。该产品2009年全球销量为吨,你公司产品销售量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你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部分产品可能面临产能过剩风险,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905号
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6日举行2011年第8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你公司累计承接了6个BT建设项目,其中已完工项目3个、已开工项目2个、待开工项目1个。6个BT建设项目合同金额合计为17亿元,2010年底长期应收款余额为亿元。综上,你公司尚处于BT业务开展初期,业务的持续承接和长期应收款回收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892号
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25日举行2011年第11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现场询问情况,你公司对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的实际托管状况与2008年9月21日签订的《蓬莱市大柳行金矿经营性资产托管协议》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确定你公司能否对大柳行金矿进行有效控制。由于收购大柳行金矿的采矿权及相关经营性资产项目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此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845号
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18日举行2011年第10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主要客户为隶属中石油的大庆油田公司和吉林油田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竞争对手亦为中石油下属专业技术服务企业,报告期内你公司业务在大庆油田公司和吉林油田公司同类业务中占比较低,综合竞争能力较弱。综上,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不予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844号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16日举行2011年第10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全球霜脲氰产能约为5000t/a,国内总产能约为2400t/a,总产量约为1700t/a,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的霜脲氰项目达产后,原药实际产能将达2000t/a,其中新增1000t/a。全球嘧霉胺产能约为5000t/a,国内总产能约为700t/a,总产量约为350t/a,本次募投嘧霉胺项目达产后原药生产能力将达500t/a,其中新增300t/a。国外噻虫啉仅有拜耳一家企业生产,产量2000吨左右,国内总产量325t/a,本次募投噻虫啉项目产量为500t/a。
虽然你公司就上述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披露了若干销售意向,但是未进一步披露其合同主体、价格和法律效力等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无法判断销售意向的有效性。
针对“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以及募投项目产能的较大扩张,你公司产能消化的措施不明确。另外,噻虫啉项目还存在产业化风险。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不予核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824号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4日举行2011年第8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湖北省内炸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合资成立湖北联兴公司对省内工业炸药的供销进行管制。你公司作为湖北省内第一大炸药生产企业,也是湖北联兴持股13%的第一大股东。报告期你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及比重较大,2008年、2009年、2010年发行人37%、45%、43%的销售收入通过湖北联兴实现,难以判断此种模式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利步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723号
上海利步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2日举行2011年第7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主要销往美国、日本、欧盟。报告期你公司对美国、欧盟的销售收入均逐年大幅下滑,合计销售收入和占你公司销售比重分别由2008年的25,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13,万元、%;对日本的销售收入和占你公司销售比重大幅上升,由2008年的8,万元、%上升到2010年的41,万元、%,且对单一客户日本丸红的销售收入和占你公司销售比重由2008年的4,万元、%快速上升到2010年的40,万元、%。同时,你公司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及销售净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而招股说明书对其合理性的解释不够充分。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705号
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5日举行2011年第8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目前合计使用房屋建筑面积78,平方米,其中租赁面积70,平方米,占比91%,租赁面积中54,平方米属于无证房产,占全部房屋面积的69%,且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你公司租用的房屋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及相关政策,存在潜在的风险,你公司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
你公司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呈一定幅度波动,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且下降幅度远大于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幅度,但你公司毛利率水平处于持续上升趋势,且营业成本变动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匹配性存在差异。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申请文件中未能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702号
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0日举行2011年第76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8年至2010年新开店铺分别为65家、96家和213家,导致报告期存货金额大幅增长,存货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产品产销率和直营店销售平效逐年降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投资18,744万元新开380个直营店。根据以上情况,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701号
深圳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5日举行2011年第8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申报期内你公司开始从事国外业务,国外加纳业务的快速增长构成你公司业务增长的主要来源,其毛利贡献占总体毛利贡献的比重申报期内分别为10%、31%、37%,且加纳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三大客户。因此你公司以加纳为主的国外业务是否可持续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700号
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5日举行2011年第8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主要原材料铜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近70%。报告期你公司向盛洲铜业等自然人王国际控制的企业主要采购3毫米铜丝等,三年度的合并采购金额分别为亿元、亿元和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和%。
从以财务入账日为口径的统计看,2008年与2009年,你公司不同客户采购价格基本持平,但2010年,除1月份外,你公司向盛洲铜业采购均价均低于其他客户。
你公司原材料采购较为集中,且2010年采购价格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将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673号
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2日举行2011年第7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10年末你公司共有8家直营店,报告期你公司业绩主要来自“自有物业经营”的南京珠江路店和长沙店,其他6家“转租经营”门店盈利能力较差,基本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根据你公司与物业方签署的租赁协议,“转租经营”各门店租金呈逐年增长趋势,2008年-2010年你公司“转租经营”门店租赁费分别为238万元、927万元和1930万元,逐年大幅增长。你公司连锁经营扩张和持续盈利能力现阶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634号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0日举行2011年第7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产品润滑油的主要原料基础油约占公司生产成本的95%,原料基础油及产成品润滑油的价格均随着国际原油价格变化不断波动。根据申报材料披露的敏感性分析,2010年基础油采购价格每增加1%,毛利下降%,利润总额下降%。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你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强,申报材料中未能充分披露其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措施,无法判断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租用集体土地40,平方米,占其全部土地使用面积的25%,租用期限为20年。你公司租用集体土地不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及相关政策,存在潜在风险,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不予核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546号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3月30日举行2011年第5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主要产品左旋肉碱系列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逐年下降,2008-2010年分别为%、%、%。本次募集资金拟继续投入1000吨左旋肉碱扩建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且对新增产能消化有较大作用的原料药批准文号、GMP证书等尚未取得,存在不确定性。
你公司抗艾滋及乙肝药物中间体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贡献报告期内逐年下降,销售收入2008-2010年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毛利贡献2008-2010年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继续投入150吨福韦酯类中间体-DESMP及10吨恩曲他滨扩建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且10吨恩曲他滨原料药的原料药批准文号、GMP证书尚未取得,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530号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3月9日举行2011年第4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废料处置收益分别为万元、1,万元和2,万元,占净利润的比重为19%、35%和45%,与投入车用板材数量变化存在较大不一致。你公司在2008年12月以前对于废料管理不规范,废料收入按实际收款金额入账,无法确定2008年度产生废料的具体数量。根据上述情况,无法确定你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不予核准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529号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3月16日举行2011年第4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防弹运钞车销售是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之一,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是你公司第一大客户,向你公司采购防弹运钞车653辆,采购金额11,万元,占你公司当期销售收入的%;2009年、2010年,你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销售防弹运钞车119辆、20辆,实现收入2,万元、万元,仅占当期销售收入的%、%。向中国农业银行销量、收入的大幅减少导致2009年防弹运钞车销量、销售收入大幅下降,2009年你公司防弹运钞车总销量为895辆、销售收入17,万元,分别较上年下降%、%,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由%下降至%。同时,2009年,你公司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增至%,系统集成车取代防弹运钞车,成为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2010年你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2,883万元,降幅%,其中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的销量为247辆,较上年下降165辆,销售收入较2009年下降6,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从2009年起,你公司的产品结构及销售客户均出现重大变化,且向新客户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在2010年出现较大幅下降,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不予核准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435号
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2月28日举行2011年第3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从2009年的约2236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约944万元,同期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数量占发条销售总量的比例也由%下降到%。而北美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2009年约为75万元,2010年为零;同期在国内市场则分别为9万元和68万元。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瑞贝卡的公开资料,在非洲市场,瑞贝卡已分别于尼日利亚、加纳建成15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和10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
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年产600万件化纤制品生产线项目,项目达产后的预测营业收入24788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你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又未能对化纤制品在非洲、北美和国内市场的扩张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将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339号
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2月21日举行2011年第2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原律师事务所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章晓洪和张伟。坤元投资2008年2月通过增资成为你公司主要股东,持有你公司%的股权。根据相关机构核查,上海锦天城为坤元投资的法律顾问,且2007年至2010年期间,坤元投资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章晓洪之弟章晓峰控制的公司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审核过程中,你公司律师事务所变更为裕丰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张伟和宓雪军,其中主要经办律师张伟未发生变更,根据以上情况,无法判断张伟和裕丰律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公正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申请文件,你公司报告期内租赁运力毛利率低于自有运力毛利率,租赁运力占比逐年提高,且租赁运力占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你公司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与行业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95号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月14日举行2011年第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09年8月和2010年4月至6月,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兴中正先后发生3起工伤事故,苏州分公司发生1起工伤事故,各致使一名工人死亡。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上述事故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嘉兴中正和苏州分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情况,无法确定发行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且有效执行。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不予核准冠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10号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你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小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你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和%,而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分别为%、%和%。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8号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报告期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面积计平方米。
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2010年11月,你公司购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你公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
鉴于经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号
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2日举行2010年第25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7年—2009年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且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于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幅度,但你公司2007年—2009年毛利率水平处于持续上升趋势;2010年1月—9月,你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主要原料价格同比上升,但你公司毛利率水平仍保持2009年的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价格变动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12月17日举行2010年第87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
一、根据申报材料及你公司披露的情况,你公司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对你公司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在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面临较大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0日举行2010年第25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在供应链管理服务涉及进出口业务时,在进口业务量的范围内与对外付汇金额挂钩开展远期购汇合约业务。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你公司因从事组合售汇业务实现的收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和%,扣除组合售汇业务收益后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万元、1,万元、1,万元和万元。上述数据显示组合售汇收益是你公司主要盈利来源之一,你公司在供应链管理服务中通过交易价差和服务费获取利润的能力较低。由于组合售汇业务收益受人民币存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外币对人民币的即期汇率、外币对人民币的远期汇率、银行组合售汇产品设计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因此在不同会计期间分布不均并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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