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证产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内各类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行为。
第三条 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产权交易的安全,意向受让方依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应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 北交所实行产权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发生的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统一收取、支付、退回或转帐。
第六条 北交所开立产权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用于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的结算。
第七条 北交所一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的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第八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
(一)挂牌期满,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北交所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
(二)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北交所;受让方通过银行汇款的,应及时通知北交所。
(三)产权交易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应携带《关于划转产权交易价款的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第九条 交易价款以外币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
(一)交易价款的划入
1、挂牌期满,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关于申报商务部门审批的通知》;
2、转让方取得商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交易双方与北交所共同签订《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托管协议》,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4、北交所向受让方发出《关于产权交易价款转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函》、《关于外币业务银行收费项目的通知书》和《银行信息通知书》;
5、上述相关材料齐备后,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的外币账户,银行境外汇款手续费另行交纳。
(二)交易价款的划出
1、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银行收账通知和汇款路径;
2、转让方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
3、北交所凭转让方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办理结汇手续;
4、北交所通知转让方办理交易价款划出手续,办理程序与人民币相同。
第十条 划入的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其他单位代交。确需其他单位代交的,需由受让方与代交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经转让方同意和北交所批准后方可代交。
第十一条 划出的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其他单位代收。确需其他单位代收的,需由转让方并代收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经受让方同意和北交所批准后方可代收。
第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结算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意向受让方根据规定,按时将交易保证金划入北交所结算专用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未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进入竞价程序后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并按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的流程,进行交易价款的结算。
(四)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北交所将交易保证金划入意向受让方原付款账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
附件二:《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托管协议》
附件三:《关于产权交易价款转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函》
附件四:《关于外币业务银行收费项目的通知书》
附件五:《银行信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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