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转型与流转税改革背景分析
• 增值税转型的十大变化及运用策划
• 营业税改革的九大变化及运用策划
• 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变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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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
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
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三个令,公布修订后的三个《实施细则》,随三
个《暂行条例》一起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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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增值税类型及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增值税类型
生产型 收入型 消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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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转型,指的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
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
所含进项税金。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纳税人外购固定
资产所含进项税金不能直接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通过逐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纳税
人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 有专家测算,税率为17%的生产型增值税,相当于税
率为23%的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
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减轻了
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更新生产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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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影响分析
•
• 认为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
的机械设备、石化业、电燃水业、建材业、
钢铁和食品饮料业等行业将获得较大的抵
扣税额。而现在没有开征增值税的行业,
比如交通运输、仓储业、建筑安装业、金
融业、房地产业等,增值税转型对其没有
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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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某纳税人2009年购进机器设备,取得进项
税金1000万元,其当年在未抵扣机器设备进项税
金的前提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万元,2008
年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采取增
量抵扣的方式,该企业2009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
为500万元,企业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
只能抵扣500万元,企业应缴纳1500万元的增值
税。如果采取直接抵扣的办法,1000万元的机器
设备进项税金全部可以抵扣,企业只需缴纳1000
万元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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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 如甲企业购入机器一台,价值10万元,增值税万
元。假设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
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其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33%。
• 在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备时不
允许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万元。在
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万元。
该笔费用可以冲减利润,即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
×25%
• =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
• ×(年金现值系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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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机器设备的使用,它的价值转移到
产品当中去,并随着产品的销售而形成销
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虽然不是甲企业
负担而是由甲企业产品的购买方负担,但
税务机关确实对该机器设备重复计征了增
值税。总的看来,甲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实
际上缴的税款为增值税万元,折旧抵减
收入共少缴所得税万元。(联接电子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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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
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
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10万元。在该机器设备的正
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1万元。该折旧额
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1×25%=万元,
折算成年金现值为×(年金现值系数)
=万元。由于在购入时增值税已作为进项
税额抵扣,因此不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对于甲
企业来讲,它没有负担增值税,折旧额抵减收入
共少缴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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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增值税特点
• 中央地方共享税
• 按照中国现行分税制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为中央地
方共享税,又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
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
• 生产型增值税
• 现行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
资产所含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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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面型增值税
• 全面型增值税,是指其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
发、零售以及服务等所有交易活动。现行增值税征
税范围不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以及除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服务交易。
• 价外税
•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金不包括在销售价格之
内。纳税人开具发票,税金与价格分开注明,为简
化计税提供了方便。纳税人对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
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 发票扣税法
• 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法,实行凭全部统一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
抵扣的计税方法,计税准确,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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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
• 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 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予扣除,
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
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 2.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 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人固
定资产成本,会导致重复征税。
• 例如,企业购一台价值10000元的设备,增值税
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
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这部分入账价值1700元征收的
销项税额为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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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
投资企业发展
•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非常快,基础设施以及高
投资企业投资非常大,因此,生产型增值税极不利
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和高投资企业的发
展。相比较而言,固定资产投资较小的劳动密集型
企业在税负上负担要小得多。
• 4.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增值
税税负成本上,这些国家的产品成本就低。对企业
征收生产型增值税将很大程度上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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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
•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
• 2.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
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
• 3.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
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 4.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
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
• 5.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
革。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
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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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值税条例修订遵循主要原则
• 1.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
革提供法律依据。
• 2.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
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 3.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
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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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行条例》五个方面的修订:
•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2.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
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
得予以抵扣。
•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不
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
3%。
• 4.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
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
备的免税规定。
• 5.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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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的十大变化及策划运用
• 固定资产抵扣变化
• 税率的变化
• 视同销售的变化
• 混合销售的判断变化
• 价外费用征免税变化
• 废旧物资企业和用废企业征税变化
• 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变化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
• 免税权与纳税权的选择时限变化
• 其他变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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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资产抵扣变化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
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政策分析:
• 1.取消了原政策“购进固定资产”,增加了(四)、(五)
项。
• 2.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中轻型商用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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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
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运用分析:
• 1.交际应酬货物是否视同销售?如果用于广告宣传
的外购货物,是否以抵扣进项,是否视同销售?
• 2.对从事设备维修业务的管理变化
• 3.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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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
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①建筑物、 ②构筑
物和③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原表述“无论会计制度
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 分析:1.办公楼电梯中央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 2.厂房中的固定机器、设备的构筑物其进项
是否抵扣?
• 3.如何合理核算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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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抵扣的要转出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
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
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分析:
• 1.当月计算年终需要调整吗?
• 2.能够划分清楚的不需要转出吗?是否存在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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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
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
•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
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
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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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
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
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
值税税额。
• 三、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
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
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
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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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
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
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
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
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
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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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
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注:非应税、
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应
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
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
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
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
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
止执行。
•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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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率的变化
• 基本税率17%
• 低税率13%
• 零税率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兼营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
从高适用税率
• 征税率
• 小规模征税率3%
• 简易办法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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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税率(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图书、报纸、杂志;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其他
• 1.矿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
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
[1994]22号)
• 2.农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已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4]4号)
•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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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
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
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
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
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
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
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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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关注:矿产品税率提高到1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
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
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
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
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
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
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
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
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分析:对矿业是否属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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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视同销售的变化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
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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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关注: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可以不视同销售
• 国税发[1998]137号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
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
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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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实物折扣”是无偿赠送吗?
• “实物折扣”与无偿赠与相比,存在本质差异:
1.无偿赠与可以附加义务,也可以不附加义务。
而“买一赠一”必须附加义务,并且这种附加义务
必须是财产义务。
• 2.对于赠与财产的质量,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而“买一赠一”赠送的财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赠
与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 3.对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不同。
• 结论:“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
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
• 运用分析: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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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合销售的判断变化
•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
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
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
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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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关注:50%比例
• (94)财税字第026号
• 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
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
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
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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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关注:营业税也有混合销售行为
•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
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
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
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
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
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
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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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兼营行为:可以分开核算分开纳税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
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原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
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
征收增值税。并规定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
务局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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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价外费用征免税变化
• 《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
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
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
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
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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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废旧物资企业和利废企业征税变化
•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
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
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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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哪些项目不得抵扣!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
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
2022/5/31
40
• 关注: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新优惠政策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
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
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
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
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
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
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
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
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
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
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022/5/31
41
•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
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
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
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
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
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
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2022/5/31
42
•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
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
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
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
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
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
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
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
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
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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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
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
重不低于70%。
•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
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
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
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2/5/31
44
•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
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
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
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
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
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
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
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2022/5/31
45
七、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变化
• 新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
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
损失。
• 原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
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 (一)自然灾害损失;
•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
损失;
•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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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
• 《条例》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
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分析:超市、百货公司先开票后提货如何处理?
2022/5/31
47
• 关注《实施细则》新变化及应对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
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
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
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
天;
2022/5/31
48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
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
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
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
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的当天;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
天。
• 运用分析:如何合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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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免税权与纳税权的选择时限变化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
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
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财税〔2007〕127号:
•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
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
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
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
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 运用分析:哪些企业可以放弃免税权?
2022/5/31
50
十、其他变化分析
• 1.销售价格确定变化分析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
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
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
家税务总局确定。
• 运用分析:购买货物用于赠送和福利消费是否加10%计税?
2022/5/31
51
• 2.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变化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
2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
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
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分析:与财税[2002]208号文件一致
• 运用:起征点提高对企业的影响
2022/5/31
52
• 3.取消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七条规定:
• 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
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
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
明确。
• 分析运用:
• 1.采购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的选择
• 2.对利用进口设备抵税的所得税影响
2022/5/31
53
增值税转型的业务
• 会计处理实例
•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 1、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 借:固定资产
•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 贷:待转资产价值(资本公积)
2022/5/31
54
•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 借:固定资产
•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 贷:实收资本
• 3、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
• 借:固定资产
•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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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应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抵扣环节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 1、企业将应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或免
税项目:
• 借:相关科目
• 贷:固定资产
•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 2、企业将应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 借:长期投资
• 贷:固定资产
•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传出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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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应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在经过税务机关
批准环抵扣节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 1、企业将应抵扣税额固定资产用于分配股
东:
• 借:利润分配
• 贷:固定资产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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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将应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对外销售:
• 借:固定资产清理
• 贷:固 定 资 产
• 3、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采取直接退税
• 方法:
• 借: 银 行 存 款
• 贷:应交税金-- (准抵扣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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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的实际运用
有关科目 应交税金-固(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固(准抵扣进项) 应交税金-增(固定资产进项)
银行存款收到退税时
取得时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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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固(进项税额转出) 有关科目
应交税金-增(销项税额)
批准前改变用途
批准后改变用途
2022/5/31
60
增值转型
税务影响
企业财务
基础影响
企业财务
报表影响
企业财务
指标影响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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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后企业财务基础影响
• 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基数的影响
• 因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而导致计提折
旧的基数一致。对转型后的同一纳税企业而
• 言,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
• 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不符合相关抵扣政策
• 的固定资产和以往购入的固定资产仍按含增
• 值税的价值入帐。因此,必然导致计提折旧
• 的基数的不一致,
2022/5/31
62
• 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 影 响
• 转型后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
• 入帐,转型前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仍按
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其所计提折旧也相
• 应影响,在企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 必然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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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某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格为C,增值税 税
• 率17%,折旧率为R,所得税税率33%,则转型
• 后比转型前:
• 1、固定资产原价的变动:-C×17%;
• 2、年折旧额的变动:-CR×17%;
• 3、营业利润:-( -CR×17%)= CR×17%;
• 4、利润总额: CR×17%;
• 5、所得税: CR×17%×33%;
• 6、净利润: CR×17%×67%=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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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结论:
• 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格C越高—
• 折旧率R越大—对利润越大—净利
• 润项目的影响越大。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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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型前后现金流量表的比较
• 按照经济活动的性质不同,现金流
• 量表项目分为三类:经营活动、投资
• 活动、筹资活动。
•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31-现金流
• 量表》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 单独列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 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2022/5/31
66
• 续前例,转型前:
• 购买设备使现金流出117 000元,全额计
• 入固定资产成本。
• 转型后:
• 上述现金流出后,固定资产成本只计100
• 000元。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列示在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 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而进项税额的17
• 000元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项目。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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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变化
• (1)新增加一个现金流出项目“购建
• 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数额
• 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
• (2)在新确认的进项税额能全部抵
• 扣的情况下,等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额等额减少,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 小计”没有变化,“经营活动净现金流
• 量”亦没有变化。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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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
收到的现金 2
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3
收到的除增值项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4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
基金流入小计: 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9
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1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1
支付的增值税款 12 -17000
支付所得税款 13
购建固定资产税支付的进项税额 14 17000
支付的其它已经营活动有关现金 15
现金流出小计 19
2022/5/31
69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变化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限资
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价值在转型后减
少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投资活动现
金流出小计”以同样数额减少,“投资活
动净现金流量”以同样数额增加。
2022/5/31
7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历收到的现金 20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21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2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前收到的现
金净额
23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有关的现金 26
现金流入小计: 2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28 100000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9
债权性投资所支会的现金 30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3
现金流出小计 3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 17000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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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变化
在新确认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的值
在转型后较转型前增加,增加数额为新确
认的进项税额数;在新确认进项税额不能
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按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
2022/5/31
72
三、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36
发行债款所收到的现金 37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8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1
现金流入小计: 42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43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 44
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45
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46
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47
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 48
支会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2
现金流出小计: 5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流量净额 53
四、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54
五、现金计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5 17000
2022/5/31
73
转形前后财务指标的影响
1、资产运营指标的变化
固定资产周转率是一项重要的资产运营指
标。
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周转率越大,资产的运营效率越高。
在营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转型后固
定资产减少,将使该比率上升。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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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盈利能力指标的变化
净资产报酬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净资产报酬率-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由于
转型后净资产不变、净利润增加,因此,
净资产报酬率增加。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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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偿债能力指标的变化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下,不能
抵扣的进项税额使流动负债减少,流动资
产不变,流动比率增加。
(2)在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全
部抵扣的进项税额使得流动资产增加,流
动负债不变,流动比率增加。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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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革的九大变化及运用策划
• 境外劳务征免税变化
• 承包人、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变化
• 金融业纳税人范围变化
• 建安企业计税依据变化
• 代收费用征免税范围变化
• 明确差额扣税凭证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
• 起征点调整变化
• 外出经营纳税地点变化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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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劳务征免税变化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
个人在境内;(指境内收入或境内支付)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指境内支付)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
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 分析:哪些企业受到影响?抵税效应分析
2022/5/31
78
二、承包人、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变化
重点提醒:承包双方税收法律责任的重新划分
新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
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
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原规定
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
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022/5/31
79
• 重点提醒:总分机构有偿提供劳务或将征税
•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
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
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 税务登记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就要办税务登记
•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
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
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 运用分析:内部收支考核结算办法必须相应调整!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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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十二条
•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
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
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
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 旧第十二条
•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
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
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
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
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
算盈亏的单位。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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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业纳税人范围扩大
• 重点提醒:企业都有可能成为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
• 《条例》第五条
•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
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22/5/31
82
• 新规定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
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
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
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 原规定
•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
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
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
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不征收营业税。
•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
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022/5/31
83
四、建安企业计税依据变化
• 营业税混合销售如何征税
•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
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
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
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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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兼营行为:可以分开核算分开纳税
•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
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
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
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
业额。
2022/5/31
85
五、代收费用征免税范围变化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
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
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
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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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
下列情形除外:
•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
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
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
•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
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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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差额扣税凭证
• 《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
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 《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
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
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
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
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
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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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
新规定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
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规定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
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
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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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
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
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
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
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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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
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原规定
•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
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
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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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征点调整变化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
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
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
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分析:与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一致。
• 运用:支付劳务费用可以开具免税发票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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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地经营纳税地点变化
•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
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
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原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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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财税[2003]16号的相关内容上升为实施细则
•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
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
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
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
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
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 分析运用:房地产“假按揭”可以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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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
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
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
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
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
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确定。
• 分析: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应税行为可以调整吗?平
价购销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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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变化分析
• 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
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
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
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
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成品油提高)等。
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不
代收代缴税款。
• 三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
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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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 一、无铅汽油的单位税额由每升元提高到
每升元;将含铅汽油的单位税额由每升元
提高到每升元。
二、将柴油的单位税额由每升元提高到每
升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单位税额由
每升元提高到每升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单位税额由每升
元提高到每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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