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所得税
汇缴培训之
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税局市北分局
张 健
2009-1-15
税前扣除
引用文件
国税函[2008]264号
国税函[2008]86号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
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衔接
新法条例新法条例40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过工资薪金总额14%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8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
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
余额,不足部分按新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余额,不足部分按新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
度累计集体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已在度累计集体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已在
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改变用途的,应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改变用途的,应
条增应纳税所得额。条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处理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
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
年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年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
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连续结转扣除,连续55年仍不能扣除完的,可在该股年仍不能扣除完的,可在该股
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6年一次性扣除。年一次性扣除。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86号
母子公司管理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
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
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税务处理。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税务处理。
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
整。整。
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
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
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
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7
1717、、2008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
处理?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企业
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
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
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
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
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8686号号 )执行。)执行。
原做法,市局每年对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集团企原做法,市局每年对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集团企
业进行审批,经审批列入市局核准名单内的集团企业,业进行审批,经审批列入市局核准名单内的集团企业,
其收取的下属子公司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其收取的下属子公司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在新法下在新法下
停止执行!停止执行!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
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
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2008年之前,则按照年之前,则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02000
】】84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
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
税前扣除。自税前扣除。自2008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
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
条件?条件?
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
题,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企
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
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此外,《《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
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21[2008]121号)中号)中
规定: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
年度扣除。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
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一)金融企业,为55::11;;
(二)其他企业,为(二)其他企业,为22::11。。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
要符合什么条件?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
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
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
要符合什么条件?
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
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8]121[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满足以下条件:
((1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
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22倍。倍。
((22)借款利率符合)借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
要符合什么条件?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财政部财政部 国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
[2008]121[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
间借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间借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3
3、2008年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所得税
法规定的税务处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一
致,是否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按照新税
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20082008年年11月月11日前日前
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不作调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不作调
整,仍然按固定资整,仍然按固定资 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
2008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税法规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税法规
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4
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请问
哪些准备金不得扣除?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101101号)号)
附表附表1010的口径执行,即的口径执行,即以下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以下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坏坏
账准备、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
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
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
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5
5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实
际发生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
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本办法所
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规定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
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
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
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5
5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
据?据?
因此,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因此,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
((11)扣除方要以)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做为税前扣除做为税前扣除
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
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
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的规定,如发票
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
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
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合法票据:发票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合法票据:发票 行政收据行政收据
搬迁补偿收据)搬迁补偿收据)
((3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
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
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5
5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
的凭据?的凭据?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
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
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6
6、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
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
要做纳税调整?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应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
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
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成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成
本费用项目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但在次年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
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7
7、企业被行政机关加收的滞纳金,可否税
前扣除?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在国家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在国家
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除税收滞纳金之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除税收滞纳金之
外的其它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外的其它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8
8、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通讯费用是否允许
税前扣除?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企业实际业实际
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据此,企业为其企业为其
职工职工(职工的判定以(职工的判定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或《《劳动协劳动协
议议》》为准)报销与为准)报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
费用费用,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是指企
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
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
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
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
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
超过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超过部分,不得计
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时扣除。((注:青政发注:青政发【【20082008】】5454号号《《青岛市国有(集青岛市国有(集
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酬薪管理暂行办法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酬薪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
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
关的其他支出。关的其他支出。 ))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
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
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
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劳务费等。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
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
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
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
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9
9、问: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
资?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
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可以税前扣除。金可以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0
10、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
条件做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企
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
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
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
有关的其他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
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
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
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3
13、企业职工的统一服装费用是否可以税
前扣除?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企业实际业实际
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据此,企业出于企业出于
劳动保护、统一标式、创建企业文化等合理经劳动保护、统一标式、创建企业文化等合理经
营管理目的,为其职工统一配备的服装费用可营管理目的,为其职工统一配备的服装费用可
以在税前扣除。以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4
1414、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的的50%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
的,准予扣除。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50%以上;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2年以上。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
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
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
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
备,则应做为当期费用扣除备,则应做为当期费用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6
16、老税法下纳税人按照“工效挂钩”办
法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如何处理?
答:老税法下执行答:老税法下执行““工效挂钩工效挂钩””工资扣除办法工资扣除办法
的纳税人在的纳税人在““两个低于两个低于””的标准内提取但未实的标准内提取但未实
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在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在2008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年及以后年度实际
发放时,可做纳税调减处理。在发放时,可做纳税调减处理。在20082008年及以后年及以后
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尚未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尚未
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扣除。税法规定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8
业务问答1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8〕28号)第十七条条规定:“总机构
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
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
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该条是否可
以理解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分开单独进行
弥补亏损,还是在进行汇总后弥补,实际
操作中如何进行规范?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8
答:在新税法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税企答:在新税法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税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因此因此分支机构新法实施前形成的在法定弥补期分支机构新法实施前形成的在法定弥补期
限内的亏损不能单独弥补,应当并入总机构依限内的亏损不能单独弥补,应当并入总机构依
法进行弥补。法进行弥补。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2007年及以年及以
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
亏损时,应当亏损时,应当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的亏损相关证据的亏损相关证据(如以前年度分支机构主管税(如以前年度分支机构主管税
务机关已经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务机关已经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9
19、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扣除捐赠支出?
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国税发
[2008]30[2008]30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即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采用应税所得率
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如下: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1-应税所应税所
得率)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
允许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3
23、企业开办费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开办费的扣除,新税法没有特别答:对于企业开办费的扣除,新税法没有特别
规定。为减少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降低纳规定。为减少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降低纳
税人的遵从成本,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税人的遵从成本,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
前,前,20082008年年11月月11日之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的税日之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的税
前扣除可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一前扣除可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一
致,即在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扣除。致,即在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扣除。20082008年年11月月
11日之前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按原规定处理。日之前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按原规定处理。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4
24、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
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
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企业实际业实际
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社保局发企业在社保局发
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和节日慰问费等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和节日慰问费等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
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
前扣除。 前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5
2525、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业实际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职工冬企业职工冬
季取暖补贴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季取暖补贴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11)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青青
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
法法>>的通知的通知》》(青财文[(青财文[20022002]]2525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可据实税前扣除。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可据实税前扣除。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
费由个人缴纳,企业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费由个人缴纳,企业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
((22)企业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企业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
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