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进出口行业实务课程
教 案
基本设定条件:
1. 使用教材:《服装贸易理论与实务》 张芝萍 2005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2. 授课对象:高职高专非国际贸易专业(90学时),
或国际贸易专业(60学时)。
前置课程: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教学参考书:
(1)张神勇主编 纺织品及服装外贸 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1
(2)金壮主编 服装品质管理 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3
(3)吴百福主编 进出口贸易实务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4)吕红军主编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 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2
(5)余建春主编 服装贸易实务 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1
(6)钟昌标主编 国际贸易新编教程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7)华晓红主编 WTO规则运用与案例分析 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2
(8)王万义主编 进出口贸易实务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9)冯毅主编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务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10)祝卫 出口贸易模拟操作教程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第一章 服装贸易概述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服装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熟悉服装贸易合同的基本内容,掌握服装贸易相关的基本概念。
重点、难点:对外贸易、世界贸易关税、非关税壁垒、服装贸易合同适用的法律。
第一节 服装贸易相关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也称世界贸易。
(二)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一国(或地区)同别国(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也称外部贸易、海外贸易、进出口贸易。
(三)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二.贸易额与贸易量
(一)贸易额(Value of Trade):又称贸易值,是用货币表示的反映贸易规模的指标。可分为对外贸易额和世界贸易额。
1.对外贸易额: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一年)出口贸易额和进口贸易额的总和。
2.世界贸易额:世界各国出口贸易额的总和。
在计算一国对外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时,用本国出口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比。
出口额的计算标准是以FOB计算,因为运费和保险费不应算作出口贸易额。
(二)贸易量(Quantity of Trade):用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等表示的反映贸易规模的指标。
按照实物计量单位进行计算,可以剔除价格变动等因素带来的虚假成分,更准确地反映实际贸易情况。贸易值增加了,贸易量不一定增加,还可能减少。
三.净出口与净进口
1. 净出口(Net Export)一个国家在同类产品上既有出口又有进口在一定时期里(如一年)将某种商品的出口数量与进口数量相比较,如果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叫做净出口。
2.净进口(Net Import)如果出口量小于进口量,叫做净进口。
四.贸易差额
1.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如一年)里,出口额与进口额的相差数。如果出口额大于进口额,叫做“贸易顺差”或“贸易盈余”,亦称“出超”(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如果出口额小于进口额,则叫“贸易逆差”或“贸易赤字”,亦称“入超”(Unfavorabe Balance of Trade)。
2.研究意义:贸易差额是衡量一国对外贸易状况的重要标志。一般说来,贸易顺差表明一国在对外贸易收支上处于有利地位,贸易逆差则处于不利地位。
五.贸易条件
1.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是指出口一单位商品可以换回多少单位的外国商品。换回的外国商品越多,称为贸易条件好转;换回的外国商品越少,称为贸易条件恶化。
2.贸易条件指数=(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00
三种情况:贸易条件>100,改善
贸易条件= 100,不变;
贸易条件<100,恶化。
六.对外贸易依存度
1.对外贸易依存度(Ratio of Dependence on Foreign Trade):是指一国对外贸易额在该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重。
2.出口依存度: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出口依存度的公式为:X/GDP。
3.进口依存度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进口额在GDP中的比重称为进口依存度。进口依存度的公式为:M/GDP。
4.研究意义:进口依存度可以用来表示一国的市场开放度。
七.贸易的商品结构
1.贸易的商品结构(Com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里(如一年)各类商品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2.分类方法:
(1)、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根据商品的加工程度,把商品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两大类。
(2)、根据商品生产中所需要的生产要素,把商品分为劳动密集型商品、资本密集型商品等。
3.研究意义:一国出口商品构成反映了它的国民经济状况、自然资源丰欠以及对外经济政策等因素。
八.贸易的地理方向
1.贸易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Trade):是指一国对外贸易额的地区分布和国别分布状况,即该国的出口商品流向和进口商品来自哪些国家或地区。
2.研究意义:该指标反映了一国同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以
?Question:你知道我国服装贸易的地理方向吗?请举例说明。
关税
关税的含义和作用
1.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是指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课征的一种税收。
2.征收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国内市场。
关税的种类
1.进口税(import duties)是指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或者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进口税又称正常关税(normal tariff)或进口正税。
2.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3.过境税(transit duties)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4.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
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
5.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征收差价税的目的是使该种进口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
十.非关税壁垒
(一)非关税壁垒的含义、作用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它和关税壁垒一起充当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虽然与关税壁垒一样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却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非关税壁垒在限制进口方面比关税壁垒更有效、更隐蔽、更灵活和更有歧视性。正由于这些特点,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有其客观必然性。
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内容复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将
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成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分为A、B两组,其中A组为数量限制,
B组为影响进口商品的成本。
?Question:在服装贸易中,常见的非关税壁垒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第二节 服装贸易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服装贸易合同的标的
服装贸易合同的标的通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合法的;(2)必须是卖方所占有的;(3)必须是不涉及第三者权益的。标的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等。
二.服装贸易合同的价格
服装买卖的价格主要涉及单位价格和总价、国际贸易中惯用的某种价格术语、作价办法、佣金和折扣、支付方式和价格调整条款等内容。
三.服装贸易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等。
2.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等。
四.服装贸易合同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为了防止违约或争议的发生以及对违约的补救或处理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
五.服装贸易合同的其他基本条款
如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营业场所或住所;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合同转让等内容。
服装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一)选配贸易谈判人员
(二)市场调研
(三)客户调研
在交易之前,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客户的资信调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支付能力
主要是了解客户的财力,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大小、融资渠道、营业额的大小、潜在资本、资本负债和借贷能力等。
2.客户背景
主要是指客户的政治经济背景、政治态度以及对我们的态度。
3.经营范围
主要指企业经营的品种、经营的性质、经营业务的范围、合作还是独资经营,以及是否同我国做过交易等。
4.经营能力
主要是指客户的活动能力、购销渠道、联系网络、贸易关系和经营做法等。
5.经营作风
主要是指企业经营的作风和客户的商业信誉、商业道德、服务态度和公共关系水平等。
(四)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1.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货源情况;
(2)国外市场情况;
(3)出口经济效益;
(4)销售计划和措施;
2.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货数量;
(2)采购市场;
(3)交易对象;
(4)交易价格;
(5)贸易方式;
(6)交易条件的掌握。
二.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阶段
1.交易磋商(Business Negotiation)通常又称作贸易谈判,指买卖双方就买卖商品的有关条件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
2.交易磋商的形式:可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
口头磋商既可以是在谈判桌上面对面的谈判,如参加各种交易会、洽谈会,以及贸易小组出访、邀请客户来访等,也可以通过电话进行。
书面磋商是指通过信函、电报、电传、际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交易洽谈。
通过口头谈判或书面磋商,双方就交易条件方面达成协议后,即可制作正式书面合同。
3.交易磋商的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4.交易磋商的环节: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三.合同履行阶段
在服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成立,有关当事人就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规定,这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行使和取得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关系到企业和国家的对外声誉。这就要求进出口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思考题:
1.什么叫国际贸易?它与对外贸易有何区别?
2.简述服装贸易相关的基本概念。
3.服装贸易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4.服装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分哪几个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的服装贸易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背景、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与运作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的例外及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对我国服装业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背景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当今世界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整套系列的规则和行为规范。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
目前,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已达130多个,我国于2001年12月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持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是份额,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
2.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原来关贸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
1.管理并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
2.为成员提供谈判场所和谈判结果执行的机构;
3.设法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并管理争端解决协议;
4.评审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
5.以适当的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合作,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与运作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1.部长会议;
2.总理事会;
3.各专门委员会;
4.秘书处。
(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监督各国贸易政策是世界贸易组织极其重要的活动, 这项工作的核心就是贸易政策评审制度。审议是在定期的基础上进行的。对最大的4个贸易方,目前是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审议一次;对其次的16个国家(就其所占的世界贸易份额而言)则每4年评审一次; 其他国家每6年评审一次,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评审间隔期限更长。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在运作机制方面继承了关贸总协定长期以来的传统,力求一致同意而不是以投票形式来作出决定。
1.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必须以成员3/4多数票通过;
2.决定豁免特定国家的多边协议义务, 必须以部长会议3/4的票数通过;
3.对多边协议的修改则须由成员全体或2/3多数通过;
4.接受新成员必须由部长会议的2/3多数通过;
5.总理事会的财务规则和年度预算须由成员2/3的多数通过。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
(二)关税稳定减让原则。
(三)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四)保障措施原则。
(五)透明度原则。
(六)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七)公平贸易原则。
(八)经济政策统一性原则。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
一.《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产生的背景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经过努力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服装贸易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将取代以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
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由1个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简称ATC协议)的基本原则
1.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一体化的过渡时期内,协议使得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获得实质性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增加,并使新参加方有可能获得有商业价值的贸易机会;
2.在执行协议规定时,要体现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对多种纤维协定成员方应予以特殊照顾;
3.鼓励协议各成员方进行持续的自动产业调整,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4.该协议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商品名称及条码协调制度定义的6位数字的纺织品和服装分类清单。
(二)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进程
关于一体化的进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规定,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在十年内分四个阶段全部纳入关贸总协定。具体时间为1995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设限国要求将ATC协议附件中不少于16%的产品取消数量限制;
第二阶段,从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不少于17%的产品取消数量限制;
第三阶段,从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不少于18%的产品实现自由贸易;
第四阶段,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的产品都自动地取消任何限制,实现自由贸易,《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也自行终止。
(三)限制措施的执行和变更规则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第4条的规定,在过渡期内适用的纺织品、服装限制措施应由各出口成员方执行。如果确有必要进行变更,则实施这些变更的成员方应在实施之前向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通报,并主动与之磋商,以便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四)过渡期保障机制
过渡期保障措施:是指在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10年过渡期中,如果某一成员方有证据证明某一产品进入其境内的数量剧增,以致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实际威胁时,可以对该产品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等保护性措施。
(五)遵守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与纪律
1.各成员方应在改善纺织品、服装产品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以下措施:减让关税或约束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在海关、行政、许可证手续等方面予以简化等。
2.通过实施倾销和反倾销的规则和程序补贴和反补贴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确保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进行
3.在实施一般贸易政策时应避免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造成歧视。
三.《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对我国服装业的影响
(一)《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对我国服装业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扩大我国服装出口
(1)从今年的1月1日起,我国的服装出口所受到的配额限制已被取消,长期困扰我国服装出口的配额问题得到了解决;
(2)我国服装出口的国际环境得到了改善;
(3)我国服装的出口空间将更加广阔;
(4)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
(5)我国服装的进口税率下调,居民消费受益。
2.有利于促进我国服装业提高自身竞争力
(1)将使我国服装行业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转移;
(2)使我国服装业迅速感知世界服装潮流的变化;
(3)提升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的生产水平。
(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对我国服装业的不利影响
1.国际市场的统一使得我国的服装业面临更多的竞争者;
2.区域贸易集团的贸易转移削弱了我国的成本竞争优势;
3.在高收入国家和地区,配额的取消给高档名牌服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4.不利于产品出口;
5.出口仍将受到非关税壁垒的制约。
思考题
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职能是什么?
2.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有哪些?
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对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进程是如何规定的?
4.请你谈谈: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如何趋利避害扩大我国的服装出口。
第三章 服 装 贸 易 的 术 语 和 价 格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与价格条款有关的基本知识;了解进出口服装的作价方法,单价的构成以及计价货币的确定。掌握六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以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掌握出口服装成本核算方法,熟练地进行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间的价格换算及佣金和折扣的计算,正确地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重点、难点: 出口服装成本核算、FOB、CIF、CFR、FCA、CIPT和CPT六种常用贸易术语间的联系与区别。
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有关国际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如FOB)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的专门用语。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1932)
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在波兰华沙举行会议,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 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1941年7月31日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Ex(point of origin)、 FOB(Free On Board)、FAS(Free Along Side) 、CFR(Cost and Freight)、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NCOTERMS 2000,ICC Publication No.560)。
国际商会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作了5次修订和补充。1999年9月国际商会又公布了对INCOTERMS 1990作了修订的新版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共对13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2000年通则》所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中, FOB、CFR,CIF、FCA、CPT和CIP六种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因此,熟悉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特别重要。
一.FOB术语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200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井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井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Case:我某外贸公司A从葡萄牙外商B处进口一批货物,签订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OB里斯本(葡萄牙港口)”。后因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出口许可证而未能交货,请问根据《2000通则》,责任应由谁承担?
假如是葡萄牙商人从我方进口这批货物,签订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OB宁波(我国港口)” 因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进口许可证而未能交货,请问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
(二)采用FOB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
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2.船货衔接;
☆Case:国内某公司于2003年6月与阿根廷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各种原因,我方一直订不到舱位,使得货物在码头仓库滞留很久,产生了额外仓储费用,外商以我方未能及时配船订舱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请问外商这一要求合理吗?
3.装货费用的负担;
常见的FOB术语变形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4.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轮船)外,还应明确提出由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案情举例】我某进口公司于2003年10月从美国进口一批名牌服装,以FOB Vessel New York 成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8000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规定”。美方又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我方急需这批货投入各大商场销售,所以只好同意美方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6.8万美元。
分析本案,问题就出在我方业务员对美国的FOB不求甚解,误认为只要在FOB后加上“Vessel”一词就与《2000年通则》中的FOB术语一样了,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按《修订本》对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提出,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Y.Subject To INCOTERMS”,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办理。
二.CIF术语
CIF的全称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一) 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按照《200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井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井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二)在采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属“装运合同”;
2.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3.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4.卸货费用的负担:
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其规定方法,可以在合同内用文字具体订明,也可采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l)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IF卸到岸上(C1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单据买卖:
CIF合同是所谓“象征性交货”。在此有必要指出,如果在采用C1F术语订立合同时,卖方被要求保证货物的到达或以何时到货作为收取价款的条件的话,则该合同将成为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
☆Case:2000年,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规定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完毕,并凭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货款。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得知装货船舶在海上失火,服装全部被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请问:如果你是经办业务员,你会同意对方的要求吗?为什么?
三.CFR术语
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FR与CIF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上是相同的。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
【案情举例】1997年,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条件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次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出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后立即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货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法方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试问:法商的要求合理吗?我方该不该赔偿?
【分析】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2000年通则》规定)。“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已“越过船舷”,风险仍应由卖方负担。
本案中的法商是我方的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致歉后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在深刻。可见CFR术语下卖方及时发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上述三种术语都拥有以下两个重要特征:
风险转移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凭单索款。“象征性交货”又称“纸上贸易”或“单据买卖”,是相对于“实际交货”而言的。“实际交货”时卖方应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卖方凭货索款,买方凭货付款。
?QUESTION:为什么要对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进行变形?试举例说明。
四.FCA术语
FCA的全称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人。
FCA是在以FOB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一种贸易术语。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2、买方安排运输;
3、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案情举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羊绒衫一批,货价2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货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我方随即向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货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单据并电汇货款。此时,当地市场羊绒衫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方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双方争执不下。
请问我出口企业交货是否延迟?买方应否付款?为什么?
【分析】(1)FCA为货交承运人术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如期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2)卖方交货后,即可凭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五.CPT术语
CPT的全称是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
上述承运人与FCA术语中的承运人相同。如果为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风险也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六.CIP术语
CIP的全称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一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有以下三个共同点:
1.两组术语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
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2.风险点不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
所以,除了风险点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CIF方式从海运向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
第三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一.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 :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个术语是卖方负担最少义务的术语且语适用干任何运输方式。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完成了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且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三.DAF
DELIVERED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是卖方在毗邻国家关境前的边境指定地和地点,在其送货车辆上(未卸下),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完成了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在这个术语中确切地指定有关边境的交货地和地点,是极为重要的。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但主要用于铁路或公路运输。
四.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注意:DES和CIF的区别: 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交货性质不同; (2)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 (3)保险性质不同; (4)合同性质不同。
五.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未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包括办理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关税、税捐和进口时所需的其他费用。
六.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末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完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税捐和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七.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并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与EXW相反,DDP是卖方负担最多义务的术语。
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在以上13种术语解释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卖方承担运输风险的只有D组。
卖方有投保义务的术语是CIF、CIP。
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海洋运输及内河运输)的术语是FAS、FOB、CFR、CIF、DES、DEQ。
清关责任和费用的承担者一般出口是卖方,进口是买方;例外的是EXW出口清关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DDP进口清关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而以FOB、CFR和CIF最为常用,其原因是: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产生最早,历史最为悠久,最为人们所熟悉和习惯使用;
2.国际贸易的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承担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而这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的分界线的;
3.FOB、CFR和CIF合同的卖方或买方都不必到对方国家办理货物的交接,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方便。
就我方外贸企业而言,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作认真考虑:
1.为国家节省外汇、增加收入;
2.结合使用的运输方式;
3.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4.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QUESTION:西安某外贸公司要出口一批货物到芝加哥,请问我方应报什么价比较合适?
☆Case:2002年6月,加拿大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运动服,价格条件为CIF温哥华。出口方随后与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宁波的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规定的装船日期。我出口方迅即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加拿大进口方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最终做出让步,同意降价%,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5万美元。除承运人赔偿损失万美元外,出口方实际损失万美元。
请问从本案中,我出口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服装贸易的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服装的价格,除个别交易按总价或总值(total amount)达成交易外,通常是指服装的单价(unit price)。服装单价的规定远较国内贸易复杂,一般它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
一.确定服装价格时应考虑的因素
贯彻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以国际市场价格为依据,执行国别地区政策,
结合购销意图制定恰当的价格;
1.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2.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
3.结合购销意图作价。
(二)特别注意影响价格变动的各种具体因素的变化和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1.服装的质量和档次;
2.运输距离的远近;
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的不同;
4.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5.成交数量的大小;
6.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爱好的不同,均对价格的确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 加强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防止盲目坚持高价或随意削价竞销的偏向;
最常用的六种价格之间的换算关系如下: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4.FCA价换算为其他价
CPT价=FCA价+国外运费
CIP价=(FCA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5.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PT价-国外运费
CIP价=CPT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6.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IP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PT价=CIP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例】我某公司出口服装1 000件,出口价格为每件美元CIF纽约,现客户要求改报FOB上海价。已知该批货物总运费为200美元,原报CIF价中,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按CIF价的110%投保。求应报的FOB上海价。
解: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1-110%×1%)-200/1000
=(美元)
答:FOB上海价应为每件美元。
二.出口服装的价格构成
出口服装价格的构成包括成本、费用和预期利润三大要素。
成本(COST)
出口服装的成本可以包括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和采购成本三种类型:
生产成本:制造商生产某一服装产品所需的投入。
加工成本:服装加工商对服装进行加工所需的成本。
采购成本:贸易商向供应商采购服装的价格,亦称进货成本。
(二)费用(EXPENSES/CHARGES)
通常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两部分。国内费用主要有加工整理费用、包装费用、国内运输费用、银行费用、通信费用等;国外费用主要有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如果以含佣价成交,还应包括付给中间商的佣金等。
(三)预期利润
预期利润是进出口价格的三要素之一。其核算的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通常采用一定的百分比作为经营的利润率来核算。计算利润的基数,一般是出口成本,也有采用成交价格计算的,由各企业自定。
(四)常用六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FOB、CFR、CIF三种术语的价格构成
FOB、CFR、CIF三种术语是目前我国服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三种术语。其价格构成分别为:
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例】某公司出口一批夹衫克,进货成本为每件165元,出口各项费用共计每件元,公司所定的利润率为10%(出口成本为基础),对外报出的FOB价应为多少美元?(1美元折元人民币)
165++(165+)×10%
FOB价=————————————————
=(美元)
答:出口公司应报FOB价为每件美元。
2.FCA、CPT、CIP三种术语的价格构成
FCA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P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三.出口成本核算
1.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其中: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出口成本价格是以出口总成本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单位成本价格。它不涉及任何国外费用,是出口定价的基础。
2出口外汇净收入
出口外汇净收入:是出口外汇总收入中扣除劳务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佣金等非贸易外汇后的外汇收入,即以FOB价成交所得的外汇收入。
3.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换汇成本:是指出口商品净收入1单位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成本,在我国,一般是指出口商品每净收入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1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是衡量外贸企业和进出口盈亏的重要指标,与外汇牌价相比较能直接反映出商品出口是否盈利。换汇成本如高于银行外汇牌价,说明出口为亏损;换汇成本低于银行外汇牌价,则说明出口盈利。
其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例】我公司出口服装1 000件,每件15美元CIF纽约,总价为15 000美元,其中运费2 010美元,保险费102美元。进价每件人民币95元,共计95 000元(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为10%,出口退税率9%。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元。求该笔业务的出口换汇成本。
解: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进货成本+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
95 000+(95 000×10%)-95 000÷(1+17%)×9%
=——————————————————————————
15 000-2 010-102
=(人民币/美元)
答:该笔业务的出口换汇成本是人民币/美元。
从上述计算可知,该服装出口换汇成本为元人民币换1美元,比当时银行外汇牌价低元,表明该服装每出口1美元能取得元人民币盈利。
4.出口盈亏率
出口盈亏率是指出口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它是衡量出口盈亏程度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盈亏额
出口盈亏率=————————×100%
出口总成本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100%
出口总成本
如上例,求出口盈亏额和出口盈亏率。
解:出口盈亏额=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15000-2010-102)×-[95000+95000×10%
-95 000÷(1+17%)×9%]
=9520(人民币元)
出口盈亏额
出口盈亏率=————————×100%
出口总成本
9520
=——————×100%=%
97192
答:该笔业务的出口盈亏额为9520元人民币,盈亏率为%。
四.佣金和折扣
(一)佣金(Commission)
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
1.佣金的表示方法
含佣价:凡成交价格中含有需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的,称为含佣价。
净价:不含佣金的价格,称为净价(Net Price)。
2.佣金的计算方法:
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
=含佣价×(1-佣金率)
净价
含佣价=——————
1-佣金率
【例】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西服每件150美元CIF汉堡,外商要求4%佣金。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应该报含佣价为:
CIF净价 150
CIFC4%=—————=————=(美元)
1-4% 1-4%
3.佣金的支付
佣金的支付要按中间商提供服务的性质和内容而定,有以下做法:
(1)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
(2)中间商在付款时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
(3)有的中间商要求出口企业在交易达成后就支付佣金。
(二)折扣(Discount,Rebate,Allowance)
折扣:是指卖方给予买方一定的价格减让,即在原价基础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1.折扣的表示方法:
折扣一般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明扣),也有双方私下就折扣问题达成协议而不在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暗扣或回扣)。
2.折扣的计算与支付
折扣通常是以成交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计算方法为:
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或含折扣价)×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含折扣价)-折扣额
【例】西服每件150美元CIF汉堡,折扣2%,则单位货物折扣额为3美元,卖方实际净收入为每件147美元。
折扣一般可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如是暗扣,在合同中并不表示出来,而按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由卖方另行支付给买方。
五.作价方法与计价货币的选择
作价方法
1.固定价格是指买卖双方明确约定成交价格,履约时按此价格结算货款
2.非固定价格是指买卖双方订约时不明确规定价格,即一般义务上所说的“活价”,可以使买卖双方避免承担市价变动的风险。
(1)具体价格待定
这种作价方法又可分为:
1)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
2)在价格条款中只规定定价时间而不规定定价方法。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计价货币
1.尽量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
2.出口争取使用“硬币”,进口争取使用“软币”。
(1)根据该种货币今后可能的变动幅度,适当提高出口价格或降低进口价格;
(2)在可能情况下,争取订立外汇保值条款;
①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为同一软币时,可在合同中确定订约时这一软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将合同金额折算成硬币金额表示,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软币支付。
②软币计价,硬币支付。即将合同金额按照订约时两种货币的汇率折成硬币,支付时按此硬币金额支付。
③一揽子汇率保值。即确定计价软币与另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以此为基数,按支付当日该平均汇率的实际变动幅度,对合同金额作相应的调整。
六.服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服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服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单价和总值两部分。
1.净价条款举例
单价:每套50英镑CIF哥本哈根 总值:14 550英镑
Unit Price:at GBP 50 per set CIF Copenhagen
Total Value:GBP 14 550(Say Pounds Sterling Fourteen Thousand Five Hundred And Fifty Only)
2.含佣价条款举例
(1)单价:每打美元FOB天津含2%佣金 总值:14 850美元
Unit Price:at USD per dozen FOB Tianjin including 2% commission
Total Value:USD 14 850(Say Dollars Fourteen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Fifty Only)
(2)单价:每套1 000人民币元CIFC3%新加坡 总值:50 000元人民币
Unit Price:at RMB¥(CNY)1 000 per set CIFC3% Singapore
Total Value:RMB¥(CNY)50 000
3.含折扣价条款举例
(1)单价:每件45美元CIF汉堡折扣2% 总值:45 000美元
Unit Price:at USD 45 per piece CIF Hamburg less 2% discount
Total Value:USD 45 000 (Say US Dollars Forty—five Thousand Only)
(2)单价:每码1 000日元FOB上海减2%折扣 总值:556 000日元
Unit Price:at JP¥ 1 000 per yard FOB Shanghai including 2% discount)
Total Value:JP¥ 556 000(Say Japanese Yen Five Hundred And Fifty—six Thousand Only)
(二)规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合理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高或偏低。
2.根据经济意图和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3.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币值变动带来的风险。如采用了对我不利的计价货币,应争取订立外汇保值条款。
4.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以避免价格变动的风险。
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运用。
6.如果货物品质和数量约定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则对机动部分的作价也应一并规定。
7.如果包装材料和包装费用另行计算,对其计价方法也应一并规定。
8.单价中涉及的计价数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名称等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思考题:
什么是贸易术语?它在服装贸易中起什么作用?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几种?分别解释哪些术语?
《2000年通则》中E、F、C、D各组贸易术语的特点分别是什么?
试写出服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六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什么是象征性交货?
FOB、CFR、CIF术语与FCA、CPT、CIP术语有什么异同?
7.判断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更正并说明理由。
(1)每箱35美元CIF美国
(2)每吨7500日元CIF3%大阪
(3)每打75元FOB伦敦
(4)每吨600英镑CFRC上海
(5)785元FCA鹿特丹
8.什么是佣金?在服装贸易中佣金的支付方法有哪几种?
9.在制定服装出口价格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服装贸易的运输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与装运条款有关的运输方式、运输单据的基本知识; 熟练地进行班轮运费的计算; 掌握租船订舱手续的办理流程及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正确地订立服装贸易合同的装运条款。
重点、难点:海洋运输方式的特点、海运提单的性质、作用, “交货”和“装运”的区别。
服装贸易的运输方式
在服装跨国(或地区)运输中,使用的运输方式很多,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邮包运输以及由各种运输方式组合而成的国际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在服装跨国(或地区)运输中,海洋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它具有运量大、运费低、不受铁路和管道限制等优点,因此目前其运量在服装跨国(或地区)运输中占绝大部分。当然,海洋运输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准等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不同,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一)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1.含义: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之间往返运送货物,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
2.特点: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2)班轮运费已包括了装卸费用,船货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和数量比较灵活,
3. 班轮运费:由基本费和附加费构成。计收班轮基本运费一般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标准:
(1)按货物的毛重计收,称为重量吨(Weight Ton),运价表中用“w”表示。
(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称为尺码吨(Measurement Ton),运价表中用“M”表示,一般以1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
(3)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从重量吨和尺码吨中选择收费较高的作为标准,运价表中以“W/M”表示。
(4)按货物的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运价表中用“A.V”或者“Ad.Val”表示。一般在运输高档服装时采用。从价运费一般按FOB价格的百分之几收取,
(5)按货物的毛重、体积或从价计费。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三者中较高的一种收费,运价表中用“W/M or Ad Val”表示;另一种是按货物毛重和体积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运价表中用“W/M plus Ad Val”表示。
4.班轮运费的具体计算公式是: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
[例] 设由上海运往纽约的服装100箱,每箱体积为,毛重为12㎏,计收标准为W/M,去美国东海岸每运费吨为60美元,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问该批服装的运费为多少?
解:W=12×100÷1000=运费吨
M=×100=运费吨
因为M>W,
所以采用M计费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
=60×(1+20%+10%)×9
=702美元
答:该批服装的运费为702美元。
(二)租船运输
1.含义: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船东将整船或一部分舱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完成货物的运输,租船人按约定的运价或租金支付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也不固定航线和停靠港口,一切均由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同船方签订租船合同,并在租船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业务中,租船运输一般是租用整船。
2.种类: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者航次租船,它是指由船东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在定程租船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装运货物的条件,尤其是要规定装卸费用由谁负担。另外,采用程租船运输时要规定装卸期限和装卸率,并根据这个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指由船东将船舶出租给承运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承租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承租船使用。船舶在租期内的一切运营费用及日常维修等开支均由承租人负担,但是船方负责船舶在租赁期内的适航性、维修保养、船员工资等开支。
(三)海运的主要航线
1.国际海运航线
海运航线即船舶的运输路线,按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可分为定期航线和不定期航线,按航程远近不同可分为远洋航线、近洋航线和沿海航线。国际贸易中,各国的货物运输所使用的主要海上航线有:
(1)北大西洋航线;
(2)北太平洋航线;
(3)苏伊士运河航线;
(4)巴拿马运河航线;
(5)基尔运河航线;
(6)南非航线;
(7)南大西洋航线;
(8)南太平洋航线;
(9)加勒比海航线。
2.我国的海运主要航线
我国地域辽阔,海岸线较长,优良港较多,对外贸易的货物80%使用海上运输方式。我国对外贸易货物运输所使用的主要航线有26条,其中远洋地区有12条,近洋地区有14条。
二.铁路运输
在服装贸易运输中,铁路运输是一种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负担着进出口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繁重任务。
铁路运输有许多优点,它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以保证常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也比较小,手续也比较简单,因而有广泛的适用性。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两种:
(一)国内铁路运输
国内铁路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口岸和内地之间的集散。在我国,供港澳台地区的物资经铁路运往香港、九龙和澳门,也属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只是在办理手续时与一般国内铁路运输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租车方式的两票运输。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简称国际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全程运输,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与海洋运输和铁路运输相比较,它具有交货迅速、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因而特别适合于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
四.集装箱运输
1.含义: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由于集装箱运输具有提高了货运速度、简化了货运手续、降低了货运成本等诸多好处,因此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普遍采用的重要方式。
2.集装箱规格: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了三个系列十三种规格的集装箱,在国际运输中常用的集装箱规格为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即IA型8'X8'X4O',IAA型'X8'X40',IC型8'X8'X20'。国际上以20英尺为“标准箱”(简称TEU)。
3.分类:集装箱按其装载货物所属货主,可分为整箱货和拼箱货。
(1)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可由货方自行装箱后直接送至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整箱货到达目的地后,送至堆场由收货人提取。堆场通常设在集装箱码头附近,是集装箱的中转站。
(2)拼箱货(LCL):如果一家货主的货物不足一整箱,需送至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由承运人把不同货主的货物按性质、流向进行拼装,称为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
(3)表示方式:
FCL/FCL或CY/CY(整装整拆);
FCL/LCL或 CY/CFS(整装拼拆);
LCL/FCL或CFS/CY(拼装整拆) ;
LCL/LCL或CFS/CFS(拼装拼拆)。
每个集装箱有固定的编号,装箱后封闭箱门的钢绳铅封上印有号码。集装箱号码和封印号码可取代运输标志,显示在主要出口单据上,成为运输中的识别标志和货物特定化的记号。
五.国际多式联运
1.含义: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el Transport或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是指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2.构成几个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4)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5)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3.特点:国际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中一种高级组织形式,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比较,有简化货运手续、加快货运速度、降低货运成本、中间环节少等优点。
六.陆桥运输
(一)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ation)是指使用横贯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联贯运输方式。
(二)小陆桥运输
小陆桥运输是指比大陆桥的海/陆/海运输缩短了一段海上运输,形成了海/陆或陆/海运输方式。
(三)微型陆桥运输
微型陆桥运输是指比小陆桥更短的运输,它没有通过整条小陆桥,而只是利用了一部分小陆桥,因此又称微型陆桥运输(Semi-land Bridge Transport)。
(四)OCP运输
在同美国进行贸易时,为了取得运费上的优惠,可以采用OCP条款。
1.含义: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是指“内陆地区”,是享受优惠费率通过陆运可抵达的地区。
2.采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CFR和CIF出口合同时,目的港必须是美国西海岸港口。
提单上必须表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部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案情举例】一加拿大商人欲从我某外贸公司购一批服装,条件是每件20美元CIF魁北克,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问: 对此条件我方应如何考虑并如何答复?
【分析】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封冻港口,对12月装船的条件实难接受。且魁北克属加拿大的OCP地区,所以我方最好的办法是让对方改报CIF温哥华OCP魁北克,然后再视其反应如何作决定。
七.邮包运输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对门”运输的性质,是一种应用广泛而且手续简便的运输方式。按照惯例,托运人只须按照邮局章程一次托运,一次付清足额邮资,取得邮政包裹收据后,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邮件在国际间的传递由各国的邮政部门负责办理,邮件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可凭到件通知向邮局提取。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集中体现了货物运输各关系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出口结汇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现介绍其中的主要几种: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Bill 0f Loading,B/L)简称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它是海运和内河航运方式下,最主要的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2.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的内容
1.提单正面的内容(提单样本见附件六)
提单正面的内容分别由托运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1)托运人(Shipper)
(2)收货人(Consignee)
(3)被通知人(Notified Party)
(4)装运港或收获地(Port of Loading or Place of Receipt)
(5)目的地或卸货港(Destination or Port of Discharge)
(6)船名及航次(Vessel's Name and Voyage Number)
(7)唛头及件号(Shipping Marks and Voyage Number)
(8)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
(9)件数与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10)重量和体积(Weight and Measurement)
(11)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Freight Prepaid or Freight to Collect)
(12)正本提单的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13)船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签章(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14)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2.提单背面的条款
在海运提单的背面,通常都有印就的运输条款,这些条款是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海运提单通常一式数份,承运人凭其中的一份交付货物后,其余几份均作废。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已装船提单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某具名船只,提单签发日期即为装船日期。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等待装船时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没有装船日期和具体船名,在实际国际贸易业务中,通常买方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带有明确宣布货物已存在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3.根据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未注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的字样。在这种情况下,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而且不需要背书即可以转让,流通性极强,因此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可以经过背书后转让给其他人提货。背书的方法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前者是指背书人仅在提单背面签字转让,而不注明背书人名称;后者则必须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而且要有转让人签章。在实际业务中,采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即“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货物从装运港直抵目的地,途中不许转船的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在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地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要注明“转船”或“在××港转船”的字样。
(3)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海运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在内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这种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一般来讲,第一承运人会在提单中声明只对本程运输负责。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指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详细提单。
(2)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又称简式提单,是指省略提单背面条款,只列出提单正面必须记载事项的提单。
6.根据提单的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的提单。这种提单上必须标明“正本”字样,它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公认有效。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必须使用正本提单。
(2)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的提单。副本提单一般都表明“Copy”或者“Non-negotiable”字样,仅供工作上参考使用。
7.在实际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其他提单包括:
(1)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承运人的提单。
(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
(3)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指集装箱运输时签发的提单。
(4)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是指注明了货物载于甲板上的提单。除非在提单中明确订明,承运人对场面货的损失或灭失不负责任,所以进口商一般不接受舱面提单。
(5)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晚于规定的交单日期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前者期限为21天,即提单签发日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银行可拒收;后者一般在订立条款后银行可接受。
(6)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指提单上的出单日期早于装船实际完成日期的提单。这是一种不合法提单。
(7)预借提单(Advanced B/L):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船舶未能按期到港受载和托运人未能按时备妥货物,出具这样提单的承运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
(四)提单制度面临的问题。
1.速度问题
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和运输速度的提高,提单转让加速货物周转的功能日益削弱,甚至频繁出现过期提单妨碍货物周转的现象。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四种:
1)异地签单;
2)电子提单;
3)凭保函提货;
4)托运人在装运港将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交给船长,由船长随船带到目的港交给托运人指定的人,再由收到该提单的人凭该提单向承运人提货。
2.欺诈问题
提单的伪造和欺诈问题源于提单物权凭证的特性,加以提单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导致伪造提单骗取货款的事件屡屡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完善提单的法律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废除提单的物权特性,海运单应运而生。
二.其他运输单据
(一)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运单(Sea waybill)简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海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证明,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能凭单交货,也不能流通转让。这与象征性交货中完全代表货物的海运提单不同,也与实际交货中作为货物附属的货运单据不同,严格地讲,海运单是一种介于象征性交货和实际交货之间的适应新形式的交货方式。
(二)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航空公司出具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货物收据,还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检查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而且也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单和有关证明提货。所以在采用空运方式时,出口商要注意防范风险,避免造成货财两空的结局。
航空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分别交托运人、航空公司和随机带交收货人,副本若干份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分发。
【案情举例】2003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003年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5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
【分析】从以上案例可看出,造成出口方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了货权。 而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是由于航空运单(AIR WAYBILL)的特性决定的。我们都知道信用证的最大优点就是银行信用保证,虽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的具体情况。但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凭其从银行赎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但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由于空运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但在实务当中我们还是经常会遇到要空运的情况,比如一些季节性强、时间紧的服装常常要用空运方式。
如何防范空运方式下的风险,卖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2.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3.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
4.投保出口信用险、;
5.在出口金额大时,可以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三)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是铁路与货主之间的运输契约。运单随同货物到达终点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与理陪的依据。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四)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我国内地货物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台地区时使用的一种特殊运输单据。它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其内容和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一联为正本。
此外,还有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和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前者与海运的联运提单相似,只是性质上有所区别;后者是邮局收到寄件人邮包后所签发的证明,又是提取邮件以及索赔理赔依据,但它不是物权凭证。
第三节 服装贸易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运输条款是服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条款,通常包括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装卸时间及费用、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主要内容。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买卖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一.装运时间
(一)含义: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它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交付货物。
(二 )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3.笼统规定装运时间;
4.收到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适用于采用汇付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
规定合同中的装运时间时,要充分考虑船、货、证三者的衔接问题,防止因某一项工作脱节致使装运工作不能如期进行。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1.规定方法:通常,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一个,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可以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2.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必须明确具体,而且要注意这些港口的具体条件。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
(4)采用选择港时,被选港口不宜超过三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比较靠近的港口。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
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 。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不明确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线路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表明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地(港)不同,只要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装运,则该批何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案情举例】我某公司出口一批童装,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1000件,每月装运1000件。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在1月~4月每月装运1000件,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五批货物原定5月20日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紧张,第五批货物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6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请问: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正当?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中,信用证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件。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五批货物没有在5月份装运出口,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第41条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则信用证对该其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因此,卖方如有一次未按规定的期限装运,以后再装运便告无效,银行亦将拒绝议付。所以银行拒付理由是正当的。
转运
转运(Transshipmen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不能直达最终目的港而必须在中途某一港口转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至目的港无直达船、目的港不在装载货物的班轮航线、属于联运货物等等。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则视为可转船。
四.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在装运港交货合同下,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目的港交货合同下卖方则应该在交货后将交货情况电告买方。
五.服装贸易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举例
【例1】
装运港口:中国上海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China
目的港:美国纽约
Port of destination:New YORK,.
装船期限:2004年5月~6月
Time of shipment:May/June,2004
【例2】
装运港口:中国的任何港口
Port of shipment:Any Chinese Port
目的港:日本神户
Port of destination:Kobe,Japan
装船时间: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该有关信用证不能迟于××月××日开到卖方,允许分批,禁止装船。
Time of shipment: Shipment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transshipment is prohibited.
思考题:
1.国际货物运输有哪几种方式?应该如何进行选择?
2.什么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3.租船运输包括哪几种方式?它们各有什么特点?
4.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哪几方面?
5.何谓“已装船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和“清洁提单”?为什么卖方都要求提供清洁提单?
6.什么是备运提单?为什么买方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提单?
8.买卖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有哪些规定方法?规定装卸时间应注意什么问题?
9.在国际铁路运输中,铁路运单的正本和副本各有什么用途?
10.什么是多式联运单据?它同联运提单有什么区别?
11.什么叫分批装运?什么叫转运?
12.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与海运提单有哪些异同?
第五章 服装贸易的保险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与运输保险条款有关的基本知识; 熟练地进行保险费的计算; 熟悉海、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险别的主要内容:掌握货物运输投保手续的办理流程及保险单的填制方法;正确地订立服装贸易合同的运输保险条款。
重点、难点: 《中国保险条款》对基本险的规定、《协会货物条款》对海运险的规定,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的操作。
第一节 保险的含义
一.保险的含义
1.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服装运输保险(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就是指在服装装运前,被保险人(the insured)或投保人(applicant)按一定的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insurer)或承保人(underwriter)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若被保险服装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二.保险的种类
运输方式不同,运输保险的种类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为:
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3.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4. 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历史也最悠久,其他运输保险都是以它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海上运输保险
一.海上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风险三个方面。
(一)海上风险
1.含义: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2.种类: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海上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本身变异所引起的破坏力量造成的伤害,主要包括恶劣气候、地震、雷电、海啸、洪水或火山爆发等。
(2)海上意外事故指的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主要包括船只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爆炸、火灾、与冰流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海上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按各国保险业习惯,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根据海上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根据情况不同,它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①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损失已无法挽回,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或效用,如果载货船舶失踪,经过相当时间仍杳无音讯,也视为实际全损。
②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全损发生所支付的抢救费用、修理费用再加上将货物继续运至原定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该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者其在目的地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即可推定被保险人遭受了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按照其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①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危险,或者为了使航行能够继续完成,船方有意且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由船方、货方和付运费方按获救财产价值或获益大小比例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断的,而且此危险必须威胁到了船、货和各利益方的安全;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第三,所做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第四,做出的牺牲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②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单独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可见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主要在损失的原因和补偿方式方面有差别:前者是因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担;后者则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案情举例】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被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被水浇湿;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轮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请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
【分析】①、③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②、④、⑤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2.海上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会使被保险货物本身遭受损失之外,还会导致一些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对此也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由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即为海上费用。海上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救助行为并获得成功,由被救方向救助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保险人负责赔偿救助费用的前提是救助成功。
(三)外来风险和损失
(1)含义: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2)种类:一般外来风险损失以及特殊外来风险和损失两种。
①外来风险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生锈、钩损等外来风险所遭受的损失.
②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这些外来原因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绝进口、黄曲霉素、舱面的货物损失等。
二. 海运保险的险别及条款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在该条款中把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基本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1)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其英文原义是“单独海损不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条款的修订,平安险的责任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全损的赔偿。该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
①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因卸货、存仓、装货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条款中如订有“船舶互撞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案情举例】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分析】根据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规定,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故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应赔偿8件货物。
☆Case: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滞,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元人民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
2)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案情举例】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分析】食用水管漏水属于一般附加险中的淡水雨淋险,本案例中因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而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因此,货主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交涉。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但是因非偶然发生或非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Question: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请问: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案情举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①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②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2)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含义: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条款中规定除外责任,可以进一步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而且可以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负的责任。
2)内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3)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保险设立的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沿用国际保险市场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0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则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另外,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前的某一仓库发生分配、分派,则保险责任自货物抵达该分配、分派仓库时即告终止。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对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规定,某些特殊情
况可按“扩展责任条款”办理。
【案情举例1】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 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本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所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赔?
【分析】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发生的损失必须是所保险别承保责任范围之内的损失;②索赔人应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③索赔人必须享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可保利益不仅指被保险货物本身,而且指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具有的权益。如果被保险货物受损,但被保险人未受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则不具备可保利益。对货物拥有所有权的人,一般对该货物有可保利益,但国际货物买卖要经过许多环节,如FOB合同,在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卖方负责,此时卖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如卖方凭单据,发票等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押汇,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办理押汇的银行控制货运单据,对该货物拥有可保利益;如买方已付款赎单,则对货物有可保利益的只能是买方。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可见,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
本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时他拥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的持有人,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其索赔。
【案情举例2】2003年8月,我某外贸公司以CFR大连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西装面料,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卸青岛港。在货由青岛港装火车运往大连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我进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说明理由。
如果海轮正常于9月1日抵达大连港并开始卸货,9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中而未运往收货人的仓库。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至哪一天终止?
【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根据限制条款第2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需要转交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交时终止。本案例中,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大连港,后来又临时通知改卸青岛港,但未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更改,则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在货物改卸青岛港时已终止。因此,在此之后货物由青岛港转运途中遇山洪,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到11月2日即告终止。根据限制条款第1条: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案例中,全部卸完货是在9月3日,向后推算60天正好是11月2日。当然,如果在11月2日前这批高档西装面料被运进了收货人的仓库,则不论哪一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附加险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因此,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的险种,并另外支付保险费。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于它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一般附加险的险别共有11种。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包括8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种险别,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
【案情举例1】我方按CIF条件出口一批服装面料。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物卸至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面料有的被铺在地上,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达2/5左右。请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分析】案例中损失属于因罢工直接造成的损失,根据1981年1月1日CIC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案情举例2】我方按CIF条件出口一批冻带鱼,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当地码头工人开始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请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分析】案例中冻带鱼的损失属于因罢工间接造成的损失,根据1981年1月1日CIC罢工险条款的规定,由于罢工引起的劳动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受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二)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的现行规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六种险别中,(A)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B)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漬险。(C)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因此,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保险
在服装贸易中,除了海洋运输这种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外,在其他运输方式下,服装在运输途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进而导致服装的损失,因此也需要办理运输保险。
一.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1.含义: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针对以汽车或火车等陆上交通工具运送的国际贸易货物的保险。
2.种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1)基本险: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2)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3. 承保责任范围:陆运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而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4.陆运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
5.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1.含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主要承保以飞机作为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保险.
2.种类:
(1)基本险:
航空运输险:类似于海运保险的“水渍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类似于海运保险“一切险”.
(2)附加险:主要是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承保空运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常规武器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3.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所不同的是,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机场后的终止日期是卸离飞机满30天,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自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责任终止。
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1.种类:
(1)基本险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其承保范围与前面两种货运保险基本相同。
(2)附加险
邮包战争险是邮政包裹保险的一种主要附加险别,承保邮包在递送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常规武器等造成的邮包损失。只有在投保了邮包险或邮包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
2.邮包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自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启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从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服装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买卖双方在服装贸易合同中有必要就保险条款作出名确的规定。
一.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1.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2.投保险别的约定:
在办理投保业务时,选择什么险别投保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1)根据货物的性质及包装选择投保险别;
(2)根据运输工具所经的路线选择投保险别;
(3)根据可保利益的归属选择投保的险别;
3.保险金额的约定:
一般来讲,保险金额按货物的CIF或CIP发票金额和规定的加成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由于保险金额一般是以CIF或CIP价格为基础加成确定的,因此,在仅有货价与运费的情况下,CIF或CIP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FR(或CPT价)
CIF(或CIP)价=———————————————
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4.以何种保险条款为依据。
【例一】我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女装,按CIF条件成交,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出口发票金额为15000美元,一切险保险费率为%,战争险保险费率为%。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若干?
【解】投保金额= CIF货价×(1+加成率)=15000×(1+10%)=16500美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6500×(%+%)=美元
【例二】某公司出口运动服一批,报价为每套30美元CFR纽约,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一切险费率为1%,战争险费率为%。试计算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
【解】 CFR 30
CIF=—————————————— = ————————————
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1—(1+10%)×(1%+%)
=美元
二.进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投保方式:预约保险、逐笔投保的方式。
2.保险金额的计算:
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是以CIF价作为保险金额而不再加成,其中的运费率和保险费率均采用平均值计算。一般有:
FOB进口保险金额=FOB货价×(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保险金额=CFR货价/(1-平均保险费率)
三.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
注意: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为发展中国的保险事业,中国出口一般都按照CIF条件或CIP条件。
【例】以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险和××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负责。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and××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 ’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981
我国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货物保险是逐笔投保的,保险金额按上述公式计算就可。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以保险单据来表示。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它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四种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或正式保险单。它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除了载明投保单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只在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少数几种保险业务中使用,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三)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又称开口保险单,它适用于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分批装运的保险,一般没有保险金额的限制。
(四)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是一种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仅供在港澳货物运输保险和少数对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出口业务中使用。
五.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的含义
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进行索赔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承保责任范围内风险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3.被保险人必须拥有可保利益。
(二) 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如下:
损失通知;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4.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
5.代位追偿。
思考题:
1.简述海上风险及损失的种类和内容。
2.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有何区别?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如要求按全损赔偿,应履行什么手续?
3.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哪些险别?其除外责任与保险期限又是如何规定的?
5.试述“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投保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是怎样规定的?
7.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8.如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时应提供什么单据?
第六章 服装贸易方式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不同服装贸易方式的性质、特点、作用及适用场合;掌握不同贸易方式的基本与运用中的注意事项做法。
重点、难点:代理、加工贸易方式的基本做法。
第一节 经销
经销的基本概念
经销在国际贸易中是指经销商按照约定条件为国外供货商销售产品,双方订立协议或相互约定,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
经销的分类及其性质
1. 一般经销,亦称为定销,在这种方式下,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委派几家商家来经销同类商品,这些经销商与国外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同一般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并无本质区别。
2. 独家经销(Sole Distribution),亦称包销(Exclusive Sales)它是指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
三.独家经销(包销)
(一)概念
独家经销亦称包销(Exclusive Sales)是指出口人与国外经销商达成协议,在一定时间内,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区的独家经营权授于该经销商、经销商则承诺不经营其他来源的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
独家经销协议
独家经销协议本身不是买卖合同,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般交易条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的基本关系;
2.包销的商品、地区和期限;
3.专营权; 4.包销商品的最低数量或金额; 5.包销商品的价格和一般贸易条件;
6.广告宣传和费用负担 。
(三)独家经销对我国出口商的评价
1.独家经销对我国出口商的好处:
(1)可以避免国外客户在分散经营时可能发生的相互碰头和竞争的情况,从而有助于稳定出口商品的销售价格。
(2)便于调动独家经销商的积极性,并充分利用其销售渠道,加强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从而有利于巩固发展国外市场扩大销路。
(30便于按照独家经销协议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组织出口货源,销售量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保证。
2.独家经销对我国出口商的缺陷
(1)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独家经销商资信不佳和经营能力有限,就可能出现“包而不销”的情况,从而给出口商带来不利的影响。
(2)独家经销商有可能凭借其独家经营的地位,操纵和垄断市场,甚至对出口商供应的商品故意挑剔或进行压价。
(3)出口商一般只能同独家经销商打交道,而不能同其他客户进行普遍联系成交,因而缺少机动灵活性。
四.采用经销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审慎选择经销方式;
2.审慎选择经销商;
3.审慎确定经销商品种类
4.审慎明确协议中的条款。
【案情举例】香港某进出口公司与我国H公司签订了T恤衫的独家经销协议,但H公司并未自己生产该T恤衫,而是委托国内W公司生产并向香港进出口公司供货,W公司在向香港进出口公司供货的同时,自营部分进出口业务,又与香港另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该T恤衫的独家经销协议。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商品在当地有两个独家经销商。先取得独家经销权的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即向H公司交涉,要求赔偿损失。试问应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此案中,我国H公司显然违反了独家经销协议中有关专卖权的规定,虽然此行为不是H公司故意所为,但应与W公司进行交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违约情况发生并承担可能的损失赔偿。此外,如果H公司在签订独家经销协议的同时,也与W公司签订类似的独家经销协议,就可以防止本案情况的发生。
第二节 代理
一.代理的基本概念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Agency),主要是指销售代理。出口商与国外的代理商达成协议,由出口商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出口商推销商品、签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事,不承担销售风险和费用,不必垫付资金,通常按达成交易的数额提取约定比例的佣金而不管交易的盈亏。
代理的一般做法如图10-1所示:
图6-1 一般代理的流程图
代理的性质: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委托人(Principal)授权代理人(Agent)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揽生意或签订合同或办理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代理人是作为委托人的国外代表,他和委托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代理的分类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权限的不同,销售代理可分为下列几种:
1.总代理(General Agent)。
总代理(General Agent)是委托人的全权代表。在指定地区内,代表委托人从事销售活动和其他范围广泛的商务活动。具体包括: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指派分代理并有权分享代理佣金。
2.独家代理(Exclusive Agent or Sale Agent)。
独家代理(Exclusive Agent or Sale Agent)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即委托人不得在以上范围内自行或通过其他代理人进行销售。
3.一般代理(Agent)。
一般代理(Agent),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代理协议
(一)销售代理协议
销售代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代理的商品和区域
在代理协议中,要明确说代理人所经营的商品范围以及代理行使的地理范围。
2.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代理协议的核心部分,一般协议中应包括下述内容:
(1)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权利范围;
(2)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代理人推销商品的数量,应规定一个最销售额。
(3)代理人应在代理权力行使的范围内,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在代理区域内发生的侵犯委托人的工业产权等不法行为,代理人有义务通知委托人,以便必要的措施。
(4) 规定代理人承担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的义务,对于广告宣传的方式和要求,也应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独家代理协议
规定有专营权的代理协议,即为独家代理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的基本关系;
2.代理的商品、地区和期限;
3.专营权;
4.佣金条款;
5.最低成交额;
6.商情报告。
四.代理的使用
选择代理商应该考虑的问题是:
①选择代理商的类型及给予的代理权限。
②代理商业务执行人的职业生涯发展历史。
③代理商的其他代理协议和成功的程度。
④代理商代理的一般和偶然的地理区域。
⑤代理商与客户接触方式和销售类型。
⑥代理商访问每个销售机构或与接触客户的接触频率。
⑦代理商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理解和市场知识。
⑧代理商的突出的营销能力/服务设施。
⑨银行和其他贸易机构对代理商的评价。
⑩代理商对本企业的纺织与服装产品的兴趣等。
【案情举例】德国A公司为李宁牌运动服装在汉堡地区的独家代理人,同时,该公司还独家经销耐克运动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独家代理协议有关专营权的规定,其只能代理指定的商品,不得经营与代理商品相同或代理商品有竞争性的商品,此案中,耐克牌运动服与李宁运动服在该市场具有竞争性,因此,该种做法不合理。
第三节 加工贸易
一.加工贸易的概念
(一)加工贸易的定义
我国《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工贸易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二)我国加工贸易的方式
近几年,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很快,加工贸易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讲,我们可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二.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1.来料加工
最初,加工贸易是以来料加工装配形式出现的。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国内企业按照外商提出的规格质量和技术标准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由外商自行在海外市场销售,并按双方议定的费用标准,向外商收取加工费(即工缴费)。
2.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外贸公司或企业自行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或自己的销售意图,加工或制造商品销往国外市场,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本质区别在于:
(1)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
(2)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所处的地位不同;
(3)二者间的贸易性质不同;
(4)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
三.服装加工企业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外贸公司与加工企业或工厂为购销关系
(二)外贸公司与国内加工企业或工厂的委托加工关系
(三)外贸公司与加工企业或工厂的代理关系
四.加工贸易业务的洽谈与合同签订
(一)加工贸易业务的洽谈
加工贸易业务的洽谈可采取口头与书面或电子商务形式。目前,加工贸易业务以口头洽谈形式为多。
1.洽谈内容
任何一笔加工贸易业务的洽谈必须包括:加工贸易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我方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损耗率、包装、价格(工缴费)、交货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商品检验、保险,还有合同的有效期、违约、索赔和仲裁等内容。
2.业务洽谈的一般程序
在加工贸易业务中,洽谈交易的程序与进出口贸易程序是相似的,可以归纳为: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订合同。习惯上把这五个环节称之为业务洽谈的一般程序。这五个环节各有各的含义,同时各国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对它们也有特定的解释。
(二)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
1.制定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要注意加工贸易合同各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二个问题,合同内容要符合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必须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
2.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实例
(1)合同首条款的实例
例:“运动服来料加工合同”
编号:Y86FMZ-4280G1CN号
时间:2003年8月10日
地点:中国 北京
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地址:中国北京西郊二里沟)与日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地址:日本国东京都新宿西新宿261)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如下。
(2)合同正文条款的实例
A:客商作价提供设备、偿还设备价款和技术培训的条款实例:
“机绣花来料加工合同”
乙方(外方)作价提供直接用于加工绣花边的15EG花边机2台及有关配套部件,机器设备价款30万美元。乙方负责按合同规定期限将机器运到甲(中方)乙双方指定的甲方加工厂,并负责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人。
设备价款将由乙方在付给甲方的工缴费中逐笔扣除,暂定为按加工费金额的40~50%扣除,拟在设备投产后三年还清。设备价款还清后,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为了配合乙方继续销售该产品,甲方应将此产品优先供应给乙方。
B:加工费与支付方式条款实例:
“运动服来料加工合同”
乙方(外方)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每半年议定一次,但如汇率和原料价格及工缴费变动的幅度超过3%时,则加工费作相应调整。
C:包装条款实例:
“羽绒来料加工合同”
各种成品绒出口包装,内为白布袋,外为麻布袋。其它羽绒制品为纸箱。所有包装质量应符合中国商检察厅出口包装标准的质量。乙方(外方)委托甲方(中方)代购包装用料,费用全部计入工缴费,在支付工缴费时,凭购物单据一并支付给甲方。
D:保险条款实例:
“牛津布来料加工合同”
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运进、运出由乙方(外方)办理保险,生产设备及在加工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制成品由乙方负责办理保险,以上保险均由乙方负担,并由乙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办理具体手续。
支付方式:来料加工的原辅材料,乙方(外方)作价提供以D/A方式托收,托收期限应迟于成品交货期后45天,成品出运后,甲方(中方)的加工费以D/P30天方式托收。自此乙方对来料D/A托收应自行撤销,双方均不计利息。
E:商检条款实例
“尼龙塔夫绸来料加工合同”
为了使此项业务顺利进行,双方将以乙方(中方)的出口绸缎统一检验标准为基础,商定质量检验标准及等级品比例。
思考题
1.什么是经销与代理?它们有哪些特点?
2.独家经销方式与独家代理方式有哪些本质的区别?
3.试分析我国服装出口中采用加工贸易方式的利弊。
第七章 服装贸易的标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与品名、品质、数量及包装条款有关的基本知识;掌握品名、品质、数量及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及拟定相关条款的注意事项;掌握重量的计算方法、数量和品质的机动幅度条款;熟悉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的特点。
重点、难点: 数量和品质的机动幅度条款;运输包装中的唛头、中性包装。
服装的品质
服装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服装的销路和市场,甚至影响到企业和国家声誉。服装的品质是决定服装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
一.服装品质的含义及要求
(一)服装的品质:
是指服装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
(二)服装品质要求
在进出口贸易中,服装的品质要求包括文字叙述和实物标样。
服装基本品质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服装的内在质量:各项性能测试结果符合产品输入国的产品标准。
第二,服装的合体质量:在规格尺寸、部位结构上符合穿着者的体型。
第三,服装的加工质量:服装在裁剪、缝纫、熨烫加工中,保证服装外观态良好且无明显疵点。
二.服装品质的表示方法
表示服装品质的方法大致有两种,一是以实物来表示,二是以文字说明来表示。
(一)凭服装样品买卖
凭服装样品买卖:是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凭服装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交易方法。
注意:交货样品要有代表性,如果卖方所交的服装与样品不相符,买方就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服装,撤销合同。
?Question:如果要从1000件衬衫中选择样品寄给客户,是否应选最好的?为什么?
凭实物买卖可分为以下三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是由卖方提供标准的服装样品,由买方确认后达成的交易。
2.凭买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是由买方提供服装样品所达成的交易。
3.看货买卖:是根据现有的服装实际品质进行买卖,由买方或者买方的代理人在卖方的工厂或者销售服装的场所,检视卖方准备出售的服装认可后达成的交易,卖方只要交付经过买方检视认可的服装,买方就不能对其服装的品质提出异议。
在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应注意留存样品,以免日后纠纷。
1)注意留有“复样”存档备在生产、交货和争议时作为核对之用。
2)“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根据买方服装样品进行加工复制或提供服装品质相近似的样品,送交买方给予确认,这种确认有服装样品即“回样”(Return Sample)或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3)应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服装实物作为样品;
(4)对于服装品质,卖方还应该要求在合同中做出灵活规定;
(5)不是凭样品成交的业务应在订约时注明。
☆Case:我外贸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童装,颜色为浅黄、深红、米色三种,合同中规定“凭卖方样品买卖”。当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所交童装颜色与样品有很大差别而拒付货款。后来经双方协商,以我方降价10%为条件,买方才付清货款。请问:从此案例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二)凭说明买卖
以文字或图样等方式来说明服装品质的,属于凭说明买卖。一些常规服装或者有其惯例的服装经常采用这种方法。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规格:是指服装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例如:材料成分含量、号型、规格尺寸、产品的质量要求等。
2.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标准:是指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检验标准。企业标准:是指在一个企业内所制定的标准。
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或学会所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标准。
区域标准:是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性机构制定的标准。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 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和ISO 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国际标准。
3.凭商标和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and)
商标和牌号:是生产厂商为自已生产和销售的服装所设计和注册的标志和名称。可扩大企业知名度,利于销售。
注意:由于服装具有很多的规格和款式,所以在凭商标买卖时还需要标明其他规格指标。
三.合同的品质条款
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易服装品质的重要依据。
(一)服装品质条款的内容
主要是服装的品名、款式、规格、面料、辅料、色彩及质量标准等级。
(二)服装品质公差和机动幅度的规定
1.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同行业公认的品质差异或买卖双方确认的品质差异。
2.品质的机动幅度
品质的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提供服装的品质指标有一定的机动幅度。3.品质增减价条款。
(1)对机动幅度内的服装品质差异,可以根据交货时的实际品质,按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规定交货的服装品质机动幅度的下限和扣价,品质高于合同规定标准的则不予增价。
(3)在第二种方法的基础上,对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的服装,按品质低劣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折价方法。
☆Case:我某外贸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高档羊毛衫,合同规定羊毛含量应为95%以上。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提出所交羊毛衫经当地权威机构检验的羊毛含量仅为%,与合同规定不符, 并出具相应检验证书,因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服装的数量
在服装贸易业务中,服装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大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数量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如果卖方交货的数量少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
一.服装贸易计量单位
在服装贸易中,一般的数量是以件(piece, PCS)、套(set)或打(dozen, DOZ)来表示。在服装订单(order)中,除了规格和数量外,还应包括服装的款号(style number)、颜色、尺码和数量的搭配(color/size/quantity)等。
二.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内容:
一般包括总数量、单位数量、计量单位,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数量争议的依据。
为避免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规定方法:
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
约量规定法
约量规定法是指合同数量前加“约”字,对此各国解释不一。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溢短装规定法
1.含义: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若干,这种规定通常称为“溢短装条款”。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所增减,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人用证金额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如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者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2.选择权:溢短装的数量一般由卖方规定。对大宗货物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除了有总数的溢短装规定,对每批货的机动幅度也应有规定。
3.对溢装部分货物的计价方法:一是按合同价格计算;二是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未规定,则按合同计算。
☆Case:某贸易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服装,合同中规定每箱装20件。但在交货时,有的一箱20件,有的一箱15件,虽然总数不差,而且每箱大小及所用材料一致,但仍遭买方拒收,理由是与合同数量条款不符。试问:我方是否有责任?
服装的包装
服装商品的包装是为了保护服装在流通过程中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它不仅便于服装的储存、保管、运输,而且还是美化服装、宣传服装、促进销售、方便使用和提高服装销售价值的重要手段。
?Question
举例说明服装包装的重要性。
你如何理解服装包装应符合“科学、经济、美观、适销”等方面的要求?
一.包装种类
服装的包装按其作用可分为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
1.含义: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单件包装,直接包装,是服装生产过程的最后工序,它跟随服装销售给消费者。
2.作用:主要起美化和保护商品的作用。
3.条形码: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有两种:一种是由美国、加拿大的统一编码委员会编制,其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UPC码(;另一种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其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EAN码。
1991年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即标有690、691、692条形码的商品,就表示中国出产的商品。
(二)运输包装
1.含义: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Outer Packing),是指服装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
2.作用: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储存、计数等。
3.表示方法:常用的有箱(Case),例如纸箱(Carton)、木箱(Wooden Case)。
(1)纸箱装,每箱25kg,净重(In Cartons pf 25kgs Net Each)。
(2)木箱装,每箱25,净重(In Wooden Cases of 25kgs Net Each)。
(3)集装箱装,国际上常用的集装箱有20英尺(8’×8’×20’)和40英尺(8’×8’×40’)两种,国际上以20英尺为“标准箱”
二.包装标志
1.含义:包装标志是指在服装的运输包装中用文字、图形和数字等书写和印刷的标志。主
2.作用:要为了方便在运输、保管、装卸和检验的过程中,对服装的识别及加强对服装的管理,针对不同的服装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种类:主要有运输标志和指示性、警告性标志两类。
运输标志
1.含义: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运输标志要简明清晰,易于辨认。一般由卖方决定。如由买方指定,应按信用证上规定刷写。
2.组成:
1)收货人代号:一般采用各种不同的几何图形表示。
2)发货人代号:在收货人代号图形内外印有字母,作为发货人代号
3)目的港
4)件号(总件号,有时也写顺序号)
另外,按ISO建议的唛头应为4行,每行不得超过17个字母,不采用几何图形。(因为几何图形不能用打字机一次作成,且易有所疏漏)。例如:
SGL 收货人缩写
88/S/C—179345 合同号码
NEW YORK 目的港名称
NO. 1—500 箱号或件数
☆Case:我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衬衫,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由卖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到即将装船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指示性、警告性标志
指示性、警告性标志是根据服装的特点,提示人们在装卸、搬运、储存等过程中的应引起注意事项,保障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
1.含义: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服装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2.作用:在服装贸易中使用定牌包装是为了利用买方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服装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3.具体做法:
1)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知识产权争议由买方负责”;
2)是订约前要求买方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或牌名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
无牌
无牌即买方要求在服装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这种做法在服装贸易中较少见。
中性包装
1.含义:中性包装是在服装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2.具体做法:一般情况下,在我国生产的服装,在包装上必须注明产地“中国制造”,但有时应买方的要求,在服装的内外包装上都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名,即使用中性包装。
3.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进口国家和地区实行各种限制和政治歧视,是扩大服装销售的一种手段。但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屡遭非议,应该慎用。
4.中性包装的种类:
1)无牌中性包装:它是指在服装和服装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又无商标牌号
2)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在服装和服装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Case:某外商欲购我苏州“秋艳”女装,但要求改用“伊斯丽”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外商的这种要求我方可以接受吗?
为什么?
四.合同包装条款
1.内容: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费用、包装标志及每件包装中所含服装的数量等。
2应注意的问题:
1)包装方式的规定和材料的选用;
?Question:在买卖合同中,有时也使用“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等术语,请问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2)包装费用和包装标志:
一般包装费用都包含在服装的价格内,不另外计收,但是如果买方有特殊需要,则应该由双方商定或者由买方另外负担,并在包装条款中订明,以免事后发生纠纷。包装标志,主要一般是卖方设计决定的,但是由买方提供,则应该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提供的时间,否则卖方可以有权自行决定。
思考题:
卖方在服装品质方面的义务有哪些?在样品买卖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什么是溢短装条款?它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中性包装?若采用定牌交易,出口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服装包装的作用有哪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第八章 服装贸易合同的磋商与签订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熟悉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掌握询盘、发盘、还盘 、接受的磋商方法和效力;了解电子商务在服装贸易中的应用。掌握服装贸易合同签订的业务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正确地签订有效的服装贸易合同。
重点、难点: 发盘、接受的条件,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第一节 服装贸易合同的磋商
服装贸易合同的磋商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从基本程序看,交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是达成交易和合同成立的决定性环节和必经法律步骤。
一.询盘
(一)询盘
1.含义:询盘(Enquiry)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2.形式:口头、书面两种形式。书面方式有书信、电报、传真、询价单。电报、传真询盘由于传递速度快,在业务中采用较多。
3.目的:为了了解市场行情,有时则是为了表达与对方成交的愿望,希望对方能及时发盘。
4.效力:询盘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例:法国某买主2003年8月6日向我外贸公司发来询盘。
2003年8月6日来电:
拟订购涤65%,棉35%男衬衫6000件,请电告最低价格及最快交货期
Booking polyester 65% cotton 35% men’s shirt 6000 pieces ,please cable lowest price earliest delivery .
又如,我外贸公司向国外某买主发出询盘:
可供涤65%,棉35%男衬衫9月装,如有兴趣请电告。
Can supply polyester 65% cotton 35% men’s shirt September shipment cable if interested.
询盘时一般不直接用询盘的术语,而通用下列词句:“请告”(please advise)、“请电告”(please cable advise)、“对----有兴趣,请”(interest in ---please)、“请报价”(please quote)、“请发盘”(please offer)等。
二.发盘
发盘
1.发盘(Offer)含义:又称发价、报盘或报价,是指交易一方(发盘人)向对方(受盘人)提出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买卖某种商品的一种表示。
2.发盘的主体:发盘多由卖方发出,这种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也可以由买方发出,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或递盘(Bid)。
3.效力:发盘在合同法中称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4.形式:发盘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以书面进行。
下面是一个电报发盘的实例:
Offer 5000 dozen sport shirt sampled March 15th USD84.5 per dozen CIF New York export standard packing May/June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t L/C subject reply here 20th(兹发盘5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4.5美元,标准出口包装,5-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
(二)构成发盘的条件
1.一项有效的发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盘人必须表明发盘人愿意按照发盘中的各项条件同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在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不生效。
2.应注意的问题:
1)“交叉发盘”(Cross-offer):若一方的发盘尚未到达,受盘方就作出同意的表示,既使作出的意思与发盘内容完全一致,也不能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交叉发盘”(Cross-offer)。交叉发盘仅有发盘而无接受,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但如果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后,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被受盘人有效接受,则双方的合同即告成立。
2)我国《合同法》对要求的有效条件的规定是: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案情举例]中国A公司与9月10号向美国B公司发盘:"可供真丝男短袖8000件,CIF洛杉矶15美元”,该发盘于9月14日送达B公司。9月13日A公司收到B公司来电:"欲向你方购买8000件真丝男短袖,CIF洛杉矶15美元。”问A、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A、B公司的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盘于9月14日送达B公司。这说明B公司是在A公司的发盘生效前向A公司发电表示"欲购买8000件真丝男短袖”,这属于交叉发盘,因而A、B公司的合同不成立。
(三)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作为发盘人受约束的期限和受盘人接受的有效时限。
注意:只有在有效期内,受盘人对发盘的接受才有效,发盘人才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成交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盘中没有明确有效期,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否则无效。
(四)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1.发盘的撤回:《公约》第15条第二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与撤回不同,它是指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已生效后,发盘人再通知受盘人取消该发盘,解除自己在发盘项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五)发盘的失效
《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终止。” 具体来说,
1.受盘人做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不可抗拒力。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战争、罢工等。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三.还盘
1.含义: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为了进一步协商,对发盘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
2.效力:还盘一旦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同时还盘一方与原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变化,分别成为新的发盘人和受盘人。
3.形式:还盘可以用口头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出来,一般与发盘采用的方式相符。
4:注意:还盘人对原发盘所表示的异议应该是实质性的。换言之,还盘是对交易条件的实质性变更。如果受盘人的答复仅对一些非实质性的、细枝末节的内容作了添加或修改,将构成接受,而非还盘。
【案情举例】中国某公司于3月15日向美国某公司发盘:"现有纯棉男式半袖T恤衫10 000件,每件FOB大连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2001年10月可供货。”3月20日,美商来电:"接受你方报盘。交货期提前至8月底。”问美商来电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分析】美商来电属于还盘。因为美商的来电将交货提前至8月底,构成对中国公司于3月15日向美国公司发盘的实质性变更,所以属于还盘。
四.接受
接受的含义
所谓接受(Acceptance),是指交易的一方无条件地同意对方在发盘或还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之成交、签订合同。这在法律上叫承诺。接受如同发盘一样,既属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对买卖双方都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这一条件是与构成发盘的第一个条件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任何第三人对发盘的接受对发盘人都没有约束力,只能被看作对发盘人的一项新发盘。
☆Case: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童装要出售,现货,共5000件,按每件8美元出售。B在旁边听到了A 的谈话。第2天,B按上述条件向A表示愿意以A的条件购买这5000件童装。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A、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一致;
接受是受盘人无条件同意发盘人所提出的内容的意思表示。接受的内容应当与发盘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盘人在接受中将发盘的内容进行添加或更改,则此项接受就不是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
☆Case: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接受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
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并送达发盘人。
(三)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1.接受的生效:
1)英美法系实行“投邮生效”的原则;
2)在大陆法中,以德国法为代表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
2.接受的撤回:《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案情举例】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交易。我方2003年6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6月12日复到有效。该电报发盘于6月9日到达美方。对方于6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于6月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未予理睬,将货又售予另外一客户。日后美商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请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情况表明对方的电报接受是因为邮寄原因而逾期,且我方在收到该电文时并未及时向对方表示逾期已失效,所以应为有效的接受,双方的合同成立,我方应依约履行。所以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四)对综合盘和复合盘的接受
综合盘又称联合发盘或一揽子发盘,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盘搭配在一起,作为一个发盘对外发出。对于这种发盘,受盘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之一,否则即构成还盘。
复合盘是发盘人向受盘人同时发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发盘,受盘人可选择其愿意接受的一部分发盘表示接受。
第二节 服装贸易合同的签订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都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的形式加以明确。
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一)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对以口头协商达成的协议,书面合同的作用和意义尤为明显。依照法律要求,凡是合同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尽管有些国家的合同法并不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但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二)书面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依据。
实际业务中,双方一般都要求将各自的权利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三)书面合同有时也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是以接受生效为条件的,只要接受生效,合同就成立。
二. 书面合同的形式
书面合同可采用正式的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Agreement)、备忘录(Memorandum)等多种形式。
在服装的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可大体分为:
1.正式合同;
2.简式合同。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样本见附件一)
一份正式的进出口合同,内容应全面、完整、具体和准确,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合同的名称和编号;
(2)合同的前文;
(3)合同的核心条款;
(4)通用条款;
(5)特别条款;
(6)结尾部分。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条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判断合同何时成立的标准:
2.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4.以合同被批准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5.以完成其他特定形式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6.以行为做出时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有效成立。概括起来,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合同必须经发盘和接受才能成立;
2.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的合法性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本前提。;
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一
第三节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电子商务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电子商务又称为电子贸易(E-Commerce),主要指借助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的交易活动。
广义的电子商务(E-Business)则包括电子交易在内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这些商务活动不仅仅局限于企业之间,也包含在企业内部、个人和企业之间发生的一切商务活动。在服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典型是EDI的应用。
二.EDI的应用
1.含义:EDI是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的简称,是指将商业文件标准化,从而完成信息在世界各角落的瞬间传递和自动化处理,因为它主要是借助于计算机间的信息传递进行的,所以又称“无纸贸易”。
2.EDI方式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的区别:
1)业务过程不同;
2)应用范畴不同;
3)贸易目的不同;
4)应用领域不同。
三.电子商务合同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典型应用是EDI。EDI为全球贸易带来了活力,同时对传统的、适用“无纸贸易”的国际贸易法律带来了冲击。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对EDI乃至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应用构成了严重的障碍。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一)买卖双方的资格认证问题
(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三)电子合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四)电力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五)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四.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于1996年在联合国大会上被通过,成为当今影响最广泛的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为世界各国进行国内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参考。
目前,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但在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依我国法律,电子合同属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服装贸易中,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认真地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1.我外贸企业与对方磋商交易时,通常必须对哪几项交易条件进行磋商?
2.什么是交易磋商?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其中哪些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3.什么是发盘、接受?一项有效发盘、接受应具备哪些条件?
4.什么叫”发盘的有效期”?有关法律对发盘的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5.发盘在哪些情况下失效?
6.什么是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对发盘的撤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7.对接受的生效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8.什么是逾期接受?其效力如何?
9.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及判断标准是什么?
10.什么是电子商务?它与EDI的关系如何?
11.就现阶段而言,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商务合同面临哪些问题?
第九章 服装贸易的货款结算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与支付条款有关的支付工具、支付方式的基本知识; 熟悉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办理流程及汇票、信用证的填制方法;正确地订立服装贸易合同的支付条款。
重点、难点:汇票的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服装贸易的支付工具
在进出口服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采用现金结算的较少,大多使用各类金融票据进行支付。金融票据(Financial Document)指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是国际上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金融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最为常见,在服装贸易中使用得最多。
一.汇票
(一)汇票的含义
根据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3个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受票人(Drawee)或付款人(payer)和收款人(payee)。
(二)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样本见附件二)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③汇票金额;
④出票日期和地点;
⑤收款人姓名和商号;
⑥付款地点;
⑦付款期限;
⑧付款人姓名和商号;
⑨出票人签字。
(三)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drawer)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ing bill)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出票人为银行,即为银行汇票;出票人为工商企业或个人,即为商业汇票。
2.按有无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 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汇票在使用过程中,如不附商业单据,即为光票;如附有商业单据,即为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 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如果付款人见到汇票后立即付款,就称为即期汇票;如果付款人见到汇票后在一定期限或者特定日期付款,则是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一般有以下四种规定方式:
①见(汇)票后XX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
②出(汇)票后XX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issue).
③提单日期后XX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l).
④指定日期(fixed date).
要注意上述①-③种情况下付款时间的不同,假如期限都为60天,那么,③最早,②其次,①最迟,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提单日期最早,汇票日期不得早于提单日期,而见票日期是在国外收到汇票时的日期,从出票日期到见票需要一个邮程。
值得注意的是,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程序
1.出票(issue)
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及收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在出票时,对收款人(即汇票抬头)通常有三种写法:
①限制性抬头(Non-Negotiable),如Pay to xxx ,限定了汇票的收款人,该汇票在市场上不能转让和流通。
②指示性抬头(Endorsable),如Pay to order 或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 or xxx bank.,该汇票通过持票人在背面签字(背书),即可转让给他人。在服装贸易结算中比较常用。
③持票人或来人抬头(Marketable),Pay to the bearer. 该汇票无需持票人背书就可以转让给他人。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如果是即期汇票,付款人应作出付款提示;如是远期汇票,先作出承兑提示,到期时再付款。
3.承兑(acceptance )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即期汇票不需要该程序。
4.付款(payment)
受票人(付款人)对即期汇票在见票后立即履行支付责任或对已经承兑的汇票在到期时履行支付责任的行为。
5.背书(endorsement)
1)含义: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是指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2)贴现: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贴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他们将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持有人,这就叫贴现(Discount)。
6.拒付(dishonor)
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受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7.追索(recource)
当持票人遭到拒付就可向出票人或汇票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善意持有人有权向所有“前手”追索,一直可追索到出票人。
二.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指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①注明“本票”字样;
②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姓名和商号;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字。
(三)本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commercial note)和银行本票(banking note)。企业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按付款日期不同分为定日付款本票、签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和见票即付本票。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我银行本票,因是银行信用,较为常用。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2. 本票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汇票票面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 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要债务人;
4. 本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式两份或一套几张;
5.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本票退票时,不需做成拒绝证书,外国汇票退票时必须做成拒绝证书。
三.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ck or cheque)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要求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签发支票是以存款者在银行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数额存款或事先同银行洽订有一定的透支额度作为前提条件的。实际上,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①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姓名和商号;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字。
(三)支票的种类
按照我国《票据法》,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向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将票款收入帐户。
(四)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出票人与付款人(银行)必先有资金关系,汇票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出票人与付款人不必先有资金关系;
2.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人、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3.支票的用途是结算,汇票的用途可以是结算,也可以是融资;
4.支票是即期付款,流通期极短,不需要承兑手续,汇票有即期付款,也有远期付款,远期汇票必须办理承兑,流通期限也较长;
5.英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可以止付,汇票无止付的规定。
服装贸易的支付方式
目前,在服装贸易中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一.汇付
(一)汇付的含义
汇付(Remittance),即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它属于商业信用。
(二)汇付的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一般为进口方;
收款人(Payee),一般为出口方;
汇出行(Remitting Bank),也称进口地银行(Importer’s bank);
汇入行(Paying Bank),也称出口地银行(Exporter’s bank)。
(三)汇付的种类
1.信汇(mail transfer,M/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委托书须由汇出行签字,经汇入行核对签字无误,证实信汇真实性后,方能解汇。信汇的优点是费用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在电报或电传上,汇出行应加注双方约定的“密押”,以使汇入行核对金额和证实电报的真实性。电汇的优点是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迅速,但费用较高。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raft,D/D)
票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另一种汇款方式。
程序图:电汇、信汇
说明:
①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
②汇出行以信函或电报方式授权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③汇入行解付金额给收款人。
程序图:票汇
说明:
①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
②出票行出具汇票交与汇款人;
③汇款人将汇票寄交收款人;
④收款人将汇票提示给指定受票行;
⑤受票行对汇票付款或承兑。
(三)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Pay in advance):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
比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在装船前xx天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货款给卖方(Buyer should pay total or xx% amount to seller by T/T within xx days before shipment.)。
2.货到付款: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极为不利,他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实际上就是赊销(O/A ,Open Account)。
比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该在装船后若干天内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货款给卖方(Buyer should pay total or xx% amount to seller by T/T within xx days after shipment.)。
3.服装贸易合同中的汇付条款举例
(1)票汇:买方应不迟于10月15日将100%的货款经由票汇预付给卖方。
The Buyer shall pay 100% the sales proceeds in advance by Demand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not Later than .
(2)电汇(或信汇):买方应与×年×月×日前将全部货款以电汇(或信汇)方式预付给卖方。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s in advance by T/T(or M/T)not Latter than XXX.
二.托收
(一)托收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1995年公布并于1996年生效)规定: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支付工具)和商业单据(装运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通俗地说,也即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支付工具)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根据《URC522》的规定,托收一般有如下几个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受款的出票人,通常为出口方;
托收行( 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为出口方银行;
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未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行自己兼任。
付款人(Payer),汇票的受票人,通常为进口方。
(三)托收的种类及程序
按托收过程,汇票是否随附商业单据来划分,可以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光票托收:在托收过程中,汇票没有随附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而单独使用。服装贸易中不常用。
2.跟单托收: 在托收过程中,汇票随附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使用。服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单托收。
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按照向进口人交单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1)付款交单,即代收行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款后才将全套托收单据交(放)给付款人,即以付款为条件的交单。按付款人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XX DAYS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才能领取货运单据。即以即期付款为条件的交单。
2) 远期付款交单: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行再次向其提示时经付款后向代收行取得单据。即以远期付款为条件的交单。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
程序图(以即期付款交单为例)
说明:
①委托人(出口方)向付款人(进口方)发货物;
②出口方整理好全套单据(含汇票、发票、提单等)交给托收行;
③托收行将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④提示行向进口方提示汇票;
⑤进口方见票后立即履行付款责任,并取得全套单据;
⑥代收行将金额如数拨划给托收行;
⑦托收行将金额如数拨划给出口方。
(2)承兑交单,即代收行在付款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才将全套托收单据交(放)给付款人,即以承兑为条件的交单。承兑交单的最本质特点是,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代收行以进口方承兑为条件就将全套单据(发票、提单等)交给进口方。进口方获得单据后可以先行提货,其最大风险是进口方因市场发生不利变动等因素到期拒绝付款,但货物已经被提走,出口方可能会落得货款两空。
承兑交单的程序图:与即期付款交单的基本相同,只是第⑤是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后便取得全套单据,并在到期时对汇票付款。
【案情举例】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商成交一批运动服,双方洽谈时,收付方式为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后美商要求改为D/A at 45 days after sight,请问,我方能否答应?为什么?
【分析】不能答应。D/P 45天是进口人见票后先承兑,等45天到期时付清货款才能取得货权单据。而D/A 45天是进口人见票承兑后即可取得货权单据。两者最后都有遭进口人拒付的风险,但前者如遭拒付,货权单据尚在出口人控制下;而后者其货权单据早已被进口人取走,这时出口人钱货两空。故后者较前者风险更大。
☆Case:出口方委托银行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方代收货款。货到目的地后,进口方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了全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销售,但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无法向银行支付货款。请问:出口方应向何方追偿?为什么?
(四)托收在服装贸易中应用
1.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托收业务过程中虽然有多家银行的参与,但付款人是否对汇票付款或承兑纯粹看付款人的信用,银行在业务过程中,不管单据的审核、不管货物和不管货款,即所谓的“三不管”原则,因此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2.服装贸易合同中的托收条款举例
(1)即期付款交单: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2) 远期付款交单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3)承兑交单:
“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远期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于承兑,并于到期日付款,承兑后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accept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xx days’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only.
【案情举例】我某公司向意大利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服装,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after 90 days付款,并通过它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问,意大利商人为什么会提出此项要求?
【分析】意大利商人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同时意大利商人指定A银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进而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三.信用证
长期以来,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虽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用证在世界贸易中的使用率迅速下降,但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仍以信用证为主(约占出口总额的80%),仍是出口企业首选的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这个定义中隐含三层意思:
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属于银行信用;
卖方(受益人)需要向银行出示单据;
(3)出示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等。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
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议付行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or opener),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
为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受益人( Beneficiary ),即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方或实际供货人。
3.开证行(Issuing bank),即接受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承担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方银行。
4.付款行(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 ),即开证行指定的对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可以由开证行自己承担,也可为进口方银行授权的银行。
5.通知行(Advising bank),即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往来行或出口方指定银行。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即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一般为出口方银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
7. 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信用证清算银行,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或付款行)票款的银行。它在进行偿付前无审单之必要,而且并非每一项跟单信用证业务均有偿付行,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或是开证行的分行、支行。
8.保兑银行(Conform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
(三)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付款、赎单等环节。现以最为常见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简要说明收付程序。信用证业务程序示意图如下:
①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②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③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④受益人向申请人装运货物;
⑤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给向议付行;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确定无误后办理议付(垫付)给受益人;
⑦议付行向付款行寄出单据;
⑧付款行付款或承兑;
⑨付款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
⑩申请人付款赎单。
(四)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
【案情举例】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6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面料的上衣按3:7搭配,亦即绿色的180件。红色的420件。后我国开来的信用证上改为红色的30%,绿色的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遭银行拒付。
请问: (1)银行为什么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旦开立,就与合同无关,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否则银行不予议付。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五)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1.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所以较易被出口人接受,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2.信用证的作用:
安全保证作用;
(2)资金融通作用。
3.信用证的风险:
(1)出口人可能遇到开证行资信不好或者倒闭的风险;
(2)进口人可能遭到出口人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开证行可能遭到进口人倒闭或无理拒收单据的风险;
(3)议付行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拒付的风险。
(六)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内容简繁不一,但概括起来一般都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about L/C): 包括号码、种类、金额、开证日期、到期日、当事人等条款;
2、对汇票的说明(about draft):包括汇票的当事人、金额、期限和主要条款等;
3、关于货物的说明(about goods):商品品名、数量、价格、包装等条款;
4、关于装运的说明(about shipment):包括装运港、目的港和转运港、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运、装运日期等条款;
5、关于单据的说明(about documents):包括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以及要求等条款,是跟单信用证的核心条款;
6、其他:
(1)关于特殊条款(about additional conditions):对于较为复杂的信用证,一般均有这个条款,比如对装运、单据等的特殊要求;
(2)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about payment)
(3)关于给议付行的指示(about banking instructions)。
信用证样本:
TO:BANK OF CHINA NINGBO BR CHINA
FM:LENDING AND BILLS DIVISION,SYDNEY,AUSTRALIA
L/C DATED:, 2003/08/21
AMOUNT:USD17,
BENEFICIARY:NINGBO XINGSHIJI .
58 YAOGA ROAD, NINGBO CHINA
APPLICANT:AUSHEN PTY LTD
290 BOTANY ROAD ALEXANDRIA NSW 2015 AUSTRALIA
EXPIRY DATE:,2003 IN CHINA
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 IN DUPLICATE AT 30 DAYS SIGHT DRAWN ON THE BRIGHT BANK,SYDNEY FOR FULL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DECLARING THAT THE FINAL PROCESS OF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FOR WHICH SPECIAL RATES ARE CLAIMED HAS BEEN PERFORMED IN CHINA AND THAT NOT LESS THAN ONE-HALF OF THE FACTORY COST OF THE GOODS IS REPRESENTED BY THE VALUE OF LABOUR AND MATERIAL OF CHINA..
FULL SET OF ORIGINAL 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2 COPIES OF NON-NEGOTIABLE B/L AND 2 FOLDS OF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HAVE BEEN SENT TO THE ACCOUNTEE BY COURIER SERVICE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FOR FULL CIF VALUE PLUS 10 PERCENT, ENDORSED IN BLANK ,COVERING TH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OR ALL RISKS,AND THE INSTITUTE WAR CLAUSES AND SHOWING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
PACKING LIST IN 3 FOLDS.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SHOWING THAT SHRINKAGE IS UNDER 8 PCT.
COVERING:
14,000PCS OF 210G/M2, POLO BRAND POLY COTTON MEN’S SHIRT IN ROYAL BLUE AS PER CONTRACT
SIZE: S M L XL XXL
RATIO: 1PC 2PCS 5PCS 5PCS 1PC
PRICE: $ $ $ $ $
SHIPPING MARK:
AUSHEN
------------
-UP
SHIPMENT FROM NINGBO PORT IN CHINA TO SYDNEY AUSTRALIA NOT LATER THAN ,2003
PARTIAL SHIPMENT:ALLOWED
TRANSHIPMENT:ALLOWED
SPECIAL CONDITIONS:
ALL SHIPPING DOCUMENTS SHOULD MENTION L/C NO.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ISSUING BANK INCLUDING DISCOUNT CHARGES AND INTEREST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8 DAYS AFTER ISSUING DATE OF TRANSPORT DOCUMENT.
A DISCREPANCY FEE OF USD OR EQUIVALENT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 IF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WITH DISCREPANCY.
ALL DRAFTS DRAWN HEREUNDER MUST BE MARKED WITH THE NUMBER AND DATE OF THIS CREDIT.
THE NEGOTIATING BANK MUST FORWARD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S TO US BY TWO SEQUENTIAL REGISTERED AIRMAILS.
SUBJECT TO UCP 1993 REVISION (ICC 500)
(七)信用证的种类
1.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 Revocable credit)
(1)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旦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在信用证中往往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
可撤销信用证,指在有效期内不必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可以随时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予接受。在信用证中往往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UCP500》规定,如果L/C中未规定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Case:有一张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船分批付款。受益人已装出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行在议付了5万美元货款后的第二天,才收到开证银行撤销该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请问:开证行对已经议付的5万美元能否拒付?
2.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 clean credit)
(1)跟单信用证,如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的是跟单汇票,即跟单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会有“单据要求”(Document required);
(2)光票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的是光票(汇票)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没有“单据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广泛的是跟单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 usance credit )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远期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凭远期汇票(Draft xx days’sight)
取款。使用远期信用证时,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根据汇票的期限,等到汇票到期时付款。这种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是便于进口商融通资金。
远期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还可分为以下几种:
1)远期加利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凭远期汇票取款,由买方负担利息。由于这种信用证的远期汇票不能贴现,只有待汇票到期时一并收取本息,因而出口人不能即期收汇,所以,一般应要求对方修改为即期付款。
2)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①含义:又称作“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用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而实际上由进口商开来远期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来具远期汇票,由进口商负担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出口商(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的一种信用证。
②使用假远期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进口商利用银行信用和较低的贴现息来融通资金,减轻费用负担,降低进口成本;第二,有的国家由于外汇紧张,法令规定交易一律须远期付款,银行只能开立远期信用证,或对银行开立即期信用证有严格限制。
③假远期信用证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并由国外付款行负责贴现;
第二,一切利息、贴现费用、承兑手续费用由进口商负担;
第三,保证受益人(出口商)能按时即期收取十足的货款。
④假远期信用证远期加利息信用证的区别:
第一,开证基础不同;
信用证条款不同;
第三,收汇时间不同。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 Non-transferable credit)
(1)可转让信用证,系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被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如果L/C中没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或“不可转让信用证”,应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5.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 & Unconfirmed credit)
(1)保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称保兑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上载文,愿意承担保兑者称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是由通知银行担任。
(2)不保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称不保兑信用证。
【案情举例】中国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业务。
请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承担保兑的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消,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付款。
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时为止的信用证。
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次循环使用,而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循环信用证主要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均匀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
循环信用证按运用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l)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时为止。在该项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做法有三种:、。
第一,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用完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
第二,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用完后的若干天内,开证行不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第三,非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用完后,必须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7.背对信用证
背对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或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或 Secondary Credit),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它是指出口人(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信用证(称为母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称为子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背对信用证通常应用在转口贸易中。
8.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侯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可凭汇票或其他有关证件向指定付款行(通常为通知行)提前支取货款的信用证。它与远期信用证刚好相反,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
10.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开立的对受益人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或者开证行对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予以一般性付款担保的信用凭证。例如,开证行为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对受益人做出下列承诺威担保:偿还开证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开证人的款项;支付由开证人所承担的负债;对开证人不履约而付款。
可见,备用信用证实质上就是保函,是在开证人(债务人)不履约或违反约定时才使用的,因而有担保信用证之称。在一般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并不被使用,具有备用性质,这就是常说的往往“备而不用”。
UCP500仍把备用信用证列入信用证范围,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之所以被称为信用证,是基于采用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单证相符为条件的,但它与跟单信用证也多有不同:
(l)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除货物买卖之外的其他多种交易,如劳务贸易、工程项目承包等,其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或保证付款。跟单信用证则不同,它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以清偿货款为目的。
(2)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性质,即受益人只有在开证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从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受益人则无此权利,因此,它往往是备而不用的文件。跟单信用证则不具有保函性质,即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
(3)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凭其出具的汇票或证明开证人违约的证明书,向开证行索偿债款。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开证行索偿,要以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依据。
(八)SWIFT信用证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的缩写为SWIFT,译名是“环球银行财务电讯协会”。该会于1973年在比利时成立,总部设在布鲁塞尔。专门从事外汇买卖、证劵交易、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同时还兼营国际间的帐务清算和银行间的资金调拨。现在分布在世界各地的1 100多家银行参加了该机构,我国中国银行也于1982年参加了该协会。
凡通过SWIFT机构开立和通知的信用证即称为SWIFT信用证。
SWIFT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格式统一的特点,且传递速度快、成本低,现已得到广泛使用。
SWIFT信用证样本
MSGACK DWS7651 AUTHENTICATION SUSSEFULL WITH PRIMARY KEY
BASIC HEADER F 01 BKCNCNBJA300 5761 308890
APPLICATION HEADER 0-700 1316 20020630 NRSBUK24AXXX
*NDERRESUNDBY BANK, A/S
*NDERRESUNDBY
27:SEQUENCE OF TOTAL:1/1
40A:FORM OF :IRREVOCABLE
20: NUMBER:7440-009347J
31C:DATE OF ISSUE:20020629
31D:EXPIRY: DATE:20020815
PLACE:SHANGHAI
50:APPLICANT: PARKSIN SDEREN FRICHG
8230 AADYHOEJ
59:BENEFICIARY:SHANGHAI MENGLONG IMPORT AND EXPORT CORP.
666 ZHEJIANG
SHANGHAI, CHINA
32B:AMOUNT: USD95,
39A:POS./NEG. TOL.(%):10/10
41:AVAILABLE WITH/BY: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42C:DRAFTS AT----:60 DAYS AFTER SIGHT
42A:DRAWEE: OURSELVES
43P: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
43T:TRANSSHIPMENT:PERMITED
44A:LOADING IN CHARGE:CHINA
44B:FOR TRANSPORT TO : CIF AARHUS
44C:LATEST DATE OF SHIP:20020730
45A:DESCRIPT. OF GOODS: TOWELS
ABOUT 14,500 DOZ. AT USD
ABOUT 12,250 DOZ. AT USD
AS PER S/C NO. 240553, ..
46A:DOCUMENTS REQUIR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ORIGINALS SHOWING THE VALUE OF THE MENTIONED GOODS AND STATING”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HEREIN INVOICED CONFIRM WITH S/C REV , ,,2151”
+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COMPLETE SET OF NOT LESS THAN 3 ORIGINALS AND 1 NON-NEGOTIABLE COPY OF “ON BOARD”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FREIGHT PREPAID” AND EVIDENCING SHIPMENT FROM SHANGHAI VIA HONGKONG TO AARHUS NOTIFING APPLICANT.
+NEGOTIABLE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ENDORSED IN BLANK FOR 110 PERCENT OF CIF INVOICE VALUE,INCLUDING: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INSTITUTE WAR CLAUSES CLAIMS TO BE PAYABLE IN DENMARK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S.
+ 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47A:ADDITIONAL COND:
THE NUMBER AND THE DATE OF THIS CREDIT AND THE NAME OF OUR BANK MUST BE QUOTED ON ALL DRAFTS REQUIRED
AN ADDITIONAL FEE OF USD OR EQUIVALENT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 PAID UNDER ANY DRAWING WHERE DOCUMENTS PRESENTED ARE FOUND NOT TO BE IN STRICT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71B:DETAILS OF CHARGES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CANADA INCLUDING ADVISING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AND MUST BE CLAIMED AT THE TIME OF ADVISING
48:PRESENTATION PERIOD:
NOT LATER THA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49:CONFIRMATION:WITHOUT
57A:ADVISE THROUGH:HSBCCNSH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SHANGHAI
78:INSTRUCTIONS:
UPON OUR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ORDER WE WILL REMIT IN ACCORDANCE WITH NEGOTIATIONG BANK’S INSTRUCTIONS AT MATURITY.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CP 1993 REVISION (ICC 500)
---------------------END---------------------
(九)服装贸易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举例
合同中应规定L/C种类、有效期、开证期限等内容。
1.即期信用证条款
买方应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x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21天在中国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be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2.远期信用证条款
买方应通过卖方可以接受的银行于装运前x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前15天在上海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be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Shanghai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3.循环信用证条款
(1)买方应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x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循环信用证,该证在2003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xx(金额),并保持有效期至2004年2月10日在北京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be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first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vailable during the period of 2003 form (value)per month,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2004.
(2)以不可撤销循环信用证,凭卖方即期跟单汇票付款。信用证金额为xxx,于每次议付后(或装运后)xx天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在累计议付金额未满xx限额之前,信用证不认为已用罊馨。该证有效期应为最后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该信用证须于合同规定的第一批月份前30天交予卖方。
By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Sellers' documentary draft at sight. The amount of the L/C shall be xx(value) and be automatically restored to the original amount xx days after each negotiation or shipment, But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exhausted unless and until the aggregate amount of negotiations reaches the limit of (value).The L/C will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 days after date of last shipment. The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first shipment.
4.假远期信用证中的假远期条款
(1)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和贴现,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汇票可即期收款。
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2)汇票须由通知行贴现,按即期向受益人付款。贴现费用由我行负担。
The draft must be discounted by advising bank effecting payment to beneficiary immediately(sight basis).Discount charges are for our account.
(3)付款行的贴现息或利息和承兑费用均由开证人负担,受益人按即期收款。
Drawee banks' discount and/or interes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the account of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to receive value for the term drafts as if drawn at sight.
四.国际保理业务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含义及当事人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公司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的信用额度调查、信用证风险担保、应收帐款管理和贸易的综合性服务项目,也是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信用证担保于一身的融资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四个:
(1)出口商。
(2)出口保理商,即出口保理公司。
(3)进口保理商,即进口保理公司。
(4)进口商。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做法
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商提供了资信调查、资金融通、信贷管理、资信风险担保等综合性服务,保理公司不仅取代了银行的中介地位和作用,而且还将其中业务转化,并承担全部风险,对出口商安全收汇提供了保障。同时使进口商充分享受了D/A的优势,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周转。
五.不同支付方式的选择
(一)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表 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方式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性质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
卖方风险
采用赊销(O/A)时,十分不利。
不管D/P或 D/A均要求卖方先行发货,然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收款,对卖方相对不利,而后者风险更大。
买方可能通过假证骗取货物,通过在信用证设置 “软条款”进行欺诈,使卖方遭遇风险。
买方风险
采用预付款时,十分不利。
对买方相对有利。
卖方可能通过提供假单、假货进行欺诈。
(二)三种支付方式的搭配使用
在服装贸易中经常出现各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情况,大致有下面三种情况:
1.汇付与信用证结合
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使用,是指一笔出口合同金额的一部分由信用证支付,另一部分通过汇付(一般采用电汇,即T/T)支付。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相结合
(2)信用证与预付款相结合
(3)信用证与装船后汇付
2.付款交单(D/P)与预付款相结合
3.跟单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三)结合使用的优点
现将三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的优点作如下归纳:
表9-2 三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的优点比较
方 式
优点
汇付与信用证
D/P 与 预付款
D/P 与 信用证
买 方
控制货物质量和装运;获得急需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结算余额;少支付进口关税。
只支付少部分订金(20-30%),便可获得较为优惠的支付条件(D/P);少支付进口关税。
可以减少开证押金,
少垫资金。
卖 方
先获得订金,既可防范收汇风险,又可融通资金。
因买方已支付订金,一般不轻易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收汇风险可降低。
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收汇比较安全。
思考题:
1.UCP500是如何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作出规定的?
2.汇付在国际贸易中应用主要有哪几种方式,请简要说明之。
3.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和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有何区别?各有什么风险?
4.述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第十章 服装贸易合同的履行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熟悉服装贸易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掌握履行服装贸易合同各个环节的要求;了解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正确快速地进行实际业务操作。
重点、难点: 服装贸易合同各个环节的要求及各环节的衔接
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CIF与CFR合同。下面以这两种价格术语来说明合同的履行要经过的环节。
一.备货和报验
备货指出口人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件准备好货物,以便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交货义务。需要进行检验的出口服装,还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一)备货
在出口备货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服装的品质、规格及花色搭配应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
2.服装的包装要与合同规定一致。
3.运输标志(唛头)的式样,应按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规定办理。
4.备货的数量应保证能满足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
5.备货时应注意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与船期情况,尽可能做到船货衔接。
6.若货物比较特殊、不易转售,出口方最好在收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再开始备货,以免因对方违约拒不开证而造成被动。
(二)报验
出口商在货物备齐后,就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无法出口。
二.催证、审证、改证
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它将直接关系到出口商能否安全、顺利地结汇。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一)催证
1.含义:催证是指卖方催促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及时开立信用证,并送达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运交付。
2.方式:出口商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直接向国外客户催证,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或代理商给予协助和配合代为催证。
(二)审证
1.含义:审证是指卖方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或向买方提出需要其修改某些内容。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
2.审核责任:在实际业务中,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进出口公司的共同责任,各有侧重。银行着重负责审核有关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进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3.审核内容:
就银行来看:
1)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查。
2)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3)对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审核。
就口企业来看:
1)审核信用证中对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唛头等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
2)信用证中的货币与金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相同。
3)审核信用证对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的规定。
4)审核信用证单据条款。
5)审查信用证运输条款。
6)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7)审查信用证中是否规定有特殊条款。
【案情举例】上海某服装外贸公司出口9000件服装到日本,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结汇,信用证要求6/7/8月份分三批等量装运。外贸公司于6月20日发运了第一批服装3000件,并顺利结算了货款。当7月30日准备装运第二批货物时由于台风登陆港口不能作业,台风过后已是8月1日。装完货后,公司持8月1日的提单及其他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但公司认为不能如期装运是因为不可抗力,因而坚决要求银行付款。请问银行是否应该付款?为什么?
【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1条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装运,则信用证中的该批与以后各批均告失败。本例中我方本应于7月装运第二批货物,但实际装运期却拖至8月1日,显然违反了该规定,所以银行拒付是合理的。
☆Case:我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到阿联酋,阿联酋进口商按时开来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6月6日,信用证有效期6月30日。我公司于6月3日装船完毕并取得当日提单,6月26日持相关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请问:在上述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得到货款?
(三)改证
在审证时,如果发现违背国家政策或出口企业无法办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应立即要求对方到原开证行申请改证。
审证举例: 我国上海红大纺织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加拿大JAMES BROWN 公司签订了出售全棉男衬衫的合同
售 货 确 认 书
编号:第0003916号
日期:2003年9月30号
卖方: 上海红大纺织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买方:加拿大James Brown 公司
品名及规格:POLO牌全棉男衬衫
数量:15,000件,卖方可溢短装5%
包装:纸箱装,每箱20件;须装集装箱
单价:每件美元CFR3%多伦多
总值:壹万捌仟美元整
装船期:2003年11/12月,每月平均装运,自上海至多伦多,允许转船。
保险:由买方办理
支付: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应在装运月份前15天送达卖方,有效期至装运日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
加拿大皇家银行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第0310866号
加拿大,2003年10月12日
致:中国银行
中国上海
兹受加拿大JAMES BROWN 公司(加拿大邮政信箱第666号)申请,我行开立以上海红大纺织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第0310866号,金额最高不超过US$18,000(美元壹万捌仟美元整),凭受益人开具按发票金额100%以加拿大皇家银行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并随附下列单据:
1.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2.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并通知开证申请人。
3.保险单一式两份按发票金额12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保险条款负责。
4.由中国国际商会或其他官方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
5.开证申请人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
载明:
15,000件POLO牌全棉男衬衫,纸箱装,每件美元CFR多伦多。由上海至多伦多于2003年11月20日或以前装运,允许分批装运,不准转运。货物须装集装箱。
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提交,但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加拿大皇家银行
(签字)
S
请问:加拿大皇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存在哪些问题?
【分析】
(1)信用证没有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2)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装部分;
(3)汇票应为即期;
(4)品质检验证书不应由开证申请人签发;
(5)我国的产地证明书应由商检机构或贸促会签发;
(6)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7)单价应为含佣价;
(8)应允许转船;
三.租船订舱和装船
各出口企业在备货的同时,还应及时做好租船订舱的工作、办理报关、投保等手续。
(一)租船订舱、装船
在CIF与CFR出口合同下,租船订舱是出口方的责任之一。我国出口企业通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运公司)代办托运,对于数量大、需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租船手续;对于数量不够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班轮舱位。
订舱、装船工作的基本程序大致如下:
①出口商向外运公司填写并发送订舱委托书,办理订舱委托。
②外运公司填写托运单并送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为托运人办理订舱手续。
③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对出口企业签发装货单,作为通知出口企业备货装船与载货船舶收货装运的凭证。待载货船舶到港后,出口企业或外运公司在海关验货放行后,凭此装货单装船。
④待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根据装船货物实际情况在收货单上签字或作适当批注,即大副收据,作为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然后,由托运人凭该收货单向承运人交付费用并换取正本提单。
⑤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后应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便其做好收货准备。
(二)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出口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的过程。
报关时,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见附件三),并提交其他必要的单证,如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等,申请验关并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三)投保
在CIF出口合同下,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后,出口商应于货物装运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
四.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有的单据和凭证在货物装运前就应准备好),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
制单
1.信用证支付对单据的要求
1)在信用证条件下,要求“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2)对于结汇单据,一定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注意:各种单据签发日期
①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单日期。
②保险单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除非信用证特别许可,或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职责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
③装箱单、重量单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④一般产地证明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⑤商检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太早。
⑥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⑦受益人证明或声明、船长收据或证明的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⑧运费收据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下面我们对信用证支付下的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常出现的问题,做一简要介绍。
2.汇票(bill of exchange) (汇票样本见附件二)
1)含义: 汇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可以肯定的将来某一时期,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他指定人或持票人。
2)种类:
①汇票按出票时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信用证下的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
②按照汇票由商业企业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UCP500》禁止信用证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所以信用证下的汇票一般为银行承兑汇票。
3)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避免以下几个问题:
①付款人误填。
②期限与信用证不符。
③漏填日期或日期不符合惯例。
④汇票付款日期不确定。
⑤出票人不是信用证受益人或出票人漏签字。
⑥漏列或错列信用证号码。
⑦没有按规定列出出票条款或利息条款。
⑧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或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3.发票(invoice)
发票的种类有很多,一般是指商业发票,此外还有形式发票、样本发票、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厂商发票等其他各种发票。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样本见附件四)
1)含义: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开立的凭以向进口商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和对整个交易和货物有关内容的总体说明。
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作为进出口商记账、报关交税的依据。
形式:发票无统一的格式,但主要内容及项目都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制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值等。
4)在缮制商业发票时,应注意避免以下几个问题:
①受益人名称不符。发票顶端应有醒目的出单人名称、地址且必须与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地址一致。
②抬头上与信用证上付款人不同。
③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不同。货物数量、单价或发票总金额在不允许幅度内。
④交货条款或单价与信用证不同。
⑤发票列入了信用证没有规定的费用(如佣金、仓租等)。
⑥未按信用证规定细分费用支出。
⑦未经信用证规定的机构证实。
⑧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加列声明文句。
⑨货物包装或标志著有未经信用证许可的“用过”、“旧货”、“重新装配”字样。
⑩发票的参考号与信用证上的不一致。
(2)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有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的非正式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单据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这种发票叫形式发票。
注意: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其价格仅为估价,不能作为结算单据。
(3)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领取进口国在出口国领事签发的发票,作为有关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前提条件之一。
注意:领事发票是一份官方单证,与商业发票是并行的单据。有
(4)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1)表现形式:有些国家的海关制定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这类发票有下列三种不同的叫法。
①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②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书(.即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③根据××国海关发令的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Customs Regulations).
2)作用:
主要作为估价完税,确定原产地、征收差别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还供编制统计资料之用。海
3)注意:
1)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其固定格式,我们不得混用;
2)凡是商业发票上和海关发票上共有的项目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
3)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其价格的高低是进口国海关作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
4)如成交价为CIF,应分别列明FOB、F、I三块价格,且其和应与CIF货值相等。
5)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现,而且这两者不能为同一个人。个人签字均须手签,方可生效。
(5) 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1)含义:厂商发票是生产厂商给出口商的销售货物的凭证,其目的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和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时使用。
2)缮制时应注意:
①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②价格为以出口国货币表示的国内市场价。
4.装箱单(packing list)(装箱单样本见附件五)
(1)含义: 装箱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一般由发货人缮制,表明装箱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唛头、箱号、件数和重量以及包装情况。其主要栏目的填制可参照商业发票。
(2)注意事项:
①装箱单应表明“装箱单”字样,它是一份独立的单据,不与其他任何单据联合出具。
②该单据中的货物名称应与其他单据一致。
③装箱单的内容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④装箱单的出具日期,应不迟于发票日期或与发票日期相同。
4.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样本见附件六)
在使用海运运输时,海运提单是最常见的一种单据,也是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通常由出口企业或委托运输代理制作,在货物装船后由船公司签署后交出口企业。在缮制海运提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提单种类不能接受。
②提交货物承运收据而非提单。
③提交“收妥备运”提单。
④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⑤货名不符。
⑥装运港、转运地不符。
⑦信用证禁止转运而实际发生转运。
⑧没有“已装船”批注或货装甲板。
⑨“已装船”批注未签字并加注日期。
⑩“已装船”批注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⑩信用证为CIF价而提单上无“运费预付/付讫”的说明。
⑥提交不清洁提单。
5.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样本见附件七)
保险单据即保险公司在接受货主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该凭证既是保险人对被保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CIF或CIP交易条件下,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出口单据之一。在缮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被保险人即保险的抬头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②保险金额及货币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③出单日期不应迟于提单装运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保险单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日起生效。
④《UCP500》第三十四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如保险单据表明所出具正本单据系一份以上,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案情举例】我某外贸公司出口涤棉男式衬衫6000件,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涤45%棉55%男式衬衫”,我外贸公司发运货物后持单据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涤45%棉55%男式衬衫”,而提单和保险单上仅写为“男式衬衫”,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经与国外客户联系,客户也不愿意接受单据,最后只好降价15%以托收方式收回款项。请分析此案例中我外贸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分析】我外贸公司的处理不妥当。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如货物名称等必须与信用证完全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只要不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可使用货物统称。因此,银行以单单不一致为理由拒绝付款是没有根据的,我方应严正要求银行按国际惯例的做法偿付款项,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而不应随便降价处理。
6.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与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的依据。产地证分为普通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
(1)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产地证样本见附件八) 。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
(2)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GSP Form A )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GSP Form A样本见附件九)。它是享受普惠制待遇国家的受惠商品要得到该待遇时,向给惠国提供的,证明出口商品原产地的书面凭证。
(3) 纺织品产地证。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须提供特定的产地证,即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局(厅)签发的。
7.纺织品出口许可证。(textile export license)
我国向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挪威等设限国家出口服装时,还需向进口商提供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此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局(厅)签发的。
8.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检验证书是由公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商品检验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一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包括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与其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另外,如买卖双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商品的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办法。
9.其他单证(other documents)
其他单证是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而提供的,常见的有:
(1)寄单证明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 。
(2)寄船样证明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s) 。
(3)装运通知副本 (copy of shipping advice) 。
以上三种单据均由出口人自己缮制,并无固定格式。
(4)邮局收据 (post receipt)或快递收据(courier receipt) 。
该单据须由受益人在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对外寄出货物或样品或单据时,向邮局或快递机构索取。
(5)有关运输方面的证明,如船籍或船程证明、船龄证明、船级证明等,受益人应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交单结汇
出口方在货物装船出境并取得各种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办理交单结汇手续。
1.含义:交单是指出口人在信用证交单到期日前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2.做法: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行号的贷项通知书(Credit Note)时,既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2)押汇
1)含义: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票款收到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有一定风险。
2)办理出口押汇的条件:
①开证行资信良好;
②单证相符。
③开证行所在国政局稳定,不存在经济危机和外汇不充足的情况。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从这三种结汇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开证行只有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后,才能承担付款责任。
Case:我某外贸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出口3000套运动服到新加坡,货物装船后,提交整套单据到议付行,经审核, 符合“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于是议付行就对信用证的受益人 (出口商)进行了议付,不久议付行也得到了开证行的偿付。但当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收到货物时发现运动服使用的面料与单证及合同上所列的并不相同,于是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便以“单货不一致”、“货同不一致”为由要求出口商退还已得的款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请问:进口商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五.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出口收汇核销
1.含义: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按规定,对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寄售、展卖等一切出口贸易方式,只要涉及到出口收汇,都必须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3.出口收汇核销的凭证:是“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样本见附件十)。
4.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1.申领核销单
2.向海关申报
3.办理收汇手续
4.核销收汇
出口退税
1.含义: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鼓励出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家税务机构退还出口商品国内税的措施。
2.办理方法:
1)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除正常单据外,还应提供 “出口退税报关单”。
2)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
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的进口交易大多以FOB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并采用海运方式运输货物。虽然不同的合同在履行中有不同的特点,但一般都要经过开证、派船接货、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商检、拨交、进口索赔等几个主要环节。
一.开立信用证
及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主要责任之一,因此在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副本,要求银行对外开证。
二.派船接货
在FOB合同下,进口方负责派船到指定港口接货。通常情况下,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将预计装船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公司租船或订舱。我国进口企业往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外运公司代办。手续办妥,进口方要将船名、船期通知国外卖方,以便对方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 由于FOB条件下保险由进口方办理,我方应督促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三.投保
FOB、FCA、CFR和CPT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预约保险和逐笔投保。
四.审单付款
为保证对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我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保证我方的权益,必须认真做好审单工作。审单是银行与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与银行密切联系加强配合。
五.报关提货、验收和拨交
1.报关:是指进口货物必须按海关规定的手续向海关办理申报验放的过程。
2.验收:进口货物到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
3.拨交:进口货物经报关、报验后,进口人即可按其与国内订货人的约定拨交货物。
六.索赔
在履约过程中,如果进口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应向有关责任人索赔。
注意: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单据作为索赔的证据。
思考题:
1.在出口业务中,备货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作为出口方,在履行出口合同中要做到哪几个一致?为什么?
3.为什么要催证、审证和改证?
4.审证的依据和内容是什么?
5.有关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应注意哪些内容?
6.出口业务中的单据主要有哪些?在缮制这些单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7.凭信用证向银行办理出口贷款结算时,银行的结汇办法有几种?哪一种对出口人有利?为什么?
8.我国为什么要采取出口收汇核销制?收汇核销的基本环节有哪些?
9.出口退税需要哪些凭证?
10.进口合同的履行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
第十一章 服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与服装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有关的基本知识; 熟悉检验、索赔和仲裁程序;正确地订立服装贸易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重点、难点: 出口服装的检验标准、检验依据及检验程序,仲裁程序。
服装检验
一.服装检验的含义及作用
(一)服装检验的含义
服装检验是指在服装贸易中,对卖方所交付服装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二)服装检验的作用
1.有效地维护出口服装的信誉、促进出口服装质量的提高;
2.把好进口服装质量关,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办理公证鉴定业务,为对外贸易关系人提供方便 。
二.服装检验的主要机构
服装出口的检验机构不仅仅有国家官方检验机构,还有许多民间的、私营的或半官方的检验机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
(二)SGS集团
(三)天祥检验集团(ITS)
三.检验标准及检验依据
1.检验标准:服装的检验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2.检验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凭样品成交或者凭说明买卖的,应当按照样品或者说明进行检验。
(3)在出口服装中,合同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为依据。
(4)进口服装中末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合同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生产国现行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为检验依据。
四.出口服装的检验程序
出口服装的检验程序主要是报检——抽样——检验——签证和放行。
(一)报检及预检、重检、复验和委托检验
1.报检
报检是整个服装检验工作中的第一个环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申请报检。
办理出口报检时,报检人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口商品申请检验单;
(2)买卖双方签订的出口合同及信用证;
(3)服装生产工艺制作单和装箱单;
(4)厂检结果单及“标识查验申请单”;
(5)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纸箱证书;
(6)该批货物出运的发票。
经产地商检局检验的出口服装,在口岸出口报检时应同时提供产地商检局签发的“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2.申请预检
商检机构对已生产好的出口服装(尚未确定出运数量、运输工具、加刷出口标记),经工厂检验合格后,报检人可向商检机构提出预检申请。经预检合格的出口服装,签发“预检结果单”,出口时凭“预检结果单”办理出口换证。
3.申请重检
需申请重检的为下列情况之一:
(1)经检验合格后,超过检验有效期还未出口的;
(2)经检验不合格,工厂返工后的;
(3)由于分批、并批出运影响原来检验结果,以及保管不良以及受其他影响使质量发生变化的;
(4)口岸检验时发现不合格,经加工整理后的。
4.申请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的复验,需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执行。
5.委托检验
凡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单位需要了解服装的质量情况,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二)抽样
1.含义:抽样是指商检机构按规定从包装完好的整批货物中,抽取代表性的样品。并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评定该批服装质量的过程。
2.抽样的基本要求
(1)按照标准或合同、有关单证进行抽样;
(2)抽取的样品要包括全批货物所有的颜色(花色)和尺码;箱号要间隔开,在所抽取的样箱中平均抽取件数;
(3)装箱成堆的货物,必须翻堆随机抽样;
(4)商检局自检的出口服装,由商检人员自行抽样。
3.抽取样品遵循的原则
(1)随机性:按随机原则从整批货物中抽取样品。
(2)代表性:抽取的样品要有足够的代表性。
(3)可行性:抽样的数量、方法应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符合要求。
(4)先进性:抽样标准和技术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三)检验
1.检验方式
商检机构应在工厂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服装产品的标准对出口服装进行检验,检验方式可分为:自检、共同检验、认可检验。
2.审核单证
商检机构接受报检后,在检验前要认真审核以下有关单证:
(1)“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2)合同、信用证和各项检验依据等是否齐全有效。
(3)厂检结果单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其他必须的单证。
3.检验标准:见本节第三部分所述
4.检验项目:
服装检验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外观质量检验、内在质量检验和标识检验等方面。
(1)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检验程序:应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先右后左),从前到后,从面到里”的原则进行。
(2)检验的有关条件是:
1)成品检验必须在正常的北向自然光线下进行,如果在灯光下检验其照度需不低于750LX。
2)外观检验台规格:为100厘米X200厘米
3)检验工具:人体模型架;卷尺;GB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4)成衣外观:检验服装的款式、花样(花色)、面辅料缺陷、整烫外观、缝制、折叠包装及有无脏污、线头等。
5)规格检验:逐件测量所抽取的样品、各部件的规格尺寸。
6)数量检验:核对总箱数、总件数是否与规定要求相符。
7)包装检验:包括外包装检验和内包装检验。
(2)内在质量检验
根据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规定的项目进行物理、化学测试。如线密度、染色牢度、安全卫生等。
(3)标识检验
鉴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有关规定,对服装的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识,进行检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商检机构签发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5.结果判断
经检验的出口服装在检验中要做好详细检验记录,根据标准、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判定。经检验合格予以签证放行。
(四)签证和放行
出口服装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根据贸易合同、信用证和申请人的要求,商检机构可对外签发品质、包装检验证书或签发出口商品放行单。
1.列入《目录》内的出口服装,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办理签证和放行手续:
①开具放行通知单;
②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核盖“放行章”;
③发给注有“仅供通关使用”字样的检验证书(品质)副本;
④对欧、独联体等国家铁路、陆运的出口商品,签发随车商检证书(品质)正本。
2.商检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S)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书的统称。具有法律效力。
(1)出口服装签发商检证书(证单)的种类:
①出口服装品质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服装的品质证单。
②出口服装数量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服装的数量的证单。
③出口服装检验换证凭单(供商检内部使用),出口时凭此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查验换证用的证单。
④预检结果单。
⑤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⑥委托检验结果单。
(2)签发商检证书要注意的问题:
①检验结果准确;
②缮制证书必须做到不错、不漏、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③检验证书日期,按实际检验日期签发;
④出口服装检验证书需包括:抽样过程、检验依据、检验结果、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五.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虽然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对买方的检验权都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检验货物。在服装贸易合同中,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三种规定方法:
1.在出口国装船前检验;
2.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复验。
☆Case:我方某公司A与美国某公司B以CIF Los Angeles的条件出口一批服装。
货到洛杉矶,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至加拿大。其后,
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
提出退货要求或打八折处理。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索 赔
买卖双方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自己的权利,买卖中的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就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赋予的权利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一.违约
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规定:
1.根本性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2.非根本性违约:
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二)违约原因
1.卖方责任:服装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货物数量短少、包装不善使服装遭受损失、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货等。
2.买方责任:付款不及时或无理拒付货款、不按期接运货物等。
3.承运人责任: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短缺、破损、延迟交货等。
二.索赔与理赔
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理赔是违约方对于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三.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
(一)约定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
(二)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
一般货物的索赔期限,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30—45天。《公约》的索赔期限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
四.索赔金额
(一)如果合同规定有损害赔偿的金额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的提出索赔。
(二)如果合同未作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是:
1.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阅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3.由于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五.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赔偿条款的方式通常有两种规定方法:“异议和索赔”、“罚金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主要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和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而订立,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有的还规定索赔的处理办法。
(二)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
这种条款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的百分率;一般使用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
在进出口货物中,一般只订立“检验与索赔条款”或者“异议和索赔条款”。
【案情举例】我国某A公司以CIF上海价向B公司购买一批服装面料。合同规定,若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应在货到目的港后的30天内提出索赔。另外合同中还有货到目的港后12个月品质保证期的规定。2003年9月24日货物到达目的港,买方A公司申请港口所在地商品检验机构对该货物进行商检后,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A公司于2003年10月25日书面通知B公司,要求索赔。B公司以A公司已超过了合同规定的30天索赔期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遂提起仲裁。请问:A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分析】A公司的索赔请求应受法律保护。因为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索赔方只要在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即使该请求的提出已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违约方应予以受理。本案中买方A公司虽已超过合同约定的30天索赔期限才提出索赔要求,但因该请求的提出仍在合同规定的12个月的货物品质期内,所以其索赔全仍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因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并可以免除责任,对方不得对此要求损失赔偿。其构成条件是:
1.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
(一)自然力量: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
(二)社会力量: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一)变更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或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故的一方只能变更合同,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迟履行。
(二)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则可解除合同。
四.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
五.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2.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1)概括式;
2.列举式;
3)综合式。
这种方法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实际业务中较常用。
【案情举例】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女式大衣。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绕行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的要求,我方可依法不予理睬。
☆Case:某年我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成交棉花50公吨,交货期为当年9月底
之前。签约后,我国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棉花市场价格上涨,由于我方未交货已使其损失1万美元,要要求我方赔偿其损失。
请问: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第四节 仲 裁
一.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二)仲裁的特点
1.准司法机构,无强制管辖权;
2.专业性强,积案少,程序简单,费用少;
3.保密;
4.裁决终局性。
二.仲裁形式和机构
1.临时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织成临时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自动解散。
2.机构仲裁:是指向一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这个仲裁机构的规则或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促裁。
三.仲裁程序与费用
(一)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争议发生后,仲裁申请人需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请求依据的事实和证明文件,仲裁机构经审核认为手续完备,即受理立案。
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一般由三个仲裁员组成,其中设首席仲裁员一名。
仲裁审理:仲裁审理包括开庭、调解、收集证据和保权措施(即对当事人的财产采用扣押等临时措施)等内容。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处理。裁决作出后,审理即告结束。
(二)仲裁费用:仲裁费用一般规定由败诉的一方负担,但也有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
(二)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条款
(三)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
【案情举例】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就服装合同发生纠纷,我国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美国B公司却将合同争议提交其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审理。经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请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美国B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中,哪一个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分析】仲裁机构只有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中没有管辖权,只有美国B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受理。
思考题:
1. 服装检验有何作用?它的检验程序如何?
2.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3.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认定?
4.不可抗力可引起什么后果?
5.什么是仲裁? 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6.什么是仲裁协议?常见的仲裁协议有哪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