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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员会(Remuneration/Compensation committee)
自Berle和Means(1932)提出“Berle-Means”命题以来,如何设计有效的经理报酬契约以减少代理成本,便成为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而在西方公司治理实践中,设计经理薪酬合约的职责一般由隶属于董事会的次级委员会——薪酬委员会(Compensation committee)来履行。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薪酬委员会一般为公司董事会的常设专门委员会,由4-6名董事会任命的董事委员(大多为独立董事)组成,通过薪酬委员会会议行使职权。