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及纳税报务指南
一、税务登记
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
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
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
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
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
日起 30 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
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
自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
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
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纳税义
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
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
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
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确定。
税务登记证发生变化的办理
税务登记证变更业务的办理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黄山区地方税务局
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
4.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登记证验证及补办证
税务登记证每年需验证一次,按照联合年检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和
地点携带如下资料办理验证手续:
1.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外汇收支情况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
身份的合法证件;
5.联合年检报告书,统一代码证书及相关复印件。
从 2006 年 度 开 始 实 行 网 上 申 报 联 合 年 检 办 法 , 网 址 :
http//...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
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如
实填写,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
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
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
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
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
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
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
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
有效期限一般为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
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
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
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持《外管证》回
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二、纳税申报
地方税
税种 税目 计税依据 税 率 (额 )
申 报 方
式
申报期限
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
房地产销售
收入
5%
上门申
报
月后 10 日内
一等土地 4 元/㎡
二等土地 3 元/㎡
三等土地 2 元/㎡
城镇土地
使用税
四等土地
应税土地面
积
1 元/㎡
上门申
报
4 月 10 日内、7
月 10 内
个人所得
税
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所得 5-45% 按月 月后 7 日内
房产余值
房产计税余
值
% 按月 月后 10 日内
城市房地
产税
房产出租
房产出租收
入
12% 按次 发生后
工程设计合同 ‰ 按次 发生后
工程承包合同 ‰ 按次 发生后
借款合同
合同记载金
额
‰ 按次 发生后
印花税
其他账簿 账簿数量 5 元/本 按年 帐簿启用时
大型客车 车船数量 540 元/辆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中型客车 车船数量 450 元/辆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小型客车 车船数量 360 元/辆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微型客车 车船数量 240 元/辆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车船税
载货汽车 车船吨位 80 元/吨 按年 办理交强险时
基金、费
基金、费名
称
费基 费率 应缴基金(费)
申 报 方 式 及 申 报
期限
单位工资总额 20% 养老保险基
金 个人工资 8%
按月,月后 10 日
内
营业额
6‰ 按月,月后 10 日
内
水利基金
职工人数
20 元/人/年 按年,年后 10 日
内
单位工资总额 2%
失业保险费
个人工资 1%
按月,按月月后
10 日内
单位工资总额 %
个人工资 2%
医疗救助 10 元/人
调节金 25 元/人
医疗保险费
工伤生育统筹 1%
按月,月后 10 日
内
工伤保险费 单位工资总额
%-2% 按月,月后 10 日
内
生育保险费 单位工资总额
1% 按月,月后 10 日
内
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
%-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
员年平均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
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
保障金。
按年,每年 7-9 月
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内到黄山区地方税务局各办
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1.由专门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当月无营业收入或者处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的,也必须按期
申报;
3.如实填报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照税务机关
的要求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就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
任。
4.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程序同上。
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收代缴、代扣代
缴税款报告表。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般十五日内),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对逾期未缴纳或解缴
税款的,应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延期申报的办理
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的,需办理延期申报。办理程序如下:
1.应在申报期届满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书面申请延期申报报
告,领取《延期申报申请表》;
2.填写后立即报送主管地税分局,主管地税分局经过审核审批后
同时下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3.必须在征期内(或法定节假日顺延日内)持《纳税申报表》或
《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按上期纳税金额
或税务机关核准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当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时,即因不可抗拒力,导致较大损失,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但需要在申请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00 万元以下)报告之日起 20 日
内,给予明确的答复。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纳税人应从缴纳税款期
限届满之日起按所缴税款的万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售付汇业务
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办理
地税机关开具的售付汇税务凭证
1.纳税人或个人办理购付汇时,如有以下两种情况,需向外汇指
定银行提交地税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售付汇税务证明》:
①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支付的金
额超过(包含)1000 美元的;
①境内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在办理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
手续时支付的金额超过(包含)500 美元的。
2.纳税人或个人办理以下列举的购付汇业务时,需扣缴境外企业、
个人的税款: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
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
承包工程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境外企业向贵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
提供设备安装、装备、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
2)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
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
用权转让收入等。
3)在纳税人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
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
3.纳税人或个人办理以下列举的购付汇业务时,不需扣缴的税款:
1)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
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
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
协定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外籍人员从发行 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人员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其他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5)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
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不予征税,
购付汇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证明。
4.纳税人或个人在办理以下列举的购付汇业务时,不需要向外汇
指定银行提交地税部门有关税务凭证:
1)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在国际
贸易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海运运费,无须提供税务凭证或证明;
2)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
3)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4)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
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5)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
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售付汇税务凭证办理程序
办理时,纳税人或个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的合同和协议,个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征税的需提供已入库税票的复印件;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申请开具不予征税证明的不需
要提供)。
售付汇税务凭证办理地点: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联系电话:2356908
售付汇涉税政策
1.对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
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
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金额,或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
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
入。
2.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
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
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
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
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取得的设计业
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
外,其余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设计合同中,
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
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
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3.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
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
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退税的办理
退税(基金)的办理
纳税人因发生多缴税款的,应在发现时立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办理时应带下列资料:
1. 《退税申请审批表》;
2. 应退税(基金)入库票复印件;
3. 申请退税文件依据;
4.主管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发票管理
发票领购的办理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按规定填写。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领取。
2.根据审定的发票用量,执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表》、购票手册,
到主管地税机关购买发票。
3.再次购票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月完税凭证,发票存根、购
票手册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购买。
4.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发票领购存季报表》。
发票印制的办理
1.企业冠名发票的条件。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经县(市)以上
税务机关审定,凡具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
健全、配备专职的发票管理员、发票使用量较大(一般年用量在 400
本以上)等四个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2.企业冠名发票的办理手续。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应填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印制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自行
设计的冠名发票式样,及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发票管理员身份
证,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手续。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规模、年发票使用量进
行审核,并对原发票进行清查后,并签署意见,上报市级以上税务机
关按权限审批印制。
3.企业冠名发票的领用手续。申请自印发票的各类用票单位必须
建立发票印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
领、用、存情况季报表》。单位自印申请发票的规格、票样、税务登记
证号码、年用量等应在自印发票时报主管税务机关。
由省局或市局审批印制的发票,各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在领用时
应持领用申请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领用。
六、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权利
1.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保密。
3.申请减免税、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
权利。
4.陈述、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
享有陈述、申辩权。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依法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6.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
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
7.要求回避权。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
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
结算。
9.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0.委托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
理税务事宜。
11.有权拒绝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税收检查。
纳税人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
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应将银行的全部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义务。
3.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义务。
4.按规定使用发票和税控装置的义务。
5.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义务。
6.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义务。
7.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
税款的义务。
8.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义务。
9.纳税人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的义务。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
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权利
1.税务管理权
①税务登记管理权
①帐簿、凭证管理权
①纳税申报管理权
①发票管理权
2.征收管理权
①税款征收权
①税务检查权
①应纳税额的核定权
①责令限期纳税权
①加收滞纳金权
①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
①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权
3.强制执行权
①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权
①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权
①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权
4.税务行政处罚权
①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①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
①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①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①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罚
①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务机关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6.为纳税人举行听证的义务。
7.受理行政赔偿申请的义务。
8.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9.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税务机关及税管员的工作职责
1.主动提供自行设计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程序供单位使用。
2.定期到贵公司与外籍个人、高收入职工进行税务辅导、税法宣传。
3.对贵公司应申报缴纳的税费及时在申报期前电话提醒贵公司申
报,并开通“绿色申报通道”。
4.受理人即时答复贵公司的电话咨询;不能即时答复时,受理人填
写咨询记录后发送相关部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贵公司。
5.为贵公司提供上门咨询服务。受理人及时解答问题;受理人不能
及时解答的指引相关部门解答问题。
八、涉税举报和投诉
税务机关的纪律要求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
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所管辖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
钱借物和无偿占有其财产。
5.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6.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举报和投诉
纳税人如果发现税务干部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可举报和投诉。
1.举报人可具名举报或匿名举报。
2.举报人若想查询案件有关情况,必须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
和联系方式,税务机关将在核准举报人身份后予以答复;否则视作匿
名举报,不予以答复。
3.举报人若想兑现举报奖励,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税
务机关将在核准举报人身份以及根据处理结果后给予举报奖励;匿名
举报,不予兑奖。
4.主管地税机关将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5.您可以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向下列单位进行举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察科:2356611
黄山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8538740
九、地方税主要政策规定
营业税主要政策
“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
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仓
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卫生医疗服务业、公共设施服务业、信息咨
询服务业、专门技术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
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以委托人
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各种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
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
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二)住宿业
住宿业,是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餐饮业
餐饮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
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各类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
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业务。包
括向旅游者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
通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
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
等租赁物转让他人使用,租赁物所有权仍属出租人的业务。
土地租赁,按本税目征税。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各种载体形式专门为客户的商品、业务和其他
委托的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
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业务,也包括广告代理、广告宣传
品的发送业务等。
(八)卫生医疗服务业
卫生医疗服务业,是指提供卫生、医疗服务的业务,包括医院、
专科防治所(站)、门诊部、妇幼保健所(站)、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药品检验所(室)、疗养院、康复院以及其他各类卫生医疗场
所提供的卫生医疗服务的业务。
(九)信息咨询服务业
信息咨询服务业,是指提供信息的供给以及咨询建议服务的业务,
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税务咨询、统计咨询、社会调查及其
他类未包括的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
邮政电信部门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十)公共设施服务业
公共设施服务业,是指提供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区管理、环境卫
生、市政工程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服务的业务。
1、园林绿化服务,包括园林绿化服务活动。
2、自然保护区管理,包括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活动。
3、环境卫生,包括废弃物处理、公共保洁、城市市容管理等活动。
4、市政工程管理,包括对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广场、排水及
污水处理设施、路灯等的养护和管理活动。
5、风景名胜区管理,包括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活动。
(十一)专业技术服务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是指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业务。包括气象、地
震、测绘、技术监督、海洋环境、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其他专业技
术服务等。
1、气象,包括气象观测、预报等服务。
2、地震,包括地震观测、预报等服务。
3、测绘,包括从事各类测绘业务服务,如大地测量、地形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印刷
等。
4、技术监督,包括技术监测、检定、质量监督、标准制定以及计
量等服务。
5、海洋环境,包括海洋调查、监测等服务。
6、环境保护,包括环境保护、监测等服务。
7、工程设计,包括各行业的工程设计服务。
8、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指上述未列明的专业技术服务。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十二)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是指提供软件开发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库
服务、计算机设备维护咨询等服务的业务。
1、软件开发咨询,包括各种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其咨询服务。
2、数据处理,包括各种数据的处理及制表服务。
3、数据库服务,包括数据库开发、数据存储、数据库维护、网络
服务。
4、计算机设备维护咨询,包括计算机主设备、外围设备的维护以
及对硬件的类型与配置和与之有关的软件提供咨询等服务。
(十三)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是指主要为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和方便的业
务,包括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沐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托儿
所服务业、家务服务业、殡葬业、其他居民服务业等。
1、理发及美容化妆,包括理发及美容化妆等的服务。
2、沐浴业,包括浴池、沐浴室、桑那浴等的服务。
3、洗染业,包括洗染店(部)、干洗店、洗衣房等的服务。
4、摄影及扩印业,包括从事摄影和彩色扩印服务。
5、托儿所服务业,包括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服务。
6、家务服务业,包括各种直接受家庭雇佣人员进行的服务。如:
保姆、厨师、洗衣工、司机、看护、私人秘书、家庭清洁等。
7、殡葬业,包括埋葬、火化及与此有关的葬礼服务,墓地出租或
出售,墓地或陵地保护和维护、管理等活动。
8、其他居民服务业,指上述未包括的居民服务。如刻字、印名片,
收费停(存)车场,机械描图,晒图社,复印、誊印,装裱等服务。
(十四)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述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
“销售及转让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
销售及转让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
的固定附属设施。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
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
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三)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
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
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外籍人员的应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
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
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视同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照章征收个人
所得税: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
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外籍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
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
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
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
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
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划分取得的董事费收
入、工资薪金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计算征免个
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规定
(一)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
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
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
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 12 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
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
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构成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 12 万元
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 11 项所得合计达到 12 万元:“工资、
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和
信息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
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
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
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
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华侨和外籍
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
(四)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每年的公历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纳税人
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五)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地点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 12 万元
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
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
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
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
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
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
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
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
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
申报的法律责任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
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办理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
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
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
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
息保密管理的通知》规定,需要保密的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
税申报信息,是指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
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包括:
1、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2、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
税额等;
3、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
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保密工作,覆盖受理
(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统计、分析、归档、保存、
查询等所有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和涉及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并确定专人负责。
与受理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
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
和有关资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
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均不得透露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
报的保密信息。
地方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
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
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
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我省规定为每人每年 4800 元。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
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
取得的收入占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
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
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
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城市房地产税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2.经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
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
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
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
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
车船税
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税。
印花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
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以上涉税事宜及税收政策有变化,将按新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按新政策执行。
.(.....)成立于 2004 年,专注于企业管理培训。
提供 60 万企业管理资料下载,详情查看:...../
提供 5 万集管理视频课程下载,详情查看:...../zz/
提供 2 万 GB 高清管理视频课程硬盘拷贝,详情查看:...../shop/
2 万 GB 高清管理视频课程目录下载:...../
高清课程可提供免费体验,如有需要请于我们联系。
咨询电话:020-.
值班手机:.
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